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点(6篇)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点篇1
【关键词】习语;语言文化
习语是语言经过长期使用而提炼出来的固定词组、短语或短句,是语言中的核心和精华。习语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鲜明的文化特征,承载着一个民族丰富的文化信息。在习语中,有些习语的之间喻义是相同的,但是,由于两个民族独特的民族历史、民族文化,长期以来惯用的固定词组和短句,形象鲜明,负载着不同的文化和文化信息。本文主要从文化的角度对比中的习语。
一、习语的定义
习语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宗教活动和文化娱乐等活动中积累的具有浓厚民族和地方特色的词语,运用起来生动形象,言简意赅。两种语言中的习语受不同文化影响,数量多,来源广,都有着极其丰富的文化底蕴,分别记录了两个民族不同的历史、、风俗习惯,透露出两个民族不同的文化心态和价值观念。两种习语的形成深受不同文化影响,反过来习语犹如一面镜子,清楚地折射出文化的不同特点。
二、习语文化对比
语言与文化的关系极为密切,正是有了语言这个载体,人类文化才能形成并传承至今,因此没有语言就无所谓文化,同时文化又影响并促进了语言的发展。习语多数都承载着不同的民族文化特色、文化信息和文化心态。
(一)生活习俗不同
生活习俗是一个民族精神文化,包括婚姻,家庭社交等社会生活传统的总和,是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处世准则。民族文化传统或民族特色主要在风俗习惯中具体体现,而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仅表现在具体的生活方式,在习语中也能够具体体现。饮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维吾尔族人的饮食习惯与汉族人有所不同,如:馕,抓饭,手抓肉,拉面,糊糊,酸奶是维吾尔人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食品,以此设喻的习语很多。如:“你没有白面馕可以,但不能没有白面馕一样的好话”(汉语是客来茶当酒,意好水也甜),“便宜肉不成汤”(汉语是贱买无好货),说明人到绝望的境地什么也不会怕,用“死羊不怕剥皮痛”(汉语是死猪不怕开水烫),表达各行有各行的门道。汉民族的饮食文化丰富多彩,吃的种类和方法多种多样,别具一格。如各种蔬菜,肉类,鸡蛋,馒头,茶,酒,醋是汉族人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食品,以此设喻的熟语有“蔬菜是一宝,赛过灵芝草”,“酒斟满,茶倒浅”,“要吃醋,太原俯”。
(二)审美意识不同
语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文化体系,以对现实世界不同的观察方式和审美意识体现出来,也就有了完全不同的语言体系和习惯用语。
杏花在古代中国被称为“吉祥花”,现代汉语中仍在使用的杏的比喻意义有:“杏眼桃腮”,形容女子美貌(《红楼梦》中描写宝钗“眼同水杏”)。以杏象征幸福,因为杏与“幸”谐音,表示“有幸”,杏与花瓶表示“祝您高中”;维吾尔语在很多情况下爱情的象征,是爱情的使者,过去在农村小伙子用手帕包起杏子送给心爱的姑娘,以表达自己的心愿。rykniqeqiwelipexiniiiriptu(摘完杏子,折断树枝),意思相当于汉语的“媳妇上了床,媒人摔一旁”。在中国农耕社会里,牛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是勤勤恳恳、终日劳碌、无私奉献的象征,而在维语中,牛则是性情暴躁,桀骜不驯。如kali?aOX?flXd?t(像牛一样笨拙)。
(三)地理环境不同
自然环境不仅对一个民族的生存产生影响,而且对风俗习惯也产生影响。表达同一事理,语分别用带有各自民族,地域特色的习语。许多习语中的形象以山河,气候,地名作为背景。例如说明“事出有因”这个道理,汉语是“无风不起浪”,维语是“无风树不摇晃”;说明坚持到底,汉语是“船不到岸不松桨”,维语是“不到目标不放松”,说明怕困难不成才,汉语是“怕火花的不是好铁匠”,维语是“怕骆驼刺的不是好樵夫”。习语的最大特点是有一定的形象和喻体,而且这些形象和喻体带有一定的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反映了民族不同的生态环境
(四)不同
一个民族所信奉的宗教,势必会给这一民族的语言与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宗教不仅对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产生影响,而且对一个民族的思维方式,价值观点和心理特征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习语用不同的宗教意识或术语说明相同的事理。维语中有不少习语都涉及到及宗教活动及习俗,汉语中也有不少习语与佛教文化有关。如:表示每个人的观点和主张都有不同之处,维语是“古兰经一种,解释千种”,汉语是“一个和尚一本经”;比喻拿别人的东西做人情,维语是“借别人的洗礼做礼拜”,汉语是“借花献佛”;表示重用外地来的低劣人才,而不用本地人才,维语是“远来的毛拉大毛拉,本地的毛拉小毛拉”,汉语是“远来的和尚好念经”。理解以上习语,首先要理解习语的来源,结构特点及引申意义。由于在维语中找不到与之对应的关系,理解,表达和运用“佛教习语”是一大难题。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点篇2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03-02
一、什么是习惯法
(一)何为习惯法
习惯法产生久远,习惯法是法律产生的基础,没有习惯法就没有法律,并且习惯法历来成为诸多法学学者研究的重要对象。但是对于习惯法的含义究竟应该怎么样界定,法学界并没有给出定论,有关习惯法的概念应以众说纷纭,如萨维尼认为习惯法来自于习惯,而法又产生于习惯法,曾经有人说,国家本没有法律,法律来自生活,来自生活中大量的风俗习惯,这就说明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就是习惯,而习惯是来自生活,法律只不过是将生活中习惯、风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一个特定社会从其初生时代和在其原始状态就已经采用的一些惯例,一般是一些在大体上最能适合于促进其物质和道德福利的惯例:如果它们能保持其完整性,以至新的社会需要培养出新的惯行,则这个社会几乎可以肯定是向上发展的”美国有一位学者曾经将法律按照变化趋势分为:习惯法、官僚法与法律秩序,这位学者名叫昂格尔,在他看来,法律是可以反复适用,并且这种反复性还表现在它可以在不同群体,不同个体之间无差别地适用,可以说法律就是一种固化的思维模式,并且在不同的个体之间,法律总是能够满足不同诉求,人们也总是按照这样的模式去安排自己的生活与工作,对于他人,每个人都也期待别人也能够和自己坚持同样的调准与模式。
(二)少数民族习惯法
习惯法的种类诸多,举不胜举,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则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主,也即少数民族习惯法占据了习惯法的半壁江山。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是某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机关,从本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本土文化出发,在坚持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制定的适合本民族的条例,它的存在就是为了有效地调整民族地区复杂的社会关系,具有和一般法律相同的效力,但是这并不影响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独立的制定法的性质。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来自民族学的概念,主要是西方的民族学传入中国,而法律社会学学派的代表人埃利希随之提出了活的法(LivingLaw)”的概念,他认为法应该是活生生的生活的反应,而不是写在纸上,刻在石头上的,法律不是神秘的,必须是公开的,需要社会群体知晓,同时,生活中的法不全都是可以被放在法律条文中的。这样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法的范围。法律是针对社会绝大多数群体反复适用的规则,这是国家法的特点,而民族习惯法是针对个体的多元化而存在的,这就是所谓的法律社会学由于法律多元主义的关系。
