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6篇)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篇1
一、救助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四)城乡低收入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
(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
(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三)对城乡特困居民实施门诊补助。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a类人员(“三无”人员除外),每人每年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医疗门诊补助。
(四)取消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救助病种和救助起付线。此三类对象患病进行住院治疗,可申请医后救助(见附件)。
(五)实施重特大病医前救助。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范围内的困难居民,凭年度近期的病情诊断书,可申请医前救助20xx元,以后年度不再予以申报;本《意见》规定的后四种重症慢性病不享受医前救助,可享受医后救助。
(六)实施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医中救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的,凭相关费用单据,可申请医中救助1000元。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病种,患病自付住院费用达5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相应的医后救助(见附件)。
(八)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1000元。
(九)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次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要如实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病情诊断书,并需附有主治医生亲笔签字;
2.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证》、《五保证》、《抚恤金领取证》等优抚对象证件、《城乡低保证》及患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3.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医疗费用收据;
4.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补偿凭证;
5.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6.城市低保居民、“三无”人员、城市低收入居民由区民政局认定并出具低收入统一证件;农村低收入居民由户口所在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
(二)医前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凡具备上述(一)款1、2条规定证明的,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前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医中救助:申请救助对象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中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医后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平时累计的医疗费用应于当年5月或11月份,另外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后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区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区、镇两级财政要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其中,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用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的资金,由区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区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至区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区民政局分批将医前救助资金与医后救助资金及小额临时救助资金下拨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给救助群众。
七、组织与实施
(一)区政府成立“屯溪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和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组织实施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发放。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区财政应按当年救助资金总额的3%左右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上的衔接,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5.区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八、救助监督
(一)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三)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篇2
(一)农村医疗救助是政府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予以适当医疗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相衔接,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各地要在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原则上20*年底前,各地都要出台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年3月底前,在全省普遍建立并实施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四)各级民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农村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HTH]
二、救助对象和标准
(五)农村医疗救助主要有以下对象:
1.经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2.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农村低保金领取证》或《农村社会救济证》的农村特困户;
3.经县民政部门确认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
4.市政府规定应予救助的其他农村贫困居民。
(六)农村医疗救助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1.为救助对象缴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需本人申请,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对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七)救助对象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2.各种恶性肿瘤;
3.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
4.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5.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的;
6.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的;
7.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8.市政府确定需救助的其它重大疾病。
(八)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由市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原则上按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保险赔付、社会捐赠部分)的40%予以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额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高限额。
(九)对不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采取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办法予以适当救助。
三、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
(十)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证》或《农村社会救济证》、市或县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和医疗收费发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证明、保险理赔证明、社会捐助情况证明等);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批准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也可由市民政部门集中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由县民政部门以现金形式支付。已经采取治疗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给申请者个人;已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但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尚未采取治疗措施的,可申请救助,获得批准后到定点医院接受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
四、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十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以从社会福利公益金中提取和社会捐助为辅。政府出资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筹集,具体承担比例由市政府确定。省财政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十三)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求,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民政部门。
(十四)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决算报告。
(十五)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村医疗救助捐赠款物,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按规定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全部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十六)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篇3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推进我县社会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二是坚持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
患重大疾病在乡镇级(含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无力筹措正常医疗费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贫困居民。主要对象是: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居民(含在职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然较重的家庭特别困难人员。
