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规划与城乡规划(6篇)
国土规划与城乡规划篇1
体现科学发展
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了《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数年后,对该条例进行修改。2006年12月7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起草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在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根据新法律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对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形成了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2009年5月22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北京市落实国家《城乡规划法》精神,结合北京市情修订的北京市地方性规划条例,是指导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长期规划。
从1992年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到现在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变成了“城乡”,字之差,却有千壤之别。北京市社科院城市所所长黄序认为,“城市规划”变为“城乡规划”,将中心城,新城、乡镇发展规划全部统一到城乡发展之中,突破了原来的城市规划侧重于规划市区的发展,强调了中心城和郊区共同发展,将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贯穿于整个城市体系建设中,是北京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突出城乡统筹
统筹城乡发展,必须规划先行。2005年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基本完成后,郊区新城,乡镇和村级规划的制订和修编势在必行。据记者了解,到2008年,有关部门已经编制完成了11个新城规划(2005-2022年),10个远郊区县村庄体系规划和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09-2012年),完成了《北京市村镇集约化治污规划(2008年-2022年)》、《北京市村镇集约化供水规划(2008年-2022年)》等批专项建设规划。
按照本次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中心城和新城规划,在中心城和新城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乡和镇的规划,在乡和镇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村庄规划,在相关城多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著特定地区的规划和专项规划,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规划实施的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黄序认为,统筹城乡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北京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目标,应该统筹中心城区和郊区共同发展,破除城乡壁垒,谋划整体布局,统筹整台城乡各种资源,推进城市空间和产业布局的合理调整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农村在首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壮大农村经济实力,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对于北京经济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黄序说,城乡规划条例将中心城规划新城规划乡镇规划全部纳入城乡规划之中,按照实现城乡一体化目标的总体要求,站在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角度,统筹全市城乡发展规划,对于指导全市空间布局和生产力布局的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城乡协调发展很重要。
明确指导原则
与原来的《城市规划条例》相比,城乡规划条例明确了指导原则。
城市规划第三条规定,北京市国家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城乡规划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定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套,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园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就城乡规划和建设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五个统筹”原则等要求做出规定。
同时第五条规定增加了,“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经修改后,上述两条与条例第三条和有关城市性质和“四个服务”要求的规定、第六条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规定构成了对城乡规划和建设直到原则和总体要求的全面规定。
黄序认为,《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原则体现了“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在古都保护方面,强调了保护功能,突出了尊重北京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着力点在土地管理和利用
规划落地最终要落实在土地利用和管理上。
关于农地管理,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介绍,《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城镇建设需要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适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农村地区的建设用地仅限于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在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对农村地区建设用地的规定可能限制外来资金对农村发展的支持,不利于新农村建设,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认为,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地区土地的管理已有明确规定,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经农村改革发展,提出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本条例可不做具体规定,建议删除本条,农村地区的用地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土规划与城乡规划篇2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土地资源;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土地资源管理水平较低,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的实际利用效率较低,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导致城乡规划建设缺乏独特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土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大力度对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土地资源管理与资源环境的发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1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措施不到位
