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财开题报告(6篇)

daniel 0 2025-11-28

金融理财开题报告篇1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要求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为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启动了系列准则项目的重大修改,并加快了与美国会计准则的趋同进程。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报表、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等多项准则,并计划在今明两年争取完成金融工具(减值和套期会计)、租赁、收入确认、保险合同等重要准则项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重大修改对我国企业财务报告和经济运行的影响不容忽视,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趋同策略,密切跟踪并深入参与国际准则的修改,实现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并符合中国实际。

一、金融危机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重大修改

(一)危机后的国际准则项目

1.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

2009年底,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完成并了关于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的最终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该准则将金融工具分为两类:一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条件是具有贷款特征且基于合同收益对其进行管理。二是其他金融工具,包括不符合以摊余成本计量条件的债务工具、权益工具、衍生工具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将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处置时不允许转回当期损益。

2010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金融负债分类与计量的准则,除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因自身信用风险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外,保留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关于金融负债分类与计量的相关要求。

2.合并报表及联合安排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同时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报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改进投资者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和相关披露要求。

(1)合并报表

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按照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作为确定合并报表范围的基本原则,对于特殊目的主体辅之以是否承担主要的风险或享有主要的报酬进行判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报表》将“控制”的定义修改为,“有权力决定其他主体的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该定义包括权力要素、收益或风险要素以及权力与收益之间关系的要素。具体而言,“控制”意味着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享有或承担被投资方收益变动的权利或风险、有能力运用其权力影响被投资方的收益。特殊目的主体在符合新的“控制”定义条件的情况下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理事会认为,对于不存在投票权的特殊目的主体,以及存在潜在投票权或管理权委托关系等特殊情况,基于新的控制定义,可以更完整、更一致地确定其是否应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从而使得合并主体的风险得到更加充分的披露。

(2)合营安排――合营企业与合作经营

现行关于合营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主要基于是否设立合营企业为条件确定会计处理,并允许共同控制主体选择比例合并法或权益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的主要变化是不再强调合营企业形式,而是基于协议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和实质,将合营分为合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两类:

・合营企业――协议各方分享合营企业的经营成果,但对合营企业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不具有直接的合同权利或义务。

・合作经营――协议各方分享合营有关的资产、负债以及承担联合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和费用。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投资者对其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处理,不允许采用比例合并法;在合作经营中的权益,应根据对特定资产和负债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适用具体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统一和改进了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披露要求。

3.公允价值计量

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分散在许多不同的具体会计准则中,不具有一致性,没有规定明确的计量目标和框架。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理事会加快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项目的进程,于2011年5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该项新准则明确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建立了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框架,要求各项具体准则遵循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要求。该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或转移负债所收取或支付的价格”,并就该定义如何运用于金融工具、非金融资产、负债和权益工具的计量提供了指南。该准则根据计量公允价值所采用的输入值的可靠性程度将公允价值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分别提出了较为复杂的计量和披露要求。

4.其他综合收益列报

2011年6月16日,理事会正式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了关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如现金流量套期、外币折算)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规定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二是当企业选择以税前为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时,要求将相关税收影响在上述两类项目之间分配。三是正式的准则中保留了主体使用单表列示(即一张“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或两表列示(即一张“损益表”和一张“综合收益表”)的选择权。

5.雇员福利――设定受益计划

2011年6月16日,理事会正式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此次对雇员福利的修订主要涉及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具体包括:一是取消“区间法”(即:对于设定受益计划中的精算利得和损失,允许主体将不属于指定区间的部分精算利得和损失予以递延,其中“区间”为设定受益义务的10%和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10%两者中的较高者),从而取消了递延相关利得和损失的选择权。二是要求所有的“重计量”,即设定受益负债的变化净额扣除计入损益的服务成本和财务成本后的余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不得转回至损益,目的是使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动与主体日常经营所产生的变动区分开来。三是引入了有关设定受益计划的更多披露要求,提供了设定受益计划特征和主体参与该计划的相关风险的更多信息。

(二)正在进行中的国际准则项目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目前正加快完成的准则项目包括金融工具(减值和套期会计)、保险合同、收入确认及租赁等。

1.金融资产减值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现行关于金融工具减值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成为各方批评的焦点,认为该模型高估了金融资产的前期收益,金融资产的损失没有及时在财务报表中得以反映,同时具有经济顺周期性,不利于维持经济的平稳运行。在金融监管机构的压力下,理事会拟采用预期损失模型,改变现行按已发生损失模型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的做法。根据预期损失模型,企业应当基于预期的未来事件和经济状况估计金融资产的预期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理事会认为,预期损失模型能够反映金融工具的定价与预期损失之间的关系,更早地反映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从而更好地反映借贷交易的经济实质。

2.套期会计

理事会通过简化套期会计的条件(尤其是降低有效套期的条件),使实务中更多的套期交易能够适用套期会计,如建议删除80%~125%的套期有效性条件,以最佳套期比例确定有效套期金额;允许将组合或净头寸以及非金融工具的特定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允许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等。理事会认为,这样规定能够使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实务保持一致,促进更多的套期业务适用套期会计,从而可以降低套期交易利得或损失对损益造成的波动。此外,理事会将改进期权时间价值、公允价值会计、套期关系终止和重设的处理等,使套期会计的结果反映企业利用套期交易实施的风险管理。

3.保险合同

理事会支持采用合同预期现金流量而不是公允价值(向假定的第三方转移合同的现金流量)计量保险合同负债,在具体计量方法上,规定采用“组成模块法”,即将合同现金流量分为三部分:未来现金流量期望值、现金流量时间价值和边际。同时,进一步将边际分为风险调整边际(反映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残余边际(消除首日损益)。

理事会拟议中的保险合同准则规定,每一组保险合同形成的保险资产或保险负债应以单独的项目在财务状况表中列示,综合收益表主要列报风险调整边际和残余边际的变化,以反映保险合同的业绩。理事会认为,该列报模式将所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现金流入视为预收保费(存入保证金),将所有现金流出视为分期偿还的款项,充分反映了保险合同对收益表的影响与财务状况表中保险负债之间的关系,与保险合同负债计量模式保持一致,同时区分预收保费与保费收益,避免了如何在各期间分配保费的难题。按照新的列报模式,保险企业将不再列报保费收入、理赔费用、理赔处理费用以及合同增量取得成本等。

4.收入确认

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一般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与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原则(《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不一致。美国准则体系中包括广泛的收入确认原则,存在上百项特殊行业、特殊情况的收入确认准则规范。收入准则项目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联合项目,其目的是建立单一的收入确认模式。目前,双方建立了基于合同的收入确认模型。该准则的最大变化是以控制权转移为基础确认收入,改变了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为基础确认收入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统一了一般销售收入与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根据新的模型,要求辨认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将合同总价分配给合同每一项履约义务,当企业通过转移商品或劳务的控制权实现某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除符合条件的持续转移劳务合同外,完工百分比法将不再适用。

5.租赁

现行国际租赁准则将租赁交易区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适用完全不同的会计模式。由于区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标准过于武断和规则化,且在实际中很难一致运用,为企业表外融资提供了空间,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从2006年起,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将租赁准则列合项目,目的是采用单一的租赁会计模式,使租赁交易导致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及相关损益都能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

按照新的改革方案,对于承租人会计,理事会决定采用使用权资产模式,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将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确认资产,同时将偿付租金的义务确认为负债;对于出租人会计,理事会目前决定采用终止确认法,出租人被认为转移部分或全部租赁资产,以获取收取租金的权利。由于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将不再控制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出租人应终止确认代表租赁资产使用权部分的资产,将取得的收取资金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两者之间的差异立即确认为损益。

(三)国际准则的其他计划项目

1.投资公司

实务中,许多风险投资基金、信托基金等持有权益投资的目的是通过市场交易赚取资本利得。许多信息使用者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这类公司持有的存在重大影响或控制的权益投资(而不是采用权益法或者合并)的信息更为相关。现行美国准则将仅从事赚取资本利得交易的企业定义为投资公司,并允许这类公司对其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投资全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为推进与美国准则的趋同,理事会将与美国准则基本一致的投资公司准则,明确投资公司的条件和投资公司对其投资的会计处理。

理事会于2011年8月的征求意见稿建议,投资公司应满足的基本条件是,从事的主要交易仅仅是赚取资本利得和利润分配(股利和利息)的多项投资,并且不能通过其控制或重大影响从其投资对象赚取或者有目的地赚取其他投资者无法取得的收益。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公司持有的权益投资,理事会建议全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2.财务报表列报(第二阶段)

为增强报表之间的内在一致性,便于专业分析师分析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理事会启动了财务报表列报综合改进项目,即第二阶段(第一阶段为其他综合收益列报)。按照第二阶段的改革要求,将对财务报表列报格式进行较大的结构性调整,要求财务状况变动表(资产负债表)、综合收益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统一按照业务活动和筹资活动进行分类列报,业务活动再细分为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同时,将持续性活动与终止经营分开列报。该项目由于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反对,目前处于暂停状态。

3.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理事会从2004年起就启动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项目,计划分八个阶段完成。2010年9月,理事会才了《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第1章《通用财务报告的目标》和第3章《有用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普遍关注的会计要素定义、确认与终止确认、会计要素计量等内容进展缓慢。

除上述项目外,理事会还设立了其他需要制定或修改的准则项目,如采掘业、负债、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和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等,这些项目仍在研究过程中。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应当争取写入国际准则,这在2005年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趋同声明中是作了承诺的。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重大修改对我国的影响

(一)已经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扩大了公允价值适用范围,影响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我国企业的诸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难以取得或不能可靠计量。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要求生物资产主要以公允价值计量,而在我国实际工作中,林业和农业企业的森林、牲畜等生物资产通常难以找到公允价值或公允价值不可靠,只能采用历史成本。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在能够可靠取得公允价值时,也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认可。又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将持有以备出售或终止经营涉及的非流动资产从非流动资产中转出,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改为按公允价值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这样处理需要单独划出一类资产,而且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意图。我国准则对此特别慎重,没有专门制定单独准则,但考虑到国际趋同的需要作了变通处理:对于企业持有准备出售的非流动资产,净残值要考虑未来的现金流量现值。如果企业有终止经营的事项,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我国同样要求企业严格限制公允价值的使用。例如,我国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了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模式,但在实施中强调了慎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2007年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630家上市公司中只有18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2008年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690家上市公司中只有20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针对少数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2008年上半年,我们组织了专门工作组对此进行了实地考察,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简单照搬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准则,有可能会导致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不可靠,从而影响到企业利益相关方的判断和国家的宏观经济决策。比如,新的国际准则根据输入值的可靠性程度将公允价值分为三个级次。从公允价值层级角度分析,即使第一、第二级次的可观察活跃市场交易价格有时也并不完全等同于公允价值;通过各种估值技术基于不可观察的第三级次输入值产生的公允价值数据,更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其可靠性程度会大打折扣。

