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合规经营工作总结(6篇)
农业保险合规经营工作总结篇1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目前,全国农户家庭农场已超过87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188.8万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8.6万个(其中龙头企业12.9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为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破解“结构怎么调”“地怎么种”等问题找到了途径;为优化农业要素组合、提高农业质量效益、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找到了办法;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增强带动农民就业增收能力、让农民共享发展成果找到了载体。同时,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亟须引导扶持。从调查看,一方面,由于大宗农产品价格下行,经营主体收入下降;由于成本刚性上涨,经营主体负担较重;由于农业基础设施欠账多,靠经营主体自身投入难以承担;特别是信贷保险、设施用地、人才引进等方面面临的问题更为突出,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十分必要。另一方面,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农助农能力不够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紧,自身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也还存在,需要正确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指出,新型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鼓励发展、大力扶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系,要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决不能忽视普通农户。李克强总理强调,通过家庭农场、合作社这种形式发展现代农业是大方向,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意见》出台,体现了中央的意图,凝聚了各方面的共识,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政策文件。
问:《意见》的主要政策目标和取向是什么?
答:《意见》的主要目标是,到2022年,基本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与国家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w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鼓励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二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三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地方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四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鼓励农户家庭农场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鼓励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问: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坚持的基本原则?
答: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把握正确的方向。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要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二要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扶优扶强、又不“垒大户”,既积极支持、又不搞“大呼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三要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一二三产业融合,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四要坚持落地见效。明确政策实施主体,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问:《意见》从哪些方面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
答:《意见》立足于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在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际,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6个方面进行了配套整合和适当延伸,这样使各方面政策更集中、更系统、更具有指向性,既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扶持,又便于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三是改善金融信贷服务。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四是扩大保险支持范围。在粮食主产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五是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六是支持人才培养引进。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奖补等方式,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
问:《意见》与以往政策措施相比,有哪些新的内容值得特别关注?
答:《意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前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问题,重点在金融、保险、用地等方面加大政策创设力度。如在金融方面,提出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通过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在保险方面,提出在粮食主产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研究出台对地方特色优势农林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稳步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等。在用地方面,允许各县(市、区、旗)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等。
问:怎样处理好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施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的引领力量。在我国相当长时间内,普通农户仍会占大多数。通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市场、增收致富,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选择。因此,《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作为重要原则;把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普通农户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加收入作为重要举措,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把建立政策红利分享机制,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作为重要导向,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农业保险合规经营工作总结篇2
一、河北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金融支持的基本情况