二、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的紧张关系
(一)紧张关系的性质
我们日常所说的冲突是指两个事物之间相互对立,互相排斥的关系与矛盾。比如说,在很多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中,大量的习俗与我们目前的婚姻法存在诸多冲突,表面看来是法律与习惯的差异,实则是民族的宗教信仰等因素导致的差异性。换言之,不同民族有自己特有的法文化,各民族的文化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在全国具有普适性的婚姻法并不能完完全全地适用我们那些少数民族地区,比如说维吾尔族地区。
(二)发生紧张关系的原因
中华法律文化是五十六个民族分别创造和不断发展而形成的具有各民族特色的法律文化。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少数民族的文化是我们中华文化的重要的一部分,而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更是中华法律文化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维吾尔族的婚姻习惯中看到。因此,法律与习惯的冲突,归根结底是生活方式、生活习惯、宗教信仰之间的差异性所导致的。也就是说,法的不同源于生活的不同,也即,法律是生活的调节器。
(三)紧张关系的表现
1.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不同的民族会有不同的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习惯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处理事情的一些约定成俗,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习俗被传承下来,直到根深蒂固与每个人心中,成为一种民族信仰与精神。一旦形成民族信仰,就会产生民族习惯,反应这个民族自身的利益,目的在于保护该民族的利益,维护本民族的秩序,保障民族内部井然有序。而国家法是能够适用全国的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不会存在差异性,绝对无条件适用,而民族习惯法只是针对某一民族的特定区域适用,并不能适用该民族以外的区域。这就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特殊性与国家法的普遍性之前的关系。
2.产生方面的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所谓国家法,是指制定主体是国家,并且该制定活动必须体现国家的意志,不同的统治阶级会存在不同的国家制定法,只有维护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才能长久地存在,也就是说,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工具,既然是国家统治的工具,那制定者只能是统治者先制定好,之后再适用于社会群体,也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活动。相比较而言,民俗乡规则不同,一个地区的民俗总是来自于底层老百姓的生活,只有老百姓在实践中反复适用、不断深化,这个民俗乡规才会被上升为法,也即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产生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活动。这是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又一重要的区别。
三、加强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互动
习惯法源于生活,是人们在生活实践中长期形成的一种规范,它具有很浓的传统气息,也具有极强的观念性;这一点不同与国家制定法,法律的组成不仅包括习惯法,还包括国家的政策,法律总是随着日益增加的社会问题产生的,他不是人们观念中长期形成的,它是需要立法者将某些规则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样的差异性导致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在价值追求方面截然不同,尤其是当代法治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我们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就必须把国家制定法放在一个最重要的地位,维护制定法的尊严与权威;所有的地方法规都不得与宪法、基本法律相冲突,否则为无效。
(一)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和谐互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习惯法从来不否认它是社会力量的产物,而立法却是所有法律渊源中率先声称自己可以独立变化,并足以推动社会与政治的变革。”其实,许多习惯法秩序中也包含了自觉能动的成份,例如成文化的习惯法就是某一地区或某一民族共同体自觉促动的产物。一个从长期来看是基于历史演进自发而成的秩序,在形成当初的短期内实际上都打有人的印记,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理性设计而成在中国,真正管用的是国家制定法之外存在的另一种法”,国家制定法之外的活生生的秩序似乎更能牢牢地扎根于民众,更能有效地作用着这个社会,这种传统基础是决定着所谓习惯法”一而再、再而三引起学者关注的原因,也就是说挥不去的传统回归,使对习惯法的推崇有向传统回归和回复的因素。
(二)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良性互动的途径
