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的问题(6篇)

daniel 0 2025-08-24

动物保护的问题篇1

2003年,一场空前的SARS疫情,把中国人和动物推到了敌对的位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常纪文当时在德国做访问学者,他被德国人告知:SARS是因为中国虐待动物产生的。

两年后,河北肃宁活剥貉皮的录像在德国曝光之后,一些动物保护人士在欧洲进行集会,要求欧洲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禁止从中国进口毛皮。恰又在德国的常纪文再次被触动。

2008年12月,常纪文开始和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机构的专家共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而是一个民间推动立法的性质,但此建议稿从出生日起就引来众家媒体的关注,也招致各界热评,观点不乏左中右,立法的道路也自然不是坦途。

是保护不是福利

环球慈善:2004年社科院也曾经起草过北京地方性的动物福利方面的法规,可是仅仅两天,这部法规就被撤销。

常纪文(以下简称常):因为当年那部法规强调的是动物“福利”。

环球慈善:时隔五年,你认为现在具备了为动物福利立法的条件吗?

常:现今的建议稿不同于当年的《北京市动物卫生条例》。在我们的建议稿中,既没有提到福利也没有提到权利,我们只谈保护动物,防止虐待动物。为了避免争论,我们绕开了“动物福利”这个问题。

环球慈善:“福利”一词为何会成为动物保护争论的焦点?

常:人的福利还没有搞好,就去搞动物的福利!在中国,很多老百姓会很不理解。

环球慈善:近年社会上出现的血肉横飞的斗狗场、高跟鞋踩猫等虐待动物事件,是否加速了建议稿的起草?

常:现在老百姓都比较支持动物保护的立法。根据新浪网和搜狐网发起的网上民意调查,接近82%的网民赞成动物保护立法。

尤其在金融危机期间,中国的农业出口是一个大问题。农业出口除了稻谷等植物外,还有动物。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牛、羊、猪生产国家进口却远高于出口,很大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动物福利做得不太好,满足不了人家的标准。欧洲国家、美国和其他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保护动物福利,严于律己,在国际贸易上他不会宽以待人。如果中国再不加强动物保护,比如刚才讲的动物屠宰、动物饲养,必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

环球慈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贸易壁垒?

常:严格意义来讲是一个道德壁垒。许多发达国家拥有比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和动物福利贸易壁垒,这个道德壁垒是和经济投入有关的。今后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将依靠出口,而现在中国的动物进口量却大于出口量,唯一能解决的还是通过立法,建立强制性的制度去解决。

再有,动物保护可以极大地避免一些人禽以及人畜共患疫情的出现。例如,现在很多养鸡场,给一只鸡很小的一个空间,它的免疫力必然降低。为了保证养殖场场主的经济效益,鸡被注射抗生素,鸡的免疫力提高,然而,人的免疫力并不会随之提高。相反,鸡一旦患病,就很可能发生基因突变或者传染给人,人和动物的关系现在出现了一些偏差。

环球慈善:建议稿有利于改善人和动物的关系。

常:也可以改善一些人际关系。比如在上海、南京已经出现了居民集体去猫、狗市场或中转站去拦截猫狗,在一些情况下还需要警察介入才能够平息不稳定的现象。总而言之,我们不要盲目强调动物福利,而是应强调动物的保护与管理相结合,毕竟动物也需要管理,否则也会产生问题。

差距是近两百年

环球慈善:该建议稿提到要保护农场动物、实验动物等六种动物,这些动物的保护是否有优先级的问题?比如农场动物是用来吃的,给它的保护是否会劣于野生动物?

常:“保护”和“吃”是两个概念。所有动物都应该得到保护,尤其是脊椎动物,因为这类动物和人的体质比较近似。对于农场动物,我们需要人道的利用。比方说,需要吃猪肉,我们能拿刀把猪在闹市区就地捅一刀,然后看猪挣扎着跑,最后死掉吗?

环球慈善:不能。

常:对,这样的方式是很不人道的。现在大部分地方会采用比较人道的屠宰方式。目前中国在这个方面做得比较好,进步很快。另外一个进步就是,在现在集市以及批发市场中,已经基本上看不到活宰鸡的镜头。虽然,这么做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动物保护,而是为了相关疾病的预防,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动物保护的立法。

环球慈善:针对目前这部建议稿,支持方与反对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什么地方?

常: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要不要立法;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环球慈善:在任何国家一般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才承担刑事责任。虐待动物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很多人说这条有点太极端了,难道人还不如动物?

常:在建议稿中,只有极个别情况,性质很恶劣,后果很严重的行为才承担刑事责任。虐待动物行为,仅通过道德引导和道德谴责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为,道德的力量有的时候和法律的强制力相比显得苍白无力。所以,必须通过法律强制措施来予以解决。

比如像原来的清华大学学生用硫酸泼熊,我们刑法有规定,是损害公私财物罪。但给我们的感觉是,行为和罪名不是对号入座。我们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使行为和罪名相符。

环球慈善:我们起草这部建议稿的最终目是反虐待动物?

常:对。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一般步骤是先反虐待动物,达到一定程度再制定专门的动物福利法。一个是被动保护,一个是主动保护,一步步提高。所谓主动保护即世界上发达国家所提的动物五项自由―免受伤害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免受痛苦和忧伤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免受饥渴的自由。

环球慈善:这五个自由我国目前能不能达到?有的动物保护主义者认为英国在一百年前就立法了,为什么我们在一百年后还这么难?

常:也不是都达不到,部分能够达到。我们很多客观背景跟一百年前的英国差不多,当下的很多反对观点也跟当时英国的差不多。准确地说,我国现在为动物保护立法的环境跟现在的英国不是差一百年,而是接近两百年。

环球慈善:你指的这个差距是经济差距还是文化差距?

