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方式(6篇)
财产保全的方式篇1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内涵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平台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支付、投资、融通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的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随着用户的熟悉接受而产生的新型模式和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而产生的。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第一,传统金融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模式,即广为人知的网银。在这种业务模式中,传统银行以互联网为平台为用户提供服务。第二,P2P模式。这种模式把资金提供方和需求方结合在一起,更多的是提供中介服务。P2P模式发展至今,共衍生出四类子模式:担保机构担保模式、宜信模式、大型金融机构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综合交易模式。第三,在互联网的基础上,通过交互式营销实现传统营销渠道和互联网营销渠道的结合,进而将金融业的重心由“产品中心”转向“客户中心”,同时与其它金融机构共同打造开放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专业P2P模式、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和金融交叉销售模式三类。第四,由大型电商提供支持的服务模式,比如阿里金融。在这种模式中,互联网所发挥的作用在于通过大数据收集和分析等技术,为金融服务提供充分的信用支持。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虽然具有新颖、便捷和高收益等优点,但众所周知,互联网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导致互联网金融也存在风险问题。例如,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滞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的风险、互联网背景下金融交易的真实性风险、互联网技术漏洞引致的风险等。与传统的金融风险相比,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有更强的渗透性、扩散性、破坏性和传染性,对此,必须加强重视。
二、农户理财概述
(一)农户理财内涵
农户理财是农户管理自己资金的一种财产管理活动。在理财过程中,农户通常会衡量自己的资金储备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资金的用途进行合理规划,并适当参与投资。常见的农户理财投资方式包括股票、基金、现货、期货、国债和储蓄等。现代意义的农户理财,不同于简单的投资或储蓄,它不仅指财富的积累,还包括资金的保障和安排。
(二)农户理财现状分析
随着农户收入的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户通过理财管理自己的闲余财产,理财成为农户需要掌握的重要技能之一。通过调查访问可知,当前我国农户理财的现状如下:第一,理财资金特殊。农户的收入仍然主要用于生活支出,可以用来理财的资金较少。同时,农户长期在家务农或者在外打工,其收入比较稳定。此外,农户收入渠道的多元化也导致了农户资金的破碎化。综上所述,农户理财资金比较特殊,呈现出量少、稳定和破碎化的特点。第二,理财意识薄弱,观念狭隘,知识匮乏。部分农户缺乏理财意识,对于消费支出既无计划也不记账,资金支出的结构不合理。此外,部分农户有一定的理财意识,但理财观念比较狭隘。同时,我国农户的理财素质普遍不高,理财知识极度匮乏,理财能力较低。第三,理财工具或产品稀缺。在传统理财环境中,各种投资理财渠道较少,常见的理财工具虽然或多或少地被农户使用,但是均存在一定的缺陷。
三、互联网金融对农户个人理财的影响
理财意识的树立。由于理财资金具有量少、破碎的特点,所以农户无法借助传统理财工具或者产品进行有效的理财。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社会上出现了诸如余额宝、P2P网贷等新型理财产品。与传统理财产品或者工具不同,互联网金融下的新型理财产品可以接纳任何数量的资金,操作简单,且不需要自己进行特殊的管理就能够获得较高的收益,这为农户管理自己的闲散资金提供了便利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户更加愿意将资金进行理财管理,进而帮助农户正确认识理财,有利于农户理财意识的树立。理财观念的改变。理财是一种以实现资产保值或者增值为目标的资产管理活动。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合理地安排自己的资金,进而提高应对生活中突况的能力,保证生活品质。在传统的理财环境下,由于缺乏管理小量、破碎资金的理财工具,所以农户不能有效地管理自己的闲散资金,导致农户中普遍存在“理财是有钱人的事情”、“理财就是炒股”等狭隘的理财观念。然而,互联网金融下出现的新型理财工具或者产品,改善了农户闲散资金不能有效理财的尴尬局面,使农户也能够参与进行理财,进而改变了农户过往的狭隘理财观念。理财方式的改变。传统理财环境中,农户可以利用的理财工具无非就是股票、基金和定存。但正如前文所述,这些理财工具在准入门槛、风险、收益和资金流动性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缺陷,并非农户理财的理想工具。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满足了农户理财的现实需要,为农户理财提供了有效的工具,解决了农户小量资金不能有效理财的问题。比如余额宝、P2P网贷和众筹等互联网理财工具,不仅满足了农户对于准入门槛、风险、收益和流动性的要求,还克服了农户资金量少、破碎的问题。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刻改变了农户的理财方式。
四、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农户个人理财策略
(一)选择适合的理财平台
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产生了许多新型的理财平台,如余额宝、微信财付通、P2P网贷等。这些理财平台都是顺应社会需求而产生,在风险、收益、流动性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从理财的角度来说,农户也具有不同的类型,需要的理财平台也有所不同。因此,农户在理财时,必须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最适合的理财平台。根据理财的特点,农户可以分为三大类:消费型、存储型和收益型。不同类型的农户,应该按如下的方式选择理财平台:第一,消费型农户。消费型指家庭消费支出大、消费支出结构不合理、资金支出无计划的农户。这种类型的农户最为广泛,理财意识最为薄弱。因此,这种类型的农户在选择理财平台时可以选择余额宝和众筹。这两种理财平台的理财方式较为简捷,收益较好,而且风险较低,最重要的是能够随时通过网上进行转账支付,能够满足消费型农户的需求。第二,存储型农户。这种类型的农户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较低,但比较注重投资平台的风险问题。他们手里往往具有一定的闲余钱财,而且大多选择将其存入银行。这样的理财方式,虽然保证了本金的安全性,但收益较低。对于这种类型农户,可以选择网上银行定投或货币基金两种理财平台。网上定投实际上就是将传统的银行定存业务搬到了互联网上,不但风险较低,而且门槛低,收益较高,比较适合存储型农户作为理财平台。依托于互联网的货币基金,具有较高的流通性,在能够保证本金安全的同时,收益也相对较高,所以也是存储型农户较为理想的理财选择。第三,收益型农户。与存储型农户相同,收益型农户掌握了一定的闲余资金,但他们喜爱风险,追求更多利润,这种农户可以选择P2P网贷平台。P2P网贷平台中的理财产品类型较多,而且收益较高,资金流动性也较好,非常适合于追求高利润的收益型农户。
(二)选择安全的理财产品
在互联网金融下,社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有的风险高,有的风险低,有的收益高,而有的收益低。由于缺乏对各种理财产品的系统认识,所以面对多种多样的理财产品,农户们往往无法理性地选择,反而通常会选择一些收益高但风险也较高的理财产品,进而导致了亏损。“如果用本金来博取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则不能称之为理财,而是”。从这个角度来说,农户在进行理财时,必须遵循安全性的基本原则,即农户在选择理财产品或者工具时,必须保证理财本金的安全。具体来说,农户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衡量:首先,考虑理财平台的安全性。近年来,国内经常发生非法集资事件,导致了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这暴露出我国投资者在投资理财时缺乏对投资平台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的考量。因此,农户在选择理财平台时,必须通过了解待选平台的运作模式、资金来源等方式判断平台是否安全与合法,然后再根据判断结果进行选择。其次,考虑理财产品的安全性。社会上的各种理财产品,其收益有高有低,也伴随着不同的风险。通常而言,具有较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其风险也较高,容易发生亏损。而收益较低的理财产品,虽然收益较低,但是其风险也较低,能够保证本金的安全。所以,农户在选择理财产品时,不能只考虑产品的收益,必须综合考虑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三)保证科学合理的理财行为
由于缺乏对于理财知识的系统认识,农户在进行理财决策时,通常没有判断标准,导致理财亏损。因此,为了使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农户理财行为更加有效,必须使农户理财决策具有科学合理性。首先,农户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合的理财计划。比如,农户每个月至多有1000元左右的资金可以用于任意支配。那么,为了保证农户的正常生活所需,农户每个月用于理财的资金不能超过1000元。其次,农户需要确保理财计划的严格执行。严格的执行是理财计划能否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所在,必须加以重视。而对于理财缺乏毅力正是我国农户身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所以应该加以改善。最后,农户的理财行为需要多元化。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社会上存在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为了避免选择单一理财产品所带来的风险,农户可以选择多种理财产品,使自己的理财行为多元化。
