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子女教育问题(6篇)
外来务工子女教育问题篇1
【关键词】政策看护点小规模幼儿园
【中图分类号】G6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3089(2014)4-0222-02
一、国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的相关政策
(一)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区的相关政策
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区为响应国家普及学前教育的号召,保障外来务工人员接受学前教育,结合本地实际,将学前教育纳入城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在政策、机制、经费、管理以及师资等方面给予支持与保障,为流动儿童接受正规的学前教育提供了条件。[1]惠州区通过政府统筹,建立了以教育局主管,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及(街道)上下衔接、互相配合的管理网络,设立专职幼教管理干部,保障学前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和骨干、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公办民办幼儿园并举的学前教育格局;创新机制,实现规范化的管理,通过出台《惠城区托幼园所管理细则》、《幼儿园校车接送管理流程》、根据广东省《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制定的《幼儿园年度检查量化评分标准》、《惠城区幼儿园办学情况复核审验评分标准》,规范办园行为、建立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构筑强有力的监督机制;通过合理收费,教育局统一各园基本信息及招生信息,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
(二)上海市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问题的相关政策
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特大城市,一直秉持“以政府为主体、多种资源共同办学”的基本原则,推出了一系列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规范管理措施。上海市中心城区不设专门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幼儿园,主要是在城郊结合部和郊区设立“学前儿童看护点”。2008年开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在一些农民工同住子女集聚的区(县)推出了“民办公助农民工幼儿园”政策,颁布《区民办三级幼儿园和看护点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看护点举办的基本条件和管理举措。2010年9月,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上海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自此,“学前儿童看护点”作为一种新的学前教育组织形式开始受到人们关注。[2]
二、国内部分省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政策的启示
(一)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相关政策的针对性和执行力度
2001年,在我国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的前言部分就指出“随着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和农村人口的转移,这些人群中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问题亟待解决”。2003年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指出“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这些政策强调了要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但是并没有谈到资源分配以及责任分工的问题。2012年云南省出台的《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中提出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歧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对有条件接收但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处罚。根据对昆明市五华区26所幼儿园中1652名外来务工家长调查显示,40.8%的家长认为公办幼儿园的户籍限制是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最大困难。
(二)扩大城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资源不足是制约学前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普及学前教育的瓶颈。当前城市尚面临“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已有的学前教育资源难以满足日益增加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需求,《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设立专门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前教育机构
为了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需求问题,上海市和北京市设立专门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前教育机构。上海市的“学前儿童看护点”是设立在郊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受政府适当补助的民办幼儿看护机构。北京市的小规模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以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举办。通过举办专门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前教育机构能够有效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园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外来务工子女教育问题篇2
【关键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管理;关爱;教育权利
近几年来,随着景德镇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对教育的就学问题日益关注,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不断增加,教育环境也得到不断改善,本地生的就学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要求:“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镇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景德镇市第十五小学处于景德镇的城郊结合部,外地来景德镇务工人员特别多,但是本校师资力量和校舍环境还跟不上日益增长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爆炸式增长的需求,我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难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
如何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问题,使他们和本地孩子一样享受“同一片蓝天”,景德镇市第十五小学以此为重任,这几年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外来务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作为体现社会公平、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结合经济发展的实际,积极创造条件,使外来务工子女有学上、有书读,确保外来务工子女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让外来务工人员感受到第二故乡的温暖。
