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保的意义(6篇)
海洋环保的意义篇1
关键字:海洋伦理;生态伦理;体系建构
目前人类各项涉海活动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涉海活动的频繁性、多样性与公共性。随着人类各项涉海活动的日益增加,海洋环境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如何对海洋资源进行文明有效的开发管理亦成为学者们探讨的热点问题。我国目前对于海洋伦理相关问题的研究已开始起步,更多的学者与专家对于海洋伦理在人类涉海活动过程中的重要影响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重视。将海洋伦理作为一种完整的规范的体系应用于促进各项涉海活动以及提高人类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之前,将其理论性质与规范体系做出详细的界定与条理的分析至关重要。目前学界对于海洋伦理的研究大致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海洋伦理的内涵
清晰的概念界定是研究相关问题的基础。对于概念、内涵的模糊性势必导致研究方向的盲目性。对于"海洋伦理"的定义应从其根基--"伦理"的内涵开始研究。"伦理"因其内涵和外延的特性而多种多样。伦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表现为善恶对立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1]其有两种存在状态:一是人们观念中由思辨把握的伦理,一是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伦理。[2]
对于"海洋伦理"的定义,国内学者并未达成一致见解。侧重于不同的研究领域与视角就会形成思路不同的概念界定。目前学界主要从生态伦理、公共伦理和公共行政伦理三个领域对其做出了相关阐释。
学者邱文彦、吴成根,滕娜以及王刚、吕建华从生态伦理三个角度对海洋伦理的内涵进行了阐述。"海洋伦理"一词较早出现于台湾海洋大学海洋资源管理研究所邱文彦教授的《海洋新伦理--跨世纪的环境正义》一文当中,其主要思想是将海洋作为一国国土,质疑了台湾现有法律的现实执行性。他认为我国的海洋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在"永续性"和"跨时代公平正义"上,还有很多有待商榷的余地。[3]但其仅将海洋伦理作为生态伦理和环境正义来探讨而未对海洋伦理的内涵及特殊性作详细阐述。学者吴成根结合人类涉海活动愈加频繁,由诸多海洋行为引发了道德关注的现实状况,从全球范围和国家层面将海洋伦理体系的建构上升到海洋伦理学这一学科理论的创建层面。[4]其更多的将伦理学作为海洋伦理的研究基石,以生态伦理的观念阐述海洋伦理体系的建构,对于海洋伦理的内涵阐述欠充分。滕娜认为海洋伦理是一种海洋环境道德,是人们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而自觉调整人与海洋的关系而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行为实践的总和。[5]其更多的是将伦理与道德,手段与目的相等同,仅仅将人与海洋作为海洋伦理的调整对象。学者王刚,吕建华从生态伦理角度探讨了海洋伦理的内涵。他们认为海洋伦理是一种生态伦理,我们在构建海洋伦理的过程中所关注的不是"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之间关于人类是否是自然界唯一的价值体的争论,而是他们对全球生态环境的一种保护和敬畏的心态,这种心态对于海洋开发显得尤为重要。[6]与此同时,他们认为海洋伦理也是一种公共伦理。
学者俞树彪将公共管理学作为海洋伦理学的元理论,以海洋科学、海洋管理学、伦理学为学科基础,认为对于海洋伦理内涵的界定至少应当包括:生态公平,公共正义,全球责任,人海和谐,敬畏生命,大海有机和边际效应七个方面。[7]其将人类作为价值论的本体,更着重强调人类涉海活动是一种管理行为。
学者吕建华,吴失在海洋伦理内涵方面加入了公共行政伦理这个创新性的视角,以公共性为基础元素,将海洋伦理纳入到公共行政管理的范畴。其从海洋伦理的诸多特性进行探讨:生态性、公共性以及行政性,探讨层面相对较广泛。
综上所述,海洋伦理的概念尚未被进行确切、清晰的界定,缺乏系统的、可以引以为标准的海洋伦理概念。概念的模糊性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海洋伦理的理论性质的研究具有延展性。但不论学者从何种视角进行阐述,海洋伦理本质所具有的,以及其区别于生态伦理,大地伦理等的特殊性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依据海洋的自然属性以及海洋活动的公共性与外部性,海洋伦理应具有"公共性";二是从探讨海洋伦理的根本目的出发,在保护海洋环境及合理、有效利用海洋资源的前提下,约束人类各项涉海活动,使得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是我们研究海洋伦理,建构海洋伦理体系的初衷。因此,海洋伦理在根本上具有"生态性";三是立足于人类涉海活动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人类的各项涉海实践是满足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管理海洋的需要。与此同时,海域的权属归于国家,从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角度看,海洋伦理还具有"行政性"。
海洋环保的意义篇2
关键词:国际法/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渔业管理/新发展内容提要: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的迅速丧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文件,完善和细化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推动了国际法在诸多领域,如法的渊源、法律原则和实施机制等方面的新变化新发展。关注和研究这一变化,有利于我们跟踪和把握当前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资源法发展变化的趋势和动向,也有益于完善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法规。据《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09》,世界近海生物“死亡区”的数量和面积一直在扩大,而近海之外大洋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丧失速度同样令人震惊。(P19)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全面建立新的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内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框架性一揽子协议。(P41)《公约》从法律上明确了各国管辖海域与公海的界线,但新的海洋法律秩序在实施中已逐渐暴露出国家管辖范围内资源管理的强化与公海生物资源管理无序之间的弊端,海洋生物资源和渔类种群不会也不可能去遵从人们所划定的人为政治边界。《公约》在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制度安排上的缺失,导致了智利、秘鲁、加拿大等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试图以违反《公约》精神的单方国内立法将其渔业管理与资源养护的管辖权扩展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之外,单方主张200海里以外海域的“特殊权利”。(注释1:1991年智利颁布渔业法将专属经济区外200海里广大海域宣布为“承袭海”,置于国家管辖之下;秘鲁1992年颁布法令规定国家管辖范围内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措施适用于跨界鱼类种群出现的公海海域;加拿大1994年通过国内法宣布对邻接公海海域的渔业管辖权,宣布在该公海海域可单方实施北大西洋渔业组织的管理措施,并扣押了西班牙渔船。)90年代以来,为弥补《公约》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制度安排、合作机制、实施能力等多方面问题,国际社会和相关国际组织陆续制订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文件,完善《公约》确立的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推动和实现了国际海洋法在这一领域的新发展。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关注国际法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领域的新发展,以深化我们对国际法和海洋法的研究。一、《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是我们研究其新发展的基础与前提。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是伴随着20世纪国际社会为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海洋生态平衡而进行的众多国际立法和相关国际实践而产生的,是对长期国际协约和国际习惯的总结,也是《公约》建立的现代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内容。从历史角度来看,运用国际法律手段,通过国际协议,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最早是从1867年《英法渔业条约》中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始的。(P28)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是国际海洋法发展史上第一个全面保护公海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协议。1982年《公约》是1958年公约实施以来通过和实施的有关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系列国际协议和相关国际实践所体现的国际习惯的总结和发展,(P459)它全面规定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公海海域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内外所承担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一般性责任和特殊责任,是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形成的标志。(P575)《公约》已成为当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一)确立了生物资源养护的概念和目标人类已意识到海洋生物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在维持资源可持续利用观念指导下,养护概念得到重视并出现在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实践中。《公约》本身并没有明确生物资源养护的概念,但从其有关条款和与之有重要传承关系的1958年《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第2条规定来看,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内涵是清楚的。