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解决方法(6篇)

daniel 0 2025-06-01

海洋污染解决方法篇1

【关键词】多环芳烃(PAHs);来源;内陆环境;大气

海洋环境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活空间。但由于人们对海洋的不合理开发和频繁的经济活动以及陆地各种污染物的倾倒,使海洋环境遭受破坏。其中海上运输工具的使用、海底石油的开采等,使海洋环境中有机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大大增加,它们通过海水、沉积物和海洋生物的富集作用危害海洋生态环境,通过食物链最终危及人类健康。多环芳烃(PAHs)是一类广泛存在于环境中具有致癌、致畸、致基因突变的有机污染物,中国、美国、欧盟、世界卫生组织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均将PAHs定为环境优先控制污染物加以监测和防控。本文调查了海洋环境中PAHs的浓度水平,重点分析了PAHs及来源,试图为海洋环境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1.海洋环境中PAHs浓度水平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西班牙召开的会议上明确指出,要重视海洋石油污染问题,并要求对石油污染进行研究和对污染后果的严重性进行监测。20世纪八九十年代,人们开始将石油污染同海洋生物体内PAHs的积累结合起来,至今环境工作者对海水、沉积物和生物体内PAHs的污染状况作了较为系统的评价。

1.1海水中PAHs的浓度水平

PAHs具有难溶于水的特性,在海水中的浓度较低,Ross等分析了1993~2001年间旧金山入海口18个不同地点水柱中25种PAHs的来源及时空变化,发现水中PAHs的质量浓度范围为7~120ng/L。Pandit等研究了印度的Creek港口的空气和海水中PAHs的质量浓度,发现海水中PAHs的质量浓度为84.3~377.5ng/L。Tell-iKarakoc等[6]研究发现马尔马拉海的Izmit海湾环境中PAHs的质量浓度为11.6~13.68Lg/L。PAHs在海水中的分布与其化学性质一致,低分子量的PAHs通过挥发作用进入大气环境,高分子量难挥发的PAHs由于沉积作用从大气进入表层水体中。小于3环的PAHs几乎能在2d内从水中消失,而4环以上PAHs则在水体中的最长存留时间达9d之久,最后有10%~94%的PAHs沉于水底并被沉积物所吸附,但分散剂的存在使其在水体中的滞留时间增长。

1.2海洋沉积物中PAHs的污染状况

PAHs以水体中的悬浮物和大气气溶胶为主要载体,进入海洋环境并在生物体和沉积物中富集,PAHs一旦结合在沉积物上,很难发生光化学降解或微生物氧化分解,因而累积于沉积物中。Booij等研究发现,95%的PAHs在海洋沉积物中能稳定2个月之久,且以大于4环的PAHs居多。海洋沉积物对PAHs的富集能力极强,有的海洋沉积物中PAHs的积累量是其背景值的1000倍,是同一环境中贝类富集量的5~10倍,Nakata等研究证实,海洋沉积物中的PAHs的积累量占沉积物中难降解污染物总量的97%以上。

1.3海洋生物体内PAHs的污染状况

由于PAHs具有高的脂溶性,所以易被水体中的生物吸收,海洋沉积物中的PAHs能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海洋生物体中,在海洋生物体各组织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对海岸居民及海产品食用者造成威胁。不同生活习性的海洋生物对PAHs的富集能力不同,与底泥直接接触的底栖动物对PAHs的富集能力往往强于与水体直接接触的水生生物,低营养级的生物积累PAHs的能力更强,如海蚯蚓和蟹中PAHs的富集量远远高于同一环境中生长的鱼类、乌贼和海豚体内的积累量,蚌体内PAHs的质量比是蟹体内PAHs的3~5倍,这是由于这些生物体与受PAHs污染的沉积物的接触程度不同造成的。

2.PAHs的来源分析

PAHs主要来源于天然源和人为源。人为源是海洋环境中PAHs的主要来源,包括石油开采,油轮和机动船舶正常和不正常的废物排放;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弃物、汽车尾气、化石燃料的不完全燃烧等。不同污染源产生PAHs的类型和浓度不同,对海洋环境的贡献率也不一样。因此,正确判断PAHs的来源,可以有效控制PAHs的污染,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2.1源解析方法

目前,海洋环境中的PAHs源识别技术主要有比值法、特征化合物法、多元统计法等。比值法是目前PAHs源识别的最主要方法,该方法利用PAHs中各成分如菲/蒽、荧蒽/芘[57]、荧蒽/(荧蒽+芘)[FluA/(FluA+Pyr)]、茚并[1,2,3Ocd]芘/(茚并[1,2,3Ocd]芘+苯并[ghi])In/(In+BghiP)、晕苯(Cor)/苯并[ghi](B[ghi]P)等来推断环境中PAHs的来源。Budzinski等认为石油中菲的含量比蒽高,成岩作用输入的PAHs具有菲/蒽比值高的特点,而化石燃料不完全燃烧输入的PAHs菲/蒽比值较低,菲/蒽比值小于15(或小于10)和荧蒽/芘比值大于1提示PAHs污染可能来自燃烧过程,反之则提示PAHs污染可能是化石燃料不完全燃烧输入的。Sicre等\提出当荧蒽/芘的质量浓度比值大于1时,PAHs主要来源于化石燃料燃烧,而比值小于1则指示污染来源于石油类产品的输入。芘/BaP是用以区分汽油燃烧(尾气)的,通常认为该比值小于1可归结为燃煤排放,比值介于1~6属于尾气排放。FluA/(FluA+Pyr)比值小于0.4则意味着污染来源于石油,大于0.5表明污染来源主要木柴、煤的燃烧,位于0.4与0.5之间则意味着污染源石油及其精炼产品的燃烧。In/(In+BghiP)之比小于0.2表明主要是油类排放污染,大于0.5则主要是木柴、煤燃烧污染,此间为化石燃料燃烧污染。Greenberg等提出BghiP/Cor是车辆的较好标志物,汽油、柴油燃烧后,其比值分别为1.5、2.5,而一般燃煤排放的BghiP/Cor大于1,汽车尾气中的BghiP/Cor小于1。另外,也可根据低分子量(178~202)母体PAHs/高分子量(226~302)母体PAHs之比,与烷基化PAHs/母体PAHs比值(Alky-lPAHs/Paren-tPAHs)来识别样品中PAHs的组成及有关来源的信息,如受油类排放PAHs污染的样品,具有高lky-lPAHs/Paren-tPAHs比值。

