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区别(6篇)

daniel 0 2025-12-20

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区别篇1

(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为美国跨国公司扩大对外直接投资带来了新的动力

首先,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使跨国公司能更好地将其所有权优势与东道国的区位优势相结合,为跨国公司调整其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和增加对外直接投资带来了动力。随着各国关税水平不断降低,非关税壁垒不断减少,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在东道国的中间投入品进口也越来越自由。这一方面,使跨国公司能通过内部贸易,为一些子公司解决因东道国难以提供足够符合其要求的中间投入品而带来的质量控制问题;另一方面,公司内部贸易的发展还可以使跨国公司根据不同东道国的区位优势,通过直接投资实行区域性专业化生产,从而获取规模经济利益。此外,公司内部贸易的发展还为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获取额外收益提供了方便。其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加剧了东道国国内市场竞争,促进了东道国整体市场环境的改善和劳动力市场弹性的增强,为子公司降低在东道国的生产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创造了更好的条件。最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特别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二)金融全球化为美国跨国公司扩大对外直接投资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首先,金融市场全球化从两个方面降低了美国跨国公司的筹资成本。第一,随着金融市场全球化的发展,套汇、套利活动加剧,全球利率水平进一步趋同,并趋于下降,这降低了跨国公司间接融资的利息成本。第二,金融市场全球化降低了企业在金融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成本。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其一,金融市场全球化大大改变了资本供应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金融市场全球化的发展使企业的潜在投资者大大增加,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竞争以及金融中介机构(主要是投资银行)之间的竞争,大大降低了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利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其二,金融市场全球化使争夺企业控制权的竞争更加激烈,从而强化了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降低了企业直接融资的利息成本。金融市场的全球化给企业管理人员带来了强大压力:如果他们经营管理不善,企业就很可能成为被兼并的目标。相反,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就会使企业现有投资者受益,潜在的投资者也会随之增加,这有利于企业降低进一步融资的成本。其三,金融市场全球化降低了证券交易的成本,直接和间接地降低了企业直接融资的成本。在金融全球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证券经纪人、投资银行的内部竞争及彼此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它们为争夺客户而不得不降低服务价格,从而降低了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证券交易成本。同时,企业也可通过选择效率高的证券交易所,降低证券交易的成本,进而降低筹资成本。另外,进入国际金融市场融资的企业对信息的披露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因而通过得到有价值的内部消息进行内部交易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这样,从事该企业证券交易的投资人和证券经纪人将会增加,该企业证券的流动性也会增强,从而筹资成本降低。其四,金融全球化使企业能有效利用各种不同的筹资工具,特别是一些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技术,以降低风险和筹资成本。

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所带来的筹资成本降低正是美国跨国公司增加从国际资本市场筹资以扩大其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动力和基础。

其次,由于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金融市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金融市场连续24小时运营,这大大便利了美国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管理其公司体系的筹资和资金分配,促进了美国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迅速扩大。

最后,金融市场全球化为美国跨国公司更好地规避金融风险提供了更好的条件。

(三)投资全球化的发展为美国跨国公司扩大对外直接投资创造了必要条件

从本质上讲,投资全球化是资本及其相关要素(技术、管理技能等)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合理地流动,它主要表现为投资自由化、规范化以及资本大规模跨国流动。投资自由化和规范化的发展,一方面扩大了美国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空间,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其对外直接投资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大大促进了美国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经济全球化与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的变化

长期以来,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占领国际市场一直是美国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战略目标,因此,东道国市场的规模和开放程度是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两个最重要的决定因素。美国对外直接投资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向发达国家倾斜,此后,美国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占其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不断下降。60年代后半期、70年代和80年代,这一比重都保持在25%左右的较低水平。虽然美国对发达国家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对外直接投资区位格局在90年代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但90年代美国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力度明显加大。1990~1999年,美国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总额约2625.7亿美元,相当于80年代的5.7倍,约占90年代其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33.1%,比80年代高近7个百分点。90年代美国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较大幅度增长,与80年代末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大规模、全方位推进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贸易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为美国跨国公司调整其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带来了压力

贸易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一方面使国际贸易渠道越来越通畅,但另一方面也使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由于国际贸易环境越来越自由,突破市场壁垒,就地生产、就地销售作为传统的影响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的因素,其重要性大大减弱。而降低生产和研发成本,提高企业的技术实力和产品的竞争力,以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更激烈的国际竞争显得更重要。获取发展中国家廉价的自然资源、劳动力以及知识、技术、技术人才等“创造资产”(CreatedAssets),正是9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大量增加的重要原因。从9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雇员人数及劳动力成本变化的情况看,9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大量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也确实降低了其总体劳动力成本。1983年,美国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雇员总数为638.3万人,1989年增至662.2万人,雇员年均增长率仅为0.6%。与80年代相比,9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雇员数增长快得多,由1990年的683.4万人上升至1999年的890.7万人,(注: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ea.doc.gov)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年均增长率高达3.4%。而且,海外子公司雇员人数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美国跨国公司将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大量转移至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所致,其海外子公司仅在阿根廷、巴西、智利、墨西哥、印尼、韩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10个发展中国家的雇员人数就从1983年的124.9万人增加到1999年的211.2万人,在这10个发展中国家的雇员数占其跨国公司体系雇员总数(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雇员之和)的比重也相应地由1983年的5.0%上升至1999年的7.3%。在海外子公司雇员人数迅速增加的同时,美国跨国公司总体劳动力成本上升幅度却大大下降。1990~1999年,海外子公司雇员数占跨国公司体系雇员总数的比重由1983~1989年的年均25.7%上升至29.4%,海外子公司雇员工资年均增长率由1983~1989年的7.9%降至1990~1999年的2.7%,相应地,美国跨国公司总体劳动力成本年均增长率则由1983~1989年的4.5%降至1990~1999年3.0%。(注:根据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ea.doc.gov)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整理。)由此可见,9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大量增加确实降低了其总体劳动力成本。另外,9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研发投入,利用发展中国家廉价的科学技术人才进行研究开发,对降低其研发成本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投资全球化的发展使美国跨国公司大量增加在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成为可能

