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6篇)
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篇1
在衡量财产保险行业的效率问题上,以前曾经用净资产收益率、保费费用率、资产收益率。随着DEA方法的产生,传统的方法已经过时。一方面,DEA方法假定每家公司最大化收益并且最小化风险,另外一方面,将各家公司与位于生产前沿面上的各家公司比较来获得效率值。论文百事通应该说,这种方法提供了更加有意义并可靠的效率值,本文将应用这种方法到中国的财产保险行业。
DEA是使用数学规划模型比较决策单元(DecisionMak-ingUnit,DMU)之间的相对效率,对决策单元做出评价。各DMU需要具有相同类型的输入和输出。通过数学规划从总体上对各输入输出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每个DMU的综合效率,这个效率是相对效率,相对效率最高的DMU被确定为有效的DMU,其他DMU与这些有效的DMU之间的差距决定了它们的相对效率。
资料包络分析方法起源于Charnes,Cooper与Rhodes(1978),文中所提出的CCR模式,其后Banker,Charnes与Cooper(1984)将CCR模式中要求规模报酬固定的限制取消,提出BBC模式。此二模式被学界公认为是DEA领域中最具影响力的(SEiford,1996)。
二、对国内产险公司技术效率的研究
1.产出指标和投入指标的选择。作为保险公司特别是财产保险公司,最主要的是进行风险的分散和转移。投保人通过交纳一定的保费,将不确定的风险损失转化为确定的支出。本文选取了“实际引致损失(Y1)”这个指标。该指标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赔款支出”,这代表承保业务在当年的支出情况;第二部分是“准备金增加”,这代表由于保险公司当年业务引起的将来期望损失支出。其中“准备金增加”应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增加+未决赔款准备金增加+长期责任准备金增加”。
在保险公司的投入方面,本文将其界定为三个方面:劳动、物料投入和资本金。本文直接选取保险公司大专以上学位人员数作为“人力投入”变量(X1)的代表。物料投入需涵盖广告、公关、对中介机构和兼业的支出等等许多方面,故本文用“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费用-摊回分保费用-人力投入×当年保险业平均工资”作为代表,用变量(X2)来表示。资本金对提供保险产品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是投入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指标。资本金是决定保险产品的提供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高低的重要指标,除了要满足监管机关对资本金的最低要求外,资本金还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本文选取资本金作为投入的第三个指标(X3),采用资产负债表中的“权益资本”和“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都可以代表资本的投入量,两者的差别在于后者没有考虑从未分配利润。我们对于资本金的选取分两种情况,当利润为负时,采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当利润为正时,采用权益资本。换句话说,我们此处定义的资本投入为权益资本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中较大的那一个指标。
2.计量结果。本文选择了目前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8家产险公司的数据作为样本,涵盖了大中小保险公司,采用DEAP2.1软件进行运算。如图1所示,在观察期间技术效率的均值基本保持不变,方差则明显上升,直到2005年之后才开始下降。这可能因为技术效率是规模效率和纯技术效率的乘积,表明随着从业公司的增加,各家公司在技术和规模方面的综合差异性越来越明显,近年来略有下降的趋势,市场竞争压力较大,而方差的波动性更大,但总体呈现下降趋势。
三、利润率与技术效率的比较分析
为了进一步分析我国保险公司效率和效益的综合水平,本文选取权益收益率(ROE)和资产利润率(ROA)作为反映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指标,选取TE(技术效率)作为反映保险公司效率水平的指标,将两者排序,进行比较。
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直观感受中技术效率较好的财险公司如人保、太保、平安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的技术效率均处于前列,这一点符合一般预期,这也说明了我国保险市场的部分公司经过激烈的市场竞争,经营效率已经颇高,但是部分新成立的中小产险公司的技术效率较低,但由于公司自有资本也较低,导致了效益值的表现却较高。
通过对表1中数据的分析,财险公司可以按照效率和利润高低的不同组合进行分类,结论如下:
1.效率高且利润率也高。中国人保财险、平安保险、太平洋财险、永安保险这几家公司,效率相对较高,利润率也很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成立较早的几家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不仅经营技术效率高,而且经受住了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压力,盈利能力同样很高。同时,一些中小型的公司随着经营年份的增加,经营经验的不断累积,也在不断努力创新,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提升市场份额和业务质量,盈利能力相应提升。像大众保险这样的中小规模公司,比较注重集约化经营,找出客观规律,从而很好地控制了占领市场和提高业务品质之间的关系。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作为财险市场的前三甲,占据了将近百分之七十的市场份额,依然凭借着丰富的经营经验、众多高素质高能力的员工、优秀的经营管理水平、高效率的投资能力,因而也能很好地控制经营所必须的成本,利润和效率没有偏废。尽管有些公司如平安在之前的年份会出现利润大幅下降的情况,但都能及时调整发展速度,加强内部效率的改进,摆脱利润下滑的阴影。
2.有些公司效率较好,然而利润率却较低。这类公司很多,其中,天安产险和中华联合这两个案例表现的十分明显。天安产险的技术效率表现得较好,但是其效益值却表现较差。天安产险成立于1994年,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产险经验,技术效率较好,但是近年来效益的提升一直较迟缓。导致这个现象的原因可能是:首先,与同业相比,天安产险支付给员工的报酬相对较低,这样虽然短期内降低了人工费用的支出,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这种薪酬政策难以吸引高学历高素质和高能力的人才进入团队,影响了公司长期经营的效率和效益;其次,虽然成立时间较早,但天安产险的市场份额却发展不是很快,当时的管理层为了尽可能多地占据市场份额,产生急功近利的思想,主推的产品结构不合理,车险等亏损险种占比较高,这就需要通过其他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收益来弥补这些亏损;另外,天安产险的投资能力值得担忧,2009年投资收益仅为2.2942亿元人民币,比2008年水平也略有下降,比起同期投资收益较高的公司,还有很大差距,投资收益较低的原因可能是天安2005年~2008年过度投资引起,在资本市场火爆之时,忽视了隐藏的风险,一旦资本市场持续低迷之时,其偿付能力也随着资产收益的缩水而下降,经营的风险也加大。另外,由于偿付能力不足,效益表现较差,天安产险寄希望于在2009年的资本金由6.678亿元扩充至21.72亿元,但半年后很快偿付不足的困境还是出现了,一是因为注资资金不会立刻全部到位;二是业务摊子铺得过散,导致资本金的消耗速度较快。因此,面对该种困境,本文认为应该通过产险公司自身效率的进步和对经营风险意识的加强来慢慢改善。
中华联合也是我国成立较早的产险公司,在走出新疆、迈向全国的发展道路上,中华联合短短数年间,完成了全国机构布局;又在短短数年间,中华联合保费收入呈“井喷式”飙升,迅速跻身为国内第四大产险企业。2006年,中华联合的保费收入从4年前的十几亿增长到150亿,跃居国内产险第一集团。中华联合在创造奇迹的同时,也为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扩张太快,为了一味追求保费规模,承保控制不到位造成了中华联合一步步走向困境。因总部偏居新疆,在以往的快速扩张中,总部放权过甚,各分公司自成诸侯,日益坐大,形成总部对分公司管控能力较弱的局面。而且因为总部偏处新疆,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因此,中华联合才于2010年将总部搬到北京。另外,由于扩张太快,承保控制不到位,过度价格竞争。中华联合的快速扩张模式:在车险领域一味依赖高佣金和低手续费,没有控制好赔付率和成本费用,最终导致必须保持业务高速增长,以便用新收保费支付以前的赔付。
