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的意义(6篇)
社会保障基金的意义篇1
「关键词欠薪,欠薪保障基金
近年来,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日益突出,部分用人单位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履见不鲜,鉴于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可执行的工资保障规定,如何保障劳动者取得被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是当前我国劳动法劳动报酬保障领域急需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国外,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欠薪保障的特别措施,其中主要包括欠薪索赔特权制度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对于如何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我国的深圳、上海和香港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本文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展开论述,重点讨论我国如何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一、各国及我国各地方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考察。
1、各国立法概况。
各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主要是通过规定工资优先债权的形式保护工人索赔企业欠付工资,但是由于优先权的行使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实践中遇到困难,于是开始考虑能否建立一个第三方的机构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关于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巴西,巴西建立了一个服务工龄保障基金,该基金仅保障雇佣合同结束时应支付的工龄补贴。目前最主要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主要集中在西欧各国。西欧各国的工资保障基金(即本文论述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自1967年开始,该种基金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设立的目的在于为雇主对其工作人员欠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所承保的风险是企业的无偿付能力。综合考察各国的立法,工资保障基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工资保障机构的行政管理筹资、工资保障基金运转的条件、受保障制度保护的索赔类别、所保护权利的数额限制、支付程序等。作为我国邻国的韩国在遇到严重经济危机后,针对大量发生的企业破产和劳动者失业现象,为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得到支付和社会安定,于1998年2月20日制定了《工资债权保障法》。在该法中规定工资债权保障基金作为劳动部部长代替事业主支付工资和退休金的来源,由从业主征收的费用组成以及工资债权保障上的征收金适用产业灾害保障法上的一些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与《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比较分析。
保障条例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基金办法”由上海市政府,上述两件立法均属于地方法规规章,为我国欠薪保障立法的大胆尝试,在其条文中对欠薪保障制度的基本结构进行了初步构建,本文拟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为后文的论述提供制度基础。经笔者比较两者条文,发现上述两件立法有以下共同点:(1)二者均在第一条中提出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2)对于欠薪的解释基本一致,即企业应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给员工的工资;(3)均设立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保障条例中规定由深圳市政府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办法规定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委员会负责欠薪基金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工作;(4)欠薪基金的主体来源均为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基金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入;(5)欠薪保障费均由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或注册时收取,并统一划拨专门设立的欠薪基金专户,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6)规定垫付的欠薪数额的限制;(7)规定了垫付欠薪的追偿制度。
保障条例中的下列规定为基金办法所无:(1)该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2)欠薪保障实行缴费与共济、垫付和追偿相结合的原则;(3)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政府、员工和企业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规定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4)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5)对于欠薪基金用于日常管理费用支出限定为不超过当年收取的欠薪保障费的5%;(6)控制欠薪保障基金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总额占欠薪保障基金余额的比例;(7)规定企业员工请求劳动部门垫付欠薪的条件和程序性要件;(8)对于违反该条例的相关责任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9)规定劳动部门每年应当将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10)规定了对劳动部门的处理决定的救济措施。
与保障条例相比,基金办法具有以下的特殊规定:(1)基金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制定目的中还包括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2)欠薪的范围不仅限于企业到期未支付的工资还包括企业应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适用的范围仅限为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确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并已履行本办法规定交费办法的企业;(4)欠薪基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不包括劳动者的代表;(5)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海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6)规定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垫付欠薪,企业职工只有在企业无法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提出申请;(7)规定了基金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专项审批制度。小结:经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保障条例结构上更趋于完善,其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欠薪保障机构、欠薪保障基金、欠薪的垫付、垫付欠薪的追偿和罚则;内容上更注重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其规定处理欠薪垫付申请的尽速审查和办理;基金管理上注重维持整体欠薪资金的平衡。基金办法虽然结构内容较为简单,但从管理体制上更注重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但只对欠薪基金委员会的职责作概括性的规定未涉及具体职责;在欠薪保障范围内将社会保险费包含在内(此举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3、香港地区的《破产欠薪保障条例》(PROTECTIONOFWAGESONINSOVLENCYORDINANCE)。
