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政策分析范例(3篇)
经济政策分析范文
一、经济法中的政策”事实
经济法的法律条文中经常出现政策”这一词汇,60部经济法法律中有20部法律的法条中含有政策”一词,使用政策”一词共87次,形成了经济法中特有的政策法律事实。经济法法律中政策的具体使用频次如(图1)。
二、不同语境中的经济法政策语义
社会经济发展程度愈高,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性愈明显,公共政策的作用与影响也就愈大。”②但政策的影响与作用是在一定的语境中发生的,识别政策”所依存的语境是把握经济法中政策语义的关键。不同语境中的经济法政策语义是不同的,审视经济法中与政策”相关的法律条文,其政策语义可大体置于目标”、性质”、标准”、实施手段”、信息指引”语境中来理解。
图1
(一)目标”语境中的经济法政策语义
目标”语境中的经济法政策语义是指政策在该经济法中与目标紧紧相连,且采用××政策目标”这样的并联表达方式。××政策目标是……”、有助于实现××政策目标”,是经济法中出现频次不多、但却非常重要的法律条文结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政府采购法》第9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价格法》第26条: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二)性质”语境中的经济法政策语义
性质”语境中的经济法政策语义一般是指以政策性质定义某类型经济法主体或某些经济法制度的情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中的政策性银行”一词,《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词,其中的政策”语义是指该银行或金融机构担负的国家特殊金融职能。如《农业法》第46条: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其中的政策”语义是指该制度的非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
(三)标准”语境中的经济法政策语义
标准”语境中的经济法政策语义是指政策作为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参照标准或执行标准。政策”一词在标准”语境中使用时,一般采用应当符合××政策”、应当执行××政策”、应当实行××政策”、应当按照××政策”这样的条文表述结构。如《节约能源法》第7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电力法》第14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第35条: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煤炭法》第17条: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土地管理法》第24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5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四)实施手段”语境中的经济法政策语义
实施手段”语境中的经济法政策语义一般是指政策作为经济生活的具体法律调整手段,用以实现立法规定的促进与调控目的。政策”一词在实施手段”语境中使用时,一般采用这样的条文表述方式:国家通过××政策,支持、鼓励、促进……”。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农业法》第1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煤炭法》第17条: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节约能源法》第61条: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2条: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
(五)信息指引”语境中的经济法政策语义
信息指引”语境中的经济法政策语义一般不直接阐明政策的具体方式与具体内容,而是通过法律规定某些经济法主体的政策宣传与政策咨询义务,达到向公众提供政策与法律信息支持的目的。政策”一词在信息指引”语境中使用时,法律条文表述一般采用应当宣传××政策”、提供××政策咨询与信息服务”等体例。如《节约能源法》第9条: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0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中小企业法》第25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经济法中政策的内涵与类型
经济法法律表述中所提到的政策”一词,尽管从语境角度可以总结出一定的语义特点与规律,但总体而言,仍可用杂乱、纷繁来表述,有必要对其语词修饰、内涵意蕴、类型特点等进行相应分析。
(一)经济法中政策”语词的修饰
经济法的法律条文中,除政策”一词被独立表述外,名词性质的、加有前缀的政策”提法有29个之多。这些政策是: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中小企业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发展政策、利用外资政策、贷款贴息政策、节能技术政策、扶持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差别电价政策、收入支持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电力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地区特殊政策、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煤炭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进出口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技术经济政策、竞争政策、租赁政策、优惠政策。从法律的统一性与规范性角度分析,这29项表述中的政策前缀”五花八门,相当多的前缀是可以提炼和合并的,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就应当完成这项工作。经济法的立法技术以及对政策”的规范性表达技术并不成熟。
