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营销方案(6篇)

daniel 0 2024-10-21

商品的营销方案篇1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㈡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㈢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涉及经营品牌变更的,应当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2006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三章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

第十八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第十九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二十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二十一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

第二十三条汽车供应商应当根据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服务功能向其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第二十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按汽车供应商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十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三十二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业务、用户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三十四条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将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汽车品牌使用的中文签注名称应当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未经确认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完手续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四十一条汽车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规范,加强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有关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专家委员会评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乘用车;自2006年12月1日起,适用于除专用作业车以外的所有汽车。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乘用车”、“专用作业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定义的车辆。

商品的营销方案篇2

1.网络营销渠道定义

网络营销是网络经济时代的一种崭新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模式,是指借助于互联网络、电脑通信技术和数字交互式媒体来实现营销目标的一种营销方式。网络营销渠道就是商品和服务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过程的具体通道或路径。完善的网络销售渠道应该有订货、支付和配送三大功能。

2.网络营销渠道分类

网络营销渠道分为网络直销和间接网络营销两者类型。

网络直销是指企业通过自建电子商务网站或在商城开设直营网店,进行产品销售。该模式拥有完善的订货、支付和配送系统,顾客可以通过网络站点直接订货。此外企业与金融服务机构合作进行支付结算,简化了资金流问题。在配送方面,企业可以利用网络技术构造高效物流系统或与专业物流公司合作建立完善物流体系。

网络间接营销渠道是指企业通过授权、的形式,让其他的企业或个人在网络销售企业产品。网络间接营销渠道只需要一个中间环节。从而大幅度提高了营销渠道的销售效率,降低了渠道建设的成本,更易于企业对渠道进行掌控。

二、服装企业网络营销渠道建设分析

1.服装企业网络营销渠道建设必要性分析

(1)市场分析

根据艾瑞咨询研究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服装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已达308.7亿元,同比增长81.5%。2012年已经突破800亿元。预计到2015年将有望突破1500亿元。基于此,中国服装企业将设网络营销渠道势在必行。

服装行业主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企业大规模的生产阶段;第二,生产向外转移,制造业地位下降,零售商开始占据主导;第三,零售商饱和,主导权开始向消费者转移。目前,我国服装行业处于第二阶段,产能严重过剩,企业若想突围,须将重点放在销售终端的建设上。对于传统中小型服装企业,自建渠道相当困难。然而有了互联网,及网上支付平台和物流配送体系的完善,让更多的服装生产制造企业直面终端消费成为现实。

(2)消费者分析

①网络购物成趋势

根据CNNTC《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在6.49亿网民中,网购用户规模达到了3.56亿。由此可见,我国网民网络购物的习惯已基本形成。这为服装企业建设网络营销渠道提供了坚实的用户基础。

②消费个性化

消费者的行为也在发生巨大变化,日趋个性化。企业只有迎合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才能够把握竞争优势。在传统的营销渠道中,个性化消费很难得到满足。但是互联网的发展使企业满足个性化消费成为可能。利用网络信息的便利性,消费者可以便捷全面了解到商品的市场价格、款式、售后服务等信息,通过理性分析,制定个性化决策。

③消费主动化

过去消费者一直处于被动地位,企业生产什么就只能买什么,缺乏主动性。但现在,消费者不再是企业产品被动的接受者。互联网给予了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和参与权,他们通过互联网积极的参与到企业产品的设计、生产和销售各环节中。

④消费效率化

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导致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没有很多的空闲时间去逛街购物。而没有时间和空间限制的网络购物就成为时下消费者的首选。他们不需要花费半天或一天的时间去外面买一件衣服,只需要在家里坐在电脑旁边花上几分钟就可以轻松搞定。

2.服装企业网络营销渠道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1)技术可行性

①物流

企业建设网络营销渠道,物流是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自建物流不切实际。但是,中国物流业的发展速度是有目共睹的,尤其是快递业。2006年我国物流改革时,快递业务量仅为10件,到2014年已经达到140亿件,8年增长了14倍。目前,我国物流企业大约8000家,快递网络正由东部向西部、城市向郊区迅速扩展。

对于以往物流业中存在的延误、丢件等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推动解决快递车辆通行、征地融资、技术改造等重点问题。国家邮政部门也正在积极推进快递服务升级,完善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用户申诉率”三项快递服务评价体系,以解决物流体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

