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方向(6篇)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方向篇1
关键词:课程建设;地方高校;法学;律师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3)12-0001-04
根据国家本科专业目录,法学学科只有一个专业,即法学专业。这种专业设计明显是以“宽口径、厚基础”为指导思想的。但是,由于当前社会服务的要求日益多样化、个别化,所以国家高等教育政策又倡导在宽口径培养的基础上“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的做法[1]。根据这一政策,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在高年级(大三开始)按方向进行培养。下面仅就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意义
(一)有助于彰显法学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展法学教育以来,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争议不断。各法学院一般都将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于“专门人才”、“高级人才”等等。这种界定不具体,不符合法学专业的特质,也不能很好地规范法学人才的培养活动。目前,法学教育界基本形成共识,普遍认为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于法律职业人才。之所以这样定位有如下两个原因。首先,高等教育的“专业”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是以学科为基础,对应社会特定的职业需求,把相关的知识组合成若干课程的体系。“专业”必须解决某种社会职业对于人才的规模性需求。在此方面,法学专业也不能例外。其次,法律的功能在于执行和应用。社会上执行和应用法律的活动本身是一种职业。正是社会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才催生和促进了法学教育。所以,法学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来培养人才。
当前,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于职业人才也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法律职业的种类很多,如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和法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等,而律师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律职业。所以,以律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最能突显法律的职业教育特质,能够克服以往法律教育纯理论化、抽象概念化和远离法律实践的弊端。在当今中国法学教育全面转向职业教育的前提下,地方高校法学院开设律师方向,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职业的同质性和知识背景的同一性,导致律师人才与法官、检察人才具有互换性。在中国,高水平的律师通过公务员考试就能成为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和法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所以,可以说培养律师人才就是培养法律职业的人才的代名词。
(二)符合分类培养法律人才的改革思路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求高校要分类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并把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分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高端涉外法律职业人才”和“西部法律职业人才”。这明显是以职业特点为标准对法律人才培养所做的分类。这三类人才都具有共同的特征――“应用与复合”。但是,这三类人才类型的内部也必须目标多元,规格个别化。“在全球化背景中的法学教育要完成的使命是发展一套成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其目标之一就是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适格的基础上,鼓励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色化和多元化”[2]。当前,分类培养是国家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思路。落实到具体高校的法学院,分类培养与本科“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具有异曲同工之效。本科“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是全面推进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3]。“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既是社会需求差异化、个别化、多样化对于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也是学生自我发展差异化的必然要求。多样化应当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显著特点[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规定:“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高校必须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本,就是要为所有学生的发展提供机会、创造机会,为所有学生选择提供有效的专门指导,要为所有学生的公平选择提供制度保障。”实施差异化分类培养,就是对“以学生为本”理念的最好应答和诠释。高校应当尽可能地尊重和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根据学生个性发展的现状,制定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方案。高校对应社会需要多样化、学生发展差异化有两种方式:一是不设方向的“宽口径、厚基础”的方式;二是“低年级宽口径培养高年级灵活设置方向”的方式。前一种是让学生自我发展个性、自我选择发展方向;后一种是引导学生差异化发展。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就是后一种方式。
(三)有助于突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后工业化阶段,社会对于人才的需要日益呈现多元化、个性化、创意化的趋势。因此,突出办学特色、培养个性人才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树立全面发展观念、人人成才观念、多样化人才观念。要大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形成各具特色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办学特色是高校扭转和克服“办学千校一面、培养学生千人一面”的突破口。特色就是优势,特色是个体存在的根据,特色更是创造力的源泉。突出办学特色是地方高校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道路。
地方高校突出办学特色的路径很多,其中对本校的长线专业进行调整并设置特色的专业方向是重中之重。在调整和设置专业方向时,地方高校一定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资源,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目前全国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方向的情况大体如下:一些理工、农林类院校设置了知识产权法方向;医学类院校设置了卫生法、法医学、司法鉴定、犯罪心理学等方向;财经类院校设置了经济法方向;海事、海洋大学设置了海商法、海洋法方向;外语类院校设置了国际法学方向;一线城市或其他律师业务发达大中城市的大学开设了律师方向。高校根据自身优势来调整或设置专业方向,能高效率地整合和利用资源,可使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差异化、知识背景个性化。这十分有利于满足社会对各种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法学专业设置的培养方向,一定要立足于宽口径的法学学科之上。律师方向的设置,并不窄化专业的口径,而要以宽口径培养为基础。本方向的学生在大一、大二所前修的基础课是法学16门主干课程,其必须做司法考试准备,这能确保其知识背景的综合性。对于律师方向学生更应当加强应用性和复合性知识的培养,更注重对其进行职业技能与职业素质的培养,这正是律师方向彰显特色的地方。
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条件及实践效果
广州大学是广州市政府所属的地方高校。其法学专业自2008年开始设置律师方向,每年招生40―50人,现已经有两届毕业生。下面以该校6来的办学经验为依据,论述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应当具备的基础条件及毕业生培养质量的实践效果等问题。
(一)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的条件
1.区域经济条件。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必须以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直接动力,必须坚持区域特色,体现区域特色。设置律师方向的地方高校应当是位于一线城市或其他经济高度发达、服务业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的大城市内。虽然这些城市的大量诉讼类律师业务可能由全国各地的精英人才来承担,但是本地成千上万家中小民营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外地来的精英人才可能不屑于做。本地方高校培养的律师人才可以填补这一职业空白。在为本地企业培养法律人才方面,地方高校明显具有地利的优势。
2.学校教学资源条件。设置律师方向的法学院必须具有良好的律师学教学优势,其中设有律师学院是开设律师方向的重要条件。现在,广州等一线城市和其他经济发达城市的大学都设立了律师学院。律师学院一般承担三项律师教育任务:一是律师岗前培训;二是律师继续教育;三是律师学历教育。另外,律师学院还承担律师学理论与律师实践问题研究的重任。这项任务最终也能为律师教育提供教学资源。以广东省为例,广州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深圳大学都设有律师学院。这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开设律师方向就具备了最基本的教学与科研条件。
