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的标准(6篇)
车船税的标准篇1
取消公路养路费,开征燃油税,作为费改税的重点项目已经酝酿多年,至今未能实施。对此,无论是从法制建设的需要、税制改革的要求,还是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角度,都迫切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燃油税的开征问题。
一、媒体争议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合法性
早在1994年,有关部门就有开征燃油税的动议。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替代公路养路费。此后,我国要进行税费改革,当时社会上对混乱的路桥收费反映强烈,因而加快了燃油税的推进步伐。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路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为早已准备的燃油税出台铺平了道路。然而,至今近8年燃油税尚未开征,仍在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对此,去年下半年在媒体就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合法性引起了一些争议。**年9月12日江苏省《现代快报》登载了常州市一律师因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对其一辆轿车征收公路养路费而将其告上法院。他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是违法,而常州市公路管理处立即在报上指出,在费改税的具体政策法规未出台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征纳双方就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是否合法问题争论不休。不少省市报刊也都先后发表类似文章。后来,交通部发出2007年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的通知,争论暂时停止。这场争论一方面反映出广大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对国家法律的关心和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府在执行法律方面的滞后,有利于促进政府加快推进费改税的进程。应当迫切看到,《公路法》对费改税的修正案通过已近8年,不能久拖不行。
二、燃油税为何迟迟未能出台
开征燃油税有利于规范政府收入,有利于倡导节约能源,多用油多缴税,出发点是好的。为开征燃油税,这几年中央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和准备工作,但始终未能出台,究其原因:
从表面看是油价问题,国际油价持续走高是燃油税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理由。近几年来,国际油价持续走高,导致国内油价持续上涨。在油价不断上涨时,如再开征燃油税会进一步提高油价,必然加重用油者的经济负担,政府当然要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多年来一直在讲适时开征燃油税,就是希望选择一个原油价格回落的最佳时机。几年前有的专家提出油价在每桶25美元左右是最佳时机。今年有的专家说,在油价每桶下降到50美元至55美元的价位时,是推出燃油税的较好时机。尽管大家期望油价回落,但国际油价一直在每桶60美元以上的高位震荡,影响了燃油税方案的出台。
从实质看是利益调整问题,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燃油税本身产生的利益格局调整,开征燃油税来替代公路养路费,改变了课征对象,原来公路养路费的课征对象是车,而燃油税的课征对象是油,车和油虽有密切关联,但毕竟是不同的物体,非车用油要缴税了,非行驶在公路上的车用油要多缴税了。由于课征对象的改变带来了一系列利益分配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反映出了燃油税改革是否公平的问题。
其一,可能增加农民的负担。2005年全国仅农用拖拉机、农用排灌柴油机、渔用机动船就达2520万台(艘),原来不缴公路养路费,但开征燃油税后,凡是用油的都要缴税。2005年全国农林牧渔业的用油量为1976万吨,如征燃油税就要增加农民负担约近200亿元。每台农业机械约增加负担近千元。对农业机械用油征收燃油税既不合理,也必将对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怎样解决,如对农业用油实行免税,则难以区分农业用油和非农业用油,而且容易造成偷骗税漏洞;如对柴油不征税,农业用油的矛盾基本解决了。但有些汽车是用柴油的,如不征税有失公平,与原公路养路费收入比较,必然会减少。有人提出,对农业用油可用财政补贴的办法来解决。在我国现行条件下,每个农户的农业机械有多有少,每台农业机械的耗油有多有少,如何能弄清楚每户每台农业机械耗油数,如何实施补贴,如何能做到不增加农民的负担,显然一时还难以办到。而且征收后再返回补贴,中间有个相当过程,农民必须垫付大量资金。即使有一个较好的补贴办法,如何能使这些补贴不“跑冒滴漏”,让农民都能拿到,在目前中间环节“跑冒滴漏”较多的情况下,也是不易做到的,极易造成部分农民要增加负担。我国农民是个弱势群体,绝不能轻易增加他们的负担。
其二,增加了非车用油的单位和个人负担。由于公路养路费改为燃油税目的仍是筹集公路养护资金,非车用油单位和个人,原来没有公路养路费负担,开征燃油税后,让非车用油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了公路养路费负担,有失公平。非车用油,除农业外,还包括机器用油、发电用油、船舶用油、火车用油等等,据有关资料,目前我国的汽油约有20%、柴油约有80%是非车用油。因而,开征燃油税大大增加了非车用油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其三,增加了城市出租车、公交车等特殊行业的负担。公路养路费改征燃油税,虽说以不增加消费者负担为限,但会使不同用车者的负担结构发生变化。如城市出租车、公交车等特殊行业由于其用油量大负担重,必然会转嫁税负到广大消费者身上。据出租车司机反映,缴公路养路费一个月100多元,如改征燃油税,一个月要多增加负担1000元左右。同时,出租车、公交车主要在城市城建部门管理的马路上行驶,较少在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上行驶,要他们承受更多的负担来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也是有失公平的。此外,燃油税一旦开征,公共交通、飞机、轮船、火车等运营成本都会提高,服务价格可能会有一定程度上涨,对其他以燃油为原料的产业和部门也会产生连锁反应,进而对经济运行产生一定的影响。
另一方面,燃油税的开征还涉及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利益格局的调整。公路养路费改为燃油税,意味着这部分资金由预算外转为预算内,由交通部门的自收自支转为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交通部门会失去资金管理的权限;同时养路费原来是由交通部门直接征收,属地方所有,改为燃油税后,由税务部门征收,又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地方的自主调控能力会有所削弱。
总之,燃油税改革迟迟不能出台,从表面看是油价问题,实质是燃油税的改革在利益格局调整上目前尚未能设计出好的制度安排。
三、探索公路养路费费改税的新思路
