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准则与审计依据的关系(6篇)
审计准则与审计依据的关系篇1
审计法制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环境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审计法制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出,“基本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是今后五年我国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之一。从目前来看,我们离法制化的要求还很远。我们理解,所谓审计工作法制化就是全部审计工作包括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工作都有法有规可依,三种审计制度既有各自成体系的法律法规或制度,又有相互联系和协调的纽带,使它们成为严密的法制系统。建立了这样的法制环境,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就有了可靠的保证,审计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应该指出的是,在法律环境中,审计法是最重要的法律,它规定着一国的审计体制、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内容、审计职责和权限以及审计的法律责任等,这些内容又直接影响审计的监督和制衡作用的发挥。
我国审计法制体系的初步框架
所谓法制化,简单来说,就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或制度组成的规范某一事物运作的法制体系,用系统论的观点来看,它是一个完整的由若干层次组成的系统。根据这个概念,我国审计法制体系的初步框架应该是:以《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为母法、以《注册会计师法》和《内部审计法》为骨干(子法)、以政府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为行业操作规章的系统。很显然,在这个系统中,《宪法》处于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处于第二层次,《政府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内部审计法》并列为第三层次,政府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为第四层次。各层次之间是顺次制约的关系。前三个层次的法律应该有一定的超前性和稳定性,不宜经常修改,后一个层次即第四层次的“准则”则可以根据形势发展和业务需要随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在我国实务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部门规章,即平时称为单项性法规的规章,例如审计署或国家有关部门平时的有关审计工作文件,如《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两办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等红头文件。总的看,这些单项性法规是为了解决某一具体问题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规定,它们之间不具有系统性和连贯性,与上述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它们也是审计法制体系的一部分,而不能将其排除在外,我们认为可以将它们列为与第四个层次平行的法规。
这样一来,三种不同的审计制度就有了各自的法律法规子系统。如政府审计方面,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审计法》政府审计准则(按2000年审计署第一号令的规定它包括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和单项性法规;在内部审计方面,则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指南三个层次)和行业规定;在民间审计方面,则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三个层次)和行业规定。很显然在三个子系统中《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三个子系统共有的法律,这样,三种不同的审计制度既有第三、四两个层次各自的法制体系又共同受第一、二两个层次的法律制约,从而组成了规范我国各项审计工作完整的法制体系。
根据上面这个(理想)框架联系目前情况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按照上面的设想,我们主张我国审计法制体系中应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且将其定位为我国审计工作的“总”法律即母法。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是否需要这样一个“总”法律?第二,如果需要,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是需要的。但是学术界几年前有一种看法,他们认为在国外,政府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是三种自成体系各自独立的审计制度,不存在包括这三种审计制度的“大”审计体系。我们认为,从系统论的观点看,既然政府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都是审计,它们就共同组成一个大系统,三种审计制度只不过是这个大系统中的子系统而已。如果这个观点成立的话,制定一部能统驭《政府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内部审计法》三部法律的母法则还是必要的。当然,如果从减少法律的层次出发,也可以不制定这个母法,而直接制定《政府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内部审计法》。这样更能说明我国审计法制的系统性和严密性。关于第二个问题——这部母法的主要内容。既然它是统驭三种审计制度的母法,其主要内容可考虑包括:总则部分,说明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审计人员的职业操守等;政府审计部分;民间审计(或注册会计师审计,建议不再使用社会审计的提法)部分;内部审计部分;法律责任及附则。由于它是母法,有关规定应该原则一些、超前一些,重在规定三种审计制度的审计目标、范围和主要内容,而职责、权限方面的内容可留在下位法《政府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内部审计法》中规定。
2、关于《政府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
3、关于《内部审计法》
4、关于《注册会计师法》
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是十年前制定实施的,业内人士早几年前就提出修改意见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改。总的看,要吸取近几年国际国内会计造假、审计失信的教训,集中解决审计师的独立性和诚信问题,以及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问题。
5、关于审计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在建立我国审计法制体系时,要充分注意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主要是《审计法》与《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税法》、《预算法》、《破产法》等法律的协调。最典型的是,目前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尚未规定公司应当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条款,这显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不符,目前许多上市公司没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委员会,不能不说与此有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徐瑞康等,《世界各国审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1993
3、邹传华译,“以色列内部审计法简介”,《审计研究》1999.1
审计准则与审计依据的关系篇2
一、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