2.2污染源研究

海洋环境石油烃类污染、内陆环境污染源的输入以及大气中PAHs的干湿沉降是决定海洋环境中PAHs的种类、含量及分布特征的主要因素。

2.2.1海洋环境中石油烃类污染源输入

石油烃类污染主要来源于石油的开采、炼制、储运、使用和加工过程,海洋石油污染物主要是由沿岸城市工业和生活污水排放、航道排污以及船舶油漏等造成的。据统计,每年通过各种渠道泄入海洋的石油和石油产品,约占全世界石油总产量的0.5%。倾注到海洋的石油量达200万~1000万t,由于航运而排入海洋的石油污染物达160万~200万t,其中1/3左右是油轮在海上发生事故导致石油泄漏造成的,有些沿海地区海水含油量已超过规定的海水水质标准的2~8倍。石油类污染对水质和水生生物危害很大,漂浮在水面上的油类可迅速扩散,形成油膜,阻碍水面与空气接触,使水中溶解氧减少,导致水生生物因缺氧而死亡。油类不仅含有低环的PAHs,还能通过各种环境因素转变为PAHs等致癌物质。生物体内PAHs的积累程度及在体内的蓄积时间与海域环境的石油污染程度有关,油船在海上作业的活动程度也对该海域环境PAHs的成分、含量及分布具有重要影响。油类污染的PAHs往往以烷基化PAHs及低分子量PAHs为主。

2.2.2内陆环境污染源的输入

随着沿海区域经济高速发展和人口迅速增长,人类活动所产生的大量污染物质通过降水和径流作用进入沿海水域,陆源污染物入海量居高不下,造成海洋沉积物中PAHs的浓度升高。海洋环境中的PAHs除了石油类物质的输入外,交通、养殖等行业产生的PAHs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据研究资料显示,靠近交通要道、城市和工业区的近海沉积物中PAHs的含量均比较高;工业发达地区、靠近油田和其他污染源的PAHs质量浓度可高达50Lg/L,而大洋和未污染湖水中PAHs含量往往低于1Lg/L。炼钢厂、炼铝厂、船只修理场附近,沉积物中、近海海洋养殖区环境中PAHs的浓度明显高于其他人类活动较少的海域环境。Paine等的研究也发现,靠近冶炼厂的沉积物中BaP的质量比高达110Lg/g,而远离冶炼厂的只有0.135Lg/g。

2.2.3大气中的PAHs通过干湿沉降输入

人类活动所进行的燃煤等过程使PAHs首先在大气中积累,进入大气环境中的PAHs经过较长距离的空间迁移后,通过雨雪的淋溶和冲刷作用进入地表或水体环境,PAHs的沉降作用存在很大的时空可变性,其中风速和风向影响其在大气中的滞留时间,空阔的海面环境为PAHs的远距离迁移提供有利条件,这一方面能降低PAHs的局部浓度,但又使污染的范围扩大,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更大的危害。大气颗粒物的干湿沉降是大气中3~6环PAHs的主要迁移过程,也是表层水体中PAHs的重要来源。大气颗粒物中PAHs的含量随季节变化突出,一般冬季大于夏季,决定了表层水体中PAHs的含量冬天较高的现象。

3.结论

综上所述,海洋环境为人类生存提供了重要的自然资源,海洋污染会直接影响海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并通过食物链影响人体健康。而PAHs是海洋环境破坏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海洋环境中PAHs浓度水平及来源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海洋开发和利用的日益深入,针对PAHs的研究必将更深、更广,这样才能为海洋环境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海洋污染解决方法篇2

关键词:船舶污染船员管理与法律

1.引言

在全球呼吁保护环境的浪潮下,通过实际船舶营运和防污染演练课程训练设计及实践,不仅可以大幅度提高船舶应急反应速度、提升效率,而且能够快速提升个人应急能力和团队协同作战的水平,保证演练质量。与实际污染处理相比,实际船舶营运和防污染演练实用性强,无污染。轮机员通过防污染演练课程的学习、实践,对改变自身不良行为、实现船舶安全化、减少和杜绝人为因素、保证船舶安全营运不造成海洋污染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研究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及防止有着重要意义,保护海洋环境,让人类有一片蓝色的海洋。

2.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的类别

工业革命以来,各种科技的飞速发展,将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推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不仅推动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也潜移默化地改变了。由于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虽然科技带来了方便,但是也带给了我们很多新的困扰。机器给海洋运输业和海洋资源开发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在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污染着蔚蓝的海洋。船舶对海洋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污染主要有以下几种:

2.1船舶造成的油污染

船舶造成的油污染主要有正常营运性排油和各种事故所造成的溢油;正常营运性排油主要是排除油船压载水、洗舱水、机舱底污水等中所含的油类。各种事故造成的溢油有船舶受供油作业中的漏、跑、冒、滴造成的油污染,船舶碰撞、搁浅等漏油造成的污染等。

2.2船舶运输中的有害有毒物质污染:

近年来随着运输危险化学品船的增多,有害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运输这些有害有毒物质的漏、跑、滴、冒等原因造成的污染。

2.3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船舶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主要是从生活处所排出的排泄物,如医疗室排泄物、厕所排泄物、洗衣间和厨房的排出污水等。

2.4船舶垃圾污染

船舶营运中会产生船舶垃圾,这些垃圾主要包括垫舱物料、铁锈、脱落的油漆残渣、包装材料、油棉纱等,船员、旅客生活中所产生的日常消费品和食品残渣的废弃物等。

3.造成污染的研究现状及有关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案现状

从上世纪到今天所发生的海洋污染事故可以看得出来,国际上船舶发生的海洋污染事故得到了较为有效的控制,从原来的上升趋势转为下降趋势,现在基本上可以控制在一个较低的事故率上。而且因为发展的需要,很多国家相互之间的进出口贸易得到进一步发展,对于航运业更为依赖,现在的船舶不仅运输量更大,运输更快捷高效,还降低了事故的发生。但是还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一些实事案例来分析:根据美国的一家信息协会统计,从1978年到1997年,世界发生泄漏量超过34吨(10000美加仑)的事故共有5318起,共外泄石油837万吨。其中最大的一次事故是1991年发生在科威特油田,由于伊拉克入侵而发生的油井、码头、油轮同时泄漏的事故,总溢油量达81.6万吨。1989年的“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溢油污染事故,溢出了3万多吨货油。对当地造成了巨大的生态破坏,生态系统恢复时间要长达20多年,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近80亿美元。这也是美国《1990油污法》问世的导火线。

从1954年到20世纪末,国际上不断出台新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约,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得到较快发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立法走出了一条多层次,系统性的框架型道路。随着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诞生,标志着国际防止船舶污染立法的开始,也是海洋环境国际保护法的开端。但是该公约没有涉及因船舶事故造成油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也没有制定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的规则,事故赔偿的问题如何解决,遗漏的问题很多,大大影响了它的实施效果。直到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颁布,才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防止油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等则是在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和1978年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73/78年防污公约”)做了全面的规定,把船舶有可能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方式都列举出来,并作了规定。对世界各国影响深远,有着“海洋法”之称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简称《UNCLOS1982》)。该公约突破了传统的海洋法,较全面的对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做了规定。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国际上有关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案是比较全面完善的,但是也存在着不大不小的问题。如一些管理上单要素不完善,不严格;体现不出在可持续发展和赔偿方面不够科学合理等。

