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线的经济意义(6篇)
证券市场线的经济意义篇1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
1引言
自从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后,国内的房地产消费需要量因此而获得巨大的释放,由此房地产市场也由于住房的市场化而日益繁荣,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不断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增长动力。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每年以超过7%的速度增长,而与此同时,房地产的销售额每年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1]。作为重要的支柱产业,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不仅仅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更影响着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房地产业的繁荣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金融市场的活跃。由于住房制度的变革,金融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房地产市场中,从房地产开发商的贷款开发,到消费者的抵押贷款进行商品房消费。银行参与的程度在不断的提高,金融市场在各个环节影响着房地产市场的运行与发展。同时,房地产市场的不良发展所引起的金融危机的实例也提醒我们要深刻的认清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关系程度。以避免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不良影响。
一般来说,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及二者相互作用对国民经济其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在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中普遍存在如下问题:金融支持过度导致房地产市场泡沫化;房地产金融融资渠道单一诱发潜在金融危机;房地产价格不稳定加大国内商业银行体系风险等。因而我们不得不深入的思考,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是否存在着导致金融危机的因素?如何看待房地产金融市场中的风险?如何正确处理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协调关系?要处理这些问题,就要科学、合理的认识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关系。
因此,本文将从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关系角度出发。通过以沈阳为例,对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进行实证分析,用回归分析法来分析定量的分析两者之间的相关关系程度,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为进一步的认识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关系和发展规律,解决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一些实证支持。
2研究的设计
2.1样本区域选择的依据
本文选择的模型区域为辽宁省沈阳市。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辽宁省是东北三省中经济发展最快的省份,目前,东北地区是国家重点的经济改革发展地区。而沈阳市作为辽宁省重要的城市,其城市发展在辽宁省甚至在东北省具有典型性,对沈阳市的研究对辽宁省以及东北地区其他城市的相关研究起到代表性作用。
第二、沈阳市近几年在经济发展迅猛,其经济发展在辽宁省具有经济领军地位。近年来,其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发展迅猛,具备了对二者市场进行研究的现实基础,同时对二者未来的协调发展起到指导作用。
第三、沈阳市是老重工业基地,而近年来沈阳市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异军突起,使得二者的经济地位也日益凸显。在面临经济转轨期的时代大背景下,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对整个城市未来的经济格局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对于如何认清与协调房地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关系研究对规避金融危机以及对沈阳市未来的经济格局规划具有现实意义。
2.2指标选取依据
如何来选取指标来代表房地产市场与经济市场的发展对研究的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本文对指标选取的依据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定义性原则。根据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功能定义来选定经济指标。房地产市场是房地产商品交换、交易以及一切流通关系的总和。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定义,可选用交易额、销售额等经济指标。金融市场,是实现货币资金借贷、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买卖,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融通资金的场所或过程。根据金融市场的定义,可选用贷款额、证券交易额等经济指标。
第二、典型性原则。参考其他众多相似研究文献中所运用的指标,对其进行归纳选取。如《中国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关系的实证分析》选取我国商品房的交易额来表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选取金融资产总量、货币资产数量(即包括现金和存款)、非货币资产数量(即包括股票有价证券)来表征金融市场的发展。李阳(2006)和皮舜(2004)均选取我国商品房的交易额和金融机构贷款额作为各自市场的表征指标[2]-[3]。
第三、可行性原则。通过查询《辽宁省统计年鉴》和《沈阳市统计年鉴》,笔者发现沈阳市证券交易额记录年份仅由2003年开始,2003年之前的数据无法快速、准确的收集,因此将代表金融市场发展的证券交易额这个经济指标排除。无沈阳市商品房交易额经济指标,但有沈阳市商品房销售额经济指标可代替[4]-[5]。
根据上述原则,本文选择沈阳市商品房实际销售额作为表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经济指标,记为销售总额。选择沈阳市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合计作为表征金融市场发展的经济指标,记为贷款合计。
2.3数据来源说明
在基于以沈阳市为例的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关系的研究中,有关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主要由以下查询获得:通过查阅《辽宁省统计年鉴》和《沈阳市统计年鉴》总共获得了沈阳市2003-2009年相关经济指标数据14个,经过对数据的仔细检查与核对,确保了指标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具体数值见表2-1。
2.4模型选取依据
根据上述表2-1所收集的数据,以贷款合计为横轴,以销售总额为纵轴,借助专业统计软件spss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中把2003-2009年的数据表示出来,得到散点图2-1。
图2-12003-2009年沈阳市商品房实际销售额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合计散点图
从图2-1中可以看出,表示每年商品房实际销售额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合计的点基本上呈递增趋势,说明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着一种相关关系。通过观察散点图的分布形态,可以明显看出其分布偏离线性模型,因此排除选用线性模型对变量指标进行拟合。其次,可以观察得到其变量的走向接近于曲线型的非线性模型。因此将选用非线性模型进行拟合。但这种描述只是直观上的判断,只是从变量散点的形态上做出的大致性描述,并不能科学的反应变量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因此在下面的论证中,本文借助专业统计软件spss软件来对两个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进行具体的计算。
3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相关关系的实证研究
3.1相关分析
运用统计软件spss计算出销售总额和贷款合计之间的相关关系,得到输出结果如表2-2。
根据上表的数据可以得出:pearson相关系数为0.821,p=0.024<5%,应该拒绝原假设,即总体中这两个变量的相关系数为零的假设。所以可以认为,销售总额与贷款合计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在回过头来对二者变量的散点图进行观察(图2-1),就较容易理解这一结果,散点图上的变量基本上在呈现递增的趋势。因而这两个变量基本存在正相关关系。同时,表4中两个变量之间的双卫检验概率值为0.024,小于5%,即表示出二者之间的相关程度也是较为显著的。
3.2回归分析
通过上述的相关分析,我们计算出销售总额与金融贷款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821,同时观察散点图,发现变量基本上呈现曲线型递增的趋势。因此笔者就想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着一种非线性关系,是否可以用一条曲线来拟合,所以在下面的分析中仍借助spss统计软件,以贷款合计为自变量,以销售总额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得到输出结果如表2-3,表2-4和表2-5。
模型摘要(modelsummary):表示相关系数(r)=0.891,判定系数(rsquare,r2)=0.793,调整后判定系数(adjustedrsquare)=0.752。由此可得出该模型的拟合度高达75.2%,即运用该曲线模型,自变量x(贷款合计)可以解释因变量y(销售总额)变化的75.2%。因此通过拟和度数值证明该模型是可行的。
方差分析(anova):表示回归的均方差(regressionmeansquare)=3.591,剩余的均方差(residualmeansquare)=0.187,f=19.213,p=0.007。其中重要的数据分析为f值所对应的p值的大小。由于p=0.007<1%,近似于p=0,所以可认拒绝原假设,即变量x和y之间曲线相关关系显著。
回归分析系数分析(coefficients):表示常数项(constant)=3.132e-5、回归系数(b)=1,回归系数的标准误差(std.error)=0,标准化回归系数(beta)=0.410,t检验的t值=2.426e7,p=0.000。其中重要的数据分析为自变量x(贷款合计)的t值所对应的p值的大小。由于p=0,所以可认为回归系数有显著意义,即x的变化可引起y的变化,且变化显著。
图2-2贷款合计与销售总额拟合曲线图
根据上述数据分析可运用spss进行曲线回归分析得到曲线拟合图2-2。
3.3研究结果
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发现沈阳市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关系具有显著影响性。从具体系数上看,销售总额与贷款合计与类指数曲线拟合度达75.2%,销售总额变动的75.2%可运用曲线的自变量的变动解释;f检验与t检验的数据同样表明无论是从整个模型方程的角度,还是从自变量的角度,都是高度显著的。从模型拟合图斜率角度来看,由于其图形斜率大于零且呈递增性,即曲线的凹凸性为凹,因此因变量会随着自变量等单位的增加而呈现出加速上升,即随着自变量的增加,因变量的上升速度要快于自变量的上升速度。通过基于沈阳市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2003-2009年的数据实证分析,我们看到代表房地产市场的销售总额与代表金融市场的贷款合计随着时间的发展呈现出上升趋势,并且该趋势符合类似指数曲线的波动走向。这表明即使金融机构贷款变动幅度较小,其变动也对房地产销售造成巨大的波动。从指标的代表的市场角度出发,不仅直接表明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之间存在关系且呈现强显著相关,而且从侧面反映出房地产市场对金融市场的强烈依赖性。证实了第一部分的理论研究结论。
4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关系的实证分析。揭示出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相关性。这是因为,房地产市成是资金密集型市场,交易额巨大,因而不论是房地产的直接使用者还是经营者都是难以承担的,因此都需要银行等金融主体参与的金融市场给予资金融通,才能顺利完成交易。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具有保值性、增值性等特点,使得金融市场特别青睐房地产市场,特别愿意以房地产金融资产作为资产组合的重要构成部分。因此可见,中国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体”的。为了降低房地产金融风险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在未来的协调发展,针对本文所得到的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关系结论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积极鼓励监管金融机构贷款。由于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的类指数曲线关系,使得金融机构贷款变动对房地产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在面临房地产市场日益膨胀的背景下,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要究其根源性主要因素,加大对金融机构贷款批准的审核力度,加强房地产业的信贷管理,严肃查处房地产信贷中的违规问题,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完善个人征信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的预警体系、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等[6]。通过调控金融机构相关贷款来有效的指导房地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发展房地产融资渠道多元化。由于目前的房地产金融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体系,而房地产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这样无形中将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风险转化为银行体系的风险甚至导致金融危机。应该加强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发展资金、证券等要素市场。
第三、建立住房抵押贷款次级市场促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将住房抵押贷款直接转化为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形态,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其主要功能在于通过证券形式将房地产市场与资本市场联系起来,积聚社会闲散资金,促进个人储蓄向房地产投资转化,并有助于提高银行长期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建立起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次级市场。对于放贷金融机构而言,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能有效降低放贷风险和拓宽房地产资金来源,有效地把贷款风险向证券市场转移,把风险分散给广大投资者。对于投资者来说,房贷证券化为其提供新的投资工具,因房贷信用程度较高,投资者风险系数较小,可谓是一种风险小、收益高的新型投资方式。
参考文献
[1]皮舜,武康平.中国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发展关系的研究[j].管理工程学报,2006(2):1-5.
