小农经济的意义(6篇)

daniel 0 2025-11-23

小农经济的意义篇1

关键词:现代农业;四川;社会主义新农村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6—0088—02

党的十七大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和谐社会,保持国家与社会的长期稳定并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标志着我国农村、农业与农民的发展开始进入一个实质性的阶段。这是一个战略性的转移,有利于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一、加快四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意义重大,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确保我国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任务,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持久动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四川农村经济底子薄,农业“造血”功能差,加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能力有限,决定了四川新农村建设任务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从社会文明建设看,“生产发展”和“生活宽裕”是要建设物质文明,前者是建设新农村必要的物质基础,后者是建设新农村的具体体现。“乡风文明”是要建设精神文明,这是建设新农村的灵魂;“村容整洁”是要建设生态文明,这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条件;“管理民主”是要建设政治文明,这是建设新农村的政治保证。可以说,这是从统筹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和政治文明方面对建设和谐农村的高度概括。

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所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的局面是长期形成的,改变农业和农村的落后面貌必须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只有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加快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步伐,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才能在本世纪头20年如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意义非常重大。

2.新农村建设是解决四川“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持续调整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精神文明生活日益丰富。但区域经济总的呈现出不平衡性,很多地区,特别是四川丘陵区的经济仍然十分落后,“三农”问题依然十分突出。近几年来,“三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连续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显示出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三农”问题已日益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全面奔小康的进程。“三农”问题从农民的角度讲,其核心是收入问题;从农业的角度讲,其核心是公平问题;而农村问题的核心就是社会公共品的供给问题。

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现代农业发展在我国有着特殊的意义。我国人多地少,如果没有现代农业的发展,是难以想象的。最近几年,我国的农产品供应,除了粮食出现了一些波动以外,所有的农产品都是供求平衡,丰年有余,而且还出现了阶段性、结构性的供大于求。所以,新农村建设是促使现代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也就是说,现代农业发展是确保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总之,现代农业是装备的现代化,是农民的现代化。现代农业发展首先是现入,包括装备、机械化以及资金等现代生产要素的投入。其次是现代的农民应该是有文化、懂科技、会管理、能经营。

三、发展现代农业中四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现状

从地理上看,四川省有平原、山区、丘陵地区。平原地区发展较快,但丘陵地区占全省的36.7%;幅员面积8.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的18%;耕地面积246万公顷,占全省的57.6%;总人口5153万人,占全省的60.4%,其中,乡村人口4315万人、占全省乡村人口总数的62.3%。丘陵地区自然条件较好,土地肥沃,动植物资源丰富,劳动力众多,历来是四川农业的主体区域,也是全省农村经济的大头,无论其农业生产规模、发展水平和所作贡献,都在全省名列全茅。丘陵地区是全省蚕茧、水果生产的中心地带,是粮油生产和大宗经济作物生产的主体区域,也是物资消费的大市场。近几年,丘陵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均占全省的46%以上。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丘陵地区经济社会有了程度不同的发展,部分县(市、区)在某些方面走出了路子。

四川农村底子薄,经济总量不大,农业“造血”功能差,工业反哺农业和城市支持农村的能力极其有限。丘陵区这一特点更决定了在落后、贫穷的丘陵区新农村建设更不能大操大办,更应从实际出发,找出一条适合自身实际的道路。

三、发展现代农业中加快四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路径选择

小农经济的意义篇2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启示

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概述

合作社(合作经济)一直被人们视为弱势群体通过自助和互助而实现脱贫致富的理想载体,从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至今,合作社已有160多年的发展历史,这期间对合作经济理论及其实践影响最大的当属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及其社会发展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它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扬弃空想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理论、继承和发展罗虚代尔原则的基础上,与各种机会主义进行斗争的过程中逐渐成熟。

积极扬弃古典合作经济理论的创新成果。马克思和恩格斯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关于合作社是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社会工具的思想,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合作社运动持保留的肯定态度,对以傅立叶、欧文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经济理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因为他们把合作社看作是从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理想社会的重要组织形式,并且从实践层面对合作社进行了许多可贵的制度设计和实验,这些都是空想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理论中的合理成分。因此马克思强调指出:“在英国,合作制的种子是由罗伯特·欧文播下的”①,认为“合作劳动,特别是由少数勇敢的‘手’独立创办起来的合作工厂,对这些伟大的社会试验的意义不论给予多么高的估价都是不算过分的”。②马克思、恩格斯充分肯定了空想社会主义者合作思想的积极意义和价值,使其成为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经济理论的直接理论来源。同时,二人也看到了空想社会主义者所倡导的合作运动具有改良主义性质和空想性,这是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必须予以扬弃的理论缺陷。他们主张只有通过社会革命和夺取政权,才能完全彻底解放全人类。由此不难看出,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经济理论是对空想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理论的扬弃与创新的结果。

合作经济对社会主义的发展具有无可限量的意义。马、恩认为在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后,合作社是实现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的有效组织形式。恩格斯在1886年致倍倍尔的信中说:“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③通过“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组织全国生产”走向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从而加快实现社会改造的步伐。

列宁继承并发展了马、恩的合作经济理论,《论合作社》一文中多次提到合作社与社会主义的关系,指出在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中,“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的制度。在我国的条件下合作社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④。在俄国当时小农特点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发展合作社是当时俄国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唯一正确的途径。斯大林继承了列宁的合作社事业,追求合作社的高级形式—集体农庄,最终通过集体农庄制度把农民引上了社会主义道路。

要始终坚持自愿、帮助和示范相结合的原则。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强调组建合作社必须坚持自愿和示范的原则,要根据国情确定具体的合作方式,通过教育工人和农民、典型示范等手段,使他们实实在在地看到合作的好处,而主动走上合作之路,不应采取直接掠夺等不正当手段,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应让农民明白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共同利益进行合作社的大规模经济。列宁从俄国的实际出发,主张合作化要保护农民的个人利益,它仍然保持着参加者很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是建立在农民自主经营的基础上的。这样使农民不是被动而是积极主动地参加合作社,也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把农民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在建国初期的运动中强调,要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实行比较轻的农业税收政策,要逐步缩小剪刀差,向农民提供薄利的工业品,对缺粮区农民实行粮食补贴,应当爱惜农民和干部任何一点微小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不要挫折他们的积极性。

对我国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启示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到2022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并为此制定了深化改革与经济转型等重大任务的战略部署,报告中强调:“要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为我国合作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说明了合作经济将在今后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关乎全面小康社会的早日建成。

要提高公众意识,宣传合作经济知识,传播合作经济文化。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强调合作社的文化教育功能,认为提高合作社成员的文明素质是推动合作社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强调自愿示范等原则,这一切都建立在成员对合作社相当了解的基础之上。建国初期,我国通过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运动改造个体小农,在合作化运动的后期,由于采取了强制性的行政命令等一些错误做法,伤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给合作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至今相当一部分人还“谈合色变”。因此要提高关于合作经济及其在发展经济解决自身困难中所作贡献方面的公众意识,大力进行宣传教育,宣讲合作经济知识,传播合作经济文化,解决好认识问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段、新兴媒体等多渠道多手段进行宣传教育与培训,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典型经验,形成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使农民群众正确认识合作社的基本知识,使其明白合作社的性质和作用,以唤起或增强农民群众的合作社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为开创合作社道路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元化,发展开辟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发展合作经济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势在必行的选择,也是实现全面小康共同富裕势在必走的路子。应该看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近几年我国基尼系数居高不下,远远高于国际0.4的警戒线,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出现两个低收入群体:一个是低收入的农民,另一个是低收入的职工,这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如何解决这两大低收入群体的问题,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引导和扶助广大劳动群众发展合作经济,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壮大合作经济的实力,改变不利处境,创造共同富裕的生活。但是我国目前的合作经济组织尽管已有一定规模,但还属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组织形式从结构上看包括供销、专业、信用、手工业、消费等合作社形式,业务范围覆盖农业、贸易、消费、金融等领域,但是实际上主要的领域还是在农业。相对于我国城镇化率已超过50%的现实,城市中的合作经济组织,却几乎难寻踪影。而在国外,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存在于工业、流通、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因此,为了进一步发挥合作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作用,让更多的人享受合作社发展的成果,要在不同领域广泛开展合作经济组织。

加强正向引导,逐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强调政府的引导、帮助、示范在合作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合作经济只有得到政府和社会大力支持和扶持,才能稳定发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发展规范及政府扶持范围,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都出台了一些具体的优惠政策,但实际操作层面上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落实情况和实际执行并不理想。为了规范合作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尽快构建合作经济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协调发展,从而能够科学规范、引导和监管我国合作经济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此外,政府还应抓合作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榜样作用,对有一定基础条件的合作社,政府要积极引导其向实体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促进其民主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机制,挖掘其发展的原动力,使之成为规范、优秀的合作社,从而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让更多的合作社看到努力的方向和光明的前景,共同营造合作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最终带动更多的合作社健康发展。

总而言之,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是一门科学的理论体系,其内涵相当丰富,为我们实现全面小康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现实的路径,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注重教育和宣传,让群众逐步熟悉了解合作经济的基本知识,树立合作意识,参与合作实践,进一步丰富、发展、运用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作经济之路。

【作者为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西安文理学院思政部讲师】

【注释】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3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19页。

小农经济的意义篇3

【关键词】农村文化;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意义

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必须协调发展,只发展经济不谈文化是不对的,只讲文化不发展经济也是错误的,只有农村文化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了,才能实现农村的全面小康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既是农村现实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自身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0引言

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是指在人本观念指导下,农村文化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有序性、和谐性与协调性,以及两者之间结合的深度和广度,由此共同实现农村文化和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高效快速发展,加快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其具有以下内涵:

第一,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是指发展方向的一致性。

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是不断地改善和提高农村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本价值,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以农村居民的生活为根本的价值追求,“以人为本”是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总体指导思想,贯穿于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个过程。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要求农村文化和农村经济的各个方面都要共同向着符合农村居民生活需要的方向发展,也就是农村文化和农村经济都必须以不断地增强农村居民的生活能力、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作为共同的发展方向,两者在发展方向上是一致的。

第二,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是指两者之间相互适应、相互配合、有序发展的过程和状态。

首先,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体现了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全面性,强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同时注重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将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共同纳入发展的范畴,决不能把农村的发展简单地看做是单纯的经济发展问题或单纯的文化发展问题。

其次,强调农村文化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相关性,强调两者的协调发展并不是两个方面发展的简单相加,而是要在发展中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两者共同的发展目标相互配合、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实现两者结合的整体功能的优化。而且,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之间,一方的发展既要以另一方的相应发展为条件,同时自己又是另一方得以发展的条件。两者任一方的发展都是在互相的配合、互相的适应和促进中实现的,没有彼此之间的相互配合,任何一方的持续稳定发展都是不可能。再次,强调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处于动态发展过程的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的协调不是静止的,同时,在协调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上两者的地位和作用也并不都是同等的。由于人们的生产生活条件以及需要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是不一样的,因此,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也会有所变化。如在社会贫困阶段,首先需要满足的是人们基本的生存需要,这时经济的发展处于重点地位;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条件的改善,文化等其它方面的需要则会越来越重要和突出。同时应该强调的是,虽然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人们的需要不同,社会发展的目标重点不同,但是,重点目标不是唯一目标,不能为了获得所谓重点的发展而牺牲和破坏其它非重点的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求不管在哪个发展阶段上,都要使各个重点和非重点方面朝着共同的目标发展,这是协调发展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1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时代进步的客观要求