《公约》第61条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应“参照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应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生物资源保持最高持续产量以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1958年《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第2条规定,“养护公海生物资源一语系所有可使此项资源保持最适当而持久产量,俾克取得食物及其他海产最大供应量之措施的总称。”其目标是使海洋生物资源达到最完全利用的理想平衡状态,以充分发挥环境、生态、资源和经济效益,使人类社会持续利用而不减损海洋生物资源所具有的价值和利益。总括来看,所谓养护应是指为了维持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和人类社会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对海洋生物资源所采取的保养、护理及管理等措施的总和。这一概念是海洋环境保护从单一的渔业资源保护向整体性生态系统保护、从单纯以经济利益为主的人类中心主义向更多关注生态平衡、物种安全,实现环境、资源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转变的体现。(二)《公约》形成了全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法律制度《公约》从法律上将浩瀚的海洋划分为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海洋区域,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公约》视不同海域规定了不同的养护管理权。具体可分为如下三种情况:一是沿海国拥有完全主权的海域,如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等,明确了沿海国拥有全面而充分养护管理生物资源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生物资源,及对洄游、跨界、溯河产卵和降河产卵等种群或鱼种,沿海国和在邻接公海海域捕捞这些种群的国家及相关方在养护管理上的“特别性”权利和义务;三是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公海及其海床洋底,不论是沿海国还是非沿海国均享有《公约》规定的养护管理的“一般性”权利和义务。(三)确立了缔约国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义务《公约》站在国际社会的高度,在众多条文中特别要求缔约国,无论是在拥有管辖权的海域还是各国不得主张管辖权的公海海域,都有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合作义务。这是现代海洋法的一大进步。如《公约》第118条要求缔约国在国际海域,凡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民共同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利用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都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以设立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的合作义务。《公约》第61条规定为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而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沿海国在适当情形下应当和各主管国际组织,不论是区域、分区域或全球性的,都有为此目的实施国际合作的义务。包括其国民被获准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国家,应经常提供和交换可获得的科学情报、渔获量和渔捞力量统计,以及其他有关养护鱼类种群资料的合作义务。公约第63—67条分别规定了各沿海国和在邻接区域内捕捞洄游、跨界、溯河产卵和降河产卵等特定生物种群或鱼种的国家及相关方,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适当的区域或分区域组织,进行养护合作的义务。《公约》建立了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秩序的新框架,开启了生物资源由传统开发利用向现代养护管理的根本转变。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形式特点《公约》建立的海洋新秩序,迅速带来了国家管辖海域的法治有序化和国际海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混乱无序之间的鲜明对比,对海洋生物资源尤其是公海生物资源形成了新的严重威胁,也暴露出《公约》在资源养护管理的制度安排、合作机制、实施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不足。(P52)上世纪90年代之后,国际社会力图通过一系列国际会议和国际文件完善和弥补《公约》在资源养护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这种发展因发生于1994年新的国际海洋秩序建立之后,故可以称之为“新发展”。从法律渊源角度,这种新发展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新的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大量出现并成为新发展的主体海洋生物资源的公共性、整体性、洄游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决定了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不可能通过个别国家的努力来实现。(P10)运用国际法,通过制定国际条约,形成国际社会一致公认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行为准则,是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物资源多样化的根本途径。90年代以来或称“后公约时代”,国际社会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方面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主要包括:第一,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在内的所有洄游生物资源明确了缔约国的权利和养护管理责任;第二,1993年粮农组织第27次会议通过的《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及管理措施的协定》(以下简称《遵守协定》),强化了公海捕捞渔船国籍国所承担的管理责任;第三,1993年4月至1995年8月联合国就跨界鱼类种群和洄游鱼类种群问题举行了六期会议,最终通过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以下简称《种群协定》),确认了在公海捕捞管理中应采取预防性措施,是《公约》缔结以来养护管理公海渔业最重要的多边法律文件;第四,1983年生效的《养护移栖物种公约》及其后制定的各项区域协定,如《关于养护黑海、地中海和毗连大西洋海域鲸目动物的协定》、《养护波罗的海和北海小鲸类协定》和《养护信天翁和海燕协定》等,要求缔约国单独或合作采取适当的必要步骤,养护移栖物种及其生存环境;第五,其它涉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条约,如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系列议定书(如京都议定书)、2000年《对危险和有毒物质污染事件的准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2001年《控制船只有害防污系统国际公约》、2011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等;第六,区域性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如《北太平洋溯河性种群养护公约》、《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印度洋金枪鱼国际公约》、《中西部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公约》等。“后公约时代”的上述国际法律文件作为全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国际条约,法律形式上属于具有“立法”功能的普遍性国际文件,是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性质上属于正式国际法律渊源,其内容主要是细化和补充了《公约》的相关规定,完善了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制度,是国际法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领域新发展的主体。(二)非约束性的“软法”发挥重要作用并逐步成为重要的国际习惯法以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守则、宣言或标准等形式出现,并在国际社会发挥重要作用的“软法”现象,是现代国际法的一大特点。西方学者弗朗西斯·施尼德曾为软法作过一个较为准确的界定,即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却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在国际法上,通常是指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协议。虽然关于这类被称为软法的国际文件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始终是学术界争论的重要问题,但普遍认为:软法虽不具有条约法上的约束力却有力地影响和推动着国际法的发展。形式上,它们往往表现为一般的行为准则而不是具体规范,它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针而不是适用于具体情况的有约束力的规范;在内容上,多是对现有或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与具体制度的阐明、确认和宣示,其代表和反映的正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与广泛接受。正是这一特点,使“软法”对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发展和确认具有了无可替代的国际法意义。特别是在那些各国由于利益冲突而不易达成一致的资源、环境、人权等现代国际法新领域,其地位和作用往往不可或缺。(注释2:现行国际法律体制注定了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尤其是在环境、资源和人权等国际社会尚存在较大争议的国际法领域。)90年代以来通过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软法”性国际文件主要有:其一,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的决议》,要求所有成员国到1992年底在各大洋和公海海域全面禁止大型流刺网作业;其二,1992年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发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等系列文件;其三,1995年粮农组织通过的《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简称《渔业守则》)列举了负责任渔业的基本原则和行为标准;其四,粮农组织为推动《渔业守则》的执行又先后制订了国际文件,如1999年《在延绳捕鱼中减少附带捕获海鸟国际行动计划》、《养护和管理鲨鱼国际行动计划》、《管理捕捞能力国际行动计划》和2001年《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国际行动计划》就渔业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更高的养护要求;其五,1998年《粮农组织改善捕渔业现状和趋势资料战略》是一项关于渔业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自愿性文书。