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6篇)
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篇1
概要:农村地区缺乏社会保障,“小病挨、大病拖、重病才往医院抬”的情况司空见惯,因病致困返贫的现象非常突出。同时给农村劳动力的战略转移、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产生严重障碍,限制了内需的有效增长。从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看,解决我国农村地区医疗风险问题,建立农村医疗保险体系的思路主要有三,其一是改造旧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由农民每年交一定数额的合作医疗资金,农村集体组织和政府也相应投入一部分资金,共同形成专项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农民就医时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医疗费。其二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相应保障水平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一直未将农村人口纳入思考的范围,但农村人口一直是我国总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广大农村人员享受到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体系建立、乃至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
从国家的层面来看,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把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和改革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作为工作的重点,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对于是否需要建立和如何建立农村医疗保险体系,解决农村地区人口及外来人口等弱势人群的医疗风险问题,至今缺乏统一的认识,更不用说明确的思路和政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自80年代以来出现大幅度滑坡,使90%左右的农村人口成为游离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之外的自费医疗群体。
社会保障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农村提供医疗保障是国家职能的基本体现。更为重要的是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实现农民的增收和脱贫,有利于经济建设。农村地区缺乏社会保障,“小病挨、大病拖、重病才往医院抬”的情况司空见惯,因病致困返贫的现象非常突出。同时给农村劳动力的战略转移、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产生严重障碍,限制了内需的有效增长。
既然建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那么,目前我国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呢?从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经验来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具有阶段性,最初只覆盖城市的雇员和公务员,随后在社会、政治、经济、人口条件成熟后,才逐步扩展到农村地区。鉴于此,加之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失败,从而有部分学者认为目前没有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所需的财力和可依托的组织机构,因此反对在农村地区开展医疗保障。但有关实证研究分析表明: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立即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但在部分发达地区已经具备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
首先,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积累了实践经验和教训。我国自1986年在全国的大部分省市农村开展了一种新的称为“合作医疗保险”的社区保险项目的试点工作,到1998年末,我国已有712个县建立了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促进了我国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是农民群众通过互助互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方法之一。虽然该制度在具体实践中遇到了费用筹集、保障水平确定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难点问题,从而大部分相继解体,但在苏南、上海地区依然保存,并发展了农村劳保医疗、合作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农村医疗救助等多种类型的农村医疗保障,从而在正、反两方面为新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其次,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经济基础。收缴医疗保险费用难是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致命伤。但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提高了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对医疗保险费用的承担能力,也提高了各地,尤其是发达地区政府财政对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与实施的支持能力,从而能够部分解决医疗保险费用筹资来源问题,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由于农民医疗负担能力提高,在合理确定农村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的条件下,发达地区农民群众也能够承担得起相应的费用。
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篇2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F84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3-0019-0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保障农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保障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中国医疗改革战略性选择。但在实施中遇见很多障碍,某种程度上说明中国关于农村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宏观上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使得农村医疗保险的实施机制在某些现实问题的处理上显得力不从心。对此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的探讨,为中国建立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险体系提供某些启示。
一、中国农村医疗保险立法现状及缺陷
(一)中国农村医疗保险立法现状