1.加强国家制定法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指导。法律总是产生于社会的发展需要,而国家在制定法律时总是根据社会的需要,决定将某种行为进行规制,从而确立一种行为规范。国家法最本质的特点是具有国家的强制执行力,以这种强制执行力来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自由三大价值。但是,国家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总是会不小心影响少数民族的一些习惯法,比如,某一个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如果符合国家法的要求与价值,那么这个习惯法就很可能会被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从而在全国普遍适用。而这种无意间的影响就是国家在引导少数民族的人们如何行为及这样行为的后果有哪些,这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成新的民俗乡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重视少数民族习惯法对国家制定法的补充。当代社会,法律虽然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手段,但是法律总是滞后与社会生活,并且法律资源的稀缺性,这导致了法律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法律难以解决的纠纷,还有法律不足难以面对的难题。这样的窘境摆在每个法律人面前,我们该如何?有人会说增加立法,可是笔者认为,盲目第增加国家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不可能用新法去解决每一个新产生的社会问题,那这时,我们就要考虑地区的差异性与法律的多元化。而作为法律产生的重要渊源,习惯便成为一个好办法,尤其是少数民族中的习惯法更是弥补法律空白的有效途径,比如关于宗教信仰方面的纠纷,这类纠纷我们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化干戈为玉帛,但是如果我们遵从民族之间的信仰、习俗,恐怕就成为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国家法的制定是面向绝大多数的社会群体,不可能考虑到每一个个体的特点,因此我国存在的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在适用国家法的过程中都存在一个认同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普适性与个别性之间需找一个平衡器,而乡规、民间习俗便是一个最佳的选择。
参考文献:
[1]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宋洋.习惯何以成为法律渊源.人民检察.2006(15).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点篇3
关键词: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价值
一、我国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早期历程
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主要是指汉族或少数民族美术家,将少数民族元素作为题材的作品。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在我国成立到前的十七年里,少数民族题材美术作品对我国美术史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题材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已经开始,不过当时的民族人物画通常采用西方绘画形式,体现出西方艺术潮流对民族特色的追求。而随着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不断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人文景观为美术家带来了全新的灵感,并将我国美术发展提高到全新的成就。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早期历程抛弃了传统中国画中的留白,着力表现现实生活,极大的加速了中国画的现代化进程,不仅拓展了中国美术的表现对象和空间,还充分发展了美术作品的艺术表现形式。
二、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特征
美术创作中所表达的内容及含义都各具特色,呈现出鲜明的色彩,内容及含义则体现出一个时展,一个时代所具有的文明风貌。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所具有的特征主要包括地域性、生动性、时代性等。
1)地域性。
从地理位置角度看,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自然景观及地域风貌,代表着不同层次的文化内容,因而,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特征还包括其独特的地域性。各民族间由于地理环境的不同,历史文化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人们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也存在着较大不同,因此,在美术创作中,艺术家往往从地域方面上选择题材,使作品具有形象性、典型性的艺术形态。艺术家多数是根据不同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来表达出少数民族人民的内心世界,以及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愿望。通过具有地域性特色的美术创作,进而艺术家充分感受到少数民族人们的内心世界,因其受到强烈的情感触动,由内心的感动升华为理解,使整个艺术作品充满灵动的情感色彩。独特的地域性使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达到视觉艺术与内心情感充分结合,充分体现出少数民族别具一格的风俗文化。
2)生动性。
从视觉角度分析,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特征具有视觉的生动性。根据少数民族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民族特征及历史条件,我们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人民独特的生活方式,艺术家美术创作时,会将少数民族人民的衣着服饰作为题材重点。少数民族美术作品之所以具有很强的视觉生动性,是由于其丰富的表现手法,符合视觉审美准则,通过直观、形象的图像表达方式,着重体现人物形象,将人物描绘的活灵活现,增强了视觉效果,使整个艺术作品充满灵动的视觉效果。通过增强客观的视觉生动性,将视觉放在主导地位上,突出其视觉效果,加强视觉美感的创作,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于视觉美感的需求,增强其艺术感染力。另一方面,通过加强视觉效果,可以激发艺术家对于作品的创作热情。
3)时代性。
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受到新政策的影响,各民族平等,因此得到迅速发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新政策的实施,极大的帮助了少数民族的发展,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画家对于少数民族美术创作的题材选择上,比较倾向于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因而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地区便成为题材选择的重点。少数民族题材是我国美术创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所表现出的文化特色则成为美术创作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所表现给出强烈的时代性,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少数民族地区鲜明的政治色彩,以及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三、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价值
