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总结(6篇)

daniel 0 2025-01-07

母婴保健总结篇1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给予扶持。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计划生育、劳动、民政、财政、计划等部门以及妇联、工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和许可,具体承担相应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六条母婴保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保健与临床治疗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保健院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第八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分别设有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有婚前健康教育宣传室;

(三)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医师。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经许可的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的名单,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准备结婚的当事人,到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对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提出医学意见,并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医师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对已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的,应当予以注明。

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疾病,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第十二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三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服务内容,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生殖健康和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并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过致畸物质的孕妇给予医学指导。

第十五条经产前检查,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年龄超过35周岁;

(二)羊水过多或者过少;

(三)胎儿发育异常;

(四)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婴儿先天性缺陷的物质;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怀疑胎儿患有与性别有关的疾病确需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由县级以上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意见,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生育过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对确诊患医学上认为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医疗保健机构应提出医学意见。

第十八条孕妇应当住院分娩。住院分娩有困难的,应当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人员按照操作规程接生。

高危孕产妇应当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出具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接生的,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孕产妇死亡、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围产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的保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儿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对新生儿进行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二)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对高危、体弱者应当重点监护;

(三)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和预防接种;

(四)推行母乳喂养,提供有关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等科学育儿知识;

(五)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

(六)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

(七)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健内容。

第二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从事保育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患有传染病的,禁止从事儿童保育工作。

第五章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临床经验和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结果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实行自治区、市(行署)、县(区)三级鉴定制度。自治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八条技术鉴定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鉴定结论通知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二十九条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必须有5名以上单数成员参加。凡与申请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鉴定结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人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所有与鉴定有关的材料和鉴定结论原件应立卷存档。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组织开展母婴保健的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

(三)制定当地母婴保健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及管理措施;

(四)审查批准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

母婴保健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现职从事母婴保健管理工作或业务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中聘任,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从事《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

(一)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执业许可证;

(二)对从事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颁发执业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一)对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培训、考核,颁发合格证书;

(二)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由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培训、考核,颁发合格证书;

(三)对从事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及家庭接生的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培训、考核,颁发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执业许可证和合格证书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母婴保健和母婴保健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执业许可证和合格证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以及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一)出具虚假医学证明造成当事人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第三十九条拒报、谎报、隐瞒、伪造以及涂改孕产女死亡、儿童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直接责任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不属于本办法的调整范围。

母婴保健总结篇2

【关键词】产后访视;母婴保健;健康指导

产后访视是围生期保健的重要部分,直接关系到产妇康复和新生儿的健康成长[1]。为了更加主动地实施母婴保健措施,让每位产妇充分了解产褥期康复的生理过程,同时及时得到产妇的反馈信息,以更好地为母婴服务,降低母婴疾病发生率,促进母婴健康,提高母婴生存质量。作者对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王秀卫生院所辖区域内172例产妇及172例新生儿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的健康状况和新生儿各项体征的变化,给予必要的健康指导,取得了较满意效果。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本院辖区内自2009年6月至2012年6月共访视产妇172例,新生儿172例。其中产妇年龄19~41岁,初产妇129例,经产妇43例,自然分娩79例,剖宫产93例,孕周<37周12例,孕周>37周160例,早产儿2例,足月产160例,低体质量儿1例,巨大儿9例。

1.2方法按照苏州市妇幼保健规范要求,自然分娩者于产妇出院后2~3d、产后14、28d;剖宫产者于产妇出院后2~3d、产后18、28d通知产妇及婴儿来院复查。产后随访的目的是指导产妇合理的饮食和生活习惯,指导产后母乳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的要点,对本院不能解决的,可转至上级医院。

1.3访视内容

1.3.1产妇健康状况了解产妇健康状况,包括:血压体温和体质量、检查溢乳情况、检查子宫恢复情况、顺产并行会阴侧切的产妇检查会阴伤口愈合情况、观察有无恶露及性状,提供合理的母乳喂养指导。并及时发现与治疗乳腺炎,会阴切口感染及产后抑郁症等。接受母婴健康状况的咨询及处理,指导母亲及其家属做新生儿抚触、按摩。访视的同时,告知其预防接种的时间、并预约产妇42d做产后检查。