常:两者都有,最重要是经济问题。比如五项自由中“生活舒适的自由”,在德国,养宠物的主人给狗、猫必须有专门的房间,或者建一个木房子。但是中国,很多老百姓,特别是很多城里人还没有自己的房子呢!你能把欧洲五大动物福利标准搬来吗?不能。西方国家不能对我们强加自己的标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自己的不足,结合自己的国情不断提高标准。

环球慈善:说经济差距,虽然不能明确量化但是大家比较容易看到。而从文化上来说,我国历史上很早就有关于保护动物的文献,比如西周的《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如有不令者,死无赦。”可见我国历史上不但有保护动物的法律规定,并且有相应的刑法惩罚措施。

常:如果按照传统的观念当下不会发生那么多虐待动物的现象。而传统文化在当前是比较弱势的,各种浮躁的文化搅在一起,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出现了各种问题,包括动物问题。

中国的传统观点是既要利用动物,又要人道。

比如,有的屠户看到牛流泪便不忍屠杀等,都是符合传统道德的。这跟中国人信奉儒学、佛教和道教有关。儒、佛、道对中国人的影响是很深远的,它们就像一张网,覆盖在每个人的头上。一方面,作为一个自然人,需要动物作食物;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社会人,又必然会受到儒学思想影响,会去保护动物,人道地对待动物。

还有一个文化上的问题是与动物相关的产品,比如中药。西药是不用动物的,但某些中药却要用到动物成分。

环球慈善:比如活熊取胆?

常:对于此类问题不能说国家没采取相应措施,但需要结合我们的国情逐步废弃。我也不愿看到这个残忍的场面,希望采用人道的取胆方式,最好科技能够找到替代品。

阻力来自某些官员

环球慈善:现在公众都很关注这部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何时出台。

常:该法律要出台至少得三五年,现在这部建议稿只是供立法机关参考,还需要等到立法机关认可。

环球慈善:你参与过很多法律的制定,现在这部建议稿在你所有参与制定的法律中是较顺利的还是阻力较大的?

常:我觉得阻力不大。我们通过民意推动立法这不是第一部,但影响是最大的一部,80%左右的人都支持立法。75%的人同意即刻修改宪法,更何况有高达80%多的民意。现在最大的障碍不是老百姓而是某些政府官员。一些官员担心,草稿公布之后会给他们很大压力,觉得多一事而不如少一事。这种观点在一些机关存在。

环球慈善:要让政府官员接受这部法案的突破口在什么地方?

常:使之与民生问题结合起来。现在官员对此问题还是不够了解,这是涉及出口、邻里关系等问题,是一个民生问题。

动物保护的问题篇2

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法律保护

长期以来,动物一直是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待的,是权利主体支配的对象。但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很不合理的,因为“从自然的角度看,人并不比动物更优越,在大自然的宴席上,一切存在物都是平等的。一切存在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价值和意义[1]。”在大陆法系,1990年8月20日,德国立法者在《德国民法典》第90条项下增加了关于“动物不是物,他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为物确定的相关规定”的a款规定之后,这一修改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动物由权利客体上升为权利主体的立法实例而加以引证,并认为这代表着最新的立法动态,代表着人类对动物态度的转变在法律上的体现[2]。英美法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相对而称,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针对的事物。关系的权利主体为实现其权利,而对客体处于支配或者有权要求的地位。关系的义务主体则必须向权利主体作相应的给付或者予以满足,主体相对客体处于必须向其给付或者满足其要求的地位。

2.关于客体范围的不同学说

关于客体范围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一种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仅为物;一种认为法律客体仅为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多种多样,法律关系的客体形式不是单一的,而是有多种表现形式: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等等。

二、关于动物的地位和保护问题的不同学术研究观点

1.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权利主体资格

该观点就是主张改变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赋予其有限的法律主体地位。其理由是:民法要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就要对动物赋予人格权,法律应当规定,动物不仅享有生存权、生命权和健康权,还应当享有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权利,也就是享有一般人格权,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动物,有效阻止人类对动物的不善行动。

2.主张动物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但是享有的范围是有限的

基于这一观点,动物可以作为权利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动物都可以成为权利主体,一般说来只有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为人类生存发展所需的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以及工作动物则不在此范围之内[3]。即使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动物,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有限的,只享有某些种类的权利,如生存权、生命权等等,“在主张动物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动物的权利必须有限度吗?正如任何权利都必须有限度一样,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是我们下一步应思考的问题[4]。”

3.主张动物在法律上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应作为特殊物看待和保护

此观点有二:一是认为赋予动物以“人格”混淆了民事主体和客体的根本区别。在民法中只存在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一是人,二是物,人作为世界的主宰,支配其他的任何物,而物则只能被人所支配;二是认为如果赋予动物以人格,实践中会出现实际问题无法解决:首先,动物享有了主体地位,那么它们又将如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呢?其次,如果赋予了动物人格权,让动物享有了生命权、健康权以及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权利,那么又将如何解决人类饮食和日常品的需求呢?如果一定要对动物赋予“人格”使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那将会改变民法的性质,也会改变市民社会的性质。

笔者认为:民法是人法,在民法上,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就是,动物永远受人支配,永远也不会与人平起平坐,成为世界的支配者。动物的属性是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个基本事实是无法改变的。《德国民法典》将动物从物的范畴中分离出来,但是并不表明动物因此就具有迈出向主体地位的契机。它仍然与其他物一样,属于客体。即使不这样规定,只要存在动物保护法,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在动物保护问题上,民法也应让位。可以说,没有动物保护法,《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也是形同虚设;有了动物保护法,即使民法不明示,仍然能实现对动物的特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德国民法典》只是一个具有倡导性和宣示性的条款,可以为全世界其他国家就动物保护问题敲响了适时的警钟,没有多少具体的规范意义。

