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问题(6篇)
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问题篇1
内容摘要:马克思关于商品二因素的解剖,在价值元素层面为我们明确了商品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使用价值层面明晰了有效商品建设的指导思想,并在二者的矛盾规律总结中寓示了在现实经济实践中遵循科学性与理性的重要性和重大性。理论关于价值量的分析,则为我们提供了衡量现实经济绩效的最抽象、最一般的标准。站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视角,再论马克思主义的商品理论,必将有助于与启迪我们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智慧。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商品理论区域经济增长
关于马克思主义商品理论的选择性综述
商品孕育着资本主义社会一切矛盾的胚芽(《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通过对商品的分析构建了商品理论范式,并在范式中就系列概念、定义和公式进行系统分析,并在逻辑上奠定了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进行解剖的基础。
(一)商品及其二因素
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统一体。商品首先是一个外在对象,商品有用性使商品成为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马恩全集》第23卷)。使用价值具有多样性、非同质性和具体性,它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
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是价值的表现方式或表现形式。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本身中,商品交换价值表现为同他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
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是商品的价值。价值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商品的价值具有同质性,价值的实体是抽象劳动,价值的本质是价值作为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它体现了商品的社会属性(《马恩全集》第23卷)。作为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统一体,商品内在二因素的对立表现在:对同一主体而言,同一商品不可能既是使用价值,又是价值;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体现人们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通过交换,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才能得到解决。二者的统一体现在: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没有使用价值则价值无法凝结;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的物品不是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而不用于交换的物品不是商品。
(二)商品价值量的规定性
对商品的价值量的规定性,马克思认为:“可见,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资本论》第1卷)。而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资本论》第1卷)。价值量的规定性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使用的劳动时间。同一劳动时间内创造的商品的价值量相等;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则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成反比。
(三)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广义的价值规律是包括价值、价值实体、价值本质、职能、价值形式、价值量、价值规律和作用内涵的规律。狭义的价值规律是关于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的规律,即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所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按照商品价值量决定的价格进行等价交换。价值规律在商品经济中的基本作用表现为引导资源配置、促进生产、管理效率的提高和促进竞争。
商品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逻辑关系
马克思关于商品二因素的解剖,在价值元素层面为我们明确了商品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使用价值层面明晰了有效商品建设的指导思想,并在二者的矛盾规律总结中寓示了在现实经济实践中遵循科学性与理性的重要性和重大性。理论关于价值量的分析,则为我们提供了衡量现实经济绩效的最抽象、最一般的标准。站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视角,再论马克思主义的商品理论,必将有助于与启迪我们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智慧。
区域经济的建设与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其系统的微观层面,值得关注的是构建这种系统的基础元素。马克思将商品比作“财富细胞”,由此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划定了起点。
区域经济的发展依赖于有效的商品建设,商品建设则是区域经济增长的基础支撑点。
商品作为财富的基本元素和商品经济的基本细胞,它的建设本身就具有引导区域经济发展选择的基础。这种基础性借助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的有效衔接得到实现。显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这种衔接的有效性首先表现为一种可能性。这种衔接的真正实现,正如马克思所描绘的那样,需要一个“惊险的跳跃”过程。而跳跃的成功与否,则受商品本身建设质量的影响。
商品质量建设有一个广义的内涵,它跨越了商品选择、生产、流通、管理等环节,并集中反映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两个基本面上。从社会再生产过程角度考察,生产是具有决定性的再生产环节,它决定了商品本身的建设质量,“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如何生产”等基本问题,在这一环节中得到回应,并由此决定了交换环节的价值实现效果(假定交换效率最大化的前提下)。商品交换立足于既定产品供给,决定和影响市场需求满足和价值实现的程度,并对商品生产反作用。
有效的商品建设成为有效资源配置、供求关系协调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结论性表现,势必发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商品建设自身的调整适应区域经济持续发展的调整要求,并随着商品及建设本身的发展,体现更多发展性内涵。
理论启示下区域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
商品建设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概括地反映了商品建设本身在经济发展中的系统地位,并使得如何实现有效的商品建设成为研究的必要,而理论的抽象恰为现实实践提供了依据和必要的启示。
(一)对生产的启示
1.产品市场定位与结构组合。有效分析、判断和预测市场需求,以确保产品生产的合理性,保证供需初始的环节协调性。而从使用价值多元化中折射出来的需求的差异性和多样化,反映了产品结构建设的重要性,并表现出着力打造差异化产品的重大意义。
2.重视商品质量。商品质量也称商品品质,是指商品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商品质量的核心是满足消费者需求;商品质量是与商品用途有关的属性参数的综合;商品质量具有针对性、相对性和可变性。生产环节影响商品质量的因素则涉及原材料、生产组织、管理控制和物流过程管理等(郭洪仙,2007)。商品质量实质上便是商品满足某种需要的有用性,是从商品使用价值导出的一个范畴,商品质量是人们在实践中衡量商品使用价值的尺度,反映了商品使用价值在量上的大小,反映了社会对商品使用价值的认可程度,是商品使用价值评价和实现的前提(赵苏,2006)。“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商品的使用价值成为价值实现的根本前提,而商品质量水平则体现商品满足人们需要的能力,反映这种前提得到自由的程度。
由此,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至关重要。通过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全体成员同心协力,综合运用组织管理、专业技术和数理统计方法,经济地开发、生产和销售用户满意的产品和提供优质服务的管理活动,通过全体职工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达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目的,以满足服务性、全员性、全面性、预防性和科学性的要求。通过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从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的全过程,建立起来一套严密、协调、高效的管理系统,明确规定各部门、各环节、各人员在质量管理中的任务、责任和权限,订立各类标准,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和信息反馈系统,形成质量管理的有机工作体系,以保证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
3.积极提高生产过程的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是一定时间内,生产一定量使用价值的效率,“使用价值是财富的物质内容”,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单位时间内商品的使用价值量的增长,促进财富在量上的积极累积。由此,理论的意义在于凸显提升生产过程劳动生产率的积极实践意义。通过组织实施现代企业管理,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组织运作的效率,推动先进管理方法和技术的运用等,将是理论启示推动组织必要进行的一些现实选择。
