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财务收支审计(6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20

内部财务收支审计篇1

关键词: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目标原则内容基本模式

近几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外财务丑闻的频频爆发更加凸显出内部控制在企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我国立足国情、借鉴国际惯例,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范明确指出: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实现全过程、全员性控制,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点。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制定的合理,贯彻实施的完整,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一、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目标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企业财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目标,从内部控制目标来说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惯例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从企业财务制度目标来说是通过事前控制保护企业资金的安全,为企业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资金基础,保证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正常有效运转,提高企业财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促进企业提高经营效率。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当贯穿企业经济运行活动的全过程,全员性控制,不存在特例。它涵盖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全程、全员、全方位。所谓全程是指它不同于资金审批制度仅对企业支出部分予以审批,而是对企业所有涉及企业经济活动的每一个过程都进行审批,不留空白点。所谓全员是指这一制度对企业全体员工都有效,不能因为人员身份区别对待。美国世通公司的倒闭应该说有这方面的原因,因为它的首席执行官伯纳德。埃伯斯具有绝对的权利,不用审批,他一个人就可以决定所有的事情,无论大小。所谓全方位是指收支项目没有遗漏,全部纳入审批的范围,无论是基本支出中的人员费用和公用费用,还是项目支出中的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全部要纳入审批程序。

(二)重要性原则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该在企业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企业的重要业务涉及的事项和涉及金额较大的事项,采取更为严谨的控制制度,尽可能的规避重大缺陷的发生。这一原则的运用需要依靠一定的职业素养来判定,单位应该考虑行业的性质和经营的特性,从事项的性质和金额全方位考虑是否及如何实施重要性原则。

(三)制衡性原则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该在机构的设置、业务职责的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制约,规避因为业务之间存在的关联性而产生的风险。体现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的主要控制方法就是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涉及这一内容的业务职责分离部分明确规定,“业务执行与授权审批职务相分离,是对职责权限的垂直分离,如果投资业务执行与授权审批都有一个人完成,投资数额、投资方式和投资决策主观性很大,就会导致投资风险的扩张”。

(四)适应性原则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企业财务制度的一部分,必须与企业的日常经营规模、业务涉及范围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并伴随企业的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有所变化,适应性原则要求企业设计于实施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当具有前瞻性,适时地对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一)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审批人员及审批权限

明确企业经济业务涉及的基层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企业领导的审批权限。明确审批人的审批业务授权范围和授权金额,审批人不得超业务范围、超审批金额权限行使其审批权。这点在企业刚开始具体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经办部门超越审批金额限制,也有分管领导超越业务授权范围签署审批意见,遇到这种情况,财务部门必须坚持全面性原则,严格按照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执行,杜绝企业出现越权超额审批,做到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有制度,有执行。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审批程序

明确企业经济业务涉及的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必须涉及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没有遗漏和空白点。企业财务收支审批程序的设计必须是从基层开始,从基层的经办部门开始审批,基层的主管部门审核完毕后传到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对业务涉及的所有单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审核完毕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是企业领导审批。这样的设计程序可以避免领导先审批财务后审核导致的经济业务不合规但因为领导审批在先,造成既成事实,明知道不合理财务也得照办,失去了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意义。

(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具体要求: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企业财务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具体包括:

(1)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2)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

(3)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符合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本企业相关财务制度的相关要求;

(4)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符合企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相关要求;

(5)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6)财务收支活动中涉及会计资料、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合规、合法。

(四)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中审批人员的权责

审批人员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经济业务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规定的申请,审批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对于重要收支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另外,审批制度还应当明确审批人员失职应承担的责任。

四、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一)“一枝笔”审批模式

该审批模式是指为加强对企业财务收支的管理,实行的由企业法人负责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即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一人审批。企业的这种财务收支审批模式,其优点在于审批效率高、标准相同,能够有效监督财务支出情况,符合《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原则。其缺点则是不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出现舞弊行为。况且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财务制度等不一定能做到全面了解和掌握,也不可能对企业所有收支业务的具体情况都了如指掌,从而也无法保证此项业务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因此,“一支笔”的审批模式应当进行适当的改进和完善,健全监督机制,使得这一模式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分级审批模式

该审批模式是指根据企业收支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和很重要的财务收支,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审批实行联签制。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很好的规避了由于审批权力的过分集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很好的使用内控对审批人员相互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情况比较熟悉,从而可以更好地行使审批的职权。

