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学在农业上的应用(6篇)
遗传学在农业上的应用篇1
关键词:新农村;古村落;保护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农村生存环境正在发生明显变化,但在变迁的步伐中,如何保护抢救已经极其有限的古村落古民居以及周边的环境,也引起了社会上下的普遍关注。由于开发利用不够合理,有的部分遭到损坏,有的则年久失修;有的新旧相杂、不伦不类,有的因无人居住或产权归属等问题正呈颓败之势。古建筑的周边环境也随着经济发展而急剧变迁,生存环境不断恶化,很多古建筑甚至处于垃圾遍地、污水横流的境地。因此,做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古村落的保护工作已迫在眉睫。
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保护古村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1、全面开展历史文化村镇的普查
做好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心中有数,弄清农村的文化遗产分布、现状及保护重点。近十年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突飞猛进,人们重建设轻保护,拆掉了很多可以不拆或本不该拆的古建筑,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本区域内除文物保护单位之外的建筑遗产的底数是不清的,或知之不全,甚至一无所知。即便进行过文物普查,也对农村文化遗产缺乏深入系统的普查,对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缺乏全面系统的了解和掌握。因此,有必要对农村文化遗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并公布保护名单,这样才能进行很好的保护。古村镇分布地区广,民族与地域条件各具特色,须分别对待,依据不同的情况、价值的大小、完整的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通过文化遗产普查,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才能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以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发展。
2、加强法规建设
加强法规建设,尽快起草制订专门的保护法规。现有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全适合乡土建筑保护,为便于各项保护工作的开展,有必要考虑制定适用于乡土建筑保护的专门法规或政策,并鼓励村民自行订立文化遗产保护的乡规民约,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乡土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必须逐步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使相关部门有法可依,以尽快制止不加甄别的随意拆除、改造有历史价值乡土建筑行为的蔓延,引导地方及时调整新农村建设中只重建设、改造,不重保护的政策,制止建设性破坏,引导新农村建设科学、有序进行。
3、深入开展新农村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保护意识
现在的宣传大都存在着这样一些反差:对外宣传得多,对建设、旅游等部门宣传得少;对专业人士宣传得多,对群众宣传得少。如此一来,宣传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深入开展新农村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各级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引导和鼓励广大民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手段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览、论坛、讲座等活动,展示和传播本地有代表性的文化遗产,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制定实施有关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4、完善技术规范,确定保护标准
国家文物局已经组织了国内有关专家和相关省份的文物管理工作者召开专门研讨会,探索和制定乡土建筑的保护标准问题。经过热烈讨论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已初步制定了《新农村建设中应予以保护的建筑推荐标准(初稿)》。该推荐标准目前尚需进一步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该保护标准正式出台后,各级政府可据此在自己辖区内进行全面、广泛的乡土建筑调查,按照标准甄别有价值的乡土建筑加以保护,以延续地方文化传统,保持新农村特色。5、探索土地置换、民居产权的新政策
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土地置换、民居产权转移的新政策,根据各地实际经验,要解决民居保护与改善居民生活的矛盾,建设新区、保护老村是较好的方法,通过将新申请宅基地的农民逐步安排到新村,将老村规划治理后,采取各种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和运行机制,做到既保护了文化遗产又改善了居民生活。相关部门应从政策上鼓励建新不拆旧,适当放松产权交易,允许集体或个人购买保护建筑,真正做到谁使用,谁维修。文化遗产是人的,因而应该让群众成为保护、管理的主体。我们的传统中本来就包含有一种热爱乡土的情感,应该充分发挥普通群众保护乡土文化的积极性。应该让村民自主保护、管理自己的村子,而政府有关部门则要支持、宣传、帮助,不是与民争利或是包办代替,更不要进行纯粹商业性开发。本文由中国收集整理。
6、明确职责,创新管理体制,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注意保护有历史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保护和发展有地方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文化遗产更在保护和管理之列。国务院2005年12月22日向全国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决定从今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十几年来,对建筑遗产(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问题,一些专家学者潜心研究,多方呼呈,开了不少会议,出了不少专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有所回应和部署。但从全国城市建设发展进程中建筑遗产屡遭摧残的状况看,这项事业并未受到政府的应有重视,没有把它列上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和责任。即使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也长期处在城市规划管理的一个从属部分的位置上,而直接关乎建筑遗产存亡的市政建设、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部门却没有遗产保护的职责。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部门内部,也普遍存在这种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的情况,致使建筑遗产保护工作长期停留在规划或规划文件中。说起来重要,干起来不要,因为说的和干的不是同一个部门、同一个人。由此可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没有形成共识和合力,是最值得自我反省的要害所在。
7、把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列入新农村建设规划
保护古村落并不意味着拒绝发展。规划在社会经济发展全局中起统领作用。有效保护古村落需要法律的保护,也需要规划的支持。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在城镇化过程中,要扎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乡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按照上述精神,新农村建设应将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纳入农民新村及村镇建设规划。我市农村众多的文化遗产有一些本身就是老百姓的住宅,有一些就位于农民群众集中居住的村镇之中。通过规划,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止乱建乱盖和拆除周边的违法建筑,才能还原和保证这些文化遗产具有良好的周边环境。