劳动生产率的普遍提高,降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反向运动,并产生成本和营销意义上积极作用。
(二)对交换的启示
商品交换是“价值实现”的过程,成功的商品交换立足于商品供求关系的有效协调。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建设不仅仅体现在生产过程商品二因素的有效形成,更进一步体现在交换过程商品内在矛盾是否能够得到成功的化解。商品理论对商品内在矛盾的揭示,及价值形式发展过程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的产生的阐述,提供了营销学意义上的启示。
市场营销是通过交换过程来满足需要的人类活动,是为了创造达到个人和机构目标的交换,而规划和实施的理念、产品和服务构思、定价、促销和配销的过程。不论对交换过程理解的角度如何迥异,商品本身始终是交换过程不可或缺的载体。营销根源于消费者的需要、欲望和要求,通过能够满足需要和欲望的商品,在市场交换中达到效用、价值的实现。
特定发展阶段使流通上升为商品建设的主导面,区域经济增长对商品建设的基础性依赖,也就更为集中体现在交换环节。当然,无论是区域内部的供求还是区域间的供求协调,都势必引导成功的商品交换,并都会对区域的经济增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理论对商品价值形式及其发展的历史分析,反映了商品交换内在矛盾发展的基本要求,而如何现实地解决商品交换内在矛盾,促成成功的价值实现,有效地满足市场需求,并推动区域经济增长,则提出了一个因理论启示而被认识,但同时需要结合客观现实加以解答的任务。这里,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实现成功的营销。
交换的发展使我们需要以系统的和联系的观点看待这一过程。对交换(营销)环境的分析成为商品建设在该环节的起点,并决定供求关系的协调性;对消费者行为的分析则是准确把握供求的关键;市场细分、战略制定、策略运用和过程管理则是职能和组织保证。
结论
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的理论论述,形成了一种解构商品问题的理论范式,并提供了在区域经济建设中应对商品问题的线索。区域经济的发展依赖有效的商品建设,商品建设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支撑点。马克思关于商品二因素的解剖,在价值元素层面为我们明确了商品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使用价值层面明晰了有效商品建设的指导思想,并在二者的矛盾规律总结中寓示了在现实经济实践中遵循科学性与理性的重要性和重大性。理论关于价值量的分析,则为我们提供了衡量现实经济绩效的最抽象、最一般的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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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赫寿义,安虎森.区域经济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8.胡佛[美].区域经济学导论[M].商务印书馆,1990
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问题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重大社会问题。本文从分析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在本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消费者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1、科学技术高度化;2、经营扩大化;3、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4、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5、消费者信用低质化;6、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7、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本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保护运动价值取向
改革开放十四年的风风雨雨,我们经历了从短缺经济到买方市场再到消费社会、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折;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十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这种变化同时也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行为的差距迅速拉大。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主旨
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日益重视保护我们每个公民消费过程中的各种权益。为了可以依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那时起,我国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如由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和其他专门的单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广告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等的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1.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与经营者的强势地位比较
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第三,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用都实际增加了消费的支出。消费者通常是选择牺牲少量效用,换取交易费用最小化。
2.低质量的消费结构,必然决定了市场交易中消费者的弱势性。
首先,低质消费者的需求必然是一种数量型需求,消费者本身缺乏对商品的质量要求。对消费者来讲“不求好、只求有,不求精、只求多”,中国粗放式生产经营的需求原因正源于此。
其次,低质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权受到很大限制。由于经济状况决定的消费结构、使消费者的需求被限定在最狭窄的商品可选择的范围内,被压缩到最低数额限量,消费者自然难有选择。而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消费者增强谈判实力,抗衡经营者权利的重要内容手段之一。放弃或丧失了选择权的消费者注定处在被动、不利地位,弱势性也就在所难免了。
第三,低质消费中,价格便宜往往成了消费者购买与否的主要依据。
3.传统文化对消费者弱势性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消费者弱势性的形成是一种潜意识的影响,主要造消费者心理和人格上的缺陷,在面对经营者的市场交易中自感“矮人三分”,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定过程中加大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加重了经营者的义务负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十分明确,正如其第一条规定的:“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一立法宗旨完全是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精神主旨。之所以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本法的基本精神是有其深刻原因的,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是社会的一大问题,消费者运动的发展,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完善都是从社会实际出发的,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订过程中必然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背景
因瑕疵商品(包括服务)以致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安全受到侵害,或因不公正契约导致所从事之交易不能获得公平合理待遇等消费者被侵害问题自古既已存在,但偶发的,个别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尚未形成社会问题。然而1950年以后,经济发展迅速先进国家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已不是偶发的,个别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而是多数消费者经常被侵害之社会问题,此等问题,一般称之为消费者问题。消费者问题的发生原因甚多,而且错综复杂,并相互影响,究其主要原因,简述如下:
(一)科学技术高度化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企业生产了许多高科技新商品,虽为消费者带来许多便利,但因商品的复杂性与危险性亦随之与日俱增,消费者的危险也随之而来。
(二)经营扩大化
(三)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
(五)消费者信用低质化
(六)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
由于经营者互相结合成为商会或同业公会,具有完善的组织及丰足财力,形成压力集团及利益团体,强力影响政府之决策及立法。所以,尽管消费者愿意争取并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但因为消费者多属零散群众,欠缺共同利益及权利意识,在加上未具有丰足财力,因此不足以与作为压力集团及利益团体的经营者对抗。
(七)法律制度不健全
