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管理(收集5篇)
商场管理篇1
关键词:商场;电脑管理;停车场管理系统
中图分类号:TP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6)35-0075-03
1概述
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私家车,小区的停车场管理系统急需完善。传统的管理模式不仅效率低而且安全性差。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对现有的停车场管理模式进行改革。
停车场自动管理系统将电子计算机、自控设备和电子监控设备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商场停车场出入口分别设置车辆检测器,通过电脑管理来实现车辆的出入管理,停车时间和停车费用由电脑统计,这样不仅减少了工作中的失误,而且提高了停车场的整体利益。本系统针对不同的用户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收费规则,用户可通过登录注册成为本系统的长期用户和临时用户。用户通过停车场管理APP能提前了解车位资源,统一进行交易结算,停车用户在任何时间和地方通过网络就可以预定停车车位,交{停车费用等。
2系统分析
2.1停车场的现况分析
现况分析:车辆要想进入商场停车场就需要停车刷卡,经过系统自动确认之后,如果信息相符,自控设备会放行;否则自动设备会报警提醒工作人员。当上下班高峰期时,停车数量将会增加,在停车场入口或出口会出现堵车现象;车主进入停车场后,不能准确而迅速地找到符合自己要求的停车位,这样不仅仅是降低了停车场的运行效率而且浪费了车主的时间;当停车场内的车辆增多时,会给管理人员带来许多不便,车辆的安全问题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出口计费系统是人工操作的,人工操作过程中造成的某些收费误差是不可避免。因此,提高传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和智能化程度已成为必然趋势。
2.2可行性分析
商场停车场自动管理系统的设计采用C/S模式,以SQLServer为后台数据库,该系统结构稳定、实用性强、使用方便、安全性能好。一个完善的停车场自动管理系统能够减少工作人员的错误率,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确保车辆的安全,从各方面都提高了投资者的利益收入。综上所述,这项项目是可行的。
2.3系统需求分析
用户使用车牌号和车主姓名等信息注册成为系统的正式使用者,管理人员将车主信息和车辆信息录入后台数据库。当车辆进过行车口或停车场出入口时,图像监控设备将自动捕捉拍摄该车辆的图像信息,通过与系统后台数据库的基本信息进行比对,电脑只有确认为同一用户,自动控制台才会放行此车辆进出停车场或,否则系统将会报警。用户可以通过系统查看商场停车场的车位剩余情况,也可以提前预约车位,这样减少了车主等待车位的时间,提前预约车位的方法方便快捷符合现代生活的节奏。本系统对不同的用户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长期用户可按月或按年缴费,临时用户则根据停车时间的长短缴费。
管理人员通过密码验证身份才能进入系统并进行管理,不仅可以对后台数据库进行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还可以对管理人员的信息进行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
3总体设计
3.1功能模块图
根据系统需求分析设计的功能模块图如下:
3.2功能设计
用户在注册时可以选择成为长期用户或临时用户。
长期用户是指固定使用停车场的用户,这些用户日常使用停车场的频率高,这类用户基本是商场的工作人员和经常来商场的顾客,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长期性等特征。
临时用户是指临时使用停车场的用户,这些用户日常使用停车场的频率较低,这类用户数量较多且身份不明确,具有随机性和临时性等特征。
商场停车场自动管理系统总共分为五大功能模块:查询车位剩余量功能模块、预约车位功能模块、记录停车时间功能模块、计算停车费用功能模块和自主缴费功能模块。
1)查询车位剩余量功能模块:用户可以通过这个模块了解小区内停车位的剩余情况,同时可以判断是否需要预约停车位。
2)预约车位功能模块:用户可以提前预约车位,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没有车位的可能性,还可以减少车主等待车位的时间。
3)记录停车时间功能模块:当车辆进入行车口或停车场入口时,电子自动监控设备开始计时,并将相关数据上传到系统的后台数据库中;当车辆离开行车口或停车场出口时,电子监控设备结束计时,并将相关数据上传到系统的后台数据库中。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本模块来查看停车时间和停车产生的费用。