享受医疗保障是广大农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并且农村医疗保险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该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由法律法规加以保障。迄今为止,中国已颁布的有关农村医疗保险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在《宪法》与《劳动法》中涉及了相关农村医疗保险的法律制度。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完善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部门规章对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做出了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财政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共同的《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都涉及了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的相应规定。总之,目前中国已初步构建了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总体思路和制度框架,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技术特性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属性。但是,现行的中国农村医疗保险法律体系表现出制度化不够完善且缺失很多内容等方面的不足,亟需系统地研究和修正。
(二)中国现行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
1法律法规数量少,层次低,立法分散,法律体系内容不健全。中国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了39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规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的基本法律;目前关于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最高层次的法律文件是2002年政府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表现出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的地位与农民在中国的重要性的地位极不相称。目前国务院将涉及制定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权力授权给省级政府,这就造成省与省之间和省与各部委之间关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立法各不相同,缺乏统一协调,相互冲突,致使整个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形成较混乱的局面,导致农民对参与医疗保险积极性不高和对社会不满情绪高涨。
2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薄弱。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对农村医疗保险的运转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可是中国现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中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薄弱,主要体现在缺乏对农村医疗保障资金运营过程的监督,透明度低;同时基金监管部门执法无力,这就严重影响保险基金的管理,使得违规投资运营基金现象在相当多的地区大量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农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营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现阶段中国农村医疗保险的法律实施机制包括筹资机制、支付机制、管理机制、投资运营机制、监督机制等相关法律制度;但是实施机制的规定笼统分散、协调性差和缺乏完善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使得在现实中最为突出的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农村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现象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惩治。此外,中国刑法尚没有将社会保障基金列入特定款项的保护范围,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
3农村医疗保险法律救济制度尚属空白。法律救济是一部法律的最后的保障线。而农村医疗保险法律救济制度在中国处于缺失状态;使得农村医疗保险争议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解决,使其不具有针对性,实施效果不佳。在此背景下使参保人(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相关医疗机构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寻求救济,也就是其该主体无法及时可行地维护自身权益,使得违法行为得不到惩处,成为中国医疗资源浪费和医疗事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从制度层面上讲,法律救济制度的缺失削弱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效果,并且不利于维护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中国对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缺乏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约束机制,从而使得一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一些不合理行为买单,这种现象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诸如,对于参保人(农民)与相关医疗机构互相恶意串通伪造病历、虚开处方或开大处方、滥用抗生素甚至办理假住院以及造假列支医疗保险的结算费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套取社保基金,这种行为就是损害广大农民利益,使个别农民获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对于违反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法的承担责任规定的缺失,缺乏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使得一部分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机构支付较高的管理成本,同时还易滋生挪用、贪污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对于严重违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法律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是中国现行刑法并没有相关条文,而只能参照性地做出定罪量刑,从而丧失了其作为最严厉制裁的巨大震慑力。
二、完善中国农村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提高立法层次,构建以“农村医疗保险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作用。可是目前中国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大多是单行条例、部门规章等较低层次的法律规定,至今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关于调整农村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国家应加强中央立法,提高立法层次,制定与中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法律体系,从而保障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使其保障工作走向健康的轨道。因此,这就需要我们既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又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险法”。同时还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农村医疗保险法”为主体,以国务院农村医疗保险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主要组成部分,以有立法权的各部委、地方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补充,形成中国特有的、协调、统一、权威、高效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立法权力机关还应加快修订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财税法、侵权法、刑法等,从而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健康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强化农村医疗保险相关机构的法律职责
