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3-11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1篇1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互动研究;拓展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07)05-0037-07

1989年以来,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着一些不正常的“竞争”,特别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及社会救济之间,以及各种自保和互助保险形式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存在着“打乱仗”、“争地盘”等现象。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经营尽管有所好转,但依然难掩“混乱”的局面:社会保险排斥商业保险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行政部门以开办社会保险的名义经营一般性人身保险业务;有些地方不切实际地加大社会保险的力度,极力排斥商业保险,忽略了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等等。张映芹(2000)认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虽然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但它们在保障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社会公众的生活提供安全保障;虽然它们在各自具体的作用形式上各不相同,不能相互替代,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

对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者的区别,理论界论述颇多,但对于它们之间的互补关系却很少注意。李连友(2000)认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体现:(1)两者相互促进;(2)两者相互融合,即保障功能的融合、保障范围的融合。方乐华(2005)认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本是同根萌生、具有共同的基础和互通的原理的,这一渊源要求主管社会保险的社保行政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能时,应当注重保险的规律和原理,将社会性和保险性结合在一起。基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错综复杂的关系,我们对其应该有更为深刻的认识,尤其是对两者之间的互动更应该加以重视。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概念的界定

关于社会保险的含义,有多种不同的表述。195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社会保险会议把社会保险定义为:“社会保险是以法律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其职能主要是以劳动为生的人,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利用这种权利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美国危险及保险学会保险术语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后,把社会保险界定为:“通常由政府采用危险集中管理方式,对于可能发生预期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现金给付或医疗服务。”(GeorgeE,1976)同时,他还给出了具体的构成要素。

国内学界也有各种不同的认识。邓大松(1989)认为,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为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保持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目陈良谨(1990)将其定义为:“社会保险是根据立法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家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残废、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侯文若(1995)则认为,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遭遇生育、疾病、工伤、失业、年老以至死亡等不可规避的风险,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资收入的工薪劳动者,提供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使他们仍然能够享有基本生活权利,安然渡过风险,从而促进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政策。王绪瑾(1998)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而采取的各种社会措施的总和。它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政府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魏华林、林宝清(1999)认为,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

对于商业保险的概念界定,学术界亦认识迥异。王绪瑾(1998)认为,商业保险则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商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到相对高的水平时,也就是社会总体和个体的剩余利润明显增大时所产生的一种分配关系。魏华林、林宝清(1999)这样表述:“所谓商业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张士昌(2000)认为商业保险是按照保险的一般原则,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根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遇到的合同范围内的风险,按合同规定实施经济补偿的一种商业经营活动。张映芹(2000)认为,商业保险是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采取自愿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投保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对在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约定危害保险事件支付给投保人一定数额赔偿金的法律行为。苏振芳(1999)认为,商业保险是按照保险的一般原则,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根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遇到的合同范围内的风险,按合同规定实施经济补偿的一种商业经营活动。孙蓉(2006)认为,商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风险所导致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或者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制度。综上,商业保险有的被认为是一种制度,有的则被认为是一种合同行为。

一般说来,人们通常讲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而事实上,保险有多种类型。以分担风险为原则,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类;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两者之间的相同点表现为:它们都是一种投资行为;都是保险的一部分;都是减少危险、防范后患、保障生产、安定社会的有效方法;都具有聚集众多的经济力量,分担个别意外事件损失的特点。两者之间的差异表现在:(1)保险的对象有差别。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成员定的“社会群体”,即工薪劳动者,他们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及遭受职

业伤害的情况下,需要国家依法提供帮助;而商业保险的对象是参加商业保险的投保人。(2)保险范围不同。社会保险的项目是解决社会成员中一些人共同需要的最迫切的项目,如养老、医疗、失业等;而商业保险的项目广泛,形式多样。(3)保险的目标有差别。社会保险只保障基本生活水平,而商业保险按照约定给投保人以经济补偿,给付标准较高。(4)保险的原则有差别。社会保险不以被保险人的需要为依据,而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具有强制性;而商业保险则建立在公平互利等商业原则基础上,是参与保险者个人意志的体现。(5)保险的费用有差别。社会保险大多数是个人、企业、政府共同负担或由政府独自负担;而商业保险由投保人个人负担,保险费用与保障范围的大小成正比。(6)保险的体制不同。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管理,带有行政性和垄断性的特点,不以盈利为目的,一般也不纳税(或只缴纳少量的税);而商业保险只能由保险企业经营,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向国家纳税,因此保险公司属于法人型企业。黄英君(2006)在中国保监会主持编写的《保险知识学习读本》一书中,简明扼要地对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及其区别进行了界定:商业保险是按商业原则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对公民强制征收保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以处理社会风险的一种手段和机制,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给予支持。两者比较,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为后盾,商业保险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更为广泛。

通过以上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概念的界定,以及对其各自特点的归纳和分析,我们可以这样来概括两者问的关系: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同属社会保障范畴,有着共同的社会目的和社会作用。但它们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保险形式:社会保险的实质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派生出政府与劳动者的关系;商业保险的实质是企业与利益的关系派生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这一概括说明了它们的属性与实质差异,界定已经比较清晰了。但是,这一界定只是初步的、不完备的,依然没有反映出两者间特殊差异的全部内容。因此,我们在了解它们各自特点与差异时,还应注意把握它们之间特别的关系。当然,全面阐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界定,尚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理论研究的萌芽

社会保险是在传统商业保险的基础上,在近代特殊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下,在欧洲出台的。随着劳动者阶层的壮大,社会保险规模不断扩大,范围日益扩展,特别是二战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两者往往形成了某种竞争意义上的格局。事实上,无论是单一的社会保险还是单一的商业保险,都不能充分发挥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能为公民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同时,两者都吸收了对方的长处。福利国家在出现保险财政危机后,先后在社会保险的经营中引入了商业保险的一些原理和技术;而商业保险为求得进一步的发展,亦开办了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保险项目,从富裕阶层、业主走向平民社会,两者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国内诸多学者较早关注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动,如刘茂山(1998等)、郑功成(1993等)、陈朝先(1995等)、林义(1996等)、邓大松(1998等),且多以较早开办保险学专业的几所高校的教学科研人员的论述为代表,在国内产生了较大范围的影响,成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理论研究的萌芽。我们将该时期归纳为1980―2002年间,下面即对有关论述作简要回顾。

任德胜(1997)认为,在普及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李连友(2000)就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作了简要论述,指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性包括:基于特定危险事故的共同分担、处理偶然性损失、风险转移、损失赔偿、给付不作资产调查、足额缴费;其差异性包括:经营目的不同、经营主体及管理特性不同、保险人责任、保险对象不同及保险基金的运行机制不同;两者相互融合,表现在:保障功能和保障范围的相互融合、保险技术和方法的相互渗透。何文炯、楼淑鸣(1999)从我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人手,剖析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寿险业发展之间的关系。通过前瞻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分析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对于寿险业的影响,并得出结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对于寿险业发展来说,更多的是机遇而非制约。邓大松(2000)认为,尽管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保险性质、举办主体和立法范畴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就两者的客观效果和最终目的来看,两者(尤其是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是一致的;并重点论述了商业性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社会保险产生后以其特有的全面性保障补充了人身保险的局限性保障;而商业性人身保险具有的弹性保障水平弥补了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不充分的缺陷。从长远看,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同一的经济保障功能,决定了它们之间的合作。然而,相互补充和共同发展是有一定条件的,即人身保险的发展以社会保险仅能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社会保险的发展则以人身保险仅能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同时,两者“此消彼长”的矛盾将会处于潜在状态,属于非对抗性;这种矛盾关系的存在非但不排斥对方的存在,相反,对促进两种保险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两者的区别,理论界论述较多,而对于两者之间的互补关系却很少注意。两者的互补性主要表现在:(1)实施方式上的互补性。社会保险是一项强制性保险形式,它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宪法赋予的权利,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才能得到保证。商业保险则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以双方自愿参加为前提条件,投保人可以选择承保单位,双方约定保险险种、保险金额、起保时间和保险有效期等等,投保与否、投保什么、投保多少均由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来决定。不仅如此,《保险法》还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有权中途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可见,商业保险一般不带有强制性的自愿行为,而带有明显的“市场”色彩,它完全是按照经济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实施方式上的这种互补性,既保证了满足社会稳定的要求,又能充分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意愿。(2)服务对象上的互补性。我国的社会保险只能覆盖少数社会成员,占人口比例80%左右的农业人口、小集体企业及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的职工,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险范围之外。商业保险则没有严格的对象限制,它以全民为对象,是一种完全自由的商业活动。(3)发挥作用上的互补性。社会保险强调其作用在于保障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实际