80年代以来,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来,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从限制外商直接投资向欢迎和鼓励外商直接投资转变。剧变后,这些前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也向国际资本敞开了大门,这样,80年代末以来,投资自由化浪潮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投资自由化可以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个层次。从单边层次上看,投资自由化主要表现为东道国外资政策自由化和投资硬环境的改善。从各国外资政策和法规变化来看,仅1991~1999年,东道国(绝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对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政策和法规的调整多达1035项,其中94%(注:UNCTAD:WorldInvestmentReport,2000,p.6.)对外商直接投资有利。在实行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政策自由化的同时,发展中国家自80年代中期以来在交通、电力、通讯等方面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大大改善了投资硬环境。从双边和多边层次上看,投资自由化主要表现在双边和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不断增加。1999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达1856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达1982个,(注: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ea.doc.gov)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分别是1980年的10.3倍和2.8倍。另外,世贸组织多边协定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也大大促进了国际直接投资管理的自由化。

在不断趋向自由化的同时,国际直接投资管理也在向规范化方向发展。这种规范化主要体现在区域和多边两个层次上的国际直接投资协调。区域层次的协调主要是区域一体化协议中包含的关于投资问题的条款。这些包含在一体化协议中的条款多是具有强制性的,例如欧盟成员国间资本自由流动的协议、1987年《东盟投资协定》、南方共同市场投资议定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区域层次上国际直接投资政策协调的主要内容往往在于放松对国际直接投资进入和开业的限制,进而取消歧视性经营条件以及进行投资保护等。这一层次投资协调的目的一方面是鼓励国际直接投资,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规范和引导投资,促进国际直接投资的有序化。在区域层次的国际直接投资协调不断发展的同时,80年代中期以来,多边层次的国际直接投资协调也在不断加强。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一揽子”协议中包含了三个与国际直接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尽管这三个文件涉及的只是外国直接投资待遇的个别方面,但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其他两个协定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问题提出了总原则。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其核心内容就是取消所有与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条款”和“取消数量限制条款”不一致的投资措施。这三个法律文件一方面将会推动国际直接投资的进一步自由化,但另一方面,它们也将推动国际直接投资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另外,旨在规范国际直接投资的双边、多边及区域内谈判越来越多。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组织和主持下,一些关于国际直接投资管理的多边谈判或讨论正在进行。在1998年6月举行的美洲自由贸易区谈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谈判各方同意由投资谈判小组制定一个包含广泛权利和义务的投资管理体制框架。南部非洲发展委员会、非洲国家组织也在就区内投资管理进行讨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内进行的关于多边投资协定(MAI)的谈判在1998年已告一段落,MAI的草案已经公布。MAI规定了透明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原则,并对没收外资资产、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业绩要求及争端解决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尽管由于美、欧之间利益的严重冲突而导致MAI未能达成最终协议,但MAI谈判表达了发达国家试图推动国际直接投资进一步自由化和规范化的愿望,而且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阿根廷、智利、新加坡等也不同程度地表示愿意加入MAI,这表明国际直接投资的规范化有向更广泛、更深入方向发展的趋势。

全球范围内投资管理的自由化和规范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外资政策的自由化和投资硬环境的改善,增强了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吸引力,这正是9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大量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重要原因。

(三)金融全球化为美国跨国公司大量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这种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金融市场全球化降低了美国跨国公司的筹资成本,增强了美国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包括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的能力。

第二,金融市场全球化也为美国跨国公司转移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的风险提供了良好的条件。80年代中期以来,在金融自由化改革不断推进的同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也迅速发展。从股市市值占GDP的比重情况看,1990年,阿根廷、巴西、智利、墨西哥、新加坡、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股市市值占GDP的比重分别为2.3%、3.5%、45%、12.5%、93.6%、7.1%、13.4%、113.6%和28%,1998年分别上升至15.2%、20.7%、65.9%、23.3%、112%、23.5%、54.2%、136%和31.4%。(注:WorldBank,WorldDevelopmentIndicators2000,表5.2,。)发展中国家股市的发展一方面为美国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子公司就地进行直接融资提供了条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通过贷款和发行债券给公司带来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旦有风吹草动,跨国公司也可通过资本市场迅速抽逃资金。另外,随着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金融全球化进程,其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与国际接轨,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子公司在进行对外经济交易中能更好地利用国际金融市场有效降低汇率、利率风险。

经济全球化与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流向变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在将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由发展中国家转向发达国家的同时,其对外直接投资的部门结构也日益高级化。其主要表现是矿业、石油业在美国对外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制造业所占比重基本稳定,服务业的比重迅速提高。1970~1989年的20年中,矿业、石油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下降了20.2个百分点,服务业所占比重上升了26.4个百分点,制造业所占比重几乎没有改变,但制造业始终是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最多的行业。与70年代和80年代相比,90年代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配置发生了更深刻的变化:1990~1999年,美国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总额高达4255.6亿美元,(注:根据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ea.doc.gov)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整理。)占其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53.7%,大大超过制造业所占比重31.2%,首次取代制造业,成为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最多的行业。

与制造业相比,美国服务业所拥有的更明显的相对优势及世界各国经济服务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是90年代美国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发展的实体基础,而80年代中期以来,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迅速发展则是90年代美国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的直接原因。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始于80年代中期,它分为单边、区域性和多边三个层次。单边层次的自由化主要表现在各国对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放宽限制;区域贸易自由化主要体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中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有关条款及区域经济集团与周边国家签订的服务贸易协定,这些区域集团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澳新自由贸易区及南方共同市场等;而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则是多边层次上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集中体现。首先,《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世贸组织多边协议之一,所有成员方都必须接受,这使服务贸易自由化真正具有全球意义。其次,《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以无条件多边最惠国待遇为核心,包括保持透明度、对提供服务所需资格相互承认、实行自由化等一系列成员方所必须履行的一般性义务,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更为自由的环境;再次,就市场准入条款而言,尽管《服务贸易总协定》没有给市场准入下定义,但其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的6个方面的限制措施(除非成员在其承诺表中明确列出),这六大被禁止使用的限制措施十分清楚,操作性强,能有效减少纠纷并且便于监督。最后,《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将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列入承诺表,承诺涵盖12个部门和155个分部门,而且对于每一个分部门,承诺又根据服务贸易的4种方式进行了细分,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所要求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其广度和深度是史无前例的。