但是,究竟应当在法律上怎样落实对动物的特殊保护,还应当符合民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并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这就是以下的内容———动物法律物格制度。[

三、动物法律物格制度

1.法律物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物格,即物之格,即物的资格、规格或者标准。法律物格则是指物作为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是相对于法律人格而言的概念,是表明物的不同类别在法律上所特有的物理性状或者特征,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资格、规格或者格式。“法律物格”描述了一个不拥有法律权利的资格的实体,该实体被作为法律上的人对其享有权利和对该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财产来对待。许多学者一致赞同的观点就是建立“物格”制度,具体的设想为:一是野生动物和宠物;二是普通动物和植物;三是人体器官和组织;四是货币和有价证券;五是虚拟财产;六是一般物格[5]。

2.确立法律物格制度的意义

笔者认为,确立民法上的物格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对物的法律物格的不同。规定权利主体对其行使权力的不同的规则,主要有如下的三点:

第一,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的不同法律地位。区别不同的法律物格制度,就是为了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第二,确立法律物格制度,能够确定权利主体对具有不同物格的物所具有的不同的支配力。第三,确立法律物格制度,有利于对具有不同法律物格的物作出不同的保护。

我们建立法律物格制度,并不是赋予动物以权利,使动物成为民事主体,我们讨论的基础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理论指导下,将物依然作为客体,只不过通过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性质的物区别对待,建立一种更为合理的制度。现代民法人格是平等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应当是基于人的属性,但是在这个世界上,物是各种各样的,千差万别的,如果对物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如果建立了法律物格制度,对不同属性的物设立不同的规则,可以更为合理地行使权力、保护各种物。

四、动物成为民事法律主体的法理障碍

1.与民法的基本价值相悖

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为私法自治,其旨在于个人得依其意思表示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表现在民法的各个制度上。意思自治被否认,民法还称得上是民法了吗?动物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无法进行自我认知和表达,如果将动物纳入民事主体的范畴,有违民法作为“人法”的根本性制度价值。而法律始终是人制定的,是规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动物也不可能参与到法律制定的过程,这样,即使赋予动物权利事实上也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6]。

2.与权利义务关系的逻辑关系相违背

对于动物行为能力的欠缺,有些学者提出建立监护制度来补救,比如为动物设定保护人或人[7]。那么动物的人如何确定;动物的法律诉求有哪些;怎么来定个标准来衡量监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被监护动物的利益呢;[8]动物如何行使诉讼权;动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如何确定;如何追究动物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解决都会对传统观点形成一定的冲击,造成立法、司法、执法的混乱[9]。

所以,笔者认为:不管是从民法的基本理论还是从法理上来分析,赋予动物民事关系主体地位都是不妥当的,有其无法克服的障碍,这些障碍的根源其实超出了法律的范围,说到底法律根源于社会现实,只要人类与动物本质差异存在一天,赋予动物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就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空想。

五、对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1.应将动物看做是特殊物来看待

我国尚未制定出民法典,因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还缺乏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将动物作为物看待的,199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是将动物视为一种特殊物而予以保护的。这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笔者还想就动物的法律地位的保护问题提出个人的不成熟意见:

已经明确了的问题:在法律上动物仍是物,不是人。但是这种物又不单纯地等同于一般物,这是一种有生命的物,是与人类命运息息相关的物,所以应当加以区分地对待,即作为特殊物来看待。德国立法者的最主要意图只是要表达:“动物是特殊的权利客体”以及动物的所有人不能像对普通物一样随意处分动物的意思而已,其法律上的意义只是对物权的必要限制,说明在无公法施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动物依然是一类可以适用规则的司法客体;在财产法上,动物依然是一类特殊的具有财产属性的特殊客体。由此可见,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站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角度,立法保护动物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立法保护动物不等于赋予动物权利或者将动物上升为法律主体,这样完全是矫枉过正的做法。

我们对动物的保护的范围还过于狭窄。只对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做出立法,其实对一些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存在的、对人类和自然有益的动物的保护都应该予以法律化,规范化。

2.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动物是有生命的,随着现代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充斥着人们的日常生活,针对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也应该对此领域加以规范。比如如果宠物出现咬伤他人或者其他人的宠物的时候,究竟如何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和做出怎样的赔偿,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动物的主人应该对他人负担义务,这实际上也就是物权人如何妥当行使物权,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3.加大动物保护的立法力度

对于动物的保护也应该根据不同的等级进行划分,分为禁止交易物、限止交易物和可交易物,对于不同的范畴,应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医学利用动物进行对人类健康有益的实验———比如用小白鼠来研究攻克癌症的实验,就无需纠正医疗单位的行为。所要做的是应当加强现行立法对动物保护的力度,对动物的滥捕滥杀的罪行进行严惩。曾经在网上看见这样一幅真实的画面:在青藏高原上,躺着数以万计的藏羚羊,肚皮被残忍地剖开,内脏统统挖走作为可以变卖的药品,羚羊角也被割下,血几乎染遍了整个山坡。对为了牟取暴利采用如此残暴的手段野蛮掠夺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法律应该予以深切关注。针对不同的“物”实施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不需要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做无谓的争论就可以对动物实施最有效最现实的保护,而不仅仅是纸上谈兵。

4.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有学者指出:“动物的管理是操作在一个复杂的系统,构成这个系统的亚系统是:种群、生物环境和人。这三个系统相互影响,互为运动,野生动物管理就是维护三者的平衡。”动物保护的法律应是一个系统。为了更好地保护动物,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比如众所周知的“虐猫事件”,相应地应该建立《反对虐待动物法》。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非野生动物,本质都是相同的,他们也有生命,也有感觉,善待动物也是一个人健康人格和美好心灵的折射。人对动物的关爱,也能够体现出人对人的关爱。目前已经建立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是针对保护濒临灭绝的动物,其实其范围应该涵盖所有的物种,因为如果不把范围扩大,等到物种濒临灭绝再亡羊补牢恐怕为时已晚,未雨绸缪的有所规范岂不更好。再比如可以单独设立《濒临物种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等等,对于以动物为资源的药制品、皮革制品的贸易也应当有相关的法律限制和规范。