上是利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为劳动者提供切实的生存保障,以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商业保险的作用在于被保险人遭遇到意外事件时给予一定事实上的经济补偿,以减轻其损失。这种补偿的作用并不一定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也不是一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只是意味着保险方与被保险方之间一种金融活动的结算。当然,商业保险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作用也是相当重要的,只是它不像社会保险那样直接、明显和普遍。(4)具体业务范围上的互补性。社会保险是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的,并且它又是强制性的,人们只能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投保;投保什么、投保多少都是法律事先界定好的,所以范围相当有限。我国目前开办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业保险等。商业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商业习惯经营的各项业务活动,所以商业保险具有承保范围广泛、形式灵活等特点,更易于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保险的要求。(5)资金来源上的互补性。社会保险是国家向社会成员提供的基本生存保证,是国家行使社会职能的具体体现,是一种纯粹的社会福利事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通过对全体成员的二次分配和吸纳部分成员的贡献,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为市场竞争的不利者提供一定的生存援助,从而维持整个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它以盈利为目的,保险公司是一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实体;保险费主要来自投保对象的自愿交纳,这就决定了商业保险基金全部由投保人根据“大数法则”合理负担。两者不同的融资方式正好弥补了两者之间的矛盾。(6)满足社会大众需要层次上的互补性。社会保险强调利益均沾性,每个成员都有享受社会保险利益的权利,都可以从社会保险的分配中获益,而且所获得的利益大体相等。因此,社会保险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资金或实物,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极力使每一个公民不至于因生活困难而处于无助的困境。同时,它的责任仅仅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需求标准;只要受助者的收入超过最低生活标准,救助行动即告一段落。商业保险的特点是,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契约形式约定。投保水平可高可低,投保人自由选择,这就适应了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多投多得益。因此,应谋求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相互融合,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不同层次需求。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两种风险补偿方式,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国内外学术界的论述已很充分,但两者的互动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经营依然混乱,社会保险排斥商业保险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行政部门以开办社会保险的名义,经营商业性人身保险业务;有些地方不切实际地加大社会保险的力度,极力排斥商业保险,忽略了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关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动研究,国内学者吴定富(2005)、冯海鹏(2004)、薛航和李妍(2001)、李连友(2000)、任德胜(1997)等都有过研究。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理论研究的发展和演进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互为补充,已成为一种共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理论研究在这一基调下得以继续发展和演进,而且逐渐有所侧重。大多学者认为,应在普及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必须进入制度保障范围,国家在资金的筹集、运营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社会保险基金一般由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基金组成(林义,2002)。商业保险由于本身的性质所决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个人收入,保险企业必须扣除税金、利润之后才能支付投保者的保险金,因此其保障水平的确立原则有利于高收入的社会成员。发展商业保险虽然不能作为劳动者拥有的终身保障,但也能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应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保障投保人的人身安全和经济生活安定方面的作用,使两者做到各司其职,共同促进经济发展。

林义(2003)认为,在实际运行中,社会保险既有相互竞争、冲突的一面,又有相互促进、共同成长的一面;两者相互融合,构成国家的经济保障体系。他还就两者相互影响方面作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在保险资源空间一定的前提条件下,两者之间相互冲突,存在一些矛盾;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保险需求量的增大,两者均能增长。同时,由于两者具有一定的互补性,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促进。之后,他又进一步论述了两者在保障功能、保障范围上的相互融合,以及在保险技术和方法上的相互渗透。

冯海鹏(2004)认为,商业保险虽与社会保险之间存在本质差别,但两者之间的关系可谓是互为补充。比如,社会保险存在着种类少、保障程度低、不够灵活等弊端,而商业保险恰恰可以弥补这些不足;但商业保险缺乏社会保险具有的广泛性等特征,因此两者可以相互补充,共同构建我国多种形式、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险普及率上看,覃有土、吕琳(2003)从法学的角度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认为社会保险制度是传统社会保障思想和近代商业保险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的产物。由于社会保险并非一种纯自然科学领域、纯技术性的经济制度,而是受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因而在不同类型的国家甚至是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中,社会保险制度呈现出多种模式。中国应在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借鉴和移植他国模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赵秀哲(2007)论述了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保障作用,认为发展商业保险是减轻政府社会保障压力、稳定社会生活的有效手段;商业保险可以有效地弥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等不足;商业保险是建立、健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工具;商业保险对社会经济运行的维护和调节作用,推动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完善。

在保险市场成熟的环境下,保险资源空间有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相互制约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发展都是在对方作用断层的情况下起作用的。商业保险发展的前提条件是社会保险仅能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当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超出了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时,人们对商业保险的需求自然减小,必然会影响和制约商业保险的发展。然而,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远远不够成熟,保险资源依然有待开发,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不是竞争,而是相互扶持的。现阶段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保险普及率的提高,有利于商业保险市场结构的优化以及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发展。我国寿险业于1982年恢复经营,在国民经济高速稳定增长、城市家庭出现规模小型化和人

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影响下,国内寿险市场的产品结构正逐步完成从储蓄型转向保障型,并向投资理财型发展的调整。另一方面,社会保险的普及增加了城市居民对保险概念的认知程度,加强了城市居民的保险意识,从而带动了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吴建霞(1998)认为,中国应该坚持社会保险的低水平发展,同时积极发展商业保险,通过共同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家财政不宽裕,是一个处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而且面临着人口迅速老龄化趋势。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险只能维持在低水平,只能保障基本生活需要。而商业保险则比社会保险形式多样,办法灵活,其保险种类、保障方式可以根据企业、单位和群众的不同需求进行设计和承保;其保障项目、保障标准可以依据企业、单位和群众各自的经济力量协商确定。因此,它能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需要,易于为各企业单位和广大群众所接受,也可以弥补目前中国社会保险保障范围窄、保障水平低的不足。

在谈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关系时,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与融合。李连友(2000)从多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在多层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政府侧重提供低水平的基础型社会保障,体现公平;而在成长型和享受型保障领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和商业化运作,提高运行效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日益加深,商业保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动表现在不同的方面,且两者的纵深互动意义深远,因此应该建立全国性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协调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改变由国家和企业大包大揽的做法,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拓展

正如前文所言,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工薪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其投保金额及给付标准都有一定的限制,所起的保障作用有限。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收入者,如果有超过其给付标准的保障需求,可以投保商业保险。当他们遭遇有关风险事故时,能分别从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企业得到保险给付。两种保险可以并行不悖,以满足公民多层次需要,共同构成对公民的经济保障。如有的国家的养老保障金中就有国民年金、企业年金、个人年金之分;国民年金属于社会保险,而后两者是企业和个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结果,属商业保险。保险是用来对付风险的,但并不是工薪劳动者身上遇到的各种风险都构成社会保险的范围,它只为具有普遍性的风险办理保险;也就是说,当保险需求与风险程度尚不构成普遍的、统一的保险条件时,社会保险不办理这些业务。迄今为止,人们公认的工薪劳动者一生中,不可回避的风险有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七种,所以社会保险只包括这七大险种。而商业保险就不同,保险的事故可大可小、可集中可分散,只要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就可以设立险种,所以商业保险险种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尤其是在当前风险多元化阶段,保险产品设计和经营技术创新更是日新月异。

吴定富(2005)指出,国外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实践表明,商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与社会保险之间,呈现出一种互制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表现出不同的组合形式。这就进一步突出强调了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各国纷纷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的趋势体现为三个转变:一是从政府统包和单一的社会保障,转变到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二是从政府垄断运作,转变到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宏观调控、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经营;三是从政府是社会保障的提供者,转变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者和监督者。

胡卉士(2002)阐述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如何进行有效的衔接,认为最重要的是选择好衔接点;而衔接点的选择既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各自的优势,又要具有衔接的可能,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还要具有可操作性。他进一步指出,根据我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运作的实际情况,当前两者的有效衔接点是开办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此外,如何做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工作以及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张士昌(2000)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应加强社会保险事业建设,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从而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其次,应吸取西方福利国家的教训,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按照社会保险事业的内在规律,积极探索适宜的社会保险体制;第三,鉴于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较窄、保障水平尚低的现实,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积极作用,并借鉴国外的经验,把部分商业保险作为“自愿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制内,从而形成强制与自愿的“多重安全网”,进一步满足人们安全保障的需求;第四,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把社会保险的一些原则(如强制性原则、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和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的原则),引入商业保险中的自然灾害保险和意外事故保险的某些领域,使人们在遭受自然灾害和发生意外事故时,不至于断绝生计,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财力有限、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社会保障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

对于在微观层次如何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以满足不同层次乡镇企业职工的需要这一问题,张启春(2003)认为,商业保险作为一种纯粹的企业行为,是以保险合同为直接依据、以向保险客户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为基本手段,并通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来转嫁或分散特定风险责任,进而实现损失补偿或给付来保障被保险者利益的。它与社会保障有着根本区别。但这些年来,商业保险面向城乡居民所开展的人寿、养老、医疗等保险业务和面向团体开展的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保障的压力,从而也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构建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时,仍然应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以满足不同层次乡镇企业职工的需要。如对基本养老保险不足者,可以开办多种形式的人寿保险;对医疗社会保险不足者,可以开办商业性医疗或健康保险;对工伤保险不足者,可以选择开办雇主责任保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发展上述险种使之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既可以促进商业保险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又可以发挥出社会性保障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用法律明确界定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各自的实施范围,规范商业保险行为,以避免发生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争夺市场,从而影响社会保险事业的现象发生。