1.3.2婴儿方面情况观察新生儿的一般情况,包括皮肤颜色,呼吸节律,吸吮能力,脐带清洁度,测体温体质量,检查有无贫血,黄疸,臀部有无尿疹等。指导小儿护理及科学喂养知识,做好呼吸道及肠道感染的预防。每次访问完毕,都要填写访问记录,发现新生儿疾病要早诊断,早治疗,以免病情加重。重病患儿要及时住院治疗。

1.3.3建立产后随访专线建立专门的产后随访专线电话,定期和产妇联系询问产后恢复及婴儿健康情况,如有问题及时来院就诊。

2结果

接受产后访视的172名产妇血压,体温均正常,2例并发乳腺炎、1例会阴切口感染经抗感染治疗后治愈,子宫收缩均良好,无异常溢乳或血乳,5例母乳汁分泌不足者通过产后合理饮食指导,亦进行了纯母乳喂养,纯母乳喂养率达到92%以上,阴道均无恶露产生,2例轻度产后抑郁症,经心理疏导后症状好转;新生儿方面,生命体征均平稳,2例轻度黄疸经治疗后好转,5例脐带清洁度欠佳予局部消毒处理,3例尿疹进行正确的局部护理指导后改善,全部患儿无一例出现呼吸道及肠道感染。

3讨论

3.1社区产后访视是孕期和住院分娩服务向社区的延续[2]。产妇在产褥期和婴儿在新生儿期均处于特殊的生理、心理状态期,是妇幼保健期重点的服务对象。产后访视提高了产妇的自护能力[3],产后访视对产妇和新生儿的居住环境、衣着、膳食营养、母乳喂养、产妇自身保健、避孕节育知识、新生儿护理等进行指导和具体处理,实现了服务观念积极主动、服务方式系统连续、服务内容综合细致,以满足孕产妇的基本保健需求,从而保护产妇及新生儿的健康,提高母婴生活质量[4]。产后保健对于母亲的健康和生存至关重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对健康的需求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产妇开始关注自己的健康问题与生活质量。以往传统的方法给产妇带来一些误导,如产后不开窗、不下床、盛夏季节不开空调和电风扇,产妇不能洗澡、不能梳头、饮食诸多忌口等,直接危害产妇的身体健康。开展产后访视,讲明产褥期身体的生理变化,开窗通风以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新鲜;嘱产妇产后24h后起床活动,并且逐日增加活动范围,做产后体操,以促进子宫恢复,恢复体力,使腹壁及盆底肌肉紧张度恢复,同时注意个人卫生,主张洗淋浴。饮食多样化并且营养丰富,多食新鲜蔬菜及水果,以促进产妇的身体健康。大量的研究表明:母乳成分最适合婴儿尤其是新生儿的消化、吸收能力和代谢能力,母乳中的蛋白质、脂肪、钙、磷等营养成分最适合婴儿早期的营养需要,且母乳中所含的大量免疫物质增加了婴儿抵抗感染的能力,从而促进小儿的生长发育。但是,许多母亲因产后食欲差、发育欠佳、疾病、休息不好等原因不能坚持母乳喂养。实验证明[5],加强产后访视,可使产妇及时得到母乳喂养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指导,克服自身条件(如平坦、凹陷等)导致的喂养困难,以及认为乳汁清淡,担心婴儿吃不饱等心理障碍;纠正错误的喂养姿势,掌握正确的喂养技巧,减少乳腺肿胀及皲裂的发生;树立母乳喂养的信心,从而有效地提高婴儿纯母乳喂养率[6]。本研究亦表明,加强社区产后访视,坚持母乳喂养,母乳喂养明显提高,有效地促进了母婴健康。产后访视及系统儿童保健过程中,积极宣传育儿知识,坚持母乳喂养,及时添加辅食及补充钙剂,指导婴儿沐浴和脐部护理,指导智力潜能开发等一系列措施,促进婴儿体格发育及智能发育,有效地防止了新生儿脐炎、佝偻病、消化不良等常见病的发生。

