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原始的直接金融方式(6篇)
最原始的直接金融方式篇1
一、融资租赁概述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中,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一定同步。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所有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认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是指95%。
二、融资租赁方式下出租方有关问题的分析
(一)出租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确定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租赁双方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
旧准则第十条规定,在融资租赁情况下,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即费用化。新准则规定,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在此,由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是由出租人自己发生的,则承租人或第三方没有任何义务和责任进行承担,所以应该由出租人负担。而新准则中,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长期应收款”的一部分时,那么定义上就应该由承租人来负担这笔费用,但承租人是不可能负担的,因此就可能成为出租人永远无法收回的长期应收款。由此可能使出租方的资产虚增,费用减少,利润虚增。
(二)出租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确认
1.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新旧准则对比
旧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额,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额之和与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新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入未担保余额,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额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它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
未担保余额
贷:融资租赁资产
银行存款等
未实现融资收益
其中,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额是租赁资产余值减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
2.出租人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1)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率的确定
租赁内含利率为分配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是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2)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新旧准则对比
旧准则规定:出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接法、年数总和法等。
新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融资租赁下,未确认融资费用、收益分摊、分配利率选择实际利率法,体现了精细管理的要求。直线法、年数总和法作为实际利率法的补充,原因不外乎是这两种方法的计算和操作虽然更为简单,但却偏离了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因此,新准则此项内容的变更,对融资租赁双方、租赁费的确认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会计处理如下: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3.融资租赁下,相关资产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
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作为长期债权列示。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方法的举例
例如,2004年12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A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B公司租入一台设备,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期开始日:2005年1月1日。
2.租赁期: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共4年。
3.租金支付:自租赁开始期日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50000元。
4.该设备在2004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500000元。
5.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7%(年利率)。
6.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均为1000元。
7.租赁期届满时,A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设备的选择权,购买价为100元。
8.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0元。
(一)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4+100=600100(元)
现值计算过程如下:
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现值-150000×PA(4期,7%)
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价100元的复利现值-100×PV(4期,7%)
查表得知:PA(4期,7%)=3.3872
PV(4期,7%)=0.7629
现值合计=150000×3.3872+100×0.7629=508156.29>公允价值500000
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500000元。
(二)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600100-500000=100100(元)
会计分录如下:(2006年1月1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01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1001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600100
银行存款1000
(三)确定融资费用分摊率
计算过程如下:
根据下列公式: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当r=7%时,150000×3.3872+100×0.7629=508156.29>500000
当r=8%时,150000×3.3121+100×0.7350=496888.5
由上面计算可知7%
插值法计算如下:
