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污染治理措施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2-28

河流污染治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节水;水保;治污;监管

水是生命之源,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缺水国家,特别是南北水资源不均衡,西部由于缺水,荒漠化程度不断增加,同时水资源又关系到我国的农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证水资源安全,满足人民群众越来越高的物质需要,确保我国粮食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刻不容缓的大事。

一、水资源保护对策措施

水资源的保护措施主要是对水源地的保护、上游的水土保持、中下游水体质量的保护。

1.工程措施

(1)水土保持工程

水土流失破坏生态平衡,导致自然灾害,同时,流失的泥沙携带大量污染物进行河湖水体,污染水质。

针对坡面水土流失,主要是岸边和汇水区植被的保护,采取坡改梯、配套坡面工程(蓄水池窖、沉沙池、排灌沟渠、田间道路、等高植物篱),配合营造水土保持林草措施(水土保持林、经济林果、种草);针对沟道水土流失采取拦沙坝、支沟整治和塘堰整治等措施。

河流上游特别是在人口较稀少地区,实行封山禁牧,设置必要的网围栏和封禁标牌,对于疏幼林采取补植措施;开展舍饲养畜,减少对林草植被的破坏,依靠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减少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

加强天然林、水土保持林建设,对区内退田还林区、水土流失区进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以达涵养水源,控制水土流失,减少面污染排放的目的。通过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控制河湖集水区内的水土流失,不仅可以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洪水等自然灾害,同时查以减少集水区内污染物的入河、入湖量,改善水质,而且,良好的植被还可以对污染物起到吸收、分解的作用。

(2)河道清淤工程

沿河两岸是集水区内居民居住、农作物与经济类作物种植比较集中的区域,向河内倾倒生活垃圾、搭建违章建筑的现象普遍存在,生活污水和面源污染污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河,致使河道淤积严重。如不清淤,会出现被污染淤泥反向污染河水的问题。通过河道清淤和整治工程,不仅有利于防洪,而且,河道内被污染的淤泥清除后,可减轻河道底泥对水体的污染,同时河道清淤工程还可以改善河道水力条件,有利于污染物在水中稀释扩散,加速降解。

(3)污染源治理工程

水资源保护工作既要治理原有污染源,又要严格管理和控制新的污染源排放。对人体有害的污染物质的排放要严格禁止,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使污染源排放受到严格限制,并增加透明度。

(4)实施水源区综合整治工程

加强水源地和上游水资源保护,严禁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规范保护区内的责任制度管理,保证水源安全。限制在市场利益驱动下的其它无序开发,禁止建办污染重、原材料耗损大的企业,退田还林,防止植被退化和森林破坏。适度发展旅游业,并加强监督管理,减少人为的负面影响。

2.非工程措施

(1)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3)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3.具体非工程措施如下:

(1)实行水体纳污总量控制

在保证进入河湖水质不变坏的要求下,通过对河湖的水资源特性和水污染特点的分析,据提出的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并按水源区管理办法,加强水污染监测。

(2)节约用水

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中大力推广节水农业、减少面源污染排放量;鼓励区内居民节约生活用水,减少生活污水排放量;河湖内禁止开发高耗水的旅游项目,有条件的开发水生态、水景观旅游;提高公民节水意识,科学制定用水定额,树立节水也是治污的理念。转贴于

(3)加强水资源保护宣传

采取各种手段,向公众宣传保护水源地的重要性,树立全民环保意识,引民公众参与和监督河湖水资源保护工作。

二、水污染防治

1.污染治理方法

水污的核心,江河水源的污染防治、生态恢复和建设、应急能力建设、预警监控体系建设、管理能力建设等具体工程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加强污染源控制、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是污染防治的重要方法。

(1)点污染防治工程

点源污染防治工程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防止江河流域内的点源污染,及时控制现有的污染源,保障水质。

对各流域的点源污染,尤其是重污染源的厂矿企业、违规建筑物和建设项目,制定清拆、整治和总量控制方案,分析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所需投资及环境效益,进行优化。

(2)面源污染防治工程

面源污染防治工程的目的为了有效减少和防止流域内的面源污染,尤其是农业面源污染,保障饮用水源水质。

面源污染防治工程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系统、循环、平衡的生态学原则;与生态修复工程相结合。

2.建立污染防治预警监控

(1)建立预警监控机制

为了实时监测、控制江河流域的水质、水量安全状况,提高预警预报能力,适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管理需求,开展防染防治预警监控体系建设工作。对江河流域水质和大气环境进行时空变化动态的坚持,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提高信息采集能力和信息管理应用水平为主旨,注重采用“先进、快速、可靠”的新技术,全方位主体化的对江河流域的污染防治的监控。

(2)严格执行污染责任追究制

为了严防水资源的污染,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坚持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的责任,确保水资源的安全。

参考文献

河流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篇2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汾河流域的干流、支流、泉源、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沛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衣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汾河流域的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汾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汾河流域水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在汾河流域内,应当严格控制采矿,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植树造林,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维持汾河于流和支流的水量,维护生态环境用水,增强水环境自净能力。

第七条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将规划中确定的项目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汾河流域不同水域、河段的水环境质量要求和保护目标,制定汾河流域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管理区划。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管理区划的要求。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汾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跨行政区域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状况,应当定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该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情况。

第十条汾河流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汾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应的实施方案。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每年向排污单位下达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排污单位必须按期达到排污总量削减的要求。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汾河流域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颁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汾河流域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方式、去向和区域排放污染物,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无证向汾河流域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下达执行。

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治理任务,并报请下达期限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汾河干流的市级行政区域交界处,设置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断面,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监督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

汾河流域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一级支流的入河口,设置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断面,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监督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六条汾河流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或者地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项目和技术等方面,对宁武雷鸣寺至娄烦汾河水库的汾河流域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优惠、扶持政策,保证引黄水质安全。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汾河源头划定保护区范围,有计划地进行移民搬迁、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禁止在汾河源头保护区范围内采伐林木、采矿、挖砂、采石。

第十九条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干流河岸两侧各3公里范围、三给村以下干流河岸两侧各2公里范自为重点排污控制区。

在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汾河流域其他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污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炼焦、冶炼、洗煤、选矿、造纸、化工、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搬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以上汾河干流和水体开发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

第二十条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流域,不得新增排污口或者扩大排污量;三给村以下干流、支流、湖泊和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新增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泉域管理机构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置。

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停止运行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第二十一条汾河流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并保证正常运行。在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时,应当配套建设市政污水排放管网和垃圾收集设施。

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鼓励垃圾分类处理,提高垃圾综合利用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在汾河流域内排放工业废水,应当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向汾河干流和一级支流排放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

第二十三条禁止向汾河流域干流、支流及河滩、岸坡、坑塘、溶洞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外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和防渗漏、防流失、防扩散、防产生有害化学反应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在汾河流域内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规模化畜禽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污染。

第二十五条在汾河流域农田灌溉水体中,禁止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禁止浸泡、清洗、丢弃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与器具;禁止排放油类;禁止排放焦油渣、剧毒废液。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田灌溉水质定期组织监测,并公布水质状况。

第二十七条在汾河流域内输送、存贮废水和污水的管道、沟渠、坑塘等,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

禁止在汾河流域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含病原体的污水。

第二十八条在汾河流域内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九条向汾河流域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用于污染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单位的名单。

第三十一条汾河流域内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和灾害的扩大。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向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或者损害的单位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相邻上游和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污染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水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或者损害。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申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四条被要求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逾期未治理或者经治理后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擅自拆除、改造、停止运行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坏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加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排污费直至改正。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汾河干流和一级支流排放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浸泡、清洗、丢弃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与器具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排放油类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排放焦油渣、剧毒废液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未制定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组织实施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

(二)擅自批准或者授意、放任在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汾河流域其他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污控制区范围内,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的;

(三)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未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或者建成后未正常运行的;

(四)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闭的;

(五)对本行政区域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失察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征收、使用排污费的;

(三)未及时报告、通报水污染事故的;

河流污染治理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系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本省渭河流域内的河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集中治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渭河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年度计划内予以安排。

渭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城建、地矿、农林、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情况。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渭河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渭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防治渭河流域水污染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八条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辖区水体功能区类别,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合理规划工业和城乡建设布局。

第九条禁止建设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化工、冶炼等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

严格限制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防治水污染的规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禁止向渭河流域水体、河床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它化学类有毒有害废液和贮存、堆放、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一条渭河流域城镇应当采取措施,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城区应当按规定时限建立污水集中处理厂,确保污水排放达到标准。

第十二条渭河流域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排污口,并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渭河流域城市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严禁建立污水排污口。

第十四条严禁采用渗坑、渗井、裂缝、溶洞或者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输送、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等,应当有防渗漏措施。

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十五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十六条渭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植树造林,涵养水源,发展生态农业,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地膜,控制面源污染危害。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凡在渭河流域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审批程序报批。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确认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向渭河流域排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经审核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的排放总量和标准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渭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水污染防治目标,编制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标准,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控制。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纳入排污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根据下达的总量控制要求,提出污染治理方案,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时限,排污单位应当按期达到排污总量控制削减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凡排污单位超总量、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对国家明令限期取缔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企业,按规定时间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因改建、扩建、维修需要拆除或者停用防治污染设施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污水集中处理费。