(三)混合审批模式

混合审批模式是上述三种模式的有机结合。它规定不同的收支业务由相应部门和人员审批,相同的收支业务金额不同,由不同人员审批,所有财务收支项目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批人员共同审批。收支业务涉及金额大、很重要的财务收支,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审批实行联签制。这种模式针对不同的财务收支业务采取不同审批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序上简化审批程序,也加强了对重要财务收支项目的控制。能较好的规避因为内部控制制度不合理,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内部财务收支审计篇2

内部控制是保证单位业务活动有效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序。其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经济行为,就需有相应的内部控制。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责任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中,都应具体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得是否科学、完善,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影响重大。

一、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制度划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具体规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组织机构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单位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单位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不仅包括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中涉及支出类业务的审批,还包括如销售单、供货合同等收入类业务的审批;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办公费、投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诸如基建投资、兼并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预算审批。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预算。

3.不相容职责划分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一些小型单位因为职工人数少,绝对的职责划分困难很多。但是应通过更严密的监督和复核,以弥补划分的不足。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依据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中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明确审批人及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单位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此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账或报账。这种审批模式有许多不足之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即使会计人员发现疑问已是“既成事实”,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3.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授权领导或职工代表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四、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符合《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原则。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但是,其缺点则是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有些单位负责人把“一支笔”审批错误的认为是一个人说了算,更是难有约束。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应加强民主理财建设,对于大型投资应经过领导集体会商,涉及职工利益事项应通过职代会表决等。

2.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

3.多重审批模式。这是指所有财务收支均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批人员共同审批。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制度的具体做法各不相同:有的单位实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先审,单位负责人后审;有的单位实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先审,分管领导后审,有的甚至还需要单位负责人最终审批;也有的单位实行分管领导先审,单位负责人后审。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牵制原则,能够提高审批质量。

内部财务收支审计篇3

关键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救济;途径选择

根据《宪法》、《审计法》的规定,对于审计机关要从权责上履行好有权必有责、有权必监督、违法必追究的监督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审计机关要从审计实践中,从维护法律尊严上促进人人守法。审计救济主要有政府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审计救济途径的选择需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合理、正确区分上入手。对于学理上及法理上的含义差异,本文将从定义阐述上加以梳理,并对三种审计救济途径进行明晰。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区别

(一)学理上的区别

从《审计法》的规定中来看,对于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对于该规定中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概念,作为常用词,也存在多种理解。从实践来看,对于审计人员来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易混淆的词汇。其学理含义对比如下:财政是国家政府职能单位,既属于经济范畴,又表现为政治现象。它是国家政治权力进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基础。财政收支分为财政收入和支出两部分,财政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而公共财政体制将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非税收收入和债务收入。财政支出主要是政府对公共产品或服务所进行的财政资金支付,如对各项社会基础设施的支出等。从性质来看,财政支出又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可见,对于财政收支是基于国家管理视角的资金形态,是属于国家分配范畴内的各项资金活动。财务收支是隶属于某一部门,不同的主体如企业、单位,对其经济活动中的各项资金活动进行概括。财务是反映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对于财务活动有投资活动、营运活动、筹资活动、分配活动等,不同主体下的投资与受资、债权与债务关系是不同的。从上可知,对于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区别,主要以其主体而变。但需要认识的是,对于两者的联系又是交叉的。从国家视角来看,对于财政收支主要属于国家分配范畴内的各项资金活动。从部门视角来看,财务收支主要是反映企业、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资金流向,如各类财务投资、筹资、及资金分配等活动,通常要受到相关企业、单位及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以客观反映其资金运动。从上述学理分析可知,对于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所包括的内涵是不同的,不仅需要依托其主体,还要从资金的流动上进行区别。如对于国家某部门的预算资金来说,从国家视角是财政收支,但从单位角度则习惯称之为财务收支。同样的一笔资金,却具有多重定义。

(二)法理上的区别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既是理论概念,也是法律概念,在法理上两者的含义为:《宪法》规定,对于审计机关的工作主要是对国务院各级政府机构的财政收支及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可见,对于受审计对象,如果是国务院下属各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则应该是对其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而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来说,审计监督的对象是财务收支。我国《审计法》在其概念的明晰上,对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区别主要依据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如对财政收支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对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国有金融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由此可见,对于财政收支的审计是从各级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收支监督,而对于各级政府部门的直属单位,《审计法》提出的是本级政府的直属单位,而《预算法》在概念明确上不包含企事业单位。《国务院组织法》中对直属机构的明确上,基于精简需要设立若干负责专门事项的办事机构。如某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可见,对于“直属单位”概念的澄清是其区别的关键。《审计法实施条例》在对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界定上也存在差异。依照条例可知,对于被审计单位属于国有金融机构,以及国家规定的应该接受监督的相关单位,其在财务审计中对各项会计事务的核算是属于财政收支的。这与《审计法》中规定的依据被审计单位性质来区分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是一致的。同时,《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对两者法律含义的明确又存在差异。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是不交叉的,在审计实践中,应该从法律规定的科学性、严肃性上遵照执行。《审计法》第22条规定“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政府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主体,其在接受审计监督中应该是政府,应该属于财政收支。而在《审计法》第18条规定中,对于中央银行的审计则列入了财务收支,由此带来的差异性与中央银行隶属国务院的下属部门相关。