(一)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基本情况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规模不断扩大,土地流转面积不断增加。2014年,河北省土地流转面积1879.7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2.6%。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速。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达到82926家,入社成员约8100万户,在河北省总农户中占53.3%,已经覆盖了全省94%的行政村。2014年,河北省入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69个,成为河北省重要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起步晚,但是发展很快。2014年,注册登记家庭农场已达7809家,与上年相比增长394%,家庭农场发展的同时带动农户达1000万户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较快。到2014年底龙头企业(集团)个数为1703个,同2013年比增长9.5%;销售额达到3158.4亿元,同比增长10.4%。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700亿元,同比增长15%;实现利润近200亿元,同比增长19%。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方式发生改变。从经营模式上看,逐步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向转变;从生产要素角度看,由单一要素的合作逐步向多要素合作方向转变。农户通过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走向联合经营。土地经营权获取形式多样化,采取了租赁、承包、股份合作、股份制等形式;多渠道聚集社会资金,通过独资、合伙、股份合作、股份制等方式筹措资金,这些资金是“三农”投入增加的重要来源。
3.辐射带动作用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通过采取土地入股、合作经营、订单生产等形式,加强与农户的联系,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发展模式,带动农民共同发展。2014年末,河北省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已经发展到688个,通过采取集约化发展,实现销售产值3218.1亿元,同上年相比增长5.9%。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扩大的同时,还带动农户数稳步增加。农产品生产基地带动农户数860.7万户,同比增长1.0%:其中订单农户数164.2万户,增长6.7%。订单农户数的增加反映了生产基地带动农户的联接机制越来越紧密,农户参与的质量在不断提高。
(二)河北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支持情况
1.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近年来,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央行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2014年2月,农业部出台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扶持措施。8月,出台《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提出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具体意见。2月,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2015年2月,农业部等五部委联合《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行动计划》,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河北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2014年4月,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6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等八项工作。12月,出台了《河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可以给已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优先支持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经营主体。政府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这些政策的实施支持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2.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支持。主要包括:(1)加大涉农经济信贷投入。2014年,河北省涉农贷款余额达到11753.36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5.46%。各地市银行业纷纷采取措施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升级发展。截至2014年末,衡水市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728.49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67.71%。其中:支持135家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其他农村经济组织,贷款余额达到17.65亿元;支持35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技术协会,贷款余额达到5.34亿元;支持154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余额37.25亿元,这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注入了新的动能。(2)开展“信贷百千万”行动。为了加大对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金融支持,河北省联社开展了“信贷百千万”行动。即每个县级农合机构信贷支持100家中小企业和农业合作社、1000家城乡工商个体户、10000家特色农业种养户和新型家庭手工业户,推动他们走上现代农业发展之路。(3)引领村镇银行稳健经营。截至2015年3月末,河北省已经组建村镇银行68家,其中开业62家、批准筹建6家。已开业的村镇银行资产总额已达到199.08亿元,投向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贷款占全部贷款的98.15%。村镇银行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农户、农村经济组织贷款难的问题。(4)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如:“家庭农场贷”是2013年邯郸银行推出以家庭农场为承贷主体的一种新的贷款形式,即:邯郸银行给予家庭农场一定授信额度,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家庭农场发放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特别是允许家庭农场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保险单进行抵押、质押担保。这种形式最大程度解决了家庭农场融资难的问题,推动家庭农场的发展。(5)加强银政合作,拓宽融资渠道。2014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与省委农工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此后3年中,提供200亿元以上的意向性融资给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上下游企业,主要有小额贷款、小企业贷款、公司贷款等金融产品。近年来,该行在河北推出的小额贷款、家庭农场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已累计投放848.34亿元。
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不规范
金融机构支持的条件是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能获得稳定效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支持。但从目前情况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比较小,组织化程度低,经济效益不稳定,难以获得金融支持。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建立了自己的章程、财务制度,但在组织结构、内部运作、管理水平等方面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差距较大,经营管理很不规范,利益联结还不够紧密,不符合信贷部门的授信条件。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主要是家庭式进行管理,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方法和手段。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条件不具备,财务管理制度运作不完善,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实力难以准确判断、评价信贷风险。因此,只有一部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得到金融机构支持。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