第二十五条排污单位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渭河流域污水排放监测网络,对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实施经常性监督控制。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监测系统,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渭河流域的地表水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上政府依法取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渭河流域水体、河床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它化学类有毒有害废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贮存、堆放、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其他污染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是者经检验不合格该项目就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家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停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征收两倍以上超标排污费,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程度,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三十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赔偿损失。

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所罚款项必须依法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罚款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责令关闭、停产的,被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河流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篇4

针对水污染源排放特征是以点源污染为主,分类加强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同时辅助建设生态修复工程,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近期保护重点: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控制,包括: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酒店、农庄等住宿和餐饮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约1.3万m2),按一级水源保护区保护要求,严格实施拆迁,限制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旅游度假人口;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点优先实施搬迁,若近期无法搬迁,需对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产生的生活污水收集外排,采用人为和工程防护措施;避免污染水排入水体(远期严格实施搬迁);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养殖业的清理、面源污染控制、一级保护区的围网工程。二级保护区内近期主要是对生活污染源进行分散处理。

远期保护重点:一级保护区内村庄的疏导迁离(近期不能完成时,远期必须实现)、二级区外流域内的生活污染源分散处理、二级保护区内养殖业的清理及沟溪的搜通清淤。

远景保护重点是:二级水源保护区和二级区外流域内的面源污染源控制。

1水源保护区划分

根据水源保护区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等情况,结合水功能区划,将包括拟建工程河水源保护区、入河流及周边汇水区域,即河水源保护区、六股河主河道、汉江、响水河,进行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所划分的保护区涉及所辖兴建社区及安置点进科学合理规划、;建议JK河水源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如下:

(1)一级保护区。JK河水源保护区内85.7m等高线以下水体,一级保护区面积28.14km2。

(2)二级保护区。JK河水源保护区85.7m等高线至分水岭脊线之间的迎水坡和入库主河流上溯3000m范围内汇水区域及河道两侧1000m范围内区域,二级保护区面积96.37km2。

2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控制

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控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以预防为主,保护为先的方针。严格遵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对水质和Ⅱ类水域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规定。

根据水源地污染调查和水质状况评价结果,水源地上游来水水质较差和保护区内存在的点源、面源污染是造成水源地水质污染的主要原因,因此,需加强运行期水质监测,严格控制流域污染源,拟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2.1保护区隔离措施拟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采取物理隔离、生物隔离等措施实施隔离保护。

2.1.1物理隔离对一级支流,位于JK河水源保护区库区上游。河长18.4km,河道比降8.6‰。汉江铅锌矿区位于汉江流域中部,距汉江入六股河干流口7km,为使汉江存在风险河段与JK河水源保护区水源地做到物理隔离,确保JK河水源保护区水源安全,在汉江镇下游约1.55km处的丁家沟断面建拦河坝,拦河坝前建一导流隧洞,拦河坝将汉江水拦截,由导流隧洞将汉江水导入二台子河,并汇入JK河水源保护区坝下。

依据《防洪标准》(GB50201-94)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对防洪标准有关规定,拦河坝设计标准为30~50年,考虑本工程重要性,取设计标准100年一遇洪水,同时确保500年一遇洪水水位不超过坝顶高程。

汉江拦河导流工程由拦河坝和导流隧洞组成,拦河坝将河水拦截,当坝前来水流量小于导流隧洞过流能力(最大过流能力187m3/s)时,直接由导流隧洞将河水导入二台子河,当坝前来水流量大于导流隧洞过流能力时,导流隧洞导流同时由拦河坝蓄滞洪水。

拦河坝处多年平均径流量405万m3,流量为0.128m3/s,小于导流隧洞的过流能力,非汛期可直接由导流隧洞将汉江水导入二台子河。汛期发生洪水时,根据水文专业计算设计洪水成果,进行拦河坝的洪水调节计算。泄洪设备为导流隧洞,最大泄流量为187m3/s,经计算,100年一遇洪水需要拦河坝滞洪库容171.0万m3,500年一遇洪水需滞洪库容348.3万m3。经实测地形量算库容曲线,拦河坝坝顶高程以下具有383万m3库容,大于500年一遇洪水所需库容。丁家沟拦河坝及导流隧洞建成后,可将汉江在丁家沟处拦截,将汉江该断面以上的河水导入二台子河,形成了汉江矿区河段与JK河水源保护区的物理隔离,保证了JK河水源保护区水源的安全。

另外,由于多年来汉江工业园区众矿山企业含重金属废水排放,汉江及入六股河干流口下游河段内底泥重金属含量较高,为保障水库供水安全,需对汉江丁家沟断面拦河坝下至入六股河口(含水库回水段)8km及入六股河干流口下游10km河段内底泥进行清理,清理厚度为30cm。

2.1.2生物隔离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营造30m植被缓冲带,防护林总面积约18公顷,以降低库周农田及居民点面源污染物入库量。

2.2保护区内点源治理措施保护区内点源污染的治理,应认真落实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批复的意见和要求,包括对保护区(一级、二级)内的非法建筑、企业以及入河排污口清拆和关闭,工业与生活污染源治理,集约式畜禽养殖污染源搬迁整治,人口搬迁等。其中一级保护区内以搬迁拆除为主;二级保护区内以关闭排污口或将废水引出保护区为主。

2.3保护区非点源治理措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非点源污染主要来自农业生产活动和降雨。保护区内非点源治理将采取农田径流污染控制、垃圾处理、替代能源、农村生态建设等工程。

2.3.1农田径流污染控制措施在库区周边农田,采取平衡施肥施药,通过坑、塘、池等工程措施,减少径流冲刷和土壤流失,并通过生物系统拦截净化污染物,削减农田径流污染。

2.3.2农村生态建设措施在二级保护区内进行农村生态建设工程,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在所涉及的3个乡镇对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2.3.3河道开挖禁限整治六股河上游不同程度上存在开采河沙现象,为避免对下游水源地的影响,应禁止在保护区内河道开挖采砂。

2.4完善水源保护管理措施

河流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篇5

(1)硖石街道概况

硖石街道东邻袁花镇及海盐县百步镇、南接马桥街道、西连海洲街道、北依海昌街道。地处杭嘉湖平原,境内因有东、西两山,唐朝始,峡石更名为硖石。宋永徽六年(655)置硖石镇,开元十一年(723)置硖石市,会昌中(841-844)复置硖石镇,南宋建炎四年(1130)置硖石寨。自古学风兴盛,民风淳厚,名人辈出,区内有徐志摩、张宗祥故居和钱君陶艺术研究馆等人文景观,硖石灯彩声名远扬。

硖石街道总区域面积34.3KM2,辖8个行政村,5个农村社区,10个城镇社区。至2010年,年末总户数23473户,总人口69384人。街道社会经济发达,2010年实现生产总值39.28亿元,其中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29.63亿元,同比增长12.3%,三产比重达到75.4%。农民人均纯收入1435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972元。农业基础地位稳固,总耕地面积1606公顷,实现农业总产值14722万元。全街道现共有机站27座/47台套,总动力660.5KW,其中灌溉机站27座/47台套/660.5KW。标准圩堤10.75公里。区域内河道众多、纵横交错:东西向市级河道三条袁硖港、洛塘河、长山河;南北向市级河道2条为麻泾港、木长桥港。镇、村级主要河浜共有163条,82.277KM。

(2)水环境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现状

硖石街道区域面积34.3KM2,河道数量169条103.312KM。其中市级河道6条21.035KM。规划水域面积2.82KM2,规划水域容积631.71万㎡,规划水域面积率8.16%,规划水域容积率18.28M3/KM2.目前,硖石街道总体水质是袁硖港Ⅴ类水体,麻泾港Ⅴ类水体。由于硖石街道工业退二进三战略,目前重点工业污染源氨氮为0,生活污染源氨氮城镇68.2吨,农村10.5吨,合计78.7吨。农业污染源氨氮畜禽养殖14吨,水产养殖1.4吨,种植3.1吨,合计18.5吨。各类污染源COD入河量,重点工业为零,生活污染源COD城镇576.4吨,农村256.6吨,合计833.1吨;农业污染源COD畜禽养殖280.2吨,水产养殖24吨,合计304.3吨。

2、存在问题

①水环境承载力不足。硖石街道河道宽深比相对不大,水体流动性较差,污染物质在短时间内在断面上基本可达到均匀混合,因此水环境承载力可采用简单的一维模式进行估算,水环境承载力不足。

②水环境系统退化和认识进一步提高。由于水污染严重,水体中水生物多样性降低,河道因人为因素,城市建设等原因被填埋、阻断以及人类对水生态系统不恰当的干扰,使得区域水生态系统退化。

③水资源利用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用水量的要求日益增加,且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卫生设施、生活设施的进一步普及,以及由于节水意识不强,造成用水浪费等原因,污水排放量也随之增大,造成水体污染日益加重,因此,应当从可持续利用的角度出发,合理利用水资源,并与水资源的保护、水污染的防治相结合。

④工业点源治理水平整体有待提升

区域工业污水排放,虽已大部分达标排放,但仍有少部分未达标排放或有偷排、超标排放现状发生,达标排放标准偏低,区域仍有一定量的小企业分散,满足不了污染负荷总量控制的要求;循环经济已经起步,但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的要求,总体上看,工业治理水平有待提升,离清洁生产的要求尚有差距,仍停留在COD达标为主的初级阶段,主要污染因子的氮磷等指标的控制还没有全面展开。