一般认为,现代审计强调全面系统地了解被睁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经营环境,即先从企业的外郦环境入手,然后逐步深入企业的内部,形成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预期并与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相比较,这样能够掌握“财务报表背后的故事”,不容易陷入管理层设定的“圈套”。新指南就如何从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行业层面入手并逐步深入到被审计公司整体层面、业务流程层面、交易和认定层面,提出了详细、清晰的方法,使得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完整地显现出来。比如,审计底稿是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结果,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清晰易懂、结构严密的审计工作底稿,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利益。新指南通过说明、示例等方式,突出了自上而下的技术特点,要求审计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地反映实施审计程序的时间、性质和范围,强化审计记录要求。特别是在底稿的整体结构方面,要求先有总体,再有局部,在具体的流程、交易、余额层面,同样要求先有总括的结论和说明,再有明细的分析和支持性证据。
二、整个审计过程围绕重大错报风险展开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首先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围绕评估的风险配置审计资源、收集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低水平,整个审计过程围绕重大错报风险展开。这也正是新准则被称为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原因。指南将准则的这一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操作层面,要求注册会计师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1)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5)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6)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指南既有原理的阐述,也有共性风险点的提示和示例,还进一步要求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综合性方案或实质性方案。比如,对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对报表层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总体应对措施;对认定层次的风险,则应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针对认定层次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应当与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指南对如何在审计过程和审计底稿中应清晰地体现这种关系作了重点阐述,风险导向的特点从而得以突出。
三、以审计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
财务报表审计的最终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这一目标的实现依赖注册会计师实施一系列的审计程序,即每一个具体的审计程序都服务于特定的具体目标,而所有具体审计程序的目标又为最终的审计目标所统帅。审计程序的目的包括: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通过实施控制测试,确定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审计程序通过审计目的与审计风险联系起来,任何程序都不应盲目实施而应该有的放矢。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执行审计程序目的性不强,为完成审计程序而执行程序的现象。比如有的审计人员不明白审计程序与审计风险、具体认定、审计目标的关系,只是简单完成事务所预先印制的程序和表格。这种为程序而程序的做法,造成审计工作严重的机械性和盲目性,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以得到发挥,审计底稿难以体现审计职业判断,大大降低审计工作的效果。为此,指南强调审计目标对审计人员行为的主导作用,要求审计目标与具体的认定联系,并给出了具体的操作示范。指南通过突出以审计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特点,使审计工作目标指向明确,审计重点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注,有利于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避免审计失败。
四、以内部控制为依托
以往事务所在审计中大量采用实质性测试为主的审计方案,对内部控制的关注不够,审计工作的效率较低。还有的事务所虽然要求审计人员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但实际工作往往是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脱节,两者没有关系,很难说审计工作依托内部控制。新准则在强调风险评估时,没有减少对内部控制的关注,要求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仅通过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依赖相关控制的有效性,并对其进行了解、评估和测试。基于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是现代审计的特点,但受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进程和审计实务界对内部控制理解的影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不太理想。为此,指南配合本次准则的修改,在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技术方面进行了重大的突破,使现代审计以内部控制为依托在我国审计实务中具备了实现的技术条件。
五、强调审计工作的逻辑和审计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审计准则与审计依据的关系篇3
关键词:审计证据充分性适当性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产生的会计信息经过收集、评价、使用,得到的可以作为出审计意见的依据。在独立审计中,审计证据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必要支持,在审计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独立审计的核心内容。对审计证据的总体要求是规范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的需要,提供审计人员收集和判断审计证据工作是否合理、有效的标准,为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发表合理审计意见提供指导。
一、确立审计证据总体要求的意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审计证据的定义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审计证据的最终目的是形成审计意见,而这一目标是与整个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目标相一致,而且不但会计信息是形成审计意见的依据,会计信息以外的信息,如被审计单位会议记录,内部控制手册等也是佐证审计意见的依据,本文将这两类信息称为审计信息。发表审计意见是依照一系列的审计工作程序来完成的,审计人员接触审计工作最先面对的是被审计单位繁多的审计信息,最终得到的是依据原始的审计信息出具的审计意见。从审计信息到审计意见实际上是一个信息的再加工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审计信息成为审计证据是一种质的飞跃,这凝聚了审计工作的大量努力,包括对审计信息的收集、评价、使用。最初的审计信息是大量零散的,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不便于存储、查找和利用。而形成的审计证据是要进行综合归纳的。因此,存在一种统一的审计证据总体要求,有助于提高独立审计工作的工作效率,为实现审计信息转化为审计证据提供一致的标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业务量急剧增加,大量金融工具的出现,独立审计的结果——审计报告越来越受到需求者的关注,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审计诉讼大量出现,审计责任越来越重大,这就为审计报告的供给方——审计人员带来了审计风险。在此种情况下,审计证据的获取就不得不充分考虑风险的影响。在实际审计工作的程序中,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实施控制测试以及实质性程序艘是为了避免风险给审计工作带来的损失,然而实际上风险是无法被消除的,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被降低。为了使审计风险降低到一个可以接受的水平,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应当符合特定的标准,这一标准就是对审计证据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审计证据的总体要求,就为审计人员在评估审计风险,获取审计证据提供了引导,为降低审计风险提供了参照标准。
