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保障的措施(6篇)
资金保障的措施篇1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多元融资资金管理
中图分类号:TD32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5-252-01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是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环节。由实践来分析,我国目前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大体上有四类来源: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企业或者个人筹集的资金、各类金融机构资金(公积金贷款、开发性贷款等)。这四类资金在不同省市区用于保障房建设总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差别比较大,体现了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总体上说,中西部等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地区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补贴资金依赖性较强,而京津以及东部沿海地区则筹资渠道多样,主要依靠金融机构融资和单位、个人集资。总体来说,各省市区在保障房建设方面都普遍存在资金压力大、融资困难等问题。建设保障性住房对我国来说尚属新生事物,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全面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明晰政府在保障性住房融资中的作用和责任,拓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加强融资模式的探索研究,是当前推动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持续发展的关键。
那么,先进国家和地区在保障性住房融资领域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经验呢?
1.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是住房保障体制中的基础性工作,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颁布了有关住房保障的专门性法律,为住房保障体系顺利建立和实施提供了完备的法律支持。
(1)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法律体系。应尽快将保障住房政策提升到法制层面,为相关金融支持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实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尚未颁布相关住房保障法,仅通过一些临时性政策对保障性住房提出阶段性要求,缺乏对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明确规定。因此应尽快制定专门的住房保障法,从立法层面对住房保障的实施计划、惠及对象、供应标准、资金运作方式、运作机构、保障措施等进行法律界定;明确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资金投入、土地提供、金融支持、财税优惠等方面的具体责任;保障财政拨款计划、租金控制计划、税收减免计划、抵押贷款贴息计划等的实施。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为相关金融支持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实提供法律依据。
(2)发挥各级政府在保障性住房融资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应建立长期稳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需求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之中,确保年度财政预算中保障性住房项目支出的比例,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支出结构;继续推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制定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各地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3)构建保障性住房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由于政策性担保体系不健全,保险机构与银行、政府融资平台和保障个体的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导致缺乏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不能很好地为贷款方服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积金贷款、社保基金等也没能引入有效的担保机制,这也是此类融资模式欠缺的原因所在。有效的担保机制将极大地促进公积金、社保基金等融资方式的实施。因此我们要做的是:第一,切实做好融资平台规范清理和运营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独立的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与以往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彻底分离开来,成立统一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的专业部门,切实做好项目资金配套工作,增强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心。第二,建立政府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借鉴国外住房金融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形成政府担保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住房金融保险体系,建立完善的抵押贷款担保机制,有效降低金融机构面临的由于借款人违约带来的风险。第三,政府在鼓励商业银行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同时,也要考虑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比如,政府在核算保障房成本时,既要考虑给予开发商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也必须计入银行贷款资金成本,保证其还本付息的能力,必要时可以有一些相应的政府补贴,使银行承担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4)推进金融机构住房贷款产品多元化。保障性住房建设中使用的银行贷款主要是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来承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负担受以往大量的刚性融资需求影响已是非常繁重,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筹资的能力明显不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和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严格执行也极大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融资积极性。并且,按政策规定金融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只能以较低的资金价格介入,很难吸引到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性资金。我们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之一是激发金融机构参与这项事业的热情,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成立专门的保障房金融支持机构,研究建立支持保障房的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区域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情况及金融需求,全方位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金融机构探索和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模式,突破银行限制的担保模式,积极创新业务品种。创新采用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和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等组合型担保方式,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对保障性住房在贷款资产质量认定、不良贷款核销等方面实行区别于商业性房地产的信贷政策。
