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计税基础(6篇)
车船税计税基础篇1
[关键词]财产行为税信息化管理实践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2.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0-0283-02
财产行为税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或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城建税、印花税、烟叶税等九个税种都属于财产行为税。随着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深入推进,以营业税为主打、“以票控税”等传统的地方税征管手段将逐步弱化,财产行为税必将成为地税今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点。为此,建立以信息化为支撑的财产行为税征收管理,促进地税收入可持续稳定增长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财产行为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十余年的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包括财产行为税在内的各项地方税种征收得到加强。但长期以来,由于人们认识的误区和财产行为税税种零星分散、征收难度大、征管力量投入不足等原因,小税种在征管体制机制、征管方式方法上,手段单一传统,信息化程度不高,容易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增加税收执法风险。
1.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不高,导致税收执法质量参差不齐。目前,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外,其他各种财产行为税的立法仍停留在暂行条例的层面上,效力层次不高,税收政策相对滞后。有些税种设计没有结合基层实际情况,朝令夕改,造成执法上的时空误差,陡增执法风险。个别税种自由裁量权过大,操作不规范,加之地方越权减免税时有发生,财产行为税成为少数地方财政收入的“调剂器”,也给地税部门及其干部带来执法难题。
2.税源零星分散、点广面长,征收难度较大。财产行为税额小、难征、易漏。“额小”体现在纳税人应纳的各税种中,往往是这几个税种的额度小。“难征”,如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很难找到出租房产的出租人,更不用说能及时征收到税款了。“易漏”,由于税源零星分散、点广面长,征收难度较大,以及政策宣传贯彻不到位等情况,造成税务部门容易忽视,纳税人遗漏申报现象。
3.征管业务要求素质高,实际重视程度低。财产行为税的征收管理是一项细致而繁琐的工作,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强、税种多、涉及面广、征管复杂,要做好本职工作,仅靠责任心和工作热情是不够的,还需要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作保证。不可否认,当前实际工作中,部分税务部门及其干部仍然存在重大税轻小税的片面观念,单纯任务观点,只想“抱西瓜”;有的地方税源底子不清,征管基础管理不扎实;有的地方征管措施不到位、管理松弛;有些地税干部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不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程序掌握不全面,制约了财产行为税整体征管水平的提高。
4.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主动申报纳税较少。少数纳税人税收法律意识淡薄,存在着偷税、欠税等主观上的故意,不愿意提供真实的资料。譬如,房产税征收一直较多盲区,特别是房屋租赁数量巨大,但实际个人申报较少。个别市区出现几十户来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出租房税收的个体房主,也基本都是因承租方索要发票而不得不来交税的。少数企业土地使用税采用瞒报、漏报手段,故意偷逃税款,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5.监控手段较落后,信息化运用程度不足。由于财产行为税纳税户面广、线长,现有征管力量不足,对纳税人的情况掌握不全、不细,社会化综合治税的征管体系也尚未整体形成,没有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形成惯例的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造成地税部门很难实时取得财产行为税纳税人登记资料及变动情况,不能有效监管税源。
二、实现财产行为税信息化管理的实践思考
随着国家“营改增”改革的进一步到位,财产行为税在地税的征收管理中也将承担更大的责任,财产行为税的信息化管理将是地税征管的生命线。
(一)抚州市财产行为税信息化管理的实践
自2012年以来,抚州市地税局通过建立存量住房核价系统、城建税比对系统以及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涉税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积极推行财产行为税信息化管理,成效显著。2012年,全市共征收财产行为税累计231333万元;2013年入库280305万元,占全市地税收入的39.02%,分别比2011年增长29.4%和56.79%。各税种增长绝对值均比实施信息化管理前有了较大的增长(如图所示)。
1.建立存量住房核价系统。2013年4月17日启用抚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价系统;2013年7月1日全面启动了各县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价系统。存量房核价系统上线运行后,真正做到堵塞“阴阳合同”的漏税现象,维护存量房交易秩序,增加了税收收入,又有效防范了涉税风险,减少了纳税争议,更好的实现税负公平,营造了依法纳税的良好环境,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由于存量房核价系统的成功运行,2013年实现存量房交易税收2.02亿元,增收近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4.4%。2013存量房核价系统的运行后税收增长情况(如表2所示)。
2.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控管。2013年度抚州市地税局出台了《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暂行办法》,创新了“自查清算审核、重点交叉审核、案例剖析讲解、优秀案例评选”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手段,入库土地增值税税款3746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3.8%,为土地增值税信息管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建立以“政府主导、部门参与、财政牵头、地税协助”的全市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新机制,对全市范围内的地方各税实行综合治税。如,城建税管理,通过与相关涉税部门增值税免抵退税信息与城建税完税的信息比对工作,强化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应征城建税等税费的管理,城建税征收实现新突破,“芝麻税”做成了大蛋糕。2013年对105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应征城建税等税费进行了比对工作,全市共查补应缴城建税等税费1700万元。
(二)对财产行为税信息化管理的思考
通过上述抚州市财产行为税信息化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建立以信息化为支撑的财产行为税征收管理,全面完成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和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的推广运用工作,构建适合各地实际的、统一的动态财产行为税税源数据库,实现税源的远程监控,是促进地税收入可持续稳定增长一条有效途径,势在必行。