从世贸组织成立以来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方面的承诺来看,服务贸易自由化已取得重大实质性进展。以保险业和银行业自由化为例,发达国家已对直接保险服务的70%(注:AadityaMattoo,"FinancialServicesandtheWTO:LiberalizationCommitmentsoftheDevelopingandTransitionEconomies,"TheWorldEconomy,Vol.23,No.3,2000,p.361.)以及银行存贷业务的75%承诺实行自由化。发展中成员及经济转型成员承诺开放直接保险服务的50%,银行存贷业务的53%。(注:AadityaMattoo,"FinancialServicesandtheWTO:LiberalizationCommitmentsoftheDevelopingandTransitionEconomies,"TheWorldEconomy,Vol.23,No.3,2000,p.361.)而且,商业存在作为对这两个行业影响最大的贸易形式,19个发展中成员及经济转型成员承诺在直接保险服务贸易中,除了对建立当地企业实体保留一定限制外,不再对商业存在这种形式采取其他限制措施,26个成员承诺对银行存贷业务实行完全自由化。

80年代中期以来,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1990~1999年,美国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总量是1982~1989年对外直接投资总量的5.4倍,1995~1999年5年中,美国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总额是1990~1994年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2.2倍,超过了1983~1994年12年间美国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总和。由此可见,90年代美国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迅猛增长与服务贸易自由化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经济全球化与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方式的变化

长期以来,跨国并购在美国对外直接投资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自80年代后半期开始,跨国并购在美国对外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重出现加速上升的趋势。进入9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的跨国兼并活动风起云涌,一浪高过一浪。90年代,美国半数年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以跨国并购方式进行,特别是90年代后4年,跨国并购在美国对外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重都在60%以上,1998年甚至超过90%。整个90年代,跨国并购在美国对外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重约为57%。尽管由于跨国并购案的成交金额存在跨期支付问题(一起跨国并购案的成交金额可能分几年支付),跨国并购当年的实际支付金额在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实际上并没有那么高,但从90年代的总体情况看,跨国并购无疑已成为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90年代跨国并购取代绿地投资成为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与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所带来的企业经营环境的巨大变化有直接关系。

第一,随着贸易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经济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各国市场与全球大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一方面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迫使企业直接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因此,企业对经营环境变化的敏感程度和反应速度快慢成为企业生死攸关的问题,而跨国并购正是企业对经营环境变化做出反应及提高企业反应速度的最快、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首先,跨国并购是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争夺国际市场最快、最有效的手段。一方面,跨国并购能省掉绿地投资方式下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所需的时间,使企业在东道国更迅速地建立商业存在;另一方面,跨国并购能使并购企业通过被并购企业迅速了解当地市场情况,获取企业经营决策所需的市场信息和客户信息,而且并购企业还可以通过被并购企业的销售渠道迅速抢占当地市场乃至全球市场,这比通过绿地投资或出口,逐步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占领市场的速度更快。

其次,在全球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企业规模的大小比过去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企业通过跨国并购迅速扩大经营规模,既可以降低被兼并的风险,又可以通过规模经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收益;另一方面,通过跨国并购扩大企业规模,企业可以更好地应付生产经营中的不确定因素,降低经营风险。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其一,通过并购一些有长期业务往来的企业,使以往的企业外部交易内部化,从而降低企业的交易风险;其二,通过并购扩大经营规模,企业对市场环境的控制能力增强,至少可以降低对市场环境的依赖程度,这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不确定因素;其三,通过跨行业并购,并购企业可以快速开展多样化经营,有效分散经营风险。

最后,跨国并购有利于企业巩固和迅速增强其核心竞争力。企业所拥有的技术及技术创新能力可以说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80年代末以来高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和应用,是经济全球化加速推进的重要原因之一,而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又加剧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导致产品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因此,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反过来又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技术创新能力有限的企业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为了生存和发展,企业不得不设法改进技术,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以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更激烈的市场竞争。对一个企业而言,提高技术水平主要有三种途径:加大本身的研究开发投入、谋求战略技术联盟及并购其他企业以获取被并购企业的技术和技术开发力量。不断地大量增加研究开发投入进行研究开发不仅风险大、周期长,而且研究开发所需的巨额资金即使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也难以承担。因此,自80年代中期以来,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的同时,更多地通过与其他企业建立战略技术联盟和并购(包括跨国并购)相关企业来提高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但战略技术联盟这种获取外部技术资源的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一,在联合研究开发的过程中,由于联盟各方技术的可保密性不同,因此,可能会出现一些联盟成员不愿意看到技术泄密的问题;其二,在战略技术联盟中,联盟一方很难获得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技术,战略协作的规模和范围都会受到限制。但是,通过并购方式获取外部技术资源,一方面可以避免在战略技术联盟中可能出现的泄密问题,另一方面,并购企业还可以获得利用被并购企业的资金和技术力量进行研究开发的动态效益,以及获得被并购企业现有技术的静态效益。通过跨国并购,获取国外企业技术及技术开发力量,正是90年代美国企业大规模开展跨国并购的重要原因之一。

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区别篇2

关键词:融资;中小企业;民族地区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6-0142-03

引言

进入20世纪以来,中小企业由国民经济的“有益补充”地位和“拾遗补缺”作用,已提升到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国民经济支柱力量的新高度,成为了各国经济的基础以及社会经济中最为活跃的因素,对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繁荣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很多制约,其中融资问题成为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鉴于此,本人以湘西州地区为例,依据民族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对中国民族地区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发现其根本原因并提出切合实际的对策建议。

一、湘西州地区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目前,湘西州企业规模主体是中小企业类型,中小企业是扩大该地就业的主渠道,是促进经济发展、推进科技创新的生力军。但由于其规模相对较小、市场竞争力不强、严重依赖银行贷款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尤其在目前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突出存在融资难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民族地区因地域、经济、制度等方面原因,资本市场非常落后,融资问题也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湘西州地区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现状分析如下:

(一)内源融资受限,融资能力不足

内源融资是企业不断从自身内部取得资金并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对企业资本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性和抗风险性的特点,具体有留存利润、折旧和内部集资三种形式。湘西州地区的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小企业占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自我盈利能力差,因此自筹资金有限,内源融资能力不足。并且由于普遍看来民族地区中小企业内部机制不健全、缺乏优秀的人才、企业管理水平低、技术水平落后、自我积累意识淡薄等原因,仅仅依靠内源融资根本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二)直接融资受阻,融资条件不足

直接融资是企业不通过银行,直接向资金盈余部门(投资人)直接融通资金的方式,即投资人通过购买企业发行股票、企业债券或商业票据等信用工具获得资金而实现的融资。这种融资方式需要通过金融市场来实现。从宏观角度而言,目前民族地区资本市场还极不发达,直接融资比例非常低。湘西州仅有一家大型企业上市,直接融资严重不足成为了湘西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障碍。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企业内部机制不健全,缺乏透明度,信用评价等级低,因此很难争取到发行股票上市的机会,此外,由于企业发行债券额度比较小因此也很难获得批准,并且国家规定对企业债券利息收取利息所得税,这更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间接融资困难,银行信贷匮乏