五、结论
随着收入的逐年提高,农户手中的闲余资金越来越多,利用闲余资金进行理财的农户也逐渐增多。因此,大部分农户具有了一定的理财基础。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社会上的各种理财产品令人眼花缭乱,缺乏互联网知识的农户无法在此背景下继续做出合理的理财行为。对此,本文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农户理财策略进行了研究。首先,对互联网金融和农户个人理财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分析了农户理财的现状以及互联网金融对传统理财的影响,最后,针对上述研究结果,提出了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农户个人理财策略,包括选择适合的理财平台、选择安全的理财产品和确保科学合理的理财行为等,为农户的有效理财奠定了基础。
作者:邢雁飞单位: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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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冯艳丽.基于P2P网络借贷模式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探讨[J].商业经济研究,2015(11)
3.王亚松.北京城市居民与郊区农户理财状况的调查分析[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6(6)
4.栾宇.农村经济发展下庆安县农户理财现状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3(12)
财产保全的方式篇2
1、差异性财政补贴的依据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以地方财政为主,具体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中央财政支持下的综合补贴模式和完全由地方财政支持的补贴模式。中央财政支持模式从2007年开始实施,保障金额为农作物生长期内的直接物化成本。地方财政支持下的农业保险所需补贴资金完全由地方政府筹集,以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开办的农业保险为代表。从保费补贴比例来看,两种模式保费补贴比例都在60%以上,但两者的保障水平差异较大,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是保成本,而地方政府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属于保收入。在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迅速,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功能不断加强。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现有的财政补贴模式也暴露出一定的缺陷,“补贴联动”的补贴方式虽然有效的避免了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却有失公平性。农业保险的承保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这使得相对富裕的地区先行和更多地享受上级政府财政补贴,而一些粮食主产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虽然政策性农业保险边际效用更高,但受限于地方财力不足,导致上级财政补贴的不到位或不及时等问题,产生明显的补贴累退效应。如果发达地区高保障、欠发达地区低保障的现状不能得以改变,将会导致政府财政支出结果的不公平。因此,在经济差距和地方财政实力悬殊的情况下,亟需设计一种既在各级政府财政实力承担范围之内,又能确保不同地区农民能享有同等财政支持力度的农业保险补贴模式。
2、差异性财政补贴模式设计
在由经济发展水平导致农民收入地区差异日趋严重的情况下,要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平地惠及到每一位农民,农业保险财政扶持模式的选择既要积极发挥中央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调节功能,又要充分利用发达地区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作用,同时还要顾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也就是要形成构建各级财政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农业保险财政支持体系,形成差异性的财政补贴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差异性的财政补贴机制就是依据地区农业生产总值、地区财政预算收支、农民收入水平及结构等情况,合理分摊各级政府财政补贴额度。具体而言,对于经济发达、财政实力雄厚且工业化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可以交由地方财政独自承担农业保险的补贴或承担大部分的财政补贴;对于经济欠发达、地方财政困难、农业比重较大的地区,中央财政应加大倾斜力度,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推进。同理在各省区,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也应该制定一个合理的分摊比例,让经济发达、财政实力较强的地级市承担更高的保费补贴,而对经济欠发达的地级市则由省级财政承担更多的补贴份额。与此类似,在市一级财政上分配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份额时也要根据各县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实力、产业结构确定不同的分摊比例,充分发挥各级地方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扶持作用。这样经济发达地区能承担适当的财政补贴投入,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能获得上一级财政的补贴,从而保障全体农民都能享受到同等程度的农业风险保障,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果的公平。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差异性财政补贴实证研究——以辽宁省为例
辽宁既是老工业基地,也是重要的粮食主产省和主要农产品供给省,全省14个地级市产业结构不尽相同,经济实力和地方财政实力差异性也较大,如何从省级统筹的角度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模式,对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意义重大。
1、变量的选取
(1)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产业构成。
选用GDP(X1)来衡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GDP较高的地区,可适当减少省级统筹,对于经济较为落后地区应加大省级财政倾斜力度。选取第一产业产值(X2)以及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X3)用来反映地区农业发展水平及产业结构中农业所占的比重。如果地区农业产值水平较高,特别是其在当地经济总量所占的比重较高,说明地区经济发展对农业的依赖性较强,省级财政应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2)财政实力及其对农业的扶持程度。
本文选用地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X4)来反映地区财政实力,财政支出(X5)、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X6)及其所占比重(X7)反映地区财政农业的重视程度。
(3)农民收入水平及来源。
农民人均纯收入(X8)反映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体现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家庭经营收入(X9)及其所占比重(X10)反映农民收入中来源于经营农业的比重,间接可以显示农民收入对农业经营的依赖程度,对农业保险的需求程度。农民收入水平较高说明农民具有较强的购买能力,如果该收入水平并不依赖家庭经营性收入,那么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程度并不强。省级财政应加强对农民收入水平低,特别是对家庭经营性收入依赖较强地区的财政补贴。
2、数据结果分析
由于选取的变量存在数量级上的差别,所以需要对变量进行标准化处理,本文选用z-score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在此基础上,形成原始数据的标准化处理。在聚类方法上,因为是要对对全省14个市进行聚类,因此选用层级聚类分析中的Q型聚类,并通过SPSS13.0进行聚类分析(表略)。依据上述数据的统计结果,将全省14个市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分为三类地区进行差异性补贴:
第一类,沈阳市和大连市。沈阳市是省会城市和沈阳经济区核心城市,大连市又是东南沿海计划单列市,两所城市自身就存在着显著的优越性。沈阳市和大连两市GDP位列全省前两位,占全省经济总量的48.9%,从产业结构来看,虽然农业产值排名全省前两位,但并非两市的主导产业。从财政实力及对农业的扶持角度来看,两市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均位列全省前两位,财政收入占全省财政总收入的49.7%,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全省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总量的29.5%。从农民收入水平来看,沈阳市和大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排名全省前两位,且对家庭经营性收入依赖程度并不高。总体来看,对沈阳市和大连市而言,农民和地方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购买能力和补贴能力较强,因此应鼓励市级财政加大财政资金的补贴力度。