一、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主要做法
(一)明确职责,统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
1、坚持贯彻国务院关于“以学校为主、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的精神,努力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自2008学年起,我校根据教育局的统一安排全面接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2、出台保障措施,减轻学校压力。为减轻学校对接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在经费、管理和教育质量上的压力,出台了二项优惠政策:①区政府和区教育局按当地学生同等标准划拨生均公用经费;②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流动性、随意性大的特点,学籍管理实行弹性制。
(二)纳入规范管理,密切关注外来人口子女增长趋势。
1、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情况独立建档。为了较准确地掌握义务教育段外来人口子女在我校的就读情况和分布情况,从2007学年初,我校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情况进行建档。
2、缩短统计周期。针对外来人口流动性大,春季入学人数与秋季入学人数差异较大的特点,从2007年开始,我校变一学年一统计为一学期一统计,以便及时掌握增长趋势,做出下学年的相应对策。
(三)关爱外来学生,给予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了使外来学生能在我镇享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快乐,我校采用形式多样的教育形式和方法,给予外来学生特别的关爱,取得较好的实效:
1、外来务工子女完全免收借读费,并给予生活上的帮助。
2、加强思想道德和良好行为习惯教育,提高外来学生的文明程度。采用单独召开家长会、建立联系册、“一帮一”结对等形式,提高教育实效。
3、平等对待外来务工子女,让外来务工子女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享受学校大家庭的温暖。要求每个班级为新插班的为外来务工子女补做校服;在三好学生和优秀班干名额的推选中,有一定比例的外来务工子女入选,学校做好持反对意见教师的工作,秉公上报。
4、采用单独建立对外来学生的评价制度等灵活评价机制,努力提高外来务工子女的学业水平。外来务工子女原籍地遍布全国各地,使用的教材不统一,语言交流有障碍,学业基础普遍较差。为了使外来务工子女真正学有所得,健康发展,我校单独建立了对外来学生的评价制度,普遍采用的方法一是插班生视成绩基础及年龄情况插入相应班级;以插班时学生的测试成绩为基数,用增量评价学生的学期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二是一年级新生和本地学生同样评价,不另行分。
二、对进一步做好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建议
为创建和谐发展、和谐创业和谐生活的城市,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问题也成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特提出以下建议:
1.树立教育一体化概念,地方政府主动破除划地为牢的思想,充分履行政府职责,全面提供基础教育服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政府的责任更是不容懈怠,全国不论任何地域,各级政府都要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承担起保证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责任,坚决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加快建立学籍信息化管理体系和动态迁移机制。地方教育部门要适应新的形势,改变传统的学籍管理模式和方法。要全面执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落实中小学生学籍全国统一管理。全面做好学生学籍规范登记工作,加快学籍信息化系统开发,为实现全国范围的中小学学生学籍数据共享和分析利用奠定基础。争取早日在全国实现统一的学籍管理,推进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信息化,使各学校教育实现对接,农民工子女无论到哪里,都可以及时、便捷地进入学校就读。确保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城市孩子同等的义务教育。
3.科学安排义务教育经费,为义务教育提供经费保障。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建议由省级财政对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全面负起责任,切实解决义务教育经费问题。要积极建立健全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多方筹措资金,对接收农民工的子女较多的公办学校,予以适当补助。每学期结合学生学籍变化,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和外来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财力保证。各级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经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逐步增长;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4.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要着力推进人文关怀,积极为农民工子女营造良好的就学环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要对农民工子女学习和生活上进行优待。针对农民工普遍无暇顾及子女学习的特点,学校要建立进城农民工子女家庭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学生家庭、学习和生活情况,增强对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办理农民工子女转出转入手续时实行优待,实行即来即办,特殊情况实行先入学后办理手续,切实保证农民工子女不因转学而影响学习。
外来务工子女教育问题篇3
关键词: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对策
我国的“民工潮”始于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废除了束缚农业发展的计划经济体制,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使得农村富余劳动力成为现实,大量农民工不断从农村走向城镇,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加快。截至2010年我国流动人口总规模达到2.1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占绝大多数,与此同时,社会上出现了两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与随迁子女,本文重点关注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近些年,农民工队伍不但规模庞大,而且其流动日益呈现出“家庭化”特点,因此,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也就提上了日程。多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在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上不遗余力,纷纷出台了一些相应政策,希望通过这些政策的施行来缓解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然而,这些政策在施行中却显现出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
一、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政策发展历程:
(一)限制阶段,80年代中期,国家对进城务工的态度稍有开放,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直到80年代末,国家又限制农民工的流动,所以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在这一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社会问题,国家和各级政府也很少涉及对农民工子女教育方面的政策内容。