此外还有1995年《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和2001年《海洋生态系统中的负责任渔业雷克雅未克宣言》等。以上众多国际文件虽然在性质上属于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软法”,是国际社会对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的共同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事项规定明确的权利义务,或鼓励各国自觉自愿地遵守,或在制订文件时即已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文件都“在扩充着或编纂着既存的规则”,都应视为国际法的一种渊源。(P12)在现实国际法律实践中,这些文件或成为后来制定的国际协议的先导;或逐渐为其后众多全球或区域性国际文件、国内立法所吸收和援引;或是现行国际法律制度的扩展或说明;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习惯。(P54)如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跨界鱼类种群在养护管理上的众多宣言与和决议,正是最终促成《鱼类种群协定》签署的根本原因。这一过程,既是国际习惯法逐渐建立法律确信和共同国际实践广泛出现的过程,(注释3:国际习惯或称“通例”是公认的国际法重要渊源。普遍认为其构成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国家之间普遍、一致、重复性的行为或实践;二是国家承认其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受其拘束,或称“法律确信”。)也往往是国际社会最终制定成文国际协约从而走向成文国际法的必由之路。大量出现的软法规范及对其的广泛认同,正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在法律渊源上的新变化。(三)国内法与双边法律文件或合作安排的大量出现并成为推动国际法发展的源泉1982年《公约》通过之后,各国纷纷通过国内立法落实《公约》确立的生物资源养护管理责任与义务,如1983年挪威《海洋渔业法》、1980年美国《渔业保护和管理法》(1983年、1996年多次修订)、1996年日本《关于在日本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渔业等主权权利法》与1996年《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等。其内容主要涉及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可捕量、特殊鱼种的养护利用、海洋保护区建设、捕捞能力控制、捕捞方式限制等问题。国内海洋渔业法规的发展已成为各国养护管理200海里专属区内生物资源重要的法律武器。双边法律文件或合作安排,是“后公约时代”国际社会解决区域或跨区域渔业纠纷与资源养护管理冲突最普遍使用的法律手段,相关文件或安排在世界各地大量出现。各国之间陆续签订了大量以共同开发利用和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的双边或区域性协议、安排。如中国先后与周边各国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1997年11月11日)、《中韩渔业协定》(2001年6月30日)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0年12月25日)等,并建立专门渔业或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定的具体实施。这些文件的效力虽然从法律上讲仅限缔约方,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其内容或规则或成为正式国际协约的先导或补充,或是逐渐成为对国际社会产生影响的法律传统或国际习惯,为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增加了新的活力和内容。对今天这个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有学者形象地称之为“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P5)从最终的意义上来讲,国际法的所有内容无不发端于国内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国内法是国际法的最终渊源。三、“合作执法”的国际法实施机制传统国际法上,国际社会的结构特征决定了没有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司法或执法机关保障国际法实施,只能有赖于国际法主体的自觉自愿或单独与集体的强制。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有人将国际法称之为“准法律”或“弱法”。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日趋严峻的海洋渔业与资源形势,如何强化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提高养护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实施效能,已成为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面临的最为突出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国际法律问题。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国际协议,突破了传统国际法在实施机制上的缺失,确立了一种具有明显“合作执法”特点的国际实施机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公海上船旗国的专属管辖原则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海洋的浩瀚广大、渔船作业的流动性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公共性等特点,都使传统的以船旗国专属管辖为主的船舶管辖机制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安排上日益显现出缺陷和无力。《种群协定》、《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和《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鱼养护和管理公约》等新的国际文件都建立了突破传统国际法实施机制的合作执法新机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种群协定》,建立了包括观察员制度、登临检查制度、证据收集保全制度、联合执法机制、通报制度、非缔约国和参与方渔船的监督与管理等为内容的新机制。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种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合作执法机制具有如下几方面明显特点:首先,确立了在管辖或安排海域内,任一成员正式授权的渔业检查员的普遍管辖权。《种群协定》第21条承认调查国渔业检查员在管辖区域或安排海域内对悬挂另一缔约国旗帜渔船的登临检查权,而不论另一缔约国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或该安排的参与方,以确保该组织或安排的措施获得遵守。其次,赋予调查国以一定的强制执法权。《种群协定》第19条规定不论违法行为在何处发生,船只应当向“调查当局”提供船只位置、鱼获、渔具及涉嫌违法捕捞作业相关资料;如调查国依据本国法律确定船只严重违反协议,为确保该船不在公海从事违法捕鱼作业,可酌情扣押船只,直至船旗国对违法行为所认定的但尚未执行的所有制裁得到执行时为止。再次,突破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原则,确立了协议或安排对非缔约国或有关参与方渔船的强制管辖权。《种群协定》第17条明确了对不属于某个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成员,在性质上属于“第三方”的合作义务。“第三方”有义务不得授权悬挂其国旗的渔船从事协定目标种群的捕捞作业,非组织成员国或安排的参与方并应就从事捕鱼作业、捕捞有关种群的渔船的活动进行情报交换,并采取符合本协定和国际法的措施,制止这种船只从事破坏区域或分区域养护和管理措施效力的活动。复次,确立了港口国的强制管辖权。《种群协定》第23条规定在港口国授权情况下,港口国可以禁止破坏养护管理措施而捕捞的渔获上岸,并可登临检查自愿到港的渔船。最后,确立了在“必须时”可以使用武力的原则。根据《种群协定》区域性渔业组织成员国通过其授权的检查员,认为任何缔约国或非缔约国渔船具有违法行为,即可无条件地行使登临权,一旦发生对抗还可使用武力。尽管在《种群协定》讨论是否可使用武力问题时,有关国家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最终在协定中仍保留了“避免使用武力,但为确保检查员安全和在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受到阻碍而必须使用时除外”的规定。[11](P53-55)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措施彻底宣告了传统公海捕鱼自由的终结,突破了公海船旗国专属管辖的法律原则,赋予了非船旗国的强制管辖权,扩大了沿海国对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被有关学者称为“国际法领域此类法律制度中规定得最为详尽的制度”,是“极富活力”的国际法实施机制。[12](P186-251,285)这一实践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国际法,是国际法在涉及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强行法领域的新发展,体现了应对共同国际危机的国际法实施新机制。四、国际法律原则的新发展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冲击了传统的国际法律原则,并试图形成生物资源养护的新原则。虽然这些新原则的地位及其法律效力尚待国际社会的更一步的认可和确信,但这些新原则无论从条约法上还是从国际习惯法上,都并不缺乏国际法理基础、成文法的宣示、国际社会的认同和形成习惯所必须的国际实践。这些原则主要包括:(一)负责任原则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具有明显的维护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确立负责任原则是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的必然要求。负责任原则又被称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各国政府对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在内的地球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意味着所有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和强弱,均对地球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一份责任,并参与到全球环境资源保护事业中来。有区别的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限定,指的是各国之间、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责任分担是不平均的,而应与它们在历史上或当时对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和压力相适应。