该条例共分七部分,分别为导言、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财务条文、从基金所作的拨款、已付款项的追讨和杂项。现择其主要规定作简要介绍:(1)在该条例的法律公告中表明该条例旨在订定条文,设立一委员会,以管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并规定雇员在其雇主处于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可获该基金拨付款项;(2)导言部分主要是对条例中的若干概念进行解释,如工资(wages)指公司清盘时,申请人根据《公司条例》有权获优先偿还的工资或薪金,或在破产案中申请人根据《破产条例》有权获优先偿还的工资或薪金;(3)破产欠薪基金委员会部分主要是规定基金委员会的名称(ProtectionofWagesonInsolvencyFundBoard)和性质(bodycorporte)、委员会的职能及权力;(4)基金部分规定了基金的来源和从基金拨付的款项,其中基金的来源为财政拨付、对已付款项的追讨、利息和其他收入以及合法拨付的其他款项;(5)财务条文部分主要规定基金的管理和审核;(6)第五部分至第七部分对于款项的支付、追讨已垫付款项以及各种罚则做了规定。这部条例虽然规定的仅是雇主破产时对于雇员工资、代通知费、遣散费未得到支付的保障,但对于我国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仍有借鉴意义。
二、欠薪保障基金概念的理论界定。
结合上述立法可以看出在规定欠薪保障基金
制度存在诸多的差异,笔者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对于基本概念的理解各异,因此有必要对欠薪保障基金概念重新进行理论界定。
首先必须明确欠薪的概念。欠薪一般称为“拖欠工资”,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不同的解释。如果单纯地从劳动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上来定义欠薪,主要是指因经营者逃遁、企业经营不善、破产等原因使用人单位无法支付到期应支付的劳动报酬。上述定义仅考虑到用人单位或经营者的因素,对于劳动报酬是否与劳动者的劳动相对应等因素未予以考虑,从而可能出现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变相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的方式逃避对工人劳动报酬的欠债,从中谋取高额利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从单方面定义欠薪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及劳资关系发展的需要,必须从多方面对欠薪进行定义。笔者认为在定义欠薪的概念时必须考虑如下因素:(1)对于工资的理解:工资,又称薪金,其广义,即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形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广义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笔者认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此处的工资应作广义理解。(2)是否应该将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障费纳入欠薪概念?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了根据劳动合同支付约定的工资外,还承担一定的支付义务,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社会保障费,如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而且从长远角度进行考察,后者对于维护社会安定更具有实际意义。但是笔者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障费的行为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以及加收滞纳金,故无须继续规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3)考虑到最低工资保障对于我国具有特殊的意义:是建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条件;可以作为国家干预分配保障劳动者权益,保证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手段;能够与国际劳工组织工资制度接轨。因此在欠薪概念的界定中也应引入最低工资保障的概念,即对于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低于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线标准,也归入欠薪的范畴。综上所述,本文讨论的欠薪主要是指因用人单位破产、依法整顿、经营者逃匿或其他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无力或故意逾期未支付应支付工资和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更多》「提示您好!阅读本文需要交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或注册成为法学文献库读者!
「参考文献
[1]关怀、赵履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务全书》,经济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
[2]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王叔文、许崇德、肖蔚云、回沪明主编《最新香港民商法律》,人民法院出版社。
[4]王全兴着:《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社会保障基金的意义篇2
关键词:农地经营权;土地保障基金;农民城市化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3-0198-01
2008年10月中共中央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重要文献指出:在国内外的新形势下,应该“以新的理念和思路破解农村发展难题”,应该“在统筹城乡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并通过农村改革“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表明“三农”问题依然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性环节,而城乡统筹发展、农业的现代化转型则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本文拟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入手,分析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探讨家庭承包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转化为土地保障基金的设想及其意义。
一、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土地保障基金
农地制度对于“三农”问题具有基础性意义,现行农地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严重制约了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的发育和农业现代化的转型。例如,尽管有些农民长时期进城打工,但他们不能真正融入城市,对未来收入也缺乏稳定的预期,因此,作为一种“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障资源,大部分农民长期放弃农地经营权的意愿很低,他们更倾向于给自己留一些回旋余地。研究表明,由于农民事实上更多地把土地当作一种社会保障资源,而不是把它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源泉的生产资料。承包农地的过强的保障功能已经成为束缚农地经营权市场发育和农业现代化转型的主要瓶颈。这就需要将农地制度改革与农民的保障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土地保障基金具体制度安排
在家庭承包农地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的条件下,为了预防农民的社会保障缺失,对其农地经营权转让获取的收益的使用必需给予严格的限定。
土地保障基金限于以下两种情况使用:一是重新获取农地承包经营权;二是购买政府指定的商业保险。对于第一种情况,需要建立土地档案与之配套,由于他们已经转让了原有承包地而又没有完全融入城市化保障体系,因此,这些农户有了新增人口的情况下,其老人应转入城市化保障体系。对于第二种情况,必须与农民城市化紧密结合起来。对此,在建立农民工现有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机制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将农地的转让收益与农民工用工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障资源整合起来,并制定农民融入城市的“社会保障标准”,即当农户家庭成员平均具有的保障水平达到一定标准,且在某城市连续务工一定年限者,允许转化为该城市的正式市民,同时享受该市的一切福利政策。总之,无论如何,农民的城市化需要首要解决家庭承包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向土地保障基金的转化机制问题。