“明天的经济是文化”――形象地揭示出了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很多国际上的经济学者把新的知识经济时代称作是:文化经济。当今时代文化与经济正在日益走向一体化,经济与文化的伴生和不可分割,让文化与经济之间的交融和渗透不断增强,呈现出文化与经济之间相互融合、彼此协调的一种“大文化”和“大经济”的新趋势。这一趋势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文化的经济化。指文化进入市场和产业领域,文化中渗透着经济和商品的要素,在文化中增加经济的含量,使文化具有了经济力,成为社会生产力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文化的经济化,使文化中的商品属性凸显了出来,增加了文化自身的造血功能,有利于文化的良性发展。二是经济的文化化。即在经济发展中增加文化的含量,通过文化对经济的渗透,使经济在发展过程中能够创造出文化品牌,增加企业和产品的文化附加值,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实践证明,经济与文化的有效融合与协调发展能够产生巨大的创造力,强劲地推动企业和各地区经济的飞速发展,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在国家和地区的竞争中,文化与经济的有效融合与发展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竞争力量。文化的发展成为了当今世界时展的主题,也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趋势。推进文化与经济之间的紧密结合和协调发展,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同的一种重要战略。在我国,农村的文化与经济,是中国文化与经济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文化与经济的发展,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文化与经济的发展,加强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是时代进步的客观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这一目标的确立为全国人民指明了发展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的更高要求,强调要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勾画了我国到2022年的宏伟发展蓝图。

十六届五中全会,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党的十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内在地包含了对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社会主义新农村绝不仅仅意味着经济新农村,同时更意味着文化新农村,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题中应有之意。

3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进一步总结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经验,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写入,成为统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的指导思想。党的十把科学发展观正式列入党的指导思想,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并且要求我们,未来要始终坚定不移地贯彻好、落实好科学发展观,并把它贯彻落实到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实现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首先强调的就是发展,即农村经济要发展,农村文化同样要发展。同时,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必须以人为本,以农民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作为协调发展的最根本目的。这些都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是我们在进行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建设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谐是中华文明的重要价值观念,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不懈追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任务,提到了全党面前。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是我们党第一次在党的全会上研究和谐社会建设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和谐社会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党的十报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但当前的现实是在我国尤其是农村还存在着许多不和谐的因素,推动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正是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和农村文化,有效解决农村因文化与经济失调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建设富庶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4实现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的主要矛盾依然是落后的社会生产与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这是农村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因此,农村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不断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要解决这一主要矛盾,只有通过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来实现。其中,物质文明是基础,精神文明是动力,两者互为目的和条件,是构成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分割的两个基本要素。邓小平早在1976年就提出,“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针之一,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努力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协调发展。

物质文明,主要指人们改造自然界所取得的物质成果,包括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物质财富的积累和增长的程度,以及人们对于物质生活状态的改善。精神文明,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所创造和保存的精神成果,表现为人们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状况,包括政治、思想、道德、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卫生、体育等要素。农村文化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是实现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首先,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是实现农村物质文明的基础。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才能为广大的农村积累丰富的物质财富,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消除贫困,增强农村的综合能力,并为最终实现农村高度的物质文明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农村文化建设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文化的发展可以有效提高农民素质,提升农民在精神方面的境界,引导农民拥有更高尚的追求生活的意义,让农民不仅在物质上得到发展,而且在知识上、道德上和审美上等等各个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塑造农村良好的社会风气,提高整个农村的文明程度。

【参考文献】

[1]王恒富.文化经济论稿[M].人民出版社,1995.

[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4.

[3]王恒富.文化经济论稿[M].人民出版社,1995.

小农经济的意义篇4

论文关键词:列宁;工人阶级;农民;工农政治军事联盟;工农经济联盟

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俄国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各个时期国内的任务有所不同,工农联盟在不同时期的内容也不同。列宁对不同时期工农联盟政策的调整,表明了他对工农联盟问题探索的不断深化。本文研究的是列宁关于由工农政治军事联盟向工农经济联盟转变的思想。

一、关于工农政治军事联盟的思想

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建立了工农政权。在这样一个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度里继续巩固工农联盟,对于巩固工农政权意义十分重大。革命胜利初期,各种******分子纷纷发动叛乱,力图颠覆工农政权。1918年夏天以后,爆发了国内战争,国内外敌人对工农政权发动了更为猛烈的进攻。列宁和俄共(布)领导工农群众击退了敌人的进攻,进一步巩固了工农政权。在这个过程中,俄共(布)以正确的政策实现了工农联盟,而工农联盟对于战争的胜利和工农政权的巩固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列宁认为,以上这个时期的工农联盟是工农之间的政治军事联盟,它的内容主要是:

第一,俄国无产阶级要支持农民的土地革命。十月革命胜利后,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任务摆在了苏维埃政权和工人阶级执政党面前,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苏维埃政权才能得到农民的拥护,才能建立起巩固的工农联盟。列宁指出:“人民,首先是农民,希望什么?农民希望得到土地。这是谁都知道的。农民要求国内的全部土地属于农民。农民希望摆脱地主和官吏的压迫。从地主那里夺回土地,使地主不能强迫他们服工役(实质上等于从前的徭役);从官吏那里夺回权力,使他们不能任意欺压平民,这就是农民所希望的。因此工人既要帮助农民进行争取土地的斗争,又要帮助他们直接地、明确地和十分肯定地提出土地问题。”列宁从这个要求出发,主张将土地国有化并平均分配给农民,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这一时期,列宁起草的《土地法令》规定:地主的田庄以及一切皇族、寺院和教会的土地,连同所有耕畜、农具、农用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由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平均分配给耕种土地的劳动者使用,从而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巩固了工农联盟。列宁当时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不管怎样解决土地问题,不管是在什么纲领的基础上把土地转交给农民,都不妨碍农民和工人结成巩固的联盟。既然农民世世代代都坚决要求废除土地私有制,那就应该加以废除,这才是重要的事情。”他还说:在革命胜利后,“居于统治地位的应当是多数人的意志:这种多数人的意志要靠劳动者联盟,要靠工人和农民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真诚的联合来贯彻。”这些论断,深刻地反映了他关于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实现工农联盟的思想。

第二,农民要拥护十月革命和支持革命向前发展。由于农民和工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他们获得解放的途径是相同的,所以俄国农民拥护十月革命和支持革命向前发展。1917年11月下旬,列宁在全俄农民代表苏维埃非常代表大会上指出:没收地主的土地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只是俄国革命的第一步,解决土地问题不能离开革命的其他任务,只有农民拥护十月革命并支持革命向前发展,才能解决土地问题。当时,有敌对分子说苏维埃政权得不到农民的拥护和支持,陷入孤立,很快会失败。列宁反驳说:“我没有看到过一个农民表示反对苏维埃。贫苦农民和工人必须结成联盟,这样,社会主义就会在全世界获得胜利。”“农民不是用空话,而是用实际行动表明,他们愿意帮助并且正在帮助已经夺得了政权的无产阶级实现社会主义。”

第三,俄国无产阶级要联合贫苦农民进行国内战争。1918年俄国爆发了国内战争。面对国内外敌人的联合攻击,列宁认识到,只有实现和巩固工农联盟,才能战胜国内外敌人,巩固苏维埃政权。他在全俄苏维埃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只有城市工人同贫苦农民、即不搞粮食投机的农村劳动群众结成最紧密的联盟,才能拯救革命。”因此,由于各级党组织的正确领导,由于各级苏维埃政权机构的积极工作,工农联盟适时形成并日趋巩固。列宁看到并且肯定了这一点。如他在有关会议的报告中说:“只是城市无产阶级同农民的亲密团结才使我们的政权得以巩固。只有无产阶级,在贫苦农民的帮助下,才坚持了反对一切敌人的斗争。”

第四,俄国工人阶级要支持贫苦农民对富农进行斗争。富农是苏俄农村的资产者。他们剥削他人的劳动,欺压贫苦农民,对无产阶级革命和苏维埃政权充满敌意。在俄国饥荒时期,富农进行粮食投机;国内战争时期,富农拒绝将粮食出售给国家。列宁看到此种情形,决定党和苏维埃政权要派优秀的工人到农村去,组织贫苦农民,支持他们同富农进行斗争。他在全俄苏维埃第六次(非常)代表大会上说:“工人下乡是去反击那些乘人民快要饿死之机搞粮食投机来大发横财的农村剥削者——富农。他们下乡是去帮助占农村人口大多数的贫苦劳动者。他们没有白去,他们伸出了联盟之手,他们的准备工作同群众结合起来了。”同一时期,他在其他有关会议上提出:“现在,贫苦农民在同富农的斗争中,有可靠而强大的同盟者。贫苦农民知道,城市是支持他们的,无产阶级会尽力帮助他们的,并且实际上已经在帮助他们。”

第五,俄国农民必须向苏维埃国家提供进行战争所需要的粮食。国内战争时期,由于富农拒绝将粮食出售给国家,苏维埃政权的征粮工作极为困难。列宁认为,农村应该向城市提供粮食,农民应该向工人阶级国家提供粮食。譬如,1919年他在《苏维埃政权的成就和困难》中写道:“当苏维埃政权认为战胜饥荒是最主要的困难的时候,把全部余粮交给挨饿者是每一个苏维埃公民的职责。这个真理是这样明显,这样清楚,是这样容易为每一个劳动者所理解,因此反对它是不可能的。”“城市工人靠的就是这个真理。他们就是靠这个非常明显的真理才能从事最困难的工作。”在列宁看来,农民向国家提供必需的粮食,国家政权则可以战胜国内外敌人的进攻,保卫农民的家园和利益,这体现了工农之间的联盟。

总之,上述内容是当时工农政治军事联盟的主要内容,列宁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则是工农政治军事联盟的思想。由于当时工农联盟的直接目的是有利于革命战争胜利和巩固苏维埃政权,实现工农联盟的方式和过程也体现出政治的和军事的特点,所以列宁将其称为工农政治军事联盟。

二、关于必须向工农经济联盟转变的思想

苏俄国内战争时期,工人阶级由于实现了同农民的联盟,形成了强大的力量,粉碎了国内外敌人颠覆苏维埃政权的图谋。可是,这一时期苏维埃国家采取的政策和措施特别是余粮收集制、禁止贸易等,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国内战争结束时,农民苦于生活困难,对苏维埃政权怀有不满情绪。列宁看到这种情况,深刻总结了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经验教训,提出必须采取新的政策来改变现状。于是,1921年3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实行从战时共产主义向新经济政策的战略转变。列宁指出:新经济政策的核心就是无产阶级同农民的联盟,是无产阶级先锋队同广大农民群众的结合。

新经济政策的实质就是寻求社会主义经济与小农经济的结合点,为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工农联盟奠定新的经济基础。列宁在全俄苏维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说:“在我们共和国最艰苦的年代,我们实行过工农的政治联盟和军事联盟。1921年我们第一次实行了工农的经济联盟。”意思是说,当前的工农联盟,是在恢复经济和发展经济的形势下产生的,它的意义直接表现为使苏维埃国家的经济建设顺利进展。

列宁关于改善工农关系并建设新的工农联盟的思想,有下述内容:

第一,必须重新考察工农关系。1921年3月,列宁在党的十大报告中提出,由于战争、经济破坏、战时政策和歉收,农民的处境特别困难,不可避免地使有的农民发生了政治上的动摇,所以必须认真地考察工农关系,修正和改善工农之间的关系。列宁认为,工农关系作为一种阶级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关系,而政治关系本质上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工人和农民这两个阶级的利益是各不相同的,存在着利益上的差别,那么农民对工人阶级的支持就是有条件的。这种条件就是:只有在农民的利益得到一定满足的前提下,农民才会支持工人阶级,才会成为工人阶级在政治上的支持力量。如果工农两个阶级不能在经济上做到结合,就不可能在政治上建立联盟。因为阶级之间的政治关系归根到底取决于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在经济关系上存在着根本利害冲突的两个阶级,是很难长期建立政治联盟关系的。在苏俄当时的情况下,苏维埃政权如果不通过新的经济政策保证农民的经济利益,就很难设想农民会支持工人,与工人阶级结成政治上的联盟。无产阶级为了获得这种政治上的支持力量就必须在经济上使两个阶级结合起来,就必须以经济政策作为手段,调整两个阶级之间的经济关系。而要协调好工农两个阶级之间的关系,实现无产阶级同农民的联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通过别的办法,“必须以同农民个人利益的结合为基础”。

第二,必须改善小农的经济条件。由于小农对战时措施的不满,由于战争带来的经济困难,国内产生了政治危机,其突出的表现就是发生了喀琅施塔得叛乱。在这样的形势下,列宁认为,无产阶级不能采用剥夺和驱逐的办法,而必须与之建立联盟,发展小农经济,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列宁在《论粮食税》一文中指出:“1921年春天形成了这样的政治形势:要求必须立刻采取迅速的、最坚决的、最紧急的办法来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和提高他们的生产力。”“要增加粮食的生产和收成,增加燃料的收购和运输,非得改善农民的生活状况,提高他们的生产力不可。”

列宁认为,发展小农经济,有利于正确处理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同小农之间的关系。俄国小农占人口大多数,说明它的生产力水平比较落后或者相当落后,而提高生产力水平只能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只有发展小农经济,才能正确处理无产阶级国家同小农的关系。列宁说:“在农民占大多数的条件下,我们的政策,特别是我们的经济政策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在工人阶级和农民之间建立一定的关系,这是很自然的。”

第三,废除余粮收集制,实行粮食税制。1921年3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决议》。列宁指出:“关于以实物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的问题,首先而且主要是一个政治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工人阶级如何对待农民。”“在农民和工人之间,即在农业和工业之间,除了交换,除了商业,就不可能有别的经济联系。问题的实质就在这里。用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这就是我们经济政策的实质。这是非常简单的道理。”根据粮食税的有关要求,小农只需将全年收成的一部分作为粮食税上交给国家,自己支配收成的绝大部分。这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经营积极性,使小农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改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列宁也明确地说:“只有经过这种办法才能做到既改善工人生活状况,又巩固工农联盟,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第四,发展商品交换,允许自由贸易。列宁认为,小农作为小生产者,需要自由贸易。因为他们只有通过自由贸易,才能用自己的劳动产品换回自己生活所需的其他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可见,实行自由贸易,有利于小农搞好经营。1921年8月,人民委员会《关于贯彻新经济政策原则》的指令,旨在发展城乡之间的商品交换,恢复货币流通。列宁指出,需要一定的流转自由,需要给小私有主一定的自由,这是给个体小经济相适应的刺激、动力和动因。他在为党的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起草的决议草案中写道:“应当把商品交换提到首要地位,把它作为新经济政策的主要杠杆。如果不在工业和农业之间实行系统的商品交换或产品交换,无产阶级和农民就不可能建立正常的关系,就不可能在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建立十分巩固的经济联盟。”

列宁关于粮食税和允许自由贸易思想的提出,使小农成了传统意义上的自主经营、自由交换的小农。他这一思想的转变,其意义在于通过对农民的“妥协”和“让步”,与农民达成了经济上的协议,缓和了社会矛盾,挽救了俄国的社会主义革命,为以后俄国的经济建设创造了条件。

三、列宁工农经济联盟思想的意义

第一,列宁关于工农经济联盟思想的提出以及苏俄工农经济联盟的形成,标志着苏俄战争时期的政治军事联盟的结束,也标志着苏俄进入了正常的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时期。十月革命胜利初期以及国内战争时期,苏俄处于阶级斗争异常尖锐的非常时期。这时,战胜国内外敌人的颠覆活动,巩固苏维埃政权,是头等重要的任务。在这样的形势和任务下,苏俄的工农联盟是政治军事联盟,即为着直接的政治军事目的而结成的联盟,其过程和方式体现出政治军事特点的联盟。这种联盟对于革命战争的胜利和巩固苏维埃政权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可是,在国内战争结束以后,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程中,不能继续实施工农政治军事联盟,因为这种工农联盟使农业经济处于非正常的状态下,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列宁提出必须向工农经济联盟转变,并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了这一转变。苏俄的历史过渡到新经济政策时期,则意味着这一转变的完成,意味着工农经济联盟的实现。这以后,苏俄历史进入了正常的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时期,农民以及农业经济进入了正常的发展状态下。苏俄新经济政策,包括粮食税制、商品交换和自由贸易,是同个体农业经济相适应的。农民获得了这样的发展条件,并且在这样的基础上同工人阶级结成了联盟,这对于苏俄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小农经济的意义篇5

关键词:邓子恢;农业思想;历史地位

邓子恢是杰出的马克思主义者,卓越的农村工作专家,曾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国务院副总理。他为探索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不顾顽疾缠身,忍辱负重,倾注了毕生的精力。邓子恢的农业思想是正确认识中国社会主义农业规律的结果,在中国社会主义农业史上有着特别重要的历史地位。

一、为毛泽东农业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毛泽东农业思想一直在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史上居于主导地位,但毛泽东思想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我党许多卓越的领导人对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都作出了重要贡献。邓子恢对毛泽东农业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作出的贡献是尤为突出的。

第一,为毛泽东作出科学判断提供依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发展的许多重要思想、指导原则,主要是由毛泽东在总结我国农业经济建设中的经验教训,认真地吸取其他重要领导人及专家的正确意见和理论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邓子恢的农业思想是毛泽东作出新判断的一个重要来源。邓子恢对农业的重要地位认识是非常深刻的。他明确提出了农业是工业的基础,农业和工业必须协调发展。他说:“人是要有饭吃、有衣穿、有副食品和许多日用品才能生活下去,这些东西绝大部分是从农业生产出来。如果农业歉收,人民吃不饱饭、穿不上衣服,而还谈得上什么社会主义建设呢?”“只有农业生产发展了,才能为国家工业化开辟道路,因为,工业化要解决几个问题:要开辟市场,没有销路,工业化不成;要供给原料,没有经济作物,没有原料,不能生产;要粮食供给城市人口,工人要吃饭,没有粮食不行。”“工业发展需要农业发展与之相适应,如果农业生产赶不上工业发展的需求,不能满足工业发展对于粮食、原料、资金积累和市场的需要,结果就只有使工业化的速度被迫降低。”“农业必须配合国家的工业化,逐步加以改变。现代化的工业,必须有现代化的农业,同时并进。”毛泽东曾多次听取邓子恢的工作汇报,邓子恢的这些论述,使毛泽东对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在吸收邓子恢等同志正确意见和理论观点的基础上,1959年庐山会议上,毛泽东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国民经济必须以农业为基础的思想,他说:“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是一个普遍规律。”

第二,深化了毛泽东有关农业发展问题的论述。纵观毛泽东农业思想体系中许多内容,首先是由毛泽东针对农业的重大问题提出了正确的理论原则或方针,但由于毛泽东日理万机或其它种种原因而未能再作深入的研究和论述。邓子恢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则在贯彻这些原则和方针的过程中,又作了重要补充。如1958年,毛泽东在党的一系列重要会议上提出了农业增产的“八字”措施、即水、肥、土、种、密、保、管、工。这八个字概括了农业增产的主要措施,因而被人们形象地奉之为“八字宪法”。邓子恢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对毛泽东同志的“八字宪法”,特别是对其中的合理密植作了详细的阐述。他说:“八字宪法中的合理密植又是构成单位面积产量提高的中心关键。”农作物实行合理密植,在同一耕地面积上之保持较多植株就能够增产呢,“这是因为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需要通过根部从土壤中吸取肥分和水分,通过叶部从空气中吸收其他养分,并在阳光照射下进行‘光合作用’,制成植性有机物质,才能促进作物的生长。空气和阳光是大地上到处都有的,在土壤里又蕴藏着许多肥分和水分,我们实行合理密植,在同一面积上种上较多的植株,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土壤的肥力、水分和空中无尽的空气、阳光,来促进农作物的生长。如果种植过稀,植株过少,就等于浪费可能利用的肥分、水分、空气和阳光。”“但是如果过度密植,株行距过小,以致枝叶不通风、不透光,不能起光合作用,根系互相打架,反而使农作物不能正常生长,……结果也是不能增产,甚至反而减产失败,所以密植必须力求合理,必须保持一定的株行距,使农作物能够通风、透光,根系有伸展的余地,做到‘苗不欺苗’,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农作物播种前还得选用优良品种,在生长期间,还需要注意田间管理和植物保护工作,使农作物安全生长。”“实行密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物制宜’的原则。密植程度必须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土壤水源,不同的气候条件,不同的耕作水平,不同的作物品种和作物特性等来分别规定,决不能机械地用一个规格到处乱套,凡是合乎这个原则的就叫合理密植,就能达到高产,反之,就叫做不合理,就不能达到高产,反而要减产甚至失败。”他还特别指出:“密植中较普遍的缺点,则是只注意株多、穗数多,而注意提高单株产量则较少。”“在实行密植时除了保持适当的植株密度以外,今后要更多地注意单株产量的提高,做到结穗又多、又大,子粒又多又饱。”经过邓子恢等人对“八字宪法”的深刻理解和理论阐述,就使农业“八字宪法”更加完善、具体,使之广为传播,深入民心。

第三,一些思想直接被毛泽东吸收,使毛泽东农业思想更加丰富。毛泽东对中国农业发展的贡献举世公认,但是由于“八大”以后,“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一段时期内铸成了毛泽东农业思想的不够严密,不够完整。邓子恢作为农村工作的直接领导者,提出了许多颇有见地的观点,一些直接为毛泽东所采纳。1961年3月,中央在广州召开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农村六十条(草案)》,这是对前期“左”的错误一个重大修正,但仍然不完善、不彻底。会上,邓子恢一方面对它予以高度评价,一方面则独立深思,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指出;“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把基础放在大队一级是不可以的。既名为基础,就意味着它是一个经营的实体和居于最底的层次。因此把基础放在生产队最为恰当。它是最基层,生产、生活都直接联系群众,又是生产的具体组织者和指挥者。同时,生产队规模,一般只有二三十户,以它为基础和变成经营实体,很适应目前基层干部的经营管理水平。”后来,邓子恢经过调查,又提出了《草案》没有涉及到的林权问题、停办食堂等问题,这些意见大部分被5、6月间,中央北京工作会议通过的《农村六十条(修正草案)》所吸收。关于基本核算单位下放的意见,毛泽东在多次听取邓子恢等人的看法后,于1961年9月表示:“我的意见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基本核算单位是队而不是大队,……我以为非走此路不可。”11月,邓子恢经过调查和试点,写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试点情况的调查报告》,就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以后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毛泽东看了这个报告,作了批示转发全国。批示说:“邓子恢同志这个报告很好,发给你们参考。”