民法在将动物定位为特殊物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将目光集中在动物的保护上面。毕竟任何法律法规确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实施,利用制定的法律、法规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体现民法的公平和公正等基本理念。对动物的保护,更深层次的意义也就是对环境的保护,对生态平衡的维护。德国人提出的“动物不是物”的理念也并非没有现实意义,正是由于问题的存在才引发了这些相关的思考和初期的探索。我们应当从立法、司法实践的角度来对动物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进行理性客观的分析,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有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严春友.主体性批判[J].社会科学辑刊,2000,(3):35.

[2]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M].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2872303.

[3]孙江.动物法律地位探析[J].河北法学,2008,(10):61.

[4]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J].比较法研究,2000,(1):33.

[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772878.

[6]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07.

[7]徐昕.论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除[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30.

动物保护的问题篇3

论文关键词生.物多样性环境立法改革完善

随着近年来我国环境的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面对的环境状况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因此,我们要认清楚自然生态环境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推动环境立法的有序进行,做好生态多样性保护工作。

一、环境与生物多样性

(一)生物多样性内涵

生物多样性定义众多,内容广泛,包括了动植物资源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等多个方面。它是地球生物资源丰富性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生物之间和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生物多样性也是生物之间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综合构成。其中的物种多样性是指自然环境中存在的生物形式多样;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物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是指生命体内决定性状的遗传因子及其组合的多样性。

(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了众多的生产和生活原料,维持生物多样性能够保证食品物种的丰富和材料来源的丰富。同时,生物多样性还能保持土壤肥力,保证水质以及调节气候,从而保障和改善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的维持还有益于保持地球物种的丰富多样,保护地球生命物种的基因库。防止濒危物种带来的生物基因库匮乏。

二、环境恶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一)生态环境退化,物种多样性锐减

由于长期的经济发展,不合理过度开发利用引起我国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森林面积减少,草场退化、沙化,湖泊湿地减少,河流干涸以及水体污染等多种原因造成生态环境的整体恶化。同时加上滥捕、滥猎,导致我国动植物数量急剧减少,濒危物种逐渐增多。

(二)遗传基因多样性受环境影响而降低

大量的动植物资源丧失,必然会导致遗传基因的减少,从而导致遗传基因多样性降低。长期的保护不利和过度开发,我国众多地区的动植物资源明显减少。以野生水稻为例:早期调查中的野生稻分布点已经由16个减少到现在的3个,分布面积也大幅缩小。

(三)环境恶化造成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丧失

环境恶化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尤为明显。大量的人类活动改变了生存环境,草场变耕地,山林成农田水泊,导致原来的生态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生态系统的剧烈变化也会导致系统内的生物构成和生存方式发生变化。此外,许多自然生态系统被改造成人工生态系统,造成了生态系统单一,同时在改造过程中也导致生物物种多样性大量丧失。

总之,由于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索取,我国现存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生物多样性迅速丧失。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生物物种的减少,最终会威胁人类自身的健康和社会发展。由此,我们需要加强环境保护,为生态多样性的丰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环境立法的意义

(一)环境立法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迅速恶化使得生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而生物物种安全涉及的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工作与环境保护关系紧密。这就使得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成为实现其他目标的基础。

(二)环境立法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持,是社会长远发展的必需要素。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生产需求,对环境的破坏增加,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加剧,导致濒危物种灭绝的速度加快。长期偏重于经济发展,忽视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得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严重受损,无法满足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要求。只有通过相关的环境立法,保持良好的生存环境,从而为众多的生物存在创造条件,并以此为基础,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生物资源,保障人类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三)环境立法是健全我国法律保护体系的需要

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使得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建立一个健全合理的法律保护体系,能够从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同时使具体的保护工作能够有明确的规范和指导。填补了法律空白,也提高了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四、加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立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科学发展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思想。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自然资源的消耗需要有长远的规划和发展预期,需要有符合发展规律的发展思想科学合理地进行指导。

(二)环境立法坚持物种平等原则

任何物种在自然生态环境中欧冠都有其独特地位和功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无论物种的生命形式和功能大小,都应该得到尊重。人类与其他物种在生态环境中应该是互相平等相互联系依赖的关系,我们要尊重其他物种存在的合理性和平等性,不能自居高等,要通过科学细致的环境立法,保护物种共同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物种间的平等协调发展。

(三)环境立法要结合地区实际状况

自然生态环境是个复杂的系统,在不同的地理条件下呈现出多样的地域特点,衍生的生物链、生物物种也各不相同。例如我国高原地区存在其他地形下没有的独特动植物资源,沙漠环境中的生物物种和生态链也与平原地区差别很大。因此,要针对各地区的独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研究本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四)环境立法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可参与性

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作用很大,从而显著改变了环境中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因此,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主要就是控制好人类活动的不良影响以避免产生生态破坏。在制定环境法规时,要综合考虑当地居民的生活生产特性,以明确地法规制度控制当前活动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同时,从方便居民活动角度出发制定符合地区居民发展特点的环境保护法律,从而引导居民科学合理地开展日常活动达到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如果制定的法律与当地的实际状况不符,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公众的参与积极性都会降低,限制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