从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史来看,消费者问题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尖锐化的。尤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所共有的一种突出现象。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直至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着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中国的市场经济,可以说,直到目前,仍然属于初创阶段。在这一阶段,损害消费者利益问题必然十分严重。
中国在改革开放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限制商品生产和交换,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是消费品短缺,而不是消费者保护问题。在经历“”造成的社会动乱和经济停滞之后,从1979年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极大发展。各种家用电器、化学化纤制品、美容化妆品、各类饮料、食品和药品的大量生产销售,在满足消费者生活需要的同时,却发生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日益突出,饮料瓶炸裂、电视机显像管喷火爆炸、燃气热水器煤气泄漏、食品中毒等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厂商大肆粗制滥造,生产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少地方发现制造、贩卖假药,劣药和有毒食品,从工业酒精兑水作为饮用酒销售等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由此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逐渐的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
三、消费者保护运动及其立法发展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不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1].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报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援助不发达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合法化、规范化、扩展化。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采用一般法律模式,其优点在于:“消费者保护”观念通过一部单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强调阐明,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地位,具体规定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及其法定职责,其中某些规定可以作为裁判规范加以适用,并与其他单行法规中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规定相互衔接,可以发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作用。目前,国家颁布的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400余件,其中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余部逐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价格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有了切实的保障。
四、价值取向体现基本精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本法在价值取向上也是从这一点出发的,体现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
(一)安全价值取向,消费者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包括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等多个领域,安全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通过交易能否满足当事人的利益,主要强调交易的结果,主要是由赔偿来保障的,通过事后的救济手段使消费者权利受到保障,其基本内容包括:
1.强调消费者不受危险的侵害。
2.不受不卫生因素侵害。
3.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一种绝对权力,不以国家是否规定而消失,经营者应对安全权给予充分的保障。安全价值的实现手段包括:
1.通过明确安全要求来实现。
2.通过消除安全隐患来实现。
3.通过有效的消费教育来实现。
安全价值取向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通过明确安全权,来对消费者进行保护,不安全权受到侵犯时,制定出相应的赔偿措施。主要是通过赔偿机制的事后救济手段来保障。
(二)公平交易价值。强调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过程中应当获得平等的待遇,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品与其交付的货币价值相当,其基本内容包括:
1.消费者与经营者建立消费关系,应当由消费者自主决定,不得强迫交易。
2.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应当建立在充分了解交易条件的基础上自愿作出。
3.在交易过程当中,消费者的自由意志应当得到充分尊重。
4.消费交易结束对消费者公平,消费者支付的货币与其所获得的消费品价值相当。
公平交易价值的实现途径主要有:
1.通过净化规范交易环境实现。
2.通过直接规定交易条件实现。
3.通过制裁不诚实的交易行为与交易习惯实现。
(三)福利价值,社会公共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也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其基本内容包括:
1.对消费需求的满足,从量的角度来自要求有能够满足消费需求的消费品存在。
2.对消费需求的满足,从选的角度要求和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能够最大程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福利价值的实现途径主要有:
1.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实现。
2.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所体现出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通过其价值追求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就是消费者的法律,是消费者利益维护的切实保障,其所反映出的基本精神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和经营者应负担的义务,这一规定对于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不平等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匀,消费处于弱势的地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于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的权利的实施给予保障。对消费者特别保护还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当消费者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通过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范,使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充分权利,而改变其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规定中,除对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进行规定外,在救济手段上也体现出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当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通过无过失救济的赔偿机制,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除此之外国家还通过一定的手段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1.国家通过制定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从而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首要条件。
2.行政机关通过实施有效的行政行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挥直接作用。
3.司法机关通过解决消费争议和打击经济犯罪来保护消费者。
4.仲裁机构通过发挥自身解决消费争议的独特优势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经济有效途径。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规定上,不难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从消费者利益出发的,本法是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和权益,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
从分析消费者问题的成因,从而引发了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促进了消费立法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是在这一发展进程中制定出台的。由于消费者问题的出现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实际出发,而出台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部法律是针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消费者问题,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而制定的,所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为本法的基本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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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淑火央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答》,中国计量出版社1994年出版。