[2]皮舜.中国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的granger因果关系分析[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4(12):29-33.
[3]李阳.中国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关系的实证分析[d].厦门大学硕士论文,2006.
[4]沈阳市统计局.沈阳市统计年鉴[m].沈阳市统计局出版,2001-2007.
证券市场线的经济意义篇2
Abstract:Thisarticledefinesthelegalsystemabouttheregainingrightofthelistedcompany,whoseaimistopreventthecompanydirectors,thesupervisorsandtheseniormanagerformbreachingofdutyofloyaltyandtheoccurrenceofinsidertrading.Basedonthis,thepaperanalyzestheconditionsandthewaystoexercisetheregainingrightofthelistedcompany,putsforwardacorrespondingimprovementmeasurestofurtherimprovethelegalsystem.
关键词:上市公司归入权;理论基础;法律适用;完善措施
Keywords:regainingrightofthelistedcompany;theoreticalbasis;lawapplication;improvement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4-0239-03
0引言
近年来,借助于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我国上市公司在数量和规模上都获得了长足发展。2010年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及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进一步提升了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在此背景下,如何规范公司内部人的交易行为,防止其利用优势地位进行短线交易和内幕交易获取不当利益,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变得尤为迫切。公司归入权是法律赋予公司的特别救济权。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均对公司归入权制度作了相关规定,以维护公司和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但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还不甚完善,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本文拟对上市公司归入权行使的条件和方式作出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归入权法律制度。
1上市公司归入权概述
公司归入权,又称“公司介入权”或“公司夺取权”,是指公司依照公司证券法律、法规规定而享有的对公司负责人违反法定义务之特定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由此可见,享有公司归入权的主体是公司,其产生原因在于公司内部人员对法定义务的违反,而其权利的目标为内部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所获得的利益,它是公司享有的一项“期待权”。
公司归入权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国会通过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其第16条b项规定,董事或官员由于自己同发行者的关系而获得的信息,在少于6个月的任何期间内从任何购买和出售或从任何出售和购买该发行者的任何权益证券所实现的任何利润,应由发行者获得。日本《证券交易法》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7条规定,发行股票的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之股东,对公司上市股票,于取得后6个月内再行卖出,或于卖出后6个月内再行买进,公司应请求将其利益归于公司。
在我国,公司归入权行使的依据是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法而言,公司归入权集中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第149条,即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有下列行为,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可以看出,在公司法上,公司行使归入权的依据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违反。
在证券法上,公司归入权主要针对短线交易而言。所谓短线交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者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于短线交易,公司可行使归入权,要求短线交易者返还其所得利益。应该说,对公司归入权的探讨就肇始于对短线交易的规制,其目的在于防止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发生。现代各国证券立法都规定对于短线交易所得利益应收归公司所有。我国《证券法》关于公司归入权集中规定在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主要探讨上市公司归入权纠纷,即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归入权的规范。
2上市公司归入权的性质和理论基础
2.1上市公司归入权的性质关于上市公司归入权的性质,学界素来有两种学说之争。①形成权说。该种观点认为,归入权的情形一旦发生,公司对短线交易人所取得的利益只要做出利益归入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违法所得收益在法律上发生转移,而不以公司具有原权利作为前提。如果公司未作利益归入的表示,该利益也被视为公司的利益,持有者暂时占有该利益也只是一种无权占有。如果公司作出归入的意思表示后,收益者并没有将收益交付给公司,公司选择诉讼的方式行使归入权,那么该诉讼不是归入权发生效力的要件,而法院的判决也只是阐明意思表示早已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己。②请求权说。该种学说认为,归入权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利,是公司依据自己的意志向短线交易人主张将短线交易等所得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公司归入权的行使必须依赖短线交易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公司仅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使交易人将短线交易利益返还给公司。有学者指出,公司归入权实质上为不当得利请求权。首先,短线交易人进行的交易不具有合法的原因,是各国法律明文禁止的,应该收归公司所有。其次,短线交易人通过短线交易行为获得利益,也就是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后所得的收益。再次,公司因为短线交易行为而遭受损失,实施短线交易行为者很可能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而造成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潜在的可得利益损失。最后,短线交易人的获利和公司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有学者赞成公司归入权的性质为形成权。笔者认为,将公司归入权认定为请求权更为合理,也更具可操作性。依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归入权救济程序,公司或股东只有向违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主张权利,才能使短线交易不当利益归入公司;如果公司或股东提讼,其诉讼请求选择短线交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则更为合适;至于经审判短线交易者对法院裁判不予履行,也只有公司或股东主动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方可实现诉讼目的。总之,作为短线交易者,在归入权行使的过程中,并不承担当然的交付溢出收益的义务,更不承担法定的交付责任,而是可以享有对抗归入权的抗辩权利,直到支付裁决的生效。
2.2上市公司归入权的理论基础
2.2.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忠实义务的违反现代意义上的公司,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严重,公司投资人对公司经营决策层的监督和控制力越来越弱。为预防公司的经营决策者滥用权力,现代各国公司法都无一例外要求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人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
2.2.2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身处公司内部,具有获取有利信息的先天优势。基于对利益的追求,他们有可能利用内幕消息进行频繁交易,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妨害公司声誉。同时,内幕交易行为也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因而是证券立法大力打击的行为。
因此,公司归入权是公司的一种防范性权利,其目的在于阻遏内幕交易,维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公正性和公平性的信赖,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上市公司归入权行使的条件
3.1归入权行使的对象根据《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归入权行使的对象须是短线交易主体,即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其他人员则不能成为归入权行使的对象。
除上述主体之外,有学者提出,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公司法并未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配偶、子女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
此外,笔者认为归入权的行使对象还应考虑两种情形,一是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企业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派遣管理人员到公司担任职务,该企业本身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极易接触到派驻公司的内幕信息。在这种情形下,该企业也应成为短线交易归入制度规制的对象。相应地,该企业的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属于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的对象范围。二是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的企业。这种关联关系企业,也应为归入权行使的对象。在英美法上,证券监管者为防止内幕交易的主体逃避监管和规避法律,利用他人的名义进行交易,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合伙人和信托人等,借鉴了信托领域的“受益所有人”概念。“受益所有人”指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合同、协议、谅解书、关系或其它方式,在证券中拥有或享有直接或间接金钱利益的人。“受益所有人”亦为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的对象。
3.2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短线交易行为即短线交易主体在客观上实施了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相同性质、种类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再行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再行买入的行为。至于其是否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短线交易,买入或卖出证券的意图何为,则在所不问。
