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制度(收集5篇)
监督检查制度篇1
一、抽检分离的意义
抽检分离指的是产品抽样与技术检验相分离,简而言之,就是指由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抽样,检验机构负责检验。使整个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是不知道样品的来源,抽样人员不知道样品谁检测,避免被抽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关系而产生不公正现象,形成闭环管理,从而保证检测工作的“公平、公正”。相对于抽检不分离的老做法,抽检分离是一种创新和改革。抽检不分离,检验机构又抽又检,缺少第三方的监督,就很容易造成因经济利益等原因造成的抽样的不公正性。实行抽检分离,是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效性的基础。
二、抽检分离的现状
1.自然形成的抽检分离。由于抽样单位与检测单位不属同一单位,由抽样单位直接完成抽样,然后将样品送达检测单位,这种形式一般存在于没有检测机构的行政机构,其主要的问题是样品的代表性难以保证,由于他们长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懂得产品的执行标准、检验方法及专业的抽样方法,不能正确运用专业的抽样工具,最终导致所抽样品难具代表性,那么,检测机构再准的检测数据也是枉然,也难保样品检测的公正性。
2.形式上的抽检分离。为了应对上级部门对抽检分离的要求,在检测室内部有部分人员进行抽样部分人员进行检验,形成了不完全的抽检分离。抽检人员同在一室很难保证检测的公正性,没有实际意义。
3.真正的抽检分离。由质检机构抽调专职人员组成抽样部门负责抽样工作,检验人员负责检验。质检机构内部开展抽样工作已经多年,具有抽样人才,抽样工具,不需要再投资,只需对机构进行调整,即在质检机构内部设立抽样部门,专门负责抽样工作,使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完全分开,保证抽样和检验工作的公正性。这种方式既保证了抽样工作和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又发挥了质检机构的技术优势,使质检机构的技术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使其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经济、服务社会。
三、抽检分离的主要问题
1、实现了抽检分离,保证了样品检测的公正性,但是从另一个方面造成了技术资源的浪费。质检机构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具有了相当雄厚的技术资源和技术力量,这是质检部门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的一大法宝,应该充分发挥和利用好这一优势。抽检分离实施后,抽样人员只了解相应的抽样知识,不能很好地为企业服务,而检测人员不能到企业去抽样,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和质量状况不能全面、直接的了解,使其服务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技术优势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2、抽样人员的素质问题
抽样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很强的工作。抽样人同不仅要懂专业,还要掌握产品标准、抽样规范。当前,存在部分抽样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例如,抽样人员操作不规范,对标准不熟悉,抽来的样品或者不够检验或者多抽,这样即影响检验工作又造成资源浪费。
四、抽检分离工作的实施建议
监督检查制度篇2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机制
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过程中,如何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构建职能明确、分工合理、制约有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是当前司法改革中要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检察权的宪法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权力体系主要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三大部分。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检察机关面临着不少人提出的“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诘问,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权力滥用、侵犯人权以及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给人以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没有“监督制约”的印象。因此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约束机制,更好地防止权力滥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现行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多年来,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对于打击犯罪,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质疑和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制约的呼声,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着手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机制的建立。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权制约机制的构建始终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0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更是明确提出,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现行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主要表现在:
(一)内部监督制约机制:1、侦、捕、诉分工制约机制。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由不同内设机构承担,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审查逮捕部门承担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决定逮捕的审查工作,公诉部门承担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同时实行不同的分管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分管侦查工作的检察长不得同时分管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2、控告申诉部门的制约。案件线索由举报中心接受和处理,并移送侦查部门。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举报线索决定不予初查或者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回复举报中心。立案由侦查部门经过初查后决定,不论是否决定立案都应将案件处理情况和初查案卷移送举报中心。3、监所检察部门的制约。侦查部门应当将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对是否超期羁押的审查,对侦查部门在办案中违反法定羁押期限的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4、上级检察机关的制约监督。省级以下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或者逮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省级以下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此外,内部制约监督机制还包括本院财务部门的制约及纪检、监察部门的制约监督等。
(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1、审判机关的监督制约。审判机关的制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对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或者对其他非法证据要求补强,或者宣告无罪,以督促侦查人员严格执法,文明办案。2、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监督制约。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聘请、会见律师,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对侦查人员侵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诉或控告。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3、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制约。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3年9月开始,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监督的重点是“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1]这一制度是检察机关在探索接受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举措。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行了较为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检察机关内部对职务犯罪侦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约规范,近年来,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违法违纪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职务犯罪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都有明显提高。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比上年下降20%,2005年同比下降26%,2006年又下降1.2%。[2]近5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除正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尚未终结的以外,在上述涉案人员中,已被判决有罪的达到116627人,比前5年上升了30.7%,2007年有罪判决数与立案数的比率比2003年提高了29.9个百分点。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持续下降,2007年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分别比2003年下降了3.4和8.4个百分点。[3]