三、土地保障基金的战略意义
(一)有利于加快我国的城镇化进程
目前,我国的城镇化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据研究表明,城镇化水平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对GDP的贡献率为1%。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表明,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以出口为导向的经济发展战略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要求,今后的经济发展必需以内需、出口、投资三驾马车并驾齐驱,方能在全球经济中站稳脚跟。
(二)有利于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随着土地保障基金的实施和农地经营权市场的发育、成长,农民能够摆脱家庭承包地的束缚,到城郊、沿海重新置地、定居,或加快偏远地区农民向中心村、镇集中的进程。这些不转化农民身份的流动和集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这有利于东部沿海地区成为经济繁荣带和城市密集带,提高沿海农业的生产效率和市场化水平;另一方面,中西部地区在加快大中城市发展的同时,有可能因人口外迁和城市化,使人均耕地和其他土地资源增加,从而加速农业生产的现代化转型。
(三)有利于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尽快剥离附着其上的各种福利待遇,恢复其人口登记的基本功能。我国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其根源是城乡二元经济的差异过大,而土地保障基金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现代化,缩短城乡之间的经济差距。
社会保障基金的意义篇3
「关键词欠薪,欠薪保障基金
一、各国及我国各地方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考察。
1、各国立法概况。
各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主要是通过规定工资优先债权的形式保护工人索赔企业欠付工资,但是由于优先权的行使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实践中遇到困难,于是开始考虑能否建立一个第三方的机构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关于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巴西,巴西建立了一个服务工龄保障基金,该基金仅保障雇佣合同结束时应支付的工龄补贴。目前最主要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主要集中在西欧各国。西欧各国的工资保障基金(即本文论述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自1967年开始,该种基金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设立的目的在于为雇主对其工作人员欠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所承保的风险是企业的无偿付能力。综合考察各国的立法,工资保障基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工资保障机构的行政管理筹资、工资保障基金运转的条件、受保障制度保护的索赔类别、所保护权利的数额限制、支付程序等。作为我国邻国的韩国在遇到严重经济危机后,针对大量发生的企业破产和劳动者失业现象,为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得到支付和社会安定,于1998年2月20日制定了《工资债权保障法》。在该法中规定工资债权保障基金作为劳动部部长代替事业主支付工资和退休金的来源,由从业主征收的费用组成以及工资债权保障上的征收金适用产业灾害保障法上的一些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与《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比较分析。
保障条例系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基金办法”由上海市政府,上述两件立法均属于地方法规规章,为我国欠薪保障立法的大胆尝试,在其条文中对欠薪保障制度的基本结构进行了初步构建,本文拟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为后文的论述提供制度基础。经笔者比较两者条文,发现上述两件立法有以下共同点:(1)二者均在第一条中提出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合法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2)对于欠薪的解释基本一致,即企业应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给员工的工资;(3)均设立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保障条例中规定由深圳市政府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办法规定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委员会负责欠薪基金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工作;(4)欠薪基金的主体来源均为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基金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入;(5)欠薪保障费均由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或注册时收取,并统一划拨专门设立的欠薪基金专户,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6)规定垫付的欠薪数额的限制;(7)规定了垫付欠薪的追偿制度。
保障条例中的下列规定为基金办法所无:(1)该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2)欠薪保障实行缴费与共济、垫付和追偿相结合的原则;(3)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政府、员工和企业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规定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4)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5)对于欠薪基金用于日常管理费用支出限定为不超过当年收取的欠薪保障费的5%;(6)控制欠薪保障基金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总额占欠薪保障基金余额的比例;(7)规定企业员工请求劳动部门垫付欠薪的条件和程序性要件;(8)对于违反该条例的相关责任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9)规定劳动部门每年应当将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10)规定了对劳动部门的处理决定的救济措施。
与保障条例相比,基金办法具有以下的特殊规定:(1)基金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制定目的中还包括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2)欠薪的范围不仅限于企业到期未支付的工资还包括企业应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3)适用的范围仅限为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确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并已履行本办法规定交费办法的企业;(4)欠薪基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不包括劳动者的代表;(5)欠薪保障费的标准是上海市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6)规定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垫付欠薪,企业职工只有在企业无法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提出申请;(7)规定了基金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专项审批制度。
小结:经过比较分析,笔者认为保障条例结构上更趋于完善,其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欠薪保障机构、欠薪保障基金、欠薪的垫付、垫付欠薪的追偿和罚则;内容上更注重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这一点主要表现在其规定处理欠薪垫付申请的尽速审查和办理;基金管理上注重维持整体欠薪资金的平衡。基金办法虽然结构内容较为简单,但从管理体制上更注重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但只对欠薪基金委员会的职责作概括性的规定未涉及具体职责;在欠薪保障范围内将社会保险费包含在内(此举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3、香港地区的《破产欠薪保障条例》(PROTECTIONOFWAGESONINSOVLENCYORDINANCE)。