这里涉及到大股东持有股份的计算问题。由于法律对于大股东持有股份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时间并未明确,以致学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观点不一。对此,有人主张采用“名义持有”的计算标准,即按大股东名义持有的股份来计算。这种计算方法简便易行,便于实务操作。另外,有人主张采用“实际持有”的计算标准,即大股东所实际持有的股份,包括以自已名义和他人名义持有的股份。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所有“受益所有人”持有的股份都应当计入短线交易行为。但笔者同时认为,在确认数额时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予以明确。从我国的实践来看,中国证监会在1994年处理宝安公司收购延中股票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案中,计算宝安公司当时持有的股份就包括其关联公司持有的股份。这一先例目前已被广泛接受。
3.3行为人从短线交易中获取了收益短线交易者是否由此获取收益,是其应否承担归入责任和公司能否行使归入权的关键所在。如果公司内部人虽然违反了忠实义务却并未获得利益,则不能有公司归入权与之适用。此时若公司利益受损,仅可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至于所得收益如何认定,学界一般认为应当依照有关财务制度计算,一般是所得差价扣除必要费用之后的部分,至于该股东在这个期间其他股票买卖发生的亏损,则不能以此收益抵销。所得利益,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既可以是公开的收入,也可以是隐性收入。短线交易归入的利润除了通过最低买进价格配以最高卖出价格法计算出的数额外,还应包括利息、股利等。利息和股利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孳息应归属于原物的所有人。利息的计算从短线交易发生之日起到判决作出后利润交还公司之日止。股利指短线交易发生时公司正逢分配股利所得利润。此外,短线交易者从事证券交易所支付的正常的实际费用,例如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国家的税收等,应当从利润中扣除。在我国,有关的证券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发行公司需要支付的上市费用、投资者需要支付的手续费、证券商需要支付的入场费等费用。但是,内部人支出的非一般性费用不得扣除;为了进行交易而支付的借款利息及费用一般也不能扣除。
3.4短线交易行为和获取利益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行为人的短线交易行为和取得收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司才能对其行使归入权。这里,短线交易与内幕交易的归责原则不尽相同:内幕交易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而短线交易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
4上市公司归入权行使的方式
我国《证券法》第47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归入权行使的方式:对于短线交易行为所得利益,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1行使主体我国《证券法》规定归入权的行使主体分别为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但二者有先后之分,即只有在公司董事会怠于行使职权的条件下,股东才能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归入权。
这里存在如何理解《公司法》与《证券法》规定不完全一致的问题。《公司法》第152条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行为时对股东的救济措施和救济程序,其中强调了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股东提讼的资格与程序。而《证券法》的规定则比较简单,仅规定归入权的主体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排除了监事会,没有规定提讼的股东需具备的资格,也没有规定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对此,笔者认为,《证券法》与《公司法》由同一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同一时间修订和实施,在效力上不存在等级高低和新法旧法关系的问题,应属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公司法》是关于公司制度的一般规定,而《证券法》是关于上市公司和证券制度的特别规定。在关于上市公司和证券制度的规定方面,《证券法》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以《证券法》为准;《证券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证券法》第2条也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法》第150条和《证券法》第47条都是关于公司归入权制度的规定,都是基于公司有关内部人员对忠实义务的违反,两者属于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的关系,应当适用《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短线交易归入权,行使主体应限于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但监事会有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监督的权利;股东在董事会怠于行使职权的情况下,可径行向法院提讼,不必再请求监事会行使相关权利;关于提讼的股东需具备的资格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即限定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以防止股东滥用诉权。
4.2行使的时间《证券法》仅对行使短线交易归入权的程序作了规定,但对于行使时间却未作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152条同样未作规定。而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都明确规定归入权应当在公司内部人取得短线利益之日起两年内行使,超过两年的,权利人不能再提起归入权诉讼。为方便股东代位行使归入权,维护公司利益,美国、日本证券立法均规定,董事会没有行使归入权的,股东可以请求其在60日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该股东可以公司名义代位行使归入权,提起代表诉讼。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也规定,归入权由公司董事会或监察人行使,如果其不为公司行使该权利时,股东得以30日之期限,请求董事或监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时,请求股东可以为公司行使前项请求权。
笔者认为,归入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民事权利,在《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归入权行使期间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公司董事会行使归入权或其他股东代位行使归入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归入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以公司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短线交易者获利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其买入或卖出的股票再行卖出或买入获利之日开始计算。至于股东代位行使归入权,则须于董事会怠于或不行使该权利满三十日后方可行使。
4.3归入收益的计算问题关于如何计算短线交易的所得收益,《证券法》未作明确规定。若短线交易行为人在6个月法定期间内只进行过一次公司股票的买入和卖出或卖出和买入的短线交易,其所得短线利益的计算就较为简单,即只需将构成短线交易的每股股票的买入价减卖出价或卖出价减买入价,再乘以相同种类的买卖股票数量即可。若是正值,则该数额即为短线交易所得收益;若为负值,则无收益可言,公司亦无从行使归入权。但若短线交易行为人在6个月法定期间内有数笔短线交易,则其所得收益的计算就比较复杂。实践中,短线交易归入利润的计算方式大体有四种:
4.3.1股票同一鉴定法将法定期间内买进的数笔股票与此期间卖出的股票作同一鉴定计算。该种方法的采用使规避法律非常容易,行为人可以选择交割不同种类的股票,所得利润无法计算。
4.3.2先进先出法将先买进与先卖出股票价格相配计算所得利润。如果有多次买卖行为,或者投资人故意使每次买卖行为的股票交易数量相异,则采用该种方法很难计算出归入的利润,而且对于先卖出再买进的行为免除了归入责任。
4.3.3平均成本法以买进各笔总金额与卖出各笔总金额的差计算利润。这种方法等于默认实际获利是适用归入制度的前提,与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的设计目的不相符。
4.3.4最低买进价格配以最高卖出价格法即把以最低价格买进的股票与以最高价格卖出的股票配对,忽略其中的任何损失。也就是说,如果被告进行了多次交易,确定相匹配的“买――卖”或“卖――买”并不是以交易股票的编号来确定,而是根据具体的交易价格来确定。最低买进价格配以最高卖出价格法首先是由美国在1934年的Smolowev.DelendoCorp.案中创立的,法官认为该种方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于:“我们必须假定立法是旨在完全彻底地收回股票交易中所有可能的收益,从而建立一个足够高的标准来避免受托的高级职员、董事或股东的利己利益和忠实履行其义务之间的冲突,能够确保所有可能的收益都被收回的唯一的规则是:在6个月内以最低的价格买入和最高的价格卖出所获得的收益。”现在各国大多采用此方法。在计算归入利润时,并不以被告获利为前提。短线交易制度设计的目的并不是禁止内部人获利,而是从内部人的行为推定其滥用了公司的内部信息。这种计算方法的采用可以使公司归入的利润最大化。
笔者认为最低买进价格配以最高卖出价格法这种计算方法,值得我国借鉴。但实务中使用这种方法计算短线利益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其一,相关股票卖出价与买入价匹配时,卖出与买入的股票在数量上应相同,但由于股票交易中各笔买卖所涉及的股票数量不尽相同,因此需将卖出或买入的大笔股票划分为较小的单位,以与另一笔相同数量的买入或卖出的股票相匹配。其二,若相关股票卖出价与买入价匹配计算的差额为零或负值时,则不予算入总额,即只取正值计算短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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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线的经济意义篇3
(一)对1998年证券法的解读
总体上来说,我国1998年的证券法对于我国的证券业采取了严格而全面的监管模式,概括起来讲,1998年中国证券法只是一步证券监管法,而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证券法。因为它缺少了对于证券市场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这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对于证券市场的主体设定了严格的门槛。在1998年中国证券法中,对于证券公司设定了严格的限制,其中涉及对于证券公司的资产,制度规范,管理制度证券公司的高管人员以及特别规定部分社会成员不可以设立证券公司。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于证券市场的管理全面,干涉的程度过深。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制定证券市场的规章和规则,并且有权核准和审批,同时对于证券市场主体的机构设置以及各种具体的业务进行监督,这些监督会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活动。3.没有规定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证券法律关系的调整措施,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民事保护方案。
(二)1998年证券法的证券监管理念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1998年的中国证券法采取的是政府强监管的措施,对于证券市场实行行政的强干预,限制市场主体的证券法律行为。这种监管理念正是西方最早的证券监管理[,!]念---规范金融交易行为。强调的是以安全为目的。这种强干预是有时代的背景的,但是在这种背景下,证券监管思想应该确立一下思想:市场经济下的证券市场有别于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命令与服从的行政监管;第二,正确对待证券市场各种监管手段之间的关系;第三,避免证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由多个部门进行;第四,树立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像结合的理念。
二、2005年中国证券法修改及其理念
在1998年证券法制定之后,对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其指导下,我国的上市公司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为了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落实行政许可制度的要求,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证券法作出了重大的修改,由于这次修改涉及的内容多,所以采用了重新修正的方式。