3.社会合作条件。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设置律师方向,必须得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组织及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协助。首先,律师学院的设立,必须得到当地律师协会、当地司法局的支持。这些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机关不但要授予本地方高校从事律师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资质,而且必须把律师行业的培训费划拨给该高校作为办学经费。这是律师方向办学的基础性条件。其次,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选派具有丰富从业经验和较高学识的著名律师做兼职教师。按律师方向培养学生,需要开设系列的律师执业技能和律师职业道德、素质方面的课程。这类课程必须由从业经验丰富的律师来担任。但是,著名律师往往业务繁忙,让其长期、固定地抽出时间到高校上课几乎不可能。这就需要为每一门课程聘任多位业务、学识水平相当的律师做兼职教师。根据广州大学律师方向授课的经验,每年需要70名左右的著名律师、优秀法官等做兼职教师。对这些兼职教师必须制定考核评价机制,畅通淘汰、引进机制。所有这些事项,都必须得到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最后,律师方向的学生必须到律师事务所跟随律师进行办案实习。要完成这一教学任务,必须建立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基地。广州大学律师方向学生的办案实习,每年需要20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支持。
(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律师方向的学生培养效果
广州大学法学专业自2008年开设律师方向以来,已经招收律师方向本科生6届近300人,其中毕业学生80余人。下面以广州大学律师方向学生为例来说明地方高校按律师方向培养法律人才的效果。
1.高中毕业生报考的积极性较高。根据6年来的招生统计数据,报考律师方向的学生明显比报考“大法学”的学生比率高①。前者的录取分数明显比后者高。根据招生政策,广州大学每年必须向广州市投放60%的招生名额,向广州市以外广东省地区投放20%,向广东省外投放10%。从历年的招生情况来看,录取广州市的“大法学”学生要比省内二本线平均高20分,而律师方向平均要高25左右;录取广州市外的广东省其他地区“大法学”学生的分数要比省内二本线平均高30分左右,而律师方向平均要高35分左右;录取广东省外的“大法学”学生要比当地一本线平均高20分左右;而律师方向要高25分左右。
2.社会对于律师方向的认同度较高。人们都普遍接受一个道理:“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依此类推,我们也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越是特色的就越是被普遍接受的。”全国设置律师方向的法学院并不多,相对而言,广州大学法学院设置律师方向就成为一种特色,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2012年1月,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专程来到广州大学考察律师学研究及律师方向学历教育情况。另外,广州大学律师学院及律师教育在法学教育界的知名度较高。可以说,律师方向的设置为广州大学法学教育形成特色、树立品牌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3.学生的职业技能明显提升。广州大学法学院为律师方向的学生开设了一批针对律师职业特点的课程,包括律师模块课程、跨学科人文基础课程、“全学程”实践课程等。这些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批判和跨学科思维,注重综合性职业知识传授,注重实践性技能的培养,注重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规范,注重强化实践教学,注重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这些课程的培养,学生的上述职业能力明显提高。
4.学生对从事律师职业的心理准备明显增强。按律师方向招生,学生入学前就确定了律师职业的方向。经过在校四年的以律师职业方向为目标的系统培养,学生对于律师职业方向有进一步认识。在大三学年,律师方向学生必须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个月以上。在实习期间,学生可跟随律师办案或者在律师的指导下抄写两件律师办案卷宗并写出办案心得。通过这一个多月的实习,学生对于律师执业的环境有了切身体会。学生在实习期间已经看到了律师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和执业难度,这反而为学生毕业后将要从事该职业提前做好了心理准备。通过四年职业教育的引导,律师方向毕业生的就业意识有明显转变。到基层去、到公司企业去、到发生争议最多的地方去,往往是他们就业的选择方向。
三、加强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律师方向课程建设的路径
通过六年的实践和探索,广州大学在律师方向课程建设方面取得了如下经验:紧密围绕提升学生律师执业能力的需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发挥校内外的优势资源,适当开设跨学科课程,加强文化素质教育,大幅度增加应用型课程,对每一门课都增大传授应用型知识的分量,实施以案例教学为核心的系列教学方法改革,全学程不间断开展实践教学,开发优质教学资源,为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打下坚实基础。
(一)强化人文素质课程设置
大学生的人文素质是通过系列课程的教学来不断提高的。素质就是一个人的身心修养。它是一个人所具有的稳定的特定品质。它来源于知识,来源于自我参与社会实践的体悟。一个人一旦具有了较高的人文素质,可以按着社会规则,充分运用、拓展所学知识,不断增强个人能力。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摄取广泛的知识,是提升个人素质的重要途径。律师方向学生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知识结构,是一个值得通过实践不断研究和总结的课题。广州大学对于律师方向学生的要求是:(1)除了完成通识类必修课程以外,还必须跨学科选修6门通识类课程。学生可从学校开设的300多门通识类课程中任选6门。(2)必须完成两门法律方法类课程,包括法哲学、法律方法论等。
(二)增加应用型知识的专业课程
律师方向的课程体系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专业基础课程,二专业选修课程,三是专业技能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16门主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即跨模块课程,包括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物权法学、合同法学、证据法学、经济犯罪专题、犯罪学、刑事侦查学、司法文书写作、税法学、刑事侦查与司法鉴定实验、法律逻辑学、侵权责任法学、婚姻法与继承法学、外国法制史、比较宪法学、国际仲裁法学、世界贸易组织法学、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制度、英美商法(双语)、司考刑法导论、司考民法导论、司考诉讼法导论、司考三国法导论、司考宪法与行政法导论、司考商法与经济法导论、法律诊所、保险法学、法哲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题、法学英语、法律方法论、西方法律思想史、仲裁法、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公司法学、社会保障法学、公安学、宪法案例评析、外国刑法学、房地产法、国际刑法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金融法、海商法、刑法分则解释学。广州大学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律师方向学生从上述课程中任意选修30学分。
专业技能课程亦即律师模块课程,包括中国司法制度、律师学、劳动纠纷律师业务、金融律师业务、房地产律师业务、律师口才与律师业务谈判、辩护学、比较司法制度、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比较律师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合同业务技能、律师学、海事海商律师业务等。律师方向学生必须从中选修8学分。
(三)课程大纲重点内容突出
如果把人才培养方案比作宪法,那么课程大纲就好比基本法。它规定了每门课程的教学目标、讲授知识点、所占课时、授课方式、考核方式等内容。法学课程大纲把法学知识在有联系的各门课程的内容之间进行切割,确定某一个法律知识点在哪一门课程里讲授,此内容在另一门课程中就不要讲授,以避免重复。律师方向课程的大纲应重点突出如下两个方面内容。
1.刚性规定应用型知识点的讲授数量。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第3段规定:要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优化知识结构,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我国传统的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偏重于学术性知识,对于每一个问题都要讲清沿革、意义、价值、本质、特征等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与该知识的应用有一定联系,但并不是应用本身。律师方向课程必须紧密联系社会需要,直接回答该知识如何应用。因此,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必须规定:讲授的内容全部都是应用型知识点,其所用占课时应当相对地增加。所谓相对地增加就是在总课时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减少或取消“沿革、意义、价值、本质、特征”等学术型问题的讲授,把节约下来的课时用到应用型知识的讲授上。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还应当规定,必须把实践中最新出现的典型性新问题纳入课堂。
2.刚性规定案例讨论的内容及所占课时。2012年3月21日印发的《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高[201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第3段还规定:要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法律案例教学是符合法律知识认识规律的教学方法和形式。法律本来就是将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通过归纳、整理而上升为一般性规定的东西。通过案例来掌握法律,最符合法律规则生成的路径。因此,律师方向的教学大纲必须刚性地规定主要的专业基础课程进行案例教学所占课时,事先规定好教学案例内容和案例个数。教师授课前,必须提前将案例发给学生,让学生事先分组讨论,上课时让学生发表关于案例解决的方案,然后教师点评。学生通过思考案例解决方案,讨论、感悟法学知识、培养对法律事实的认知和处理能力。