间接融资是企业通过银行(包括各种信用社)中介职能间接获取储蓄者资金的融资方式,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资金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流动并实现供求平衡。间接融资的方式主要有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等。在湘西地区企业贷款的方式主要为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所占比例很低。一方面,由于在民族地区中小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很低,担保贷款风险很大,因此企业要找到合适的担保人从银行取得贷款相当困难。银行不愿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必然造成了融资难的困境。另一方面,企业获取信贷资金难度较大。2008年,因多种因素影响,全年新增贷款与上年同比减少3.11亿元,下降2.15个百分点。截至2008年末,湘西金融机构只对441家中小企业授信和贷款,贷款覆盖率仅为11%。

(四)民间资本借贷,企业不堪重负

由于中小企业资金严重短缺,为了获得贷款不得不选择融资成本相当高的民间借贷。从有历史纪录开始湘西因自然条件不利,在湖南省的经济增长率与政治经济地位一直排在倒数第一。当大多数企业在体验了向银行借贷之艰难后,都很不情愿地开始了民间高利借贷,以维持企业生存与再生产。

二、湘西州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从湘西州地区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可以看出,“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湘西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涉及企业自身、银行、政府以及社会。对这些原因进行分析,才能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一)企业自身机制不完善

1.湘西州地区中小企业发展起点低、规模小,负债能力有限。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产少等原因,负债能力低,所以融资风险比较大。

2.管理水平低,自我积累意识差导致中小企业内源融资“源头不畅”。全州中小企业行业分布相对比较狭窄,主要集中在传统制造业和商贸业,且民族地区中小企业缺乏优秀人才,技术水平低、专业化程度不高、人员素质差、产业类型不先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潜在融资能力有限。

3.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信誉缺失。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核算水分较大、资信状况不佳,并且中小企业信用记录差,喜欢擅自变更贷款用途,因此难以取得贷款支持。

(二)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

中国的金融体系决定了中小企业最重要的间接贷款来源只能是银行贷款。所以中小企业融资难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贷款难,而究其症结就是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它会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两种情形。湘西州地区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没有建立健全的信息交流平台,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要求贷方最大限度地披露其个人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中小企业公开有关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必将为自己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因此中小企业不愿按银行的要求披露所有的信息。从银行的角度看,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风险大、盈利能力低,且大部分不具有资信记录,银行很难得到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在无法充分了解申贷企业真实情况的条件下,银行为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被迫给予中小企业“信贷配给”待遇,即要求更高的利率(相对与大型企业)或其他较苛刻的条件,甚至拒绝贷款。据统计,湘西州中小企业中有贷款需求的占93%,而实际获得贷款支持的仅占17%。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长久以来,中国政府一直注重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忽略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尽管近些年来,国家也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但是对于民族地区中小企业来说,政府扶持力度仍然很不足,为中小企业创造的发展条件也相当缺乏。政府扶持力度不够,更加致使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加重了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困难。

(四)金融服务机制的制约

湘西州地区资本市场很不发达,因此中小企业很难通过证券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品种很少,主要提供短期流动资产贷款。金融服务机制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信贷政策。目前州内尚未有专门为中小企业信贷的金融机构。二是中国民间风险投资缺乏规制。三是债券市场高标准的准入条件限制了中小企业进入。四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咨询、融资担保的社会中介机构缺失。2009年末,湘西州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23.22亿元,不良贷款占比高达18.25%,高于湖南省平均水平11.4%。

(五)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

长期以来,信用缺失给落后地区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困难,严重制约了信贷的投放。一是贷款不良率高,银行放贷压力增大。2009年12月末,湘西州金融机构不良贷款23.22亿元不良贷款占比高达18.25%,高于湖南省平均水平11.4个百分点。二是金融诉讼案件执行率偏低,银行债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如2009年末,金融诉讼案件467件,执行标的金13266万元,其中422件执结或部分执结的仅145件,依法执结不良金融债3697万元,其执结率分别为31%、27.87%。三是社会诚信意识较差。少数企业特别是少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诚信意识不高,有意逃废银行债务产生了不良影响,如2006年湘西州企业改制逃废银行债务达改制企业银行债务总额的64%;至2009年末,湘西州全辖公职人员贷款余额为61923.26万元,其中不良贷款余额35519万元,不良率为57.34%,较同期全辖不良贷款率高39个百分点。

三、解决湘西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

据当前的形势来看,要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湘西州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需要企业、银行、政府以及金融机构多方面的协作努力,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

(一)加强企业内部机制建设

要解决湘西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首先应从企业自身建设入手,增强企业融资能力。企业融资能力主要有企业的资产规模、风险和信用程度、企业效益等,而目前当务之急是要以增强企业信用程度来提升企业融资能力。一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传统的“家族式”管理模式,明晰企业产权,尽快向资本社会化、管理规范化和经营现代化方向发展。二要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提高信用等级,培育良好银企关系。特别要通过提升企业家素质来促进企业信用建设。三要在引导培育核心竞争力中,不仅支持企业加强商品质量和价格竞争力,更要引导企业采用信用结算方式,以培养企业信誉。

(二)促进银企之间相互协作

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直接造成了企业融资困难,因此改善企业信用状况,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提高信用等级,培育良好的银企关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必要途径。另外在引导培育核心竞争力中,不仅支持企业加强商品质量和价格竞争力,更要引导企业采用信用结算方式,以培养企业信誉。在现实的银行信贷中,商业银行都特别重视企业的信誉,因此,中小企业要想从银行获得贷款就必须保证良好的信用,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帮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三)强化政府政策扶持力度

湘西地区市场经济发展落后,市场失灵更为严重,因此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与有效监督,以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政府引导组建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的专门金融、担保机构,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措施扶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分级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

1.积极干预、有效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督促建立健全的信用担保机制,为银行与企业建立可信的信息交流平台。政府可以引导组建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的专门担保机构,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奖励激励等措施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并组织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

2.有效监督、保证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治标不如治本,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主要还是因为内部机制的不健全,因此,从企业自身入手,完善企业各方面的制度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境的根本切入点。而只有政府有效的监督才是企业强化自身建设的有力保障。