(5)创新多元化融资方式,拓宽保障房融资渠道。政府部门应积极探索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模式,多渠道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融资渠道。第一,建立发行集合债券、中期票据等融资渠道。通过保障住房的资源整合,加强产权主体的实力和规模,借此扩大保障住房产权主体的债券融资能力和发债规模。既要充分发挥银行间市场传统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便利,也要积极尝试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如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超短期融资产品以及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创新产品。第二,加大房产物业信托投资基金的研究和探索力度,拓宽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疏导社会资金流动性过剩。第三,积极探索公积金、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方式。建议明确公积金管理机构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运作方式加以经营,明确为保障住房建设提供资金。根据有关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亦可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间接投资企业股权。建议尽快研究保险资金、社保资金进入保障住房的具体融资方案,推出适合这些资金的投资项目。只要处理好公积金、保险资金公租房股权投资的市场流动性问题,解决这些资金投资的有效退出机制,公租房的投融资又将可以探索出一种新的投资模式。四是研究设立公租房组合投资基金,创新公租房投融资模式。发起设立投资基金,通过投资金融市场与投资公租房同步运作,均衡投资收益,不仅可以吸引一部分社会资金缓解流动性过剩,而且可以创新金融产品活跃金融市场。
(6)强化财政资金撬动融资的杠杆作用。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性资金有三分之二都是源自土地出让金,而其他的方式如地方财政预算、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公积金贷款以及地方债券都只有很少的数额。目前财政资金以直补为主,用于增信、扩大融资能力和贴息的比重很少,还有许多地方政府的债券不能够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之中,财政预算历来难以向保障性住房倾斜等。从长期来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主要依赖土地增值收益的地方财政收入模式势必将受到冲击,影响未来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资金的稳定性。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财政资金撬动融资的杠杆作用不明显,对政府融资的灵活性以及权威性提出了挑战。所以,我们必须及时调整政策、转换思路,强化财政资金撬动融资的杠杆作用。
2.通过配套的财税政策,切实保障财政预算资金投入。不少国家和地区为保证住房保障体制的运行具有可持续性,充分考虑和有效保证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通过制定和实施灵活多样的财政补贴及税收政策,直接或间接为保障性住房提供资金支持。美国政府将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房地产税作为保障性住房长期稳定的财政来源,并且允许公共住房开发商按照市场利率从私人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但只需按1%的贷款利率进行支付,差额部分由联邦政府贴息,从而吸引了大量的房地产开发商从事公共住房项目的开发。德国政府为鼓励中等收入者建房购房,在建房费用、土地等多方面制定了优惠的税收政策。新加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也来源于政府的长期贷款和财政补贴,新加坡政府每年都从财政预算中给建屋发展局拨付一定的财政津贴,消除建屋发展局的亏损。
3.实施积极政策,鼓励信贷机构投资。借助政策杠杆,鼓励银行等机构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以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比如,美国政府成立有保险或担保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1934年美国政府发起成立联邦住宅管理局,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100%保险,贷款期限长达30年。此外,很多国家还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拓宽融资渠道,在利率安排、还款方式、还款期限上进行创新推进住房贷款产品多元化。
资金保障的措施篇2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市住建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坚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惠民生的重点、稳增长的支点、提升城市品位的关键点,通过早谋划、抓开工,促进度、抓分配,强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进展情况
(一)保障房建设工作。始终把保障房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围绕建设、分配、入住各个环节,强力推进保障房建设。一是抓措施落实。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带队,深入各保障房项目,逐项目研判问题,制定方案,夯实责任,细化措施,推动工作落实。二是抓资金筹集。区财政列支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争取中省各类资金2.34亿元,启动实施保障房租售并举工作,着力解决资金不足问题。三是抓设施完善。积极衔接市自来水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完成了瑞景新城等4个保障房项目天然管网铺设,解决了示范小区的自来水问题。四是抓督查督办。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照任务和时间节点,采取两天一督查、每周一通报的办法,加大对保障房建设的跟踪督办,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截至目前,全区累计完成投资77.35亿元,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61432套,建筑面积307.3万平方米,建成保障房298.3万平方米,完成分配48129户。2018年,我区计划创建和谐社区4个,目前正在加紧对小区的绿化、道路等设施进行提升改造,计划年内完工。
(二)棚户区改造工作。我区始终坚持以棚户区改造统揽城市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层级分抓、片区推进”的思路,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一是夯实责任,解决推进慢的问题。按照“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逐项目成立指挥部,明确区级领导包联,夯实部门和街道办的包抓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多元融资,解决融资难的问题。积极争取棚改政策性贷款,5个项目列入省厅棚改计划;加大招商力度,吸引碧桂园集团、重庆宏帆集团、山东中信集团等实力企业参与投资棚户区改造;充分发挥政府直属公司的融资平台作用,加强与浦发等银行合作,着力解决融资难问题。三是协议征收,解决征迁难的问题。坚持以民为本,充分考虑拆迁群众意愿,科学合理地制定补偿安置方案,采取协议征收的征迁模式,以及货币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坚持公开透明,将房屋面积、评估结果等基本信息,面向群众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最大限度地消除群众疑虑。坚持依法征迁,聘请律师全程参与征迁,为征迁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征迁工作依法规范进行。2018年省厅批复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5个,计划征收5925套,截止6月底,5个项目已全部开工,签订协议5363套,完成全年任务的90.5%。
二、存在问题
(一)保障房建设方面。一是资金缺口大。我区累计争取保障房建设资金50.98亿元,完成建设任务还需28亿元。二是手续办理缓慢。按照中省要求,保障房项目当年任务必须当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由于建设时间紧,审批手续多,无法按建设程序和流程办理各项手续,我区只能边建设边办手续,目前仍有12个保障房项目的规划、施工许可未办结。
(二)棚户区改造方面。一是改造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我区地处渭南市主城区,老旧建筑较多、棚改户数多,棚改任务重。二是房屋征收工作难度大、推进慢。棚户区居民对拆迁补偿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远远超出政策范围,阻碍了征地拆迁的开展。同时,实施依法拆迁,程序复杂,所需时间长,致使项目推进缓慢。三是企业参与度不高,资金使用率低。由于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社会投资意愿不强,招商融资难度大,加之征收成本和土地收益严重倒挂,投资企业收益回报较差,难以平衡,导致招商项目迟迟不能落地,到账资金使用率低。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大保障房建设资金筹措力度。一是积极与商业银行对接,争取商业贷款。目前正在与广发、浦发银行对接,完成了贷款资料的报送,银行正在进行风险评估和资料审核。二是持续开展保障房租售并举工作。三是通过编报保障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争取中省补助资金。