二、审计证据的总体要求
在明确了审计证据总体要求产生的必要意义后,本部分主要探讨审计证据总体要求的含义及其作用。关于审计证据的总体要求,国内外审计理论界、审计准则都提出了相应的解释,被广泛接受的内容是审计证据总体要求或称为审计证据特征,包括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一)对于审计证据充分性的考虑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描述审计证据的数量特征,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使审计证据在数量上能够满足形成审计意见的需要。审计过程中对于审计证据数量的要求是获取审计证据的首要条件,只有取得充分数量的审计数据,审计工作才能正常开展,才能形成有佐证的审计意见。当然,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决不是对审计证据无限量的要求,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
1.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影响表现在:审计风险越大,对充分性要求高,即需要审计证据的数量可能越多。从一般意义上讲,风险与证据数量呈正相关关系,风险大的审计项目其存在风险的审计信息分布较散,涉及较多的审计信息,为获取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必然要增加审计证据的数量。另一方面,审计证据数量的增多有助于发现被审计单位不易发现的舞弊行为,规避审计风险。
2.审计项目。
审计证据的数量,还与审计项目的特征有关。通常,重要的审计项目要求的审计证据越多。例如: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其本身就是一个包含复杂数据信息的工程,而且建设项目在整个企业的战略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占有企业大量人力、物力的项目,也是整个审计工作的重点,显然要对这样的审计对象实施审计获取相当数量的审计证据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3.成本效益。
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审计证据可以无限制的多。在获取审计证据的同时,审计人员需要耗用大量精力甚至财力,在有限的审计时间内将企业长时间积累的审计信息全部用于辅助审计证据是不现实的,况且某些审计证据的取得并非是免费的,过多的审计证据会成为审计负担。成本效益因素的另一层含义是审计成本的耗费并不是越少越好。对于一些必须要重点审查的项目,如数巨大的应收账款,尽管取得该审计证据存在一定难度,需要一定的成本,但该项目的重要性决定了耗用成本的必要性。
(二)对于审计证据适当性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定义为,“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证据对于质量的考虑是从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角度来看的,这似乎是与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相吻合,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是服务于会计目标决策有用性的,而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是要符合审计目标即作为出具审计意见的依据,“不相关”、“不可靠”的会计信息并不意味着审计证据的“不相关”、“不可靠”,正是这样的会计信息揭示了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可能舞弊的行为,是值得审计人员高度重视的。
1.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是与审计目标密切联系的,是指审计证据的获取应能为做出审计意见提供佐证,也就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认定。对于符合性测试获取的审计证据,其相关性的决定因素包括:内部控制的存在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内部控制的遵守情况。对于实质性测试获取的审计证据,其相关性在于对会计报表的认定及认定报表中列示项目的存在,权责关系,业务发生,完整性,计量,信息披露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审计证据相关性的原则要求是:“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按照相关性的要求对审计信息加工形成有证明力的审计证据是对审计证据质量要求的体现。
2.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的可信程度,即审计证据能否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这是从审计证据质量的另一个方面来考虑的。符合相关性的审计证据是对会计报表事项的认定,这种认定的前提是审计证据的真实可靠。如果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可靠,那么对于证据内容的认定就是无意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审计证据可靠性的原则要求是:“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充分性和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的总体要求。两者在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中同样重要,缺一不可。数量不足的审计证据无法全面反映被审计对象的情况,不足以形成有力的证据;不满足相关性和可靠性特征,即使审计证据数量再多也无法对出具审计意见提供佐证。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与审计证据的质量相互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数量可能越少;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就需要大量的审计证据全面揭示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是不能一味的只关注总体要求的某一方面,偏废另一方面,两者应当兼顾。
三、小结
审计证据总体要求的确立是规范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而为出具合理的审计意见,实现审计目标提供佐证。审计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的总体要求,分别从量和质两个方面提出了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所依照的标准。充分性对数量的考虑是对度的把握,获取多少数量的审计证据不单单涉及影响数量的因素,还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具有职业判断能力。职业判断既是审计经验的积累,又是审计技术的运用,一味强调审计经验,突出主观判断,无法公允合理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反而会加大审计风险。适当性体现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两个方面。两者的结合考虑构成了审计证据的质量特征。对审计证据的质量要求进一步为出具审计意见形成有力地证明。与审计目标密切相关能如实反映客观事实的审计证据正是审计人员用以衡量被审计单位经营情况的有效信息,这样的信息经过再加工形成的审计意见才令人信服。充分性和适当性的总体要求,并不是单一的原则规范,而是综合因素的考虑。充分性和适当性项下都涉及自身特点的影响因素,由此形成的是一个对审计证据总体要求的体系。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独立审计时但从某一方面考虑是不完整的,取得的证据是无法信服的,应当全面了解总体要求的内容,整体评价审计证据。