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理论评论性总结及其发展展望

社会保险是广义保险范畴中的一个部分,在这个广义的范畴中,与之对应的就是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均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手段和机制,所不同的是:社会保险处理的是社会风险;商业保险处理的是可保风险。从国内现有文献分析的基础上,我们不难看出,目前理论界对商业保险或者社会保险本身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但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的理论研究还处于一个较浅的层面。当然,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理论研究的典范,如企业年金理论、医疗保险理论等,目前确实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这些理论研究文献难掩其各自的特殊性,难以概括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理论研究的整个内容。基于此,本文并未进一步深入探讨企业年金、医疗保险等相关理论,而是从更为广义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动层面进行了探讨。无疑,这需要以后更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

一、从个案地区的情况看补充医疗保险的现实需求

为了展望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有必要先了解补充医疗保险的现实需求。这里我们以四川的情况为例进行一些初步的分析。该个案地区的情况原出自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于1998年10月至12月对省内部分地区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的医疗保险情况抽样调查。此次调查的单位样本共189家,共有职工:92630人,男女职工比例为8:5,离退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81家企业单位中经济效益较好的占4.8%,一般的占31.l%,较差的占55.4%。所调查的单位1997年职工人均年度工资为6056.50元。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关于补充医疗保险,可得出如下几点印象和结论。

1、大多数单位指出他们能够接受的“基本医疗”部分的筹资比例在8%以下,能够接受的封顶线为当地社会年平均工资的3至5倍。超过半数的单位不愿为单位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单位负担不起;愿意投保的单位能接受的缴费比例约为职工工资的2%左右。这反映出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因此,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只能采取非强制性的自愿参保方式,保险费亦不能定得过高。

2、愿意自办或为职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大多希望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并愿意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3%来自办或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这说明由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开办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除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外,也符合广大职工和单位的愿望。

3、大多数职工(占68.7%)认为所在单位不会为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超过60.9%的职工个人不愿意投保商业医疗保险,不愿意投保的主要原因是经济上负担不起和对商业保险公司缺乏信任感,愿意投保的个人大多(占56.1%)仅愿意每年拿出不多于100元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商业保险公司虽然具有灵活、高效和服务周到等优点,但由于目前我国整个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价段,广大职工和单位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不高,对其支付能力还不放心。这是商业保险公司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时应当加以考虑的因素。

二、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趋势分析

(一)补充医疗保险将成为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因素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框架的结构之一就是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任何形式的市场经济都无法回避一种情况,即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作用的结果会增大社会成员生存和生活的风险。而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发展过程的减震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的现阶段,在社会保障各个项目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于劳动力的流动影响最大。这种影响表现在两个层面:一,用人单位有没有这两种社会保险。如果有的单位被社会保险所覆盖,而有些单位尚未进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则条件较好的劳动力将首先考虑向有社会保险的单位流动。当然,来自农村的劳动力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的人往往不得不选择那些没有社会保险的工作岗位。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水平高不高。在同样都有基本社会保险的单位中(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劳动者的流向将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补充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因此,补充医疗保险将和补充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直接影响劳动力流向的首选因素之一。凡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特别是中年人才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相反,无力或不愿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此方面将相形见绌。

(二)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相关性

第一,时间上的相关性。从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地区的情况看,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实践在时间上的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先行起步。在此之后的两至3年,补充医疗保险亦将开始建立,如四川和山东威海;二是随着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起步。可以预计,在全国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与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启动的时间差并不长。补充医疗保险将是紧随基本医疗保险之后的涉及地区广、覆盖单位多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大景观。因此,对补充医疗保险及早进行理论研究和政策立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补充医疗保险的进程将影响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速度。我们认为,补充医疗保险仍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补充医疗保险具有代替原医疗保险部分功能的作用。它可以弥补因降低原有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而产生的保障缺口。因此,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何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将直接影响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速度。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建立早的地区,其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也会较为顺利。如果没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者很难建立或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为了比较顺利地推进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在原享受医疗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中,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启动基本同步。从长远看,补充医疗保险有可能将演变为另一种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是说,补充医疗保险在公营部门将成为整个医疗保险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篇3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所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宣传,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和任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现阶段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四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相对应,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1999年底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能够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二、有关政策规定

(一)覆盖范围本省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不含在城镇从业的农民),由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地)为单位。实行市(地)级统筹,目前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基金有困难的,可以在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的基础上,分市、县组织实施。对实行市(地)级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决定,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要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驻肥的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合肥市同一政策,分块运作。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商合肥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铁路、电力行业所属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本着便于管理、方便职工就医、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的原则,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商有关地区和行业制定。

(三)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总额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职工个人缴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建单位当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四)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实际测算高于6%的,要根据当地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超过6.5%的,须经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统筹地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率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作相应调整。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

(五)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单位从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单位及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由地税部门征收。

企业合并、兼并、转让、联营、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出售、拍卖时应从资产所得中补齐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享受与统筹地区在职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建立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最高不超过35%,按45岁以下(含45岁)、45岁以上、退休后三个年龄段,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个人帐户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个人养老金为基数,按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之和的比例,由单位缴费中划入。划入个人帐户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不得提取现金。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随同转移。

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个人帐户的具体管理办法。目前,可由医疗保险机构直接管理或通过银行储蓄管理,也可委托单位代管。委托单位代管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七)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等途径解决。

职工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职工在不同等级医院就诊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自付比例应有所差别。

关于统筹基金的结算办法,统筹地区可以选择使用总额预算预付、按病种付费、按平均费用标准付费等方法,也可以将几种方法结合使用。

为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统筹地区应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先征收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然后开始按新制度运行。

(八)基金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九)医疗服务管理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及年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定,省属及中央驻皖部门、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审定由省劳动厅负责;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在资格审定的基础上,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根据职工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各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与之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引进竞争机制,确定若干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让职工可在若干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个定点药店选购药品。

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省体改委、计委、卫生厅、劳动厅、民政厅、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医疗机构改革办法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实施细则。省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十)有关人员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其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应低于在职职工,个人负担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解决。

职工因公(工)负伤和女职工生育,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解决。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解决。

职工现有医疗待遇较高的特定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三、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要按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测算,科学论证,积极慎重,稳步推进”的指导思想,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年底基本完成。原医改试点的芜湖、铜陵、淮北三市,要按照国发〔1998〕44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率先制定本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加快实现向新制度的过渡。其他统筹地区要在7月份拿出实施方案初稿,三季度完成实施方案的上报工作,并由省选择50%的统筹地区出台实施,其余统筹地区应在年底前全部完成方案的出台实施工作。方案上报程序是市(地)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所在市(地)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这项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都要成立由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医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各级财政、地税、卫生、医药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及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省劳动厅要加强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为确保1999年底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在省级机构改革时,先行社会保险、特别是医疗保险的机构改革,省编办会同省劳动厅尽快提出对全省各地医疗保险机构改革的指导性意见。

(二)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方面认清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懂得具体政策,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篇4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工伤条例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它是一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统称为五险)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要将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五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中一种。所谓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由用人单位缴纳而劳动者本人不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它是指工伤保险在补偿工伤职工时,不追究受害人责任,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是工伤保险的一个特殊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社会保险法》实施一年来,人们对于该部法律所规定的险种、适用范围等都有了大概的了解。为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五险之一的工伤保险险种的进一步了解和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等情况,本人结合自己作为地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实际工作中的一点经验和体会,向大家介绍一下《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适用范围、缴费主体、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步骤、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不服工伤认定的救济途径、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等,便于大家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给予一些帮助。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此,工伤保险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

《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申领工伤认定的程序

首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话,可以直接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程序。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决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即所谓的确认劳动关系的“一裁二审制”。

其次,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确定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注意事项:《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四、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和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者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辽宁省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非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行为受到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性的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者受到感染疫病的。(4)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者被确认为工伤后,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通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不服工伤认定救济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所有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所有程序的归宿。工伤职工依据所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谓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七、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商业人身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种类,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生存保险等。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工伤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它是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用人单位都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它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而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

3.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是由国家事先规定的,风险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是根据国家经济状况所决定的。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篇5

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养老保险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需要。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都有明确规定,但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实际操作性还不强。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法律效力还远远不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红头文件推进工作显得力不从心。如一些民营企业拒绝参统,而社保经办部门又缺少办法,原因就是目前国家法律尚无强制性措施。