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问题篇3
(一)课在全书的地位:本课是全书的重点课123
1第一课是全书的起点课。本课的主要内容是经济学的基础知识,是学习经济学的入门钥匙。
2第一课的基础知识是全书教学的理论基础。
3学习本课知识,有助于学生正确认识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理解党的基本路线﹑国家的经济政策,正确认识社会上的经济现象。
(二)本课在第一课的地位:
学生生活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活中时时要和商品打交道,懂得了商品﹑货币﹑价值规律,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提高参与经济生活的能力。学习有关货币的知识,使学生能对货币有正确认识,抵制拜金主义和“金钱万能“的腐朽思想。学好商品经济理论,有助于帮助学生树立自主观念﹑开放观念﹑平等观念﹑:效率观念﹑竞争观念等,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成为国家需要的有用人。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我国正在发展市场经济,必须遵循价值规律。所以必须对价值规律有较深的理解,才能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有正确认识。这部分是本课的重点。对价值规律要有正确认识的理解,应明确以下几点。
1价值规律是商品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规律。它既不是人类社会所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存在价值规律。共有的规律,也不是某一个社会特有的规律,而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
2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3价值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们必须遵循价值规律,按价值规律办事,否则就受到惩罚。但是,人们也可以利用价值规律来发展商品经济,促进生产发展。
(三)教学目标及确立的依据:
:1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
2着重培养学生综合概括能力,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运用基本原理分析问题的能力。
依据: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而在实际生活中价格和价值往往是不相符的,要使学生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必须提高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运用基本原理分析问题的能力。不管价格怎样变化,离不开商品的价值,从长远的整体的观点看,商品交换是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3通过本课的学习,培养学生改革开放意识,并进行思想平的教育,使学生树立对待价值规律的正确态度
依据: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是一经济建设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学好商品经济理论,有助于理解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克服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认识,帮助学生树立自主观念﹑开放观念﹑平等观念﹑效率观念等。
三重点﹑难点及确立的依据
(1)重点:价值规律的含义,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我国正在发展市场经济,必须遵循价值规律。所以必须对价值规律有较深的理解,才能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有正确认识。所以这部分是本课的重点。
(2)难点:等价交换的原则,既是本课的重点,也是难点。在等价交换的问题上,理论上讲商品交换应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而现实生活中,真正按等价进行交换的商品很少,不等价交换到处都是。
三教学方法及学生分析
(一)采用“研究性”教学法。
思想政治课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在本节教学中,根据教材特点和新大纲要求以及学生实际情况,并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采用“研究性“教学法,教学过程始终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教学理念,并运用现代教育手段来完成本节课的教学目标。具体环节如下:
1、学生自学:布置阅读,指明阅读任务(导读提纲),指导学生归纳教材内容,并让学生自己动手设计知识结构图表。
2,组讨论:针对阅读中自己发现的问题,先在小组内部交流,集体讨论解决;小组讨论不能解决,由组长作好记录,并总结发言。讨论期间,教师巡视并参与讨论,及时了解讨论情况。
3、精讲释疑:根据组长发言,引导跨组交流,教师视情况精讲释疑,点明并突破本课重难点。实践巩固:通过练习、小测以及其他实践活动,实现知能转化
(二)采用“研究性”学习法及学生分析:
本课采用“研究性”教学法中实际上已包含了学法。根据“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原则,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其参与教学活动的兴趣。学法指导侧重于阅读方法指导和讨论指导两个环节。
由于学生存在着智力和性格等差异,因此,教学过程中应针对不同学生的特点来组织相应的学法指导。对于独立性好、表现欲强的学生,在自学环节,可以提高要求,进行精读;在讨论环节,由其带动其他同学讨论。而性格内向、依赖性较强的学生则适当降低难度,多鼓励,指导得更细、更深入些,增强其自信。
总之,“授之以渔”、分类指导才能终其一生,使学生各有所获,因为――“未来的文盲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学习的人”
(三)教学手段
1表格是科学性和标准化的结晶,也是现代信息处理的常用手段,通过对教材表格化处理,既直观地展现教材内容又培养学生的科学性与创造性。通过对教材的表格化处理,既直观展现教材内容,又培养学生思维的科学性与创造性。
2图片﹑多媒体课件﹑录像演示,加深对学习对象的印象,演示教学能使学生获得生动而直观的感性认识,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和实际事物联系起来,形成正确而深刻概念;能使学生通过观察和思考,进行思维活动,发展观察力﹑想象力和思维能力。
四说教学设计:见下表
步骤环节教学内容学生活动教学手段教师语言时间
1复习导入货币的两大职能上台演讲背景音乐有实力,当然有魅力!3分钟
2自学导读价值规律的含义动手设计、上台展示结构图表背景音乐有创意,当然有潜力5
3讨论质疑等价交换的原则讨论、记录并发言背景音乐课题――创造的先导!10分钟
4精讲释疑价格变化影响供求关系变化(1)发言(2)辩论录像:中国彩电价格大战价值规律,尽显英雄本色!15分钟
5实践巩固本框小结课堂练习上台表态做练习结束曲经济大潮中你准备好了吗?11
6课外作业课题:律现实生活中1分组调查2撰写调查报告我们一定能做到,我们做的会更好!1分钟
从上表可见,教学设计依据启发性原则和主体性原则,这是“研究性”教学法的灵魂和生命。在时间安排上,把大部分时间交给学生;在教师语言上,引用电视广告语,极富鼓动性和渲染力,较好地处理了学与导的关系;在学生活动上,学生有多次上台机会。具体设计思路如下:
1、复习导入环节:由学生完成,通过学生上台演讲,锻炼学生口头表达能力,学生说得出口,才能写得出手。同时,教师还能藉此检测上节课教与学的效果,及时补遗纠错。用于接班上课,以此形式导入,更能一下子打破僵局,拉近师生距离。
2、自学导读环节:让学生把自行设计的结构图表通过实物投影仪打上大屏幕,更让学生得到成功的体验和创造的愉悦。
3释疑环节:组织学生辩论是本课一个亮点。这是对“研究性”教学法的一个创新尝试。通过播放录像、展示图片及资料展示,让学生感受到价值规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引导学生作理性思考,4:通过总结,动之以情,引起学生情感上的共鸣,并趁热打铁,邀请学生上台作简短表态,落实本课觉悟目标,并形成高潮,进而自然过渡到本课小结部分。整个教学过程,有知识的碰撞,有情感的共鸣,有创造的愉悦,有神圣的使命感――知、情、意、行在和谐的背景音乐中悄然转化!
5,布置作业下课,是本课的堂外延伸部分,带着课题去调查研究,在接触生活,了解生活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在大量的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概括分析出对价值规律的理性认识,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及协调配合的合作精神。同学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了研究:(1)我国彩电价格下降的根本原因是什么?(2)彩电价格下降是好事还是坏事?(3)面对彩电价格下降,康佳等国内9大彩电骨干企业领导人聚集深圳,宣布成立彩电价格联盟,对彩电实行最低限价销售,甚至还打算进一步制定联合限产方案,那么彩电价格联盟的实质是什么?如果这种联盟得以形成,其后果又会怎样?(4)作为彩电生产厂家,如何面对当前的彩电价格战?在确定了课题研究方案后,同学们分头收集资料,进全市个大商场家电部抄录各彩电生产厂家不同型号彩电价格,了解哪些品牌﹑哪种型号彩电市场行情好,知晓各生产厂家最新决策动向,回来后共同讨论分析整理并运用所学的经济学理论,撰写论文。
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问题篇4
关键词:价值;经济;发展;意义;马克思
中图分类号:F2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122-02