金融机构向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旨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获得应有的投资报酬。因此,为了保证投资的效果,就要选择适当的信贷对象,并要求信贷对象用一定的资产进行抵押。但是,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规模都比较小,自由资金积累很有限,除了房产、土地就没有更多的有效的固定资产来充当抵质押品。虽然中央1号文件提出可以用土地的经营权作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从目前来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还存在一定的制度问题,用它来抵押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一定的困难。虽然一些金融机构已开始扩大抵质押品的范围,但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的需要。
(三)缺少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
金融机构为了能够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增加流动性并实现资金的增值,更愿意将有限的信贷资金投向能够带来更多效益的大企业或大项目,而对于收益小、风险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比较少。随着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不断发展,国家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增加了许多农业优惠政策和补贴项目,扩大了农村金融市场。但由于一些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和研究还不够,还没有将信贷的重点放在对经营主体的支持上。在服务方式、审批流程、营销模式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有待完善,提供的金融产品还不充分,主要是传统信贷产品,专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计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比较少。贷款利率水平比较高,贷款期限比较短,贷款额度不足等问题的存在造成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信贷供给与融资需求不相适应,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应该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方式,满足不同经营主体的各种需求。
(四)农业保险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影响了金融支持的力度
农业是幼稚产业,既受自然风险的影响,又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双重风险共同作用,导致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很高,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还比较差,一旦出现风险,就存在贷款无法偿还的风险。金融机构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过程中,面临着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此,金融机构在考虑是否放贷时,首先会评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确认贷款额度和设定贷款权限,同时要求经营主体要有一定的资产进行抵押,并要求有保险机构给予担保。但由于农业风险较高,担保机构同样不愿意承担风险而开办农业险,结果就是金融机构只愿意向信用好、偿还能力强的农业经营主体贷款。
三、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按照金融机构信贷准入条件来完善自己。这就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要明晰产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规范行为,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2015年,政府加大了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对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级家庭农场的支持。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只有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成为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的市场主体,才能够得到金融和财政的更多支持。
(二)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步伐
金融机构要树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意识,充分考虑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不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抵质押担保物的种类。对于农户与农业专业合作社,或者龙头企业已经建立社员关系、订单关系的,可以推出一些新的信贷产品。如:合作社+社员联保、龙头企业+社员联保、订单质押、社员入股收益权质押等,也可以用家庭农场等经营者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各项粮食补贴资金作质押。根据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设计不同的信贷品种。针对种粮食的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可开展用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农机具抵押、大额订单质押、存货抵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开展营销贷款产品创新;针对种植经济作物类的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用现金流抵押、蔬菜大棚抵押等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还可以直接对资信好且资金周转量大的经营主体发放信用贷款。金融机构还可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充分发挥涉农金融机构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
一是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适度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积极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发挥微型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和地缘优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二是加大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力度。要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如: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涉农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完善信贷产品,可以重点支持规模大、实力强、经济效益显著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增量不能低于上年水平、增长速度不能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科学设计信用评价指标,提供真实的评价结果,便于金融机构选择信贷对象。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受到地方政府奖励并投保农业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适当给予更多的信贷额度和利率优惠。
(四)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加大政策资源整合力度
为了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型家庭农场公开或私募发债融资,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选择涉农贷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银行可以发行专项用于支持“三农”贷款的金融债券。政府部门可以制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奖补政策,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建立和不断规范贷款担保组织机构。政府可以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用专项额度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加快构建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适当降低利率,规范收费,尽可能缩短放贷周期,可以采取“贷款+保险”等融资模式,更好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