4.船舶防污染的方法及采取相应的措施

4.1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基于前面分析目前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体系,我国在各项防污制度和应急反应制度上都要做出更为严格、更加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要加强船级社这类民事性立法工作,让油污保险和清理油污资金保证,完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制度,做到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各国船舶的防污染法律不是单独的、任意的,我国必须与各海洋国家加强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国际法律制度的接轨。这样可以取长补短,查漏补缺,可以更好地绦邢喙胤律制度,更好的适应国际船舶污染立法的发展,减轻我国日趋严重的船舶造成污染形势。国际上的法律可以对船体的结构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跟着科技的脚步,来适应船舶设备的发展;对船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船舶目前大多是由船员来操作,船员素质和防污染意识的提高,可以避免船舶陷入危险,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海洋环境;对造成海洋污染的船舶所属船东实行高额的赔偿制度,这既可以降低污染事故,也是对受害对象的一种保护;注重船舶污染立法的国际统一性,有效地环境保护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有效的结合起来,使海洋环境往一个可持续的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4.2规范船员的管理

对于操作性的船舶污染,这就要求操作者要有很强的环境保护意识,过硬的操作技能。而要做到这两点,就需要加强对船员的宣传教育,让船员意识到污染海洋的危害性,来帮他们了解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还要加大监督力度和处罚力度,对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的船员采取处罚措施,扣押其证书或勒令其在规定时间内从新参加有关技能培训。根据国际公约的要求,通过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中对人员的管理规定,努力将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降到最低。只有激发船员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热情,发挥各自的O督作用,从思想上重视它,才能杜绝污染行为的发生,高效的保护海洋环境。

4.3加强防污染设备的检查和保养

在保护海洋环境的浪潮下,在国际公约的规定下,对船舶上的防污染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在设备的管理上下功夫。在使用中要经常检查设备的管路系统和设备本身是否有损坏漏泄,设备附件及仪表是否完好,把发生污染的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不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的物质。同时也要对设备进行检查,把老化的元件更换掉,防止下次使用设备发生事故。对设备的保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5.更有效实用的防污染方法

根据本文的分析,笔者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挖掘出预防船舶对海洋造成的污染:一是从船舶使用的能源出发,现有的船舶基本上都是使用燃油作为能源,可以研发新的设备来使用不污染海洋环境的能源,或者可以就地取材,如利用太阳能。二是从防污染设备着手,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蓬勃发展机械制造业的有利于设备的研发,新式的防污染设备能更高效地避免船舶污染,保护海洋环境。三是国际公约的完善化,加强各个海域的监管,一旦发现有船舶漏泄污染物质,能够及时地对事故海域控制,消除污染物,最大程度地降低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最后,落实还是靠人,应注重广大船员的教育培训,全面升华船员素质,最大限度避免人为的事故发生。让船员被动接受防污染,化为主动去维护海洋环境,还世界一个蔚蓝的海洋。

参考文献:

海洋污染解决方法篇3

摘要:指出了我国在海洋经济以及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的同时,随之产生的海洋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多,重点分析了近年我国面临的化肥与农药污染、放射性污染、溢油与泄漏污染等海洋环境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对策,以期提供参考。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保护

1引言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1.8万km的大陆海岸线,管辖总面积约300万km2的海域。在国家政策的有力扶持下,许多的沿海新区海洋经济迅速发展。但是,海洋经济以及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的同时,随之产生的海洋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多。各种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海洋资源的过度获取已经对海洋中各种功能的运转产生了阻碍,海洋环境岌岌可危,甚至有可能面临失去作用的威胁。因此,应当将海洋环境保护放在重点,从政府、群众、科学研究等方面综合治理海洋环境,以海洋环境的基本规律为基础,为保证海洋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海洋环境问题的方法。

2海洋环境污染的种类

2.1重金属

重金属一般是指密度超过5g/cm3的化学元素,主要通过天然来源、陆源输入和大气沉降三种途径进入海洋。其中,陆源输入是最主要的途径,通过重工业生产的大量含有重金属物质的废水大量的排入大海,这些重金属物质入海后会不断迁移转化,或者随食物链不断的积累。就拿汞在海洋中的迁移、转化来说,汞经过甲基化产生的高神经毒剂———甲基汞,便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因甲基汞污染而不同程度受害的居民不在少数,这便是著名的“水俣病事件”。在我国,海洋重金属污染问题日益严重。2009年,我国局部海域沉积物受到重金属污染,江河污染物入海量1367万t,其中重金属3.8万t。2010年,我国江河污染物入海量超过1760万t,较2009年增加28.7%,其中重金属4.6万t,较2009年增加21.1%,除铅、镉的入海量有小幅减少外,各主要重金属入海量均增加。

2.2农药

我国由于人口众多而耕地有限,为了能够保证粮食能够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需要,除了优化农作物的产量、改善耕地的条件之外,最直接且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施用农药与化肥。但是同时,化肥与农药中的部分成分也必定会通过地下水或地表水的形式流向大海,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而这样的后果是严重的,农药、化肥中含有的大量的有机物及营养物质流入大海,使得近岸水体中的浮游生物大量繁殖,从而引发赤潮灾害。赤潮灾害的后果十分严重,不但会影响近岸居民获取水生资源,还会造成大量的生物死亡,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每年达几十亿元。而受到赤潮影响的生物若是让人类食用,也会危害人类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2.3有机物质

由于生活污水(如食品残渣、排泄物、洗涤剂等)、农田化肥、工业污水(如食品、酿造工业、造纸工业、化肥工业等)以及海水养殖废水流入海洋,当中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会导致海水富营养化,引发赤潮灾害,这无论是对水质还是生物都将造成无法预计的灾难。2.4固体废弃物影响海洋环境的固体污染物主要是工业和城市垃圾、船舶废弃物、工程渣土和疏浚物等。这些固体废弃物会影响沿岸景观的美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不仅对人类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对海洋生物也造成了致命的威胁。

3近年中国面临的主要海洋环境问题

3.1化肥与农药污染

农药及其降解产物(如DDT的降解产物DDD、DDE)在海洋环境中所造成的污染,其危害程度因其数量、毒性及化学稳定性的不同而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如有机氯农药(主要是DDT、六六六等),其化学性质不稳定,极易在海洋环境里分解,所以成为了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农药。即便如此,我国的农药使用也仍旧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比如说在80年代,我国就已经颁布了对于禁止使用一些有机氯农药的法令,但至今,在河口与近岸沉积物中仍然可以检测出这些农药的残留。这些农药的残留经常不经过处理,通过地下水等方式流入海洋,对海洋水质及生物都造成了难以估计的伤害。

3.2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与其他污染相比,其程度不受外在环境的影响,仅遵循各核素的衰变规律,可在海洋存留相当长的时间,约103~104年。因此,一旦其流入海洋,就将会对其造成难以估计的破坏。目前人工放射性物质进入海洋的主要途径为以下4种:①卫星的组件从空间进入海洋;②海上核动力船只;③沿海核动力电厂;④倾倒入海的核废料。就以核物质为例,现在海域中存在的放射性物质,几乎大部分是由核爆炸试验产生的,而这些放射性核物质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危害也同样是不可估量的。根据马树森[4]通过研究鱼类受放射性物质的影响可知,放射性物质会严重影响海洋生物的生存,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同时对人类的健康以及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间接的影响。