艺术作品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产物,其中所包含的文化属性,反映出作品中所存在的一定的文化价值。通过美术作品这一载体,表达出少数民族地域特色,同时承载着民族文化。
1)表达地域特色。
人类文化经过历史的积淀与不断的演变,人们的生活环境、生活方式已经渐渐被现代生活所取缔,优秀的物质文化遗产不断缺失,而少数民族题材美术作品则可以很好的表达出地域特色,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少数民族题材美术作品用直观的图像形式表达出地域特色,展示出少数民族人民的经济文化、、风俗习惯,以及独特的地域环境、奇异风光,无不显示出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从少数民族题材的美术作品中,少数民族人民的服饰、建筑、文化、语言、习俗等都有属于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构成具有独特风格的艺术作品。这不仅是历史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对整个文化的发展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承载民族文化。
少数民族美术作品作为重要的载体,承载少数民族艺术作品的情感思想、内容、内涵等。通过美术作品,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时代的民族文化,充分反映出当时社会生活以及风俗习惯等。由此可以看出,美术作品,不仅是在视觉效果上给人们带来美的感受,另一方面,美术作品作为文化的代表,必将承载着文化传统、人类文化。美术作品中承载的民族文化还包含着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所产生的信仰、价值观、思想、审美等。在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中,少数民族题材的作品需要与自然环境想结合,通过独特的地域环境,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社会生活进行形象的描绘。在文化传承过程中,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对民族社会的发展、民族文化的传承都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少数民族题材美术作品,不仅是传承民族文化,对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凝集力、价值观、审美情趣等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四、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存在问题及发展方向
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表现手法的模式化,作品内涵的表面化,与现代绘画艺术的冲突这三个方面。少数民族题材美术作品,数量很大,但是质量却不能保证最佳,作品逐渐趋向表现手法的模式化,缺少一些视觉冲击力较强的作品。另一方面,少数民族题材作品大多模式相同,这就是表现手法的模式化。作品内涵是要表达出少数民族文化深层次的精神品质,而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作品内涵过于表面化。一个优秀的作品不仅是在表面上给人以视觉冲击,还要表达出作品中所蕴含的深刻意义以及艺术价值。少数民族题材美术作品受到现代绘画手法的影响,与现代绘画艺术发生冲突,即便是坚持本土文化的画家,也希望作品能够融入到现代绘画艺术的浪潮中。因此,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发展方向是要坚持保持本土文化,坚持作品的精神内涵。
参考文献
[1]李勇.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特征及价值发现[J].民族艺术研究,2010(01):109-113.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点篇4
关于少论文联盟数民族对婚姻法变通这一规定,应该从上世纪50年代说起,该法规定在少数民族密集地,省市地区和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少数民族婚姻法的具体状况,对本法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变通。随着婚姻法的不断改革,后来的一些法律法规,婚姻法也开始确定在民族地区内实施变通。近年,我国共建立了多个民族自治区、自治县和自治州等,其中有1/3的地区已经将婚姻法做了新的变通。婚姻法的多次变通,也使得国家婚姻法的各项规章制度越发完善,从而受益于更多需要被婚姻法保护的人群。
一、变通在民族地区婚姻法中的应用
万物每时每刻都在变化。所谓变通,就是在保持基本原则的同时,要打破常规,放眼看待一些事物。变通是理性的认识,是根据具体的目标,通过合理的变通达到所预期的效果。我们国家民族地区在婚姻法的变通上,应该依据当地民族的各种政治文化等进行必要的变通,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更好的适用于各民族和地区。我国婚姻法的种种条例规定,虽然在婚姻法开始实施时就确立了它的基本原则,但是这并不代表着能同时应用在人民的现实生活中,白纸黑字没错,可是与彻底的实施通用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尤其是在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都没有真正实现婚姻法带来的改变和革新。传统老套的婚姻家庭观念,仍然存在于这些民族和地区,甚至会越来越明显。所有的规定在出台以后,都是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过渡,才能真正发挥它的效果,婚姻法的变通实施的过程,也是需要时间的,我们国家对民族地区婚姻法变通的这一规定,有着诸多方面的原因和依据,也具有比较深刻的意义。我国是人口大国,地域辽阔,有着56个民族和诸多的民族自治地,因此,针对于民族和地区的法律变通,是相当必要的。每个民族都有其自己的特色和宝贵的传统文化,民族地区的变通,就起到了维护少数民族自身特点的作用。这种特点主要是关于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更多的是关于人民婚姻和家庭方面的风俗。所以,婚姻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变通次数最多的法律,就是为了能全方面的维护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
二、关于民族地区婚姻法变通的法理可行性思考
民族地区的婚姻法变通主要依据几个方面来完成:
(一)婚姻法的变通要有哲学依据
凡事都有一定的共性,做任何事情的同时,都应该从实际出发,理论结合实际,体现出马克思唯物主义的中心思想。然而我国的婚姻法的各项规章制度,也是根据当时社会的特点和汉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共同制定的,而对于少数民族的种种风俗习惯、地域文化、社会发展等不能详细考虑,因为某些内容根本不适应少数民族应有的特点。所以,我国婚姻法在变通时,首先考虑到的是民族地区的风俗人情等特点。
(二)婚姻法的变通要有法理依据
法律是衡量人类道德标准的唯一手段,法律是最公平公正的,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群分散广,要想做到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对少数民族来说,更是不可能完全公平,我国少数民族大都集中在偏远、条件恶劣、经济发展缓慢的闭塞地区,这些地区的经济生活水平相对落后,公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思想较为薄弱,对于传统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意识等,长时间的保留,而这些传统的东西会严重的阻碍公民接受和适应国家法律。国家在这些地区的法律变通上,也一再追求实质平等,尽可能的使少数民族公民与汉族公民享受平等的权力。