8、加大农村保护维修资金的投入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近几年来虽然农村的投资有所增加,但其增加幅度是远远不够的,它应随着时代和形势的发展相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而且与城市相比较,农村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困难更大,保护级别差距大、数量众多,维修任务重,资金的匮乏,使得许多珍贵文化遗产都已到了岌岌可危、濒临灭绝的地步,因此要不断增加农村的资金投入,合理利用民间维修力量与维修传统工艺,以便于有技术力量的地方工匠从事维修保护工程,及时维护文物建筑(下转207页)
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总书记指出:“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这是人类的任务,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崇高责任,也是世界文明延续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造福人类的千秋功业。”每个古村落都有自己的特点,但我们对它却知之甚少,从表面上看,每个村的建筑形式几乎一样,人们很难分辨出来,所以要真正了解古村落,将它展示给世人,就需要造就一支高素质、懂专业、会管理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队伍。政府要重视人才投资,给予实质性的政策扶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让前人留给我们的珍宝充分地展示给世人。
10、注重民生
遗传学在农业上的应用篇2
关键词:中职学校作物遗传与育种实践教学
作物遗传与育种是中等职业学校种植与现代农艺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及主干课程之一。该课程既有系统的理论性,又有极强的实践性。在知识体系上,遗传学部分以理论阐述为主,育种部分则是把遗传与变异的原理应用到各种具体的育种方法中,使其更科学有效,从而提高作物育种和良种繁育的成效。
学生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能够系统了解作物遗传与变异的基本规律、育种规律及农作物品种改良的方法,为进一步学好种植类的其他专业课程、提高实践操作能力奠定良好的基础。该课程对以往基础知识较好、理解能力较强的学生来说学习起来尚有较大难度,对招生并轨、免试就读的中职学生来说就更是一个大难题了。在教学过程中笔者发现,大多数中职学生在初中三年所学的生物学基础知识甚少,给学习本课程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中职教育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中职学生要具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因此,针对现在中职学生的自身特点,根据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及社会对种植专业学生提出的新要求,笔者总结对该课程多年的教学实践,把对作物遗传与育种教学改革与研究所获心得进行整理,并应用于平时的教学实践中,与同行们进行交流探讨。
一、当前作物遗传与育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适合中职学校的教材
现在中职学校所使用的《作物遗传与育种》教材,基本上是将大学和高职高专的《作物遗传学》和《作物育种学》的内容整合而成的。很多教学内容和教学安排套用大学和高职高专,教学内容理论性强且繁杂、深奥,不符合中职学生在理论上只要求够用和实用的原则以及教育目标“实用性、操作性”的要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教材内容深奥,理论性太强,不符合中职学生理论知识上“实用、够用”的要求;二是教材内容较为陈旧,没有及时引入实际生产中的具体实例;三是理论和实践的课时安排不够合理,理论教学所占学时较多,而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所占课时比例偏少;四是实践教学内容设置不够合理,在这些实验课中,能够用于生产上的实验较少。
2.教学内容理论性强且深奥难懂
在遗传、育种这两个部分内容中,大部分内容理论性很强且深奥难懂,如细胞分裂、基因突变、遗传的三个基本规律以及作物育种程序、方法等。因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等条件所限,这些内容在教学上难以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对这些内容提不起学习兴趣。
3.在教学上难以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农业生产具有极强的季节性,而教学安排也具有时间相对固定的特点,生产上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实践教学应贯穿于作物的整个生育期中。但在教学实践过程中,时间安排上难以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如早稻杂交制种中,其父母本的播种、苗期管理、叶龄观测等田间管理时间,刚好是学校的寒假时间,学生们都已放假回家,很少有学生能参与这项田间管理的实践操作过程,造成理论与生产实际难以结合的现象。
4.实验室和实验基地设施设备陈旧或缺乏
很多农类中专学校,在国家实行招生并轨自谋职业的政策以后,招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为了使学校能更好地发展,不得不另谋出路,发展其他专业的招生。在缺乏生源的情况下,很多学校就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生源较多的其他专业建设上,使得农类专业的实验室和实验基地的建设在这十几年时间里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更不要说建立新的实践基地了。另外,很多地、市农科所的育种和繁殖基地也是逐年减少甚至已不复存在,使学生失去了“校内不足校外补”的良好学习机会。
5.专业教师的实践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缺乏实验室、实验实习基地及设备等原因,导致专业教师实践的机会相对较少,老教师掌握的技术基本停留在十年以前,年轻教师刚从学校毕业,到一线实践的机会就更少了。而教师的实践能力弱,就会使他们多讲理论而少实践,出现“在黑板上进行育种和良种繁育”的现象。
二、教学改革思路与措施及实践
1.整合教学内容,增强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1)整合教材内容。作物遗传与育种是一门理论性、专业性很强的课程,与现在中职学生的培养目标、学生现有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毕业就业需要等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有必要在原有基础上,针对现在中职生的知识水平及今后的就业方向(岗位)等,对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教学内容应尽量结合当地的生产实际,突出实用性、适用性和科学性,以实用(应用)理论和实用技术、实用技能作为教学的主线,尽量与作物生产、种子生产等生产环节相配合,尽量做到学有所用。
(2)压缩与相关课程重复的内容。如在遗传的物质基础这部分内容中,关于细胞的结构和细胞的分裂这部分内容,在初中生物和中专植物与植物生理学上都已学过,所以这部分内容可以进行相应的压缩,只侧重强调细胞分裂的结果及对生物遗传与变异的意义。而在作物栽培学上,对水稻幼穗分化的几个时期及叶龄的观测都已有安排,因此在讲水稻杂交制种时就侧重其在制种中的应用及调整方法即可。
(3)在教学过程中对部分理论内容进行删减。在授课时,教师应针对各地的生产实际情况选择授课内容。为了兼顾南方和北方,编写教材时往往会分别以南方作物和北方作物作为例子进行讲述。因而授课时,教师要以当地作物为主,有针对性地进行讲授,以保证学生学有所用,而不是“胡子眉毛一把抓”。如果当地没有育种和制种基地,也可以考虑对这部分内容进行删减,可另外增加种子经营、检验、加工、储运等相关内容。
(4)结合当地生产实际,有选择、有侧重地进行某些知识点和知识技能的学习,突出重点。与作物栽培学一样,遗传与育种学也要根据当地的生产实际进行。中职学校的教育是“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培养出来的学生要符合当地企业用人的需求。因此学校和教师必须了解企业需求,有侧重地进行理论知识和技能的教学,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不是考虑学生掌握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全面性。
2.改革教学方式方法,采用灵活多变、先进的教学方式方法