3.2产褥期健康教育是产后访视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到产妇及家属的健康行为,关系到母婴的身心健康。在产后访视过程中,不断发现和总结影响产后母婴健康的问题,及时制定全面性、专业性、可行性的健康教育内容,为产褥期保健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乐杰.妇产科学.第六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

[2]彭淑梅,曾静,陈以荣.社区产后访视对母婴健康水平的影响.实用全科医学,2007,3(5):245.

[3]张艳玲,隋凤湖.产后访视在产褥期健康教育中的作用.中国社区医师,2010,13:376.

[4]刘玲,李佳红,崔娟.产后访视的一点体会.哈尔滨医药,2005,25(2):47.

母婴保健总结篇3

第一条、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体系,扶持贫困地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物质帮助、经费等必要的条件,推行和健全妇幼保健保偿制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计划、财政、民政、计划生育、教育、物价、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母婴保健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母婴保健工作。

第四条、全社会都要重视母婴保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二章、婚前医学检查

第五条、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承担(以下统称婚前医学检查机构)。

对交通不便地区的婚前医学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有条件的卫生院为基地,由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组织定期巡回服务,或者长期定点服务。

婚前医学检查的项目、内容、标准、程序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涉外、涉港澳台婚姻当事人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七条、男女双方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以上证明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依据之一。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印制。

第八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应当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指导意见;对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提出不宜生育的医学指导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当将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情况,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婚前医学检查的收费标准,并制定对边远贫困地区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予以减免的办法。

在婚前医学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按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为育龄妇女、孕产妇及胎婴儿提供下列保健服务:

(一)孕产期卫生保健、孕育健康后代的咨询指导和医学教育;

(二)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和高危因素筛查;

(三)专案管理、重点监护高危孕产妇;

(四)监测、监护胎儿生长发育;

(五)按操作规程接产和处理新生儿,推行新生儿复苏技术;

(六)进行定期产后访视和产后四十二天健康检查;

(七)指导母乳喂养;

(八)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孕妇应当到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保健卡(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将流动人口和贫困家族的孕产妇列入系统保健管理的范围。

孕产妇应当住院分娩。但交通不便地区的正常孕产妇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应当由取得《家族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乡(镇)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住院分娩的必要条件和良好的服务。高危孕产妇应当在医疗条件较好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十二条、孕妇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有畸形可能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物质的;

(四)曾分娩过严重先天性缺陷儿的;

(五)出生过某种遗传病患儿或者夫妇一方患有严重遗传病的;

(六)年龄超过三十五周岁的;

(七)其他医学上认为需要产前诊断的。

第十三条、经婚前医学检查或者产前诊断认为不宜生育的,免费接受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服务。所需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排。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家族接生员应当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出具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印制的《接生证明》。新生儿的监护人持《接生证明》,到指定乡(镇)卫生院换取《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申报户口的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制定。

第四章、婴幼儿保健

第十五条、全社会应当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创建爱婴医院活动。

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宣传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以下婴幼儿保健服务:

(一)科学育儿、母乳喂养、合理营养和防范意外事故的指导;

(二)建立婴幼儿保健卡(册),访视新生儿;

(三)定期对婴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实行体弱儿专案管理;

(四)按时为婴幼儿预防接种;

(五)开展婴幼儿口腔、眼睛、耳及心理发育等保健;

(六)防治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

第十七条、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单位负责新生儿疾病的筛查、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

第十八条、婴幼儿监护人应当及时到当地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建立婴幼儿保健卡(册),并送婴幼儿到当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定期的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指导。

托儿所、幼儿园对入托、入园的婴幼儿应当查验和保管保健卡(册),配合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婴幼儿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九条、推行婴幼儿早期教育和智能开发。卫生、教育部门应当开展宣传、教育和育儿知识指导。

鼓励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和智能开发科学研究。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下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当报批,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范围内开展专项技术服务:

(一)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业务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开展对婚前医学检查或者产前诊断认为不宜生育者实行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业务的,应当报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开展助产技术业务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并领取《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专项技术服务。

在交通不便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方可从事家庭接生业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健全母婴保健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母婴保健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男女双方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果、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持有异议的,由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出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母婴保健人员,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下列罚款:

(一)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运用实验室手段对新生儿进行检测,从中发现导致儿童体格发育和智力发育障碍的先天性、遗传性内分泌及代谢缺陷性疾病,以达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的目的。

母婴保健总结篇4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母婴保健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和医疗保健服务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母婴保健卫生知识。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发展全市母婴保健事业。

本市扶持边远山区的母婴保健工作。

本市鼓励实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妇联、工会等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六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到区、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婚检单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婚检单位的名单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病例,应当转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

第七条婚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不得随意增减婚检项目。

第八条婚检单位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者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写明医学意见。

第九条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在边远山区开展婚前巡回保健服务。

第十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必须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不宜生育的,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除执行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围产保健档案;

(二)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

(三)定期产后访视。

边远山区的乡、镇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妇提供住院分娩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严禁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认为医学上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对新出生的婴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盖有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孕产妇死亡和婴儿、围产儿死亡统计报告制度,并做好孕产妇、围产儿的死亡评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出生和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接触致畸物质的已婚未孕或者怀孕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定期检查身体。

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其检查结果或者职业病防治机构对有害作业场所致畸物质的监测报告,提出孕前和孕期的医学指导意见。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学指导意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禁忌范围以外的劳动。

第十六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必须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对前款规定的医学检查,应当出具诊断证明,并书面通知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十七条提倡母乳喂养。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婴儿的母乳喂养率。

各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乳母禁忌的有害作业,并按照规定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条件。

第十八条新生儿出院或者出生后一周内,抚养人必须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登记;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制度。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儿童保健工作常规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对婴儿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并提供有关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等科学育儿的知识。

第二十条本市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并对医疗保健机构的取样、送检进行质量监控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婴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并提供眼、耳、口腔保健服务和与促进婴儿神经、精神发育相关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从事看护婴儿职业的人员,必须每年到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检查身体,领取健康合格证。

第五章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果、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区、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向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与鉴定有关的材料。鉴定收费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将鉴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必须由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对鉴定委员会成员提出的与鉴定结论不同的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鉴定结论应当有参加鉴定的委员签名,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鉴定材料和鉴定结论原件必须立卷存档,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市实行母婴保健监督员和检查员制度。

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设监督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监督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任命。

医疗保健单位设母婴保健检查员,协助监督员做好母婴保健检查工作。检查员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任命。

第二十九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母婴保健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所承担的任务配备专职母婴保健业务人员。村民委员会配备兼职母婴保健人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单位,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领取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

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必须经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家庭接生工作的个人,必须领取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的质量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七章经费

第三十二条边远山区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交费确有困难的,其检查费用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其费用由劳保医疗或者公费医疗负担;不享受劳保医疗或者公费医疗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十四条乡、镇医疗保健机构的母婴保健业务人员的收入,不低于所在医疗保健机构临床医务人员的平均水平。

村民委员会应当合理解决村母婴保健人员的补贴、奖励和待遇,村民委员会解决确有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母婴保健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研究推广母婴保健先进实用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知识和宣传教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从事母婴保健工作20年以上并尽职尽责的。

第三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开展母婴保健工作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有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婚姻登记管理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母婴保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母婴保健总结篇5

在市卫生局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一年来我院妇幼卫生工作围绕“两法一例”,努力抓好妇幼两个系统管理,进一步巩固爱婴医院成果,取得较好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坚持政治思想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医院管理年活动为契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努力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产科质量

提高产科工作质量,是保障医疗安全,降低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率的重要途径,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加强业务学习,完善各项业务制度,加强产科各类手术操作规程,每周组织业务学习两次,每月医护人员写业务学习文摘卡不少于4篇交院质控办考评。