(五)环境立法要注意吸收借鉴先进成果

相较于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我国的环境立法工作比较滞后,存在很多不足。对于国际上已经取得的环境立法工作成果,我们应该积极引进运用以完善自身的立法工作;对于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和教训也要相应地吸收借鉴,防止类似问题的产生。此外,引进相关人才,促进经验技术交流也是加强工作中切实可行的方法。但是在吸收借鉴当中,我们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实条件,不能盲目照搬,要重视理解消化。

五、环境立法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环境立法存在的相关问题

1.环境立法目的不明确难以适应发展需要。现行的环境立法工作比较注重对于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忽视了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立法目的不明确造成了后续的环境法律制定工作重心偏离,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从而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效果,导致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不力。以往法律片面注重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而不是以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为主要目的。这样的认识需要改变,要从宏观上树立系统保护、全面保护的长远保护思想。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漏洞。现行的法律条款制定的时间较长,已经落后于现实发展需要。陈旧的法律规定不符合当前的工作条件和实际状况;部分法律只有大略的规范,缺乏明确可依的具体条文规定,造成具体实施困难。此外,一些地区性的环境保护法规与国家性的法律不协调一致,甚至产生矛盾。这就造成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难以开展,取得的保护效果不明显。

3.环境立法在多领域存在法律缺位问题。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个别的环境问题进行法律规定,没有系统性地对整个生态环境改善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整体协调规划,造成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规范不健全、不完善。比如对进来突显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和基因库保护问题都缺少系统合理的法律规定,导致相关工作不到位。

4.法律执行机制不完善。体制不健全和执行不到位等原因使得我国的法律执行效率低下。部分地区和部门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等问题,而且相关检查部门、执法部门和监督部门之间协调管理不善,权责划分不清晰且缺少必要的执法条件,这些问题共同作用导致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难以实现,对产生的有关问题找不到责任人或者处罚不当,妨碍了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二)改进环境立法工作的措施

1.纠正环境立法的目标偏离,完善法律规定。从环境立法目标认识上,加强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视,制定全面规范的法律条文切实指导相关工作的实行。对不符合生态系统保护目标的陈旧条文及时修订,使得制定的法律条款能顺应自然生态发展的现实需要。针对实际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法律以指导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填补法律上的空白。

2.制定明确清晰的法律条款,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粗略笼统的法律规定严重影响相关工作的开展,使得环境保护法律执行困难,影响了法律规范纠正作用的实现。规定清晰、权责明确地法律法规,能够提高实际运用中的执行效率和实际效果,更好地促进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3.健全法律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执行落实。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需要健全的管理执行机制来落实施行。因此,环境立法工作还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组织管理机构,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执法,使得制定的法律能够有效执行、违法者得到追究惩罚,从而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保护生物多样性。

动物保护的问题篇4

论文关键词宠物动物动物福利立法

近年来,随着宠物数量及种类的增多,社会上由宠物引起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法律规制成为必然要求。英、美、加、澳、日等一百多个国家都制定了适合本国的《动物福利法》,参加了一些国际性公约,也有不少的国家有专门的宠物动物福利立法,如英、美、欧盟等,这为我们宠物动物福利保护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一、宠物动物概述

目前对于动物福利尚无准确定义,国际上公认的非野生动物福利概念最初由英国农场动物福利理事会建议提出,包括动物的五大自由,即:(1)不受饥渴和营养不良困扰的自由;(2)不在恶劣环境中生活的自由;(3)不受痛苦、疾病和伤害的自由;(4)享有表达正常天性的自由;(5)不受恐惧和忧患紧张的自由。这五大自由目前已被大多数国家认可并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有具体体现。

宠物动物又称宠爱的动物或陪伴动物,按照1987年《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的定义,是指为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被人类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家庭拥有或者意图被拥有的任何动物。按照2003年《关于宠物动物非商业性转移的健康要求以及修订92/65/eec理事会指令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条例》的规定,宠物动物是指列入本条例附件1的陪伴主人或者代表其他自然人的不打算出卖或者转让给其他人的动物。另外,葡萄牙的《保护动物法》、奥地利的《联邦动物保护法》中也有关于宠物动物的定义,但所有的定义均有一个共同的描述,就是宠物动物的意义体现在“陪伴”上,均以人的需求来进行定义。

二、我国宠物动物福利立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1.国家层次的立法。我国颁布的与宠物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主要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涉及宠物动物福利的法规主要有《种畜禽管理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部门规章主要有《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2.地方层次的立法。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一些地方有自己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广州省的《广州省动物防疫条例》和云南省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北京针对犬类制定的《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北京市犬类防疫管理办法》,山西省太原市制定的《太原市限制养犬的规定》等。

(二)存在问题

1.立法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宠物动物福利的法律,对于宠物动物福利的保护穿插在与动物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保护层级较低且都捎带而过。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基本上是“濒危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狭窄。因此,我国宠物动物福利立法尚属空白。我国宠物动物福利保护的立法体系虽然既有国际条约与宠物动物有关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交易的规定,又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等与动物福利保护的相关规定,但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金字塔体系,只是对动物福利的某些方面进行规定,涉及到的宠物也仅限犬类。几部防疫法也只是针对宠物动物的特殊性保护,表面看是对宠物的保护实则是对与宠物相处的人类权益的保护。没有上位法的指导,小法发挥不了初衷的立法目的,造成上位法缺失、下位法无法实施的状况。

2.宠物动物保护范围过窄。从我国仅有的几部与动物福利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可以总结归纳出我国对于宠物动物的保护集中于犬类,例如《种畜禽管理条例》、《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这几个条例和规章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限制或者规定的主要是犬类。而现今宠物的种类已不仅仅局限于犬类,还包括猫、鸟、乌龟、鱼等性温小型动物及诸如蜥蜴、蛇、猪、蜘蛛等有毒或大型的动物,并且这类大奇毒宠物的数量在急剧增长,而我国鲜有的几部动物福利保护法律远远满足不了宠物动物福利保护的要求。