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先声

在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思想史上,毛泽东农业思想新的发展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理论是极其光彩夺目的部分。邓子恢作为社会主义农业改革的先驱,为探索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经济体制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第一,在所有制方面,主张建立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资料多层次占有的体制。农业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生产资料公有化达到什么程度,是确立和完善农业合作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第一个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合作经济形式是高级社,实行土地、耕畜、大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为集体所有,零星林木、家禽、家畜等归社员所有。在合作化后期,一些高级社把小农具甚至鸡、鸭、鹅等家禽也收归集体所有,使高级社公有化程度过高的问题更加突出。对此,邓子恢在党的八大上提出:“在生产资料的处理方面,应该采取‘主要公有,次要私有’的办法。”他以此作为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处理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的准则,防止人们不断扩大公有化程度的偏向。1957年,他在中央党校讲话时指出:“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归集体所有,其余生产资料看情况,不一定是百分之百集体所有。”他主张耕畜可以归社员私有,合作社有偿使用,鱼塘也可以归社员所有,但须缴纳的一定费用作为社的公积金和公益金。邓子恢把上述主张概括为“集体所有中有个体所有,高级中有初级”。人民公社化后,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更高,给农业生产力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邓子恢对此深表忧虑。1961年8月12日,他在东北、内蒙古林业工作会议上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多种多样,这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在全民所有制领导下,搞些小集体、小私有,对社会主义经济,只会起巩固作用,不会起破坏作用。”19日,邓子恢在牡丹江垦区听汇报谈到所有制问题时又说:“过渡时期不要清一色,要混一色,这样好。全民所有制肚子里还有小私有、小集体。这不是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国家里的集体所有制是为资本主义服务的;社会主义中有小私有、小集体,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补充,有了就活了。”为了消除人们的顾虑,他反复强调:“在农业生产力还处于以人畜力经营为主的当前阶段,这种小自由小私有,是最能调动农民劳动积极性和责任心的。个体生产的危险性在于以个体经济作为主要社会制度,从而产生剥削,产生阶级分化,而最后走上资本主义道路。如果我们能保持集体经济作为农村社会制度的主体,加上政权在我们手里,国民经济的骨干,如工业、交通运输、金融贸易企业等都是全民所有制,在这种条件下允许社员在一定范围内经营一些小自由小私有,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显然,邓子恢的这些主张实际上是坚持公有制为主、生产资料多层次占有的体制,把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降到与我国农业生产力状况比较合适的水平。邓子恢的这一思想,对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具有开拓性意义。

第二,在经营管理方面,关于责任制是合作社经营管理新体制的论断,为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经济建立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奠定了基础。尽管50-60年代,中央一些领导同志不同程度地对责任制予以肯定,但当时从全党的认识来看,只把它看作是经营管理的一个具体方法,没有提高到新的体制的高度去认识。把生产责任制提高到合作社新的体制来认识,在党内,邓子恢是第一个。他认为,责任制使各级在生产过程中责任更加明确,在经营管理上允许合作社实行一定程度的分散经营和分散劳动,使生产队有了一定的经营管理权,社员也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他明确指出:“这是搞好集体经济的重要制度”“是合作社管理上的新体制”,也可以说是“合作社的新体制。”尽管邓子恢的责任制思想在“分”的方面还不够,因为农户还不能进行相对独立的分散经营,但他的这一论断是对高度集中的原有体制的一个巨大的冲击,使人们看到了希望的曙光,鼓舞着人们沿着生产责任制的道路,进一步探索符合生产力水平的新体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党中央从农村的生产实际出发,对中国农业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象一颗希望的种子,散进了中国广大农村的土地,并且显示出了无限的生命力,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新时代的序幕。诚然,这种责任制不是对50-60年代生产承包责任制的简单恢复,而是把原有的承包责任制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确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我们不能否认,这一成果的取得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体制在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的逐步完善和突破,是沿着邓子恢开辟的责任制道路不断实践、摸索的结果。邓子恢功不可没!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邓子恢等同志提出了农业中要实行生产责任制的观点,在当时和以后都有重大意义。”

邓子恢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的先驱者,毫无疑问,他关于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主张,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改革的先声。

小农经济的意义篇6

关键词:农户的信贷需求;国家;农村社会与小农家庭;农贷制度

一、中国农贷制度:一个未被破解的谜团

中国农村是一个亘古关注的话题,这对于一个经历数千年演进过程的农业文明国度而言,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今,虽然仅从经济意义上(比如产值)讲,中国农村问题的重要性可能在缓慢下降,但在中国整体经济迈向市场化的过程中,农村问题却并没有原来想象的那样逐渐淡出。恰恰相反,随着经济改革与发展进程的推进,农村问题愈加凸显出其特殊的重要性。

中国的农村问题因依托数千年农业文明的连续不间断的演进而具有深邃的感,同时也因其牵涉范围广袤和延绵时间久远,要把握其精要、窥探其奥秘,就需要从众多的视角去搜寻和探索。凡是涉及中国农村的问题大都是“百科全书式”的,千头万绪,林林总总。每一个哪怕是十分细小和“微观”的枝节小题都极有可能牵引出硕大而“宏观”的问题来;或者,哪怕是一个非常短期的问题,要把它搞清楚,也得去追溯其长期的根源。正因如此,在分析中国的农村问题时,选择和把握恰当的视角就显得十分重要。一个好的分析视角会使我们从农村问题的纷杂头绪中迅速地理出线索,从而节约我们的研究成本。

从总体上看,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文献,不论国内国外,都十分丰富。仅就笔者所涉学术专著,举其要者,如美国杜赞奇(PrasenjitDuara)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1988)、马若孟(RomonH.Myers)的《中国农民经济》(1970)、赵冈的《农业经济史论集―――产权、人口与农业生产》(2001)、施坚雅(G.WilliamSkinner)的《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1964-1965)、费孝通的《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1939)和《乡土中国》(1947)以及黄宗智的《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1985)和《长江三角洲小农经济与乡村发展》(1990)等等。但相比之下,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专门研究中国农贷问题的成果则并不多见。在包括上述所列著作的大多数研究中国农村问题的文献中,虽对农村借贷问题都有所涉及,但因不属核心,记述十分简略,难谈深入剖析。

最近10多年来,在国内,专门研究中国农贷问题的文献多了起来。但从总体上讲,立足长期历史演进视角者寡,而关注短期迹象与政策者众。当然,就后者而言,并不是没有可圈可点的成果,如林毅夫、G.Feder、刘遵义和罗小朋的合作论文《中国的农业信贷和农场绩效》(1989)、谢平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2001)以及张军的《改革后中国农村的非正规部门:温州案例》(1999)等都堪称凸显功力之作。不过,它们在国内有关农村金融问题讨论的市场中并不占据“主流”位置,而且其研究本身也属偶一为之,缺乏前后承接和更多的后续扩展性研究,因此其相当有限就是意料中事。如此看来,学术界给我们研究中国农贷问题留出了相当大的空间,这同时意味着,中国农贷制度演进与结构的谜底远未被人们所认识。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选择适当的分析视角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很显然,我们之所以要选择长期视角,是因为中国的经济历史演进过程几千年连续不断。即便是最近几十年的农贷制度变迁,也只有将其置于几千年的长期演进过程进行考察,才能窥其真面目。否则,不论我们的理论模型多么精制,论证过程如何严密,经验证据何其确凿,都极有可能忽略掉许多至为关键的东西,从而影响我们对于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未来改革取向以及相关政策的判断。

在确立了长期视角之后,紧接的问题就是,贯穿于几千年且延续至今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到底是什么?为什么早在西周确立的国家农贷制度会一直延续至今?乡村友情借贷绵延千年的经济社会基础究竟是什么?农村高息借贷在其中扮演着何种角色?等等。对于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选择或者建立什么样的理论框架才能很好地进行把握呢?

无论如何,考察中国农贷制度的结构与变迁,绝非做几个案例,搞几次调研,或者寻找一些数据验证(或证伪)几个结论(当然案例研究、调研和验证结论都相当重要)就能够了事的。现在最为紧迫和关键的是,需要确认研究中国农贷制度的基本单位或者分析细胞。如果这一过程能够顺利推进,那么,中国农贷制度问题的讨论就有了一个起码的逻辑支点(或根系);我们的分析命题和相关结论会顺理成章地由此“生长”出来,从而达到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的一致。

二、诠释农户:经典理论

大凡提起农村问题,不论是大到制度结构、社会变迁以及收入增长,还是小到一桩乡里纠纷和一笔熟人借贷,都离不开一个基本单位,那就是农户。很,了解和诠释中国农户的性质、行为及其制度环境就成为我们讨论农贷制度问题的逻辑起点。只有透彻地解读了农户,我们才有可能进一步分析由农户组合而成的农村社会与农村经济,当然也包括农村借贷。

实际上,在确认了农户这个基本分析单位之后,真正的讨论才刚刚开始。我们首先碰到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农户?从理论史的角度考察,一些经典作家对农户或农民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观察,留下了许多珍贵文献;这些文献无疑为我们进一步刻画中国农户及其行为提供了必要的“阶梯”。显然,我们需要首先窥探这些经典文献中的农户及其行为。

从总体上讲,研究农户行为的经典文献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强调小农的理性动机,另一类则坚守小农的生存逻辑。就前者而言,美国经济学家、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T.W.舒尔茨(Schultz)曾经十分自信地确认,农户相当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单位,农民比起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来毫不逊色,基于此,改造传统农业的出路在于激励农民为追求利润而创新的行为(1964)。S.波普金(Popkin)更是直言,小农的农场完全可以用资本主义的公司来刻画,也就是说,小农无论是在市场领域还是社会活动中,都更倾向于按理性的投资者的原则行事(1979)。由于以上两者的观点十分接近,因此,人们将其概括为“舒尔茨-波普金命题”。这一命题实际上强调了,对于农户或者小农,重要的是为其提供所谓的“市场要素”和创造外部市场条件,至于小农如何行事,那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而按照这一命题,可以想象到的是,只要外部条件具备了,农户就会自觉出现“进取精神”,并合理使用和有效配置他们掌握的资源(包括信贷资源)。

若基于以上“理性小农”命题,我们可以做出一个初步地推断,中国的农户如能被确认为富于理性的小农,那么,就没有必要单独为其设计一套农贷制度安排,而只需将现在已经存在并很好地服务于现代经济的金融体系直接延伸到农村经济,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即可。可以说,在“舒尔茨-波普金”传统中,似乎不存在单独讨论农贷制度的必要。无疑地,刻画和定义农户,乍看起来,似乎与我们所要讨论的农村金融主题“相去甚远”,而实际上,它却关乎问题的要害。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是否具有理性恐怕不是判断和刻画农户性质的惟一重要尺度。“理性”的普适标准下面往往掩藏着许多特殊的结构与行为方式,因为农户和农民并不是孤立存在着的。特别是,基于不同的制度环境,从一个视角看过去,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理性的行为;而从另一视角看来,则追求生存或许是更富于理性的。一个农户之所以不选择去投资与赚取利润而非要想方设法养家糊口,这恐怕不是能用一个是否具有理性的标准可以轻易回答得了的问题。