为了解决公司最大的问题——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中华联合曾于2007年开始引资工作,法国安盛一度成为潜在收购者,但有关谈判目前已经终止。引资失败,加速了危机的爆发。目前状况:自2006年来一直排名第四,一度陷入巨额亏损的中华联合2010年上半年实现盈利,但6个月保费累计增速均为负值,市场份额也较2007缩水一半,至4.8%。但是,为了维持经营的质量,为了公司长期的稳健经营,收缩业务将是无法避免的事情。
3.效率低但利润率高。一些小型保险公司,效率指标都不是很高,但利润率相对还是很高,如中银保险、东京海上和大众保险等。这可能是由于公司本身资本金就较小,加上经营上比较审慎,坚持利润导向,不盲目追求市场份额,保持每年的收益,这样计算起来,其ROA和ROE指标就相对较大。
4.效率低,利润率也低。一些公司,如丰泰保险等,利润率和效率都不高。作为新兴的公司,由于在成立了前三年没有赢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在业内占据一席之地,加上自身管理与经营理念上的存在诸多问题迟迟没有进步,业务质量和规模都乏善可陈,于是就湮没在众多新成立的小型产险公司之中了。
四、产险公司未来发展模式的思考
中国产险业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但是承保利润率波动的现象也比较明显。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产险业承保效益连续下滑,全行业亏损的被动情况也时有出现,在2009年,经过贯彻“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方针,积极转变经营模式,盈利能力显着改善,全行业实现了账面扭亏,但承保还处在略有亏损的状况,经营的不稳定性仍然较大,发展的基础尚不稳固。
根据前文的对国内产险公司的效率与效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来看,保险业务收入年均增长较多,是中国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但是从中国保险业的发质量来看,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呈现出高增长但低效率的中小公司还有不少,高成本低产出低质量的粗放型发展模式比比皆是。
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篇2
关键词: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近年来,我国非寿险市场空前繁荣,成为国内最具增长潜力的朝阳产业之一。然而,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低估准备金业务集中度较高快速扩张费率竞争等。对比欧美国家保险业发展历程,发现这些问题恰是欧美非寿险公司20世纪90年代破产的主要原因。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模式能否真实准确地进行反映?能否对财务处于困境的公司做出准确的识别和预警?因此,研究我国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欧美非寿险公司破产原因
保险公司破产原因多种多样,既有内部操作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原因,并且常因多种因素同时发生而导致破产。1990年美国Dingell报告及2002年Massey对StHelen’sMissionTransitCasualtyDrakeIndependent等8家公司的调研,分析总结了非寿险公司破产原因,主要有:低估准备金定价不足巨灾快速扩张(常伴随定价不足)再保险不足不可预见的赔案(如“沉石棉”案)欺诈贪污外购和委任的管理投资失败虚假报告等。
1999年,保险评级机构A.M.Best调查了1969-1998年之间640家破产公司的破产原因,其中214家公司不能识别主要破产原因。调查结果表明,准备金低估定价不足是非寿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的主要原因,占破产公司的54%,见表1。
二我国非寿险公司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非寿险市场和监管环境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公司经营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精算规定变革业务结构费率竞争投资环境等。
2005年以前,我国非寿险业务按照财务规定提取赔款准备金。宋晓春(2005年)和张伟(2005年)分别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对IBNR准备金提取的财务规定的合理性进行了研究,结论表明,财务规定低估了IBNR准备金。2005年,非寿险公司采用精算方法评估准备金,IBNR准备金比例远高于4%。然而,当总公司采用新标准衡量分公司业绩时,遭受到强烈的反对,“赔案报告体系不断现代化,为什么年底IB-NR赔案的报案和处理时间反而延长?”同时,税收部门坚持,“新财务管理办法不曾出台,精算办法由保险监管部门颁布(监管会计),税收计算应采取财务标准①(税收会计)”。双方各执一词,很显然,精算办法的实行还需要保险会计分公司精算实力等各个方面的配合支持,否则这种低估准备金的现象短期内仍将持续。
非寿险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人保太平洋和平安财险,2004年的保费增长率分别为12.920.23&.44%。中华联合天安永安等中小型财险公司迅速崛起,尤其是中华联合2004年和2003年保费收入增长率分别为246.22%和263.39%。皇家太阳东京海上三井住友等外资财险也都以超过50%的保费收入增长率迅猛发展。2004年24家财险公司3年业务增长率如图1所示。从图中可看出,同2002年相比,2003年和2004年保费增长率超过80%的公司占比明显上升。在快速扩张过程中,绝大多数财险公司采取“低价格高手续费”策略,新公司小公司甚至通过“恶性价格竞争”的手段,导致保险费率不断下降,手续费率一再攀升,车险业务普遍亏损。
公司竞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财产险车辆险货运险等少数险种。表2给出2004年人保太保平安等9家公司主要险种的占比及业务集中度的赫芬达尔指数H,H值越大意味着险种集中程度越高。表中数据显示,人保车辆险比重过高,接近70%,H指数偏高,太保平安太平险种集中度相对较低。中华联合天安主要集中于车辆险和企财险,H值最高。以美亚上海皇家太阳东京海上为代表的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较为分散,H指数均低于0.35。当保险业务过于集中时,风险集中程度较高。
近两年,投资渠道不断放宽,保险公司相继被允许投资股票外汇资金境外运用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等,多样化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然而股市波动剧烈,债市动荡,投资风险也日益凸现。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非寿险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恰是20世纪90年代欧美财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如果监管无法识别或控制这些风险,我国的非寿险市场也必然会发生破产的现象。
三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缺陷
对于上述问题,我国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式①能否真实准确地进行反映?占梦雅(2006)从欧盟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理论根源出发,分析了偿付能力额度公式中计算比率和拐点的设置,并指出我国非寿险公司赔款额与自留保费之比普遍低于0.7,从而导致基于近三年平均赔款额的计算公式不起作用,需要重新修改标准。赵宇龙王证(2006)指出欧盟标准中隐含的假设不符合我国实际,并根据2002和2003年偿付能力报告数据进行实证分析,重新计算临界点和计算比率。