同经济法政策”前缀的情形相似,经济法政策”一词的后缀也达8种之多,具体有:政策目标、政策工具、政策委员会、政策性、政策大纲、政策指导、政策支持、政策咨询。与前缀不同的是,经济法的政策后缀”表明了该政策的特殊指向与特殊属性,不能对其采取相互间归并的方法,而只能仔细识别其政策语境与政策意味。
(二)经济法中政策的内涵
经济法中政策”一词的解释空间十分宽泛,有必要对其内涵作出基本界定:(1)政策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提倡、促进、组织、规制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性方式方略;(2)政策的制定主体为国家机关;(3)政策不得违法;(4)法律政策的制定必须取得法定授权;(5)政策主要用于目的性调整与相机性调整;(6)政策具有发展与进步特征;(7)政策必须公平。此外,对影响政策本质的相邻关系也有必要进行识别。
1.政策与政策性
政策”与政策性”的本质含义相去甚远。政策通常用来指手段、方式与做法,可以由多个主体实施,也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性质。政策性”也是经济法中有关政策法律条文表述中使用频次较多的一个词,在5部法律中共出现7次,但政策性是指某一机构或某一制度的特殊性质与固定性质,多为法律所直接规定,不得更改、不可转移、不能抛弃。在经济法中,政策与政策性由于语境、语义、性质完全不同,应当被严格区分开来。从某种意义上说,政策性与政策并不相关,在讨论经济法政策时可以剔除政策性的内容。
2.目的性政策与政策性目标
目的性政策与政策性目标是经济法中政策”存在意义与存在形态的主要表现。目的性政策是指政策的动机是什么,即通过目的”规范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而政策性目标则是指通过政策做什么,即通过政策手段要达到的法定目标。目的性政策与政策性目标两者之间互相作用,但又存在明显的意义区别。
在民族国家中,经济政策的终极价值标准就是‘国家理由’。”③目的性政策中的目的性”包含鼓励性、限制性、倾斜性、差别性等多种情形。有些法律突出的是鼓励性,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政策设计主要表现为鼓励性政策;有些法律既有鼓励性政策,也有限制性政策,还有差别性政策,体现了实现该法律立法目的的手段复合性,如《节约能源法》中既规定了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的税收政策,又规定了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政策性目标又称政策目标,其为法律所设定,对政策行动形成直接的法律约束。由于是用政策手段去实现法定目标,因此,政策目标中的目标确立与政策运用必须慎之又慎。经济法应当着力加强政策目标及其相关政策行动的法律监管。
(三)经济法中政策的类型
从经济法的政策语义及使用场景中可以看出,政策在经济法中的存在与运用具有自身的某些规律性,可以用一定的政策类型来进行总结。
1.通用型政策与专用型政策
一些政策在经济法中经常被使用和提及,如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政策。其中,产业政策”一词出现在10部经济法法律中,使用频次为14次;税收政策”一词出现在5部经济法法律中,使用频次为11次。这些政策在经济法中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属于通用型政策。通用型政策往往由国家综合性宏观调控机构和经济管理部门制定,既具有适用上的普遍性与影响上的广泛性,又具有激励或限制上的显著功效性,体现了宏观性与直接性的结合。产业政策对国家整体经济运行起着宏观引领作用,在相当多的经济法法律中都有具体体现;税收政策对具体产业与企业起着分配调节作用,价格政策对具体行业、产品与服务起着供求调节作用,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型经济法法律中被广泛运用。通用型政策属于总括性政策类型,其在经济法各部门中需要延伸适用,比如《煤炭法》中的煤炭产业政策、《电力法》中的电力产业政策。
专用型政策只在某些特定法律之中使用,与该法律的特定调整对象密切相关,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的货币政策”、《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中小企业政策”、《电力法》中的差别电价政策”。专用型政策的适用有明确的领域限制,具有强烈的针对性与指向性,是该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用型政策与专用型政策的识别不能只看使用频次的多少,而是主要看适用法律的广泛性与特殊性。货币政策”一词在经济法法律中使用了20次,但只出现在两部法律之中,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使用频次为19次,属于专用性政策。
2.元政策与再分解政策
法律是多样性的,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以责令的形式发挥作用。”④政策就是存在于经济法之中的、以自己独有的方式发挥作用与功能的法律手段。政策在经济法中也存在着内在的层次关系。通用型政策中的中央政策和一些专用型政策居于政策层级的顶端,是其他政策的源头和基准,可以将其称之为元政策。元政策是一个宏观的集合性政策概念,政策表述往往笼统概括,如《节约能源法》中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的规定,其中的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是一个大概念,需要具体分解和落实。此外,国家层面制定的一些政策,也属于元政策范畴。如中小企业政策尽管属于专用型政策,但应划入元政策范畴。中小企业政策由国务院制定,但需要进一步分解为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以及信贷政策等,由国务院各部委出台专门文件进行细化、解释与落实,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相应的办法,对各级金融机构予以信贷政策指导与支持,经过一层层的政策信号传递,最终将信贷政策转换为对中小企业的具体信贷支持。同时,还应注意到:各地方政府也是政策信息处理的中转站,其将元政策分解后的各类政策再进行重新组合与调整,并对其中的一些政策信息进行适当的转换,直至制定出适合当地情况的政策。
3.经济政策与技术政策