会计要素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做法始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公允价值计量从理念上是好的,旨在计量并报告企业资产、负债等的现实价值,也可理解为企业当前价值。基于现实和未来情况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有助于投资者等相关方面判断企业现时和未来价值,从而更好地作出决策。但是,公允价值计量是以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可靠获得为前提条件的,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生搬硬套国际会计准则,再加之主观判断因素,结果可能会走向反面。这就是我国会计准则确定会计要素以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并谨慎引入公允价值的根本原因。

(二)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准则中其他综合收益不允许转回的规定,对我国企业损益的影响巨大

其他综合收益这一概念的出现,源于资产负债表观在会计准则中的运用。根据资产负债表观,企业利润的本质是净资产的增加,亏损是净资产的减少。净资产的变化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活动产生的净利润,二是资产、负债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即其他综合收益)。资产负债表观强调综合收益而不是单纯利润,这一理念从方向上说是正确的。2009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已经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与“净利润”金额之和共同构成“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的内容非常广泛,对于我国企业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处置后转为当期损益。根据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绝大部分资产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处置后不得转回至损益。2007年的上市公司年报分析表明,1570家上市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合计金额只有4894.29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合计金额高达32083.29亿元,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1491.23亿元,处置后可转入当期损益。如果完全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修订我国金融工具准则,根据2007年的数据,对上市公司当期或以后期间损益影响的金额可能高达上千亿元。

(三)基于预期损失模型计提金融工具减值,违背了会计准则的目标,将导致会计准则失去应有的独立性以及会计减值准备计提的混乱

现行会计准则为了如实反映金融资产减值情况,要求金融企业根据减值迹象(“迹象法”),针对已发生的信用损失以未来现金流量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折现值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既不能多提也不能少提、既不能早提也不能推迟计提,这才符合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

然而,迫于金融监管机构的压力,国际准则的重大修改将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损失模型,不仅计算异常复杂,更重要的是违背了会计的客观反映目标。会计目标是提高信息透明度,要求企业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真实的会计信息,以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金融监管目标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要求企业估足损失、多提准备,尽量保证资本充足稳定。会计目标不同于金融监管目标,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如果片面强调两者的统一或者两者选其一,可能会适得其反。会计准则如果过于倚重监管规定,一味迎合所谓“审慎”要求,必将违背会计客观反映目标,牺牲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投资者将无从知道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质量,不利于金融市场资金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预期损失模型要求金融企业计提金融资产减值时考虑未来预期信用损失,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或者会计随着监管的变动而不断修改,极大地影响了会计的独立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历来主张独立性,包括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程序以及会计准则的独立性,只有坚持独立性原则,才能确保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会计信息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经济实质。但是,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却未能坚守这一原则。危机发生时,一些“政治家”和“金融家”为了转移矛盾和视线,建议暂停或取消在会计准则中采用公允价值。2008年10月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金融监管机构的强大压力下,违背准则制定程序,仓促关于金融工具重分类的规定,允许企业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在应对金融危机过程中,我国始终坚持了准则制定的独立性立场。2008年10月初,财政部领导召集紧急会议讨论应对危机对策,其中议题之一是公允价值在会计准则中的应用。笔者提出,本次危机是金融产品过度创新和疏于监管等深层次原因造成的,公允价值计量不是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我国准则的会计计量强调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对公允价值计量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得到财政部和国务院领导的肯定。针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金融工具重分类的规定,许多国家或地区纷纷效仿并类似规定,我国明确反对这一修订而没有随波逐流。之后的事实表明,我国的上述立场、原则是正确的。2008年10月中旬,在北京召开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受托人会议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大会,对中国的做法表示认同和赞赏。借此机会,我们启动了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的筹备工作,奠定了目前欧盟、美国、亚大地区共同影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基本格局。本次金融资产减值准则的重大修改,仍然是迫于金融监管机构的压力,这一做法同样违背会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原则,在我国恐难行得通,搞不好会导致金融企业会计减值计提的混乱。

(四)收入确认准则的修改要求生产周期较长的制造企业和施工企业等在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确认收入,取消完工百分比法,将会导致此类企业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利润的混乱

如前所述,收入确认准则的修订主要是引入“控制”概念,以“控制权是否转移”替代“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原则。也就是说,企业应当在全部制造商品完成并将其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取消完工百分比法,这对于我国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制造和建筑施工等企业而言很难操作,对此类企业的经营活动将造成负面影响。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地区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目前在这一项目上进退两难,不得不调整了收入确认准则的修订,允许一些符合条件的持续性转移劳务仍可采用类似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除此之外的所有项目仍坚持在控制权发生转移后一次性确认收入,既不是以“控制权转移”也不是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原则,以这样的结果的最终准则本身存在逻辑混乱。由此可见,是否有必要在收入确认准则中引入“控制”概念值得商榷,需要提升到概念框架层面上解决这一问题。

(五)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第二阶段,完全打乱了我国现有财务报告结构体系,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等系列财务指标难以计算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关于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改革完全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利润表改为综合收益表,将资产负债表改为财务状况表,并且两表的结构参照现金流量表进行调整。所有的财务报表将按业务活动(包含经营和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分类列示,目的是为了解决各种报表之间结构的一致性,加强报表间的内在联系,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主要是专业的财务分析师)分析企业各类业务活动的财务状况。但事实上,许多企业的筹资活动往往紧密服务于业务活动,许多资产或负债项目涉及多类业务或活动,根本无法分开,例如,商誉往往涉及相关的所有不同类别活动。

我国现有的列报准则规定了固定的报表格式,有效解决了各行业的规范列报问题,主要项目的变动都有附表。这套列报格式已被广泛接受和熟悉,能够满足各方需求,如果按照国际准则提出的列报模式修改我国财务报表准则,必将打乱我国财务报告体系,各种综合性财务指标将难以计算。不仅如此,采用新的列报模式将大幅度增加全国各类企业不必要的转换成本,需要对现有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和会计信息分析使用软件全面更新调整,需要进行全面再培训等。

(六)租赁准则的修改将租赁合同产生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在财务报告中确认,符合概念框架的要求,但其中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有待改进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租赁准则项目的改进,建立了单一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以确保由租赁合同产生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能够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确认,有利于防止企业将实质上属于融资租赁的交易设计为经营租赁,从而实现表外融资。租赁准则的修改遵循的理念符合概念框架的要求。但其中的一些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影响值得关注:一是将现行所有经营租赁合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纳入资产负债表,将会影响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尤其是租赁业务占很大比重的航空、远洋运输等大型设备租入企业等,资产负债率、权益负债率等指标可能显著提高;二是承租人和出租人确认由租赁产生的费用和收益所采用的方法不一致,承租人通过将取得的使用权资产摊销分期确认费用,出租人通过终止确认部分租赁资产一次性确认收益,这样的信息会导致宏观上难以总体把握整个租赁行业收益情况;三是出租人采用终止确认法是合理的,但使用“终止确认”一词可能会产生误导,终止确认一般针对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租赁将资产从出租方转移到承租方,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而出租方获得的长期应收款,包括转让的资产使用权的价值和剩余资产价值,应当认为没有终止确认。

(七)随着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体系的发展,国际准则雇员福利(设定受益计划)的修改对企业的影响值得关注

考虑到我国企业基本上不存在设定受益计划,2005年制定《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时,并未包括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内容,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认可,不作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但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给职工提供补充养老金逐渐增多,其中有一些属于设定受益计划性质。修改我国职工薪酬准则需要关注国际准则这一变化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国际准则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修订,取消了区间法,要求将设定受益资产和负债的所有变动立即予以确认。由于设定受益计划的负债期间很长,未来支付的金额的计算必须基于复杂的精算技术,相关输入值估计的变化可能造成负债金额较大变动,从而影响企业损益的波动。为消除这一影响,国际准则将设定受益计划的变动分为三部分:服务成本、净利息收益(费用)和重新计量。前两个因素导致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资产或负债导致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不允许转回。这一准则的修改涉及到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与退休后福利精算制度如何协调的问题。按照精算制度计算并确认雇员福利,可能导致相关负债的巨额增长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波动,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和关注。

(八)保险合同准则的修改有利于实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与监管规定分离,但在列报方面将对我国形成冲击

一直以来,国际准则中没有关于保险合同负债或准备金如何计量的统一要求。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是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法定精算规定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由于各国或地区的保险监管要求不同,造成保险公司之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更重要的是,由于法定精算规定是依据保险监管要求设计的,因此保险公司据此计提的准备金一般都会远远超出其承担的保险合同负债。我国按照监管要求和保险合同准则计算的保险合同负债同样存在类似情况,造成了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上市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负债存在较大差异,构成两地报表差异的主要内容。如我国某保险公司2008年度A+H股年报披露,其H股报表列示的按会计准则确认的保险合同准备金低于A股报表按监管要求确认的准备金达449.20亿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9年财政部了财会15号文《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会计以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其中的绝大部分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保险合同准则的修改结论基本保持一致。新的保险合同会计规定实施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仅消除了保险公司A+H股报表差异,更重要的是实现了保险合同准备金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的分离,更加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尤其是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有效地提升了保险会计信息的透明度。

需要关注的是,保险合同国际准则的修改基于保险合同负债变动设计的损益表与传统的损益表有很大的不同,收入、流量信息都会不同。传统保险公司损益表是从保费收入开始的,包含大量保险合同的流量信息。基于保险合同负债变动的损益表只反映负债变动对净损益的影响,不再列示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这种财务报表列示方法对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以及众多报告使用者而言恐难适应,需要继续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映,以改进相关信息披露建议。

(九)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项目进展迟缓,导致许多国际准则具体项目的内容内在不一致

本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生的重大变化,是从具体准则项目开始的,可以说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总体设计。没有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开始改革,导致许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之间内在不一致。例如,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及其转回,各具体准则关于哪些项目可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综合收益是否能转回至损益的规定不一致;又如,金融工具减值的预期损失模型与其他资产减值的原则不一致;再如,收入确认准则、合并报表准则、金融工具终止确认准则都使用了“控制”的概念,但其定义都不一致。许多具体国际准则在计量单元、资产或负债取得成本等方面的规定也都不一致。这都是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项目上进展迟缓,导致在具体准则制定过程中采用的概念、定义和原则混乱,准则之间规定不一致,前后矛盾,直接影响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质量。

