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海洋生态的重要性(6篇)
保护海洋生态的重要性篇1
关键词:国家海洋公园;概念;特征;建设意义
中图分类号:K928.4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4-9479.2012.03.016
2011年5月19日,国家海洋局了首批部级海洋公园名单,共7处,分别是:广东海陵岛部级海洋公园、广东特呈岛部级海洋公园、广西钦州茅尾海部级海洋公园、福建厦门部级海洋公园、江苏连云港海洲湾部级海洋公园、山东刘公岛部级海洋公园、山东日照部级海洋公园。然而,有关国家海洋公园的系统研究在我国尚不多见,明确国家海洋公园的概念、特征以及建设意义等问题更是迫在眉睫。
1国家海洋公园解析
1.1国家公园的概念及特征
在研究国家海洋公园的概念与特征之前应首先明确“国家公园”这一概念。
1.1.1国家公园的概念
国家公园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园,各国政府和学者对其形式和内容有着不同的理解,表1列举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定义:
表1国家公园分类体系
和国外相比,我国尚未对国家公园进行明确定义,类似于“国家公园”这一概念在我国有这样几种类型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以及生态示范区等。国家公园的概念与上述几种类型区域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尽管各国管理当局和学者对国家公园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其中具有许多共同点,鉴于此,笔者将国家公园定义为:国家公园是建立在对区域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进行严格保护的基础之上,由国家通过立法划出的具有明确地理边界和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空间,满足人类的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以及游憩娱乐等需要。国家公园通过一定范围的适度开发实现整体地有效保护,既排除与保护目标相矛盾的开发利用方式,以生态系统、自然资源保护以及适宜的旅游开发为基本策略,达到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目的,又为国民提供了游憩、教育、科研等机会与空间,是一种能够科学协调生态系统保护与资源利用之间关系的保护与管理模式。
1.1.2国家公园的特征
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定义,一个国家公园应具有以下特点:
(1)它有一个或多个生态系统,通常没有或很少受到人类占据或开发的影响,这里的物种具有科学的、教育的或游憩的特定作用,或者存在高度美学价值的景观;
(2)国家采用一定的措施,在整个范围内阻止或禁止人类的占有或开发等活动,尊重区域内的生态系统、地质地貌及具有美学价值的对象,以此保证国家公园的建设;
(3)该区域的旅游观光活动必须以游憩、教育及文化陶冶为目的,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根据各种类型保护区的性质差异和管理目的不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将国际上各地区设立的各种保护区归纳为6大类[11],见表2。
表2IUCN规定的保护地分类体系
1.2国家海洋公园的概念
国家公园是各国目前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最重要的一种形式,国家海洋公园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类型[12]。国家海洋公园通过建立以海洋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和海洋景观保护为主,兼顾海洋科考、环境教育以及休憩娱乐的发展模式,使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等目标共同得到较好的满足,因而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成为国际上海洋环境保护区设立和发展的主要模式。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国家海洋公园发展中,由于不同的地理区位、自然环境以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各国国家海洋公园的类型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也不尽相同,如:国家公园(NationalPark)、国家海洋公园(NationalMarinePark)、国家海岸公园(NationalCoastPark)、国家海滨公园(NationalSeashore)、国家海洋保护区(NationalMarineSanctuary)等(见表3)。
表3国家海洋公园的名称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参考文献[13],略改动。
多数的海洋保护区以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要目的,并不适宜开展大规模的休闲游憩等活动。然而,也有相当数量的海洋保护区能够在确保生态系统保护的前提下,面向公众开展一定规模的休闲游憩活动,这些保护区成为了国家海洋公园的主体,例如:美国的国家海岸公园,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海洋公园等[13]。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仅对于国家海洋公园的称谓不一,而且在概念界定上也没有一个较为一致的标准。例如,澳大利亚政府认为[14]:海洋公园是一个多用途园区,旨在保护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兼顾各种娱乐和商业活动,为此实行了分区计划,在海洋公园内划分避难区、环境保护区、一般用途区和特殊用途区,并分别为这些不同的区域设定了具体的目标和特殊条款。我国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环境保护处处长陈刚则认为[15]:国家海洋公园具备两个性质,从资源上看是一种允许面向公众开展生态旅游的地方;从自然资源的保护上看,国家海洋公园也是保护区的一种类型。
在归纳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国家海洋公园的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国家海洋公园可定义为:由中央政府指定并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具有一个或多个保持自然状态或适度开发的生态系统和一定面积的地理区域(主要包括:海滨、海湾、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等);该区域旨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矿产蕴藏地以及海洋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等,供国民游憩娱乐、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的特定海陆空间。
保护海洋生态的重要性篇2
众所周知,海洋功能区划是海洋管理的基础,尤其在近年我国陆海统筹与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海洋功能区划在指导与管制海洋开发利用实践活动等方面的战略意义更趋突显。随着《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2年)》以及沿海省市县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相继颁布,我国海洋功能区划体系日益完善,有效地保障了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却日益突显,作为协调各种用海方式的基础性制度,海洋功能区划本应在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统筹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实际上,近年研究却发现,海洋功能区普遍面临生态环境问题。不少研究针对特定地区或特定海洋功能区展开,对山东、江苏、等的研究发现,以往设立的海洋功能区划潜藏生态风险,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使海洋生态容量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严重下降,不仅无法满足原本的功能需求,其长期影响甚至在功能区划调整后也难以根除。对长江口、珠江口、渤海湾等的观察也发现,尽管港口航运、海水养殖、滩涂围垦等大部分资源开发性的功能区通常可达到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但海洋保护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与要求相距甚远。海洋功能区的生态环境问题不仅大量体现在区域层面的研究中,全国沿海地区的综合评价结果同样令人担忧,对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状况进行评价发现,在海洋功能区划推进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恶化趋势并未有效缓解。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相关研究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海洋功能区的生态环境问题,但囿于大部分研究或是聚焦较小空间尺度的实证分析,或是基于较大空间尺度的定性讨论,对全国范围海洋功能区与海域生态环境关系的研究仍有待进一步展开。基于此,本研究选取具有典型性的11类部级海洋功能区,采用空间分析方法,分析110个部级海洋功能区与海域生态环境的空间关联,探讨导致海洋功能区划陷入生态环境难局的主要症结,进而提出相应的策略建议。