4)计算停车费用功能模块:系统通过车辆的停车时间和相应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首先系统会判断此用户是否已经注册成为本系统的用户,其次判断用户性质。如果是长期用户系统将判断停车时间是否在已缴费时间内,在缴费时间内则按相应的收费标准扣除相应的停车费用;否则按临时用户收费标准收费,即按停车时间进行收费。如果是临时用户系统将根据停车时间和相应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自主缴费功能模块:当用户所缴费用已用完时,系统将会通知用户,此时用户就可以通过本模块进行缴费,网上自主缴费方便快捷,不仅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还节省了用户的时间。本模块针对临时用户也有相应的缴费功能,当临时用户停车结束时,可通过手机自主缴费。
3.3工作流程
针对不同性质的用户,当车辆通过停车场的出入口时,系统也有不同的进出流程。由于自动检测设备设置在距行车口十米或几十米处,在车辆经过停车场进出口之前系统已提前完成本次确认并发出放行指令,这样可以实现已注册的用户无需停车的操作,保证了行车口时刻畅通无阻,进出车辆无需排队等待,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
1)用户进入停车场的流程
当车辆经过行车口时,自动检测设备检测到车辆的到来,将检测信号传送到系统,系统根据相关信息进行判断和记录,即系统经过查询数据库内的数据与检测到的车辆信息一致。当信息一致且时间在有效期内,系统向控制台发出放行指令和相关的语音提示,如车主提前预约车位则提示车主已预约的车位信息;否则语音提示内容为停车场内的空车位情况。当停车日期已经不在有效时间内,系统将提示车主需要缴费后才能通过行车口,此时车主可通过停车管理APP进行自主缴费。
2)用户离开停车场的流程
用户要离开停车场时,出口处设置的车辆检测器检测到有车后,将检测到的信息传送到系统数据库进行比对并且判断用户是否在有效期内,当信息一致且时间在有效期内,系统会自动扣除费用,缴费后的数据保存到数据库中,系统向控制台发出放行指令,车主即可驾车离开。否则,控制台发出警报,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3.4工作流程图
根据工作流程绘制的流程图如下:
3.5系统开发技术和开发环境
3.5.1开发技术
本系统采用JAVA语言开发。JAVA语言是一种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语言,该语言是一种卓越的程序设计语言,是当前网络编程的首选语言。JAVA语言具有以下特点:
1)面向对象
面向对象是当前软件开发的先进技术和重要方法。JAVA语言支持面向对象方法中的三个特性:封装性、继承性和多态性。面向对象方法反映了客观世界中现实的实体在程序中的独立性和继承性。
2)简单性
与C++语言相比较,JAVA语言更加简单高效。JAVA语言是消除累赘和难以理解的部分之后的C++语言,它是更纯粹的面向对象的程序设计语言。
3)可移植性
与其他语言相比,用JAVAZ言编写的程序可移植性比较高。只要在装有JAVA解释器的机器上,JAVA程序都可以运行,JAVA语言采用的这种先编译后解释的方法是以牺牲执行速度来换取与平台无关的特性,从而提高了可移植性。
4)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网络上,应用程序要求更高度的稳定性和安全性。JAVA语言在稳定性和安全性方面采取了措施,使得JAVA语言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病毒和黑客的攻击。
5)高能性
JAVA语言采用了一些软件开发中的先进技术,从而表现出了它的高能性,JAVA语言真正支持多线程,它通过同步关键字来保证多个线程不会同时访问一个被说明为同步的方法,从而使得某些关键操作不被打断。但是这种做法有时会降低运行效率。
6)分布性
JAVA语言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具有支持HTTP和FTP等TCP/IP等类库。JAVA应用程序可以通过URL地址直接访问Internet上的各种对象。JAVA的小应用程序是跨平台的网络应用程序,它被嵌入HTML文件中,通过主页到Internet。用户访问到服务器的Applet程序时,它们将从Internet上传输,然后在JAVA的浏览器中运行。
3.5.2开发环境
1)本系统设计采用C/S结构,C/S结构的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客户端的处理能力,许多工作可以在客户端处理上传到服务器。
2)前台开发工具为Eclipse,Eclipse是跨平台的自由集成开发环境,Eclipse与其他开发环境相比,拥有更好的灵活性。
3)后台数据库为SQLserver,SQLserver易于安装和使用,是系统开发首选的后台数据库。
4结论
小区的停车场车辆较多,数据处理工作量较大,而小区停车场自动管理系统便于工作人员对进出小区的各种车辆进行合理高效的管理,简化工作人员对进出小区或停车场的车辆的管理手续,提高了安全性的同时还降低了成本。本文主要论述了停车场自动管理系统的设计,用户通过登录注册可实现车位剩余量的查询、提前预约车位、记录停车时间、计算停车费用以及自主缴费等操作,用户能及时准确的查询和了解停车场车位的情况。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对停车场车辆和停车位的管理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刘妓.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的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1.