②资金流

资金流就是营销渠道成员间随着商品实物及其所有权的转移而发生的资金转移过程。在网络上,资金流是通过网络支付体系实现的,包括网银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

目前,我国的网络支付体系日渐完善:在支付工具选择上,有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支付、快钱等多种在线支付工具;在规模上,截止2014年底,中国第三方在线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5328.8亿,同比增长112.7%;在安全上,我国网络安全环境明显改善,2008年中国互联网中毒率世界排名第一,如今根据“易观国际”调查显示,我国目前网络支付账户安全问题的用户比不到0.05%。

(2)法律性

近年来,政府一直在推进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以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2008年7月,北京工商局通过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提供信息公示链。同期,国家邮政局公布并施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对快递市场监管。

近期我国又有不少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出台,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已经日益范化,所以目前服装企业在网络上开辟营销渠道非常便利,并且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3)经济性

当前国内服装企业较多采用网络中间商渠道模式,企业无需花费大量资金自建B2C网站和物流配送系统,成本相对低廉。但其开展网络营销渠道却能攫取巨大经济效益:

①提升企业知名度,增加购买机会。

②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营销效率。

③降低员工成本。

④提升企业信息化程度。

⑤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⑥增强了企业与客户的交流,提升顾客的忠诚度。

⑦形成规模效益。

三、我国服装企业网络营销渠道的建设策略

1.产品分析

服装企业在建设网络营销渠道时,须对服装的适用性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发现,适合在网上销售的服装具备以下特点:

(1)服装标准化程度高:因顾客无法试穿,只能观看图片来评判商品,所以网销服装标准化程度高。此外还必须具备完善的评价标准,如肩宽、身高、腰围等。

(2)服装的价格偏低:基于网络渠道特性和我国消费者特定观念,目前国内各大网站上销售的服装价格都普遍较低。如果价格太高,消费者宁愿去商场里进行购买。

(3)流行时尚为主:我国网购服装产品群体以年轻人为主,而年轻人的消费倾向趋于流行时尚,即流行时尚衣服应为网络销售主流。

2.网络营销渠道选择

选择网络营销渠道时,服装企业需要明确市场动机,是想通过网络营销渠道增加服装的销售,还是品牌推广。根据动机,选择合适的网络营销渠道。现根据当前我国服装行业主要企业类型及其特点,给予了以下四种不同方案:

方案一(知名品牌企业):(1)建立自己的官方网站商城和淘宝商城等平台的旗舰店,作为网络营销的制高点,短期内不以销售规模为直营业务的考核目标。(2)供货给主流B2C商城,并发展B2C市场授权渠道,共同构成其网上零售渠道布局。

方案二(中小型企业):建立官网直营渠道和淘宝商城的直营旗舰店,以营销带动销售,追求品牌与业绩的同步增长。

方案三(出口型企业):供货给主流B2C厂商和网购平台的大型卖家,以实现快速的销售覆盖,并逐步提升品牌知名度。

方案四(新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企业):在淘宝等网民聚集的网上零售平台开设旗舰店,快速提升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

3.支付和物流方案选择

(1)支付方案

企业如果在国内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旗舰店,则无需花费心思来选择合适的支付体系。目前国内的电子商务平台都有自己完善的支付体系,如淘支付宝和财付通等。如果自建官网商城,则可以选择第三方支付体系。当前国内有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支付、快钱等多个第三方支付平台。

(2)物流配送方案

根据我国目前物流发展状况,有以下三种物流配送方案可供服装企业选择:

方案一:自建物流配送系统

自建物流就是企业自行组建物流配送系统,在全国建立几个大型的配送中心,当网上产生订单后,直接通过附近的配送中心将物品快递给客户。如果企业对物流的要求较高,并且自身的实力允许,可以采取此种物流模式。

方案二:第三方物流

第三方物流是指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合作,将本企业的物流交由外部企业完成的物流活动。在第三方物流活动中,委托企业把货品存放到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物流中心,其存货又委托企业持有,第三方物流企业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主要为委托企业提供存货管理和物流配送服务。在我国的服装企业中,目前采用第三方物流模式的企业很少,因为第三方物流模式难以达到企业快速响应消费者需求的目的。

方案三:EMS、快递系统

这种方案就是指当企业在网上产生订单的时候,就把货品交给EMS或快递公司,由他们送给客户。该方案区别于第三方物流的是,它并没有将企业的配送业务外包给某个公司,也没有租用物流企业的物理中心,货物都是储存在自己的仓库里,当有需要的时候才将货品交给快递公司。这种方案是目前服装企业开展网络营销渠道选用最多的配送模式,因为它并不需要很大的前期投入成本,即需即送,并且效率很高。