遗传与育种学课程中,有很多内容不但理论性强,而且很抽象,通过传统的讲授方法和板书教学,很难让学生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如细胞分裂、DNA的结构、基因突变、染色体变异等。如果只依靠课本上的图片和想象,学生很难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教师可以借助相关视频和flas制作,采用多媒体设备进行教学,使教学更形象、生动和具体,使抽象的内容具体化、形象化,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加强学生理解、掌握知识的效果。
3.改革考核方法
(1)把单一的考试改为综合考核学生学习成绩和技能。现在,学生的成绩考核基本上是由平时成绩(包括出勤率、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和期末考试两部分构成的,且平时成绩在期末成绩中所占比例较低,往往是“一试”定成绩,导致学生平时不认真听课学习,到期末再突击学习。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笔者把考核分配到每一次的实验课和实践教学中,每次实验(实践)课都要进行考核,每次的考核成绩与期末考试相加取其平均分,这样每次考核成绩都直接影响到期末成绩,使学生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对每个环节都不敢掉以轻心,提高了实践教学效果。这样把单一的期末理论考试改为理论与技能考核相结合,理论考试重点考核学生对遗传与育种基础知识的掌握了解情况,技能考核重点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在生产上的运用能力。
(2)把考核内容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通过学习作物遗传与育种课程,学生应掌握育种、良种繁殖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获得“农作物种子繁育员”职业资格证书。为了让学生能顺利获取“农作物种子繁育员”职业资格证书,每次的实验实习考核也都围绕着考取该职业资格证来进行,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和技能,实现课程与职业的对接。通过建立这样一个考核体系,使学生既能对每个知识点给予重视,又能培养专业技能,并能实现立足本课程学习、满足毕业后的职业需要的学习效果,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4.加强实验室设备的更新和实训基地的建设
实验设备和实训基地是学生开展技能训练的必备条件和场所,也是开展实践教学的物质条件。学校要在实践教学设备方面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支持,创建学校自己或校企合作的实训基地,充分盘活学校其他实验室的设备资源,资源共享,利用当地现有的生产设备和科研单位,如百色国家科技园区等,充实学校实训基地的不足。
5.加强专业教师实践锻炼,提高专业教师的专业技能
专业教师除了可在学校的实训基地进行实践锻炼外,还应到生产一线的企业进行实践锻炼。专业教师的技能直接影响到所培养学生的技能,而专业教师的技能往往与生产实际脱节,跟不上新的生产技术。因此应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的规定,切实提高专业教师的实践技能,打造一支双师型素质与双师型结构的专业教学团体,尤其是工作时间较短、实践经验少的年轻教师更应加强这方面的实践。
参考文献:
[1]王孟宇,刘弘.作物遗传与育种(高职高专教育士一五规划教材)[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2]胡虹文.作物遗传育种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3]覃一静.作物遗传育种(中等职业教育农业部规划教材)[M].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
遗传学在农业上的应用篇3
省传统水稻耕作方式为精耕细作。因此,农作文化包括三大部分:耕作过程:浸种—催芽—耕田—耖田—播种—插秧—耘田—灌溉—收割—打稻—牵砻—舂碓—上仓;耕作农艺:选育品种、施肥管理、植物保护等;耕作制度:桑基鱼塘、稻鱼共生、稻鸭共作等。与农作相对应的是农具,包括三大类:古代农具:骨耜、石犁等;传统农具:稻桶、风车等;近现代农具:脚踏打稻机等。此外,还衍生出加工、储藏等方面的稻作文化。
饮食文化
民以食为天,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长期的稻作文化孕育出省浓郁的以米为主体的饮食文化。稻米除日常的做饭煮粥外,经过漫长岁月的积累,形成了难以计数的米制食品。据《梦粱录》、《武林旧事》记载,南宋都城临安(今杭州)的米食糕点已达45种之多。如今,省居民日常食用的米制食品主要有米饭、米粥、米粉、米糕、米花、粽子、糍粑、汤圆、点心和饮料等10多个系列。与丰富多彩的米食制品相呼应,饮食器皿和加工用具也精彩纷呈,如河姆渡文化中的漆木碗和陶甑等。此外,某些米食制品加工用具也形成了特有的文化,如嘉兴的糖糕板文化。稻米饮食文化精神物化后还与酒文化、丧葬文化碰撞融合,形成了本土特有的风俗文化。
农耕景观
自然的山水在人的植稻劳作下,脱胎换骨,形成了特有的稻作农耕景观。这类景观有别于一般的自然景观,融入了人文和历史,呈现出独有的观赏性、历史性和趣味性。如:首个世界农业文化遗产青田稻鱼共生系统、杭州南宋的八卦田以及云和梅源梯田等均是省最具代表性的传统稻作农耕景观。随着农业美学理念的兴起,省逐渐出现了现代稻作农耕景观。如从2010年起,在水稻研究所的指导下,江山市农业局采用紫色、黄绿色和草绿色三种不同颜色水稻绘制的彩色稻田创意图案,被评为全国休闲农业创意精品大赛华东区金奖。这些现代稻作景观拓展了农业休闲观光功能,促进了农业和旅游、文化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社会形态
社会形态主要包括经济社会结构和精神观念两大方面。其中经济社会结构主要指新成立前以稻米价格、贸易等为基础形成的经济结构以及统治者与农民、地主与佃户等为基础形成的社会结构并形成相应的文化。精神观念主要指以稻作农耕和米食为主的人们在长期稻作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一种勤劳、善良、协调、团圆的文化观念;孕育出敏感、纤细、稳定、平和的文化心理;养成了思维缜密、温和内敛、吃苦耐劳、耐心忍性、互相礼让、外柔内刚的精神。
民间习俗
民间习俗主要包括岁时习俗、农事习俗和社会风情等三个方面。岁时习俗最能体现稻文化的就是节日饮食,如:腊八节喝腊八粥、清明节吃清明团子、端午节吃粽子等;农事习俗是农事信仰的产物,反映着农业生产各个重要阶段人们的迫切愿望和习惯,许多地方均有当地特有的稻作农事习俗,如:报春牛、下谷种、开秧门、敬五谷神、关秧门、尝新、双抢等;社会风情是民间性的社会文化活动现象,绍兴一带酿造女儿红黄酒、唱社戏等习俗均与稻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渊源。
禁忌信仰
禁忌本是古代人敬畏超自然力量或因为迷信观念而采取的消极防范措施。大体由来有四个方面,即对神灵的崇拜和畏惧,对欲望的克制和限定,对仪式的恪守和服从,对教训的总结和汲取。它在古代社会生活中曾经起着法律一样的规范与制约作用。在今天看来,禁忌一部分是科学与唯物的、礼仪的;一部分又是的延伸。以湖州为例,插秧也有许多禁忌。例如,“打秧”(把秧抛在水田中)不可碰人,因为“秧”和“殃”同音犯忌。而对神灵的崇拜则体现了人们对风调雨顺和丰收的祈望。
口头文学
口头文学是民间文学的主要流传方式,其内容可以包括诗歌、传说故事、农事谚语等。各地不乏大量的以稻作文化为题材的口头文学:诗歌类,《鸳鸯湖棹歌》:“父老禾兴旧馆前,香粳熟后话丰年。楼头沽酒楼外泊,半是江淮贩米船。”描绘的就是嘉禾平原农业大丰收的景象。传说故事类,据调查,省以《米饭山》(绍兴市)为代表的稻米传说就有十多篇。农事谚语类更是数不胜数,在民间广为流传。
民间艺术
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稻作生产实践中,逐渐创造和发展了自己独特的民间文化艺术,并不断地加以充实和完善。如以开化苏庄舞草龙、青田鱼灯为代表的民间表演;以桐乡高桥灶画、温州米塑和以稻草为材料的草编工艺品为代表的工艺美术等均很好地体现了省以稻作文化为内涵的民间工艺之门类丰富。总之,省稻作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上述所论还远未囊括。究其缘由,是因为省稻作文化已渗透在我们每个人流淌的文化血脉里,已融入进我们每个人复杂的文化基因中。
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如果不能在现代化进程中加以保存和弘扬,就将失去该民族的灵和魂。稻作文化是具有特殊重要性、珍稀性和脆弱易损性的不可再生资源。当前,省正处在快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传统的稻作方式和农耕文化都遭受了巨大的冲击,面临诸多危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稻作文化资源快速枯竭