燃油税尚有上述难点未很好解决,在这种情况下,燃油税暂未出台是可以理解的。燃油税的开征拖得如此之久,面对的这些矛盾和问题一时又难以寻求出好的办法,我们是否可以一方面继续深入研究如何解决上述矛盾和问题的好办法;另一方面也可跳出既有的框框,重新思考燃油税的立法意图,研究探索公路养路费费改税的新思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政府收费只能处于辅助地位。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征税,是规范政府收入,完善税制,强化税收的一项重要任务。公路养路费的费改税是我国首批费改税的重点项目,数额又较大,搞好公路养路费的费改税对于规范政府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公路养路费面广量大,已实施50多年,费改税有一定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在探索公路养路费费改税新思路时,必须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思路,正确处理好税制改革的公平与效率、规范与深化、超前与滞后的关系,在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框架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搞好公路养路费的费改税。并注意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1、必须确保国家法律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公路法》,是国家重要的法律,必须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我们必须在《公路法》规定的“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前提下,探索费改税的新思路、新办法。
2、必须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及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随意增加人民群众负担。税收是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税收制度安排涉及到国家、企业、个人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目前各项政府收费均已形成既定的利益格局,改革的难度较大。推进公路养路费费改税,既要合理安排税负水平,保证公路养护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也要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不随意增加人民群众负担;既要体现谁收益谁负担,也要考虑不同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促进税收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既要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也要兼顾地方的利益,有利于实现财权与事权的协调统一。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3、必须有利于税制结构的优化完善。合理布局税种,简化优化税制结构,是发挥税收整体作用的制度保证。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利益分配多元化,收入分配不公较为突出的情况下,更应注意税制结构的设计安排。任何一项税制改革,都必须从总体上把握简化优化税制结构的要求,费改税也不例外。费改税方案的设计必须在税制改革总体框架范围内,充分发挥现有税种的作用,能用现有税种替代的,就不增设新税种,如果每一项费改税,都要增设一个新税种,则会导致税制结构臃肿繁杂,不符合简税制的税制改革思路。
4、必须坚持总体设计,逐步推进。推进费改税必须明晰立法的意图和宗旨,在方案设计上,应统筹考虑收费项目与现有税种税目的关联性,避免交叉重复,从总体着眼,从局部入手,做到取之有道、取之有理,兼顾需要与可能,采取先易后难、先规范后深化的要求逐步推进。
四、将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充分发挥现有税种作用
原来燃油税的设计实质包含两项政策目标,一是将公路养路费改为燃油税,实现费改税;二是通过实施燃油税,调节消费,促进节约能源。对此,笔者认为不需专门开征燃油税,可运用现有税种,采取“一合并、两提高”的办法,分步实施。“一合并”就是将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发挥车船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作用,实现燃油税的第一个政策目标;“两提高”就是适当提高消费税中的成品油税目的税率和适当提高资源税中原油税目的税率,发挥其倡导节约能源,调节消费结构的作用,实现燃油税的第二个政策目标。
车船税属财产税类,是对拥有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要按年、不足一年的按月按车辆或车辆的吨位缴纳不同的税额。今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为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创造了有利条件。**年全国车船税收入49.9亿元,是地方税收中的一个小税种。公路养路费与车船税在性质上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一是征收对象相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对象是车辆,是按车辆或车辆的吨位征收不同的公路养路费。车船税的课税对象也是车辆;二是纳税(缴费)人相同,都是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三是纳税(缴费)期基本相同,公路养路费是按年或按月征收,车船税是按年申报缴纳;四是税率(费率)相似,车船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公路养路费也是从量定额征收;五是同属地方政府收入,公路养路费为地方政府规费收入,车船税属地方税,列入地方预算,两者均归地方政府支配。可见,将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有着十分有利的条件。
同时,将公路养路费等并入车船税,实现费改税还有以下好处:一是符合费改税的初衷。既符合《公路法》中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规定,又保证了公路养路费的依法征收和使用;二是符合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后,纳税人和课税对象没有变化,仍为行驶在公路上的车辆,只要使用公路就须承担一定纳税义务,权利和义务相适应,避免了原来与公路养路费无关的一些非车用油单位也要缴纳用于公路养护资金——燃油税的取之不公的做法;三是符合简化税制的要求。我国现行税种中已有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目有成品油。如果再开征燃油税,同属消费税性质,课税对象也为成品油。一个课税对象用两个税种征税,税种设置明显重叠。将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不再开征燃油税,既避免了新增税种,又发挥了车船税的功能作用;四是可保持利益格局的相对稳定。公路养路费是地方政府的规费收入,每年征收的公路养路费,江苏省有50多亿元,全国约有1000多亿元,将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收入基本还是留在地方,这就可以避免开征燃油税,带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重新调整带来的矛盾。考虑到支援西部地区交通事业的发展,中央可适当集中一部分。
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后,可将车船税中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税目的税额适当提高。即在载客汽车(不包括电车)的年税额60—660元和载货汽车的年税额按自重每吨16元—120元的基础上,按照基本维持公路养路费原费水平的标准,确定费改税的税额。当然如有必要也可以另增设适当税目。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或者委托代扣代缴的单位征收。对于原公路养路费的一些减免政策,要按照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的要求予以审议,凡需要继续执行的,如对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减免规定,可继续执行;凡不宜继续执行的,应逐步予以调整,总体上应与车船税的减免政策相统一。
五、逐步提高消费税和资源税部分税目的税率,倡导节约能源