参考文献
1.刘明辉.独立审计准则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10
2.李若山.审计学[M].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8
审计准则与审计依据的关系篇4
关键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审计制度,它是对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是审计结果的人格化。它不仅将审计监督引入了干部管理制度,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干部使用的导向,而且在维护财经法纪、促使领导干部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推动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必须运用一系列的评价指标体系,分别从不同角度及不同层次,对其任期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而公正的审计评价,这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现状
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评价依据不充分,评价内容笼统,过于格式化。无论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审计署、国家各部委办和各省审计厅所发的文件等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都是从几个大的方面做了规定,具体评价的内容没有细化,没有评价的量化指标,也没有评价的综合标准,审计评价缺少充足的依据。如:对“经济发展项目”、“企业发展状况”具体应该评价那些方面,什么标准界定其为“好”、“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为依据综合评价“很好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没有履行”经济责任。另外审计报告文本非标准化,没有评价的具体框架,审计评价难度增加,多数情况只能由审计人员根据自身素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价。这样作出的审计评价常出现如下情况:一是评价超出审计范围。对一些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业绩加以确认,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评价主观性太强,语言绝对化,违背谨慎性原则,轻易下结论。评价变成了鉴定式,又无具体事实证明材料支撑,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三是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对单位不直接对责任人,而且评价内容过多,造成评价目的不明确。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削弱了审计的作用,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意义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适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审计评价标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进行。在当前形势下避免和消除这些现象,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无疑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全方位监督的需要,是促进和激励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需要,是补充完善领导干部量化考核体系的需要,是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的需要。对此,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总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具体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制性原则。审计评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审计评价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授权和委托范围内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不得使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用语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带任何主观成分,要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过程中还要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依靠审计调查取证所获得的可靠数据,进行计算、比较和分析,力求真实可信。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审计评价不能违背客观事实,笼统地进行评价。必须限定在领导干部任期范围内履行的经济活动,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的不评价,与审计无关或未涉及事项不评价,以防止带来不必要的审计风险。同时,评价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划清前后任的责任、前后任的政绩,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切忌把所有成绩归功于一任领导的政绩来评价,或把单位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归责于一任领导。对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评价中必须鲜明地分清责任,既要划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又要弄清是主观责任还是客观责任,真正客观地界定领导应负的责任。
四是坚持谨慎性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该评价的评价,不该评价的不评价。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责任不清楚、职责超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应该评价的事项,还要充分听取被审计领导的陈述和申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同时还要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不可言过其实作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在把握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判断,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一时搞不清楚的和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难以下定性结论的问题,要以写实为主,对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给以客观的说明,以保证审计评价的准确性。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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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违规行为审计;审计标准;法律适用;法条竞合;想象竞合
【中图分类号】F23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6)15-0128-05
一、引言
行为审计话语体系下的违规行为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特定行为。这里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就是违规行为审计中的既定标准,也就是违规行为审计标准。这种标准的选择关系到违规行为鉴证结论是否正确。违规行为是我国政府审计的主要主题,一些内部审计部门也将其作为重要的主题,民间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对于具有重要性的违规行为也要保持警觉。所以,违规行为审计标准选择,既是重要的理论问题,更是重要的实践问题。