3.宠物动物福利保护法律责任不健全。西方国家对于宠物动物福利法律保护责任救济规定的相当严格,以欧盟为例,其规定的侵害宠物动物福利的法律责任细致到行为罚、资格罚、财产罚和自由罚,形式多样、轻重分明。而我国的宠物动物保护法律责任包括行为罚、资格罚和财产罚,不包括自由罚,规定也不细致。除了针对动物免疫的法律责任与宠物福利保护有一定的联系外,其他涉及宠物动物的喂养、医疗等方面都没有规定。

三、我国宠物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

(一)理论依据

20世纪以前学术界主张“动物是物”的理论,彼得·辛格的《动物解放》颠覆了这一理论,提出了“动物主体论”,相关学者对“动物主体论”进行了理论扩张,相继提出功利主义、权利主义和整体主义动物主体论三种主张动物主体地位的理论。

1.功利主义动物主体论。功利主义有两项最基本的原则,即利益平等考量和利益最大化。辛格在《动物解放》中指出:“感知能力是利益的先决条件,凡是有感知能力者均应有利益。在这一原则下,动物与人同样具有利益,所以应享受同样的法律待遇,否则,就是物种歧视,这如同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一样是不被允许的。”这种理论不仅在理论上修正了人们现有的物种主义态度,还从实践上要求解放动物,具体包括:禁止动物实验和素食推行等。

2.权利主义动物主体论。汤姆·雷根也是“动物主体理论”的推崇者,他指出了功利主义动物主体论的种种不足,提出了权利主义动物主体论,认为这才能恰当说明动物的道德主体地位。雷根认为,作为正在体验生命的个体,动物具有为其本身的价值,这就是天赋价值。他提出了尊重天赋价值原则,并将其归结为受尊重权利与不受伤害权利,法律上再制定相应的规范,通过法律权利来保障。还提出了最少凌驾原则和最轻原则,指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万不得已要伤害或牺牲一些无辜者时,如果每个个体所面临的伤害相当,则选择伤害少的,当面临的伤害不等时,则选择伤害最轻的。在实践上,权利主义动物主体论观点持有者要求禁止动物实验和牲畜宰杀。

3.整体主义动物主体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霍尔姆斯·罗尔斯顿,他认为自然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拥有系统价值,每一种物种都有其内在的价值,物种的灭绝会破坏生态系统的健全,导致整个系统价值的减损。人类对于动物的责任在于维护自然作为一个整体的良好运转。动物是自然生态中的一员,拥有其内在价值,因此人和动物都是主体。

动物主体论及由其延展的其他具体主体论理论告诉我们,动物与人一样是权利的主体,动物利益的保护跟人的利益的保护是一致的。因此,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二)国外形势发展需要

英国宠物动物福利保护法以《动物保护法》为基础并专门制定了一系列专项法律,如《鸟类保护法》、《宠物法》、《野生动植物及乡村法》等⑥,并辅以法案、法令、条例,构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美国于1966年即制定《动物福利法》,并进行了多次修订,在联邦和州一级都有动物福利保护法律法规,且数量甚多,美国联邦与各州法律各有侧重,相互配合,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宠物动物福利保护体系。

欧盟宠物动物福利区域性公约,以1987年《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为核心,辅以欧洲理事会通过的两个决议——《关于宠物动物外科手术的决议》和《关于饲养宠物动物的决议》,并综合一系列欧洲理事会决定和指令,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另外欧盟范围内还有一些次区域性条约,如《关于捕猎和保护鸟类的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经济联盟条约》。

由上可见,宠物动物福利立法是普遍也是趋势,我国应该顺应形势发展,建立完善宠物动物福利保护法律。

(三)现实意义

近年来人们愈发意识到保护动物就是保护自己。2010年被联合国定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年,再一次定位了我们与动物的关系,而作为对与我们生活最密切的宠物的保护的意义也进一步彰显了出来,保护宠物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对于宠物动物的保护具体有如下意义:

1.生态意义。对动物进行保护的任务之一是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丰富多彩的大自然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人类对动物的需求永无止境,既要求数量,又要求种类。食品动物、观赏动物、宠物动物都是由于人类的需要而分化的类群。任何一种野生动物都有成为家养宠物的可能,相对的,宠物也有发展成野生动物的可能,随着更多野生动物变成家养动物,家养动物变成宠物动物,对于宠物动物福利的研究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物种的保存,有利于维持生态平衡。

2.社会意义。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与人尤其是城市人之间的距离感越来越大,人内心的孤独感增加使得宠物成了人们很好的另类伴侣。宠物市场越来越红火,宠物数量越来越多,必然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如果不出台法律加以制止,将引起更大的社会问题。关注动物的福利问题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有助于建立文明的法制社会,有利于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3.经济意义。宠物行业在国外有着比较成熟的法律规制和保障,与宠物吃、穿、住、用、行有关的行业发展吸收了大量的劳动力,解决了不少的就业问题,因此,宠物行业的发展也可能成为我国经济的一项新的拉动力。

动物保护的问题篇5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保护;现状;问题;管理

众所周知,文物对历史研究工作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是历史时刻的见证物,也是窥映历史的“古镜”,为了使得文物能够得到很好的保存,以为后人进行行为研究活动时而提供宝贵参考意义,则需要探讨为其建立专业研究机构以及保存场所,而博物馆就是保存、陈列、研究、收集文物资料信息的场所,是一个为社会服务的文化教育机构,因此,博物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保障了文物的安全性,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文物的保护意识增强,则需要不断地对现有的保存方式以及措施进行创新,并且将目前文物保护错误方式进行不断地改善,从而探讨一些新的保护方式以及措施来对文物进行保护,以实现文物保护科学性、安全性的目的,因此,本文以下将博物馆文物保护、开发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介绍,并且针对这些问题而提出相关改进措施,最后,本文将文物保护工作的未来管理模式进行了综合阐述,继而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水平。