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有些城市缺乏科学的规划建设布局,没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合理规划布局,对城市的公共设施服务区和工业区以及一些的生活区和商业区没有进行科学有效的合理布局,特别是在对于人均土地利用规模和建设用地上都有相关的规定方面。这些土地利用在区位上揭示了城市各项活动在不同的城市服务区中进行不同比例的分配,这些城市土地的不同利用类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区位上的需求,遵循城市规划建设的用地标准。
1.2城乡规划管理与土地资源管理衔接不紧密
城乡规划管理建设中要能够紧密地与土地资源管理联系在一起,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而在实际的工作中要能够准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地利用好每一寸土地,走可持续发展的节约路线。对于存在的违法建设用地,我们要能够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仔细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不断加强城市执法和管理工作,促进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在另外一方面,城市规划和国民经济的规划以及土地利用上的规划都显得很不协调,他们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从而影响到整个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土地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反而对城市今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2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策略
2.1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
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为切实提高土地资源管理效果,并实现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应当积极加大城乡规划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结合城乡规划的实际情况进行衡量和分析,建立健全具有高度适宜性的城乡规划建设方案,明确土地资源管理体制,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真正实现城乡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通过城乡规划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促进其职能的充分发挥,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管理中土地资源管理的总体效果,推进城乡建设的现代化发展。
在此过程中,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当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积极建设满足城乡建设发展实际标准的环保设施,并充分做好管理工作,促进各项环保设施的实际应用价值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也就是说,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要积极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生态建设的理念,并积极落实到行动上,结合城乡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加大绿地建设面积,建立一个科学化的生态系统,为城乡生态环境的改善提供可靠的途径。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树立节约规划建设用地的理念,真正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化利用,促进节约型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
2.2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一体化
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实现一体化的城乡规划管理能够在改善社会群体生活质量的同时,促使农村建立现代化的集约经营模式,帮助城乡居民树立科学化的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理念,促进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在现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工业开发加速,部分乡村地区的土地环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甚至存在土地被推平后资源闲置的问题。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一体化是一种高效的土地资源管理方式,能够对土地资源的发展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加强生态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发展。
2.3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为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管理的总体效果,应当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进行系统化分析,积极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扩宽城乡规划管理的资金来源,紧紧围绕土地资源合理开发这一原则开展各项规划管理活动,通过政府、企业与个人三个层面之间的密切配合,促进立体化的融资渠道得以实现,切实提高土地资源管理水平,全方位做好土地资源规划管理工作,促进资源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2.4落实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用地
在我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建设过程中,要能够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严密地控制,科学地管理好城市土地,在土地资源管理过程中要能够切实把握以下几点;其一,切实加强土地供应量,提高土地审批效率,还要能不断优化资源的配置,严格把握相关的土地利用结构,贯彻落实相关的国家城市土地建设用地政策。其二,要能够不断加强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监督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惩处。在城市规划用地时要都土地规划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进行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建立一系列的生态型的开发制度。并能够深入分析当前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积极做好相关的工作。