2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生态环境的空间关联
海洋功能区对不同类型功能区的海域生态环境进行严格限定,特定的海洋功能区必须满足相应的生态环境要求,因而海洋功能区与海域生态环境的空间关联分析至关重要。自2002年起,国家海洋局历年的《中国海洋环境公报》均高度关注“海洋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状况,成为本研究的重要支撑,文中采用的海洋功能区数据、海域生态环境指标等均来源于2013年《中国海洋环境公报》,在此基础上,将海洋功能区与海域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空间叠加分析。尽管在全国尺度和大比例尺下,图像配准和投点可能存在一定误差,但并不影响本研究的基本判断。通过叠加比对发现,我国部级海洋功能区与海域生态环境之间的空间关联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海洋功能区大量分布于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海域。由于我国沿海地区用海活动高度集聚于近海,因而海洋功能区划主要在近海展开,大部分部级海洋功能区分布于毗邻陆地的近海地区,而近海恰恰是我国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最为严重的海域。受此影响,不少海洋功能区与海域生态环境污染区域空间重合,某种程度上,较差的海域生态环境基底严重影响海洋功能区的正常运转。第二,以开发为主导的海洋功能区海域环境达标情况相对较好。海洋公园、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洋牧场示范区、集中集约用海区,以及因缺少相关标准而无法测算的海洋倾倒区、海洋石油探矿区域等是达标情况相对较好的海洋功能区,其共性特点就是以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为主要功能。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之一在于该类区块的功能实现往往对生态环境质量有一定要求,因而在功能区划定时就以一定的生态环境质量为前提。第三,以保护为主导的海洋功能区海域环境超标情况较为严重。海洋特别保护区超标最多。例如,80%的部级海洋保护区超标,尽管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功能在于协调海洋开发与生态保护,但当前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规划和设立中,地方政府仍然更倾向于特别保护区的开发功能,加剧生态环境影响。又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超标程度也达到65%,而这一功能区直接关系到人类食用水产的安全,在日后海洋功能区管理中应引起重视。当然,保护性的海洋共更趋超标情况严重的可能原因之一是出于引导、规制的作用,其标准大多较为严格,不过,如此高的超标比重必须高度警惕。综上,空间关联分析表明,我国海洋功能区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不容小觑,应当引起广泛重视,对海洋功能区划进行优化调适,为此,必须进一步对导致问题的主要诱因加以剖析,这也构成本文进一步研究的主要内容。
3海洋功能区划生态环境难局的双重维度
空间分析直观展现了我国海洋功能区不容乐观的生态环境质量,对其中关键因素的分析将主要从空间与体制这两个密切相关的维度展开。
3.1空间维度:毗邻功能区相互掣肘
不同类型的海洋功能区在空间布局上却彼此交错叠合,但其功能取向却可能极具差异。一般说来,相近功能取向的海洋功能区,彼此功能冲突相对较少。例如,不少海洋自然保护区包含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可以对生态环境和水产种质进行共同保护;又如,许多滨海旅游度假区往往又是风景名胜区,既起到风景保护功能又起到旅游开发功能,一些地方更将两功能区的管委会合署办公从而发挥集合作用;再如,不少国家海洋牧场示范区中又设有多个渔业增殖区,两者的功能取向都是为了鱼类增殖,因而可以共存。然而,倘若不同功能取向的海洋功能区空间叠合或毗邻,就有可能产生冲突,甚至加剧海洋功能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海洋倾倒区与其他海洋功能区的冲突较为典型。海洋倾倒区的功能在于协助管理倾倒疏浚物,而疏浚物本身就具有污染性,所以倾倒区应选址在水体交换活跃区,具有较强的自净能力和较大的环境容量。尤其重要的是,海洋倾倒区必须与海洋保护区等保护性的海洋功能区设置一定距离,后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水质的要求极高。例如,对烟台市的海洋倾倒区研究发现,倾倒区与海洋功能区相距必须在2km以上,倾倒物才不会进入芝罘湾的海水养殖区、港区及海滨休养区沿岸和养马岛附近等[7]。如果海洋倾倒区与海洋保护区的距离过近,则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例如,珠江口原本设立有海洋倾倒区,伴随着港口海运等的迅速发展,倾倒物和疏浚量不断增多甚至存在乱倾倒现象,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压力,特别是淇澳岛东南倾倒区与珠江口中华白海豚保护区相叠合,疏浚物增加海水浊度、影响白海豚种群的正常繁衍,最终该海洋倾倒区于2005年封闭。不仅如此,在一些海洋功能区密集交错的地区,功能区间潜在的空间冲突也应引起重视。山东省正是典型区域,沿海岸带分布的部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海洋保护区数量在全国名列前茅,占有较大比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2011)》指出“重点打造海州湾北部、董家口、丁字湾、前岛、龙口湾、莱州湾东南岸、潍坊滨海、东营城东海域、滨州海域九个集中集约用海片区”,这些集中集约用海区大多邻近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海洋牧场等,尽管努力改变以往较为粗放的用海方式,但仍有可能对其他功能区潜藏生态环境影响。例如,规划指导下首个获批的烟台龙口湾港高端制造业聚集区,是全国获批的最大人工岛群项目,规划填海面积35.2km2,拟建造6个人工岛和1个突堤式人工岛,如此庞大的集中围垦和填海工程是否会对相邻的龙口黄水河口海洋生态部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等带来影响,必须在长时间的海洋监测加以关注。
3.2体制维度:功能区管理尺度错位
海洋功能区分属沿岸区县级政区的不同专业部门管理,但大多数海洋功能区的管理都并非某地某业能够独立承担的,因而近年为化解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体制摩擦问题,不少地方积极探索管理协调委员会、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协调机制。然而,在协同能力方面,有的联席会议每年只会晤一次,缺乏长效机制甚至避重就轻;在执行能力方面,国家和地方众多相关法规条例相继出台,但滨海开发的利益驱动牵制了执法动力,有的城市虽然严格推行联合执法,却面临执法人员素质、执法装备、执法效率、执法方式等问题;在创新能力方面,相关技术创新的原始性、集成性及产业化程度较低,难以适应当前海洋功能区生态修复、整治、保护等的新变化与新要求,等等。与此同时,以往沿海城市的滨海地区大多是乡村和农场,社会诉求相对单一,近年人口与产业等不断向海集中,社会构成趋于复杂,随着海洋功能区划的确立,如何协调海洋产业、生态环保等与沿海社会治理间的关系问题突显。遗憾的是,目前不少地方重产业发展轻社会管理、重工程项目轻公共服务,难以回应日益多样的社会诉求。加之城市向海蔓延挤压滨海农民、渔民的发展空间,出现大量失地农民和失海渔民的就业问题。不仅如此,在海洋功能区规制作用以及近海生态恶化影响下,一些渔民远赴他国管辖海域捕捞,甚至导致国际纠纷。显然,上述问题不断累积,势必加剧海洋功能区划的生态环境风险,极有可能成为海洋强国战略的“生态羁绊”,优化海洋功能区的生态环境效应,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4破解海洋功能区生态环境难局的策略建议