为确保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中国在设立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机构上要完善和健全其法律职责,从而保障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机构切实实施法定职能、有效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对农村医疗保险相关机构合法行使职权进行有效监督,形成外部约束与法律规制,这样使中国农村医疗保险顺利有效地开展。首先,合理设定政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职责权限。农村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应为卫生部门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并且法律明确界定两部门的权限,各行其职,避免互相推诿。其次,建立统一、高效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健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管理体制。农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取、支付、审核、运营等具体业务;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组织负责承担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这样使这两个机构既互相独立,又互相制约和监督,从而能够使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更好地发挥自主经营权,更好地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最后,健全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筹集以及支付的运营管理的法律制度,建立有效的法律职责机制来明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权限,从而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三)健全农村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机制
中国农村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两个关键性因素:一是监督;二是管理。但目前中国农村医疗保险的监督制度还很不健全且存在缺陷,因此,我们应尽快加强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险监管机制。首先,中国的民政、卫生、审计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寻找有效解决途径和整改措施,纠正错误。其次,参保者(农民)要树立监督意识。因为参保农民是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农村医疗保险的使用者和收益者,因此,各级政府要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农村医疗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人员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选派的工作人员和参保农民选举的代表共同组成,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营状况。最后,建立重大信息披露制度和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农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的具体运营情况,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知情权和社会公众的参与权,确保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并对当前中国医疗资源配置的低效和无序状况进行有效调节。
(四)建立农村医疗保险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通过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从而达到该法有效实施的目的。具体来讲,行政机构责任的追究应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作为承担方式。对于私自挪用、贪污保险基金的行为,由其上级机关责令该机关归还被侵占、挪用的经费,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医疗定点机构,若有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农村医疗保险费用的定价规定而实施乱收费、大处方、滥检查等损害群众利益、浪费医疗资源的行为,卫生部门应对其通报批评和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同时还可以转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对此医疗机构以后的信用等级和医疗服务等级评价的依据;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于参保者(农民)“小病大医”及无正当理由越级治疗等违法行为,可责令其退赔费用、批评教育并列入不信任名单,情节严重者要提高自付比例。
参考文献:
[1]张新民,曹明睿,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04,(2)
[2]杨海文,赞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中筹资机制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1):28
[3]郑莹,昂扬,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探析[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148
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篇3
关键词:新农合;儿童;重大疾病
中图分类号:D43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3-0056-02
一、引言
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国有0~14岁儿童为222459737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6.23%[1]。作为弱势群体,儿童的健康发展和保障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关爱。多年来,我国在改善儿童健康状况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但城乡之间情况十分不均衡,农村地区始终是改善儿童健康状况的薄弱环节。
二、农村儿童医疗保障发展过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儿童医疗保障曾经被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中,但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瓦解,合作医疗也随之瓦解,从此农村儿童完全依赖于家庭保障[2],农村儿童的健康便受到了很大的威胁。
2003年,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颁布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精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开始试点并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包含农村儿童在内的农村居民也已被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范围。但是,主要针对农村成人的新农合制度的设计却是“一刀切”,对农村儿童并未制定特殊补偿政策,加上商业儿童医疗保险在农村不够发达,使部分农村儿童没有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2010年,国家试点颁布了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针对农村儿童开展,主要覆盖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发病率较低的疾病。