1.建立和完善项目登记制度,为加强财产行为税信息化管理打牢数据基础。如建立土地增值税控管系统。建立健全从“项目登记、项目开发、项目清算、项目建档”的全过程税源监控机制,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常态化、信息化管理。做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税源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税源数据库信息,巩固税源清查成果;深入开展税源分析,重点分析税源的结构、分布特点和地区间税收差异的原因,合理划分土地等级,科学确定税额标准,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税源管理。努力做好与国土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在全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县区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地控税”试点,通过与国土部门信息共享,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精细化、可视化、动态化和全覆盖管理。开展房产税税源普查,建立准确完整的房产税税源数据库,核实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重点对减免税政策到期恢复征收工作开展检查。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等部门的力量,规范和强化个人出租房屋的房产税信息管税工作。
2.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财产行为税构建社会综合治税新网络。构建以“政府主导、部门参与、财政牵头、地税协助”的涉税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利用社会力量保障地税征收管理。一是进一步深化城建税信息比对工作,在与国税局协作配合、信息共享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切实做好地税局委托国税局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城建税工作。总结城建税两税信息传递的经验,研究国地税局横向传递两税信息的可行性。二是加强与当地国土资源和房产等部门取得联系,积极研究强化“耕契两税”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办法,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通过部门信息控管有效堵塞“耕契两税”跑冒滴漏行为的发生。三是落实好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通过税务部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平台架构内车船税子系统与保险行业车险信息平网,实现车船税代收代缴与交强险承保信息的共享和流程对接,确保保险机构严格执行车船税政策;建立完善全市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对车船税数据库中的税源和征管信息进行查询、统计和分析,掌握车船税的税源和收入变化情况,评估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四是进一步提高印花税征收率。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摸清税源底数,加强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规范核定征收工作。五是加强与烟草专卖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获取烟草种植、收购信息,提高烟叶税税源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烟叶税应收尽收。
车船税计税基础篇2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主权。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车船税计税基础篇3
中职会计类专业学生,他们思维比较活跃,对生活中的车船税有着浓厚的兴趣;但学生们的学习能力较差,注意力不集中。针对以上情况,可采取如下对策:
(1)激发学生兴趣,使用生动直观的教学手段、采用多样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充分地培养学生能力。
(2)中职会计类专业学生,多将考取会计证作为目标,老师应以此为切入点,把课程内容与考证密切结合,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提高教学效果。
(3)整个教学过程中,老师应全面系统、深入浅出地分析讲解,不断对学生进行鼓励和肯定,提高学生的自信心。
二、课程教学结合会计资格考试
《税收基础》的第一节课,笔者便向中职学生强调《税收基础》的重要性,引起中职学生的重视。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而《税收基础》的内容为考试必考内容。因此,《税收基础》的课程教学要充分衔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会计职称考试。制订与之匹配的教学计划,将会计职业教育与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相结合,培养不仅有毕业证书而且有从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才。课程安排上笔者认为应在第二学期开设本课程,每周4学时,此时中职学生已学过《会计基础》课程,掌握了一定的会计理论基础知识,对《税收基础》学习有帮助。在《税收基础》的教学中,要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将教学内容加以组织。这样在保证中职会计专业职业教育学历层次的要求时,又结合了从业资格考试的要求。
三、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
新型的师生关系是相对平等的关系。要建立这种关系,教师应将自己定位于学生平等的学习参与者、合作者、服务者,虚心倾听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尊重学生的观点,乐于接受学生言之有理的不同见解,敢于怀疑自己的观点,从而在与学生的平等交往中思想互相碰撞、互相激发、互相接纳、互相融合。在这种平等关系中,教师本身也深得教益,学生在被教的同时反过来也在教育教师,两者共同成长。在这种新型的师生关系中,作为教师本身应注意:
(1)充分尊重学生,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找回“真我”的感觉:作为一名教师,如果没有灵魂深处对学生的热爱和尊重,便无法形成新型的师生关系。为此,教师必须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要珍视生命的独特价值,要更多地给学生以褒扬,要让学生感受到做人的尊严,享受到被尊重的欢乐。
(2)真诚对待学生,在教学交往中走进学生的心灵:针对中职学生的心理要求,要采用个别谈心、个别交流的方式和他们推心置腹地对话,真心地启发、解释、劝说、诱导,使他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老师是真心关心他们,爱护他们,是为他们着想的,使他们领悟到自己的不足和错误,心悦诚服地接受老师的批评和指导。总之,以真诚赢得真诚,以心灵感受心灵,达到师生心心相印,心心相通的境界。
四、进行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最早是作为一种讨论问题的方式,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开创,美国朗德尔教授在哈佛法学院进行法律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并得到大力推广。教师在案例教学中,需要结合教学目标,精心选择和设计合适案例,在对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让学生理解有关教学内容,把抽象的知识融入到案例中,使学生处于直观的、丰富的知识情景,从而解决传统教学中知识脱离实际应用的问题。在案例教学中笔者采取“教师讲授――引入案例――小组分析讨论――教师总结”的步骤。例如在讲授“车船税”这一内容的时候,笔者首先指出车船税的变化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规定,由原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级别得到提高。然后笔者播放之前下载好的山东卫视的一段新闻的视频,并提出一些问题。
问题1:通过观看视l新闻试总结我国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车船税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问题2:为什么说实施新的《车船税法》,会使纳税人从中受益?