(二)接纳阶段,1992年以后,国家开始放开条件,对农民工的管理政策也由“限制”调整为“接纳”,此时农民工呈现“家庭化”,流动子女的教育问题提上日程。1995年,原国家教委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列入当年的议事日程,1996年颁布《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并开始在京、沪等省市进行试点。这个阶段,国家虽然认识到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问题,但是从政策来看还是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借读”,并要缴纳一定的“借读费”。
(三)调整阶段,200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正式提出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的解决“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基本途径,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及教育部等六部委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形成了以“两为主”为原则,以“建立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全面接受义务教育保证制度和机制”为核心的教育政策。
(四)明确阶段,2006年,在经过一年多调研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在充分肯定农民工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提出了“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意见,同年,国务院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稿,对农民工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现状
自国家政策颁布实施以来,农民工子女教育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政策的施行并没有达到使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状态,并且出现了影响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的新问题:
1.农民工随迁子女得不到与城市孩子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中上学一般会有两种途径,一个是进入公办中小学,可是公办中小学常常以没有本地户口或招收名额已满为由拒收农民工子女,另一种就是选择打工子弟学校上学,这些打工子弟学校虽然对学生的学籍要求、收费标准等都很低,但师资力量薄弱,加之没有政府财政扶持,办学许可等诸多因素,随时面临关闭或搬迁的困境。从2005年9月开始,北京市教委就下发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自办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教基[2005]27号),明确提出了“扶持一批,审批一批,淘汰一批”的工作思路,各地掀起大规模取缔打工子弟学校的高潮。“2011年6月中旬起,北京市大兴区、朝阳区、海淀区等近30所打工子弟学校相继收到关停通知,涉及1.4万余名学生”。北京市教委当即表示“北京市政府会无条件接收此次因关停而失学的孩子”,但这并不意味着教育资源的门户大开,之后进入北京的打工子弟仍要实行“五证”齐全方可申请入学,这一政策又会把一部分孩子排除在学校大门之外。
2.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受教育过程中心理压力大。即使农民工子女进入学校学习,其在受教育过程中心理压力过大,据一份对北京打工子弟学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报告来看,“打工子弟学校初中生存在轻度心理健康问题,主要表现在强迫症、情绪不平衡、适应不良和人际关系紧张和敏感等”。由于父母每天忙于打工挣钱,使得子女的情感教育空白。那些处于青春期的孩子加之城乡差异给他们带来的心理压力等等,很容易使他们产生心理问题,进而影响其一生。
3.无法接受系统完整的义务教育是面临的核心问题。由于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难,加之农民工本身流动性的工作特点,导致这部分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经常中断,虽然打工子弟学校可以随到随学,但由于没有相关国家政策的扶持,教育经费和师资力量无法得到保障,随时可能关闭或搬迁,这些孩子又何去何从。
(二)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原因分析
国家对农民工流动性引起的其随迁子女教育缺失问题的政策初衷是好的,建立的一系列政策宗旨是最终使农民工随迁子女进入城市教育体制,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其原因归结如下:
1.“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的责任规定模糊
2001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其中强调:“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首次提出了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上的“两为主”的办法,这是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的根本途径。可现实情况是:接纳农民工子女势必要求流入地政府投入额外的教育与管理费用,在教育资源有限,无法确定这部分教育投入所获得的教育收益中自己可以获得的前提下,流入地政府必然从自身利益出发,规避政策;流出地政府由于大多是经济欠发达,教育经费本就紧张,因此即使按照户籍制度中央已经把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拨给了流出地政府,但其也不愿意转移支付给流入地政府,这样最终导致这些孩子处于“两不管”的境地。
以外来务工人员第一大省――广东省为例,据相关资料显示:“2009年全省的农民工子女数已占到了全国总数的1/3。这个规模庞大的群体已令广东这个经济大省颇感吃力。在广东东莞,非户籍的农民工子女占到了总数的46.8%,当地政府要全部解决这部分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经估算一年要投入大概80个亿。而当地2008年全市的税收是500多个亿,按照规定上缴后仅剩下200个亿。在这200亿市一级可支配财政收入中,如果要拿出80个亿来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显然是不具可操作性的。”在这样的现状压力之下,地方政府往往表现为不作为或部分作为。比如,放弃对打工子弟学校的监管和指导;或者是通过设置多种高门槛来阻挠外来工子女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学。
2.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施政主体积极性不高
由于宣传不够,不仅农民工对相关政策细则知之甚少,甚至相关的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一线教师们对政策也是一知半解。由于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宣传范围没有完全涵盖政策的执行人员,自然就会出现政策执行不力的状况,国家的相关教育政策在如此情况下又何谈真正落实。媒体作为一种良好的宣传工具也没有在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宣传中发挥中坚作用,致使政策执行过程中人们对相关教育政策的了解很大程度上停留在听说的程度,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进而增加政策执行的阻力。
3.制度性保障缺失
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户籍制度与城乡二元化经济体制,仍在社会各个领域方方面面发挥着作用。农村人仍然被排斥在城市体制之外,得不到医疗、卫生、就业、教育等应得的保障。身份的不同似乎成了有无受教育资格的唯一标准,于是大量农民工子女遭到歧视,即使是可以在公立中小学上学也不得不交所谓的“借读费”,同时还要受到老师和同学的身份歧视;或者是被安排到师资力量薄弱、没有政策优惠的劣质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本身既是现行的户籍制度及城乡二元化结构的产物,也受现行的学校考评制度和经济社会非均衡发展的影响。显然,这些问题本身涉及到制度和体制问题。近年来,城乡户籍制度已成为众矢之的,根本性的制度变迁已为期不远。
三、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对策思考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政策已经有了大幅调整,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得到了初步解决,但从现行政策的执行与落实情况来看,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还存在着诸多弊端,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范畴
