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范(6篇)

daniel 0 2024-08-31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范篇1

目前国内针对空间布局的研究大多从中微观层次以单一的设施类型为主,而从区域宏观层面对公共服务设施体系空间模式的研究不多。张丛针对莱州市商业设施提出城市级核心式、中等设施散点式、小型设施街道线性模式,社区级多采用一字型的布局形式[9]。李震岳提出了基于城市道路、公交系统、步行系统的点状布局模式、片状布局模式,网络状布局模式和组团式布局模式[10]。王红卫总结得到商业设施独立式点状模式、线性沿街模式、面状周边式、立体综合布置的四种布局模式[11]。总的来说,国内对公共服务设施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涉及各种类型、层次和内容,但是针对设施空间布局的研究成果不多,大部分仅从微观角度考虑单一设施的布局模式,而缺乏从系统体系对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进行研究,此外部分研究过于理论化,操作指导性较弱,因此有必要从宏观层面、针对整个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构建操作便捷、布局合理的空间配置模式。

2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配置的转变

2.1价值观转变

在“政府绩效”和“经济至上”的强话语权下,以往公共服务设施被严重轻视和忽略,公众利益受到威胁和侵害。伴随着人本主义的回归,人们对以“经济效益”和“物质空间”为核心的城市建设方式进行反思,提倡“以人为本”“、服务均等”“、公平和谐”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并对公共服务设施提出了新的要求。胡畔认为城镇化水平与城市基础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水平存在相互促进与制约的关系[12],公共服务设施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突破口,不仅考虑设施的物质空间,同时结合人们的行为需求特征,考虑人口分布、产业分布、交通分布等因素,满足不同阶层群体的需要,真正构建“以人为本”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内在价值的统一(图1)。

2.2技术观转变

公共服务设施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是政府统筹协调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以往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存在均质化的现象,配置数量随人口规模而定,空间布局较为僵硬,设施利用率较低[13]。新型城镇化导向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模式从人本主义出发,考虑人的行为活动,同时注重公平与效率、保证设施布局的空间均等化、设施资源的机会可获取性,改变以往单一的、僵硬的、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发展思路[14],采用更为灵活的、均衡的、公平的、高效的发展模式,实现设施配置模式从均匀计划配置到分层分异供给,从单一功能区划到综合模块开发的方法转变(图2)。

3空间配置模式构建

新型城镇化是城镇和谐发展的理想模式,它具有时空动态概念,基于此构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空间模式将因空间层次、发展阶段、功能单元、服务人群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特征,具有服务对象多元化、配置规模多级化、服务水平动态化、供给种类多样化、空间结构复合化等特点。

3.1基于等级层次的空间组织

目前,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大多由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因此在空间层次上表现为按照行政管辖层次进行空间配置,一般分为城市级、片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居住组团级,有的为了管理方便形成了市级—区级——街区级三级体系[15],这样公共服务设施就内嵌于城市内部并与城市内部空间等级序列相匹配。新型城镇化在认同这种等级分层配置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优化,考虑各层次之间的衔接,采用更为灵活的分级方式,同时考虑人口规模及用地功能形态[16],根据人口分布密度对空间进行划分,各个空间单元根据实际功能可调整配置指标,保证设施配置的弹性。此外在空间单元划分时考虑到人们之间的活动联系,从人本主义角度出发,按照社区的原则进行划分,保证最小单元内居民具有相同的价值认可感[17](图3)。