从政策内容分析,经济法中的政策大多属于经济政策,主要是国家为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和特殊性矛盾而采取的具体战略、方略、措施、方法。经济法中的经济政策主要有: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收入政策、投资政策、外资政策、进出口政策、价格政策、政府采购政策、中小企业政策、竞争政策,等等。
除经济政策外,经济法中的一些政策形式还以技术政策的形式出现,如《节约能源法》中的节能技术政策、《清洁生产促进法》中的清洁生产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政策。
此外,经济法中还有一些政策被合称为技术经济政策,如《可再生能源法》中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
四、经济法中政策的运行架构
经济法中的政策并不是静止的和机械的,经济法中的政策需要通过一定的转化方式来对经济产生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经济制度便是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一种整合⑤。政策制定权力在经济法中是如何分配的、政策怎样在经济法中运行、政策运行过程中相互之间如何配合、经济法中政策运行的代表性个案有哪些,这些问题值得总结与分析。
(一)经济法中政策制定权力的分配
梳理经济法中涉及政策制定的法律条文,从中可以窥视出经济法中政策制定权力的基本分配格局:制定主体多元、制定权力分散、制定层级多样。
经济法中经常出现这样的表述:国家制定政策……”,这里的政策制定主体——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主体概念,缺乏明确的界定,没有具体的制定机关,仅仅只能理解为该项政策的制定权力归于中央。
即使有些经济法法律明确规定了政策的制定主体,但制定权限与层级也显得较为凌乱:货币政策的制定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小企业政策、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财政、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属于国务院;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的制定权属于国务院,但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竞争政策的研究拟定权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太阳能技术经济政策的制定权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利于清洁生产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的制定权属于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节能技术政策的制定权属于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租赁政策的制定权属于国家或房屋所在城市的人民政府;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制定权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经济法中政策的运行方式
经济法中的政策运行并无统一的规律可循:《中国人民银行法》主要围绕货币政策的目标、主体、工具来运行;《中小企业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围绕符合产业政策,制定、实施相关产业政策或中小企业政策来运行;《节约能源法》主要围绕、宣传、运用节能技术政策来运行;《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围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地区特殊政策来运行;《农业法》主要围绕制定政策、实施政策、运用政策来运行。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策在经济法中的实践与行动方式多种多样,没有呈现出系统性的运行规律和形成结构性的政策流程。孤立性”和不紧密相关性”可以用来概括现行经济法中政策运行的特点。
(三)经济法中政策系统性运行的法律个案
1.《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的货币政策系统
在现行经济法中,《中国人民银行法》与政策的关联最为紧密,货币政策贯穿于法律的始终,并且通过目标—主体—工具”结构形成了稳定的法律政策系统。设定货币政策规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规则应该考虑到公众对中央银行未来行动的预期;二是规则应该明确表示货币政策决策如何改变市场利率的信息;三是规则应该考虑到市场预期和投机的作用。当然,规则必须让公众能够接受,而且具有长期自动纠正的功能。”⑥
2.《中小企业法》中的中小企业支持政策体系
《中小企业促进法》主要通过支持政策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支持政策体系是促进和规范中小企业发展而形成的一系列支持性政策的总和,既包括有关中小企业法律地位、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服务、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支持性措施,也包括为确保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对其生产经营行为等的约束和规范⑦。
五、对经济法政策的追问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政策充当了政府与市场在经济法中的连接点,其在经济法中的存在具有普遍性。在经济法的注视下,政策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之桥。经济法中的政策目标型法律、促进型法律和行业管理型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电力法》等,政策语境鲜明、政策使用频次高,具有强烈的政策法特征,也反映了经济法所具有的一些特殊属性。
但是,经济法与政策关系中的一些重大是非问题更需要辩证地反思与剖析。
(一)经济法的法律政策意图如何保障?