然而,上述修正主要针对模型参数的设定,并不能解决偿付能力额度模式结构上的缺陷。比如监管者根据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比率,即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小采取相应措施,而实际应用中,保险人可通过定价不足或低估准备金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另外,目前我国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式不曾考虑投资风险再保险人信用风险。具体表现为:
(一)低估准备金影响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在偿付能力额度下,已发生赔款是计算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基础,它的数值基于理赔的估计成本。如果准备金计提规定不完善,将可能导致不同的赔款成本估计,谨慎的保险人倾向于高估准备金,隐藏盈余;面临财务困境的保险人可能倾向于建立较为宽松的规则而低估准备金。低估准备金会增加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而已发生赔款则受评估水平和业务规模变化的双重影响。已发生赔款可表示为:It=PtRt-Rt-1。
其中,It表示已发生赔款,Pt表示当年已付赔款,RtRt-1分别表示年初年末赔款准备金。因此,这里从准备金评估水平一致(年初年末具有一致的低估水平)和评估水平降低(年初正确评估,年末低估)两种情况,对业务规模稳定增长萎缩的具体分析。在准备金评估水平一致的情况下,业务增长时,低估准备金会导致低估已发生赔款,从而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业务稳定时,低估准备金不影响已发生赔款和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业务萎缩时,低估准备金会高估已发生赔款和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但高估比例受系数23%或26%的影响,远小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被高估的数额。在准备金评估水平降低的情况下,三种业务模式均低估已发生赔款和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这样一来,公司可通过操纵准备金评估来应对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满足偿付能力比率,监管的预测力大为降低。
(二)定价不足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依照第一种方法,偿付能力额度基于保费基础,会产生如下问题:保险人A定价低于预期成本(定价不足),而保险人B采用充足费率,两者法定偿付能力相同。但很显然,保险人A承担的承保风险远远高于保险人B。因此,保险人可通过定价不足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虽然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但实际偿付能力可能由于费率不足而进一步恶化。
正如1997年Müller的观点: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以保费和实际赔款为基础,难以应付长尾业务的风险。若保险公司的费率未经过审慎计算,运用保费指数时,必然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虽然这个结果可以被实际赔款指数所修正,但会存在一定时间的延迟。因此,保费指数对长期业务并不合适,特别是第三者责任险业务。Müller提出完善偿付能力监管需考虑到第三个指数,即赔款准备金指数。不过,欧盟2002年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中未采纳这一做法。
(三)未考虑投资风险
在欧盟实施偿付能力额度之初,投资工具单一,投资环境稳定,完全可以不考虑投资风险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威胁,因此“非寿险第一指令”中未考虑投资风险。20世纪90年代以前,欧盟各国非寿险市场竞争激烈,承保亏损较大,投资收益相对比较稳定,常用于弥补承保损失。进入90年代后,资本市场长期疲软,投资环境开始恶化,股票市场大幅滑落严重影响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投资风险越来越受到关注,1997年Müller指出,“现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仅考虑承保风险(负债面),未涉及投资风险(资产风险)”,并给出考虑投资风险的方案。很显然,我国监管借鉴欧盟标准,并不适用于投资环境巨大变化的非寿险市场。
(四)完全信赖再保险
欧盟标准下,非寿险保险人可基于再保险降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享有50%的最低扣减①。而我国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计算中,两种方法均直接采用再保后的净值,给予再保险人完全的信任,即再保完全可以摊回。但随着法定再保比率限制的逐步取消,再保险市场完全放开,国际上自然和人为巨灾事件的接连发生,监管标准仍能不考虑再保险人质量类型,再保风险转移程度(如财务再保险),再保险人的违约风险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五)未考虑业务集中性风险
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计算中,均采用总额数据,即对于经营险种分散和业务集中的公司采取同样的风险态度,不考虑险种风险的差异。例如:车辆险与家财险的保费收入蕴涵同样的风险,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区域性同全国性保险公司相比,面临台风所造成财产损失,对前者可能是毁灭性的灾难,而对后者则可能非常微小。欧盟偿付能力额度模型从公司整体损失率出发,对于险种集中或经营范围狭小导致的风险未曾细化,因而很难从结构上进行解决风险集中性问题。
(六)未考虑增长风险
快速成长可能会隐藏财务上的问题,同美国风险基础资本监管模式相比,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并未对成长过快公司的超额成长加以惩罚。成长过快的公司常通过不足费率迅速掠夺市场,导致偿付能力隐患,尽管目前现金流充裕,但一旦赔付规模真实暴露,将引发各种问题,甚者破产。成长惩罚并非限制公司业务增长,而是引导公司稳健的成长,避免快速扩张带来的定价不足,核保理赔IT系统不配备等危及偿付能力的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可看出,偿付能力额度模式存在结构上的缺陷,根本不能通过改变计算比率和临界点得以弥补,必须寻求能够综合投资风险再保险风险,考虑业务集中性风险过度扩张风险,并引导公司确保充足准备金和费率,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的新型监管模式。
四未来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2001年国际清算银行提出“新巴塞尔协议”之后,世界各组织国家地区纷纷开展对风险的研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和方法,探索以风险为基础综合评估公司整体偿付能力的监管框架。继美国率先实施风险基础资本(RiskBasedCapital,RBC)制度以来,加拿大新加坡台湾也纷纷借鉴美国经验,构建并实施RBC体系。德国保险行业协会从1997年起开始研究风险导向型偿付能力监管模式,英国金融管理局除了按照欧盟的最低资本要求外,还要求计算增强资本要求(EnhancedCapitalRequirement,ERC)。欧盟2000年启动的“SolvencyII”项目也是朝此方向对各国保险监管体系进行修正。
美国风险基础资本(RiskBasedCapital,RBC)监管模式历经十余年的不断修正及调整,无论从结构涵盖面,还是风险分类因子调整等各个方面来看,都值得作为风险资本方法的范本进行分析和借鉴。它综合考虑了承保投资信用资产负债不匹配等风险,通过集中度调整反映公司业务(或资产)集中性风险,鼓励公司经营多元化,投资风险分散化。RBC监管要求根据公司准备金充足率调整行业准备金不利进展因子,如果公司赔款准备金低估,则历史准备金充足率降低,风险系数提高,同时配套各种完备的准备金规定,限制公司低估准备金;通过公司近三年赔付率调整,限制公司定价不足;对于扩张过快公司的超额增长部分加以准备金和定价成长风险惩罚,引导公司健康稳健的成长。上述诸多优点正逐渐被世界各国所关注,并受到青睐。风险导向型监管模式不仅是国际潮流之所趋,更是从监管角度解决目前我国非寿险公司面临问题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Dingell,FailedPromises:InsuranceCompanyInsolvencies,Febru-ary1990.