(三)婚姻法的变通有法律依据
国家宪法和法律明确的规定,民族享有婚姻立法的权力。民族地区还可以根据地方情况执行法律,民族地区的法律变通也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的规定,足以证明我们国家法律的变通是受法律和行政法规所保护的,这些法律和宪法的名门规定都是婚姻法变通的主要依据。婚姻法变通还来自于自治权。自治与他治不同的是,制定团体章程不是通过不相干的外人,而是由团体内部的成员根据本质来制定出相关的规章制度。民族自治机关还可以根据一些相关法律规定权限来充分行使自治权。自治区是国家法定的,为保障少数民族、行政区实现平等而制定的有利措施。法律变通权也是自治权的重要部分和核心内容,法律变通权是通过自治权产生的,法律所赋予自治机关的权力就是变通,这是与地方机关不同的一个标志。民族地区在婚姻法上的变通,也有着其漫长的发展过程,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众人平等。
三、婚姻法变通的部分变通规定
我国婚姻法的变通除了那些重要规定外,还有一些相关的变通规定。
(一)关于男女结婚年龄的变通
我国最早的婚姻法曾规定的法定试婚年龄是男20岁,女18岁,那时的经济文化水平都还相对落后,人民群众对于这种规定的接受能力与当时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后来,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开始关注自己的身心健康、提高自己的自身能力,和计划生育工作等;再者考虑到自然因素和农村实际情况,不适合将法定试婚年龄提的太高,所以规定了男22岁,女20岁。但在很多少数民族和偏远地区,还存在着早婚私婚等现象,这就是残留在部分民族地区的传统婚姻习俗。要想婚姻法实施在民族地区内,必须做出变通。在少数民族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只有一个地区还坚守着男22女20的规定,其
转贴于论文联盟
他多数民族地区已经将婚姻法变通为:男20岁,女18岁。但由于使用面不同,很多都用在偏远的少数民族和汉族的部分偏远县城等。
(二)是关于不准近亲成婚的变通
所谓近亲结婚,就是指具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两个男女不可成婚。少数民族地区,大都地处偏远、人口稀少的山区或边疆地区,交通不便,使得人接触外界的能力有限,通婚的范围也就特别的小,很多民族就规定只与本民族的异性成婚,导致了近亲结婚的人数居多,有的地方更是有表兄妹成亲的习惯。后来,很多民族自治地方在近亲结婚上做了变通规定,像内蒙古、贵州苗族、甘肃某自治县等地方,就明确的规定不可近亲结婚,而且有的提倡四代或七代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回族更是推迟时间执行本规定的。这些例子就是根据少数民族不同的风俗习惯,来完成婚姻法的变通。
(三)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改革和变通
国家发展到今天,人名的文化素质也都在随之提高,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但对于不同的地区和民族,国家也有不同的政策规定,有关的区域自治法就规定,民族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实行适合于本民族或自治区的规章制度。我国少数民族人口稀少,关于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也是党和国家比较重视的人口政策问题。各少数民族有其各自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包括不同的信仰和文化,要想形成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有一定困难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国家采取的相关措施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的对待,民族人口不足千万的可以生二胎或三胎,个别地区和人口实在较少的民族地区,可以生育四胎或是不限制生育问题。这样的方针策略,既照顾到国家的利益,又照顾到各民族特点,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四、婚姻法变通具有深刻而长远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关于民族地区婚姻法的变通,很好的维护了少数民族和地区的婚姻问题,公平的对待每一个民族地区和每一个公民,56个民族真正是一家,坚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实现全民统一。少数名族在我国人口非常少,并且其风俗习惯等都独具特色,然而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正是代表一个民族的宝贵历史遗产,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年代,一点点积累发展而成的,具有深刻的意义。说到风俗习惯,就不得不想到文化,文化既是一个民族最显著的特点,也是一个民族最优良的传统美德,文化是最具民族尊严和价值的产物,每一种文化,都应该被世人保存和尊重,发展文化也是每个民族地区所特有的权利,是整个国家整个人类都为之崇拜的。而实行民族地区婚姻法的变通,必须遵循少数民族地区的这些人文特点,在不破坏其特色的基础上实行必要的变通措施,变通后的婚姻法能真正受益于每一个民族地区的公民,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很多民族和地区具有不同于汉族的传统习惯,尤其是在婚姻方面,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一个重要问题,婚姻法就是维系一个家庭和谐关系的有利保障,只有民族地区在婚姻法上做好变通规定,为了更好的维护每一个人民群众婚姻关系。保护少数民族地区论文联盟的特色,依据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文风俗习惯,在婚姻法上做出相关的变通,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结语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点篇5
20世纪50年代以后,柬埔寨王国政府开始关注这一地区少数民族的生产与生活,内地人和这里的少数民族开始有些来往,并逐步相互了解。但由于民族习惯的差异和交通的不便,从内地去腊塔纳基里省的人很少。90年代以后,柬埔寨改革开放的春风吹到了那里,王国政府曾多次派有关专家去实地考察。他们惊奇地发现,那里的旅游环境特别好,既有秀丽的天然森林风光,众多的野生动物,更有着少数民族特有的奇风异俗。因此,王国政府旅游部开始制订规划,投资发展腊塔纳基里省的旅游项目,包括交通、水电、饭店等,要把腊塔纳基里省开发成为继暹粒省吴哥地区和海滨城市西哈努克市之后的另一个重要旅游区。
1996年我在柬埔寨工作期间,应朋友之邀,有幸进入这个神秘的世界,饱览了那些少数民族的奇异风俗。这里作一些简要的介绍,供读者品味。
香甜辛辣的坛子酒