三、东台市儿童重大疾病保障东台具体实践措施
东台市地处黄海之滨,面积2340平方米,辖区23个镇,人口近117万。作为江苏省一个县级市,从2005年开始,东台市为解决困难群众治病难题,积极探索建设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工程,历时五年逐步建成了资助参合、诊疗基本费用减免、新农合补偿、医疗救助、慈善大重病救助“五位一体”的困难群众多元医疗救助机制。2008年5月其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被国家民政部评为“城乡医疗救助优秀方案奖”。同年12月被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厅联合发文向全省推广“东台模式”。全市278个村站和48个定点医院全部实现了信息联网,即时补偿、即时救助[3]。
2010年开始,东台市按照江苏省卫生厅的部署要求,试点优先选择六个重大疾病的农村参合儿童(0~14周岁)作为保障对象,着力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缓解农村居民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4]。
在新农合政策贯彻执行过程中,东台市积极向广大参合农民宣传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的相关政策;同时举办各类培训班,深入剖析政策,进行重大疾病救治的审批、转诊及补偿等一些操作程序的培训,保证了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基层各医疗卫生单位在辖区内按照儿童保健体弱儿专案管理要求,做好对试点病种的初步筛查;市妇幼保健医院主要负责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及对初步筛查为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患儿进行深入复查核查;市人民医院主要负责对患儿的初步检查和诊断。各项工作责任明确到人,确保了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
农村重大疾病儿童由省级定点医院实施救治,全程实施规范化治疗,保证试点重大疾病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基金在限额的基础上,根据试点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按救治费用标准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医疗费用实行限额包干。先天性心脏病患者自付救治费用标准的10%,新农合按救治费用标准的70%予以补偿,民政医疗救助按救治费用的20%予以补偿;白血病患儿化疗费用新农合补偿救治费用的80%,医疗救助补偿救治费用的20%,抗生素和血制品患者自付30%,新农合补偿50%,医疗救助补偿20%。同时,加强与民政、红十字会、慈善总工会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尽最大可能补偿患儿自付费用,进一步缓解患者家庭经济负担。
四、2013年新农合住院儿童疾病谱构成及大病补偿概况
2013年东台市参与新农合在录病人总计84958人,共涉及国际疾病ICD―10分类的20个子系统,共计7936种疾病。其中,14岁以下儿童住院病人总计3326人,占总在录人数的3.91%。
罹患ICD-10分类疾病的儿童疾病谱构成详细数据可见下表:
如上表所示,2013年东台市新农合0~14岁儿童住院病人中,罹患呼吸系统的疾病最为突出,然后顺位依次为症状、体征和临床与实验异常所见,不可类于他处者;消化系统疾病;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损伤、中毒和外因的某些其他后果。
再通过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对农村重大疾病儿童进行病例筛查、救治审批、医疗救治、费用结算,可得重大疾病住院总费用合计89.9万元,可报费用53.9万元,合疗补偿29.9万元,救助金额3.2万元。
五、讨论
(一)重大疾病的救治病种相对比较窄
在筛查中发现的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未及早治疗伴严重并发症的单纯性先天性心脏病都没有纳入救治范围;白血病的种类多、救治复杂,但符合救治适应症的人数占患儿总数的比例较低。对此,如果能按医疗费用确定救助对象,由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治疗,治疗费用达到一定金额的患者即可纳入救助范围,就可以保证救助对象更广泛全面。
(二)罹患疾病最为突出的呼吸系统疾病未能得到充分重视
随着农村工矿业的无序发展,农业生产污染日益严重,我国农村的生态状况非常严峻,而秸秆焚烧、雾霭严重等现象更是加剧了包括儿童、成人在内的呼吸系统疾病的形成和增多。对此,我们应该加强工农业生产性污染防治,减少空气污染,并在制度和政策上规范好制约、监督和惩罚。
东台市开展儿童重大疾病保障的工作实践基础,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儿童医疗保障工作提供前期参考和借鉴。比如:还可进一步研究新农合儿童住院患者医疗费用控制的影响因素[5];进一步分析农村新生儿的参合政策,以确保农村新生儿在出生当年享有同等的参合权利[6]等。
总之,随着儿童权利观的发展,我国社会政策逐渐将儿童作为独立主体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这种政策趋势体现了儿童优先理念,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正成为我国政策制定及落实的重要取向。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Z].2011-4-28.
[2]栾文敬,童玉林,胡宏伟.我国儿童医疗救助政策回顾与评析[J].中国卫生经济,2012,(9):16-18.
[3]别红宝,张海霞.开展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江苏卫生保健,2011,(7):29-30.
[4]殷怀志,唐春燕.创新医疗救助机制惠及城乡困难居民[J].江苏卫生保健,2009,11(4):30-31.
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篇4
关键词:农村;医疗卫生保障;农村合作医疗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能否解决好广大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将直接影响到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党中央提出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2003年7月,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几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经过试点试行到如今已基本覆盖,新农合制度已成为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力保障。然而新农合还在成长,在发展,要完善、调整的地方还很多,要为最淳朴、最辛苦、最广大的农民建立最完善、可靠的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需时间和努力。
一、医疗卫生现状
1.医疗人才匮乏。据调研表明,现阶段农村医疗卫生状况仍不容乐观,很多村内没有正式的村卫生室,有的只有一间私人诊所,而所谓的私人诊所并没有单独的诊治病人的空间,而仅仅是几间农家房,而所谓的乡医也仅仅是没有执业资格的赤脚医生,且其能诊治的范围只是感冒发烧一类的常见病,加之医疗设施简陋且匮乏,诊所处于自营无人监管的状态。
2.基础设施落后。有些农村至今没有通自来水,采用井压水的形式,水质状况不佳,且农民普遍食用生水,卫生存在很大隐患;村内垃圾未采取集中处理的方式,仅仅是集中堆放,生活污水更是随意丢弃,夏天垃圾堆放处苍蝇蚊虫聚集,易发生传染病;厕所采用最简陋的形式,这些都为村民的健康埋下了隐患。
二、聚焦新农合
广大农村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有一段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此举深受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然而新农合还在成长,要完善的地方还很多,农民对新农合可谓喜忧参半。