(四)加强课程教材和教学资源建设
1.教材建设。编写教材是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律师方向课程的教材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特色的案例教材;二是律师职业技能与职业素养教材。对于第一部分教材,可对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合同法等专业基础课编写课堂案例研讨教材。编写此类型教材的指导思想是:要选择较疑难的案例,对于案例的叙述部分尽量简短,对于案例的解决方案一定有争议,一般要有两种以上观点,并写出每一种观点的根据。教材不给学生一个固定的答案。这有利于学生开动脑筋思考,培养多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第二部分教材主要包括劳动纠纷律师业务、金融律师业务、房地产律师业务、律师口才与律师业务谈判、辩护学、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规范、律师合同业务技能、律师学、法律文书写作技能、法庭辩论和控制技巧、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技能、案例分析技能、法律信息整合技能等课程。编写这部分教材一定要由校内专任教师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型律师联合编写,切实增加教材的现实针对性和应用性。
2.教学资源建设。高校的教学资源一般特指除教材以外对于教学起重要作用的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料等,包括实验室、现代教育技术、公共视频等。律师方向课程的最有效的教学资源是模拟实验教学。这种实践课程包括模拟法庭和模拟办案流程与办案技术。前者比较普遍,这里不作叙述。后者是法学实验教学的发展方向。建设一个法学模拟实验室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配置40至60台电脑,与校园网联结;二是购买法律实践模拟软件;三是购买案例类型库或案件审判纪实录像资料。律师方向的实践课程可在电脑和网络上通过模拟手段来完成。
(五)构建“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
所谓“全学程”法学实践课程体系,特指为法学专业律师方向的学生设置的从大学一年级到四年级不间断地进行校内模拟实习与到法律实务部门实习的系列实践课程的有机组合。法学专业学生的课外实践非常重要。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广州大学为律师方向学生开设的“全学程”实践课程体系,主要包括大一的读书报告,大二的结案报告、模拟法庭,大三的法律诊所、鉴定与侦查实验、学年论文,大四的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设计)等。这些实践课程有教学大纲,严格考核其教学过程,有固定的教师指导。
注释:
①这里的“大法学”指的是法学专业不分方向。报考比率是
指报考学生数与拟招生数的比值。
参考文献:
[1][3]关于全面推进广东省高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
改革的若干意见[Z].广东省教育厅文件(粤教高[2102]
5号).
[2]万猛,李晓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
型[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
[4]杨晓翔,温步瀛,钟春玲.地方“211工程”高校多样化人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方向篇2
关键词:“双师型”教师;人才引进;教师队伍建设;法学专业
一、“双师型教师”的提出与内涵
“双师型教师”是在国家提倡素质教育和高校人才培养要与社会产业需求对接的大环境下应运而生。早在1995年,国家教委在教职[1995]15号文《关于开展示范性职业大学的通知》里首次提出“双师型”教师这一说法。2000年,教育部下发文件《关于发展高职高专教师师资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中,“双师素质”被再度提出,由于高校人才培养对接社会需求,促进学生就业的实际需要,原本主要针对高职高专的“双师型”教师人才模式,迅速获得各个高校的青睐并被广泛沿用。
关于“双师型”教师的定义,国家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有以下界定:“双师型”教师为各高校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的专任教师,同时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具备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或持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持有行业特许的技能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证书亦可;二是近五年工作经历中累计有两年以上在企业第一线,且从事本专业相关的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的实践实训活动者;三是近五年内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及以上应用技术研究课题,课题成果在企业生产、经营应用中创造了良好效益;四是近五年内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及以上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在省内同类院校中达到先进水平。
二、法学类教师应具备的“双师素质”与能力
(一)课堂教授能力
首先,“双师型”教师必须具备把知识深入浅出地教授给学生的能力、课堂气氛和教学活动的组织能力、知识更新与最新学科前沿对接的能力;其次为人师表,必须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尤其是法学专业学生更须要有法治理念,因此“双师型”教师必须有高尚的师德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并以身作则。
(二)从事法律事务能力
现代社会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但被要求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具备对法律知识的活学活用。教师不但要掌握相关的法学知识,考取相关的资格证书(如律师、司法会计鉴定师等),而且应具备法律事务操作和独立办案能力,有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双师”必须长期在一线工作前沿,具备实际工作中所需的法学、审计等多重专业知识,教师必须承担起融会贯通的职责,把实际运用到的多方面知识传授给学生,使他们和社会实际需求接轨。
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现状和问题
(一)“双师”型教师名不副实
高校中对于“双师”型教师常常流于片面,常见的有“唯证书论”和“唯实践论”:有些高校认为,所谓“双师”型教师,就是同时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和社会上一种或几种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如律师资格证、会计师资格证等,而有些老师为了在评比和晋升中获得筹码,也热衷于考取这些证书,但部分老师只是通过学习书本考取证书,并没有实际应用操作经验,有的老师持有的资格证书和所教专业不一致,不能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给予学生指导;有些高校则一味注重实践经验,把社会上从业的法官、律师等直接聘用为学校的兼职教授,认为这就是学校的“双师”型教师人才,但这些法官、律师由于缺乏教学经验,而且工作繁忙,讲课的系统性和连续性不能保证,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唯证书论”和“唯实践论”都是对“双师”型教师人才模式的极端片面理解,更无法达到理论实务并重的教育效果。
(二)人才引进工作滞后
对于高校而言,人才引进仍是行政行为,受户口、学历、年龄等因素影响,致使真正具有“双师”素质的人才,很多因一个条件不符合而与高校擦肩而过,即使条件符合,引进流程也要经过重重审批,极易由于种种原因错过了被引进的机会。此外,不少高校片面追求教师高学历,要求引进的教师必须具备博士或双硕士学历,无形中弱化了教师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
另外不少高校聘用一批律师、法官作为本校的兼职教师,但原本为了提高专业教育的实践性的举措,在实际操作中却遇到了瓶颈。一方面具有“双师”证书资格的人才少,学校难以择优聘用;另外一方面受单位的制度制约,这些兼职教师不可能在工作时间来高校授课,只能利用业余时间,而受个人的精力和时间影响,很难保证教学的连续性和系统性。而且因为缺乏基本的教学技巧,以及对学生的基本了解,学校对兼职老师普遍是“重聘用,轻管理”,造成兼职教师稳定性差,教学成效很差。
(三)教师职称评定缺乏科学性
高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严重向科研能力倾斜,其重要性远远胜过教学能力,以至于有人精辟地总结为“重发表,轻应用;重成果,轻能力;重科研,轻教学”。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这支“指挥棒”和高校科研能力导向下,教师们在承担大量教学任务的同时,要把大量的精力用于论文、著作上,一些上了年纪的教师甚至还要花大量的时间通过英语、计算机的考试,无暇顾及实践能力的提高,不利于“双师型”教师人才的培养。
(四)缺乏明确的导向和激励机制
由于高校对“双师型”教师人才理解的偏差,致使在实际工作中满足于表面持有双证的“伪双师型”教师人数增长的表面成就,而不关心这些取得双证的教师教育质量如何,存在着典型的“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实质”倾向,高校培训经费的不足,培训方法的落后,使“双师型”人才培训存在困难。个人实践能力不能具体量化,无法考核,不能从待遇上拉开差距,教师使高校“双师型”教师和“非双师型”教师在薪酬上别无二致,也看不到发展的更大空间,间接挫伤了高校教师向“双师型”教师靠拢的积极性。
(五)法律政策和相关法规不配套
法律专业的教师入职前的理论教育靠学校,入职后的实践教育需要长期在生产、服务、管理一线,即各企事业单位。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企业要为高校教师提供实践平台和技术指导。因此,企业为了自身管理成本的考虑,一是担心商业机密被泄露,二是担心管理成本的提高和影响工作进度与效率,往往不愿意承担起培养人才的社会责任,为高校教师提供实践培养平台。
四、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路径
(一)强化相关配套法律保障
培养“双师型”教师人才,要靠学校、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多方面的配合,缺一不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对人才培养教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就保障了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实践性,但我国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尚未健全,虽有《高职教育法》出台,规定了各界企事业单位应该承担的教育义务,但由于对这些企业缺乏约束条款,实际操作性不强。因此,建议我国出台相关制度,提高企事业单位对高校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参与实践活动的重视度,使高校教师能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相关的法律顾问,办案员等职务,提高实践能力,也带动学生学习到工作中最需要的知识和技巧,了解学科的最新发展。