通过对商品关系的深刻分析,马克思阐明了商品的二因素和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及其相互关系、价值的质和量的规定性及其变化规律、价值形式的发展和货币的起源、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和基本规律及其作用,形成科学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创立至今,已经过去了一百五十多年,经济社会与人类劳动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作为揭示商品内在矛盾的科学理论,它所揭示的市场经济规律是指导我们认识和解决现实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的指针。但由于在当前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使劳动价值论成为人们近年来讨论的热点。因此要深入学习和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全面把握它的主要观点,了解其重要现实意义,并使它在指导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得到丰富和发展。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要观点
(一)使用价值与价值
马克思从分析商品二因素入手分析了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内在联系,指出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人的具体劳动和物质资料是形成使用价值财富的源泉;人类的抽象劳动则是形成价值财富的唯一源泉;劳动者的一定体力和脑力的凝结则是构成价值的实体。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
(二)价值源泉
人的生产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劳动是指一切加入商品生产的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非体力劳动。而各种生产资料不是形成商品价值的源泉和实体,但却是价值创造和形成的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
(三)价值量
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商品价值量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和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四)价值转化为价格
价值的创造是在生产过程进行的,商品的价值转化为商品的价格则必须要依靠市场,在流通过程中得以实现,从而使商品的本质形态转化为现象形态。因此,就出现了价格与价值、现象与本质的不一致,甚至出现现象掩盖本质的假象。价值的本质——物的外壳掩盖下的人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重要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源动力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超额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因此,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在市场机制和利益驱动的作用下,必然会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加强劳动管理,提高劳动效率,以降低商品的个别价值,并按高于个别价值或按高于个别价值但低于社会价值的价格销售商品,企业因此就会获得超额价值,即“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样社会平均劳动要多”。这就会产生两种效应:一是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增加了社会的使用价值量;二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复杂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例增大,新的产业和新的部门不断涌现,从而全社会的劳动总量不断增大。其结果,不仅增加了社会的使用价值量,而且也增大了全社会的价值总量,即增加了社会财富,从而促进了经济发展。
(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确运行的指导作用
根据价值规律原理,商品的生产者要想在市场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就必须使其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下转126页)(上接122页)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同样适用,这要求生产者要自觉地不断改进技术,缩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产品数量和提高产品质量,进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又快又好地增长。按照价值转化为价格的理论,商品的价值要转化为价格则必须依靠市场,在流通过程中得于实现。所以,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对于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一个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商品交换中充分体现价值规律,实行等价交换原则。二是有健全的各类商品和要素的市场,并形成了完备的市场体系。这也是现阶段市场建设应遵循的目标。
(三)解决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新问题的指导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今天,也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收入分配不公、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岐视社会弱势群体及其劳动等。我们不能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简单地归结于管理制度跟不上,深层次的原因是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导向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各界都热衷于追捧西方经济学,这难免在意识形态导向上出现偏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危险,产生资产阶级自由化及金钱万能、蔑视劳动等思想。反思改革开放以来所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不难发现,其症结在于淡化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为此,我们要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思路来解决这些问题,在意识形态上要重树“劳动光荣”的观念;在分配方式上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各种政策措施缩小贫富差距,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通过立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等。力争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团结友爱”的社会环境,踏上共同富裕之路。
三、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问题篇5
【关键词】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哲学思维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6)36-0036-02
一、思S与哲学思维
理解哲学思维,首先要理解一下思维。思维按意识形式的不同分为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逻辑思维以知性、理性活动为主,其基本形式是概念、判断、推理。形象思维是以感性为主的活动,其基本形式是意象、想象、联想。思维按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日常思维、文学艺术思维、科学思维、宗教思维、哲学思维等类型。由于哲学研究的对象具有超验性和高度抽象性的一面,这种性质使人们不能直接感觉到它,也不能用颜色、体积、温度、导电性等感觉经验的术语来描述它,因此哲学思维具有超越性、整体性、批判性和反思性的特点。
二、哲学思维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作用
政治经济学以研究经济活动为对象。但经济活动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在由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等活动共同组成的社会环境中运行的。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活动,不仅要研究它的经济基础、生产关系,还要全面探讨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但政治制度与意识形态并不是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所以要运用哲学中的社会形态,即唯物史观的理论来看待资本主义本质论的宏观理论体系的构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正是以哲学的视角研究政治经济学,用哲学的思维方法分析把握政治经济学,从更宏观的视野准确、全面、深刻的认识经济、研究经济,才使我们清楚了经济发展对人类历史的影响,从而准确的发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因及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1.用哲学思维研究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背景和指导原则。
从马克思主义学说发展史来看,伟大导师马克思在其进行理论研究的过程时,并不是一开始就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而是其在进行历史哲学研究的过程中遇到难题,为了解决其所遇到难题,如不进行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就无法继续,所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存在于哲学语境哲学思维中,从哲学思维角度研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背景和指导原则。
2.用哲学思维研究政治经济学,充分体现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目的和作用。
