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实践过程简述(收集5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26

劳动实践过程简述篇1

【关键词】:客观事物理论抽象具体化

任何理论都是一种抽象,而科学的抽象都科学地反映了客观事物。

恩格斯在介绍《资本论》的方法时指出:克思在编写《资本论》的时候,研究的方法是从实际出发,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这个思维行程就是从现象到本质、从具体到抽象、从复杂到简单。叙述的方法则是根据研究的结果,把它所反映的客观事物从理论上表述过来,因而与上述思维行程正好相反,它是从本质到现象、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在叙述的行程(由里及表)中,“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资本论》的方法不是特殊法,而是一般法。这一方法的转换反映在教学中,要求我们必须完成从教材以叙述为主的方法到教学以研究为主的方法的转换。在教学中,应采取研究的方法,即从实际出发,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这个思维行程就是从现象到本质、从具体到抽象、从复杂到简单。教师切不能将教材的叙述方法机械地移入教学。

教学的认识过程是以现成的科学认识成果为对象的,它同科学认识成果的形成过程并不等同,后人无需也不可能重复科学认识成果形成的全部过程。但是,“对待科学认识成果,必须表现出与科学认识成果中被‘对象化’、具体化了的人类活动相符合的活动”。这就是说,我们在教学中必须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进行必要的认识成果形成过程的复原。明确这一重要哲理,对于克服目前尚为普遍的从理论到理论或从理论到实践的教学倾向,构建新的教学模式,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首先要重视从感性到理性的飞跃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就知识的总体来说,无论何种知识都是不能离开直接经验的。任何知识的来源,在于人的肉体感官对客观外界的感觉,否认了这个感觉,否认了直接经验,否认亲自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他就不是唯物论者。作为政治课教学,要使学生掌握大量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知识,不能像物理、化学教学那样借助于实验的手段,让学生直接通过现象的观察来探索物质运动变化的规律。但这绝不意味着对感性经验可以忽视。实践证明,一个感性认识十分贫乏的人,是很难掌握事物的因果关系并进行正确的抽象和概括的。三岁孩童会由于给他看病的医生没有头发,就认为没有头发的人都是医生。因此,政治课教学应力争为学生的实践、感知创造条件。

当然,对大量的、更为复杂的理论,不可能完全采取这种简单的方法,但从实际出发、从具体到抽象的原则不变。例如:在讲价值规律时,应让学生到市场上去了解一下价格与供求的关系;讲国际关系,应先叫学生看几份报纸,了解一下国际形势的动态。心理学告诉我们,为了掌握一些复杂的概念,应当采用“直见和词语的正确结合”。词不仅能使直观材料更加鲜明和突出,也可以指引学生在观察中进行比较和分析,从而对概念和理论做出规定和解释。现在,国际上不少学者在其著作中论证了这样一个思想:学生在特殊的对象活动的基础上,应当学会在所掌握的知识资料中区分出基本关系来。在政治课教学中,这种基本关系首先应该是具体与抽象、现象与本质、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讲商品的概念,必须区分物品、劳动产品和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讲民主,必须把民主与法制、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相区别;讲国际关系,必须把国际现象与国际阶级斗争联系起来,如此等等。总之,只有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只有感觉的材料十分丰富(不是零碎不全)和合于实际(不是错觉),才能根据这样的材料造出正确的概念和理论来”。

二、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必须对理论作具体的历史的分析

任何理论都有它赖以产生的历史条件,都有其自身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对于理论,如果我们不把它产生的条件以及它自身发展的历史搞清楚,那就难以达到真正的理解。

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是指在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对民主的概念,可以分解为如下表式:国家制度一定阶级范围内原则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类别国体政体(权力主体)平等少数服从多数(职能)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专政资产阶级议会制资产阶级只限在资产阶级内部实行只在资产阶级内部实行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广大劳动人民实行在广大人民群众内部实行为广大人民利益服务

三、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最终必须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飞跃

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是为了重现从具体到抽象、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之能动飞跃,从而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唯物论,克服那种从理论到理论的“唯理论”的教学模式。毛泽东说:“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运动,如果只到理性认识为止,那么还只说到问题的一半。而且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说来,还只说到非十分重要的那一半。”认识的能动作用,不但表现在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上,更重要的表现在从理性的认识到革命的实践这一飞跃上。这一次飞跃是检验理论和发展理论的过程,是整个认识过程的继续。