3.2基于功能类型的空间组织

根据空间单元的主导功能及行为主体将空间划分为不同的功能类型,宏观上可以分为城镇地区、乡村地区、边缘过渡区;中观层面可以分为新区、中心区、老城区;微观层面可以分为居住空间、产业空间、交通空间、游憩空间[18],本文只对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进行研究。根据不同的空间类型选择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模式,其中新区处于快速发展区,结合不同的发展阶段,可采用初期邻里单元为主的分散化布局模式、逐步过渡到中期社区级为主的集中化模式及成熟期的以新城为主的网络化发展模式[19](图4);中心区(图5)属于成熟发展区,人群特征复杂,需要采用多层级的蜘蛛网空间模式,以满足各种人群的需要;老城区处于衰退区,以提升城市活力为主要任务[20],针对老城分散均质的空间单元实行集中式的填补优化模式。针对微观层面的居住空间、产业空间、交通空间、游憩空间采用多功能复合集中布置模式,即根据各功能空间的组合情况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中心。

3.3基于行为特征的空间组织

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与人的行为特征具有紧密的联系,人流的流向和汇集点影响着公共服务设施空间结构,人流集中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规模等级较高;反之较小。交通条件同样对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结构产生作用,交通可达性较高的地区,人流自然汇集,设施等级相应较高,反之亦然。此外开敞空间作为人们社会交往的重要空间载体,对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有着明显的引导作用。因此在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空间布局时,要充分考虑人口密度分布、交通便利性、开敞空间可达性等因素,构建符合人们行为特征的公共服务设施空间模式。总的来说这种新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结构遵循人口空间的等级层次关系,与城乡空间体系相匹配[21],其中高等级层次的公共服务设施大多表现为块状、廊道分布,规模较大、服务半径较大;中等级层次的公共服务设施大多以散点状、块状、轴线相结合分布,规模一般、服务半径一般;低等级层次的公共服务设施大多以散点状分布,规模较小、服务半径较小;在这一主导思路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空间类型、行为特征,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分布呈现多元复合的网络化形态(图6)。

4实证研究

4.1对象选择

本文选取渭南市主城区作为研究对象是基于其代表性和典型性的考虑,首先渭南市地处西部地区,受大西安都市圈的辐射带动,作为关中-天水城镇群的副中心城市,渭南市发展面临城乡发展不同步、城乡公共设施服务不均等、城乡生活水平差距较大等问题,研究聚焦渭南市公共服务设施具有代表性;其次渭南市主城区正处于快速城镇化的过渡阶段,主城区现辖发展较为成熟的中心区、功能已衰退的老城区以及快速发展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简称高新)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经开),主城区边缘地带仍保持原有乡村风貌,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混合共存,空间类型复杂多样,涉及乡村到城镇的转变,农民到市民的转变,属于典型的城乡动态空间单元(图7),因此渭南市主城区将成为新型城镇化的最佳创新区和实践区。研究于2013年7月采用沿路随机抽样的方法对中心区、经开区和开发区分布进行为期5天调查,其中发放问卷1500份(中心区900份,高新区和经开区各300份),回收1500份,实际可用问卷1200份(图8)。

4.2问题剖析

(1)部分公共服务设施数量不足,公共设施类型发展不平衡。从总量控制上来说,渭南市主城区公共服务设施规模符合国家标准,但是从单向规模来看,行政设施和商业设施所占比例过大,而体育设施(0.17m2/人)和文化设施(0.08m2/人)严重低于国家标准(人均0.5~0.7m2/0.8~1.1m2),出现了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严重不足的现象。(2)不均衡散点布局形态明显,空间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现状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在空间上基本呈不均衡散点状布局,整体上设施空间分布密度呈现圈层结构,中心区的分布密度较大,依次减小。部分设施的空间识别性和可达性较差,服务半径过小,还存留很多的服务空白地带。(3)居民整体满意度较高,社区资源可获取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分析得到居民对渭南市行政、商业设施的满意度较高,达到89%以上;而文化、体育设施的满意度较低尤其是社区级设施,满意度仅达到23.7%(图9)。