随着农业现代化和机械化进程的加快,在以农具为代表的有形稻作文化资源方面,传统农具逐步退出生产现场,祖先发明创造的水稻耕种农具以及与水稻生产息息相关的生活器具正以空前的加速度消亡。在神话传说、农耕习俗等无形稻作文化资源方面,也正在大量失传,比如镇海的稻花会沿袭到解放初期就逐渐消失了。2.2稻作文化传承者不断流失随着人们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不断转变,再加上传统农业经济效益不高,导致稻作文化的发展和传承者不断流失,最终导致在稻作文化的传承上出现断层。以桐乡“灶画”为例:从上世纪90年代起,农村民居建筑逐渐发生变化,煤气灶、电饭煲等现代厨房用具纷纷涌入农家,原来传统的土灶难觅踪迹,以往吃香的灶画师傅变得清闲起来并纷纷转行。
稻作文化研究与保护力度不足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稻作文化的研究内容相对单一,鲜见多学科、全方位的交叉整合研究。以稻作农业起源之研究为例:从研究手段来看,已涉及野生稻研究、农业发生、原始农业工具、陶器的发明、稻作遗存考古、历史地理、气候等因素,并综合了当代遗传学、古气候学、古生态学、古环境学、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地理学等众多学科理论。以稻作源流研究为例:从个案研究走向比较研究,稻作文化遍及东亚、东南亚乃至南亚,如朝鲜、韩国、日本、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越南、缅甸、印度、斯里兰卡等,随着研究深度和广度的不断拓展,必须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交流。二是综合性稻作文化博物馆尚未建立。据了解,目前我国各地已陆续有一些局部的稻作农耕、米食文化的展览馆、博物馆建立起来,如省已建立起了河姆渡遗址博物馆、良渚文化博物馆等。同时,省已建立起代表省文化的茶叶(茶叶博物馆)、丝绸(丝绸博物馆)等综合性博物馆。但综合性的、能全面反映稻作文化的博物馆,则尚未建立起来。
稻作文化开发与利用不可持续
旅游作为稻作文化开发与利用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拉动地方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诸如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游客体验质量迅速下降等问题,其文化价值越大,破坏越严重,导致稻作文化开发与利用呈现不可持续的发展态势。以青田为例,当稻鱼共生系统成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试点后,这里的游客络绎不绝。一些农民为追求更大经济效益,投机取巧,一味增加田中的鱼放养量,打破了原来稻田的生态平衡。同时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方式的逐步更新,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以及外来物种的入侵,都给稻鱼共生系统带来巨大的冲击,对当地生态、生物多样性也构成了威胁。另外随着二、三产业的发展,当地百姓不愿再下田种地来维系稻鱼共生系统。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是一种独特的农业生产方式和农业景观,没有生产劳作是不可能保护这些传统农业系统的,而农耕系统的丢失,不但使与之相伴的农业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丢失,而且最终受害的仍是当地百姓。
省万年县多举措保护和弘扬稻作文化的成功实践
万年稻作文化系统包括遗址和物种等方面,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农业文明遗产系统。此前经中美农业联合考古队多次发掘和采样研究,确认该县境内大源仙人洞、吊桶环遗址是世界上最早的栽培稻遗址之一,由此将世界稻作起源由7000年前推移到12000至14000年前,该县被称为“世界稻作起源地之一”。“万年稻作文化系统”是我国继省“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之后,第二批被列入保护试点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为进一步保护和弘扬稻作文化,万年县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出台专门文件保护万年仙人洞、吊桶环稻作遗址和万年贡米原产地生态环境
作为万年稻作文化的发祥地,为保护万年仙人洞、吊桶环遗址和万年贡米原产地,该县先后投入200多万元,对万年仙人洞进行修缮和建设,对两遗址周边植被进行恢复;出台专门文件,严禁企业和个人在仙人洞、吊桶环周围从事采矿活动,严禁在仙人洞、吊桶环遗址附近办企业等。万年贡稻栽培技术被列入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万年县绿色(有机)稻米基地被省科技厅确定为“鄱阳湖生态农业示范基地”。
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仙人洞遗址被省政府列入省级风景名胜区,被国务院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方政府先后投入100多万元,广泛收集相关文物,建立仙人洞、吊桶环遗址博物馆。
开展一系列独具特色的民间民俗文化活动举办(万年)国际稻作文化旅游节,邀请国内外有关专家召开“稻作农耕文化与稻农具”国际学术讨论会,举行万年名优特产品展销展示会。同时广泛挖掘收集“神农”文化以及富有稻作文化特色的民间歌舞、口头文学等民俗资料,编撰民间文化资料册,赋予稻作文化更多更新的文化内涵。
大力实施品牌战略
在打造万年稻作文化品牌基础上,大力发展当地特色大米种植,创立了“万年贡”品牌大米,市场售价达到每公斤60元以上,为当地农民创收、百姓致富起到了有益的推动作用。
省稻作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建议
实践证明,任何文化必须不断创新才能获得持久的生命力,否则必将走向衰亡。稻作文化也遵循这一规律。为实现传统稻作文化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必须赋予省稻作文化新的时代内涵,从而使其焕发出新的生命活力。
必须克服稻文化资源保护认识上的三大误区
误区一是将稻文化资源保护与发展现代农业对立起来。“传统”是一个过去的概念,大量的事实证明,历经数千年的传统农业并非“一无是处”;“现代”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以化石能源消耗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农业并非“十全十美”。“传统”并不意味着“落后”,农业文化遗产是传统农业的精华所在,将其与现代农业技术相结合,则是现代生态农业发展的方向。对于农业文化遗产而言,内涵的保护远大于形式的保护。误区二是将稻文化遗产保护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对立起来。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促使传统农业系统在新的条件下的自我维持和自我发展,并在这种发展过程中为遗产地居民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并在此基础上促进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误区三是将稻文化遗产保护与农业文化遗产地发展对立起来。“保护”不是“保存”,“发展”不是“开发”。保护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发展是积极的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强调的是“动态保护”与“适应性管理”,既反对缺乏规划与控制的“破坏性开发”,也反对僵化不变的“冷冻式保存”。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遗产地因为相对落后有迫切发展的诉求是非常正常的,关键是寻找到保护与发展的“平衡点”,以及探索后发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必须明确稻文化资源保护的工作重点
对一些具有重要文物和文献价值的遗迹和遗址要重点保护;对一些文物价值不高、但代表一定历史时期产物的传统稻作农具要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并建立专门的陈列馆用以馆藏和展出;对流失比较严重的无形稻作文化资源保护,重点是做好挖掘、收集和整理工作。除了培育好传承人之外,对相应的资源要采用多媒体手段记录并辅以相应的文字资料,避免因单纯的文字资料记录而缺乏生动性和可观赏性。
构建稻作文化资源管理平台