与“舒尔茨-波普金”命题的乐观倾向相比,小农经济的“道义命题”则显得有些悲观。在A.V.蔡亚诺夫(Chayanov)对这一命题的最初表达中,小农的行为就已明显偏离经济的路径。他认为,小农的行为不同于资产拥有者,因为他不雇佣劳动(笔者注:从理论上讲,只有资本才可以雇佣劳动,对于无资本积累的小农而言,他哪有能力去雇佣劳动?或者说,雇佣劳动还不如自己亲自动手来得划算),难以计算成本收益;其产品也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身消费而不是追求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小农的最优化选择就取决于自身的消费满足与劳动辛苦程度之间的均衡,而不是成本收益间的比较(1925)。相比之下,一个资本主义农场在边际收益低于市场工资时,就会停止劳动力的投入;而对于小农农场来说,只要家庭消费(或生存)需要没有得到满足,就依然会接着投入劳动力,不论此时的边际收益是否已经低于市场工资。蔡氏的分析结论十分有趣,他认为,小农经济的发展方式具有特殊性,它既非集体化,也非市场化,而是小型合作化。实际上,这一结论在一般经济层面已经得到很好的经验检验,同时,它对我们有关农贷制度问题的讨论也具相当的启示意义。

在蔡氏得出上述分析结论30年后,经济人类学家K.波兰尼等(Polanyi)从另一视角做出了回应。波兰尼的观点虽直接禀承蔡亚诺夫,但比蔡氏要来得尖锐和深刻,因为他的分析直击小农问题的层面和制度维度。在波兰尼看来,研究小农农场的经济学范式应当是“内生性”的,而不是先验式的。最要紧的是,我们不能动辄拿起资本主义经济学的“精致工具”来丈量和刻画另一种类别的经济。因为,显而易见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学的概念和分析,都是以一个依据供求规模而决定价格的市场的存在作为前提的;若将这种经济学到尚无此类市场的经济中,则等于把“功利的理性主义”世界化和普遍化(1957)。重要的是,在资本主义市场出现之前的社会中,经济行为植根于当时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因而研究这种经济就需要能把经济过程作为社会的“制度过程”来看待的特殊方法和框架。

又过了20年,美国经济学家J.斯科特(Scott)通过细致的案例考察进一步阐发和扩展了上述逻辑,并明确提出著名的“道义经济”命题。在斯科特看来,小农经济坚守的是“安全第一”的原则,具有强烈生存取向的农民宁可选择避免经济灾难,而不会冒险追求平均收益的最大化。或者说,他们宁愿选择回报较低但较为稳妥的策略,而不选择为较高回报去冒风险(1976)。实际上,斯科特所揭示的这一“生存伦理”构成前资本主义农业秩序中诸多技术、社会和道德安排的基础,农村信贷安排自然也不例外。至此,一个烙着明显传承印记且具有逻辑一致性和完整性的“道义小农”命题便告形成。和“理性小农”命题一样,这一命题为我们研究农村经济和农贷制度问题提供了另一重要支点与视角。

三、黄宗智的小农命题与农户的特殊性

可以说,无论是从“理性小农”视角,还是从“道义小农”视角,来考察中国中的农户,得出的结论都难免简单化。很显然,中国的绝大多数农户并不能够简单地依据他们是否会追求利润还是谋求生存来划分。中国农户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比如对“光宗耀祖”理想以及家族面子的追求等)[1],深刻了解这种内涵对于我们随后评判和解析农户的行为以及相应的金融制度安排意义重大。

要解读中国的农户,华裔学者黄宗智教授的贡献是难以逾越的。在对中国小农经济进行大量调查的基础上,黄宗智提出了自己独特的“小农命题”,从而对上述正统命题提出挑战。对黄氏小农命题的解读将构成我们中国农贷制度的重要基础。如果说基于理性小农经济的金融制度与基于道义小农经济的金融制度截然不同,那么,基于中国独特的小农经济的金融制度安排就更是富于特殊的形式和意味了。

长期以来,黄宗智的小农命题被研究中国农村经济与问题的学者奉为经典。由于这一命题依据的是实例的调查与分析,因此颇具说服力和可信性。黄宗智的小农命题形成于《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1985),成熟于《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1990)。总的来说,其灵感源于他对前述两大小农命题的审视和评判。

黄宗智小农命题的核心是对小农经济“半无产化”的定义与刻画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著名的“拐杖逻辑”。在黄宗智之前,人们已经对中国小农经济的特征做过大量描述和确认,比如M.韦伯(Weber)早就认为,18世纪以来,在德国东部,决定农村面貌的是大型农业,而在中国,决定农村面貌的却是愈来愈多的农民的小农经济(1915,p.78)。C.吉尔茨(Geertz)曾提出“内卷化”概念,以说明小农集约化经营导致农民边际报酬收缩的现象(1965)。这一概念后来被许多学者引入有关中国农村经济的研究,如美籍华裔学者赵冈教授就曾十分小心细致地描述过中国小农经济的“过密化”(对“内卷化”的另一种表述)景象(2001,pp.34-43),相关因整合主流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以及历史社会等多重视角而成为经典。黄宗智也认同对中国小农经济的“过密化”刻画,而“过密化”一词便出于他的重新概括。但他视野中的过密化,则有其特指的用意。也就是说,他对过密化的讨论,旨在表明,由于过密化源自一个农户家庭不能解雇多余的劳动力,因而中国的小农经济不会产生大量原本可从小农家庭农场分离出来的“无产-雇佣”阶层。进一步地,既然多余的农村劳动力无法独立成为一个新的阶层,那么他们就必然会继续附着在小农经济之上。这种状况长期决定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制度结构、演进走向以及总体绩效。

存在多余的劳动力而又无法转移出去,或者说,暂时离开农村小农家庭的劳动力对小农经济仍然心存眷顾,他们有时十分贫困甚至挣扎在生死线上,但就是因为无法割舍几亩农田而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者。这种现象被黄宗智称作“半无产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小农家庭的收入构成就包括家庭农场收入和非农佣工收入。而如果我们走向中国历史的深处,就会发现,这种情形已经存在几千年了。而且,这种收入格局并不限于贫困农户,即便是富余大户,也是如此,即所谓“以末致富,以本守之”是也。由此可见,黄宗智所提出的小农的半无产化实际上概括了一个绵亘中国长期历史过程的传统。

我们感兴趣的是这种概括所具有的解释力,它不仅可以解释20世纪50年代-70年代中国农村的集体主义运动,而且也能解释20世纪70年代末期一直延至当下的处于改革过程的农村景象。就集体主义运动而言,合作化了的生产队以及大队与历史中的家庭农场并无本质差异,它们都是一种生产与消费功能合而为一的单位。和家庭农场一样,生产大队不具备解雇剩余劳动力的权能。因此,按照黄宗智的判断,过密化在集体化时期仍在发展就显得非常顺理成章和合乎逻辑。重要的是,这种情形是一个长期演进过程的结晶。如果我们试图在短期内一下子用其他方式和制度安排(如经营式农场)将其取而代之,则首先“挤出”的是大量的“无产化”农业人口;而通过“过密化”过程积攒千年的小农人口一旦突破家庭农场的特殊“栅栏”,或者非得将“半无产化”转化为“无产化”,则后果无疑是灾难性的。

改革以来的情形表明,原有的逻辑在继续发展。与几个世纪以前的状况相类似,在改革后的许多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一个成年男子无法依靠农业佣工(或进城打工)来养活一家子人,因此失去自家农场而成为一个纯粹的雇农(或城市雇工),就等于面临家族灭绝的命运。费孝通先生早年所描述的情形依然适用于改革以来的农村状况,他写到,对于这些小农家庭,农业或者农业土地是一种生存保险,更是尊严的依托。土地是按照一定的规则传递的,人们从父辈那里继承土地,起源于亲属关系且在对祖先的祭祀中逐渐加深的那种情感也表现在对某块土地的个人依恋上。关于绵续后代的重要性的宗教信仰,在土地占有的延续上得到了具体体现(1939,pp.160-162)。

因此,农户或农民之依赖土地,并非只是出于经济收入的考虑,对于他们而言,寄托于土地的东西太多太多。经济收益可以寻找替代物,但渗入农业和土地的其他传统、文化、尊严与情感,则难以割舍和替代。基于此,对于“进城务工收入仅是家庭农场的某种补充而不是替代”这种说法,我们就不能只作量上的考量。即便非农收入已经大大超过了农业收入(如东南沿海一些省份的农村家庭),也依然改变不了它的补充角色。对于这种情形,黄宗智将其形象地概括为中国小农经济的“拐杖逻辑”。

循着这种“拐杖逻辑”,可以进一步发现,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的商品化与市场化对小农家庭的也不是质变性的。事实表明,副业和农业外就业并未改变农村的小农经济,反而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它。收入微薄的家庭依靠副业和农业外就业增加了收入,反而使他们对家庭农场更加依赖,因为非农收入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家庭农业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而这种状况在中国历史上已经延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依据黄宗智(1990)的考证,在1350年-1850年这600年间,市场经济的伸张远不是削弱了小农的家庭生产而是加强了它(p.305)。而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市场化水平的提高以及乡镇企业的发展实际上是对上述600年历史逻辑的一种自然延续。

不过,黄宗智还是过于乐观地估计了乡村与副业发展的作用,因为它并没有从根本上削减过密化,从而动摇家庭农场制度。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后来的农民进城务工一样,都未能完全摆脱历史上家庭非农收入的“拐杖逻辑”。但黄宗智在那本书(1990)的最后,还是十分敏感地披露了他的某种担心,他认为,由于乡村工业化和农业的反过密化,农村社会的剩余开始有了提高;问题是国家政权和城市部门是否会让乡村部门将剩余留做自身的投资与发展(p.334)。而既有的改革过程表明,黄宗智的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

四、农户、国家及其信贷联系:另一视角

基于前面的讨论,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的农村问题是非常特殊的,现有的主流理论或许可以解释其中的一些局部和片断,但无法解释整体和贯穿其中的逻辑。而且,从前面的讨论中我们还可得知,最近几个世纪以来,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基本结构虽有量的变动,但无明显的质的改变。几百年来,中国的农村社会长期维持着黄宗智意义上的小农格局,农户的普遍心态是保持温饱无忧;当家庭预算出现赤字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挣取非农收入(寻找拐杖),其次则是谋求熟人(家族)借贷。在此,细心的读者一定会发现,我们的讨论一直没有提及与小农经济有着最直接关系的一个“重要当事人”,即国家。实际上,在中国农村经济的长期发展历史中,国家对农户提供信贷支持的传统绵延几千年;而饶有意味的是,这种传统或者制度与小农经济相映成趣。问题在于,国家为何会时常眷顾小农?由此又导致了哪些制度演进后果?对于这些问题的准确回答,直接关系到我们对国家农贷性质以及整个农村金融制度变迁逻辑的判断。

韦伯(1915)曾指出,数千年来,中国的征税单位是家庭而不是田地;中国的租税与徭役是以家为单位摊派,而不是以财产和财富为依据(p.85)。这就道出了国家与小农家庭之间的微妙关系。笔者(1998a)曾经用“二重结构”来刻画中国几千年来国家与选民(包括小农)的关系,而有关小农经济制度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可视作对此观点的一种扩展和再次印证。