该条例共分七部分,分别为导言、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财务条文、从基金所作的拨款、已付款项的追讨和杂项。现择其主要规定作简要介绍:(1)在该条例的法律公告中表明该条例旨在订定条文,设立一委员会,以管理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并规定雇员在其雇主处于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可获该基金拨付款项;(2)导言部分主要是对条例中的若干概念进行解释,如工资(wages)指公司清盘时,申请人根据《公司条例》有权获优先偿还的工资或薪金,或在破产案中申请人根据《破产条例》有权获优先偿还的工资或薪金;(3)破产欠薪基金委员会部分主要是规定基金委员会的名称(ProtectionofWagesonInsolvencyFundBoard)和性质(bodycorporte)、委员会的职能及权力;(4)基金部分规定了基金的来源和从基金拨付的款项,其中基金的来源为财政拨付、对已付款项的追讨、利息和其他收入以及合法拨付的其他款项;(5)财务条文部分主要规定基金的管理和审核;(6)第五部分至第七部分对于款项的支付、追讨已垫付款项以及各种罚则做了规定。这部条例虽然规定的仅是雇主破产时对于雇员工资、代通知费、遣散费未得到支付的保障,但对于我国构建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仍有借鉴意义。
二、欠薪保障基金概念的理论界定。
社会保障基金的意义篇4
[关键词]见义勇为;权益保障;地方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11)06-0051-05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语出于《论语・为政》中的“见义不为,无勇也”,意为看到合乎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见义勇为行为体现出见义勇为者个人的高尚品德和社会的良好风尚,自古便作为英雄壮举受到我国社会的大力提倡与褒奖,在当代依然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是政府倡导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见义勇为的伦理基础逐渐动摇,支配见义勇为的道德观念受到挑战。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引发的各种纠纷日渐增多,见义勇为人员因保护他人利益致使自身遭受损害却无以弥补等现象已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毫无疑问,见义勇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获得包括法律层面的最为充分的鼓励和保护。为在全社会彰显见义勇为行为、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构建见义勇为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势在必然。
一、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立法现状
现代伦理的立法方式是一种依靠国家权力解决社会道德问题的方式。见义勇为需要国家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保障,赋予其“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才能真正实现弘扬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营造公平正义社会环境的目标。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保障法等各部门法大多有调整见义勇为行为及其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然而由于各部门法自身的局限致使充分保障见义勇为的社会效果难以完全实现。就目前而言,呼声日盛的见义勇为统一立法尚待出台,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见义勇为的专门规定,没有明确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权益和具体救助内容。鉴于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无法全部由全国人大立法解决,地方的先行立法将为国家立法提供宝贵的经验,并摆脱某些社会生活领域无法可依的困境。在国家需要用法律规范调整见义勇为行为,但因立法条件不成熟、法律尚不能及时出台的前提下,及时进行见义勇为的地方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地方立法机关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陆续制定了各种地方性见义勇为保障法规与规章。至今已有31个省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条例颁布实施,并辅以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见义勇为法规与规章的出台,是对道德领域的美德予以法律上的确认,是我国见义勇为立法发展的重要表现。这些地方立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见义勇为概念的界定、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与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与保障、见义勇为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相关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其核心在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对处理见义勇为事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现了国家对见义勇为统一立法之前的先行保护。
然而见义勇为地方立法的层级较低、水平参差,所设置相关见义勇为的行政确认、后续保障、责任追究等规范制度并不健全。在最为基础的见义勇为行为认定上,各地方性法规亦存有极大的差异,以致“这种现状直接引发了实践中对见义勇为者资格认定的不规范”。如对见义勇为的非义务、非约定对较少。
(六)基金运用不合理。见义勇为基金的设立一般由地方立法来明确,但在有的地方有此立法规定、有的地方却无此立法内容的现状下,见义勇为基金就难以使见义勇为人员得到同等保护。而许多地方的见义勇为基金功能单一,主要支出是一次性表彰、奖励、抚恤见义勇为人员和对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发放慰问金,缺乏应有的持续救助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实际上是法律责任不明确的充分体现,从而也进一步弱化了国家和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切实保护的力度。
三、完善地方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内容要求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必要补充,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地方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以立法的形式创造性地解决地方可以自行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当前国家立法难以有效或有针对性解决的当地实际问题。见义勇为地方立法的完善应体现与时俱进的要求,以解决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现实问题为归依,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而推进。
在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过程中,“如何认定和对待见义勇为行为不仅事关道德困惑和法律纠纷,而且会直接衍生社会问题”。“见义勇为”之“义”体现在没有职责约束或外力压迫前提下对道义的自觉追求,“勇”体现在面对已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险仍选择利他的行为。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地方立法需要给予见义勇为行为的含义与范围以合理的说明,既表明“义”的主观追求,又具备“勇”的具体表现。由此,见义勇为当以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为前提,其范畴不应局限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防止或减少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所造成损害的行为同样呈现出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观,亦应得到法律的肯定与保护。见义勇为地方立法还需谨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公论。见义勇为的内涵应避免“挺身而出”、“不顾个人安危”这样具有道德强制意味的标准,而体现出保障人权的原则和生命至上的人文情怀。同样,见义勇为概念本身不应包含诸如贡献突出、表现突出、事迹突出等要素,对见义勇为的认定不宜采用过高的人性标准或“以成败论英雄。归纳地方立法经验和已有的研究,见义勇为在法律意义上可以界定为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少受或免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