第二类,鞍山市、辽阳市、盘锦市、抚顺市、营口市和本溪市。从地理位置看,除盘锦市,其他五市均属于沈阳经济区,近年来,在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战略的推动下,沈阳经济区各市经济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产业结构来看,上述6城市均属于典型的工业城市,第二产业产值所占比重均在50%以上,盘锦市更是高达68.06%。综合来看,第二类包含城市的特点是典型的工业型城市,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地方财政收入较高,农民收入水平也大多处于辽宁中等城市水平,因此,省级财政在保证一定规模资金补贴的前提下,鼓励各市级财政加大补贴力度。
第三类,铁岭市、锦州市、丹东市、葫芦岛市、朝阳市和阜新市。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六城市均属于全省经济较为落后地区,其中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和阜新市地区经济总值排名全省倒数后四位,阜新市人均GDP不足大连市人均GDP的30%。从地区产业结构看,第一产业产值所占比重排名全省前6位,其中阜新市第一产业产值比重高达22.91%;从市级财政实力来看,朝阳市、葫芦岛市和阜新市排名全省后三位,其中阜新市虽然农业比重最高,但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所占比重排名仅在全省第12位,可见地方财政对农业的扶持力度不足。从农民收入水平来看,6城市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朝阳市、葫芦岛市和阜新市农民收入水平全省倒数后三位。总之,铁岭市等6城市是全省经济较为落后地区,而且地区经济对农业的依赖程度较大,加上农民收入水平有限,因此,省级财政应适当对该类地区实施倾斜的资金补贴政策,推动该类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快速稳定发展。
三、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对策建议
1、争取更多的中央财政补贴
一方面,辽宁是重要的粮食主产省和主要农产品供给省,而近年农业自然灾害频发,已成为农业受气候变化影响的高脆弱区,因此,为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粮食主产省应争取更多的中央财政补贴;另一方面,辽宁与东部沿海省份在地区财政实力及农民收入水平等方面仍有一定差距,以农民收入为例,2012年,辽宁农民人均纯收入9383.72元,江苏省、浙江省农民收入水平分别达到辽宁的1.3倍和1.55倍,辽宁农民人均纯收入中50.98%来源于家庭经营收入,38.69%来源于工资收入;而江苏省、浙江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中50%以上来源于工资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只占不到1/3,这也说明虽然辽宁农民收入更依赖于农业经营收入,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更强,但其收入水平偏低,支付能力不及先进省份,因此,为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辽宁应争取更多的政策优惠和财政补贴。
2、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财产保全的方式篇3
【关键词】银行保险财产保险渠道建设
自1980年我国国内恢复保险业以来,保险业发展迅速,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到2009年已达11137亿元,保费规模居全球第6位,成为全球增长最快的保险市场。其中银保渠道业务也保持了较快的发展,2009年银保渠道保费达到3038亿元,占全部保费的27%,银保渠道已成为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重要渠道来源之一,同时银保渠道的建设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着重探讨财产保险公司如何与银行方开展银保渠道建设,提高银保渠道销售能力。
一、关于银行保险的释义
(一)银行保险的概念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是在金融服务一体化的框架下发展起来的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的一种模式,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最早起源于法国。银行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和银行通过一体化的形式将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从而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要求,并通过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资源的共享实现双方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战略合作模式。
(二)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
目前,从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上来看,根据国外银行保险发展历程,一般认为银保合作经历以下四个不断由浅入深的合作模式:
第一种是最简单的分销协议模式,即银行和保险机构达成一个销售协议,保险公司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或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给银行手续费用。即一家银行可能跟十家保险公司合作,然后看哪些保险公司的商业模式比较适合,或是操作比较配合,或是佣金比较高。中国的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都是这一种。第二种模式是战略联盟,这种方式仍然是以协议委托于业务为主,但双方合作的内容和范围更全面、更广泛,而且双方对于银行保险的战略意识、战略部署和战略行动都取得比较一致的共识,为了共同的目标,推动共同的发展,实现银行、保险、客户三方共赢。第三种模式是合资保险公司的模式,也就是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成立一家公司。最后一种是金融服务集团的模式,银行通过收购直接控股或成立专业的保险公司,或是保险公司通过收购直接控股银行,以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实行混业经营,保险公司和银行同属一个金融集团。
二、银行和财产保险业务和产品的结合
(一)银行业务的分类
1.按商业银行业务类型来分。包括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其中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资金来源的80%以上,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包括贷款(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银行购买有价证券的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利润来源;中间业务是银行不需运用自己的资金,代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其中包括银行销售保险产生的中间业务。中间业务又称表外业务,其收入不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
2.按商业银行传统主营业务模块来分。包括公司金融类业务和个人金融类业务。其中公司金融类业务主要为公司客户、机关团体客户和金融机构客户提供存款、贷款、理财、结算及贸易融资等产品和业务。个人金融类业务主要针对个人提供储蓄存款、个人贷款、个人理财、个人结算及银行卡等产品和服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的分类
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保险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其中,财产损失保险又可细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按目前监管部门的统计口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可分为: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信用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健康保险、船舶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保证保险和其他险。
(三)银行和财产保险产品的结合
财产保全的方式篇4
一、信息时代传统财务管理的弊端信息时代,由于经济活动的数字化、网络化,出现了许多新的媒体空间,如虚拟市场、虚拟银行。许多传统的商业运作方式将随之消失,而代之以电子支付、电子采购和电子定单,商业活动将主要以电子商务的形式在互联网上进行,使企业购销活动更便捷,费用更低廉,对存货的量化监控更精确。这种特殊的商业模式,使得企业传统的财务管理已不能适应基于互联网的商业交易结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管理的网域维护问题首先是网络安全问题。互联网体系使用的是开放式的TCP/IP协议,它以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易于拦截侦听、口令试探和窃取、身份假冒,给网络安全带来极大威胁。而传统的财务管理大多采用基于单机或者内部网(Intranet)的财务软件,没有考虑到来自互联网的安全威胁,特别是企业的财务数据属重大商业机密,如遭破坏或泄密,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主要交易手段,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必须一体化,电子单据、分布式操作使得可能受到非法攻击的点增多。而目前的财务管理缺少与信息时代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技术保障。例如,在电子商务中如何征税、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证、数字签名的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因此,财务管理首先必须解决的是复杂的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这一点传统财务管理是难以做到的。