[2]谢志刚,周晶晗.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张伟.保险公司IBNR准备金财务规定的实证研究[J].甘肃社会科学,2005,(5).
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篇3
关键词:投资型寿险投资环境风险防范保险需求
从1999年平安保险公司在上海推出国内第一个投资连结保险——平安世纪理财保险后,友邦、中国人寿、泰康相继推出分红保险,太平洋保险推出“太平盛世•长发”万能寿险,这三类产品被统称为投资型保险,这些产品由于具有保障与投资的双重功能而倍受青睐,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然而因收益率低下,与业务员推销时宣称的高回报率相去甚远,出现了不少纠纷,以至在2001年底2002年初大面积出现了“退保风潮”。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管理办法》的即将出台,以及国务院已原则批准保险资金投资海外市场等消息不断传出,预示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将大为放宽。受此鼓舞,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寿险公司的新产品再度向投资型品种集中。多家中资、合资公司已经或即将推出新的投资型险种。在偃旗息鼓了一年多之后,投资型寿险卷土重来,究竟是喜是忧?
投资环境开始成熟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保险系副主任庹国柱认为,现在投资型产品在市场上推广应该是个比较好的时机,但还要受到资本市场发展的环境的影响。近几年,为了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中国保监会在加强对保险资金监管的同时,也逐步放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不断调高保险资金投资的比例。2003年5月又下发文件,调高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同时放宽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这些举措旨在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最终起到规范市场行为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的作用。业内人士认为,依照目前的趋势,今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将继续拓宽,前景看好。所以,推出投资型寿险产品,其相应的投资环境已经开始成熟。
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均趋于理性和成熟
目前,居民存款不断增加,全国居民存款已逾10万亿元,这意味着广大居民已具备较强的购买力,同时也需要有更多的投资渠道来取得稳健收益。据透露,在《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管理办法》中,保险资金投资范围除了已发行上市的流通A股外,还可以投资国内A股市场的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法人股,以及可转债等。但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是一柄双刃剑,在可能带来资产增值的同时,不能忽视市场的风险。新投资型寿险不再说大话,过去销售人员误导“至少8%年回报率”的宣传已听不到了。太平洋寿险推出的新品种只承诺5年固定收益5.6%,平安“智富人生”万能寿险向客户承诺年利率结算不低于1.75%。业内人士据此认为,新投资型寿险回归了理性。新投资型保险能否扭转第一代产品的低收益状况,尚需要时间来回答。但投资者似乎已不抱太高的预期,而更看重其保障功能。投资型保险产品从1999年进入市场已有五年时间,广大市民已对这类比较复杂的保险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因而在购买时会更加成熟和理性。几年前,经历过投资型保险的打击后,保险业意识到保险功能应该回归到基本的保障上面,而不是投资收益,所以近两年在着重强调保险的保障功能,去年还停掉了热销的分红健康险,希望能唤起消费者投保保障型保险的意识。消费者也逐步接受保险提供保障这一理念,今年上半年,虽然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有所下滑,但传统保障型保险仍然保持了增势,这足以说明消费者对保障功能的认同。
风险仍须防范
重现江湖的投资型保险,其实质并没有改变,仍然是保险公司代客户理财的一种方式,有收益就会有风险。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率为3.14%,低于2000年的3.59%和2001年的4.3%。而分到普通投资者手中时,收益率往往只有1%。虽然国家放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即将出台《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管理办法》,但谁能保证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肯定能赚钱?且不说股市已经低迷了3年,不少机构投资者亏得一塌糊涂,即使在股市形势一片大好的时候,投资股市也存在高风险。股市不是轻易就能获得收益的地方,弄不好便会折戟沉沙,那时,不仅没有收益,弄不好连本金也要打折扣。因此,风险防范是重中之重。日本保险业从引进投资型寿险商品到最后该商品的衰败,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中国保险业引以为鉴。
保险公司要苦炼内功。投资型寿险商品对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水平要求非常高。相对于传统的寿险商品,其不仅要求具有一个良好的外部投资环境,包括相对成熟、规范和透明的资本市场,更需要寿险公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娴熟的风险控制能力。中国寿险业的真正发展始于1992年,寿险公司在技术、人员、电脑、内控、经验和实力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严重不足。外部的资本市场也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需要大力根治市场操纵等不规范行为。在投资型寿险再次升温的现实面前,保险公司是否真正有能力管控好风险,将是对未来整个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个严峻考验。中国保险业必须首先苦练内功,虚心学习外国保险公司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让自己尽快成熟、成长起来。
以监管促规范。保险监管的核心是偿付能力监管。引进投资型寿险商品的初衷之一,是要化解中国国内保险企业所面临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问题。但前几年投资型寿险商品热销时却成为了各家保险公司突破保险产品限价规定,大打价格战,不计后果地扩大业务规模的一种“有效”手段,不仅未对偿付能力问题的解决起到预期的作用,更使得市场不规范行为大行其道,严重影响到整个寿险行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在投资型寿险卷土重来时,更应防患于未然。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投资型寿险商品对保险监管广度、深度和效率等的要求异常地高。在中国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各方面力量都还需要积蓄和培育的情况下,市场呼唤保险监管创造一个良好、规范的保险经营环境和运作导向。
购买必须谨慎
作为一种有特色的险种,投资型保险并非买不得,但它只适合一小部分人。如果说保障型产品是大众化的,能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投资型产品则属小众化的,它满足了一部分人的投资需要,这部分人应该是手中有闲余资金,但又没有时间对资金进行管理和投资的人。因此,大家在购买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合适的投资型寿险。
分红保险是在投保人付费后,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享受保险公司一部分的经营成果的保险,根据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规定,分红一般不得少于可分配利润的70%。若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时,分红可能非常有限,或者可能没红可分。但是,分红保险设有最低保证利率,客户的基本保障是有保证的,因此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低、对投资需求不高、希望以保障为主的投保人。
万能寿险具有分红险的某些特点,设有最低收益保障,经营成果由保险公司和客户共同分享,而交费等方面比较灵活。适合于需求弹性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对保险希望有更多选择权的投保人。
投资连结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险与投资挂钩的保险,但更注重保障功能。一般设有保证收益账户、发展账户和基金账户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的投资组合不同,收益率就不同,投资风险也不同。由于投资账户不承诺投资回报,保险公司在收资产管理费后,将所有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由客户承担。充分利用专家理财(行内有人称之为请专家为自己打工)的优势,客户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因此投资连结保险适合于具有理性的投资理念、追求资产高收益同时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保人。
对于在市场上热销的这几种投资型寿险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要准确分析个人保险需求。如果比较倾向于传统的交费方式,即定期定额交费,同时对投资不是特别看重,希望以获得保险保障为主,对保险公司的总体经营状况也比较有信心,就可以选择分红保险。投保人如果需要保险产品有足够的弹性,希望在基本的投资保证的基础上得到一定的投资回报,可以选择万能寿险。追求较高的投资收益和资产的增长,并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可以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产品,当然,这需要客户具有一定的投资理财知识。