﹙三)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中未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和已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四)经县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特殊困难人员。
因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伤害的人员不在救助对象范围内。
三、救助方式
(一)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免缴参保费个人部分。非低保对象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额资助参合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县定点医院门诊治病,凭《*县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农村五保供养证》免交普通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到住院部治病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40%。城市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为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
(二)城乡医疗救助以医后救助为主,医前救助为辅。生活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凭医院首次出具的原始医疗诊断书、病历、医院检查记录、医院出具的治病所需费用证明、村(居)委会生活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按照“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给予一定金额的医前救助。同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医后救助是对患有指定病种对象的住院治疗总费用中,扣除相关费用的10%—30%给予救助。
(三)城乡医疗救助,不执行重复累计计算,即下一次救助时间的住院医疗费用应从上一次救助之后起算。救助限额的调整,由县民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资金投入情况提出具体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救助标准
(一)城市医疗救助标准。
1.城市医疗救助中,下列费用不列入救助费用比例范围: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用A表示);②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用B表示);③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用C表示);④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用D表示);⑤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用E表示);⑥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用F表示)。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人员,一次性住院医药费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住院医药费20%—30%的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
计算公式为:
(总住院医疗费用-B-D-E-F-1000)×(20%—30%)=救助金≤3000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生活困难对象保险赔付后,个人负担住院医药费一次性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给予核定住院医药费10%—20%的救助,救助最高限额3000元。
计算公式为:
(总住院医疗费用-A-B-C-D-E-F-1000)×(10%—20%)=救助金≤3000元。
4.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孤老(无儿无女)和孤儿,住院医药费一次性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或当年累计*00元以上的,给予住院医药费40%—50%的救助,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
计算公式为:
(总住院医疗费用-A-B-C-D-E-F-1000)×(40%—50%)=救助金≤5000元。
(二)农村医疗救助标准。
对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给予(住院金额-新合报销数-商业保险赔付数)×(20%-30%)的医疗救助,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三)特殊病、慢性病种救助标准。
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部门认定的特殊病、慢性病种的人员,经民政部门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后,根据其困难程度,救助比例可适当提高5%-10%,但城市低保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0.8万元。
五、城乡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按属地管理,一年内不准超过二次申请的原则,由患者在医疗终结(或出院)后6个月内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书;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医院诊断书和需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④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互助报销的医疗费用或得到的医疗赔付证明。
(二)初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初审由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和家庭收入进行核实、登记后成立由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符合条件的,由申请对象填写《*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审批表》一式二份,村(居)委会作出书面初审意见,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时限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逐户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核实情况不符合的,退回村(居)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复核审批。由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适当进行抽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核定其救助标准,签署审批意见。患者救助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由县民政局拟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城乡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发生额按季度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及时核拨,县民政局批准后由乡镇民政助理员办理并发放到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手中。
六、救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救助基金的筹集。城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通过上级补助、同级财政预算拨款、发行专项、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二)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封闭管理。由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的重大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负其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1.县民政局要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和指导乡镇做好医疗救助申报和政策宣传工作。
2.县财政局要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确保资金的核拨到位。
3.县卫生部门要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按照“布局合理、数量适宜、满足需要、方便就近”的原则,在城乡选择和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好的医疗卫生机构,督促医疗机构遵守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4.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提供患者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医疗救助管理及服务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救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若有、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救助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咨询和监督。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分别建立医疗救助投诉受理制度,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咨询和电话投诉等事宜。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篇4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精神,现对全省全面开展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将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标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不同病种,制定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标准。
四、救助办法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
已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地区,首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医疗保障,比照省财政人均补助30元的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
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可略低于对“三无”人员的补助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二)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地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三)有条件的地区,对确属特殊困难的对象,可实施二次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县级财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各地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的地区,省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篇5
癌症民政救助申请书(一)
xx民政部门:
我叫xx,男,汉族,现年21岁,自幼患先天性心脏病,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20xx年7月份以来,经常咳嗽,痰中带血,并伴有胸闷,胸胀和肝脏隐隐作痛等症状,经医院检查为心脏肥大,肝肿大和肺水肿等病症,几个月以来,先后到梁河县医院和德宏州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不能支付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出院回家通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
医生建议,中药治疗非长久之计,只有通过手术治疗才能痊愈,但估计要用十多万元的手术费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之前期已用去检查治疗费7万多元,已是负债累累,为了帮我治病,年迈的父母亲长期在外打工,节衣缩食,然而攒下的钱与昂贵的医药费相比同样是杯水车薪。
鉴于上述情况,为早日凑齐医药费进行手术以延续生命,特恳请民政局给予帮助!