政策是国家与政府通过对一定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走向、矛盾、任务的分析、判断、预期,所制定的相应规划、所实施的相应战略、所采取的相应行动。政策既有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和具体判断,也有对较长时期发展战略的基本估价和基本设计。
在经济法中对政策作出规定和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政策来源与供给的合法性,保障政策运行在法定框架内进行。法条中的政策就如同一个作用点和信号源,是政策框架系统中的触发机制,是连接立法目的与具体经济措施的纽带。法律中规定的政策往往较为笼统和简单,在具体适用中需要细化,如产业政策往往要转换为产业指南、产业规划或者产业目录等,才能对具体经济生活发生作用。转化后的政策是对原有政策的丰富和深化,从一个具体的点延伸到了一个覆盖更广的面,但这些政策仍然还在法律的管束框架之内,没有脱离法律的控制与约束。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政策都寓于法律之中。在经济法与政策的关系结构中,一些政策独立于经济法之外,甚至是经济法中政策的上位指引,如相当多的经济法法条中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但产业政策是在经济法之外由政府独立制定的,这就形成了法定主体依法制定的政策与国家独立制定的政策同时并行的格局,并且两者之间在法内法外相互牵连。经济法中的政策”需要与经济法外的政策”相配合,才能实现经济法的政策意图。
经济法的政策意图与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意图并不必然吻合,法律的政策意图恰恰在于抑制政府干预经济的非理性意图与行为。但现行经济法中的政策权力配置有可能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加大法律政策对政府政策的依赖性,弱化法律的政策意图,形成结果意义上的政策优于法律”事实;二是法外政策对法内政策的牵制,从客观上强化了政府干预经济的意图与行为。
经济法政策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为非法律范畴的国家政策所随意改变。经济法的政策独立内涵至少应包括:(1)经济法锁定的政策目标是具有稳定性与确定性的法律目标,不能偏移、更不得改变。(2)经济法规定的外在政策条件,须由法定的、享有一定层级权力的国家机关所制定,能作为经济法律行动的合法性前提,能为法律对具体社会经济关系的评价提供正当性准则。(3)经济法规定的政策手段为法律所明确列举,是经济法的具体实施方式,能为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效果提供现实性与可能性。
(二)政策的线性供给体制如何调适?