4.1促进海洋功能区划与城市规划等的衔接
沿海城市是海洋功能区编制的基本主体,海洋功能区划应努力实现三方面转变:首先,从重经济总量向重生态容量的转变,确立“反规划”理念,以海洋环境容量与陆域生态承载为双重约束,规范滨海新城、新区、开发区的开发强度,促进海岸带及近海资源的集中集约利用;其次,从重陆域协调到重陆海协调的转变,加强沿海城乡规划、海岛规划、海洋经济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的相互衔接与协调;再次,从重土地潜力到重综合潜力的转变,尤其是海洋功能区集中设置的深水岸线、海洋旅游、生态环保等多方面的潜力。
4.2强化海洋功能区的规范引导与协同治理
规范引导与协同治理是优化海洋功能区划的重要支撑,一是从技术创新到集成创新,在不同功能区治理关键技术攻关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管理、政策等集成创新等;二是从专项示范到综合示范,目前已有海洋功能区的水环境监测、综合管理等专项示范,但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要求加快建立综合示范点,示范产业方式、社会管理、考核指标、灾害应急等多方面内容;三是从项目主导到标准引导,项目主导注重海洋功能区管理的当地特色但推广价值有限,要在示范项目基础上,加快研制“海洋功能区划的标准和技术导则”并进一步推广,保证功能区管理的过程优化和质量控制;四是从部门规范到公民规范,将规范引导进一步落实到公民自身行为,有的国家颁布《海岸带公民指南》取得了很好效果,为此,要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的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增强公众的海洋生态文明意识。
4.3加强海洋功能区的法规与制度体系建设
保护海洋生态的重要性篇3
【关键词】海洋功能分区适宜性评估方法构想
1海洋功能分区的总体思路
海洋功能分区是根据海域的自然和社会属性的区域分异规律,划分不同类型的海洋功能空间单元的过程,是海洋功能区划工作中的主要环节,是进行海洋分区管理的核心依据[1]。
按照保护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完整、保证海洋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服务、保障沿海社会经济发展空间的总体思路,海洋功能区区划首先应对海洋自然生态系统空间进行分类分级,择优选划出海洋保护区;其次按照海域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适宜性,择优选划港口航运区、矿产与能源区、旅游区、农渔业区等资源供给与服务功能区;在选划出重要的海洋保护区、优势资源利用功能区之后,在不具有典型的海域生态系统、景观价值、自然资源条件等一般的海区,可根据对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影响最小原则,选划工业城镇区,保障沿海社会经济发展空间;其他功能属性特点尚不明确的一般海区,可划为保留区,为未来发展和保护预留空间;最后,排他使用的倾倒区等其它特殊用途的海域,划定为特殊利用区。
2海洋功能分区的基本方法
海洋功能区的划定主要采用指标法,根据海洋功能区分类和功能区类型定义,综合考虑海洋不同区域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不同功能区的主要选划指标[2],利用上述指标,采用基于GIS空间分析的因子综合评价等方法,对海域功能适宜性(港口、渔业、矿产、可再生能源、旅游等每一种资源条件在各个海域单元的优劣程度)进行评价,将适宜性评价为“优良”的海域初步确定为对应的功能。一般以每一类功能的现状利用和规划利用海域空间确定为评价单元[3]。指标选取以反映海域自然属性的资源条件为主体。指标的选取与赋值适宜性评价应在专题研究、资料数据分析、现场踏勘的基础上进行[4][5]。
将上述初步确定的功能区与海域现状利用、各涉海部门规划用海需求等分别编制为不同的功能单元图层,进行叠加综合分析,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对同一海域单元的不同功能进行比较,专家集成确定最优的海域基本功能[6]。综合分析主要采用专家评判方法,除依据区划基本原则以外还应注意以下具体原则:
(1)根据区划原则优先确定海洋保护、旅游、港口航运、矿产与能源等保障生态安全、交通航运安全、国家能源需求等海洋功能。(2)根据海域自然属性为主的原则,优先确定适宜性评价确定的海域资源优势显著的功能区。(3)按照上述海洋功能分区的总体思路,以海洋保护区、旅游、矿产与能源、港口航运、农渔业区、工业城镇区、特殊利用区、保留区的功能顺序,优选确定功能排序靠前的功能。(4)按照区域海洋发展定位和战略布局,优先确定与区域海洋发展定位和战略布局一致的功能。(5)确定海域单元基本功能时应避免港口、工业城镇等环境质量标准低的功能区与环境质量标准高的功能区直接相邻,避免相邻功能区的用海矛盾与冲突。(6)应按照地域差异的海洋自然地理单元的相对完整性,保持海域功能的区域整体连续性原则,突出区域或岸段的整体基本功能,避免功能区分隔细碎。(7)海洋功能分区应按照引导海洋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促使海洋产业用海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避免工业城镇、港口等产业建设类功能区过度分散。
3各类功能区选划的主要指标与依据
3.1港口航运区
(1)由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通告确定的海上交通专用水域包括港口区、航道区、锚地区等优先确定为港口航运区[7]。(2)依据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全国或沿海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在不影响周边功能区海域使用、不占用旅游、渔业、海洋保护、矿产与能源等优势资源的海洋功能区的前提下,规划新增设和现状基础上扩大利用的港口航运海域可确定为港口航运功能区。(3)依据深水岸线条件、港口发展空间、区位条件、腹地经济条件、交通区位条件、港口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周边海域使用协调性等指标,对区划范围内其它港址资源海域进行港口航运适宜性评价,评价等级较高的海域确定为港口航运区。(4)港口航运区的选划主要应避免占用自然岸线、近岸岛礁、海岸景观等重要海域资源,节约利用深水岸线资源,尽量保持港口码头、港口水域、航道、锚地等航运空间的整体联系。
3.2农渔业区
以渔港、渔业基础、主要养殖区、捕捞区、农业围垦区的现状或计划利用海域为评价单元[8]。选取养殖自然条件、渔业生物资源条件、渔业环境条件、渔业基础设施条件、区位条件、海洋灾害等主要指标,进行农渔业功能适宜性评价,评价等级较高的海域确定为农渔业区。
根据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依然严峻和近岸围海养殖严重破坏自然滩涂岸线资源、近岸设施养殖强度过大等不利于渔业功能的影响,为了保障渔业产品质量,保护自然滩涂岸线资源,农渔业功能区应主要向环境条件较好的浅海水域转移,适度加大浅海重要渔业品种养护、传统捕捞水域功能空间。
3.3矿产与能源区
以油气、固体矿产(海砂)、盐业、海洋再生能源等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用海、计划开发海域、资源富集海域为评价单元,选取资源丰度、资源开发利用潜力、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影响、周边海域使用协调性等为主要指标,进行矿产与能源功能适宜性评价,评价等级较高的海域确定为矿产与能源区。
3.4旅游区
对滨海风景区、浴场、海洋娱乐区、城市岸段、人文历史景点等海滨旅游区和海蚀崖、海蚀地貌、砂咀泻湖、红海滩等自然形态保持较完整的海岛、海岸地质景观资源区进行分类统计,形成空间相对集聚的旅游资源岸段或海域作为旅游功能适宜性评价单元。选取景观资源价值、旅游娱乐服务条件、周边人口、交通区位条件、海域环境质量、周边海域使用协调性等为主要指标,进行旅游功能适宜性评价,评价等级较高的海域确定为旅游功能区。
3.5保护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经环保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部级与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界定为海洋保护区。(2)国家或沿海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等海洋环境管理中计划建设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与周边功能区无明显争议和矛盾,应确定为海洋保护区。(3)根据海域踏勘、海洋综合调查评价等近期相关海洋环境保护专题研究的资料分析,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分类分级标准,主要考虑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管理基础三种属性,选取典型性、稀有性、珍稀濒危性、脆弱性、科学价值、经济和社会价值、建区状况和管理条件等多项指标对尚未建立保护区的其他重要海区进行分级评价,评价等级较高的确定为海洋保护区。