⑤排污口整治和封闭跟不上污染总量控制的需求

排污口管理是一项难度大和繁杂的工作,有些区域排污口数量、位置不清,晴天排放污水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督监理困难,是造成河道黑臭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排污口的清理整顿和封闭工作是今后工作的重点及难点。

⑥雨污分流不彻底、配套污水支状管网滞后

近几年加快了城区污水管网建设步伐,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老城镇区雨污合流、新建小区雨污不彻底(如阳台水接入雨水管道)、城镇区支状管网的建设跟不上城市和村镇发展的速度,管网老化、渗漏现象普遍,农村分散居住区生活污水处理率低。

⑦农业及其他非点源的治理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入

种植业的化肥、农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和其他非点源污染治理的工作虽取得一定成绩,但在总污染负荷中占有较大比例,有待进一步深入开展治理。

⑧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综合利用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生活、工业、农业、淤泥等废弃物数量巨大,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目前虽有一定程度的资源化利用,但相当多的废弃物还没有能够合理、有效利用,而将其随意堆放、废置或直接抛入水体,均会造成该区域水体污染。

3、综合整治的重要性

①治理水污染是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水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由于经济发展,水污染治理滞后,导致水质下降、水生态遭到破坏。水质恶化导致这个地区供水困难,目前严重的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硖石街道现代化建设发展的瓶颈。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如何合理利用水资源,并与水资源的保护、水污染的防治相结合,已成为硖石街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

②治理水污染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需要。

搞好硖石街道水环境污染整治,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发展的协调性,坚决扭转工作中重GDP轻环境保护的传统发展观念,把建设生态文明放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上来。地表水污染问题本质上是流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式不合理的表现,必须把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到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上,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建立有利于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相统一的体制和机制,为转变发展方式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③治理水污染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硖石街道区域的水环境维系着境内,7万人的生存和发展。近些年太湖流域、省频发的供水危机事件及水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已凸显了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严重影响到广大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和切身利益,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必须痛下决心,切实加大整治力度,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促进社会的全面和谐。

④治理水污染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恢复和维系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必然举措。

硖石街道区域水体属于平原河网区又是流域末端水体,流动性差,生态系统十分脆弱。国内外的经验表明,一个区域或流域生态功能一旦退化,由于系统的结构难以在短期内恢复,要恢复水环境功能,需要付出成倍的代价。目前,区域水环境质量呈恶化趋势,水体富营养化程度重,水生生态系统退化严重,抓紧治理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⑤治理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的必由之路。

硖石街道区域河道水质现状以Ⅴ类、劣Ⅴ类为主,,因此水质型缺水是硖石街道水资源危机的重要方面。整治水体污染是修复水生态的必由之路,也是增加硖石街道水资源供给的主渠道。只有通过加大整治力度,改善河道水质,才能保护水资源、保障供水安全。

⑥治理水污染积极探索新路子,为杭嘉湖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提供经验。

杭嘉湖地区位于太湖流域南部,河网纵横,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方式等原因,地表水污染严重。硖石街道对区域水环境污染整治起步早,领导重视,开展综合治理的经济社会条件较好,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建设成为杭嘉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标志性工程,为河网地区水环境污染整治提供有益经验。

因此,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开展硖石街道水环境综合治理,采取工程、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有效改善水污染问题,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领会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治水,铁腕治污”,以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遏制水污染、重建水生态为工作重点,全面实施水环境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群众生活品质,为建设生态宜居新市提供生态环境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硖石街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

2、基本原则

①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饮用水源地等水环境保护问题为重点,以城镇为主兼顾农村,彻查优化实施污水管网系统的改造及完善,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更加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走科学发展道路。

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环境保护;整体把握区域水环境存在问题及成因,明确治理重点。采取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相结合、水环境治理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等综合措施,明确治理思路,实现科学治理。

③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河道保洁、沿岸垃圾清理等河道面上整治措施和控污截污措施相结合。以从源头上加强污染防控和治理为重点,牢牢抓住“治水先治污”的根本策略,切实控污减排,从根本上扭转水环境恶化趋势。

④分步实施、注重实效

立足当前,放眼长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近期着重实施河道保洁、垃圾清理、排污口清查及封堵、消除河道黑臭,对水体不流动的区域实施人工动力措施增加水量、拉动水体流动,短期内可采取见效较快的生态治理措施;抓紧解决危及群众饮用水安全的突出问题,开展水源地专项整治,确保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远期的工作包括雨污分流、污水入网、农业面源治理、生态修复和水土保持等。

⑤建管并举、创新机制

完善和创新水环境治理工作制度建设,形成全民关注、全力攻坚、全社会参与、全方位互动、全过程渗透的工作格局,发挥综合治理的系统效应和整体功能,提升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成效。

3、基本思路

河网地区水环境污染整治与其它区域相比具有复杂性,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系统、科学、严格地进行长期不懈的整治。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是:综合治理,重在治本;总量削减,浓度考核;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完善体制,创新机制。

——综合治理,重在治本。主要措施包括:工业点源治理,截污和污泥、垃圾处理,农村面源污染整治,生态修复工程,河道整治优化工程,调活水体工程,节水减排工程,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调整等。特别是要将城乡人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总量削减,浓度考核。污染物排放总量决定水环境的好坏,目前市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大于水环境容量,必须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削减,通过各行政区河流控制断面的出境污染物浓度考核,切实将总量削减落到实处。

——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明确各项治理任务的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会同属地,合力抓好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将水环境治理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建立问责制。

——完善体制,创新机制。一是切实落实街道对各村、社区的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责任;二是改革、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三是建立“一把扫帚全覆盖”的城乡保洁新机制;

四是促进公众参与,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4、总体目标

通过保障饮用水安全、调整升级产业结构、加强工业点源污染治理、防治农业面源、开展第三产业污染治理、加快城乡生活污水、污泥和垃圾收集处理、加快河道综合整治、开展河道水生生态修复与建设、促进水体流动、推进节水减排、着力完善监测体系和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和创新水环境治理工作制度,提高水体环境容量,提升水体自净能力,改善河道水体质量,改善生态修复功能,2015年底前实现主要河流水体消除劣Ⅴ类,部分达到Ⅳ,饮用水源水质提高1至2个类别的目标,力争实现“主要河道水体消灭劣五类,四类水质占主体,饮用水源水质提高1至2个类别”的“十二五”规划目标,打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城在水中、人水和谐的优美水环境。

三、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1)加强工业点源污染综合治理及措施

1、工业企业污水治理现状

根据市对硖石街道经济发展的要求,提出“退城进区”的发展战略,大力发展以商贸为主的三产业的思路。到目前止,工业污染企业5家、入网5家,入网率100%;管网建城区企业生活污水企业12家、已入网9家、年内要求完成3家,力争入网率达100%;非建城区500万产值以上企业就地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企业7家、年内计划建成5家、2家企业处半关闲状态。

2、下一步计划

①对建城区内的工业企业,将积极协助市相关部门做好入网工作。

②对建城区外的工业企业。一是对新开办的工业企业,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有条件入网的做好纳管工作,无条件入网的,建好净化池。对原有企业,有条件入网的做好纳管工作,无条件入网的企业,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多少,分三年有计划地建好净化池,进行净化处理。50人以上的企业在2012年底完成任务、30人至50人的企业在3013年底完成任务、30人以下企业在2014年底完成任务。同时,街道办事处明年起将着手委托有关部门制订管网规划。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各工业企业全面完成纳管或自建净化池工作。

3、工作措施

①严格控制工业性建设项目。根据市政府对街道经济发展定位的精神,实施工业“退城进区”、发展“三产”。我们将严格控制工业性建设项目。为保证企业的发展,不受区域限制,对工业性的新建、扩建、重建项目,鼓励企业外迁。

②抓好现有企业的环境治理工作。一是对现有污染性企业均要求进入市污水管网达标排放;二是对燃煤企业所排放的烟尘进行治理,保证大气质量。三是对工业企业产生的废渣,由专门机构回收后加以合理利用,避免二次污染,同时建立工业危险废物台帐。

③抓好环境设施的监管,确保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将专门组织环保管理员对辖区内污染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同时督促企业建立污染物增量、减量、变量等“三量”台帐工作。

④为鼓励企业的积极性,加快净化池建设步伐。街道办事处决定,对新建净化池的企业给予每立方米300百元的奖励。

(2)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措施

根据2011年9月统计全街道有生猪、母猪饲养户968户,生猪存栏4596头、能繁母猪存栏2474头,其中生猪20头以上、能繁母猪5头以上64户,到2011年底完成整治62户,2户列入2012年整治。2012年开始启动实施生猪20头以下和5头以下母猪散养户的治理,到2015年完成市下达400户治理任务。计划如下:

2012年完成治理饲养母猪3头以上的饲养户100户,长田社区1户、西环村5户、杨汇桥村8户、南漾村7户、永丰村15户、军民村21户、双合村28户、荷叶村11户、联和村4户。