从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来看,一系列国际文件不仅继承和确认了国际环境法确立的这一法律原则,并有所发展和创新。在明确各国承担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共同责任的同时,对沿海国、船旗国、远洋渔业大国等“利益相关方”提出了更多的养护责任与管理义务。1982年《公约》确立了沿海国在管辖海域养护管理生物资源的特别责任;1993年《遵守协定》、《种群协定》和1995年的《渔业守则》都进一步强化了渔船国籍国在各国管辖海域之外公海所承担的“一般性”管理责任和义务,全面实施海洋捕捞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建立起了对捕捞渔船的监测、报告与强制执行、防止制止并消除非法、未报告以及无管制的捕捞行为等制度;提出了国家管辖海域和公海上负责任行为的原则和国际标准等。负责任原则已成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重要法律原则。(二)预防性原则依《里约宣言》,预防性原则是指为保护环境,各国政府应尽可能依照本国的能力,广泛使用预防性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确实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从各法律文件普遍采用“Precaution”一词的本意来看,也都是指在没有科学证据证明人类行动确实会发生环境资源损害的情况下,要求国家和社会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13](P152-155)本原则是针对环境资源问题所发生后果的滞后性与不可逆转性的特点提出的。传统国际法上,如1946年《国际捕鲸公约》规定,只有存在科学证据证实了环境资源问题的严重损害已经发生或即将出现时,才应采取国际行动。但90年代以来,海洋生物资源丧失的速度之快令国际社会震惊,在资源损害发生之前采取相应的限制或控制等预防性措施,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新国际文件的明确要求与基本规定。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提出“预测、预防和从根源上消除导致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或丧失的原因,至为重要”,在“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鱼类种群协定》将预防性做法作为协定的一般原则,要求缔约国在海洋渔业活动中采取审慎的养护和管理措施,以确保鱼类种群的长期可持续利用。(注释4:协定第5条“一般原则”规定,应根据第6条适用预防性做法;第6条“预防性作法的适用”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养护、管理和开发生物资源的预防性做法、互不抵触和相互合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体现了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实践性与可操作性强;二是注重各类预防性措施之间的联系;三是协议具有强制性要求。应该说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中的预防性原则是国际环境法领域中表现得最充分、最得到广泛实施的法律原则,是预防性原则的典型体现。五、公海自由捕鱼权的彻底结束与全面管理的公海渔业新制度包括自由捕鱼权在内的公海自由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后公约时代资源养护的系列国际文件,对海洋渔业和资源养护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与控制。从国际法来看,这种规范和控制标志着传统公海自由捕鱼制度的彻底结束和公海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这种变革主要体现于:(一)海洋渔业和资源养护的区域化和全球化管理重视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及其国际合作,是现代国际海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发展趋势。新的国际文件,在资源养护管理上已逐步实现了对公海渔业资源、特别是跨区域或高度洄游鱼类或种群实现了公海海域或是整个洄游区域从整体上的全程管理和从捕捞、运输、加工和销售等整个渔业生产过程的全程控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众多双边、多边和区域或全球性的协议,并成立全球、区域、分区域或双边的养护管理机构,以形成广泛的国际合作机制来实现的。依《种群协定》要求,由沿海国和远洋渔业国联合成立的渔业管理机构,包括区域或分区域养护管理组织或安排,与全球性资源环境条约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共同推动着资源养护制度的发展。《种群协定》要求成立区域或分区域管理组织以从事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而不论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或该安排的参与方的渔船均有服从区域和分区域管理组织或安排的“义务”,并严格将该种区域合作作为入渔的条件,并确立了非船旗国的强制执法等重要内容。为保证协定的效果,《种群协定》规定了有关“非组织成员和非安排参与方”条款,排除了非成员方的渔船在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所订立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管制的区域和分区域内捕鱼的权利。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成为当前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的主导性力量。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共有区域性或分区域性海洋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组织58个,其中粮农组织体制下的有11个,全球及跨洋性的有6个;大西洋区域15个;太平洋区域有13个;印度洋区域5个。这些组织依其对缔约国管理职能可分为三种类型:直接确立渔业管理措施的管理型、指导型和学术研究型。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为核心的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制度的全面建立,是旧的公海渔业制度的全面结束,也是新的公海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二)公海养护管理措施的量化和细化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重要内容就是细化了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措施,构建了完整的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可以分成三类:一是渔船管理制度、捕捞许可与登记制度、渔船船员培训发证与值班标准制度等。这些制度的核心是加强对渔船及其捕捞活动的管理。二是渔业数据统计收集与保存制度、预防性措施、特定种群目标参考点和特定种群极限参考点等具体的量化管理措施。主要是针对海洋捕捞作业过程中的具体环节而采取的量化管理措施,强化对公海作业渔船的管理。三是渔船渔获标志制度。以加强对渔获物的加工、贸易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打击非法无捕捞许可的违法渔业活动。另外,第62届联大关于实现可持续渔业的决议草案就要求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全面建立强制性船舶监测、监督和监视系统,尤其要求所有在公海捕鱼的船舶尽快配备船舶监测系统,大型渔船至迟应于2008年12月完成配备以强化公海渔业监管。“只有遵守规章的渔船才可以参与捕鱼作业游戏”。[14](P138)这些管理方法和措施的出现,既体现了现代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措施由简到繁、由原则到具体、由定性到定量的发展趋势,也标志现代国际海洋法已发展到对公海资源养护和渔业捕捞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新时期。全面管理海洋的新理念已取代了千百年来“海洋自由”理念。六、结束语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国际法在这一领域通过强化国际管理、建立国际新秩序所采取的多方面努力及其未来实施的成效,都值得我们长期关注和研究。这不仅仅因为海洋生物资源关涉到人类社会长远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更重要的是国际法在这一领域的新进展,给现代国际法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和冲击,无论是法的理念、治理方式、法的形式,还是法的实施,“后公约时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新发展(第7页),将为我们打开一扇观察未来国际法的窗户。注释: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中国海洋发展报告[R].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C.C.Joyner.TheUnitedStatesandtheNewLawoftheSea[J].ODIL,1996,(27).田其云.海洋生态系统法律保护研究[J].河北法学,2005,(1).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德]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国际法[M].吴越,毛晓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薛桂芳.国际渔业法律政策与中国的实践[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8.傅秀梅,王云长.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罗豪才.公域之治中的软法[N].法制日报,2005-12-15.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曾炜.论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影响[J].时代法学,2004,(5).[11]郭文路,黄硕琳.国际渔业制度的发展及对海洋渔业的影响分析[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2,(2).[12]G.G.Scrams,Tahindro.DevelopmentsinPrinciplesfortheAdoptionofFishersConservationandManagementMeasures,DevelopmentsinInternationalLaw[M].TheHague:KluwerLawInternational,1999.[13]刘超,夏清瑕,等.国际法专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14]Belton.StrengtheningtheLawoftheSea:theNewAgreementonStraddlingFishStocksandHighlyMigratoryFishStocks[J].ODIL,1996,(27)
海洋环保的意义篇3