审计领域中违规行为审计标准相关研究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审计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法规,二是审计工作中适用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这些研究注意到了违规行为审计标准选择的若干问题,但是,并没有系统的理论框架。本文借鉴法学领域的法律适用相关研究成果,构建违规行为审计标准选择的理论框架。随后的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简要的文献综述,梳理相关文献;其次,借鉴法学领域的法律适用相关研究成果,提出关于违规行为审计标准选择的理论框架;然后,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我国政府审计领域的屡查屡犯,以一定程度上验证这个理论框架;最后是结论和启示。
二、文献综述
根据本文主题,在审计主题确定为违规行为的前提下,审计标准选择相关的文献包括两类,一是审计领域中法律法规适用相关研究,二是法学领域的法律适用相关研究。
审计领域中法律法规适用相关研究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审计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法规,二是审计工作中适用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关于审计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成佳富(2003)[1]指出,正确运用审计标准,要注意以下事项:要注意审计标准的效力性,要注意审计标准的相关性,要注意审计标准的层次性,要注意审计标准的时效性,要注意审计标准的法定性。王维国和王柏人(2003)[2]提出法律适用的如下要求:要熟练掌握审计法律;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法无明文不为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杨红(2006)[3]提出审计监督法律运用应遵循的原则:依法审计原则;主执法优先,共执法次之,辅执法从之的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审计执法监督要受行政法规规范的原则。此外,还有一些文献借鉴刑法原理研究了一个行为触犯多个法条的法律适用问题(李小林,2012)[4]。
关于审计工作中适用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高志明(2008)[5]分析了审计适用法律的十个错误:混用法律依据;由于认知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适用无效的法律依据;适用超越审计职权的法律规定;仅适用处罚依据,未适用处理依据;适用法律依据不完整;法律依据名称错误;有关依据表述不规范;有的以主观判断替代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并用不能并用的法律依据。张瑞来(2013)[6]分析了审计法规条款适用的几种易错情形:忽视例外规定片面适用原则性条款,对可能有多种结果的预备行为适用“既遂条款”,擅自行使“等字条款”解释权。崔莉莉(2014)[7]指出国家审计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未准确定性审计事实;未正确适用法律冲突规则;未正确援引法律法规;未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处理处罚;未遵守程序性规定;未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法学领域的法律适用相关研究很多,涉及法律适用本质(谢超群,2007;房文翠和陈雷,2011)[8-9]、法律适用原则(黄京平和坚,2007)[10]、抵触法律法规适用方式(王磊,2004)[11]、法条竞合(张开恩,1992;匡乃安和何正华,2010;张明楷,2011)[12-14]、规则悖反(余军,2013)[15]等等。
总体来说,审计领域中法律法规适用相关研究注意到了违规行为审计标准选择的若干问题,但是,基本上是工作性质的研究,并没有系统的理论框架。法学领域的法律适用相关研究成果很多,对违规行为审计标准之选择有较大的启发价值。本文借鉴这些研究成果,构建违规行为审计标准选择的理论框架。
三、违规行为审计标准选择:理论框架
违规行为审计标准也就是违规行为判断标准,借鉴法律适用相关理论,这种判断标准的选择有三个逻辑步骤:首先是根据特定行为及其审计目标,选择拟用的审计标准;在此基础上,将已经搞清楚的行为详态与拟用审计标准进行匹配,初步选择违规行为判定标准;最后判断是否存在规则悖反,并解决存在的规则悖反,确定适用的判定标准。上述逻辑步骤大致如图1所示。下面阐述各个步骤(实线部分)。
(一)拟用审计标准选择
拟用审计标准的选择一般是在审计准备阶段进行的(当然,后续阶段也可能会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情况重新考虑拟用审计标准),选择拟用审计标准的基础是特定行为及其审计目标,这里的特定行为是审计作为审计主题的行为,也就是本次审计所要关注的行为,它是特定单位在特定时间的特定行为,所以,特定行为有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同时,审计目标也会影响特定行为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一般来说,在违规行为审计中,直接审计目标是行为的合规性。在有些情形下,也可能将合理性作为审计目标之一,此时,拟用审计标准的范围可能就会包括法律法规之外的标准。
由于特定行为具有特定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所以,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正确地把握特定行为,进而正确地选择拟用审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为作出下列职业判断提供基础: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判断可能存在的问题;判断问题的重要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就违规行为审计来说,这里的“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其主要内容就是拟用审计标准。根据这个准则的要求确定这种标准,需要审计组首先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然后才能确定。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之后,对于特定行为有了深入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如何选择拟用审计标准呢?主要的方法是根据相关性、时效性和地域性原则来选择与特定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成佳富,2003;刘燕,2007)[1,16]。
审计标准的相关性是指所选择的审计标准和被审计的特定行为密切相关,可用来衡量被审行为是否合法,也就是说,特定行为是该法律法规规制的范围。
审计标准的时效性是指审计标准不是永远有效的,它的效力受时间限制。从时间上看,各种审计依据都有一定的时效性,不是在任何时期、任何条件下都适用。这就要求在选择审计标准时,密切注意各种依据的变化,选用在被审计的特定行为发生时有效的判断依据,而不能以审计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判断依据,也不能以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判断依据,更不能以旧的审计标准来否定现行的特定行为,或用新的审计标准来否定过去的特定行为。
审计标准的地域性是指有的审计标准受地域限制,只在一定地区内发挥效用。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不相同,因此其适用的审计依据也各不相同。在进行审计判断时,必须注意到地区差别、行业差别和单位差别。
一般来说,根据上述原则初步选择的违规行为判定标准可能是一个标准的集合,包括许多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也就是审计客体在实施特定行为时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这些特定行为的行为规范。
(二)拟用标准与嫌疑行为匹配
拟用标准是在审计准备阶段初步选择的,在后续阶段可能还会继续完善。行为审计准则选择的下一个逻辑步骤是将嫌疑行为与拟用标准匹配。这里的嫌疑行为是通过系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之后,搞清楚了行为详态,初步判断涉嫌违规的特定行为。对于这些涉嫌违规行为要确定其具体适用的法条,所以,需要将拟用标准与嫌疑行为进行匹配。从逻辑上来说,匹配的结果只有三种情形:不存在适用标准,存在单一适用标准,存在多个适用标准。上述匹配三种结果中,存在单一适用标准时,就转入下一个逻辑步骤。当不存在适用标准或存在多个适用标准时,怎么处理呢?