3.3溢油与泄漏污染

如果说油库起火爆炸的发生极其少见,那么各种船舶失事造成的油料外泄事故就很频繁了。就像1989年青岛市黄岛油库因遭雷击发生的油罐爆炸事故,造成近千吨原油外泄,这些原油附着在海滩、礁石上,无论是对海洋环境还是赖以生存的生物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石油进入海洋后对于海洋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对于海洋生态而言,溢油会阻碍海洋内的水气交换,使太阳光辐射透入海水的能力减弱,海洋当中的浮游植物光合作用大大减弱,从而造成海洋浮游植物的死亡,影响到整个生态环境的发展;对于沿海活动而言,溢油会严重污染沿岸线资源,影响海洋环境与观光旅游业,同时制约人类社会与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一系列的经济损失。

3.4养殖废水污染

现如今,随着我国对海洋的探索与研究不断的加深,我国的海水养殖已发展壮大。但是在养殖过程中,为了能够提高动植物的抵抗力,某些添加剂(如维生素、杀菌剂等)的添加必不可少,同时投入的大量饵料也不能充分地利用,这些物质会沉积在水中,并且经常不加处理的直接排入大海,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很大。而这些废水中含有的大量有机物质会造成海水的富营养化,造成赤潮现象。

4海洋环境问题的保护对策

4.1政府组织,规划管理

对于海洋环境的治理,政府部门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各地的有关部门应认真了解相关管理海域内的环境情况,清楚了解海域内海洋污染物的种类、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海洋物种的状况,根据所了解的情况提出具体的规划,及时作出相关对策,更好地解决相应的海洋环境问题。此外,还要通过立法明确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在所有使用者之间达成限制自己使用公共财产行为的协议。只有建立资源性资产管理体制,才能确保国家所有权经济利益得以实现,才能更加有效的进行对海洋环境的相关保护工作,更好的保护海洋环境。

4.2群众参与,群策群力

作为国家的一员,保护海洋环境既是责任,又是义务,因此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大力宣传和普及海洋生物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民海洋保护意识,要向自己身边的人多多宣传环保节约知识,营造一个良好的保护环境的风气。(2)减少海滩餐饮业和水产养殖所产生的的污染,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随意排放至河流、湖泊、海洋中,禁止向海洋及沙滩丢弃垃圾。使用无磷洗衣粉,不要将洗衣等生活废水排入阳台雨水管道。(3)不肆意获取海洋资源,捕杀濒危海洋生物,同时拒绝购买受保护的海洋生物制品。

4.3强化研究,科学治理

为了深入解决我国的海洋环境问题,必须积极开展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以便为保护海洋环境提供科学依据。目前需深入开展的研究领域有:中国近海自净能力和纳污能力的研究;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模式研究;中国近海环境质量基准和标准研究;近岸养殖海域污染控制研究机制研究;中国近海污染物生物及生态效应研究;赤潮发生机理及防治技术研究;近岸生境保护、整治与恢复技术研究。

5总结和展望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管辖面积巨大。因此,保护海洋环境是大家共同的责任。由于科学技术以及经济的发展,对于海洋的污染也随之增多,解决海洋问题便摆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在全世界人民的研究及努力之下,海洋环境日渐改善。从研究的角度上来看,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涉及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因此在研究保护海洋环境的对策时,应当把整体性的理念贯彻到底,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方法。相信在不久的未来,一定能面对一个蔚蓝、生机勃勃的大海,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生生不息的海洋环境。

参考文献:

[1]夏娜娜,王军,史云娣,等.海洋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对策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22(5):343~346.

[2]李明.海洋污染来源及防治对策[J].科技、经济、市场,2011(8):69~71.

[3]市川龙资.海洋的放射性污染[J].海洋科技资料,1972(2):16~21.

[4]马树森.海洋放射性污染对鱼类的影响及与人类的关系[J].环境科学丛刊,1983,4(5):22~27.

[5]杨昊炜,柴田.浅谈溢油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危害[J].天津航海,2007(4):13~15.

[6]王琪.海洋环境问题及其政府管理[J].青岛海洋大学学报,2002(4):91~96.

[7]杜碧兰.21世纪中国面临的海洋环境问题[J].海洋开发与管理,1999(4):67~72.

海洋污染解决方法篇4

海洋污染是当今国际社会面http://临的一大难题。造成海洋污染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是大量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入海,包括人类有意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海上或沿海操作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引起的废弃物。其中人类有意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包括岸上废污水及其他废物向海洋排放、船舶向海洋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海洋勘探开发中的废弃物向海洋倾倒等。占据了海洋污染的绝大部分比例,严重的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和海洋环境的质量。因此,通过国际法律制度控制人类有意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是当前防止海洋污染的关键所在。

1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主要国际文件及其特点

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国际社会签订的第一个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协定——《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至今,为了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已经有不少全球性、区域性公约和双边合作协定被制定,这其中关于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主要国际文件包括:

(1)《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

1954年4月在伦敦制定了《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以下简称《1954年油污公约》)。公约确定了船舶故意排放油类和油性混合物的海区,建立了禁止倾废的特别区域,制定了油轮排放油类或油质混合物的标准。

(2)《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简称《1972年伦敦公约》是1972年在伦敦制定的,是第一个全球性的控制废物海洋倾倒的公约。www.133229.COM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在海上任意地处置易于对人类健康造成公害,危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破坏舒适环境或干扰其他合法利用海洋的废物。该公约适用于公海和领海利用船舶或飞机等处置废弃物的控制,不包括事故和正常操作处置的废弃物。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简称《73/78船舶妨污公约》是目前国际社会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最重要、最有影响的国际公约。

(4)《巴黎陆源污染公约》和《保护海洋环境免于陆源污染的蒙特利尔方针》

《巴黎陆源污染公约》将陆源污染源分为三类,分类标准时各种物质的毒性、持久性及在生物体内的蓄积。并且建立了巴黎临时委员会来督促公约的顺利贯彻执行,要求各缔约国对禁排及限排物质提供情报。《巴黎陆源污染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北海区域,随着全球海洋防污形势的进展,联合国环境署行政处设立了临时专家工作组,召开了三次会议,1985年4月,形成了《保护海洋环境免于陆源污染的蒙特利尔方针》。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4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在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海洋法公约》是迄今最综合、最全面、带有里程碑式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

(6)《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习惯称为ism规则。是imo(国际海事组织)于1994年5月颁布的新的国际性法规,是就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制定的国际标准。

(7)其他与海洋倾废有关的区域性条约

1)1972年地处大西洋及北海的西欧几个国家缔结的《防止由船舶及飞机投弃引起的海洋污染有关条约》是规定生活废弃物及产业废弃物的最初条约。

2)1974年在赫尔辛基通过的《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列举了危险物质,同时对这些危险物质区别对待,即一些物质是完全禁止向海洋排放的:一些物质可以在获得特别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向海洋倾倒。该公约还禁止船舶向波罗的海排放油类物质和废水,油类物质和废水必须被排放在符合附件四的陆上处理设施中。该公约1992年进行过一次修改,其制度更加完善更加具有操作性。