马克思一生的理论研究的两大突出贡献是发现了剩余价值理论和唯物史观。剩余价值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而唯物史观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面对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无产阶级的悲惨境遇,马克思通过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分析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规律,揭示物掩盖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论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发展、消亡的必然性以及它将被另一个更高的社会形态所代替。这些实际上就是确立了他的哲学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观。所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不是马克思理论研究的目的,而是从宏观视角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思考,从哲学全局性、整体性的视野和高度入手研究经济问题的,揭示资本主义的本质及其最终必将被共产主义社会所代替的人类历史发展规律。
3.哲学思维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具体运用
首先:从哲学思维超越性、整体性角度,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心线索,探讨的主题是揭示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那么,它是怎样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呢?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部分,就是具体到在资本主义时期无产阶级的根本任务。在资本主义社会这样一个历史时期,要探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首先就要有一个理论武器。这个理论武器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具体讲包括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和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为解读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提供了理论武器,它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资本主义本质以及资本主义发展历史进程的解读,揭示了资本主义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它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具体证明和运用。经过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的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经过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证明和运用;最后科学社会主义揭示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因此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和落脚点。
其次:充分体现哲学思念批判性、反思性特性的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大量运用
辩证法的批判性与革命性充分体现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主义立场,也是马克思始终坚持的彻底的批判主义立场。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体现辩证法的研究方法有很多种,主要有“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矛盾分析法、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等。
(1)“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方法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马克思运用“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方法,从简单概念到复杂概念,从概念到原理进行一系列理论研究和阐述。比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两大核心理论: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劳动价值理论是整个商品经济理论的一般规律,是研究资本主义本质的一个理论前提,具有普遍性意义。要想把握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本质的剩余价值理论,首先就要清楚商品经济的一般理论: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研究劳动价值论的关键词是价值。他的劳动价值论找到的第一个层次是价值。如何找到价值?马克思以商品为切入点,研究商品二因素:价值和使用价值,从而找到价值这个关键词。马克思在此处研究价值,是从价值质的层面上看。这一部分要运用哲学的理论,特别是哲学中辩证法里面的质量统一来理解。任何商品都是质量的统一,价值也是质量的统一。研究商品二因素,探讨它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看价值的质的问题。在这里面只关注质,不探讨量。找到了价值,接着再探讨价值的来源是什么,由谁产生?从而进入第二个层次:劳动二重性(具体劳动、抽象劳动)。马克思找到劳动二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抽象劳动形成价值,从而找到价值形成的源泉。找到价值的质及价值形成源泉以后,运用哲学辩证法里质量统一原理来进一步理解政治经济学里的价值,从而进入第三个层次:价值量(生产环节)。如果只谈价值,一般把它界定在质的层面。只有谈价值量,才是关于量的问题的理解。
研究价值量是怎样决定、由谁决定、如何计算的问题之后,必然看到它们之间的关系规律,这样便进入第四个层次:价值规律(生产、流通)。价值规律是从生产到流通、从质到量来研究整个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包括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即对价值的质和量是怎样决定的问题做规律上的理解。第五个层次叫价值形式发展。价值形式发展有四个阶段,最后一个阶段落脚点到货币阶段,即价值的最高形式是货币。为什么要谈货币呢?因为找到价值的货币形态,才可以看到货币购买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后转化为资本。劳动力成为商品生产出剩余价值即产生价值增值。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揭示出资本家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资产阶级剥削工人阶级的本质和实质。这部分为剩余价值理论研究做了理论上的铺垫。
(2)矛盾分析法
矛盾分析法也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矛盾分析法的广泛运用不胜枚举。如: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经济活动时,以商品作为切入点,通过剖析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展现了作为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矛盾关系: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二者是对立统一关系。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是指:两者相互依存,统一于商品体中。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是指:两者相互排斥,二者不可兼得。买卖双方都不能同时既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又获得商品的价值。只有通过交换把商品卖出去,才能使商品的生产者实现商品的价值,使消费者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从而解决存在于商品内部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揭示了决定商品二重性来源的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3)历史与逻辑的方法
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进行考察时,既有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方面的考察,也有对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方面的考察;既考察它的历史和现实,也分析它的发展趋势。纵横结合,全面深刻地认识资本主义,凸显其在历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非永恒性。
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两个最伟大发现之一,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最核心的理论。在剩余价值理论研究中,从资本分析到剩余价值生产、掩盖与瓜分与分割、最后到经济危机,这一研究脉络充分展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矛盾萌芽的简单商品开始,到对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进行分析的时间发展顺序,运用历史与逻辑方法的结合,最终马克思通过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客观、准确地揭示出资本主义本质;揭示出资本主义必然要被社会主义社会代替;揭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共产主义社会必然胜利的两个必然理论。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我国在2005年高校本科思政课新课程方案出台时,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社会主义一起整合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哲学思维研究,不仅可以更加完整的体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而且可以为学生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自觉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周呈呈:《资本论>哲学语境研究》,海南师范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