二是覆盖范围还不够广泛

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而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人数还很少,大量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部分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农民工、季节工、临时性用工等还没有参保。全国1.2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参保人数只有1200万人。如*市20*年底统计的数字显示,全市参统人数中,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占85.04%,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人数只占9.76%,大量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农民工、季节工、临时性用工等还没有参保。

三是中断缴费人员逐年增多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力度的加大,部分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未继续缴费,中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截止到20*年底*市因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中断缴费的人员已达41394人,占参统总人数的13.36%。企业在改制、破产、拍卖过程中,由于要与原国有企业置换身份,所有职工都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少部分人员重新与重组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大部分人员下岗或失业。原企业不再为其缴费,部分人员由于生活困难或未再就业无能力缴费,只好中断缴费。所以随着企业改制、破产工作力度的加大,中断缴费的人员还会逐年增多。这些人员如不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方面会减少实际缴费人数,另一方面会影响这些人员的退休待遇。

四是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还没有真正建立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做实,未能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现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即“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河北省企业是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个人帐户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和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之前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虽缴费但没有建立个人帐户,没有为自己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积累,从而形成了养老保险金的“缺口”或“隐性债务”。就是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人员,由于没有做实,实际上是空帐运行。据世界银行推算,空帐数额约占年度GDP的40%,国内统计部门统计也在3万亿元左右。如此庞大的空帐规模,不逐步做实的话,长期“空帐运行”是无法支撑下去的。

五是女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38号)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现执行的退休年龄,仍为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满55周岁、女工人(工人岗位)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提前退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无论那种情况下退休,男职工都比女职工晚退5到10年,即同一年龄参加工作,男职工都比女职工多5到10年工龄(缴费年限),退休时基础性养老金多5%到10%。女职工因缴费年限短,个人帐户基金积累少,而在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时,同一年龄退休的,不分男女计发月数相同,女职工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就少。而大多数情况下,因女职工退休年龄小,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大,个人帐户养老金就会更少。所以,与《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相比,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38号)规定的计算办法,对女职工有失公平。

六是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

我国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差悬殊。如*市20*年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基本养老金为594元,不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均月退休金的一半。而且企业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水平低的群体较多,如部分20*年底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企业工资改革以前(实行岗技工资以前)退休人员,一些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多年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的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和过去家属工厂的老家属工等。造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企业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的原因,还有职工自身的原因等等。

七是统筹层次低

目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比较低,多数地区还未实现真正意义的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能力比较弱,拖欠养老金的现象随时有可能发生。就河北省来讲,虽然叫省级统筹,其实仍然是以各市、县(区)自收自支为主,省对基金有缺口的市、县进行部分调剂。未能实现全省统收统支。

八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没建立起来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状况会有一定改善,但根据我国的财政承受能力,在短期内还难以有明显提高。所以,加快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是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的重要措施。但现在大部分国有企业效益不好,还无能力建立企业年金,股份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又不愿意拿出自己的利润去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目前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虽然明确“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但缺乏强制性和法律性,还很难推进。

社会保障被称之为社会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和最基础的工作就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百姓关心。在众多的化解矛盾与调整利益机制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无疑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并能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还需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本文结合*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践,粗略谈几点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思考:

1、加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立法步伐,使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国家应抓紧制定《社会保障法》,如出台时机暂不成熟,也应尽快出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同时,随着形势变化,国家还应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要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如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年检等手续时,必须先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拒绝注册登记或年检,税务部门不提供发票,企业不能享受国债投资等。从各个环节上采取强制性措施,形成合力,促使企业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拒不参统,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应采取强有力的惩处措施,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覆盖范围,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率,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给各类企业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否则,光靠发几个红头文件,靠社保工作人员苦口婆心做工作,搞宣传,是很难改变目前现状的。

2、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可以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强其调剂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的互助互济功能。而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越大,保障程度越高,保障成本越低。《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38号)已经明确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特别重要的是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把近年来发展迅猛且工龄结构相对年轻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吸引进来,不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可以迅速扩大,而且可以相应地减轻国有企业日益沉重的缴费负担。近年来,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大量招用农民工、临时工、季节工,且用上一年半载就辞退,不给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尤以建筑业、餐饮业为甚。所以,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民工、季节工等临时性用工的参保缴费和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研究制定被企业临时聘用的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下岗等人员的缴费和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等政策,并将其纳入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一个重点。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时,应欢迎那些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商家,拒绝那些不遵纪守法,不积极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商家,更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而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虽参加但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不能参加政府和社会各类评先评优活动,法人代表不能参加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选举。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要严格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搞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对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要严格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要积极支持和鼓励职工通过行政的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

3、努力做好中断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中断缴费人员充分认识到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本人将来领取养老金的好处。同时要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简化有关手续,提供优质服务,为中断缴费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提供方便。建议将中断缴费人员档案托管费,改为财政补贴,即由档案托管部门为中断缴费人员免费托管档案,以减轻这些人员的经济负担。

4、要加快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步伐,尽快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

尽管今年国家又在8个省区市搞做实个人帐户试点工作,但对全国来讲,范围很小。在全国范围内,应采取以下措施做实个人帐户。

一要转移部分存量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老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权益过去已转化为政府财政收入,并凝结在国有资产当中,这个债务是历史上国有体制下造成的,迟早都应该有国家来承担。但我们已不可能向历史追偿,只能通过各种筹资手段筹集资金来补上这个缺口。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提出,政府通过转移存量国有资产来偿付隐性的社会保障债务的具体办法有:①结合对我国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革,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划归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用股权收益支付隐性负债;②将部分国有企业划归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经营,以其经营收入偿债;③将一部分国有资产进行出售、租赁,以销售和租赁收入偿债。政府应当明确规定,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及国有企业股权调整过程中,不管以何种方式所得,都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划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要开征社会保障税。征收社会保障税支付养老保险金是国际上通行的办法,这样可使所有工薪收入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都成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以增加基金积累,偿还“隐性债务”。

三要发行特别国债。发行长期的特别国债是政府支付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又一条可行的筹资渠道。有关资料介绍智利的经验表明,通过制定恰当的政策,特别国债的相当大部分(40%)由养老保险基金持有,既可以使养老保险转制平稳过渡,减小震荡,使转制的成本最小化,又可以从体制上改变政府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低效率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问题。

四要发行社会保障。通过发行社会保障,可以募捐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同时也可以提高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关注。

五要减小个人帐户规模。在目前企业基本养老金缺口较大,财政压力难以承担的情况下,适当减小个人帐户规模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所以将个人帐户规模由原来的11%调整为8%是实事求是的,可行的。

六要分期分批逐步做实。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可以采取已退休的“老人”先不做实个人帐户,将新参加工作的即“新人”的个人帐户做实,“中人”从现在开始分步做实个人帐户。以我市20*年为例,如按8%做实个人帐户,我市一年需资金约2.47亿元,按5%做实个人帐户一年需资金约1.54亿元。可先将5%做实,今后有能力时再将另外3%的个人帐户逐步做实。这样可以缓解财政和基本养老基金的支付压力。

5、调整女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退休年龄,体现公平原则

在未改变女职工退休年龄之前,将女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改为45周岁退休的为195个月、50周岁退休的为170个月、55周岁退休的为139个月为宜。或者,国家对女职工退休年龄进行修改,只规定女职工退休的最小和最大退休年龄,如特殊工种退休45周岁到55周岁、正常退休50周岁到60周岁之间,由女职工自愿选择。这样可以更多地体现男女公平原则。

6、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据我们对*市企业调研,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一是在国家财政能力能够承受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适当降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幅度,以逐步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差距。

二是今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应向以下人员倾斜:①应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享受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倾斜②应向参加过抗美援朝的人员倾斜。③应向工伤退休人员,特别是缴费年限短的工伤退休人员倾斜,最好有最低保证数。④对低收入人群继续按20*年、2004年调整待遇时一样制定特调政策。对养老金偏低的,根据缴费年限、退休时间等情况设保底数。⑤应向未按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人员倾斜,按新办法计算的除外。⑥对2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应根据缴费年限、退休时间、养老金水平等不同情况进行适当倾斜。⑦企业退休干部是一个特殊群体,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应向20*年调整待遇时一样制定特调政策或根据原部队级别设保底数。如师级最低月基本养老金为1200元,团级最低月基本养老金为1000元,营级最低月基本养老金为800元,营级以下最低月基本养老金为750元。

三是将部分补贴如房补、书报费、20元生活补贴等列入统筹项目,并适当提高标准。

四是加快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目前企业退休人员主要依靠基本养老金生活,应当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刘永富副部长的设想(见《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年第6期),可以将企业养老金的结构逐步调整为五块。第一块是基础性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基金实行现收现支,体现政府责任,条件成熟时实行全国统筹。第二块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多少确定,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体现个人责任。第三块是地方养老金,在将来基础性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后,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确定,体现地区差别和地方政府责任。第四块是企业年金,在国家政策指导和税收优惠支持下,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主建立。第五块是商业保险,鼓励职工自愿参加,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如按照以上设想进行改革,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多源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职工个人、社会共同承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责任,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会有一定的提高。