2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

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自1954年第一个海洋油污公约的规定以来,随着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而发展,在过去几十年中,为预防、限制和减少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1)目前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还无法遏制所有的海洋倾废活动,海洋倾废污染状况仍在进一步恶化。除原来的海洋倾倒以外,目前新增的或以前有控制,但效果不明显的倾废活动,还包括海洋工程、大气源、海底采矿活动、海底处置、陆源污染、过去的倾废活动等,都是近期缔约国协商会议展开议论的热点。而目前签订的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协定或公约,都是从防止某一单一污染源开始的,所以,对海洋倾废进行统一的国际立法是海洋倾废的一个立法趋势。对此问题,国际上存在三种态度,其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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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焦点集中在:要么加强管理,发展标准,使伦敦倾废公约成为一个综合的、全球性的环境保护公约:要么重新制定一个新的、全球性的包括陆源污染在内地国际公约。

(2)直接向海洋倾倒陆源废弃物的国际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被强化。长期以来,防止陆源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发展都比较缓慢,究其http://原因主要是:1)各国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和经济力量、技术力量的限制,对此方面的国际立法态度不够积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这个问题反映十分敏感。并且考虑到国家主权问题,很多国家不愿接受国际方面的管辖;2)人们目前还普遍关注那些明显的环境损害现象,而很少关心潜在的环境损害。但陆源倾废污染由于其污染方式不同,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近二十年以来,国际上关于陆源废弃物的法律制度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效果不明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海洋倾废管理方面的国际立法还应该被加强。虽然目前已经出台很一些海洋倾废管理方面的国际立法,但随着国际海洋环境的日益变化,目前的国际立法不管是从立法的范围、立法的强度、立法的完善性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提高,所以,加强海洋倾废管理的国际立法是迫在眉睫的一件事。

3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影响

我国的海洋倾废管理工作从1973年8月召开的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开始,到今天虽然已经制定了和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了初步的法律体系,但离国际法律制度对我国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利用国际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法律制度,确保我国实施海洋环境保护的战略方针

目前国际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法律制度环境有利于我国实施海洋环境保护的战略方针,我国应正确利用,为此,我国必须积极履行公约和区域相关条约义务。包括不断拓展与他国的协作,继续主动参与国际、区域海洋活动,提高我国应对国际海洋事物的能力,用和平方法解决各种海域争端;我国应利用大国政治外交优势,竭力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尤其是我国周边区域的和平与稳定,确保我国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战略方针的良好环境。

(2)完善我国控制海洋倾废污染的法律制度

1)加强海洋倾废的统一立法制度。从实践来看,我国的海洋倾废立法还不能满足国际海洋倾废管理的需要,立法还比较简单、片面、笼统、缺乏操作性;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可在专属经济区内划定特定区域,实施特殊标准甚至特殊立法权,但我国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还是空白,我国务必尽快颁布这方面的立法,扩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2)加强我国海洋倾废的统一执法制度。长期以来我国都是分散海上执法,执法部门分散,不但使各种设备难以发挥作用,也降低了海上执法的力度。所以,为了节省投资,提高社会功效和海洋倾废控制的有效实施,务必在海上执法力量的组建上,采用集中统一建设,综合实施执法活动的管理机制。

海洋污染解决方法篇5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海洋污染罪;国际合作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6)05-0118-06

海洋作为人类生命的发源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保障。但随着社会生产的快速发展,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日益频发,海洋污染物的种类也变得日趋复杂。为了保护人类共同的“蓝色宝库”,应当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控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在当前,不管是通过行政管理方式,还是通过民事损害赔偿的方式让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人付出代价。都远远不能有效抑止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发生,在这种背景之下,人们开始将维护海洋环境的重担赋予环境刑事法律及刑事制裁,但是,从国外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看,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亟需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与司法。

一、国外海洋污染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实践

1.日本

日本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但日本也经历过对海洋环境严重污染和破坏的阶段,震惊世界的水俣病终于唤醒了迷途中的日本。日本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最重要的法律当属《海洋污染防治法》和《公害罪法》,这两部法律以3个重要的刑事罚则构成了规制日本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法律基本制度:第一,处罚危险犯。《公害罪法》第2、3条以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5、56条均将污染海洋犯罪定位为危险犯。规定只要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可能给公众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时,即可进行处罚,而元需发生实害结果。第二,对法人犯罪实行双罚制。《公害罪法》第4条和《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4至62条均规定,法人的代表人,或者法人或自然人的人、使用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如果实施了与其法人或自然人的业务有关的水污染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时。除处罚行为人外,还应对该法人或自然人处以罚金。第三,发生实害结果时加重处罚。根据《公害罪法》的规定,故意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公众的生命或身体造成危险的,应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若因此致人死伤则应处7年以下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过失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公众生命健康造成危险的。应处2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200万日元以下罚金,但若因此致人死伤则应处5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可见,日本环境刑事法律不仅处罚结果加重犯,而且将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心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

除了上述3项重要刑事罚则,日本环境刑事法特有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也是很有特色的。根据《公害罪法》第5条规定,“伴随工厂或企业的业务活动而排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致使公众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危害。并且认为在发生严重危害的地域内正在发生该种物质的排放所造成的对公众的生命或身体的严重危害,此时便可推定此种危害纯系该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种有害物质所致。”此原则确立后在日本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中得到广泛应用,有效解决了海洋环境污染因技术复杂、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难题,为保护海洋环境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日本至今都没有对海洋的特殊性给予足够重视,没有专门设置污染海洋罪,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和不足。

2.美国

美国属于典型的判例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刑法典。但其对于海洋的综合管理制度、海洋保护区制度和一系列环境行政法规仍显示了其保护海洋环境的决心和实力。其中1977年《清洁水法》和1990年《油污法》明确规定了污染海洋环境的刑事责任。《清洁水法》规定,进入与海岸线相连的通航水域或进入毗连区水域。违反规定排放油类或危险物质。达到可能对公共卫生、福利或环境有害的数量时。即应判处刑罚。该法对海洋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刑罚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区别对待故意和过失,累犯加重处罚。故意犯应处每违法日5000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3年以下监禁,或并处;过失犯罚金数额为故意犯的1/2,自由刑为故意犯的1/3;累犯则处每违法日1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6年以下监禁或并处。其二,处罚结果加重犯。当故意排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致人死亡或使人处于严重伤害的极度危险时,应单处或并处2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15年以下监禁。其三,法人犯罪亦负刑责,当处100万美元以下罚金。其四,处罚污染行为之关联行为。故意在依法应当呈报或保存的申请、记录、报告、计划或其他文件中,对材料作虚假的陈述、描述或说明者。或者故意篡改、毁损或丢弃依法应当保存的任何不准确的检测装置或方法者。应单处或并处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再犯者应单处或并处每违法日2万美元以下罚金或4年以下监禁。