3.6工业和城镇区
以区域建设用海、滨海工业园区、临港产业园区等规划或计划开发海域为评价单元[9]。选取海域空间资源开发潜力、填海造地成本、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周边海域使用协调性、敏感资源距离、交通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等为主要指标,增加生态环境影响等填海限制性条件的指标权重,进行工业与城镇功能(围填海)适宜性评价,评价等级较高的海域确定为工业与城镇区。
3.7保留区
目前功能利用条件尚不成熟的预留和功能待定海域以及在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区周边的空间缓冲海域确定为保留区[10]。
3.8特殊利用区
海域现状为排他使用的倾倒区等其它特殊用途的海域,划定为特殊利用区。
4各类海洋功能区空间范围确定的依据
海洋功能区的空间范围除考虑功能区自然单元的定整性外,同时应考虑各类不同功能区海域使用的范围确定[11]。各类功能区的海域使用范围可参考海域使用现状和相关用海需求、开发规划确定,港口航运、工业城镇、矿产与海水资源、特殊利用区等涉及建设用海的功能区应考虑一定的环境影响范围和使用安全范围。旅游娱乐区、保护区主要应考虑保障景观娱乐、生态功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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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生态的重要性篇4
论文关键词海岛及周边海域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海洋综合管理风险预防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或岛是指四面环水并在涨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我国拥有6536个面积大于500m2的海岛,海岛总面积约80km2。海岛四周被海水包围,成因、形态和价值各不相同,但都与其周边相关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态环境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中,由于偏重海岛海域的经济开发,而忽视了对海岛海域环境的保护,造成目前海岛海域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局面。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近40年来,与海洋相关的法制建设已得到重视,在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基础上,我国关于海洋的综合立法和单独立法陆续出台。一些海洋、海岛和海域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为各级立法机关所采纳,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尽管如此,由于各种原因,与主要海洋国家相比,我国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尤其是在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上仍相对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中出现了一些适应海洋发展需要的新原则和新理论,例如风险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海洋综合管理理论、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以及生态修复原则等。但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对上述原则和理论的借鉴和体现还显不足。我国需要将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作为整体,综合考虑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建立立足国情并与世界接轨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一、我国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环境问题
由于海岛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稳定性差、易遭到损害且被认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为的破坏,就难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复。目前我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第一,资源开发无序。很多无居民海岛上存在掠夺式的开采现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贝壳堤、砍伐树木和捕捉岛鸟等,都严重干扰和破坏海岛资源。第二,海岛海域生态失衡严重。由于非法开发及陆源污染物的影响,在华东、华南的海岛周围海域赤潮频发,不顾及海岛的环境容量,超负荷接待游客,加剧了海岛及周边海域污染、干扰海岛生物的繁衍栖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岛及周边海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失衡。第三,监管不力。海岛具有四面环水的自然特点,这也就决定其与大陆之间交通不便,经济交流不畅,国家对海岛进行法制监管存在困难。我国相当一部分海岛仍存在着炸岛、炸礁,修建实体连岛坝和海岛大面积围垦等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
二、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高速发展和海岛资源全面开发中,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海洋和海岛开发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逐渐加强了海洋、海岛相关立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中国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纪议程》等文件的庄严承诺,于1994制定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我国第一部关于海岛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于2010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填补了我国海岛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空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岛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行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国海岛及海域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现在立法上就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例如,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海岛及周边海域自然矿产资源的勘探,鱼类资源开发及合理捕捞,旅游资源的开发等影响海岛海域环境的问题都亟需法规制度建设。
三、思考与探究
在海岛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已明显不能满足海岛海域环境保护对立法的需求。在国际层面,一些理念和原则被逐渐引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因此,应该放眼世界,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先进的立法原则和技术来改良整个海岛及海洋保护立法体系,以达到国内海岛海域环境立法与国际相关先进立法的无缝对接。