其次是身份确认和文件的管理方式问题。信息时代企业的很多商业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双方互不见面,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相互认证,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而传统的财务管理软件一般采用口令来确认身份,不同的用户有不同的口令。如果继续沿用这种口令身份验证方式,那么随着互联网用户和应用的增加,口令维护工作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显然这种身份验证技术已不适合基于互联网的财务管理。另外,传统的财务管理一直使用手写签名来证明文件的原作者或同意文件的内容。而在网络环境下,电子报表、电子合同等无纸介质的使用,无法沿用传统的签字方式,从而在辨别真伪上存在新的风险。
(二)难以满足电子商务要求电子商务的贸易双方从贸易磋商、签订合同到支付等均通过互联网完成,使整个交易远程化、实时化、虚拟化。这些变化,首先对财务管理方法的及时性、适应性、弹性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财务管理没有实现网络在线办公、电子支付、电子货币等手段,使得财务预测、计划、决策等各个环节工作的时间相对较长,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再者,分散的财务管理模式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信息时代,要求企业通过网络对其下属分支机构实行数据处理和财务资源的集中管理,包括集中记账、算账、登账、报表生成和汇总,并可将众多的财务数据进行集中处理,集中调配集团内的所有资金。然而,传统的财务管理由于受到网络技术的限制,不得不采用分散的管理模式,造成监管信息反馈滞后、对下属机构控制不力、工作效率低等不良后果,无法适应信息时展的要求。
此外,传统的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的内容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要求。在信息时代,企业资产结构中以网络为基础的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产品创新等无形资产所占比重将大大提高。但现今财务管理的理论与内容对无形资产涉及较少,因为过去经济增长主要依赖厂房、机器、资金等有形资产,致使在现实财务管理活动中不能完全正确地评价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善于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资本运营。所以,传统的财务管理理论与内容已不适应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运营的需要。
(三)和现代的企业管理模式不配套在网络环境下,企业的原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申报等过程均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完成,无需人工干预。因此,它要求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从工作方式上,能够支持在线办公、移动办公等方式,同时能够处理电子单据、电子货币、网页数据等新的介质。然而,传统的财务管理使用基于内部网的财务软件,企业可以通过内部网实现在线管理,但是它不能真正打破时空的限制,使企业财务管理变得即时和迅速。由于传统的财务管理与业务活动在运作上存在时间差,企业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不能相互连接,因而企业的财务资源配置与业务动作难以协调同步,不利于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
另外,传统的财务管理软件要求管理人员只能在特定环境下办公,因为它是基于内部网的系统,难以满足信息时代的开放性要求。信息时代,要求财务人员在离开办公室的情况下也能办公(即移动办公),这样财务软件必须是基于互联网的系统,而只有实现从企业内部网到互联网的转变,才能实现真正的网上办公。
综上所述,在信息时代,传统的财务管理存在许多弊端,必须及时地进行财务管理变革,构造出与信息网络时代相适应的财务管理,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全球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信息时代的财务管理变革方向
(一)财务管理理念的更新财务管理目标多元化。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客户目标、业务流程发生了巨大变化,具有共享性和可转移性的信息资本将占主导地位。信息的不断增加、更新、扩散和应用加速,深刻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必须考虑更多的影响因素,不仅能协调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收益,注重企业的预期成长效益和未来增加值,还要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财务管理模式的更新。在互联网环境下,财务管理的能力必须延伸到全球任何一个结点。财务管理模式必须从过去的局部、分散管理向远程处理和集中式管理转变,实时监控财务状况以回避信息时代产生的巨大风险。企业集团利用互联网,可以对所有的分支机构实行数据的远程处理、远程报表、远程报账、远程查账、远程审计等远距离财务监控,也可以掌握和监控远程库存、销售点经营等业务情况。这种管理模式的创新,使得企业集团通过互联网即可轻松地实现集中式管理,对所有分支机构进行集中记账和资金调配,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
财务管理方式的变化。信息时代,传统的固定办公室可能会转变为互联网上的虚拟办公室,使财务管理方式转化为网上办公、移动办公。这样,财务管理者可以在离开办公室的情况下也能正常工作,无论身在何处都可以实时查询到全集团的资金信息和分支机构财务状况,在线监督客户及供应商的资金往来情况,实时监督往来款余额。企业集团内外以及与银行、税务、保险、海关等社会资源之间的业务往来,均在互联网上进行,将会大大加快各种报表的处理速度,这也是管理方式创新的目的之所在。
(二)财务管理软件的更新传统的财务软件功能相对独立,数据不能共享,企业在人、财、物和产、供、销管理中难以实现一体化。运用Web数据库开发技术,研制基于互联网的财务及企业管理应用软件,可实现远程报表、远程查账、网上支付、网上信息查询等,支持网上银行提供网上询价、网上采购等多种服务。这样,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将在Web的层次上协同运作,统筹资金与存货的力度将会空前加大;业务数据一体化的正确传递,保证了财务部门和供应链的相关部门都能迅速得到所需信息并保持良好的沟通,有利于开发与网络经济时代相适应的新型网络财务系统。
(三)建立并完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企业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将建立在Internet、Extranet和Intranet基础之上。会计信息传递模式将变为\报告主体——信息通道——信息使用者\.网络方式从企业内部财务信息\孤岛\直接转向客户、供应商、政府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则以价值形式综合反映企业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运动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与实际生产经营过程及其业绩的全部信息。在信息时代,信息理财将综合运用计算机网络的超文本、超媒体技术,使信息更形象、直观,提供多样化的各类信息,包括数量信息与质量信息、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物质层面的信息和精神层面的信息。
(四)健全财务信息安全防范体系内部控制。完善的内部控制可有效减轻由于内部人员道德风险、系统资源风险和计算机病毒所造成的危害。从软硬件管理和维护控制、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和控制、系统环境和操作的管理和控制、文档资料的保护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预防与消除等各个方面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财务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
技术控制。在技术上对整个财务网络系统的各个层次(通信平台、网络平台、操作系统平台、应用平台)都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规则,建立综合的多层次的安全体系,在财务软件中提供周到、强力的数据安全保护。
防火墙。防火墙(Firewall)是建立在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外部网络接口处的访问控制系统,它对跨越网络边界的信息进行过滤,目的在于防范来自外部的非法访问,又不影响正常工作,从而为企业设立了一道电子屏障。
数据加密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对网络服务及开放性影响较小,是保护信息通过公共网络传输和防止电子窃听的首选方法。目前在网络信息传输中,往往组合使用专用密钥法和公开密钥法,以充分利用各种方法的优点。
数字签名。在Internet环境下,电子符号代替了会计数据,磁介质代替了纸介质,财务数据流动过程中的签字盖章等传统手段将完全改变。为验证对方身份、保证数据完整性,在计算机通信中采用数字签名这一安全控制手段。基于数字签名还可建立不可否认机制,也就是说,只要用户或应用程序已执行某一动作,就不能否认其行动。
安全协议。安全协议是一组规则,详细说明报文如何\伪装\以保证它们的安全。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安全协议主要有:安全套层协议(SSL)、安全超文本传输协议(S-HTTP)、安全电子交易规范(SET)等。
参考文献:
[1]尹云岚,信息时代中的信息管理问题,中国电子商务,2001.12;
[2]刘军,网络经济下的财务管理创新,世界经理人周刊,2003.12.17;
财产保全的方式篇5
关键词:家庭财产保险对策建议产品创新渠道创新服务创新
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家财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传统业务,能够为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提供多方面的安全保障,社会效益好,经营效益佳。然而家财险这样一个保障全面、为每个家庭提供必备安全保障的险种,在保险市场上却一直都不怎么受人关注。