4.3综合评价

本文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对渭南市主城区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尽量评价,在坚持全面性、层次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可比性、动态性原则的基础上,构建渭南市主城区公共服务设施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目标层为公共服务设施发展水平,分目标层为公共服务设施对城市定位及未来发展目标的支撑水平、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规模,职能定位的匹配水平、公共服务设施本体的供给水平、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可获取性水平;对公共服务设施本体的供给水平的分析主要从设施的完备性、便利性、规模合理性、环境和安全性四方面进行[22];公共服务设施的可获取性水平主要从可获性和满意度两方面进行评价。之后借助GIS软件的多因子分析方法及频率分布直方图对渭南市主城区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评价(“好”≥80;70≤“较好”<80;60≤“一般”<70;40≤“较差”<60;“差”<40),最终得到主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空间评价图(图10)。可以看出目前中心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水平较好,高新区次之,经开区最差,分析原因可能是由于目前经开区和高新区尚处于城镇化发展初期,公共服务设施还处于低服务水平阶段。

4.4渭南市主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空间模式构建

(1)基于等级层次分析。根据研究对象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宜的人口规模、分布位置与地理边界、基本趋同的价值观、达到较为完备的日常生活公共设施配置门槛等因素,从人文主义角度出发,充分重视居民生活圈,构建渭南市主城区市级、区级、居住片区级、社区级四级空间体系,依托空间等级层次,合理组织公共服务设施等级体系(图11)。其中区级分为高新区、经开区和中心区;居住片区级分为环北、盈田、城南、站南、老城、高新片区、经开片区;社区级分为57个,其中高新区和经开区各7个、中心区43个。(2)基于功能类型分析。渭南主城区包括中心区、高新区和经开区,中心区是城镇化较高的地区,而高新区和经开区现处于城郊化阶段,根据功能类型可具体分为居住空间、科研空间、产业空间,不同的功能单元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不同,此外根据功能空间组合,采用“产-城独立模式”及“产-城融合模式”集中布置公共服务设施,提高设施的使用效率,最终形成基于功能类型的公共服务设施空间体系(图12)。(3)基于行为特征分析。借助GIS软件对渭南市主城区人口分布进行核密度分析,得到中心区人口沿前进路、仓程路、西岳路、东风大街、胜利大街集聚;经开区和高新区则呈现为点状集聚。同时借助Depthmap软件对渭南市主城区道路系统进行整合度分析,发现崇业路、新区东路、中心区乐天大街(中段)、金水路(北段)、老城区夜月路、胜利大街(东段)、纬二路(中段)的整合度较高,交通便捷性较好。此外借助GIS软件对开敞空间进行缓冲区分析,得到开敞空间的辐射范围叠加图,看到经开区开敞空间的辐射范围呈独立点状形态,无交叉区域,而高新区和中心区开敞空间辐射范围相互覆盖,基本上保持在500~700m之间。按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以及居民行为特征,公共服务设施会优先布置在人口越密集的地区、交通整合度越高的地区以及开敞空间辐射范围交叉地区,得到基于行为特征的公共服务设施空间体系(图13)。渭南市主城区属于城乡动态空间单元,构建新型城镇化导向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体系需要综合考虑渭南市主城区现状空间等级层次、各类功能类型空间分布、行为特征空间导向等因素,分析得到基于等级层次、功能类型、行为特征的渭南市主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空间体系,最终通过对各种因素影响下的空间布局的叠加分析,得到渭南市主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空间结构(图14)。

5结语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范篇2

【关键词】都江堰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建议

1.前言

1.1研究背景

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离不开文化的发展。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是城乡文化发展的基础,也是城乡建设的重要内容[1]。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日益提高。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各级公共文化设施是政府为城乡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场所,是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活跃文化生活的重要活动场所。文化设施是城市空间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主导的公共投资的主要领域,它不仅能丰富城市高品质的生活,更能够体现城市文化特征与精神,在满足现代城市功能,彰显城市品牌形象提升城市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这些文化设施还可以充分发挥文化辐射功能,逐步成为区域性的文化中心,从而对城乡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力度,既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满足城乡人民精神文明需求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是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的有效保障。