2013年完成治理饲养2头母猪饲养户100户,长田社区3户、西环村8户、杨汇桥村26户、南漾村12户、永丰村51户。

2014年完成治理饲养2头母猪饲养户100户,军民村39户、双合村38户、荷叶村11户、联和村12户。

2015年完成治理饲养1头母猪,粪尿污水直排入河道或离河道水域较近的散养户100户,长田社区4户、西环村5户、杨汇桥村11户、南漾村12户、永丰村21户、军民村24户、双合村13户、荷叶村6户、联和村4户。

(3)加强特定行业污染治理及措施

为加快实施我街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强化我街道特定行业和市场的污水防治,有效提升全街道水环境质量,逐步建立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又满足人民群众环境需求的长效管理模式。根据《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市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的总体部署,对全街道特定行业和市场污水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行动计划。

1、现状

①废旧物资收购行业

“十一五”期间,我街道根据《市废旧物资收购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1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多次组织开展了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治理。目前全街道仍有分散的废品收购点65家(其中有证经营的3家),主要以回收废纸、金属、塑料为主。其中距河道垂直距离小于30米的有27家,绝大部分收购点用地面积均在50平米左右。流动收购居多。

②农副食品加工行业

街道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1家,生猪屠宰加工年污水排放量约1、5万吨、废弃物约150吨。在污水防治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污水虽经处理但纳污集管率低,废弃物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够完善;二是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不够系统完善,日常监管有待加强。

③农贸市场

全街道现有室内农贸市场5个,其中有证经营的有5个(市级4个、村级1个)。农村临时交易点1个,市级农批市场1个。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布点规划相对滞后,网点布局不尽合理,农村临时交易点管理力量薄弱;二是部分基础设施差、档次低。

2、工作措施

①开展废旧物资收购行业污水防治专项治理

通过废品收购行业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全街道垃圾分类回收终端体系建设,建立并优化规范化的废品回收服务网点,提高废品物流速度,提高废品综合利用和处置环保技术水平,切实消除或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具体目标和任务为:

――完善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布点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全市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发展规划,布局街道废旧物资收购站点,解决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点多面广、布局分散、无序设置等问题,为整治开展创造条件。

――构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按照“集中化经营、市场化管理、规模化发展”的思路,构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网络,加快废旧物资市场建设,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

――规范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准入和管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以及不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收购站点,完成市区建成区、水源保护区、河道两侧30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点的清理,全部进入统一布局设置的规范化废旧物资收购场所。

②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污水防治专项治理

配合市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治理行动,确保屠宰加工污水、废弃物处理过程符合规范化要求,排出的废水达到一级排放标准,经过处理后的废弃物在出运、堆放、使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具体目标和任务为:

——完善定点屠宰加工体系。通过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促进规模经营、推进提标改造等措施,至2015年建立起与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械化、规模化、现代化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体系。

——强化治污设施升级改造。增设焚烧炉、设置无害化操作间,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污水达标排放处理能力。2013年硖石屠宰场达到二星级标准。开展节水减排活动,污水截污纳管率达到100%。

——加强治污设施运行监管。完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检查、养护、维修等制度,加强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加强督查,确保污水治理设施运转正常,防止出现由于设施故障而造成废水直排或超标排放的现象。硖石屠宰场屠宰间和无害化处理间设置监控探头,实行远程监控。

③开展农贸市场污水防治专项治理

通过农贸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对全街道农贸市场进行提升改造,加强市场下水道管网建设,完善市场基础配套设施,确保市场排污设施通畅,实现市区所有农贸市场污水接入收集管网。具体目标和任务为:

——加强农贸市场规划选址布局。综合考虑农贸市场的服务半径、区域辐射、人口密度等因素,加强市区规划布局,合理设置农贸市场网点,避免无序重复建设。完善城镇基础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加快市场提档升级,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的农贸市场公共服务体系。

——加快现有农贸市场改造升级。以农贸市场公益性、民生性、社会性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农贸市场提级改造,对已建农贸市场污水处理及排污管网设施实施更新改造。到2013年底,市区所有农贸市场的污水处理达标后全部纳入污水收集管网。

——提高新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要按照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三星级标准对新建农贸市场进行规划建设,优化市场布局,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污水处理达标后全部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力争2015年前再新建三星级以上标准农贸市场1个。

(4)加强城乡污水治理及措施

根据前期调查摸底的情况,实施硖石街道建成区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同时建立有效的雨污分流监管制度。2014年计划实施胡家门小区(海洲路南、康乐路西18幢住宅)户外雨污分流改造,总投资14万元。

(5)加强城乡“四位一体”综合治理及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城乡环境卫生保洁水平,有效改善城乡环境面貌,实现城乡环境的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市城乡环境卫生“四位一体”长效保洁工作意见》精神,现就我街道开展环境卫生“四位一体”长效保洁工作提出如下计划。

1、工作措施

着力解决我街道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职责不清、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消除卫生死角和管理盲区,促进环境卫生面貌进一步提升。具体目标为:

①坚持属地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原则。河道保洁由硖石街道河道专业保洁队负责,街道职权范围内公路保洁由街道公路养护站负责,其余都按照“属地管理、以块为主”的要求,明确城乡环境卫生属地管理责任,由各村(农村社区)全面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职责。新村点积极探索市场化保洁作业机制,鼓励实行物业管理。

②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四位一体”长效保洁检查考核制度、卫生监督制度、保洁质量管理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和考核办法等。

③完善环境卫生硬件设施。到2012年中,农村垃圾中转房全部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④实现生活垃圾城乡一体无害化处理。到2012年底,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垃圾收集、转运全面实现密闭化、机械化。

⑤提升保洁质量。集镇、公路、河道、村庄的保洁质量逐年提高,达到市检查考核标准。

2、运作机制

①运作机制以属地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为原则

九个传统村的环境卫生长效保洁由所在村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四位一体”长效保洁,由保洁员保洁。

土地已经征迁或开始征迁的农村社区(农丰、群利、长园、高丰、长田)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按属地管理原则,探索在条件成熟后单独或联合邀请物业公司进行环境卫生长效保洁运作机制,条件尚未成熟时仍可采用传统村做法。

河道保洁由硖石街道河道专业保洁队负责,街道职权范围内公路保洁由街道公路养护站负责。

②落实村(农村社区)属地管理保洁责任:

村庄、集镇:集镇,各行政村(农村社区居)委会所在地,自然村、新村点、“两新”工程集聚点中的道路,农户的房前屋后,中转房外、百杂店周边等的成堆成片垃圾,企业、养殖场(户)周边环境及污水、沼液、粪便。

公路:穿越村庄、集镇的一切公路,省、市镇级公路的边沟及两侧管理控制区域,通组达户道路及两侧积泥、柴草、建筑材料及废弃物。

河道两岸控制区、桥堍头、断头浜、池塘(渔塘)、漊等成堆成片垃圾,通河水渠的企业、养殖业污染。

③落实河道专业保洁队管理保洁责任:河道内的成堆成片垃圾及废弃物,河面漂浮物、水生植物,沉船。

④落实公路养护站管理保洁责任:镇级以上相关公路路面、路肩保洁。

(6)加强河道综合治理及措施

1、基本概况

全街道共有各类河道169条103.312KM,其中市级河道6条21.035KM(城防河道3条6.165KM),镇村级河道163条82.277KM。

2、实施计划

根据“清河行动”总体目标,结合上一轮河道整治成果,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完成新一轮镇村主要淤积河道的整治。全街道河道整治的指导性计划是:2012年计划整治13KM,2013年计划整治13KM,2014年计划整治18KM,2015年计划整治18KM,2016年计划整治13KM。

四、管理体制与保障机制

水污染治理是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强化管理,为下一步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的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1、健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

硖石街道已经成立了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治水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指挥、监督、协调综合整治工作,部署年度治理任务,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组织制定《硖石街道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把水环境治理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其中:经贸办牵头开展工业企业污染源(含生活污水)普查,制定工业企业污水防治行动计划;农技水利服务中心牵头开展农业和农村污染源普查制定农业养殖和农村生活污水防治行动计划;建设办负责城区雨污河流情况普查,制定城区雨污分流行动计划;四位一体办负责城乡卫生保洁情况普查,制定统筹城乡保洁行动计划。

各村、社区是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责任主体,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小组,根据《硖石街道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和相关的行动计划,制定辖区内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实施计划,负责辖区的整治工作,将治水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责任制。加强河道长效管理,建立河道管理责任制,确定管理目标和内容,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配备一定人员、管理设备、拨付资金。

2、严格标准体系,完善相关机制

为做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制定全街道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明确环保治理的基本要求,按对环境影响程度,分类明确项目选址要求。针对重点污染行业制定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健全工业企业环保准入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制定养殖业准入机制,健全落实镇区、公路、河道、村庄“四位一体”的城乡环境卫生保洁机制。完善畜禽养殖污染后续管理服务机制。

3、提升监管能力,切实强化执法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迅速解决;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手段,保证各阶段计划按时完成;严格按照程度开展工作,对计划完成情况实施奖惩制度。各责任单位要落实自查监管责任,对照工作计划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充分利用现有监测系统,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在线监测,扩大监控范围,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废水排放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增加现场突击检查的频次,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检测。建立“用水量”与“污水量”数据比对等监控机制,建立夜间执法常态机制,重点打击恶意偷排污水,污泥排入管网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新形势下的水源保护部门联动机制,设立会商制度,定期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