现值利率
508156.2977%
500000r
496888.588%
r=7.72%
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费用,见表1。(单位:元)
四、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举例(接上例)
最低租赁收款额=租金×期数+优惠购买价格=150000×4
+100=600100(元)
因此有150000×PA(4,R)+100×PV(4,R)=501000
根据这一等式,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当R=7%时,150000×3.387+100×0.763=508050+76.3
=508126.6>500000
当R=8%时,150000×3.312+100×0.735=496800+73.5
=496873.5
由上面计算可知7%
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现值利率
508126.37%
501000R
496873.58%
R=7.63%,即租赁内含利率为7.63%
2.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15000×4+100=600100(元)
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价值=600100+1000=601100(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501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601100-501000=100100(元)
最原始的直接金融方式篇2
由于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初始费用资本化,使得在会计处理方面与旧准则有所不同。现将新旧准则以及新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租赁(IAS17)的异同点作一比较分析。
一、新准则与旧准则对比
(一)准则适用范围的区别
新《租赁》准则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1.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3.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旧准则指明旧《租赁》准则不涉及:1.开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气、林木、金属及其他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2.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3.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可见,新准则在对准则所涉及业务的适用范围叙述得更加明确,同时也明确指出特殊事项应遵循的会计准则,使之更具操作性。
(二)关键术语的差异
1.租赁开始日的定义。新准则将其定义为: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这个定义与IAS17对租赁开始日的定义一致。而旧准则定义为: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2.最低租赁收款额的定义。新准则将其定义为: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而旧准则定义为: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显然,新准则取消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限制性条件。
3.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新准则将其定义为: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旧准则定义为: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显然,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将公允价值作为出租人对外交易的计价基础,这是因为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反映的就是现值。同时将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这也体现了会计基本准则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三)融资租赁下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差异
1.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将其规定为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而旧准则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二是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小于30%,含30%),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入账。显然,新旧准则有两点不同:其一是引入公允价值,由于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反映的就是现值,这样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比较才会具有同样的对比基础;其二是取消了在“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小于30%,含30%)的情况下,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项规定。由于承租人未计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实质上是承租人应负担的利息费用,这就等于免去了利息费用,给承租人留下了利润操纵的余地,而且融资租入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30%,含30%)很难说符合客观实际,可能会违背会计计量的重要性原则。因此,在新准则中取消了这条规定。
2.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的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而只保留实际利率法。这是因为,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贷款以赚取收益。因此,出租人应将应收租赁款视为对其投资以及服务的补偿和回报,作为本金回收和融资收入处理。在租赁期间内任何时间的未收回贷款金额即为未收回租赁投资净额的金额。相应地,各期的融资收入也应按照未收回租赁投资净额和租赁内含利率来确定。这种确认各期融资收入的方法考虑了“折现”的因素,也即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的因素,计算比较准确、分配结果较为合理。旧准则中的直线法、年数总和法作为实际利率法的补充,只是因为这两种方法的计算和操作要比实际利率法简单得多,但却偏离了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
(四)融资租赁下出租人会计处理的差异
1.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新准则中将其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而旧准则是作为当期费用。新准则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这些初始直接费用是为形成财务收益而发生的,应当与其租赁收益相配比,体现了收益与其相关费用配比的原则。