先要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上的责任范围,对每一个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规定都应做到尽量细化,只有明确职责范围,才能明确各自所要承担的责任,同时真正做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二者统一才能使施政主体认真对待此事,提高其行政作为的积极性。其次,规范转移支付的制度,在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状况统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规范教育财政的转移支付,即把流出地政府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规范转移支付给流入地政府,同时政府也要给予政策扶持,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最后,还应注意通过责任规定建立中央与政府之间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统筹协作的制度和机制。中央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实现信息的有效沟通,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难免会出现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而消极对待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投入问题。因此,中央要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对隐瞒实情,没有积极有效地应对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地方政府给予相应惩罚,能够做到积极应对的给予适当奖励。通过这一制度,使各级政府认识到在农民工子女教育方面自身责任的重大,借故推卸责任时后果的严重性,以此确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二)政府要努力加大对政策的宣传,调动施政主体的积极性
各地相关部门对中央政策做出不积极的反应,对此,建议如下:第一,各地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对接受农民工子女的公立学校予以更多的补助,并监督接收学校切实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第二,通过政策优惠鼓励动员社会捐赠,社会筹资,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从而增加政府用于农民工子女就学的经费,并可以建立政府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工子女就学。对于那些积极参与社会捐助、社会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享受到政府的政策优惠;第三,积极推行义务教育券制度,即政府将用于教育的公共经费以券的形式直接发给学生或家长,而不是发给学校,学生自由选择学校并用教育券支付学费和相关费用,学校之间也会因为学生掌握充分的主动权而增加竞争,从而提高学校教育的整体质量。
(三)加快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制度保障
农民工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力量,这一特殊群体的随迁子女教育也是当前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中的难点之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经对非户籍所在地的儿童、少年教育问题表示的极其明确,但把具体规定一下放,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这一问题还是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从根本上说,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问题是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及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由于身份的差别,农村和城市人口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方面并不能享有平等权利,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合法权利也因户口身份的差别而被相对剥夺,沦落到教育的边缘地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城市化进程这一思路的明确,当前必须立足于城乡平等和城乡统筹的原则,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法律和制度,但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并不可能完全取消户籍制度,而是逐步弱化乃至取消与二元户籍制度相关联的城乡分割的各项相关制度,从源头上保证农民的平等地位,给予农民工应有的国民待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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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樊未晨.《北京再次关停部分打工子弟学校》,中国青年报,2011.8.5
外来务工子女教育问题篇4
摘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政策演变说明政策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当前广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报名难”问题研究教育部研究部署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条件准入路径选择研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财政问题研究综述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状况调查中山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研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后教育问题综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研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公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政策的价值选择分析探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问题浅谈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教育问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公平问题的若干思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语文教学研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心理健康状况研究及对策毕节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调查研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政策及其问题探析山西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状况调查与思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家庭教育问题与成因分析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
②国务院关于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EB/OL].2001-05-29.
⑥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EB/OL].2008-08-15.
[1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的通知[EB/OL].2011-06-13.