(一)2005年对于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法共有240条,与214条的老法相比,做出了比较大的修改:新增53条,删除27条,还有一些条款做了文字修改,增加的部分还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新证券法体现出的新思路和新的调整有7个方面:第一,为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空间。主要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5个问题,即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入市。在老法中,这5个问题都有严格限制;新法中则采取从实际出发,在法律上提供了发展和创新的空间。第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的行为。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新法增加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高管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新法建立了证券发行的保荐制度和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制度,从制度上进一步保障发行人的质量,提高发行透明度,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第三,推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新法吸取了近年来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治理的经验,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是健全证券公司内控制度,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严格防范风险。二是明确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三是增加了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要求,新法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纪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四是补充和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第四,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提升投资者信心。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法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此外,新法明确了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制度,规定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和欺诈客户的行为给投资者(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第六,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强市场监管力度。新法进一步完善了执法措施: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可“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二)新法所体现的监管理念
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从这个指导思想我们可以看到,我国证券监管的理念也在与时俱进,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西方国家证券监管走过的道路一样,我国的证券监管理念开始由安全向提高市场的作用,优化资源的配置转变。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这是证券市场之所以存在的最根本的原因。证券市场的作用就在于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健全制约机制,同时还是政府货币的重要依托。而政府监管力量的强大和对于不适度,必然压制了证券市场主体,尤其是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券市场作用的发挥。但是这种强监管是与特殊的历史条件和结合的,因此它在当时还是适应了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的。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日渐成型,到了发挥其社会作用的时候,国家的行政监管就是应对这种变化作出相应的转变,也就是证券监管理念的转变。证券法对于证券市场关系的调整,在于保持证券市场的高效率,并维系证券市场各个环节的公平,以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和谐。当然,当前证券法的修改,并没有完全回应社会发展的全部需要。这主要的表现有:第一,对于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没有作出对于“受损人”的认定,没有规定损失的认定方法,更没有规定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具有很好的操作性,不能很好的适应投资者维护自己利益的需要。还需要在将来的立法中予以完善;第二,从实质上来看,对于证券监管仍然采取的是强监管的措施,监管的范围仍然很宽,手段全面;第三,对于一些新出现的证券现象,也没有予以考虑。主要有“网上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的超前发展”对于“金融资产证券化已经提及,但是不够全面系统”“信贷资产证券化也是仅仅触及表面”等。当然,这样的规定是综合了我国社会经济以及信用状况之后而作出的,虽然有些保守,但是也是理性的。
证券市场线的经济意义篇4
1.对证券市场低效率研究的一般性回顾。证券市场效率,一直是证券市场发展中的核心问题,也是金融研究的重要课题。在金融经济理论中,关于证券市场效率问题最有影响力的理论应首推E.F.Fama在1970年提出的“有效率市场假说”(EfficientMarketHypothesis)。该假说认为,若证券市场在价格形成中充分而准确地反映全部相关信息,则称该市场为有效率的。若证券价格并不由于向所有证券交易参与者公布了信息集中而受到影响,那么就说该市场对信息集Φ是有效率的。换言之,能够有效地利用经济、金融等各方面信息的证券市场,就是“有效率市场”。规范而言,假定不同的相关信息被渗透到证券价格中,按照证券市场上信息集Φ的三种不同类型将市场效率划分为三种:(1)弱态有效市场(WeakformEMH):是指信息集Φ只包括价格历史序列中的价格和信息;(2)半强态有效市场(SemistrongformEMH):是指现时的股票价格不仅体现全部历史的价格信息,而且反映所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公开有效信息;(3)强态有效市场(StrongformEMH):是指市场价格充分反映有关公司的任何为市场交易参与者所知晓的全部信息。
“有效率市场假说”提出之后,引发了大量关于反映在证券价格中信息的质量和数量的实证研究。经过大量实证分析,大多数检验结果表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符合弱态有效和半强态有效。但是,强态有效市场理论并不成立。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国内学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问题给予了积极性关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是股票市场,大量证券市场有效性检验主要是以股票市场为检验对象。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市场有效性的检验主要集中于是否弱式有效;从实证支持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数据得出的结论是非市场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这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阶段性变化。此外,一些学者对中国证券市场若干时间区间段的子样本实证分析,结果也说明证券市场效率随发展阶段而不断提高,如吴世农(1994,1996)、宋颂兴和金伟根(1995)、陈小悦等(1997)。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实证支持的中国证券市场弱式有效性判断存在广泛争议。戴国强等(1999)认为,国内学者对市场有效性检验仍主要停留在随机游走模型上,但满足随机游走模型只能是市场有效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魏玉根(2000)认为证券市场有效性应是市场异常收益的随机性,而不是证券价格变动的随机性,并对能否得出中国证券市场弱式有效则应视为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王开国(2001)对中国证券市场复合收益率进行检验,实证结果发现中国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不完全,呈弱有效性态式。
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证券市场的效率是否通过市场有效性来反映,市场有效性是否是检验证券市场效率的惟一指标,这一指标能否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效率具有完全的解释能力?我们认为,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证券市场效率的内涵。
2.证券市场效率:是市场有效性还是资源配置效率?
从金融研究领域中,金融效率是一个非常关键性范畴,但目前学术界没有对此给出一个权威性、一致性、明确性内涵。有的学者认为,金融效率是“金融运作能力的大小”;也有学者认为,金融效率是指“金融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尽管金融效率还没有统一性涵义,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经济学中效率的基本涵义是资源配置效率。相应地,证券市场效率应为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即资金的有效动员与金融资源的高效利用。前者是指该种融资以最低的成本为资金需求者提供金融资源的能力;后者是指其能将稀缺的资本分配给进行最优化“生产性”使用的投资者,相当于托宾提出的功能效率。
针对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与核心,学术界对证券市场效率问题的探讨主要是从资本市场有效运行效率角度进行分析的。在有效市场理论中,“有效”在多种场合中用于描述资本市场的运行特征。“一个资本市场如果在确定资产价格中能够使用所获得的全部信息,它(从信息上说)就是有效率的。”然而在具体分析中,该理论将证券市场区分为有效运行(内部有效)和有效定价(外部有效)两种类型。
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是指证券市场价格是否有效、完全、准确地反映市场信息,并以此通过价格机制将金融资源从储蓄者手中向生产者手中转移。没有有效运行效率,定价效率也就难以达到。如果存在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证券价格的人为操纵、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对潜在投资者市场的准人限制等因素,那么,这样的市场运行肯定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与此相对应,这样的市场必然导致证券市场错误的定价和稀缺资金的逆配置。而错误的标价必然导致资本错误地分配到生产效率相对较差的企业或行业,并最终提高效率较高企业的资金成本。证券市场的定价效率,实质就是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是指证券市场通过对证券价格的定价,使证券市场的收益率等于厂商和储蓄者的边际收益率,从而使稀缺的储蓄(金融资源)被配置到有效率的生产性投资上。市场价格在任何时候都充分反映了与证券定价相关的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这就是说,证券的有关信息会很快地在证券价格中得到反映。在有效率的证券市场,价格充分和瞬时地反映着所有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证券价格是资本配置的准确信号,不存在使投资者持续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现象;它只能使投资者收益率与市场平均收益率之间存在较小的随机差异,并且其差异范围通常包含在交易费用之中。