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完善见义勇为地方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使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体权益得到保护,更重要的是通过保护个体权益来提升社会正义感和增强社会安全感,进而彰显见义勇为传统美德的精神力量。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对政府的基本要求。地方政府应当主动履行保护见义勇为的职责,对见义勇为受损者的正当诉求做出及时的回应。这是由于政府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定责任,而在某种意义上,见义勇为行为是对政府责任及时、必要的补充,延伸履行了政府对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的管理职责。如果政府既大力提倡见义勇为以实现公共行政目的,又不主动、积极、充分地履行行政义务,就有悖于行政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社会
主体帮助国家实现既定目标,国家亦应对这种行为予以奖励与保护。由此,政府理应积极主动地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充分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并给予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人员以行政补偿。
见义勇为的合法权益包括见义勇为行为获得政府确认、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负伤者获得医疗部门即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者的医疗、生活、家庭赡养抚养等获得充分的经济救助和补偿,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不受不法侵害等内容。目前,地方立法都侧重于对见义勇为实行奖励,但是奖励既不可能针对所有的见义勇为人员,又往往难以弥补见义勇为的实际损失。见义勇为地方立法的重点是对见义勇为人员法定权益的保障,不能简单地将行政法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作为奖励的对象,而应当比照国家职责行为给予其充分保护。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地方立法在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必须体现责任政府的内核,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见义勇为偿付体系。行政补偿的实质在于政府对维护公共利益而蒙受损失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经济上的弥补,以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实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行政补偿,是见义勇为人员受损权益补救的重点。地方立法应形成和完善见义勇为的行政补偿制度,明确规定行政补偿的义务机关、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
四、地方见义勇为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
近年来,见义勇为引发的纷争日见增多,凸显出现有的救济途径已难以适应当今实行市场经济并蕴含多元价值观的社会现实。地方政府承担起倡导与性质的确定上,北京、湖北等地方法规都没有相应规定,云南条例只是将“职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排除在外,黑龙江规定则排除了“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行为,但大多数地方立法都没有完整关注到职务之外的法定义务行为、合同约定义务行为或由先前行为引发的义务行为等特殊情况。随着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工作的开展,法律规定的内在缺陷逐步显现出来,部分地方立法机关由此对见义勇为规范进行了一系列修改。但立法理念和内容的差异并未得以消弭,各地的见义勇为立法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状态。
二、见义勇为权益保障地方立法的局限
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出台,使得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与奖励有法可依、于法有据,为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设立了基本保障体系。但是,见义勇为地方立法由于其地域立场而呈现差异,在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定性、构成要件、认定条件、审批机关、奖励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各不相同,其结果是给予见义勇为人员有关物质与精神方面的待遇差别极大。而且,此类地方立法往往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和制度上的缺陷,其部分内容尚不规范,尤其缺乏长期救助的硬性规定,无法全面和持续地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切实利益,以至于见义勇为人员常陷入所谓“流血又流泪”的困境中。
(一)基本内容不统一。对于何种行为才构成见义勇为,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的解释差异甚大。有的以“挺身而出”或“不顾个人安危”为核心来定义见义勇为行为,有的则不设定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程度以规避过高的人性标准。个别条例将“救死扶伤”列为见义勇为行为,而其余多数则没有确认“救死扶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内容,其结果造成同一行为可能在甲地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而在乙地就无法得到承认。相似于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标准与内容的不一致,在见义勇为的申报主体、申请程序、时限要求、评定细则等方面,各地立法同样存在着较大差异,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地方立法观念的参差不齐。
(二)政府认识有偏差。在对见义勇为人员所受损失的补救途径上,地方立法所规定的解决方式是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护理、交通、误工、丧葬等费用,依民法规定由侵害人承担;侵害人无力承担的,由受益人适当补偿;补偿不足或无力补偿的,由单位支付;无单位或单位无力支付的,由核定划拨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解决。政府站在最后端的救济方式,表明了地方立法者没有认识到,无论是“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或是“救灾抢险”都是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见义勇为行为实质上代为实现政府管理职能,亦应得到政府的回馈与补偿。地方立法所隐含的政府责任缺位,造成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利益诉求难以实现,因见义勇为行为所遭受的损害无法得到应有的弥补。
(三)部门协调无依据。地方立法一般规定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涉及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多个部门或同一部门不同级别的机构参与见义勇为工作,容易出现职责不明晰、协调不充分的弊端而使得救助行动被迫迟延。如公安机关对与治安有关的见义勇为事件负有法定责任,可以对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性质进行认定,但由哪个部门承担非治安事件的见义勇为行为定性则没有统一的规定。又如见义勇为人员身受重伤、面临生命危险但无钱支付医疗费用,有关部门能否在最短时间内掌握充分的材料认定见义勇为行为性质、提供救治费用或开通紧急救助通道,民政、劳动保障和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协调解决当事人具体困难等类似问题,在多数地方立法中没有明确依据。