问题3:实施新《车船税法》现实意义有哪些?
车船税计税基础篇4
市地方税务局区分局成立于年,系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全局担负着开发区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余户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地方教育发展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规费以及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分局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普及计算机联网办公,推行电子申报纳税等多种纳税方式,以更好地服务企业,方便纳税人。
月日,到达实习单位的第一天。在税务局相关人员详细地介绍了工作内容之后,我就投入了工作之中。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重点户的纳税申报情况,办理企业纳税申报,办理企业税务登记和税务注销以及下达企业检查进行税务稽查。
纳税重点户一般指年税收额在万元以上的,对于地税局来说,所负责的只是地方性税收的征收,国税征收由国税局办理。我负责检查的三家重点户分别是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凡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图像分公司年的纳税申报情况。检查顺序一般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及其他针对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基金的税收项目。营业税税率因行业不同而不同,针对纳税人营业额征收。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针对车船和房屋等固定资产企业占有和使用行为征收。所得税针对个人所得和企业利润征收。企业一般应在一月终了后下月上旬报送财务报表,申报纳税。通过对企业每月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以销售收入为起点,逐项核对营业税及其他税收项目。通过检查年月份华工科技财务报表发现,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和地方教育发展费的计税基础与销售收入相差万元,这似乎意味着这两项漏缴税收合计元。另外其利润表列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两者皆为负数直接导致本来营业利润为负的结果被改写,反而有了巨额的利润。管理费用的巨额负数可以直接归属于坏帐准备的冲回,财务费用的巨额负数可能是因为资金外拆、汇兑收益大或存款大于借款,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企业的收账政策改进,外币收支收支较多,且资金富余。
从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可以看出:企业的资本资产结构没我们想象的那般稳定,企业的资本机构变化非常频繁而且幅度较大。一定程度上显示投资者出入频繁,也表明资本的活跃。不过较概括的情况是:这种变化是建立在结构稳定之上的,如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虽然资产总额变动频繁,但资本结构却比较稳定,资产负债率变动幅度极小。
税务登记和注销是法人企业设立和解散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当然,也不仅限于此。据有关规定,凡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有关证照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类型、企业经营形式、核算方式、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号码和增设、撤销分支机构以及改变税务登记其他内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均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相应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从工作中接触的情况看,每天都有纳税人来办理税务登记和税务注销,也就意味着每天都有新的投资者进入该开发区,同时也有一部分投资者退出。作为会计专业的学生,看到企业提交的填满了零的利润表是我不愿意接受的,那些企业大多数根本就没有开始生产就走到了解散的地步,我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投资目标不明确,盲目介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属高新技术开发区,平均每天净增加一个企业,现有多家企业,实践证明企业孵化模式较为先进。很多企业甚至不明白企业成立之后经营什么,迟迟开不了工。
(二)资金严重不足,资金筹措不力。很多新设企业直接将目标定位在为园区内其他企业提品,但由于资金不足,生产受阻,并不能及时提品,违约之事也经常发生,其他企业购买相关产品也只有将目标转向园区外。
(三)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连年亏损。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国家对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均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一般为%甚至更低。但企业经营管理者经验缺乏和管理不力往往使生产成本较高,企业实现的能力低下,没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其设立到解散的过程就是把资本投入后一点点亏损完的过程。当然,法律、文化环境可能都是其影响因素之一。对于类似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我想国家在鼓励投资者进入的同时应起一定的导向作用,对于接近饱和的市场要采取限制性的措施;投资者也应先调查市场情况,减小投资风险。
实习工作中最具挑战性的工作就是作为税务局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纳税稽查了,稽查主要涉及企业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对房产税的清查主要查看企业固定资产与房屋相关的记录,没有入账、企业实际占有的房屋也要征收房产税,计税基础不是减去折旧后的净值,而是取得时的入账原价。在湖北利益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发现该公司存在实际占用但未入账的房屋,该房产系不久前受让,手续未办完整,指导老师提出了让其在近期补办相关手续并完善账簿的要求。车船使用税的清查较为简单,一般只须核实企业实际拥有的车船交通工具与账面是否一致即可。对于印花税,主要检查其账簿数量以及合同数量。对于企业所得税,则主要通过查阅收入帐和成本费用帐来确定,据此确定的数额与报表的差额,一般会调整应交所得税额。对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一般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个人所得税则主要通过了解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发放情况来进行清查处理。为了确保账簿的可靠性,我们也随机抽取相关的记录,对与之配对的原始凭证进行检查,可喜的是并没有发现错误。
