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管理办法(收集5篇)

daniel 0 2025-09-06

包装管理办法篇1

一、指导思想

坚持治理整顿与产业振兴相结合,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以规范装箱果菜市场为目标,加大监管力度,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有损菜果声誉的行为,切实保障礼品菜果在市场的良好品质,维护礼品菜果知名度、信誉度、安全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规范整顿范围

全县境内所有从事箱装蔬菜、果品及各种农产品初包装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三、规范整顿内容

(一)经营场所要求

1、经营业主证照齐全。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岗人员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箱装菜果准许经营证。

2、有固定经营场所。精品菜果包装场所不得设在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物质污染物周围,包装场所卫生达标,地面无污物,墙面洁白,物品堆放有序。包装场所应设置洗手消毒间、更衣室。

3、包装工作要严格有序。工作人员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健康证,严格按照生产流程进行包装。

4、要建立相应的采购、分装、配送制度、卫生制度、菜果等级分类制度、菜果抽检制度、菜果保质保管制度。

(二)装箱原料要求:

1、采购果菜等农产品要有原始进货记录凭证,并可追溯进货来源,确保安全无公害。

2、对装箱果菜要精细清理,严禁畸形、腐烂、霉变等不合格产品入箱。

3、标准菜果产品数量。要求箱装重量、数量、品种与外包装印制的宣传数量一致,大箱净菜果重量不低于10公斤,小箱净菜果不低于2.5公斤,土鸡蛋必须是放养鸡所产蛋。

(三)包装要求:

1、包装箱美观大方、图案清晰、外观整洁,包装箱、托盘、保鲜膜及其他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

2、包装箱外要注明包装日期、保质期、产品名称、数量和包装业主名称,不得违规使用注册商标。

3、包装箱外宣传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词,真正做到诚信经营,货真价实。

4、包装箱裹封前,要放置箱装菜果清单、产品简介和储存保质说明卡。

四、活动安排

此次规范整顿活动从2012年1月8日开始至2012年1月2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1月8日至2012年1月10日)。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宣传报道要贯彻整个整顿工作全过程,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月11日至2012年1月17日)。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检查验收合格后,由规范箱装蔬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2012年箱装菜果准许经营证》,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2年1月18日至2012年1月20日)。边抽检边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的规范管理制度,巩固整治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县上成立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农业、药监、经贸、物价、审计、卫生、广电、工商、质监、国税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规范箱装礼品菜果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具体负责规范箱装礼品菜果市场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农业局副局长、农经局局长担任。

(二)职责分工

1、农业局负责协调规范整治箱装菜果市场的全面工作和卫生安全检查。负责质量、数量、抽查、统计全县箱装菜果生产量和平均价格,为合格的业主发放箱装菜果准许经营证,正确引导各经营业主开展农产品营销。

2、药监局负责对蔬菜、果品的农药等有害残留物进行抽样检验,严厉查处在生产、流通、销售农产品等环节的违法行为,杜绝不合格农产品上市销售。

3、工商局负责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对无证经营,侵犯商标经营的依法查处,取缔黑作坊、黑门店。

4、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箱装产品质量、计量进行检查评定,全面推进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5、卫生局负责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6、经贸局负责规范市场流通秩序,履行商贸流通领域行政执法的职责。

7、物价局负责规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打击随意定价,高峰期乱涨价行为和质价不符行为。

8、审计局负责做好各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箱装菜果票据的审核工作。

9、广电局负责整顿期间新闻跟踪报道工作。

包装管理办法篇2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内容:房屋间数_____室_____厅;总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1.3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

1.4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人包工包部分材料;

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1.5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总日历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_______日

第2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2.2合同价款采用方式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____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固定价格加_____%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3)成本加酬金

2.3工程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____%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预付款扣回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____________

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3条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

(2)由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第4条发包人工作

4.1指派________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材料进场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4.2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负责向物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登记,并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水、电、暖气、煤气管道),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4.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负责协调与周围的邻里关系。

4.4负责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

4.5开工前应确认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并向承包人进行现场交底。

4.6负责装饰装修所产生垃圾的处理工作,如无能力处理也可委托承包人处理,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5条承包人工作

5.1指派_______为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5.2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5.3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4未经发包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5.5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5.6保证装饰装修现场的整洁,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第6条材料供应

6.1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6.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6.3凡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7条安全生产和防火

7.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7.2发包人提供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规定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7.3承包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要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7.4由于承包人在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违反消防法及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8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8.1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_______标准(可选择优良或合格)。

8.2优良工程等级增加的经济支出

8.3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及国家制定的现行装饰装修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8.4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发包人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发包人应予承认。

8.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自接到验收通知两日内应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

8.6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发包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9条工程变更

9.1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均应及时办理变更洽商签证,方能进行该项目施工并以此为依据相应变更价款及工期。

9.2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发包人批准。

第10条竣工结算

10.1工程竣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发包人接到竣工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

10.2工程结算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双方签字,三日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算,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1条工程保修

11.1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第12条违约责任

12.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停工或窝工一天,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_______元。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_______________支付滞纳金。