三)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

我们采取了多种形式在全院范围学习《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率100%。并在产科门诊和爱婴区设置母婴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专栏。

四)积极开展妇幼两个系统管理

1)加强孕、产妇的系统管理。今年前来我院分娩的产妇共460人、系统管理460人、系统管理率100%、产后访视460人、访视率100%。加强高危妊娠的管理,今年共有高危孕产妇62人,全部进行了管理,监测和追踪,并实行产前产后一次性收费制度。为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的合格率,把保健手册的填写纳入质量检查,严格控制错漏和不规范现象。

2)继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争取患者的理解和支持,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并认真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一年来在我院分娩的活婴有463人,访视463人,访视率100%。

3)积极做好母乳喂养知识的宣传工作。对孕产妇进行耐心宣教,讲授孕期,产褥期保健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并对孕产妇进行测试。共宣教460人,宣教率100%、测试合格率100%。

4)对来我院产检的孕产妇发放孕期保健知识,母乳喂养知识宣传手册,在门诊候诊区和病房设有健康宣传专栏,宣传妇幼保健知识,每季度换一次,今年共开办四期。在院内设有母乳喂养热线电话,在门诊设有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正确解答母乳喂养知识的咨询。

5)建立健全的妇幼各项原始登记和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工作,按时完成国家,省级报表的上报工作,做到完整、准确、及时。

6)不断完善爱婴医院工作。全院医务人员经常为孕产妇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并提供母乳喂养的帮助和指导,成功实施我院促进母乳喂养的十点措施。具体做法如下:对全院工作人员实行每年3小时复训,重点科室人员每年实行两次3小时强化复训,新上岗人员实行岗前培训18小时,并定期组织考核,使爱婴医院成果不断完善和巩固。

母婴保健总结篇6

目的探讨传染病医院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工作模式。方法对110例艾滋病病毒(HIV)感染的孕妇经过充分咨询后自愿选择妊娠结局,对选择终止妊娠者提供安全的人工流产服务;选择生育的孕妇由艾滋病科负责予规范的抗病毒治疗;由产科负责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及新生儿相关处理,产后42天母婴转艾滋病科管理,婴儿同时转儿童保健科进行常规体检、生长发育监测、指导计划免疫和进行HIV抗体检测。结果92例产妇中有82.61%进行全程的抗病毒治疗,其余病例选择产时产后或产后预防方案,总体服药依从性良好,有26例年满18月龄以上婴儿HIV抗体检测全部阴性,其余婴儿在随访中。结论以抗病毒治疗为主的综合措施可以有效预防HIV母婴传播,规范化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是HIV母婴阻断是否成功的关键,预防HIV母婴传播工作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通过多学科、多部门的良好合作可以达到对HIV感染孕产妇的最佳管理和预防HIV母婴传播的最佳效果。

【关键词】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疾病传播垂直抗病毒药综合预防

目前,我国艾滋病疫情处于总体低流行、特定人群和局部地区高流行的态势,女性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和母婴传播的比例明显增加。尽管国外成功经验显示采取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为主、结合安全分娩和人工喂养等综合措施可明显降低HIV母婴传播率,但仍未能完全阻断其传播。我院属传染病医院,现将我院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模式分析如下。

1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

我院2005年1月~2008年10月收治来自广西部分地区的HIV感染的孕产妇110例,其中3例是孕期在我院产科门诊行HIV抗体初筛,结果待复查,其余孕产妇在首诊医疗机构行HIV抗体初筛,结果待复查,全部病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免疫印迹试验(WesternBlotting,WB),结果阳性后确诊HIV感染。确认感染时间:孕前15例,孕早期2例,中期50例,晚期33例,产时初筛阳性产后确认10例,晚孕确诊及产时发现共43例,占39.09%。

1.2知情选择妊娠结局

对HIV感染孕妇及配偶/性伴提供咨询和健康教育,使孕妇及家人充分了解HIV感染对本人及HIV可通过母婴传播的危害、了解预防HIV母婴传播的知识和干预措施,以及告知干预成功或失败后抚养孩子所面临的压力和风险。经过反复咨询,结合自身具体情况自愿选择生育或终止妊娠。但孕晚期以后发现感染者已失去终止妊娠的机会只有选择生育。