二、不同收支下的审计救济途径选择

全国人大在修订《审计法》过程中,针对财政收支审计争议的裁决交由政府,而在前些年,审计中出现部分本审计单位提出异议的现象,特别是国务院下属个别部门在提交审议预算执行等报告时提出一些异议,不利于对政府形象的维护。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区别,对于审计救济途径的选择至关重要。从审计救济的定义来看,国家机关依法对审计执法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给予的法律补救机制。如对于不同被审计主体,主要是有关国家机关,而审计客体是审计执法行为及其后果,审计救济是从消除和减免审计执法不利后果上,对于被审计机关及责任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补救,如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在选择补救途径上,审计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内救济和行政外救济,对于行政内救济主要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其方式有撤销或变更审计决定,责令重新审计等。对于行政外救济主要从通过司法机关对审计执法行为进行救济,其主体是人们法院,而客体是各类审计机关的执法行为,救济方式是行政诉讼,主要是针对合法性救济,而不考察是否合理性。对于政府裁决的选择,依照《审计法》规定,对于审计单位作出的财政收支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其涉及的审计对象主要是本级政府下属各部门,以及直属各机构,政府参与的投资项目,审计救济途径为提请作出审计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对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据《审计法》规定,对于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该规定中所要求的审计对象,应该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各事业单位;在国有企业中,由政府参与或受政府委托的各单位,以及社会捐赠的其他基金、资金,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等,对于审计救济途径的选择应该是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审计救济,在《审计法》中的规定中,审计机关对于国家机关或属于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责任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应该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对象,其审计救济途径的选择应该根据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如果是财政收支内容的,则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属于财务收支审计的,如中央银行、国有事业组织、国有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可以选择政府裁决。

三、结语

总之,对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含义区分,主要从其法律主体上来界定。我国《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在概念界定及执行中,要从系统论的观点入手,划分好财政收支及财务收支的性质及含义,避免审计纠纷。对于政府投资及政府参与的建设项目,以财政收支审计来选择政府裁决;对于政府投资的参建项目中涉及到有关建设、施工、采购等审计的,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应该对其有关的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其救济途径应该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文献:

[1]高志明.《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财政财务收支的正确区分和审计救济途径的准确告知[J].审计月刊.2010(05).

[2]苏彩玲.财政收支运行差异对资金流动性的影响[J].上海金融.2013(12).

[3]艾春丽.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24).

内部财务收支审计篇4

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薄弱,从源头上给舞弊,腐败行为予可乘之机。同时造成了单位资产的流失,影响了利润水平,从而降低了其市场竞争力。为适应加入WTO的客观要求,在新形势下加强单位内部控制是现代管理制度建设的首要课题。2000年国家先后了《会计法》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从法律的角度对内部控制作出规定。意在规范会计行为,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提升单位内部经营管理效果,杜绝经济违法行为于未燃。内部控制是保证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序。其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经济行为,就需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责任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中,都应具体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得是否科学、完善,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影响重大。一、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内部控制制度划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企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由非出纳人员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具体规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组织机构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单位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单位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不仅包括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中涉及支出类业务的审批,还包括如销售单、供货合同等收入类业务的审批;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办公费、投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诸如基建投资、兼并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预算审批。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预算。