稻作文化是一个综合性的文化体系,其涉及文化、农业、文博等多个管理部门,涵盖民俗学、遗传学、语言学、古气候学、古生态学、古环境学、人类学、社会学、工艺美学、历史地理学等众多学科理论。因此,必须要以“跨部门联合、跨学科融合”的理念,系统性、整体性地推进省稻作文化的抢救与研究工作。要做好这些工作,必须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形成合力,建议由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牵头,联合文化、文博、农业、水利、林业、畜牧业、渔业及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建立稻作文化资源联合保护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是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省稻文化资源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稻文化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二是建立稻文化代表作名录体系。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部级和省、市、县级稻文化资源代表作名录体系。三是组织开展稻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当前稻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主要侧重于文献和文物的研究,而对于其应有的生产价值、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传播价值研究甚少。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稻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四是做好建章立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使稻作文化资源的保护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构建稻作文化动态保护的良性循环平台
一是加大保护力度和资金投入。建议建立稻作文化保护专项资金,把现场保护与建立稻作文化遗产博物馆结合起来,在有特色的稻文化遗产现场建立生态博物馆。要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稻文化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以充分发挥文化传播的正能量作用。二是引入生态补偿机制。由于水稻生产比较效益低,又加之稻作农耕景观生态的脆弱性,引入生态补偿机制是完全必要的。生态补偿机制是对有益于生态保护的行为给予激励和补偿、对有害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的机制,能调动人们行善的本能和趋利避害的天性,使有益社会化;生态补偿是社会资本和财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有益于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生态补偿机制形成后,每次补偿活动的过程都是环境保护和生态伦理知识的宣传普及过程,能够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三是强化社区参与。社区居民对文化资源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既是保护的对象,也是保护活动的施行者之一,因此必须首先确保他们的利益,让他们参与到文化资源保护的规划管理、开发经营和利益分配中去。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周边社区农民对文化资源保护的积极性,才能真正保护好稻文化资源。
构建稻作文化产业发展平台
稻作文化资源分布很散很广,在开发时要通盘考量,做到保护为主,适度开发。在确定开发目标时主要以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和文化旅游业为主,以实现保护地潜在的文化价值,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从而实现文化自觉和生物———文化多样性保护。
构建稻作文化宣传与交流平台
遗传学在农业上的应用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新农村建设;关系;依托;促进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139(2012)02—0154—5
我国自2004年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研究工作如火如茶。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2006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则系统地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原则要求与基本途径。于是,一场声势浩大的新农村建设运动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轰轰烈烈地展开。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很少有学者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研究。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与保护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述或无形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物质遗产而言的。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它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表述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与物质文化遗产如建筑、文物、古迹遗址等一样成为人们集中有限精力努力抢救保护的对象,是因为它们具有深刻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或科学价值,因而具有历史性、艺术性和科学性等特征。当然,与物质文化相比,口头与无形文化遗产有其自身的特点,即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综合性、民族性、地域性。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上述特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和“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的工作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更是明确指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基于此,笔者以为,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等工作原则的前提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应遵循以下三个重要原则:一是以人为本原则。重视和保护那些承载传统文化并直接关涉其继承或消失的民间艺人;依赖并调动广大民众进行共同保护;保护工作要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二是整体性原则。保护工作要尽量涉及遗产的所有表现形式并对其实施保护;注重对遗产的文化空间及其整体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注意对相关遗产包括物质遗产的综合保护。三是长期性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通过一场运动或短期突击行为解决问题的,而是要通过几代人甚至世世代代的努力才能使它们在得到合理利用的基础上不断丰富、传承和发展。
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同时,要卓有成效地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也就是说,要在全面调查、记录、建档的基础上,建立起国家、省、地、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性项目名录认定体系并加以重点保护;此外,要特别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环境保护,如建立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等。尤为重要的是,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任务与要求
遗传学在农业上的应用篇5
经调研、协商,主要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顶层设计,有效凝聚工作合力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政府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依据有关政策,借鉴外省做法,成立省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强化专门机构力量;探索资金、技术、政策、项目等多种投入方式,设立专项奖补资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格局。