资金保障的措施篇3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经济结构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得农村养老保障面临新问题和新挑战。基于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的实施,有利于解决当前农村社会养老问题,保障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能够适应当前我国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加快城乡经济发展。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的实施对农村养老保障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实施是切实可行的。
一、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家庭规模小型化和人口老龄化。
我国农村经济结构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得农村养老保障面临新问题。一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农民素质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只要一个孩子,农村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逐渐增多,家庭规模逐渐小型化。越来越多的小型化家庭,预示着我国农村今后许多家庭可能要承担4到6个老人的养老任务,农村养老负担逐渐加重。二是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剧增,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据预测,2010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将上升到1.14亿人,占总人口的8.4%;2030年将达到2.31亿人,占总人口的15.3%。如果按2000年我国城乡老年人口结构计算,2010年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数为7718万人,2030年将增加到1.55亿人,而且我国现有1亿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中,约75%生活在农村。此外,由于农村青壮年人口的大量流动与迁移,以及农村老年人口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递增,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增长速度更是远高于城市。随着农村老年人口的逐渐增多,农村养老负担将日益沉重。
2.城镇化发展弱化了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转型,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冲击,农村家庭保障功能渐趋弱化。一是农村家庭向心力和凝聚力的下降影响了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一部分原来由家庭承担的职能逐渐转移给社会,人们的各种活动也越来越依赖于家庭以外的社会资源,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着老人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老年人的经验、知识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越来越小,从而家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逐渐下降,家庭养老的功能也随之弱化。二是家庭养老保障能力的下降影响了家庭养老的持续进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居民不断地向非农地区转移,农民从农村走向城市,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技术、知识等各方面没有优势,工作不稳定,收人相对偏低;为了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在经济上就很难给予留守农村的老人以相应的资助,家庭养老保障能力逐渐下降。而且,这种影响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发展会更加严重,不利于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的持续进行。三是传统的家庭责任观念、家庭义务观念削弱,不利于家庭养老的进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价值观不断受到效益主义、拜金主义、个体主义、消费主义的影响和冲击,家庭责任观念、家庭义务观念在不断蜕变,一些重权利轻义务的行为也严重影响了农村家庭养老的进行。
3、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亚待完善。
我国政府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逾20年的历史。然而,直到现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是不尽如人意。一是制度保障水平低。二是覆盖面小,共济性差。三是制度的可持续性差。四是管理水平低。五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法律的支持,制度不稳定。
此外,我国人口约75%生活在农村,农村人口数量庞大,而我国政府财政力量有限,在短期内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农民的晚年生活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二、基于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
(一)基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的运作办法
1、准确界定集体土地范围。村集体在上级土地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准确界定村集体所属土地范围。由上级主管部门拟订一份具有法律或行政效力的书面规定,严格规定村集体所属的土地范围。
2、作价折股。成立土地评价小组或请社会权威部门对集体土地进行评估作价,使实物的土地货币化;然后把土地作价额折成若干股份。
3、股权设置。根据实际情况设个人股和养老保障股。
4、产权界定。首先,根据村集体的老年人数量(以60岁或65岁为界),以初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标准,在严格核算的基础上界定养老保障股的数量(养老保障股的数量二历年村集体老年人口的平均数x初步保障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于(村集体土地作价额令户籍在村集体的人口数)),其次,在留出养老保障股后,根据户籍关系在村集体的人口数量来均等界定个人股。养老保障股和个人股要发放土地股权证书;股权分配一步到位,以后不再因人口变动而调整,不得抽股。农民获得以下权利:一是货币化了的土地所有权。二是股权转让权。三是土地股份的继承权和抵押权。四是分红权。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土地获得的收人在扣除了管理费用后按股分红(养老保障股也参加分红)。五是养老保障权。
5、组织管理。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设立养老保障股的专门管理人员。社内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进行决策;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其成员民主选举产生。把村民委员会和土地股份合作社分开,村委会依法行使其行政权利,土地股份合作社行使土地运营与管理权利。
6、资产运营。由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负责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进行运营。对土地使用权,不再按人人有份的原则进行承包,而是引人竞争机制,分别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竟价承包、租赁、拍卖等运作方式,将其转让给农户或其他单位或个人。
7、利益分配。经营收益留够工作经费后,按股份数量平均计算出每股分红数量,按时发放给村民;经营所得也要按比例定期充实到养老保障股金中。
8、收益金发放。在收益金发放中老年人可以得到两部分资金收益,一部分是个人股分红所得资金收益,一部分是养老保障股所得收益,这两部分资金收益可以较好的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并且,实行土地股份合作,老年人得到个人股分红收益,从而避免了因年老体弱无法耕种而造成老年生活困难的状况,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二)养老保障股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的要求