(四)善后工作不充分。由于没有统一的基本救助标准,目前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后续保障效果并不理想。从各地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方式来看,主要是在授予一定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金额并不算高的一次性物质奖励。这样的奖励只能解决一时之苦,对于受伤致残或无生活来源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来讲,今后的生活并不能得到足够的保障,后续治疗费用也没得到有效的解决。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行为引发的善后安置工作,如致残人员的再就业、子女的入学就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的抚慰等问题没有予以应有的关注。
(五)经费来源不稳定。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助。在全国大多数地方,见义勇为的经费筹措仍面临着财政拨款不足、社会捐赠有限的难题。见义勇为事务的政府管理部门可以由财政拨款获得用于奖励、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但数额较之实际需要明显不足。见义勇为地方立法大多规定设立以社会捐助为主要来源的基金与专款。而来自社会的捐助往往发生在引发舆论关注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或见义勇为人员生活特别窘迫的情形下,平时持续稳定的捐助相保护见义勇为的责任,通过行政立法来创设保障机制,是落实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注重见义勇为权益保障机制的运行效益,提高见义勇为地方法规制度的执行效率,应该成为见义勇为地方立法特色的内在追求。
(一)地方政府先行补偿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见义勇为可以通过侵害人赔偿、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予补偿、政府行政补偿这三个途径获取经济上的权益补救。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人员所期待的经济弥补,可能由于侵害人或受益人不愿意或者没能力承担而无法实现。在此情形下,地方政府实施先行救济理所当然地成为及时保
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有效解决见义勇为权益补救困境的根本方式,这是由于政府负有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责任,应给予虽无义务却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以切实保障,承担见义勇为行为因维护公共秩序与安全、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所支付的代价。具体来说,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中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国家财政负担,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中的实际损失也应由国家财政负担。见义勇为权益保障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并通过政府专项基金先行支付,可以使见义勇为人员及时获得精神上的安慰和经济上的弥补。在先行补偿之后,地方政府可行使代位权向侵害人或受益人提起追偿,从而完整地达到公平正义的法律效果。
(二)落实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针对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陷入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提供应急性、暂时性和补偿性的物质帮助,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优抚与安置等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涉及见义勇为的直接规定,而且因为见义勇为具有获得侵害人或受益人在民事方面赔偿、补偿的可能性,见义勇为人员在理论上有获偿途径、不致生活困顿而排除在救助范围之外,政府是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中最具决定意义的主体。为褒扬见义勇为行为、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地方立法应当突破现阶段社会保障体系的制约,确立政府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责任与内容,使见义勇为人员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与政府的全面救济。落实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必须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经济补偿、精神奖励和物质帮助的具体措施,明确因见义勇为引发的如医疗费用的来源、就业安置的方式、生活困难的补助标准、定期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等后续事宜,真正使见义勇为人员依靠社会保障机制获得物质帮助与政府福泽。
(三)建立救助联动机制
目前,我国各地政府处理见义勇为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见义勇为基金会,前两种情形占大多数。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明确主管部门和职能责任,并受处理见义勇为事务有关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任务繁杂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见义勇为救助常被视为这些机构的附带职能,以致影响见义勇为工作的现实效果。针对执行主体多元化的现状,地方政府应整合见义勇为管理职能,在现有管理部门的基础上建立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联动机制。各地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具有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由其为主处理见义勇为事务较为适宜。现实可行的救助联动机制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牵头处理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工作,协调医院、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最短时间迅速参与救助,开辟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绿色通道,并形成由公安、民政、财政、教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社会团体参加的见义勇为人员认定、表彰、抚恤等工作的连续处理机制。
(四)妥善运用救助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的意义篇5
关键词:信息化条件;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质量;水平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随着社会而不断发展,我国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从资金的筹集、管理,到使用,相关部门正确履行着它们的职能,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社会保障资金在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一些较隐蔽的腐败问题、违法违纪问题未能及时被发现,得不到严格查处和及时纠正,给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给国家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提升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质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一、提升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质量的重要意义