一、我国家财险的现状
相对于整个财产保险市场的持续快速发展而言,我国家财险的发展存在市场规模小、业务比重小、投保率偏低等问题。以2012年为例,我国财险保险市场保费规模为5331亿元,家财险保费规模仅28.47亿元,保费占比仅0.53%;另据调查,在上海、北京和广州等大城市中,家财险的投保率仅为7%左右,中小城市家财险的投保率更低。然而,在发达国家,家庭财产的投保率平均在70%以上,德国家财险投保率高达75%,是仅次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二大险种,美国甚至高达95%,在其非寿险业务中的占比相对较高,早在2002年美国非寿险业保费总额就为3997亿美元,其中,屋主保险为430亿美元,占11%,已成为非寿险业务的重要构成[1]。这样一个在国外备受重视,其产品本身又有着切实需求性的保险产品在我国却陷入了发展困境。
二、我国家财险现状的成因分析
1.保险公司对家财险发展不够重视
同属个人业务,家财险单均保费不足车险的十分之一,但成单的时间成本和难度却很高,故不少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家财险积极性不高,不将家财险纳入整体业务范畴进行集中攻关,缺乏政策倾斜与激励机制,无法激起各级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的销售热情。
2.产品无法有效激发市场需求
因为不同家庭的收入水平、财产结构、风险程度等千差万别,所以家财险产品理当多样化。但目前家财险的产品结构单一,以人保财险为例,其2012年家财险保费收入为15.57亿元,在市场中占比47.43%,产品以政策性农房、房贷险和治安保险为主,保费占比分别为32%、25%和13%,其他分散性产品的保费占比仅为30%;保险标的范围比较狭窄,仍停留在房屋、室内装潢及室内财产等传统范畴,缺乏对新保源、新需求的研究;产品综合保障能力不强,不能满足客户的个性需求;费率厘定欠合理,总体水平偏高,尤其是针对不同建筑类型、社区服务水平费率差异度不高。因此,我国家财险产品的市场和客户认同度不高,未能有效吸引客户投保。
3.家财险销售渠道有限
家财险在保险公司的众多险种当中仅是一个小险种,整体业务比重不足1%,不是公司主推的险种。以人保财险为例,2012年家财险销售渠道保费占比高于10%的仍然是直销渠道39%、个人31%和兼业19%三大渠道,专业及经纪业务合计约10%,新渠道直销为零。这就说明,兼业即银保渠道的潜能有待开发,新渠道销售局面有待破零,行之有效的新型销售渠道尚未形成。
4.家财险配套服务不够
保险公司优良的客户服务可以有效维系投保人,提高续保率,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以人保财险为例,2012年车险客户节推出的服务项目多达22项,反观家财险配套客户服务项目几乎为零;而且家财险承保户数多,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大,承保理赔时效要求高,而目前在保户出险后需要由公安、消防和气象等相关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材料,当受损财产需要评估时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损失财产技术鉴定书等做法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配套服务不足,承保理赔手续的繁琐都制约了家财险业务发展。
5.家财险宣传不够到位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有80%以上的个人和家庭不知道如何投保家财险,85%的人对家财险不熟悉;自己主动投保家财险的不足5%;而大多数投保家财险的是企业工会作为“福利”为员工购买的[2],究其原因就是保险公司对家财险宣传不够到位。家财险宣传专项宣传的缺位使保险公司丧失了将客户的保险需求转化为家财险保费的机会。
三、我国家财险改变现状的对策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重视
虽然,目前我国家财险发展现状不容乐观,但发达国家的经验预示家财险未来的发展潜力巨大。我国家财险面对的是一个有着4亿户家庭的潜在市场,若以投保率30%计算,投保家庭户数将上亿户,按照每户200元测算,保费规模将超过200亿元,后续拓展空间巨大。从长远看,家财险业务因其盈利特性,办好不但会为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起到优化业务结构和提高竞争力的作用,同时,以家财险为载体,随着居民保险意识的增强,可以为意外险和责任险等其他个人分散性业务的发展提供良好基础。
为此,保险公司要有战略眼光,提高对家财险的认识,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实施差异化的考核激励机制,长期实施针对不同产品、不同渠道的专项财务考核办法,加大对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的考核力度,发挥考核导向作用,切实推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去主动关注并积极推动家财险发展,以家财险业务发展为平台真正占领未来个人市场制高点。
2.产品创新,迎合需求
细分需求,改良传统型家财险产品。认真分析本地的风险状况和客户的需求,对传统的家财险产品进行改良或称为微创新,进一步扩大家财险的承保范围和保障程度。一是取消保险标的空间限制,打破传统产品仅承保保险财产在保单载明地址房屋内遭受保险责任的损失才负赔偿惯例,把财产受损地域扩展至房屋外,如附加险中的现金盗抢可以包括房屋内及房屋外被盗抢;二是增加保险财产保障范围,开发邮票、字画、古玩、艺术品、玉器等珍贵财物受损或被盗的专项附加条款;三是进一步优化费率结构,如城市地区的居民住房可按建筑结构甚至楼层及小区安全状况等实行差异化费率;四是进一步丰富附加险条款,将场地修理费、假币、损失评估费用,玻璃及安全安装费用等纳入可选择范围,通过传统产品微创新,满足不同客户群的需求。
细分客户,试推个性化家财险方案。针对房屋租赁市场,开发针对性的出租房屋组合保险,分别从出租人和承租人角度来定制方案,保障内容包括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等风险;针对消费习惯的改变,网上交易活动的频繁,开发针对性的信用卡类组合保险,负责账户资金安全、账户盗刷风险甚至用该卡所购物品的损坏赔偿责任;针对经常出差旅行的客户,开发旅行类的家财险组合产品,保障旅行期间因航班延误、行李延误、机票退订、酒店退订等费用损失,同时保障其旅行期间的家庭财产损失。通过客户分类,提供个性化定制方案,为其提供全面的家庭风险保障。
借鉴国外,探索衍生型家财险产品。如指数联动家财险产品,是投资收益与某一经济指数保持一致变动的家财险产品,指数可为股票价格指数或房价指数等。指数联动产品能使消费者分享到指数上升所带来的好处,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可满足风险偏好家庭的投资理财需要。此类产品在欧美国家比较多,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也有非常高的要求。[3]我国有着定有所居的传统习俗,房价受全民关注,一些本土化的房价指数产品应会有一定的市场,衍生型产品未来可作为家财险的一个补充险种而存在。
3.渠道创新,打开销路
通过银保进行销售。借鉴国际的发展经验,银行保险业务经过一定的整合,它将从寿险业务跨入非寿险业务。早在1991年,荷兰的银行销售非寿险产品的比例已经达到10%。在法国,几乎所有的大型银行都设有非寿险部门[4]。银行网点多、范围广、现代化程度高、资信高,由其销售家财险可快捷有效的进入目标消费群。在产品上,可以包括储金家财险、针对银保自身抵押类业务的抵押房屋保险及其他定额的组合保险产品;在方式上,可以通过支付手续费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将储金规模作为与银行渠道资源互换提高银行日均资金量的方式,还可以通过为银行信用卡用户提供账户安全、购物保障等增值服务的方式来深化合作关系,以激发银行的积极性。
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网络营销交互性强,节省了投保人的时间和交通成本,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并可以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的销售服务,并将客户范围拓展至全国甚至全球范围,生动体现了“销售无极限”[5],简言之网销是非常适合于分散型家财险销售的渠道。在销售方式上,可以通过通讯运行商手机推送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淘宝、苏宁等设立官方旗舰店的方式,还可以通过电话和邮件以及微信方式进行;在销售产品上,主推菜单式的产品组合方式,由客户针对自身风险进行自主选择投保,引导和释放家财险的网络保险需求。
通过险种联动进行销售。根据经验,保险公司或人开发新客户的成本要高于对现有客户进行交叉销售的成本,客户购买某家庭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越多,流失的可能性就越少,有关数据表明,购买两种产品的客户的流失率为55%,而拥有4个或更多产品或服务的流失率几乎为零。为此,可以借助险种联动,发挥财险公司内部营销员力量,在其拓展或维护车险、企财险甚至其他险种时,顺带推介家财险产品,如销售物业责任险时销售家财险、销售航空意外险时销售航空延误保险,等等;另外,还可以借助交叉销售,也就是借助保险集团内部的产寿险子公司,整合内部资源,加大交叉销售力度,借助寿险公司庞大的销售队伍,将其打造成家财险销售队伍,使家财险产品与寿险产品形成互补关系,为寿险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通过行业中介进行销售。可以将其他服务行业的专业销售队伍培育成家财险的某类单一产品的独特销售队伍,可以利用房屋中介专推针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家财险;可以利用装修公司或者大型家具城来专推装修家财险;可以利用商场超市、甚至燃气、电力等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上门直面客户的便利条件来销售家财险。
4.服务创新提高粘性
在服务流程上,如开通微信二维码投保,取消理赔时提供暴雨等事故证明及盗抢3个月或90天侦查期等,简化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尽最大可能方便客户。在服务内容上,如为投保高保额的现金、金银珠宝的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为投保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的客户提供管道疏通服务,为集体投保客户提供家庭风险管理咨询,甚至为城区家庭提供开锁、清洁、维修等各类家政服务。在服务方式上,可以采取发放配套服务券、服务卡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对承诺的服务项目进行定额、定时、定量的费用补贴的方式。在操作方式上,保险公司可以发挥自身优势,以“便捷性、稀缺性、实用性”为标准,采购家庭类公共服务供应商的服务资源,提高公共资源的整合掌控能力,使保险公司与中间部门之间由传统的简单委托关系升级为资源共享、深度合作关系,实现资源换资源、服务换服务,为客户提供可定制的个性化家庭保障服务,提升家庭客户的忠诚度和粘性。