1.新农合之喜。农村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农民受益面逐步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黑龙江省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三年以来,为全县农民补偿基金3600万元,受益人口达到51000人次。与此同时,该县还决定从今年起将取消所有的住院补偿起付线,全部采用按比例的补偿方法,补偿标准再次提高,农民每天只需拿出5分钱,合作医疗就可以保一年。全县农村常住人口参合率已达95%,参合农民住院受益率达43.4%。
2.新农合之忧。在受益于新农合制度的同时,村民们也反映了一些在新农合实施过程中尚且存在的问题:(1)忧:药价惊人。同样的药品,摆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柜台,价格远远高于其他药店,以致有的村民一旦生病,宁可走进个体医疗点,不愿迈进“新农合”医疗机构。因此,农民盼望“新农合”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能够尽快降下来,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2)忧:补助尺度不明。补助的标准写在纸上,但对于文化程度有限的村民来说往往还是一头雾水,给报销多少就拿多少,以致有的医院胆大妄为,冒住院农户之名,套取国家利益,中饱私囊。因此,农民热切盼望有关部门能将农民生病住院的报销方法说清楚,国家给农民的利益,农民要能真正享受到。(3)忧:报销流程复杂。村民反映新农合不可跨区报销,以至在外地生病回乡报销不方便,而且报销流程复杂动辄要排队等很长时间。因此,农民希望相关部门可以简化报销流程,最大限度地方便参合农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国家实实在在的惠农政策,广大农民看得见摸得着,是真心拥护和支持的,有关部门有义务有责任把国家的政策贯彻好落实好,不能把惠农政策悬在半空之中,犹如树上的苹果,只能看得见却够不着,置国家政策和群众利益于不顾。
三、思考建议——以治军之道看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之路
由调研了解到的情况看,中国农村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尚处在发展中,如何加快农村卫生保障建设,加大保障力度,最大限度地为农民服务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正如我军以“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作为提高军队战斗力的治军之道一样,加快农村医疗卫生保障进程,提高保障力度也可以从这五个方面入手:
(一)政治合格——强调国家在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中的作用
中国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对如何解决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曾经创造出足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借鉴的经验。通过建立各种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积极开展合作医疗,促进了“中国卫生状况的显著改善和居民期望寿命的显著增加”,被誉为成功的“卫生革命”。农村医疗保障系统的建立,是国家政权深入农村的支柱之一,农民因此而分享到现代文明的成果。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分割,国家政权对城市和乡村居民的医疗投资、政策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农民的医疗卫生保健缺乏制度保障。
1.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应科学界定政府的医疗卫生职责,解决好医疗卫生领域中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问题。
2.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医疗卫生责任,形成政府主导、职责明确、机制合理的医疗卫生体制。
3.建立政府主导、多元化筹资的投入机制,建立普遍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医疗服务中的市场失灵问题,保证全体公民都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医术过硬——全面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
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
1.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高等医学院校可针对中国农村卫生实际需要,通过改革培养模式,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强化面向农村需要的全科医学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才。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的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
2.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
(三)作风优良——加大城市卫生支农力度
1.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可组织城市和军队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开展“一帮一”活动,采取援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对口重点支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帮助其重点解决基础卫生设施建设,改善饮水条件,解决妇幼卫生和防治传染病、地方病等方面的困难。
2.县级医疗机构可建立下乡巡回医疗服务制度,各地可为每个县配备一辆巡回医疗车,中央对贫困、民族地区购置巡回医疗车及其附属医疗设备给予资金补助,巡回医疗车的日常运行费用由地方财政负责。
(四)纪律严明——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1.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服务量将农村卫生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各种挪用和浪费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2.强化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强化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与监督,重点对乡、村卫生机构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卫生服务行为,保证农民就医安全。
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服务价格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充实力量,加大对乡、村巡回卫生监督的力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和生产销售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严禁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
(五)保障有力——完善加强保障力度
1.合理布局卫生资源,切实减低医疗费用。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上升,应当把控制医疗服务规模的扩大与内部成本的上升作为重点。根据区域卫生规划,严格新建医疗机构的审批,严格控制现有规模的扩大,撤、并不合理的重叠机构,调整理顺服务功能。
2.加强公共卫生保健工作,完善公共卫生保健体系。预防保健面向全体人民,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公共卫生,投入低、效益好、成效显著,应继续成为农村卫生保健工作的一个重点,在经费、人员、设施等方面加强投入。
3.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还应当包括医疗救助制度。政府的作用不仅仅是“锦上添花”,更要重视“雪中送炭”,要把对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卫生扶贫作为促进农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中国的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相信通过国家与个人的共同努力中国的农村卫生保障将在不久的将来展现出与我军一样顽强的“战斗力”!