经济法中的政策供给主体主要是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政策的运行轨迹基本上按照政府意志与意图呈线性分布,在形式上表现为单向度的政策供给。这就必然表现为,经济法中的大量政策条文表述,都能反映出政策主体与政策受体之间事实上的主客体关系。政策是用来沟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机制,是将经济发展向一定目标诱导的方式⑧,经济法政策的目的不是要在经济法中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中心、以政策为手段的僵化经济体制,而是要利用政策的机动性与灵活性来弥补法律在这方面的不足。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所面对的都是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经济问题,只不过经济政策往往更具有直接性、应急性的特征,其制定或实施往往是经济体制的铺垫、实验或前期预演。”⑨对政府而言,政策的线性供给虽然是授权与责任并存,但其单向度的色彩并未减退,政策受体只能被动地接受政策的支持与促进,缺乏政策形成与供给中应有的社会参与和信息交流。
经济法中政策自上而下的传导和分解过程,就是信息的传递过程,离作用对象越近,信息量也就越大。政策受体对自身情况是最为了解的,其利益诉求最为真切和真实。但在线性政策体制中,政策受体的诉求没有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能够传递给政策供给者;即使有些反馈,但信息量也极为有限。总体而言,经济法中尤其是促进型经济法中,有着丰富的政策手段,但是缺乏相应的倒逼机制来保障政策运行的互动。政策受体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缺乏相应的参与与制约,既没有政策请求上的权利,也没有相应的政策救济措施。
单向度的政策供给模式之下,人们的关注焦点往往是审视政策的制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律的授权性规定,注重政策供给的程序是否合法,导致缺乏对政策运行过程全方位的评估,忽略了政策的内在合理性和政策的实际效果。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很多政策性条文都含有鼓励”、支持”、引导”之类的词,这是这部法律的突出特点⑩。但政策往往与柔性调整相伴,这些规定往往不涉及具体和明确的权责关系。同时,柔性调整会留下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使法律的刚性约束与实施效力大打折扣。
(三)政策监督如何进行?
经济法中执法模式并不统一,在促进型经济法中基本上不对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经济法中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检验和监督,现行体制机制主要是依靠执法检查体制和工作报告机制。执法检查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其经常出现在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的执法监督检查之中。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成立调查组进行执法抽查或者听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汇报。执法检查的主要特点有:执法检查属于检查者主动发起,其动因可以是基于工作规划,也可以由具体的问题所引起;执法检查主要以被检查者书面报告为主,而报告中的信息已经被检查者自己进行过筛选,在信息量上存在着缺失;执法检查报告的形式大都固定,很难从中了解细致的政策实施情况,鲜活的现实容易被概念化和数字化。此外,法律中的政策要产生效果,需要较长的周期和复杂的作用过程,需要大量的个案予以积累;而执法检查往往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这种监督方式并不能全面、准确反映政策实施的真实情况。因此,现行政策监督机制没有摆脱自我监督的局限性,必须通过赋予政策作用对象、政策受体以及社会的相应监督权利,才能有效改善政策监督效果。
注释:
①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2011年10月27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其中提到,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经济法方面的法律60部和大批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②江涛:《公共哲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③[德]马克斯·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甘阳等译,三联书店、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页。
④[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5页。
⑤刘晓霞:《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互动整合——兼谈经济法的特征》,《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院报》2005年第1期。
⑥钱小安:《货币政策规则》,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31页。
⑦舒萍、汪立峰:《我国中小企业政策体系变迁研究——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南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⑧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的实现手段之一是采取称之为向一定目标诱导的政策”,即行政诱导”,具体方式有:对共同行为的承认、劝告、资金的促进、课税上的特例、制定和公布提供生产、技术等标准。参见[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7-82页。
经济政策分析范文
摘要:此次欧债危机后,是否要在欧元区内实行统一的财政政策这一问题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欧元区把统一财政提到了议事日程之上,使得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有价值。本文阐述了财政政策冲突导致负的溢出效应,是财政政策需要协调的直接原因,进而从经济周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视角,探讨了财政政策冲突的根本原因,得到了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政策冲突的关系。在此基础之上,又进一步研究了欧元区在统一财政政策后,依然可能面对的财政政策协调的难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经济周期;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协调难题
一、引言
本文将研究在统一的货币政策下,欧元区实行各自的财政政策与统一的财政政策两种情况时,经济周期和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政策冲突的关系,进而分析进欧元区所面临的财政政策难以协调的困境。
经典的M-F模型分析告诉我们:一国财政政策有负的溢出效应,如果一国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则会导致其他成员国价格水平的上升、加大其他成员国国内的通胀压力,还会导致欧盟范围的汇率上升和出口下降;另一方面,一国财政政策的实行可能会强化(或削弱)他国的同向(或逆向)财政政策。这就是财政政策冲突的经济效应,是财政政策需要协调的直接原因。
进一步的,在货币政策统一的条件下,从经济周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视角来看,财政政策协调又将面临哪些难题呢?