二、现行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
监督检查制度篇3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及复杂的结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目的: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依据
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2.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第六条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
检查人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委派检查项目工程质量的人或小组。
检查人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检查人对检查文件(记录)署名负责,检查组负责人对检查的综合结果署名负责。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具体检查内容分别见附表一、二、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耐久的重要指标以及防治质量通病的情况。
第三章监督检查方式
第九条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
第十条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
综合检查应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
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巡视检查应针对薄弱环节,通过查看工程现场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综合性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按计划进行,必要时视实际情况随机安排。
第四章监督检查情况反馈
第十四条检查人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在检查结束后7日内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意见。对于重大问题或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可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通报。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检查意见和检查通报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查。对潜在危害严重的质量问题,其整改结果必须由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所有监督检查资料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重要文件和数据应及时录入质监总站网站项目管理数据库。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检查计划、检查意见、检查通报、检查数据汇总表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受检单位在检查中有2项质量管理行为不符合要求时,应将受检单位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同时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同一受检单位在建设期内出现3次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载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建议该单位综合评价不宜评优。
第十八条施工工艺检查按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工程检查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应对相应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顿,并载入质监机构监督检查通报。
监督检查制度篇4
【摘要】为了防止侦查机关侦查权力的滥用,设立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要健全法制就要先从基本做起,从侦查制度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怎么样能够更好的完善它,不仅是从立法上还有实践上的问题,旨在能够让侦查监督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不是变成滋生腐败的温床。
【关键词】侦查权力人民检察院
一、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
(一)侦查监督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实这边的侦查机关不仅仅包括公安局,还有某种情况下同样行使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有规定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具体办案中所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以及适用强制措施的活动。所谓调查取证工作是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等。适用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行使侦查监督的权利,但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却具体规定了什么样的情况。凡是有以下情况的,人民检察院都要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发现和纠正这些违法情况。
(二)侦查监督制度的作用
侦查监督制度的作用主要是在两方面,第一点就是权利制约。就像公检法三个部门,职能不同却又互相制约,这样可以保证独立办公最小化的减轻腐败。而且,有了侦查监督这项制度,人权也可以得到最大化的保证,侦查有了监督之后,公权力不会滥用,而且,相互制约的机关可以阻止,受到侵犯的受害人也可以提出意见,最大程度上能够保证侦查过程的公平。“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所以,为了保护处于较弱地位的人们,必须赋予相同的公权力进行监督。而且,中间过程中权利的运用也会是透明的,减少了滋生腐败的可能,这就是第二点。和职务犯罪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基层职能部门更是因为远x权力中心而肆无忌惮,所以,在侦查过程中,从源头上进行遏制是很有必要的。
二、侦查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院监督的权利缺少系统的保障,缺乏刚性监督。首先,在立案方面,对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检察机关的监督时,虽然检察机关可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调同级公安机关处理,但并没有明确怎样处理,而且原监督的机关也没有对公安机关直接的处分权,这不仅降低了监督的权威性,而且也体现了监督的软弱性。其次,在强制措施方面,检察机关虽然有权对公安机关违法适应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但对这些侦查监督的手段一般都只是停留在口头建议、纠正通知书等一些没有实质力量的权力,且检察机关只有对当时侦查中出现的错误的纠正权,并不具备对违法侦巳嗽钡拇χ萌āT谙质抵校不被接受侦查的时候检察机关最多能干的事就是纠正违法通知书,口头通知。没有什么太大的作用。
(2)检察部门的事后监督起不了大作用。在侦查过程中,基本上都是侦查部门一手包办,检察部门基本上是无法在侦查部门侦查时进行监督的,因为侦查的过程复杂且多变,不可能时时跟着。即使真的有什么违法的方面,却没有什么实际证据,而且,侦查部门移交的案件文书中,肯定都会美化自己的侦查经过,即使是有一些不光彩的地方,也不会呈现在文书上。所以,检察部门除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和审查批捕的程序可以进行监督之外,剩下的可能性就是群众举报了,但是群众举报是一种被动的方式,且有其滞后性。
三、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
(1)强化侦查监督的法律效力。侦查监督之所以不能完全实践是因为没有强力的法律后盾,“法律的力量在于惩罚,如果惩罚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那么此惩罚只是对法律的一种附加的谴责。”所以,为了遏制侦查机关可能的肆意妄为,,必须让侦查监督真正的起作用,要增加侦查监督中检察机关的权利。让侦查机关的权利系统化,有一套独立的体系,比如说如果侦查机关拒绝被监督,不能只是两个部门在一起协调或者口头通知,而是要申报并且说明理由,如果理由不充分的话检察机关可以拒绝并依然提供监督。有了法律做保障,腰杆挺直后才能做实事,或者可以在侦查部门侦查的时候规定要监督的次数,或者让侦查部门及时上报当段时间的任务以及情况,对于错误的可以监督其改正,坚持不改的可以上报是否惩罚,以便及时掌握侦查部门的动态,而且才能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督。
(2)建立系统的侦查监督机制,上面第一点也提到了要强化侦察监督的权利,但仅仅是增强权利还不够,因为保证了侦查权利的不滥用,但并不能保证监督机关的权利不滥用。所以要保证两方的公平和公开就必须建立系统的侦查监督机制,从开始如何申请,到中途如何进行监督事宜到最后结束时是怎样都要做好细致的系统安排,为了能够顺利进行,就必要明确时间,方式,顺序等因素,而且为了能够让其有可操作性,违反侦察或监督程序都必须有严厉的惩罚措施。侦查机关收到纠正通知书书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没有异议即生效,若还不满意的话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此通知书依然有效,复议结束或维持原行为或可改变。
参考文献:
[1]顾潇燕.侦查监督工作机制研究[D].复旦大学,2013.