农业保险合规经营工作总结篇3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新农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聚成合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金及其服务是经济发展的血液。而目前,由于农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显,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由于农村经济货币程度较低,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微观经济基础脆弱,正规金融因农村的比较弱势而选择“自我纠正”,国有商业银行大量退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农村金融出现“空洞化”和边缘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再次,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2.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很难取得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面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信息不对称;此外,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3.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公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需求。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借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配套,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5.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有: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1.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横向联动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并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考核,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生存环境。首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融资成本,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新型农民整体素质。另外,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尽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加快诚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诚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其次,转换地方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支持力度。财政是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产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满足农村金融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比城市金融生态相对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与政策性金融对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项目支持力度。同时,需要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与制度设计。
2.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应重点制定农业投资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和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之有能力和动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法律化,通过立法规定中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比例及相应的责任。另外,农业投资法在法律上要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应低于城市的商业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同时,建立农业信贷国家财政补贴制,以补偿因低息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走农村金融“以农养农,国家保护”的路子。此外,农业银行在完成上交存款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但必须明确年度农业信贷的结构比例和投入时期。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规,给农村合作金融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运营规则、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在资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业务、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既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规范和保障,又可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在农业保险法中,要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身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另外,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保费补贴,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财力,规定保费补贴的参考比率;进行费用补贴,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税,对其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则降低税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
3.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首先,创新管理体制。强化内控制度,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树立以改革和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价值观,构建起涵盖农村信用社各部门、各岗位以及每个员工的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完善目标考核、真正使经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其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同时要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其次,进一步改革产权制度。强化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强化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有效地转换经营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内控执行效果;强化增资扩股工作,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操作的合规合法性,逐步优化股权结构。再次,完善治理结构。在治理结构选择上,要坚持所有者控制原则及效率管理和监督原则。要做到入股农民是农村信用社的所用者和控制者,形成信用社和入股农民的命运和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制度和体制安排,创造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在组织内部结构机制安排上,既要相互统一,又要相互制衡。根据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所有者的利益主体和他的风险主体是一致的,而在治理上和管理上也应由他们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最后,加强风险防范。努力扩充资本金。资本充足率提高了,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自然就增强了。同时,农村信用社应抓住改革的机遇,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改善自身经营,增强自身的吸引力,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良好形象,做好服务,强化信用社与社员的联系,使入股社员得到实惠,提高人们的入股积极性。努力实施多元化战略。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务应该多样化,资金的投放领域和投放对象应该广泛化。提高信贷质量。农村信用社要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增强其风险意识;严格信贷审查,加强信贷管理,及时催收贷款。