2.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由于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因此新准则中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与旧准则相比就多了初始直接费用这一块。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一样,仅使用实际利率法。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得租赁各期能够获得稳定的投资报酬率。具体做法是,按照各期未收回租赁投资净额乘以净投资报酬率来计算确认各期的融资收入。
(五)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的差额确认问题
旧准则规定,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新准则却是如果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益。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二、新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对比分析
(一)关键术语的差异
1.租赁的定义。新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而IAS17则为:在一个议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某项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换取一项或一系列支付的协议。显然,IAS17以“一项或一系列支付”代替了租金,更加科学严密。因为出租人在租赁期内获取的不仅仅是租金,还包括担保余值以及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的任何款项等。
2.未担保余值的定义。新准则将其定义为: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其中,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而IAS17则为: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否变现,或其变现只是由出租人的关联方给予担保的那一部分租赁资产余值。
(二)融资租赁下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优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次选租赁合同利率;在上述两种均无法取得的情况下,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而IAS17则为一般选用租赁内含利率;次选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所谓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可能在同样的租赁中必须支付的利率,或者在这种利率不能确定时,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能以同样的条款和同样的担保,借入为购买同一资产所需资金的利率。
(三)融资租赁下出租人会计处理的差异
新准则中,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而IAS17中,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已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按等于该租赁项目投资净额的金额将其列作应收款。因此,出租人在一项租赁中的投资是一种应收款,即收取一系列租赁“付款”的权利。这些付款包括最低租赁付款额和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显然,IAS17确认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包括未担保余值,但不含融资收益,融资收益在每期按未收回租赁投资净额乘以回报率计算,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而我国租赁准则确认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含融资收益(即利息收入),且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收益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分配确认为各期收益。在租赁开始日未担保余值不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一部分而是单独入账,这是由于未担保余值是出租人自身负担的那部分余值,没有人担保,能否收回没有保证。这样处理适应了我国会计人员的思维模式,有利于会计人员对准则的理解执行。
三、新准则中表述不明确之处
(一)关于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
新准则指出,“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的,也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笔者认为,这里应明确阐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是指该资产全新时的可使用寿命还是以租赁日为起点的尚可使用寿命。结合旧准则的观点,笔者认为这里应指“以租赁日为起点的尚可使用寿命”。
新准则指出,“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租赁,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由于最低租赁付款额与最低租赁收款额并不一定相等,必然会出现“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一旦出现这种情形,是允许双方都将该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还是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一方将该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新准则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在判定经济业务类型时,应以该经济业务对会计主体所产生的经济实质作为判断依据。因此,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就应该按以下的方法处理,即如果是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那么承租人就应将该租赁业务认定为融资租赁;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那么出租人就应将该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最原始的直接金融方式篇3
关键词:融资结构变迁
美国耶鲁大学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教授是系统研究金融结构理论的鼻祖,最先对金融结构的演变和金融发展道路进行分析。他早在1969年出版的《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书中,就提出:“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及其相对规模共同构成一国金融结构的特征。”换言之,戈德史密斯认为,金融结构是一国经济运行中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综合。我国学者白钦先教授(1989)指出,一国金融结构的演变实际上是从初级到高级、从间接融资为主发展到直接融资为主的过程,即“金融倾斜及其逆转”的过程。克罗地亚・兹尔贝克和约翰・K・加利特(claudiaDziobek,JohnK,Garret,1998)提出金融系统的趋同问题,美国转向全能型银行,而德国加强了其市场导向的融资,这两种金融系统似乎看起来要趋同于一种共同的中间模式。
一、中国融资结构的变迁
(一)中国融资格局变动的历史沿革