构建科学、合理、完备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加强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人员队伍素质。完善和加强区域间的联合执法,努力打破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杜绝重复监管、相互推诿和转嫁污染等现象。严格落实执法监管的各项措施,严厉打击违法排放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

4、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

加大并落实各级政府资金投入。重点扶持工业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处理以及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加大相关科研经费投入力度,减免农业生态化、工业绿色化等符合循环经济目标的产业企业税费水平。同时,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逐年提高流域内的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

河流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篇6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将**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十二五”期间,**区委、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以“蓝天碧水”工程为抓手,持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切实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扎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大力营造环境保护氛围。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加大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水污染危害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增强各单位、各部门开展水污染防治的履职意识,营造人人关注环境保护、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是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对城区内河、湖、塘、堰等进行全面排查,加强监测,对过境河流涉水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城区内河和过境河流污染源底数,有针对性的采取工作措施。将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办事处,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部门监督责任,使水污染防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境准入关,禁止在南湾湖上游乡镇上马可能污染水源的项目,对未批先建、严重违法的五道河漂流项目实行责令关停,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持续开展南湾水库汇水区“禁餐”、“禁泳”行动,以严格的责任落实保证信阳城区“大水缸”的水质好转。

三是强力整治污染环境行为。针对环境保护特别是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各项专项整治行动,保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对南湾水库汇水区内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实施关闭取缔,自2012年以来,累计关闭取缔南湾水库汇水区内排放不达标的生猪养殖场540余家,拆除猪场面积28万余平方米,环湖乡镇水质得到根本改善,有效解决了南湾水库上游污染源问题。实施河流水生态保护系统修复工程,依托南湾水库国家重点湖泊环境保护试点工程,在汇入南湾水库的李店河、四里桥河、谭家河等重要河段上,建设了一批河道清淤、河岸绿化、湿地生态修复等工程,水体自净能力显著提升,累计新建湿地面积14.3万平方米,新增河岸带修复面积10.2万平方米。深入开展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对******沿岸涉水污染源进行专项排查整治,拆除******沿岸的养猪场30余家,取缔小作坊企业3家,保证了******水质的好转。加大城市内河治理力度,对新申河、湖东沟、黑泥沟、三里店沟、界河等城市内河,实施了全面的清淤治理,配套建设污水管网等雨污分流设施,将城区生活污水实行集中收集到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持续深入开展农村水环境保护,以生态创建活动为抓手,积极推进农村水环境保护工作。目前,我区成功跻身国家主体功能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区创建规划已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全区的生态创建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对全区乡镇生活垃圾实施统一收集、统一清运、统一处置,在环湖乡镇建成了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有效解决了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污染问题。通过扎实推进各项创建措施落实,目前全区已有4个乡镇成功创建省级生态乡镇,17个行政村成功通过省、市级生态村创建验收,农村村容村貌得到极大改观,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是积极推进污染减排落实。严格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深挖全区减排潜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管理,重点对100余家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场开展污染减排治理,通过关闭取缔、改造治污设施等措施,圆满完成了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削减了污染负荷,辖区水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

尽管我们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上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与兄弟先去相比还有不足。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中心城区尤其是老城区仍有部分污水管网不配套,存在雨污不分流问题。同时还有部分已建成的污水管网因管理不善,时常造成污水支管堵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污水的收集处理。城市内河部分河段两岸还存在污水直排现象,对城市内河水质造成污染。乡镇污水治理设施严重滞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

二是辖区出境断面水质有超标现象。2015年,我区重点监控的******琵琶山桥断面水质年度达标率仅为66.7%,该断面虽位于******区境内,但汇集了******区、***区和****区三个区域的水流污染物,需要市政府进行统一协调,明确目标责任,保证断面检测水质持续好转。

三是畜禽养殖污染亟待治理。我区目前仍有畜禽养殖场440余家,多数不是规模化养殖,且治污设施简陋或建设不到位,不能达标排放,对当地水体造成污染,影响环境质量的进一步好转。

下一步,我们将借助本次大会召开的契机,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严明工作责任,持续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上台阶。

一是加快推进城镇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将治污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力争3年内完善城区污水收集管网,高标准建设一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

二是制定******区“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规划。对照国家主体功能区生态示范区工作要求,制定******区“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规划,抓好“十三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抓手,推进“以减排促治理”,加大涉水污染源源治理力度。

河流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篇7

1.1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从工业污染防治情况来看,12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基本达到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要求,77家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部分实现达标排放,其中延吉市工业企业排污达标率为96.8%。全州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投入使用,污水处理率已达到80%以上。

1.2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强

实施了长白山天然林保护工程、长白山东北虎保护区和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39个重点项目,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8.6万公顷。生态环境、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初见成效,全州主要城市大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或三级标准,森林覆盖率达到80.3%,国家和省级各类自然保护面积达到65.9平方公里。

1.3水源建设迈出较大步伐

全州湖泊2000年7.83km2,比20世纪50年代初的5.60km2,面积增加2.23km2。全州已建成大、中、小型水库101座,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有7座,水源保证率有了较大提高。

1.4水源地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

严格制定并落实水源地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基本达到地面水Ⅱ、Ⅲ类水体标准,城市饮用水达标率为98.7%。其上游河段水体质量达到功能类别Ⅰ-Ⅲ类水质标准。

2全州水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2.1水污染问题形势严峻

延边州大多数水源地地处各河流源头或上游,几乎不受重大点源污染。从各河流水源地的时段评价中,汛期(丰水期)部分水质指标偏高的现象表明,我州各主要水源地大部分是受降雨后,随地表径流入河的腐质酸等有机物与无机物的污染和农村面源污染所致。其污染主要是高锰酸盐等指数超标,总氮也正是受到面源污染物在水库中富集的结果。

2.2供水管网设施老化,影响供水安全

很多城市供水管网年久失修,管网腐蚀等因素,影响和降低了水质。特别是靠地下水供水的居民区,水质不达标问题难以解决。

2.3乡镇水源污染逐年加重

在乡镇、村屯水源保护方面,由于保护设施不完善,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在水源地附近堆放柴草、放养牲畜、乱倒垃圾、破坏植被等现象严重,部分饮用水源已被污染,细菌和大肠杆菌指标超标,直接威胁了农村饮水安全。

2.4湿地减少

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人类活动,导致延边州沼泽湿地面积急剧减少,由50年代初的884.9km2,减至本世纪初的122.15km2,湿地面积减少762.74km2,平均每年减少15.25km2。

2.5土地沙化

本世纪初,全州沙化面积为12.80km2,比20世纪50年代初的9.19km2增加了3.61km2,年平均扩展速度0.07km2/a;从分布区域情况看,主要沙化面积在图们江流域。

2.6河道断流

虽然降水量较多,但自1980年以后,一些中小河流由于受水利工程和人类活动影响,改变了水文条件,河道时有断流现象发生。如嘎呀河干流上游、汪清河、朝阳河、黄泥河的部分河段,每年1-3月份的100天左右,常发生断流。最大断流长度一般占该河河长的35%~85%。

3改善水生态环境环境的对策

3.1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

强化对全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对水源污染严重的工矿企业和有危害水源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罚力度,重点支持加快实施垃圾和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兴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准在二级保护区内兴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2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采取具体措施和办法,认真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政策。完善涉河、用河行为“先审批后开工”程序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程序。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和水权制度。

3.3加强水生态环境治理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制定和完善我州湿地和水库保护规划。实施“移民工程”和各项治理建设,落实生态补偿和功能区调整措施,对各湿地和水库库区要保护好森林资源,综合治理泥沙淤积问题。在实行封山育林的基础上,加快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工程的进度。

3.4加强水土资源保护

林业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加大水土资源保护力度,严禁毁林开荒,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加快主要江河、重要水源地水环境治理。推进小流域综合整治,推进和完成国家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建设,以及黑土地治理项目。

3.5强化河湖管理,大力开展以河道整治为重点的水生态环境建设

河流污染治理措施范文1篇8

[关键词]:富营养化;控制;污染负荷

[引言]:湖泊是我国重要生态资源,是水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调节河川径流、防洪灌溉、提供水源和生物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1]。水资源过度利用、工程开发及水源污染等系列问题正在破坏着水生生态系统,同时由于缺乏系统监测,难以对这些问题影响加以量化。与河流不同,湖泊是更为封闭的生态系统,有资料[2]显示,湖泊水和河流水的更新周期分别为17年、16天。因此湖泊更易累积残余物,其状况更依赖于水生生态系统与流域内各种活动和流域状态关系,且受污染形式主要为水体富营养化,影响程度主要体现在水体中磷元素的含量。通过对富营养化成因、可行的控制措施分析,达到有效预防和保护。

1、概况和现状分析

1.1概况

南漪湖位于安徽宣州和郎溪交界处的天然湖泊,又名“南湖”,总面积189平方公里,是皖南第一大湖泊。流域总人口145万人,流域面积6522平方公里。该湖东起郎溪的新老郎川河、钟桥河诸水,西南宣州的双桥河、沙河等诸水涨水时亦泻入。湖底高程5.3-6.5米,湖岸滩地高程7-8米,最高水位13.81米(1983年7月),最低水位7米左右。