第一,在我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中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以弥补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逐渐发展到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在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获得共识并被采纳,会后发表的《伦敦宣言》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风险预防原则。1992年《里约宣言》中的第十五项原则对风险预防作了最为权威的表达。1990年以后生效的所有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几乎都就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例如《波罗的海海域环境保护协定》及《联合国跨界与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公约》等。随着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及各国立法中逐步被借鉴和采纳,其适用范围也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逐步扩展到环境法的其他领域,并日渐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近二十几年来国际环境立法中最具创新性,最具影响力,且最重要的新兴概念和原则,现今许多国家在国内海洋环境立法中都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例如《比利时海洋保护法》、《加拿大海洋法》、《英国防止石油污染法》及《澳大利亚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等。然而,在我国现行环境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中都还没有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但在2002年10月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风险预防原则已有体现,该法规定建立环境预测和评估机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国内法学界,尤其是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对风险预防原则不乏探讨,经过多年研究,学者们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构成和内在逻辑性已经有了十分清晰的阐述和分析。也有学者提出,未来我国有必要在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但我国传统“治理已造成损害的环境污染”的环境价值理念与该原则有所冲突,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出“以法为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政策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
第二,探讨将海洋综合管理理论应用于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域环境保护立法。海洋综合管理是政府对特定海域涉海事务进行管理的高层次形态,20世纪30年代起源于美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中指出,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有学者对其可行性提出了质疑,因为海洋难以用一种单一的海洋综合管理系统来管理。我国学者最早于1997年阐述了海洋综合管理的概念、客观基础及其与行业管理的关系。海洋综合管理的“综合”是把海洋区域作为一个资源和使用者的完善系统来管理,是国家通过各级政府对海洋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等进行的全面的统筹协调的管理活动,以在整个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海洋综合管理的立法框架。此外,对海洋综合管理模式的选择应适合各个国家自身的特点,例如,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海岛管理中存在一些职责交叉、条块分割以及权力和义务混乱的局面,因而我国有必要调整国家海洋管理模式,建立并实行以综合管理为主,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要充分考虑海岛及海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劣化的现实,开展海岛海域环境修复的立法。我国海岛保护法已提及对遭受建设工程项目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但是在海岛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涉及海岛及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的规定。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政策提出加强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的同时,应尽早将生态修复作为保护海岛及海洋环境的重点内容进行立法,使得我国海岛海域生态可持续发展有法律的保障。当然,在海岛海域生态修复的立法过程中,必然面临着问题和挑战,一方面选择何种方式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修复需要跨学科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要保障相关法律有效施行,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还是在于并付诸实施。未来的法律要在加大整治和修复力度,推进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大海岛监管力度,打击非法活动,促进海岛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配合行政法律规定,明确相应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切实推进海岛及其海域生态修复。
世界离不开中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是国际责任,割裂中国与世界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关系无疑是非理性选择。因此,我国在研究制定海岛海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国际公约的各项原则,也要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海岛及海洋立法的成功先例,以国际的视角,从立法到执法尽可能多的和国际环境法形成协调一致。
保护海洋生态的重要性篇5
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海洋生态补偿是保护或改善海洋资源环境的一种手段和机制,具体指海洋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海洋资源过程中,对海洋资源的所有权人或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其目的是支持与鼓励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2〕海洋生态补偿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对海洋环境本身的补偿———即生境补偿和资源补偿,例如,为了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和优化渔业资源,建设人工鱼礁、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等;二、对个人、群体或地区因保护海洋环境而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补偿———例如,对支持海洋渔业减船转产工程、实施渔船报废制度、退出海洋捕捞的渔民给予补贴等;三、将破环海洋环境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让海洋环境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使其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例如,对征收海域使用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单纯以海洋生态补偿为内容的法律法规,立法部门已经制定的许多涉及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均是涵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3〕由于海洋生态补偿、生态恢复、生态赔偿等方面的内容具有独特性、技术性,在某些涉海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加以规定不能根本上解决海洋生态补偿的现实问题。在海洋生态补偿的地方立法中,2010年6月12日山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海洋生态补偿办法,填补了我国在海洋生态补偿和赔偿制度方面的空白,其中确定了“用海必补、损害必赔”的生态补偿原则,规定今后除了养殖用海暂不纳入赔偿补偿范围外,凡实施海洋工程、造成海上溢油污染、未经批准的围海填海、随便向海里倾倒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生态损害的行为,一律要进行补偿或赔偿。辽宁省与山东省隔海相望,同为海洋大省,可以借鉴山东省的《办法》,制定辽宁海洋生态补偿地方法制。辽宁省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建议如下:第一,生态补偿制度在海洋生态保护中的应用。