(四)创新金融服务机制

创新服务金融体系对资本市场进而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创新金融服务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要创新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建立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不同所有制的新型地方性金融机构;争取州外商业银行来州设立金融功能中心、配套服务中心;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中小企业领域创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结合的贷款机构。二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制定适合州内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估和授权授信制度,主要解决中小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和固定资产投资方面中长期银行贷款的需求。三要创新融资方式。鼓励中小企业开展金融互助合作,积极探索民间风险投资和企业债券融资机制,建立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引导和支持湘西州高科技企业、成长型企业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

(五)完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的通行做法。在湘西州地区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咨询、融资担保的社会中介机构缺失。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是信用担保的基本平台。着力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信用、互助和商业担保机构,引导中小企业以入股的形式建立信贷担保基金。由于中国民族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起步较晚,信用担保体系很不完善,所以应逐步优化担保运行机制,依靠政府的扶持以及银企之间的相互协作完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包括采取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完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制度等措施,目前,各地政府正积极推动担保体系中重要一环——各类信用再担保机构的建立。寄希望于从政策上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资本参与担保公司投资,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

结束语

“融资难”是阻碍民族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本文以湘西州地区为例,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对当前民族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目的是想找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融资的根本出路,为民族地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但是囿于知识结构和理论水平的限制,联系中国民族地区的情况还不够紧密,与中国民族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还不够深入,对中国金融深化的进程了解还不够,文中一定有不尽合理和深入的地方,本人将在以后的学习当中继续努力研究这一问题,力争取得一些新的突破以使文章趋于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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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梅强,谭中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理论、模式及政策[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5]李延堃.湘西州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思考[J].湘西工作,2010,(1).

[6]饶毅.民族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经济学分析与对策[J].经济与管理,2007,(6).

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区别篇3

关键词:东营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对策

1.东营地区中小企业情况

近年来东营地区中小企业高速发展,东营中小企业分布分布最多的是服务业,其次是制造业,再次是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2007年底,据东营工商局统计,全市中小企业达到44570家,比2006年增加576家,其中仅私营有限公司便达到7350家,占私营企业总数的85%,比2006年底增加210家,其中,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达到3140家,500万元以上的1286家,1000万元以上的3344家,1亿元以上的8家。2007年上半年民营经济营业收入实现600亿元,完成增加值150亿元,利润65亿元,税金13亿元,分别比2006年同期增长41%、45%、71%和33%。其中民营工业实现销售收入450亿元,完成增加值130亿元,利润46亿元,上交税金8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47%、52%、47%和38%。

2.东营地区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2.1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体系的现状。

2.1.1间接融资方式单一,以银行贷款为主。

通过表1可知目前东营地区中小企业首选筹资方式为银行贷款,占比重最大的也是银行贷款。

2.1.2银行贷款存在较大地区差异。

由于东营经济发展不平衡,乡镇与乡镇、城区与乡镇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由此也导致了东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极不平衡。

2.1.3通过银行进行间接融资难。

银行贷款在东营中小企业的融资中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状态,据东营市统计局2007年底公布的资料可知(如表2)。

2.2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现状。

目前,东营地区除了华泰、科达等几家规模较大企业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还不能进入公开的证券市场进行股票融资。我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发行人股票(主要指A股)上市的审批条件之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对众多资产规模不大,资本金有限的中小企业而言,还难以达到此要求。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筹资,通常是在发起人、相关部门和内部职工之间认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范围。

民间融资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融资,如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个人财产抵押借款、捐赠等。由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惜贷”甚至“拒贷”,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在东营一些地区特别是银行贷款不畅通的县以下的中小企业,如乡镇民营企业、村民营企业等,民间融资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据调查,民间借贷利率一般为法定贷款利率的2―3倍。

3.东营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

3.1国家宏观政策因素。

1998年后,信用担保机构的数量以每年25%的速度增长。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初步形成了总体框架为“一体两翼三层”的结构。其中“一体”是指以政府投资为主体;“两翼”是指以商业性担保和互担保为两翼,是主体的重要补充;“三层”是指担保体系由中央、省、地市三级担保机构组成。

虽然发展迅速,但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如规模较小,只能承保小宗贷款;信用担保机构设立门槛低造成了机构数量的泛滥;制度目的不明确。

具体到东营地区,担保体系主要问题如下:

3.1.1担保机构数量少。

虽然自广饶县8家中小企业自筹资金1000万元,在全市率先成立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协会后,其他县区也成立了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但目前全市仅有8家信用担保机构,数量还是偏少。

3.1.2担保基金(资本金)匮乏。

目前东营地区信用担保机构担保基金的来源主要依靠各中小企业联合筹措,大多是民间资金。而且由于担保机构规模有限,不能筹集到可以满足社会需求的资金量,导致信用担保机构无法保证在高放大倍率下的运营。

3.1.3专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滞后。

专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很少,目前8家担保机构中比较专业的仅广饶和东营区地区2家,相关的抵押物处理和各种权利关系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完善。

3.2现有金融体系的因素。

近年来东营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县以下领域退出,县以下的金融服务范围缩小;即使是县城和县以上的城市,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资金实行统一运筹的策略,也将资金重点投向发达地区和优势行业,以致欠发达地区和一般行业的中小企业难以得到贷款。调查显示东营地区81%的中小企业认为“一年内流动资金贷款不能满足需求”,60.5%的中小企业认为“没有长期贷款”。

银行信贷管理体制不健全,程序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

4.东营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解决对策

4.1发挥政府职能,改善宏观政策环境。

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是疏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拓宽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的关键,同时也是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的“入场券”。由于信息不对称,再加上中小企业自身规模与经营实力较弱,银行不愿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公众也不愿意接受中小企业的有价证券。因此,应构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一方面向银行提供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的真实信用水平,另一方面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使其满足金融资本市场的要求。

4.2中小企业从自身切实提高总体素质。

提升中小企业总体实力,规范企业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

4.3完善资本、金融市场,加快银行改革。

4.3.1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满足各类融资需求,建立多层次的债券交易市场体系。

银行体制改革具体措施有:(1)促进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充实核心资本,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整体实力。(2)放松银行业的准入限制,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组建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便进一步形成竞争格局,实现风险的合理配置。

4.3.2推进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实行股份制改造并且公开上市。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公开上市可以有效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和管理的监管。

参考文献:

[1]王景武.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探讨直接融资新途径[J].济南金融,(8).