4.网络营销渠道管理

服装企业建立网络营销渠道后,必须积极进行管理,避免渠道成员产生冲突。可能产生的冲突有:网络中间商与传统分销商之间的冲突;网络直营渠道与传统分销商之间的冲突;网络直营渠道与网络中间商之间的冲突。为了避免渠道冲突,企业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渠道冲突不可避免。而且适当的冲突可以是管理者认识到渠道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渠道绩效,因此正确方法不是要消除冲突而是对冲突进行有效管理,首先就是要对渠道冲突做前期防范工作。

首先,做好网络营销渠道战略设计和组织工作,确定网络营销渠道的建设目的和目标。并且采取合适的甄别方法选择好的网络中间商,服装企业选择网络中间商时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中间商要有良好的合作意愿;中间商要认同本企业及企业产品;中间商要有敬业精神。

商品的营销方案篇3

2016全球移动营销峰会(WMMS)聚焦用户、媒介、内容、技术、品牌等营销重要节点,横向统览整个产业,纵向研究每个环节,其官方奖项金梧奖致力于发觉并表彰移动营销领域最具创意的案例。本次峰会聚集了80余家支持机构,70余位行业知名主讲嘉宾,2200余位营销领域精英。本次获得金梧奖双料金奖,是营销业界对京东创新营销的极大认可,恰逢京东庆典,获得如此肯定也为京东618品质狂欢节增添了光彩。

移动终端的普及改变了媒体传播的格局,自媒体兴起和营销手段升级给品牌人带来更多机遇和挑战,但正如金梧奖的宗旨:“在媒介遍在化,用户时间碎片化的移动领域,我们鼓励超越品牌、平台和资源的界限,真正聚焦作品本身,在海量营销案例中挖掘出真正沉淀价值的案例,让作品发声。”本次京东凭借京腾计划助力SK-II实现品效合一的全网营销案例能够获此殊荣,也正是凭借其对用户需求的深刻理解和营销方式的创新升级。

京东相关负责人介绍,自去年京东联合腾讯推出“京腾计划”以来,已成功服务了SK-II、乐视、联合利华、三星等一系列品牌厂商。“京腾计划”通过打通京东消费数据与腾讯社交数据,帮助品牌商利用更精准的定向、更完整的用户画像以及更科学、系统的效果衡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品效合一。

SK-II的成功案例让与会者感受到了社交电商营销的魅力——京腾计划基于京东的下单用户、潜在购买人群及SK-II公众号的互动用户进行交叉分析,精准定向种子人群,再将消费属性数据和腾讯社交数据充分结合并深度挖掘,从而将目标用户群锁定在三大维度,即SK-II既有及潜在用户、SK-II品牌互动用户、SK-II品牌代言人霍建华的粉丝。而后,“京腾计划”通过将社交用户场景与电商交易平台相对接,根据不同用户属性,定制不同的投放素材及内容,并针对不同的目标人群,选择移动端的微信朋友圈广告、手机QQ信息流广告、微信公众号Banner广告等不同的渠道与方式进行个性化投放。最终将用户导入到微信京东SK-II商品详情页以及SK-II微信官方公众号,整个过程打通了从品牌展示、曝光到下单交易的闭环模型流程。数据显示,活动当日,SK-II官方公众号新拉粉丝数相当于品牌过去2个月新增粉丝量之和,产品单日销量也飙升至以往日均近6倍,而此次活动特定的红蝴蝶礼盒,在京东微信端购买渠道的销量翻了一倍。

话语即权利,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给大众生活带来了极大变化,用户不仅从移动媒介获取更多信息,也将生活需求融入了社交行为。京东相关负责人认为,京东的创新实践证明,消费数据与社交数据的打通应用对营销手段的升级是革命性的,京东此次能够帮助企业达成品效合一的营销业绩,并获得此殊荣倍感欣喜,也可见业界对京腾计划和社交电商营销的关注,后续京东也将推动京腾计划从方法论探索实践到实现产品化落地,今年6月京东即将推出“京腾魔方”,将京腾计划的成果分享给更多的品牌商。期待在今年的618品质狂欢节中,京东能帮助更多品牌创造价值的飞跃。