总结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建设经验,计划经济时期的会计制度、转轨时期的“两则两制”以及2005年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并实现国际趋同,都是先从基本制度、基本准则开始,然后才是具体规定和具体准则。实践证明,对会计准则体系进行系统修改,一定要从总体原则入手,再到具体项目,具体准则的制定要严格按概念框架处理,这样才能确保准则之间的内在一致性,避免各项准则之间前后不一致或前后矛盾。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具体准则最好一次性而不是零星地分次,以有效避免准则之间的交叉混乱问题。

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形势严峻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不断施加压力,要求中国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2005年以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赏和评价,但其过程是极其艰难和复杂的。一方面,要消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原则上的所有差异;另一方面要符合我国经济环境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从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施以来,在相关监管机构的支持下,财政部与国内外各方面做了大量细致、艰苦的专业沟通、技术协调和工作指导,在准则及其实施层面逐步消除了差异。连续四年A+H股上市公司境内外报表差异逐年下降并基本消除就是最好的证明。

近期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不断给我国施加压力,要求我国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甚至完全“一字不差”地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2011年4月的未来战略审议提出,其目标是实现全球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明确指出趋同并非是直接采用的替代。2011年6月在伦敦召开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咨询委员会会议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全球的应用情况作出了不切实际的阐述,理事之一保罗・帕特先生代表理事会发言:“中国只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要部分”,以要求中国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笔者在会议上以大量事实驳斥了保罗先生的发言。会后,理事会召开了紧急会议,修正了对中国不切实际的评价。但是2011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任主席汉斯・胡格沃斯特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演讲时说:“如果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区别很小的话,为什么我们不合作来消除这最后的一点点差异呢?我建议用纳尔・阿姆斯特朗在月球上踏出第一步时所说的话,这对于中国来讲,将是一小步,但对于世界来讲,将是一大步。”他甚至直言不讳地说:“这只不过是会计而已,又不是要放弃领土、军队或者其他重要的事情。”汉斯的讲话值得我们深思。当今世界国家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为经济竞争,其中,规则的制定权或话语权是经济竞争的关键。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资本市场的背景下,基于会计准则产生的信息涉及国家之间利益和资源分配。美国等西方国家通过发展虚拟经济和掌控国际经济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从全球攫取了大量财富已是不争的事实。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采取不同方式要求中国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其深层次的目的是要使我国在经济竞争中屈服于欧美等西方国家主导的规则。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

(二)中国会计准则建设必须坚持国际趋同而不能直接采用,更不能一字不差地照搬照抄

财政部2010年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明确了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基本立场,即坚持“趋同”而不是“直接采用”的立场。这是由我国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环境所决定的,且符合当前我国《会计法》等法律框架和监管要求。比如,我国《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从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看,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要求。

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提出国家会计准则采用趋同而非直接采用模式,以建立全球统一高质量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不同场合,通过不同方式宣传全球已有120多个国家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但实际情况是,各国或地区采用的范围、执行程度和效果参差不齐,很多宣传都与事实不符。理事会没有到这些国家实地考察,不断声称120多个国家或地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缺乏事实依据。众所周知,世界主要经济体,美国、俄罗斯、日本和印度等,都尚未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与之趋同。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趋同”模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切合实际的。我们的成功经验,已经受到了美国等很多国家的关注,甚至效仿。从2008年开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与我国建立了定期会晤机制,深入交流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2011年6月,美国证监会的关于美国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工作人员立场公告中,用较大篇幅描述了中国准则国际趋同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美国将以“趋同认可”模式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2011年6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咨询委员会会议上,美国证监会副首席会计师朱莉系统介绍了美国将采用的“趋同认可”模式。与此同时,印度、日本、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都在深入研究中国会计准则趋同模式,并对其本国会计准则建设及其国际趋同产生了较大影响。

中国不能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根本原因是,国际准则的制定和重大修改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等新兴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实际情况,才能真正实现其高质量、权威性和全球公认性。但从目前情况看,金融危机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和正在进行的准则项目,如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收入确认等,大多数是理事会与美国共同制定,在这种情况下,对相关国际准则是直接采用还是趋同的选择更要慎重。

(三)更加全面深入地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

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应当贯彻《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确立的原则、立场和目标,一方面要更加全面深入地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重大项目的修改,特别是尚未的准则,力争国际准则的重大修改能够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这样,我国准则的修订才能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进度保持同步并实现持续趋同;另一方面,我们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认可度,积极推动国际社会认同会计准则“趋同”模式。

从目前情况看,正在进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在多大程度上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面临着严峻挑战。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实践经验分析判断,推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考虑中国实际情况,消除国际准则与我国准则差异的过程将是异常艰苦和漫长的。例如,早在2005年,财政部就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出解决同受国家控制的关联方信息披露以及中国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估引发的会计问题。此后,财政部会计司工作团队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举行了多次会议,向他们提供了大量的案例和事实,反复解释上述问题的情况和影响。在此过程中,诸多大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参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张智媛女士所领导的团队对此也给了大力支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才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消除了中国关联方准则差异;2010年修订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将改制上市过程中确定的重估价作为“认定成本”,解决了中国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估引发的会计问题。

针对当前国际准则的重大修改和会计国际趋同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会计理论界、实务界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当紧急行动起来,积极参与这项重大的系统工程,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重大修改的项目及相关问题,结合我国经济和企业的实际,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据,促进国际准则的重大修改充分考虑中国国情,为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作出应有的贡献!

刘玉廷司长简介

刘玉廷,现任财政部企业司司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1978年毕业于天津财经学院会计学专业,2000年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系,获管理学(会计学)博士学位和学历。

历任财政部会计司科长、副处长、处长,会计司副司长、司长,中国会计学会第五届、第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会计学会第五届、第七届理事会秘书长。1995年至1997年,作为中英联合联络小组香港过渡期财政预算案编制及有关问题中方专家组专家,参与制定香港过渡期预算案。1999年至2003年,受聘担任中国证监会第四届、第五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2003年,任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金融理财开题报告篇2

背景

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并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为保证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围绕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和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进行了相应的准备工作。一是组织多层次、多角度的专业培训,提高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和把握能力,包括组织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视频培训,委托证券交易所组织上市公司财务人员专业培训等;二是及时制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衔接办法,规范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过程中定期报告的披露以及企业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业务中的监管政策,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衔接;三是及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修订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范,对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和内容以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方法等进行了修订,保证了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的一致性;四是建立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过程中解决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成立了“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并通过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了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过程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五是根据新会计准则、审计准则颁布后资本市场会计、审计环境的变化,适时研究并明确不再要求实施金融类上市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双重审计”等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审计要求;六是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进行沟通协作,推动出台会计准则的具体解释,提高会计准则的操作性。

2007年是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第1年,其执行情况倍受国内外资本市场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关注。为此,证监会从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质量的根本目标出发,在2007年年报披露前及时确定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重点,明确了相关会计问题的处理原则,完善了解决问题的快速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了证监会相关业务部门和专业部门、辖区证监局、证券交易所“三点一线”的综合动态监管体系,全面加强了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监管。

本报告根据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结合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的监管案例完成,共包括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总体情况、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问题和相关意见与建议3部分。

一、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总体情况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共有1550家上市公司,除*ST威达、九发股份以及2008年3月终止上市的东方锅炉外,1547家公司均按期公布了2007年年度报告。本文的分析以上述1547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报数据为基础。

(一)总体业绩快速增长,盈利能力有所提高

总体看,2007年上市公司业绩普遍出现大幅增长,共实现营业收入91902.24亿元,较2006年增加18922.52亿元,增长25.93%;实现净利润9344.05亿元,较2006年增加3171.31亿元,增长51.38%。2007年上市公司平均每股收益为人民币0.42元,同比增加0.12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71%,同比增加1.84个百分点,增长14.29%;其中,1429家公司实现盈利,占全部上市公司的92.37%。

1547家上市公司共实现利润总额13463.91亿元,同比增长49.26%。从相关费用对利润的影响情况看,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项费用分别为2874.46亿元、7309.03亿元和921.67亿元,占营业利润的比例较2006年分别下降5个百分点、8个百分点和2个百分点。值得关注的是,2007年上市公司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对业绩增长的贡献程度有所增加,其中投资净收益同比增长122.10%,营业外收支净额同比增长93.64%。从盈利能力分布情况看,每股收益超过0.5元的公司共337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3.13%,在数量和比例上都远远超过2006年同期。从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布情况看,大多数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集中在5%到20%,其中大于5%小于10%的上市公司为388家,占总数的26.36%,大于10%小于20%的公司为464家,占总数的31.52%,分别比2006年增加2.38个百分点和7.20个百分点。

从现金流量情况看,尽管2007年上市公司利润增幅很大,但是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较2006年下降22.27%,投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也下降17.15%。从2007年各项应收项目和存货的变动看,各项应收项目均较2006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应收项目总计较2006年增加29%,大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其中应收账款增加817亿元,较2006年增加20%,预付账款较2006年增加934亿元,增长41%。2007年存货较2006年增加3373亿元,增长32%,大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

(二)新旧会计准则总体平稳衔接,部分规定对公司影响较大

根据年报披露的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资料,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增2007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967亿元,占原准则下所有者权益的2.06%。2007年年报披露的2006年模拟净利润6173亿元,较原准则下确认的净利润增加140亿元,增加2.32%,总体上实现了平稳衔接。

从新旧准则的差异以及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衔接规定看,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初步显现。从对2007年度财务报告影响看,除受到市场广泛关注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外,影响较大的项目还包括应付福利费转回、长期投资追溯调整、不再确认和摊销股权投资差额、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确认为当期利润,以及子公司“超额亏损”在报表内确认等。

此外,执行新会计准则也对非经常性损益和每股收益等指标的计算产生一定影响。

1.应付福利费余额转回大幅增加当期利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公司不再按职工工资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原有职工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后,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2006年年报披露上市公司应付福利费总计211.74亿元,全部转回将增加2007年度利润总额211.74亿元,占年报披露的上市公司利润总额的1.57%。

2.长期投资追溯调整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大幅下降

根据新会计准则,母公司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投资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需要对这部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视同一开始就采用成本法核算。该追溯调整导致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大幅下降,2007年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追溯调整后的期初未分配利润下降38%,75家上市公司母公司未分配利润由正转负。

3.不再确认和摊销股权投资差额导致期初未分配利润下降

新会计准则不再确认和摊销股权投资差额。新准则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核算,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核算,取得时合并成本高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首次执行日,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尚未摊销完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额冲销,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股权投资差额确认为商誉,商誉不摊销,但至少需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约冲销期初未分配利润182亿元,2007年上市公司披露的期初商誉为252亿元,期末披露的商誉326亿元。