五是加强对企业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稽核。对少报漏报工资基数,隐瞒缴费基数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当前,要特别注意稽核那些实际已在企业就业,应按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20%,个人8%)缴费,但因为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由职工本人按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和比例(20%)缴费的现象。要调整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由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7、完善省级统筹,确保企业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我省在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方面,可采取以下措施: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与地方政府脱钩,以减少地方政府对企业养老经办机构工作的干预;

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收统支,如条件暂不成熟,可先实行以市为单位统收统支,待条件成熟时,再实行全省统收统支;

明确省、市、县(区)政府的责任,统一规定地方财政负担基金缺口10%的机制,但对部级贫困县等老工业基地在政策上应给予适当倾斜。

8、加快发展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国家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具备条件的即赢利企业都必须依法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不建立的要进行处罚;积极建立的在税收特别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进行减免。

9、加强街道、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建设,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篇6

[关键词]灵活就业工伤保险社会保障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好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他们没有用人单位,也没有与其他主体建立劳动关系,难以纳入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需求非常突出。首先,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状况更差,更难以承受职业伤害所导致的生活困境。灵活就业群体比较大,是我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方式。其次,这一群体普遍年龄较大、劳动技能较差、收入较低,多数靠微薄收入养家糊口,属于弱势中的弱势,一旦遭遇职业伤害,仅仅依靠其自身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支撑伤害事故发生后的生活,将陷入绝境。再次,目前一些大中专毕业生也加入了灵活就业群体,对职业伤害保障也存在着较大的需求。

当前,灵活就业已成为国际就业的一种趋势,灵活就业人数的增长量已超过传统正规就业人员数量。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将是我国工伤保险扩面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推行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对扩大社保覆盖范围,降低人民生活负担,减少因偶然事件造成的突发性损失和缩小收入差距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的发展现状

中央提出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后,各地进行了相应的探索,而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是工伤保险全面覆盖探索的方面之一。

南通市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办法2006年12月出台,2007年1月1日实施。其主要做法是:适用对象为在市区各级劳动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等劳动、人事事务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关系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执行,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一起征收,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出台了专门的工伤认定办法,要求由乡镇、街道出具灵活就业的书面手续,并须提供两人以上的旁证材料;工伤保险待遇方面,除了没有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外,与其他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基本相同。2012年南通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为4.1万,发生灵活就业人员工伤63人,基金支付率93.9%。

2009年4月,山东省潍坊市开始实行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办法,其基本模式与南通市相似,主要区别是适用对象现定于在该市各级劳动保障事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劳动人事事务机构劳动关系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是参加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由个人承担,托管机构代缴。2012年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为26.6万人,征缴工伤保险费5763万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018人,支付基金5229万元,支付率为90.7%。

太仓市2010年4月1日期实行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只要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就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每人每年30元,由失业保险基金在社会保险补贴中全额列支,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待遇分为6档,一次性支付1至4级伤残费3万元,5至6级1万元,7级8000元,8级5000元,9级3000元,10级1000元,工伤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2012年太仓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32068人。

三、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推行面临的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推行中的重点和难点是工伤认定问题。由于没有用人单位,缺少了确定工伤事实的特别重要的一方当事人,导致工伤认定中通常最为重要的关键性证据确实;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事实证据,主要依靠证人证言,各地采纳的由社区机构出具灵活就业证明也属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相对较低,很难排除“伪证”的可能性,从而加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

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还面临着合法性问题。不少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缺少上位法依据,一些地方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后,依据该政策实施的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认定、待遇支付均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可能在司法审查、审计监督等方面处于不利的境地,并有可能导致很大的法律风险。

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的实施路径的选择。保障对象的确定、筹资模式的选择、保障基金的独立性、待遇标准等都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总的来说,南通、潍坊和太仓推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制度,是两种不同的模式:南通和潍坊实行的是工伤保险式,太仓市则实行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式,风险更可控,但保障水平较低。这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工伤保险承担的是终身、无限支付责任,而意外伤害保障承担的是短期、有限责任。

四、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继续推行的一些政策建议

1.与职工工伤保险做好衔接

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与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在用人单位责任方面。灵活就业人员种类繁杂,其中一部分人员已经被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所覆盖,实践中很难排除部分应参加职工工伤保险者参加灵活就业工伤保险制度。因此,要做好制度的衔接,防止雇主转嫁责任。

2.与相关部门做好衔接

工伤认定强化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社区机构的联系与协作,需要社区对当事人的灵活就业“身份”以及具体的就业岗位等进行“认证”,以确定工伤的真实性,未来还需要更多“借力”社区及相关工作部门。现场调查对确定工伤事实意义重大,单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很难实现这一点,因此对工伤事实的调查跟多地需要有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如与医疗、交管、通信等机构做好工作衔接,由他们及时提供或向他们调取相关资料,这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确定尤为重要。

3.与商业保险做好衔接

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本质上有着很大的区别,使得二者的衔接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但是商业保险的发展相对更加成熟,借助商业保险的优势,由其承担工伤事故查勘,特定的再保险业务等,可以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成本,使社保资源得到使用更合理有效。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篇7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所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宣传,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和任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现阶段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四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相对应,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1999年底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能够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二、有关政策规定

(一)覆盖范围本省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不含在城镇从业的农民),由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地)为单位。实行市(地)级统筹,目前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基金有困难的,可以在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的基础上,分市、县组织实施。对实行市(地)级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决定,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要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驻肥的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合肥市同一政策,分块运作。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商合肥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铁路、电力行业所属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本着便于管理、方便职工就医、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的原则,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商有关地区和行业制定。

(三)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总额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职工个人缴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建单位当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四)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实际测算高于6%的,要根据当地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超过6.5%的,须经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统筹地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率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作相应调整。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率之和。

(五)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单位从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单位及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由地税部门征收。

企业合并、兼并、转让、联营、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出售、拍卖时应从资产所得中补齐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享受与统筹地区在职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建立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最高不超过35%,按45岁以下(含45岁)、45岁以上、退休后三个年龄段,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个人帐户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个人养老金为基数,按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之和的比例,由单位缴费中划入。划入个人帐户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不得提取现金。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随同转移。

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个人帐户的具体管理办法。目前,可由医疗保险机构直接管理或通过银行储蓄管理,也可委托单位代管。委托单位代管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七)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等途径解决。

职工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职工在不同等级医院就诊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自付比例应有所差别。

关于统筹基金的结算办法,统筹地区可以选择使用总额预算预付、按病种付费、按平均费用标准付费等方法,也可以将几种方法结合使用。

为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统筹地区应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先征收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然后开始按新制度运行。

(八)基金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九)医疗服务管理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及年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定,省属及中央驻皖部门、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审定由省劳动厅负责;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在资格审定的基础上,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根据职工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各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与之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引进竞争机制,确定若干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让职工可在若干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个定点药店选购药品。

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省体改委、计委、卫生厅、劳动厅、民政厅、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医疗机构改革办法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实施细则。省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十)有关人员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其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应低于在职职工,个人负担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解决。

职工因公(工)负伤和女职工生育,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解决。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解决。

职工现有医疗待遇较高的特定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三、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要按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测算,科学论证,积极慎重,稳步推进”的指导思想,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年底基本完成。原医改试点的芜湖、铜陵、淮北三市,要按照国发〔1998〕44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率先制定本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加快实现向新制度的过渡。其他统筹地区要在7月份拿出实施方案初稿,三季度完成实施方案的上报工作,并由省选择50%的统筹地区出台实施,其余统筹地区应在年底前全部完成方案的出台实施工作。方案上报程序是市(地)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所在市(地)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这项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都要成立由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医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各级财政、地税、卫生、医药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及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省劳动厅要加强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为确保1999年底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在省级机构改革时,先行社会保险、特别是医疗保险的机构改革,省编办会同省劳动厅尽快提出对全省各地医疗保险机构改革的指导性意见。

(二)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方面认清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懂得具体政策,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篇8

摘要从研究工程保险发展的历史出发,系统借鉴国际上成熟的工程保险实践,结合我国险种设计的实际,提出了工程侏险的8个险种,基本上做到了覆盖全面,涉及工程的各个阶段,形成了完整的险种体系。