1.3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应用

预防HIV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治疗的原则包括:针对HIV感染进行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降低母婴传播;同时权衡抗病毒药物对孕产妇、胎儿及新生儿的影响[1]。经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咨询,充分了解抗病毒治疗益处和不良反应,并进行抗病毒治疗的依从性教育,让她们作出抗病毒治疗的相关决定。除孕38周后或产时才发现HIV感染者在产科进行咨询及选择产时产后或产后预防方案外,其余孕妇转介到我院艾滋病科,由专职医师负责予接受抗病毒前咨询、评估、依从性教育、抗病毒治疗及监测药物的不良反应等。另有部分孕妇在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进行抗病毒治疗,转介到我院孕期保健和分娩。

1.4产科干预

1.4.1孕期特需保健

HIV感染孕妇孕期除常规孕期保健监测外,还有特需的保健服务内容。需了解与HIV感染相关的病史如感染途径、感染时间,根据有无相关临床症状、有无机会性感染、CD4+T淋巴细胞水平进行评估,判断HIV感染的分期。了解抗病毒治疗情况如开始治疗的时间、用药方案、服药的依从性及药物的不良反应等;了解既往孕产史有无孕期并发症、分娩情况、有无应用抗病毒药物及其子女有无HIV母婴传播;HIV感染的孕妇贫血很常见,除妊娠生理性贫血、CD4+T淋巴细胞较低的患者合并感染可能导致贫血外,预防HIV母婴传播首选抗病毒药物齐多夫定(AZT),常见的副作用是严重的贫血,孕期定期监测Hb或Hct。如果Hb或Hct较基线值下降>25%或Hb

对于选择终止妊娠的HIV感染孕妇,提供安全的人工流产服务,并给予有效的避孕方法指导,提供HIV感染后续的监测、治疗、特殊心理支持及综合关怀服务。

1.4.2安全分娩

1.4.2.1阴道分娩

阴道分娩产程处理总原则是避免产科损伤性操作,主要是指会阴侧切术、胎吸或产钳助产等。尽量缩短产程、避免强宫缩、注意保护会阴防止会阴裂伤、缩短胎膜早破时间。分娩前行产道清洗,减少产道分泌液的HIV病毒含量,降低胎儿通过产道时的感染机会。孕妇通过充分抗病毒治疗,病毒载量

1.4.2.2剖宫产分娩

目前认为择期剖宫产可降低母婴传播机会,在有条件地区可以选择择期剖宫产终止妊娠。一般择期剖宫产的时机选择在妊娠38周。临产后、胎膜早破后或者孕妇病毒载量

1.4.2.3新生儿的产科相关处理

新生儿在出生后应尽量减少与母亲血液和体液接触的机会,接产过程特别是清理呼吸道时减少损伤,处理脐带后尽快流动水淋浴减少感染机会[3],并尽快喂服抗病毒药,为避免呕吐,喂药在两次喂奶间进行。

1.4.3喂养方式

人工喂养是HIV感染母亲最安全的选择,人工喂养有困难的地区在充分咨询的基础上才可选择纯母乳喂养,早期断奶十分重要,一般认为产后3~6个月,最好4个月内断奶。一定要杜绝混和喂养。

1.5产后管理

1.5.1母亲的管理

HIV感染的孕妇在产后继续服用抗病毒药物,分娩出院前由艾滋病科医生予产后的全面评估,安排停用或继续抗病毒治疗;按产后常规内容访视体检,监督抗病毒药物的服用及观察停药后的不良反应,产后6周回产科体检,了解子宫复旧情况等。同时再次到感染科进行临床评估及CD4+T淋巴细胞检测,根据CD4+T淋巴细胞水平决定是否停用抗病毒药。CD4+T淋巴细胞350/mm3则按安全方式停药[2]。外地患者于产后42天转介给当地HIV感染管理系统及保健机构。