1、计划经济时期财政主导型融资格局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机制。我国的融资格局体现三个主要特征:(1)内源融资占主导地位,外源融资只起补充作用;(2)外源融资形式单一,只有惟一的国家银行融资;(3)典型的封闭型金融(王维安,2000)。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没有金融市场,也没有与其相关的一切融资手段。金融机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既是中央银行又是商业银行,掌握全国大约93%的金融资产,而却不具有独立的资金配置权。企业的全部资金来源中,财政资金是主要的来源,信贷资金作为补充。与财政所拥有的强大的资本动员能力相比,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筹集资本的能力极其有限。这些特征表明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财政所主导的融资格局。
2、经济转轨时期银行主导型融资格局
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和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中国的融资格局完成了由财政主导型向银行主导型的转变。从1980年起,财政不再向银行增拨信贷资金。在此之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分离,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相分离,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诞生,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这些金融体制改革大大完善了我国的银行体系。与此同时,鉴于银行资金来源的不断扩大,开始从制度上对财政与银行的职能进行调整,主要内容是:财政不再向国有企业增拨流动资金,银行对国有企业流动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允许银行涉足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即允许银行开办固定资产等投资项目。财政渠道资金动员方式逐步为银行信贷这一间接融资方式所取代。银行成为单一的资金配置的渠道,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引起了国民收入分配体系的变化,国民收入中个人持有部分强劲上升,大量的个人收入转化为储蓄为银行所吸收;另一方面,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配置社会资金。1979年银行新增贷款189.6亿元,占当年GDP不足5%;而2006年银行新增贷款达到32000亿元,占当年GDP约15%。可见,在经济转轨时期,我国形成了银行主导型的融资格局。
3、向市场主导型融资结构演进的融资格局
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和社会资金分配格局的变化,昭示改变单一银行储蓄分配资金,引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机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使巨额储蓄资金直接转化为投资,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直接融资从无到有稳步发展。直接融资的发展最初得益于国债市场。政府于1981年开始通过指令性分配的方式向企业和个人出售债券,从而在中断23年后,系统地恢复了财政部债券的发行。之后,我国陆续允许其他市场参与者发行债务工具,包括企业股票、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1990年底和1991年春成立,证券市场得到迅速发展。直接融资方式的成长对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融资结构变迁的理论分析
我国融资结构从银行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演进,有内生要求和外在推动两方面原因。融资结构变迁的内生要求表现为金融机构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金融机构迫于竞争的压力,不得不根据经济系统内部及政府施加的金融功能提升的要求进行调整,以此追求利润最大化。金融创新就是理性的金融机构进行自身调整的表现,所谓金融创新就是为追求盈利机会、避免风险而发生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的变革。当经济发展到要求金融体系充分发挥风险管理功能时,用于转移和增加流动性的直接融资工具便会大量产生。于是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便是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向市场主导的直接融资演变。
融资结构变迁的外在推动表现在需求驱动和政府干预。从需求驱动来看:首先,直接融资与企业组织的形式发展相适应。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公司制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主导的组织形式,而直接融资是与企业公司制相适应的。其次,直接融资更适合产业结构递进对资金融通的需求。在我国工业化初期,发展相对熟悉的传统工业,可以利用银行较低交易成本的优势为经济的发展筹集资金;而在工业化后期,需要发挥证券市场的优势使资金得到合理的利用。再次,丰富的直接融资工具满足了虚拟资本价值增值的需求,证券市场的发展顺应了家庭部门风险防范和价值增值的需要。政府干预融资结构变迁的推动力量。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之间的格局变化由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决定,政府不能任意改变,但可以加速或者延缓融资结构变动的进程。当前,我国政府正在力图加速融资结构从银行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
二、中国融资结构的特征分析
(一)融资工具发展不平衡导致直接融资功能较弱
从总体上看,直接融资工具的绝对规模不断扩大,相对融资比重也有所提高,但其内部发展极不平衡。从上世纪90年代到2004年,在大多数年份里,国债发行都是一枝独秀。1996年后每年发行额在2000亿元以上,2004年达到6924亿元的顶峰,国债的发行对于我国在经济紧缩期间拉动经济增长作用显著。2005年后开始回落,2007年发行额仅1790亿元。90年代初期,企业债券发展具有明显的优势,但由于企业债券使用、监管不利等原因,出现还款危机,导致企业债券发行萎缩,未能发挥直接融资功能。股票发行额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温和增长,但由于整体趋势受二级市场行情影响较大,发展极不稳定,表明我国的股票市场在制度上存在根本缺陷,导致融资功能较弱。
(二)股票市场地位与国民经济发展不相称
中国股票市场的最大特点就是其融资功能受流通市
场的波动影响较大,融资功能不稳,相应的,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渠道不畅。因此,融资功能低效率和不稳定的中国股票市场的地位与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相称。中国股票市场在1992年、1997年和2000年三次阶段性的牛市行情中,形成三次融资高潮。而从2000年到2005年,境内外融资总量并未取得增长,A股筹资额反而呈现出逐年递减的态势,融资功能极度萎缩。在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后,2006年中国股票市场迎来了新的大牛市,股市融资额显著提高,A股市场2007年融资额几乎接近2000年的5倍。在这一个大牛市行情结束后,我国股票市场能否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融资功能能否得到充分发挥,依然是一个问题。