劳动实践过程简述篇2

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是在以19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为典型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她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但是不容否认,这个理论的基本原理对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当然也包括我们今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具有指导意义。我们所说的这个“指导意义”,只有在与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时候,才能得到实现。如果不顾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的变化,机械地、僵化地、教条地照搬老祖宗在二百多年前创立的劳动价值理论,尤其是拘泥于马克思、恩格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针对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的具体情况作出的某些个别论断,就不可能科学地回答今天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有关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些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实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这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巨大进步。同时,由于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就业方式多样化,使我们面临着一系列长期困扰和束缚人们思想的深层次理论和现实问题。其中不少与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有关。

具体说有两类。一类是马克思曾经遇到和论述过、现在又发展变化了的问题。比如对科学技术和脑力劳动的认识。马克思当年就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和脑力劳动。他说,在总体劳动过程中,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体力劳动者或者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能力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马克思还认为,科学技术工作作为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和自乘。但是,马克思无论如何也想象不到今天,科学技术竟是如此发达;有些高新技术工作作为复杂劳动,已无法用简单劳动的倍加和自乘来表示和衡量。

再比如,对经营管理劳动的认识。马克思当年也看到了管理在共同劳动或协作劳动中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他说:一切已经达到相当大规模的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但是马克思并没有专门论述经营管理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而且总体而言,当今社会的管理劳动比马克思时代要复杂得多,并将日益复杂化,也必将在经济生活中日显重要。朱基同志在关于“十五”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提高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工资报酬,充分体现他们的劳动价值,可以试行年薪制。我认为,提出这样的观点,就是基于对现代管理和现代科技工作创造价值问题的深刻认识。

再比如第三产业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这实际上是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界定问题。马克思曾对第三产业中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作出论述。例如,在第三产业中,商品运输、分类、包装、保管等劳动,属于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继续,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这一点至今无可争议。但是,他把第三产业中的一些具有生产性的劳动排除在生产劳动之外,这一点应该客观分析。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第三产业无论其包含的行业种类还是规模,都不能与今日相提并论。所以,马克思对第三产业中的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划分必有其局限性。比如,今天方兴未艾的信息产业在当时就根本不成为什么产业,我们不能企望在马克思那里找到现成答案,而应该针对新的实际,作出科学的分析。这里有一个倾向性的问题必须引起注意,就是把所有劳动包括军事工作和宗教工作等等,都当作生产性劳动,从而取消了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界限。我们说,把生产性劳动当作非生产性不对,把非生产性劳动全部当作生产性劳动也不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运用唯物辩证法进行研究的。他所用的方法是从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中划分出经济领域来,从一切社会关系中划分出生产关系,并把它当作决定其余一切关系的基本的原始的关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基础。其余的一切关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上层建筑。马克思的研究方法虽然承认后者对前者有反作用,但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不能混淆。我们在研究第三产业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时,一定要防止这种错误倾向。

另一类是马克思当年没有遇到过的问题。比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而且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职业、身份经常变动。如何看待这些新的社会阶层的人员性质?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指战员是什么关系?在这个社会阶层中的优秀分子能否吸收到党内来?科学回答这些问题的一个根本前提是看他们是否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贡献。这就必然涉及到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再研究和再认识。

再比如,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的财产也逐渐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那么看什么?江总书记明确提出“三个看”,即应主要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这又必须涉及到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再研究和再认识,等等。

那么,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应该注意把握哪些原则呢?

劳动实践过程简述篇3

于姝(1980-),女,汉族,大连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系,讲师,管理学硕士。

鲍晓娜(1980-),女,汉族,大连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系,讲师,管理学硕士。

摘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对小额仲裁案件以及涉及国家劳动标准的案件附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但对该项制度规定得过于简略,在操作技术层面考虑不周,尤其对该制度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上未作详尽规定,使该制度的实际操作遇到很多困难和争议,导致其设计初衷未能进行充分有效地发挥。本文通过分析现行法律规范框架下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在裁审衔接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的成因及其在实践中引发的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建议,以期使“一裁终局”制度充分发挥其效用,从而促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方面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一裁终局”制度;裁审衔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简称《调解仲裁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最重要的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程序法,其在保障《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促进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出于对“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的缺点考虑,《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设置了附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对小额仲裁案件以及涉及国家劳动标准的案件,劳动者没有异议的仲裁裁决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一裁终局”制度的施行对缩短劳动争议处理周期、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增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公信力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调解仲裁法》对该项制度规定得过于简略,在操作技术层面考虑不周,尤其对该制度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上未作详尽规定,使该制度的实际操作遇到很多困难和争议,导致其设计初衷未能进行充分有效地发挥。下面将该项制度在仲裁与诉讼衔接方面遇到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一、“一裁终局”制度的准确适用范围的确定问题。