尽管有效资本市场理论为许多人所推崇并得到相当部分的实证支持,但在现实中这一理论仍然面临许多矛盾与难题。按照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理论,市场有效性本身就是证券市场效率。因为在有效率的市场中,通过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与信息机制,完全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样,按照资本市场有效理论,中国证券市场效率则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但是,这能否说明中国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是低效率或无效率的?我们认为,这种简单判断是值得商榷的,单纯用市场有效性理论难以对中国证券市场效率做出合理性解释。从证券市场效率的第一重涵义,即资源动员能力分析,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的十年期间发挥了强有效的资源动员功能,实现了传统经济下银行主导型融资制度向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融资制度的有力切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起来。但是,从证券市场效率的第二重涵义上讲,中国证券市场运行效率低下,还不能有效反映市场信息,股票市场资源配置的定价机制与信息传导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社会资源无法有效配置成为证券市场低效率的主要体现。所以,证券市场效率的度量不能简单地视为市场有效性,还必须从资源配置效率角度考察。
(二)证券市场低效率根源:制度变迁中的制度缺陷
1.前人的研究:市场有效性的视角。
如前所述,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问题,已经进入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视野。但目前学术界对证券市场低效率的研究,是从市场有效性理论的视角进行验证分析的。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发育不全,学术界对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分析主要集中于股票市场的检验。
早在中国股票市场成立之初,学术界就开始对中国证券市场效率进行考察,指出“上海及全国的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其作用力度必定有限”,证券市场效用“主要表现在筹集资金的单功能方面,对优化产业结构和促进企业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通过对中国股票市场的非有效性进行研究,认为“中国股票市场的非有效性,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市场的结构性因素所致”,例如处于发育阶段的股票市场的弱小性与单薄性;非均衡的供求关系,法规与管理的探索性等原因。这种非有效远离竞争状态的股票市场,极容易导致市场信息传递的结构性与技术性阻碍,从而少数市场信息操纵者可能以牺牲大多数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长期地获取超额利润,而扭曲的财富再分配则会进一步恶化市场运作机制并加剧股价波动。在此基础上,俞乔提出了政府干预不完善市场的合理性,即当市场运行并不具备有效性,信息传递存在极大阻碍和代价时(市场结构远离完全竞争状况,存在不同形式的“垄断信息”),资源分配则并非最优,政府的市场干预便具备了合理的经济学基础。吴世农则提出,“证券市场效率一般指的是证券市场调节和分配资金的效率,即证券市场能否将资金分配到最能有效使用资金的企业,”“证券市场效率的高低是衡量证券市场信息分布和流速、交易透明度和规范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证券市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通过检验证券价格得出中国证券市场在特定阶段符合弱型有效的结论。陈小悦(1998)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的角度出发,验证了中国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尚未及时反映所有的公开信息,实证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达到弱式有效,但未达到半强有效。王开国(2001)在考察中国证券市场效率问题时指出,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在于信息传递能力与价格形成机制。
市场有效性差,股票价格不能充分反映信息,能否等同于证券市场低效率?这是我们长期思考的问题。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显然不能简单下此结论,关键是要考察市场效率、证券市场制度与资源配置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寻求造成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本原因。在此,我们认为市场有效性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信息传递和价格形成能力,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直接性因素,而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我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在于中国证券市场变迁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制度缺陷造成证券市场运行的扭曲,使证券市场内在机制不能有效运行,即信息机制与价格机制对资源的引导与配置能力减弱,由此造成了证券市场的低效率。
2.我们的见解:制度缺陷是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
尽管市场有效性理论、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及其制度缺陷问题,都早已引起国内学者的充分重视,但学术界并没有从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与相互作用机制来解释中国证券市场的低效率问题。这也正是本课题在此领域所做的尝试和探索。
如前文所述,证券市场效率归根结底是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按照配置机制的基础作用不同可以划分为两种,即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或计划机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证券市场制度作为市场化产物,是依靠市场机制来发挥其内在功能,通过市场运行机制与定价机制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其作用过程可以概括为:市场运行效率市场定价效率资源配置效率。
按照市场经济作用机制,证券市场有效运行对市场信息予以反映,市场信息形成价格。通过市场定价效率实现价格信号的有效传导,既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又能够实现资本的高效流动,以此发挥市场对社会资源的动员作用与配置效能。因此,只要是有效率的市场,市场机制的作用就能够充分发挥,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和市场定价机制将资本配置到边际效率高的项目之中,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可以实现。因此,在完全市场条件下,市场有效性可以通过信号传导与价格形成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由此可见,在完善市场制度的前提下,市场效率可以用来衡量证券市场效率,即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而考察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其建立的初衷是改革设计者在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寻求持续资本供给,而这本身就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这样的初始条件下,政府对证券市场制度安排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计划经济特定路径的惯性,使政府依旧对全社会资金的配置进行强有力的干预,从而保证其执行产业政策、实现赶超战略所需的资本。由于行政力量作用于证券市场运行,既定制度安排下信息难以发挥其内在的传导作用,造成市场行为的扭曲,以致证券市场运行的效率过低,定价效率也不可能有效发挥,因而难以做到在市场机制下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可见,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不是市场本身错了,而是市场运行机制发生了扭曲,在证券市场运行中其内在机制不能有效的传递信息。而市场机制是依靠“信号”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在我国经济转轨中,两种力量作用共生的条件中“信号”的形成本身就不可避免地发生扭曲,具有相对优势的利益团体在体制变革或制度变迁中,便利用不完善的制度安排来获取潜在的机会利益,进一步损耗了制度效率。
通过解析中国证券市场效率,不难发现制度缺陷是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问题的根源所在。作为本课题研究的基本范畴,我们认为所谓制度缺陷,是指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受初始条件的制约,证券市场的制度设置与制度安排的不完全,旧体制内涵因素作用于市场运行,造成证券市场运行效率降低,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扭曲,无法有效反映市场信息,从而严重弱化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从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内涵分析可见,这一范畴并不是一般性制度范畴,而是与特定的社会经济体制相联系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植根于传统计划经济金融体制向市场经济金融体制过渡中产生的“制度错位”。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制度缺陷有别于市场缺陷,但不能同市场缺陷完全相割裂。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是证券市场发展内在规律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之间的内生性缺陷。制度缺陷作用于市场机制,并引致市场运行的扭曲化,使市场本来的运行机制并不能有效发挥出来。以外部生成作用于内在市场运行机制,信息传递渠道受阻,无法实现信息的有效反映与传递,资本市场行为扭曲,减弱了证券市场资源的内在配置能力。
(三)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的生成机理
从以上分析可见,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在于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因此,要提高证券市场效率,推进证券市场的持续性发展,首先应该对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进行深层次剖析,分析证券市场制度缺陷的生成机理。
1.赶超式发展战略:制度缺陷生成的主根源。
中国证券市场内生于改革开放后的经济成长,政府设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有效动员金融资源,从而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高效的资本支持。政府在证券市场制度安排上,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这种初始的制度设置与安排,无疑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使中国证券市场很快纳入快速发展轨道。
从证券市场制度本身分析,不同经济制度与市场体制,其金融制度的安排是不同的,在证券市场制度的形成上表现出较大差异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等相对完善,金融业相当发达,金融过程已经相当成熟,其证券市场制度按市场自我强化的轨迹发展。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管制主要体现在金融立法上,金融管制的立足点在于维持金融过程的安全性,从而实现资本价格的稳定和均衡。资本市场在较为规范的法律和制度约束下,按照市场机制有效运行。在这类证券市场制度中,金融资本的定价和配置由市场决定,而非通过行政性合约来完成。与西方自由发展证券市场制度形成不同,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产权制约较弱,市场信用机制没有充分建立起来。这种金融制度的初始条件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模式构建上,还不具备选择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的制度模式。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西方证券市场发育了百年之后,中国证券市场制度才试验性建立。