商品的营销方案篇4

【关键词】平销返利;纳税筹划;税收负担

近年来,商业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返利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税收法规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的平销返利流转税的处理有严格的规定。商业企业怎样合法地降低平销返利的税务成本?本文从整体税负出发,重点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购进,采取何种形式的平销返利,在何环节返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同时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以外企业平销行为的处理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购进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和2004年先后《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时,需将平销返利销售与收取价外费用相区别。《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多数研究认为,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返还收入的购进比平销返利购进税负更低。原因是:前者不属于平销返利,计算缴纳营业税;后者属于平销还利,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税率比增值税税率低,所以前者税务成本也就更低。笔者认为,此观点存在片面性,因为其只考虑了流转税,未考虑所得税。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既涉及流转税又涉及所得税,应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出发,不能只考虑个别税种,否则无法达到整体税收负担最低的筹划目标。

(二)筹划思路

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方式购进货物进行税收筹划时,将流转税和所得税结合起来分析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一般情况下,在购货方收取的返还费用相同的情况下,以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返利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税负要低。因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了应交的流转税;其他方式的平销返利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税负要高,因为其他方式的平销返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税率比营业税税率高。所以商业企业首先争取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返利购进以降低税负;若不能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返利购进,则采取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

例1:A超市是一般纳税人,5月份以进价销售B企业提供的商品1000件,每件售价100元。该批商品本月全部售出。

方案一:A、B双方规定,A超市全部销售完商品后,B企业按每销售10件商品返利1件同类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通知》规定,A超市属于平销返利购进,返利应冲减进项税。结合会计和税法的规定,A超市获得返利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53

贷:主营业务成本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53

从上述会计处理可见,A超市平销返利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将转出的进项税抵消了,应交的增值税为0;平销返利冲减了主营业务成本8547元,即增加利润8547元,因返利应交的所得税为2136.75(8547×25%)元;流转税与所得税合计为

2136.75元。

方案二:A超市销售B企业商品,收取的是10000元固定服务收入,该服务收入与销售B企业商品数量或金额无必然联系。根据《通知》规定,A超市不属于平销返利购进,不冲减进项税,应计算缴纳营业税。A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500(1000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

方案二中,A超市因返利应交营业税500元,应交所得税2375[(10000-500)×25%]元,两税合计2875元,比方案一高出738.25(2875-2136.75)元。可见,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返利购进税务成本要高。

方案三:A超市全部销售完商品后,B企业按每销售10件商品返利1件同类商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通知》规定,方案三也属于平销返利。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1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53

方案三平销返利应交增值税1453元,应交所得税2136.75

元,两税合计3589.75元。方案三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其比方案一多交1453(3589.75-2136.75)元税。方案三比方案二的税务成本高出714.75(3589.75-2875)元,可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平销返利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税务成本要高。

二、对商业企业平销返利形式的筹划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形式包括现金和实物两种,实物返利又分为供应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方式。如果商业企业只能采取平销返利购入,平销返利的形式也会影响企业的税务成本。

筹划思路:商业企业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实物形式的平销返利购进,以达到能降低税务成本或迟延纳税的目的。

例2:商业企业C为一般纳税人。7月份,C企业以平销返利形式销售D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商品20万元,返利总额为

20000元,产品当月全部售出。以下分三种情况进行筹划。

方案一:若C企业按销售额的10%取得20000元的现金返利。

该方案属于平销返利。C企业返利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906

方案一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2906元,所得税为4273.5

[(20000-2906)×25%]元,两税合计7179.5元。

方案二:供应方D以20000元的食品作为给C企业的返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例1中方案一的分析方法,该方案下企业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0,应交的所得税为4273.5[(20000/(1+17%)×25%]元。两税合计4273.5元。方案二比方案一降低了2096(7179.5-4273.5)元税务成本。

方案三:供应方D以20000元的食品作为给C企业的返利,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例1中方案三的分析方法,该方案下企业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2906[20000/(1+17%)×17%]元,应交的所得税为4273.5[(20000-2906)×25%]元,两税合计为7179.5元,应交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总和与方案一相同。

以上三个方案相比较,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行为税务成本最低,是最佳的筹划方式。方案一和方案三本期应交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相同。但是,方案三中取得的实物返利在以后的流转中记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从而降低以后期间的税收负担。