4.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大幅提升当期利润

新准则允许将债务重组利得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确认为当期利润。相当于原会计准则在资本公积中反映上述利得的规定。此项变动大幅增加了当期利润。

2007年,多数ST、*ST公司通过债务重组净收益实现盈利。统计显示,在沪市债务重组收益绝对数前30位的公司中,有24家为ST及*ST公司,前10位则全部为ST及*ST公司,这10家公司中,扣除债务重组收益后仍盈利的公司仅有1家。截至2007年底,深市主板公司中ST、*ST公司总计103家,存在债务重组收益的ST、*ST公司高达50家,占ST、*ST公司总数的比例近50%。

在依靠非经常性损益扭亏的ST类公司中,对于非经常性损益金额最大的20家公司,有16家公司2007年涉及较大金额的债务重组利得,其中10家公司扣除债务重组利得后由盈转亏。

5.子公司“超额亏损”在报表内确认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2号》,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2006年底,未确认投资损失约104亿元,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转入未分配利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司的未分配利润。

(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初步显现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等项目涉及公允价值的选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后,除了投资性房地产增值的部分需要在当期损益中确认外,也减少了成本计量模式下每期需要计提的折旧费用。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利润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变动影响资本公积。除投资性房地产和金融工具外,生物资产、股份支付、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准则也涉及公允价值计量。

从对2007年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看,全部上市公司2007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总额68.73亿元,占利润总额的0.51%。2007年404家上市公司涉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6.08%,较2006年增加64家,增加4.14个百分点。其中125家为公允价值变动净损失,279家反映为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分别较2006年减少8家和增加72家。

从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方面运用情况看,2007年度有40家公司涉及交易性金融负债的重分类,644家公司涉及除贷款和应收款项外的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其中涉及交易性金融资产重分类的公司349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的415家,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的141家。从金融资产的分类看,持有至到期的投资金额最大,占金融资产的71.38%,交易性金融资产比重最低,占金融资产的6.9%。从期末余额情况看,本期有349家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总计3964亿元;415家公司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总计32079亿元。

从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方面运用情况看,2007年度有626家公司存在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价值总计828.47亿元,较2006年增加59家公司,总额增加16.32%。从上市公司的情况看,投资性房地产的增加主要源于3类原因:一是固定资产改变用途;二是购买或者在建工程完工转入;三是收购本身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子公司。根据2007年年报,共有14家公司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占拥有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上市公司的2%,占全部上市公司的1%。14家公司均非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从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情况看,14家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总计22.56亿元,占14家公司期末投资性房地产金额的17%,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总体看,2007年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有较大幅度增加,但是对利润的影响有限。

从公允价值的选择看,多数上市公司采用评估价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使用股票或者债券的市场价格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但是由于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计价方法,目前对于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限售流通股投资的计价存在一定的不一致。从信息披露看,大部分公司能够结合自身情况披露公允价值的应用,对于使用复杂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的相关的信息披露的详尽程度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资产减值总体上表现为净计提,对特定公司业绩影响巨大

2007年度资产减值准备总体为净计提,其中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都表现为净计提,但是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表现为净转出(净减少)。

在本年净计提的181.85亿元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存货跌价准备所占比例最高,为40.94%;其次是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占29.36%;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占26.08%,坏账准备占4.39%。

同2006年相比,2007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坏账准备的净计提比例由58.15%下降为4.39%,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在2007年度的经营形势较好,利润增长较多,计提坏账相应减少。此外,上市公司在新旧会计准则衔接时对资产、负债重新进行了确认,足额计提了坏账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2.存货跌价准备由2006年度的净转回(-1.06%)变更为净计提(40.94%),主要原因是个别大型上市公司由于其行业等个别原因而计提较高。例如,中国石化、宝钢股份、中国中铁、一汽轿车和宏达股份,上述5家上市公司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约58.3亿元,占全部上市公司净计提总额的78.36%。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净计提比例与上年相比略有下降,但占净计提的比例仍然较高(约为29.36%),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年末检查资产状况,计提了较为充分的资产减值准备。此外,个别公司根据其具体情况计提了较大金额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也是原因之一。

4.与上年相比,持有至到期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比例较大,约为26.08%,主要原因是受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影响,部分金融企业部分计提了较多的外币债券投资组合减值损失准备。

5.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和商誉减值准备与上年相比,净计提比例变化不大。

6.2007年减值准备计提影响净利润181.85亿元,占当期净利润的1.92%,较2005年上升0.32个百分点,对净利润的影响仍然较大。

(五)股权激励逐步铺开,会计和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较多

股权激励是近几年资本市场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但是出于法律的制约,在实务界一直没有普及开来。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股权激励的有关问题进行规范。同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股权激励的税收问题予以了明确。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政策的完善给股权激励的实际操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从此,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已经逐步推广开来。

通过对1547家公司2007年的年报进行统计,共有109家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方案。在上述109家公司中,仅披露董事会预案的有75家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的有4家公司,有28家公司已经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因各种原因停止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有2家公司。根据109家公司披露的股权激励方案,其中有86家公司选择了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有27家公司选择了限制性股票,3家公司选择了股票增值权,另外,有7家公司混合采用了两种形式的激励标的物。用于行权的股票来源,主要来源于股东转让股票和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从2007年年报披露情况来看,个别公司的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较大,甚至由于计提股权激励费用,造成公司2007年度巨额亏损。

从监管情况看,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在会计和信息披露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将在本报告第二部分讨论。

(六)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在不同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指标存在一定差异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我国同时发行A和H股的公司有51家。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列报存在境内外报告净资产差异的“A+H”公司有41家(占全部“A+H”公司的80%);列报存在境内外报告净利润差异的“A+H”公司有47家(占全部“A+H”公司的92%)。其中,有41家“A+H”公司同时存在境内外报告净资产和报告净利润差异。

存在境内外报告净资产差异的41家“A+H”公司报告了1337亿元的绝对差异(∑(|境内数-境外数|)),平均差异率为4%(绝对差异/|境内报告净资产|)。存在境内外报告净利润差异的47家“A+H”公司报告了340亿元的绝对差异,平均差异率为6%。其中,境内外报告净资产存在较大差异的行业是: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保险业、煤炭采选业、银行业、水上运输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交通运输辅助业;境内外报告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行业是: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保险业、煤炭采选业、金属非金属业、纺织业、水木工程建筑业、水上运输业。境内外报告净利润差异金额较大的报表项目包括递延保单获得成本(94亿元)、递延所得税(86亿元)和油气资产及折耗(84亿元)等;境内外报告净资产差异金额较大的报表项目包括油气资产及折耗(910亿元)、递延所得税(433亿元)、递延保单获得成本(413亿元)等。

二、上市公司2007年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中的主要问题

从会计准则执行总体情况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会计政策选择上遵循谨慎性原则,按照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披露财务报告。另一方面,由于新会计准则体系引入了很多新概念、新方法,触及了许多原会计准则未涉及的领域,在理解上存在一定难度;同时,个别领域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也带来了操作和执行的难度。为保证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增强监管机构内部监管工作的协调性,证监会以“会计问题答复函”的方式及时对执行中不明确的个案问题做出了答复,保证了会计准则的执行效果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

总体上看,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问题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执行问题,即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但执行中公司出于各种原因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未按照有关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规定处理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未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掉期合约进行确认计量等问题。对于此类问题,在监管过程中已经通过各种方式要求上市公司予以更正;二是对于市场中遇到的部分会计问题,在目前会计准则尚无明确解释或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在操作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转让超额亏损子公司时如何确认投资收益、公司利润分配基数的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等。对于此类问题,主要通过监管机构与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关问题的监管原则和意见,在会计准则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方法加以明确前遵照执行;三是会计准则在部分领域规定得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引以便增强实务操作性,涉及的问题如资产减值的相关指引、对特殊交易的会计规范等;四是同时在境内外发行证券的公司境内外财务报告所反映出的会计差异问题,对于此类问题,主要通过境内外准则制定机构、监管机构间的沟通合作,通过会计准则的国际等效互认加以解决。下面就针对上述4个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一)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执行问题

在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执行层面,主要存在新旧会计准则衔接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两个方面的问题。

1.涉及新旧会计准则衔接的问题

从执行情况看,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规定处理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股权投资差额和商誉、混合金融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分拆等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该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之间的差额应调整管理费用。在监管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首次执行日将原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后,在2007年末编制年报时未按照准则的要求,对原转入余额进行处理。此外,还存在个别公司超过实际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提应付职工薪酬的情况,导致应付职工薪酬存在巨额余额。还有的公司将拟建立企业年金的款项在此科目临时核算,会计准则对此未予以明确。

关于股权投资差额的衔接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在首次执行日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进一步规定,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即原准则下确认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其摊余金额应一并计入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认定成本。执行新准则后,不再进行摊销。但在执行中,有的公司未能正确理解上述规定,对股权投资差额做出了错误的处理。此外,还发现个别公司对原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仍按原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受益;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执行监管中发现,部分公司在首次执行日对混合金融工具中符合条件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未进行分拆处理。

2.涉及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其他问题

除首次执行的衔接问题外,其他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方面的问题包括可转换债券、利率掉期合约等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问题、资产转让收益的确认标准问题、资产减值等。

同首次执行的情况类似,部分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将混合金融工具中符合条件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分拆处理,也有个别公司也未按规定对利率掉期、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纳入表内核算。此外,一些公司在转让资产或股权时,在交易未实质性完成,即在未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或交易对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即交易对价款项的收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提前确认了资产转让收益。

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执行情况看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对减值迹象的判断容易出现分歧,但对于部分较为特殊的行业,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如何评价专家工作的客观性和胜任能力,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仍然存在较多困难;二是部分公司对“资产组”的概念理解不够深入,对资产组的划分出现了偏差;与此类似的问题是商誉的减值测试,个别公司在2007中报时没有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但在2007年报中却计提了较大金额的商誉减值准备,这反映出在新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个别公司对商誉减值准备的理解仍然不够深入;三是个别公司在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判断和折现率的选取上出现了一定偏差。

(二)会计准则执行中根据监管原则确定处理方法的问题

此类问题主要涉及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等在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进行事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会计监管个案,其中也存在一些共性的会计问题。在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只规定了处理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指引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公认会计原则,考虑资本市场监管的现实情况,规定了会计准则出台具体解释前的处理原则。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1.转让超额亏损子公司时投资收益的确认