适用案件范围是“一裁终局”制度实施伊始即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该制度裁审衔接方面的关键问题。[1]只有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对“一裁终局”制度的准确适用范围达成共识,才能保证该制度在仲裁和诉讼的递进程序得以顺畅衔接,从而保障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目前虽然最高法院及部分地方劳动仲裁机构针对“一裁终局”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作出了一些解释性规定,但就此问题尚不存在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均认可的全国性统一的规范。按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裁终局”制度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小额仲裁案件和涉及国家劳动标准的案件。下面分别就这两类案件分析一下现行规范性文件在“一裁终局”案件范围设定中的得失及对此问题的建议。

(一)小额劳动争议案件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对于“小额仲裁案件”的表述,既未表明是依据请求数额还是裁决数额,亦未说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应分项计算确定抑或合并计算确定,因此各地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理解做法不一,在实践中导致仲裁机构下达的终局裁决在法院不被认可,或者相反,仲裁机构下达的非终局裁决被法院认为应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的上诉被直接驳回,致使裁审衔接很不顺畅。[2]这个问题自《调解仲裁法》实施之日起就被讨论良久,直至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简称《法释(三)》)实施,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通过上述措辞可见,对符合上述标准的仲裁案件,无论仲裁裁决书中是否表明为终局裁决,人民法院均以终局裁决处理。

(二)涉及国家标准的劳动争议案件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适用的第二类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但因措辞比较宽泛,在具体执行上不容易把握,理解上也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几乎没有劳动者直接请求裁决“用人单位依照国家的劳动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情形,而往往基于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标准而主张相应的待遇或补偿。这些待遇或补偿落实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主要是指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以及各类社会保险待遇[3]。那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案件范围可否认定为包含上述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以及各类社会保险待遇争议呢?笔者认为,在目前看来是个两难的处境。

关于加班费争议,对加班事实的确认基本是每个加班费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劳动关系双方若对加班事实可以形成比较统一的认定,劳动者一般会选择行政投诉的权利救济方式)。此时对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成为当事人胜诉与否的关键。对于这个问题,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一般都有不同的倾向。仲裁机构一般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及《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认为用人单位对加班费争议发生之日前两年的加班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由于其在仲裁与诉讼实践中举证责任易于划分,且因受时效的限制标的额一般较小,适合作为“一裁终局”的案件类型之一。

关于社会保险待遇,虽然有的相关案件标的额较大,但因其具有严格标准,且国家对社会保险的缴纳有强制性规定,因而适合作为“一裁终局”的案件类型之一。但除工伤保险外,其它的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政策性,办案人员应当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或请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人员予以核定。

二、兼有确认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请求事项的仲裁案件的裁决

劳动者既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在答辩意见中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又申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请求事项,这时可能出现两种裁决结果:一是裁决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驳回劳动者的所有仲裁请求,二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对《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请求事项进行相应的裁决。具体说来,在劳动者将确认劳动关系作为仲裁请求之一,与可能属于终局裁决的请求事项一并提出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先行审理并裁决,对劳动者的其他请求则中止审理。若当事双方对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均无异议,则该部分裁决生效,仲裁机构可据此继续审理其它仲裁请求并作出相应的终局裁决或裁决驳回;若当事人对确认劳动关系裁决进行,则须待法院相应判决生效后再据以继续审理其它仲裁请求并作出相应的终局裁决或裁决驳回。

在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并未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有意见认为,应对该案中止审理,让用人单位提出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之诉,待该诉最终判决生效后恢复审理。暂不论对劳动关系存在事实提出消极确认请求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由于前述司法救济权法定的原则,当事人行使或放弃司法救济权不受他人干涉,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仲裁请求的相对人,一般情况下不会积极推进劳动者主张相关权利的司法救济程序。