早就听人讲过,腊塔纳基里省少数民族有一种坛子酒,这次终于尝到了坛子酒的味道。当我和朋友到达一个民族村庄时,那里的村民非常热情地接待了我们,一定要我们品尝他们的坛子酒。所谓“坛子酒”,就是装在坛子里的米酒。酒坛大小不一,但形状基本一样:口和底小,中间肚子大,有黑色、土红色等各种各样的颜色,有的还绘着各种图案,有的光亮如镜,可照见人。喝坛子酒,并不是像我们平时喝酒那样,把酒斟到酒杯或碗里,而是在酒坛子里插上一些竹子吸管,一般为3~10根。吸管长短不一,有的长半米,有的却长达2米。喝酒的时候,人们坐着或站在酒坛周围,想喝酒了,就拉过一根吸管放进嘴里,把酒吸进肚子里去。那些吸管是共同使用的,当地人并不计较吸管的粗细长短和多人多次反复使用。虽然我觉得那种喝法不够卫生,但为尊重民族风俗,我也就入乡随俗,与大家一起共用吸管品酒了。村民们看到我们喝了他们的坛子酒,都感到十分高兴,因为他们认为,客人喝自己的酒,证明客人不藐视自己的民族,不管客人喝多喝少,都是一种善举,是一种祝福,能使全体村民幸福吉祥,健康快乐。我不善饮酒,只不过是尝试一下新鲜而已。坛子酒清凉可口,香甜辛辣。
据村民们介绍,酒的香甜辛辣还是有讲究的,香甜,象征着每个人都需要香甜的味道,在共同的社会中要像亲兄弟姐妹一样忠诚友爱、团结互助;辛辣,则象征着人们在与大自然的斗争中和日常劳动生活中要勇敢顽强,克服各种艰难困苦,主持社会正义,使人们生活安宁,繁荣富强。饮坛子酒是当地少数民族的祖先遗留下来的习惯,一般在各种仪式中使用,如新年庆祝仪式、祭祖仪式、消灾仪式、定婚仪式、结婚仪式、殡葬仪式、丰收后的庆贺仪式等,也是他们欢迎远方来客的一种礼仪。
残酷的断门牙习俗
在腊塔纳基里省,我看到很多中老年妇女都没有门牙,感到非常奇怪。经了解,才知道这是波鲁族祖先流传下来的一种断门牙习俗。当姑娘长到十五六岁时,长辈们就开始考虑为她断门牙。断牙的方法是原始而残酷的:在没有任何麻醉措旋的情况下,用锯子把上门牙从中部或根部锯掉。可想而知,姑娘要忍受极大的疼痛。尽管如此,姑娘们都以顽强的毅力忍受这巨大的痛苦。她们不犹豫,不埋怨,不叫苦,因为她们认为,这是祖先传给姑娘们的严格风俗,任何人都不能违抗。
为什么要把好好的门牙锯掉呢?当地人认为,没有门牙的姑娘漂亮,有门牙的姑娘丑陋,小伙子们选择对象时,第一个条件就是看姑娘有没有门牙。如果哪个姑娘拒绝断牙,就会被村里人看成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甚至赶出村外。姑娘不断门牙,就是伤风败俗,会给全家甚至全村都带来灾难。还有的人说,女孩子身体里藏着很多毒素,锯掉门牙就能够清除毒素。随着少数民族与内地人交往的增多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审美观念逐渐改变,目前,已经有一些波鲁族姑娘奋起反抗断门牙的陋习。她们不再认为没有门牙美,而认为断了门牙不但失去了青春少女的天然美,而且不能咬东西,十分不便,因此她们不再忍受锯门牙之苦,而是以自己有一口洁白整齐的牙齿而自豪。
大如苹果的象牙耳饰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女子爱美,更是人之常情。手镯、项链、耳环、戒指,恐怕是任何民族的女子都喜欢的爱物。生活在腊塔纳基里省的少数民族也不例外,但是波鲁族妇女耳垂上镶嵌的两片大如苹果的耳饰,却令我深感吃惊。在那里,不仅女人戴那种大耳饰,我还看见有的男人也戴。按照波鲁族的规矩,女儿长到十五六岁时,父母就要把女儿打扮得漂漂亮亮,以吸引男人的注意。而最能引人注目的,就是戴象牙耳饰。这种耳饰,并不是我们平常所见的挂在耳垂上的耳坠、耳环、耳钉之类的饰品,而是镶嵌在耳垂里面重达二三百克的象牙片。我好奇地询问一位镶着大象牙片的老年妇女,这么大的耳饰是怎样装进耳垂里去的?她介绍说,装上这样大的耳饰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波鲁族少女第一次穿耳洞时,是用两根像香一样粗细的小小象牙片穿在耳洞里。一个月后,或者耳洞习惯后,便换上粗一点的象牙片。就这样从小到大一直换下去,象牙片越换越粗,耳洞也越来越大,几十年后,耳洞里就能容得下一个小孩子的拳头,镶嵌在耳洞里的象牙片便大如苹果,非常夺目。这对巨大的象牙耳饰,不仅是波鲁族妇女的装饰品,也是民族信仰的象征。人们认为,这对庞大沉重的耳饰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吉祥和平安。
男女青年的“密宫”
在腊塔纳基里省的村庄里参观时,我奇怪地发现有许多高高的酷似高树上的鸽子巢的小屋,原来这就是波鲁族和格楞族青年男女的“密宫”。这些少数民族儿女在刚刚结束少年时代进入15―18岁的青春期时,父母就开始为他们的前途操心,要向他们讲述本民族的传统习惯和做人的道理;教他们学会正确地打扮自己,使自己充满吸引异性的魅力:提醒和教育他们从此不要再依赖父母,要独立,自己建造房屋,与父母分住。
在父母兄长的指导与帮助下,男女青年首先选择房基地。按照当地民族的习惯,房子要建在父母住房的两侧或前面,但不能建在后面。房址选好后,青年开始准备建房材料,他(或她)要到山林里去砍木头、竹子和茅草等。
待建材都准备就绪后,就开始盖房。开工前要举行盖房仪式,祈求山神、水神、天神、地神保佑男(女)青年一生平安幸福,未来的夫妇亲密无间,白头偕老。房子要青年自己动手盖。房建得小而高,男青年的房子一般比姑娘的高一点,小一点。房子设一个或两个窗户,窗下边放一架木梯。主人出门种地或做其他事情之前,一定要把屋内和院子整理得干干净净,而且要把梯子移开,放到父母房子旁边或屋里,以免其他人上去。按照习俗,除了恋人外,任何人都不能上房,因此,人们俗称这类小房子为“密宫”。但有些男青年不设梯子,而是沿房柱子爬上去。他们认为这样做一方面可增强体力,另一方面又可锻炼自己勇敢顽强的性格。
这些习惯与父母同住的男(女)青年刚住进“密宫”时,感到十分孤独、寂寞、无助和害怕,尤其是在听到周围森林中动物的吼叫时,更是吓得彻夜不眠。但青年们都能忍耐,他们以顽强的毅力克服困难,度过人生这一不平凡的时期。因为他们认识到,这是自己的祖先世代流传下来的民族习惯,人人都得严格遵守,不得违抗。在这个“密宫”里生活一段时间后,青年受到了锻炼,尝到了苦、甜、愁、乐等人生的滋味,懂得了人生的道理和价值,逐渐成熟。这时男青年们开始考虑自己的前途,想到应当找一个漂亮姑娘为伴,也应该当爸爸了。
小伙子找对象的方式较多,可以跟踪、拦截或直接爬上女青年的“密宫”。经过交谈,互相了解,如果姑娘也表示了爱意,两个人可以不管白天或夜晚,只要有时间,就在林间、山坡、田野、瀑布前等任何地方约会。
格楞族青年最喜欢的谈情说爱方式是一边拉着葫芦琴,一边对唱,以此形式来表达自己忠贞不渝的爱情和白头偕老的决心。恋爱期间,男青年可到女方家去住,但不能长时间离开“密宫”,这是祖规。根据民族传统,热恋中的男女青年不得婚前同居。但这一禁忌也不太严格,当两人的感情发展到至深至爱时,也可以有过激行为。但女方必须偷偷地在男方的大腿或臀部掐一个记号,证明自己已把献给了这个男人,他是自己未来的丈夫,要和他厮守一辈子。当两人偷吃禁果的消息传到父母和乡亲们耳朵里时,人们不但不感到奇怪和进行责备,反而为他们成了终身伴侣而感到高兴。村民们会愉快地等待着被邀参加婚礼,提供帮助。具备物质条件的父母会马上到酋长那儿为两位恋人登记结婚,在一般情况下,酋长会让他们如愿以偿,因为少数民族没有严格的婚姻法。不具备结婚物质条件的父母,可以推迟儿女的婚期。等到条件好了,什么时候登记结婚都行。就是等到有了一个孩子或两三个孩子,甚至年纪老了再登记结婚也没有关系。
当婚礼结束后,新郎新娘就搬出自己的密宫。先经过一个磨合期,就是在女方家住5天,再在男方家住5天,然后像柬埔寨的主要民族高棉族一样,男青年到女方家常住。
腊塔纳基里省的少数民族有一个祖传下来的严格规定,就是一夫一妻制,死守到老,绝对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找第三者或提出离婚。
奇特的禁闭习俗
禁闭是腊塔纳基里省东奔族、加来族、波鲁族、格楞族等少数民族从祖先继承下来的重要传统风俗。
每逢村里以宰牛喝酒的形式祭祀村神之后,或村里的共同灾难被战胜、村民的苦难被解除之后,村民们都要实行禁闭,以祈求天神、地神、万物之神保佑村民平安吉祥、五谷丰登、繁荣进步。
禁闭要举行3天,如果是全村实行禁闭,就在村周围用树枝或树叶围起来,标志着这个村子正在实行禁闭。禁闭有一些严格的规定:禁闭期间,所有村民都不得出村办事。如果是以家庭为单位禁闭,就在门前放上树枝,由户主负责不让自己的家人外出。只要看到哪家门前放有树枝,就知道这户人家正在实行禁闭。这些民族认为,如果哪个家庭的成员或哪个村民违规出了家门或出了村,那么,他本人和全家乃至整个村庄都一定会有灾难发生。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点篇6