由于经济制度与市场发育条件的不同,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与西方自由发展的证券制度之间存在信息租金与信息成本差异,其制度效率存在显著差别。在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中,成熟的市场制度为证券市场运作提供了完全的竞争,公司财务制度的透明性为投资者提供了稳定可靠的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与资本的搜寻成本,而管理行为的公开性和财务制度的透明性的存在,产生对经营绩效不良管理者进行替代(接管)的持续性外部压力。因此,发达国家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更依赖于市场和制度的完善,市场与法律制度越健全,市场搜集信息成本越低。而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在短时期内迅速地将证券市场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以行政性长期契约关系降低信息成本与资本搜寻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信息非对称性和谈判问题,弥补了有缺陷的市场结构。但是,政府的制度安排和证券市场内在的运作规律存在一定差异,这一差异正是证券市场效率损耗的制度根源。
为解释两种制度的制度效率,我们在此引进证券制度效率模型。图1中横轴表示金融资源动员的边际成本MC,纵轴表示边际信息租金R,V为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效率曲线,U为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效率曲线。在两条效率曲线交点O,边际信息租金和边际信息相等,政府主导型和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的经济效率是相同的。当通过市场搜集信息的边际成本MC大于MC0时,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更有效率,而在市场搜集信息的边际成本MC小于MC0时,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更有效率。
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两种证券制度的效率呈现一种动态化特点。在证券市场初建阶段,以政府为导向的证券制度对资金进行非均衡配置,其积聚资本的功能很强。但经济发展中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行政化干预,容易导致资源配置机制与激励机制扭曲,上市公司对缺乏使用监督和资本利用条件宽松的限制约束,容易引致粗放式股本扩张,产生“免费资本”幻觉。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和法律契约日臻完善,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在获取相等信息租金的前提下,其搜集信息的成本是渐次降低的,即制度效率呈上升化态势。这样,图1中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效率曲线V向右下方发生移动至V;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效率曲线U向左方发生移动,移至U。于是,两条效率曲线的交点移向左下方的O,即两类证券制度的边际信息租金与边际信息成本的均衡点降低,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效率在提高,相应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的效率呈下降趋势。这说明,政府干预使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损耗增大,定价效率降低,资源配置功能弱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的缺陷就充分暴露出来,迫切需要政府修正制度设置,进行制度创新,打破计划旧体制下的制度均衡,阻止VV。而是采取市场化改革,减少证券市场运行中旧体制的约束,改变制度的运行模式,实现曲线V型运行向U型转化,即VV",实现制度的帕累托改进。
2.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形成的内生说明。
在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中,政府为市场发展提供制度性安排,其突出表现为国家信用在证券市场上的过度倾斜,实质为新兴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种“隐性担保契约”。
国家信用过度倾斜与行政性制度安排引致证券市场制度缺陷,造成证券市场行为的扭曲,可藉寻租理论来说明,而租金的产生主要应归因于制度或体制缺陷及政策不到位。经济制度的变迁诱发寻租行为,因此布坎南说:“对寻租活动的分析正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经济学。”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制度的安排与推进,市场证券制度的内生性还没有充分建立起来,这种体制性缺陷,成为证券市场寻租活动的制度根源。对于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产生的内在机制,可用简单的经济理论模型加以描述。根据前文分析,中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新旧体制的夹缝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经济主体行为方式不同。在纯粹市场经济的“最小政府”和纯粹计划经济的“最大政府”的两极制度下,都不会出现寻租活动。在两种体制的共生中,政府干预市场会产生“政策租金”,形成证券市场制度缺陷。
根据前文的分析,政府在制度设置安排上存在支持证券市场发展的意向,即“隐性担保契约”。这会给市场参与主体带来一种额外的利润,即由体制性安排产生的租金。由于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是理性的,其必然从自身利益出发,并根据成本收益寻求与分享“政策租金”。
假定证券市场经济主体(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总收入M由正常经营收入Mn和制度缺陷引致的“政策租金”Ma组成,即有:
M=Mn+MaMn,Ma≥0
在这里,对正常经营收入的变动略而不论。其中,a为租金的发生率,租金总量Ma为租金发生率和经济主体收入总量的乘积:
Ma=a·M,a=[0,1]
寻租活动完全取决于经济主体在特定制度安排下,租金规模大小与取得该租金的成本收益关系,即租金的单位成本收益率Ra。在此,我们规定R为租金单位成本收益率Ra与经济主体正常经营收入的单位成本收益率Rn之比,R可以表示为:
这一关系说明,R同租金的收益率成正比,同经济主体的正常经营收益率呈反比。当正常收入的收益率不变时,R只能取决于租金的收益率的变动;而租金规模大小完全取决于制度缺陷(W),即有:
在此,R可以反映一个证券市场制度的完善程度。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证券市场制度缺陷较小,获取租金的成本较大,因而市场寻租机会十分有限;而在转轨经济中,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强性制度安排和行政性干预,使得租金的获取机会较大且成本较低。根据前面的假设,R正是决定。的直接因素:
此式表明,租金的发生率,取决于市场参与主体租金与正常收益的成本收益比率关系,并最终取决于证券市场制度的完善程度及其变动情况。
该式表明了在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中,影响市场主体寻求租金收入的主要因素。受制度变迁的影响,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只的变化使得租金的成本收益率Ra相应发生变化。在证券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主体依赖国家提供的“隐性担保”,寻租成为一种“廉价选择权”。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设法在证券市场谋求更多的“租金”,呈现股权融资的偏好,进而股权融资变得非常“廉价”,相应社会资本的成本无法有效体现;而在外部,缺乏对上市公司监督制约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利用信息占有的优势地位,甚至同庄家“合谋”行为,寻求租金。对投资者而言,投资者根据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隐性担保”,对市场发展存在一个预期,并寻求投机的潜在收益。由于投机(寻租)收益远远大于正常的投资收益,而且不用付出什么代价,投机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市场集体行为非理性导致了市场过度投机行为。于是,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十年内容量巨大扩展的同时,“大多数股票价格与其盈利能力相比的比率奇高,以致丧失了投资价值,只能成为投机的工具”。于是,中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了长期存在的一个“公开的秘密”,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盛行。
在政府推进证券市场制度建设并提供“隐性担保”的前提下,市场边界与政府行为边界的界定不清,这样结果只能是:市场风险转嫁给国家,转化为系统性风险;政府的制度风险镶嵌于市场之中,并由市场自身消化。据资料分析,纽约证券交易所系统风险(不可分散化风险)占1/4左右,而非系统风险(分散化风险)占3/4左右;而上海交易所的投资风险结构与此“倒置”,系统风险占2/3,非系统风险占1/3。同时,在“隐性担保契约”下,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过于密切滋生一种“唯亲资本主义(CronyCapitalism)”倾向,导致上市公司对无利可图或仅有边际利润项目的过分投资。
证券市场线的经济意义篇5
1.对证券市场低效率研究的一般性回顾。证券市场效率,一直是证券市场发展中的核心问题,也是金融研究的重要课题。在金融经济理论中,关于证券市场效率问题最有影响力的理论应首推e.f.fama在1970年提出的“有效率市场假说”(efficientmarkethypothesis)。该假说认为,若证券市场在价格形成中充分而准确地反映全部相关信息,则称该市场为有效率的。若证券价格并不由于向所有证券交易参与者公布了信息集中而受到影响,那么就说该市场对信息集φ是有效率的。换言之,能够有效地利用经济、金融等各方面信息的证券市场,就是“有效率市场”。规范而言,假定不同的相关信息被渗透到证券价格中,按照证券市场上信息集φ的三种不同类型将市场效率划分为三种:(1)弱态有效市场(weakformemh):是指信息集φ只包括价格历史序列中的价格和信息;(2)半强态有效市场(semistrongformemh):是指现时的股票价格不仅体现全部历史的价格信息,而且反映所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公开有效信息;(3)强态有效市场(strongformemh):是指市场价格充分反映有关公司的任何为市场交易参与者所知晓的全部信息。
“有效率市场假说”提出之后,引发了大量关于反映在证券价格中信息的质量和数量的实证研究。经过大量实证分析,大多数检验结果表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符合弱态有效和半强态有效。但是,强态有效市场理论并不成立。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国内学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问题给予了积极性关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是股票市场,大量证券市场有效性检验主要是以股票市场为检验对象。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市场有效性的检验主要集中于是否弱式有效;从实证支持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数据得出的结论是非市场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这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阶段性变化。此外,一些学者对中国证券市场若干时间区间段的子样本实证分析,结果也说明证券市场效率随发展阶段而不断提高,如吴世农(1994,1996)、宋颂兴和金伟根(1995)、陈小悦等(1997)。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实证支持的中国证券市场弱式有效性判断存在广泛争议。戴国强等(1999)认为,国内学者对市场有效性检验仍主要停留在随机游走模型上,但满足随机游走模型只能是市场有效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魏玉根(2000)认为证券市场有效性应是市场异常收益的随机性,而不是证券价格变动的随机性,并对能否得出中国证券市场弱式有效则应视为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王开国(2001)对中国证券市场复合收益率进行检验,实证结果发现中国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不完全,呈弱有效性态式。
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证券市场的效率是否通过市场有效性来反映,市场有效性是否是检验证券市场效率的惟一指标,这一指标能否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效率具有完全的解释能力?我们认为,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证券市场效率的内涵。
2.证券市场效率:是市场有效性还是资源配置效率?