三、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的案件处理

近年来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劳动争议日趋复杂,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事项也逐渐多样化,一份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裁决部分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情况时有发生(下将此类裁决简称为“复合裁决”)。这样的裁决书中关于裁决效力部分的表述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裁决第一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方当事人不又不执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第二、三项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上述裁决第二、三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第二、三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申请人不申请撤销裁决又不执行本裁决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沿袭了法院民事诉讼二审的全面审查惯例,没有充分考虑到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制定的重大意义及其特殊性,既没有解决复合裁决所带来的“一裁两诉”问题,同时十分不利于“一裁终局”制度的实施。那么如何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一裁终局”制度涉及的“复合裁决”进行有效操作呢?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尽快召开高级别的联席会议,联合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包括对“一裁终局”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作明确列举说明等加强相关法律可操作性的规范性内容。上述机构还应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下达的“复合裁决”的上诉、撤销和执行等问题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深入的探讨协商,应充分认识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特殊性和“一裁终局”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和权利救济方面的重要意义,不能简单地依照普通民商事仲裁和法院一审民事诉讼程序来规制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事实上,一份对裁决事项有清楚分类、对相关权利有明确告知的复合裁决,在对相关裁决事项进行上诉、撤销和执行方面均无形式上的障碍或难题,仅需法院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复合裁决制定一个特殊的程序性规定便可解决。

二是对用人单位针对终局裁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即仅依据上述法条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由于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实施时间并不长,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对该制度不了解或不理解,往往不管仲裁机构的终局裁决是否存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六种程序问题,而将申请撤裁当作继续进行实体诉讼或恶意拖延履行仲裁裁决的手段,因此用人单位收到终局裁决后申请撤销的情况屡屡发生。针对这种情况,除了在仲裁阶段仲裁机构应当适时(例如在调解阶段)向当事人对此制度进行宣传说明、让当事人对此制度的意义和价值进行充分了解之外,人民法院也应当采取措施对这种情况进行控制。

三是对终局裁决“一裁两诉”问题的处理应当秉持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在严格依照《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各方当事人相应诉权充分实现的同时,还要注意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情形,使一裁终局制度充分发挥效用,以达到服裁息诉的效果。在劳动者对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申请撤销同时进行的情况下,基层法院对劳动者的审理应予中止,待中级法院对终局裁决的程序性审查终结得出撤销与否的结论后,若不予撤销则恢复审理,若予以撤销则可裁定诉讼终结,待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时再行审理。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就“一裁终局”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协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实施细则,在工作中相互配合,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应发挥各自的作用和优势,增强“一裁终局”制度的操作性,使其充分发挥效用,促使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建立时“基层化解矛盾、快速解决纠纷”的本初价值回归,从而构建和谐稳定的现代劳资关系。(作者单位:1.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大连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本文为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劳动关系现状调查与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研究”(项目编号L12CJY036);大连市社会科学院项目:“大连市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和谐度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及路径选择”(项目编号2012dlskyb205)资助项目。

参考文献:

[1]章群,牛忠江.劳动争议仲裁与司法诉讼之衔接分析[J].财经科学.2008(11)118-120

[2]张居盛,邓陕侠,高玉林.论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J].理论月刊.2009(10)136-138

[3]顾玉彬,吴明霞.再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合理衔接[J].行政与法.2009(4)108-110

劳动实践过程简述篇4

【关键词】小学生;习惯;劳动习惯;培养

众所周知,习惯是在长时间里逐渐养成的、一时不容易改变的行为、倾向或社会风尚,它对于人生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先生曾指出:“养成良好习惯,直到终身由之的程度,是一条规律。”(《叶圣陶序跋集》第307页)小学是学校教育的起始阶段,对于人生习惯的养成有着重要的奠基作用。从小养成了良好的习惯,就可以使人受益终生。如果形成了不良习惯,要想改过来则谈何容易,会让人一辈子吃亏。特别是现在的小学生,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特殊的身份使得这些“小太阳”、“小公主”倍受宠爱,简直爬上了“贵族”地位。

一、全面理解大纲教学目的中各要素间的关系

小学劳动课教学大纲规定必须达到的教学目的包括多项,其中良好的劳动习惯与劳动知识和技能、正确的劳动观念、热爱劳动和热爱劳动人民的感情之间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学生一旦初步学会了一些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逐步具备了劳动观念、热爱劳动和热爱劳动人民的感情,就会更有利于良好劳动习惯的养成;而养成了良好的劳动习惯,就必然有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热爱劳动和热爱劳动人民的感情。