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问题篇6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本文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首先从分析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入手,在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精神理论基础;然后从科学技术高度化、经营扩大化、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分析了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并列举了在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生活需要被不断满足的同时,出现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逐渐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本文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进程,介绍了我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发展;接着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做了探讨,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和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由此也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最后,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方面,进一步论证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这一中心论点。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价值取向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理论基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如由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和其他专门的单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等的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㈠、消费者的地位决定着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
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
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第三,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用都实际增加了消费的支出。消费者通常是选择牺牲少量效用,换取交易费用最小化。
㈡、低质量的消费结构,必然决定了市场交易中消费者的弱势性。
首先,低质消费者的需求必然是一种数量型需求,消费者本身缺乏对商品的质量要求。对消费者来讲“不求好、只求有,不求精、只求多”,中国粗放式生产经营的需求原因正源于此。
其次,低质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权受到很大限制。由于经济状况决定的消费结构、使消费者的需求被限定在最狭窄的商品可选择的范围内,被压缩到最低数额限量,消费者自然难有选择。而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消费者增强谈判实力,抗衡经营者权利的重要内容手段之一。放弃或丧失了选择权的消费者注定处在被动、不利地位,弱势性也就在所难免了。
第三,在低质消费中,价格的贵贱往往成了消费者购买与否的主要依据。
㈢、传统文化的影响也决定着消费者的弱势性。
传统文化对消费者弱势性的形成是一种潜意识的影响,主要造成消费者心理和人格上的缺陷,在面对经营者的市场交易中自感“矮人三分”,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定过程中加大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加重了经营者的义务负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十分明确,正如其第一条规定的:“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一立法宗旨完全是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精神主旨。之所以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本法的基本精神是有其深刻原因的,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是社会的一大问题,消费者运动的发展,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完善都是从社会实际出发的,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订过程中必然是以消费者利益为
第一位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二、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及社会生产的发展因素,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常常遭到侵害。
因瑕疵商品(包括服务)以致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安全受到侵害,或因不公正契约导致所从事之交易不能获得公平合理待遇等消费者被侵害问题自古既已存在,但偶发的,个别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尚未形成社会问题。然而,经济发展迅速先进国家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已不是偶发的,个别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而是多数消费者经常被侵害的社会问题,这一般称之为消费者问题。消费者问题的发生原因甚多,而且错综复杂,并相互影响,究其主要原因,简述如下:
(一)科学技术高度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消费者很难了解产品的性能、结构和功能;企业生产的众多高科技新商品,在为消费者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其复杂性与危险性亦随之与日俱增,消费者的危险也随之而来。
(二)经营扩大化
(三)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
(五)消费者信用低质化
(六)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
由于经营者互相结合成为商会或同业公会,具有完善的组织及丰足财力,形成压力集团及利益团体,强力影响政府之决策及立法。所以,尽管消费者愿意争取并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但因为消费者多属零散群众,欠缺共同利益及权利意识,在加上未具有丰足财力,因此不足以与作为压力集团及利益团体的经营者对抗。
(七)法律制度不健全
从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史来看,消费者问题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尖锐化的。尤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所共有的一种突出现象。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直至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着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中国的市场经济,可以说直到目前仍然属于初创阶段。在这一阶段,损害消费者利益问题必然十分严重。
中国在改革开放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限制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是消费品短缺,而不是消费者保护问题。在经历“”造成的社会动乱和经济停滞之后,从1979年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极大发展。各种家用电器、化学化纤制品、美容化妆品、各类饮料、食品和药品的大量生产销售,在满足消费者生活需要的同时,却发生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日益突出,饮料瓶炸裂、电视机显像管喷火爆炸、燃气热水器煤气泄漏、食品中毒等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厂商大肆粗制滥造,生产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少地方发现制造、贩卖假药,劣药和有毒食品,从工业酒精兑水作为饮用酒销售等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由此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逐渐的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及其立法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不断发展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经济发展十分缓慢,消费者保护运动起步较晚。据有关记载,1981年春,中国外交部接到联合国亚洲太平洋经济社会理事会将于1981年6月在泰国曼谷召开“保护消费者磋商会”的会议通知。中国派朱震元同志以中国商检总公司代表的名义参加此次会议。这一次会议开阔了中国代表的眼界,了解了消费者