1、享受养老金的老年人需具有村集体的户籍,且年龄要根据实际情况定在60岁或65岁以上。此外,要根据历年来村集体老年人口的数量,测算出老年人口平均数量。
2、准确测算出养老保障股的数量。(养老保障股的数量二历年来村集体老年人口的平均数x保障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十村集体土地作价额令户籍在村集体的人口数)。
3、通过养老保障股收益发放的养老金应能基本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4、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中设置专门人员进行养老保障股的经营管理和保障金的发放工作。养老保障金要定期足额发放,并且养老保障金数额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经营收益的增加适当上调。
(三)配套措施
1、规范农村养老保障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一是实行听证会制度。听证会可以广泛听取村民的建议,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在界定村集体土地范围、作价折股、股权设置、产权界定等环节中都要举行听证会,在村民一致同意或多数同意的基础上作出相关决策,依此保证农村养老新路径的正确制定。二是针对土地股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明确确定个人股和养老保障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切实保证农民得到相应的土地股权;政府部门还要制定相关规定,对个人股的买卖、继承等环节给予严格的规范,保证土地股权的合理流转和运营。三是建立监督机制,使各项工作公开透明。良好的监督机制是农村养老新路径顺利实施的保证,村民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促进农村养老新路径的健康实施。资产运营、利益分配及养老金发放等各项活动要定期向村民公示,保证各项工作的透明化。四是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并努力加强新路径下养老金的流动性对实施养老新路径的村集体,政府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此外,政府出台相关规定,让新型土地股份合作下的养老保障和城镇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接,促进人口流动,避免养老资源浪费,促进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
2、搞好土地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土地制度。农村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使农民获得了货币化的土地所有权,做到了产权清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土地流转和经营制度还要有相应的改革措施:一是要建立更加规范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改变现行的计划式统一调地的办法,代之以市场化的土地流转方式,建立起完善高效的土地流转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增加土地收益。二是要建立完善的土地经营制度。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租赁经营、集体农场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建立以农户经营为主体的多元化的土地经营制度,增加土地收益,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
3、做好试点工作,搞好典型示范,因地制宜、逐步推广。首先,农村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基础上的养老保障新措施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实施过程中要搞好试点工作。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选择有代表性的村集体进行试点,从中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确保大面积推广的顺利实施。对新措施实施成功的村集体,要作好示范工作,让更多的村集体来学习其成功的经验,并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建立适应自身实际状况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其次,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这就决定了在实施养老新路径的时候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有选择的实施,切不可盲目追捧、一哄而上。当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时候再逐步推广开来,从而确保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的顺利实施。
三、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的现实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1、现实意义。
第一,基于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的实施有利于解决当前农村社会养老问题,保障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以上分析说明,我国农村家庭规模小型化、人口老龄化使得农村社会养老负担沉重;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导致农村家庭养老功能渐趋弱化;以及在短期内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很大难度。因此,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的实施能够较好地弥补因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失所带来的空白,满足当前农村社会养老的需要,更好地保障农村老年人的晚年基本生活。
第二,基于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能够适应当前我国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对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有积极作用。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发展农村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建立有利于土地更加自由的分配和流转,减少土地闲置、撂荒现象,有利于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土地的规模经营有利于生产者采用新的技术手段和生产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农业和农村生产力的不断发展。
第三,基于新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有利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加快城乡经济发展。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农民可以把闲置土地转人合作社进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并取得土地收益。农民可得到养老保障金以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从而从根本上改变农民依靠土地养老的传统观念,解除农民向城市流动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此外,土地股份合作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利于农地的产业化经营和规模经营,切实增加农民收益。而且,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可以较好地满足城市化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的实施对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2.可行性分析。
我国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区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的推行不能搞“一刀切”。通过对发达地区的考察可知,目前在我国发达地区推行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是可行的。