提升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质量对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大意义,它关系着人民群众是否安定团结、社会是否和谐稳定。我国的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能,做好审计工作。社会保障资金能否被合理分配使用关系着我国经济是否发展,社会是否和谐稳定,人民群众的生活是否安定团结。经济是所有问题的基础,如果经济飞速发展,就能为更多的人提供就业机会,人民群众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社会就会更加稳定。如果经济萎靡不振,很多人都会失业,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基于以上原因,提升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质量有巨大的经济意义,也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因此,各国的审计机关都非常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资金不充足和资金没有被合理使用,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由于社保资金涉及的金额比较大,人员比较广泛,对社会的影响较大,因此,各级审计部门一定要努力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二、社会保障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1.我国没有健全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
我国当前仍然没有建立起一套相对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时常会发生更改,并且随意性很大。这就使得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稳定性,使广大人民觉得不可靠,不利于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权威。此外,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有可能会导致国家社会保障政策之间发生矛盾,最终使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据,给审计工作带来混乱,不利于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工作的监督。
2.难以把握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重点和难点
有关社保资金的内容繁多,给审计带来困难。社保资金涉及干部、城市居民、职工以及其他一些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人群,种类非常多;社保资金来源广泛,包括:财政拨款、单位缴纳、个人缴纳、社会捐助以及资金在银行的利息等等;社保资金支出渠道很多,包括:救灾、医疗、低保、扶贫等;社保资金涉及管理部门众多,包括:社保部门、机关缴费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税务部门等等。种种因素导致审计内容繁杂,不容易把握审计的重点和难点,虽然增大成本却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审计的难度很大。
3.需要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资金监督机制才能够保证资金被合理使用。监督机制有两种,一是内部监督;二是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指的是相关理部门对自身业务活动的制约与控制;外部监督指的是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用人单位、投保人、新闻舆论等所形成的社会监督。我国虽然设立了资金监督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也设立了审计处,但这些部门主要监督资金的缴纳环节,缺乏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环节的监督。虽然有的地方专门成立了用于监督的组织,但没有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监督职能。
三、提升社会保障资金审计质量的建议
1.要建立一套长效的审计监督机制,规范社会保障资金审计
我国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国家审计署也出台了相关文件,为社保审计工作提供了依据。可是必须承认,只凭这一点,还不能从根本杜绝有关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乱纪问题,这种违法行为在我国仍然会存在一定时期。所以,各级审计机关一定要努力做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可以建立一套长效的审计监督机制,以此来规范审计工作,使社保资金审计这项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各级审计机关一定要注意总结社保资金审计的工作经验,及时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把社保资金审计的主体、内容、方式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这样就可以严格追究社保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只有将社会保障金金审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规范审计行为,提高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质量。
2.在信息化条件下,一定要改善审计工作的方法,把计算机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除了要审计本级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情况之外,还要负责审计下一级的社会保障资金,确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遵循法律法规,合理应用。同一级别的审计机关也可以进行交叉审计,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这两种审计方法可以最大限度的调动审计力量,发挥审计的作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先进的审计理论比如统计抽样、风险分析等,从审计对象的整体来把握,抓住审计工作的重点,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审计机关在具体实践中,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切不可脱离实际,生搬硬套。
另外,在进行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时,要把计算机技术应用于其中,提高审计效率。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工作中,面对巨大数额的社保基金、数目繁多的基金种类、庞大的业务数据,传统的审计方法和普通的审计工具已不能满足当前审计工作的需要。特别是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都过万,如果仅依靠传统的审计方式和普通的审计工具,根本不可能把这项工作做好。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必须借助计算机的帮助,通过采集社保资金管理部门的财务数据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数据,利用计算机审计软件和计算机审计技术对各类数据进行一定条件下的筛选,采用验证、检查、核对、重算等审计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检查社保资金内外部数据是否一致,发现社保资金的异常流动,从而得到所需的审计数据、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方向,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还可以建立社保资金项目数据库,将项目基本情况录入数据库,并随项目进度随时进行维护和更新,既节省了人力,又提高了工作效率,为进一步的社保审计工作打下良好的信息基础。
3.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一支具有计算机审计能力的专业队伍
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人群,他们一般来自基层,生活比较困难,迫切需要得到帮助。只有按国家政策把社会保障资金合理、合法地分配给他们,才能够大大提高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有利于社会稳定。所以,审计机关面临很大的压力,审计工作成为一项艰巨的任务。在这样的形势下,审计人员不但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还需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熟练的审计技能。除此之外,审计机关还需要与时俱进,加大对计算机审计人才的培养,建立一支具有计算机审计能力的专业队伍,以适应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确保高效、高质量地完成审计任务,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更好地服务人民。
总之,社会保障资金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上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审计机关一定要按照国家审计署的要求,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工作,有效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
参考文献:
[1]丁世平.构筑安全高效的审计信息化安全保障体系[J].信息网络安全,2005(5):11-13.