都江堰市作为成都市的生态田园城市示范区,努力实施旅游兴市、文化强市的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文化设施建设方面,为凸显都江堰市的水文化、道教文化、古蜀文化、大熊猫文化等特色文化,近几年来,都江堰市在文化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相继建成了一批文化设施,这些文化设施的主要功能各异,特点鲜明,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吸引力。本文试图深入分析都江堰市主城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现状和存在问题,为优化城市文化设施建设提供建议,也为相关部门建设提供参考,并对其他同类城市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提供借鉴。

1.2研究对象

1.2.1研究范围

本文研究范围是都江堰市主城区,北起建设路,南至二环路,西至灌温路(紧邻金马河),东至灵岩山(自然景区),共约26平方千米。

1.2.2研究对象

公共文化设施体系可以划分为:市级文化中心、区级文化中心、社区文化设施、镇级文化设施四个级别。市级文化中心是指功能齐备、设施完善,代表全市文化发展水平,可以组织大型文化活动,服务范围为整个市域及周边地区,服务对象主要为全市市民的文化设施和场所。市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市级的图书馆、博物馆、艺术中心、影剧院以及市级的群众艺术馆等设施,这一层的设施影响范围覆盖整个城市,是文化设施体系的支柱,是体现城市文化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服务需求多样性及优质性要求。区级文化中心是指各类文化服务设施比较完善,中型文化设施集中布局,功能综合,可以组织大、中型文化活动,服务范围为所属辖区,服务对象主要为向区内的居民的文化设施和场所,这一层是文化设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文化中心是指主要配置居民中、小型文化活动必须的文化设施和场所,服务对象主要为周边居民的社区文化中,分为街道级和小区级两个级别。镇级公共文化设施只是提供方便本镇居民和附近村民,分为中心镇级和一般镇级两个级别,这一层为文化设施体系的基石,主要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基础性文化需求。

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指上面所描述的市级文化设施和区级文化设施,是现存和在建的由市级政府设置的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大型文化设施,包括公共文化设施、文博设施、广播电视类设施和文化产业项目类设施。

2.都江堰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现状

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方面,都江堰市在2008年以后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适度超前、填遗补缺”的原则,建成并投入使用了一批高质量的市级文化设施,如都江堰市图书馆、古城博物馆、城市规划展览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文化宫等,陆续开建影剧院、文化艺术中心、青城山·中国当代美术馆、乌木收藏馆、实景演艺中心等一批文化设施。其中,在都江堰—青城山景区,依托《道解都江堰》和《道韵青城》等大型实景演出项目,深度挖掘了都江堰市2000多年的水文化底蕴,丰富市民文化生活的同时也为城市的文化名片印上了浓厚的地域特色。市政府还计划以青城山·中国当代美术馆群为平台,依托川有的林盘风貌,兴建野外实景写生基地和民俗文化写生基地,以原创艺术为文化主题,发展文艺创作,打造成为融艺术创作、交流、展示、拍卖销售为一体的原创艺术家聚集地和文化创意产品交易集散地。这也为发展都江堰市的文化产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3.都江堰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

3.1城市文化设施体系不健全,文化设施总量不足

目前都江堰市的文化设施体系只有市级文化设施较为齐全,区级和社区级文化设施几乎为空白,文化设施总量严重不足,区级文化设施还没有一个行政区达到“两馆一院”的要求,仅部分社区结合社区办公设置有文化室,文化室内的书籍老旧,设施简单,很少有市民来此活动。2008年以前这个20多万人的城市都没有自己的市级图书馆,已建成的都江堰市图书馆、城市规划展览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文化宫都是也是5.12地震后上海出资援建,博物馆、美术馆、艺术中心、实景演艺中心等文化设施的陆续开工建设,能从一定程度上提高都江堰市主城区文化事业重大设施的数量和质量,但是由于都江堰市文化设施建设起步较晚,与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相比还缺乏一大批独具特色、规模相当、装备先进、品位高雅、功能完善,能够体现城市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的文化设施。因此都江堰市建设体现国际旅游文化名城的标志性文化设施,打造西部文化高地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范篇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4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市民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