在原企业会计制度下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确认的被投资企业亏损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反映,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一些公司以零价格转让超额亏损的子公司,并将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冲减未分配利润的金额直接确认为转让收益。我们认为,对于2007年以前产生的未在利润表内确认的超额亏损,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按照有关规定调整2006年末未分配利润的,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应直接增加未分配利润,不应在合并利润表中作为转让收益;2007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已在合并利润表中确认的超额亏损,公司在转让上述超额亏损子公司时,可以确认相应的转让收益。

2.涉及利润分配基数的相关问题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一些上市公司提出了与此相关的利润分配基数确定问题,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应计入利润分配基数。鉴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特殊性,特别是相关变动损益的后续不确定性,我们建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与此类似,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资产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建议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

关于公司是以母公司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为基准实施利润分配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提取盈余公积和实施利润分配是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因此,建议《公司法》对此进一步解释。在此之前,公司以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为宜。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方法

2007年报中反映出,部分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限售流通股份,目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一些公司询问上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我们认为,公司可以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包括参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中对非公开发行有明确规定锁定期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但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采用的估值方法和估值过程进行详细披露,并根据一贯性原则,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内采用相同的估值方法对同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估值。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包含的赎回权和回售权作为衍生工具分拆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部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询问,能否将其中包含的发行人赎回权和持有人回售权作为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从可转换债券中分拆,并单独确认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我们认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理论价值由债券、认股权、发行人的赎回权和持有人的回售权四部分组成。但由于持续、可靠取得赎回权和回售权的公允价值具有一定难度,因此在实务中将其单独分拆计量的案例较少。因此,我们总体上不鼓励将赎回权和回售权从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单独分拆计量,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只有当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是紧密关联时,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才应从主合同中分离出来并作为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单独核算。而在该准则的应用指南中,债务主合同中的赎回权或回售权是否与主合同“紧密关联”的界定标准为“该项权利在每个可行权日的行权价格大致等于债务主合同的摊余成本”。因此,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角度出发,执行中也需要考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指南中的上述规定。

5.股权激励相关的会计问题

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越来越多,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反映出一些执行层面的判断问题,主要涉及等待期的确定和股权激励成本的分摊,以及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及相关的信息披露等问题。

在等待期的确定和股权激励成本的分摊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其中,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公司没有根据等待期的定义结合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规定的可行权条件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忽视了激励方案中的服务期条款等隐含的可行权条件,导致应该在等待期内合理分摊的期权费用一次性计入会计期间,造成当期巨额亏损。在要求相关公司进行更正的同时,我们认为相关公司应深入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等待期的规定,认真对照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对于是否实质性满足可行权条件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并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对于采用限制性股票进行激励的公司,大部分公司没有确认股东低价转让股票而由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对于公司采用定向增发限制性股票的上市公司来说,目前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即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不统一。

此外,不少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不是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存在跨年度的情形,有的公司将股权激励费用计入了一个会计年度,而没有按照准则的要求,在等待期内合理分摊。对此,我们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要求相关公司进行了更正。

关于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普遍采用“一次授权分批行权”模式,造成各个期权存续期的不同,一些公司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有些公司在激励计划中规定授予日或事后追认授予日,还有的公司授予日不明确,影响了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此外,从2007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情况看,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披露股票股权公允价值,大部分是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B-S模型)或二叉树模型,辅以有关参数,由公司或者专门的评估机构评估得出。在运用估值模型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时,由于缺乏历史数据,加上对估值模型的运用缺乏经验,造成部分参数的选择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信息披露方面,目前相关财务信息披露规范中要求对股权激励相关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采用的估值模型和估值技术、主要假设、相关参数以及选取原则和方法、计算结果及各期期权费用的分配进行披露。从执行情况看,多数公司没有披露如何对可行权数量做出最佳估计,也没有披露期权总费用的估计以及在等待期内各年度的摊销情况,还有相当一部分公司没有披露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依据的相关假设。因此,公司在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方面尚需加强。

(三)需要在会计准则层面提供操作指引的相关问题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监管过程中,一些上市公司反映,会计准则对一些问题虽然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操作中由于公司理解不同,导致执行情况大相径庭,直接影响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这些问题包括对会计上“控制”和“重大影响”等概念的理解和执行,对开发支出资本化标准的把握等。此外,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也反映出部分公司存在大股东或关联方直接捐赠、豁免债务或代为偿债等交易,由于现行会计准则中对此并无特殊规定,公司凭借此类交易的利得实现盈利。

1.对如何判断“控制”和“重大影响”需加强操作方面的指引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而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此外,是否具有“控制”,还决定了对企业合并交易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结果,进而将产生不同的会计结果。企业会计准则对是否具有“控制”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从上市公司披露的2007年年报情况看,对“控制”的理解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部分公司在未详细披露原因的情况下,将持股比例较低的被投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或未将持股比例较高的被投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将“重大影响”定义为“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但实务中应如何界定具有“重大影响”,也需更加明确的指引。有的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对持股1.49%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采用了权益法核算。鉴于持股比例及相应的表决权是判断是否具有“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重要依据之一,可以考虑在会计准则层面,对上述情况下如何判断“控制”和“重大影响”,从行业特点、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以往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情况等方面做出进一步详细的操作性指引,以便进一步规范执行中对上述概念的理解。

2.进一步明确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判断标准

新准则要求公司区分无形资产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并合理确定开发阶段的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划分标准不同,使得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比较随意。如有的公司中期报告中披露了资本化的开发支出,年底又由于管理层认为报告期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并不能准确归集到相对应的研发项目且研发产品受益期相对较短,而将开发支出冲回。从规范会计准则执行的角度,可以考虑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对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并提供更多的案例指引。

3.对市场中发生的特殊关联交易进行规范

从2007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看,部分公司同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之间发生了目的和性质较为特殊的交易。而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对此类关联交易尚无特殊规定,因此公司凭借此类交易的利得实现了盈利。这些交易类型包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对公司的直接捐赠;公司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对公司的债务豁免等债务重组交易;股东或关联方代为偿债;其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等等。从上述交易的目的看,多是股东和关联方为避免公司退市,或取消退市风险而采取的特殊交易安排;从性质和特点看,上述交易明显带有股东和关联方向公司投入资本的性质,同普通的捐赠交易等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可以考虑会计准则对上述交易做出特殊的规范,以便从会计上反映上述交易的实质。

(四)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报告的会计差异

从境内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不同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告来看,仍然存在各种类型的会计差异,根据产生会计差异的不同原因,现存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1.经济政策和法律环境差异导致的会计差异。例如,石油天然气和煤炭采选等行业的上市公司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计提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部分公司按境内的房改政策给予职工住房优惠;部分公司按协议在净利润中提取奖福基金等。由于境内外会计对于上述根据法规要求或合同规定进行的交易事项存在确认、计量基础的差异,由此形成境内外会计差异。

2.双方认可的会计准则差异。根据内地香港会计准则等效联合声明,双方认可的会计准则差异包括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和长期资产减值一旦计提不得转回两项。在会计准则差异消除前,存在上述差异的公司可以将其披露为会计差异。

3.会计准则执行差异。

(1)衔接性差异。即由于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点不同,或者首次执行时具体的衔接规定不同导致的差异,其中一部分差异属于历史性累积差异。如部分H股公司从2005年1月1日开始采用新修订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等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对应的A股报表从2007年1月1日开始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净残值也进行了调整,由于同一项资产净残值调整的时点不同,由此造成折旧金额不同。此外,固定资产境内外选用的计量模式、减值转回等不同,使得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结果产生一定差异。

(2)会计政策选择性差异。会计准则本身规定了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公司管理层在境内外财务报告中选择了不同的会计政策,如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选择、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3)会计处理惯例差异。如对评估增值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差异、对公允价值的取得方法差异等。

4.会计估计差异。监管中发现,部分公司的境内外财务报告还存在本不应存在的“会计估计及重要性认定”差异。根据目前规定,同一管理层不应该在不同市场披露的同一财务报告中对同一事项做出不同的会计估计和认定。

三、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根据执行中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间的实质性趋同,在提高财务信息同投资决策相关性,满足资本市场投资者对高质量财务信息需求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从2007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情况看,总体执行情况良好。同时,执行中反映出的各方面问题也为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增强会计准则的操作性提供了很好的契机。综合各方面意见,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层面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完善:

1.在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体系方面,进一步梳理各种形式的规定,明确相互关系和执行效力。目前,除《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外,还存在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的讲解、解释公告和执行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等其他形式的规定。从规范执行的角度,可以考虑适时对上述规定间的关系进行合理界定,对其中不一致的规定进行梳理和完善,同时明确各种形式规定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是对会计准则的进一步细化和解释,还是增加新的规定)和相应的执行效力,以便执行中各方面得以准确把握。

2.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方面,可以考虑在加强对市场关注的重大会计问题和相关案例研究的基础上,从细化会计准则和增强操作性的角度,进一步完善准则内容。考虑加强对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问题的研究,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使用范围、相关性和可靠性以及经济效果进行评估,并对公允价值的概念、层级、计量方法和信息披露等提供相应的指南。同时,对于可能产生较大市场影响的准则项目,如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股份支付、资产减值等也应结合市场中的执行案例,不断细化准则规定,并根据情况适时制定操作性的指引。

3.在境内外会计准则协调方面,密切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并适时对现行会计准则进行动态完善。在2006年颁布新会计准则并宣布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后,除关联方交易和长期资产减值,仍在具体细节方面存在一些差异,应结合准则执行情况对目前境内外财务报告现存的会计差异项目的性质进行梳理和分析,并通过准则层面的完善,最终达到消除会计差异的目标。

另外,最近几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很快,特别是为应对2007年以来出现的美国“次贷危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在加速推进现有的一些会计准则项目,并不断研究制定新的准则以及指南。我国需要密切关注并适时完善现有准则规定,避免出现新的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二)继续加强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监管力度

除了准则层面的进一步完善以外,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监管的质量和效率。从2007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反映的问题看,上市公司总体上能够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但也仍然存在会计政策理解不到位,会计估计判断不恰当,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准则执行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保证财务报告披露质量。我们将从以下几个层面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监管:

1.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同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会计准则执行的有力保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从源头上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风险。证监会已经和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将于2009年7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相关配套指引文件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近期,将从开展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调研活动入手,摸清情况,研究对策,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内在约束力。

2.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特别是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要求。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公允价值计量等会计政策的变动对一些监管指标的计算产生了影响,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监管重点,如准则趋同的要求使得境内外差异调节表受到广泛的关注。我们已经着手结合新旧准则变化、监管重点及执行中的问题要求对现有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进行梳理,力求为报表编制者提供一致性的编报指引,帮助报表使用者方便快捷的通过财务报告获取投资决策所需的财务信息。