首先,发达地区土地需求迫切,土地收益较高,能较好地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推广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具有经济可行性。土地是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土地在经济发达地区的需求尤为迫切。土地股份合作在土地的运营过程中引人竞争机制,分别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竞价承包、租赁、拍卖等运作方式,所得资金收益较高,这就使得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的推行具备了应有的经济基础。目前苏南部分发达地区和一些大中城市郊区都进行了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探索。积极开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改革试点,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在不改变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人股,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促进农村土地合理流转,提高土地经营收益,为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的推行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其次,经济较发达地区非农产业发达,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土地闲置较多,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的推行具有现实可行性。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的推行必须要求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经济较发达农村的现实状况正好满足了这一要求。在经济较发达农村,非农产业发达,加之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农村土地闲置、撂荒现象严重。基于这种现实情况,为更好地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可以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将这部分闲置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和运作。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产生,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的推行就具备了现实可行性。在经济发达的上海市农村上地流转中,正在运行或试运行或即将运行一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过程是农民集体以土地人股给集体(村小组或村集体),然后由集体再入股到乡镇或更高级的特定组织,由这个特定组织运作人股土地并以固定的报酬返还给集体,集体再将所得的部分分配给人股的农民,我们把这种模式称之为上海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上海的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充分说明了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的现实可行性。
再次,发达地区人力资源储备丰富,具备了新措施推行的人才基础。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的健康发展要求对土地及养老保障股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运作,因此,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是必不可少的。随着对农村干部培训工作的逐步加强以及大量高素质人才到农村基层工作,土地股份合作的人力资源储备逐渐丰富,农村养老保障新措施具备了相应的人才基础。近年来“孔雀东南飞”现象持续升温,大量的人才不断向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流动。伴随着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优美生活环境的吸引,大量高学历、高技能的人才向这里聚集,而且到基层农村工作的高学历人才不断增加,可以说,发达地区已经具备了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措施的人才及其他条件。
资金保障的措施篇4
【关键词】PPP模式;公路工程;风险管理
1公路工程PPP项目风险概述
PPP项目一般实施周期长、前期工作量巨大、资金投入量大、利益相关方较多,相较于传统现汇项目,其管理难度更大,面临的风险更为复杂。现以公路工程PPP项目的全寿命周期为主线,项目面临的重要风险概括为:(1)前期风险(合法合规性、征地拆迁、审批延误等风险);(2)建设期风险(筹资风险、技术风险、工程建设类风险、工程变更风险等);(3)运营期风险(运营标准变化、市场需求变化、收费变更、税务等风险);(4)交付风险。本文主要结合公路工程PPP项目特点,就合法合规性风险、融资风险、工程建设类风险、运营维护风险、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和研究。
2合法合规性风险
2.1风险内容
合法合规性风险内容指由于项目报批、规划、招采、报建等环节程序的合法性,以及项目实施模式包括项目投资回收的保障模式,税收、土地等优惠,补偿政策等的合法性。合法合规性文件的不完善宜导致项目实施障碍甚至停摆等风险。
2.2风险案例
案例A:某公路PPP项目的一座大桥跨四级航道,施工图设计后,业主未办理航评手续。该项目主桥桥墩施工完成后,市航道管理部门下发了停工通知,要求办理航评手续。由于航道由四级调整为三级,大桥的通航净宽和净高不满足70m×7m的管理要求,桥梁的主桥位置需要抬高,大桥施工因此停工数月,工期和经济损失较大。案例B:某公路PPP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项目进入施工阶段。环保执法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在环评策划中,混凝土、水稳、沥青和梁板均考虑外购,未考虑相关临时工程(搅拌站)的环境评价。因项目实际施工需要现场建站,生产混凝土等材料,由于环保手续有瑕疵,不能按时建站,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2.3风险防范措施
结合上述内容,关于合法合规性风险的防范措施有以下3点:1)社会投资人应高度重视合法合规性手续,不仅要满足项目有手续,还要检查相关手续是否完善,和项目的实施是否匹配。2)若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手续有瑕疵,应及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完善相应手续,避免对项目产生负面影响。3)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建议约定项目合规性风险由政府方承担,包括项目立项、报建等各个环节审批的获得,以及项目采购方式、政府担保、优惠政策、补贴方案、政府方参股下的项目公司组建等的合法性负责,若因合规性问题导致项目终止、进度延误、成本增加等不利影响,由政府方承担该风险并对社会资本方进行合理补偿。
3筹资风险
3.1风险内容
筹资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原因或社会资本方自身资金实力、融资能力变化、融资结构设计不合理导致的资金筹措困难,从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风险。
3.2风险案例
案例C:某公路PPP项目中标单位为某央企的三级公司,项目资本金及融资额在建设期不计回报,在运营期的回报率为4.9%,项目条件一般。随着市场资金面的紧张,综合考虑到该央企三级公司的资信,按照4.9%的利率,多家银行均不同意放款,该项目最终因筹资问题导致项目失败。案例D:某公路PPP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资金来源共3个渠道,项目资本金占25%,省补资金占20%,银行融资占55%。由于省交通厅综合计划部门全盘考虑,新项目实施第一年往往投资金额较少,年初在审批全省各项目省补资金计划时,该项目批复的金额非常少。由于项目资本金多用于前期费用,先期实施的子项目省补资金占比较大,省补资金拨付的滞后已影响到项目的正常投资节奏,项目面临资金短缺的风险。
3.3风险防范措施
结合上述内容,关于筹资风险的防范措施有以下3点:1)在项目的运作和推进过程中,注重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手续,同时,完善项目审批、招投标、成立项目公司等各项流程,以满足金融机构的审查要求。2)根据项目实际,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投资模式及资金渠道等综合因素,通过合理资本结构和多元化的筹资机制,缓释财务风险,保障项目筹资活动的顺利进行。3)社会资本在参与PPP项目的社会竞标活动中,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筹资能力以及融资财务费用,理性参与市场竞标,避免资金财务费用倒挂的现象发生。部分建筑企业应转变传统现汇项目的观念,不仅要考虑施工效益,还要重视项目总投资及资本金的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1】。
4工程建设类风险
4.1风险内容
工程建设类风险是指在工程建设阶段,社会资本面临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的风险。工程建设阶段的风险防范是PPP项目管控的关键,是保障项目产出质量满足建设期产出规范的重要手段。
4.2风险案例
案例E:某公路PPP项目由于前期进度滞后,为保障年底通车的节点目标,项目部采取赶工措施在冬季施工沥青混凝土。由于温度较低且保障措施不足,在试通车期间,混凝土路面出现大面积的病害。因质量问题需要整改,该项目交工验收推迟,项目运营因此受到影响。
4.3风险防范措施