(三)企业债融资徘徊不前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起步较早,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规范行为。1993年政府开始整顿企业债券市场,不仅限制发行规模,还取消了几个债券品种,政府的严厉监管导致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徘徊不前。2000年以来,我国企业债市场的发展明显慢于股票市场的发展。
三、中国融资结构优化的方向
最原始的直接金融方式篇4
互联网金融包括众筹、第三方支付、P2P信贷(以下简称P2P)等。其中P2P发展最为迅速,因为进入门槛较低、监管空白,所以这个模式从一开始就处于充分竞争的格局,为了保持各自的竞争优势,P2P出现了演化,多种模式开始出现。
在美国,P2P一直未能成为主流,但在国内,P2P依靠着特殊的金融环境,衍生出了多种模式,大致可分为平台模式、自建与自有模式、合作模式,在国内当前的金融环境下,这三种模式都有各自的难题与进化的方向。
平台模式:生存是一个难题
平台模式也就是P2P的第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不参与担保,纯粹进行信息匹配,帮助借贷双方更好地进行资金匹配。
这种模式的本质就是直接融资,可以说是金融脱媒的一种形式。它改变了资金原先都通过银行等中介媒体汇集再给与资金需求方的模式,应该是一种金融创新。
拍拍贷算是这类模式中典型的例子,但是现实中要达到纯粹脱媒还需要很长时间。更关键的是,类似拍拍贷这种坚持做平台模式的P2P,全国少之又少。在大量担保P2P的围剿下,这类模式的平台生存难度日益加大,可能最终也会走向担保模式。
虽然P2P的本质就是纯信息撮合匹配平台,但是就资产端而言,最没有优势的也是这样模式的平台,因为它需要借款人主动前去借款,而其他P2P公司基本上都是主动去寻找借款人,更能对资产进行主动掌控。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未来这类模式的生存不太乐观,而且产业进程时间会很快,从投资角度来看,平台模式机会相对渺小。
自建与自有模式:担保模式的演化
为投资者的本金提供担保是中国式P2P的主流模式,自建与自有模式其实是担保模式P2P的演化。本金担不担保看似差异微小,却是交易本质的改变。本金担保的P2P模式实质上已经是间接融资概念了,运作模式让它由平台变成了一个担保机构。
P2P机构负责寻找客户、筛选客户、提供担保,然后匹配资金。这一系列的行为使得P2P在此层面上成为了所有的风险聚集地,成为了交易的信息中介、资金中介、风险中介,本质上已是金融机构的业务体现了,于是P2P就演化成了一个金融机构。
自建模式的代表可以说是宜信,它们去寻找资产,进行风险定价,然后再在网络上销售,或者说是“吸储”。因为在“吸储”端,所有的P2P都是一样的,唯一不同就是成本高低,所以风险定价能力成为该模式的重中之重,决定生存关键。
而自有模式,与自建模式的区别就在于资产的归属权属于谁。自建是要去寻找资产的,而自有则是直接砍掉融资这块,纯粹把自己的资产往线上搬。最典型的就是一些新加入的大型公司、上市公司、商业银行等。
这种模式的核心就是把本来需要通过银行、担保、小贷来进行融资匹配的资产,直接在线消化了。其优势是获得了更大的主动权,不要再看银行的脸色行事了,另外,风险认定的成本也更低,可以说是基础最好,最容易做大规模,也会有发展瓶颈,但它们继而演化其他业态的趋势也必然会加强。
“用自有资金购买债权然后拆分兜售的,考验的已不仅是原始借款企业的还款能力,甚至延伸到了错配者的资金匹配能力,这是在着重考虑了用户体验后,再迈向大而不倒的征途中考验监管层底线的行为。”小存折联合创始人钮馨蓓向《中国经济信息》记者解释道:“像传统机构线上化的平台,既有项目又有分销渠道,分销靠线下,项目靠传统机构。中间掐一手信息服务费会略微提高企业融资成本,但实力绝对不容小觑,唯一的风险在于自融。”
合作模式:突破监管
合作模式是传统金融代销业务的网络化,可以称为“非标理财产品的在线销售平台”,其模式特点是自身既没有资产,也没有寻找资产的团队,所以它们就跟机构合作,代销其他机构的资产,然后赚取代销费用,既节省庞大的建设团队的费用,又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机构降低了产品的风险。
从本质上来讲,合作模式和担保类的P2P一样,也是属于监管套利的行为,因为金额更小、期限更灵活的产品更容易销售。而传统金融机构由于受到严格的风险监管,无法进行类似的操作,所以才有这种销售类P2P的生存空间,但是如果双方监管一致的情况下,很难说这种模式会更有优势。
从我国对理财产品的销售管理办法来看,合作模式的P2P,它们的优势不在于互联网,而在于突破了监管。
在传统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会相对繁琐,而且门槛较高,一定金额之上才可以购买。但是,这个并非传统金融机构自身的意愿,而是严格监管所致,同样的行为,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和渠道就可以规避监管,并不是因为互联网提供了更好地风险控制水平,而是互联网的理财产品销售暂时没有被纳入监管体系,属于空白地带,随着监管的日益介入,发展空间将十分有限。
这种模式看上去很美好,但现实却是门槛最低,且无自身核心竞争力。在资产端由于无法自身建设资产体系,只能以与人合作的方式进行。在流量优势不明显的情况下,合作模式的成本并不会低,而且这类企业会成为好的资产机构的博弈对象。
好的资产管理机构,并不需要通过P2P合作模式销售。它们往往会走自有模式,自己有资产,自己建团队。只要规模达到一定的体量,完全可以分摊成本。产品与其交给其他人代销,还不如自己建设平台,所以说如果不是先天优势,把合作模式做好很难,合作模式门槛低,流量维持成本高,这个模式未来博弈难度最大,最容易产生混战。
点评:合作模式从某种程度上可看做是一种销售模式。P2P应该是“个人-个人”模式,而担保模式是“个人-平台-个人”,借款人和出资人相对隔离,不但信息隔离,风险也隔离。而销售模式则是“个人-平台-机构-个人”,信息和风险的认知隔离化程度更高。
小存折联合创始人钮馨蓓认为,虽然P2P模式出现了演化,但所有平台都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及过渡迎合投资者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1、资金池模式:建立平台的多数人可能都不想做资金池,但为了积累客户,让投资者快速理解自己的理财服务。所以产品的优先级就提到了比金融监管优先级更高的层次。资金池一方面会让投资者在维权时找不到主体,另一方面又会无端的增加企业自身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2、信息不对称:平台对项目信息披露过少,投资人很难从项目描述中清晰了解资金去向及所投企业大抵情况。
最原始的直接金融方式篇5
关键词:融资模式经济绩效比较
融资就是企业取得运营所需要的资金,融资模式是多种融资方式组合的结果,通常应以某一种融资方式为主,其它融资方式为辅的融资格局。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以银行融资为主的间接融资,融资渠道的单一化造成我国企业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由于企业与银行的同源性(同是国有企业)使得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缺少应有的监督和约束力,致使企业经营不善,银行不良资产增加。为了改变这种企业、银行两难的格局,有必要探讨国外企业的融资渠道,取其精华,在我国建立合理有效的融资模式。
一、企业融资模式的基本类型
当今世界,各种融资模式千差万别,但在总体上仍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基本类型: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Market-based)(或称直接融资)。以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Bank-based)(或称间接融资)和以新型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为代表的过渡型(Transition-based)。
(一)英美融资模式
英美模式(English-AmericanModel)并不是一个十分严密和确切的定义,它指的是一种企业与银行保持一定的距离的融资关系。银行作为金融中介人,只从事一般债权债务型的借贷活动而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中长期贷款与股本投资。根据这一模式,商业银行出于对资金“三性”的考虑,维持一个保持距离型(KeepatArm’sLength)融资,其不介入企业的经营控制与监督,不影响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本身实施分业经营体制,即银行不涉及证券业务与投资业务。