1.不存在适用标准
对于特定的嫌疑行为,如果不存在适用标准,根据“法无明文不为过”原则,一般来说,就不宜判定为违规行为(王维国和王柏人,2003)[2]。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审计人员可以借鉴司法领域的目的性扩张来确定适用标准。
在司法领域,目的性扩张是一种法律漏洞补充方法,是指相较于立法意旨而言,法律文义所涵盖的案型显然过于狭窄,以至于立法意旨不能完全地贯彻。所以,应将法律适用的范围扩张到原法律规定文义不包括的案型。目的性扩张所要处理的案型与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不相同,它是由于立法者立法时思虑不周以至于对符合立法意旨的部分案型未予规定的情形。目的性扩张以“立法目的”为判断依据,为贯彻该立法目的而放松法条的案型涵盖范围,使其适用范围扩及应为该立法目的所内含的案型(纵博,2011)[17]。
对于行为审计来说,根据有些嫌疑行为的详态,如果不判定为违规行为,可能产生不利的后果,并且,这种嫌疑行为主要是钻法律法规的漏洞而发生的,行为人具有明显的机会主义动机,此时,就可以采用目的性扩张为该嫌疑行为确定适用标准。当然,对于这种方法要慎之又慎,不得恣意为之,必须合乎立法意旨。
2.存在多个适用标准
对于特定的嫌疑行为,如果存在多个适用法条,此时的审计标准选择要分为两个步骤,首先要判断法条是否属于竞合关系,如果不属于竞合关系,则按一定的规则来选择适用法条。
(1)法条之间竞合关系的判断。借鉴司法领域的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理论(陈兴良,1993;张明楷,2011)[14,18],违规行为判断标准法条之间的竞合关系有两种情形,一是法条竞合,二是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嫌疑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违规构成要件,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只有当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或者交叉关系时,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关系。从实质上说,虽然一个嫌疑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条,但是,只有一个违规事实,只是因为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包容与交叉关系,才导致违规事实同时违反了数个法条。例如,对于A行为,如果在两个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则实施A行为当然会同时违反这两个法律法规,但是,这并不表明有两个嫌疑行为。
如果判定法条之间属于法条竞合,凡是竞合的法条之间属于包容关系的,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选择法条,凡是竞合的法条之间属于交叉关系的,按重法优于轻法原则选择法条。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将于随后内容中解释。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是指法条之间对嫌疑行为处罚档次规定不同时,选择一个对该嫌疑行为处罚档次高的法条作为适用法条。
想象竞合是一个嫌疑行为同时侵害了数个法律规范保护的法益,因而涉及数个法条。从实质上来说,这些法条之间不存在包容关系或者交叉关系,只是一个嫌疑行为侵害了数个法益,这数个法益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包容关系或者交叉关系,而这数个法益又分别由不同的法条来规范,所以,一个嫌疑行为,适用多个法条。
如果判定法条之间属于想象竞合,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按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来选择法条,也就是说,选择一个对该嫌疑行为处罚档次高的法条作为适用法条。
(2)适用标准选择的规则。对于特定的嫌疑行为,存在多个适用标准,但是,经过判断又不属于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也只能从多个法条中选择一个作为适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但是,如何衡量权威和公认程度呢?借鉴法律适用原则,选择适用标准的规则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张开恩,1992;王维国和王柏人,2003;成佳富,2003;王磊,2004;杨红,2006;刘燕,2007)[1-3,11,12,16]。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指有多个适用法条时,优先选择法律位阶高的法条。具体来说,中央立法优于地方立法;同级权力机关的立法高于同级行政机关的立法;同类型的立法根据其立法主体的地位确立法律位阶关系;权力机关及其组成的常设机构之间,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效力等级高于其常设机构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这里的一般规定是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的法律法规,而特别规定是指对特定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法规。
后法优于前法也称新法优于旧法,是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后法、前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后法的效力优于前法。
(三)规则悖反的处理
经过上述步骤对拟用标准与嫌疑行为进行匹配之后,为特定的嫌疑行为初步确定了适用标准,然而,是否真的能采用这个标准呢?还需要判断适用法条是否存在规则悖反。
法律适用中的“规则悖反”是指规则的适用结果有悖于规则的设立目的,或极不公正以至于无法让人接受。规则悖反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满性,无论立法者如何殚精竭虑、审慎仔细地履行其立法职能,亦难以保证其制定的规则能够完全完满,规则悖反是法律法规不完满性的具体表象之一。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适用者对法条背后规范意图的忽视或把握不准,以至于机械地适用法条,进而导致处理结果与道义、理性相抵触(余军,2013)[15]。
一般来说,对于存在规则悖反的法条,要采用目的性限缩的方法来处理(纵博,2011;余军,2013)[15,17]。目的性限缩是一种法律漏洞补充方法,是指基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意旨,将依法律文义已被涵盖的嫌疑行为排除在适用范围外。目的性限缩是以立法意旨作为考量的标准,将虽然包含在文义范围内的嫌疑行为,但由于该嫌疑行为与立法意旨不相符,而将该嫌疑行为排除在该法条的适用范围之外。目的性限缩能一定程度上解决“合理不合法”的问题。
总体来说,经过上述三个逻辑步骤,对于特定的嫌疑行为,就确定了适用的审计标准。
四、我国政府审计领域的屡查屡犯原因分析:基于审计标准选择视角
本文以上提出了一个关于违规行为审计标准选择的理论框架。然而,这个理论框架对现实审计现象是否有解释力呢?下文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我国政府审计的屡查屡犯,以一定程度上验证其解释力。由于违规行为是我国政府审计的重要主题,所以,选择这个分析对象符合本文的主题。