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系统,是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公共交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随着我市经济和城市化、机动化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工具快速增加,出现了城市主要道路趋于饱和、车辆行驶速度降低、居民出行时间延长的问题,影响了城市发展。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关键要确立公共交通在全市交通系统中的主导地位,全面实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引导群众选择公共交通作为主要出行方式。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有效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努力营造有利于公共交通优先、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促进公共交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基本思路:坚持城市公共交通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指导方针,按照城乡统筹、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优先发展的总体要求,以构建地面快速公交系统为主要载体,通过优化行政管理、完善市场运作机制、整合现有公交资源、改善公交基础设施,不断提升公交服务质量,努力提高公交车辆出行分担率,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我市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引导群众选择公共交通作为主要出行方式。

近期目标:争取在*年底,万人公共汽车拥有量达7标台,基本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公共交通系统。全面铺开智能公交系统建设工作,启动ic卡自动缴费系统建设。完成中心城区主干道和组团中心镇主干道上公共汽车停靠站的港湾式改造,争取年公交分担率达到7%以上。

中期目标:到2010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市域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万人公共汽车拥有量达10标台,市区内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准点率达到90%以上;城区范围300米站点覆盖率,建成市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城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20%以上,其中轨道交通2%,出租汽车5%,公共汽车13%。公交站场及车辆运营实现数字化全市统一调度,完成线网基础线路的布设,实现公交ic一卡通。

远期目标:到2022年建成以快速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为骨架,以常规公交为主,出租车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市域公共客运交通系统。万人公共汽车拥有量达18标台,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40%以上,其中轨道交通8%,公共汽车18~22%,出租汽车8~10%。公共交通能向乘客提供安全、准点和便捷的客运服务,相对小汽车交通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公交线网布设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对外交通换乘方便。经营实体主次搭配,有序竞争,共同发展。公共交通为我市建设最适合人类居住和创业的城市提供交通便捷的支撑,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在*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三、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市场运作机制

建立完善的公交市场运作机制,整合公交线路资源,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为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供机制保障。

(一)深化国有公交企业改革,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导镇区资金和集团资本参与国有公交企业的改革,优化公交企业的资本结构,加快体制和机制转换,进一步整合全市公交资源,实施全市公交一盘棋战略,促进公交企业的持续发展。

(二)实行公交特许经营,规范公交企业服务行为。根据《*市域公共客运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对现有公交线路进行调整和优化,并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明确营运主体、期限和服务标准。建立公交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制度,对现有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和通过招投标进入的企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授予营运企业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的公交经营权,打破公交线路终身经营制。以公共服务质量规范公交企业,突出公交服务质量、服务装备、服务标准和公共义务,为乘客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和政府监管,将营运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的公交企业淘汰出公交市场,促进我市公交服务水平的全面提高。

四、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实施“公交优先”的硬件,要把公交专用道和场站设施建设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所依托。规划、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快公交基础设施建设,为尽快实现“公交优先”创造良好条件。

(一)加快公交设施建设。公交场站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实现“公交优先”的重要保证。根据《*市域公共客运交通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大投资力度,积极推进公交站场枢纽、公交首末站和公交候车亭的规划建设。在长途车站、口岸、轨道交通等交通节点建设大型公交换乘枢纽,形成市内公交与对外交通的转换,使乘客能及时换乘公交车。按照规划在城区市人民医院、京华酒店、中医院、大信新都汇、博爱医院、中恳百货等地建设六个大型公交换乘枢纽站,在城南、城北、*区、黄圃、坦洲等地建设综合客运枢纽站。在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按照“满足群众需求,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停靠点,严禁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随意改变用途。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二)建立城市快速公交路网。把公交专用道建设作为城市道路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和划定公交专用道,保证公交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积极创造条件在市区现有主干道上逐步辟建公交专用道,市区新建、改建的主干道也应同步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通过公交专用道建设,使中心城区形成比较完善、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主干路网,充分发挥城市公共交通方便、快捷、经济的优势,使广大市民和乘客主动选择公共交通作为主要的出行工具。