与此相关联的一个重要迹象是,中国的国家政权似乎并不赞成经营地主(相当于经营性农场主)的出现和扩张。相关讨论表明,在中国的地主制下,国家垄断着许多其他权力,因此能克服欧洲领主制下的那种割据政权;并且,西方的一子继承制度也使领主制与土地的完整性得以维持。而在中国,多子继承制则导致了土地的零细化(赵冈,2001)。因此,在中国历史上,尤其是两宋以来,基本上不存在普遍的地主经济(相当于农场经济)。虽然周期性地存在土地集中的趋势,但中等的农业经营也不怎么会超过2或3公顷。人类学家H.Baker曾经十分形象地描述,中国社会就像一口沸腾的锅,家庭就像浮在水面的气泡一样,风光了短暂的瞬间,很快破裂,沉入底部。破裂后,他们还要分裂他们的家业,土地的不断分合所造成的七拼八凑的效果成为中国的一道与众不同的地理景观(引自福山,1995,p.90)。显然,诸子均分制的传统,使得社会由大量很小的农业生产单位组成。这种土地细分状况会鼓励人口增长从而形成恶性循环;随着人口大量增加,小农经济的规模也就越来越小。与此相伴随的另一景象是,家庭或家族成为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家庭的传统和规则便自然而然地开始支配小农经济的运作。A.比尔基埃等(A.Burguiere,1986)的研究表明,绝大部分中国人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是在小家庭的范围内进行的(下卷,pp.722-725)。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历史上导致土地零细化的原因,除了多子分割外,国家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实际上,在中国,自古以来国家就一直怀着均田的理想。过去两千年来,国家频繁进行着以均田或“人人有其田”为核心的土地制度改革,这种努力在中国小农人口迅速增长的背景下,必然会导致土地不断零细化的后果,从而无法出现大型的农业经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与小农直接面对。

当然,从理论上讲,让人人有其田的小农经济状态是最有利于国家的社会经济控制的。均田或者人人有其田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小农经济的不贫不富格局,可以说,这是国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因为对小农而言,过贫则造反,过富则独立,只有不贫不富的状态最有利于国家对小农的控制。仅从这种意义上讲,维护小农经济的存在是国家的一种统治目标。不过,对于国家来说,追求和维持这种状况还有更为实际的考虑,那就是均田制最有利于国家节约征税的成本以及保持适当的财政汲取能力。据黄仁宇(1974)记载,田赋是明朝的主要财政收入,每年约合2700万石粮食,列第二名的盐课折合成货币则仅相当于田赋收入的十分之一(p.41),其余各朝也大致如此。费正清(Fairbank,J.K.,1980)也认为,对统治者来说,商业的发展不如继续掌管农业来得便利和重要,因此他们更多地依靠田赋而不是依靠商业税(p.40)。而这一切都基于以“不贫不富”为特征的小农家庭经济的长期存在与延续。

从另一方面看,在二重结构下,国家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用于农户与乡村的控制。与小农经济格局相伴随而存在的是国家不断下伸基层政权组织的努力,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小农经济与政府的规模同步扩张。由此实际上说明了,尽管小农经济的税收贡献水平很低,但对其施加管理的成本则很高,而这些成本都得从农户的剩余中来支付。在历史上,中国国家政权对乡村农户的控制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不管是直接的控制还是间接的控制[2].应当看到,1978年以后的改革导致了如周其仁(1995)所描述的那种国家后退。黄宗智(1990)也分析说,国家政权的触角已从农户向上抽回,同时自由市场经济和农民家庭决策的部分恢复也显示了国家权利的横向收缩。但他又同时认为,包产到户对村社组织的削弱,使农户离群孤立,从而一个个单独站在国家权利机构面前(p.322)。可以说,改革以来的农村结构调整实际上是对原有“二重结构”的一种复归。

既然改革以来中国的农村经济具有上述“复归”意味,那么,国家与农户之间争夺农村经济剩余的紧张状态也就依然存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争夺农村经济剩余的形式有了新的变化,即由原来的财政税赋形式之外又新增了金融剩余形式(麦金农,1993;张杰,1998b)。从总体上看,国家以金融剩余的形式对农村经济剩余的切割与转移构成了改革以来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一个鲜明特征,而此间国家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迅速扩张以及通过存款动员对金融剩余的控制实际上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的长期历史逻辑的一种延续。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中国长期以来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都依赖于增长缓慢的农业剩余,农民依赖于这种剩余而生存,国家依赖于这种剩余而运作,因此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长久存在。更为重要的是,面对这样一个十分脆弱的关系,一方面农村人口在不断增加,小农经济的过密化程度不断加强,对剩余的依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国家政权的周期性扩张对农业剩余的攫取压力也在不断上升。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遭遇天灾人祸,国家政权攫取与小农生存之间的微妙而脆弱的平衡就会被打破。正如R.H.托尼(Tawny,1937)十分形象地描述的那样,这些小农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在齐脖深的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引自斯科特,1976,p.1)。可以想象,一种牵系于“水深齐颈”的农村剩余平衡是多么脆弱。

再换一个角度看,根据黄仁宇(1974)对明朝16世纪财政税收状况的分析,中国小农经济中的小土地所有者不利于达到规模经济和进行资本积累(p.241),从而导致我们上面所提及的小农“水深齐颈”的危险境地。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方面看,小农的小土地所有性质决定其税收负担能力很低,国家很难有上调税率的空间,因为税率稍有上调,就会影响我们已经指出的国家与小农在农村剩余分割上的微弱平衡。黄仁宇(1974)曾描述明朝的农地税率大约在10%上下,符合“什一而税”的古老传统。实际上许多朝代的农地税率低于10%,约在3%-5%之间,西汉更是有所谓“三十税一”的制度[3].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低税率固然使小农从来没有沦为像西欧那样的在实施圈地法令后的无家可归者和城市无产者,但与此同时,也使黄宗智意义上的过密化问题无法解决,从而造成国家与农户长期以来的脆弱关系。这种关系一旦遭遇些许天灾人祸就会面临绷断之忧,而且往往一发不可收拾[4].

正因如此,在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大都有赈贷之举,其主要原因是维持小农的不贫不富的生存状态,以防崩断国家与小农间的微弱均衡关系,从而造成玉石俱焚的后果。由此也决定了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国家信贷支持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小农与国家在剩余分割上的这种状态,一方面是因为税基太窄(非农产业税收长期微不足道),国家别无选择;另一方面则是财政支出的非生产性比例随着政府规模的扩张、对各级官员监督水平的下降以及各类税费摊派的增多而使这种剩余迅速消失,从而造成国家与小农关系的持续紧张乃至断裂。而且断裂以后的修复又是在二重结构中重复着小农与国家的博弈,从而形成周期性变迁轨迹(张杰,1998a),此正是中国国家农贷体系自西周以来数千年间周期性废立但其性质与格局没有多大改变(维持小农生存经济)的主要原因。

在这里,国家建立和推行农贷制度的目的也就昭然若揭了,那就是为了维持国家与农户分割农村剩余过程存在的那种脆弱的平衡。话又说回来,能够周旋于这种紧张关系之间并可暂时修补其脆弱平衡的东西也就只有国家的农贷制度了;一般的金融制度安排是无法有所作为的。毕竟一般金融制度安排存在的前提是农户不再水深齐颈,而是能够从容涉水。也就是说,首先要增加农户获取剩余的份额,从而积累更多的财富,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得上一个正常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的确立问题。仅此一点,重建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对国家的效应函数提出了不小的挑战。这种挑战的要害是国家政权或者政府分支机构需要再次从农村大步后撤,从而减缓与农户争夺农业剩余的强度。使农户不再仅仅为了生存而争剩余,是让其提出正常金融需求的惟一出路。

五、小农家庭的功能与偏好:贝克尔及其修正

1992年诺贝尔学奖得主G.S.贝克尔(Becker)以家庭理论著称于世,《家庭论》(1981)是其专门研究家庭的学术著作。可以说,他的家庭理论是精致和极富逻辑性的。他认为,尽管千百年来经济文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家庭却依然保留了对全部制度的最大;在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一切社会里,家庭对一半或一半以上的经济活动都承担着责任。正是在此基础上,贝克尔把家庭视作一个来研究其内部结构与产出的最大化。

当然,应当看到,贝克尔所研究的对象是现代意义上的家庭,我们显然无法直接借助它来窥探小农家庭的行为与绩效。可以说,在迄今为止的主流经济学框架中,对小农家庭的研究尚属空白。大部分研究中国传统小农家庭的也基本上集中在社会学和人类学领域,如费孝通(1947)、弗里德曼(Freedman,1966)、麻国庆(1999)等。当然,我们不能说这些文献对我们的研究就不重要。无论如何,解读(特别是在经济学框架内解读)中国小农家庭是研究中国金融制度的一个基础性因素,甚至可以说,不理解中国农村的家庭就不可能深刻理解中国农村的借贷制度。

贝克尔的家庭理论虽然不能够直接运用于中国小农家庭的研究,但其理论的参照意义还是不容忽视。贝克尔理论框架中的家庭有着十分严格而清晰的定义域,一是他所研究的家庭追求效率与产出最大化,由于它被视为一种企业组织,因此这种认定是顺理成章的。仅就此而言,贝克尔视野中的家庭近似于“舒尔茨-波普金”理性小农命题中的农户。二是他所研究的家庭无温饱生存之忧,因此拥有自由的选择权力。三是这种家庭只是一种生活与消费单位,而不兼具生产功能。显然,尽管它是一种企业,有产出,但这种产出有别于一般企业。

相比之下,中国的小农家庭则具有许多与此不同的特征。首先,我们已知,中国上的小农家庭包括现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部分农民家庭追求的不是产出最大化而是温饱无忧,也就是斯科特意义上的生存与安全目标。其次,中国的小农户家庭不仅是消费单位,而且是产出单位。显而易见,中国的小农家庭行为对以贝克尔为代表的主流经济学的家庭理论提出了挑战。

费正清(1980)曾经指出,中国的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中国的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生活中负责任的成分;中国的家庭结构是一种尊卑等级制,而不是那种由契约关系决定的个人独立制,这种状况即便是在经济了的今天也仍然保持着其中的绝大部分特色(p.17)。前面已经讨论过的中国农户大都倾向于自给自足和轻不言债,则显然与这种家庭的特殊结构紧密相关。而现代意义上的农村信贷在中国一时难以实行,也与这种家庭主义倾向具有内在联系。因为从理论上讲,现代农贷制度与产权、风险收益的个人主义界定相关联,不论是信贷的需求还是供给。