二是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强化主管部门主责意识和联动部门协同意识,建立省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水利、文旅、自然资源、发改、住建、财政、金融等部门参与的协同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协作、重要遗产认定评选、特色“非遗”传承保护、专家咨询论证等的联席机制作用,协同推进农业重要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三是完善法规体系。将我省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立法列入省人大或省政府立法计划,依据国家《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尽快出台我省管理办法及细则。抓紧制定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和规范,不断健全普查登记、申报调研、鉴定确认、宣传弘扬、保护传承等一系列保护制度,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制度保障。
二、注重全面统筹,构建全方位保护体系
一是开展全面普查。在前期普查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普查范围、内容、标准,再进行一次全省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大识别、大挖掘、大普查行动,全面查清我省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基本情况和分布状况,并加快推进普查成果上报汇总、档案建立和成果转化利用等工作,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普查名录,同步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
二是科学编制规划。在尊重历史、依据现实、突出特色、彰显文化的前提下,科学制定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农业生态、农业文化、农业技艺和生态产品开发、休闲农业发展等方面保护范围、重点及目标,确定中长期目标和阶段性任务,创新保护载体,丰富保护手段,严格依规实施,率先打造一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示范区(项目)。
三是建立专家智库。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的智囊作用,建立由农业、水利、历史、地理、文化、社会、民俗、林业、生态环境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坚持“优先保护、适度利用”的原则,完善专家咨询机制、决策建议机制和评估检查制度,正确处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的关系,增强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历史人文性。
三、研究提炼文化内涵,增强可持续利用底蕴
一是支持、鼓励从事农遗相关研究的文化事业单位、高校院所以及民间组织,深入开展我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理论研究,通过设立专项课题、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对照研究古农典籍等方式,对已列入国家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普查名录的46项遗产的历史由来、发展过程、利用价值等进行系统梳理,对新普查认定的项目进行再评估论证,对传统农耕文明优秀基因进行挖掘整理,努力形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应用于工作实践。
二是充分吸收、借鉴农业文化遗产数据库和信息化成果,组织专门力量积极编纂省级农业文化遗产词典、名录、图集、文化丛书等;依托特有物种资源、劳动力资源、传统文化习俗和乡村景观,大力开发特色农产品加工业、手工艺品制作等农业文创产品,挖掘农耕文化的独特内涵和精神价值,打造“全省农耕,乡愁记忆”特色文化品牌。
三是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纳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工作方案》的实施,引导树立传承优秀农耕文化的自觉意识,大力传播和弘扬优秀农耕文化,以深厚的文化滋养、坚定的文化自信来推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创新发展模式,激发农业文化遗产新活力
一是加快业态融合。借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与文旅产业紧密结合,利用遗产地丰富的生物、生态、文化、景观资源和独特的农业生产活动、农产品开发,促进文化产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康养产业、研学活动等特色产业发展,加强创意设计机构与农遗项目、优秀农艺传承人对接,推动现代设计与传统技艺有机结合、巧妙融合,丰富要素供给,发展多元业态,助力农民增收、产业增效,打造乡村振兴全省样板的新路径。
遗传学在农业上的应用篇6
关键词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市场化机制;国际制度
1前言
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有目的地改良植物的性状与品质,为人类解决粮食、健康和环境等21世纪重大问题提供了诱人的前景。长期以来,人们对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主要作为技术、生态和伦理问题而得到广泛、深入的研究,但有关经济政策与制度方面的探讨则至今仍相当滞后。随着植物物种资源的不断减少和因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对遗传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作为“人类自然遗产”的植物遗传资源已逐步由公共物品转变为稀缺物品。与此同时,由于植物遗传资源分布和生物技术开发与应用水平存在明显的国际差异,尤其是缺少相应的市场化机制以及现有国际多边体系的失效,以致使物种资源相对贫乏的西方发达国家使用了地球上大部分植物遗传资源,而植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却受技术、资金等制约大都仍处于植物基因材料无偿提供者的位置。在此背景下,如何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所确立的遗传资源效益公平分享为目标,利用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建立公正、有效的国际多边体系与制度,提高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以保证全球植物物种资源的安全,实现人类对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近年来已引起有关国际组织和经济学家的广泛关注。本文在探讨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基础上,以现有国际多边体系为出发点,提出未来国际制度安排的可能选择。
2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市场化机制
2.1经济价值概念与市场化界限
遗传多样性作为生物多样性的核心部分,是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多样性的重要来源与基础。与一般物品不同,植物遗传资源作为一种经济资源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它不仅具有遗传信息的多样性和代际共存性,而且以其稀缺性和功能不可替代性为主要特征。但人们在认识与确定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时,所涉及的概念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遗传信息的多样性”,而是“遗传信息的功能和稀缺性”。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遗传信息的功能很少体现在某一单一基因,而是大多表现为含有多基因组合的遗传功能,所以“遗传编码功能"(geneticallycodedfunction)被经济学家认为是评价植物遗传资源经济价值和研究其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基础[1]。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遗传资源对当今药业工业和从长远来看对农业更有实际意义的将是“遗传编码信息"(geneticallycodedinformation,下简称gci)[2]。虽然植物遗传资源对解决农业、健康和环境等问题将起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类目前认识上的局限,尤其依靠现有的基因辨认与测序技术,一种植物物种及其遗传编码信息的经济价值又是很难明确量化的。根据munasinghe[3]和vonbraun[2]等人的研究,植物物种与遗传资源的理论经济价值可借助下图(资料来源:文献2和3)所示来分类与评价。