美国对故意、过失实施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以致发生危险或实害结果区别对待,对再犯加重处罚,对污染行为之关联行为施以刑罚的规定值得学习但美国至今没有专门针对海洋环境的特殊性设立污染海洋罪的做法着实让人费解,这不仅显示了美国对海洋的重视仍有欠缺,同时也造成了美国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经常存在着要借助于一般的罪名来专门应对海洋类污染的问题。

3.英国

英国针对环境的刑事立法起步较早,对损害人类健康的环境污染行为也有相应的制定法规制,但其主要采取的是行政刑法的立法方式,所以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及相关刑责的规定也多散见于行政法规。英国《海洋倾倒法》规定,未持有倾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要求向英国及英国以外海域倾倒物质或物品,可被判处:(1)即刻定罪,400英镑以下罚款,或6个月以下监禁,或并处;(2)定罪,5年以下监禁,或罚款,或并处。《水资源法》也规定对污染水资源的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任何人将有毒有害物质投入水体引起水污染的,将可能面临2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并处的刑事处罚。

英国虽然在很多行政法规中设计了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刑事处罚。但没有切实考虑海洋自身的特点而单独设立海洋污染罪。对于海洋污染行为的规定也比较零散。难以真正起到海洋污染防治的立法初衷。此外,由于环境行政法制赋予了行政机关绝对的环境治理优势。当海洋环境污染是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过失行为导致的时候,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如果包庇懈怠不及时处理。其它机关则很难察觉和介入,这构成了英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短板:

4.俄罗斯

俄罗斯是目前世界上对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最为先进的国家之一。其将生态环境自身的价值独立于人类作为刑法明确保护的法益。在该国刑法典中专门设置了“生态犯罪”一章,并且将海洋与其它水资源分离开来,充分考虑到了海洋的特殊性,设立了独立的污染海洋罪。俄罗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将造成海洋污染作为刑事处罚的起点,更在这一罪名中涵盖了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几乎全部行为方式,而且还设置了先进有效的资格刑。

具体而言,俄罗斯刑法中的海洋污染罪被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6章“生态犯罪”第252条之中:“一、从陆地上的污染源污染海洋环境或者由于违反填埋规定而污染海洋环境,或者从运输工具或者海上构筑物向海洋倾倒、弃置危害人的健康和海洋动物资源或者妨碍合法利用海洋环境的物质和材料而污染海洋环境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500倍或者被判刑人1个月至5个月的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处5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处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者处4个月以下的拘役。二、从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对人的健康、动物或者植物、鱼类资源、周围环境、修养地带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造成损害的,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50倍至100倍或者被判刑人1个月以下的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的罚金。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5.德国

德国立法将环境污染作为一般情节。将造成人体损害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德国,海洋与地表水、地下水同属于《德国刑法典》第324条“水污染罪”所保护的对象。德国刑法典规定的水污染行为是指。“未经准许对水造成污染或者其他对水的性质造成不利的改变”的行为。该法条表明德国将“水”直接作为犯罪行为可以侵害的对象加以保护。足见德国已将水资源的独立生态价值和利益作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且该罪不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构罪要件,甚至不要求发生足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危险,而只要造成水污染或其他不利改变即可,充分体现了其法益保护已大大提前。在立法技术比较高的德国刑法中,完全有条件尝试将海洋同其他水体分离开来独立规定犯罪构成和刑罚应对,但到目前还没有实现。

在德国刑法中,水污染罪可以由直接污染行为或间接污染行为构成;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但负有保护水体的主体若仅违背了小心谨慎的义务,尚未导致水污染事故发生的,或尚不能充分证明水污染发生的,通常只需要根据德国水保持法承担违反秩序的责任而不认为是犯罪。值得一提的是。水污染罪所要求的不作为行为仅限于防治污染进一步扩大的义务,若行为人仅仅是在污染造成后没有清除污染则不会因此承担额外的刑事责任。此外,德国的水污染罪只有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而在有权机关许可的情况下和许可范围内,对水造成污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国家,新加坡、澳大利亚、爱尔兰等国也颁布了防止海洋污染的法律,并设置了造成海洋污染行为的刑事罚则。但纵观各国关于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事立法,并不尽如人意,多数国家尚未设立污染海洋罪。

二、国际社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公约探讨

1.《伦敦油污公约》

1954年《伦敦油污公约》,全称《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是当代第一个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协定,也是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一个多边公约。该公约对海上允许排放的油类物质的范围、排放物含油量、倾废标准以及禁止排放的特区等诸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了限制油轮触礁搁浅或碰撞引起石油污染,公约还第一次将油轮建造标准作为海洋污染控制的一种手段,该规定标志着人类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方面迈出了飞跃性的一步。尽管如此,其不足之处也比较明显:第一,公约仅规定了船舶排放油类一种污染源,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污染情况;第二,公约规定只有船旗国对造成污染的船舶享有和执行权,并对污染行为规定的处罚仅限于罚款,因此,本公约尚未上升到刑事处罚层面。该公约被后来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所取代。

2.《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明确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海洋环境既是沿海国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各缔约国“可以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轻或消除由于海上事故或同此事故有关的行动所产生的海上油污或油污威胁对它们海岸线或有关利益的严重和紧迫的危险”,同时沿海国在污染或污染威胁危急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由于该公约对因油污污染事故而遭受损害的沿海国和相关国家是否可以将造成海上油污损害的一方认定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这造成了在具体执行时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3.《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

该公约对故意在世界海洋抛弃一切众所周知的危险物质作出了详细规定。公约规定“最危险的物质根本不得丢弃……其中有未加工的石油和石油燃料、柴油机的重油、高级放射性废料、水银及其化合物、稳定的塑料。以及为进行生物及化学战而准备好的材料”。该公约也有对造成海洋污染宣布为犯罪行为的条款规定,这被认为是国际刑法的重要立法性条款。对于推动各国国内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4.《海洋倾倒废弃物国际公约》

《海洋倾倒废弃物国际公约》是第一个专门以控制海洋倾倒为目的的全球性公约,它将废弃物分为三类: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的物质,属于“黑名单”废弃物;需采取特别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经特别许可后才能倾倒的物质,属于“灰名单”物质;其他无毒无害或毒害性很轻的物质,属于“白名单”废弃物,此类物质也需在特定区域内才能倾倒。此公约制定后各沿海国也以此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和制度。将海洋倾倒正式纳入法制管理范围之内。至此,海洋环境保护向前又迈进了一大步。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改之前公约仅针对特定污染源的弊端,首次对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不同污染物质、污染行为方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并增加了各缔约国为保护海洋环境所应作出努力的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各国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除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力。不论污染来源于陆上、大气、倾倒污染,还是船舶污染、海底勘探开发污染或者其他,各国都负有在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的义务。公约首次提出了各国制定全球性和区域性规则、标准的建议,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陆地、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区域”内活动、倾倒、船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该公约还提出了国内法律、规章和措施在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方面的效力应不低于国际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并为各国协调制定新的国际准则、办法或协定,完善各国内法提供了立法指导和立法要求。