英国与美国均主张“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都有十分发达和成熟的资本市场,企业可以很顺利的在资本市场中融通到所需资金。因此,英美国家的证券融资比重远远高于银行融资。在证券融资中又以债券融资为主,股票融资次之。这与自MM“资本结构无关论”以来的众多融资结构理论的观念相吻合。一方面原因是由于债券利息具有节税作用,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过多的股权稀释,分散现有股东的控制权。由表1可见美国企业通过股票融资的比例不断下降,而且1970―1989年净股票发行占公司投资比例为-8.8%,上市公司回购的股票规模超过了发行的新股,而长期债务与资本的比率由34%上升至59%。从总体上来看,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是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资金。
通过表2,可以看到无论是在内部融资结构还是外部融资结构,英、美两国的证券融资比例都比银行融资比例要高,而且,其内部资金的比例也都分别达到60%以上。事实上,上述事实的形成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与历史根源:美国没有经历过封建社会它从殖民地经济挣脱出来之后直接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原来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因而资本原始积累主要依赖证券融资。而且,证券融资也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自发、独立地形成,并逐渐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另外,它也与美国历史上一直反垄断的倾向有关,典型表现就是1863年限制商业银行业务单一州原则的美国国民银行法案和1933年规定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离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Act)的出台。当然,美国近20年来,债权融资和商业信用融资等金融创新也功不可没。英国的情况则是由于英国资本原始积累相当充分,并长期处于世界殖民帝国和工商业垄断地位,居民及企业储蓄甚丰,企业自有资金率相当高,不需向银行筹集长期资金。
(二)德日融资模式
德日模式(Germany-JapanModel)是指一种银行实行综合制经营,并通过银行对企业参股与持股而全面介入企业经营过程,企业的融资始终以银行融资为主,而以证券融资为辅的模式。当然,德日模式不是一个严密的定义,它只是对这一特殊银企关系的概括。针对这种银企关系过密的特点,有学者把它称之为“关系型融资”(RelationshipFinancing)。
表3说明了从1956-1975前后20年的时间,日本企业的外部融资中银行体系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以股票市场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对企业的贡献极小,总计都没超过10%。在日本,最大的股本持有者是金融机构,它们持有43%的公司股本。在德国,100家最大的股份公司中,银行在75家派驻了代表,银行代表占股东代表的22.5%。这样银行既是公司的主要持股者,又是主要贷款者。正如著名学者青木昌彦所说的:一方面,“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但是他们并不对这些公司的经营实施直接控制,在盈利情况良好的条件下,他们只作为平静的商业伙伴而存在,他们的权力只有在公司绩效恶化的情况下才是可见的。”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利润开始下降,主银行由于所处的特殊地位,能够在相当早的阶段,通过营业往来账户、短期信贷等途径取得信息,察觉出问题。”如果情况继续恶化,银行就可以行使大股东的权力参与公司管理。这样,形成了全能的银行和银行在企业融资中的主导地位。资本市场的相对不发达和银行服务网络的发达是日德采取银行主导融资模式的主要原因。由于银行的发达和银行服务的快捷周到,通过银行贷款融资,资金成本较低,而资本市场的相对不发达使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成本反而较高。在银行融资模式下,银行与企业关系密切,一般都会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银行在贷款给企业的同时也对企业实施一定的控制。
德国与日本一样都属于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都经历了资本原始积累不充分的阶段。在19世纪后期开展产业革命时,由于当时投资不活跃,工商业不得不依靠银行的资金,所以企业也更习惯于同银行开展业务往来,并逐步与银行形成了一种相互依赖和相互依存的密切关系。战后,金融危机的爆发,商业银行被迫购买企业的大量股票以抵偿银行的贷款,客观上进一步加强了这种特殊的银企关系,并最终形成了鲜明的、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或称综合化银行制度)。在这种全能银行制度下,银行以“全能”的形式对企业起支配作用,证券公司发挥的余地不大。
二、两种融资模式的经济绩效对比
(一)英美融资模式的经济绩效
英美模式是面向市场型的以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模式。300多年来实行这种模式的英国和美国先后充当了科学技术的先锋,成为世界经济的领头羊。虽然经济成就的取得有多方面的因素,但是英美实行以资本市场为基础的直接融资制度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产业的创新,应该说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其具有的比较优势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现代经济的竞争是科学技术的竞争,资本市场则是风险资本形成和支持高新技术研究与产业化的最重要机制,从而有利于抢占世界经济的制高点。
2.英美模式通过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双重的约束机制,为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资本市场不仅具有信息的公开性和可得性、资产的流动性,为金融资本的需求者创造了一个获得低成本资金的供给机制。
4.在多样化的高度市场化的融资体系当中,企业的融资选择具有自主性,有利于企业合理安排自己的资本结构,保持较佳的负债率,较少受制于银行。
(二)日德融资模式的经济绩效
日德模式是强烈掺杂着政府干预色彩的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模式,100多年来,日本、德国作为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迅速发展,成为众多后进国家的学习榜样。其资本市场的融资模式具有以下比较优势:
1.它能按照政府的意图,利用政府的力量,集中调度、运用金融资源,实现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2.银行作为集团内重多关联公司的大股东和债权人,能通过事前治理、事中治理和事后治理能力对公司经理的行为进行有力的制约和激励。
3.银行与企业间相互交叉持股,长期保持紧密型协作关系,有助于银行为关联企业提供一揽子债务和股权资本,推动企业在相对稳定的资金环境中快速发展。
但是日德模式存在明显的内在缺陷:第一、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阻碍了企业形成良好的资产负债结构和财务结构,使得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金融制度性基础脆弱。同时它使银行与企业关系过密,为国家金融稳定性埋下了隐患。第二、日德模式导致企业新极具内部占有性。一方面,银行和企业交叉持股往往会损害、排斥其他股东利益。另一方面,银企携手组成的财团能有效的抗拒外部资本市场的并购威胁,保护国内市场的垄断,减弱了企业提高竞争的动力。第三、银企交易缺乏透明度并有强烈的政府参与因素,有可能滋生腐败,弱化银行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第四、日德模式导致企业形成高负债率,一旦超出企业承受能力,会对企业带来极大的负面作用,并会危及银行的稳定。