3、不相容职责划分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一些小型单位因为职工人数少,绝对的职责划分困难很多。但是应通过更严密的监督和复核,以弥补划分的不足。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依据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中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明确审批人及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单位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这种审批模式有许多不足之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即使会计人员发现疑问已是“既成事实”,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3、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授权领导或职工代表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四、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符合《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原则。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但是,其缺点则是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有些单位负责人把“一支笔”审批错误的认为是一个人说了算,更是难有约束。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应加强民主理财建设,对于大型投资应经过领导集体会商,涉及职工利益事项应通过职代会表决等。2、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3、多重审批模式。这是指所有财务收支均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批人员共同审批。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制度的具体做法各不相同:有的单位实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先审,单位负责人后审;有的单位实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先审,分管领导后审,有的甚至还需要单位负责人最终审批;也有的单位实行分管领导先审,单位负责人后审;等等。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牵制原则,能够提高审批质量。如小天鹅集团的“裁决”制度,就是先由业务员申领支出裁决,附上单据并签字。再由部门会计核对预算并签字,报部门主管审核,之后报财务总监审批,最后由董事长签字。可见该审批程序相对较为繁琐,比较适合于大型集团单位采用。4、混合审批模式。混合审批模式实际上是上述三种模式的结合运用。它规定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和金额范围内由一人审批,超过一定范围和一定金额的财务收支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批人员共同审批。这种模式针对不同的财务收支业务采取不同审批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序上简化审批程序,也加强了对重要财务收支项目的控制。但这种审批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容易被人采用“化整为零”的办法逃避双审或多审。

内部财务收支审计篇5

中国国家审计起源于古代西周,当时在中央政权设置的官职种位于下大夫的“宰夫”一职,负责审查“财用之出入”,并拥有“考其出入,而定刑赏”的职权,很明显这里的“考其出入”是查实财务收支,而“定刑赏”就是评定责任,到秦汉两代采用“上计制度”,以审查监督财务收支有无错弊,并借以评价有关官吏之政绩,这更是明显的指出了财务收支与经济责任的重要关系检查财务收支是评价经济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二、从审计的含义、职能看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联系和区别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把审计的基本职能概括为三项,即: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从定义和职能不难看出,审查财政、财务收支与评价经济责任是审计两项重要任务,两者相对独立,相互联系。审计的内容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审计的目的是评价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财务收支审计是前提,评价经济责任是目的,是财务收支审计的延伸。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是从1986年起在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规定中提出来进行实行实施的。1999年,中办、国办下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两个“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所指“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企业)财政、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不言而喻,这个含义的前半部分就是要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后半部分就是评价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在内的经济责任,从而更充分的证明财务收支审计寓于经济责任审计之中。

三、从审计诸多方面看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联系

1.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与其他审计形式(主要是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存在涉及面广,时效性强的矛盾,要全面、深入地查清问题,困难很大,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及时、连续监督,确保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必须与经常性审计,届中审计的主要形式就是财务收支审计,届中财务收支审计可以对被审计者及其单位逐步摸清情况,积累资料,取得经验,可以使经济责任审计变被动为主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与届中财务收支审计向结合的审计形式将是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主要趋向。

2.财务收支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内容上,突出“五查五看”。即:一查资产家底,看国有资产的增减状况;二查财政、财务收支,看其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三查管理制度,看其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四查债权债务,看其有无虚列漏记问题;五查清理移交情况,看其有无转移、隐匿等问题。

而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损益进行审查。

两者看似关系不大,但究其根本,对资产中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审查就是“一查资产家底”;对损益科目中各项收支和期间费用等的审查就是“二查财政、财务收支”;对资产中应收及预付款项、负债中长短期负债的审计就是“三查债权债务”;对所有者权益进行审查,才能“四查清理移交情况”,从而确定其产权归属。

3.从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长远看其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关系。

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责任审计是目的,而财务收支审计的许多程序、方法都与财务收支审计相同,因此,财务收支审计程序是否完善、方法是否有效,换句话说就是财务收支审计的发展,都会影响或制约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

四、从审计诸多方面,看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区别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相对比较独立的审计种类,它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区别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各个方面:

1.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是确定或解除责任人经济责任的一项审计监督制度。它的对象是以“审事”入手,以“评人”而终,归根到底是如何给被审计人一个公正、准确、合理的评价,所以说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有两项:“审事”即审查被审查单位财务收支及其他相关经济活动;“评人”即评价被审计单位责任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而且偏重于“评人”。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一般只涉及到“审事”,不需对责任人作出评价。

2.审计内容: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审事”来“评人”的,不是单纯的就事论事,所以它的审计内容除了被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外,还有许多其他方面,如:(1)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的履行完成情况;(2)重大决策的制定与执行情况;(3)遵守财经法纪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4)委托机关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等等。

3.审计参与部门:财务收支审计的参与部门一般只有作为主体的审计机关和作为客体的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参与部门则更广泛,除了上述两者外,主要还包括被审计单位责任人,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只有协调好这些参与部门的力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分工协作、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才有可能出色的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4.其他方面:从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看,财务收支审计一般是审计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的项目;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是党委、政府交办或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委托的交办、委托项目。