3.加强对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建立强制性后续教育制度和诚信监管档案。投资者出于投资决策的需要,对高质量财务信息的要求日益增强,而随着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编制财务报告的难度也在不断增加。我们正在研究加强对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管理,建立强制性后续教育制度和诚信监管档案,切实提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专业胜任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质量。

4.强化监管机构对会计监管个案的认定权,规范相关监管原则的信息渠道。证监会与会计准则制定部门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全流通后,上市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从自身利益出发操控会计数据的动机显著增强。面对上市公司的大量个案,由于时间性要求较高并且涉及的情况千差万别,准则制定者无法对所有问题均给予及时的答复。根据发达资本市场的成功惯例,强化监管机构对会计监管个案的认定权,既可以在会计准则有明确解释前达到规范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行为的目的,又可以为准则解释和进一步完善积累足够的监管经验和案例。近期将在证监会系统内部先行建立会计个案的应急反应机制,保证监管系统内部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当然,同时也应进一步规范相关监管原则的信息渠道,保证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标准的一致性。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监管的协调机制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而资本市场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也不断推动着会计准则的完善。多年来,证监会一直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为切实提高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而积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和培训等准备工作。准则实施后,针对准则执行中的问题,相关部门及时沟通,积极应对,有效保证了新旧准则的平稳过渡。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新会计准则不断完善,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的会计差异处理、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特殊会计问题等都适时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金融理财开题报告篇3

关键词:财务报告;披露;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对财务报告的浅析

收录日期:2012年3月15日

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披露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以及公司的重要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国家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出具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以满足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为了各自的利益做出正确的决策,而目前的财务报告出现了虚假信息以及不能满足使用者的需要问题。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有很多,本文主要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来看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不同角度分析财务报告得出的结果会有所不同,笔者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从投资者角度看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投资者最关注的股利以及自己的控制权是否被稀释。投资者要根据上市公司定期出具的财务报告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看投资是否有价值。

1、没有全面正确地反映公司收益以及披露。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上出现了一些金融工具的创新,如期货、期权等,这些金融工具由于市场的运作使得他们的价值无限制地扩大,不能真实反映其真实价值,可能会引起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的剧烈变化,最终导致严重后果,金融工具的创新也是这次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金融工具所包含的未实现的利润增加了公司的利润总额,一些老企业持有资产的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差甚远,将导致未来的利润变化,还有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的价值等都会有一些未实现的利润,这些都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而公司财务报表的利润表中没有把这些加于区分,在财务报告的附注中也没有详细地披露金融工具的创新等所可能带来的问题。

2、没有详细地披露股东权益方面的信息。投资者或是为赚钱或是为了控制权,现在的股东经济利益的来源不再仅限于公司的利润,而有很多方面如股票的市差,这就是股东相对的很关心股份的市场价值,公司的经营者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会努力地提高股票的市价,或者发放更多的现金股利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公司用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方式通过降低转换价格来降低债券利息,而这部分利息就转化为公司的利润,粉饰财务报表,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同时,转换价格低于市价,转换之后会使原有的股东利益受到损失。在财务报告中没有反映这种利用可转换债券来增加利润给股东带来的影响。

3、财务报告过于冗长和专业化,以及信息的不及时性。投资者一般是社会公众,他们从事各种各样的职业,除了从事财务工作,大部分投资者不可能理解财务报告中的一些专业名词,这样他们在看报表时不能很好地理解其所反映的财务信息,而且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越来越冗长,一般的都是几十页,若是大的集团甚至上百页,这样,一般的财务人员要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信息都需要很大的精力,更何况一般的社会公众,不利于投资者做决策,他们有时候做决策都是追随者。另外,一般的年度财务报告要在4月份才陆续的出来,这样造成信息不及时,使投资者错失投资机会。

(二)从债权人角度分析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债权人关心的是能不能收回贷款,公司能不能偿还自己的债务主要看公司的偿债能力以及公司的盈利能力,而这些指标的计算要依赖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1、提供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不完整。债权人要分析公司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营运能力,计算财务指标利用的数据来自报表,而一些数据缺乏准确性,如资产负债率=负债/总资产,由于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衍生工具等中的运用,使得其资产的数据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使得资产负债率降低,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中的存货的计量,以及应收账款的计量也是伪造比率掩饰偿债比率的一种方法,存货故意积压和滞销,年终时故意地将借款还清,下年再借入等。在计算利润时,公司把未实现利润,人为地操纵“准备”等来增加利润,从而提高每股盈余,以表示公司具有发展潜力。

2、没有详细地披露担保和抵押以及公司信用状况。债权人要关注股市的担保以及信用等状况,看是否公司担保抵押的对象以及是否具有连带责任等问题,财务报告一般披露了公司的担保抵押情况,但是只是列出了担保的对象、金额等,没有具体的详细的说明所提供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是否具有能力偿还贷款而不连累公司,以及提供担保是否附带有一定的条件;抵押物如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是否在一段时间内会发生贬值不能偿还贷款等。而且上市公司报告中一般没有披露公司的信用状况,信用是现代市场一个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高新技术开发行业,由于其风险大,需要的资金数额大,公司的信用好就可能在资金紧张时易融通资金,以保证生产的日常经营。

(三)从公司管理者角度看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基于两权分离产生的委托关系,管理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博弈,而且基于信息不对称,管理者和经营者追求的目标也存在着冲突,因此,为了更好地监督经营者能更好的实现管理者的目标,充分地揭示管理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内在关系,财务报告要详细披露与经营者相关的信息。财务报告定时地披露了公司董事会以及监事会报告、管理层的报酬等信息,但不能充分地披露公司的激励机制,使信息进一步的透明化,从而看管理层的管理水平是否真正的有效。

(四)从社会角度看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社会是一切企业活动进行的载体,它既是企业创造财务的受益者,同时也是企业环境污染的受害者,特别是制造业和加工业。企业与社会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社会环境是企业得以生存的前提,如果企业不重视环境,一味的索取而不回报,这样会导致企业不能持续经营,进而基于持续经营假设下的会计信息就毫无意义。因此,财务报告应重视企业对环境的披露。而目前公司财务报告由于自身的原因对此没有披露太详细。

二、改进财务报告的建议

(一)加强全面收益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要对利润表中的利润进行区分,分别披露已经实现的净利润以及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特别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的投资性房地产以及生产性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要分开记录,充分地披露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的资产和负债,以便投资者财务分析,能够使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

(二)要及时全面地披露会计信息,同时保证会计数据的正确性。科技的不断进步,使目前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投资者和债权人要时刻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会计报告的滞后性影响他们的决策。同时,会计数据不准确,致使财务分析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而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人力资源信息也要进一步的披露,这都关系着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

适当的进行表外披露一些关于企业未来价值的信息,人们会关注企业的发展潜力,人们不可能用过去的经营成果来衡量未来的发展,企业适当地披露如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研制的新产品等信息来增强投资者和债券人的信心。

(三)加强公司信用及风险的信息披露。公司信用越来越重要,公司的信用等级不同所受到的贷款待遇等不同,公司的信用越好越能有效地筹集资金,以及得到更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信赖。同时,由于信用风险会对公司或个人的利益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信用风险管理变成很重要的工作,公司常有专门人员,针对各个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作评估来衡量可能的损益以及降低可能的损失。

(四)建立财务预警模型,加强财务管理。公司未来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公司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结合国际或国内著名的财务预警模型建立自己的财务预警模型,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及相关资料的分析,利用其数据将企业面临的危机情况预先告知企业经营者和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并分析其原因和隐蔽问题,以便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同时也使投资者知道公司处于何种境况之下,便于做出决策。

(五)加强企业对环境的信息披露。企业和环境密不可分,国家也重视绿色会计的发展,因此企业要保护环境,尽量地减少污染,对社会做出贡献,如披露对社会的贡献率,同时揭示企业自然资源的消耗情况,看资源的投入和产出是否平衡,这是新经济对会计的一个挑战。

(六)加强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及风险的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市场上出现了很多的创新金融工具,如期权、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而金融工具的计量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的,美国金融危机把原因归结为公允价值的运用,其美国财政部已经颁布停止使用公允价值。而且公允价值的运用具有一定的困难,无论是在技术还是操作中。特别是在我国,市场发展不完全性,给公允价值的运用以限制,现行会计准则中有投资性房地产、生物性资产等规定允许使用公允价值,因此要谨慎地运用公允价值,在报告中具体的披露公允价值的运用情况、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和风险情况,及时地关注公允价值的变动,以保证企业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潘芳.对完善企业财务报告的粗浅看法.工作研究,2008.8.

[2]马梅芝.财务报告存在的缺陷及改进建议.财务通讯,2008.9.

金融理财开题报告篇4

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2005年,中国财政部在全面总结多年来会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制定完成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此期间,IASB多次派专家与财政部会计司团队一起工作。2005年11月8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CASC)与IASB签署联合声明指出:中国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同时,IASB确认了中国特殊情况和环境下的一些会计问题,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这些问题上,中国可以为IASB寻求高质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决方案提供非常有用的帮助。

2009年11月4日,IASB了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基本消除了与中国关联方准则的差异。

2010年,IASB通过年度改进项目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改,允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将改制上市过程中确定的重估价作为“认定成本”入账,并进行追溯调整。此举有效解决了中国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估引发的会计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部分非上市金融企业和中央大型国有企业实施,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目前已扩大到几乎所有大中型企业。三年实践证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得到了平稳有效实施,对于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完善,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8年5月,IASB派专家对中国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进一步确认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平稳有效实施的结论。2009年10月,世界银行就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和有效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明确指出:“中国改进会计准则和实务质量的战略已成为良好典范,并可供其他国家仿效”。

中国香港从2005年开始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中国内地会计准则实现国际趋同并有效实施后,2007年12月6日,中国内地与香港签署了会计准则等效联合声明,确认两地会计准则等效互认。欧盟从2005年开始在上市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欧盟委员会在对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和有效实施情况评估后,于2008年12月12日就第三国会计准则等效问题规则,确认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欧盟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决定自2009年起至2011年底的过渡期内,允许中国企业进入欧盟资本市场时直接采用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

以上表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经实现了趋同,并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范围内平稳有效实施,得到了国内外广泛认可。

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国支持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积极推进中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

为应对本次国际金融危机,2008年11月,G20华盛顿峰会深刻分析和总结了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提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对策,以及改进IASB治理结构和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的目标。2009年6月,金融稳定论坛(FSF)改组形成的FSB在瑞士巴塞尔举行成立大会,决定设立标准执行委员会以促进各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