从内容上来讲,现有的生态补偿政策主要有:排污收费制度、伏季休渔制度、渔民转业转产政策、限额捕捞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人工放流、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湿地。这些补偿政策具有片面性,只能解决生态保护中的单一性问题,不能完全适用于海洋生态补偿。基于海洋生态系统这一复杂的系统,要着眼于整体从宏观角度出发,才能根本实现海洋生态补偿的最终目标。因此充分利用现有生态补偿政策,设计专门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第二,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政策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单纯以海洋生态补偿为内容的法律法规,立法部门已经制定的许多涉及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均是涵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海洋生态补偿的立法现状无法应对海洋生态补偿的实践需要,只有把海洋生态补偿提升到应有的法律高度,从立法上重视起来才能实现生态补偿的目标。在国家层面法律对海洋生态补偿没有专门立法的情况下,辽宁省可先行探索生态补偿的地方立法。辽宁省立足区域海洋开发特点,从辖区内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可持续性角度出发,研究出台专门的海洋生态补偿地方法律文件。第三,完善海洋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目前,我国海洋管理由多个部门进行,海洋生态补偿必然涉及这些部门的利益,除此之外也关系着海洋功能区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因此需要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海洋管理机构,专司海洋生态补偿各项工作,沟通协调各方利益,对海洋生态补偿的公共政策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同时必须实现海陆联动,实行控制陆源污染和海上污染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第四,多渠道引入资金保障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随着海洋生态开发活动的增多,海洋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需要巨额资金。政府不可能承担全部的海洋生态补偿资金,过分依赖于政府单一资金来源,将影响到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辽宁省需要拓宽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开发新能源,尝试民间资本加入,以保证海洋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有充足的财力支持,提高海洋生态补偿政策持续进行、海洋经济持续发展、海洋生态环境和谐友好的能力。
海洋生态关闭制度近年来,由于渔业资源捕捞过度和某些海域渔业资源衰竭,导致我国近海海洋渔业资源急剧衰退,少数传统近海渔场己出现阶段性无鱼可捕的情况。海底挖沙、不当的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引起海岸侵蚀加速发生,海洋侵蚀和沿海土地盐渍化。海洋环境的破坏极大影响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海洋环境破坏的情势下极需海域关闭制度的建立。根据辽宁省海域环境和生态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海域关闭的制度从内容选择来看,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第一,发挥政府在海域关闭制度构建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海域关闭制度的建立涉及多方利益主体,是各种主体利益平衡的结果,包括政府、海域使用者和公众,其中政府能否通过政策引导其他主体的行为决定着海域关闭制度能否建立及发挥作用。政府应采取合法的强制性手段,引导其他主体配合海域关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使海域使用者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海域,把海域环境和生态的保护和管理任务落到实处,加强对海域关闭的监督力度,对违反海域关闭制度的行为进行有力的限制和制裁。第二,借助海洋科技手段,使海域关闭制度的建立更具科学性。政府应鼓励技术创新,从经济上、人力上予以支持,探索将海域环境质量动态实时监测和海域环境质量综合评估等相关高科技技术应用于海域关闭制度。政府从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上对具有前沿性、创新性的技术研究给予大力扶持,并积极推广利用对已经研究开发取得专利的海域环境和生态保护有关技术。第三,提供信息支持,加强公众参与度。公民具有知情权,有权利知悉海域环境和生态保护特别是海域关闭有关的规划、计划和实施情况,主管海域关闭以及海域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有关政府部门有义务向公众报告。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参与度增加,保证海域关闭立法的实施效果。建议政府对社会公众的海域环境和生态保护意识进行教育引导,并借鉴外国经验,海域关闭立法和执法行为,都由政府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公告中详细注明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加强公众对海域关闭有关细节的了解。第四,通过政府财政措施,保障因海域关闭措施受损的个人或集体获得相应的补偿,以实现利益协调。海域关闭制度是从海洋资源可持续性发展的角度采取的资源保护性措施,重在保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海域使用权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用益物权,使用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权利会因海域关闭制度的实施受到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追求公平,要权衡各方利益主体,合理协调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个人利益,因此海域关闭制度给海域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失,国家应给予适当补偿;同时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海域使用权人生产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补偿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以政府财政手段,保护海域关闭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第五,合理制定海域使用规划,保证海洋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