4.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应构建一个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民间金融相结合的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首先,拓宽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作为目前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应逐步向综合型政策性银行转变,满足不能通过竞争性金融活动而获得满足的农村金融需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健全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继续支持国家粮油储备体系建设,履行为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业务。在业务拓展上,农发行在目前基础上调整充实业务范围,积极开办粮油产业化经营贷款、重新对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市场定位,进一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结构,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使其成为支持农村发展的综合型政策性银行。同时要拓宽业务覆盖面。通过增设基层网点、接收部分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网点或接收部分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网点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农业的能力。另外,逐步开办扶贫开发项目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业务;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和建立农业发展基金,拓宽筹资渠道。此外,建立农村政策性保险业务,鉴于商业农业保险尚缺乏市场基础,建议在政策推动下争取成立地方性的,以政策为依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建议建立国家和省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在财政补贴之外,支付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农业保险部门的超额赔款补贴,通过政府补贴或委托的方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其次,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合作金融机构因自身制度设计的特点,使得为社员服务方面具有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的内在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应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如由农户自愿发起的资金互助组织,这种资金互助组织应是真正意义的合作制组织,社员之间互相监督,社员代表参与合作社决策,建立社员大会控制下的法人治理机构,有效建立其自我约束和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再次,逐步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具有信息成本低、利率弹性大、服务态度好等优点,适度、健康的发展对于活跃民间投资,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要通过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所存在的问题,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利用传统的信用资源来培育和发展民间金融主体,使金融产业逐步走向多元化和市场化。国家应尽快制定民间金融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加强政策引导,规范民间金融行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之合法化、公开化。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发展以不吸收公众存款的私营、股份、合作制的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由监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设立民营银行,提高民间金融的组织化、规范化水平,更好为“三农”服务。
5.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首先,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调整县级金融服务功能。国有商业银行要合理设置县域机构,取消单纯吸储的银行营业网点。商业银行可以适度调低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和利率,以减少和解决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农业资金流向非农业、经济落后地区资金流向经济发达地区这个资金盈缺布局不均衡、两极分化越拉越大的问题。同时,也可以适度“放权”,给予或扩大对基层行的资金授权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的审批权限。其次,调整、完善农村邮政储蓄的功能,以改变邮政储蓄造成农村资金外流的局面。国家应制订相应的政策,政储蓄资金管理办法,必须对现有邮政储蓄制度进行改革。将县以下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通过人民银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并将此作为一项制度稳定下来。另外,降低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中央银行利率。此外,按照机构企业化方向改革邮政储蓄机构,推进邮政储蓄银行网络的建立,并设立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部门,面向“三农”开展业务;通过与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进一步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再次,对支农再贷款要进行财政贴息,引导资金进入农村。不论在地方一级还是在国家一级,财政支农资金和信贷资金都缺乏衔接和配合,国家和地方财政可将支农资金给予财政贴息,以引导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加大农业投入,降低农民的贷款成本。
6.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首先,建立农村信贷保险制度。积极开发农业贷款损失补偿保险品种,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按照农业保险的业务比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及免交涉农业保险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其次,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把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考虑组建政策农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政策性银行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政府可以对参加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引导农民参保意识;也可以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办业务,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保险业务。也可以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再次,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政府要建立信用担保补偿基金,,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补充当年基金并牵头组建符合农村需求的评估担保机构,设立由财政、企业、农村金融机构出资的信用担保基金,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分散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最后,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机制。消除政府承担隐性担保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为稳定金融体系提供事后补救措施,也有助于农村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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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合规经营工作总结篇4