12.2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______元违约金。

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扣除工程总价的______%。

12.3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2.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12.5承包人向发包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6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12.7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2.8双方约定其它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3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4条不可抗力

1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

第15条保险

第16条合同生效

16.1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7条合同份数

1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8条合同备案、鉴证

18.1合同备案、鉴证:(现场签字)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大连装修合同范本二:

甲方(业主):

乙方(施工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

2.居室规格:室厅厨卫

3.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施工工期

总工期:天

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

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元。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三条:工程价格

以附表《装修工程价格表》所定的价格为准。

第四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市地方标准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规定。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质量检查监督部门:市家居装饰专业委员会。

5.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6.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五条: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第六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会员证书或施工资质;如是下属分支机构,也须有上级公司出具的证明;经办业务员必需有法人代表的委托证书。

2.指派(姓名)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4.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处。

5.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12个月。

第七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3.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九条: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当工期进度过半(年月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甲方付清工程价款,乙方开具统一发票,向甲方办理移交及发放装潢工程保修卡,《家庭装潢工程工程质量保修卡》。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报告,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乙方。

4.甲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乙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凭本合同和乙方开具的统一发票向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投诉,请求解决。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住所地址:企业地址: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包装管理办法篇3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有效、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生产、经营药包材和使用药包材包装药品的,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药包材实行产品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药包材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三类。

Ⅰ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且直接使用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Ⅱ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但便于清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清洗后需要并可以消毒灭菌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Ⅲ类药包材指Ⅰ、Ⅱ类以外其它可能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药包材分类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布。

第五条药包材须按法定标准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和修订。

第七条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药包材,由申请产品注册企业制订企业标准。

第八条药包材标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三章注册管理

第九条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未经注册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药包材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申请换发。

第十条《药包材注册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生产Ⅰ类药包材,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并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书》。生产Ⅱ、Ⅲ类药包材,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并发给《药包材注册证书》。

第十二条药包材执行新标准后,药包材生产企业需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书》。药包材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自发生变化三十日之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注册。

第十三条首次进口的药包材(国外企业、中外合资境外企业生产),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包材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申请换发。

第十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核发的Ⅰ类《药包材注册证书》及《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核发的Ⅱ、Ⅲ类《药包材注册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药包材注册证书》及《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使用进口药包材,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药包材生产厂商有效印章后,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申请药包材注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申请注册的药包材应符合我国药品包装需要及发展方向,国家已明令淘汰或限期淘汰的产品不予注册。

(三)具备生产该产品的合理工艺、设备、洁净度要求、检验仪器、人员、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必备条件。

(四)生产Ⅰ类药包材产品,须同时具备与所包装药品生产相同的洁净度条件,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查合格。

第十七条药包材注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注册的产品须按规定抽样三批,经药包材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法定标准。

(二)Ⅰ类药包材注册,申请企业按规定要求填写“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申请书”,连同所需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书》。

(三)Ⅱ、Ⅲ类药包材注册,申请企业按规定要求填写“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申请书”,连同所需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书》,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国内首次开发的药包材产品须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认可后,按类别申请《药包材产品注册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包材质量及其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药包材质量检测机构,并委托其承担产品质量及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工作,出具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包材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优质新型药包材及其生产技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落后药包材品种。凡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不得再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其药包材注册证书予以注销。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药包材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使用无《药包材注册证书》药包材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使用进口药包材的。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擅自生产药包材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未经注册药包材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国家已淘汰药包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药包材注册证书》及《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的。

第六章附则

包装管理办法篇4

第二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二、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三、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工程造价;

六、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九、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违约责任。

第七条、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同。

第八条、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

一、发包方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订、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九条、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条、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

实行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包干范围,对合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二条、发包方可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委托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

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但承包单位不得通过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

第十三条、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一、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违约金、赔偿金的偿付。企业(包括施工企业及改、扩建建设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概、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或先由建设资金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筹建新建项目的单位,应先从建设资金中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正本由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应报双方主管业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经办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与合同纠纷仲裁,按国务院有关合同管理和合同仲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全民所有制组织之间、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或全民所有制组织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均按本条例执行。个体户与全民、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涉外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八条、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包装管理办法篇5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建筑装饰、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及相关室内用品的成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省政府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装饰室内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计划、建设、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从事相关室内装饰活动的技术、装备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第八条申请室内装饰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

(三)单位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室内装饰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申报认证:

(一)甲级资质由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二)乙级和丙级资质由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市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三)丁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第十条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文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年检一次。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分立、合并、终止等,须在变更工商登记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认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持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资质证、工程合同及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家庭装饰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应将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到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检验手续。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省外单位来本省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必须持有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资质证,属甲、乙级资质的到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属其余等级资质的到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

第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投资的新建、改建的室内装饰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监理和设计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具体办法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甲、乙、丙级资质等级的室内装饰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部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低于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单位,但分包部分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二分之一。丁级资质等级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联合承包工程时,其组成联合的资质等级以资质较低的等级为准。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室内装饰预算定额和设计取费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批。以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二十条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

第二十一条室内装饰施工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免费负责维修,非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损毁,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转借、出卖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或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年检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超资质等级范围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

(二)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条件单位的;

(三)倒手转包工程或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公安、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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