结合上述内容,关于工程建设类风险的防范措施有以下3点:1)项目公司要优化施工组织模式,同时优先选择具有较强资信和工程能力的总承包商和承建商来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确保项目管控水平,保证项目产出质量满足要求,最大限度降低工程建设的完工风险。2)项目公司要加强工程管理力量,提升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以及造价等方面的管控水平,保障项目产出物的质量要求。如项目公司要深入参与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要防范设计变更降低工程质量等级现象的发生。3)项目公司要强化过程管理水平,加强与项目各参建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保障项目管理始终处于较高水平。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基本锁定项目的质量水准(竣工为优)、安全标准(符合平安工地要求)、进度节点(按期完成)、造价水平(规范有效),最终保障项目产出物的高质量。
5运营维护风险
5.1风险内容
运营维护风险是指项目在运营期,因运营标准变化、市场竞争、市场需求变化、收费价格风险等因素,导致项目运营维护的收入和成本发生变化,从而影响项目投资回收的风险。
5.2风险案例
案例F:某公路PPP项目,设计标准为二级公路标准。在该公路通车以后,实际车流量远超设计预测量,项目公司在道路维护保养上的投入远超预期,但由于道路维护保养费用在签约时是锁定的,项目公司面临道路维护保养亏损的风险。
5.3风险防范措施
结合上述内容,关于运营维护风险的防范措施有以下两点:1)在项目可研阶段,社会资本方要充分识别影响项目运营的因素,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预测和评估。通过PPP项目合作模式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项目运营的不确定性风险,保障投资人的利益;通过风险因素的预先识别,在合同中对相应风险予以安排具体措施。2)项目公司需要强化项目运营能力,提升项目运营管理水平,最大程度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政府方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绩效考核要求,防止或减少因绩效导致的扣费。同时,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需细化管理,针对运营条件变化等情况,做好运营期间的索赔管理工作。
6税务风险
6.1风险内容
税务风险是指在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在项目公司设立、建设运营直至终止的各个阶段,因税收政策变化、项目公司设立模式不同、税务认定等原因,引起税务成本的变化导致项目效益发生变化的风险。
6.2风险案例
案例G:某公路PPP项目,建设期2a,运营期15a,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政策。项目建设周期短,运营周期相对较长,成本一般需要很多年以后才能回收。一方面导致有效的优惠政策因为建设期无运营收入来源而享受不到政策,另一方面加大了企业后续运营期间税收政策变动带来的风险。
6.3风险防范措施
结合上述内容,关于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有以下3点:1)在项目可研阶段,社会资本方在进行税务测算时,要考虑不同税务处理对项目盈利水平的影响及其敏感性。要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避免因对涉税事项的不同理解,导致项目公司在投入运营后实际发生的税收成本超过期初预测【2】。2)项目公司要做好项目的税务筹划工作,应对项目实施中可能存在的涉税环节做到全面了解,掌握各项涉税风险并做好应对措施,确保PPP项目各个阶段平稳运行,将税务风险降到最低。3)社会资本方需要在与政府的协议中对税收规范性规定发生变化的风险进行明确约定,即由政府方承担或者作为社会资本方调整运营收费的依据。
7结语
资金保障的措施篇5
为了使更多的人们实现顺利就业,国家根据国情颁布了失业保险制度,这项制度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设立失业保险基金,针对暂时没有收入的失业人员给予一定额度的经济补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1],另外,还将提供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以帮助他们更好的就业。这项制度在社会发展中不断完善,为社会稳定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同时也发挥了促就业稳就业的“稳定器”、“减压阀”功能。然而,由于失业人数的增加,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滞后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
一、失业保险在促就业稳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失业保险可以促进就业,有助于社会稳定。但是,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却并不容易,面临诸多困难,对于其功能的发挥,一方面收取失业保险费较难,这直接影响了其功能的效果;另一方面,缺乏有力政策,无法保障其功能的有效发挥[2]。主要难题有:①企业和职工缺乏参保意识。失业保险和其他保险比较,很多企业以及员工拥有某些不对的观点,觉得每个人在生老病死前是平等的,但是失业保险却并不平等。于是便会导致存在失业难题的企业无法缴费,而没有失业难题的企业不想缴费的尴尬现象。②失业保险的积极功能没有充分发挥。现如今,许多区域的失业保险功能依然只是提供基本的生活需求,而没有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功能。实际上,促进就业才是失业保险的主要功能。③缺乏强硬的落实手段。很多单位由于缺乏资金,本身就难以维持资金周转,因此,为了减少资金支出,并没有给员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当然也存在某些有能力的企业常常只从自己利益出发,也没有给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这时相关部门并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强制这些企业参保缴费。④缺乏科学合理的职业培训,社会招聘。根据相关调查报告,超过一半的失业者接受过相关就业技能培训,并认为培训具有一定的效果,而也有接近一半的失业者觉得培训没有实际效果,并不能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难题,所以,必须改善相关就业技能培训的效果以帮助失业者实现再就业[3]。绝大部分失业者获得职业主要依赖于亲朋好友的介绍,他们并没有及时掌握招聘信息,因此,应当定期举行大型社会招聘,以帮助他们获得招聘信息,避免企业难招人,而失业者难找工作尴尬情况。
二、加强失业保险促就业稳就业功能的有效措施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应当既可以保障失业人员的正常生活,又可以促进他们就业,且促就业稳就业是失业保险的主要功能。所以,为了加强失业保险促就业稳就业功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扩大保障范围
立足于帮失业人员排忧解难,扩大保障范围。应当使保障范围随着城镇面的扩大而扩大,使其可以为更多的失业人员服务。现如今,城镇就业形势有了巨大的改变,存在各种各样的就业途径,然而,私人企业、个体经济等已经是吸收就业的主要途径[4]。失业保险应当立足于实情,积极扩大保障范围,将重点作用对象转移至私人企业、个体经济等,扩大服务范围。必须利用各种途径,确保本身就参与的企业以及员工。另外,加强宣传,尤其是那些新增加的就业企业,鼓励他们参保。借助于各种有力措施,使大部分就业人员选择参与失业保险,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促就业稳就业功能。
今年5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在其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等三类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未裁员或少裁员、经认定符合享受稳定岗位补贴资格条件的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9月,更是进一步将享受补贴范围由以上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岗位培训等。
2.完善基金管理
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基金管理以确保基金可以周转顺利,能够保障其功能的发挥。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科学合理的筹集基金,另外,严厉打击拖缴拒缴行为。必须结合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关经验,完善其管理制度,保障基金可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必须加强基金的调配能力,努力探讨某一区域失业保险基金有效分配工作,必须将基金的使用责任确定到个人,以加强其责任意识,同时增强其征收能力,增加基金的周转空间。要时刻注视经营不善的企业存在的基金缴费难题,根据应急预案,如果基金存在缺口必须立即利用调剂金充配,必要时动用地方财政补贴等,以解决基金支付难题。应当借助于各种途径,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可以应对各种紧急情况,从而,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贯彻落实[5]。
3.优化管理服务