目前,在黑龙江省高度重视统筹城乡发展、大力发展“三农”的现实背景下,研究金融支农政策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影响,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差异提供理论与实证支持。笔者以黑龙江省金融支农政策的现状为切入点,通过查阅《黑龙江统计年鉴》、《黑龙江金融统计年鉴》收集省内部分地区详实的数据,进行金融支农政策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实证分析,总结出黑龙江省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支持的特点。
二、黑龙江省金融支农政策的现状
(一)黑龙江省金融支农政策的运行效率
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金融支农效率通常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农村金融资源在当地的具体配置情况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目前黑龙江省新型涉农金融机构虽然成长迅猛,但仍不可避免的呈现出经营周期短、规模小、制度不健全、运行效率低下等弱点,非正规金融机构还不能充分发挥其支农效力,发展农业、农村、农民的资金仍主要来源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等正规金融主体。
(二)黑龙江省金融支农政策的结构特征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农村金融改革问题,“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要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脚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本节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具体分析黑龙江省金融支农的结构特征。
(1)政策性金融支农特征
2010年底,黑龙江省现有农业发展银行88家,工作人员2335人。各项贷款余额达1006.98亿元,比年初增加105.18亿元,增长17%。全年发放各类收购贷款289.36亿元,支持企业收购粮食225.7亿斤,其中发放贷款145.29亿元,支持市场化收购粮食135.12亿斤,同比多发放62.23亿元,且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化肥承储企业给予了重点支持,农业小企业贷款等其他贷款业务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2)商业性金融支农特征
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中国农业银行在2010年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服务三农“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谋划推进服务三农“百千万工程”。又组织百千万客户普查工作,制订《2010年全省农行农村产业金融业务条线营销管理重点客户名录》。全年累计发放农户贷款巧3.48亿元,余额75.25亿元;累计发放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45.91亿元。“三农”板块实现拨备前利润8.19亿元。
(3)合作社金融支农特征
农村信用社首先创新服务品种,先后推出了农村妇女畜牧兴家贷款、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乡村旅游贷款等一系列信贷品种。其新农保业务试点,共为17.8万人发放养老金6200余万元;发行“鹤卡”249万张,布设ATM机195台;新开通现代化支付系统566家,开通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营业机构达如9家,开通面达68.81%。
(4)小额信贷组织金融支农特征
目前黑龙江省小额信贷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统计资料仍不足,但小额信贷组织开始为增加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的事实毋庸置疑,已成为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5)民间非正规融资的金融支农特征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农村非正规金融也大面积存在,这些涉农融资活动有的处在违法边缘,难以收集到确切的统计数据。但在黑龙江省这种非正规金融发展已不可阻挡,其在满足农村多样化的资金需求,拉动农村居民消费、投资,规避农业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更是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
(6)保险发展情况
2010年阳光农业保险公司全年共承保农作物5574万亩,同比增长2.41%;保费收人12.12亿元,同比增长12.74%。公司养殖业总保费0.64亿元,其中能繁母猪承保头数12.60万头,保费756.23万元;奶牛承保头数14.27万头,保费5674.36万元。养殖业日历年度赔付金额0.57亿元,简单赔付率78.24%。黑龙江垦区获得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7.17亿元。其中,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6.81亿元,养殖业保险补贴0.36亿元。
三、黑龙江省金融支农政策的现存问题
本章将对黑龙江省金融支农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出归纳总结,并深入分析其形成原因,为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提供必要的支持。
(一)农村金融供求矛盾日益显著
虽然每户农民所需资金数量较少,但黑龙江省农村人口基数大,显然其资金总需求量还是相当庞大的。近些年来,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有所提高,黑龙江省的种植和养殖大户越来越多,在某些经济发展迅速、相对富裕的村镇,农民创办的小型工厂、乡镇企业的数量也逐年增加,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脚步逐渐加快,这些都提高了我省农民对外部资金的需要量。
(二)农村正规金融支农力度不足,农村资金严重外流
事实上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几乎不可能向商业性银行申请到农业贷款,只有一少部分农民可以从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得到涉农贷款,且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村家庭才能最终获得农业贷款,正规金融机构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向贫困农民发放贷款。
(三)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缺陷诸多,难当重任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一直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问题,但改革过程中存在多种问题,如产权不清、权责不明,风险责任难以落实,自我约束的内部审计机制不够健全,从业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有待提高,经营状况不理想等。
(四)民间金融活跃,且缺乏必要的规范和保护
民间金融的存在像一把双刃剑,但当前民间金融的发展缺乏政府的监督,或由于某些客观因素使得政府无法发挥其监管的职能,使得民间融资处于几乎完全放任的状态。而且民间金融不仅要承受所有一般金融机构都面临的市场风险,还要承受多种来自隐性的、不能受法律保护的非市场性风险。
(五)农业保险体系尚不完善
黑龙江省大量农户分散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进行个体经营,呈现出农作物品种繁多,生长期具有阶级性,易受自然灾害的威胁等特点。现有的涉农保险种类多局限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相关险种仍处于探索开发的初级阶段,与农村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意外伤害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更是处于空白阶段。
四、提升黑龙江省金融支农政策功效的建议
(一)规范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其支农主力军作用。要发挥农业银行支持农村经济的作用,继续完善农业发展银行支农政策,并积极拓展邮政储蓄,提高服务质量。
(二)开放农村金融市场
第一,培育农业资本市场,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第二,构建社会化服务的支撑体系,改善农业产业化的社会环境。第三,规范和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三)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建立长效融资机制,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投入力度。并且完善担保机制,建立农业产业化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保险合规经营工作总结篇5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0)10―0023―03
一、美国农村金融体系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
美国政府的农业政策性信贷机构主要包括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他们利用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贷款周转资金和部分借款办理商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意提供的政策性贷款,如救济受灾农民、支持新创业的农民以及对农产品提供价格支持的抵押贷款等,以弥补农业资金渠道的不足。