由于家庭具有上述角色和功能,因此对于国家乃至整个社会而言,小农家庭的稳定或者让其保持“不贫不富”的均衡状态便具有正的外部效应了。也就是我们前面已经指出的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国家的统治成本。因为一旦自给自足和不贫不富的状态被天灾人祸所打破,则芸芸小农立即会产生风险偏好的转向,即走向“铤而走险”的极端。而一旦到了这种地步,政府的种种抚慰努力(包括信贷支持)都会无济于事。正是基于此,各个朝代在财政状况尚可时,大都注重对小农家庭自给自足状态的保护,如提供国家赈贷,同时还不时地进行“赦债”。这样,我们就重新认识了国家和家庭关系的双重含义。即一方面,小农家庭的稳定是国家税赋的重要保障,因为中国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大都以工商产业作为主要税基;另一方面,国家保护小农家庭还是因为在家庭生活中灌输的孝道与服从是培养一个人以后顺从于国家政权的训练基地(p.17),从而赋予小农家庭以浓厚的政治与社会职能。前面的讨论已经表明,此正是国家官方农贷制度产生与运作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这就是中国的小农家庭。由此支撑下的小农经济便是安分守己过穷日子的经济(费孝通,1939)。而且,经过几千年的制度化积淀,中国的小农家庭尤其是落后地区的家庭已经习惯和接受了这种生活。因为只有如此,每个人才能在他的家族圈子里找到适当位置安身立命;而且每个小农只有确实感到自己是紧密结合在社会中的一分子时才有着落,才觉得踏实。这种浓厚的生活在众人之中并加强自我修养的集体主义传统与贝克尔理论中的个人主义、契约主义和外在约束主义理念是大异其趣的。从理论上讲,这种非市场的注重生活在众人之中的圈子主义精神,是中国小农乃至后来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户友情借贷(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基础。这与前面讨论的国家和小农家庭的特殊关系成为国家提供官方农贷的基础一样。可以说,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借贷制度一直不存在发展的前提条件,农业借贷制度的正常发展有赖于小农经济的经营化转型和小农家庭的个人主义取向。

实际上,对于中国的小农家庭而言,一旦出现赤字,那就是硬赤字或者公共性赤字,而不是软赤字(即暂时的资金短缺)或私人性赤字,这种赤字往往关乎小农家庭的存亡。对付这种赤字的金融手段不外乎:熟人的无息借贷、国家的官方信贷支持以及前两者不可得情况下的高息借贷。当人们在生死存亡与高息借贷之间进行选择时,大部分农户会选择后者。要么是无息(熟人或国家)借贷,要么是高息借贷,这就是中国农村借贷制度所特有的“金融角点解”。成熟的农场经济条件下的信贷(利息)均衡解则是切点解,它是农户与借贷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妥协,而达成这种妥协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走出小农家庭的生存性经营,从而超脱于所谓的黄宗智小农逻辑。

重要的是,中国小农家庭的上述功能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而且也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强制性变迁,在农地制度改革面临困境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中国农村,由于不存在常规性的“家庭外”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正如贝克尔所讲的那样,家庭仍在很大程度上对家庭成员提供着保护以抵御所面临的不确定性(1981,pp.365-374)。这就意味着家庭仍然是一个相当有效的保险制度,毕竟家庭组织中的利他主义要多于其他组织,;对中国小农家庭而言,这种利他主义是维系其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

不难想象,如果在这样的小农家庭制度中嵌入个人主义因素,则它会马上面临解体的可能,因为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紧密相关;利己主义尽管从某种意义上看是现代经济制度的一个激励源泉,但它却与中国的小农家庭制度难以兼容。可以这样讲,中国现存小农家庭制度实际上是人们长期权衡了废存的机会成本之后的一种理性选择。当然,如果现有的农村家庭主义一定要最终让位于个人主义,那同样也是一个权衡机会成本之后的理性选择的结果。个人主义是十分昂贵的,它需要更多的财富与收入的支持。当财富与收入提高到某种水平时,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就会下降,小农家庭的保险功能也会随之消退。从这种意义上讲,如果我们能够确认农村的正常金融需求是以个人主义行为与利己主义动机为基础的话,那么政府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让农民积累财富和提高收入,让他们逐步具备提出正常金融需求从而有能力利用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条件。家庭保险功能与低收入水平只能与传统的金融需求和信贷制度诸如官方借贷、友情借贷以及高息借贷相伴随。这是本文反复强调的一个核心命题。

我们已经指出,中国的乡村社会是由不同层次的“圈子”所组成的所谓“圈层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往往是以家庭对抗相邻村社,以相邻村社对抗城镇,用省的联合或方言地区的联合以对抗民族等等(A.比尔基埃等,1986,卷2,p.308)。这种圈层结构实际上就是前面所讨论的友情借贷的基础;即便是小农的收入水平有了提高,能够提出正常的信贷需求,但是,纯粹的商业借贷也一般无法突破圈层结构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农民生活条件极其艰苦,但长期以来,那些看似十分现代的扶助手段和金融制度总是如此地遥不可及,最终还是传统的家庭主义结构最能够向其成员提供最日常和最低限度的保护。

贝克尔家庭演进理论还强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会出现一个完善的市场来替代原来由家庭组织完成的事情。比如在现代社会,那些通过给遇到灾害的家庭成员提供捐赠和贷款的而建立起来的家庭保险已经没有太大作用,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在自己遇到困难时到资本市场借贷、经济宽裕时到银行储蓄的方法来进行自我保险(1981,p.372)。事实也表明,通过市场借贷和市场保险可以提供一种任何单个家庭都无法比拟的有效保护。但问题是,在家族血缘友情的非匿名市场之外要重建一个基于市场风险收益逻辑的匿名市场,这需要许多条件的支持。

或许家庭组织的功能与市场组织的功能可能是并行而不是相互替代。即便是在中国的许多城市甚至是许多发达地区的城市,家庭熟人及其圈层关系的作用显然并没有消退,而是与其市场行为并行不悖,更何况是在由小农家庭交织而成的广大农村呢。因此,对于中国农村经济而言,我们就不能简单地认为市场借贷制度就一定是好的和先进的金融制度,而友情借贷等民间借贷就是不好的制度。好与不好是首先需要以是否有用来做判断的,好而无用的东西在中国改革过程中可谓屡见不鲜,所付出的成本也十分巨大。在现有的农村金融制度结构中,这样的“好而无用”的东西政府也不时地打算嵌入。因此,在研究和讨论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时,需要遵循演进逻辑,用演进主义的观点看待问题。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准确地评价现有农村民间借贷的功过和性质。如果我们仍然用结构主义和重组主义的方法行事,非要把那些政府自认为好的和符合现代金融发展方向的信贷制度硬性地移植到农村经济,则往往会把事情弄得更糟(张杰,2003)。

至此,问题就可以归结为:事情并不是像贝克尔所言的那样,在一些地方,许多人痛恨个人主义和怀念消失的传统家庭,而是要看,在那些地方,传统家庭本身的功能是否存在和有没有必要继续发挥作用?贝克尔的判断是,个人主义之所以取代家庭主义是因为传统社会中许多家庭功能已被现代社会中市场和其他组织取代了,而后者则具有更高的效率(1981,p.374)。在中国则不然,特别是在中国农村,以小农家庭为核心拓展开来的圈层结构以及内生于此的友情借贷在现今的农村借贷市场份额中依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家庭主义,中国农村借贷市场上的信贷供给会成一种什么样的景象。更何况当政府和其他农村外组织提供农贷时,家庭主义的传统功能仍然起着节约信息成本从而实现更有效监督的制度功能。因此,在中国农贷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中,家庭的功能是最不应该舍弃的一个因素。基于家庭和村社圈层的借贷总比针对某个农民个人的借贷具有更大的可监督性和偿还可能。或者说,中国农村借贷制度的建立需要以中国农村的小农家庭经营方式及其金融需求为基础,而不是盲目追求好的金融制度安排。在中国农贷制度安排问题上,好的不一定是美好的,而有用的则往往是美好的。

六、农贷的供求结构:一种尝试性解读

值得关注的是,如刘易斯(W.A.Lewis,1954)所言,在技术停滞的里,储蓄并不能真正用于增加生产资本,在这种经济里,储蓄更常见的是被用于建筑金字塔、教堂和其他一类耐用消费品(p.13)。这种判断对于刻画小农家庭的支出结构也无疑具有解释力。中国的家庭自古以来就崇尚宗族与祖先崇拜,维护小农家庭稳定性的成本绝大部分体现为对祠堂的修缮以及婚礼丧俗费用的支付。而在现今的中国,因婚丧支出而告贷的家庭不在少数。我们反复强调的正好是,对于这种非生产性资金缺口和农贷需求还能指望由正规的或商业性的来满足吗?

前面的讨论已经证明,中国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决定了大部分农贷只能由熟人或者国家来提供;而中国小农家庭资金需求的上述非生产性则决定了中国农村信贷的互助性、友情性和高利贷性质。当然,不难推断,小农家庭的生存经济与其资金的非生产性需求两者之间具有某种内在逻辑联系。马扎亚尔(1932)曾感叹到,中国的高利贷也可以说远东高利贷的特点,一般说来乃在于乡村中的借贷多半都不是以改良生产条件及保证良好的生产过程为目的的(p.426)。1937年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农村高利贷普遍用于非生产性领域,如调查的16省163县的负债户中,用贷款购买生活急需品者占款额总数的25.4%,婚丧27.61%,用于交租纳税的13.3%,补救灾荒损失18%,房屋修缮11.2%(侯建新,2002,p.252)。

改革以来的情况同样表明,即便是致富了的农民,也把大量的资金用于购置修缮房产、修建祠堂以及其他宗教建筑,而不是投资生产。对于许多农民而言,收入增加以后大都倾向于寻求炫耀性消费(一般为非生产性支出),以便引起乡村和家族中其他农户的企羡。实际上,这种炫耀性消费在农村的普遍流行说明了中国的农村经济尚属幼稚或者不成熟,与这种不成熟的经济相伴随的农贷制度也必然是初级的和不成熟的。相比之下,市场经济与金融制度则从来与炫耀和奢华无缘,因为它崇尚的是效率与节约(成本最小化)。考察正好表明,在革命前的英国,随着农业资本主义的,以生产性投资为主的乡村借贷活动成为农业借贷的经济主体从而推动了英国乡村经济的转型。

林毅夫等(1989)的一个个案则进一步揭示出,中国改革以后,农村正式和非正式的信贷市场都十分狭小,从潜在借款人角度看,彼此之间一般不能有效替代。正式贷款严格限制其生产性用途,且期限接近生产周期长度,非正式贷款几乎都用于突发、大额以及明显的特殊消费如丧葬婚嫁或用于建造新房舍等,贷款提供者一般为亲朋好友,属友情借贷,一般不计息。由于非正式贷款给了贷款人以道义上的权威,因此可以确保贷款仅用于预定目的。结果,非正式贷款几乎总是用于各自的目的,通常不增加农业生产中的净流动资金。这就是中国农村借贷市场上长期延续的供需结构。在正式信贷市场上受到约束的农户也就是那些在生产信贷市场上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农户,他们不能期望在非正式信贷市场上得到满足,这种市场分割刻画了中国农贷供求结构的最主要特征。由于友情借贷等非正式信贷占据了绝大部分农贷市场份额,而基于刚才的讨论,这种信贷又主要用于非生产性用途,因此,我们可以大胆判断,中国的农村信贷市场长期以来是一种非生产性市场;这与我们从一开始对小农经济性质的判断是高度吻合的。

有意思的是,按照我们已经十分熟悉的黄宗智“拐杖逻辑”,中国小农经济的收入等式是农业家庭收入加非农佣工收入,后者是前者的拐杖。实际情况表明,这个拐杖对于农户的借贷倾向具有很大。林毅夫等(1989)案例研究也表明,非农收入倾向于增加农业的流动资金,同时它对农户的借贷倾向具有明显的替代效应。这种情形再一次证明,中国小农经济的性质和小农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农户的金融缺口的弥补只能是要么依赖非正式借贷(主要针对非生产性用途),要么增加非农收入,从而维持一个几个世纪以来基本未变的小农经济与金融结构。除了国家的正式信贷支持(包括改革以来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的信贷以及政府的小额信贷,这些信贷实际上相当于古代国家的赈贷),商业性质的正式借贷在中国小农经济基础上不存在发展的条件与空间。