三、对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环节的纳税筹划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环节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货物销售完毕后返利,另一种是在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返利的环节不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一样。在货物销售完毕后返利,返利扣除进项税转出部分后,余额全部冲减企业销售成本,从而增加了会计利润和所得税。如果在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因为购进商品未全部销售,未销售部分商品对应的返利不能冲减销售成本,待以后销售商品时再冲减销售成本,计算缴纳所得税,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

筹划思路:商业企业尽可能采取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的形式,以达到合法迟延纳税的目的。

例4:某商业企业M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以平销返利购入商品20000件,每件成本10元,合计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供应方按价税合计的10%进行现金返利。

方案一:双方协议,采取购入商品销售完毕后返利的形式。M企业2008年度购入商品全部销售,按约获得返利。

方案一中,M企业2008年平销返利转出进项税额3400元[234000×10%÷(1+17%)×17%],冲减销售成本20000元(234000×10%-3400),因冲减销售成本计征的所得税为5000元(20000×25%),流转税和所得税合计8400元。

方案二:双方协议,采取购入商品销售完毕前返利的形式。M企业2008年只销售了购入商品的90%。

方案二中,M企业2008年应转出进项税3400元,冲减成本18000[234000×10%÷(1+17%)×90%]元,因冲减成本计征的所得税为4500元(18000×25%),流转税和所得税合计7900元,比方案一节省500(8400-7900)元。剩下的

2000元返利在以后年度销售商品时再冲减销售成本,计算缴纳所得税。方案二采取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使M企业本年度的税务成本减少了,起到了推迟纳税的作用。

四、对其他纳税人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

《通知》只对作为商业性一般纳税人的平销返利作出了规定,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生产性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平销返利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对其他纳税人存在的平销行为可参照一般纳税人处理。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平销返利计算的增值税不作为进项税额的转出,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并缴纳;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对其他纳税人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可参照商业性一般纳税人平销返利纳税筹划的内容和形式,从企业整体税负出发进行考虑。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第四版)[M].大连市: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9

[2]盖地.税务筹划(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9

商品的营销方案篇5

关键词:营销渠道中间商期望利润有限理性主动权

营销渠道是一个制造商的产品流向消费者的渠道,制造商对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和控制力度的大小,对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的提高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每一个制造商必须加强这一方面的工作,特别是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企业的贸易权和分销权的取得,营销渠道的竞争会更加激烈。

一、在营销渠道的设计既定的情况下,对营销渠道的建立与控制

(一)建立营销渠道

(1)渠道成员的选择

选择渠道成员应该有一定的标准:如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经营理念、对新生事物的接受程度、合作精神、对顾客的服务水平、其下游客户的数量以及发展潜力等。

(2)争取渠道成员的基本原理:

1)计算期望利润

良好的中间商是各大制造商争取的目标,他们一般正经营着某些竞争性品牌的产品。中间商是否经营一种产品主要考虑期望利润的大小,而期望利润又由以下因素决定:短期利润、预期利润、风险。

短期利润:主要指经营该产品的毛利,毛利=单位商品的差价×销量。一般来说,制造商刚开始经营目标市场渠道时,必须要给中间商以高的差价,因为这时的销量是不确定的。日后,随着销量的上升,可以逐渐降低单位商品的差价。

预期利润:当期的利润并不是中间商决定是否加入渠道的唯一因素。中间商还要考虑制造商未来的发展状况,即自己若成为该制造商的渠道成员后的预期利润的大小。如果中间商认为未来会有大的销量或高的利润,即使短期利润不高,他也可能会考虑加入。

风险:这也是中间商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利润高,但风险高,中间商不一定加入。利润低,但风险低,中间商也有可能加入。

因此,我们可以获得一个公式:期望利润=f(短期利润,预期利润,风险),短期利润、预期利润与期望利润正相关,风险与其负相关。

2)影响期望利润的各因素分析

短期利润:中间商计算短期利润时主要考虑差价的大小。差价的大小主要由制造商来制定,但应由如下几个因素所决定:A、竞争对手的价差:一般不能低于竞争对手的价差。B、可能的销量:而可能的销量又要受竞争品的销量,与竞争产品相比之下的优缺点,包括产品、价格、促销、分销,以及中间商所了解的该产品在其他地方的销量、中间商对销售该产品的信心等因素的影响。可能的销量大,其价差可以小。制造商要确定一个合理的差价。