[2]刘军.基于ZigBee的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2012.
商场管理篇2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场地和设施及经营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登记注册,各经营者独立从事生产、生活资料现货交易活动的市场。
各类商品展销(交易)会、交流会,以出租柜台为主的商场(店)等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从当地资源、经济发展、交通条件和环境保护等实际情况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计划地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市场建设。
禁止在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占道开办市场。对于历史形成的以路为市、以街为市阻碍交通的市场要加强管理,结合市场建设有计划地搬迁。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文化、卫生、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林业、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邮电、金融、保险等部门,应当为市场建设和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条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
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章市场的开办和登记
第六条凡符合国家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可以依法独立或者联合开办市场:
(一)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
(二)有相应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卫生、环境保护条件并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农村开办市场的条件可以放宽,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办法予以扶持。
第七条开办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证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证件;
(二)市场开办者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查意见;
(五)土地、房屋使用权证明;
(六)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证件。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市场开办者申请后,应当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条件的,30日内发给市场登记证;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场日常管理工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
(二)建立、健全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等制度;
(三)负责市场经营场所、通道、卫生和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监督管理机关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五)其他与市场相关的管理服务事务。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为经营者提供摊位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核发摊位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市场开办者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经营者收取市场设施(摊位)租赁费,并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市场扩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及负责人变更,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者应当在实施前30日内,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及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经营者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
农民进入市场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不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经营者只能在核定的摊位或者指定的场地经营。
经营者转让、转租摊位的,应当经市场开办者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市场开办者应为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划定区域和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应当在摊位上悬挂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商品,还应当悬挂许可证;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下列物品禁止交易:
(一)走私贩私物品;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三)反动、、封建迷信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四)有毒、有害、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病死、毒死的动物及其制品;
(五)伪劣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六)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物、注册商标标识;
(七)国家规定不准交易的文物;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除国家指定或者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经营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下列物品:
(一)爆破器材;
(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警用及保安器械;
(三)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四)麻醉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放射性物品;
(五)金、银、有价证券、外国货币;
(六)其他特定的专营专卖商品。
第十七条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哄抬物价;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销售不足量商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依法纳税和缴纳市场管理费。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集资和摊派,经营者有权拒绝。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及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坚持文明执法和热情服务:
(一)在监督管理中,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
(二)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三)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服务;
(四)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组织传授有关商品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审核并办理市场开办登记注册及年度检验;
(三)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调解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出现的纠纷;
(四)依法查处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市场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下列标准收取市场管理费并使用专用票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
(一)农副产品按照成交额的0.5--1.5%收取;
(二)日用工业品、大牲畜按照成交额的1%收取;
(三)生产资料的收取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0.5%。