二、系统把握、使用教材

循序渐进既是学习的一般规律,也是培养良好习惯的必由之路。良好习惯的养成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要经过一个由易到难,由少到多,由简单到复杂的渐进过程。我们中原油田所用的小学劳动课本是由河南省教委教研室依据小学劳动课教学大纲编写的。课本把大纲规定的自我服务劳动、家务劳动、公益劳动、简单的生产劳动等内容有计划地分别编进了各册课本中,把课本中的同类内容按照年级由低到高的顺序综合排列,就分别构成了上述四项内容的教育和实践的序列。按此教材教学是有利于小学生良好劳动习惯培养的。教师在使用小学劳动教材时,要注意瞻前顾后,系统地整体地驾驭教材,发挥教材所具有的训练序列优势,使小学生良好劳动习惯的培养具有连续性、渐近性。

三、认真搞好劳动实践

劳动实践是形成良好劳动习惯的基础和前提,良好的劳动习惯只能成之于长期的经常不断的劳动实践的磨练和积淀,仅凭纸上谈兵的说教是无济于事的。小学劳动课教学大纲在教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指出:“在劳动课教学中,劳动实践是进行劳动教育的基础,劳动课要以劳动实践为主,寓思想教育于劳动实践之中……”

因此,我们要培养小学生良好的劳动习惯,必须重视搞好劳动实践。小学劳动课教师在劳动课教学中,要注意讲明每次劳动实践的目的和意义,以增强小学生参加劳动实践的兴趣和自觉性。必须坚决杜绝像进行语文教学那样只让学生读课文、背课文的现象,切实组织指导小学生搞好劳动实践。

四、广泛开展课外活动

课外活动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是小学劳动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丰富多彩的劳动实践,将更加有利于小学生良好劳动习惯的养成。小学劳动课教学大纲指出,教学中应注意“积极开展课外活动,做到课内课外相结合。要在课外组织劳动项目兴趣小组,如编织、刺绣、烹饪、种植、饲养、小木工、缝纫、科技制作和科学小实验等。”应注意“加强与社会和学生家长的联系。要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到工厂、商店、农村参观,开阔学生的视野。

五、完善劳动课考核办法

劳动课考核是把握劳动课教学质量,为进一步改进教学提供客观依据的重要手段,对教学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小学劳动课教学大纲在“教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指出:“劳动课要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学生的劳动态度、所学知识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以及劳动成果的质量等方面。劳动表现应写进操作评语,劳动课成绩应记入学生成绩册。”这些办法对考核学生学会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劳动观念及热爱劳动和热爱劳动人民的感情诸内容应该说是可行的,但是,却难以把握小学生良好劳动习惯的养成情况。

这样,劳动课教师就可以大致了解小学生参与家务劳动的情况。当前有些小学生在学校劳动表现很积极,如扫地、拖地等不怕脏、不怕累,虽然是同样的活而在家里却视为爸爸、妈妈、爷爷、奶奶的事,自己绝对不肯干。

因此,让家庭甚至社会参与一定的劳动课内容考核是非常必要的。

六、充分发挥榜样的带动作用

一是要树立小学生中具有良好劳动习惯的典型,宣传他们的事迹,热情地予以表彰,让榜样带动小学生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二是教师要言传身教,以身作则,成为学生学习的楷模。教师的行为对学生实际上是一种无声的影响,其力量比有声的说教不知要大多少倍。因此,就要求教师自身首先要有良好的劳动习惯,以收到让学生耳濡目染,近朱者赤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义务教育劳技课程标准》(实验稿).

劳动实践过程简述篇5

对实践美学正确着眼点暨认定事实的深信不疑致使人们对其错误的理论支点也深信不疑。这种盲目的执着束缚了人们的思路和创造力。人们锲而不舍地在错误方向上苦苦探索,从不怀疑自己的理论支点而总以为是自己的功力不够或是对马克思实践思想的理解不透。殊不知耗费了多少无谓的努力。

为了理论的严密性,任何一个美学体系都必须解释审美发生问题,否则,全部理论大厦就无从建立。这是检验一个理论体系是否合理的试金石。“事物的起源也是它们性质的本源,因此探讨艺术作品的起源也就是探讨它的性质的本原。(海德格尔)就此,中国当代美学各主要学派从各自的逻辑起点出发,做出了不同的阐释。

对于纯客观论来说,不存在审美发生问题——它是自然界本来具有的。

如果认为审美必定与人有关,则表明审美不是自然界原本就有的,因此必有一个发生问题。既然是以人本质为理论支点,按其逻辑性,就只能形成两类看法:一类认为审美发生与人的活动有关,即实践;一类认为审美发生与人的本性有关,即生命。