[2]黄春江.论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D].云南大学,2015.
[3]王学成.论侦查监督[J].法律科学,2002,(03).
监督检查制度篇5
一、工作探索与实践
(一)严把关口,全面推行和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总理指出: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这是新时期赋予机构编制工作的新要求,其根本目的是管住管好机构编制。而《机构编制管理证》作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一个单位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级别、主要职责、编制配制、领导职数、实有人数和职工名册等情况的载体,是机关事业单位入、减、调整人员、核拨工资经费等业务的依据和凭证,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从源头管住管好机构编制,天桥区编办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与日常管理,以召开全区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培训会议,下发《天桥区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办法(暂行)》为契机,全面推行和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
(二)创新举措,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与财政统发工资情况专项检查。为有效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统发对账制度,我们严格执行监察部、人社部《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积极贯彻落实济南市编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创新举措,2013年4月至5月,联合区监察局、财政局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与财政统发工资情况检查工作,同时区编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成立联合检查组,采取座谈、听取汇报、实地查阅相关材料等多种方式,对全区38家机关事业单位和5家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了实地检查。此次专项检查,共涉及全区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223家,财政供养人员5647人,审核相关材料450余份。通过检查,对发现的个别单位存在实名制数据库信息与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不一致、更新不及时,实名制财政工资统发人员信息与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实名制数据库信息不一致等问题进行了整改。为进一步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统发对账制度,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管理证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统发人员工资发放程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联动,探索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长效机制。天桥区编办把建章立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以探索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协调配合约束长效机制为目标,制定出台了相关制度,使与财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一是形成在编委统一领导下的部门间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从职责任务、会议制度、办事机构、办事程序与文件审批等方面,对相关工作进行界定,作为编委会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二是制定工作意见,确保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规范运行。制定下发了关于转发市编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天编办发[2011]16号),进一步严肃了机构编制与财经纪律,规范了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核拨程序,为加强协调配合机制提供制度保障。三是拓宽渠道,确保良好的协调配合效果。对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注重提前同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及时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良好局面。四是注重调查研究。发扬机构编制部门认真细致、敢于负责、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通过督查调研,发现问题,并加强对问题的综合分析,提出建议和方案,为领导决策做好参谋,不断提升监督检查工作层次。五是创新机构编制统计方法。在维护实名制数据库和机构编制台账的基础上,对各类台账进行优化调整,新建完善了《基础台账》、《经费类型分类台账》、《满编空编台账》、《电子审批台账》、《机构编制事项变动情况表》,通过业务培训和专项检查,切实提高了各单位统计水平,也有效提升编制部门对各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宏观把握能力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六是探索开展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的预防工作。结合学习贯彻《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完善举报受理查处机制,开展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发挥好“机构编制监督员”和“12310”机构编制违纪问题举报电话作用,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落实和扩大干部群众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五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法制化环境的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在整个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也日益凸现出来,整个机构编制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逐步纳入正轨,并向纵深方向发展。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法规的问题和现象还是时有发生。这些违纪违规问题不仅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也造成了机构臃肿、职责交叉、人浮于事等弊端,严重影响了政府管理体制的高效运转。
(一)监督检查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改革以来,虽然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也利用多种渠道进行了广泛宣传,并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我们从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和评估检查中发现,部分干部群众,尤其是少数领导干部对机构编制工作了解不多,对监督检查工作更是知之甚少。这不仅说明少数人对机构编制工作重视不够,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我们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特别是对监督检查工作的宣传存在问题和死角。
(二)监督检查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近年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性文件,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力量保证,使监督检查开始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还是屡禁不绝,这说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还不够到位。
(三)监督检查的力量比较薄弱。早在2002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提出了“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机制,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有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督促检查工作”。但是从2009年编办单独设置以来,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监督检查专职人员配备还比较少。另外,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也不够全面和系统,制约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和深入开展。
(四)监督检查工作还不够系统全面。天桥区编办不断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联合组织、纪检监察、人社、财政等部门开展了一些针对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的看,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开展督查较多,主动立项和自发开展督查较少,监督检查工作还不够系统全面,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深入。