2.5加强资源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当前城乡规划管理的侧重点还是提升经济水平与效益,缩小城乡差距。由于受到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之前的城乡规划管理中缺乏环境保护的意识,由于当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所以必须改善这些规划,加强“反规划”观念。“反规划”观念的目的是改善土地资源问题,提高土地效益,使资源与社会共同发展、和谐发展。城乡规划管理的“反规划”是站在环保的角度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不能只注重经济效益提升,而忽视环保工作,对土地的规划不同太多紧密详细,需要考虑土地的承受能力,而且还要对历史文化遗址进行保护。我国在城乡规划管理中也主张先树立全民的资源环保意识,积极宣传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而且相关部门还专门召开的环保会议,提倡健全环保机制,改善环境问题,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促进环境与人类和谐发展。所以,树立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制定环保策略的前期工作,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真正实现改善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的策略。
结束语
总而言之,社会经济的进步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长,为社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得社会面临着严峻地环境问题,其中土地资源就是一项重要内容,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严重威胁着生态建设的发展,因此加大力度对城乡土地资源规划管理进行研究和分析,有助于增强土地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促进人、资源、环境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君永.基于服务型政府视角的城乡规划管理市场化改革探索[J].建筑知识,2016(2).
国土规划与城乡规划篇3
近十多年,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国内城乡规划研究重点领域,相关研究主题涉及:以纵向政府规划权力配置为核心的规划集权和分权论争;以横向政府部门规划权力分配为核心的规划事权和责任安排;以规划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着眼点的规划委员会、规划公众参与、规划决策听证等制度建设;以跨区域协调为核心的规划协同机制。但专门针对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变迁的研究不多,如,田莉(2001)对建国后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变迁的划分;刘健(2004)、卓健(2004)等基于中央与地方关系变迁,对法国规划管理体制演化和地方分权历时性分析;谭纵波(2008)对“二战”后日本城市规划由中央集权到地方分权的分析。深入理解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影响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变迁的主要因素是什么?规划管理体制变迁的机制是什么?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变迁本质是制度变迁。“惟有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才有可能令人满意地探讨制度变迁的机制问题。”从诺斯(DouglassCNorth)的制度变迁的历史分析,到格雷夫(AvnerGreif)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HistoricalComparativeInstitutionalAnalysis,HCIA),再到青木昌彦(MasahikoAoki)的比较制度分析(ComparativeInstitutionalAnalysis,CIA),历史比较分析已成为研究制度变迁的重要方法。为此,以制度变迁的演化博弈理论为分析工具,本文尝试着建立一个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变迁分析框架,将城乡规划管理嵌入到整体治理变迁之中,对改革开放以来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变迁及其机制进行历时性解析。
1演化博弈制度观和分析框架
1.1演化博弈的制度观演化博弈的制度观认为制度是博弈均衡的结果,是社会建构的产物(Aoki,2000)。自1981年肖特(rewSchott)在《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一书中首次运用博弈均衡阐释制度内生性及其起源后,萨格登(RobertSugden)、扬(HPeytonYoung)、阿西莫格鲁(DaronAcemgolu)、格里夫、青木昌彦等一批国际一流经济学大师运用演化博弈论对制度变迁给予了进一步解释。萨格登、扬等人通过演化博弈的稳定策略概念重演了制度起源,提出了惯例(convention)和参与人特征的共同演化,给出了由惯例到成文法的制度演进路径(Sugden,1986,1989;Young,1998)。阿西莫格鲁则将制度看成是政治市场的博弈均衡,强调政治权力对在制度变迁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当政治权力分配格局有重大变化时,制度变迁才会发生[19]。杨小凯[20]等人也认为政治制度和政治权力的变迁决定了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格里夫强调文化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制度改革既要充分尊重既有制度背后的文化,又要通过改造思想、改变文化观念来实现新制度的构建(GreifLaitin,2004;Greif,2006)。青木昌彦综合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建构了一个综合性的博弈均衡制度分析框架。他运用“博弈域”(domain)①、“嵌入”(embeddedness)、“捆绑”(bundling)等概念,在分析制度共时关联和历时关联的基础上,对制度稳定性、多样性及其变迁进行系统性阐释。制度间相互关联意味着制度变迁具有耐久性和路径依赖性,任何单个制度在孤立情况下都不会轻易被改变或设计。植入的制度难以产生理想效果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与现存制度环境之间存在“非耦合”(青木昌彦,2001)。各种博弈域间关联结构的多样性决定了博弈多重均衡的存在;技术、资源、政策等变化会打破原有的博弈均衡,通过在各种博弈域间互动,参与人行动策略和“共有信念”(SharedBeliefs)共同变化推动了制度变迁。
1.2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演进的分析框架以演化博弈作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变迁分析工具,主要是出于以下四点考虑:
(1)目前演化博弈已成为“最富有理论活力且最具广阔研究前景”的制度分析工具,并日益成为国内外制度理论研究的主流范式。在国内,演化博弈已被应用于村庄选举制度(周雪光,艾云,2010)、经济制度(靳涛,2003)、土地制度(韩德军,朱道林,2013)、城乡关系(薛曜祖,张平,2013)等制度变迁分析之中。在理论上,运用演化博弈来解析改革开放以来城乡规划体制变迁是可行的。
(2)权力在不同主体间配置变化是制度变迁的核心考察内容,权力配置变化带来了制度变迁。城乡规划权力分散在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和社会之间(图1)。从一个时期到另一个时期,城乡规划权力在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和社会之间流动,将导致规划权力配置的变化。根据不同时期的城乡规划权力配置及其组合关系可将规划管理体制划分成不同的模式,而通过规划权力配置变化的原因分析来探究规划管理体制变迁机制。
(3)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性分权,地方利益主体的不断强化,加剧了上下级政府间博弈。进入新世纪,政府与社会间的博弈日趋频繁。在城乡规划领域,伴随着多元化社会生成,利益博弈也日益常态化。从静态角度,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是上级政府、下级政府与社会三大利益主体博弈均衡的结果。从动态角度,伴随着三大主体间力量的此消彼长,上下级政府、国家与社会关系深度调整,引起了规划权力的配置变化,成为推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变迁的根本力量。