1.2入湖河流水质现状

入湖河流主要包括新郎川河,老郎川河。现状监测表明(表1),两条河流COD监测浓度均达到III类标准,趋势平稳。新郎川河近五年氨氮年均值较为平稳,呈下降趋势,现状达到IV类标准。老郎川河氨氮年均值化较大,2015年达到IV类标准。新老、郎川河TN年均浓度变化较大,现状监测均不满足V类标准。新、老郎川河近五年TP年均值变化呈先上升后下降趋势,现状监测值均为IV类标准。

1.2南漪湖水环境现状

现状监测资料表明,南漪湖的COD近五年均为Ⅰ类标准,氨氮均为Ⅱ类标准;两个监测断面总磷年均值变化不大,均满足III类标准要求,近五年南漪湖COD、

氨氮、总磷指标波动不大,较为平稳。但南漪湖近年来总氮年均值呈上升趋势(如图1),2011-2014年总氮年均值在V类标准范围内,2015年已不能满足V类标准要求,与历史数据相比,水质有明显的下降,特别是TN含量,存在进一步恶化的可能,对周边城市及下游地区供水质量会产生危害。同时可以看出南漪湖总氮问题较为突,总磷次之(如图2)。

1.2.3湖区营养化程度

近年南漪湖各常规监测断面各指标监测年均值,计算各湖区叶绿素a、总的年均值,按评价方法计算出综合营养状态指数进行营养化程度评价[3-4]。综合营养状况指数和评价结果见表2。按照湖泊(水库)营养状态分级,30≤TLI(Σ)≤50为中营养,TLI(Σ)>50为轻度富营养,可以看出南漪湖轻度富营养趋势没有好转。

2、南漪湖水环境问题识别与成因分析

2.1水质有变坏趋势

南漪湖近年来总氮年均值呈上升趋势,2014年总氮年均值在V类标准范围内,2015年已不能满足V类标准要求,与历史数据相比,水质有明显的下降,特别是总氮含量,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进而对周边城市及下游地区供水质量产生危害。水质恶化进而影响了流域水生态系统。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下,南漪湖及入湖河流沿岸还进行着开发活动,会造成湖泊流域水生态系统恶化,进一步加剧水体富营养化。

2.2入河污染物的大幅增加问题

2.2.1面源污染严重

根据南漪湖流域的污染源基础数据进行详细调研,其数据来源为污染源普查数据、各地区环境统计、排污统计数据及各相关部门资料[5-6],数据表明南漪湖流域内耕地面积共有145万余亩,境内种植业结构呈多元化态势,主要以水稻为主,流域内农田径流COD污染为9992.35t/a,农田化肥中TN和TP的流失量分别为3386.33t/a和521.74t/a,其总氮污染负荷中农业面源污染占比45%。主要是由流域内原有农业发展理念导致的生产方式落后,体现在缺乏农业缓冲带等工程性削减措施和缺乏系统的非工程性农田较好管理措施。

2.2.2畜禽养殖污染负荷压力较大

2015年流域内畜禽养殖污染源和污染负荷计算数据显示,入湖COD负荷量为14909.8吨(占33%),氨氮量为3520吨(占20%),TN量为1204.41吨(占16%),TP为151.62吨(占17%),可看出畜禽养殖污染负荷中COD占比最高。流域内规模化养殖企业较多,养殖场大部分设施简易,畜禽粪便处理不彻底。禽畜粪便污染直排入河流、库区,对库区氮、磷营养负荷贡献较大。

2.2.3生活源污染突出

因流域周边县乡财政困难,使得周边乡镇及河流沿岸乡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环保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建设滞后。除城关以外大多数乡镇生活污水均采取简易填埋,有乡镇生活垃圾随意堆放,生活垃圾和垃圾渗滤液经河渠直接进入水体。同时城镇区内也存在部分区域无污水管网现象,大量城镇生活污水直排或处理不达标后,经农灌渠排入湖而影响水体质量,其污染贡献占比达14%,而TN入南漪湖在农村生活污染的占比约23%,造成的综合影响较突出。

除上述污染源外,工业污染问题也比较突出,数据显示2015年入湖上游流域工业废水排放量1787万吨,较2010年增加20%以上;按表1中显示,各类污染物排放所造成的总氮污染负荷中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和生活污染分别占比为45%、17%、37%。这些含有大量污染物的工业、农业和生活废污水进入到南漪湖及上游入湖河流后,大大加重了其自净负担,直接导致南漪湖及上游入湖河流水环境质量下降。

2.3水源交换调配能力和流域协调机制因素

由于湖泊属于比较封闭的生态系统,自身调节能力较差,而当地为发挥南漪湖调蓄干支流作用而设置的郎川河中斗节制闸(进水闸)和北山河马山埠闸(出水闸),在一定程度上阻断了南漪湖和上下游河道的天然水力联系,使其由天然调节变为人工调节,影响其内湖与外河(水阳江支流)的水源交换调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南漪湖的水质。

同时流域协调机制也是制约因素。目前南漪湖流域的环境保护行动跨县区,涉及政府、部门众多,各地方政府和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调不足,现有的制度体系缺乏有效衔接与长效管理,影响了综合管理的整体效率和权威,导致南漪湖水质长期无法改善,区域性污染日益加重。实施流域管理是一项长期和关键的任务。

3、富营养化控制对策

3.1加大污染综合整治力度

全面推进南漪湖综合整治。随着水污染防治法规的完善和最严格水资源控制政策出台,流域是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强化规划环评与区域项目环评的联动,及时对违法违规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可从源头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其次是不断推进流域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置,控制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削减化肥、农药使用强度,实施畜禽养殖的搬迁或政治,实施上游水体达标整治;最后是实施生态修复与改善工程,全面开展南漪湖湖体和出入湖河道生态清淤,建设生态净化系统,减少存量污染物。

3.2建立南漪湖富营养化综合防治体系

南漪湖的水污染防治,应根据其水域特性、污染源分布特点,结合流域的自然条件差异,坚持点源、面源治理与生态恢复相结合及内源治理和外源治理并重、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并举,建立切实有效富营养化的综合防治体系。如外源控制建立南漪湖湿地生态系统,内源控制实施生态疏浚、引水工程,提高流域点源和面源综合治理力度,实施废水循环利用,完善流域水环境管理体系并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加强湖泊富营养化机制的研究等一系列措施[8]。

总之,在已有控制措施基础上,有针对性加大污染综合治理力度,落实生态修复与改善工程,建立南漪湖富营养化综合防治体系,加强环境管理和监控,可有效降低引起富营养化主要指标排放,是实施流域湖泊富营养化治理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刘永,郭怀成,周丰,等.基于流域分析方法的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研究.环境科学学报.2006,26(2):337-344.

[2]邱冰.认识湖泊富营养化问题――水资源与生态环境系列讲座侧记.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网:资源与环境学院.2008.7.12.

[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总站生字[2001]090号),2001.

[4]唐兴基、李雪梅,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法在水体富营养化评价中的应用,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经济管理2016.7,127-129.

[5]宣城市统计局编,宣城市统计年鉴(2011-2015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2015年).

[6]宣城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2011-2015年),宣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7]叶建春,实施太湖流域综合治理与管理改善流域水环境[J].水利水电技术,2008,39(1):20-24.

河流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篇9

关键词赣江水体污染治理措施

赣江以章、贡二水在章贡区汇合而得名。主源为贡水,发源于石城县横江镇洋地石寮岽,为江西省最大河流。赣州市境内赣江长度45千米,自南向北流向。河流落差ll米,平均坡降0.24%。流域面积3.64万平方千米,约占赣江总流域面积8.12万平方千米的44.8%。赣江一级支流包括章水和贡水,二级支流包括上犹江、朱坊河、湘水、濂水、小溪水、桃江、绵江、澄江、梅川、平江,全市年径流量329.9亿立方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赣江流域生态环境变得较为脆弱,存在水质恶化的可能。

《赣州市实施“河长制”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市实施“河长制”工作全面启动,这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环境治理,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有利于我市健全河湖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和保障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1水污染的根源

1.1工业排污及废弃物引起水污染

工业废水是水环境污染主要源头之一,近20年来,虽然我们对工业废水加强加大了处理,但污水的排放量还在不断的增加,工业废水排放量中,乡镇企业排放量是整个工业排放量的14.5%。由于乡镇企业的废水废气处理率、处理达标率和符标率等3项指标都很低,所以,导致农村的水环境也不断恶化,从而导致上游水源的缓慢污染。

同时,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是形成污染的关键,固体废弃物的堆放不但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还对空气、地下水、河流等造成了巨大的环境危害,而且使江湖面积缩小,影响水资源的利用。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会渗入地下,造成农、渔类产品污染。

1.2农业方面引起的水污染

随着水污染情况不断恶化,农业面源的污染已经成为水环境污染、湖泊库富营养化的主要影响因素。由于在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化肥和农药残留物,对土壤歌地下水,以及河流、湖泊都是不小的污染危害。现代农业生产中的化学肥料用量不断增加,导致土壤板结、耕作质量差、肥料利用率低、土壤中的养分容易流失,最后污染了地下水。农药对水体造成的污染也很严重。

1.3城市生活垃圾引起水污染

城市人口多,居民的生活垃圾量大,生活废水较多。由于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低,大部分垃圾只有堆在土地上,不仅占用了大面积的土地,还会产生各种病菌,这些病菌会污染空气和地下水,导致环境污染,威胁饮水和农产品安全;生活废水也直接排入赣江中,引起赣江水质的污染。