(五)协调配合综合约束机制有待完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文件,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中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对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和分工也做了明确的要求。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相关部门能够按照分工各尽其责,但是缺少联动机制的约束,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有待出台协调配合约束机制相关办法和细则来加以规范引导。
三、问题原因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党的十提出,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伴随着机构编制工作任务不断加重和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机构编制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
(一)各单位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被监督主体“机构编制意识”不强。近几年,中央、省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各级编办也加大了管理力度,各部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认识越来越高,但还是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新时期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看问题,大都片面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性和各种困难,要求增加机构、增加编制、提升机构规格;要开展某一项工作,就要设立一个机构,很少有单位主动提出精简机构、减少编制的要求。
(二)“条条干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监督检查阻力较大。虽然有“机构编制就是法律”的说法,但在实际工作中,机构编制管理来自各方面的阻力随处可见,有少数上级业务部门无视机构编制的法律法规干预下级的机构设置、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等事项,严重影响和削弱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成果,直接导致监督检查工作处于无序和被动应付的状态。更有的行政部门随意地从下属事业单位抽调工作人员,混岗、超职数配备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部门行政效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监督检查相关法规不断完善,但实际操作较为困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特别是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性文件的出台,为机构编制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提供了法定依据。特别是《解释》和《暂行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规定的威慑力度,有效地遏制了超编进人等问题的发生,总的看来,刚性约束力得到了加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措施作用的发挥,需要编委会的同意、纪检监察机关的支持、相关被监督检查部门的配合、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理解,单纯靠一至两家单位的力量是有限的。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在监督检查以及处理违规违纪问题时往往失之于宽。例如:领导职数的配备监督,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问题,监督检查的对象大多都是组织和人社部门,这些部门都是我们日常工作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对这些部门的监督检查,难免碍于情面,尺度不好把握。
(四)机构编制部门自身认识不到位,监督主体意识有待加强。首先,长期以来机构编制部门本身在机构编制管理问题上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或只注重审批而忽视监管的思想还比较严重。在平时的管理工作中,只重视机构的设立、撤并,编制的精简、压缩,职能的增加、减少,而忽略了对机构编制政策贯彻落实和机构编制方案批复后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致使机构编制部门的地位和权威性受到一定影响。其次,监督检查还不够系统全面。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被动开展督查较多,主动立项和自发开展督查较少;针对机构编制重点工作开展突击性、阶段性督查较多,对各部门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较少;再次,监督检查的程序还不够规范。目前,监督检查手段比较单一,大多还停留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这一层面,内在的、深层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五)机构编制部门人员相对较少,监督检查的力量比较薄弱。首先,机构编制部门的人员相对较少,虽然县级以上的机构编制部门按要求都设立了监督检查机构,但由于机构编制部门本职任务十分繁重,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还要负责实名制管理、电子政务等基础性工作,这就直接影响着监督检查职能的履行。其次,由于机构编制部门没有收费项目,正常的办公经费尚且困难,监督检查经费更没有保障,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四、对策思考
构编制监督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必须遵循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在规律,有效利用各种资源,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向深层次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一)加强意识宣传。机构编制管理与监督检查是机构编制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监督检查最根本的作用在于保障机构编制管理重大决策能得以贯彻落实。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现,监督检查意识已到了不得不加以反复强调的地步。要加大机构编制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通过宣传我们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让更多的人特别是部门领导了解和重视机构编制工作,获得社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营造健全机构编制监督约束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开展的支撑和保障,只有制度建设日益规范和完善,才能不断推进监督检查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应加快机构编制法制化进程,以法律形式对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审批权限与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加大对违法问题的处理力度,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有力保障。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争取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考核内容,会同组织、审计部门联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人用人责任审查、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责联审”制度,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的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评估机构编制管理成效,严格责任追究,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三)强化协调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忌“单兵作战”,否则工作难以取得成效。要加快“大督查”机制的建立,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和新闻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体制内、体制外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部门合力。特别是与监察机关在督查中更要密切配合,整合双方的监督资源,使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与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监督有效结合,既发挥各自优势又形成督查合力,确保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成果的巩固。
(四)健全队伍建设。有专门监督检查机构和一支积极进取并富于创新的监督检查队伍,是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根本保障。针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特殊要求,把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业务骨干充实到督查岗位,加大干部的业务学习和教育培训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努力提升监督检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确保监督检查队伍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确保全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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