(三)实施“镇镇有站、村村有亭”工程。采取向省争取一点,市镇两级各出一点的办法,在明年底前实现所有镇区至少有一个四级车站,各行政村均有一对候车室亭的目标,改善农村候车条件,吸引市民乘坐公交车。

(四)启动地面快速公共汽车营运系统和轻轨规划的研究。地面快速公共汽车营运系统(下称brt系统)是利用大容量的专用公交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营运并由专用信号控制的新型公共交通方式,具有容量大、速度快、工程造价低、建设周期短、运营成本低等特点,是当今世界解决交通拥堵最有效的途径之一。要加快brt系统的可行性研究,力争在3至5年内启动brt系统专用线路。尽快启动市内轻轨规划的研究,推进轨道交通的建设,发展现代化的城市公共交通。

五、强化以“公交优先”为重点的交通管理

强化交通管理是实施“公交优先”的重要手段。其重点是设置公交优先权标志、调整路网布局、优化车辆结构、建立智能交通系统,以改善公交服务质量、提高公交运行能力、缓解道路拥堵。

(一)强化“公交优先”通行权。在市中心城区设置公交车优先通行道路网络,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公交车专用导向车道。在道路交叉口,公交线路的布置可不受禁左、禁直等交通管制措施限制。在具备公交车辆通行条件的部分拥堵道路,可设置除公交车外其他车辆禁驶区域。加大对违反交通法规、擅自占用公交专用道路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促进“公交优先”通行权的落实,实现公交全面提速。

(二)完善公交路网布局。公交线路向新建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学校、风景旅游景区(点)等区域延伸,缩短公交班次间隔时间,延长服务时间。优化公交线网,减少线路重叠,调整非直线系数过大的公交线路,减轻道路交通压力,提高公交服务效率。

(三)实行公交人性化服务。大力发展大容量、低能耗、环保型的公交车,提高公交车辆的档次和舒适度;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不断改善乘车服务硬件,增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交通出行中的吸引力。在有条件的公交停靠站设置候车亭,在市区主要道路逐步设置盲人触摸式站牌、中英文标识站牌,提供公交人性化服务。在公交转乘线路比较多的停靠站点设置触摸式多媒体电脑查询系统,为乘客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加强公交企业员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育,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做到诚信服务、礼貌待客、安全营运、规范操作。

六、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市政府成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检查和监督工作。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实施意见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规范补贴制度。各级政府要对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共交通倾斜。市、镇两级政府要分别建立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规范公交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公共交通实行经济补贴、补偿政策。对公交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当补贴;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由市、镇两级财政分别给予专项经济补偿。

(三)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建立油价运价联动机制,缓解由燃油价格上涨给公共交通经营者带来的经营压力。兼顾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共交通价格,充分发挥客运价格的导向和杠杆作用,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要建立合理比价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整个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

(四)强化公交设施规划和用地制度。以“公交优先”理念统领城市交通规划,做好对《*市域公共客运交通规划》实施及滚动修编等方面的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我市城乡统筹发展的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和目标。近期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公共客运体系;远期形成以常规公交为基础、轨道交通和地面快速公交为主、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协调发展的公共客运体系。统筹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路网,组织开展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专项用地规划,科学论证需求规模。建立公交设施用地保障制度,优先安排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市域公共客运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五)健全法制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国内外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成功经验,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出台《*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为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供法制保障。

(六)加大科研投入。加大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强化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科技支撑。对公共交通规划理论与方法、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公共交通优先的道路网利用和信号系统、综合交通信息平台、车辆智能化和安全性有关标准等组织立项,加大科研力度。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技术需要。公共交通营运企业要加大对企业管理系统的科技投入,提高运营组织水平。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范篇4