对于燃油税的第二个政策目标,谁多用车多用油就多缴税,促进节约用油的功能,可通过调整现行的消费税和资源税来实现。
石油产品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由于人类的开采使用,其原有资源总量不断减少,直到最终枯竭。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对石油产品需求的日益增长,石油资源的紧缺和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已日益突出。保护石油资源,合理开采石油资源,节约使用石油资源,防止污染已成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是促进保护石油资源,节约使用石油资源的一个较为有效的经济手段。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用较高的税收来限制其消费,我们应予借鉴。虽然我国已有消费税和资源税对石油产品征税,但税率偏低,税收调节乏力,应当认真研究解决。
1、逐步提高消费税中成品油的税率
消费税是国家调节社会消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杠杆。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等共11个项目。**年4月1日消费税的税目调整为14个。将汽油、柴油并入成品油税目,并增加了对航空煤油、燃料油、石脑油、溶剂油、油等石油制品征税。10多年来对汽油、柴油等征收的消费税,对增加财政收入,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发挥了一定的作用。2003年全国汽油柴油消费税收入为203.74亿元,较2000年年均递增6.2%。但远低于同期消费税收入年均递增11.27%的幅度。同时10多年来,油价大幅上涨,国际油价从1993年的每桶10多美元,涨至60多美元,国内油价每升汽油已从1993年的1元多,涨至4元多。但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一直未作调整,汽油每升税额仍为0.2元(含铅汽油0.28元)、柴油每升税额仍为0.1元。汽油的消费税额占汽油价格的比例已从1994年的10%以上,下降到现在的4%左右。如此低的消费税税额难以充分发挥其调节消费、促进节约能源的作用。由此可见,与其通过再开征燃油税来调节消费,还不如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力度,充分发挥好现有消费税的功能作用。对此,可采取逐步提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负的办法,来促进节能减排。有两种选择:一是继续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的办法,提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用几年时间逐步将税额提高到占汽油价格的15%至20%左右。今后随着汽油价格的变化,其税额应定期适当调整;二是改从量计征为从价定率计征。税率逐步调高,经几年时间,逐步调整到15%至20%左右。
2、逐步提高资源税中原油的税率
资源税是为了保护和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等共7个。对开采天然原油规定每吨征收资源税税额为8至30元,开采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征收资源税税额为2至15元。**年全国的资源税收入207.2亿元,其中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收入仅为37亿元。10多年来,油价大幅上扬,而原油资源税税额仅在2005年7月,将最低税额从8元调整至14元,最高税额仍为30元,未作大的调整。各采油单位的税额在规定的幅度内稍作调整。其税额占油价的比重大幅下滑,税额明显偏低,资源税保护和促进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的作用严重弱化。同时,我国的资源大多分布在“老、少、边、穷”地区,资源税税额偏低,也不利于这些地区的尽快脱贫致富,缩小与东部地区的差距。应当按照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的要求,加快推进资源税的改革,逐步提高原油资源税的税额,将现行税额提高一倍左右。
六、实施公路养路费费改税的配套措施
推进公路养路费费改税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精心安排,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
1、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按照上述新的改革思路,可将公路养路费费改税分为三个步骤实施:第一步先将公路养路费并入车船税;第二步在完成费改税后,适当提高消费税中成品油税目的税率和资源税中原油税目的税率;第三步将消费税中成品油税目的税率和资源税中原油税目的税率提高到预定目标。总的实施时间约需五年左右,不能操之过急。
车船税的标准篇2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五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八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船税的标准篇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问题
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车船税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二、关于各地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适用时间问题
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从*年1月1日起,各类车船的纳税人应统一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的本地区实施办法计算缴纳车船税。
三、关于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料做好车船税税源管理问题
车船税的标准篇4
2012年,为了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宏观调控,发展经济、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和卫生等各项事业,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中国在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
一、宏观政策和重大改革
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计划中提出: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环境税法草案,积极研究论证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2月6日,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2年)》。纲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农业、保险和统计等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二)落实、完善有利于清洁生产的财税政策。(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建设质量强国,制定本地区、本行业促进质量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完善相关产业、环境、科技、金融、财税和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