从要求被审查单位提供的资料看,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内容较财务收支审计更广泛,所以除了要求提供有关财务收支情况的会计资料外,还需提供:(1)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及任期内年度工作总结;(2)任期内各年度经济工作计划及执行结果资料;(3)重大经济决策的相关材料及会议纪要;(4)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国际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情况;(5)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或有事项的专门材料等等。

从对审计时间、审计质量、审计人员素质要求和审计风险控制要求看,由于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都有时间限制,而且审计机关和人员直接面对的是素质较高的领导干部个人,并直接关系到这些领导干部的政治前途,不再光是针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审计评价,特别是经济责任外延广泛,内容丰富,经济责任评价难度很大,所以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相比较,存在时间紧、任务重,对审计人员综合素质要求高,对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控制要求高的特点。

五、在做好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发展经济责任审计

首先应确定“一个基础”,立足“两个依据”。目前许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的突出问题是不真实,假账、假凭证等或多或少存在,只有确定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这个基础,才能解决合法性、效益性问题,才能正确判断领导者应负有的经济责任,对其经济行为进行评价。另外,还需立足依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被审单位提供包括财务收支资料在内的一切审计资料。

其次经济责任审计应完成“三项任务”,划清“九种界限”。

完成三项任务:(一)是要查清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等情况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二)是对领导干部作出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三)是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要完成这三项任务就必须划清“九种界限”:(一)划清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的界限;(二)划清前任与现任责任的界限;(三)划清主观能动效益与客观被动效益的界限;(四)划清一般性违规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五)划清直接责任与间接(领导)责任的界限;(六)划清一般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的界限;(七)划清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八)划清集体与个人责任的界限;(九)划清近期效益、前期效益、社会效益的界限。

再次,在审计评价时要避免“两个绝对”,严格“两项制度”。

避免两个绝对:(一)是要避免对领导干部“无个人经济问题的绝对定论”;(二)是要避免对被审计单位“无重大经济问题、违纪违规问题”的绝对定论。

严格两项制度:(一)是要严格全面客观的评价制度,即要在划清“九种界限”的基础上作出对领导干部个人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评价;(二)是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即写明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或行政处分意见。

内部财务收支审计篇6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子、分公司经理可能会出于许多原因,不严格遵守会计法规、现金管理、借款、担保等的相关规定随意进行收支处理。如:个人借款清理不及时;超限额付款;借款、对外捐赠或对外担保不规范;甚至还有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存在等等。资产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货币资金内控制度不完善。如:个别单位全部印章一人保管;虽有货币资金内控制度,却无相应的内部稽核、监督评价机制的制度;或虽有检查考核制度、奖惩制度,但流于形式,以偏概全等现象。应收账款管理不严格。在审计过程中,财务管理人员与公司客户对账不及时;回收货款不及时入公司账户,甚至挪用公款;长期应收款不及时清欠等。存货管理不科学。没有科学的管理模式,订货随意,没有合理的经济批量,没有在存货的管理成本,短缺成本,储存成本之间合理控制存货的进销存数量,造成存货资金占用的不合理。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如:一些房屋建筑物年久失修、无人使用造成损坏、坍塌,但账务资产依然未做处理;设备采购把控不严,造成购回设备长期闲置,占用资金等。上述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存的问题,更加体现出加强企业内部财务收支审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好财务收支审计应把握好重点。

企业内部财务收支审计中的几个重点分析:

1.做好事前调查。事前调查是审计工作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审查工作的原始数据和方向性是否正确。要做好事前调查,一般采取的策略是张贴审计公示、走访相关人员及单位、现场勘查、查询相关文献资料等方式。了解审查机构或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会计数据及资料等。同时还可以对审查单位的历史审计档案进行分析。总之,掌握的资料越详细,越有利于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实施。

2.加强财务收支真实及合法性评审。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性评审是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真实性是指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了企业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财务收支真实性审计的重点在于资产项目和损益项目,查明有无隐瞒资产、少报资产或算假帐、搞虚盈,形成经营隐患的情况。合法性是企业是否依法经营,是否遵守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相关法规,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措施,并有效实行。财务收支合法性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存在偷漏税行为,是否有违规转移和挪用企业自有资本的行为,是否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获取非法收益的行为等等,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评审主要是围绕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信息质量指标体系进行审计评审。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评审的目的是要判明企业经营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此可见,加强财务收支真实及合法性评审是企业内部财务收支审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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