一、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一)严格控制在城市旧城区(东起湟中路,西至海湖路,南起规划湟源路,北起天津路)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其他零星插建项目,涉及危旧房、棚户区、城市景观改造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改造范围报是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已批准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严禁突破。对已批准的规划确需进行修订和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按规定配件的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筑亮化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

(四)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加强对建设工程审批前、审批后的规划监督管理,实行放验制度。建设工程在规划红线放线定位、基槽开挖后基础施工前、基础+0完毕第一层施工前,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在现场放线后和工程覆土前均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复核,确保规划实施与审批相一致,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竣工档案。

(五)旧城区内建筑密度较大,确需改造的特殊地段,如无法满足规划条件确定的控制指标时,应结合地块区位、周边现状情况。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进行异地环境建设补偿后,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二、完善公共设施配建提升城市服务功能

(六)新建建设工程应进行环境承载力影响评价(包括交通、自然环境、基础设施)。同时,大型公共设施应单独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影响环境承载力的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规划申请。

(七)在城市规划区的居住用地开发改造中,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分级,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级的,应配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的公共服务设施。居住人口为小区级的,应配建小区、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居住人口为小区级以下的,应配建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千人指标为2000㎡(人均2㎡)并符合下列规定:新建住宅每100户,不得低于100㎡社区服务用房(包含文化活动、物业管理、医疗卫生),10㎡垃圾收集点。每500户不得低于100㎡/千人农贸市场,50㎡独立式公厕,20㎡警务办公。

(八)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应满足其服务半径,不满足服务半径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规划图则补充、完善。旧城区改造用地周边已有公共服务设施的,按服务半径统筹规划。

三、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品味

(九)建筑物立面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物屋面上的设施、设备,应有永久性遮蔽设施同时兼顾太阳能利用,并与建筑物立面相协调。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包括给

排水、电力线、弱电线、煤气管道等)必须设在建筑物内的管井中。

(十)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建设住宅,确需建设的,建筑立面应按照公共建筑立面进行设计。

(十一)临城市道路建筑物必须按规定后退道路红线进行建设,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之前,完成后退部分的铺装、绿化。

(十二)《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节点及景观设计地段,应预留城市视线通廊,显现山水城市风貌特色。

(十三)中心城区主要河流两岸、城市公园、广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及协调区等重点地区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不得影响其视觉的观瞻。

(十四)建筑布局力求形成组团式空间形态,体现三维立面的起伏变化以及城市景观和空间定位标志的视觉感染力和可识别性。

四、规范城市亮化管理丰富城市夜间景观

(十五)下列类型的建(构)筑物,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中,同时编制夜间照明景观方案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实施亮化的工程:机场、车站、文化娱乐场所(文体馆、影剧院、博物馆、艺术馆等)、体育场、城市标志性建筑、大型立交、桥梁(含人行天桥)、城市雕塑、宾馆、银行、商场、办公楼等。

(十六)位于湟水河、南川河、北川河两岸城市景观段,城市快速路、主要交通道路两侧,城市主轴线两侧,城市公园、广场、街头绿地、城市重点景观区域,商业街区的建设工程须实施亮化工程。

(十七)建筑的亮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公共建筑整体进行亮化,住宅建筑屋顶进行亮化(底层为商业的含商业),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进行橱窗式亮化。

(十八)亮化照明设施应设置于建筑物本体,不得破坏建筑立面,不得影响居民生活,不得占用城市人行空间。实施亮化工程应避免光污染,采用节能、环保光源,营造宜人、典雅、优美的城市夜景景观。

五、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公共服务

(十九)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十)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须组织编制专项管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并经相关程序审批后,于每年年底前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未编制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管线建设计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将不予受理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二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同步实施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建设。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宜建设地下城市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共同沟)。不具备条件建设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的,应做到同管同沟建设。