二、经济周期和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政策冲突
(一)欧元区财政政策尚未统一时。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把欧元区国家做以下几组分类:(1)处在不同经济周期的国家。(2)处在相同经济周期,且有相似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3)处在相同经济周期,且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国家。
结合财政政策冲突的经济效应分析,我们可以知道,针对(1)处在不同经济周期的国家,由于经济周期不同而采取的互逆的财政政策将抵消彼此之间的政策效果。对于(2)处在相同经济周期,且有相似发展水平的国家,我们把他们视为一个国家,不作过多的考虑。而对于(3)处在相同经济周期,且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国家,他们为了发展经济而采取的力度不同但方向相同的财政政策将会给其他国家带来负面溢出效应,影响其他国的财政政策。
有研究表明欧盟国家经济周期有趋同的现象,因此我们先排除(1)不同国家处在不同经济周期的可能性。那么在同周期情况下,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欧盟各国的财政政策冲突就体现在各国同方向财政政策力度大小的不同。以希腊和德国为例,虽然两国都面临紧缩的财政政策倾向,可是希腊要采用更加紧缩的政策来换取欧盟的贷款,而德国相对于希腊更加宽松的财政政策会对希腊的财政政策有削弱的影响。因此从这个方面来看,在货币政策统一的条件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较大差距是财政政策冲突的根本原因,我们需要财政政策的统一协调来克服这一矛盾的产生。
(二)欧元区财政政策统一后。
上面说到在欧元区财政政策需要统一的必要性,那么欧元区财政政策的统一是否就会真正解决欧元区现在所面临的一系列难题,财政政策协调在实际中又会面临怎样的问题呢?结合各个国家不同的发展水平,我们下面将进一步分析这个问题。
假设欧元区统一了财政政策,各国将上缴财政收入到统一的财政基金,那么欧元区将面临这样的问题:统一的财政应该增加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国家的财政支出,而财政却更多的流向了需要更多财政支出的大国。在财政支出的绝对量一定的情况下,欧盟协调统一的财政政策的矛盾就会体现在:多增加经济水平低的国家的财政而减少经济水平高的国家的财政导致拖慢大国经济水平发展;减少经济水平低的国家的财政导致其经济发展更缓慢。如果欧元区试图改善这一状况,就会涉及到经济强国与经济小国之间的利益博弈,很有可能对小国不利,而大国又是否愿意放弃自身的利益来兼顾小国的发展呢?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假设欧元区内的财政分配都按各国GDP与其占欧盟总GDP的比重进行财政分配,那么前面提到的问题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各国将得到与自身发展水平相对一致的财政支出。这时,除非一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发生改变,各国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将永远存在,而财政支出的比例也是不会改变的。那么直到大国经济速度放缓,而小国经济有跨越式的发展,才能达到欧盟内各国经济发展的平衡。而小国在货币政策统一,财政政策上交的情况下,经济的跨越式增长也是很难实现的。虽然可以通过诸如调整国内经济结构的途径促进经济发展,但历史传统气息浓重,发展缺乏动力的欧洲小国似乎很难做到这一点。加之,这样一种财政分配方式本身并不会主动增加某一国财政支出推进其经济的发展,那么这些小国在发展中面临的诸多不公平现象更导致了经济趋同的困难。
总之,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一个财政分配的难题,在以上两种情况下,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导致财政政策难以协调,是财政政策冲突的根源,而这种政策的不协调又不可能使经济的发展水平趋于一致,最后欧盟区各国经济的发展陷入恶性循环的死胡同。所以说,欧元区即使统一了财政资金,如果统一的财政政策不能很好的协调各国间的利益,那么统一的财政政策也只能是名不副实的“空中楼阁”。这就是欧元区在今后统一财政政策的过程中所要面对的主要困难之一。
欧盟各国在经济融合的过程中困难种种,矛盾频频,到目前为至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虽然欧盟在吸纳成员国的时候设立了经济趋同标准,但有研究表明实际的趋同并不理想,问题就在于在欧盟各国在经济融合的过程中能否达到趋同。如果经济发展水平不能趋于一致,即使处在同经济周期内,一旦经济水平高的国家遇到经济放缓的情况,相对紧缩的财政政策会使小国雪上加霜。这样更加加剧了这些国家扩大财政支出的倾向,导致更多负债的增加,最后资不抵债。因此我认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是欧盟存在与发展的最大硬伤;还可以说,财政政策的协调不是为了避免负的经济效应而采取的积极的应对策略,而是为了克服本身财政分配的难题而不得不被动采取的必要措施。
三、对欧元区的一些建议
欧盟过快的扩张步伐一直就是人们讨论的焦点,个别欧盟成员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对欧盟整体的负面影响渐渐浮出水面,所以欧盟今后在吸纳成员国的时候一定要更加谨慎,严格标准,认真考虑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将会对整个欧元区的发展产生的重要影响。