1.试析目前博物馆文物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关于文物保护资金短缺以及设备较陈旧的问题分析

根据目前来看,很多市级博物馆因缺乏文物保护资金而常年不更换保护设备,设置连续很多年都不更新保护设备,以至于文物遭到二次破坏,致使文物很快失去了其自身价值。另外,市级博物馆因缺乏文物保护资金,以至于其所引进的保护设备缺乏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例如:防潮、防湿功能的科学技术设备,致使文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从而大大降低了博物院的自身价值与意义。

1.2关于文物保护库房条件限制问题的分析

为了突出博物院的文化教育机构身份的特征,往往选择博物馆地址的时候,均选择古旧建筑,以实现博物馆特点能够与文物保护工作相互融合的目的,但是古旧建筑的面积有限,以至于文物保护库房的面积不大,同时,库房的空气也不流通,致使博物馆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将该馆中的文物混合摆放,这样不仅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开着在,而且对文物本身造成二次破坏。

1.3关于博物馆管理人员配置不合理问题的分析

根据目前博物馆管理人才配置现状来看,不仅总体管理人员数量较少,而且文化保护人员的配置也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尤其文物修复、鉴定、保护等管理方面缺乏相应技术人才,这样极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2.探讨改善博物馆文物保护现状的相关有效措施以及建议

文物具有着研究价值、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因此,其是我国较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因此,对文物进行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水平,以及改善目前博物馆文物保护现状,则本文以下针对上述内容而提出几点有效建议与对策,从而实现提高文物保护水平的目的。

2.1针对文物保护资金短缺以及设备较陈旧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地方相关政府需要对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相应的提供资金、人才支持,使得博物馆的文物保护设备得以更换,以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并且有效保障文物自身价值,从而为后人进行历史研究活动时能够提供相应参考价值。

2.2针对文物保护库房条件限制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库房环境、条件对文物保护工作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博物馆库房条件受到限制,则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而且还会对文物造成二次破坏,因此,需要改善文物保护库房环境、条件,从而有效延长文物的存在时间。另外,由于文物易受到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而遭到破坏,因此,需要将影响文物价值、质量的环境因素进行分析与了解,从而针对这些环境因素将其所放存环境进行改善,从而保障其质量与价值,例如:安装空调系统与抽湿机以调控室内温度、湿度等;定期杀菌消毒以保障文物遭到微生物的侵袭等。

2.3加强博物馆管理队伍的建设

由于目前博物馆管理人员配置不合理现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文物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需要对博物馆管理人员进行重新配置,并且加强对文物修复、鉴定、保护等管理方面技术人才的培养工作,从而有效提高文物保护水平。另外,管理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水平,从而有效提高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水平,同时,还需要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例如:积极引入先进管理、技术人才;积极指导本馆管理人员前往其他博物馆参观学习,从而对本馆文物保护工作现状进行有效改善。

2.4做好文物登记工作

为了保障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则需要及时对文物进行建档、清点与登记,从而在此过程中能够有效掌握文物数量与质量的信息资料,进而为制定科学合理文物保护工作方案提供有力可靠依据,另外,在对文物进行登记工作的时候,如遇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对其进行解决,并且做好相关防控工作,以保障文物的安全。

3.探讨文物保护工作未来管理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了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则需要积极应用当今科学技术水平以及信息网络技术来对文物库房进行管理,从而保障文物库房管理实现信息化、科学化、规划化的目的,进而有效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水平,进而有效延长文物的存在时间。另外,加强对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使得广大百姓以及文物爱好者能够积极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队伍中来,从而全面提高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

4.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将目前博物馆文物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与介绍,并且针对这些问题现状而提出了几点改进措施以及建议,从而有效提高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水平,进而实现保障文物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研究价值、工艺价值的目的,继而为后人进行行为研究活动时而提供一定的宝贵参考意义。另外,笔者希望本文的叙述能够为相关研究学者以及博物馆管理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从而全面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水平,进而进一步提高文物展览水平与价值。

【参考文献】

[1]彼得・冯・门施,黄黎.博物馆学与经营管理学:敌人还是朋友?―欧洲理论博物馆学和博物馆经营管理学的当前走向[J].中国博物馆,2007(01).

[2]唐丽.抓住机遇迈向未来―关于免费开放后博物馆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思考[A].湖南省博物馆学会2010年会暨博物馆免费开放专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10.

动物保护的问题篇6

论文摘要:金华文物古迹众多,拥有丰富的实践资源。通过对文物古迹现状的社会调查,学生能掌握基本的社会调查方法,增强社会实践能力和探究能力,激发爱乡热情和建设家乡的使命感,树立自觉保护文物古迹的意识。

探究式学习,或称探究性学习、研究性学习,是指从学科领域或现实生活中选择和确立主题,在教学中创设类似于学术研究的情境。学生通过独立自主地发现问题、实验、操作、调查、收集与处理信息、表达与交流等探索活动,获得知识,培养能力,发展情感与态度,特别是发展探索精神与创新能力。它倡导学生的主动参与,其特点是自主性、实践性、综合性、开放性。探究式学习活动是综合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发展学生的探究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奠基性的价值。处处留心皆学问,从生活实际入手,有利于开启学生探究性学习的窗户,开拓学生研究性学习的视野,激发学生参与实践活动,开展探究学习的欲望。