必须从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出发,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难题,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借助于街道社区平台,使这些基层组织可以近距离办理失业保险事务,使街道机构同样可以提供就业服务,以更好的落实失业保险制度。另一方面,通过街道社区机构可以第一时间掌握失业人数以及失业者的生活、心理、就业等情况。针对经济效益不好,面临倒闭的企业,应当第一时间为他们提供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尽量避免其破产而造成的大量失业人口。必须严格管理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根据相关经验,科学合理使用失业保险金,使失业保险金发挥他们应有的价值。另外,建立相关心理辅导机构,帮助失业者克服消极心理,鼓励他们积极就业,以保障社会稳定。定期提供相关就业技能培训以及大型招聘会,以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技能以及可以第一时间获得相关招聘信息,从而最大程度地促进再就业。
资金保障的措施篇6
论文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提法由来已久,早在2001年国务院就提出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40%用于城市廉租房建设。经过不断的分析和研究,2009年10月财政部、住建部等7个部门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该《意见》的下发为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了政策性基础。自此,公积金与保障性住房有机的衔接在了一起。此后,为保证该举措合法、有效的实施,住建部等部门于2010年6月28日又颁布了《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在这一举措实施后,一方面,因其符合党中央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的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标志,关乎民生问题;另一方面,其又关系到缴存公积金职工的切身合法权益,需要切实保证公积金的安全,故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讨论。对此,下文中,笔者将在分析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意义的基础上,就目前该举措在操作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一些个人的建议。
一、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一)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效用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政策性、专用性、互、可支用性、免税性等特点。自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其在解决国民住房问题上发挥显著作用。随着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也有了大幅上涨。以2008年为例:“当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4469.48亿元,同比增加926.56亿元,增幅为26.15%。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同比增长27.54%;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新增余额2511.13亿元,增幅为26.14%。”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仅限于提取公积金、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国债和用于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致使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存在大量资金沉淀,住房公积金闲置率不断上升。据统计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616.27亿元,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3193.02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6.35%,同比上升3.59个百分点。”?虽然自2008年之后,住房城乡建设部未再公布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但鉴于自2009年开始,受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控影响的因素,住房公积金的放贷率不可能大幅增加,全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将保持继续增长的趋势。而这反映出了住房公积金运行效率低下的问题,也让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面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一方面,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目的相符;另一方面,能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增加住房公积金收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故此,笔者认为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措施,其能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应有作用。
(二)有利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推进及落实
1998年我国实施房改,全国房地产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近年来,房价不断攀升,住房矛盾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解决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问题,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解决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其中,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便是一项解决住房矛盾的重要举措。但根据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来看,目前其进度低于预期水平。而资金短缺系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一大障碍,解决资金问题成为了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实现的当务之急。故此,将住房公积金的闲置部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助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推进及落实。
(三)切实保障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享受国家政策优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目前,许多城镇中低收入阶层,尤其是困难职工需要住房但普遍买不起住房。他们虽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但却没有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买房享受到相关政策性利率优惠。他们的住房困难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而如前所述,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一举措的实施,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效用,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在此情况下,加之《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可优先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该举措一是使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通过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切实享受国家政策及福利,解决社会矛盾问题;二是在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之际,能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进而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吸引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进一步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完善和创新发展。而这也必将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体现公积金制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惠民理念。