通过对多家企业会计工作组织情况来看,大多数企业已实行会计电算化,大大减少了错误发生的机率,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由于企业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其税务稽查工作也更简单和省事,对已发生的错误也可以直接归责于企业和相关人员,增加了企业纳税的透明度;会计人员和会计岗位配备较为合理,没有发现违反法律的岗位兼任现象。当然也有一些非法行为的存在,如存在帐外不动产,帐外债权和大额现金交易的现象;另外也有一部分企业经常性拖欠税款,漠视纳税义务。
通过实习,我对税务机关工作和企业会计工作有了较深刻的认识。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决定了纳税环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企业作为纳税人其义务是纳税,税务机关除了依法履行指责之外,应该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舞弊行为,努力创造一个全社会都能体现公平的纳税环境。企业应依法组织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功能,为企业的发展和决策提供信息基础。两者只有实现有效的协调,国家才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企业才有稳定的发展环境。
在市地方税务局分局这一段时间的实习,既是对我的知识水平、工作能力的检验,也是对我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的检验,我很高兴通过了检验。不过我想使我收获更多的是实习使我终结了一些只有在学校里才有的观点,对社会、对工作、对竞争、对合作都有了全新的看法和认识。在学校里所学的知识是有限的,其中往往有一部分因操作困难而没有实际的应用或普及面狭窄,一部分已经被新的理论所替代,还有一部分甚至被错误的运用,真正能在工作中运用的只有一小部分。知识水平是处理工作的基础,这以为着我应该不断地努力学习,以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为将来做好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作为一名会计人员,首先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积累经验,虚心向他人求教,提高业务水平;同时需要密切关注会计工作的发展方向,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积累判断是非的经验,遵纪守法,诚信做人,做好本职工作;再则需要社会正义感,明确社会赋予会计工作的责任,拒绝轻浮、肤浅、敷衍和舞弊,对国家负责,对企业负责,对投资者负责。
车船税计税基础篇5
一、对我国现行地方税制的评价
可以说,我国现行的地方税制与按照分税制原则建立的地方税体系还有相当大的差距。1994年的税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基本上没有触动地方税制。实行分税制的目的,在于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保证中央和省级政府正常运行所需要的财力。统计数字显示,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中央税收收入占整体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攀升。特别是近两年,税收收入已经连续两年增收2000亿元以上,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经由1996年的10%上升到2001年的15%以上。2001年总体税收(不含关税和农业税)已经突破15000亿元大关,比上年增收近2500亿元。通过税制改革增强中央政府可调控财力的目的基本实现,中央税收体系得到了加强。与之相比,地方税制改革严重滞后,大部分税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部分税种缺失,地方政府无法通过规范的渠道取得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资金。2001年国税系统组织的税收收入已经超过10000亿元,而地税系统组织的收入尚不到5000亿元。地方税税制不健全,管理不顺畅,矛盾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税权划分不清
现行分税制只是将某些税种以及共享税的部分收入划归地方,其收入安排、使用权属于地方,但税收立法权、开停征权、政策管理权却属于中央。即使给予地方一些税权,也是散见于其他法律、税收条例和规范性文件之中。究竟按照什么原则,哪些税权属于地方,没能借鉴国际惯例,进行科学合理地界定。财权、税权的不统一,势必抑制各级地方政府支持税收的力度,甚至会干扰税务机关正常执法行为。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不明确
现行由地方税务机构组织征收的税种中,税收收入规模较大、调节力度强、调节面较大、起主导作用的只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含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3个税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均已超过税收总收入的10%以上,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已接近1000亿元大关。但这3个税种,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地方税,而且有的税种随着改革的推进,还有可能成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逐步纳入中央税收体系。真正属于地方税体系的“十税一费”,虽然总的收入规模已经超过1000亿元,但单一税种收入规模能达到二三百亿元以上的也仅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房产税。确切地说,地方税主体税种尚不清晰且缺乏长远的发展规划。
(三)税种老化、内外税制不统一
现行地方税中,有几个税种还是20世纪50年代初由当时的政务院颁布实施的,如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时间最近的也是20世纪80年代和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迅猛发展,国民经济高速增长,GDP从2000年开始已经突破10000亿美元大关,相形之下,地方税的税种、税率、税额却还停留在20世纪80年代甚至20世纪50年代的水平。2001年12月11日,我国已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世贸组织中一个重要规则就是实行国民待遇,而我们现在仍实行内外两套税制: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税种不同,税收优惠不同,税负水平也不同。不利于创造一个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和税收环境,不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
上述情况表明,地方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越来越重要,情况越来越清楚,时机日益趋向成熟,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改革地方税体系的各种问题,为地方税改革做好理论准备。
二、国外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情况