5.宣传创新培育市场
通过宣传增加居民对家财险的了解,让居民意识到家庭财产风险的存在,觉得购买家财险是必要的。宣传推广的手段应多样化,可以抓住2010年上海静安区火灾、2012年7·21北京特大暴雨或居民小区发生盗抢等灾害事件,进行家财险事件营销,激发周边家庭的短期购买欲;还可以在新产品正式推出前以召开新闻媒体会等方式激发客户的兴趣,在集中推广期利用电视电台、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密集式宣传报道;可以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开办家财险知识讲座、张贴宣传海报;可以在闹市区、超市等人群集聚的地方开展宣传活动,派发宣传手册、宣传折页;可以在大灾现场召开理赔现场会,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理赔案例;可以建立保险知识网站等,总之利用各种能够将信息传递到居民的途径进行家财险宣传,提高居民保险意识。但是居民保险意识的培育不是短期能够实现的,因此,宣传应长期进行,持之以恒,逐步渗透,真正培育好家财险消费市场。
总之,我国家财险现状的改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经营者予以高度重视,同时要加大产品、渠道、服务的创新力度,同时配套抓好宣传,一定能够实现改变家财险业务规模小、投保率低的发展现状,真正实现家财险又快又好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和.我国家庭财产保险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08(3):34
[2]王珺、张启文.我国家财险为何惨淡经营,商业经济,2012(4):116
[3]童元松.论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创新,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27
财产保全的方式篇6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而形成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经济情况、夫妻财产内容和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暴寡了其原有夫妻财产制在结构上的不足,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重构。
一国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度模式,是受该国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因素影响的。因此,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形式和内容存在多种差异。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也受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家庭职能、传统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建国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也随着《婚姻法》的修改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1950年的夫妻财产的一般共同财产制到1980年的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度到2001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这一变化体现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的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要求。同时,也顺应了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方向。
然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立法虽然比起1950年和1980年夫妻财产立法,有了很大的完善和进步,可以说在我国夫妻财产立法上第一次真正地建立了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和科学,仍有许多规定与相关的法律相冲突,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夫妻财产状况和夫妻财产的多样性变化,不能解决夫妻在财产方面产生的矛盾和解决非正常夫妻关系状况下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在总体结构和制度结构上都存在缺陷,不利于解决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实际问题和指导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司法实践活动。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重构。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结构缺陷
1.总体结构的缺陷—没有原则性的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财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专门的规定,而是一律委之于《民法通则》总的原则去调整和单纯依照婚姻家庭篇的基本原则去规范,笔者认为应建立夫妻财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之法律。从规定夫妻关系之点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定夫妻财产关系观之,其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即夫妻财产关系必须依附于夫妻人身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存在的先决条件,所以夫妻财产制具有更多的身份法性质,不同于民法中普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二,从民法和婚姻法的关系来看,夫妻财产关系和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民事法律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确认了一系列涉及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原则,同时也应注意,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普通财产与人身法律关系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比如,婚姻法所调整的是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以及由亲属人身关系派生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民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的特别限制,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权不同于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民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在于此。因此,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间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第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统领我国婚姻立法的方向,婚姻家庭立法的任何规定不得与其基本原则相违背,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的建立不仅应体现婚姻法所规定的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之外,还应体现对夫妻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夫妻之间采用何种财产制度,以及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必然涉及到对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所以,仅仅依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来对夫妻财产制的建立进行调整是不够的。第四,从国外的情况看,在以民法典为表现形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夫妻财产立法在遵循民法典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同时,还针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特点,确立适合的具体原则,以指导其立法及司法活动。而在以单行法为表现形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尹夫妻财产立法在符合民事法律总的基本规则的同时,也结合其自身的特点,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体现其具体原则的要求。所以,尽管在不同的法系和国家,法律原则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如有的在法律中明确作了规定,而有的则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其立法时,都有指导其立法工作的准绳则是相同的。我国在进行夫妻财产立法时,也应从夫妻财产制自身的特点出发,确立适合于其的基本原则。
2.制度结构缺陷—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