(4)演化博弈的制度观强调激励相容和制度的自我实施(Hurwicz,1993;1996)。不能被实施的规则不是真正的规则(青木昌彦,2000)。在中国现行的政制下,国家的法律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并不能自然地转化为下级政府的行动指南。真实的制度变迁不能仅仅看纸上的规则文本变化,更要考察其在真实世界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在现有相关研究中,从实际的运作状态来考察制度变迁容易被学者所忽视。本文将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变迁嵌入到特定时期上下级政府、国家与社会等不同博弈域中,以规划权力配置为考察核心,从法律文本(或政策)和实际运作两个层面,尝试对改革开放以来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变迁及其机制进行解析。
2改革开放以来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演进
2.1规划纵向分权改革开放始于极权主义政制(邹谠,1994)。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国家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是这一体制的两大特征。在这种体制下,中央政府几乎垄断了所有社会资源和权力,地方政府和社会缺少独立性和自主性。在发展经济的强大社会政治压力下,1980年代以“放权让利”为中心的改革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如果说“中央—地方”维度上经历了一个明显的放权,那么在“国家—社会”维度上的放权则以国家控制为前提,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选择性[23,24]。这也意味着与行政性分权相比,“国家—社会”维度上的放权是缓慢的、非常有限的。在行政性分权的大潮中,城市规划权限随着投资、工商、税收等经济管理权一同出现了下移,进入了规划纵向分权时代。
2.1.1立法层面的规划分权该时期规划分权具体表现为:(1)城市规划编制权、实施权下放。1984年出台的《城市规划条例》第十条规定:“市长、县长、镇长领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1989年颁布的首部《城市规划法》对此又进行了明确。(2)详细规划的决策权下放。《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对此进行了明确。(3)城市总体规划决策权下放。1980年原国家建委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首次提出城市总体规划分级审批制度。该审批制度在《城市规划法》中得以延续。大致按“下管一级”原则,下级地方政府驻地城市的总体规划由上级政府进行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分级审批制度,使省、市、县三级政府拥有管理各自辖区城镇规划权和发展权。
2.1.2实际层面的规划分权1989年《城市规划法》将编制、审批和实施等规划管理权集中在县及其以上政府层面上,但在实际运作中,规划权力更趋分散。在乡村经济发达地区,如珠三角、苏南等地区,许多乡镇甚至行政村事实上拥有程度不等的规划权。
(1)无论是《城市规划条例》,还是《城市规划法》,都采用了城乡二元分治的规划管理体制。由于乡村集体土地开发缺少明确规划法规约束,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的珠三角、苏南等地区,乡村在很长时期内处于“我的土地,我做主”规划自主状态②。
(2)1990年代中后期到新世纪初,全国各地大兴开发区,为了进一步激发基层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市、县纷纷将规划权力下放到各自开发区、乡镇。规划权力分散客观上造成了大量土地违法、规划违规现实。根据《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的报告要点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591号)统计,通过对开发区清理、整顿,到2006年,各类开发区数量由6866个压缩到1568个,规划面积由3.86万km2减到9949km2。
(3)在实际运作层面,为什么规划权力更趋分散?中央与地方博弈可以更深理解这一现象。①在压力型体制下,上级政府的政绩需要下级政府“实干”出来。②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后,以空间资源配置为核心的城市规划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被广泛地誉为“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龙头”。规划也成为各级地方政府践行发展主义的重要工具。换言之,在压力型体制和规划重要性日益凸显的背景下,上级地方政府有下放规划权力的经济动机,下级政府也有获得规划权力的强烈需求。③受激励相容机制驱动,规划权力下放就成为上下级地方政府间隐形契约或博弈均衡。上级地方政府缺少治理下级地方政府土地违法动机,相反,出于共同利益,基层政府间采用“共谋”策略[27],利用信息优势,共同对抗高层政府的各种运动式治理。针对珠三角存在大量土地违规违法开发,魏立华发现,镇级政府对乡村集体土地的违规开发多采取默认或“不作为”的态度,在涉及集体土地的规划编制过程中更偏向于村集体经济组织[28]。颇具悖论的是,许多城镇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上的现有成就又是建立在早期土地违法、规划违规的基础之上。正如昆山市一位受访官员所言,“如果没有早期在规划、土地上的违法违规,就不可能有现在的‘昆山模式’。”2.2规划纵向适度集权如历史数次分权,由于缺少对地方权力的有效制约机制,规划纵向分权也没能逃脱“一放就乱”的怪圈。规划分权之“乱”集中体现在两
个方面:一面是“土地城市化”快速蔓延,造成土地资源极大浪费和区域开发无序;一面是强制性征地所带来的“城市化暴力”[29]和农民维权抗争事件大幅度上升。两者不仅共同解构了以人为本的城市化意义,也在不断侵蚀政府施政合法性的根基。在此背景下,2000~2003年,国家密集地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城乡规划统一管理的政策。
2.2.1政策、立法层面的规划适度集权
(1)在政策层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000]25号)规定:“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一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明确要求:“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原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中要求,“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
(2)在立法层面,2008年《城乡规划法》取代了《城市规划法》,结束了城乡二元分治的规划管理格局,通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制度将包括村镇在内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权统一到县级政府层面,从而在法律层面终结了长期以来“我的土地,我做主”的乡村规划状态。同时,《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2.2.2实际层面的规划纵向集权城乡规划权力配置关系到基层核心利益。规划适度集权的政策能否得到有效执行?这不仅需要从多重博弈视角进行阐释,还需要考量技术、资源等变化在多大程度上打破原有的博弈均衡。如格里夫指出,制度从一种博弈均衡演进到另一种博弈均衡,资源、技术、文化等约束条件的变化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Greif,1995)。
(1)从中央与地方博弈的角度,随着遥感、网络等现代技术进步,中央与地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得到了很大缓解。一方面,随着遥感等现代技术在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中应用越来越成熟,中央政府监测土地利用变化的成本越来越低,精准度越来越高。面对地方土地开发,中央政府不再是“瞎子”。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网络问政已成为权力制衡的利器。面对地方政府非法征地拆迁、侵犯农民利益,中央政府也不再完全是“聋子”。在中央政府对地方城乡规划监管的效能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规划违规的风险在不断加大。换言之,技术进步与中央政府监管效能的提升,将打破原有的规划权力博弈均衡,向规划适度集权演进。