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强调海洋环境与海洋经济协调发展,追求人与海洋的和谐发展,即海洋经济发展应建立在海洋生态的可持续能力上,保证海洋环境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不构成威胁。国外学者从经济学、科技的角度对可持续发展做了不同阐述。“持续性”一词首先是由生态学家提出来的,即“生态持续性”是指自然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程度之间的平衡。皮尔斯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今天的使用不应减少未来的实际收入”,“当发展能够保持当代人的福利增加时,也不会使后代的福利减少”。
海洋生态保护是一个永恒的主题,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海洋环境保护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上,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并将其颁布实施。1992年,继里约热内卢会议之后,我国政府又制定了《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旨在防止陆上活动的国家行动计划。目前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达30余部,如《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和《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等。但大连漏油事件发生,使我们认识到了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2011年4月,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开始向大海中排放含有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核废料,立即引起了朝鲜、俄罗斯、中国的不满,海洋生物的卵和幼体对核辐射较为敏感。核物质改变他们的基因,海洋生态环境不可避免的遭受到破坏。海洋生态的保护与持续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二、海洋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
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
系列活动已造成日益严重的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人与海洋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人类开发、使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行为在法律调整的范畴也已形成定规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各国占有、开发、利用所有海洋资源及其海洋权益的维护形成了重大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法律体系的建立,导致各国占有海洋空间的范围扩大,各国之间划界重叠;导致各国海域划界矛盾日益突出,对海洋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引发了海洋安全问题,如中日之争端,中国与东南亚沿海各国在南沙群岛引发的一系列海上领土矛盾和纠纷,南海争端不仅仅涉及问题,而且也涉及到经济利益问题。
英国在开发利用海洋环境资源上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重点放在适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来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先后颁布了《海洋清废法》、《大渔业政策》等。1999年,根据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对《环境资源保护法》进行了修订,新增了海洋生态保护和其他有关内容。该法对于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海洋环境可持续利用,先后颁布实施了《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6个配套法规。与保护海洋环境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体系。如:《海水水质标准》、《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另外,中国国际公的国际公约也对保护海洋环境的工作发挥重要的作用,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三、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反映了国内海洋开发、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实际要求,这种反映应是积极的、动态的,而不应该是消极的、机械的,这成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海洋环境具有隐显性、持续反应性、不可逆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海洋环境立法需要借助技术和科学手段,在海洋环境管理认识的基础上,从全局出发、把握和了解发展其趋势,要求立法应具有适度超前性。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解决海洋环境可持续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但是在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仍有很大不足。
2011年,康菲溢油的发生,成为中国迄今为止渤海最大的污染事故。在这场事故中,不仅造成了严重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而且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不禁会有人问谁有权对康菲石油公司的漏油事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因此国家海洋局既有权利又有义务以国家的名义对康菲石油公司提讼。但是国家作为海洋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向康菲石油主张权利,其属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而非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中除了海洋生态赔偿,还应当包括为清理、减少海洋石油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支付的相关费用。在我国,漏油事件发生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声明要追究康菲石油公司或者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也没有启动刑事调查程序。
环境公益诉讼在于其损害的客体是抽象公共利益,对象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我们很难构建一个直接和具体的受害者作为适合的主体提讼。由于诉讼主体的缺位,导致社会公益至今仍然没有得到的有效维护。
海洋环保的意义篇4
学习环保的知识,树立环保的意识,了解并自觉维护有关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大力支持环保工作。"珍视海洋环境,呵护蓝色家园"。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倡议书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倡议书一
我们所生活的这个蓝色星球已经承受了过度的重负。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海洋环境,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责任!
今天,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发起的"海南省20__年海洋保护行动计划"在这里正式启动了。在这重要的时刻,我们向社会各界郑重倡议:
一、积极参与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各项活动。"珍视海洋环境,呵护蓝色家园",我们责无旁贷!海南作为全国的海洋省,在海洋保护中不仅有自己的利益,也肩负着自己的特殊责任。承担这一责任,是我们的历史使命!
二、正式启用"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在本次启动仪式上正式推出的"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它蕴涵了"海洋、环境、海南、和-谐、未来"的深刻含义。今后,我们将在各种场合广泛应用这一标志,并使之真正成为我们海洋环境保护行动的醒目标记。
三、保护海洋环境,从我们自身做起,从我们身边的小事做起。我们呼吁各界人士不向海洋丢弃垃圾、排放污水,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捕捞受保护的海洋生物,不购买珊瑚、海龟等法律规章禁止的海洋生物制品。善待海洋,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四、呼吁各界人士加入我们的志愿者行列。海洋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部门的工作,更是我们全体公民的崇高责任。不分老幼,不分职业,我们张开双臂,热切地欢迎所有热爱这片蓝色家园的朋友成为我们的志愿者,与我们一起宣传蓝色生态保护理念,一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事情,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使海洋永久美丽、家园永久安宁。
为了我们的海洋、我们的家园、我们的未来,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
倡议人:
20_年_月_日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倡议书二
我们少年儿童要爱护每一片绿叶,爱护每一棵小草,爱护每一朵鲜花。爱护地球,保护环境,绿化校园,让绿色生命激发我们热爱生活,热爱学习,珍惜青春。因此,让我们作为绿色的守护者,郑重向全体少先队员们发起倡议:
一、水是生命之源,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爱我太湖,爱我母亲河”,爱我300万平方公里的富饶海洋,爱护祖国的所有蓝色国土”。
二、学习环保的知识,树立环保的意识,了解并自觉维护有关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大力支持环保工作。
三、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出门要带清洁袋”。
四、爱护环保设施和设备,爱护花草树木,保护野生动物;讲卫生,爱劳动,积极帮助地区做好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遇到破坏环境保护的不文明行为要勇于劝阻,发现破坏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要主动报告,敢于斗争。
五、保护资源,节约水电;提倡垃圾分类,废品回收,废物利用,保护再生资源。购买商品要选购绿色包装”物品,拒绝使用一次性塑料用品、包装过度商品和一次性筷子,尽量少用纸木制品。
六、降低噪音,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使用收录机、电视机时,音量要适中,不影响他人的工作、学习与休息。提倡以步代车和骑自行车,杜绝机动车尾气污染。
让我们共同携手,让一粒粒种子花开似锦,让一颗颗小苗绿树成荫,用实际行动投入到三月的植树,爱绿”活动中,从自己身边做起,向全社会证明,我们是高素质的一代,我们真正懂得珍惜绿色!