在分析我国地方税体系现状的基础上,借鉴一些国家建立地方税体系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国外许多地域辽阔的国家都采用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相应地建立了地方税体系。但是,每个国家的具体做法又不尽相同,体现出地方税体系多样性发展的特点。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归纳出一些基本一致的特征。
(一)税权划分的几种类型
税权决定地方税体系存在的基本状态,因而税权划分的方式十分重要。由于各国的
历史发展、文化传统、政治体制和经济制度差别很大,各国的税权划分也各不相同,一般将各国税权划分现状分为3种类型。
1.税权分散型。多见于典型的联邦制国家,中央和地方各自分别管理各自的税收,地方政府在税收上拥有相对独立的各种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法解释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拥有独立的税种,地方政府也可以决定在中央税种中附征地方税,或授权中央税征收机关地方税。在税权分散型中,地方政府拥有较多的税收管辖权,拥有本级税收固定收入来源,地方对中央的依赖较少。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
2.税权集中型。多见于面积不大、政治经济体制相对简单的单一制国家,由中央政府集中税收管理权限,中央统一实行税收立法,决定税种的开征和停征,规定地方税的征收制度,全国各税的征收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部分地方税种的税率和减免税,但由于中央集权程度比较高,地方政府的税权比较有限,地方对中央的依赖程度比较高。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法国和韩国。
3.税权分散与集中结合型。多见于在历史上曾集中税权、经改革后一定程度分权的国家,采取中央适当集中税权与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国家的基本税收制度和主要税收法律由中央制定颁布,地方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制定属于地方税种的具体税收征管规定,拥有决定开征和停征一些特殊税种的权利。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德国。
税权分散型主要适合幅员辽阔、民族成分复杂、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经济发达、法律制度完善、政府分权较多的国家;税权集中型主要适合计划性较强、经济发展相对比较均衡、政府权利比较集中的国家;税权分散与集中结合型主要适合经济发展不平衡、强化中央宏观税收调控能力、需要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国家。各国实践表明,在集权与分权之间寻求适度平衡是大多数国家的明智选择,而适度偏向集权又代表了主流倾向。
(二)地方税制结构的主要形式
地方税制结构是指地方税的构成状况,也是一个国家税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世界银行的专家分析,世界各国除了关税一律归中央、财产税基本归地方外,其他税种的归属千差万别。一般情况下,实施所得税分享的国家比较多,地方税的税种比较多,地方税收入比较少。
1.建立地方税体系的理论依据。
美国著名财政学家穆斯格雷夫教授曾对税制结构设计过几项基本标准:(1)用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累进性税收应归中央管理;(2)作为经济稳定手段的税收归中央,带有周期性的税收归地方;(3)税源在地区间分布不规则的归中央;(4)生产要素多变的税源归中央,基本不变的税源归地方;(5)依附居住地的税收适合地方管理;(6)与利益或使用相关的税种,中央、地方均可管理。
世界银行税务专家罗宾。鲍德威等人也对发展中国家分税制改革提出过6点建议:(1)所得税关系全社会的收入,应归中央;(2)影响生产要素资源配置相关的税种如资本税、财产转移税归中央;(3)资源税由中央与地方分享,战略性资源税归中央,非战略性资源税归地方;(4)具有非流动性的不动产税归地方;(5)具有收益性的税种由中央与地方分享;(6)多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归中央,单环节征收的销售税等归地方。
2.地方税制结构的主要形态。
国家之间地方税结构没有完全雷同的,各国建设地方税考虑收支平衡多,考虑税收功能作用少,有很大的灵活性,甚至是随意性。下面列举几个典型国家的实例。
(1)美国的地方税制结构。美国实行联邦政体,地方有较大的税权。州政府征收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销售税、薪给税、财产税、遗产及赠与税等,一般以销售税为主。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财产税、遗产及赠与税等,一般以财产税为主。
(2)日本的地方税制结构。日本都道府县税有15个税种,主要包括都道府县民税、事业税、不动产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香烟税、娱乐设施使用税、特别地方消费税、水利获益税等。市町村税有17个税种,主要包括市町村民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保有税、事业所得税、市町村香烟税、矿产税、温泉入浴税、城市规划税、宅地开发税和国民健康保险税等。
(3)韩国的地方税制结构。韩国地方税包括道税和市郡税二级税收,有15种地方税。其中道税6种,包括取得税、登记税、马券税、免许税、共同设施税和地域开发税。市郡税9种,包括住民税、财产税、自动车税、农地税、屠宰税、特别消费税、综合土地税、都市计划税和事业所得税等。
以上事例说明,世界各国的地方税制结构,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不同点多于相同点。
(三)地方税收入规模比较
合理确定地方税收入规模是实行分级财政管理的基础,也是地方政府正常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保障。无论是否实行分税制的国家,都在保证中央政府集中大部分税收收入的前提下,赋予地方税收收入达到一定的规模,并妥善处理好这一重要的分配关系(详见附表)。
以上情况表明,多数国家的中央税收收入占大头,地方税收收入规模都比较小,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比较低。当地方税收入不能满足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时,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想
在我国现行政治、经济体制下,构建诸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类型的具有税收立法权、执法权的地方税体系绝非易事,应考虑借鉴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采用税权分散与集中结合型的模式,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地方税立法权。对涉及改革和宏观经济发展、全国统一开征、税收规模较大、税基流动性较强、影响国计民生的地方税种,税收立法权可集中在中央,由中央制定基本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可由省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政策解释权和税收征收管理权即司法权、执法权完全赋予地方。全国不统一开征的税种,其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全部下放给省级地方政府。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事先报经中央批准,决定开征、停征、缓征某些税种,以调控地方财政收入水平。