(一)我国政府审计领域存在屡查屡犯现象
2003年,审计署推出审计结果公开制度,一大批单位被曝光,人们用“审计风暴”来形容审计工作报告所带来的冲击波。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审计风暴的成效有所质疑。2004年,时任审计长李金华表示,针对屡审屡犯,审计署要屡犯屡审①。2010年,刘家义审计长坦言:“实事求是地讲,屡审屡犯的问题确实存在。”②2012年,一些主流媒体发出了“审丑疲劳”的感慨③。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些委员关注到屡审屡犯,指出:“年年审计、年年犯同类错误,这是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④2014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严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总理用“牛皮癣”比喻审计查出的这些问题,“大部分都是老毛病,像‘牛皮癣’一样‘屡审屡犯’”⑤。总体来说,我国政府审计领域存在屡查屡犯现象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二)原因分析
针对屡查屡犯现象,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些人士分析了屡查屡犯的原因。例如,审计发现的问题很多是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深层次存在的,不能在短期内通过审计就完全解决;处理处罚力度不够;责任追究不到位等⑥。上述这些原因当然存在,但是,审计标准适用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屡查屡犯的原因。正是由于审计标准适用方面存在问题,使得原本不应该判定为问题的“问题”成为问题,这些所谓的问题当然难以整改,从而出现屡查屡犯。
根据本文的理论框架,适用审计标准的选择有三个逻辑步骤,一是提出拟用审计标准,二是将拟用标准与嫌疑行为匹配,三是判断是否存在规则悖反。一般来说,根据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提出拟用审计标准,只是审计准备阶段的一项工作,并不决定最终的审计标准适用。我国政府审计领域审计标准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在后面两个逻辑步骤上。具体来说,有如下两方面:
第一,拟用标准与嫌疑行为匹配,会有三种结果:不存在适用标准、存在单一适用标准、存在多个适用标准。不同匹配结果下,后续处理不同。上述三种情形中,当存在单一适用标准时,较为简单。当不存在适用标准时,一般来说,不宜确定为违规行为。但是,由于查出问题金额是我国政府审计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所以,一些审计人员在选择适用审计标准时,即使没有明确的适用标准,也可能牵强附会地找一个适用标准,从而导致违规行为扩大化。对于这种违规性,被审计单位当然难以心悦诚服,审计整改也就难以有效。当存在多个适用标准时,审计人员基本上不判断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结果是一个嫌疑行为适用多个审计标准,在不少审计报告中是这种情形,一些审计处理处罚指南的图书也是这种情形(朱尧平,2006;顾树生,2013)[19-20]。特别有负面影响的是,在一些审计人员的心目中,以为对于一个特定嫌疑行为适用的审计标准越多,越是表明审计定性准确,越是表明该行为违规程度严重。这种审计执法违背了一些法律基本理念,其定性结果难以让被审计单位心悦诚服,审计整改也缺乏有效的动力。
第二,很少对适用审计标准进行规则悖反的判断。现实生活中,我国处于转轨时期,大量的新生事物出现,同时,一些与现行环境不相符的制度大量存在。在这种环境下,如果只是简单机械地适用法条,则会出现规则悖反。一些审计人员只会简单机械地适用法条,不分析法条的立法宗旨,将大量的“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判定为违规。对于这种所谓的问题,一方面,被审计单位难以心悦诚服,审计整改缺乏动力;另一方面,只要制度不改,类似的问题还可能继续发生。当然,制度是否能得到完善,不是审计机关能决定的,但是,不出现规则悖反,则是审计机关可以控制的。
五、结论和启示
行为审计中的违规行为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特定行为。本文借鉴法学领域的法律适用相关研究成果,构建违规行为审计标准选择的理论框架。
违规行为判断标准的选择有三个逻辑步骤:首先是根据特定行为及其审计目标,选择拟用的审计标准;在此基础上,将已经搞清楚的行为详态与拟用审计标准进行匹配,初步选择违规行为判定标准;最后判断是否存在规则悖反,并解决存在的规则悖反,确定适用的判定标准。
拟用审计标准的选择一般是在审计准备阶段进行的,选择拟用审计标准的基础是特定行为及其审计目标。由于特定行为具有特定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所以,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在这个基础上,根据相关性、时效性和地域性原则来初步选择与特定行为相关的拟用审计标准集合。
拟用标准与嫌疑行为匹配是指为搞清楚行为详态且初步判断涉嫌违规的特定行为确定其具体适用的法条。从逻辑上来说,匹配的结果有三种:不存在适用标准,存在单一适用标准,存在多个适用标准。如果存在单一适用标准,就转入下一个逻辑步骤。对于特定的嫌疑行为,如果不存在适用标准,一般来说,就不宜判定为违规行为。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按目的性扩张来确定适用标准。对于特定的嫌疑行为,如果存在多个适用法条,首先要判断法条是否属于竞合关系,如果不属于竞合关系,则按一定的规则来选择适用法条。如果判定法条之间属于法条竞合,法条之间属于包容关系的,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选择法条,法条之间属于交叉关系的,按重法优于轻法原则选择法条。如果判定法条之间属于想象竞合,按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来选择法条。对于特定的嫌疑行为,存在多个适用标准,又不属于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要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从多个法条中选择一个作为适用标准。
经过上述步骤对拟用标准与嫌疑行为进行匹配之后,还需要判断适用法条是否存在规则悖反。不存在规则悖反的法条,可以作用适用法条。对于存在规则悖反的法条,要采用目的性限缩的方法来处理。
我国政府审计领域存在屡查屡犯现象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审计标准适用问题是导致屡查屡犯的原因之一。
本文的研究看似理论探讨,然而,其研究结论对于完善审计制度具有较大的启发作用。就我国的政府审计来说,在审计标准适用方面,可以进行多方面的改进。第一,要根据相关性、时效性和地域性原则来选择拟用审计标准,不牵强附会地寻找审计标准;第二,要尊重基本的法律理念,树立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理念,做到行为与标准的正确匹配;第三,对于适用标准,要进行规则悖反的判断,尽量避免“合理不合法”定性。
【参考文献】
[1]成佳富.如何正确运用审计标准[N].中国审计报,2003-02-12.
[2]王维国,王柏人.审计执法监督的法律适用[J].中国审计,2003(21):26-28.
[3]杨红.审计监督的法律运用[J].经济师,2006(1):240-241.