参考文献:
[1]张德元.农村医疗保障出路何在[j].经济学家,2003,(3).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z],2009-03.
[3]王延中.试论国家在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中的作用[j].战略与管理,2001,(3).
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篇5
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障;合作医疗
目前,农民增收困难伴随着一系列负面影响,尤其是医疗保障方面显得更加突出,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甚至因病而陷入绝境的现象。本文拟从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的兴衰、原因及政策性建议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对目前现状的改善有些帮助。
1农村合作医疗的兴衰
建国后,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农村逐步建立了三级(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卫生服务网络,基本解决了农村“缺医少药”问题。另外,从50年代中期开始,部分农村开展了合作医疗。合作医疗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共同筹资,为农村居民提供疾病治疗和预防的一种社区型医疗保障制度。合作医疗和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相互配合,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基本上解决了农民看不上病,看不起病的问题。中国人口的预期寿命由建国前的35岁迅速上升到1996年的71岁,①这一巨大成就的取得,为占总人口80%的农村居民提供健康保障的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不可没。然而,从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医疗保障发生了严重的衰退。随着集体经济的削弱,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生了大幅度的滑坡,到1996年,全国农村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由1976年的90%锐减到5%左右。②绝大部分农民失去了医疗保障,退回到家庭保障。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村级卫生所、室或不复存在,或者转化为私人诊所。
2合作医疗衰退的原因
合作医疗大幅度滑坡以及恢复起来相当困难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弱化。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社、生产队)不仅仅是经济组织,它们还拥有各项政治、社会、文化权力,直接掌握和控制农村的各项资源的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强大控制力量是组织,推动和资金支持合作医疗发展的十分重要的条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民经营自主权越来越大,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资源分配上的权力大大弱化。组织能力的弱化和只拥有十分有限的资源,挨家挨户收费又比较困难,使得集体经济组织难以一如既往地组织和支持合作医疗。
3农村医疗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合作医疗的衰退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消亡或市场化,导致农民医疗费用的急速攀升,大大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能力。从1990年至199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686.31元增至2210.34元,增长了3.20倍;而同期每人次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增长了6.20倍、5.10倍,医疗费用的增长大大超过农民收入的增长。在农村最贫困的农户(占4%)中,有一半属于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
3.2政府投入不足。1998年政府投入的卫生费用为587.20元,其中用于农村的92.50亿元。仅占政府投入的15.90%。政府投入不足不仅导致农村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市场化和服务提供不足,由此增加了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而且也限制了公共预防保健机构的能力。因为投入不足,使卫生防疫站、保健站等机构把主要精力用于门诊、住院等有偿服务的开展,预防保健服务有所削弱。
4发展农村医疗保障的建议
4.1真正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卫生投入,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医疗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卫生服务质量。
4.2加强农村公共预防保健工作。公共预防保健具有投入低、效益高的优点。必须改变目前基层政府忽视预防保健的现状,要明确公共预防保健是政府的职能,政府应该加强这方面的财力、人力投入。尤其是在一些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病、地方病等方面,预防保健尤其重要。
4.3继续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①地方政府,基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和资金支持的责任。没有基层政府出面组织,合作医疗就会失去组织基础;政府的适当(根据财政支付能力)资金支持能够对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产生很大的引导和激励作用。②强化管理,规范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监督。一方面要杜绝基金的被挪用,另一方面要维护基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避免出现干部与群众之间在交纳费用、享受待遇等方面的不平等。③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药品价格,合理确定补偿(报销)比例,保证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平衡。④目前许多国有上市企业减持国有股,所得部分资金应用于合作医疗基金,因为过去靠工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使国企,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才得以很快发展起来,在这过程中,农民是作了很大牺牲的。