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平衡各国利益和要求的妥协,它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第一,虽然该公约规定对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只、飞机或其他海上设施,旗籍国、登记国、沿海同或港口国均拥有管辖权。但污染发生后由首先提起司法程序的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时候,应当适用什么样的规则或法律它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这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第二,提起司法程序的国家对造成海洋污染的外国船只可处以罚款,除非该船只在领海内故意和严重地造成污染,这种处罚程度实在过轻,难以对行为人形成必要的威慑。第三,该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军用辅助船、为国家所拥有或经营并在当时只供政府非商业之用的其他船只或飞机。这就人为排除了这些主体造成污染所应承担的责任。

除了以上的公约,世界各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区域性公约、协定以及其他的全球性公约,但至今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权威的保护海洋环境、打击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国际公约。而且现存各公约中的规定相对分散、零碎,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界定大多仅限于船只和飞行器,难以应对当前形势下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三、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与司法的建议

从国际视角审视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与司法问题,应当围绕完善各国国内海洋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与制定专门针对国际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国际公约两大核心工作展开,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设计展开可按照:

第一,法益保护前置,实现“生态本位”的海洋环境刑事立法模式。所谓法益保护前置,是指改变现今仍有部分国家将“人类健康、生命或公私财产发生重大损失”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成立要件的刑事立法现状,代之以“造成污染海洋环境,或有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作为惩治海洋污染行为的标准。这是海洋环境污染现状和海洋环境犯罪刑事司法的客观要求。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作为一种以大面积海洋及其内附资源、甚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和财产为危害对象的犯罪,其道德可责性和后果严重性实在让人发指,避免海洋污染灾害的发生才是保障人类健康和财产利益的核心。因此,将具有自身独立价值的海洋环境直接作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符合人类利益保护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明智之举。

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可以通过在刑法中规定环境危险犯的方法来加以实现,即不再以“造成人体健康、财产损失”为刑事处罚的起点,而是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发生足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为依据。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4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足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的不同解读,会导致立法和惩治程度的不同,如日本《公害罪法》、《防止海洋污染法》将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定位为具体危险犯。认为海洋污染行为需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具体危险方能认定为犯罪:而新加坡法律规定污染海洋环境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必须从根本上予以杜绝,因此其《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第4条将船舶污染海洋的犯罪行为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污染行为就可处以刑事制裁。我们认为,将污染海洋环境犯罪设定为具体危险犯更可取,因为只有这样处理,才能使保障人权和维护环境更好地协调起来,获得人们的支持和认可。

第二,应当在国内法增设污染海洋罪。鉴于现行环境刑事立法及行政、民事制裁已经难以适应保护海洋环境的迫切需求,在各国单独设立污染海洋罪是十分必要的。与此同时,对于跨界海洋环境污染犯罪,也需各国在国内法上承认并遵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通力合作。各国间应尽量制定统一的犯罪认定标准,形成共同的环境刑事政策,这有助于消除各国因环境犯罪行为判断标准不同、刑法规定不同所带来的治理障碍,在具体司法中,对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企业或个人,应视该污染发生的地点确定管辖国,由污染发生地所在国对该污染行为或污染事故相关责任人拥有调查、拘留或司法权、惩罚权;对于公海领域发生的海洋污染,若因该污染造成其他国家利益受损,由利益受损国享有管辖权;若没有利益受损国,则可以考虑交由国际海洋法法庭进行惩处。

第三,对污染海洋罪主体不必做严格的限制。关于哪些主体可以实施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并应处以刑事处罚,各国并没有直接规定,但理论上对是否应当承认法人可以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对实施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主体加以限制。因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行为方式有很多,实施这些行为的主体当然也很多。自然人可以通过向海洋排放大量生活垃圾或农业垃圾造成污染;企业可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超量排放污水、废料、有毒化学残渣等污染海洋环境;船舶在海洋中行驶可以排放油污或石油泄漏引起海洋环境的污染;沿海工程、海上作业、海底勘探开发也可能造成海洋污染。原则上凡是造成海洋污染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人或单位均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任何国家均不应加以限制。

关于国家是否能成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主体,国际公约并没有进行规定,学术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至今也没有对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很多人认为,国家不能担任该罪的主体,但事实上。国家并非没有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可能。虽然目前对国家追究刑事责任仍值得探讨,但人为强行将国家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实在不是高明之举。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单个主体,相当于自然人在国内的地位,那么国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应当的,至于如何追究国家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那是另外一个问题。虽然不能由其他国家直接进行裁决,但可以考虑借助国际海洋法法庭进行审理,对于确有海洋污染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国家,可以强制该国限期消除污染并强制缴纳赔偿金、保险金等。

第四,污染海洋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明确。刑罚作为严重影响他人资格、财产、自由甚至剥夺生命的制裁手段。成立犯罪的要求当然要比其他违法行为更为严格。其中,犯罪主观方面应当要求行为人至少对造成污染的行为或事实有认识甚至疏忽,所以,世界各国通行的以“故意和过失”或“故意、轻率、疏忽”作为主观要件是可取的。例如。有部分国家只处罚故意的环境犯罪,如挪威的反污染立法规定,除非有犯罪的故意。否则不得适用刑罚。大部分国家如日本、瑞典、比利时、瑞士和奥地利等,都规定处罚过失的环境犯罪行为,而过失的环境犯罪的处罚要轻于故意的环境犯罪。

为避免难以举证而放纵犯罪,许多国家在环境刑法中确立了严格责任,如英国的《水污染防治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以及法国的《农业法》都规定,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造成了海洋污染的事实。不需要证明罪过存在与否或系何种罪过。就可以认定犯罪成立。这种立法模式有很多支持者,因为在生态恶化积重难返,环境形势不容乐观的当前,严格责任的引入能够敦促人们加强责任心,谨慎从事,防患于未然。但我们应当明确,并非有效的就是合理的。刑罚作为威慑、打击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有效方式,依靠的是刑罚的严厉性,其对行为人的自由、财产或资格的剥夺应当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相称,而该危害行为应当是在其罪过心态(至少有过失)指引下的行为,否则,要行为人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行为负责实属苛责。我们主张以“故意或过失”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犯罪主观要求的立法思路。

第五,污染海洋环境犯罪客观方面的设计应当科学严密。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在危害结果方面,如前述应当以有足以造成海洋污染的具体危险。危害行为即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包括倾倒、废物排放、石油泄漏等所有可能引起海洋水质发生不利改变的行为。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应当尽可能将现存的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种类和行为方式收纳在内。并通过兜底条款的设置给未来有可能出现的新的污染物或污染行为方式留有适用余地;各国环境行政规章中也应当详细规定禁止排放入海、特定许可才能排放人海以及可以排放入海的物质种类、排放含量、排放时间及地点,沿海企业排污装置及海上作业、海底工程所使用的船只和其他装置所要达到的标准,以及单位或个人向海洋排放物质所需履行的注意义务、程序等。