(二)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
美国政府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包括联邦中间信贷银行、联邦土地银行系统以及由美国政府主导设立农贷专业银行及其基层机构。这些机构通过对农业相关组织、农业发展项目放贷,扩大农业可用资金的来源,改善农民工作条件和福利,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发展。
(三)农村银行体系
美国农村银行体系以众多的中小型社区银行为主体和特征。2000年至今,有超过1000家的新社区银行建立。社区银行形成明显的三级分布,约60%的业务在农村,大约25%的业务在城市的郊区,剩下的在大众城市。中小型社区银行把城市和农村连接起来,通过吸收城市的闲置资金,主要满足农村农场主和中小企业以及个人对资金的需求。
(四)农业保险体系
美国的农业保险体系现行的美国农业保险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政府在经营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等方面提供支持。美国农作物保险的运行主要分三个层次:第一层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局),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的制定,风险的控制,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等;第二层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他们与风险管理局签订协议,并承诺执行风险管理局的各项规定:第三层是农作物保险的人和查勘核损人,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通过人销售,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这一体系有效地解决了农作物保险风险大、赔付多,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无力单独承担的问题,促进了农业保险向纵深发展。
二、法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
(一)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目前,法国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的银行主要有4家,即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它们都是政府所有或受政府控制的,在法国银行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顶端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总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它在扮演着农村金融系统中央银行角色的同时,也兼营商业银行的部分业务:总行下面有地方分行,以及股份信贷合作社和互质的合作社,统一实行垂直式管理;并且每一个系统总部和分部实行财务独立,自负盈亏的市场运作体制。
(二)国有和民营相结合模式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施行上国营下民办的管理体制,在信贷资金营运上仍主要由总行进行统筹灵活运用。为了扩大信贷业务,信贷银行通过开办名目繁多的各种存款,吸收股金、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大量筹集资金,由总行根据国家政策统筹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各项存款主要由地区行筹集,活期存款要上交总行50%,其余部分地区行可以发放短期贷款。长期定期的储蓄存款要全部上交总行,由总行划出一部分给地区行发放长期贷款。地区行上交的各种储蓄存款,总行付给筹资额的0.75%手续费,使下级行能从组织储蓄中得到经济效益。农业信贷银行作为农村金融系统的主轴,采取上国有下民营的方式,在监管的同时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民营式的商业化运作。(三)农业保险体系1900年7月,法国政府颁布农业互助保险法,明确了农业互助保险社的法律地位、权利和风险范围。法国农业互助保险机构由三个层面构成,一是中央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制定经营方针,对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二是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主要针对对基层的农业保险社提供再保险:三是农业互助保险社。是法国农业保险最基层的经营单位,直接面向农民提供各类保险服务。此外,法国还建立了政府与社会共同联办的国家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广义农业保险。
三、日本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
(一)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
日本设立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提供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意或不能提供的信贷。并成为日本农业金融中的“最后贷款人”。贷款的基本特征是长期、低息。贷款平均期限为19年,最长的强化林业经济基础贷款期限达55年。公库平均贷款利率为3.89%,有60.4%的贷款平均利率为3.5%。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管理高效、严格,保证了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为日本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日本农村金融合作体系的载体是农协,通过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日本农协已经发展成为覆盖全国所有农民都参加的三级农村金融体系――信联(信用社)、农协(省级)、农林中央金库(全国级)。农协内聚集了信联、经济、共济等合作组织,分别对应信用社、供销社和保险社,由其对社员进行金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分类指导,并充分发挥农协的综合优势,大量吸收农民存款,这一款项占到全日本农民存款总额的50%以上,并将存款就地转化。发挥合作金融的优势,以农协为平台,对农村项目、企业或个人进行贷款,并在贷款前后均做好调查、管理以及技术指导等全方面的服务。农协还作为国家低利长工贷款的窗口利用“政策金融”导人国家资金,不断推动农业快速发展。
(三)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
农业保险是日本政府常用的农业保护手段。农户加入农业保险相互会社是为了共同救济,相互帮助。这些保险相互会社不以盈利为目标,在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直接面向农户,负责办理农户投保业务、收取参保农户保费、评价灾害损失程度、向农户支付赔付金等经营活动,同时统一开展打药、开设畜禽诊所等防灾工作。另外,日本农业保险的分保再保体系也非常完善,其分散风险能力非常强。
四、台湾农业金融体系
(一)政策性机构
成立“农委会农业金融局”,专门负责农业金融管理与辅导工作。依据“农业金融法”赋予的裁量权,对违反规定的信用部可施予行政处罚、内部稽核及自我监督。设立全台农业金库股份有限公司,其资本额不低于200亿元,发起人仅限于“政府”及各级农、渔会。负责辅导信用部业务发展,办理农、林、渔、牧业融资,稳定农业金融,并与信用部积极推动、办理政策性农业项目贷款。
(二)危机处理机制
“农业金融法”规定对于经营不善的信用部,有两项危机处理机制:一是第24条规定,全台农业金库分派盈余时,应提列10%的相互支持基金,用于对经营不善信用部的财务支援:二是第36条与第37条规
定,信用部业务经营不善,累积亏损超过信用部上年度决算净值1/3或坏账比率超过15%,由主管机关及全台农业金库设置辅导小组进行整顿,以3年为限,若期满未达预期改善目标或辅导期间经主管机关认定无辅导效果,“主管机关可命令其合并到其它设有信用部的农、渔会。”
(三)农、渔会信用部的营业范围
信用部的业务范围由会员金融为主的“对象别”,改为农业金融为主的“产业别”,突破了组织区域为营业区域的限制,只要是以办理农、林、渔、牧业融资及消费性贷款为任务的项目,都可由信用部办理,信用部在业务的竞争上与一般银行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
五、对我国的启示
(一)健全农村金融政策机制和体系
设计更为完整的金融政策机制和体系,设立主要职能是实现农业政策目标的管理机构对农业相关组织、农业发展项目放贷,扩大农业可用资金的来源,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对保持县(市)法人地位长期稳定、且涉农信贷投放比例较高的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大再贷款支持力度并采取相对优惠的利费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
(二)完善的相关农村金融法律法规
应借鉴《联邦农业贷款法案》、《农业信用法案》等农业法案,加快农村金融相关法律的制定,强化农村金融生态体系建设,提高农村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三)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和产品创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