另一方面,欧元区在统一的财政政策下,除了要设计最优的财政分配方案,一定还要积极协调好各个成员国的利益问题,做好大国的工作,使之能够照顾到小国的发展,而不至于使小国在各国发展的政治博弈中处于下风,努力体现出作为一个统一的经济体所应该发挥出的互利共赢的强大带动作用。
而作为小国,要积极改革自身传统经济结构、体制和市场的弊病,重新权衡高福利的正反效应,改善缺乏弹性、没有生机的劳动力市场,构建欧元区内充满活力,积极向上的“新兴经济体”。
参考文献:
[1]焦莉莉,焦晓松.欧元区财政与货币政策非对称性搭配的经济效应分析[J].商业研究.2005(19).
[2]栗颖.欧盟货币一体化条件下的财政政策协调[D].上海外国语大学.2007.
经济政策分析范文篇3
【关键词】首都经济圈;财政政策;区域经济
目前,首都经济圈内各地区的区域差异很大,自1982年起缩小首都经济圈各地区间差异的措施就在不断的探索和完善中实施,主要包括制造业一体化、农业合作、交通一体化和区域协作机制的建设等内容。其中,制造业一体化的进展包括在“京津冀”地区建立生物医药产业及高科技产业示范区和重化工业的向外转移,目前,首钢、焦化厂、第一机床等大型重化工业企业,已经将整体或部分生产工厂迁出北京。而交通枢纽的建设更是发展迅速,公路、铁路的建设,也大大缩短了城市间往来的时间,使得城市间往来更便捷与频繁。以上各项措施,都为首都经济圈的共同和谐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现阶段首都经济圈的发展也遇到了一些瓶颈,如北京地区制造业发展受到的制约和城市扩张带来的各类宜居问题,天津地区人才的外流和港口建设带来的用地紧张,河北、山西和内蒙古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资源资本的缺失等问题,都对缩小首都经济圈经济发展差异有不良的影响。
一、首都经济圈经济发展差异性描述分析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就利用地区生产总值指标及人均GDP的经济指标来衡量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和差距,目前,GDP是国际认可的反映一国或地区经济活动最概括、最重要的经济指标。而过分追求GDP增速的大幅度提高,也会产生有损社会和谐、平衡发展的影响。在本文中,对经济增长发散或收敛趋势的考察选取人均GDP指标来衡量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根据首都经济圈中的各省市按2011年人均GDP总值的大小进行分组,可以看出地区经济发展仍呈现出不平衡的现象,在首都经济圈的各省市中,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仍呈现出北京市作为首都,经济最为发达,其次是作为直辖市的天津市人均GDP总量仍是明显高于其他省市,再次是山西省、河北省,最后是经济较不发达的内蒙古。
此外,首都经济圈中各地区的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也呈现出地区差异,北京作为首都经济圈的核心财政收入与支出都处于最高水平,而与北京相邻的天津市的财政收支水平则处于最低的水平,可见财政收支的资源在不同地区分布特点具有很大的差异,也为利用财政政策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创造了条件。从财政收支的对比可以看出,河北和内蒙古的财政收入均处于中低水平,但两省的财政支出却均处于较高水平,而两省的经济发展却还与首都经济圈的其他各地存在一定差距,从侧面可以说明,财政支出对于河北和内蒙古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还不是很有效。因此,进一步测量财政支出对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具有很强的实际意义,使得首都经济圈经济发展差异能得到进一步的缩小。
二、中央财政支出的空间差异
中央政府投资共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财政支出是对各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即为了缩小各地方内部基础设施投资的差异;另一部分财政支出是对各地区间具有溢出效应的基础设施进行的投资。由此可见,中央财政支出中的一般投资既提供了各地区的基础设施资金,又提供了具有地区间溢出效应的基础设施资金。但由于中央投资对各地区的支出存在不一致性,存在一定的政策倾斜性,即对各地区的支持程度不一致,因此就会在不同的地区内产生不同的乘数效应。从1995年至2011年之间中央政府对首都经济圈中各地区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预算内投资比例可知,中央投资对北京市的城镇投资的比重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对天津市和河北省的投资比重基本保持稳定,而对山西省的城镇固定资产的投资略有上升,对于内蒙古的投资,中央投资比重呈现出先增加至2002年最高值,而后逐年稳定的趋势。可见中央投资对于河北、山西和内蒙古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呈现上升趋势,而对于北京和天津地区中央投资的比重逐年下降,因此需进一步研究中央投资对于首都经济圈各地区的投资效果,测度中央投资对缩小首都经济圈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的作用。