工程保险是指对建筑安装工程及其人员和设施、设备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它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是随工业革命应运而生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欧洲大规模重建中得以迅速发展。工程保险体系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减少了工程风险的不确定性,保障工程项目的财务稳定性,并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提供专业风险管理服务而消除一直困扰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工期保证、支付信用等诸多问题,对规范和约束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市场经济规律、规则办事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初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三资”建设项目中,工程保险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之一被引入中国,工程保险在中国得以认同和发展。当前,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时期,每年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达4万亿元之巨,引进外资也在数百亿元之多。其面临的风险是巨大的,大力发展工程保险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是由于工程建设具有投资大、工期长、参与方多、质量要求高、不确定性强的特点,且工程保险本身又涉及国家政策法规和承保的保险公司,这就要求工程保险品种的建立必然要兼顾建设程序和不同利益主体。因此,为满足不同的参与方在不同阶段的不同利益需求,设计花色品种齐全、系统、全面、科学的工程保险险种,至关重要。

一、国外工程保险通常的险种设置

工程保险主要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

(一)强制性保险

这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程项目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主要险种有:

1.建筑工程一切险。这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险种。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以及贷款的银行等。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这一险种主要适用于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其承保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人为过失。被保险人因违章建造或故意破坏、设计错误、战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等除外。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的材料、设备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2.安装工程一切险。此险种适用于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土建部分不足总价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超过5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在20%~50%之间的,按附带安装工程险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亦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所用材料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安装完毕通过验收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硷,实质上都是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险,保险费均计人工程成本,最终由业主承担。

3.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是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以保障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伤亡或患有职业病后,将获得医疗费用、伤亡赔偿、工伤假期工资、康复费用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等。多数国家雇主责任险的特点是:伤害损失由雇主负担,而不以雇主是否有过失为前提;赔付金额不基于实际损失,而是依据实际需要;对饬残死亡的赔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抚恤金;法律强制雇主对雇员可能遭受的伤害投保,不因雇主破产或停业而受影响。

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相同,但两者之间又有区别:雇主责任险由雇主为雇员投保,保费由雇主承担;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员本人。

4.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此险种均属于工程质量保险,主要是针对工程建成后使用周期长、承包商流动性大的特点而设立,为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本身及其他有关人身财产提供保障。

5.职业责任险。在国外,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均要购买职业责任险(亦称专业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对因他们的失误或疏忽而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美国,凡需要承担职业责任的有关人员,如不参加保险,就不允许开业。

职业责任保险可分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前者由单位投保,以在投保单位工作的个人为保障对象;后者由个人投保,以保障投保人自己的职业责任风险。

6.机动车辆险。该险的标的,除了机动车本身外,还包括第三者责任险。承包商必须为事故发生率高的运输车辆进行保险。

(二)自愿性保险。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对应,是指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的保险。在自愿保险中,赔付范围以及保险条件等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根据订立的保险合同加以确定。它的主要险种有:国际货物运输险,境内货物运输险,政治风险保险,汇率风脸保险,等等。本文不再详述。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国际上工程保险的险种设置科学、系统、规范、完整,而且保险程序明确,责任清晰;业已发展和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全面、完整的工程保险体制与体系。

二、国内工程保险险种设置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正在施行的工程保险的险种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三个险种。从工程保险险种设置本身来看,还存在以下具体问题:

1.保险险种设置空缺断档。工程保险依附于工程本身,工程是分阶段按顺序进行的,客观上要求工程保险必须要依据工程本身分段的特点进行设置。由于现阶段只是在工程施工阶段设置了三个险种,其他阶段均未设置相应的保险险种,而且保险条款尚不很完备,因此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保险责任不清,易产生纠纷。保险组织关系较为复杂,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付保费,保险人负责赔付损失,受益人获赔偿。工程项目由于主体众多,当前险种单一,每一险种内涉及的被保险人过多、合同条款过于笼统,当灾害发生时,就会产生责任难以界定、当事人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给索赔及赔付工作带来不应有的复杂与繁琐,因而影响投保人对工程保险的认可和信任,最终影响投保率。

3.投保金额、保险费、保险费率难以厘定。由于险种设计不尽合理,使设置指标过于笼统、庞大、复杂,搜集记录、总结经验与统计数据难以获得和进行分析,与之对应的模型、公式无法确定、定型、定量,从而使保险费率与实际应该发生值偏差,结果会影响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承保的积极性。

三、根据国情,设计具有我国工程保险特色的险种

现行的工程保险险种设置基本上属于引进国外成熟的保险险种,在实践中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示范作用。但从长远角度着眼,工程保险险种设置既要参照国外已有的先进成熟的经验,又要符合我国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改革发展的现实,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工程保险险种设置体系。现阶段要缩小每一设置险种的参与人数,明确险种具体内容,缩短保期来应对目前的现实,以期避免损失、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加快人才的培养和市场的培育,加强法制和配套建设,尽快与国际工程保险市场接轨,使整个工程保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应遵循的原则。

设立工程险种,笔者认为首先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工程保险险种的设计应坚持系统、全面的观点,按工程的特点分阶段设险。工程项目从决策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合同、施工、竣工投产全过程具有明显的分阶段性,且每一阶段都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内容和重点,各阶段既相互区别又密不可分有机地构成一个工程项目的整体。在项目整个运作过程中,各参与主体也是分阶段按合同区间分段介入的,因此,在设置工程保险险种时应注意这一特点。

2.工程保险险种设计应针对其特殊性,易于责权区分界定,便于赔付与索赔的具体操作。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表现在:(1)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也承保被保险人责任风险;(2)承保的风险标的中大部分处于裸风险中,对于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3)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工程保险险种的设置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性,使每一个险种所包含的内容都应十分明确具体,合同条款都应清晰明了,责任易于区分,权利简单明了。且工程施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使风险程度加大。

当风险发生后,处理索赔和赔付时不扯皮,按事先的约定处理好赔付工作,真正发挥了工程保险的积极作用。这样,投保方得到了相应补偿,使工程得以顺利进行;保险人也因赔付的顺利得当,而获得良好的信誉。

3.工程保险险种的设计要考虑便于保险指标体系的设置和数学模型的建立,便于保险额、保费的科学统计、测算和厘定。工程保险金额的计算及保险费率的厘定一直是困扰工程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保额过大,保费过高,加大工程成本和投保者的经济负担,影响投保积极性;相反,如果保额和保费太低,保险公司无利可图,必然会影响保险人从事风险业务管理积极性,被保险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也就更谈不到土程保险的健康发展。所以,根据工程项目所处的地区环境特点、投融资渠道、材料价格供应、工程的类型、业主及承包商的信誉、承保年限及工程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保险的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又切合实际的数学模型,得出适当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以期获得双赢效果。

4.工程保险险种的设置应力求每一险种所涉及的当事人少,保期易于划分。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主体较多,均可能对工程项目拥有保险的可保利益,成为被保险人。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根据工期确定的,往往是几年,甚至十几年。保限的起止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度增长的。所以,在险种设置过程中一定要兼顾这一实际,力求每一险种涉及人少,保期划分清楚。

(二)我国现阶段工程保险险种设置。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保监会的《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中“开发险种、分类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要求和以上险种设置的原则,笔者考虑目前我国工程保险险种应在工程决策阶段设置:工程咨询决策险;工程设计阶段设置: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工程招标阶段设置:招标保证险;工程施工阶段设置: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监理人员执业责任险;在工程竣工投产阶段设置: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险。以上工程保险的险种设计均为强制性保险险种。这样设置险种,使工程全过程都置身于保险之中,确保各参与方均有自己投保的险种,并责权明确,简便易行,充分保障各阶段各方的权益,真正起到工程保险的作用。

1.决策责任险。该险种属于职业责任险,用以保证前期工作的科学性。保险的目的在于加强咨询单位自身的内部约束力,并依靠保险公司相应的风险管理来进行外部制约。

这一险种的投保人是工程咨询单位,被保险人是工程咨询单位和工程业主。保险范围应是:由于咨询单位自身原因,造成业主决策失误而给项目带来损失,应予以相应赔偿。但因工程咨询单位是以从业人员的智能和技术为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一般资产资金较少无力赔付,必须借助保险予以保证。其保险期限通常为项目的建设期;保险金额应为项目投资估算金额;保险费率也可通过经验数据来确定。另外由于雇主责任造成的风险可以免赔或反赔,以维护咨询者的声誉。

2.勘察、设计责任险。该险种属于职业责任险。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质量的根本,虽然在工程实施前,勘察结果、设计方案或图纸都应交付业主审核批准,但由于业主不具备审核能力,常常任凭勘察、设计师“解释和说明”作出有关决定。如果勘察有误,设计出现错误,轻则返工修复,重则可能导致工程毁损。虽然勘察、设计师要为其错误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但这不能完全抵消业主遭受的损失。,特别是勘察地质情况不实,设计师对基础设计资料掌握不准,作出的施工方案设计无法实施,到施工时临时修改,从而导致工程延误,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这一险种的投保人是工程勘察、设计人(单位),被保险人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业主。保险范围应是由于勘察、设计人员由于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给业主和工程造成损失或费用,应予赔偿;但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财力有限,要通过保险来转嫁风险。其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可参照决策责任险的办法。