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日成交额不足100元的免收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调查和询问行为人;
(二)查阅、复制、拍照、扣留、封存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封存、扣留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商品和资金;
(四)按规定程序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往来款项和帐务;
(五)监督处理违法违章经营的商品;
(六)扣留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行使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或者收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权限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办市场的;不按时办理变更、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限期补办手续或者责令停止交易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市场开办者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向市场登记机关提供假证件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市场登记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转让、转租摊位、摊位证牟利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警告,令其限期缴纳,并可以按照应缴管理费金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由公安、税务、技术监督、文化、卫生、林业、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和工商管理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扣留收缴经营者营业执照,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所管辖的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在国家规定之外乱收费、乱罚款的;
(三)不使用罚款票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的;
(四)在执法过程中,,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钱物或者收受贿赂、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商场管理篇3
关键词:工商管理;电子商务;市场营销
一、引言
电子商务的出现及推广,为现代企业开展市场营销提供了新的机会和平台,为了顺应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市场营销作为企业发展的命脉,在新经济时代的发展模式下要充分体现出其创新能力与现代化。目前,诸多企业已形成一些有价值的市场营销理念,但在逐渐步入电子商务领域的过程中,相关的市场营销战略新思维形成力度不足,不利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应结合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对我国市场营销策略进行改革和完善,以保证我国现代经济的建设与发展。
二、工商管理中的电子商务与市场营销基础概述
从工商管理角度来说,电子商务主要是利用先进的现代化通信技术或工具,为商品或服务要素的市场交易提供技术形态的平台。这种交易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买卖主体无需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或沟通,仅需利用通讯信息媒介即可完成相应的市场交易行为。随着我国现代电子商务领域发展路径层次性和全面性的不断提升,可将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划分以下两个层次:一是简单形式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买卖双方在之前开展的交流、沟通等行为基础上所形成的电子化交易合同文本,可作为双方后期交易的主要依据;二是具备全面性业务表现特征的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在充分利用计算机平台或技术的前提下,买卖双方所开展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市场营销是现代企业充分利用自身组织所具备的可控资源或因素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控制和调整,或是结合现代服务理念,将企业的劳动服务要素进行向外推广的过程。从这一方面来说,电子商务和市场营销融合的交易模式形成可为现代企业开展电子营销业务提供安全、可靠的外部环境,还有利于推动企业市场营销交易模式的创新与改革。
三、工商管理中电子商务对市场营销的影响分析
1.电子商务对市场营销的积极影响
工商管理中电子商务对市场营销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用户可对企业的信息动态及发展情况进行了解,以便用户能高效寻求到自身所需的商品或服务要素等,促进双方主体交易的有效达成;(2)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可进一步扩大现代企业营销的范围,提升企业的国际水平,进而实现与全球经济的接轨。同时,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流,方便企业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生产或提供服务,避免出现资源浪费的现象,有利于节省企业生产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客户在交通等方面所投入的费用;(3)现代企业市场营销可从对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各个因素进行分析,以明确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营销方法和理念,进而建立新型的用户与企业关系,以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2.电子商务对市场营销带来的挑战
工商管理中电子商务对市场营销带来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税务部门未针对网络营销制定相应的规范对买卖双方的行为约束,导致网络税收的流失,增加了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2)黑客或病毒的侵袭会对网络硬件及网络安全构成威胁,再加上互联网信息具有一定的实时性和不准确性,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发展效益,通常会违背网络市场营销发展的有关规定,虚假信息,不利于保证市场营销的有序、规范进行,甚至会有不法分子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经济犯罪。
四、发展电子商务与市场营销的途径
1.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营销模式
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的不断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极大的便捷,选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购物的消费者规模在不断扩大,这也为企业市场营销策略的制定指明了新的方向。目前,各类营销型企业已涉足了电子商务渠道,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对传统营销模式是一种强烈的冲击,虽然电子商务模式在利益获取上较低,但能够扩大产品的知名度,提升产品品牌效应。另外,根据相关调查表明,我国产品通常采用营商定制、厂商连锁店专卖、网络销售这三种销售模式,为产品商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支持,同时电子商务模式能够缩短销售周期,可有效降低库存挤压的危机。
2.转变管理重心
电子商务环境下市场营销理念也在不断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市场营销管理重心逐渐向消费者转移。现阶段,诸多企业均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进行产品的研究和制造,而不是传统的大批量生产后进行销售。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需求更容易被企业所了解,提高了产品的个性化程度,能够满足消费者的多样性需求,同时,增加了市场营销的竞争性,企业之间的竞争方式也在发生转变,将原有的价格、服务、信誉等竞争变得公开、透明,市场营销的重点由价格竞争转移到消费者需求上,故企业需将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主要目标。另外市场营销需要对客户信息进行数据统计与整合,不断推出全新的个性化营销方式,以建立良好的买卖关系。
3.落实消费者维护工作