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与污染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具有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技术复杂性及鉴定困难性,严格依照传统犯罪因果关系判定路径实难解决该难题。所以对污染环境犯罪的证明理论、标准、内容及形式进行适度调校,就成了刑法与刑事司法在生态社会中发展的必然趋势。当然。这种调校并非可以任意妄为,日本《公害罪法》所确定的疫学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就是很好的选择。对于利用现代医学、药理学等方法难以确切指明致病机理因而难以确定因果关系的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采取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基于大量的观察数据及相关动物实验寻找致使病变发生的有高度盖然性的原因污染物,并在行为人无法反证该病变非由其行为引起时,确定因果关系存在,是目前解决因果关系难题,有效预防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比较科学有效的方法。

海洋污染解决方法篇6

【关键词】石油污染;化学法;物理法;生物修复法

中图分类号:F407.1文献标识码:A

0前言

从石油开采之初到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石油污染问题就从未停止过。不管是进行石油勘探、运输,还是进行石油产品加工,石油对环境的污染都不曾间歇。石油勘探初期给环境带来的污染就有好几种:

(1)钻井液体材料污染,一般为高分子材料,不易被降解,能够长期残留在地下层对地下水进行污染。

(2)含油矿渣污染,在钻井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岩渣,这些废弃物中包含了大量的石油。

(3)重金属和放射性物质,在地下岩层中的一些重金属和放射性物质随着钻井所产生的矿渣一起被带到地面,如不处理将对环境产生严重且久远的影响。

在石油运输的过程中,由于各种事故的发生,常常伴随着石油泄漏的产生。一旦石油泄漏,给环境带来的污染是非常严重的。特别是海上石油泄漏,一般海上发生石油泄漏少则几十吨,多则上千吨。当这些泄漏的石油进入大海时,部分海面就被石油所覆盖,从而给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1石油对环境的污染及治理办法

石油对环境的污染包含了陆地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以及江河、海洋环境污染。并且这些污染的形式和影响都存在很大差别。同时这些污染不但给环境带来了困扰,也给人类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特别是石油运输出现事故时,一般一次事故的处理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万,多则可达几十亿,有的甚至近百亿(如1989年,艾克森石油公司运输石油的一艘轮船发生事故,最后损失80亿美元)。在石油给环境带来的问题上,人们针对不同的污染,提出并采取了很多相关措施。

1.1石油对陆地环境的污染及治理办法

1.1.1石油对陆地环境的污染

石油对陆地环境的污染主要包括陆地土壤的污染和地下水层的污染,同时存在对空气的污染。石油对土壤污染和地下水层的污染的来源主要是开采过程的钻井作业、井喷事故和石油储存罐的泄漏。在陆地上如果石油在土壤中的浓度过高,那么土壤的性质和结构会就受到很大的影响,即土壤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从而对陆地上的动植物产生不良后果。石油之所以能够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主要是由于石油是由各种有机物组成,其主要成分有四种:饱和烷烃、芳香烃、沥青质和胶质。这些有毒有机物在土壤中不易被降解,残留在土壤中会对生态系统产生长期影响。被石油污染的土壤能对植物直接起毒害作用,因为石油是具有粘性的有机物,它可以粘附在植物的根系表面,阻断植物根部的呼吸,致使植物根部腐烂从而导致植物死亡。同时石油中的有毒有害的芳香烃和重金属被植物富集后,最后进入人体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1.1.2陆地土壤被污染后的处理办法

由于石油对土壤的污染日趋严重化,国内外的研究人员对被污染的土壤做了多方面的研究。其中包括石油进入土壤的迁移方式的研究以及被污染的土壤的修复研究,陆地土壤被石油污染后一般的处理方式包括以下三种:化学法、物理法、生物修复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化学法容易引入二次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如果采用物理法则会使处理成本非常高,同时处理的效果也不是特别好。近几年,很多学者将目光放在了生物修复法上。主要是基于生物修复法既不会给环境带来像化学试剂那样的二次污染,又不会像物理法那样高成本。石油对地下水层的污染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国内外的学者同样都重视这个问题。国外很多国家的环保局很早就对石油污染地下水进行了监测。同时国内的很多学者在这方面也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

1.2石油对江河、海洋环境的污染及处理方法

1.2.1石油对江河、海洋环境的污染

在江河和海洋中,由于船舶在行驶过程中漏油以及油轮事故发生等,常常使得江河和海洋环境受到石油的污染,这样就给水生动植物带来了危害甚至是灭亡。石油中的有毒有害成分还会被植物直接吸收富集,当水中的鱼食用掉这些植物时,有毒物质就会富集在鱼的体内。而且,鱼在水中通过腮的呼吸也会使水中的石油成分进入身体中,导致有毒物在鱼体内富集。并且石油中的芳香烃还会降低水生动物的繁殖能力以及寿命。在江河和海洋环境中,通常易被石油污染的是海洋环境。因为几乎每年都有大型油轮的漏油事件在海上发生,海上钻井也时常发生泄漏事故,海底大陆架也会发生天然的石油泄漏事件。因而很多科学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做了大量工作:石油污染预防监控分析、石油污染对沿海区域环境影响和石油污染的处理方法等。

1.2.2江河和海洋环境被石油污染后的处理办法

对于水上产生石油污染时,通常也采用三种方法处理:物理法、化学法、生物修复法。物理法主要包括:围栏法、硬刷撇油器法、吸油材料法、活性碳吸附过滤法、激光处理法等。化学法主要有:胶凝剂处理法、分散剂处理法、破乳剂处理法等。生物修复法主要是微生物法和植物法。在这三种方法中,物理法和化学法是相对成熟的方法,而且在常见的石油泄漏事故中常常采用。而生物修复法由于不是十分成熟,常常在石油污染中起辅助作用。但更多的学者认定,生物修复技术将是石油污染处理的未来技术。很多学者也对不同的微生物菌类降解石油做了研究,并且发现微生物对石油的降解效果较好,而且降解的最终产物往往都是无毒无害的(如:CO2和H2O)。所以从长远来看,生物修复技术作为海上石油污染处理技术的前景是很广阔的。

2总结

全球石油污染的严重化,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随着石油污染的环境范围越来越广,它给自然界带来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在治理石油污染上采取了很多方法:物理法、化学法、生物修复法等等,特别是生物修复法在近几年来备受关注。在石油污染处理中,无论是土壤还是海洋石油污染处理都有三种方法: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修复法。但是土壤和海洋本身存在很大的物性差异,因而需要区别对待。对于土壤的石油污染物理处理法主要空气爆破法,而海洋环境中物理法主要是围栏法将石油围起来,防止石油随波浪扩散,然后再将石油回收起来。所以对于土壤和海洋环境的石油污染处理中的三种方法的概念是不一样的。石油污染的最好处理办法是从根源处理,以预防为主。从石油开采、运输、工业化生产到石油产品的使用,都应该注意做好石油污染的防治措施。同时一旦发生石油污染,就要采取相应的紧急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孟庆玲.空气曝气和生物曝气技术修复石油类污染地下水的研究[D].吉林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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