外来务工子女教育问题篇5
一、石家庄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的基本状况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大量外来人口拥入石家庄市,其子女的就学教育问题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据有关部门统计,外地在石家庄市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员约有50万人,其中适龄入学儿童人数约5万人。市各级教育部门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不断完善政策法规,采取了多项措施,积极为流动儿童在当地入学营造较好的环境,使流动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在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教育问题方面,石家庄市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市教育行政部门专门成立了“保护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工作小组,加大保护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力度,协调各中小学校认真解决流动儿童入学和就学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帮助他们尽快融入当地社会。其次,出台优惠政策,使长期在石家庄市务工经商、相对固定的外来人口转化为城市居民,享受城市居民待遇。这样,这部分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可以逐步得到解决。第三,完善各项政策法规,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权益,明确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法律地位,依法保障其受教育的权益得到很好的落实。最后,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力求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妥善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问题。积极进行办学体制改革,为流动人口子女更好地接受教育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教育,满足流动人员对教育多元化的需求,为有效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创造条件。
二、石家庄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国家已经确立了解决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但相对来说,政府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管理工作还跟不上。目前,要求外来子女入学时“三证”齐全根本做不到,特别是户籍管理很不规范。许多外来务工人员感到没有必要或怕麻烦而不办理暂住证,结果给其子女上学带来很多不便,也给社区管理带来不少困难。对外出务工人员留守子女更是缺少造册登记,对他们的家庭教育情况和思想学习表现缺少跟踪调查。因不能整体把握问题,造成政府部门在宏观调控、资源整合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够。
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目前还没有被纳入迁入地或定居地的义务教育体系,有的就读于“民工学校”,有的连这样的学校都进不了。而有幸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并读到初中毕业的学生,一般在高中阶段必须返回原籍学习,甚至连缴付“择校费”入学也不可能。大多数外地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经费都留在户籍所在地,并没有随着他们的迁入而转拨过来,上一级政府也没有因此而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有的学校接受务工子女相对多一些,但这些学生因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学校不能也收不上任何额外的费用,甚至还得减免学杂费,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务工人员子女接受教育的质量。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最突出的问题是流失现象严重,控辍保学难度较大,给学校管理带来困难。此外还有许多问题:务工子女转学后,往往得面对语言不通、生活习惯不同、教材发生变化的情况,一段时间适应不过来;务工人员因工作地点不断变动,造成孩子频繁转学,容易出现学习困难;务工家庭经济条件一般较差,容易造成孩子的失学;一些来自农村和小城镇的打工者,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的不健全或管理上的漏洞,往往出现一家好几个孩子的现象,使父母不能很好地照顾孩子,也加重了家庭的负担;一部分务工人员不重视对孩子的教育问题,家庭教育跟不上。这都对学校教学提出新挑战。
三、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平等、优质教育的建议措施
(一)教育管理的制度创新
造成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难以很好解决的制度性原因,是由于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造成的割裂,使得农民工群体难以享受居住地政府的公共服务。这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加以解决。关键是要突破目前以户籍为主的学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以常住人口居住地为依据的管理体制,从而为居住于本地区的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服务,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纳入地区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视为地方政府的本职工作,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为农民工子弟提供教育机会。其中之一就是要使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随着学生实际流动而转移,积极推进“无差别教育”,让城乡的每个孩子都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二)增加教育经费的投入
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要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的就学因素,对流动儿童相对集中的学校,政府要增加公用经费的拨付。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首先,要加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加大对贫困学生的资助,让所有孩子都能享受完全意义上的义务教育。其次,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提倡社会办学来补充教育资源的不足,鼓励和引导先富的家庭与群体捐资设立各种奖学金、助学金等。
(三)社会积极回应,融合文化心理差距
目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特别是接受优质教育方面,不能与城市人实现机会均等。越来越强烈的教育地方化的特点,让农民工子女在实现自己的理想时要付出比城里孩子更多的艰辛。这些孩子的父母有过农村生活经历,对城里目前的生活状态大都容易满足,而他们的孩子则不一样,他们选择的是和城里孩子的横向对比。这些孩子的职业期望与城里的孩子没有太大差别,他们都有强烈改变现实处境的愿望,渴望改变命运,渴望受人尊重。但现实是,这些孩子要实现自己的憧憬困难重重,要比城里的孩子艰难得多。他们的学习环境简单,接受教育的学校与城里的公办学校存在较大差距;由于父母职业不稳定,四处漂泊,教育的连续性较差,想要通过考试来改变自己的命运难度较大。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教育问题,不仅是接受学校教育的问题,同时还是一个接受城市文明的过程。我们要把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对外来人员子女高度重视,不歧视,不拒绝,要以加倍的爱心和耐心对待他们,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这部分弱势群体的教育关注,真正做到义务教育一个都不能少。但愿这些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能顺利、顺心地搭上城市教育的“快车”,享受到平等、优质的基础教育,踏上自己的理想征程。