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短时间内完成。2001年11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
作会议提出:要完善和稳定税制,加强税收征管。并明确2002年是调查研究年,转变作风年。税收工作也必须以调查研究、转变作风为前提,在完善和稳定税制、加强征管方面做文章,为下一步地方税制的改革完善做好准备。从2003年开始,经过筛选、淘汰、停征、开征一些税种,最终确立一批地方税种;经过立法程序,扶持并强化某些税种,使之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地方税征管体系和征管手段,统一地方税征管机构,最终建立起符合分税制要求的地方税体系。
(一)确立地方税税种
科学合理地确立地方税税种,是实现分税制的核心,也是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前提,其实质是在保证提高“两个比重”的基础上,如何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因此,确定哪些税种为地方税种,必须考虑:(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划分情况,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2)与地方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体现经济发展与税收增长的内在联系;(3)对地方经济的调控功能、作用及收入规模,保证地方政府行使事权有稳定收入来源;(4)税收政策要保持相对稳定,避免因追求收入规模或者平衡中央、地方收入比例而人为调整政策和增减税种;(5)要充分体现宽税基、低税率、便于征管、最低税收成本的原则。依据以上原则,建议将下列11个税种确立为地方税税种:
1.营业税。营业税一直是地方税的主要税种,而且是地方税主要收入来源。
2.城乡维护建设税。将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为城乡维护建设税。变依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为独立征收,扩大征税范围,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内外一律征收。
3.城镇房地产税。将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改革合并为城镇房地产税,对内对外统一征收。
4.社会保障税。将现行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普遍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经过人大立法,设立社会保障税,对企业和职工双向征收,提高社会保障抵御风险的能力。
5.遗产税。依据我国国情,按照总遗产税制和分类遗产税制相结合的原则,制定遗产税法,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
6.资源税。在现有资源税的基础上,有选择地调整税额标准,限制过度开采不可再生资源。同时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课税范围,以支持环保工程和生态环境建设。取消中外合作开采海陆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统一征收资源税。
7.车船使用税。将现行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使用税,对内对外统一征收。
8.印花税。将现行印花税、契税合并为新的印花税。(1)规范和相应扩大征税范围,将新的《合同法》中列举的合同以及权属转移书据列入征税范围,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产权权属转移书据提高税率;(2)取消轻税重罚,强化征收管理。
9.农业税。将现行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合并为新的农业税。对有农牧林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取得的收入课税。农业税统一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10.耕地占用税。提高征税标准,增加占地成本,促使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减少耕地占用。
11.环境保护税。将现行征收的各种环境保护收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为环境污染行为和污染物,纳税主体为排放有害废水、废气、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税税种的设置和确立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因此,必须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进程逐步推进,本着制定规划、分步实施、成熟一个颁布一个的原则进行。在确立新的地方税税种过程中,应择机废止现有由地方税务局组织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选择并扶持地方税主体税种
借鉴国外经验,从上述11个地方税税种中,考虑选择以流转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和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理由是:(1)收入不易发生周期性波动,能保证收入来源有相对的稳定性;(2)税基较宽,具有一定的收入规模,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其收入在地方税体系中占有较大的比重,能够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3)具有适度的弹性,收入规模能够体现随着经济发展而增长,能满足地方政府随经济发展而扩大公共服务、增长公共支出的需要;(4)调控能力、作用与地方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会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1.营业税。在目前地税系统组织征收的税种中,收入规模最大、收入最稳定的当属营业税。2001年营业税的收入规模已经达到了2000亿元。虽然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营业税收入会有所下降。但是我国经济特别是第三产业主要是服务业、业、娱乐业的发展,为营业税的征收提供了广阔的税源,加之征管手段的日臻完善,营业税仍将保持相当水平的收入规模。
2.城乡维护建设税。在选择的地方税主体税种中,城乡维护建设税是最具发展潜力的税种。目前城市维护建设税依附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收入规模就已经接近400亿元。通过税制改革,一是扩展征收范围,内外资企业一并征收;二是将依附于“三税”征收改为按销售收入和经营收入征收,一切有销售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为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其收入水平可望在现有的基础上再上新台阶。