2009年9月,G20匹兹堡峰会再次呼吁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加倍努力,通过独立的准则制定程序,制定一套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

根据G20和FSB的要求,IASB积极研究国际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相关会计问题,在完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果,主要包括:(1)成立金融危机咨询组,提出了改进财务报告应对金融危机的系统化建议;(2)制定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一套统一的指南;(3)推进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复杂性的综合项目,简化金融工具分类、计量、减值和套期等会计准则;(4)全面修订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明确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和特殊目的主体会计处理问题;(5)加快保险合同等会计准则项目的制定步伐。上述趋同项目将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中国高度赞赏和支持IASB为应对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和落实G20、FSB要求所做的不懈努力。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会计准则已实现国际趋同的基础上,密切跟踪IASB相关会计准则的重大修改和制定工作,组织了会计理论和实务界专家等组成若干项目组,结合中国的实际开展深入研究;同时与亚洲、大洋洲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成立了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AOSSG),反映本地区的情况和建议。中国始终坚持会计准则趋同互动原则,主张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实现其高质量、权威性和全球公认性,必须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这样,中国才能保持其会计准则的持续国际趋同。

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时间安排

金融理财开题报告篇5

内容摘要:韩国的会计制度是在引进中修改完善的,这种范式对韩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影响颇深。韩国基于通过信息价值的提高获得长远利益,对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给予高度重视而采取完全采纳战略,实行与国内会计准则并轨的策略,逐步扩大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企业范围,基本实现了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赢得了国际社会对韩国企业的信赖。但是,韩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考虑借鉴的成分占主导,自主制定会计政策的成分相对较小,从而产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能反映国内特殊经济情况等问题。研究韩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历史变迁与进程,有助于借鉴其加强区域合作成功经验,以维护我国长远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韩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变迁与进程

韩国会计制度的历史变迁

韩国会计制度是从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引进,结合本国的经济背景修改后得以发展而成的,其会计原则是企业会计实务诸多原则中概括出的公正、可行的原则。由于韩国在20世纪早期受到日本的侵略,日本在19世纪末采用欧洲大陆法系制定《商法》对韩国影响深远。因此,韩国是根据一部可以上溯至拿破仑一世时期对罗马法律体系解释的商业法案制定会计法规的。

纵观当今诸多发达国家会计制度的发展历程,以特定经济条件背景的会计实务为先导,经过一定的经济社会变化过程逐步调整,慢慢积累并得到发展,从而成为会计惯例在整个行业中普及并得到社会的认可,最终成为一种社会制度,英国、美国的会计制度几乎都是经历了这样的历史过程而得以确立。在韩国,经济发展初期的资本积累大部分依赖于个人或国内证券市场,但随着外国企业直接投资的增加,不可避免地遇到了国际会计问题,经济的国际化必然要求伴随会计的国际化。韩国会计的发展历程基本经历了会计原则期(1958-1981)、企业会计准则稳定期(1981-1998)、会计发展变革期(1998年至今)。

20世纪50年代,韩国政府为了挽回内战带来的经济损失,确定了以经济复兴为目标和促进经济建设的方针,为实现引进外资、发展企业、税收公正、股权投资民主化、健全金融制度等目标,于1958年制定《企业会计原则》与《财务报表规则》,用以指导和评价企业经营活动。之后,1962年制定了《商法》,将出口作为首要目标,为促进商品对外出口及企业规模的扩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如《证券交易法》(1962年)、《关于培育资本市场法律》(1968年)、《企业公开促进法》(1972年)等,至此韩国开始逐渐摆脱以往日本对韩国经济的影响。韩国的会计法规体系最初多受日本的影响,属于大陆式的成文法系,后来随着到欧美等国留学人员的增加,接受欧美会计模式的人增多,逐渐转化为欧美式的法律体系。

20世纪70年代后,韩国政府和会计界针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认识到修改会计原则的必要性,并多次进行了修改。1981年,合并了以往会计的诸多原则、规则、法令等多元化的规则,包括《企业会计原则》、《财务报表规则》、《关于上市公司等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等的财务报表的规定》等,出台了作为统一准则进行会计业务处理的《企业会计准则》。1997年,韩国金大中政府面临着经济危机,为了改革当时影响韩国经济发展的企业制度以获得国际社会对韩国企业的信赖,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要求,大幅修改企业会计准则,试图实现国际趋同,以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信息,提高企业经营的透明度以获得国内外对韩国财务信息的信赖度。

1997年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对韩国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了帮助韩国经济走出低谷,世界银行向韩国提供了一系列的援助,其中包括向韩国提供数笔贷款。1998年10月,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总额为20亿美元的第二批结构性贷款所附条款要求,韩国政府同意成立独立的民间组织形式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韩国证券期货委员会为了迎合企业会计准则的修改,于1998年12月制定了银行、证券、保险业的会计准则,于1999年3月制定了综合金融业和证券投资信托业会计准则,于1999年6月制定了相互信用金融的会计准则,其内容符合国际标准的相关准则,提高了财务资料的可信度。1999年6月底,完成这些基础工作后,韩国开始构思一个结合美国FAF和FASB的民间机构模型,设立了社团法人韩国人会计研究院(KoreaAccountingInstitute,简称KAI),后来改称韩国会计准则院,包括韩国公认会计师协会、金融监督院、证券交易所、韩国证券业协会、大韩商工会、全国经济联合会、银行联合会、上市公司协会等14个团体理事会员,并于1999年9月开始执行其业务,同年12月在国会通过《关于股份公司外部审计的法律》第十三条的修正案和金融监督院的相关规定,这为韩国会计准则院的成立奠定了法律依据。2000年第三季度,韩国会计准则院的会计准则委员会(KoreaAccountingStandardsBoard,简称KASB)接受了金融监督院的委托,开始执行制定和修订会计准则及回复质疑等业务,同时向社会公开了会计准则的整个制定过程,其做法是积极运用韩国会计准则院的网站,定期向一千名网上会员公开会计准则草案,采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或提供报告等形式,提高会计准则的适用性和可理解性。

从1999年开始,韩国金融监督院会计制度审议委员会制定韩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2003年,韩国会计研究院会计准则委员会修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内容由绪论、财务报告的目的、会计信息的质量特性、一般目的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基本要素、财务报表基本要素的确认、财务报表要素的计量七部分组成。为了促进韩国环境会计实践,韩国环境部(KMOE)于2000年1月引进一个由世界银行资助的关于“环境会计体系和环境业绩指标”的特别项目,这一项目促使韩国会计协会(KAI)2001年出台了一个覆盖环境会计相关范围的关于“环境成本和负债的会计标准”报告,其目的在于提供理论基础及在韩国引进环境会计的相关方法,主要包含环境会计的定义和领域、环境会计的概念框架、环境会计在韩国的实践和环境会计标准草案。2002年韩国环境部(KMOE)颁布了环境报告指南,以帮助公司环境信息,鼓励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实施环境管理。

韩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进程

(一)韩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交流与并轨策略

近年来,中、日、韩三国之间的经济交流不断深入和发展,会计领域的交流日益活跃。中、日、韩三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是中、日、韩三国于2002年初,为顺应会计国际协调和趋同的新形势建立的一个促进区域会计交流与合作的机制,每年举办一次,由三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轮流主办,主要就各方在会计准则建设和国际趋同中的问题和经验交换意见,共同交流各国会计准则发展的最新形势和面临的问题,协调会计国际趋同的立场,发挥区域合作和交流的优势,目前已成功举办了八届。近几年的会议举办情况是:2005年9月在中国西安召开,2006年8月在韩国首尔召开,2007年在日本召开,2008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于2005年9月的西安会议,三国一致同意组成中、日、韩三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联合工作组,共同研究三国会计准则的相关问题,并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映三国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立场和意见;特别是2008年10月的北京会议,交流了中、日、韩三国在会计准则建设、实施和国际趋同方面的最新成果,以及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一系列反应对会计准则的影响表示了关注。

2006年8月的韩国首尔会议,三国分别在会上通报了近来各国会计准则建设和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政策和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就联合工作组在解决三个共同关心的会计问题的进展情况提交报告;在这次会议上,韩国会计准则理事会副主席徐正雨介绍韩国会计准则制定的最新进展和韩国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工作进展。报告指出自2005年10月以来,韩国会计准则理事会已颁布两份新的韩国会计准则声明――第22号关于以股票为基础的报酬支付的声明和第21号关于准备、提交财务报表(一)的声明和关于雇员福利的征求意见稿,还有三份韩国会计准则处于最后完成阶段。2006年1月26日,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宣布成立专门工作组,就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路线图。一旦政府宣布了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官方路线图,韩国会计准则理事会将通过适当的简化过程颁布韩国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必要的话将去除选择性处理方法或增加披露要求)。届时,上市实体和非上市金融机构都必须遵循韩国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韩国会计准则理事会将继续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订,包括提高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征求意见稿或讨论文本的评论的整体质量,与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日本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其他国家准则制定机构开展积极的信息和观点交流。

韩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有序展开的。2005年5月,韩国组织特别工作组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采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了韩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韩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采取的是完全采纳(fulladoption),多步骤、多层次地与国内准则并轨的策略。韩国采取完全策略是基于出现新的经济业务时,有现成的国际标准可依据,而且从长远角度来看有望通过信息价值的提高获得利益。韩国的多步骤、多层次遵循三阶段的安排,即第一阶段是企业自发选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阶段,仅限于上市国际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大企业;第二阶段,对上市国际公司赋予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义务化,对上市的一般企业和非上市的大企业允许选择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韩国会计准则;第三阶段,在提高企业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适应能力的基础上,在所有上市公司中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由此看出,韩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的多层次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内财务报告准则的并存。

(二)韩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计划及其内容

韩国为了加快引进国际会计准则的步伐,建立了《会计准则国际化筹备委员会》。通过广泛听取学术界和业界的意见并深入研究,已确定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计划,并于2007年3月在韩国首尔召开了韩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计划会,会上发表了引进国际会计准则的计划。

此计划的主要内容有:一是除与法律法规相矛盾的部分以外,原则上全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修改法律法规进行统一;国际会计准则中有两种以上处理方法的,只允许采用其中一种处理方法。二是国际趋同首先在上市公司实施,非上市公司以自愿为原则;国内另外制定非上市公司会计准则。三是国际趋同过程中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作用主要是:制定非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引进国际会计准则;积极参与制定国际会计准则,并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反映韩国的实际情况,紧密协助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工作;对引进国际会计准则的问题进行表决。四是引进国际会计准则的程序,由金融监督院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引进要求,通过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组织,广泛听取意见、集中意见、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告给金融监督委员会,由金融监督委员会公布国际会计准则的实施。五是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从2009年开始,以自愿为原则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从2011年开始,上市公司必须采用国际会计准则;非上市公司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以自愿为原则,无强制规定。六是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以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对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的公司进行审计。