电子商务环境下,市场营销需要围绕客户服务来创建专门的服务模块,还需要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来对客户服务模块进行灵活性调整。市场营销需要通过网络信息渠道将客户服务模块与物流融合为一体,利用电子商务所形成的物流产业链条来提高客户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同时,客户服务模块必须把握好客户的需求动态,对有价值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汇总,针对客户需求的变化调整市场营销的方案。除此之外,企业还需借助通畅的网络渠道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做好消费者的售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跟踪回访机制,及时了解消费者的新想法和新需求,根据消费者需求建立网络营销应急机制,依靠信息数据分析避免营销问题的发生,使得企业市场营销更好的适应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环境。
4.调整和完善市场营销战略
在产品营销市场不断转变的今天,传统的营销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进而出现营销效果和经济发展趋势不理想的现象。故在电子商务背景下,企业需对市场营销战略进行调整和创新,以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进而为企业发展找到新的突破口。同时,改变原有的B2C模式,采用更为合理的B2B模式取代,将竞争重心转移到产品功能及售后服务上,电子商务的营销模式为市场营销开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确保企业能在第一时间内掌握市场动态,对市场进行分析及预期,保证企业产品的定位精准,充分发挥商标的作用,注重产品品牌价值的体现。B2B营销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企业经济用途决定产品价值;对消费者市场支配能力更强,尽可能满足消费者的多种需求;销售过程具有复杂性,销售各部门、各环节都包含其中;买卖双方对产品价格共同协商;渠道管理随供应链的变动而改变。
五、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的市场营销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现代企业需积极转变市场营销理念,借助网络信息渠道做好市场调研和分析工作,及时将营销重心转移到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上,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的优势来推动企业市场营销战略的品牌化、创新化、网络化及环保化方向的发展,提升企业营销及管理水平,进而增强企业在经济自由竞争体制中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荀.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管理总体策略[J].广西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31(23):92-92.
[2]李小玲,任星耀,郑煦.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卖家竞争管理与平台绩效--基于VAR模型的动态分析[J].南开管理评论,2014,17(5):73-82.
商场管理篇4
关键词:工商管理;经济;市场
中图分类号:F4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009(2015)22-0094-01
引言:
知识产业经济的发展对工商市场的管理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工商体制管理标准的更改,直接影响经济市场的发展。知识经济市场是通过智慧和劳动综合付出得到的体制,具有良好的经济收益标准。根据工商经济发展的管理标准进行分析,确定市场经济发展与工商管理之间的管理关系,寻找适合的协调步骤标准,建立更好的工商管理推进制度,逐步推进工商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水平,实现工商管理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一、工商管理的重要性
工商管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逐步形成的,依照工商企业管理标准性成的原因,对市场经济私有制、利益保护标准、市场经济结构水平进行分析,确定有效的市场经济活动可控性,从市场整体进行健全的分析,更好的实现对市场经济产业的分析和决断,确定市场工商结构的专业性和重要性。具体来说,就是从工商管理的结构标准中更好的分析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体过程,实现市场受工商管理的辅助影像,工商管理中直接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互助协调一致的发展形势。
二、市场经济与工商管理的协调一致性
市场经济受资源配置的影响,可能产生不同形态的经济市场发展体系。根据市场经济发展体系的完整程度,对市场利益进行保护,逐步实现我国管理专业的发展标准,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专业完善程度,加强自我提升效果,对整体市场的制度进行科学化的管理,提高层次性和发展效率。工商管理的发展受市场经济发展的辅助影像,具有依赖性和共存性,需要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进行探索和分析,从而找寻适合市场发展的工商管理体制,形成统一协调的管理制度。
三、市场经济推进工商管理的发展
经济的发展是人类财富水平提高的基础,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制度理论标准进行分析,确定市场生产决定发展管理,认识到适应生产发展的还总要性。在资产市场发展中逐步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适合经济市场发展的重要性,从市场互动中建立良好的工商管理制度,提高商品经济发展效果,实现市场经济在工商管理中的合理交流,改善市场经济发展效果,确保市场经济的有效性,实现工商管理的市场经济发展化。
四、市场经济发展下工商管理内在发展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发展下,需要根据知识经济发展标准进行分析,逐步提高国家市场经济的综合竞争实力,确保市场经济的管理地位,就需要加强人才资源的发展管理。根据市场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创新资本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工商管理产业的进步,逐步提高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依照各种形式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转化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深化市场管理经济发展标准,确保人才经济培养的效果。依照工商管理基本原则进行分析,通过市场经济的综合发展,逐步提高市场知识发展水平,利用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标准,对市场知识发展效果进行促进,提升工商管理人才的综合管理效果,确保系统知识框架结构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深入研究市场综合科学知识经济的发展水平,巩固市场文化发展基础,加强市场综合发展能力,确保工商管理人才的经济市场知识的研究,增强市场经济新知识的深入研究,提升自身工商管理的创新发展水品。
五、资本经济市场提升管理效果
在经济生产过程中,需要合理的经济状态进行平衡,商品市场经济发展提升市场的活跃效果。在经济交易中,经济管理体制逐步形成,独立、完善,依照经济市场发展逐步利益进行分析,逐步完善经济个体不同角度的发展标准,按照经济市场发展利益最大化效果,逐步改善国家利益发展水平,减少市场经济发展弊端,提高工商经济管理水平,在有效的运营范围内,提高市场运营管理效果,实现工商管理政策与市场经济的合理发展和协调,提高资本经济市场的发展监督效果。单个的经济主体标准可以改变经济利益目标,改善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中的差异性,逐步促进市场经济竞争和发展,根据市场经济的活动性进行激烈矛盾冲突的分析,从而有效的激发新问题。面对实际的俄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工商管理部门需要建立适合现有经济发展标准的有序管理秩序,营造公开的竞争管理标准,保证市场经济竞争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各个主体市场之间的交易。我国需要逐步扩大市场经济发展范围,建立行业之间、国家之间的交易平台,从越来越大的市场中寻找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活动,实现市场和谐经济发展,对外汇、资本流动、限额、倾销等多个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有效的扩大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市场的协调发展效果,解决市场交易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更好的完善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确保市场交易的平等公开性,确保市场经济竞争发展的秩序和谐。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体制随着国家综合实力的发展逐步提升,知识型市场经济发展体制快速增长,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工商管理进行治理,事宜加强实际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改善管理标准,提高市场知识整合体制。
结语:
综上所述,工商管理的市场经济是发展的必然,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有效的提高我国工商管理体制的进步,工商管理的体制完善促进市场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和提高,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稳定,提高资本市场和谐一致,加强工商管理市场经济的完善水平,保证经济综合有效发展。根据工商管理标准对市场发展体制进行分析,改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确保市场经济促进发展效果。
参考文献:
[1]刘艳.浅谈经济发展及工商管理的关联性[J].现代商业,2015,35.
商场管理篇5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市场服务、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公安、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规划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场布局和建设应当遵循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
市场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综合协调,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副食品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就近重建。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八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开办市场。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场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办理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市场开办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或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四)市场开办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市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开办市场的资金证明;
(六)市场布局设计图;
(七)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后,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预售条件的市场,可以进行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必须凭建设工程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领取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市场改建、扩建、重建、合并、迁移、关闭、撤销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市场开办者必须提前三十日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条市场登记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原登记注册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及相关的材料,申办年度检验。
第十五条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及时转送有关单位;
(二)提供市场信息;
(三)设置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四)为设立邮政、通讯、金融、保险、运输等服务设施提供条件。
第十七条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二)按规定建立治安、消防、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制度;
(三)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遵守有关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做好市场商品交易的各项统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不得随意摆摊设点。
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水电使用、卫生、消防等方面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和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章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所经营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应当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经营证明文件。没有条件悬挂营业执照或者相应文件的,应随身携带备查。农民在农副产品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在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税、费。
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经营者转租其承租的摊位或者其他设施时,应当事先征得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六)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
(七)、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
(四)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品数量不足;
(五)销售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明确、真实的答复。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市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证明、帐册、单据、发票、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违法违章有关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扣留、封存物品时,必须制作清单,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和鲜活商品,可以先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公安消防机关对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章违法行为。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检查证件。对未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市场和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前擅自招商招租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场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限期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年检的,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市场登记证;对超过限期一年不进行年检的,吊销市场登记证;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经营者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年4月1日起施行。
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章违法行为。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检查证件。对未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市场和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市场名称核准登记前擅自招商招租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场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限期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年检的,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市场登记证;对超过限期一年不进行年检的,吊销市场登记证;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经营者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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