3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肯定了2011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2年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实施结构性减税。认真落实、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继续清理、整合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税收政策。调整完善部分农产品批发、零售增值税政策。实施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健全消费税制度。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稳定出口退税政策。
同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上述会议上所作的《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肯定了2011年税收工作的成绩,提出了2012年税收工作的要求:完善增值税制度,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健全消费税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引导合理消费。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研究制定房产保有、交易环节税收改革方案,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推进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深化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清理整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上述会议批准了以上两个报告。
3月13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政治决议。决议提出: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继续全面推进财税金融和行政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
3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的《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稳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和地区范围。(二)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三)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四)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五)推进环境保护税相关立法工作。
4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到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7月2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军队三方面积极性,探索建立政府投入、税收激励和金融支持的政策体系,深入研究、逐步形成统筹建设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细化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建设。
7月3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上半年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提出深化财税改革。
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中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
12月1日,国务院《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投向服务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二)完善有利于服务业
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三)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收环节。(四)研究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税范围,完善征税办法。
12月15日至16日,中共本文由收集整理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提出: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
12月25日至2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中共十精神,总结中共十七大以来的税收工作情况,部署2013年的税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会上作了题为《奋力开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的讲话。
二、农业、能源、交通和基础设施
1月13日,国务院《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规划中提出:落实涉农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金融等税收优惠政策。
2月14日,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海关总署公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清单,其中包括美国、日本、英国、法国、俄罗斯、印度、巴西等74个国家和中国的香港、澳门地区。
3月6日,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以内免征关税。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二)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落实国务院制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和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四)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落实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的时候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六)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对外谈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同日,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3月2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出《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4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和乳制品、酒和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6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2年至2015年,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6月28日,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2年)》。规划中提出:研究完善汽车税收政策体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