2水污染防护与治理措施

2.1建立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为了控制水污染的发展,工业企业还必须积极治理水污染,尤其是有毒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单独处理或预处理。随着工业布局、城市布局的调整和城市下水道管网的建设与完善,可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使城市污水处理与工业废水治理结合起来。

2.2产业结构调整

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是有限的,合理的工业布局可以充分利用自然环境的自然能力,变恶性循环为良性循环,起到发展经济,控制污染的作用。关、停、并、转那些耗水量大、污染重、治污代价高的企业。也要对耗水大的农业结构进行调整,特别是干旱、半干旱地区要减少水稻种植面积,走节水农业与可持续发展之路。

2.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农业面源污染包括农村生活源、农业面源、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的污染。要解决面源污染比工业污染和大中城市生活污水难度更大,需要通过综合防治和开展生态农业示范工程等措施进行控制。

2.4加强水资源的规划管理

水资源规划是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工农业发展规划的主要组成部分,应与其他规划同时进行。合理开发还必须根据水的供需状况,实行定额用水,并将地表水、地下水和污水资源y一开发利用,防止地表水源枯竭、地下水位下降,切实做到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化,促进污水管理及其资源化。为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在管理上应从浓度管理逐步过渡到总量控制管理。

3结语

河流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篇10

【关键词】河道治理工程;问题;优化措施

1、河道治理工程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我国的河道治理工程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并且也多次开展了以河道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大规模水环境整治工作,然而,在河道治理过程中其采用的水利措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治理过程中将河道与整体的生态系统割裂开来的现象严重,治理方法不当对于水环境造成极严重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

1.1对水文情势的不利影响

分洪河道是分担主河道洪水量的主要水道。有闸控制分洪河道一般在洪水的分洪期对水文情势造成影响,而无闸控制分洪河道则在各个时期都对水文情势造成影响。在洪水的分洪期,分洪河道将可能阻塞两岸低洼地区原有的排水系统出路,形成涝灾。

在河道遭遇洪水灾害时,扩挖河道和修筑护堤能够很好地提高泄流能力,保证涝水顺畅下泄,提高河道的防洪水位,然而,不合理地扩挖水道和修筑护堤可能会导致河道两侧地下水位下降过多,影响人们生活,也可能对其他引水工程造成负面影响。

节制闸工程在汛期行洪和非汛期蓄水时用来控制闸上的水位。节制闸工程造成河道两岸一定范围内的地区水位增高,使得土壤盐碱化,或过度开发影响下游水用户对于用水的需求。

1.2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

分洪河道的水流主要来自于主河道,其水流的最终流入受纳水体,所以,分洪河道对于水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取决于主河道水质情况、污染源情况以及受纳水体自身的情况。

节制闸对于水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1)节制闸关闭期间,闸上的水环境是封闭的、不流动的,这严重影响了水对于污染物质的降解能力。(2)节制闸使得下泄水量减少,使闸下水流变缓,因此,若闸下的污染源较多,必然会对闸下的水质造成不利影响。(3)当河道两岸地下水位较低时,河道水将会补给地下水,若此时河道受污染则必将污染地下水,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

在河道治理工程中经常会进行施工导流来满足施工的需求,但是,在针对受污染的河道进行导流时,极可能将已被污染的水源导入到水质较好的河道中去,从而进一步影响河道流经地区的水环境。

1.3对河流生态的不利影响

河道治理工程一般都会跨越很长的地区和范围,其在施工和运行过程中会对途径地域的生态环境造成扰动和破坏。对于陆生生态,河道一般占用了大面积的耕地,影响了陆生生态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并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重损坏了两岸的植被,加剧水土流失,有时甚至会损害一些珍贵的植物。

对于水生生态,河道工程可能影响到一些野生鱼类的天然生存环境。在非汛期,节制闸处于关闭的状态,有可能造成闸上水生生物与闸下水生生物的隔离,这对于洄游性水生生物的影响是巨大的。

1.4对居民生活的不利影响

河道工程纵向跨域比较大,呈线型占地。沿河两岸耕地土壤肥沃,居民通常栽种烤烟、甘蔗、瓜果蔬菜等经济作物,河道工程势必会对居民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但是由于其横向占地并不大,又呈线型占地,占用单位家庭耕地面积一般不会很大,而建设单位会对受影响家庭采取补偿措施和生产安置,所以河道工程对途径地区的大多数居民的生活影响不是很大,但应当妥善安排好当地居民的移民和生产安置问题,避免危及居民身体健康的区域。

1.5对环境空气和噪声的不利影响

河道治理工程一般是分段和分期进行的,不同工段施工进行的时间一般是不相同的。有些施工工程位于村庄或城镇附近,在施工时产生的扬尘、废气、噪声等污染问题会对附近的居民造成严重影响。工程施工对空气产生的污染主要来自于施工工程中产生的扬尘,施工机械产生的废气等。扬尘污染不仅危害到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同时大量的扬尘覆盖农作物上也会影响其生长。而噪声污染成为当今社会的第二大污染源,当施工工程在比较敏感的场所附近时,如学校、医院、居民区,会给学校的教学秩序、医院的正常工作以及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1.6底泥二次污染带来的不利影响

有些河道流经城镇,大量的生活和工业废水排入河道。工业废水中一般含有大量的重金属,这些废水排入河道之后,重金属会沉积到河道的底泥内,形成重金属污染。在河道疏浚时,挖泥工程中挖出的河道底泥若不进行合理处置,而直接弃置在两侧的河岸上,势必会污染周边的土壤环境和地下水,形成底泥二次污染。

2、河道治理工程的优化措施

2.1合理治理堤坝

传统的堤坝治理措施是通过渠化和硬化的手段实现和完善堤坝的行洪排涝的功能,过于重视其工程性,而忽视了堤坝与周围自然环境的和谐性。因此,要改变传统的堤坝治理的措施和手段,回归自然的治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河道治理工程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保护两岸生物的多样性,采用新的工艺和新的材料,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使河道既净又美。

2.2科学治理河道

在河道治理过程中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实现治理的目的。通过引清调水、筑坝造流、水力造流等方法来控制水体状态,提高水质。对于水体中的藻类,利用气浮法、磁法、超声波法、微生物法等国内外先进的除藻方法进行除藻。

2.3保护水资源与水环境

加快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对于河道水资源的保护。重点分析分洪水位与当地防洪排涝水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合理布置分洪道,优化分洪道断面和水位设计以及分洪闸的调度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增加排涝工程,避免出现因洪致涝的不利影响;在修筑堤坝之前要充分考虑工程布局和开发规模,合理建设和修筑堤坝,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过度开发;对于上游集水区域进行污染源治理,对于有闸控制的分洪道进行防污调度,对无闸控制的分洪道调整设计方案,避免或减轻不利影响;优化闸坝蓄水位,做好河道两岸的防渗处理,在进行施工导流时要尽量避开敏感目标,优化施工导流的路线和保护措施,控制污水扩散;在对底泥污染比较严重的河道进行挖泥工程时,要采用先进的挖泥设备和铰吸设备,尽量减少悬浮物的扩散,避免污染取水口。

2.4人人参与

积极治理河道上游污染源,截断污染,严格控制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量。建立污水处理厂,设立多功能拦污栅栏。对于排放的废水采用汇集管网的方法集中处理,并对生活污水进行分流处理。积极建立保洁队,完善保洁措施,加强管理和执法力度。注重河道治理工程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以自然生态为依托进行规划和治理。

3、结束语

河道治理工程是关系到社会民生的水利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关系到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工程。我们要认真分析现阶段我国河道治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以国内外先进的治理经验为基础,探索适合我国河道治理的方法和对策,创新思路和方法,提高河道治理工程的管理水平,并认真积累经验,使之成为今后河道治理建设项目的宝贵财富。

参考文献

[1]林炎烽.对河道治理工程的分析研究与采取的措施[J].水利建设与管理,2010,6(2):89-90.