(二)改进“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和培训机制
首先,重新修订现行的人才引进条件,对优秀人才的户口、年龄、学历等因素适当放宽。目前人才引进仍是行政行为,受户口、学历、年龄等因素影响,一些人才引进制度呆板烦琐,制约着人才的合理流动。对于高校而言,即使有真正具有“双师”素质的人才,也很难因一个条件不符合不能引进。同时,改进人才引进和工作调动的审批程序,有些人才即使条件符合,引进流程也要经过重重审批,审批下来已过了最后期限,因此我们要在制度上制止类似事件发生,充分简化调动流程使合适的人才到合适的位置上发挥作用。
其次,改进教师培训制度。高校应意识到培养“双师型”教师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订“双师型”教师人才培养战略,拟定培训的详细计划和多元化的培训方案,建立完善的“双师”培训制度,以“走出去、请进来”的培训模式,促进高校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双师素质”发展,在分批安排教师到相关企业进行实习的同时,安排企业和相关公检法单位理论水平高、时间经验丰富的专家来学校对教师进行培训。
(三)“产学结合”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鼓励教师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由于法律类专业的特殊性,如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实习阶段,不能独立从事相关工作,无法独立办案,自然不能深入体会其中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要求,更无法指导学生。虽然证书不一定代表素质与能力,但学生对已考取多个证书和持有较高等级证书的教师更加崇敬,更容易接受他的教导,因此鼓励教师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有利于教学活动的开展。
此外,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法律事务办案操作实践,多到相关的实务单位,与有关部门、行业保持密切联系。高校法学类教师可到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甚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参与实践训练。学校也可设立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教学实验室等实践基地,鼓励教师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大赛,安排教师参与学生实习的全过程,在给予学生指导的同时对自身也是一个提高的路径,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双师”整体素质。
(四)加强激励促进教师主动提升“双师”素质
高校要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归根结底要充分调动教师们争取成为“双师”的积极性,从心底主动想成为“双师型”教师人才。而现状是高校一方面大力鼓吹“双师型”人才,一方面“双师”却没有体现出与一般教师不同的待遇。因此,促进“双师型”教师建设,外部的激励措施非常必要。高校在“双师型”教师评定上,要坚持量化原则,以体现制度的公平和导向性。把教师的专业能力、实践能力、教学能力作为高校教师评定职称和学科带头人的重要考核指标,给予“双师型”教师物资奖励和出国培训、业务进修、项目开发方面相对优厚的待遇,在工资上明显高于非“双师”的普通教师,在职称审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先政策。通过一系列措施激发教师成为“双师型”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提升“双师”素质,促进高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
(五)提高兼职教师队伍的稳定性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方向篇3
关键词:工作过程;职业能力;高等职业教育
一、基于工作过程的高职课程建设的内涵
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建设是高职教育改革要求下的产物,是近年来我国高职教育改革的主要内容。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建设,提倡高职教育的教学模式应以学生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强调企业元素的引入,从工作过程中归纳典型工作任务,以工作任务为引领设计课程内容,鼓励学做一体,理实结合;实行师生互动,成效为本。
基于工作过程的高职课程开发,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围绕社会需求进行课程开发。高职课程的开发教育、教学内容的设计应该服务于区域经济,以就业为导向,而且还须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以适应动态的社会需求。(2)凸显职业能力为本位。这是高职课程开发与改革的核心内容。职业能力培养应该作为课程教学的基本目标,对接实践,实现理实一体。(3)以工作任务为教学实施的线索。将课程教学内容与职业岗位工作任务对应,以工作任务为主线,把课程内容有机地串联起来,通过构建行动领域的学习项目,达到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目标。
因此,贯彻以上原则,基于工作过程的高职课程开发流程应该包括:首先,进行社会需求调查;其次,进行工作任务分析;第三,进行行动领域归纳;第四,开发学习领域课程结构;第五,设计学习情景或课程内容;第六,教学组织实施。
二、基于工作过程的《国际商法》课程改革思路
(一)明确《国际商法》课程定位
浙江省是我国的外贸大省,其外贸发展体现出以下特点:对外贸易总额占全省GDP的比重较大,出口商品构成以机电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为主,贸易方式以一般贸易为主,中小企业成为浙江外贸出口的主力军。
根据浙江外贸发展的特点,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国际贸易实务专业(下面简称国贸专业)的专业培养目标为:面向各类中小型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生产型外贸企业及中小型国际货代企业,培养掌握国际贸易基本理论,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和中国对外贸易政策法规、具备扎实的外语应用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熟练掌握外销业务、生产跟单、配载与货代、单证业务、报关报检等操作技能,具有国际视野,能够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业人才。
《国际商法》课程建设是围绕着国际贸易实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而设计的,具有鲜明的针对性与适用性。浙江省是我国的外贸大省,其外贸活动的主体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外向型生产企业及外贸公司。因而,在深入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国际商法》课程是培养外销员、国际贸易业务员等一线外贸从业人员所需要的专业素养的专业课程,因此,本课程对实现专业培养目标起着重要的作用。本课程根据中小外向型生产企业及外贸公司外贸业务员工作岗位所要完成的典型项目(具体工作任务)组织教学,配置相应的法律知识,完成职业素质的形成和职业能力的培养。通过法律知识的铺垫、真实案例的分析等教学方法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为学生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理清《国际商法》课程性质
根据以上定位,《国际商法》是我院国际贸易实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主要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国家商法的基本规定,旨在培养和提高学生从事国际商事活动法律实务的操作能力。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熟练运用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处理有关国际商事活动及国际商事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纠纷的能力。《国际商法》的前置课程是《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实务与操作》、《外贸函电》等课程。其后续课程主要是国际贸易实务专业的综合实训课、顶岗实习等。
(三)归纳《国际商法》课程特点
1.《国际商法》是一门综合性和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其综合性一方面是指《国际商法》课程的内容包括了多门法学专业知识,如合伙企业法、公司法、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运输保险法、产品责任法以及商事仲裁法等内容。另一方面,《国际商法》的综合性还表现在其内容的国际性。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不仅涉及到中国国内法的内容,而且还涉及到我国所参加和承认相关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规定,以及西方国家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一般规定。《国际商法》的应用性是指本课程的内容是围绕外贸业务的主要工作活动而展开的,主要侧重于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和操作。《国际商法》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理论性和应用性相结合的教学实践活动,使学生初步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的基本知识,增强法律观念,为毕业后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顺利签订对外经济合同和处理对外经济争议打下扎实的基础。