(2)从地方政府间博弈的角度,在耕地资源相对较多、建设用地较为宽松的年代,对上下级地方政府而言,规划权力下放是一个双赢的格局,上级政府收获了政绩,下级政府收获了经济增长。但在经长期大规模土地开发后,尤其是耕地刚性约束后,建设用地指标越来越稀缺。建设用地指标自上而下分配机制使得上下级政府间成为一种“零和博弈”。一般而言,在同一市辖区,由部级开发区到省级开发区,再到县级以下开发区,土地利用率逐级递减。为了获得更大经济收益和政绩,上级地方政府有打破原有的博弈均衡的动机,会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及自身权力的优势,推动规划适度集权。
(3)从下级政府或组织的角度,基层政府或组织承担发展经济、增进民众福祉的责任,因而,也具有发展的合理诉求。正因此,面对规划权力上收,上下级政府会展开复杂博弈。更为重要的是,“一刀切”政策因没有顾及地方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很难在现实中被不折不扣执行。以2003年前后国家整顿开发区为例,《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发改外资[2003]2343号)明确规定:“对县级及以下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撤销”。对于无经济基础、盲目跟风的乡镇开发区,该政策具有合理性。但对于苏南众多规模大、效应好的乡镇开发区,该政策则显得简单而又粗暴。为了规避政策,在上级地方政府默许下,苏南乡镇开发区纷纷采用摘牌、挂靠,整合到省级及其以上开发区。土地监测技术进步和耕地资源的变化,上下级政府间和“政府—社会”多个博弈域间关联互动,原有规划分权的博弈均衡被打破,在现实中,规划出现了适度集权的趋势。制度关联结构的多样性,决定了博弈均衡的多重性和制度的多样性(Aoki,2000)。在现实中,地方政府规划管理体制往往要比“一刀切”政策丰富得多。以苏州为例,在“地级市—区—街道(乡镇)”序列中,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特许,苏州工业园区独立行使规划管理权。除此之外,苏州高新区、太湖国际旅游度假区、吴中、相城等区规划管理权上升至苏州市规划局。苏州市规划局向该区派出规划分支机构(各区分局)实施统一规划管理。街道规划办或乡镇建管所不具有任何规划审批权和执法权。在“地级市—县级市”序列中,昆山、张家港等县级市独立行使规划管理权,仅在业务接受苏州市规划局指导。在“县级市—区—街道(乡镇)”序列中,乡镇建管所(或街道规划办)为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没有规划审批权和执法权。但仍有许多部级开发区③、省级重点开发区独立享有一定的规划管理权。以昆山市为例,自1990年代以来,为了提高规划行政效率、加快建设步伐,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和昆山旅游度假区,先后取得辖区相应规划建设审批权和自行规划许可④。
2.3规划社会分权与政府内部自上而下分权相比,国家向社会分权一直是选择性的。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向社会分权的累积效应是巨大的,但分权的步伐始终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新世纪以来,伴随着社会大幅度上升,产生了所谓“倒逼机制”,迫切要求国家治理方式转变。2005年中央政府首次提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目标,以此推动由“管制”向“治理”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变。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政府管理模式改革重点是通过向社会赋权,重构国家与社会关系,重塑政府施政合法性,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同时期,伴随着快速城市化,城乡规划的利益分配功能日益凸显,围绕征地拆迁、老城改造,官民之间利益冲突事件快速上升,政府与公众也日趋频繁。在此背景下,作为行政管理一部分,城乡规划管理也出现向社会分权的态势。
2.3.1立法层面的规划社会分权规划社会分权目标是通过规划管理社会化转型,推动规划科学化、法制化和民主化进程。具体体现:规划制定向公众倾斜,强调按公众意愿进行规划;规划决策向规划委员会让渡,规划实施监督向社会让渡。200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就曾指出:要打破城乡规划封闭式管理模式,规划编制让给专家、公民,规划的实施监督要让给社会[30]。为了保障公众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007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初步建立了规划公众参与的制度框架,其中17条条款都涉及规划公众参与及其内容。孙施文对此已进行过详细的分析,不再赘述。在借鉴香港规划制度基础上,1998年深圳市在国内首次成立了城市规划委员会。2003年原建设部在贵州省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试点工作。此后,上海、武汉、厦门等城市纷纷制定了规划委员会章程,成立规划委员会。但各地规划委员会在功能设置、决策方式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郭素君,2009)。
2.3.2实际层面的规划社会分权从演化博弈制度观的角度,规划社会分权是国家与社会长期博弈互动的结果。国家与社会力量的变化决定了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在实际中,无论是规划委员会、还是规划公众参与,不仅与发达国家现实运作迥异,而且离规划科学化、法制化和民主化的要求相差甚远。从各地规划委员会成员构成来看,以市长、规划等部门“一把手”等领衔的规划委员会并没有摆脱“官办”的帽子;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一把手”权力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监督情况下,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很容易“借集体决策之形、行领导意志之实”,“长官规划”在实际中仍未破题。在公众参与规划实践领域,由于缺少一个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公众参与难以真正有效地展开,使得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流于形式。为什么立法层面的规划社会分权在现实中难以实施或实施不理想?在青木昌彦看来,各种博弈域间相互“嵌入”与“捆绑”导致一项制度存在很大惰性。当一项制度与其他域的现存制度不相耦合时,该项制度将无法实施或难以奏效。即使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由于其与本土制度不能协调而失效(青木昌彦,2001)。在发达国家,规划公众参与水平与其公民社会成熟度、民主化水平等息息相关。对于尚处于向现代国家转型的中国而言,规划公众参与程度不仅受制于公众素质、公民社会发育水平,而且受制于民主化水平、政治体制。在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尚没有摆脱“橡皮图章”尴尬角色的语境下,在还在强调法治的当下,不能对规划公众参与提出过高要求。在得不到其他相关制度改革的配合下,规划公众参与不可能有实质性的突破。从这个意义上讲,规划社会分权改革的突破口并不在于规划自身,而在规划管理体制之外寻找解决问题之道。城乡社会分权改革及其推进速度取决于国家治理理念变革、公民社会成长等,并最终取决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博弈互动和如何实现有机对接。
3结论
国土规划与城乡规划篇4
1当前城乡规划管理发展现状
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主要将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统筹规划,其发展受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导向中政府指导与调控在,这种发展机制与当前的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目的是相同的,以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加强了对城镇化进程中城乡建设活动的统筹规划,但是这种体制容易导致城市与农村的产生利益矛盾、功能性领导和结构性实体矛盾等等,造成城乡发展不完全,例如行政结构上的主体缺位、辖区内不同管理功能差异等残缺现象,虽然城市领导农村与城乡统筹相矛盾,但是从镇(乡)作为最低行政级别单位来讲,仅仅通过城乡统筹在村镇规划的政策关系难以真正的统筹好农村发展或者解决一些实际的问题、