进一步地,这种处于分割状态的信贷市场结构同时决定了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存贷结构的特殊表现,亦即在改革以来国有金融机构迅速下伸到乡村以后,乡村居民在这些国有金融分支机构的存款远远大于他们从这些非正式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量。由此也证明了费孝通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提出的一个命题,即高利贷在农村的普遍存在以中国城乡的特殊结构与联系相关,而归根结底则是由于城镇和农村之间缺乏一个较好的金融组织(1939,p.234)。实际上,大多数资金充足的农户对资金缺乏农户的友情借贷数量毕竟是有限的,如果存在一个合适的金融组织,就会媒介资金充足农户与资金缺乏农户之间的生产性信贷供求,但在中国农村经济中,这样的机构长期被视为非法而不能生存与发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农户的信贷需求(尤其是生产性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户存款进入国有正式金融机构而转移到非农部门,并由此转换成金融剩余用于改革中国家对国有部门的金融支持(张杰,1998b)。

值得关注的是,林毅夫等(1998)的研究还认为,与其他欠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农村的商业化非正式信贷的交易较少发生,其中一个方面的原因是私人贷款者的地位在上一直没有明确,如前所述它们在多数情况下被视为非法;另一方面对大多数农户而言则没有可资抵押的财产,最主要的是土地租约的转让还未得到官方认可。实际上,正如我们前面反复强调的那样,中国农村经济的特点决定了不可能有私人性的农村金融安排普遍出现,或者说中国的家庭农场经济支撑不起商业性的农贷安排。从上讲,与私人性农村信贷安排相适应的农业经营方式应当是经营性的,而不是生存性和安全性的家庭农场经营。因此,中国农户的信贷需求仍将长期遵循前面已经指出的以下逻辑次序:首先用非农收入增添家庭流动资金,其次则是友情借贷和国家信贷支持,最后在迫不得已时诉求于高息借贷,而标准的商业性农贷对于中国的绝大部分农户而言则仍然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制度安排。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笔者同意李剑阁(2001)的以下看法,他认为,在中国的一些贫困地区,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流量和经济效益根本无法支撑任何商业性的金融机构的运行,这些地区的农民的资金需求只能靠政策性的金融机构来解决(即相当于笔者所认为的国家农贷支持)。

至于农户的土地制度(所有权)与农贷抵押问题,将仍是一个极具不确定性的悬案。不过,根据中国几个世纪以来的实际历史演进过程和土地所具有的多重内涵,小农家庭即便可以把土地作为抵押品,也不会经常使用。如其不然,为什么几百年来中国农户家庭一直在坚守黄宗智的小农等式与拐杖逻辑呢!我们能够做的恐怕是首先要给农户让利,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要主动从农村社会“后撤”,减少各级地方政权与民争利,以松动长期以来与农民围绕农村剩余的分割而形成的紧张状态,从而增加农民的财富与收入。实际上,农户的收入一旦有了增长,一方面高利贷的活动空间将会缩小;另一方面,传统的农户之间的友情借贷也会向有息的方向发展。因为随着收入的增加,农户的所谓“面子成本”(张杰,2001)也会上升,从而倾向于寻求其他匿名性质的农贷制度安排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可能的较高利息支付就带有以货币赎回“面子成本”的意味。可以预料,由此极有可能内生出中国农村社会所特有的某种金融制度安排。

七、一些说明

本文所考察的农户被假定为在传统意义上符合黄宗智小农等式的农户,而那些已经脱离黄宗智小农等式的农户(如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已经实现城镇化与工业化了的村镇)则不在考察范围之内,因为对于后者,我们已经初步认定他们已经具备了理性小农的“舒尔茨-波普金”条件。不过,我们的这种认定是非常谨慎的,原因在于,大多数乡镇比较发达且迅速实现城镇化的乡村并未完全脱离土地而进入真正的工业社会。也就是说,一旦这种认定是准确的,那么即便是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和农户也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符合黄宗智的“拐杖逻辑”,只不过与其他地区(特别是中西部经济落后省份)的乡村相比,这些地区小农经济色彩的强弱程度会有所不同。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本文对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性质与结构的判断是建立在一个顾及长期历史演进过程且综合了农村社会诸多层面因素的逻辑链条之上,而不是孤立地把经济金融因素单独拿出来考察,以免动辄依据一些短期和表层的迹象来评判到底什么样的金融制度更适合改革与发展中的中国农村经济。

当然,本文的考察在坚守统一视角和框架的前提下,也会兼顾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伴随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高低所产生的差异性,但同时也会顾及这种差异的程度与性质。需要提醒的是,本文更为看重性质与逻辑的差异,而对量的差异则有时会忽略不计,尽管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会诱致质变。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把握总的图景,以防因留意细微之处而迷失总体的研究取向。

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讲,中国传统的农村社会是围绕某种核心组织而构建的,而家庭就是最初始意义上的核心组织。尽管市场经济有了发展后也会影响到小农家庭的经济取向与选择空间,但在中国的农村社会,长期以来却一直没有动摇人们对家庭组织的依赖(至少是心理依赖),这种依赖在经济已经高度发达的日本以及经济正在调整发展的东南亚国家可以得到印证。中国农户似乎已经根深蒂固地拥有从某种集体中寻求经济决策的习俗,而不愿意自己单独决策。原因似乎在于,单独决策的风险收益边界在中国现有的传统框架中一时无法清晰地界定。

实际上,在中国社会,风险与收益的边界往往是界定在家庭等核心组织的,而一般不针对个体。由此加以引申,即便是现代经济规则与市场理念已经渗透到中国农村社会,但以家庭作为基本消费和经济决策单位的传统不会一下子改变。这就意味着,在一些乡村,人们尽管富裕了,但行为方式仍会延续过去所积淀的家庭规则或者圈层主义传统,这也就是彼得·布劳(P.M.Blau)意义上的特殊主义传统(1964)。而经验研究表明,这种传统总是不会在经济发展与收入增长的冲击面前表现得那么脆弱。中国农村社会的乡土意识与家庭圈层结构决定了他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认同与依赖传统的借贷渠道和方式,而不是一下子融入现代信贷制度。对于中国绝大多数农村社会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小农借贷所遵循的依然是我们一再强调的那种逻辑次序,即在农业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时寻求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家庭内源融资,如家庭预算仍然存在缺口,就去寻求外源融资,外源融资的次序是,首先谋求国家的信贷支持,其次则在家庭圈层结构内寻求友情借贷。

本文的过程已经表明,以农户家庭为初始禀赋点的农村圈层结构是我们研究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一个逻辑基点。从历史上看,中国农村家庭消费与经济决策合而为一的结构是十分稳定并具有很大的可塑性的。事实表明,这种结构时常遭到外力的破坏从而偏离原来的位置,但最终的结果则依然是,经过一番制度变迁,它又退回或者复归到起初的状态。不妨举一个较近的制度变迁例证。比如20世纪50年代的集体化过程使中国的小农家庭结构趋于解体,家庭圈层结构濒临崩溃,似乎彻底动摇了中国农村社会千年依赖的基础,当然后果是灾难性的,最终也不得不在1961年放弃所谓的“共产主义试验”(A.比尔基埃等,1986,卷2,p.331)。饶有意味的是,这种放弃乍一看来只是向农民做经济决策权和剩余获取份额的重要让步,但实质上则是对原有家庭这一核心组织的结构与功能的复归与恢复。1978年以来的农村经济改革实际上是正式恢复了被剥夺几十年的小农家庭的经济决策功能。

如从不太严格的意义上讲,中国农村以外的许多经济组织何尝不是牵系于传统家庭组织扩展的逻辑链条之上的。比如中国的大部分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便是家庭圈层结构向外推移扩展的结果,而这些经济组织(比如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与信贷需求与小农家庭又是何等相似[5].

显然,不了解中国以家庭组织为核心的圈层结构也就无法了解中国整个经济制度的演进。中国的国有企业与乡镇企业不管你如何模仿和移植欧美的模式,最终都难有成效,其要害在于,欧美企业是直面市场的结构,而中国的企业是处于圈层结构中的,就连东南亚、日本乃至中国香港的大企业仍有别于欧美的跨国公司,更多地体现着家庭圈层结构的内涵。而仅从理论上讲,以上两者的兼容仍是一个未解的制度变迁难题。福山(F.Fukuyama,1995,p.94)在考察中国小规模家族式企业时认为,坚持小规模的原因既不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水平问题,也不是他们缺乏现代法律制度和金融制度,因为其他发展水平更低、体系更不健全的社会已经能够超越家庭,不再把家庭作为占主导地位的商业组织形式。他进一步强调,似乎现代中国企业结构的根源在于中国文化中家庭的独一无二的地位,经济生活模式在传统中国和现代中国都是相同的。W.J.F.Jenner直言中国农民最终认为可以真正信任的只有他们的直系家人(引自福山,1995,p.94)。至此,我们开始顿悟,前面已经讨论和刻画过的中国家庭财产的不断细分,决定了中国不会存在长久的富足家庭和能承担资本积累责任的家庭组织,以及中国小农家庭“不贫不富”的温饱均衡是常态而不是特例等景象,原来是有其更为深邃的经济文化根源的。

进一步地,这种状况同时决定了与中国国有企业长期的企业内保障相对应的小农经济的家庭内保障,因为离开家庭就意味着一无所有,而财产(如土地、房屋还有家族声誉)是无法带走的,因为它们不具有流动性。因此,让一个农民轻易做出离开家庭进而凸显个性的独立闯荡决定是极不容易的。当然,中国国有企业的职工如果离开国有企业就如同小农离家出走一样,企业内的一切财产和保障(如厂房和福利待遇等)也是无法带走的,因此离开企业的决定也很难做出。要让小农“离家出走”使其拥有独立的经济行为能力以及获得自由选择的机会与可能,惟一的出路,用贝克尔的话来表述就是,用市场保险代替家庭保险,原有的家庭功能被现代社会中的市场和其他组织所取代(p.374)。而根据我们已有的研究,要让以上的替代成为可能,最要紧的是增加农民家庭的收入与财富积累,使他们有底气“离家出走”,而不是本文作为主题的如何构造一种什么样的农贷制度。

总之,中国就是中国。要洞察中国农贷制度的结构与变迁一定不能离开对小农家庭这个最基本单位的认识,这也是本文之所以花费如此大的篇幅反复讨论小农家庭及其相关问题的原因。我们坚信,一旦了解了小农家庭的结构与功能,也就了解了小农的各种动机、需求与偏好(包括金融偏好)。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准确而合理地刻画中国整个农贷制度的图景,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推动中国农贷制度改革的政策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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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大量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许多农户家庭预算出现赤子从而诉求于借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婚丧嫁娶等“面子消费”。

[2]有人也认为中国历代中央政府的管理权限长期未能及于乡村与农户,如果这种观点可以得到充分印证,那也正好说明了小农家庭组织的特殊重要性。我们完全可以大胆猜度,由于中国的小农家庭长期以来充当着国家最低一层“政府组织”的角色,因此国家刻意维护小农经济格局本身就带有“委托”乡村社会和小农家庭代为行使一部分政府管理职能的意味。

[3]此处采纳了盛洪教授提出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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