实践美学是第一类看法。由它所设定的逻辑起点出发,审美只能发生在人类最初的劳动实践中。就此,不满意于实践美学原有表述的“新实践美学”做出了新的表述:“即便是在这种最原始、最简单、最粗糙、水平最低的生命活动中(指劳动实践——作者注),也已经蕴含着(而且必然地蕴含着)艺术和审美的因素。尽管这些因素还十分微弱,并不起眼,甚至还不能为原始人所自觉意识,也不即是艺术和审美,但有些萌芽,已经十分可贵了,因为如果连这么一丁点因素都没有,我们实在不知道艺术和审美将何由发生。”如此重要的、如果没有就不足以支撑实践美学理论体系的东西是什么呢?原来:“蕴含在原始生产劳动中的艺术审美因素就是劳动的情感性以及这种情感的的传达性和必须传达性。”这里,真实显示出新实践美学的无力与无奈:它既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又不能不勉强做出解释。而对这种被当作艺术和审美因素的“劳动的情感性”等等,实践美学既不能把它说成就是审美发生(这样一来就等于将劳动过程与审美过程混为一谈),又不能不把它说成为审美发生(否则就无法说明审美从何而来),只好含混地说成是审美因素的萌芽作用。

即便如此,其经不住推敲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从其论述看,这萌芽状态的审美因素是自然而然地蕴含在劳动中的。等于说,劳动的发生才是实际的、真实的,审美因素本身不存在发生学的问题。最终,还是把审美的发生与劳动实践的发生混为一谈,并且有回到纯客观论之嫌;第二,从逻辑上说,在审美发生之前,事物和艺术不可能蕴含着具有审美性质的因素。即使是萌芽状态的审美因素,也应有个审美性质由何而来的问题。有什么性质的萌芽才会有什么性质的长成:萝卜的萌芽只能长成萝卜,黄豆的萌芽就长成黄豆;第三,审美情感是在审美活动中产生的情感,“劳动的情感性”只能是劳动过程的产物。且不说异化劳动,单就自由劳动的情感来说,也不能无根据、无条件地混同于审美因素。新实践美学实在是找不出更可靠的东西来了,而现今的说法,又无异于自我否定。

后实践美学中的生命美学持第二类看法,认为:“审美活动在形式上是先天的,在内容上是后天的。人类一生下来就有了潜在的审美可能、潜在的审美天性。这是自然进化与生命遗传的结果,是一个精神基因、审美基因。……审美活动对人类来说也是先天的、先验的,是一个从动物到人类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一种‘空’的形式系统……”这种先天性的根据是:“审美活动实际上就起源于人类的情感机制,审美活动的先天性无疑也就与情感的先天性密切相关”。

这一阐述中存在的问题同新实践美学大致相似,同样是既不符合事实又不符合逻辑的。人们将看到的,不是审美的发生,而是情感的发生。只需将审美与遗传、与情感相连就可以解决审美发生问题了。它的独特性仅仅在于,把纯客观论所说的纯自然的审美属性和新实践美学所说的由劳动中产生的情感性换成人的先天的生命意义上的情感属性。但情感是人类乃至动物的一般的生物性功能;早期人类的情感尚不表现出审美性质,又怎可能由动物情绪的进化中先天地形成人的审美天性?事实已经表明,审美发生不能从由动物到人的发展过程中寻找,只能从由人到人的发展过程中寻找。

超越美学似乎有所自知,对审美发生这一难关避而不谈,并为自己的理论体系辩解说:“审美本质的逻辑证明不能被发生学代替,发生学只能部分地说明审美的起源问题,而不能说明审美的本质问题。”这样,它就摆脱了具体实际问题的困扰,获得了论说上的自由,可以不受事实拘束地徜徉于“终极追求”、“形上诉求”等空洞的概念和无论怎样说也无法证明其对错的玄论:“超越性作为生存的基本规定,只能经由生存体验和哲学反思而不证自明,而不能被历史经验证实或证伪。”但是,如果没有事实作根据,单纯的逻辑证明岂不正如超越美学自己在反驳实践美学时所说:“陷入抽象、空洞的思辨,无法延伸到具体的审美规定,也不能解释具体的审美现象”?