海洋具有丰富的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而科学合理地制定海域使用规划,是海域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证。海洋使用规划连接着海洋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媒介,合理的规划是建立在科学分析基础上的。强化政府科学有序地行使审批职能,通过行政审批手段,对海域环境和生态进行保护。第六,建构海域关闭法律责任制度。海洋污染可能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性的严重破坏,因此需要建立海域关闭法律责任制度,从法律上给予环境破坏者以否定性的评价,追究环境破坏者的法律责任,是保障海域生态保护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方式之一。凡是实施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主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违法必究原则。因此,海域关闭法律责任主体应包括实施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机关、社会团体、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人。
作者:戴瑛单位:大连海洋大学
保护海洋生态的重要性篇6
21世纪初,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价值观进入人类现实生活中。这是人们从文化的视角思考环境问题的结果,是人类文明的一次重大进步。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在海洋的战略地位不断提高的今天,如何坚持生态航运建设,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运输,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建立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观,是一个关系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大问题。
一、以生态文明为基点促进海洋运输发展
1.生态文明的内涵。生态是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存在和发展的状态。[1]文明是社会的进步状态,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生态文明则指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共生共荣为目标的社会进步状态,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文明。它以可持续发展为依据,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目标,以强调人的自觉与自律为基点。人类文明大体上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的阶段,现在正在向生态文明阶段迈进。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理论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生态文明建设,不但成为新时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也是发展生态海运的基点。
2.我国海洋运输的历史与现状。海洋运输简称海运,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通常指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运送货物的一种方式。海洋运输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在中国,7000年前我们的祖先就刳木为舟,剡木为楫”;到了隋唐五代和宋元时期,海上丝绸之路形成并繁荣起来;我国航海家郑和先后七次下西洋,遍访亚非各国,在整个世界航海史上,竖起了一座永垂史册的丰碑。Www.133229.coM人类海洋运输的初始动力主要是依靠人力与自然力,海洋运输范围有限,再加上世界经济贸易数量较小等原因,近代以前的海洋运输并没有给海洋环境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
当今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航运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海洋运输发展迅猛。表现为船舶大型化、专业化、高速化、自动化、电子化……发生了划时代的变革。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海运大国之一。港口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迅速发展,如上海港吞吐量自2005年跃居世界第一大港。我国沿海矿、煤、油、箱、粮五大运输系统基本建立,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连续五年位居世界第一。目前,随着21世纪海洋战略地位的凸显,人类纷纷把目光投向海洋,中国近海海域已成为世界上最繁忙的海域之一,海洋运输进入了深度发展的时代,同时对海洋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愈演愈烈。
3.发展生态海运的必要性。从徐福东渡到麦哲伦远航,从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到郑和多番下西洋,海洋为人类文明的历史发展提供了波澜壮阔的舞台;从姜根迪如的第一颗冰融到崇明岛外的碧波浩渺;从河姆渡的独木之舟到万吨巨轮乘风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破浪连通了五洲四海,我国的航运业正由一个海运大国向一个海运强国迈进。据专家分析,进入21世纪,我国海运发展大体经历2001—2004年的战略准备阶段,2005—2010年战略框架阶段,预计到2022年我国将成为世界海运强国。
长期以来,海运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服务性产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基本的运输方式,古往今来,海洋运输以其运量大、运费低、航道四通八达等优势备受人们青睐。当今世界经济联系更为紧密,贸易往来频繁,国际贸易总运量中的2/3以上,我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约90%以上都是利用海上运输。它不仅节省了大量外汇支付,而且还赚取了更多的外汇收入。既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又提高国际地位。虽然随着航运事业的蓬勃发展,人类利用海洋创造了空前的经济繁荣景象。但是,海洋运输的负面效应不容小觑。因而发展生态海运是海洋全球化”的时代要求,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以生态文明为视角审视海洋运输对海洋环境的负面影响
海上运输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船舶运输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不容忽视。最近相关研究发现,仅200多艘商船每年排放的颗粒物就达约9980吨,而全球每年排放的氮氧化物气体中30%来自海上船舶。[2]海洋运输对海洋环境的负面影响大抵可为以下方面:
首先,船舶航行产生的海洋垃圾污染使大海遭受了致命的劫难。20世纪末全世界每天大约有近2000万名乘客在海上旅行,每年产生垃圾近3万吨。以此做不完全推算,全世界每天在海上航行的商船约万艘,游艇数百万艘,渔船约几十万艘,加之各国在海上游弋的军舰、航母等产生的垃圾和由于各种海难事故沉没的船体均计算在内,那么全世界由于海上航行每年产生的固体垃圾总计有600多万吨。大量废物堆积在海底,使五彩斑斓的海底世界严重污染,海水水质和海洋生态环境急剧恶化。[3]
其次,海上船舶溢油污染海洋环境。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石油进口大国,近年来的石油进口量均在亿吨以上。石油水上运输量的逐年递增,也增加了船舶发生溢油事故的风险。何谓海上船舶溢油?一般指油船在航行途中由于意外状况而发生的海难事故,以至在很短时间内使大量石油倾泻进海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这种溢油事故频繁发生,仅在21世纪的前5年内,我国海域发生的大型溢油污染事件就已经多达80多起。据有关资料显示,2009年11月1日凌晨2时55分左右,受强风浪影响,靠泊在长江口嵊泗绿华锚地的伊朗籍zoorik”轮发生移锚后在西绿华山北岸触礁,船体破损进水,11月3日船体发生断裂,船舱内500余吨重燃油及100余吨轻质燃油大量外泄。事故发生后,虽然海事部门及时采取了拦油、吸油等清污、打捞措施,但仍有近100吨燃料油泄漏入海,油污在海流、风浪、潮汐的共同作用下迅速扩散,造成绿华海域严重污染。经有关部门评估,这次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和当地养殖企业造成的损失高达人民币7000余万元,为清理油污支付的费用达3000余万元。但是,生态学家认为,赔偿额再大,也无法弥补污染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4]因此原油泄漏往往会给海域的生态系统带来灾难性的破坏。国家海洋局相关数据显示,由重大船舶油污事故、石油勘探开发等造成的原油污染事件屡屡发生,给国家经济、海洋环境以及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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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危险化学物品泄漏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目前,我国危险品运输量年均超过100万吨。化学品一旦发生大规模泄漏,通常会引起严重的环境灾难。有些化学品干扰生物体的细胞生长过程,并且因此而直接导致其死亡;有些化学物质虽不会直接引起生物体死亡,但会破坏其生理或行为活动(例如减少产卵、繁殖量等),或产生某些生物体和分子化学影响(如破坏卵体基因,使染色体反常,抑制免疫力等);某些化学品在一定环境达到一定的浓度值后,可能会对生态系统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损害生态,破坏物种,降低生物多样性,降低能量流,较大型生物迁居,寿命较短物种幸存数量减少)。[5]危化物泄漏往往对海洋生物产生灭顶之灾。