倡议人:
20_年_月_日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倡议书三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
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是人类和所有地球生命的摇篮,也是为人类未来生存和发展提供庇护的蓝色伊甸园。远古时期,我们的祖先已经住在了海边,在大海上张网捕鱼;600多年前,中国人驾着大船驶向海洋,追波逐浪;可是今天,由于过度捕捞,向大海排放污水,以及沙滩污染物,造成海洋污染急速增加,使我们的海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近五十年来,世界海洋的污染使成千种海洋生物消亡于无形。而随着对海洋无节制开发使用,这个过程越来越剧烈,海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经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正常生活构成了威胁。这种势头如果得不到遏制,会给人类带来严重的后果。有人指出污染严重的渤海,可能在十年后变成死海,而如果海洋死亡,人类和一切生命也就不复存在……
要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除依靠政府的努力之外,公众的自觉行动至关重要。牢固树立公众的环境保护新思想、新道德、新风尚,是保护我们美好家园的希望所在。今天作为一个公民,爱护环境,崇尚文明,无疑更是一份必须的责任。
21世纪我们有必要选择一种更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为此,我们呼吁大家参与保护海洋,从我做起”行动,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养成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改变传统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培养自觉保护环境的道德情操,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海洋环保的几条倡议:
1、大力宣传和普及海洋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国民海洋意识,要向朋友、同学、儿童和周围的人广泛宣传节约环保知识,形成大家共同参关心大海、爱护大海”的良好风气。
2、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不向海洋及沙滩丢弃垃圾,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
3、减少海滩餐饮业和水产养殖的污染,使用无磷洗衣粉,不要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随意排放到河流、湖泊、海洋中。
4、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捕捞受保护的海洋生物,不购买珊瑚、海龟等法律规章禁止的海洋生物制品,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5、以关爱海洋-我们一起行动”为主题,树立关心海洋、了解海洋、热爱海洋的意识,争取未来投身海洋事业。
作为热爱大海的青少年,我们更有义务担当起保护海洋的重任,成为大海的保护者”,只有这样,大海才会更美,为了这份美丽,让我们永远地承担起保护她的责任。
海洋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人类只有一片蔚蓝色的海洋,心动不如行动,让我们携手努力把保护大海付诸行动,让全社会都动员起来,共同关心、支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一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事情,共同保护好、建设好美化我们的家园。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使海洋永久美丽、家园永久安宁。
倡议人:
海洋环保的意义篇5
关键词:现代环境主义;“生态东极岛”;海岛旅游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X55文献标识码:A
一、现代环境主义的提出和在中国的发展
环境保护主义(Environmentalism)是一种在政治言论斗争中的意识形态,通常支持原住居民与全球化的抗争。环境主义与“征服自然”的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观对立,它否定“人类是宇宙的中心和自然的主人”这一“信仰”,坚持人类不能对自然进行侵略性的“征服”这一态度,要求人们对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负责,采取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来利用自然。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雷切尔・卡逊(RachelCarson1907~1964)发表了惊世之作《寂静的春天》(SilentSpring),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巨大反响。书中说明了被广泛使用的杀虫剂――DDT在食物链中的作用以及对人体造成的巨大危害,得出“人们用来对付被认为有害的昆虫的技术最终会对准自己”这一结论[1]。这本书的出版引发了一场环境意识革命,美国人开始反省自己固有的环境观。卡森认为,“科学已经变质,变成了公司赚取利润的冒牌货”[2]“自然的美正在被人类的丑恶所取代,自然的世界正在变成人造的世界”。她呼吁人对自己的智能活动负责,要具有理性思维能力并与自然和谐相处,热爱自然、尊重自然,回归到一种更加贴近自然的朴实的生活方式。在20世纪60年代批判和反省的社会氛围中,卡森的环境意识很快被人们接受,上升为美国社会的主流社会思潮,公众环境意识得到觉醒,并助推了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环境保护事业。随着生态灾难的愈演愈烈,环境保护主义在中国也引起了大家的高度关注。基于西方学者的理论研究,我国有很多学者结合中国特殊国情,投身于环境保护主义理论研究思潮中。但学者们对环境保护主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绿色生态环境方面,对蓝色生态环境的研究较为欠缺。因此,本课题以舟山东极岛为例,对东极岛的蓝色生态环境进行剖析,促使东极岛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其他各海岛的发展模式提供一定的借鉴。同时也唤醒人们对海洋生态的保护意识,号召人们采取行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二、舟山东极岛环境现状及成因分析
浙江省舟山市是全国唯一以群岛设市的地级行政区划,舟山群岛新区是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基点。近年来国家扶持舟山群岛新区的建设,促进了舟山地区的经济发展。旅游业在其产业结构中占了很大比例,旅游接待人次逐年增加。尤其在电影《后会无期》拍摄之后,东极岛为更多人所熟知,因此大大促进了东极岛旅游业的发展。但是在东极岛旅游旺季时,登岛观光旅游人数庞大,诸多环境问题也随之暴露:景区垃圾随着旅游人次的增加而增加;在游客高峰期,海面上甚至会出现成堆的白色垃圾。大量随之排放的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了澄澈的海洋,而且污染现象普遍存在,就连东极岛较为偏僻的西北海域石礁上也堆积着各种白色垃圾。这便是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观的外化,对自然进行“侵略性的征服”,与雷切尔・卡逊所呼吁的“人要对自己的智能活动负责,要具有理性思维能力并与自然和谐相处,热爱自然,忠于自然”的环境观正好相反。东极岛环境的现状表现出来的与《寂静的春天》里所描述的已极为类似“自然的美正在被人类的丑恶所取代,自然的世界正在变成人造的世界”。
目前东极岛当地的垃圾处理方式以焚烧、填埋为主。另外东极岛居民最日常的环保活动仅限于将可回收的废纸板捆绑存放起来,把其他日常垃圾扔进垃圾桶,却没有正确的垃圾分类意识。这是一种已经在大多数东极岛居民脑海中根深蒂固的“人类是宇宙的中心和自然的主人”的传统观,“对生态的忽视,追求科技进步,征服自然的行为是导致环境的恶化的罪魁祸首”,与现代环境主义所要求的“人们要对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负责,采取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来利用自然”相矛盾。东极岛远离舟山本岛,交通运输依赖于船只,种种原因导致东极岛海岛垃圾处理成为难题,海岛生态的脆弱性及其生态承载力的有限性等问题日益严重,雷切尔・卡逊发表的《寂静的春天》里得出的“人们用来对付被认为有害的昆虫的技术最终会对准自己”这一重要结论。
三、东极岛环境保护相关措施及意义
要实现生态环境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浙江省舟山市政府要重视环境和旅游两手抓,合理开发旅游业,限制客流量,同时也需要投入足够的资金和人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制定相应的法规。另外还要增设垃圾桶,多安排工作人员定期回收,完善垃圾分类、处理的基础设施,对垃圾进行回收利用,优化处理。最重要的是增加公益广告和公益活动支出,增设环境保护标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以促进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即社会公众对自我行为的反思,寻求改善环境之道。
美国社会于20世纪60年代批判和反省社会氛围中,雷切尔・卡逊的环境保护意识被公众接受并上升为社会主流思潮,公众意识觉醒,之后环境保护事业蒸蒸日上,这个事实可以佐证这一点。对于东极岛游客来说,游客要提高环保意识和个人素质,在旅游过程中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注意保护环境。东极岛当地居民也要配合政府的各项工作,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理性地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回收利用。