图1植物物种与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及其分类
fig.1economicvalueofplant-geneticresourcesanditsclassification
值得注意的是,图1在构划出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及其细分的同时,也显示出植物遗传资源作为经济资源的市场化可能与界限。如果将市场化机制作为植物遗传资源分配的手段,其作用与意义在图中将从左到右递减(参见文献2)。同时,植物遗传资源的缩减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在上图中所示的“可利用价值”与“不可利用价值”之间的冲突,如果植物遗传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对后者产生负面效应。这种效应不仅关系到遗传编码信息市场化交换方案的设计,而且涉及到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后将可能对资源保护产生的消极影响。因此,如何消除因遗传资源市场化对保护在经济上没有利用价值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不利影响,将是制度安排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2供求趋势与保护效应内部化
从全球范围内看,植物遗传资源与遗传编码信息的供给,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保存在各国及国际农业与生物研究机构的
基因库里的“离位”样本材料(ex-situaccessions);二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原产地栽培植物及其野生近缘,即所谓的“原位”样本材料(in-situaccessions)。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至1996年,全世界保存在基因库内的植物遗传资源共达200多万样本材料,其中大约有60万样本材料属于国际农业研究机构并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监管之下[4]。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植物遗传资源和gci“原位”样本材料的供给因野生植物和原产地栽培作物的不断破坏而明显减少,而其原因又是十分复杂的。除了自然力的影响和人类活动的干扰,长期以来植物遗传资源被视为可自由获取、非排它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没有形成相应的市场化体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保护制度与组织的失效,从而造成植物遗传资源利用上的掠夺和保护上的积极性下降[5]。
在植物遗传资源供给减少的同时,随着生物技术尤其是基因辨认与测序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信息体系的日趋完善,将使gci获取与保存的边际成本不断下降,其结果是部分地减轻了因物种多样性破坏而引起的gci供给短缺程度。因此,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未来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交换价格的上升幅度可能比预计的要小。另一方面,植物遗传资源的需求却因生物工程技术在农业、医药、环境等领域应用的进一步扩大将呈急增的趋势。可以预见,在短期内,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将因多样化需求而提高。但从长远看,尤其随着转基因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将有可能使原生植物物种对植物与农作物育种的重要性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
由于世界各国拥有的植物遗传资源的数量与保护程度以及生物技术水平的不同,以致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成本和效用也具有明显的国际差异,并由此进一步形成因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或破坏而产生的外部效应[6]。如果从一个国家范围内考察,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会形成社会(或私人)成本和与此相应的社会(或私人)效用。如果该国拥有的植物遗传资源被其它国家的科研机构或生物技术企业无偿地获得并用于农业、药业等领域的开发与应用,那么这个国家所保护的植物遗传资源还具有国际效用。在一个国家内,私人投资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而产生的效用与该国的社会效用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为,私人投资的目标大多并不在于促进植物遗传资源在非直接利用价值方面的保护。因此,如果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所产生的社会效用来看,私人投资则是次优化的。与此同时,如果一个国家所保护的植物遗传资源具有国际效用,并且其保护行为没有得到任何补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会诱发该国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的下降。对此,一个典型例证就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上建立了一些在国际农业研究顾问委员会(cgiar)监管下、作为“准公共物品”的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
从经济学意义上分析,若一个国家的植物遗传资源同时具有国内效用和国际效用,则在该国遗传资源保护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用之间将可能出现3种不同的理论均衡:国内私人均衡、国内社会均衡和国际均衡(参见图2,作者根据文献2更改)。这3种不同的均衡状态反映了该国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程度的差异性。
图2不同均衡状态下植物遗传资源的优化保护水平
fig.2optimalprotectionlevelsofplant-geneticresourcesunderdifferentequilibriumsituations
从图2可以看出,如果这个国家对植物遗传资源采取有关保护政策与措施,在以期实现资源保护量为qns的同时,还要达到国际优化水平qg,则需要国际社会或有关资源受益机构采取相应的经济支持行动,因为在大于资源保护量qns点时,该国资源保护的边际社会成本已超过边际社会效用。为了使该国的资源保护量达到国际优化水平qg,国际社会或资源受益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应该是,要么使该国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者或机构有权参与其资源利用效益的分配,向该国转移一部分因利用其遗传资源产生的国际效用,实现遗传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要么向该国提供至少相当于图中面积为bce的补偿资金,在经济上对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行为进行补偿。只有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效应实现内部化或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该国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水平达到qg在经济上才是合理的,并有助于保持或提高该国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因此,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或“补偿”机制应该成为探索公正、有效的国际保护与利用制度,实现全球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