可见,理论支点的错误必然招致逻辑起点的错误。以人本质为美学体系的理论支点,不论采用什么样的逻辑起点,走往哪个方向,都必然步入迷途。目前,就连迷途中的探索,也已是山穷水尽。它们的确“实在不知道艺术和审美将何由发生”,当然也无法说明审美的本质。但是,从错误理论支点出发所无法知道的,以事实和现代认知科学成果为依据的美学研究则可以做出合理解答。

5美学研究的正确理论支点:审美是人类智能高度发展的产物

由早期人类没有审美而现代人类才有审美的事实中可以知道:审美不是一般地标志着人类与动物的区别,还精确标志着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人与人之间的区别。这一事实是极具启发性的。它可以调整我们的思路,在认识审美的本质特点时,不是一味的从人类区别于动物的特征入手,而是从准确认识早期人类和现代人类的特征入手。

那么,早期人类与现代人类之间有什么不同呢?最根本的,就在于智能水平的不同。因此,审美的有无,必定与智能水平有关。这应该是美学研究的以事实为依据的正确理论支点。

早期人类的智能表现是,只能不抽象及半抽象地思维,没有达到完全抽象思维的水平。这种智能状态使他们看不到事物的本质特征和事物间的本质性联系,只能把表面现象与本质特征混为一体,形成不分化、不抽象(或者说是不完全分化和抽象)的笼统认识。如,对事物的内在属性和价值而言,其外在形式如何,在现代人看来是无关宏旨的,在原始人那里则不然。每一形状都有内在的神秘的力量:“这种或那种家庭用具、弓、箭、棍棒以及其它任何武器的‘能力’都是与它们形状的每一细部联系着的:所以,这些细部仿制起来总是与原来的毫厘不爽。”“大多数印地安人都不让人给自己画像或者照像:他们确信这会使他们付出他们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并使自己处于对掌握这些像的人的依赖地位。他们也害怕跟肖像在一起,肖像是个活东西,它可以产生有害的影响。”在他们看来,“肖像能够占有原型的地位并占有它的属性。”

由这些普遍现象可以看出早期人类与现代人类智能上的差异:图形、雕像、语言、概念等等,在现代人类眼中仅仅是原型事物的形式、符号、记号,具有相对独立的象征意义和指代作用,与它们所象征、所指代的原型事物是抽象对立的。而在早期人类的头脑中,这些东西还未同其原型或指代物相分离,没有分化成相对抽象独立的东西。因此,他们在面对现代人类所说的形式、符号时,就在实际上如同面对原型事物一样,对原型事物的功利性有什么样的认识和反应,对其外在形式、符号也就会有什么样的认识和反应。在这种智能状态下,不可能形成对于事物外在形式、符号的相对独立的知觉,也就不可能由事物外在形式和符号独立地引起情感反应。

在社会实践进程中,人的智能一步步发展,终于形成了完全的抽象思维能力。与此相应,形式知觉能力同步形成。这样,就使人的认知方式发生了分化,在原有的功利性认知方式之外,诞生了新型的非功利性认知方式。

在完全抽象思维能力形成之前,人的认知方式只是功利性的。即人只会经由知觉把握整体事物的价值、功用,并因而形成功利性情感反应。完全抽象思维能力形成之后,造成了仅仅对事物外在形式加以知觉的可能。这是由于事物外在形式与事物内在功利属性本来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人又可以在思维中分别加以把握,致使事物外在形式信息经由知觉而产生的刺激是不带有功利性质的。当人处于非功利状态,即没有即刻需要满足的功利需求时,这种不带有功利性质的刺激就可以独立地引发神经系统的兴奋,使人产生不同于以往功利性情感体验的非功利性情感体验,构成为新型的、非功利的认知方式。

对于这种情感体验,人们是用“美”概念加以表述的,今天的人们称之为美感。能够引起美感的对象事物被称为美的事物,乃至被直呼之为“美”。

因此,审美是人类智能高度发展的产物。由这一理论支点出发,才可能真正认清审美的本质:审美是人类以高度智能为前提、在非功利状态下通过对事物外在形态的知觉而产生愉悦感的活动;简言之:审美是由非功利认知方式引发情感的活动。

6对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美学思想的看法

马克思的《手稿》是中国当代美学的理论基础和思想资源。各家学派都声称以马克思的学说为哲学基础,不过,人们对《手稿》思想的理解和阐释,也受到错误理论支点的影响并采用了错误的态度和方式,大多是“六经注我”式的。所以,同样的一句话可以引申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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