二、目前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
目前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一举措已经在全国试点城市实施,但在其运行过程中,也逐渐显露出了以下一些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合法性存在一定的瑕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使用途径仅限于有提取公积金、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国债和用于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并未明确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对此,虽然目前住建部等部门颁布了《项目贷款管理办法》,但该办法的法律效力低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二者存在一定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准。故此,笔者认为目前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
(二)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项目借款人较难落实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试点项目贷款,借款人是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或通过招标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贷款,借款人是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可见,目前规定的项目借款人主要为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并且公共租赁住房试点项目的借款人必须是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该规定的初衷,一是为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二是为是明确了政府的还款责任,保证贷款本息的安全回收。但目前对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的界定并不清晰,并且相当一部份的城市并没有适宜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对应机构。此情况导致了由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的情形并不多见。
(三)新增项目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程序复杂,影响放贷效率
根据《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年度使用计划需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报请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三部委进行审批。并且,住建部明确要求各试点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中心不能突破规模放款。在此情况下,由于履行相关项目贷款的程序较为复杂,时间较长,使得在年度计划外但符合项目贷款条件的新增保障性住房项目,不能及时得到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进而影响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四)对项目贷款的有效监管具有一定困难
《意见》及《项目贷款管理规定》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此项监管工作同时涉及法律、财务、工程建设、金融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对监管人员的素质及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但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时间尚且较短,加之目前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人员编制有限,短期内单凭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从业人员完成该项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几点建议
虽然目前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但其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效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意义重大,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故此,针对前文所提出的一些目前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一)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合法性是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前提。但经济基础又决定上层建筑。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决定了需要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因此,于2002年修订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显得具有滞后性。为保证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合法性,建议尽快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规定:“住房公积金在留足备付准备金后,可在一定比例内将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另外,为保证发放贷款的比例及条件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建议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时,同时规定:“可用于放贷的比例、方法及条件,由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二)明确界定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适时将其他主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项借款人范畴
如前所述,对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的界定并不清晰,并且相当一部份的城市并没有适宜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对应机构。故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的情形并不多见。对此,笔者建议尽快界定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尽可能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此借款人的设置,从而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贷款工作,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步伐。另外,应当注意到目前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主体已逐渐显出多样化、市场化的特征,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参与了公共租赁房的建设。故此,笔者认为,在足额抵押、封闭资金管理、明确还款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对已经投入一定比例建设资金、信誉好、履行能力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贷款业务。
(三)调整目前项目贷款规模的审批模式,赋予试点城市更大的自
由于现行的项目贷款规模确定的方式系年度审批模式,使得新增保障性住房项目不能得到项目贷款资金及时的资助,在项目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影响了新增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进度。故此,建议改变现行的项目贷款审批模式,“不再由住建部等部委对贷款规模进行年度审批,而是在保证职工提取和贷款需求的前提下,制定贷款额度计算标准、明确试点城市年度项目贷款额度上限,在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即可执行。”
(四)多种方式相结合,加强对项目贷款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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