[4]李小林.审计实务中对于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条的法律适用[N].中国审计报,2012-10-10(007).
[5]高志明.审计适用法律依据十误[J].审计月刊,2008(9):23-25.
[6]张瑞来.审计法规条款适用的几种易错情形及相关对策[N].中国审计报,2013-05-08(007).
[7]崔莉莉.国家审计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会计之友,2014(17):71-74.
[8]谢超群.刍议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演绎推理[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1):249.
[9]房文翠,陈雷.法律适用的内在约束力研究:以法律方法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4):132-140.
[10]黄京平,坚.法条竞合犯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4):20-24.
[11]王磊.法官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权[J].法学,2004(4):123-128.
[12]张开恩.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几个有关问题[J].河北法学,1992(3):37-38.
[13]匡乃安,何正华.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原则的缺陷及重构[J].人民检察,2010(14):71-73.
[14]张明楷.法条竞合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J].法学家,2011(1):29-46.
[15]余军.法律适用中的“规则悖反”及其解决方法[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1):7-11.
[16]刘燕.如何判断和选择审计标准[J].审计月刊,2007(11):35.
[17]纵博.刑事诉讼法漏洞填补中的目的性限缩与扩张[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8):116-123.
[18]陈兴良.法条竞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
审计准则与审计依据的关系篇6
第一条为了实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是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教育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价时,使用本准则。
第四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合格的审计人员承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实施审计后,应当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事项。
第五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应当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六条一般准则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七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两名以上合格的审计人员组成独立的审计组;
2.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3.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4.必需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高效优质。
第九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掌握会计、审计及其相关专业知识;
3.有一定的会计、审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4.了解教育管理的特点和规律;
5.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事项,应当严守审计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教育部门和单位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或经过专业培训,合格者才能独立承办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周,所需经费应予保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推荐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使审计人员获取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四条作业准则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包上一级审计机关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5.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第十八条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1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2.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3.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4.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
5.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6前次接受审计、检查情况;
7.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8.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和重要性、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
4.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审计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机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据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根据测试结果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以录音、录象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5.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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