4.4积极探索其他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形式。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合作医疗迅速衰退的同时,部分农村地区也出现了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1998年,除合作医疗外,享受其它形式的医疗保障农村人口占6.06%,约500万人。实践证明,农村医疗保障不必坚持“一种模式”,而应多种模式并存,毕竟中国地理广阔,各地农村情况大不一样。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确定适合本地农民需要的医疗保障形式。力求切合当地实际情况,也要符合农民的承受能力,并使农民得到有效的医疗保障服务。如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郊农村,可以将农村的医疗保障纳入城市医疗保险体系,取消城乡之间的界限,这样可以拓宽医疗保障基金的来源,扩大医疗保障的覆盖面,降低运营的费用。
参考文献
[1]中国统计年鉴:2000[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870).
农村医疗保障的现状篇6
[摘要]农村地区缺乏社会保障,,“小病挨、大病拖、重病才往医院抬”的情况司空见惯,因病致困返贫的现象非常突出。同时给农村劳动力的战略转移、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产生严重障碍,限制了内需的有效增长。从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看,解决我国农村地区医疗风险问题,建立农村医疗保险体系的思路主要有三,其一是改造旧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由农民每年交一定数额的合作医疗资金,农村集体组织和政府也相应投入一部分资金,共同形成专项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农民就医时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医疗费。其二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相应保障水平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三是将农村居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水平、筹资和管理的完全对接。
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一直未将农村人口纳入思考的范围,但农村人口一直是我国总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广大农村人员享受到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体系建立、乃至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
从国家的层面来看,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把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和改革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作为工作的重点,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对于是否需要建立和如何建立农村医疗保险体系,解决农村地区人口及外来人口等弱势人群的医疗风险问题,至今缺乏统一的认识,更不用说明确的思路和政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自80年代以来出现大幅度滑坡,使90%左右的农村人口成为游离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之外的自费医疗群体。
社会保障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农村提供医疗保障是国家职能的基本体现。更为重要的是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实现农民的增收和脱贫,有利于经济建设。农村地区缺乏社会保障,“小病挨、大病拖、重病才往医院抬”的情况司空见惯,因病致困返贫的现象非常突出。同时给农村劳动力的战略转移、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产生严重障碍,限制了内需的有效增长。
既然建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那么,目前我国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呢?从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经验来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具有阶段性,最初只覆盖城市的雇员和公务员,随后在社会、政治、经济、人口条件成熟后,才逐步扩展到农村地区。鉴于此,加之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失败,从而有部分学者认为目前没有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所需的财力和可依托的组织机构,因此反对在农村地区开展医疗保障。但有关实证研究分析表明: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立即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但在部分发达地区已经具备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
首先,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积累了实践经验和教训。我国自1986年在全国的大部分省市农村开展了一种新的称为“合作医疗保险”的社区保险项目的试点工作,到1998年末,我国已有712个县建立了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促进了我国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是农民群众通过互助互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方法之一。虽然该制度在具体实践中遇到了费用筹集、保障水平确定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难点问题,从而大部分相继解体,但在苏南、上海地区依然保存,并发展了农村劳保医疗、合作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农村医疗救助等多种类型的农村医疗保障,从而在正、反两方面为新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其次,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经济基础。收缴医疗保险费用难是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致命伤。但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提高了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对医疗保险费用的承担能力,也提高了各地,尤其是发达地区政府财政对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与实施的支持能力,从而能够部分解决医疗保险费用筹资来源问题,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由于农民医疗负担能力提高,在合理确定农村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的条件下,发达地区农民群众也能够承担得起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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