1.5.2婴儿的管理

与儿童保健科协作继续指导人工喂养、常规体检、生长发育监测和预防接种,监督服用抗病毒药至疗程结束。根据WHO建议:生后4~6周不能除外HIV感染的婴儿开始口服复方新诺明预防耶氏肺孢子菌肺炎(PCP)的治疗,直到除外HIV感染。

1.5.3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对HIV感染母亲所分娩的婴儿预防相关传染病同样重要,应当监测儿童有无艾滋病临床症状、CD4+T淋巴细胞水平,科学指导计划免疫,HIV感染儿童不宜使用活疫苗,未完成预防接种的婴儿进行保护性隔离,待除外HIV感染后尽快补种疫苗;新生儿常规接种乙肝疫苗,母亲合并HBV感染婴儿也应按常规注射HBIG予被动免疫。新生儿在无免疫抑制的情况下(CD4+T细胞百分比≥25%)接种卡介苗,无条件检测CD4+T细胞者如母亲抗病毒治疗满8周,新生儿无艾滋病临床表现(肝脾、淋巴结肿大、间质性肺炎等)也予接种卡介苗。

1.5.4婴儿HIV抗体检测

第一次检测于出生后12个月进行,第二次检测于出生后18个月进行。出生后12个月进行第一次HIV抗体初筛检测,结果阴性者,应用另一种试剂再次检测,结果仍然阴性者,可除外HIV感染。第一次检测结果待复查者,需要在出生后18个月进行第二次HIV抗体检测,结果阴性者,应用另一种试剂再次检测,结果仍然阴性者,可除外HIV感染。结果待复查者,需做确认试验[4]。确认试验阴性者,除外HIV感染,确认试验阳性者,纳入儿童艾滋病综合防治系统。

2结果

2.1生育情况

110例HIV感染孕产妇有18例选择孕中期引产终止妊娠,终止妊娠率为16.36%;有92例选择生育(其中包括孕晚期确认HIV感染33例,产时初筛HIV抗体阳性产后确认10例),生育率为86.64%。

2.2抗病毒治疗情况

92例孕产妇有76例(82.61%)全程抗病毒治疗,治疗方案为二联或三联药物。因部分产妇临产前及产时HIV初筛阳性,产时或产后方确诊HIV感染,并有数例产妇转入我院时已临产,2例产妇宫口近开全,故有7例选择产时产后预防方案、9例选择产后预防方案(仅新生儿用药)。有6例孕前确诊AIDS已抗病毒治疗者于孕早期用NVP替换EFV,有7例孕妇因贫血用d4T替代AZT,无因药物不良反应需停药病例。76例全程抗病毒治疗孕妇有1例漏服药3次,服药依从性95%,75例孕妇服药依从性100%,总体孕妇药物依从性良好。

2.3孕期保健情况及分娩方式

110例孕产妇根据CD4+T淋巴细胞

92例产妇剖宫产83例,剖宫产率为90.22%,阴道分娩9例,阴道分娩率为9.78%。阴道分娩组仅有2例是经抗病毒治疗后病毒载量

2.4阻断效果

92例产妇,活产婴儿93例(1例双胎),有8名婴儿失访,失访率为8.70%,均为2005年及2006年初出生(包括6例仅婴儿用药者),来自中越边境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及管理尚未规范化的边远地区。在访婴儿85例,其中有26例年满18月龄以上婴儿(包括3例AIDS母亲所生的婴儿),HIV抗体检测全部阴性,现阶段HIV母婴传播率为零,阻断效果满意。其余59例婴儿在随访中,待年满18月龄才能确定阻断效果。