从金融研究领域中,金融效率是一个非常关键性范畴,但目前学术界没有对此给出一个权威性、一致性、明确性内涵。有的学者认为,金融效率是“金融运作能力的大小”;也有学者认为,金融效率是指“金融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尽管金融效率还没有统一性涵义,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经济学中效率的基本涵义是资源配置效率。相应地,证券市场效率应为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即资金的有效动员与金融资源的高效利用。前者是指该种融资以最低的成本为资金需求者提供金融资源的能力;后者是指其能将稀缺的资本分配给进行最优化“生产性”使用的投资者,相当于托宾提出的功能效率。
针对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与核心,学术界对证券市场效率问题的探讨主要是从资本市场有效运行效率角度进行分析的。在有效市场理论中,“有效”在多种场合中用于描述资本市场的运行特征。“一个资本市场如果在确定资产价格中能够使用所获得的全部信息,它(从信息上说)就是有效率的。”然而在具体分析中,该理论将证券市场区分为有效运行(内部有效)和有效定价(外部有效)两种类型。
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是指证券市场价格是否有效、完全、准确地反映市场信息,并以此通过价格机制将金融资源从储蓄者手中向生产者手中转移。没有有效运行效率,定价效率也就难以达到。如果存在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证券价格的人为操纵、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对潜在投资者市场的准人限制等因素,那么,这样的市场运行肯定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与此相对应,这样的市场必然导致证券市场错误的定价和稀缺资金的逆配置。而错误的标价必然导致资本错误地分配到生产效率相对较差的企业或行业,并最终提高效率较高企业的资金成本。证券市场的定价效率,实质就是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是指证券市场通过对证券价格的定价,使证券市场的收益率等于厂商和储蓄者的边际收益率,从而使稀缺的储蓄(金融资源)被配置到有效率的生产性投资上。市场价格在任何时候都充分反映了与证券定价相关的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这就是说,证券的有关信息会很快地在证券价格中得到反映。在有效率的证券市场,价格充分和瞬时地反映着所有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证券价格是资本配置的准确信号,不存在使投资者持续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现象;它只能使投资者收益率与市场平均收益率之间存在较小的随机差异,并且其差异范围通常包含在交易费用之中。
尽管有效资本市场理论为许多人所推崇并得到相当部分的实证支持,但在现实中这一理论仍然面临许多矛盾与难题。按照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理论,市场有效性本身就是证券市场效率。因为在有效率的市场中,通过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与信息机制,完全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样,按照资本市场有效理论,中国证券市场效率则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但是,这能否说明中国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是低效率或无效率的?我们认为,这种简单判断是值得商榷的,单纯用市场有效性理论难以对中国证券市场效率做出合理性解释。从证券市场效率的第一重涵义,即资源动员能力分析,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的十年期间发挥了强有效的资源动员功能,实现了传统经济下银行主导型融资制度向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融资制度的有力切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起来。但是,从证券市场效率的第二重涵义上讲,中国证券市场运行效率低下,还不能有效反映市场信息,股票市场资源配置的定价机制与信息传导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社会资源无法有效配置成为证券市场低效率的主要体现。所以,证券市场效率的度量不能简单地视为市场有效性,还必须从资源配置效率角度考察。
(二)证券市场低效率根源:制度变迁中的制度缺陷
1.前人的研究:市场有效性的视角。
如前所述,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问题,已经进入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视野。但目前学术界对证券市场低效率的研究,是从市场有效性理论的视角进行验证分析的。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发育不全,学术界对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分析主要集中于股票市场的检验。
早在中国股票市场成立之初,学术界就开始对中国证券市场效率进行考察,指出“上海及全国的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其作用力度必定有限”,证券市场效用“主要表现在筹集资金的单功能方面,对优化产业结构和促进企业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通过对中国股票市场的非有效性进行研究,认为“中国股票市场的非有效性,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市场的结构性因素所致”,例如处于发育阶段的股票市场的弱小性与单薄性;非均衡的供求关系,法规与管理的探索性等原因。这种非有效远离竞争状态的股票市场,极容易导致市场信息传递的结构性与技术性阻碍,从而少数市场信息操纵者可能以牺牲大多数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长期地获取超额利润,而扭曲的财富再分配则会进一步恶化市场运作机制并加剧股价波动。在此基础上,俞乔提出了政府干预不完善市场的合理性,即当市场运行并不具备有效性,信息传递存在极大阻碍和代价时(市场结构远离完全竞争状况,存在不同形式的“垄断信息”),资源分配则并非最优,政府的市场干预便具备了合理的经济学基础。吴世农则提出,“证券市场效率一般指的是证券市场调节和分配资金的效率,即证券市场能否将资金分配到最能有效使用资金的企业,”“证券市场效率的高低是衡量证券市场信息分布和流速、交易透明度和规范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证券市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通过检验证券价格得出中国证券市场在特定阶段符合弱型有效的结论。陈小悦(1998)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的角度出发,验证了中国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尚未及时反映所有的公开信息,实证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达到弱式有效,但未达到半强有效。王开国(2001)在考察中国证券市场效率问题时指出,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在于信息传递能力与价格形成机制。
市场有效性差,股票价格不能充分反映信息,能否等同于证券市场低效率?这是我们长期思考的问题。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显然不能简单下此结论,关键是要考察市场效率、证券市场制度与资源配置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寻求造成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本原因。在此,我们认为市场有效性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信息传递和价格形成能力,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直接性因素,而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我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在于中国证券市场变迁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制度缺陷造成证券市场运行的扭曲,使证券市场内在机制不能有效运行,即信息机制与价格机制对资源的引导与配置能力减弱,由此造成了证券市场的低效率。
2.我们的见解:制度缺陷是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
尽管市场有效性理论、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及其制度缺陷问题,都早已引起国内学者的充分重视,但学术界并没有从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与相互作用机制来解释中国证券市场的低效率问题。这也正是本课题在此领域所做的尝试和探索。
如前文所述,证券市场效率归根结底是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按照配置机制的基础作用不同可以划分为两种,即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或计划机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证券市场制度作为市场化产物,是依靠市场机制来发挥其内在功能,通过市场运行机制与定价机制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其作用过程可以概括为:市场运行效率市场定价效率资源配置效率。
按照市场经济作用机制,证券市场有效运行对市场信息予以反映,市场信息形成价格。通过市场定价效率实现价格信号的有效传导,既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又能够实现资本的高效流动,以此发挥市场对社会资源的动员作用与配置效能。因此,只要是有效率的市场,市场机制的作用就能够充分发挥,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和市场定价机制将资本配置到边际效率高的项目之中,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可以实现。因此,在完全市场条件下,市场有效性可以通过信号传导与价格形成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由此可见,在完善市场制度的前提下,市场效率可以用来衡量证券市场效率,即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而考察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其建立的初衷是改革设计者在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寻求持续资本供给,而这本身就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这样的初始条件下,政府对证券市场制度安排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计划经济特定路径的惯性,使政府依旧对全社会资金的配置进行强有力的干预,从而保证其执行产业政策、实现赶超战略所需的资本。由于行政力量作用于证券市场运行,既定制度安排下信息难以发挥其内在的传导作用,造成市场行为的扭曲,以致证券市场运行的效率过低,定价效率也不可能有效发挥,因而难以做到在市场机制下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可见,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不是市场本身错了,而是市场运行机制发生了扭曲,在证券市场运行中其内在机制不能有效的传递信息。而市场机制是依靠“信号”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在我国经济转轨中,两种力量作用共生的条件中“信号”的形成本身就不可避免地发生扭曲,具有相对优势的利益团体在体制变革或制度变迁中,便利用不完善的制度安排来获取潜在的机会利益,进一步损耗了制度效率。
通过解析中国证券市场效率,不难发现制度缺陷是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问题的根源所在。作为本课题研究的基本范畴,我们认为所谓制度缺陷,是指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受初始条件的制约,证券市场的制度设置与制度安排的不完全,旧体制内涵因素作用于市场运行,造成证券市场运行效率降低,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扭曲,无法有效反映市场信息,从而严重弱化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从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内涵分析可见,这一范畴并不是一般性制度范畴,而是与特定的社会经济体制相联系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植根于传统计划经济金融体制向市场经济金融体制过渡中产生的“制度错位”。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制度缺陷有别于市场缺陷,但不能同市场缺陷完全相割裂。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是证券市场发展内在规律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之间的内生性缺陷。制度缺陷作用于市场机制,并引致市场运行的扭曲化,使市场本来的运行机制并不能有效发挥出来。以外部生成作用于内在市场运行机制,信息传递渠道受阻,无法实现信息的有效反映与传递,资本市场行为扭曲,减弱了证券市场资源的内在配置能力。
(三)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的生成机理
从以上分析可见,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在于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因此,要提高证券市场效率,推进证券市场的持续性发展,首先应该对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进行深层次剖析,分析证券市场制度缺陷的生成机理。
1.赶超式发展战略:制度缺陷生成的主根源。
中国证券市场内生于改革开放后的经济成长,政府设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有效动员金融资源,从而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高效的资本支持。政府在证券市场制度安排上,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这种初始的制度设置与安排,无疑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使中国证券市场很快纳入快速发展轨道。
从证券市场制度本身分析,不同经济制度与市场体制,其金融制度的安排是不同的,在证券市场制度的形成上表现出较大差异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等相对完善,金融业相当发达,金融过程已经相当成熟,其证券市场制度按市场自我强化的轨迹发展。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管制主要体现在金融立法上,金融管制的立足点在于维持金融过程的安全性,从而实现资本价格的稳定和均衡。资本市场在较为规范的法律和制度约束下,按照市场机制有效运行。在这类证券市场制度中,金融资本的定价和配置由市场决定,而非通过行政性合约来完成。与西方自由发展证券市场制度形成不同,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产权制约较弱,市场信用机制没有充分建立起来。这种金融制度的初始条件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模式构建上,还不具备选择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的制度模式。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西方证券市场发育了百年之后,中国证券市场制度才试验性建立。