2.体现高职教学中理论够用即可的原则。在本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上体现理论够用即可的理念,尽可能减少对有关法律知识的讲授,着重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介绍。根据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在业务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本课程遵循“一条主线,两条辅线”原则来安排教学内容。即,在教学内容安排上,以中国法相关内容的介绍为主线,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为辅线,兼顾介绍两大法系的规定。
3.教学内容体现浙江省区域经济的特点。浙江省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力省份,外向型经济特征明显。同时,浙江省又是民营经济占优势的省份,民营经济的活动主体是中小企业。据有关数据显示,浙江全省各类中小企业总数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98%,中小企业完成外贸出口占全省外贸出口总额的81.9%,工业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占全部工业企业从业人员的95.1%。我院国贸专业学生毕业生,在民营中小外向型企业工作的比例较大。因此,《国际商法》课程内容设计兼顾了浙江省区域经济的这一特点,主要以民营中小外向型企业的工作环境为其学习情境,增加来自民营中小外向型企业的实际案例,侧重培养学生具有民营中小外向型企业日常面临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
三、基于工作过程的《国际商法》教学模式的具体应用
(一)围绕国贸专业职业能力要求明确课程培养目标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定位,《国际商法》主要面对的就业岗位是外贸业务员。因此,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外贸业务员典型岗位职业能力进行归纳,认为合格的外贸业务员应该具备以下职业能力:公司及产品推介的能力、联系供应商和客户、建立贸易关系的能力、进出口价格核算及贸易磋商的能力、拟订外贸合同的能力、履行外贸合同的能力以及规避合同风险的能力。因此,《国际商法》要求培养学生熟练运用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处理有关国际商事活动及国际商事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纠纷的能力:(1)能够正确处理合伙企业、公司企业设立的事宜;(2)能够熟悉公司及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做到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3)熟悉外销合同订立的程序,掌握外销合同失效的要件;(4)能够正确签订外销合同并具备审查外销合同的能力;(5)能够正确运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中的各种违约救济方法,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掌握各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熟悉各方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7)能够运用相关法律解决产品侵权问题;(8)能够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
(二)根据外贸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整合课程内容
课程教学团队与来自企业的技术骨干一起确定了企业外贸经济法律活动的典型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外贸业务员完成一笔完整的外贸业务要包括以下主要环节:寻找并确定交易对象,交易磋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解决争议。与之相对应的其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主要包括:国际商事组织法、商事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票据法、产品责任法、工业产权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内容。因此,《国际商法》课程打破了以往的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目的,强调课程体系的完整性、逻辑性的传统课程设计模式。本课程以外贸业务活动所要完成的工作环节为主线,将法律知识有机地融合到工作活动中,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来整合法律理论知识。即,本课程的设计以国际贸易专业知识为背景,以现行的中国法律规定为基础,以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内容以及两大法系国家的一般规定为延伸内容,从而形成具有整体性、操作性和个性化等特点的课程结构。
(三)教学过程体现学做一体、理实结合
本课程按照外贸业务员一般外贸业务活动所要完成的典型工作流程来安排教学内容,将法律知识有机地融合到工作过程,根据实际的需要整合法律理论知识。即,以国际贸易专业知识为背景,以现行的中国法律规定为基础,以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内容以及两大法系国家的一般规定为延伸,形成具有整体性、操作性和个性化等特点的课程结构。
在具体教学过程中,通过选取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认真思考,讨论分析等形式,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独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布置课后作业,让学生自己去选取实际发生的典型案例,经过分析后写出案例分析报告,以培养学生对知识的分析、思考能力。
下面以“国际商事合同订立”教学内容为例,本课程的教学过程可以分解为以下的步骤:
通过以上的教学步骤,学生在参与教学活动过程中,了解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有关法律具体规定,形成依法经营、合法交易的法律意识,以及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教学过程的仿真性和运营案例的全真性,故使教学活动的组织更具效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大大提高。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或以交易当事人的身份参加交易活动,在实际操作中掌握法律的具体规定;或以旁观者的身份分析问题,判断是非;或以裁判者的身份去处理问题。通过这种分角色的训练,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产生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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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方向篇4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社会需求定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是根据职业岗位实际业务活动范围的要求,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的职业教学,这种教学要以职业为核心,更应强调职业的针对性和职业技能的培养[1]。由于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受到司法准入资格的限制,其毕业后不可能直接从事检察院、法院、律师职业,因此必须厘清社会需求定位。即法学教学要向不受司法资格限定的服务性法务工作者的方向转变。随着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就业空间的收窄,探析当前所面临的教学困惑,创设适合高职院校生存发展的实践性教学改革模式,开辟一条以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为导向的职业型、实务型、技能型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路径,拓展高职法学教育的生存空间,已是高职法学教学的现实性选择!二、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困惑(一)结果性使命缺失,找不到存在感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法律技能,实现法律职业,这是其结果性使命。教师以理论与实践的方式将法律知识传达给学生,使学生获得法律职业的能力。对教师而言,是传道、授业、解惑的过程,而对学生而言,则是学以致用的过程。学”是方法,用”即为职业。也恰恰是这一结果性的用”的职业行为,造成了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生”的困惑。1.教师的教授没能达到学生专业职业的要求(教师的困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高职院校的学生其自身的知识结构、学习能力差别较大。在当下这种教育体制下,高职已是高教的最后一道防线,进入的门槛足够低”,这在国外把法学教育奉为精英教育”的思想下,我们的高职法学教育简直就是奢侈品”,再伟大的导师想因人施教,以工厂化的模式培养出批量精英那几乎是不可能的。其次,教学时间有限,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必修14门核心课程,还要辅修20余门基础及专业课程,这对非精英群体一定会造成消化不良”。三高一低”现象明显,即为高起点、高覆盖、高强度、低就业。高起点是指法学教育传统情况下针对的是精英群体;高覆盖是要在有限的时间内修完民事、刑事、行政、经济法领域四库全书”和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部典籍”,还有三大诉讼法等专业课程,要达到灵活应用,谈何容易。而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是一定要将这些知识传达给学生,可见覆盖率之高;高强度,授课教师以每节上万字左右的容量醍醐灌顶”,并要求学生形成记忆,可见强度之高;所谓一低就是困惑的根结所在,即以法律职业的学生就业率特别低,我国实行司法资格准入制以来,没有司法资格就不能从事检、法以及律师执业,而要取得司法资格的前提必须得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因此,高职法学专业的学生,就离专业职业相形向远。再次,理论容量大,新的教学方法、手段施展不开,没能形成教、学双主体有效互动,就业针对性差。因此,尽管高职院校的教师有极高的智慧与热情,可辅以丰富的教学手段展现专业知识,但受到以上限制,教学成果转化率在现实面前确实低的可怜。2.学生的职业法学学习没能达到法律职业的目的(学生的困惑)现在的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如果说因为学历没有达到专业就业要求,可以再进修学历,但就学习效果而言,经过专业的法学学习,学生最起码应当具有法学素养和参照解决问题的能力。但事实上,这些都很难做到,表现为高职院校法学学生适应性三差”:一是学习适应性差;二是学习效果差;三是实践能力差。现有模式下,高职法学教学一般为三年制,其中最后一个学期为实习期,大一期间一般为基础知识教育。