河流污染治理措施范文1篇11

江流域(段)省控断面及交界断面水域功能区Ⅲ类水质达标率达90%以上,其中北溪(含河口)达90%以上、西溪达95%以上;主要支流与干流汇入口断面达标率达80%以上;县级、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分别达95%和85%以上,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

二、重点任务

2012年,江流域(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投资约1.7982亿元,重点推进五大工程43个项目。

1、饮用水源保护。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强化水源地周边及上游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重点污染源的监管与巡查,禁止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及时消除水源安全隐患。加强江流域水电站用水调节管理,发挥龙径、靖城等5座水质自动监测站预警作用,密切监控敏感河段、重点水库、饮用水源地水质变化,防范突发性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计划投入1115万元,重点实施市区水厂取水口一级保护区环境整治、龙海市湖后水库水源地整治工程、市第二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等7个水源保护项目。

2、养殖污染整治。严格落实畜禽养殖“两”规定,坚决制止禁养区养殖回潮,严禁禁建区新扩建养猪场,完善禁养区外养殖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控制生猪养殖规模,加强先进技术推广,防止出现污染反弹。计划投入1580万元,重点市畜禽养殖污染全过程治理模式示范场建设、龙文区朝阳镇养殖业污染整治、龙海市禁建区养殖污染治理等5项工程。

3、工业污染整治。结合“十二五”污染减排要求,加强工业(含建筑饰面石材行业)污染整治,加快推进工业开发区、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加强工业污染排放监控。计划投入1550万元,重点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推动污水治理设施完善工程、华安县立兴集团有限公司废水治理设施建设、长泰县石板材加工业污染综合整治等3项工程。

4、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和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厂建设,推进集镇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投入7400万元,重点推进啤酒厂污水管网及提升泵站建设、长泰县岩溪镇污水处理厂续建工程、华安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等6项工程。

5、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以保障流域生态功能为目标,推进矿山整顿、水土流失治理、生态林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整顿规范河砂开采,落实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要求,开展小流域污染整治,大力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引导和推动县(市、区)、乡镇、村开展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计划投入6337万元,重点推进江生态修复工程、江市区重点河段水葫芦整治、市区内河水环境整治等22项工程。

三、工作要求

1、强化流域整治责任落实。流域整治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市委市政府今年继续将实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始终绷紧饮用水源保护这根弦,扎实推进流域综合治理,任何时候都松懈不得。要继续实施重点流域河长责任制,认真贯彻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监察实施方案要求,高标准、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专人督促跟踪整治进度,保质保量完成省政府专项监察通报问题,市政府督查发现问题,以及自查自纠存在问题的整改。要狠抓年度流域整治项目落实,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完善项目推进机制,督促业主落实资金,加强月跟踪检查,扎实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2、深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是引发藻类爆发的最大因素,禁养区内养殖反弹、禁养区外污染加重的趋势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遏制,可能将再次引发水华事件。各县(市、区)要切实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回头看”制度,加强督查力度,及时掌握畜禽养殖动态,对禁养区的养殖反弹现象,做到发现一起坚决取缔一起。要结合进村入户巡查,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消除禁养区老百姓的侥幸心理,对群众举报、督查发现的养殖反弹现象,要逐一登记跟踪,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坚决制止禁养区养殖回潮。同时,要完善禁养区外养殖污染治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是“十二五”污染减排的重点领域,是农村污染防治的工作重点,也是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的重要任务。根据“十二五”畜禽养殖减排核查核算规定,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且要同时具有养殖方式的改进、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系统和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措施,只采用部分治理措施的,不予认定减排量。市农业局要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选择一些符合减排要求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作为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督促各县(市、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积极采取生态种养、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等养殖方式;不能改进养殖方式的,限期采取干清粪收集、尿液沼气池发酵、沼液生活处理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达标排放或灌溉还田。同时,要切实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严格规范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投放、消毒处置,解决病死畜禽环境污染问题。

3、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行为,着力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要全面整治重金属污染企业违法行为。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要进一步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效,对停产整治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对在建的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要化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配套管网、提升泵站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率。要强化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管,督促运营商加强设施维护管理,完善生产运行档案台帐,健全异常情况报备制度,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指标达标排放,污泥规范处置。要推进流域沿岸1公里范围内建制镇、镇区人口3万人以上建制镇、新农村建设试点镇、小城镇改革试点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龙海角美镇、长泰岩溪镇要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年底前实现镇区污水集中处理。

4、全面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今年是国家确定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最后一年,各有关乡镇要坚持把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与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有机结合,进一步落实分片包干挂点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要求,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项目工程建设调度与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促进整治工作全面提速,确保10月底前全面建成。

5、全力保障饮用水源安全。要从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扎实抓好饮用水源保护,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切实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安全的水。芗城区要加快青岛啤酒有限公司、绿亚食品有限公司污水管网及提升泵站建设,将废水引至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取缔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南靖县、华安县政府要加强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水源地周边及上游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重点污染源的监管与巡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要强化日常巡查监测,密切监控水质变化动态,特别要加强干支流敏感河段、饮用水源地、入河排污口、水库与水电站库区水面等的巡查,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控,全力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各县(市、区)要将流域整治向支流和小流域拓展,全面摸清辖区主要支流污染源分布状况,有针对性制定实施整治方案,确保流域水质稳定达标。重点开展长泰县龙津溪、平和县黄井溪、南靖县龙山溪、华安县竹溪等小流域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保障下游饮用水源安全。平和县加紧平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设备安装及调试,确保上半年投入运行,切实提高黄井溪水环境质量;南靖县要加强龙山溪流域造纸和食品企业监管,利用夜间、雨天和节假日进行突击检查,遏制企业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长县要加大龙津溪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强东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及官山工业区各造纸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促进龙津溪流域水质稳定达标;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要结合市区郊野公园的建设,扎实抓好各入河排污口污染源的排查和整治,促进下游河段水环境质量和生态景观改善。

河流污染治理措施范文篇12

流域环境存在的问题

在点源污染方面,上游的矿业污染、中游的乡镇生活污水和畜牧业排水和城区的工业企业排水以及居民区排水所造成的污染最为突出。矿业废水年排放量达30余万m3。城市4条小河承纳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数量较大,污染严重,其排水最终汇入黄柏河干流,严重污染干流水体。在面源污染方面,主要表现在生活垃圾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以及城市地表径流污染。在内源污染方面,由于黄柏河下游区段受葛洲坝回水的顶托呈滞流状态,库区的悬浮物质易在此处沉积,此段底泥的有机质含量在3%以上,磷含量在0.2%以上,内源污染成严重。黄柏河支流-城市4条小河污染日趋严重,大量污水汇入黄柏河中,在排污口附近水域形成污染带,加剧了黄柏河干流水体的富营养化。流域水资源开发程度高,水循环紊乱,生态环境流量难以保证黄柏河流域于上世纪90年代基本完成全流域的开发建设,流域水力资源开发程度已达63.7%,建成的大中型书库有13座。由于工农业、电力用水,经黄柏河干流的水量急剧减少,生态环境用水量不足,黄柏河东、西支流和干流均有断流的现象。水土流失、生态退化流域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水土资源过渡开发,河流岸线资源和水面被侵占,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流域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和抗干扰能力减弱,导致流域生态退化问题。少数地方无序开发矿产资源,使地质结构破坏,随意丢弃矿渣,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生态破坏和水环境的污染,尤其是中上游的页岩区生态退化问题严重。包括城区4条城市小河在内的黄柏河城区段,环境污染严重,富营养化趋势明显,水生态破坏严重。

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对策

治理思路和治理原则流域综合治理的组织实施需要政府的领导、科研院所的技术支持和实施单位的共同参与,根据《黄柏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和黄柏河流域的环境现状和特征,提出黄柏河流域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和思路。黄柏河水环境治理原则是:1)控污截源、减少流域水体污染负荷;2)科学调度、构建良性的水循环系统;3)河道治理,防护堤加固,营造多样性的生态景观;4)长效管理、保证流域水质持续改善;5)普及宣传、唤起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实施思路和理念是:政府主导、市场机制、市民参与、分期实施、注重实效、长期坚持。综合治理对策鉴于黄柏河流域环境问题,在工程技术层面和流域管理上,考虑使用以下方法进行解决。1)严格控制点源污染、大量消减面源污染点源的控制是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的保证,通过矿井封堵、尾矿坝工程,进一步治理黄柏河上游的矿业污染[4];建设城镇污水管网,提高污水截流率,提高城区段水环境质量,改善库区的回水水质。点源治理应纳入治理的重点,是近期流域环境治理的优先项目。面源的控制主要是对黄柏河集镇构建垃圾收集、转运和填埋系统;在农村推广沼气工程,改变农村能源结构,削减农村生活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对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粪便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源是水环境治理的关键[4]。2)河道治理,治理内源污染,防护堤整修,提高防洪能力黄柏河夷陵城区和城市4条小河防洪标准低,亟需加固防护堤和进行河道清淤。通过黄柏河小溪塔城区段、城市4条小河清淤工程和防护堤工程,全面削减内源,提升城市河道景观,提高环境质量;通过工程措施、多自然营造技术、亲水构建技术营造良好的生态系统,以形成独具特色的滨岸生态景观系统,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5]。根据底泥的性质确定合理的处置方式,防止二次污染。采取环境治理与生态治理相结合的措施治理黄柏河下游顶托河段水体富营养化问题[6]。3)联合调度,保证黄柏河生态环境需水量生态环境需水量是维持河流生态系统运转的基本流量,根据黄柏河流域水文特征、水生态与水环境特征以及水资源利用情况合理确定生态环境用水量[7],对天福庙、西北口、尚家河、汤渡河等水库和干流进行联合调度,适当增加干流水量,避免河底、河流断流现象,增加其水环境容量,保证水生态系统的健康。4)构建生态防护带,控制水土流失生态防护带是一项水土保持治理措施,同时也是一项水环境保护措施,其主要功能包括控制水土流失,防止河床冲刷,减少泥沙进入河道;利用缓冲带植物的吸附和分解作用,减少来陆域的氮磷等营养物质进入河道,形成控制面源污染的最后一道防线,达到保护和改善水质的目的;缓冲带在溪流沿岸构成了一定自然风景线,美化了河流生态景观,改善了人居环境。5)制定长效管理措施,保证流域持续治理和治理效果根据流域特征,制定完整的流域综合治理长效管理体制,已经竣工的项目能够正常发挥功能,保证设施的日常管理,促进流域治理的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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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niel 0 2024-02-28 0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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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niel 0 2024-02-28 02: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