从数据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对首都经济圈固定资产的投资力度还不是很大,中央对北京和天津市的投资仅占两市固定资产总量的0.89和0.75,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此外,从中央财政投资的分布可以看出,中央投资的方向基本是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而经济发展比较发达的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比较完善,如果中央投资是按照地域平均分配的,那么中央投资的分配就会不满足不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因此,中央投资应当具有一定的地域特点。自1997年后,内蒙古对于中央财政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依赖性逐步加强,且于2002年上升至最大值,依赖程度接近16%。而中央财政对北京市的投资依赖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从1995年的8%降至2011年的1%左右,可见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依赖度较低,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均是由地方自给的。而山西省的中央投资依赖度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甚至于2007年后对于中央投资的依赖度上涨至首都经济圈中各地区的最高值,从侧面可以看出,山西和内蒙古地区的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较少,地方财政的自给能力较差,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地区对于中央财政投资的依赖程度越高就说明当地固定资产投资的不足,但现阶段,仅仅依靠中央财政投资对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缩小的效果还是不明显的。
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区域差异
转移支付是中央财政支出对于各地方的补助支出,所以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应向经济发展不太发达的地区倾斜。但实际中以2011年首都经济圈的人均GDP数据为例,北京、天津的人均GDP高于首都经济圈的平均水平,中央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应适当减少,但实际中中央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较多,占首都经济圈中央转移支付总额的38.5%。而对于人均GDP较低经济发展较落后的河北和山西,中央转移支付较少,两地区接受中央转移支付的比重分别占到15%左右。可以看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在首都经济圈的各地区之间,没有达到按照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按需分配”,因此,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应当适当调整,使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做到有的放矢。
从以往文献分析结果显示,中央财政支出中的转移支付结构对各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的缩小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及专项转移支付三类,三类中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对于地方经济发展最直接的支持,是对地方财政不足的直接补贴,因此对缩小各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的作用也最直接;而税收返还则是对已交税款的一种补助,对于实际的已付出的税款仅是很小的一部分,所以对地方财政缺口的支持力度最小,对缩小各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异作用也不大。分析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北京占到近3%,而其余地区的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则比较小,基本上没有达到利用转移支付来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的目的;并且从总量上来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中央转移支付的比重也仅为25%,远不及税收返还所占中央转移支付的比重。同时,从中央转移支付的结构来看,税收返还机制更有利于经济水平较发达的地区,经济越发达上缴税费越多,相应获得的返还补贴也就越多,这样会使得经济发展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也就是说,中央转移支付内部结构的不合理性,弱化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协调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的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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