此致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癌症民政救助申请书(二)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叫xxx,现年x岁,是xx镇xx村第x组村民。我家有x口人,婆母、丈夫、我和儿子。我于xx年x月患了严重的乳腺方面的疾病,先后在xx、xx等城市就医,现已经花去医疗费xx多元。目前仍在化疗之中,化疗一次得花五千元。丈夫xxx,身小力薄,在建筑队打工,靠给人家提泥挣一点力气钱。婆母今年已经八十岁了,身体也不好,患有胃病,也是经常吃药。我的儿子xx于20xx年x月考入了高中,上了一段时间后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在家。
就这样,我家现在仅靠x亩薄地和丈夫出卖劳动力得到的收入维持生活,特别是我还要继续化疗,需要大量的钱。眼下我已经向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借债三万六千元。下一步该咋办?钱从哪儿来?我真是不敢想象。近段以来,我是以泪洗面,饭吃不下,觉睡不着。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想到了党,想到了政府,想到了民政局。在此,我大着胆子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组,以帮我继续看病。我不胜受恩感激,我扶老携幼向组织上致谢。
此致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癌症民政救助申请书(三)
尊敬的乡民政领导:
本人潘兰英,女,1948年10月出生,系忻城县安东乡安东村坡辉屯人,经县人民医院和柳州市人民医院检查确诊患有慢性尿毒症。
现经过两个医院一个多月的精心治疗后,病情已有点好转,但还需定期去医院做血透维持生命,每星期做两次血透,每一次血透费用560元,现已花去医药费及各种费用叁万多元。
由于本人家庭困难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度日艰难,无法解决医疗费用,因此特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解决自己的实际困难,恳请各位领导希给予支持和救助为盼。
此致
敬礼!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篇6
20xx年社区大病救助慰问信息(一)为确保大病医疗救助这项惠民工程顺利实施,切实帮助贫困家庭缓解就医困难,团结社区结合实际,进一步做好、做实城镇特困居民大病医疗工作。
一是重宣传,认真开展了医疗救助办法的宣传工作。社区干部通过入户宣传以及巷道长、信息员、宣传栏、社区大喇叭等渠道,大力宣传医疗救助政策,使这一惠及广大群众的民心工程,家喻户晓。
二是细排查,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开展。通过对低保户、特困户患病情况的摸底排查,特别对患有大病、重病的病种,人数及医药费用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统计,确保救助对象底子清,情况实,为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严把关,确保救助金发放到最需要的群众手中。严格按照本人申请,社区调查、街道民政办审核、县民政局审批,核准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团结社区争取把这项工作全力做好、做细、做实,努力打造邻里一家亲和谐社区,让困难的群众在最短的时间能够得到最快最好的救助,感受到政府的温暖。20xx年在街道和相关民政部门的努力下,我辖区二名边缘人群(刘永玲、尹福顺)分别获得5000元、3000元及一名低保户(何福)全额住院救助金。
20xx年社区大病救助慰问信息(二)6月27日,清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民政科、红十字相关负责人带着党和政府的关怀看望慰问了滨河西里南区、滨河西里北区社区的大病儿童,给赵涛、朱天钰、席佳琪3位小朋友,为每人送去了一万元少儿大病救助款,并就孩子的康复状况、就学情况、目前急需解决的难处等,与家长进行了亲切的交流。
20xx年社区大病救助慰问信息(三)11月13日上午,盘城街道办事处主任黄荣在XX社区党总支书记范有金的陪同下,来到XX社区貌家洼组大病救助对象许翠萍家中,为她送去了大病医疗救助金以及党和政府的关心。
许翠萍一家五口人,只依靠儿子一人微薄的工资维持生活,家庭条件十分困难,因许翠萍患有尿毒症,高额的医疗费用使这个本就困难的家庭再也支撑不起。社区在了解到她家中情况后,积极为许翠萍申请了大病医疗救助,帮助她们一家减轻医疗负担。在许翠萍家中,黄荣主任详细询问了她的病情及治疗报销情况,鼓励她要积极配合治疗,树立战胜病痛的信心,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帮助下,走出困境,积极生活。
黄荣主任强调,街道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提高民政医疗救助的效率,同时,社区要认真做好低保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要主动服务、宣传到户,让更多群众享受政策带来的实惠。
20xx年社区大病救助慰问信息(四)1月17日、18日,政府领导在衡悦社区书记和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社区申请大病救助的困难家庭中,进行走访慰问。
大病救助依照以人为本、关爱民生、扶贫济困、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慈善宗旨,旨在进一步帮助因病致贫的困难群众,从而有效发挥慈善在社会救助方面的重要补充作用。
大病救助主要针对医疗自费巨大的低收入家庭,此次社区共有17户困难户申请了大病救助,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心和爱护。
走访中领导们对困难户的生活状况嘘寒问暖,同时也鼓励对方尽管身患疾病,仍然要对生活充满热情和希望,积极治疗尽快恢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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