三、融资模式的发展趋势:融合化
任何一种融资模式的形成,都是特定历史条件和制度背景下的产物。每一种融资模式的形成和发展都受制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制度环境约束并反过来作用于制度的变迁,融资模式的效率会逐步随着环境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从70年代后半期开始并在80年代加速进行的金融国际化和金融自由化,使各国的融资制度模式经历了不同程度的变迁,企业的资本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融资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化趋势,英美国家的企业融资开始注重银行间接融资的作用,同时日德的资本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在融资制度相互融合化的趋势中,米什金(1999)通过对1970-1985年西方国家非金融企业的融资结构进行考察,发现银行贷款是工商企业最重要的外源融资渠道,股票筹资的份额成日渐缩小的趋势,这也就是米什金所称“金融谜团”的要义。长期以来,发行股票是美国公司最主要的融资来源。然而从1984年开始,美国公司已经普遍停止了通过发行股票来筹资,而是大量回购公司股份,这说明近年来股票市场已经成公司融资中“负来源”。同时,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银行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相对弱势正在迅速扭转,目前大规模的银行间合并以及合并后的大型金融集团在市场上所占的相对份额不断增加,正在使美国的金融机构的地位发生飞速的变化。从日本的情况看,随着政府对大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管制的放松,企业的融资手段呈现多元化,企业融资模式发生显著变化,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得以长足发展,公司债券融资在企业融资总额中融资比重由60年代4.7%发展到80年代以后的11.9%,发行债券占GDP的比率达到94.3%,这一比率已经超过资本市场融资的美国(美国发行债券占GDP的比率为87.4%)。同时,随着日本工业化的成熟和企业获利能力的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能力大大提高,企业从银行借入资金的比例大幅度下降,资本增资、内源融资在企业融资需求中所占的比重迅速提高。
四、结论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选择何种融资制度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根据本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国际竞争态势等因素综合决定。不管是直接融资、间接融资还是新兴市场融资模式都各有利弊,各有其适用性。总的来说,英美模式在进行技术创新、发展开拓性产业方面可能略胜一筹;日德模式在几种资源优势发展成熟产业方面又是英美模式所不可比拟的;而新兴市场融资采取先间接融资,再逐步发展到直接融资,最终实现多种融资方式协调发展的模式,应该说比较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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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孔祥毅.百年金融制度变迁与金融协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4]白钦先.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比较.上海: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
最原始的直接金融方式篇6
关键词:融资内源融资外源融资啄食顺序
资金是企业的血脉,企业的创立、生存和发展,必须以一次次融资为基础。融资是指企业从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及资金运用情况出发,根据企业未来经营策略与发展需要,经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通过一定渠道,采用一定方式,组织资金的供应的一种经济行为。20世纪80年代,梅耶斯提出了著名的“啄食顺序(peckingorderrule)”理论,即,在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中首选内源融资;在外源融资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中首选间接融资;在直接融资中的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中首选债券融资。这些是关于企业融资顺序的理论前提。
企业的融资方式及其特点
企业融资方式是指企业获取所需资金的形式、手段和途径。在研究企业融资顺序之前,有必要对融资方式进行说明。
(一)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
内源融资是指从企业内部筹集资金的方式。它包括:折旧资金和留存利润(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内源融资使用的资金是企业的自由资金,受外界的制约和影响较小。但受企业自身积累能力的影响,融资规模受到较大限制。内源融资财务成本小,不需要向外支付相关的融资成本和费用。内源融资不存在支付危机,因而不会出现由支付危机导致的财务风险。
外源融资是指企业从外部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而间接融资则包括向银行借款等。
外源融资不受企业自身积累能力的限制,可以变分散的、小额的储蓄为集中的、大额的资金。对于债权融资,企业需要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对于股权融资,虽然不需要直接支付资金使用费,但是要向中介机构支付各种融资费用。债券融资存在的支付危机会带来较高的财务风险,而股权融资在证券市场的高流动性会带来交易风险。
(二)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按照融资过程中资金运动是否经过银行这一金融中介,可以把企业融资分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借助于一定的金融工具(股票、债券),使出资者和融资者相互联系,不需银行作为媒介。直接融资的融资者直接从储蓄者那里获取资金,资金的使用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且资金不需还本,储蓄者要取回本金与发行者无关。直接融资的股票和债券在市场上是流通的,具有流通性。
间接融资是通过银行作为中介,把分散的储蓄集中起来,然后再供应给融资者;而融资者也只能通过银行间接获得资金。间接融资的特点完全与直接融资相背,在此不再赘述。
(三)其他融资方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企业融资方式、渠道逐渐增多,很多新兴的融资方式正被逐渐发现和采用。例如,存货融资、应收账款融资、预收货款融资等在欧美发达国家应用较广;在我国也先后出现了一些民间金融互助会、农村基金会等,尽管其中出现过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毕竟是对传统融资方式的有益尝试。
西方国家企业融资顺序及动因分析
(一)以美国企业为代表的融资顺序及动因分析
据统计,美国企业内源融资占资金来源总额的比重一直在65%以上,最高时(1992年)甚至达到97%,平均为71%。内源融资成为首选的融资方式。在外源融资中,美国企业优先选择债券融资,而股权融资则相对受到冷落。一般地,美国企业融资的顺序遵循“啄食顺序理论”(ThePeckingorderTheory),即企业融资一般会遵循内源融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的先后顺序。