[2]于文涛.我国企业直接融资的现状与发展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07,(8).

[3]杜坡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济论坛,2007,(13).

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区别篇4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比较发现,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投融资主体结构、融资方式、储蓄观与消费观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并指出通过明晰投融资主体、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优化间接融资大力发展直接融资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投融资环境。

研究背景

在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地区发展失衡、产业结构趋同、收入差距拉大、外贸产品附加值低等一系列问题变得日益严峻,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事实上,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问题,为推动我国区域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转变外贸增长模式,落实科学发展观,先后出台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重要文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重大措施。然而,近年来的改革实践表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仍然推进乏力,其原因之一在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投融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由此可见,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中投融资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为改善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投融资问题提供可行的政策建议,还将为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投融资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促进区域金融理论和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理论发展,在此背景下研究投融资的环境问题意义显得非常重大。

投资是指经济主体为获取经济效益而垫付资金或其它资源于某些事业的经济活动。融资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指经济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经济活动。投融资环境的含义从最初的自然地理环境和基础设施等基本物质条件,进一步扩展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其他方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概言之,投融资环境是一定区域影响投融资行为的一切投融资条件与投融资效益的总和。一定时期的投融资环境是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

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投融资环境的比较

(一)投融资主体结构的区别

从投融资主体的构成上看,我国传统投融资体制条件下,长时期内政府是唯一的投融资主体。改革开放以后,企业和居民个人的投融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但其投融资所占份额仍偏低。从目前投融资主体结构看,政府在投融资决策上仍然起着主导作用,不但在公共物品领域,而且在许多竞争性投融资领域,政府投融资所占比重都很大,这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投融资结构存在明显差异(参见表1和图1所示)。

从表1和图1可以看出,中国国家财政支出中,经济建设费一项的比例是很大的,一般占财政总支出的30%左右,这说明中央政府对经济建设的介入程度很深,它与西方政府的行为形成鲜明对比。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的经济职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范围,政府对经济事务的介入程度受到多方面的约束,例如美国的政府支出中没有经济建设费一项。即使把有关农业、商业、交通运输、能源、资源与环保等项支出算作经济建设投融资,其总额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也不过10%左右,大大地低于中国30%的比例。

(二)融资方式的差异

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刚刚起步,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市场机制还很不健全,一级市场不发达,二级市场又疲软。反映在投融资上,筹资的渠道不多,筹资成本偏高,投融资的宏微观调控通过资本市场运作的效应还十分有限。表2和图2是2006年各地区非金融部门的融资结构,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各区域的融资结构中,贷款占比最高,高达80%以上,债券和股票的比例很低,各区域中股票的融资又低于债券的融资。也就是说,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

2009年全国各地区非金融机构部门融资量大幅增长(见表3所示),融资结构中的货款仍占主导地位,但债券融资占比有14个省份非金融机构部门直接融资比重有所上升,这促进了部分省份融资结构的改善。

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历史比中国悠久,法律法规完善,市场机制发育,具有比较规范、高效的运行特征。反映在投融资上,表现为能为企业和居民及外国投融资者提供多渠道、多形式、多便利、低成本的投融资资金来源,适应了现代企业向社会化、大规模、高技术方向发展的需要。然而,中国的证券市场出现在改革开放以后,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市场还远没有形成。另外,金融体制缺乏灵活性和有效性,它对投融资的调控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储蓄观与消费观的差异

中国的储蓄率在全世界排名第一。资料显示,1995年、1997年、2005年中国的国内储蓄率分别为42%、45%、51%,近几年的储蓄增长率几乎都在15%以上。而在2003年,全球平均储蓄率仅为19.7%(骆乐,2006)。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的风险意识,尤其是个人投融资的风险意识整体上看比较淡薄,在储蓄转化为投融资方面存在着某种因为文化与习惯而引起的障碍,这是我们在通过市场配置投融资资源时应该充分注意并加以引导的。

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尽管人均国民收入很高,但储蓄率却往往较低。人们的消费意识更强,西方国家政府,至少自凯恩斯主义产生以来,十分注重培养国民的消费意识并重视刺激消费的效应,从而从需求的角度拉动了投融资。由于投融资手段的多样化和投融资回报率高,因此,不仅储蓄转化为投融资的机制较为灵活有效,而且其它投融资资源也能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

国际比较的借鉴和启示

(一)明晰投融资主体

我国应当根据目前投融资的基本状况,逐步改变现阶段以国家和政府为主导的投融资局面,同时,政府、企业和个人应该重新划分原先为政府独立承担的责任。并且,政府应该承担一些公益性很强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对自己承担的项目应该独自承担投资经营风险;个人应根据“谁收益谁付费”的原则,在可操作实施的情况下,有偿使用或购买公共用品或设施服务。

(二)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般而言,各项具体的法规都是调整各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其中的某些法律和法规对外商投融资者有着直接的关系,例如商法、公司法等,而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却还不够完善。在法律使用上做到严格和公平,会对外国投融资者产生较大的吸引力,否则,将会影响外资的进入。

必须健全有关外商投融资的法律体系,要把给投融资者的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增强国内外投融资者的信心。从长远来看,健全各种与投融资环境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政策框架,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能够使投融资者的根本利益得到保护。

(三)优化间接融资并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对政府而言,仅靠财政收入的增加来加大经济建设的各项投入是十分有限的,而发行国债可以缓解政府压力,大力发行国债,吸收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相对于国债融资、银行贷款和股票市场融资方式,企业债券的融资方式更主动、融资成本更低。

参考文献:

1.付晓东,胡铁成.区域融资与投资环境评价[M].商务印书馆,2005

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区别篇5

虽然中央与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国有银行、中小金融机构也通过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加大了融资的力度,从而使民营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难度有所降低。但由于体制、制度、政策以及供求运行方面的原因,信贷支持仍然满足不了迅速增长的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寻求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难问题并取得进展时,浙江、江苏等地的民间资本“浮出水面”,并且按照市场原则形成了独特的运行规则,为民营经济融资困境的解除提供了新的方案。

国内外大量的数据和经验证明,民营企业发展的初期、中期主要靠内源融资与外源直接融资,只有达到一定规模后才导入外源间接融资。我国的民营企业大部分处于初、中期发展阶段。因此,如何用市场化方法把充足的民间资本导入民营企业,构建民资、民用、民管的内生性融资机制将显得尤为重要。