预期利润:预期利润是建立在制造商的经营管理水平、其他产品或该产品在其他市场的盈利能力、对中间商的扶持和优惠政策、信誉以及其业务代表的风貌、业务发展前景等基础之上。当然,预期利润的大小还与中间商的自身条件有关。

风险:风险要去降低。风险有两方面的风险:一方面是市场风险,一方面是制造商政策风险和信誉风险。市场风险是指这种产品的盈利如何,是否存在产品向下游客户或消费者传递时的阻塞。制造商的政策风险是指制造商促分销政策的设计是否有利于减少市场风险,如饮料制造商怎样处理即期品,如何处理品种不适销对路问题。若承诺可以调换货,则无疑降低了客户的风险。制造商的信誉风险是指制造商对中间商的政策承诺能否兑现。市场风险不是由单个制造商所能决定的,而制造商的信誉风险和政策风险却是由其自身决定的。

(3)争取渠道成员的方法

由以上可知,中间商要根据制造商和市场其他方面的信息进行决策,而这些信息又有很多是制造商及其业务代表提供的。根据人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的原理,制造商及其业务代表要通过各种渠道不断宣传以上各种有利于中间商加入销售渠道的各种信息,影响中间商的决策,促使其加入营销渠道。

(二)对营销渠道的控制方法和策略:

渠道控制的目标应是:渠道成员的合作与支持,在渠道控制中拥有主动权。其基本手段是:沟通、利润控制、库存控制和营销方案控制、掌握尽可能多的下一级中间商等。

沟通:是指制造商的业务代表或其他成员要经常对中间商特别是对直接供货的中间商拜访。很多大制造商的成功的一个经验就是定期拜访中间商,其作用之一是加深了私人感情、中间商与制造商的感情,作用之二是使中间商对制造商的政策更为理解,减少对一些问题的分歧,并通过中间商了解市场信息,作用之三是对中间商进行业务指导,作用之四就是增大中间商进入其他制造商销售渠道的壁垒。中国是一个受儒教影响很深的国家,普通人对人情看得较重,制造商与中间商保持良好的关系、业务代表与中间商的良好的私人关系,有助于在业务方面的合作与支持。但是业务代表又不可能与中间商保持太密切的关系,否则要损害制造商的计划执行与利益,这也是应该注意的。而我国的中间商大都由个体户发展而来,自身文化素质不高,管理水平比较落后。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他们迫切需要提高自己的文化和管理水平,大制造商有这一方面的优势,可让业务代表不断对其进行辅导,运用专家力量增强对其影响力和控制力。

利润控制:利润取决于销量和差价,并且与这两项正相关。若该中间商加入该销售渠道时,当时既没有社会平均利润率又没有高的预期利润,那么它就会有怨言,长期下去有可能会选择退出渠道。因此最重要的应是想办法扩大其销量。而销量小的原因有可能是中间商重视程度不够即营销资源投向别的产品,还有可能是经营不得法,还有可能就是没有信心。对此一般有两类办法,一类是制造商帮助其分销产品,如制造商可以帮助其发展下游客户,另一类就是动员中间商的销售积极性和提高其销售能力,如制造商可以帮助其制定分销方案等等。

库存控制和促销方案控制:一个中间商一般经营很多品牌的产品,其把资金投入某制造商产品的水平,反映了其对该制造商的重视程度和积极性程度。而反映资金投入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库存的大小,增大其库存,就会促使其把更多的资源投入本制造商的产品,而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促使其扩大销售量,另一方面增大其退出该营销渠道或加入竞争厂商的营销渠道的壁垒。而库存的多少又与促销方案、销售季节、中间商的库存成本等因素有关。促销方案力度大、市场销售旺季、中间商的库存成本低都会促使其扩大库存,而其中促销方案力度的大小是主要的。促销方案力度大,中间商销售积极性高,就会使商品周转较快,在新的促销方案的作用下,又会使其更加增大其库存,这样周而复始,就会使该中间商的库存越来越大。当然,如果处于市场淡季,应尽量减少中间商的库存,因为这时商品周转慢,库存成本很高,不利于发展制造商与中间商的关系。但是如果制造商为中间商较大的库存进行一定的补偿,这时增大其库存又是可行的。如雀巢制造商在入冬之前,就把大量的库存转向经销商,但是这个时候的进货价格特别低,另外还给予其他方面的优惠。总之,对库存的适当控制,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中间商,但是要以尽量不损害中间商利益为前提。