运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争取社会公正自发成立的有组织地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进行斗争的社会运动①。1983年3月21日河北省新乐县维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成立,1983年5月21日正式定名为“新乐县消费者协会”,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8月广州正式成立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1985年1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复同意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之后,各省市县相继成立各级消费者协会。消协组织的成立和发展,为中国保护消费者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使消费者权益得到合法保护、并使这种保护规范化、扩展化。
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采用一般法律模式,其优点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观念通过一部单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强调和昌明,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地位,具体规定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及其法定职责,其中某些规定可以作为裁判规范加以适用,并与其他单行法规中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规定相互衔接,可以发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作用。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9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
目前,国家颁布的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400余件,其中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余部逐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价格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有了切实的保障。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本法在价值取向上也是从这一点出发的,体现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
(一)安全价值。消费者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包括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等多个领域,安全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通过交易能否满足当事人的利益,主要强调交易的结果,主要是由赔偿来保障的,通过事后的救济手段使消费者权利受到保障,其基本内容包括:
1、强调消费者不受不合理危险的侵害。
2、不受不卫生因素侵害。
3、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一种绝对权力,不以国家是否规定而消失,经营者应对安全权给予充分的保障。安全价值的实现手段包括:
1、通过明确安全要求来实现。
2、通过消除安全隐患来实现。
3、通过有效的消费教育来实现。
安全价值取向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通过明确安全权,来对消费者进行保护,不安全权受到侵犯时,制定出相应的赔偿措施。主要是通过赔偿机制的事后救济手段来保障。
(二)公平交易价值。强调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过程中应当获得平等的待遇,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品与其交付的货币价值相当,其基本内容包括:
1、消费者与经营者建立消费关系,应当由消费者自主决定,不得强迫交易。
2、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应当建立在充分了解交易条件的基础上自愿做出。
3、在交易过程当中,消费者的自由意志应当得到充分尊重。
4、消费交易结束对消费者公平,消费者支付的货币与其所获得的消费品价值相当。
公平交易价值的实现途径主要有:
1、通过净化规范交易环境实现。
2、通过直接规定交易条件实现。
3、通过制裁不诚实的交易行为与交易习惯实现。
(
三)福利价值。社会公共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也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其基本内容包括:
1、对消费需求的满足,从量的角度来自要求有能够满足消费需求的消费品存在。
2、对消费需求的满足,从选的角度要求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能够最大程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福利价值的实现途径主要有:
1、借助国家公权力对消费关系的适度干预。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实现。
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出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通过其价值追求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就是消费者的法律,是消费
者利益维护的切实保障,其所反映出的基本精神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具体规定的精神体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和经营者应负担的义务,这一规定对于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不平等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匀,消费处于弱势的地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于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的权利的实施给予保障。对消费者特别保护还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当消费者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通过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范,使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充分权利,而改变其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规定中,除对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进行规定外,在救济手段上也体现出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当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通过无过失救济的赔偿机制,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除此之外国家还通过下列一些手段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1、国家通过制定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从而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首要条件。
2、行政机关通过实施有效的行政行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挥直接作用。
3、司法机关通过解决消费争议和打击经济犯罪来保护消费者。
4、仲裁机构通过发挥自身解决消费争议的独特优势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经济有效途径。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规定上,不难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规定是从消费者利益出发的,本法是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和权益,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消费者问题,引发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也直接促进了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是在这一发展进程中制定出台的。这部法律是针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消费者问题而制定的,它的主要目的就是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所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参考资料)
1.符启林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社2001年9月第一版①引自该书17页
2.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3.王淑火央著:《产品责任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4.王淑火央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答》,中国计量出版社1994年出版。
5.1985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关于从严打击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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