一、民营经济对民间资本的需求状况与结构分析

通过对浙江、江苏等地调查结果显示,同以前相比,民营企业短期资金的融资环境有所改善,但长期权益性资本仍严重缺乏;相对做大的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得到缓解,但规模较小的企业融资仍十分困难;县级以下地域的民营企业资金特别匮乏。民间资本是民营经济资金需求的重要来源。从资金需求量上看,通过对浙江、江苏、广东、福建、陕西等地民营企业所做的调查,有80%的调查企业认为资金紧张是民营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首要难题,而其中需要和非常需要民间资本的企业占有了85.6%,有53%的企业反映连流动资金的需求都无法得到满足,90%以上的民营企业只得完全靠自筹来解决创业资金。

从企业规模看,并非所有的民营企业都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一些特大型民营企业,特别是一些已公开上市的企业,其资金相对较为充足。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实质上是中小民营企业的困难。在调研中发现,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有17%的表示非常需要民间资金,年销售额在500-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的企业中,表示非常需要资金的占46%,而年销售额在100-500万元的,这一比例为25%,100万元以下的企业,这一比例降为10%。

上表显示了浙江民营企业由于规模的不同而对民间资本的不同需求状况,年销售额在100万-1000万的企业对民间资本需求较大,而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需要民间资本这一项占比最高。企业的规模越大,对民间资本的需求欲望越小,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大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信誉等比小企业要好,同时也较易从各种途径获得资金,企业的融资本要求也相对的比较容易得到满足。而中小规模的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借贷无门,且有着比较强烈的扩张欲望,对民间资本的需求比较强烈。

从企业的地区性差异看,经济发展越快的地区,对民间资本的需求量越大,也更多地需要民间资本的支持。温州、台州、温岭三地区需要和非常需要民间资本的企业的比例分别为90%、86%和79%,相比之下,经济欠发达的丽水地区这个数字要少得多,为50%。区域经济的活跃及信贷供给不足是产生民间资本需求的主要原因。

从民营企业的行业分布看,产业技术含量及产业层次高的行业,企业的融资能力强;反之,企业的融资能力相对较弱,其对民间资本的依赖性也就越大。陕西的大部分民营企业集中在制造业和批发零售餐饮业,属于产业的低层次,融资能力弱,因而这部分企业产生了对民间资本的强烈需求。如广东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的新兴产业的民营企业,资金来源相对较为广泛,对民间资本需求也较弱。

从城乡民营企业获得的金融支持力度看,差别也很大。各商业银行信贷结构的调整使得资金不断向大城市和大企业集中,而对中小民营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的减弱更加剧了城乡民营经济资金供求的矛盾。县域民营经济只能靠自有资金和民间资本维持生计。

二、民营企业融资构建

根据调查,我国各地民间资本供给充分,如陕西潜在的民间资本约有1313.46亿元,大部分处于闲置游离和等待状态。但民营企业对其需求强烈,需求量约为1582亿元,大部分企业却处于融资困境。要解决民营经济融资的市场失灵现象,必须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运用市场化手段构建“民资、民用、民管”的内生性融资机制。而金融成长的内生性理论表明,一国金融成长的真正动力与基点在于内生性机制的构造。金融成长的内生状态是在经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能够与经济中各要素很好地契合,具有市场化运行特征和自发激励、资金互助等比较优势。民营企业作为这种内生状态的微观金融主体,天生有着资金运行的市场规律与明晰的产权,从制度上避免了行政干预和转轨金融的弊端。内生性融资机制的存在和发展既不至于损害民营经济可贵的内源融资基础,又因其包含有民间金融的自选择机制、创新功能、私人相互信息和不存在所有制的歧视而能对民营经济发展起到持续的推动作用。

构建“民资、民用、民管”的内生性融资机制,当前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要成立社区民间金融服务组织

在市场经济较发达地区浙江、江苏等地可考虑在县级城市成立社区管理组织。该组织非同一般的金融机构,它是由自然人、民营企业自由参加、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市场运作的金融服务组织。主要任务是搭桥、牵线,提供融资信息与融资服务,协调国家有关政策,制定融资规则,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按照行业规范、乡规民俗、制度和准则约束违法或侵蚀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反对违法乱纪等欺诈活动,保障融资安全,防范融资风险。

(二)要建立社区民间金融市场

民间金融市场的建立为民营企业资金余缺的调剂提供了场所,使现存的民间资本合法化,为民间资本的流通和开展民间金融创新活动提供交易的平台,也便于留住自源性资金和吸引外源性资金。刚开始可考虑先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县城市试点,待有了经济后再普遍推开。民间金融市场的建立着重于市场自身的培育和融资机制的完善,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推动各项资源的重新配置,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基础和制度环境,促使民间金融得到健康发展。

(三)要选择符合内生性融资机制的融资方式

根据社区民间金融的特征、资本的供求状况、民营企业的发展阶段,选择融资方式、设计创新融资产品是开拓融资渠道、实现民营企业融资需求与民间资本供给对接的关键。通常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有:1.内源直接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不涉及任何中介,交易成本低,融资的阻力和摩擦小,融资的效率相对较高,适应于民营企业发展初期阶段的融资。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稳定的、主要的资金来源就是内源直接融资。要保持这一融资方式的优势,就必须调整融资的比例结构,克服民营经济在发展初期仅仅依靠内部集资单条腿走路的弊端,扩大折旧和利润再投资的比例。尽管这种方式的改变具有规模小、发展慢以及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等缺陷,但它却是民营企业融资的现实选择。2.内源间接融资方式。它适应于民营企业经过初期发展阶段、投资需求较大、外部资金介入困难时,社区金融组织或企业内财务公司通过发展行民营企业内部债券、信托存款、民间拆借、等金融产品在社区金融市场导入企业内民间资本。这种方式具有资产负债边界清晰、债权债务分明、收益稳定可靠、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特点,能发挥民间资本的私人相互信息、自选择机制等优点,也便于吸引分散的民间资本。但缺点是融资手续复杂,成本高,内源融资数量有限。3.外源直接融资方式。这种方式能广泛地吸纳企业外部的民间资本,调剂民间资本因季节性、临时性、地域性供求余缺。它具有融资规模大,融资环境优良,融资条件高、投资回报稳定等特征,也能发挥民间金融的自发激励、辅助融资、资金互助等内生性市场化等优势。运用这种方式时可以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信托基金或在社区金融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导入民间资本。4.外源间接融资方式。当民营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融资需求特大时,就必须向金融机构借款或通过票据融资。通常运用项目融资、并购重组、抵押担保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方式既能筹集到一定的资金,又能克服国有银行融资的所有制界限、信贷配给以及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种融资方式具有融资数额大、融资企业信誉好、融资成本高等特征。目前我国的民营经济大部分处于发展的初中期,选择内源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方式为佳,其次再选择外源直接与间接融资方式。当然这几种融资方式可以混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目的是达到既能导入企业内、社区内民间资本,又能动员社区外民间资本,实现融资方式与金融产品的配合使用。