积极寻求环境保护措施正是社会公众对自然环境承担责任的表现,也就是环境主义所强调的“环境管家”的角色。因此本文的意义在于针对东极岛当地环境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加大在环保实践方面的宣传力度,保护东极岛生态,从而保护东极岛的旅游形象;也进一步加强东极岛当地居民、游客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以及呼吁政府对海岛环境保护多加重视,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东极岛环境。另外,立足东极岛,放眼舟山群岛,提出关于海岛保护的相关建议及解决方案,以此保护海岛生态,唤醒海岛当地居民、游客、政府各界对海岛环境的保护意识,使其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可以整体上对舟山群岛新区的经济良性发展有着重大的社会效益。
四、结论
出于东极岛居民自身的生存发展、东极岛自身的长远发展以及舟山群岛新区的经济良性发展的考虑,东极岛环境问题亟待解决,东极岛环境保护需要得到大家重视。而“生态东极岛”的实现必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考虑当代人发展海洋经济与后代继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双重需要,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发展空间来满足当代人发展的利益,将东极岛海洋生态资源、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技的发展科学统筹在一起,同时需要政府、游客、当地居民等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和致力于东极岛环境保护的实际行动。社会各界应联合起来,还东极岛一个澄澈的海洋。
参考文献:
海洋环保的意义篇6
关键词:广东;海洋生态文明;现状;问题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5-46-03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在党的十会议上,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2015年将生态文明建设列入国家五年发展规划。海洋作为生态系统中的重要部分,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在资源不断枯竭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目光转向海洋,我国在中共十报告中也提出海洋强国战略,“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广东省是我国重要的沿海省份之一,濒临南海,海域辽阔,海陆架宽广,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2004年广东省政府做出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决定,建设海洋强省,此后广东省坚持海洋开发与海洋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建设海洋生态文明,2015年广东省海洋地区生产总值达1.5万亿元,占全省GDP的21%,海洋经济全国领先。但是在取得瞩目成就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海域污染、生态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因此客观描述、分析目前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发现海洋生态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今后完善海洋的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生态文明
关于生态文明我们从两个角度来认识它,从广义角度来看,生态文明是人类历史的一个发展阶段,学者陈瑞清(2007)认为,从人类和自然的关系来看,人类先后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三个阶段,并即将迈入生态文明阶段;从狭义角度来看,余谋昌(2006)认为,生态文明是人类的第四种文明,它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方面,并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共同构成了社会文明,其中,物质文明是物质保障,政治文明为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精神文明是社会进步的智力支持,生态文明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础,它们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简言之,生态文明就是用新理念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工业文明发展的基础上,用更文明的态度对待自然,积极谋求发展的同时认真保护生态环境,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
(二)海洋生态文明
海洋生态文明作为生态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学术界尚未形成明确、统一的定义,马彩华(2010)借助生态文明的概念用于海洋领域,提出海洋的生态文明指人类按照客观规律开发和利用海洋,实现经济和社会进步,实现人与海洋和谐的社会文明形态。学者刘健(2014)提出“六因子论”,他认为海洋生态文明的内涵,可以概括为海洋意识、海洋产业、海洋行为、海洋环境、海洋文化和海洋制度六个因子相互作用,实现人类、海洋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所以说,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实现人海和谐,人类与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这一方面要保护海洋系统的生态平衡,另一方面是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满足人类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综上所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在海洋生态文明理论的指引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尊重和保护海洋,解决人与海洋的矛盾,治理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建立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提高海洋生态社会生活水平,发展海洋科技和海洋教育等方面的具体探索和实践。
二、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
根据前文对海洋生态文明相关概念的界定,对于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现状的研究,从海洋经济、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资源、海洋文化建设和海洋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海洋经济现状
据2015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数据显示,珠江三角洲地区海洋生产总值13796亿元,占全国海洋生产总值的21.3%。首先,从海洋经济总体实力来看,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经济数据,2015年广东省海洋经济总量保持全国领先,海洋地区生产总值达1.52万亿元,约占全省GDP的20.9%,海洋经济成为广东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俨然成为广东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其次,从海洋经济产业结构来看,海洋第一、二、三产业的比例由2010年的10:42:48调整为2015年的1.5:43.5:55,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洋生物医药业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所发展,基本形成了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二)海洋生态环境现状
1.近岸海域海水水质
2015年广东省在春、夏、秋、冬季对全海域水质进行监测,包括盐度、PH值、油类、悬浮物、活性磷酸盐、活性硅酸盐、无机氮、铜、铅、锌、镉、汞等,依据《海洋水质标准》2015年广东省海域春、夏、秋和冬四季,第一类水质占近岸海域面积的比例分别为89.1%、67.2%、79.2%和87.5%,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年均值为4%,比2014年有所增加。广东省绝大多数海域水质属于清洁或较清洁海域,劣四类海域主要分布在湛江港、汕头港和珠江口的局部海域,其中主要污染物质包括活性磷酸盐、无机氮等。
2.海洋生态多样性
海洋生态状况的检测主要是开展对海洋生态多样性的检测,主要包括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和大型底栖动物。广东省对雷州半岛西南沿岸、珠江口及大亚湾等重点海域进行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结果表明:(1)浮游植物类,雷州半岛西南沿岸海域多样性指数平均值①为3.6等级为较好,珠江口海域平均值为2.23等级为中,大亚湾海域平均值为2.01等级为中;(2)浮游动物类,雷州半岛西南沿岸海域多样性指数平均值为2.82等级为中,珠江口海域平均值为3.95等级为较好,大亚湾海域平均值为2.9等级为中;(3)大型底栖动物类,珠江口海域多样性指数平均值为1.36等级为较差,大亚湾海域平均值为1.92等级为较差。
(三)海洋资源现状
1.海洋生物资源
广东省海岸线漫长,海域辽阔,海洋资源丰富,共有浮游植物406种、浮游动物416种、底栖动物828种。鱼类、虾类、蟹类等的数量占据全国前列,2015年广东省渔业经济总产值2532亿元,同比增长7.8%。此外,广东省大多数海域地处热带,海洋生态系统类型丰富,海洋珍稀物种分布最多。2015年广东省对主要珊瑚分布区普查,共记录了石珊瑚8科18属35种,鱼类10种,其他无脊椎动物14种;珠江口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目击海豚2416头;江门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海豚约300头;惠东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截止2015年共孵化6f多只小海龟。