3.城镇房地产税。现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总体收入规模接近300亿元。尽管如此,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蕴藏着巨大潜力,经合并修订后的城镇房地产税的调控能力和收入规模绝不可以低估。当前,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积极财政政策,推动着商品房消费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启动。住房租赁市场也初具规模,以存量房产和房屋置换为主的三级市场也将成为房地产市场的又一热点。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住房的
分配制度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变,住房的供给体制由单位自建、自分向市场调剂、市场交易转变,整个住宅市场已由过去重视供给、重视开发向重视流通、重视消费转变。随着经济的发展,活跃的房地产市场为房地产税收提供了更广阔的作用空间,作为一个既有稳定收入来源,又同地方利益及地方提供的服务密切相关的财产税,其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当之无愧。
4.车船使用税。作为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功能的税种,目前收入尚未达到一定的规模。即使内外两部车船税条例合并,扩大税基,调整税率,收入也只能在现有的水平上相应增长1~2倍。然而从发展的角度看问题,车船使用税的潜力不容低估。(1)随着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口关税税率开始调低,国外汽车厂商大量涌入,必将极大地刺激汽车消费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2)私家车占有量日益上升,据北京市近期统计,在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辆中,私家车已占50%以上;(3)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已开征的车辆购置税、准备开征的燃油税总有一天要纳入车船使用税一并征收。修订合并后的车船使用税或车船税的收入规模必将大幅度增加。
综上所述,地方税主体税种只要选择准确,并认真从政策上加以扶持,赋予其一定的发展空间,在税制方面保持相对稳定,避免人为的大幅度调整,其收入水平会保持在占总收入的20%左右,达到一定的规模。如果加上共享税的分成部分,地方财政收入的水平,可以确保达到国家财政总收入的40%左右。中西部地区再加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部分,地方政府可以支配和调控的财力还将增加。地方经济的发展必将驶上快车道。
(三)统一征管机构,完善征管手段
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一是建立、完善税制体系,确立税种和明确主体税种;二是建立、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两者缺一不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要求,随着地方税税制改革的推进,应逐步做到,地方各税统一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将目前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环境保护费,在“费改税”之后,统一交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以避免政出多门,推诿扯皮,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四统一”的要求,通过机构改革,做到省以下机构由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依照征管改革的统一部署,合理设置征管机构,避免机构重叠,职责不清,人浮于事。
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征管手段。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的要求,相对统一征管软件,推行国地税系统信息共享,使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更上一层楼。
主要参考文献:
(1)税权划分课题组《关于税权划分问题的研究报告》(载《中国税务学会2000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版)。
(2)唐腾翔等《地方税制结构的国际研究》《1996国际税收理论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年版)。
(3)石坚《韩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关系及机制》(载《1996国际税收理论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年版)。
(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完善地方税制充实西部财力》(载《税务研究》2001年第3期)。
车船税计税基础篇6
我于200*年*月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进行实习工作。在这半个月里,通过受理企业纳税申报、纳税登记和注销和对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稽查等操作性极强的工作,结合所学会计专业理论,使我更系统地掌握了所学专业知识,加强了对会计工作岗位的认知和认同;培养了对所学专业的兴趣和热情;激发了学习专业理论知识的积极性。这是个好的开始,为我走向社会奠定初步基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成立于1996年,地处美丽的东湖湖畔,系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全局担负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5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3600余户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地方教育发展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规费以及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分局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普及计算机联网办公,推行电子申报纳税等多种纳税方式,以更好地服务企业,方便纳税人。
8月5日,到达实习单位的第一天。在税务局相关人员详细地介绍了工作内容之后,我就投入了工作之中。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重点户的纳税申报情况,办理企业纳税申报,办理企业税务登记和税务注销以及下达企业检查进行税务稽查。