金华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古迹资源十分丰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16处:市区的太平天国侍王府、天宁寺大殿、铁店窑遗址和法隆寺经幢;东阳市的卢宅、土墩墓群;义乌市的古月桥、黄山八面厅;兰溪市的诸葛长乐明清古建筑群、芝堰村古建筑群;武义县的延福寺、俞源村古建筑群;浦江县的郑义门古建筑群、上山遗址;磐安县的玉山古茶场、榉溪孔氏家庙。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2处,即市区八咏楼、法隆寺经幢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33处,即通济桥等。武义县的俞源和郭洞是2003年国家建设部公布的首批12个国家历史文化名村之一。以这丰富的古迹资源为载体,可以开展探究学习。

一、围绕古迹,确定探究主题

教师可以提出探究方向,如:“金华文物古迹众多,让我们一起来了解金华的文物古迹情况。”确定研究方向,让学生设计问题或提出自己想要了解的关于金华文物古迹的某方面情况,然后让学生讨论投票确定共同的探究主题。学生提出了以下问题:“金华有哪些文物古迹?”“金华文物古迹有什么特点?”“金华文物古迹是怎么保存下来的?”“金华文物古迹在保护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金华文物古迹的保护遇到了哪些困难?”“你认为除了各省、县、部级文物古迹外,还有哪些值得保护的文物古迹?”

根据同学提出的这些问题,学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之后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金华有哪些文物古迹?”这样的问题太浅显,没有探究的趣味性;“金华文物古迹有什么特点?”这问题太专业,难度太大,容易打击同学探究的积极性;“金华文物古迹是怎么保存下来的?”和“你认为除了各省、县、部级文物古迹外,还有哪些值得保护的文物古迹?”这两个问题范围很广,适合探究,但需要大量的实地考查,研究成本对初中生来说可能太高,所以选择的学生较少;“金华文物古迹在保护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和“金华文物古迹的保护遇到了哪些困难?”这两个问题有共同性,是针对古迹保护过程当中的某一方面展开的,可以看作是前两个大问题的子问题,相对可行,所以最终大多数学生把票投给了这两个问题。因此,最终确定探究主题是:金华文物古迹保护过程中的问题。

二、分析主题,确定探究方法

学生认为对“金华文物古迹保护过程中的问题”的探究,发现问题只是任务的一部分,解决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金华的文物古迹能妥善完好地长期保存,让后代子孙瞻仰研究才是最重要的。

根据探究内容选择探究方法,学生提出了一些想法。有的认为可以访问文物古迹的管理人员,有的说可以利用网络查找相关信息,有的说可以挑选一些有代表性的古迹实地考查,也有的说可以进行问卷调查。

当说到问卷调查的时候,很多学生提出了质疑。质疑的学生认为,探究主题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问卷对象该如何选择是个大问题:如果随意抽取学生或普通市民可能收集到的知识一些猜测并不能如实反映现实问题;如果针对专业人员如古迹管理人员,直接访问可能获取的信息会更多,而且不必浪费问卷的精力和资金。

最终,学生们决定采用访问法、实地调查法、文献资料法。在确定探究方法的同时,引导学生注意这些方法实践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如访问时,要有礼貌,提问要言简意赅,可事前准备好问题;实地调查时要观察仔细,从整体和局部来看问题……

三、分组实践,形成探究成果

根据地域的远近,学生自由组合,形成探究小组。各个组根据组员的能力情况进行简单的分工,如采访人、网络资料收集人、资料汇总人、报告展示人等。最后,展示各组调查情况,由各组代表介绍各自的成果。

“我们通过上网查询和实地参观,了解到金华名胜古迹数不胜数。像天宁寺大殿、兰溪诸葛八卦村、义乌吴晗故居、东阳卢宅、磐安明建昌文塔……

就以卢宅为例,它坐落在东阳市区东门外1公里的卢宅村。当地卢姓居民,八百年来在此聚族而居,是典型的封建家族聚居点。祠内有工字形平面的肃雍堂,建于明景泰七年,至天顺六年,建筑上有精美的木雕和彩绘。

可是,如此杰出的木雕建筑,在历史的洗涤、风雨吹打下,还能风采依旧吗?所以当下该解决的难题就是如何更好地保护遗迹。

我认为,古老的文明是一定要妥善保护的,人类要从自身做起,杜绝私欲,尽己所能,保护文物;其次,政府也要出钱出力,以现代化手段加以保护,不要让它成为‘世纪遗憾’。朋友们,行动起来。愿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能欣赏到历史留给我们的‘佳作’。”

“金晗小组的报告发人深思,他们的倡议感人肺腑,可见他们是用心去关心爱护身边的文物,下面哪个小组再来展示你们的成果?”

“我们调查的是金华市区的八咏楼,该楼造型典雅,风格古朴,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千古风流的八咏楼,如今因为游人过多,八咏公园内的一些设施被人为破坏,地上还有游人乱扔的垃圾。我们认为应该禁止游人乱摸文物,设立相关保护条约。在道路上多设垃圾箱并竖路牌,提示游人注意保护公共场所的卫生。

调查后,我们感受很多。中华民族的古文明就像明珠闪耀在世界的东方。然而,由于保护不力,总有些文明渐渐离我们远去。身为华夏儿女,我们真应该为它们做些什么。”

还有吴迪组发现兰溪诸葛八卦村地面有很多口香糖残渣;一些老房子因为改装,原有的一些牛腿装饰已经残缺……

从探究成果展示中,我们可以深深地感受到学生那强烈的使命感,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得到了培养和锻炼,保护文物古迹成为了学生自觉的意识。当然,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问题,有的组与探究主题联系不紧密,有的组个别学生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没有真正参与;有的组浅尝辄止没有深入研究等。虽然在利用古迹资源开展探究实践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很多问题,但我认为,教师不能以成败论英雄,求全责备,只要学生努力尝试,广泛参与,积极探究,就应该给予肯定评价。当然,对于探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教师也应当做出适当的引导。

参考文献:

[1]初中综合实践活动手册.教师用书.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

[2]金华市教育局.锦绣金华.浙江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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