此后每个学期几乎都要安排四门以上专业课,根据课时的编排,设置理论性学习几乎占据了所有的课时,一天数万字的信息量需要理解、记忆,学生只能疲于应付,造成新知不断、旧识难补、生熟混淆、一片茫然。想很好融会贯通,显然力不从心。再谈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若拿出案例纸上谈兵”尚可,要达到现实解决问题的状态,恐怕还得在实践中磨砺,这种教育方式给人的是一种法律意识。若说高职法学三年的学感,最明显的一点是学会了一种法律思想,掌握了解决法律事务的方式,能使用工具书了,可以解决简单的书面法律问题,但远没达到专业职业的要求。实践表明,这种方式培养的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一般都不能够很快地适应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务助理及法务的需要,往往要经过三四年或更长的实践才能够协助处理和各种法律事务,其原因是他们对法律事务实际操作方式不了解,缺乏实际应用能力。(二)教学内容的精彩难掩程序的孤独”与劳动者的抑郁”法律知识的系统性及相关竞合表现,让其大多时候是以面”的形式表征,而学生的学习是以条块形式进行的,这种集腋成裘的梳理就构成了法务实际。而这种实际在高职院校的教学过程中,惯常的教学方式就会让人感到孤独”与抑郁”。1.程序孤独”———知识的关联性差当下的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一方面受到授课对象即学生的学习能力影响,想组织好有效的互动,在理论学习过程中是很尴尬的。很多时候学生的反应是一片茫然。另一方面,法学学科使用的规范的法言法语、严谨精练的词句组合、准确的期限规定等,让其迅即消化理解也确实构成一定压力,这就造成了课堂形式偶尔会成为师者的独角戏”。整个的说课过程几乎得不到有效的程序响应”。而在授课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案例,往往会涉及一个以上学科,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既有犯罪构成的认定又涉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既涉及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又涉及有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一案中出现,其实很正常,但让学生有效地对其进行分析、响应,在讲授的课程中,恐怕就成为了一件难事。#p#分页标题#e#2.劳动者的抑郁”对于学生而言,疲于应试,解决问题的能力差,学生为了完成学业,修够学分,必须按照教师的讲述进行指认”式记忆,把大量的时间投放于对知识点的死记硬背”上,没有仔细理解、感悟,也就难以活化、运用。僵化的记忆、金科玉律”般的法条与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能动性相去遥远,更不用提研究与创新了。这些就造成了记了一些理论、学了三年法律,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却很差,滋生一种心理上的抑郁”状态。而教师辛辛苦苦地组织、准备、讲授到头来却因学生的获益不彰而劳而无获,也产生了劳动抑郁”心理。三、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现实性选择法学专业难就业,专业压力大的情况下,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就必须进行调整,而这种调整是基于办学的需要,也是人才发展的需要。(一)教学目标的调整高职院校法学教学要向服务型法务工作者的方向转变,以培养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比如书记员、法官或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社区、县、乡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等。总之,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目标就是培养法律服务工作者掌握法务技能。法学高职院校应当在这方面创建特色,体现专长。如果说法学高校培养的是医生”,那法律类高职院校培养的就是护士”。加强的是法律知识,突出的是实践操作能力。比如法律文书的写作,卷宗、档案的梳理,庭审、调查、审讯的速录,辩诉、法律咨询等法务事宜。同时,也要加强法务工作者心态的培养。结合教学目标定位,确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人才观。只有就业趋向明确,才能为岗位培养适格人才。书记员、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律师助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这些具体的工作需要的人才数量是相当庞大的,这也填补了高校法律从业人员就业的空白。这一细分人才职业需求,并不需要司法准入资格,也不过高强调高水准的专业理论知识,其尤重强调的是实践操作能力。书记员强调的是计算机应用能力、速录能力,要具备的是法言、法语、专业用语的辨识能力;检察官、法官、律师助理则侧重于案卷及证据材料的梳理、归档及便于随时查阅的协作能力;基层法务工作者则更侧重于法律文书的写作及一般商务或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这些技能才是法律类高职院校学生的价值所在。(二)课程的调整根据高职院校学生的特殊性,一般学习基础较差、学习兴趣不足以及就业取向等情况分析,高职院校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开设14门核心课程外,要构建专业理论框架,这一框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框架,包含法理、宪法、司法制度、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及三大诉讼法等。二类是技术类法律及相关实用技能框架,包含法律文书、司法文秘、律师制度与实务、司法会计与办公自动化等[2]。如果这部分课程视为法学必修课,成为法学学习的重心环节,其他科目或部门法的选择则应带有明确的方向性,比如侧重于国际贸易,学习海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等。侧重企业管理则学习公司法、合同法、税法等。因此,高职院校在课程的设置上,要根据学生的特点,明确课程设置的方向,突出实用性。要面向就业的大方向,以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为宗旨来选配课程。比如,对计算机的应用要针对高水准、高难度、高强度业务要求,不拘泥于办公自动化、速写、速录能力,要以公认的证件为基础。选修课程可安排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课程,而建议必修课设置上应列入证据法学、心理学、公务写作等科目,这些都是为就业而储备的专业技能。同时,开设就业指导课,将其作为公共必修课,将创业教育融入实践教学中,与实践教学相得益彰。并开设相关的选修课,适时开展从业、创业讲座,为学生的就业、职业、事业奠基。(三)学时及学科教学次序的调整必须强调的是,课程的容量及学科、学时的设置,也应考虑到高职院校学生底子薄”、学习能力差”等特点,能不开的不开,能减少学时的一定要量化。尽量多开些专业课程,太多的诸如大学语文、历史学、政治经济学等课节会削减他们本就不太强的学习精力,反倒得不偿失,同时也为实践性能力培养争取出更多时间。再有,要细化课程的编排次序,传统做法,大一开两门法学基础科目:法理学和宪法学。笔者认为,法理学开在大一,学生理解难度较大,容易产生枯燥感、敬畏感,建议开到大二,而从大一即开设学员普遍感兴趣的民法、刑法等课程。这样,既有利于对法理内容的理解,也能激发学生对法律产生兴趣,培养可持续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潜能。(四)教学方式的调整教学方式的调整大体上要体现四个方面的思想:一是要体现时代性,二是要体现前瞻性,三是要具有实用性,四是应体现科学性。在具体的调整方式上现行教学用的较普遍的是:案例式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审判观摩、多媒体应用等手段。这些都是很好的教学方式,他们各自的特点都比较鲜明。案例教学是将具体的典型案例讲给学生或者是整理剪接成短片播放给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通过小组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的一种教学方法[3];模拟法庭则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典型案例,由学员模拟当事人而进行的审判活动”;诊所式的法律教育大都是编制案例而进行的军演”;而审判观摩就是列席真实的庭审现场,去感受、学习真实的审判活动[4]。这几种方式,比照以教师为中心的授课形式都有很大的进步,强调了学生的参与性,使单纯的理论教学带上了实践性的色彩,这些都是实践性教改的具体方法。究其表现为理论色彩浓厚,实验性突出,实战性差。能让学生产生学习兴趣,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难以得到有效提高。这里强调的教学方式调整,是一种改革,是一种创新,即改变过去以教师为中心主导课堂的局面,主张在理论教学过程中,采取双主体(教师、学生)互动教学模式,承认教、学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建立教学主体与学习主体相互合作、相互协调、互动式的新型课堂模式,既体现了教师主体的指导作用,又调动发挥了学生主体的能动作用,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在完成以一定知识作积淀后,改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践教学形式,给定真实案例,创建学生法庭”。教师只做专业上的指导,配合学生做与真实诉讼各阶段诉辩审全过程的比较评价和反馈,找差距、作总结。#p#分页标题#e#充分发挥学院实训场所和校外实习基地的重要作用。学院实训场所设置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文书写作、辩论、调解等工作情境。针对专业方向组织学生进行校外实习[5]。在经历学生法庭”相对成熟状态后,可以组织开展实践性法律服务,到社区、广场、乡镇、街道,通过法律文书、通过解答具体事件的法律咨询,通过处理法律实务运用中的技术性问题,既可以巩固专业知识,又可以掌握专业的不足和积累基层的工作经验,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洞察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运用能力,训练学生的实务操作技巧,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角色意识。同时,还可以根据社会热点,专门开设项目学习。组织立题、给定时间做服务准备、确定法律服务人员、建设法务小组的辅导团队、开展项目服务,然后,对项目进行考评、测评、存档。可以根据不同的就业要求,设定不同的法律服务小组,组织辅导教师考察团分期、分批进行测评。这样既形成了有组织的学习机制,又能发挥学员的主动性,同时也为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职业能力的提升开辟了一条新路。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方向篇5