纳税重点户一般指年税收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对于地税局来说,所负责的只是地方性税收的征收,国税征收由国税局办理。我负责检查的三家重点户分别是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凡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图像分公司20xx年的纳税申报情况。检查顺序一般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及其他针对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基金的税收项目。营业税税率因行业不同而不同,针对纳税人营业额征收。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针对车船和房屋等固定资产企业占有和使用行为征收。所得税针对个人所得和企业利润征收。企业一般应在一月终了后下月上旬报送财务报表,申报纳税。通过对企业每月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以销售收入为起点,逐项核对营业税及其他税收项目。通过检查20xx年12月份华工科技财务报表发现,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和地方教育发展费的计税基础与销售收入相差300万元,这似乎意味着这两项漏缴税收合计6000元。另外其利润表列示:管理费用-1320675.42,财务费用-1005455.96,两者皆为负数直接导致本来营业利润为负的结果被改写,反而有了巨额的利润。管理费用的巨额负数可以直接归属于坏帐准备的冲回,财务费用的巨额负数可能是因为资金外拆、汇兑收益大或存款大于借款,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企业的收账政策改进,外币收支收支较多,且资金富余。
从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可以看出:企业的资本资产结构没我们想象的那般稳定,企业的资本机构变化非常频繁而且幅度较大。一定程度上显示投资者出入频繁,也表明资本的活跃。不过较概括的情况是:这种变化是建立在结构稳定之上的,如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虽然资产总额变动频繁,但资本结构却比较稳定,资产负债率变动幅度极小。
税务登记和注销是法人企业设立和解散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当然,也不仅限于此。据有关规定,凡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有关证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类型、企业经营形式、核算方式、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号码和增设、撤销分支机构以及改变税务登记其他内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均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相应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从工作中接触的情况看,每天都有纳税人来办理税务登记和税务注销,也就意味着每天都有新的投资者进入该开发区,同时也有一部分投资者退出。作为会计专业的学生,看到企业提交的填满了零的利润表是我不愿意接受的,那些企业大多数根本就没有开始生产就走到了解散的地步,我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投资目标不明确,盲目介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属高新技术开发区,平均每10天净增加一个企业,现有3000多家企业,实践证明企业孵化模式较为先进。很多企业甚至不明白企业成立之后经营什么,迟迟开不了工。(二)资金严重不足,资金筹措不力。很多新设企业直接将目标定位在为园区内其他企业提供产品,但由于资金不足,生产受阻,并不能及时提供产品,违约之事也经常发生,其他企业购买相关产品也只有将目标转向园区外。(三)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连年亏损。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国家对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均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一般为15%甚至更低。但企业经营管理者经验缺乏和管理不力往往使生产成本较高,企业实现的能力低下,没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其设立到解散的过程就是把资本投入后一点点亏损完的过程。当然,法律、文化环境可能都是其影响因素之一。对于类似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我想国家在鼓励投资者进入的同时应起一定的导向作用,对于接近饱和的市场要采取限制性的措施;投资者也应先调查市场情况,减小投资风险。
实习工作中最具挑战性的工作就是作为税务局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纳税稽查了,稽查主要涉及企业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对房产税的清查主要查看企业固定资产与房屋相关的记录,没有入账、企业实际占有的房屋也要征收房产税,计税基础不是减去折旧后的净值,而是取得时的入账原价。在湖北利益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发现该公司存在实际占用但未入账的房屋,该房产系不久前受让,手续未办完整,指导老师提出了让其在近期补办相关手续并完善账簿的要求。车船使用税的清查较为简单,一般只须核实企业实际拥有的车船交通工具与账面是否一致即可。对于印花税,主要检查其账簿数量以及合同数量。对于企业所得税,则主要通过查阅收入帐和成本费用帐来确定,据此确定的数额与报表的差额,一般会调整应交所得税额。对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一般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个人所得税则主要通过了解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发放情况来进行清查处理。为了确保账簿的可靠性,我们也随机抽取相关的记录,对与之配对的原始凭证进行检查,可喜的是并没有发现错误。
通过对多家企业会计工作组织情况来看,大多数企业已实行会计电算化,大大减少了错误发生的机率,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由于企业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其税务稽查工作也更简单和省事,对已发生的错误也可以直接归责于企业和相关人员,增加了企业纳税的透明度;会计人员和会计岗位配备较为合理,没有发现违反法律的岗位兼任现象。当然也有一些非法行为的存在,如存在帐外不动产,帐外债权和大额现金交易的现象;另外也有一部分企业经常性拖欠税款,漠视纳税义务。
通过实习,我对税务机关工作和企业会计工作有了较深刻的认识。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决定了纳税环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企业作为纳税人其义务是纳税,税务机关除了依法履行指责之外,应该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舞弊行为,努力创造一个全社会都能体现公平的纳税环境。企业应依法组织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功能,为企业的发展和决策提供信息基础。两者只有实现有效的协调,国家才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企业才有稳定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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