要充分考虑个人风险承受能力。是投资就会有一定的风险,也就是实际收益与预期总是存在着偏差。各种投资型寿险也不例外。分红保险将保险公司的总体经营盈余的部分分配给客户,但当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时,投保人所得分红可能非常有限也可能无红可分。但由于分红保险设有最低保证利率,客户得到的基本保障是有保证的,因此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人。万能寿险投资资金的运用与分红险没有大的区别,也具有保证的投资回报但是超过一定水平后由客户与保险公司分享。但由于万能保险具有较分红保险更大的灵活性,所以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但希望对保险计划有更多选择权的客户。投资连结保险相对来说,由于投资账户不承诺投资回报,客户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可能承担投资账户资产损失的风险。所以适合追求个人资产的成长为目标,并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
注意保险公司的选择。购买人寿保险是一项长期或终身投资,几个月甚至一两年的投资状况并不代表未来,一定要树立长期的投资理念,因此选择保险公司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形态将越来越接近,很难存在明显的优劣之分。投资类保险在保费缴纳、保额变更、信息披露、投资作业、客户服务等各项内部运作不尽相同,复杂程度要远远高于传统保险,需要保险公司在管理体系与信息技术系统上提供全新的平台。决定投资型产品价值的主要因素将成为衡量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的高低。在选择投资型保险时,应该在认真了解产品本身的保险责任、费用水平等的基础上,更加关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的实力,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在资源上往往具有一定的优势,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二是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这包括详细考察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员工素质、利润水平、以往的投资业绩、品牌形象等。
总之,三类投资型寿险产品各有自己的优势,如何进行选择,真理只有一条——只选“对”的。所谓“对”就是既适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又满足投保的本质需要。当然保险产品本身具有较高的复杂性,产品之间的比较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信息也并不充分,所以,作为客户,可通过选择专业的保险顾问来帮助自己进行决策。
参考资料:
1.张洪涛,庄作瑾.人身保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篇4
[关键词]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投资风险,风险基础资本
一、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概况
目前,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大都采用多种保险投资方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把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分为五类:即房地产、抵押贷款、股份、固定收益债券、抵押贷款以外的贷款和其他投资方式等。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选择投资方式,按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要求和原则对保险基金进行投资组合。
在投资多样化的前提下,各国政府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各种投资方式设定了严格的投资比例,美国在这方面的限制更加严格(详见表1)。
以美国纽约州为例,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房地产投资不得超过10%,海外投资也不得超过10%。由于寿险和非寿险资金来源不同,它们对于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要求不同,投资结构也不相同。寿险资金由于其长期的特点,以资本市场作为主要的投资领域,股票类资产比重较大;非寿险资金投资则主要以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为主。例如,1995年英国寿险资金46%投资于本国股票,13%投资于外国股票,2%投资于国外债券;非寿险资金投资本国股票为26%,投资外国股票7%,投资国外债券10%,投资本国公共部门债券21%。
图1描述了1992年-2003年美国所有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情况。债券投资是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第一大投资方式,虽然每年投资比例起起伏伏,但一直保持在50%以上,2003年高达66.34%;股票投资为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第二大投资方式,投资比例一直高于10%,2000年高达30%;抵押贷款也是重要的投资方式,1992年投资比例达15.6%,但近年来其投资占比一直下滑,2003年降为0.28%;短期投资近年来重要性日益突出,2003年美国财产保险业的现金及短期投资占比达9.3%;美国财产保险业的房地产投资占比一直不高,1992年的高峰期不过2.5%,后来占比不断下降,2003年仅为0.81%。
总的来看,美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非常谨慎,2/3的投资资产是债券,其中大部分是市政债券、高评级公司债券和美国国库券。图2是1999年~2004年美国财产保险业债券投资的构成情况。在美国财产保险公司所投资的债券中,短期(5年及以下)、中期(5至10年)和长期(10年以上)三分天下,其中短期债券占比最多,并且呈现不断增加趋势,2004年估计占比达45.5%左右。
就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其投资策略更加稳健。表2是1996年—2004年美国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股票投资与房地产投资占比情况。一方面,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股票投资比例大大低于行业整体水平。1996年—2004年,20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股票投资占比从未超过15%,2004年仅为8.93%。另一方面,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房地产投资比例大大低于行业整体水平。1994年以来,在上述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中,有10家公司基本上未从事过房地产投资。
二、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
(一)1995年—2004年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及其波动情况
1995年—2004年,美国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总投资额不断增加,平均增长率达9.62%,2001年达到最高值19.66%(详见图3)。总投资的不断增加,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收入的持续增加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的看来,由于种种因素,美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波动比较明显。图4是1995年~2004年美国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平均投资收益率情况。在此,投资收益率二利息和投资收人/投资资产。10年间美国财产保险公司整体收益率波动起伏,最高时曾达到7.51%(1998年),最低时仅为5.53%(2004年)。这说明,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还比较大。
表3是1995年—2004年美国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及其波动情况。美国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普遍低于财产保险业整体水平,各家收益率均值及其波动差别也很大。从投资收益率情况看,1995年—2004年,美国财产保险业投资收益率平均值达6.72%,而同期20家公司中仅有4家公司投资收益率均值高于这一行业水平,而其它16家公司都低于这一水平;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收益率偏低的状况,是与其投资谨慎策略息息相关的。从20家公司的具体情况看,投资收益率均值差别很大,10年均值最高的第一美国(faf)达14.76%,而最低的保罗·旅行者(sta)仅为5.39%。从投资收益波动情况看,20家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波动也普遍较大,且情况各异。1995年-2004年,20家公司投资收益率波动标准差均值为1.62,大大高于财产保险业的整体水平(0.66),其中有14家投资收益率波动标准差高于1,有5家公司标准差超过2,第一美国(faf)高达5.63。