由于经济制度与市场发育条件的不同,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与西方自由发展的证券制度之间存在信息租金与信息成本差异,其制度效率存在显著差别。在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中,成熟的市场制度为证券市场运作提供了完全的竞争,公司财务制度的透明性为投资者提供了稳定可靠的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与资本的搜寻成本,而管理行为的公开性和财务制度的透明性的存在,产生对经营绩效不良管理者进行替代(接管)的持续性外部压力。因此,发达国家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更依赖于市场和制度的完善,市场与法律制度越健全,市场搜集信息成本越低。而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在短时期内迅速地将证券市场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以行政性长期契约关系降低信息成本与资本搜寻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信息非对称性和谈判问题,弥补了有缺陷的市场结构。但是,政府的制度安排和证券市场内在的运作规律存在一定差异,这一差异正是证券市场效率损耗的制度根源。
为解释两种制度的制度效率,我们在此引进证券制度效率模型。图1中横轴表示金融资源动员的边际成本mc,纵轴表示边际信息租金r,v为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效率曲线,u为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效率曲线。在两条效率曲线交点o,边际信息租金和边际信息相等,政府主导型和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的经济效率是相同的。当通过市场搜集信息的边际成本mc大于mc0时,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更有效率,而在市场搜集信息的边际成本mc小于mc0时,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更有效率。
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两种证券制度的效率呈现一种动态化特点。在证券市场初建阶段,以政府为导向的证券制度对资金进行非均衡配置,其积聚资本的功能很强。但经济发展中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行政化干预,容易导致资源配置机制与激励机制扭曲,上市公司对缺乏使用监督和资本利用条件宽松的限制约束,容易引致粗放式股本扩张,产生“免费资本”幻觉。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和法律契约日臻完善,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在获取相等信息租金的前提下,其搜集信息的成本是渐次降低的,即制度效率呈上升化态势。这样,图1中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效率曲线v向右下方发生移动至v;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效率曲线u向左方发生移动,移至u。于是,两条效率曲线的交点移向左下方的o,即两类证券制度的边际信息租金与边际信息成本的均衡点降低,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效率在提高,相应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的效率呈下降趋势。这说明,政府干预使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损耗增大,定价效率降低,资源配置功能弱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的缺陷就充分暴露出来,迫切需要政府修正制度设置,进行制度创新,打破计划旧体制下的制度均衡,阻止vv。而是采取市场化改革,减少证券市场运行中旧体制的约束,改变制度的运行模式,实现曲线v型运行向u型转化,即vv",实现制度的帕累托改进。
2.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形成的内生说明。
在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中,政府为市场发展提供制度性安排,其突出表现为国家信用在证券市场上的过度倾斜,实质为新兴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种“隐性担保契约”。
国家信用过度倾斜与行政性制度安排引致证券市场制度缺陷,造成证券市场行为的扭曲,可藉寻租理论来说明,而租金的产生主要应归因于制度或体制缺陷及政策不到位。经济制度的变迁诱发寻租行为,因此布坎南说:“对寻租活动的分析正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经济学。”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制度的安排与推进,市场证券制度的内生性还没有充分建立起来,这种体制性缺陷,成为证券市场寻租活动的制度根源。对于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产生的内在机制,可用简单的经济理论模型加以描述。根据前文分析,中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新旧体制的夹缝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经济主体行为方式不同。在纯粹市场经济的“最小政府”和纯粹计划经济的“最大政府”的两极制度下,都不会出现寻租活动。在两种体制的共生中,政府干预市场会产生“政策租金”,形成证券市场制度缺陷。
根据前文的分析,政府在制度设置安排上存在支持证券市场发展的意向,即“隐性担保契约”。这会给市场参与主体带来一种额外的利润,即由体制性安排产生的租金。由于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是理性的,其必然从自身利益出发,并根据成本收益寻求与分享“政策租金”。
假定证券市场经济主体(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总收入m由正常经营收入mn和制度缺陷引致的“政策租金”ma组成,即有:
m=mn+ma
mn,ma≥0
在这里,对正常经营收入的变动略而不论。其中,a为租金的发生率,租金总量ma为租金发生率和经济主体收入总量的乘积:
ma=a·m,a=[0,1]
寻租活动完全取决于经济主体在特定制度安排下,租金规模大小与取得该租金的成本收益关系,即租金的单位成本收益率ra。在此,我们规定r为租金单位成本收益率ra与经济主体正常经营收入的单位成本收益率rn之比,r可以表示为:
这一关系说明,r同租金的收益率成正比,同经济主体的正常经营收益率呈反比。当正常收入的收益率不变时,r只能取决于租金的收益率的变动;而租金规模大小完全取决于制度缺陷(w),即有:
在此,r可以反映一个证券市场制度的完善程度。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证券市场制度缺陷较小,获取租金的成本较大,因而市场寻租机会十分有限;而在转轨经济中,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强性制度安排和行政性干预,使得租金的获取机会较大且成本较低。根据前面的假设,r正是决定。的直接因素:
此式表明,租金的发生率,取决于市场参与主体租金与正常收益的成本收益比率关系,并最终取决于证券市场制度的完善程度及其变动情况。
该式表明了在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中,影响市场主体寻求租金收入的主要因素。受制度变迁的影响,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只的变化使得租金的成本收益率ra相应发生变化。在证券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主体依赖国家提供的“隐性担保”,寻租成为一种“廉价选择权”。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设法在证券市场谋求更多的“租金”,呈现股权融资的偏好,进而股权融资变得非常“廉价”,相应社会资本的成本无法有效体现;而在外部,缺乏对上市公司监督制约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利用信息占有的优势地位,甚至同庄家“合谋”行为,寻求租金。对投资者而言,投资者根据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隐性担保”,对市场发展存在一个预期,并寻求投机的潜在收益。由于投机(寻租)收益远远大于正常的投资收益,而且不用付出什么代价,投机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市场集体行为非理性导致了市场过度投机行为。于是,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十年内容量巨大扩展的同时,“大多数股票价格与其盈利能力相比的比率奇高,以致丧失了投资价值,只能成为投机的工具”。于是,中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了长期存在的一个“公开的秘密”,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盛行。
在政府推进证券市场制度建设并提供“隐性担保”的前提下,市场边界与政府行为边界的界定不清,这样结果只能是:市场风险转嫁给国家,转化为系统性风险;政府的制度风险镶嵌于市场之中,并由市场自身消化。据资料分析,纽约证券交易所系统风险(不可分散化风险)占1/4左右,而非系统风险(分散化风险)占3/4左右;而上海交易所的投资风险结构与此“倒置”,系统风险占2/3,非系统风险占1/3。同时,在“隐性担保契约”下,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过于密切滋生一种“唯亲资本主义(cronycapitalism)”倾向,导致上市公司对无利可图或仅有边际利润项目的过分投资。
证券市场线的经济意义篇6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
一、完善政府的监管
正如中国的资本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漫长发展一样,中国证券市场是“拔苗助长”的产物,没有经历自然的生长过程。证券市场是比实体经济更复杂的经济形态,在中国实体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的环境下,证券市场很难自然地成长。中国的证券市场尚需一定的政府力量来培育。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建立的新兴市场,政府在证券市场的演进中一直起着不可或缺的主导作用,从起初的组织试点到市场规划的设计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都未离开政府的直接干预。
我国资本市场处于新型加转轨的阶段,政策的影响在相当长时期内是最大的不确定因素,也是市场出现逆转的最大因素。当前,有关证券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新《证券法》赋予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现场检察权、询问权、查询权、查封冻结权、限制交易等重大权力,就是为了丰富监管者的执法手段,增强对违法行为查处的力度。中国政府应努力建立证券行业信用制度、统一监管标准、严格执法、科学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健全证券民事诉讼,充分发挥证券监管部门应有的审查监督管理作用,增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管对象的监督。
二、发挥证券业自律性监管组织的作用
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规模与运作水平不一,证券市场参与者众多,证券监管工作极为艰巨,仅依靠一个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在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辅助作用,以提高市场管理效率。我国的证券业自律性监管组织包括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如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其中担任主要角色的是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随着《证券法》的颁布,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组织地位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其职责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我国的证券业协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证券业自律性监管组织作为一线监管组织,处在证券市场的第一线,加之其本身又是市场的参与者,更了解证券市场的最新变化,监管的范围更宽泛,在执法、监控等方面更有效率,也更具有灵活性。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充分准备,能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这样就可能将某些违规案件的发生结束在初始阶段。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的监督。
三、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管理
证券公司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实体,其所掌握的信息要比普通投资者全面和准确,其所参与的经营管理、市场环境和竞争等内外部因素均具有不同于一般实业企业和银行等金融业的特殊性。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起着非常重要的桥梁作用。券商能否自律、规范经营、有效防范风险,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利益、自身的生存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在中国证券公司市场化进程中,部分证券公司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严重背离审慎、理性的经营理念,合规管理意识缺失,合规风险不断增大。建立符合市场环境和行业规律的合规管理尤为重要。
由于受到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前国际和国内的经济和金融环境都较为悲观和复杂,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证券公司需要将控制业务风险尤其是自营业务风险放到首要位置。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证券公司的实力,加强其规范运作意识,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对市场而言更为重要。
四、加强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道德风险是人们违反道德规范,或从事不道德行为而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证券从业人员道德风险是道德风险在证券领域从业人员中的具体体现,它是证券从业人员违反金融行业职业道德和金融行业内部管理制度而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无法预期的损失。证券从业人员应加强自身道德规范建设,敬畏法律、严守规则,把外部法规和公司制度作为最低行为标准,自觉遵守,决不逾越;诚实守信,公平正直,无比珍视公司声誉和个人职业形象,始终如一地体现出高尚的职业道德;为客户着想、对社会负责,永远把客户利益放在第一位,坚决捍卫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天职。
证券市场是最富魅力的经济领域之一,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一旦风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并殃及整个经济生活,甚至导致经济秩序混乱与政治危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要达到和谐完善的境界,仅靠以上的一些措施和建议,还是远远不够,需要不断的进行创新,完善法制社会,整合有用的社会资源,综合运用社会的其它机制来协调和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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