3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国际多边体系与制度创新
3.1完善国际多边体系——制度创新的出发点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际上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已形成两种基本制度:一是对基因尚未改良的植物物种资源如野生品种和农民种植的原生植物作为可自由获取物品来处理;二是对作物新品种承认育种者权利的“知识产权制度”。例如,1961年制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协定》(upov)就是以保护植物育种者权利为目标,规范新品种交易行为的国际性文件。此后,有关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制度得到确立并逐步扩大品种范围。这种专利权制度甚至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文件之一《知识产权贸易》(trips)中也可找到有关条文。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至今已有175个国家签署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部对生物多样性和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具有深远意义的国际性文件,它在主张各国承担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义务的同时,强调了所谓的“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
原则[7]。199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的《粮农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承诺》提出的“农民权”概念[8],则在肯定农民对“保护、改善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所作贡献的同时,主张农民也应该有权利获得一部分的“资源保护效益”。1996年在德国莱比锡有150多个国家参与、以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的“世界行动计划”,已视为各国承认原产植物品种价值和承担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义务的开始。为全面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有关法律的文字与精神,199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有数十个国家参加的有关植物遗传资源共享的国际会议。该次会议制定的《关于遗传资源取得和利益分享的植物园共同政策准则》,提出尊重各国对其遗传资源的,维护资源原产国和其他各级各类资源托管者的利益,并强调建立和完善遗传资源效益的分享机制,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植物遗传资源提供鼓励和帮助[9]。在这些国际多边协议与文件中,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还存在以下4个主要问题:①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②植物遗传资源的获取方式与条件;③植物遗传资源效益在“遗传资源所有者”与“遗传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公平分享;④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植物遗传资源提供国际资金支持。
如何完善已有、但在内容上又未能充分体现经济激励机制和在法律上还未具有真正约束力的国际多边协议,将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一种挑战,也是全球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度创新的出发点。在未来的国际多边体系中,必须明确地承认植物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关注各资源所有国和有关机构保护植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尤其是按照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所确立的“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则,处理好资源所有国与资源利用者之间的资源效益分配问题。在此,要充分体现出全部参与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国家或机构都应是受益者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参与者之间在利益分配上是均等的。所以,以何种方式实现遗传资源效益的公正、合理分配将是完善国际多边体系的中心议题。如果在协议中未对利益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则会容易导致国际多边体系的失效或解体。此外,在制定与实施国际多边协议时,应考虑植物遗传资源利用部门如农业与医药工业之间存在的产业差异性,尤其是植物育种企业从事其产业活动的特殊性。植物育种企业应该与生物技术工业企业有不同的制度性环境,生物技术企业可以在竞争条件下与资源拥有国政府或机构达成获取、利用与开发植物遗传资源的双边协议。
3.2制度创新的可能选择
在完善现有国际多边体系的基础上,按照遗传资源效益的公平分享原则,国际社会应该考虑建立国际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从而为体现资源所有权和实现资源保护效应的“内部化”提供必要的制度性条件。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应设计为资源供给者与需求者实现资源交换的中介机构,它提供有关来自原产地国家的特殊植物遗传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以及需求等技术经济信息。“交易所”的服务要以植物遗传资源供求双方在资金补偿、技术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达成双边协议为目标,充分考虑到以不同资源开发为目标的供求双方之间的交易成本与效益,以降低正处于培育中的植物遗传资源市场的不确定性。但是,应该指出的是,植物遗传资源“交易所”的建立与发展必须以资源所有权得到充分保护、以gci为基础的遗传资源功能价值得到明确确认为基本条件,同时又有赖于资源使用者的生物技术进步和最终产品市场的发展,以及必须避免因植物遗传资源市场化交易使物种资源的长期、潜在的经济价值转化为短期的商业利益。
值得指出的是,在目前尚缺乏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市场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利用《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金建立的“生物多样性基金”,不仅可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植物遗传资源提
供特别项目资助,在经济上对遗传资源保护国进行一定的补偿,而且还可以起到“风险资本金”的作用,促进有关机构对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的投资。因此,“生物多样性基金”的这种基本功能最终将有助于遗传资源市场化保护与利用机制的形成。但是,考虑到全球植物遗传资源保护问题的复杂性,国际基金机制应该有一明确、公开的评价方法和控制计划,以便在实施中充分发挥国际基金的使用效果。
对在经济利用价值上尚未明确的植物遗传资源,可通过“生物多样性合作社”的方式,以建立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补偿机制。与农业合作社类似,“生物多样性合作社”可以设想为植物遗传资源效益与谈判主体相结合的一种垂直型联合组织。在这种合作方式中,资源所有者向资源利用者提供遗传材料,并对植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的最终产品的经济收入拥有一定的比例,实现遗传资源效益的补偿。补偿标准可根据植物遗传资源的数量、意义、濒临灭绝程度和保存与开发价值,以及原产国的经济收入水平等方面协商加以确定。随着这种合作方式的逐步制度化,将可使之逐步培育发展成为“低级的遗传资源市场”。
4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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