3讨论

早期发现HIV感染的育龄妇女和孕妇是开展抗病毒治疗预防HIV母婴传播的基础,我院有16例(17.39%)产妇选择产时产后或产后方案治疗,失去了母婴阻断最佳抗病毒治疗方案实施的时机,需加强孕期保健,将预防HIV母婴传播检测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为预防HIV母婴传播,目前推荐对所有HIV阳性的孕妇进行抗病毒治疗,如何规范化使用抗病毒药物治疗是母婴阻断是否成功的关键,艾滋病的抗病毒治疗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开始抗病毒治疗时,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如药物的效力—方案的选择、为将来的治疗保留可能性、病人预期依从性、不良反应及并发的疾病及药物对胎婴儿的影响等,依从性教育是治疗前最重要的准备工作。

我院由艾滋病科专职医师负责HIV感染孕妇的规范化抗病毒治疗及与产科、保健科密切合作的工作模式,实现了在同一家医疗机构完成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和产后母婴保健及回访工作,达到了对HIV感染孕产妇及婴儿的最佳管理和预防HIV母婴传播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王临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23-44.

[2]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编写组.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M].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38-47.

  • 下一篇:电工机械基础知识(6篇)
    上一篇:工业建筑的定义(6篇)
    相关文章
    1. 读后感作文范文怎么写(整理16篇)

      15.读后感作文范文怎么写五今天,我读了一本好书,书的名字叫《一百个励志故事》。其中让我印象深刻的故事名叫《行行出状元》。这个故事主要写的是一个人,经过努力考上了状元,他..

      daniel 0 2025-01-01 14:27:00

    2. 暑假活动总结报告及范文(整理6篇)

      暑假活动总结报告及范文这次暑期活动让我收获颇丰。我不仅学到了很多新知识,还结交了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在户外探险中,我学会了如何面对困难、如何与他人合作;在科学实验中,..

      daniel 0 2025-01-01 05:19:00

    3. 小学二年级日记范文每日一(整理6篇

      小学二年级日记范文每日一篇1今天,我尝试了人生中的第一次烘焙。早上,妈妈带我去超市买了面粉、鸡蛋和糖,我们要一起做小饼干。回到家,我洗干净手,穿上了小围裙,准备开始烘焙。妈..

      daniel 0 2025-01-01 03:02:00

    4. 销售员个人工作计划范文()(整理6篇

      销售员个人工作计划范文2024一、对于老客户要经常保持联系,沟通,有时间和条件的情况下送些小礼物或宴请客户(根据个人喜好因人而异)。二、在维护老客户的同时要不断从开发新..

      daniel 0 2024-12-29 16:46:47

    5. 物业管理个人工作计划范文(整理6篇

      物业管理个人工作计划范文2024一、物业管理方面(一)积极做好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建设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daniel 0 2024-12-29 05:19:00

    6. 初一作文读后感范文(整理6篇)

      初一作文读后感范文《弟子规》原名《训蒙文》,为清朝康熙年间秀才李毓秀所作,具体列出为人子弟在家、出外、接人待物,求学应有的礼仪与规范。此书堪称是启蒙养正,教育子弟敦伦..

      daniel 0 2024-12-29 03:02:00

    7. 《卜卜猫》读后感范文(整理6篇)

      《卜卜猫》读后感范文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梦想,有些是只要努力就可以实现的梦想,有些却是异想天开的梦想。刚读完《卜卜猫》这本书,就让我感觉特别有意思。讲述的是三个小男孩的..

      daniel 0 2024-12-27 21:18:00

    8. 四年级小学生读后感范文(整理6篇)

      四年级小学生读后感范文《带路人》是我最喜欢的文章之一,我读了以后十分感动。它记述了一个动人的故事:有一天,作者要回家,半路上遇上了一场骤雨。作者把一个人撞了一下,那个人..

      daniel 0 2024-12-27 19:01:00

    9. 幼儿园大班幼儿毕业评语(整理10

      12.2023幼儿园大班幼儿毕业评语二 你是个聪明大方又可爱的小女孩。这学期你的表现很能干,能主动和老师说一些自己发生的事。你上课

      栏目名称:办公范文 0 2025-01-07

    10. 部队班级年终工作总结(收集6篇)

      部队班级年终工作总结篇1今年来,在支队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业务部门的有力指导下,我们班始终以“”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政治合格、军事过

      栏目名称:办公范文 0 202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