关键词:民族习俗文化;少数民族;道德;教育
中图分类号:K8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07)06-0089-05
习俗文化是与生活紧密相连的文化现象,民族习俗文化是一个民族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吸取和改造后,在服饰、饮食、居住、生产、婚姻、丧葬、节庆、娱乐、礼仪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共同的喜好、风尚、习气、禁忌和信仰。民族习俗文化体现出一个民族生产生活以及信仰活动中的风俗和习惯,成为该民族文化特色的重要方面,对民族成员的行为规范、道德伦理、心理习惯和思维模式产生着重要影响。
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各个民族都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民族文化资源在道德教育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对道德教育的研究还只能说是一种汉文化模式的研究;在它的实践中,包括目标的确定、内容的选择、方法的使用以及在教育过程中对学生道德心理结构的把握,都是将汉文化作为背景与基标的。”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道德教育如果不能立足于民族文化依据,将会失去文化的源泉和生活的根基。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构成的共同体,道德文化的全民族整体性被忽视,道德教育就只能足残缺不全。只有从民族文化构成中寻找道德生成的原点,才能探寻出新时期我国道德教育之路。要厘清中华民族道德的本源,离不开对民族伦理道德传承方式的发掘和整理。梳理民族习俗文化的道德教育价值,既有利于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继承,也可以提取民族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资源,发挥出民族道德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少数民族通过习俗文化传承着伦理道德
现代学校产生之前,习俗是人们进行道德教育的主要形式,比如普通百姓可能并没有机会学习“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这样的辞句,但屈原的忧国忧民精神却世代传扬,原因就在于端午节的习俗沿传至今。人们在吃着粽子、观看龙舟赛的过程中,一次次地受到爱国之情的感染和激励。“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常常不是出于哲学思辨、逻辑的推理或道德的说教,而是通过大量实际生活中的种种习俗和事象得到仿效、遵循,或从禁忌的习俗中得到约束和回避。”在习俗文化事象中,通过百姓生活的具体行为方式,道德伦理被充分表达出来,并且世代相传、互相仿效、不断重复,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极大的引导和制约作用。在少数民族地区,传统习俗文化的这种道德教育作用更为突出。
很多少数民族从孩提时候起,长辈们就以各种习俗形式来教导他们如何认识社会,对待自然,处理生产和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关系,习俗文化起到了维系民族共同体的作用。这些习俗文化不属于任何个体而是覆盖了全体社会,习俗活动的行为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意义和作用是共享的。习俗文化以例行强化的行为方式保持了伦理道德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重复性和社会道德行为的连续性。同时习俗文化广泛的社会性也使人们在生活中互相监视着行为的道德性,任何一个人,只要违背了群体的道德习惯,大家就会将他拽回习俗的规范中来。有的少数民族,对违反习俗者甚至还会给予惩戒,传统习俗实际上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道德的贯彻。
近代以降,科技的进步带来了少数民族生产方式的改变,民族文化遭受很大的冲击,许多传统习俗日渐地淡化和流失。少数习俗文化的影响力尽管已远远不及传统社会,但其社会价值仍然不容忽视,因为直到今天习俗文化仍是各个特定民族的象征,是少数民族文化方式的主要体现。少数习俗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文化资源和精神财富,是民族伦理道德赖以存在的重要方式。民族习俗文化以大众化和日常性的方式,把道德教育融进了普遍的生活形态之中。在不少地方,一些习俗还在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有些传统习惯在协调人际关系、保护个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上具有很大的权威性,以习俗文化传承伦理道德的传统方式在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少数民族伦理道德教育融汇于各种习俗文化之中
伦理道德和传统习俗相结合,是少数民族文化的主要特征。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一般反映着该民族精神文化生活的状况,体现着该民族伦理道德的要求,而少数民族的伦理道德也总是借助于该民族的习俗形式体现出来。通过习俗事象的表面层次,民族文化在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上的深层涵义被传达出来。
大多数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存在情况,不同于汉民族那样具有丰富的道德典籍和完整的规范体系,而往往带有明显的经验性特征,主要是散布和融汇在实际生活之中。乡规民约、丧葬禁忌、人生礼仪、节日庆典、谚语歌谣等民间习俗,成为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形式。利用习俗性作为传播的载体,少数民族的伦理道德便有了很大的普遍性和稳定性。人们在亲身经历、耳濡目染习俗文化的过程中,伦理道德便自然地渗透到人们心里,而年长者的行为示范,更是成为传播的载体。如此代代相传,许多伦理道德的内容不断内化为民族的伦理道德观念和伦理道德行为。
少数民族村寨的乡规民约,既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宁的习惯法,也是用以进行评价善恶和规范行为的伦理原则和道德标准。习惯法作为被民族社会赋予法律效力的风俗习惯,以伦理性和约束性相结合作为其存在形式和操作方式,使得道德教育以风俗制约的力量强制进行。比如侗族地区款规款约中的六面阳规,就是利用法律的权威来约束人们道德行为的明证。侗款中规定的不许“拆散家庭”、“撩妻弄妇”、“拐卖妇女”等条款,是进行着维护婚姻家庭和男女关系的道德规定;不许“偷放田水”、“移动界石”、强占他人田地山场或园土鱼塘等的规定,是对保护村寨群体和个体成员的财产、利益不受侵犯的道德约束;不许“小偷小摸”、开场、弄虚作假等等的规定,是对人生道德品质的道德要求。乡规民约把道德教育和必要的约束结合起来,保证了少数民族扬善弃恶、正直善良的道德风尚的形成。
禁忌习俗作为与信仰体系相适应的的文化事象,同样有力地约束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在少数民族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科学技术的不发达,禁忌几乎充斥于生存的整个空间。大量的禁忌中,消极因素和积极因素同时并存。积极的禁忌习俗依靠人们的内心恐惧,通过限制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规范和发展了传统的伦理道德。一些禁忌习俗还有力地维持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各种关系,对民族地区的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修养,养成文明礼貌的行为和净化社会风气都起到极好的作用。