从夫妻财产制的制度结构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制度结构不完整。在法定夫妻财产上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关系处于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制,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的特别夫妻财产制。因此,根据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就不能解决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情况下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关系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还很薄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是自身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体的形式下,仍不能掩盖其“经济人”的本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如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或是不堪债务的负担,导致夫妻之间不得不离婚,以使对方能过上正常的生活;或是先决定离婚的一方往往采取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达到其自身目的;或是在离婚诉讼阶段,由于时间较长或者有可能反复起诉,此时对方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救济;或者是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分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在此期间诚实劳动一方获得的财产被分割,影响了其另一方的生产工作积极性;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当夫妻一方个人破产时,另一方的债权人的债权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如果设置一种夫妻关系处于非常态下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在夫妻一方破产时,准许另一方的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请求人民法院通过适用这种制度的诉讼程序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分割其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由于取证及法律规定的疏漏,上述等情况出现时,对方或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和切实的保护。这就反映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在制度结构上的固有缺陷。因此实有必要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总体结构和制度结构进行重构。
二、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重构
1.在总体结构上增设原则性的规定
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有助于我们对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具有提纲挚领的作用。夫妻之间因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特殊财产关系,具有本身独特的性质,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来进行规范,以指导夫妻财产立法、司法和有关的民事活动,而不能一味地依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规范;确立适合于其的基本原则,能指导立法者选择正确的夫妻财产制度,能为司法者作出正确的司法判决提供法律依据,能为当事人进行有关的民事活动提供行为指导。夫妻财产的基本原则的精神贯穿夫妻财产立法和司法的始终,从而为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提供立法的方向,最大限度地保护夫妻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有助于婚姻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制的具体条文的理解,能为夫妻双方选择实行何种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时提供法律指导。因此,我国在进行夫妻财产立法时,应从夫妻财产制自身的特点出发,确立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指导我国的夫妻财产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笔者认为,在进行夫妻财产立法时,我们有必要考虑增设以下原则:
(1)维护夫妻关系的伦理性,促进男女平等。马克思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黑格尔也认为,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因此,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具有伦理性。这就决定了因主体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这是夫妻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财产关系的本质区别。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为物质生活、性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共同体,夫妻财产是婚姻共同体的物质保障。所以维护婚姻的伦理性,是制定夫妻财产法应予考虑的首要原则,当然更是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应该考虑的首要原则。
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涵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因而,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上,追求夫妻关系的平等既是社会正义的要求,也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当代各国的立法理念。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立法上的男女平等,是婚姻伦理性的衍生,指立法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身体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2)保护交易的安全。夫妻财产制直接制约着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在民事法领域,交易安全包括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二方面。静的安全是指对本来享有的利益,由法律加以保护,不容他人任意夺取;动的安全是指对取得利益的合法活动加以保护冈。“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现代民法不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之时,现代民法优先保护的是交易安全。”阎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现代民法注重交易安全维护的理念也必然在其夫妻财产关系中得到体现,因为正如林秀雄先生所言:“夫妻财产制本来是规范夫妻内部之财产关系,但近代以来,由于资本社会的发达,交易趋于频繁,若夫妻中之一人与第三人为交易时,则涉及夫妻与第三人间之财产关系,亦即,制定夫妻财产制时,不仅须注意夫妻内部之平等,尚须顾及交易之安全。因此,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立法中,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也是设立夫妻财产制时应予考虑的目标。而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实质上是对交易活动中善意无过失者利益的保护。为了体现法律的这一保护精神,世界各国有关夫妻财产的立法在最有可能影响交易安全的领域,即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对夫妻财产协议的订立、变更和废止等都有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规定,并对其将要产生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我国夫妻财产立法中有必要明确该原则,以指导我国的夫妻财产立法。
(3)兼顾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法通过对人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来分配和协调各种利益。如前所述,婚姻具有伦理性,男女双方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具有伦理性,其与一般的民事财产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婚姻及其所产生的家庭的保障功能和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是夫妻财产制,特别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首要功能。但是,我们在看到夫妻财产制的公法功能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私法属性。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它毕竟是民事财产关系的一种,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法,对其主体的财产权利仍然应该予以重视和保护。因此在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时,应采取社会本位为主、个人本位为辅的立法原则,既要重视夫妻财产关系与民事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又不能忽视其与其他民财产关系的共性。在夫妻财产制创制的过程中,既需要尊重公民个体对其财产的权利,给予其行使财产权利的自由,也需要注意协调与社会的关系,兼顾到社会的利益。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立法的这一原则。