由此看出,韩国会计准则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成果是最大程度地吸收,同时兼含选择。在制定本国准则时都在最大程度上吸收国际会计准则的研究成果以促进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但是各国准则制定机构也同时对本国经济环境中与国际会计准则产生背景不同的一些特殊问题表示关注,韩国也认为在大的原则一致的情况下,应允许各国准则制定机构根据本国实际对一些会计政策作出选择。韩国的模式是首先考虑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在国际会计准则没有相关规定或规定不够详细的情况下,参照美国会计准则,只有在上述两者均不存在或不适用的情况下,才考虑制定本国的准则。由于世界银行的要求,韩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考虑借鉴的成分占主导,自主制定会计政策的成分相对较小。韩国会计准则在体例结构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非常相似。另外,在具体会计政策的选择上,也受到世行等国际组织的影响,如韩国固定资产准则中要求以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计量基础,采用这一方法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韩国的税法允许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而且世行对韩国贷款的某些指标的计算,也是以资产的重估价而不是历史成本为基础的。

结论

韩国会计制度发生革命性变化的直接契机是亚洲金融危机和来自国外的压力,以及韩国政府为了提高企业信息的透明度而进行的一系列改革。韩国会计准则的发展虽然有了巨大的变化,但完全实现国际趋同还有一些距离。韩国在会计准则的改革过程中逐步认识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迫切性,采取条件成熟下的完全采纳战略,但趋同是采取多层次、多步骤策略。基本实现了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专业化、会计准则制定过程的民主化等。

韩国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和沟通,特别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过程。韩国的理论界相当重视对外交往,会计界知名人士对韩国会计准则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的合作关系非常重视,呼吁韩国会计界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过程和相关课题,及时把握其动态,确保韩国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经改组后,理事会及咨询委员会构成比例发生了很大变化,以英、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导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进程,因此要在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更有发言权,区域间合作就显得相对重要。中、日、韩三国在某些会计问题上具有相似性,三国的一致性意见已经引起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充分重视和考虑,中、日、韩三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定期的务实协商,实现了区域会计交流与合作,有利于维护亚洲国家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韩国会计准则委员会.韩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M],2003

2.[韩]尹承俊等.会计准则多层化战略(试案)[J].韩国会计研究报告,2005

金融理财开题报告篇6

关键词:金融机构;会计分析;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06)10-0075-03

新《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第三条规定,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1]会计分析包括人民银行对自身的会计分析和对金融机构的会计分析。目前,前者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后者尚在探索阶段。本文试就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会计分析做出相关探讨。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会计分析的内涵

根据“新制度”,笔者认为会计分析的完整内涵应该是:会计分析主体遵照既定的基本原则,采用数据对比和计算、图表示意、数学建模及文字说明等特定分析方法,对被分析单位的会计财务资料进行科学的搜集、加工和处理,进而生成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一种会计实践活动。依照对会计分析内涵的认定,应从以下几点理解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会计分析。

1.会计分析主体是人民银行会计部门。会计分析主体是人民银行会计部门,而不是人民银行其他部门。会计分析需要分析者具备丰富的会计实务经验、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文字综述能力,能够把握好国家的相关金融财会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金融机构开展科学的会计调研。同时,还要站在会计工作全局的高度,组织协调内部和外部各种会计关系。而且人民银行会计部门作为会计主管部门,具备对金融机构进行会计分析的有利条件。

2.会计分析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新制度”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银行“会计分析遵循以下原则:客观性原则,一致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及时性原则。”[2]对金融机构会计分析要在一定的前提和准绳下进行,从会计分析实践中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认识,能够提高会计分析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会计分析要采用一定的方法。除了“新制度”列举的会计分析方法外,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会计分析,要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同问题区别对待。总的方法原则是: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专项和综合分析相结合,文字说明、图表示意和数学模型分析相结合,历史和预测分析相结合,定期和不定期分析相结合。

4.会计分析客体是金融机构提供的会计财务资料。从理论上讲,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会计分析所指向的对象是金融机构的资金运动,但观念上的资金运动只能反映在有形的载体(即金融机构的会计财务资料)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这为人民银行确定会计分析客体提供了法律依据。[3]

5.会计分析目的是提供对经济决策者有用的会计信息。会计分析目的也叫做会计分析目标,它既受制于会计目标,也是会计目标在会计分析中的体现。根据国内外研究成果,有受托经济责任和决策有用性两种观点。本文把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会计分析目标界定为决策有用性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会计分析主体和被分析单位之间不存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金融机构虽然由国家绝对控股,但人民银行不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的部门,金融机构也无需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向人民银行负责。因此,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受托经济责任是否履行的问题。二是会计分析主体与被分析单位之间是宏观调控部门与微观经营部门的关系。人民银行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部门,需要微观经营性金融机构提供大量的经济信息,以便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货币政策、消除金融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因此,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会计分析主要是获取决策有用信息。

二、当前对金融机构开展会计分析存在的问题

1.会计分析主体面临问题有待解决。

(1)部门分工不明确。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明确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是由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或者是会计部门负责接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报送通知”)也没明确银行业金融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哪个部门报送会计资料。[4]《金融统计规定》确立了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各金融机构收集的统计数据,根据条法司解释,会计财务资料也应该由统计部门“归口”管理。[5]

(2)政策执行有难度。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会计部门迟报会计财务资料的现象突出,并对人民银行要求其报送“必要的...资料”的权力提出质疑。人民银行分支行对金融机构迟报会计财务资料时应做何处理,要求金融分支机构报送“必要的”会计财务资料时遭到拒绝应该怎么办,解决这些问题亟需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指导。

(3)资料搜集效率低。人民银行催收金融机构会计财务资料时,由于对金融机构内部职责分工情况,不知道应该与金融机构哪个部门进行联系沟通。经调查,发现金融机构会计财务资料可能由会计结算、计财、资金营运或者信息部门多头负责,协调难度较大。

2.会计分析原则有待完善。“新制度”规定的会计分析原则更多是基于人民银行对自身会计报表分析的考虑,如果要指导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会计分析,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完善。譬如说,“新制度”对“一致性”的解释是:“会计分析采用的数据前后各期口径一致,口径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6]对人民银行自身和单个金融机构的会计财务资料而言,一致性原则可以保证纵向可比;对于同一时期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会计财务资料进行横向比较的话,一致性原则并不适用。

3.会计分析方法有待拓展。目前,会计分析主要采用比较和计算、图表示意及文字说明的方法。即使是这些常用的比较和计算方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会计部门可以对某个金融机构不同时期的会计财务数据进行时间序列分析,也可以对同一时期不同金融机构的会计财务数据进行截面数据分析,但是进行时间序列和截面分析交叉的平行数据分析还有难度。此外,建立经济数学模型是重要的分析方法,还未能实现与会计分析的结合。

4.会计分析客体有待明确。会计分析客体是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供的会计财务资料,即会计报告和相关资料。会计报告指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业务状况表等主表以及附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相关资料是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资料。目前,相关法规对什么是“必要”、什么情形或程度下才“必要”、“必要”涉及哪些内容等还没有予以明确。

5.会计分析目标有待细化。决策有用性是会计分析总体目标,需要把它细化成会计分析具体目标才具有可操作性。“新制度”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体现了人民银行对自身进行会计分析的具体目标。[7]但是,对金融机构进行会计分析的具体目标是什么还有待研究。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会计分析和对自身会计分析不同,与金融机构对自身会计分析在分析主体、主要内容、关注事项等方面也有很大差异。如果不明确对金融机构会计分析的具体目标,则不能保证会计分析主体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分析信息。

三、做好对金融机构会计分析工作的对策建议

1.内部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权限,做好沟通协调。首先,在采集金融机构数据时,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和统计部门应该合理分工,建立内部会计信息共享机制,防止出现信息冗杂。其次,从法规、制度上明确会计部门归口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会计财务资料。这是因为:第一,目前统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全科目上报”统计体系报送会计数据,并没有接收原始的会计财务资料;第二,统计部门提供的会计数据过于粗略,不能满足会计部门会计分析的需要。最后,加强会计部门与金融机构对口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对于金融机构故意迟报、拒报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8]

2.完善会计分析原则。笔者认为,把“新制度”第七十五条规定中的“一致性”改为“可比性”比较恰当,可比性包括纵向可比和横向可比,前者是“新制度”规定的一致性原则,后者是解决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统一口径的问题。另外,对金融机构的会计分析应遵守可行性和重要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就是凭借现有的技术条件、人力条件和时间条件可以实现,并且能通过成本效益检验。重要性原则对金融机构一些影响重大、性质特殊的会计事项和会计项目进行重点和专题分析,提高会计分析信息的相关性。

3.拓展会计分析方法。建议利用专业的统计分析软件,把计量经济学方法引入会计分析当中。不同时期、不同金融机构的会计数据累积到一定程度,可以建立面板数据(paneldate),形成立体矩阵,同时交叉进行截面数据分析和时间序列趋势分析。经济数学模型是采用数学语言将复杂经济现象背后隐藏的经济实质抽象出来而组成的简单数学方程,它具有很强的实证性,可以用来解释数据关系和预测未来变化。

4.界定清楚“必要的…资料”的范围。会计分析起点是会计报告,但是,随着分析的深入,需要掌握其他充分、相关的会计财务资料。然而,金融机构认为向人民银行提供会计报告可以理解,其他相关资料规定不明确就不愿意提供。因此,界定清楚“必要的”范围十分迫切。根据调研结果,笔者认为除了“报送通知”列举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相关资料等内容以外,[9]至少还应该包括金融机构的以下内容:会计政策变更,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会计调整事项,会计控制和财务制度,会计报告格式和内容变化说明,或有事项、表外披露事项,重大财产损失处理,IPO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审计标准、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建议审计调整事项,资产评估事项,审计前后会计报告变化说明等。

5.确定会计分析具体目标。要确定会计分析具体目标,首先应明确人民银行哪些部门是会计分析信息的需求者;其次,这些部门需要什么样的会计分析信息;最后,会计部门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会计分析信息。建议各分支行会计部门对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开展会计分析信息需求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将信息需求按部门、按性质进行归类,确定若干可以实现的、满足相关部门实际需要的高质量会计分析具体目标。

参考文献:

[1][2][6][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R].20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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