人生礼俗普遍盛行于少数民族中,成为道德教育的重要形式,以成年礼为例,它不仅是男女儿童成年的仪式,也是一种传统的社会道德教育。比如在瑶族男子的成年仪式中,受戒者每日都要听戒师讲述道德戒律和民族的历史,戒日还要立下“不杀人放火,不偷盗抢劫,不认贼作父,不陷害好人,不为官欺民,不行赌哄骗,不奸女拐妇,不虐待父母,遵守礼仪,诚实为人”等等做人的誓言。尽管各民族举行成年礼的形式不同,傣族有饰齿和纹身的习俗,仡佬族有拔牙习俗,纳西族摩梭人有穿裤子礼俗,“但在进行各种道德行为规范的教育,让受礼者遵守成年人应遵守的道德准则等方面则是一致的。”成年礼仪式中普遍都要念诵的经文或吟唱史诗中,内容也涉及到行为规范与道德伦理教育的许多方面。
节日庆典不仅是少数民族欢庆、纪念、团聚、休息的特殊日子,而且也是接受传统道德教育的良好形式。各种节日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各民族的道德观念,如傣族的“泼水节”表现出崇尚机智、不畏的美德,拉祜族的“新米节”体现了孝敬老人父母的人伦之美。民族节日成为各民族的道德文化得以传承和联络感情、增强凝聚力的重要形式,在节日的欢乐和喜庆中,民族的道德情感得到尽情的表露,同时民族的道德观念也得到广泛的传扬。
三、习俗文化涵盖了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各个方面
借助于传统习俗的浇铸,少数民族社会对青少年进行着道德观念的引导,习俗文化成为少数民族传统的社会化方式。由于习俗文化广泛渗透在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承载的道德教育的内容也涉及精神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整个领域。
少数民族历史上由于生产力水平的落后,需要依靠集体的力量来获得生活资料。集体的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为人们约定俗成共同的社会伦理道德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也为通过社会伦理道德协调集体的行为规范提出了目标和要求。少数民族所流传的神话、史诗,都表现出对为集体献身精神的赞颂。世代相传的很多谚语歌谣,更是把团结互助与友谊至上的道德思想传递下来,如“邻里是兄弟。相敬又相让”的歌谣,“一个好汉三个帮,一个篱笆三个桩”的谚语,都是对这一原始道德原则的反映。敬仰共同的图腾,恪守共同的禁忌,学习共同的交往方式,目的都是为了教育人们要维系共同的社会伦理道德。相邀赴宴、平分猎物的古老遗风,传递着共同分享劳动成果的纯朴道德思想。谁家建屋安梁、婚丧寿诞,乡邻亲友都毫不吝啬地出人出力相帮而不计报酬、甚至还自带家里的食物。这些日常习俗至今传扬,不仅成为对民族成员进行道德熏陶的有效途径,而且将热爱集体、关爱他人的美德付诸到实践。
在物质条件较差的边远地区生长的少数民族,为了维持生命的延续,劳动成为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事情,勤劳勇敢成为民族传统道德的重要内容。少数民族在习俗中将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的精神世代传承。许多民族都用优美的民歌赞美勤劳,斥责懒惰,比如瑶族流传有“个个搞生产,男女齐劳动”的歌谣,侗族有《懒汉变忙人》、《戒懒汉》、《懒人做活路》的民谣和故事,壮族《传扬诗》把勤劳节俭放在劳动伦理道德的重要位置,苗族的榔规和理词对懒惰行为进行了斥责。居住在滇西大峡谷的傈僳族,为培养敢于在陡壁悬崖之间溜索道的勇敢精神,从儿童起就开始学习过溜本领。赶集、节庆之时,常常举行溜索比赛。技术的传承既增强了傈僳人改变环境的劳动能力,又培养出傈僳人坚强的性格。习俗文化充分展示出少数民族朴实的劳动伦理,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了人们对劳动的感情。
尊老重礼、好客谦让是民族社会普遍奉行的伦理道德。少数民族在为人处世上形成了自己的传统规则。凉山地区流传有“人靠礼,桶靠箍”、“人们要有礼,牲畜要有圈”这样的谚语,彝族认为在社会活动中待人做事处处都必须讲究“礼”。羌族遇见老人必须让座、让路、敬食或敬烟,人们坐火塘边时,男女有别,不准翘腿而坐。拉枯族把老人坐的位置安排在房子中柱旁的火塘边,每逢节日要先看望老人。而待人和善谦让、真诚义气,更是少数民族普遍的风尚,少数民族在交际生活中都有热情好客,礼仪待人的传统美德。羌族有的地方在贵客临门时要鸣枪欢迎。客人进屋后一定要让座于锅庄上方,并招待咂酒以示祝福。藏民在迎送客人时有献哈达表示敬意或祝贺的习惯。这些礼俗的传承,既加强了人们尊敬老人、朋友相处的道德观念,又增进了民族的团结。
从创世史诗和神话传说中,少数民族先民就蕴含着“人源于自然”和“人神兽共祖”的思想,反映出朴素的自然观与道德观。在与大自然长期的冲突与调适中,少数民族对人与自然关系有了全面、深刻的认识,总结出了人应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存原则。善待自然的观念渗透到少数民族的文化心理之中,而民族习俗则以广泛的影响力保证着人们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行为的延续。南方少数民族的居住地大多青山葱幽,绿水环抱,这与当地少数民族许多不污染环境的良好习俗不无关系,而北方少数民族的草原牛羊成群,也与草原民族的传统习俗中爱护牲畜与草场、保护草原生态平衡的生态道德意识密切相关。纳西族还有每年都要举行祭“署”神仪式的习俗,用“署”这一超自然的观念来制约人们的行为,让人和自然的关系处于一种平衡、和谐、协调的状态之中。传统习俗以观念渗透的方式,向本民族社会成员提出了一定的道德生态要求,敦促社会成员确立起一种生态道德责任感,保护山林、水源等自然资源成为每个人都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
四、民族习俗文化规范和促进了少数民族的道德发展
民族习俗文化是少数民族群众根据自己的生活习惯和规律。按照自己特定的思想意图和目的要求而创制的。经由本民族成员的认同后逐渐固定下来,民族习俗文化就成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少数民族对伦理道德的选择和传达,往往按照本民族在生产、生活和斗争中的习俗方式和文化心理去体现和执行,由于各个民族在生活方式、地理环境、语言文字、、社会历史等方面各具特点,因此,所形成的习俗文化体现出各自的典型性。通过习俗文化传达出来的伦理道德也就呈现出各自的特征,丰富了中华民族道德文化的多样化。
伦理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由于习俗文化影响着人们的认知方式、思想观念和情感态度,以民族习俗文化作为载体,民族伦理道德就具有很强的制约作用。民族道德在民族习俗之中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而民族习俗则依靠道德的力量而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特别是在过去,由于少数民族学校教育不发达,人们无法依循专门的渠道接受道德教育,而执行共同的道德规范又是人们共同生活之必需,于是通过习俗文化进行传递,促使人们遵行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的作用就显得特别突出,它不仅对人们的观念、态度作出具体的规范,而且对人们的思想和言行提出了种种限定。在少数民族社会的各种生活中,人们从观念到行为受到道德习惯的影响都很突出的,而伦理道德则通过对人们的种种约束,调适少数民族内部关系,保证了群体内部的协调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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