[2]林忠华.一个成功的审计调查项目——本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审计调查项目点评[J].上海审计,2003(1):27.
[3]朱倩.信息化环境下社保审计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现代审计技术应用社保审计的探析[J].审计与理财,2010(6):22-23.
社会保障基金的意义篇6
香港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公共福利金计划、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及紧急救济。
①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简称综援计划,起初称为公共援助计划。它是香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目的是通过政府提供资金、以收入补贴等方式,为那些在经济上无法自给的社会成员提供资助,使他们的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该计划于内地的对贫困社会成员所实施的社会救助制度中的最低生活保障比较类似。
综援计划的资金援助包括援助金、特别津贴和补助金层次不同的三项内容。援助金主要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支出,保障基本生活;特别津贴则考虑到了基本生活以外的额外支出,具有福利特性。补助金大致可分长期个案补助金、单亲补助金和社区生活补助金三种。
②自力更生支援计划。自力更生支援计划的目的是鼓励那些有工作能力而又失业及从事非全职工作的综援受助人寻找有薪的全职工作,从而达致自力更生的目标。即失业的人员及有工作但薪酬较少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使其能够自己创造更好的生活而无需继续接受综援计划的资助。该计划主要包括积极就业援助、社区工作和豁免计算入息三项内容。
③综援长者广东及福建省养老计划。这是向符合申请资格并选择到广东或福建省养老的综援受助老人继续提供现金援助一项社保制度。
④公共福利金计划。为应付因严重残疾或年老而引致的特别需要,香港政府为严重残疾或年龄在65岁及以上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现金津贴,称之为公共福利金计划。这项计划包括普通伤残津贴、高额伤残津贴、普通高龄津贴及高额高龄津贴。除普通高龄津贴外,在该计划下发放的津贴均无须申请人接受经济状况调查。
⑤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为了让那些因暴力罪行或因执法人员使用武器执行职务以致受伤的人员或这些人员的亲属能够有体面的生活,香港政府为其提供了经济援助。该计划申请人无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
⑥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旨在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这些人员的亲属迅速提供经济援助。该计划不考虑受惠人的经济状况和有关交通意外的责任人。援助金按受害人的伤亡情况支付;至于财物损失,则不在援助范围内。
⑦紧急救济。紧急救济服务是为自然灾害或其他灾祸的受害人提供膳食(或现金代替膳食)及救济物品,主要用紧急救援基金支付。紧急救援基金旨在提供现金援助给因火灾、台风、水灾或其它自然灾害而需要紧急救援的人员;所发放的补助金属援助而非赔偿性质。社会福利署负责发放伤亡补助,其它补助金则分别由地政总署、海事处及渔农自然护理署负责。
2香港社会保障模式的借鉴意义
虽然香港与内地社会制度不同且经济水平也有差异,但从其社会保障的经验中我们仍能得到不少有益的启示。
①立足国情,寻找恰当的社会保障模式。香港社会保障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并未对西方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照搬,而是根据其特有经济背景、文化社会背景以及政治制度进行设计。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正处在不断深化和探索的过程中,要建立起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在借鉴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寻找到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恰当模式。
②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监督机制。香港政府部门设立多个管理监督机构各司其职,还对社会民众公布监督投诉电话等,加大了监管力度。
目前内地的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尚处于较低层次,大多是作为政府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颁布的,或以政府政策的形式出现,不具备国家法律的形态,其刚性和约束力较弱。中国正面临着建立全国统一、完善、规范的社会保障制体系的迫切任务。
③建设高素质的社会保障队伍。香港民间的福利工作是由一些热心公益的人士、社团或宗教团体本着慈善为怀的精神,出钱出力组成志愿机构,担当救灾济贫的道义责任。
中国目前社保经办机构人员不仅文化素质低,而且缺乏依法行政和服务意识,要切实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保专业人才队伍。
④重视家庭地位,支持家庭保障。香港的福利服务非常重视家庭的作用,家庭养老的地位突出,注重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融洽关系。社会福利与家庭福利相互补充。
内地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对“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过度批判,淡化了家庭养老的保障功能,使得社会养老的负担加重。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在全面科学地对待“养儿防老”的观念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家庭养老计划。
摘要:文章分析了香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其对中国内地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借鉴
关键词:香港社保;模式;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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