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区别篇6

关键词:非法集资;立法缺陷;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18-02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规定

1993年沈太福案、1995年邓斌案之后,1997年刑法设立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三个罪名,基本建构起集资行为的刑事管制框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除此之外,还对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相关罪名起到“拾漏补遗”的作用。现行《刑法》中,用来规制非法集资的三个主要罪名分别规定在第176条、第179条和第199条,在刑法分则结构安排中分属于第3章第4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3章第5节的金融诈骗罪。三个罪名的规制对象和量刑幅度各有不同,共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制裁体系。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缺陷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存在着与合法的民间借贷如何区分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两个界定:一是对“社会公众”含义的界定。司法实践中经常以吸收存款对象的多寡作为判断标准,但往往导致该罪入罪门槛太低的问题。目前学界普遍认同“应从集资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或开放性方面来界定‘社会公众’的含义”,而不能仅仅因为集资对象人数众多就认定为“社会公众”,即认为向特定人群借款的,就构成民间借贷,向不特定人群借款的,就构成吸收公众存款。之所以强调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或开放性主要是因为往往如果对象特定,如仅针对亲友和单位内部员工集资,信息来源对称,风险也能提前预知,一旦亏本往往不会引发恶性。这种观点得到了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认同。二是对集资用途的界定。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或个人集资后,有的是将集资款用于从事非法的资本、货币经营,有的则是将集资款用于从事合法的商业、生产运营。刑法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以经营资本、货币为目的的间接融资行为,而且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只有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从事非法的资本、货币经营时才可能侵犯这一客体。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受到严惩非法集资观念的影响,司法实务部门常常将该罪的入罪门槛降低包括了直接融资行为,这是不恰当的。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予以了界定。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案件不少,那么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普遍认同两罪的本质区别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2年轰动一时的吴英案中,重要争议之一便是吴英的集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院认为“吴英用所集资金的400万元为自己买服饰,600万元请客吃饭,是肆意挥霍”,“吴英是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虚假宣传、欺骗等手段进行诈骗”,但是,吴英及其律师却认为吴英的本色集团拥有一系列实体经营店,其所借高利贷主要用于企业经营,而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是被突然抓捕,吴英有能力还贷”。我国目前的立法并没有对“非法占有目的”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除了一些基础证据之外主要是法官的经验和逻辑,这就往往导致将本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行为。但是司法解释一直在试图为“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一个可操作性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为例,它总结了之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规定了八种“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该司法解释与之前的解释相比有了很大进步,更加具体明确,区分了生产经营与非生产经营。

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集资的现状是,如果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适用集资诈骗罪,反之则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种情况下,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但是该罪却是刑法上唯一可以被用来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的直接融资手段的罪名,因此该罪应当被扩大适用。

三、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综观我国处理集资案件活动的司法实践,将多数非法集资行为都归结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际上是混淆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但是多数民间非法集资往往是集资者自己使用资金,更类似于直接融资模式。比如之前的“孙大午案”,这是吴英之前民间融资遭遇法律风险的典型。北京大学彭冰教授有观点认为“孙大午案其实是属于直接融资,大家信任他才给他钱,这个逻辑与间接融资的存款不同,后者要求更多的是安全。用间接融资的逻辑来处理直接融资的问题,就取缔了民间直接融资的空间”。

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在集资案件类型化分析基础上进行区别对待的思路。对于间接融资,集资者只有通过成立具有特许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这一正常渠道才能使集资行为合法化,虽然金融机构特别是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严格,对于民间集资者来说设立难度很大,但是,可以在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的法律框架内,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设计更多合适的金融产品以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需要。对于直接融资,仅就刑法制裁而言,应将多数非法直接融资适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而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回归处置非法间接融资的本意。一味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不仅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和刑罚目的,而且会扩大本罪的适用范围,不利于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当然,对于直接融资的规制来说,仅仅依赖于刑法制裁是不行的,一方面要加强法律部门内部的配合,建立起民事、刑事和行政多层面的法律责任体系,另一方面更要积极探索金融制度层面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毕竟法律的调整是最后一道防线,轻易不应触及。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善

1.“社会公众”含义的进一步明确

前文所述,高法解释将亲友及单位内部人员排出公众范围,却并没有对亲友及其单位的具体含义作进一步的解释,只是给出了模糊抽象的概念,这仍会导致司法实践难以对此进行精确的认定。比如亲友这一概念,在中国传统语境下本身就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范畴,覆盖面过大,建议可将其改为“亲属”或者“亲人”,这样既能缩小范围使司法解释更具操作性,同时也更符合立法者防止本罪适用扩大化的本意。近年来,无论是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还是最高法《关于印发的通知》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以对该罪的“社会公众”和“情节严重”有更为客观的量化标准,试图在司法实践中弥补立法层面的缺陷。

2.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扩大适用

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结合这类犯罪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更为合适的规制手段应当是适用直接融资的法律制度。而刑法上可以被用来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的直接融资手段,只有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因此应当扩大该条的适用范围。有观点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其一,该罪适用不应当执着于载体形式,而应当包括所有非法集资安排。擅自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无论如何标准化,其都不可能公开上市交易,只能私下转让。一味拘泥于出资凭证的标准化,限制了该罪的适用,且不适应实践发展。但是非法投资安排却可以涵括各种形式和手段的非法集资活动,扩大“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适用范围,从而以直接融资的模式来处理这类集资活动。其二,该罪适用范围应当仅仅局限于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虽然刑法中关于本罪的规定没有以公开发行为条件,但是本罪作为行政犯,应当以违反《证券法》为前提。现行《证券法》明确要求公开发行证券,而《证券法》188条规定的表述是“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可见本罪还应当包括变相公开发行的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关涉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需要法律对其予以规范,甚至刑法的规制。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构起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管制框架,但是仍存在不少需要完善之处,既要在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模式的大前提下采取不同的措施对非法集资行为予以规制,又要对现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予以进一步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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