从城乡统筹的体制实施来讲,村镇规划在这个设置政策关系和机制衔接中发挥着巨人的作用,,需要整合各个方而的权限所属与各辖区利益的关系,例如整合省(自治区)和省府城市、市(县)和其中心城(镇)等重叠空间关系、整体城乡分离空间等关系但是应当重视解决城乡规划管理的整体对象与不同行政级别的空间的矛盾,城市和乡村作为规划管理的对象,这样才能确保城乡统筹规划的正常运行。
2当前城乡统筹规划发展的主要问题分析
2.1城市领导农村发展的空间矛盾
山城市来领导和管辖农村发展的主要的空间矛盾在于城乡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统筹发展的主要对象,但实际上统筹规划的出发点和决策都是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来决定的,而非是统筹农村、城市情况一起决定,发展过程中严重倾向在于城市扩张对村镇发展,由于行政主体是城市,对村镇规划的设计、实施和管理必然造成农村空间结构的改变,例如各种土地结构变性、经济或产业结构调整等等,这些变化针对整体城乡关系、城市发展村镇规划和管理方而主要矛盾,但是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对这方而问题需要进行综合考虑,规划管理的实施受到了进行规划管理的其他因素权限,这其中所缺乏的就是合理的政策关系以及机制衔接。
2.2农村土地结构变化
城乡规划属于政府行为,以政府、社会作为主体,其对象载体就是土地,土地规划只是实施土地利用的一个技术环节,如下图的某村镇的土地规划图,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了统一规划,将不同功能性质的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类型,并且根据其用途设置了一套相对独立的垂直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村镇规划中也涉及了的土地利用方而的内容,但是其受到了以下三个因素的制约:第一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行耕地保护制度,耕地需要在总数保持一定比例,但是村镇不可能根据自身情况对土地进行利用;第二:在村镇发展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实际内容给予农村土地利用一个合理发展的空间;第三:村镇的上级政府设置或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设计实施其他规划的物质载体,这种现象对于农村发展极为不合理,直接原因就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利益不均衡,所以城市统筹规划公正和公平的利益分配需要确定相应的政策关系和机制衔接。
2.3农村整体规划的空间矛盾
城乡规划从整个规划角度来看,村镇规划的目的性是明确的,但是村镇规划有着自身的整体性发展规划,这也是村镇规划中最突出的矛盾,导致在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中找不到给予农村发展的可控空间,引起了村镇规划发展矛盾:第一:农村区域的而积广阔,其中村镇规划作为是城市规划的核心部分,在实际过程中农村规划需要服从并遵照城市的规划来设计和实施;第二:村镇规划中并没有完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所在区域进行合理规划调整,而且是在规划实现得到过程中,许多规划具体项目中受到了多方而的因素的制约,例如资金、审批环节和程序等等因素制约;第三:在规划项目的实时过程中,尤其是不违背上级规划而且没有在上级规划中明确规定的项目时,需要根据的相应的规范依据、政策支持以及机制衔接,所以在你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操作中,根据实际规章程序的进行,但是实际上人多数的命令计划都是执行不到位,原本可以实施的计划项目因各种审批条件或待批时间原因的推迟,使得原本计划进度受到影响;第四:部分村镇规划自主调整规划和新增项目可能有发展空间,但是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例如土地利用困难、资金不足、建设困难等,这些导致项目实施困难。
国土规划与城乡规划篇5
关键词:城乡规划问题发展城乡一体化
Abstract:urbanandruralplanningandconstructionofourcountryisessentiallyofruralandurbandevelopmentgoals,nature,size,functionandtheplanlayout,andotherbasicproblemsinscientificandreasonableplanning.UrbanandruralplanningconstructionnotonlyfurthershowsbetweenurbanandruralareasinChinadevelopmentforegroundandstyle,butalsoforourcountrytorealizetheintegrationofurbanandruralareasthepremiseandfoundationofconstruction.Thispapermainlyanalysesthepresentsituationofthedevelopmentofurbanandruralintegrationanditsexistingproblems,andtheprospectoffutureplanning,andsotolaythefoundationforurbanandruralplanningoftherole.
Keywords:ruralandurbanplanningofurbanandruralintegrationdevelopmentproblems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当前城乡规划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在城乡规划建设进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1)城乡规划建设发展不够平衡
虽然近年各级政府加大了对乡村各项建设的力度,但大多数政府把精力主要放在了调整城市产业结构、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以及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对乡村建设改善较小、忽视了广大乡村的统一协调发展,从而导致了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规划建设、经济水平以及产业结构出现了严重的失衡,以至于城市与乡村的贫富差距急剧加大。
(2)城乡规划建设不够科学合理
由于受到短期利益的驱使,我国城乡规划建设普遍缺乏长远的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功利性较强、不够科学合理,功能不强,空间布局也不尽合理,产业和人口等集聚程度比较低,且过于分散。
(3)城乡规划建设整体协调不足
城乡规划建设包括了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这就需要我们把它们有机地组合起来统筹协调发展。但是,由于城市与乡村之间无论是发展水平还是进步速度都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导致了我国城乡之间发展的严重失衡和整体步调的极为不协调。
(4)城乡规划建设体制不够健全
由于城乡建设体制的不够完善,已经严重地影响着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协调稳定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用适当的制度规范来约束城乡规划建设,促进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顺利推进。
(二)城乡规划建设的对策建议
(1)加大《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力度
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方法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此外,还应向广大城乡居民宣传城乡规划建设的相关制度、宅基地审批、申请条件以及报批等程序,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规划建设意识,并尽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认真总结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经验,并对之加以大力推广和交流,以行之有效的方式引导人们认识并支持城乡规划建设,逐步形成依法规划、科学规划、人人参与规划的良好环境与氛围。