(二十二)各项市政基础实施项目工程(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管线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查明该项工程地段内现有市政设施情况,设计图纸应明确反映设计与现状市政管线的关系,标明管线路径位置和管线深度。

(二十三)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各管线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预埋过路管线,留设阀井,避免道路重复开挖建设。通讯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建设时须配建政府公开信息管孔(不得少于两孔)。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范篇5

第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配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

(三)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四)不得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

(六)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电车。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价格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干扰和妨碍抢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发生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对安全客运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客运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客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客运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投诉。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要求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质量、经营中的不良行为等应当记入信用档案。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二)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二)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三)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四)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五)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六)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移做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范篇6

【关键词】智慧城市建设通信基础设施规划

一、智慧城市建设的简述和基本原则

1.1智慧城市建设的简述

随着近几年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智慧城市规划”建设的进行,一个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基础设施就是通信设施,比如,现在我们每天用到的宽带、无线、云计算等一些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些都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进行智慧城市建设的过程中要站在规划国土管理的角度去规划、建设,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确保通信基础设施有足够的用地空间,所以说,智慧城市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制定新的通信基础设施规划标准。

1.2智慧城市建设的简述和基本原则

(1)要注重系统工程,科学构建智慧城市,使智慧城市能够统筹规划、综合集成资源,总体效果能够最好,并且使智慧城市的产业经济、市政管理、社会民生、资源环境和技术能够得到高度智慧管理。(2)要强调优化配置,构建两型性社会,就是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统一实现人、物、环境的协同共享、优化配置,以此来发展我们城市的产业经济、市政管理、社会民生。

二、智慧城市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和规划要求

2.1智慧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主要内容

“规划引导、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满足需求、适度超前”这些是现代我国对建设智慧城市所提出来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随着智慧城市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信息网络的承载能力、通信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率以及信息通信集聚辐射能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宽带城市建设。改变传统网络宽带的传送能力,因此,就要在建设DWDM全光设备传输网络时确保其容量(TB级)必须大、可靠性必须高同时还要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在新建小区和一些楼房安装光纤时,要做到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另外对那些已经安装了光纤的老用户和住楼居民要及时进行改造,确保城市的每一座楼房、每一个住户都要安装最新的网络宽带。(2)智慧公共服务。为了实现城市资源共享,在建设智慧公共服务和城市管理系统时,通过加强就业、医疗、文化、安居等专业性应用系统建设,通过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有效促进城市公共资源在全市范围共享,积极推动城市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协调高效运行,在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同时,推动城市发展转型升级。(3)无线城市建设。加强城市无线网络的建设力度,比如:Wi-Fi无线联网技术、WLAN热点、3G以及最新将要上市的4G技术等。(4)三网融合建设。三网融合建设就是要考虑两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广电;二是,电信业务因此,三网融合建设就是将广电、电信业务进行双向推进,最终建设完成的三网融合业务运营模式必须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规范管理这三方面的要求。(5)数据中心建设。加强对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的力度,以便能够形成具有强大处理能力、强大储存能力、稳定性高、应用范围广、布局合理的云计算环境。(6)智慧安居服务。开展智慧社区安居的调研试点工作,在部分居民小区为先行试点区域,充分考虑公共区、商务区、居住区的不同需求,融合应用物联网、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各种信息技术,发展社区政务、智慧家居系统、智慧楼宇管理、智慧社区服务、社区远程监控、安全管理、智慧商务办公等智慧应用系统,使居民生活“智能化发展”。加快智慧社区安居标准方面的探索推进工作,为今后全市新建楼宇和社区实行智能化管理打好基础。

2.2智慧城市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要求

智慧城市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主要是包括宽带城市建设和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这两方面的建设内容,因此,随着智慧城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进行,对现有的通信机楼规划提出两方面的要求:数量和容量。除此之外,在进行无线城市建设时,要求数量非常多移动通信基站提供支撑,然而在促进三网融合建设以及对宽带城市建设“最后1公里”问题进行解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对通信机房进行合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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