3.投标保证险。招标人一般要求投标人在投标的同时,提供银行担保或投标保证险保单。保证投标人中标后履行签订合同义务,否则,由银行或保险公司赔偿招标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其保险金额、费率可由招标人自定或按惯例执行。

4.建筑工程保险(附第三者责任险)。它是针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即对工程项目本身、施工机具或工地设备所遭受的损失或意外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造成的物资损失或人员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它与现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相比较有所不同:从被保险人来看,它不包括监理工程师及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的投保内容;从保险内容和保险范围来看,比建筑工程一切险要小。它的好处是使保险责任内容更具体、更明确,保险费模型与费率的量化定型更容易。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保险多数由承包商负责投保,如果承包因故未办理或拒绝办理投保,业主可代为其投保,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如果有分包工程,总包商未曾就分包部分购买保险的话,分包商应办理其承包部分的保险。

被保险人主要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总承包商,分包商。

(2)责任范围。工程实体本身即实施的全部工程(全部存放于工地的为施工所必须的材料),包括安装工程的建筑项目,如果建筑部分占主导地位(材料设备价格或安装费用低于整个工程造价的50%,应投保建筑工程险,反之,应投保安装工程险);施工用设施和设备;施工机具;场地清理费;第三者责任险;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与工地的财产等。

(3)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保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单上列出的终止日,同样,两者也以先发生者为准。

(4)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合同标的工程的保险金额,包括建筑所需材料设备费、施工费、运杂费、保险费、税款等;施工机具和设备及临时工程;场地清理费;第三者责任的投保金等。

5.安装工程保险(附第三者责任险)。它属于技术险种,主要适用于安装工程的各种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起重机、吊车以及饮食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应该是承包商,业主只是在承包商未投保的情况下代其投保,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被保险人:业主或工程所有人、制造商或供应商、待安装构件的买主。

(2)责任范围。凡属安装工程合同内要求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材料以及相应的临时设施;承包商为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在安装工程项目内的土木建筑工程,不超过总价20%(如厂房、仓库、宿舍等),按安装工程保险投保,介于20%和50%之间,按建筑险投保,超过50%,则买建筑工程保险;场地清理费;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3)保险期限。安装工程保险在保单列明前提下,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第一批被保险项目被卸到施工地点时,保险责任即行开始。

(4)保险金额。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的大部分。如果投保的安装工程包括土建部分,其保额应为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若不包括土建部分,则设备购货合同价和安装合同价加各种费用之和为保额;安装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安装价值确定保额。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限额按危险程度由保险双方商定。通常对物质标的的部分的保额先按安装工程完工时的估定总价值暂定,到工程完工时再根据最后建成价格调整。

保险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推延工期的,必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6.工程监理责任险。它属于职业责任险,是为工程监理单位因工作失误或者疏忽而设立的保险。对于投保单位,因其工作失误或者疏忽而给业主或者承包商等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目的是要通过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促进工程监理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培训和工程风险咨询,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职业责任险可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投保。年保是指对投保单位在保险期限内所有完成监理的工程,在一年内的保险期内,因监理原因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单项工程投保是指对所投保的单项工程在规定年限内因监理原因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监理的投保方式可按年保,也可按单项工程投保。

7.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这是《建筑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强制保险,承包商必须为从事危险建筑安装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其法定的投保人是承包商,也可以由承包商委托该项目经理部代办。被保险人应当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保险期限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推迟工期的,必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实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安全事故频率实行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将意外伤害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估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职工的工资、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列入直接工程费的现场管理费中,计入工程成本。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1篇9

《意见》明确了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一方面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部分的补充保险,即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自费部分和超过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按照国务院对基本医疗费用交费费率水平的规定,社会统筹部分职工的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一般在4万元上下,且根据医疗费用金额的不同,还需自付20%-3%不等的费用,这并没有解决需要住院治疗的大病患者及慢性非感染性重病(如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患者的问题。此外,对非基本医疗项目的检查、治疗、用药都有限制,如某些先进的治疗技术和药品、某些特需治疗的疾病则需职工自付费用。这就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满足城镇职工高层次、特殊的医疗保障的需要。

另一方面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未保障人群的补充保险。由于当前的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有限,其保障的对象仅包括城镇职工,而自由职业者、职工家属及子女、乡镇企业职工、学生及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等其他类型的城镇劳动群体均未被纳入进来。这也需要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对这部分群体的医疗保险。因此,我国必须要加快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与社会医疗保险相互配合,尽快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障要求。

针对此次新《医改方案》中关于未来医疗保障制度的描述,在认真分析新《医改意见》的同时,裸漏出三大不足:第一,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过分强调政府主导,市场作用被严重忽视;第二,政府对医疗保障和公共卫生的财政投入所需资金的相关信息严重缺失,无法对医疗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成本和效率作出科学评估和预测;第三,方案大部分的内容还只是原则性的阐述,操作性的细节依然缺乏,特别是基本医疗保障和非基本医疗保障各自的责任范围、保障程度、经营管理模式等没有具体的界定,不利于未来医疗保险市场的多方参与和公平竞争。

在国外,商业医疗保险已有100多年的历史,80%以上的人口享有商业医疗保险,德国有8500万人享有此项保险,而在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则刚刚起步。相对于社会医疗保险而言,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发展得很不充分。我国现阶段的商业医疗保险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阻碍商业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商业健康保险公司险种开发乏力,医疗保险品种少,保障方式单一,不能满足多层次社会需求,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医疗市场因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资源浪费以及医德风险等人为因素影响下,造成医疗费用急剧上升,以致健康保险公司不敢大力开发商业医疗保险险种;二是健康保险公司有待加强在风险管理、条款设计、费率厘订、业务监督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才;三是部分寿险公司由于技术滞后,在兼营健康保险时人为地限制了医疗保险的发展。目前很多寿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属附加险,如要投保医疗险,必须先花几倍甚至十几倍的钱去买一个养老保险作为主险,这样加大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各自都有优势和劣势,其特性决定了它们应在保险市场中化解不同的风险,服务不同的需求对象,提供不同的保障水平,进而改善全社会的风险分配状态,最终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

在新医改方案中,一项重要的总体方针是强调政府主导、加大政府投入。由于医疗保障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和外部性,政府的积极作为是应给予充分肯定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政府对医疗保障的财政投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种方式,全民医保绝不是免费医疗,政府实行的这种“公共理财”的方式一是化解目前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二是真正想解决百姓的民生问题,想法和初衷是绝对正确的,但这么一个大国家,13亿多人口,百姓能够在短时间得到实惠吗?谁也无法预料。各发达国家在医疗保障制度构建的历程中取得了一些经验,同时也有很多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在推行完全依赖政府主导的、全覆盖的医疗保障过程中,有两大“症结”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思考。

其一,医疗保障的发展必须遵循福利刚性和财政支出的可持续性原则。所谓“福利刚性”是指国民对自己的福利待遇普遍具有只能允许其上升不能允许其下降的心理预期。福利的这种“刚性”特征,使得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医疗保障制度缺乏弹性,一般情况下规模只能扩大不能缩小,项目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水平只能升高不能降低。时至今日,全民健康保险早已入不敷出,主管部门不得不两次上调保险费率。我国内地目前政府的预算内财政收入仅占gdp的15%左右,而凡是实行全面医保制度的发达国家,政府收入达gdp的比例一般在30-50%以上。由此可见,我国政府的财政要负担覆盖十几亿人的、并且是飞速增长的医保费用,是具有相当挑战性的。

其二,医疗保障制度的构成,实质是对医疗服务融资模式的选择,而医疗服务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由于其特有的不确定性、异质性、信息不对称性和自然垄断性,诱导需求和道德风险普遍存在,容易造成医疗卫生资源的滥用。各国实践证明,采取公营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作为医疗服务融资的主要模式,由于其潜在的“委托-”规则,经营效率一般不高,而且在政府资源分配过程中极易造成所谓的“寻租现象”,即医疗服务提供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从政府获取经营优势,从而获取超额利润。在我国目前的行政体系框架下,政府如果掌握过多的医疗融资的分配权力,除上述两大弊端外,还极易引发部门间利益、地区间利益、地方与中央间利益的博奕,造成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不公平性,最终损害广大民众的权益。

针对“大而全”的社会医保模式可能出现的上述问题,在构建我国新的医疗保障制度时,应强调政府主导和市场引导并重,采取分级、分段的管理模式努力构建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发展的医保模式。在日前出台的医改新方案中也应明确这种思路。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篇10

一、指导思想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既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根本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和谐的高度,切实重视工伤保险工作,着力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全面抓好落实。

二、参保范围及目标任务

(一)参保范围: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餐饮服务行业,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目标任务:从现在起到2010年,全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力争达到5.8万人;到2012年,全县绝大部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要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