(二)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的成因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而造成投资收益变动的风险。利率的上下波动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利率上升,证券价格下降;利率下降,证券价格上升。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特别是国债)面临的主要风险。美国市场利率一直变动不定,使利率风险成为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之一。图5是1980年—2004年美国市场的利率变化情况。从1980年-2004年,美国的短期利率(3月期票据)、中期利率(1年期票据)和长期利率(10年期票据)均呈现下降趋势,但各年起伏不定,给上市公司的资金运用带来很大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力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规模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信用风险是债券面临的主要风险,而不同债券因为其信用等级不同使其信用风险各异。一般而言,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最小,其它依次为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而投资回报率正好相反。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普遍投资谨慎,一般投资于信用级别较高的证券,故信用风险较低。例如,在丘博集团的资产组合中,70%以上的应税债券是由美国财政部或美国其它政府机构发行的、或者是由穆迪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评级的aa级以上债券;90%以上的免税债券为aa级以上债券,大约70%的债券为aaa级;只有不足2%的债券低于投资级别,因此丘博集团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很小。
3.汇率风险
在国际投资中,由于汇率变化引起投资收益的变化。当投资以外币所表示的资产时,要承担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以丘博集团为例,2004年底,其财产保险子公司共拥有非美元投资资产约45亿美元,这些资产的品质和到期日与国内资产相似,主要以英镑、加元和欧元计价。当英镑汇率、加元汇率或者欧元汇率下降时,丘博公司将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
4.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
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指保险公司在某一时点上资产现金流和负债现金流的不匹配,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收益损失。保险业务是一种典型的现金流运作业务,保险公司是资产和负债的集合体,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就是某个时点资产的净现金流小于或大于负债的净现金流,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资产损失。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暂时的不匹配,只会影响保险公司日常赔付、投资的减少和财务的稳定性;而长期的不匹配则会导致保险给付危机,最终导致保险公司破产。
与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相联系的是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由于某种原因急于抛售手中的某项资产,采取价格折扣等方式造成投资收益的损失。流动性强的资产一般具有完善的二级市场,可以在不降低价格的情况下随时出售;流动性差的资产由于没有完善的二级市场,不太容易交易转让,要降低价格进行交易,从而造成资产损失。如果出现资产和负债不匹配的情况,财产保险公司为了套取现金而急于抛售手中的资产时,流动性风险就产生了。
5.股票投资风险
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比例相对较高,加之股票市场变化原因复杂且动荡不定。图6是1990年—2004年美国标准普尔500家大公司股票的整体收益率走势情况。总体上看,美国股票收益率变化幅度很大,股票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很高。美国标准普尔500家大公司股票的整体收益率最高曾达到40%(1996年),而最低时为—20%以下(2002年)。因此,股票投资占比较高的上市财产保险公司往往投资风险较大,投资收益率波动偏大。
三、投资风险对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风险对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基础资本的影响很大
风险基础资本(risk-basedcapital),是指保险公司要求等于或超过与其可能出现偿付无力风险的具体风险特性相适应的最低资本要求的一种制度。在风险基础资本制度下,将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量化为所需的净值。这种方法从保险公司的风险构成出发,根据保险公司的规模和风险状况,有弹性地衡量该公司用于支持业务经营所需的最低资本,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果保险公司的盈余低于其要求的风险基础资本(或风险基础资本的百分比)就会受到监管行动的约束,如加强监控、限制新业务的增长、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资本以免被接管等。
从整体情况来看,美国风险资本与净保费的比率在1994年—1998年猛增,其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的增加(见表4)。1994年—1998年,在美国的保险投资组合中,股票占投资资产总额的比率由17%上升到23%;股票的投资风险占净保费的百分比由40%上升到62%,大约2/3的风险资本的增加是由于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的增加引起的。
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篇5
中国保险业从1992年在上海进行开放试点到1995年扩大到广州并在1999年进一步扩大到深圳以来,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只是部分地区的开放、试点性的开放和有限制的开放,加入WTO后,则将逐步形成“大开放”的格局,这是一个大的转折,对中国保险业既是考验也是机遇。我们以为,从坚持中国的经济和促进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出发,为了有效应对WTO的挑战,我们需要充分利用WTO的机遇和WTO有关三至五年保护期的规定,对现有外资保险公司的有关政策进行主动而适当的调整。
一、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进行必要的限制
在保险市场开放的大部分国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均被限制在10%左右,如英国10.3%,日本3.68%,意大利3.33%,比利时3%,瑞典1.12%,法国1.11%,瑞士0.66%,韩国0.38%,美国的财险市场10.73%,寿险市场14.34%。在这些国家看来,将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控制在10%左右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保险资金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被外资控制的保险资金可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政治造成的冲击。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国家经济和经济安全的对外开放原则,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幼稚产业的保护措施,适当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开放保护期间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份额宜控制在3%至5%之间,五年之后,这个比例也不宜超过10%。目前,上海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10%,这样高的市场份额应该引起注意,并作出适当反应。
二、提高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资本金和保证金的数额,并要求外资方同时或分期投入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根据《保险法》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下简称《上海办法》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分公司需缴存400万美元的保证金,折合人民币3320万元,1998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为了确保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的正常营运和降低风险,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营运资金,并提高了外资保险分公司的保证金数额,为营运资金的40%,约480万美元;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上海办法》虽然规定了合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约折合人民币1.66亿元,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但实际上,现已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则按《保险法》的规定,最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亿元人民币,外方按其合资比例投入资本金,目前外方一般占50%的股份,投入的资本金相当于1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目前尚未涉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总额即营运资金的问题。而外资分公司由于不是独立法人,因此没有资本金的问题,所要求投入的1亿元等值外汇只能称之为营运资金。
所谓投资总额,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指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依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与该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范围相适应,对于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理解这条规定,当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时,其投资总额一般应不低于3000万美元,即投资总额大大高于注册资本,这是符合现代企业的运作规律的。