(2)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建设体系
要在逐步健全完善城乡规划建设体系的同时,按照城乡统筹和先规后建的原则,综合考虑城乡之间、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发展与保护等各种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协调稳步的推进。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争取更多的人们参与到城乡规划中来,增强城乡规划建设的凝聚力,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城乡统筹规划。此外,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建设,保持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一致,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建设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3)积极探索城乡规划建设新机制
探索城乡规划建设新机制,不仅对搞好城乡规划建设至关重要,同时也是促进城乡规划健全发展的先决条件。探索并建立新机制,做到科学发展、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建设对于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意义与作用;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把所有城乡建设活动纳入城乡规划范畴,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管理和全过程监督,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指导性;坚持科学利用土地,合理确定用地规划与开发强度,促进资源的持续可协调发展。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将城乡规划建设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奖惩,充分激发和调动和加强人们参与城乡规划建设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4)加大城乡规划建设的资金投入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大城乡规划建设的资金投入,不断夯实和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以及配套设施的建设。要逐步建立健全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资体系,积极争取和引进有关项目与资金,以弥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配套设施建设中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同时要着力解决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土地置换、资金补偿等突出问题,促进城乡规划建设稳步有序推进。此外,要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工作,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清查执法力度,不断规范城乡规划的建设与管理,形成独特的城乡建设新风貌。
(三)城乡一体化
城乡一体化是指城乡之间通过资源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优势互补,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文化持续协调发展的过程。而在当前时期,每个人对于城乡一体化的概念并不陌生,只是认识的深度不一样。总的来说,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化过程中的高级阶段,在这一进程中城乡规划的作用必不可少。城乡一体化的目标不是消灭城乡差别,而是实现城乡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城乡之间的持续协调发展。
但是,长期“重城市、轻农村,重城区、轻郊区,重工业、轻农业,先市民、后农民”的城市偏向政策,使得城乡之间的差距日益加大。城市的规划与建设需要土地,在中国最大的国情是“农村包围城市”,也就是农村集体土地包围城市国有土地,城市扩展必然要征收农民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或农民个体只能对征地补偿的数额提出异议,但不能改变土地被国家征用这一行为的发生,因此随着城市发展范围的不断扩大,农村的土地被占用的越来越多,这不但影响着农民的生产生活,拉大了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同时对于农村的发展前景起到了制约,进一步阻碍了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从深层次的制度层面来讲,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不是仅靠城市规划所能解决的。城市和乡村在规划建设之间的矛盾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上的根源。城乡之间因缺乏相互间的信任而不合作,因此,如要达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如下要求:(1)加强经济发展的整体性,即向城乡融合型的经济发展,完善合作型的经济体质;(2)强调区域空间上的整体性,即在一定地域内的特大城市、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与乡村之间在保持密集分布的条件下,加强相互间的资源分配和规划布局上的协调,使土地得到合理的使用并保持最大的节约;(3)强调城乡发展的整体性,即城市与村镇的有机结合,使建设地区和农业、林业、畜牧业等地区以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达成有机结合;(4)力求阶段发展上的整体性,也就是时空系统的整体性,强调分片发展及建立在开敞空间系统基础上的远近结合,而不是一哄而起,时序不清;(5)既要发挥市场经济的活力,又要实现宏观调控,以达到市场经济与城乡发展进程的整体协调。
(四)未来规划
这里的规划当然是指空间规划,从人类对空间认识和改造的过程看,空间规划是从小的建筑聚落空间逐步走向跨国界的洲际空间规划,未来有可能走向整个生物圈的空间规划。空间规划发展到今天,作为包含区域、国土、国家联盟的综合性的规划,已经成为国家、超国家和全球层次上的规划问题。今天,空间规划具有明显的特征。它强调可持续发展的观念,用长远和广阔的视野看发展;强调综合性的观念,综合考虑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强调以人为本。与传统的国土和区域规划不同,空间规划更强调地域或地理的观念,用空间发展远景协调行业规划,承认地域差别和发展的不平衡,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共同发展,求同存异。
空间规划的目的是保证合理规划社会利益,着眼未来空间结构和土地利用,保护国家的自然和环境,使人们的生活条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得以保证。很明显,规划过程是高度政治的,在公共辩论和平衡不同利益的基础上,空间规划努力塑造未来的人类环境。空间规划要考虑建立在共同价值、文化和利益上的跨地域的区域概念之上,同时要考虑不同地方、国家行政体制的异同。空间规划要分析和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和环境方面长期的发展趋势。空间规划确保各部门、各行业规划和政策的协调,并将其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与传统规划不同,空间规划不仅是一个共同的目标、纲领,更是一个行动计划,彰显出一种制度能力。
(五)结语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市场经济不断的发育,特别是城市流通职能的进一步突出,城市多功能作用日益加强。这些给城市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加大了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差距。现如今,城市规划的内容和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城市规划的依据不能再完全靠国民经济计划,因此我们必须改变静态的计划经济观念,树立动态的市场经济观念;城市规划的内容,不能只局限于物质空间布局,而是要树立全面研究城市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综合观念;城市规划的实践,不能光靠集中在市区本身,更要树立从一定地区范围来研究城市发展的区域观念。