三、工作措施

(一)抓好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伤保险扩面工作是市政府考核区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县政府已将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抓好工伤保险推进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扩面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特别是煤炭、建筑、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化工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其全部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及时为工作不满1年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优先解决其工伤保险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个体工商户也要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财政、人事、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要建立工伤保险联合监察执法工作机制,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联合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是整个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正缴机制,实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一票征缴,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征缴,确保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兑付。县财政、人事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全力做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工作。

(四)抓好工伤保险配套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要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局、卫生等部门要制定商贸、住宿、餐饮等服务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大力推进商贸、住宿、餐饮等服务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安监、建设、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和政策,在办理相关许可证前,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进行认真审查,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篇11

一、基本情况

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做法

(一)提高认识,统一协调,把扩面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局党组高度重视扩面工作,多次召开会议,明确了扩面工作的范围、重点和目标,对各有关科室提出了工作要求,使扩面工作的开展有了保证。同时,为了推进扩面工作的开展,我局联系财政、税务和工商等部门,统一协调,为扩面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采取措施,专项推进,扎实开展扩面工作。为了把扩面工作抓出成效,我们采取了3项措施:

1、逐人逐户排查,摸清底数。一是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市社保局与工商、税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企业纳税名录,对全市各类民营、私营、合资、外资企业,采取拉网式逐人逐户的进行登记排查,摸清和掌握了各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二是发挥社区作用,由社区协理员、协警员排查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人员情况。

2、依托社区平台,开展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扩面。一是明确分工,落实任务。召开了4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会议,落实各个社区灵活就业人员扩面排查登记工作,定指标分任务,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社区协理员开展扩面。二是组织培训,学习政策。我们举办了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培训班,对协理员进行了政策和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明确了扩面的范围、对象和缴费标准,为开展扩面创造了有力条件。三是排查到户,宣传到人。协理员对所辖社区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采取上门服务,宣传到人的办法,发放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单,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3、简化程序,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一是单独设立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服务窗口,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提供便利;二是深入参保单位,边宣传、边登记、边申报、边收缴;三是对私企和个体人员集中的商场、市场现场办理参保申报手续;四是及时建立参保信息和准确记载个人帐户。

(三)深入宣传,广泛动员,使政策深入人心。一是市社保局专门制定扩面宣传方案,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二是开展扩面宣传活动,印发了《政策宣传单》和《致广大劳动者一封信》,宣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三是深入社区,利用社区的宣传渠道,加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问题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已经进入了艰难的阶段,在扩面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企业增加参保职工总量少。我市属于老工业基地,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突出,国有、集体企业和职工已经达到应保尽保,企业受生产发展的制约,职工总量增长少。

二是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不愿参保。一些私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怕影响经济效益和利润,不给雇工参保和缴费,有的只给骨干或主要管理人员参保缴费;特别是商业、饮食、服务行业中外地务工和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低,都以维持眼前生活为主,本人也不愿意参保。

三是参保待遇政策不直观。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程序和公式复杂,难以计算,不直观,参保缴费人员对领取待遇的标准心中无数,疑虑重重。

四是政策宣传工作不到位。目前私营、民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对参保政策还不够明确,政策宣传不到位,政策的吸引力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五是缺乏强制的行政手段。目前,私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参保不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制约,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也缺少强制性,强制手段或制约机制弱化。

四、今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建议

目前,尽管我市扩面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但还存在着一定的扩面空间。因此在今后工作中,应当着力解决四个问题:

(一)完善扩面机制。一是完善各有关部门扩面责任机制,各有关部门在自己职能中,强力推进扩面;二是发挥社区平台扩面作用,协理员在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开展扩面。

(二)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协调工商和税务部门,组织私营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主,按照用工人数的一定比例下达参保缴费任务和指标,定期检查落实情况,既保证参保缴费任务落实到位,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保险和职工保险的区别范文

他们没有“单位”,不用朝九晚五地按公司的规章制度上班,在家里办公或出去跑跑客户便能赚钱;他们没有工资,但由于他们总的收入一般都高于普通工薪族,所以并不担心基本生存问题。他们就是现代时髦的SOHO族(Smalloffice,Homeoffice),也就是常说的“自由职业者”,或被称为“网络时代的个体户”。

蒋力为就是一名典型的SOHO族,36岁的他在广州从事了多年的平面设计,一向喜欢无拘无束自由生活的他大学毕业后就是单打独斗,没有进过任何公司。只是3年前,因为业务上的需要,才开办了一家“夫妻老婆档”的小型广告公司,生意还算兴旺。

本来,收入一直不错的蒋力为不愁吃,不吃穿,从来没想过保险的问题,也从来没购买过任何商业或社会保险。可是今年年初,一场深度体检让他发现自己已经有了不少“亚健康”的生理特征,这才开始到处打听该怎么给自己买保险。

对于蒋力为这样典型的SOHO族而言,虽然他们的收入处于中等甚至中等偏上的水平,但是处于自雇状态的这群人收入上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个人经济的风险度更高,所以他们反而应该特别加强自身的保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疾病风险,或是养老需求。

先入社会统筹保险为上

大多数SOHO族从来没有参加过社保,或是从企事业单位“下海”后已经中断社保缴费多年。此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重新加入或回归社会统筹保障体系。

因为相比商业保险,社会统筹保险通常包含有国家财政的补贴,福利性更强,对个人而言这类保险的“性价比”自然更高。而且,无论身体健康与否,社会医疗保险都可以接受参保,商业保险则不行。

近几年,各大中城市陆陆续续把SOHO族也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范围内。具体的保障方面,各大中城市都有自己的政策。如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目前都接受SOHO族参加社会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北京地区还接受这批人群的失业保险。

从2007年1月1日起,北京的SOHO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月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执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以北京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甚至更低标准作为缴费基数。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一样,每月缴费比例为2%。

北京的SOHO族参加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则每个月得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报销比例、范围和企业参保人员一样,但普通门急诊费用则由个人自理。

上海的SOHO族也可以加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个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上限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30%,其中11%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享受上海市企业职工退休待遇。

上海SOHO族若要加入社会医疗保险,必须首先加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相同,缴费比例为8%,不设个人医疗账户,也就是普通门急诊的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门诊大病、住院等享受待遇与普通企业职工则完全相同。上海的SOHO族其实也可以参加含有门急诊费用保险的社会医疗保险,但缴费比例必需上升为14%,这就看个人是否需要这部分保障了。

目前广州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5%,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2006年开始推出。每个SOHO族的医疗保险缴费额度是一致的,缴费标准全都按照广州市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照4%的比例进行参保,同时必须缴纳每人每月5元月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保障费。不过,广州SOHO族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后,需要经历6个月的等待期,然后才能享受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障,门诊费用也是个人自行解决。

如果SOHO想要参加社会生育、工伤和住房公积金等更为全面的项目,最好的途径就是通过挂靠一个企业,由企业出面统一参加社保,但与企业协商明确所有社会保险的缴费由个人承担。

意外险是必需品

由于无法参加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工伤”一项,所以对于广大SOHO族群来说,为自己安排足额的人身意外险是必须的。

意外死亡或残疾失能,虽然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和碰到的事,但谁也不能保证不会发生在自己和家人的身上。

如果是经营生意的个体工商业者,由于经常要去外地进货、销货等,他们遭遇意外风险的几率上升,为此保障额度在自家生意年收入的5~7倍以上为好。如果是在家从事翻译、撰稿、设计等工作的SOHO族,主要在家中作业,风险较小,意外险的额度可以低些。

同时,意外有时会导致医疗费用的产生,所以购买意外险主险时可以考虑搭配一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别是SOHO族的社会医疗保障通常都没有包括门急诊费用报销,选择带有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综合意外险更:为合适些。

商业医疗保险按需区别选购

商业的医疗险方面,具体的要看SOHO族是否已经去参加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要看自己的年龄大小、性别和身体状况等。

如果已经入了社会医疗保险,那么商业医疗保险中主要选择医疗补贴类保障,医疗补贴保险是一种津贴性质的非报销型保险,只要在购买时商定好住院时每日的补贴额度,一旦住院就可以安全获得保险公司的补贴金,弥补自己的收入损失。这类产品可以附加在各种主险之后,也有可以作为主险单独购买的。有一年期的,也有长期的。

如果还不想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那么应该优先选择医疗费用保险,这样可以为个人分担大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今年开始各家公司都针对有无社保人员区别销售医疗费用保险了,这一点大家在购买时要分清楚。

如果像广州的蒋力为先生那般,年纪已经超过了35岁,那么最好能给自己补充一点商业的重大疾病保险。现在大病的医疗费用动辄几十万元,光靠社会医疗保险的大病往往还不够。而且商业大病险经确诊即可给付理赔金,而不需要等到出院后再拿钱,这样可以尽快帮助自己和家人。在大病保险的选择中,女性则最好能购买含有女性特种疾病的产品。

是否安排养老险因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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