鼓励各地探索与先进技术结合的金融创新方式,适时推进期货期权,设立期货投资基金,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发展以农业订单为依据的跟单农业保险,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
(四)加速发展农业保险
应当由国家组建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为农业信贷机构提供风险保障,监督和管理众多农业保险基层机构。在农业保险实施方式上应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以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作物保险实施强制保险,其他险种则可实行自愿保险。在险种设置上,要注意针对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不断开发适合农民需要的险种;要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尤其要改善理赔状况,这样才能提升保险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加快农村保险业的发展。
农业保险合规经营工作总结篇6
为有效推动全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提标、增品、扩面,提高对农业机械所有人、驾驶人和农机事故受害人保障程度,降低农机安全事故发生率,促进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政策性保险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作用,依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以及农业、财政、保监等部门关于涉农保险文件精神,制定XX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支农惠农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低费率,广覆盖”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我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促进全县农机保险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保费补贴险种。
农民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对在XX县农业农村局注册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械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和农业机械综合险,政府给予部分保费补贴。农业机械综合险指拖拉机(含配套农具)、联合收获机械综合险(包括农业机械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操作人员责任险)。根据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械作业特点,农业机械综合险又分为年度、半年、季度保险。
(二)保险责任范围。
1、拖拉机交强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2、农业机械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或停放等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被保险农业机械的直接损失。自然灾害主要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暴雪、雪崩、冰凌、沙尘暴等。意外事故主要包括: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受到被保险农业机械所载货物意外撞击、被保险农业机械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载运被保险农业机械的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营业性运输除外)等。
3、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4、操作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操作人员遭受人身伤亡。
(三)保障水平和保险费率。
政策性农机保险的保障水平和保险费率依据《XX省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条款》规定的农机种类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由中标保险公司总公司报中国银保监会报备后执行。
(四)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省级财政对财政直管县和贫困县的保费补贴比例50%,对其它县(市、区)补贴比例40%,各市、县(市、区)财政补贴比例自行确定,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农户承担部分不高于20%”的要求,市级财政和各区财政分别承担保费比例20%,投保农户承担20%;省财政直管县(市)承担保费比例不低于30%。
(五)保费补贴拨付。
县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照“年初预留、年终清算”的办法执行。年初财政局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将保费补贴预留。年终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对本年度政策性农机保险投保情况审核无误后,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保险承办机构。清算资金申请资料包括:农业农村局清算资金申请报告,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的县财政配套资金拔付凭证。
(六)政策性农机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
由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从全省政策性农机保险招投标中标的保险经营机构中择优选择确定。
根据2022年6月28日“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政策性农机保险项目竞争性磋商”项目(项目编号:XXX)招标结果(XXXX-X项目中标地市:XX、XX)和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保险经营机构-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为XX县政策性农机保险服务机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协同推进落实。
成立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保险经营机构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总体推进全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加强与财政和保险经营机构的协调沟通,指导农民和农村合作组织做好农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农机基础数据,协助保险经营机构开展定损理赔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政策性农机保险保费、县级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推进政策性农机保险业务,总结和推广成功工作经验。
(二)统筹保障资金,规范补贴运行。
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将政策性农机保险补贴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对每年应由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列入年初预算。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投保积极性。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保险经营机构要利用各种载体加强对农机保险政策的宣传。农户自主自愿投保,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为农户投保,有条件的可以将政策性农机保险与惠农政策综合使用,更好地为农民增收服务。
(四)提高服务质量,培育开拓保险市场。
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逐步完善农机保险基层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对政策性农机保险的组织与推广。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有机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机具的所有人、号牌号码、保单号、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信息,载明省、市、县财政部门和有机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障参保农机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把政策性农机保险办成阳光保险。各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补贴资金尚未全部到位为由拖赔、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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