美国企业在考虑股票和债券的融资顺序时,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美国具有发达的证券市场。美国反对金融势力积聚的传统,规定商业银行和投机银行必须分离,禁止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票或从事股票买卖。银行只能经营7年以内的贷款。美国企业7年以上的长期资本只能依靠证券市场直接进行筹集。同时,美国税法规定公司股息分配前要上交所得税,而债息分配前免交所得税等,使得美国企业长期资本中有2/3是通过发行公司债而取得的。
(二)以日本企业为代表的融资顺序及动因分析
相对于美国以内源融资为主导的融资模式,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银行获取贷款。1957年到1974年间,在日本企业的资金构成中,内源融资所占的比重仅为25.6%―37.7%,企业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外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银行贷款所占的比例很高,一直在40%左右,而股票和债券融资所占的比重则从1957年―1959年的18.5%下降到1970年―1974年的8.3%,呈下降趋势。正是在这种企业自我积累能力低、而证券市场又不发达的情况下,日本企业形成了以银行贷款为主的融资模式。日本企业的融资模式是依靠外源融资,以内源融资为辅。
我国企业融资顺序分析
由于社会历史文化和制度特别是企业制度等社会环境的不同,不同国家企业的融资模式是不一样的。我国是一个处于市场化改革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度上的创新、结构上的完善,汲取经验与教训,实现有中国特色的企业融资模式。
(一)我国企业融资方式的特点
1.留存收益所占比率较低。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企业处于扩张期内部积累不够,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尚未建立,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造成企业整体业绩水平较低,留存收益不高。
2.股票融资比例较高。上市公司将配股作为再融资的首选方式,由于我国企业负债率高,因此利用股票融资无可厚非。但是,我国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上市,负债率已大大降低,仍然特别推崇股票融资。增发新股是上市公司近年来比较热衷的融资方式。上市公司自1998年6月龙头股份首开先河以来,这种再融资方式逐渐受到其他公司的青睐。
3.公司债券比例较小。我国上市公司一直忽视债券融资,自1986年我国发行企业债券以来,累计发行3000多亿元,平均每年只有200亿,2002年上市公司通过股票融资2102亿元,企业债券只有83亿,是股票融资的3.95%。同国际市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债券融资规模明显偏小。而美国同期债券融资达9350亿,同期股票融资只有1460亿,债券融资是股票融资的6.4倍。
(二)影响我国企业融资顺序的因素
我国上市公司不追求通常认为的资金成本较低的债券融资而偏好股权融资方式。总体来说,这与我国还不太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进程密切相关。就我国的企业和资本市场而言,存在异常的融资顺序主要有以下原因。
1.偏低的资产收益率限制了内源融资。我国的上市公司改制前大部分为国有企业,企业改制上市后相关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相对滞后,一系列相关因素造成了上市公司业绩普遍较低,而且平均收益呈现普遍下滑的现象。企业的内源融资主要来源于公司的盈余积累,所以较低甚至亏损的业绩水平限制了我国的上市企业的内部融资比例。
2.资本市场发展失衡。企业在不同的生产环境和生产阶段,所需资金的期限不同,愿意支付的融资成本和承担的义务与风险也不同,总体来说,利用股权融资还是债券融资是一个随机分配的过程。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协调发展是企业多渠道,低成本筹资的市场基础,也是平衡债权约束和股权约束,形成有效企业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但是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发展极不平衡,资本市场的畸形发展最终导致了我国企业的异常融资优序,同时也带来了上市企业过高的融资成本。
3.企业经理对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我国,经理人员的收入主要是非货币收入,即以各种名目体现剩余索取权的消费,如吃喝、娱乐、消费高档“公共消费品”等,货币收入不仅数额较少,与企业效益好坏也没有什么关系。目前控制权收益(非货币性收入)占我国上市公司经理层收益的主要部分,经理层因此偏好于股权融资,进而越不想承担投资风险,就会越偏好于股权融资。而且,经营者通过股权融资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张,其结果仅仅在于短期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降低,但这种方式既不会动摇其对企业的控制,还避免了债权融资的硬约束。
(三)我国企业融资顺序选择原因分析
我国企业的融资顺序普遍实行先外源融资后内源融资,先直接融资后间接融资,先股票融资后债券融资,内源融资所占比例最大不超过20%,这几乎与现代资本结构所描述的优序融资顺序完全相违背。为什么我国企业融资顺序与西方国家会有如此大的区别呢?主要从以下几点方面进行分析。
1.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顺序选择的原因分析。西方国家企业首选内源融资,我国企业首选外源融资。西方国家的企业普遍资金雄厚,加之有一套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使得企业无论是在产品力、销售力还是品牌力上都是中国企业可望而不可及的。自然不需要通过外源融资来扩大企业的再生产,只需通过内源融资,依靠企业的留存收益和折旧便可完成。
我国企业的底子薄,在创业初期融资势必要通过外源融资来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这一过程。而当企业发展到成长期阶段,企业的技术等资源优势已经确立,产品也开始进入市场,如果市场对产品的反映积极的话,需要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这就需要大量的资金。由于企业的规模也在迅速扩大,可供抵押的资产也随之增加,为采取债务融资创造了条件,因此,这一时期举债(短期债务,长期债务)就成为了首选。进入到企业发展的成熟阶段,企业要适应规模发展和创新的需要,增加其竞争力,寻找新的发展机会,还需投入大量资金,由于前期阶段的发展,企业的经济水平已有了一定基础,实行长期债务融资和内部融资成为首选。
2.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顺序选择的原因分析。西方国家企业首选间接融资,我国企业首选直接融资。中西方国家企业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差别,主要是由于它们的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的发展、完善程度和信用程度的不同。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无论是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银行),还是非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宏观政策到微观运作其发展水平都是我国目前无法达到的。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大力提倡发展直接融资。最突出的表现是在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企业发行股票2103.3亿,企业债83亿)。自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我国企业的融资结构由财政主导型转变成为金融主导型,在金融主导型融资中,直接融资的比重不断上升。但是这种过分依赖直接投资,对我国来说是很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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