对于合资保险公司来讲,所谓投资总额就是他的营运资金,而注册资本只是该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最高限度,二者不能等同。在香港,法律规定申设保险公司的实收资本仅为1000万港元,加上1000万元的最低偿付准备金不过2000万港元,而政府同时要求投资者投入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较大数额的营运资金,例如就一个寿险公司来讲,要求的营运资金数额约数亿港元。而在上海,个别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由于仅投入了注册资本而无相应的营运资金,竟以保费收入充抵营运支出,这无疑是对中国保险资源的一种无偿侵占。因此,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在进一步提高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或保证金的同时,依法要求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该营运资金的数额,可参考有关规定,三倍于注册资本,为6亿元人民币。针对外方投资者一般依合资合同享有较大管理权限和中方投资者融资困难的实际情况,可要求外方投资者较多地承担投入营运资金的责任。
三、建议逐步取消外资寿险公司只能采用合资公司形式的限制
目前我们引进的外资寿险公司除友邦以外,均采用了合资公司的形式,其原因,一是为了更快和更有效地引进技术,培养中国本地特别是中方合作者的保险人才;二是防止外资过分地独占保险资源;三是利用中方合作者监控合资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防止资金外流。经过几年的开放试点,可以说,上述的三个目的,都基本达到了,但问题在于,是否只有采用合资的形式才能达到这些目的,进一步的问题是,对合资这种形式是否有进行反省的必要。
首先,关于技术转移和培养中方保险人才的问题,其实,在外方投资者看来,一方面,就资本追逐最高利润的本性出发,合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技术,否则没有效率也就谈不上利润;另一方面,追求最低成本也是资本的本性,保险公司这种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人工成本占了企业成本的相当比例,为了追求最低成本,外方合作者也要求尽快实现合资企业员工的本地化,并非仅是因为合资公司;其次,合资公司依法以中国法人的身份从事保险业务,似乎限制了外方投资者过分占用保险资源,但依据《外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即便是全部资本由外方投入的外国独资企业,只要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同样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换言之,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活动,都可以视为中国的企业,中资与外资的区分主要基于投资来源。最后,《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非经保监会的专项批准,所
有保险资金都必须在中国境内运用,即必须在岸(ONSHORE)投资,不得离岸。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并不是只有采取合资公司的方式才能达到以市场换技术和防止资金外流的目的。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企业的基本特征是中外各方投资者依投资比例“共同经营”的企业,而事实上,由于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外方投资者价值观念的严重冲突,中方合作者缺乏与外方相当的技术力量,以及鼓励外方尽快转移技术的政策,已成立的合资公司大都由外方实际负责经营,虽然避免了因价值观念冲突造成的管理成本的浪费,加快了员工本地化的进程,但中方合作者在相当的程度上丧失了依法所享有的管理权,造成了中方拿钱出来给外方经营并承担外方经营亏损的实际效果,这与中国资金严重不足急需引进外资的现实要求是背道而驰的。我们还注意到,在台湾已出现合资的寿险公司因观念冲突问题造成了企业经营不善的情况。所以,需要对外资寿险公司必须采用合资方式进行重新思考,在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放宽这种限制。
四、建议限制外资产险公司采用分公司形式,并考虑在适当时候和符合特定条件时,允许外资产、寿险公司采用于公司的形式
目前,外资的财产保险公司均采用了分公司的形式,如前已述,其缴存的保证金约为480万美元,同时外资产险分公司的总公司须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供税务和债券的担保和向其分公司无偿提供相当于1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外资产险分公司的业分范围,一般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保险。外资分公司不被中国法律视为独立法人,不能对外独立承担债务,而由其总公司承担最后责任,由于外资分公司的总公司一般都是资金雄厚的大公司,因此,一般认为,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保证偿付能力,从而保护中国的投保人。
但是,台湾目前正在鼓励外资分公司向子公司形式转变,即分公司的子公司化,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真正引进技术和促进外资公司注重台湾的长期利益。另外,在台湾设立分公司的资金要求为5000万新台币,约折合160万元,设立于公司的资金要求则约为20亿新台币,约折合6200万美元,相当人民币5亿元;在香港,外资可以采用多种公司形式设立保险公司,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为了保证偿付能力,特区政府都要求其具备与业务范围相当的营运资金,如前所述,目前寿险公司约为数亿港元。香港之规定的合理性在于,虽然在理论上分公司的债务可由其总公司负责,但实践中并不缺乏资金雄厚的总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被清盘的例子。
由此看来,外资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并没有十分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分公司引进的资金和技术都受到限制,并不能完全满足我们用市场换资金和技术的初衷。建议对外资产险分公司的营运资金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可参考香港的做法,分公司和其他公司—样,都必须投入与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而不是固定的1亿元等值外汇。在条件具备时,也可探讨外资保险分公司的子公司化问题。
五、团体保险业务不宜在近期对外资放开
寿险的团体保险业务是中资保险公司的传统业务,占据了超过50%的业务量,团体保费有相当的比例源于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被称为“一个口袋放进另一个口袋”。1992年上海对外资保险开放进行试点时就限制了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团体险,以保护中资保险公司和国有资产。
外资强烈要求开放团体险业务主要是垂涎中国保险市场中这块肥沃的土地,而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市场中,团体险业务只占寿险业务的极小份额,例如台湾,1998年的寿险总保费4892亿新台币,团体险的保费收入只有137亿,占总保费的2.8%;再如香港特区,1998年的寿险总保费362.5亿港元,团体险保费9.67亿,仅占总保费的2.67%。由此看来,团体险业务并非是外资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和强项,我们在当时不对外资开放是有充分理由的。
加入WTO以后,团体险业务将可能最终不得不向外资开放,但基于保护国家经济和中资保险业的目的,建议尽量最大限度地拖延团体险对外资开放的时间,至少在3至5年的保护期内不对外资开放。
六、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参与西部开发
2000年3月,中国启动西部大开发,扩大西部的对外开放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向西部引进外资又是西部对外开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国家正在采取积极的鼓励政策,进行西部大开发的引资工作。中国作为连续7年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目前,累计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已达到3115亿美元,共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达到348288个,单个外资企业的平均引进额为90.5万美元。而对于西部的四川、重庆、贵州等10省市来说,累计实际引用的外资仅为99亿美元,占全国实际引用外资总额的3.18%,其中四川实际利用外资24亿美元,占0.77%;重庆17.65亿美元,占0.57%;贵州3.56亿美元,仅占全国的0.114%。在保险市场和保险业的发展方面,西部的保险密度与全国平均水平亦有较大差距,1998年全国平均保险密度为98元,四川54元,重庆74.41元,贵州仅39元;在保险深度方面,由于西部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后,西部的保险深度接近甚至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1.55%,1998),1998年四川的保险深度为1.25%,重庆为1.58%,贵州为1.7%。这种现状表明,西部的保险业是一片待开垦的荒地,急需资金和拓荒者。
有观点认为,开放西部保险市场存在着市场流失的风险,理由是,西部的保险市场发育很不成熟,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中资保险公司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开发程度低,大量的潜在保险需求处于压抑状态,如果向外资开放,外资很可能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经验,长驱直入,迅速占领西部地区庞大的潜在市场。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忽视了以下重要事实。一、西部需要引进外资,而保险公司作为资金密集型的企业,外资进入必然带进较多的资金,按2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来算,一家合资寿险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将带进1200万美元的资金,如果允许设立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则引进的资金为2400万美元;二、为了促进保险业在较高的起点上快速发展,西部不仅需要更多类型的保险主体,更需要引进技术,外资保险进入西部市场将增加成熟的保险主体和引进技术;三、西部开发需要长期资金,而保险业特别是寿险,能够快速地集聚老百姓手中的分散资金,在保险资金在岸运用的情况下,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作将为西部开发提供长期资金;四,并不是所有的外国保险公司都真正想去西部,只有少数有长远眼光的外国公司愿意成为西部的拓荒者。