由于我国引入法务会计的时间非常短暂,社会上既精通法律又熟知会计知识的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还十分短缺,而且相关的法律体系尚也未建立,现阶段法务会计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均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一)法务会计人才匮乏
法务会计不是单纯的会计工作也不是单纯的法律工作,由于其工作的系统性和复杂性,不仅要求法务会计人员精通会计专业知识、而且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注视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对于法务会计人才的要求比一般的专家证人更严格。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师奇缺,承担法务会计调查取证等工作的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或律师。
(二)法务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对于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首先是业务素质方面,法务会计人员面对的问题不仅仅是会计问题,还涉及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他们既要有会计学、审计学专业知识技能,又要有具备法学、证据学、侦查学的专业知识。而我国注册会计师普遍只重会计报表,忽视会计调查;只重会计信息,忽视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律师虽然通晓法律,但缺乏必要的会计、审计知识与技能,对于账目的详细审查也不能面面俱到难以挖掘违规信息。其次道德修养方面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在行使其职能时保持客观、公允、公正的态度。法务会计是沟通会计与法律两个不同领域的特殊职业,而这两大领域中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通常都存在相应的争议,这就要求其必须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自律、保密、公平竞争等都是是从业人员不可或缺的道德素质。
(三)法务会计人员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
我国现有的实施法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几乎没有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而是靠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来承担法务会计调查取证等工作。目前我国开展法务会计教育的份额极低,且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方面,社会上相应的法务会计人才培训机构的数量几乎为零,而我国只有极少数大学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普及率非常低。教育培训机构的不完善极大程度上遏制了中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成果还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刚起步阶段,建议设立中国法务会计学会及培训机构,专门开展对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创办法务会计期刊,编写大量的法务会计教学教材。我国现有的法务会计著作及教材还比较匾乏,主要包括由张苏彤教授编写的《法务会计高级教程》、王卫国教授编写的《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准入资格研究》和《法务会计基础教程》,孟祥东编写的《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黎仁华编著的《法务会计概论》。我国对法务会计领域的研究成果理论性较强,相对缺乏实践性。应在开展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加强会计界与法学界的相互联系,协调司法权威性与会计专业权威性,丰富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践。
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方案
(一)通过高等教育培养
1.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起步较晚,培养方式主要是通过高等教育,已经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的学校主要有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渤海大学。我国应在现有基础上,更多的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招收四年制法务会计专业本科学生。对于目前仅开设会计学方向和法学方向的高等院校可以实行“3+1”教学模式(即本科实行四年制教育,在本科阶段的前3年,学生主要学习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在最后1年,根据学生自由意愿,会计学学生加强法学课程的学习,法学学生加强会计学课程的学习,在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可以获得管理学或法学学士学位)或“3+2+1”双学位教学模式(即本科实行六年制教育,在本科前3年,学生学习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后2年,根据学生自由意愿,会计学学生加强法学课程的学习,法学学生加强会计学课程的学习,最后1年,要求学生参与相关社会实践,学生在修满规定学分后,可分别获得管理学学士和法学学士双学位)。对于法务会计专业课程设置不仅要包括会计、审计方面的知识还要涉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及计算机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等方面的知识。此外还可以采取本硕连读的方式对法务会计人员进行更加系统的培养。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南京审计学院等高校在会计专业或法学专业已经开展了法务会计本科生和硕士生的培养。
2.加快研究型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加快研究型法务会计人才培养,需要尽可能多的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点,深化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这些研究生在读期间除了学习有关法务会计专业研究型的理论课程外,还要求在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参与社会实践,使其初步具备专门从事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的能力。在现代法务会计发展所提供的法务会计课程不仅面向在校学生,更多的是面向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他们凭借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更能完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发展,也应鼓励招收法务会计在职研究生。
3.建设实训场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不仅要求学习理论知识,积累相应的实践经验也必不可少,所以必须要有实训场所。校内,加强会计模拟实验室和模拟法庭建设并定期进行模拟实训。校外,选择一些业务全面,具有代表性的单位,作为院校的专业实训基地,并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会计人员做学生的实训教师,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在社会第一线得到实践与锻炼。
(二)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
首先,要提高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必须要执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人员必须通过法务会计资格考试,这种准入资格考试应当采用类似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考试。考试的课程内容应当包括《法务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审计》、《民法》、《刑法》、《诉讼法》、和《司法鉴定》等,并要求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其次,为规范法务会计师的职业行为提供法律保障,要制定一套法务会计从业制度,将法务会计的执业资格要求、执业准则等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另外,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法务会计师法律责任,使法务会计师在执业时有责任心,保持严谨态度,降低职业风险。此外,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定期对法务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则的遵守情况及业务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工作规则的情况应依照相关规定行为进行处理。
(三)开展法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后续教育
1.职业道德教育。法务会计师应严格自律,遵守行业规则,并对其接受的委托保密,不向委托人以外的任何一方泄露有关业务对象的任何信息,背离公认的会计原则和法律规定。且法务会计师应以独立第三者身份从事法务会计工作,保持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不能仅仅局限在形式上而应体现在实质上,这是保证法务会计调查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另外,法务会计师应格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整个调查取证过程中,不受主观意志的影响和支配,不卷入利益冲突的任何一方,客观公允地报告所发生的事实,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保持保持严谨态度,降低职业风险。