外来务工子女教育问题篇6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一、我国农民工子女教育现状
(一)异地入学困难。农民子女在异地接受教育,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能否及时就近读书。但长期以来受户籍限制,城市公办中小学仍旧常常以户口或招生名额有限为由拒收农民工子女。虽说国家多次出台政策,三令五申"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但在实际的执行中,政策往往会走样,有相当多的农民工子女享受不到"同城待遇"。
(二)失学辍学率高。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分析,在全国适龄流动儿童中,"未上过学"者所占比例为4.0%,上过学后又辍学的比例为0.8%。二者相加,全国适龄流动儿童中未按要求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为4.8%,高于全国儿童的相应比例(3.3%)。另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中国儿童中心单位对北京、深圳、武汉、成都等九个大城市流动儿童教育情况的调查;流动儿童失学率仍然较高,达到9.3%,近200万游荡在城市街头;还有近50%的适龄儿童不能及时入学;已经入学儿童有20%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维持学业。
(三)教学质量堪忧。目前,大部分农民工为其子女选择民工子弟学校就读,比较适应农民工自身流动性特点。这类学校费用低廉、对学籍、户口要求也不严,但和普通公立学校相比,此类学校大多受办学经费的限制,办学条件较差,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简陋,校园建设功能不全,教学方式、方法比较落后,教师专业化和经验略显不足,师资水平相对低,教学质量普遍不高,严重影响了学龄儿童的义务教育水平。
(四)心理问题日益严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往往生存于城乡二元社会夹缝中,他们一方面沿袭父辈农村生活方式,一方面又在繁华的大城市中耳濡目染现代化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心理感知、话语体系等方面的城乡差别,使农民工子女极易受到城市孩子的排斥,甚至是冷嘲热讽;再加上他们在社会交往、家庭关爱、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很容易产生孤独、封闭、心理不平衡、戒备心较强、人际关系紧张等心理问题;此外,由于其父母的工作流动性大,导致他们经常缺课,因此大多成绩不理想,导致农民工子女普遍自卑、自闭、自我评价偏低。
二、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现行户籍制度与人口流动需求不相适应的结果。尽管1979年以后,我国户籍制度限制人口流动的功能开始不断弱化,农民可以"自由"地进入城市,但是户籍制度依然对农民的身份、就业、教育、生活水平等起到限制作用,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即是受户籍制度影响的结果。没有城市户籍或离开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不论这些孩子是在家乡出生被父母带到城市,还是在城市出生且生活在城市,在所居城市很难得到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农民工子女基础教育被排斥在城市和乡村的教育体制之外而被迫以体制外的市场化方式来解决。
(二)义务教育制度的过度分权。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过度分权。《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第十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这个教育法则明确了流入地政府对流动人口学龄儿童的入学并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作为城市边缘人口,农民工子女无法享受流出地政府带给他们的教育补助。因此,义务教育的过度分权也是造成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主要原因。
(三)农民工经济收入低。在我国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以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农民工占到从业人员的半数以上,他们为经济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理应得到公平、公正待遇,但农民工却经常遭遇工资偏低或被拖欠的不公正待遇,收入普遍微薄,他们大部分居住在城市郊区,生活在城市贫困线以下,城市学校尤其是公办学校昂贵的求学成本,使他们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再加上额外的赞助费和借读费,他们只能"望学兴叹"。这是导致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的直接原因。
三、对策
(一)加强户籍、义务教育体制的改革。一方面,要建立所有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登记卡制度。登记卡在各地教育部门、公安部门都要有,家长也要有,当人口流动时,登记卡连同流动人口的三证(暂住证、身份证、计划生育证)一起经有关部门检查登记,作为随时入学的依据,减少入学手续上的烦琐,避免政策不健全造成的教育机会不平等和剥夺教育权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要按照"高中向城区和县城集聚、初中向建制镇集聚、小学向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中心村集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新一轮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合理调整城乡中小学布局。
(二)合理配置国有公共教育资源,完善社会捐赠机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由"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调整到"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的体制上来,全方位地把农民工子女教育从体制外纳入到体制内。建立健全捐赠机制,完善捐赠立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让有爱心的先富者,将一部分财富通过慈善事业投入教育,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农民工使企业获得利润,政府增加了税收,因此,还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让用工企业分担农民工子女的部分教育费用,并安排一部分城市教育附加费用于农民工子女教育。
(三)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一要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农民工身份,从制度上消除歧视,使其享有国民待遇,平等享受社会保障权。二要加快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出台社会保障法,解决好农民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险的缺失。三要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建立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相适应的网络服务体系和一体化管理体系,制定统一的农民工保险基金转移管理办法等,为农民工进城提供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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