因此,建议制定鼓励外资保险公司进入西部的优惠政策,甚至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西部设立全资附属的子公司,即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篇6
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在《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前,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一直是我国保险公司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无疑为保险公司融资打开了一条新的渠道。自2004年,泰康人寿首次发行13亿元次级债,开创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先河以来,在2004-2005年,以及2008年以后,我国先后出现了两次保险公司次级债发债潮。虽然经过几年的发展,但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建设仍在探索之中,要想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更加高效、健康的发展及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就必须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获得理论的指导。本文旨在对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意义、风险、问题及监管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保险公司次级债的意义
(一)短期内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指出“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具体认可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保险公司通过发行次级债所融得的资金,可以计入保险公司的附属资本,根据保监会其他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次级债按如下比例折换为认可负债,见表1。
通过表1不难看出,尽管保险公司所发行的次级债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次级债离到期日越近,需要折换成认可负债的比例就越高,换句话说,就是能作为实际资本的比例越低。所以说,保险公司次级债仅是在短期内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提高效果会越来越差。
(二)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机会
保险公司短期的资本短缺,一方面表现为上面所说的偿付能力无法达到要求产生的融资需要,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保险公司在遇到良好的投资机会时产生的融资需要;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为保险公司融资打开了一条有效的渠道。最近几年我国的市场利率一直不高,因此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融资成本也相对较低,在保险公司面临良好的投资机会时,投资收益率往往远远高于为进行次级债融资产生的成本,这就为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空间。
(三)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监管作用
由于次级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所以次级债的投资者面临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时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此时投资者作为保险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在自身利益驱动下,会自觉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的监督。依靠市场约束机制的监督,可以更好地促进保险公司健康发展。
三、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存在的问题
(一)过度依赖次级债
次级债融资解决的是短期的资金不足,在保险公司经营遇到困难时,为其缓解经营压力,并对其改善经营状况提供一个缓冲期与资金上的支持,使得保险公司不至于因为资金链断裂而破产。但是,若保险公司在发行次级债后,因为轻轻松松就缓解了资本短缺,被这种利用借债来改善经营的表象所迷惑,更加热衷发债,依赖次级债经营,而懈怠于提高自有资本质量的话,次级债反倒是把保险公司的经营缺陷掩盖了起来,形成新的风险积累,给更大的经营问题的出现埋下了隐患,最终损害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机构互持次级债现象普遍
商业银行是保险公司次级债券的主要购买者之一,同时,保险公司也是商业银行次级债的一个大买家,另外,保险公司之间也交叉持有大量次级债,这种金融机构互持次级债的现象,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是十分突出的。金融机构之所以互持次级债,是因为这样做可以增加参与监管要求的资本,使资本充足率达到形式上的监管要求。而且,互持次级债在成本上比向其他机构投资者发行要划算得多,可以说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利互惠”的游戏。然而,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进行强制性的要求,本意是为了降低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但若金融机构通过互持次级债来达到监管要求,不但没有使行业的整体风险降低,反而由于互持次级债,形成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面,导致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大大增加。
四、保险公司次级债的风险管理
(一)重视次级债资本所占比例的限制
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规模的上限,在最新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为其净资产的50%。从中可以看出,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次级债资本的比例限制相对宽松,这虽然为保险公司打开了良好的融资渠道,但也因此而使保险公司次级债发行规模更大,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因此,要从源头上对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带来的各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监管机构首先要做的就是合理确定次级债资本比例,从而限制次级债的整体规模。
(二)对互持次级债风险进行评估
在上文中已经说明了金融机构互持次级债会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增加。我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互持次级债的监管相对宽松,对次级债的认可标准与协议存款相同,这样的认可标准显然偏高。因此,建议监管机构在计算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时,对互持的次级债进行风险的调整,设定次级债计入资本充足率时的计算比例,降低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三)规范次级债融资的使用途径
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除了提高资本充足率外、补充暂时性的资本不足外,寻求有利的投资机会、获取投资收益也是其重要目的之一。由于投资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保险公司在利用次级债进行投资时,监管机构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上报投资的具体项目以及对项目进行的风险收益评估,完善投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涉及金融资产的投资时,为了有效控制价格风险,监管当局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进行逐日盯市、每日收市后上报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值的要求,防止保险公司为扩大投资而盲目举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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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宝华.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的显著风险识别与管控措施[J].上海保险,2010(01).
[3]许敏敏,唐清峰.论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J].会计之友,2007(28).
[4]李静.次级债融资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分析[J].南开经济研究,2005(02).
[5]《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2号.
[6]《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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