最后,部分海员海洋环保意识淡薄,故意违章排放。为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船舶所有人按照相关公约、法规的要求配置了相应的船舶设备、装置和材料,配备适任、健康、合格的海员。但仍有部分海员素质不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不强,不能严格遵守有关公约、法律、规范中关于船舶防污染的规定,对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够,管理不善,未使机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随时启动船舶防污设备。未运用良好的船艺靠离码头、安全航行,未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故意违章排放污染物,造成了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此外,由于其他海上事故、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以及因人为进行海上倾废等原因致使各类有害物质进入海洋等,海洋生态系统平衡也因此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每年排入海洋的石油污染物约1000万吨,此种情况的出现,致使大面积海水被油膜覆盖,海洋生物大量死亡,严重影响海产品的价值,以及其他海上活动。
三、以生态文明为目标强化海洋环境保护的对策
建设生态海运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的努力。我们要坚持建设生态文明、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海洋运输业。必须加强培育船员爱护海洋的意识,积极开展低碳环保的道德实践,同时还要让环保的理念深入人心,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强化我国海洋运输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有效对策。
1.培养海员海洋环境保护理念。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海员是最重要的参与者。因而,海洋环境的有效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海员。必须培养他们爱护海洋的理念,对他们进行系统、全面、专业的海洋环保、建设生态海运教育。深入宣传、普及《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知识。使其清楚地意识到船舶泄漏或排放污染物造成海域污染、人身伤亡及其他经济损失,可归结为海上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从而积极地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珍惜海洋资源,保持大海的清澈湛蓝,使海员们自觉严守《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他防污染的条例、公约,按照排污规定严格控制排放含油、含有毒的污水,严防有害物质跑冒滴漏现象的出现。
2.开展海洋运输低碳、环保的道德实践活动。海洋运输行业是耗能大户,具有节能减排的巨大潜力,要加快建立以低碳环保为特征的海洋运输体系。加强节能技术的创新、推广和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海洋运输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以及对能源的消耗。有学者指出,科学谨慎地规划航线,在不违反避碰规则,不影响航行安全的条件下,使船舶跑经济航速和经济航线,努力降低燃油单耗;合理配载,适当调整吃水和吃水差,在尽量减少压载水操作、保证船舶稳定性和强度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减少燃油消耗。在日常生活中,教育海员不准随意排放污染物,油轮或油糟的压载水、洗舱水以及船底含油污水、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污水,都不得随意排放入海,均会减少海洋污染。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先进典型示范推广等活动,使其在海洋运输低碳、环保的道德实践活动中起到引领作用。
3.培育全民性海洋环境保护伦理观。为了更好地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环境,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与公德意识,基层单位,社区组织,每个家庭,都要弘扬生态文明,传播环保文化,积极行动起来,从点滴做起,从自我做起,为海洋生态环境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积极落实十二五”规划,真正把海洋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崇高的事业来做。应采用多种方式,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不断增强人们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工作自觉性、创造性。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节约、清洁、生态消费、保护海洋环境的科学理念,建设生态文明新风尚。
4.发展技术创新,控制船舶溢油与其他海洋油气污染。航运科技创新在控制船舶溢油与其他海洋油气污染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据专家分析,首先要大力开发和引进船舶节能减排新技术,包括研发应用新一代节能环保型运输船舶,提高主机运行效率,达到高效航运,使得船体在水中的阻力减轻,油耗减低,废气排放减少,达到既节能又环保的目标。并且要坚定不移地走科技创新之路,有效控制船舶溢油,努力引领国际生态海洋运输技术发展。不断推进我国海洋运输业国际竞争力的整体跃升。
5.完善航运法律、法规与海洋环境保护伦理规制。全面实施生态航运,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我国有关方面持续不懈地努力与全社会的关注。首先应切实履行相关国际公约、法规。还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其制订、修订工作,结合我国的利益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努力把船舶运输对海洋环境的危害降至最低水平。并且在行业部门广泛、深入地宣传相关的法律规章。各级主管部门、航运企业在管理中实行责任到人,追究相应的直接事故责任、领导连带责任,强化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同时建立健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伦理规制,海运各行各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确实使生态航运与海洋环境保护落实到位。
6.建立油污灾害修复基金与船舶运输海洋环境保护表彰基金。由于石油使用广泛且污染潜在危害大,海运石油的货主、储存、运输和使用者应共同对石油的潜在油污危险负有环境保护的责任。不应完全归责于政府,而应对油污责任方收取一定数量的防治石油污染损害费用,建立油污灾害修复基金。为油污损害评估、赔付、清除油污行动、复原环境、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提供资保障。并建立船舶运输海洋环境保护表彰基金,抓好先进典型,树立海洋环保奋斗目标。大型航运企业、港口公司应与政府携手定期举办各种类型国际海运发展论坛,积极参与国际海运问题研究。应加强与各航运国的联系、合作与交流工作,保证国际海上运输多快好省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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