掌握尽量多的下游中间商甚至于零售商:目前中国的法律不健全,通过合同契约根本无法约束中间商,因此制造商若想争取主动,必须掌握愈来愈多的下游中间商,以及未来的可替代该中间商的其他多个中间商,这样当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对其更换,而不会受其制约。因为渠道越长,可控性越差,如大的中间商对制造商的一些促销资源发放不到位,政策执行时有折扣等,且向制造商索要的代价越高,同时有可能改旗易帜,加入竞争对手的渠道。如果掌握下游中间商,若该中间商对制造商的合作与支持达不到要求,由于下游中间商都是该中间商的客户,是该中间商的利润之源,同时制造商又掌握了其他的可替代的中间商,那么从中选择一个可替代的中间商就很容易。因此,一方面掌握下游中间商,另一方面掌握可替代的其他中间商,就会在渠道管理和控制上占有主动地位。而掌握下游中间商的方法主要靠该中间商的市场开发,当然制造商也可以去自主开发,而对可替代的中间商当然要靠制造商的开发。

当然,对渠道成员进行控制的方法还有很多,其中有一种就是对中间商的负激励,如果中间商达不到对制造商的合作与支持要求,制造商可提出如中止合作、延迟发货、减少折扣等,但本人认为这些手段一般不能使用,因为其负作用极大,甚至于使日后的合作破裂,根本达不到制造商的要求。

商品的营销方案篇6

特许加盟厂家存在的误区

1)、促销方案当做营销方案

我发现特许企业为加盟店做营销方案时,普遍将促销方案当做营销方案来对待,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的企业招商时给意向商户展示的就是加盟后企业将提供哪些促销物料、开展哪些促销活动、做哪些产品的折扣来拉动人气,却殊不知,营销方案与促销方案有天壤之别,营销做的是整个店面的推广工作,促销只是营销工作的一小项内容。

2)、营销思路制定不分区域

大部分企业的企划部在制定营销方案时,通常是从网上搜一些同行业的策划方案,整理后设计成一个通用模板,然后发给各地的加盟店,要求统一执行,却不知由于地域不同,营销方案的效果根本不可同日而语,而一些企业的纸上谈兵的方案,更是让加盟店束之高阁,同时由于不了解真正的市场操作手法,使很多企业的企划部成为应付加盟店的形式部门。

独立门店营销规划势在必行

企业要想快速在终端突围,提高和稳定加盟商积极性,让别盟店开一家活一家,就必须切合实际的为加盟商做营销扶持,以前的流于形式的营销方案只会导致企业的市场开拓越做越窄,要想提高加盟店存活率与赢利率,必须重整经营思路,推翻固有的策划形式,以单店为载体进行独立店面的营销规划。

1)、摒弃全国统一标准

要想使加盟店存活,必须严格按照加盟店当地的市场状况进行营销策划,通过对加盟店商圈、城市消费结构、消费人群习惯进行综合调查评述后,才能有资格对加盟店的营销方式进行评定,设想一下,如果你是加盟店,厂家连你所在城市的情况都根本不了解,就给你做的营销方案,你敢用吗?所以说,企业对加盟店的营销扶持一定要做到单店单做,才是真正的适合加盟店的市场方案。

2)、营销并非促销

这一点尤其要牢记,很多加盟店在经营状况惨淡的时候,通常会认为自己的促销活动不好,只会在促销活动上下功夫,打折、买赠、抽奖等是加盟店最常用的形式,而很多企业给加盟店做的营销方案也是促销活动方案,全部集中在如何做、何时做促销活动,却压根没有想到经营不佳并非是促销所致。

在门店经营中,经营模式、服务模式、点对点顾客营销模式是店面能否赢得顾客的重点,而促销活动只能在合适的时节作为锦上添花偶而为之(如周年庆、大型节假日等),企业应该做好加盟店服务标准,找准加盟店所在商圈顾客与目标顾客的消费习惯与规律,制定符合当地的经营模式来为产品品牌增值,并采取适合的推广形式来带动店面销量,举例来讲,如果是顾客群是上班族为主,网络营销推广是最有效的推广途径;

省内的一家大型服装店加盟了广东一品牌,开业后经营额异常惨淡,厂家大区负责人到店面后给其申请了强大的促销方案,最低零售价甚至达到4.5折,结果越折越没人光顾,本来挺好一品牌,在当地却成了劣质品牌,不到两个月就关门大吉了。

企划部要具备的门店运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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