2.加强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现有法务会计人员大多是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审计知识与技能方面比较强,法律相对知识欠缺。且随着我国会计改革步伐的加快和新会计准则的逐步颁布和实施,法务会计人员只有紧紧跟住会计制度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发展和变化,才能更好地完成委托业务,惟有如此,才能胜任融专业性和时代性于一体的法务会计工作。因此,为促进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法务会计人员法律知识及证据知识的培训我国应尽快成立法务会计师协会。同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系统的的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使法务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化,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从而正确处理日益复杂的法律会计问题。
(四)借鉴国际法务会计发展的相关经验———倾听世界的声音
法务会计产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美国,目前已经形成了有效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和先进的证据收集技术。而我国的人才培养和教材开发还比较滞后,所以我们应当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类培养体系和课程,以求我国法务会计领域更快更好地发展。最值得我们借鉴的当属美国法务会计模式,首先是美国的法务会计是培训机构包括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及美国各大高校等机构。其次是美国法务会计人员的资格认证。在美国,法务会计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考试获得相关资格证书,如注册舞弊审计师和重组会计师、注册破产等。在借鉴美国法务会计师培养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现状首先要着手设立专门的法务会计培养机构,并建立法务会计师准入资格制度,进行法务会计人才的资格培训和考试并聘请会计界、审计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法院、检察院、律师界的业内精英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展开专项培训。此外,应对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的学校和机构进行相应的师资考量和教育水平考量,引领教师深入实践。使法务会计教师成为既精通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法学又精通法务会计在实务中具体应用的跨学科复合型教师。
(五)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培养法务会计人员———倾听职业界的声音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方向篇6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法学专业
一直以来,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因忽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而受到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的诟病,于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应运而生。我国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起步较晚,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一、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误区
当前西方一些国家的实践教学法被引入我国并在一些高校开始试点,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误区。
误区之一,将法学教育等同于高校法学教育。在我国,法学专业的通识教育基本上是通过高校的专业教学完成的,但是法学教育不等于高校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涵盖的范围更广泛,举例而言,我国的法律职业人员如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在正式上岗之前都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类的教育内容,这些培训内容属于法律职业教育,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部分。将法学教育等同于高校法学教育者往往认为,高校法学教育应当弥合法学专业理论教学与实务操作之间的缝隙,事实上,现行的高校法学教育模式难以完成这一任务,西方一些国家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误区之二,将高校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等同于法律职业教育。司法实践中对高校毕业生“眼高手低”的批评说明在高校通识教育的基础上缺少对法律职业教育的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法学教育要转换成职业教育。从世界范围内来看,针对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多是在法科学生毕业之后完成的。
二、国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经验
(一)日本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
从19世纪七十年代在高校创设法律专业一直到2004年,高校法学教育并不是进入法律职业的主要途径,其主要为学生进入政府机关和从事商业服务。在法学院学习并取得相应学位还是成为法学教授的途径。这种将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割裂开来的结果就是一直到2004年,日本的法学实践教学主要是通过司法培训与研究机构(legaltrainingandresearchinstitute)完成的。法学毕业生只要通过司法考试(nationalbarexamination)就可以进入司法培训与研究机构进行培训。该机构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课堂讲授、学生轮流到法院、检察机关以及法律事务办公室见习。培训期一开始是两年,2006年被缩短为12个月,而且课堂讲授部分被缩减至2个月。与此同时,日本开始着手通过专业法律学校(法科大学院)完成法律实践教学。这种新兴的法律专业学校被委以“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重任。
(二)意大利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
意大利在诉讼模式上逐渐向英美法系转变,在事实认定问题上,法官的职能削弱,律师的角色随之凸显出来,因此其法学教育方式也面临变革。大致说来,意大利的法律实践教学也是学生毕业之后在校外进行的。除了四到五年的大学学习之外,意大利法科学生需要通过不同类型的考试以及见习之后,才能从事法律职业。这些实践教学的时间因学生的学习目的而有所不同。
三、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我国还没有构建起一个体系化的“学士后”法律实践教学体系,因此,我们现阶段所讲的实践教学也只能在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范围中加以理解。而在我国高校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不少问题,值得深思。
(一)实践教学目的不明确,难于协调
当法学教育从“学徒制”转向校园里的“批量化生产”之后,法学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之间就出现了裂痕。相较于学徒制而言,学校教育面对的学生数量更多,无法兼顾学生的个性,因而其不可避免的倾向于通识教育。然而,学生的个性与需求却是因人而异的。从学生自身来说,他们有着不同的职业规划,因而其对实践教学的需求也就有所不同。有的学生倾向于从事理论研究,有的学生则倾向于实务。不同的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实践技能不同,因而实践教学的侧重点也就不同,对于高等院校来说,很难确定实践教学的目的并协调其与学生需求之间的关系。
从世界范围看,实践教学的目的也没有一致的见解,即使在制度较为完善的美国,对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目的也是见解各异。有学者认为法学实践教学是为学生开始司法实践做准备;有的学者则认为其目的是使学生“像律师一样去思考”;学者朗戴尔在研究了法学教育的起源之后,指出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将上述这些目的加以整合。
(二)实践教学外部环境缺失,难于开展
法学实践教学就是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为基础和依托的。对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而言,学生可以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中实习,然而在实习过程中却未必能够接触具体的案件,而即便能够参与纠纷的解决,也往往囿于其实习生的角色难以接受真正的“历练”。
让学生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学习需要外部环境的支持,例如当学生作为人或者辩护人出现在诉讼程序中时,其“角色”能否得到当事人、法院等相关方的承认便很成问题。在现实中,学生实习所从事的往往是一些辅的工作,例如做记录、整理卷宗等,这些工作虽然也能够开拓学生的视野,使学生得到锻炼,但是,实践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完善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几点设想
(一)更新教学观念,尊重学生的自主精神
在培养目标上,有的学者认为:本科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而不是学术型法律人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从世界范围内看,法学教育的改革不是将教学目标区隔为实践型抑或是学术型,而是通过法学教育消除理论传授和实际应用之间的断裂带。如果在教学目标的设定上过分侧重某些内容,那么反而不利于法科学生的成长。以学生为中心是现代大学教育的重要特征,应当尊重学生的选择,尤其是职业生涯的设计,高校应在此过程中指导学生合理规划并为学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重视学生的实践技能并不意味着将法律学术和法律应用人为的割裂开来,而是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在学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其思维方式的培养、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最终达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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