2.港口资源
广东省拥有众多港口资源,其中最为代表性的五大港口,分别是广州港、深圳港、湛江港、珠江港和汕头港,它们为广东省交通运输、贸易往来等提供了便利。2013年广东港口全年共完成货物吞吐量15.6亿吨,居全国第二,同比增长11.08%,从主要港口来看,广州港完成货物吞吐量4.72亿吨,同比增长4.7%;深圳港货物吞吐量2.34亿吨,同比增长2.6%;湛江港货物吞吐量1.8亿吨,同比增长5.3%;珠海港货物吞吐量完成10023万吨,同比增长29%;汕头港货物吞吐量5038万吨,同比增长10%。
3.滨海旅游资源
广东省地处热带和亚热带地区,气候温暖,空气质量状况优良,海岸线曲折,总长达4300千米,大大小小的岛屿约有1000多个,此外广东省各地滨海风情习俗独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丰富。据统计,广东省共有可开发滨海沙滩170多处,沙滩总长约570公里,近年来,全省各沿海城市大力发展滨海旅游,形成一批著名的滨海旅游度假区,其中阳江大角湾、汕头中信高尔夫海滨度假村、汕头南澳岛等被评为国家4A景区。
(四)海洋文化建设现状
1.海洋文化宣传
海洋文化宣传是海洋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海洋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及海洋国防等海洋知识的普及与宣传活动,举办海洋知识竞赛和海洋主题演讲活动,有助于提高公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增强海洋意识。2015年5月,惠州开展“美丽海洋,魅力惠州”海洋文化主题活动,通过对海洋生态、海洋经济和海洋文化的展示,引导公众认识和关注海洋。2016年6月8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在广东阳江市海陵岛启动,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等共400多人参加,活动期间组织增殖放流等活动,倡导社会各界关爱海洋。
2.海洋文化公共设施建设
公共设施建设是海洋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应积极实施海洋文化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建设海洋博物馆、海洋馆、海洋公园等。目前广东省形成了以深圳海洋馆、珠海广东文化公园、湛江霞山观海长廊、广东海洋大学水生博物馆等为代表的海洋文化公共设施,2016年7月,阳江市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被国家海洋局列为首批国家海洋廉政文化示范点。
3.科教投入
广东省在中山大学、广东海洋大学、南海海洋研究所等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增设一批涉海专业博士后流动站、博士点、硕士点和部级重点学科、本科重点专业,加强对海洋相关重点学科的建设,这为海洋的开发和保护提供了人才保证。在资金扶持上,广东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并提出科技专项资金向海洋倾斜的政策。
(五)海洋管理现状
1.组织机构设置和规章制度
2009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和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海洋的开发和管理,承担海洋经济运行、海洋环境监测以及处理突发涉海类公共事件等工作。根据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局设立办公室、海洋综合开发协调处、资源环境管理处、渔业与远洋捕捞处、水质量安全监督处等9个机构。
在规章制度方面,主要是制定和颁布政策法规,包括综合性法律法规、海洋性法规和渔业性法规等。近年来,广东省颁布一系列涉海法规,包括渔业管理、休闲渔业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海砂开采管理、人工鱼礁管理、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等条例,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面对新的现实问题,政府与时俱进地对相关条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例如,2013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推动海洋渔业转型升级提高海洋渔业发展水平的意见》,201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深圳湾部分海域设置禁渔区的通告,2015《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2015年修订版),同年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2015-2022年)》,2016年公布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治理与保护的具体实践
广东省及各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海洋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近海海域生态进行综合治理与保护,包括削减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人工鱼礁建设、海域海岸带修复和建设海洋类保护区等。“十二五”期间,广东省确定沿海各市工业污染防治重点工程17项;投入8亿元资金建成人工鱼礁区40个,礁区面积2.4万公顷,在粤东、粤西等多个海区开展海洋经济物种增殖放流活动;2015年共投建成海洋与渔业类保护区101个,保护区数量、面积和种类均居全国首位;2015年,湛江、汕尾、潮州等沿海城市投入7亿元开展港湾整治;2022年,广东省计划全省沿海红树林面积达到3万公顷以上。
三、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自中央和国务院大力推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以来,广东省作为先行省也在积极地贯彻和执行,在海洋环境治理、海洋文化宣传、海洋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为满足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海洋开发的规模和强度也不断加大,尤其是早期海洋野蛮开发造成许多生态破坏遗留问题,广东省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突出
近年来随着沿海城市化建设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海洋作为众多流域和陆源污染物的总汇,陆源排污量日趋增加,这主要包括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农业污水等。2015年广东省入海污染源中,市政排污口污水水质超标高达51%,排污河污水水质超标率超过40%,河流径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271.39万吨,部分海域尤其是珠江口海域污染严重。目前污染治理方式仍以末端治理为主,缺乏对陆源污染的源头控制,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仍处于被动局面。
(二)海洋产业结构不合理
目前,广东省海洋产业结构不合理,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缓慢,新兴产业比重低,说明目前广东省海洋经济仍然是粗放型的,耗能大、产品附加值小的传统产业仍占据重要的比重,尚未形成集约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违背。此外,海洋科研力量较为薄弱,尤其是粤西地区,高校、研究所类等机构较少,难以为新兴的海洋产业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三)海洋文化建设薄弱
海洋文化建设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目前广东省在海洋文化建设进程上比较缓慢,这主要表现为公众海洋意识薄弱、海洋文化产业发展缓慢等。首先,长期以来从社会到个人多重视陆域发展,海洋观念较为薄弱,政府对社会公众关于海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力度不足。其次,广东省对外缺乏对本土海洋文化品牌的宣传,在现阶段省政府宣传部门缺乏与文化传媒企业的合作,政府应当利用传媒受众范围广的特点,开发一些具有广东省本土特色的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等,在发展海洋文化产业的同时,提升广东省海洋品牌知名度。
(四)海洋管理混乱
首先,在管理规章制度上,大多是针对某一海洋功能区或区域制定的专项规章制度,制度冗杂、互相冲突,此外政府推出的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细则和执行标准,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其次,在管理体制上,我国实行统一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这种管理方式使得各部门间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导致缺位和越位等问题。最后,在具体实践上,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模式,缺少与公众的沟通和协商,缺乏公众参与,使得执行进程缓慢。
四、结语
综上所述,广东省在未来应继续大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以问题为突破点,以规章制度为准则,实现人类和海洋的协调发展,促进人海和谐,努力建设美丽富饶的“海洋广东”,强力支撑广东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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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健.浅谈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基本问题[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4,(02):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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