2.在制度结构上增设非常法定对产制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而形成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的“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其中特有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例外,同时与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并存。它们三者之间各自独立,互相配合,构成了新型的、完善的和科学的普通夫妻财产制,以满足公民在正常情况下的各种生产生活需求。但是,如果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夫或妻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改变原来的共同财产制而又协商不成时,或者即使没有什么原因,一方确实希望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等等。而上述几种财产制就不能解决这类间题。因此,有必要设计一种合理的制度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适应实际生活中的复杂情况,这种制度就是非常法定财产制,此制度在我国的台湾地区、瑞士婚姻法以及法国和德国的立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财产制,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以法定或约定而设立的共同财产制而最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一项财产制度,其实际后果是改变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设计这制度是为了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以此来维护当事人、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保障。因此我国应建立由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四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具体表示为:
其中就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作简要探讨,主要就非常法定财产制进行探讨:
(1)法定财产制,继续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但采用限制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即以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基本模式,将某些婚后所得的财产作除外规定,对“婚后所得共同”加以限制。同时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中明显具有人身性和体现个人价值以及其他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个人特有财产的形式规定为个人所有。这样限制的婚后所得共同制,能体现夫妻之间的本质特征,对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增进夫妻感情和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又能体现、尊重和实现个人的价值,彻底保护个人的权利,尊重个人的意愿。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笔者认为就是限制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只是某些规定具有不合理性,比如将婚后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规定为共同财产,就与继承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其次,对于特有财产没有对婚前的特有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擎息和各类比赛的奖金、奖品等的归属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我国法定财产制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此不再讨论。
(2)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财产契约的形式决定婚姻财产关系的财产制度。在确认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国家中,大都规定了允许约定的范围、程序和效力及限制事由。如瑞士民法规定:“缔结夫妻财产契约,就采用本法所规定的财产制的一种。”(包括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等)又如德国民法规定:“夫妻财产制不得参照已失效的法律和外国的法律确定之。”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也规定了约定的时间、范围和效力。但是,笔者认为,为确保约定财产制的具体施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的稳定,应当对之进行完善。我国现行夫妻约定约定财产制存在诸如:没有明确约定的具体时间、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成立的条件、夫妻财产约定没有程序性规定和缺乏公信力缺乏约定的无效、变更和撤销的缺陷,应对之进行相应的完善,使之更具实际操作性。总之约定财产制,不但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而且更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状况,有利于稳定家庭,实现男女平等。
(3)非常法定财产制。对于如何设置我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来设置适合我国婚姻家庭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非常财产制度,因此,此制度至少应包括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1)关于申请人的资格。确定申请人的资格,就是确定谁拥有申请权。依据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丈夫、妻子和任何一方的债权人拥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权利。其原因在于,丈夫或妻子都有可能无正当理由干涉对方的生活方式、损害对方的权利,而债权人相对夫妻家庭来说,更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只有赋予他以申请权,才能真正保护其债权。
2)适用非常财产制的程序和方式。适用非常财产制,必须经由当事人自己申请而发动,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理,如果双方对此没有争议的,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准许的宣告,如双方有争议,则应以判决的方式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宣告。一旦作出准许的裁定或判决,自宣告确定生效之日始发生分割财产和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效力。
3)审理的内容。人民法院虽然依当事人的申请发动分割审理程序,但是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夫妻各方可能隐瞒实际财产而虚假申报,以致于损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因而法官不应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为审判的主导性资料,还应当以职权主动和积极地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并可请求当事人的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银行和亲属朋友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协助调查,切实查清各方的实际财产数额,避免漏查、少查。
4)提出申请的法定事由。由于非常财产制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因而,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受案的法定事由并据此开始审理工作。根据其他国家对之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些事由起码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双方财产的;夫妻双方分居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为一年);一方受虐待、遭遗弃的;夫妻一方破产时另一方的债权人申请要求分割财产的;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的;一方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有正当理由处分财产另一方无理拒绝的;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管理的财产的;夫妻一方有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行为的。出现了上述事由时,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受理。
5)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效力。适用非常财产制,即发生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和适用分别财产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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