参考资料:
[1]谭纵波.《城市规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1
[2]霍兵.《中国战略空间规划理论与实践》.博士论文
国土规划与城乡规划篇6
关键词:市场经济;城乡规划;资源配置
引言
市场经济体制主要指的是,在进行社会资源配置时选择将市场机制作为基本手段,随着城乡规划的进一步发展,基于市场经济的城乡规划资源配置已经成为了政府在城乡规划时着重考虑的问题。现阶段,是我国城乡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要想进行城乡规划工作,必须要理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以社会治理结构为基础要素进行规划,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果重构,就会影响到城乡的规划。因此,基于市场经济的城乡规划资源配置优化必须要从土地资源配置以及公共物品配置上对城乡规划资源配置进行优化。
1市场经济下城乡规划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
1.1土地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
与产品的市场化程度相比,资本的市场化程度、土地的市场化程度、能源的市场化程度是远远不及的,对于城乡规划资源配置而言,由于长期受政府干预,再加上管制不当,土地流动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都受到较大的阻碍,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使得土地资源配置十分混乱。土地流动问题导致城市建设用地十分缺失,但是大量乡镇企业用地(如图1所示)都一直处于闲置、低效使用的状态[1]。尽管在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背景下,城乡规划手段和管理水平都有了相应的提升,但是,政府在管制土地利用的工作上仍然较为缺失,还浅析着刚性规划思想,导致城乡规划与市场的要求之间发生了很大的分歧。城乡规划在土地管制问题上的处理不当,影响了土地资源配置中市场的有效作用,土地浪费情况严重,无法面对市场与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
1.2公共物品配置存在的问题
公共物品的配置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在市场失灵的范畴之内,随着政府企业化的不断变革以及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引进,公共物品开始被划分为公私两个部分,其市场化的现象导致我国有一段时间严重缺失公共性,公共物品成为一种私人工具供私人资本获取私利。在城乡规划过程中政府需要供给公共物品,但是目前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都存在很多问题,政府职责错位,主要表现在城市公共空间私有化上[2]。城市的公共空间是城市居民生活、交往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是展现城市风采的对外窗口,在很大程度上起着提升城市吸引力的重要作用,但是实际上,我国很多滨江、滨水地区的公共空间都在被私人项目占用,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
2基于市场经济的城乡规划资源配置优化措施
2.1改进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市场在城乡规划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在深化市场改革的背景下,资本市场化、土地市场化、能源市场化都是改革的主要目标,要想深化土地市场改革,必须要打破现有的土地资源配置秩序,建立全新的规则,促进土地集约化发展。为了改进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应当在多地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活动,包括很多乡镇企业用地集体化,通过宅基地对乡村企业用地进行置换,一方面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一方面促进乡村工业的集中发展。从农民的角度来看,这种土地资源配置方法使他们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提高了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从村集体的角度来看,这种土地资源配置方法使得劣质区位的经营性资产直接实现了向优质区位的转换,村集体的发展权得到保留的同时,集体资产得到了有效的增值;从基层政府的角度来看,一方面使乡村建设用地集约的利用率有所提升,另一方面得到了大量城镇建设用地。
2.2优化城乡用地分类
在城乡规划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城乡用地分类是十分重要的,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工具,城乡用地分类不仅可以引导城乡规划,还能对土地开发起到重要的管控作用,在城乡规划的过程中,通过土地分类,可以实现对土地开发市场的有效管制,同时还可以确保城乡公共政策的有效实施。虽然现行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有所改进,但是仍然沿用传统的树枝状分类结构,将土地功能作为唯一的标准,这在本质上是没有太多区别的。要想在市场经济下将土地使用的功能变得更加灵活和多样,必须要进行多重规划,建立多维度城乡用地分类体系,从而发挥出引导公共政策、控制土地开发等职能[3]。具体措施上,应当引进政策性分类标准,并且综合功能分类,充分移入负面清单管理理念,降低对地块功能的限制,对于一些经营性用地,要简化土地用途分类,适当放宽土地用途管制,从而提升土地利用在市场层面的自由度,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2.3建立多维度规划管理方式
在城乡规划的过程中,需要对一些信息进行预测,例如人口信息、经济发展信息等,从而规划未来的土地利用,但是,由于产业的发展并不固定,人口的流动也十分不稳定,导致预测结果常常与实际不符。在城乡规划的过程中,要确保与外部不断变化的环境相适应,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才能确保规划具备生命力,在实践当中,必须要加强规划在市场方面的应对能力,增加对技术方法的研究,并建立多维度规划管理方式,优化规划管理方法,从而对刚性规划与市场建设之间的矛盾,起到重要的缓解作用。在建立多维度规划管理方式时,要注意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进行管理,并且按照一定的秩序依法行政,确保城乡规划土地资源配置结果的实用性。
3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基于市场经济的城乡规划资源配置优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市场经济下城乡规划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土地资源配置存在的问题,一是公共物品配置存在的问题,这两种城乡规划资源配置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城乡规划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在进行城乡规划资源配置时,必须要充分考虑这些问题,通过改进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优化城乡用地分类、建立多维度规划管理方式,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升城乡规划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推动我国城乡建设的步伐,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介鸣.市场经济下的中国城市规划[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戚冬瑾,周剑云.面向规划管理的城市用地分类思考[J].城市规划,2012(7):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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