件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可以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7月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下列税收措施:(一)保障机场及其综合枢纽建设发展用地,依法实行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二)支持符合条件的临空经济区按照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依法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三)继续在规定范围以内给予部分飞机、发动机和航空器材等进口税收优惠。
7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等,可以享受国家的相关扶持政策;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农民生产林下经济产品,应当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决定中规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
9月3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3年至2015年,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照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9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上述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和分割的鲜肉、冷藏和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和爪等组织;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和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及其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2年)》和《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上述规划中提出: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种子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上述意见中提出: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种苗生产与经营,加大对种苗产业的政策扶持;继续免征林木种子种源进口环节增值税。
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十二五”期间,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
三、资源、环境保护
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下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自当月1日起执行。
2月1日,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自当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一)锡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吨,四等矿山每吨14元,五等矿山每吨12元。(二)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2元,二等矿山每吨11元,三等矿山每吨10元,四等矿山每吨9元,五等矿山每吨8元。(三)菱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15元。(四)滑石、硼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五)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2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系统研究出台适当的支持政策。
车船税的标准篇5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予缴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自行车;
(八)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由残疾人使用的车辆;
(九)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向交通、航运管理部门报全年停驶的车船,不缴纳当年车船使用税;当年报停驶时间连续在六个月以上不足全年的,按年税额50%纳税;报停驶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车船,按年税额全额纳税。报停驶的车船,未到停驶时限提前使用的,按规定补纳车船使用税。
对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后再报废或报停驶的车船不予退税。
第五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表》计算。
专用汽车的应纳税额,根据其同类车型的净吨位,参照载货汽车税额计算。
机动车挂车的应纳税额,按载货汽车适用税额的七折计算。
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的应纳税额,按其所挂拖车的净吨位,依照载货汽车适用税额减半计算。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上半年购置并使用的车船,按年税额全额征收车船使用税;下半年购置并使用的车船,按年税额50%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机动车辆纳税期限为当年的一至六月,其具体纳税期限和其他车船的纳税期限,由纳税人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位为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个人为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的。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人应当领取完税标志。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车船使用税的范围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
车辆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船舶
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车船使用税的主要作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
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管理与合理配置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
车船税的标准篇6
车船税凭证照片主要用于在交管12123APP”上申领免检标志。由于车船税凭证在交强险保单上,所以我们直接拿出交强险保单,并清晰的拍下其中代收车船税项目栏中的信息提交即可。
关于车船税
车船税是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我们以江苏车船税的标准为例:
最低乘用车排量在1.0升(含)的,每年需缴纳120元。
乘用车1.0以上至1.6升(含)的每年需缴纳300元。
乘用车1.6以上至2.0升(含)的每年需缴纳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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