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3-18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1篇1

[摘要]建立在新贸易理论基础上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在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本文简要分析了美国、欧洲、日本实施该类政策的情况,提出了对我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启示。【论文关键词】战略性贸易政策出口补贴关税一、引言20世纪80年代,以克鲁格曼、赫尔普曼、兰开斯特等人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发表了关于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与国际贸易的论文,认为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是当代国际贸易的基础,由此产生了新贸易理论。在新贸易理论的基础上,布兰德、斯潘塞等人提出了著名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它动摇了传统贸易理论认为的自由贸易政策的最优性,证明了政策干预的合理性。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一国政府可以借助生产补贴、出口补贴、进口关税、研发补贴、保护国内市场等措施,扶植本国战略性产业的增长,增强其国际竞争能力,带动本国战略性产业的发展,从而转移国外垄断厂商的垄断利润,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国际比较在引起理论界重视以前,战略性贸易政策已被许多国家广泛应用于许多产业,作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显示出其比采取单一手段更大的优越性。美国战略性贸易政策、欧洲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对飞机生产的支持政策和日本70年代开始的以半导体为目标产业的政策显示出了一定的正面效果。1.美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1985年里根政府宣布“贸易政策行动计划”,开始了外贸政策的全面调整,其核心内容是变“无条件自由贸易”(UnconditionalFreeTrade)为“互惠自由贸易”(ReciprocalFreeTrade),目标在于保证外国市场对美国开放,保障美国获得更多的出口机会。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案”,授权总统对贸易对手不合理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可单方面采取制裁措施,这就是所谓的“超级301条款”。1989年布什政府制定了“国家贸易政策纲要”,并加强对来自国外的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抨击,单方面宣布有关国家为“重点观察国家”,迫使对方向美国开放市场。克林顿执政后,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内容是运用出口补贴、优惠税收、进口壁垒等措施,扶持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谋取规模经济收益,并借机分割他人的市场份额和利益。2.欧洲在飞机制造方面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在飞机制造方面美国一直占有主导地位,是美国科技实力的显著标志。欧洲各国长期以来希望发展本国的飞机制造业,以期与美国企业竞争。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欧洲各国政府为合作开发飞机生产进行了两次重要的努力。其一是英法共同开发协和型超音速飞机,两国政府为开发这种飞机提供了强大的财政支持。该项目在商业上虽收效不大,但却对欧洲共同生产飞机(即生产空中客车)产生了技术外溢;其二是欧洲各国组建空中客车公司,生产大型客机,直接与美国飞机竞争。公司的资本费用和其他成本由成员国政府补贴。它是世界上最大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例子。空中客车公司成功地生产出商业上可行的飞机,尤其在小型客机中,在性能和运行成本方面,能与美国波音公司一决高低。迄今为止,空中客车公司是商用飞机市场上能与美国波音公司抗衡的惟一大型飞机制造商。3.日本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日本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产业政策转向以高技术产业为重点。最著名的政府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政府对半导体工业的支持。日本的战略性贸易政策集产业政策、贸易政策为一体,在实施过程中注意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相协调。具体措施包括:利用关税实行差别进口待遇的手段,对原材料、燃料和生产资料执行低税率,而对消费品执行高税率;通过限制外国资本投资日本国内市场(尤其是钢铁、化学等重化工业),实施幼稚产业保护政策,隔绝本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竞争的渠道;通过外汇配给制,鼓励和支持技术引进;利用政策性融资、特别租税措施,以及关税等扶持主要产业的发展;对优势产业实行出口激励。通过以上分析,至少可以得出上述国家在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时的共同点:一是即使存在贸易摩擦,战略性贸易政策也是在多边国际贸易框架内实行对外贸易政策;二是多种政策措施密切配合,尤其是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的配合;三是战略性贸易政策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产业;四是对政府补贴的运用;五是有差别地使用关税政策。三、对我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启示1.应充分利用WTO所允许的对相关产业保护的规定,实行适当的贸易保护。第一,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保护。鉴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还不具备全面参加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也可在一定过渡期内保留对某些高技术企业的非关税保护措施,诸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进口数量限制措施,以及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义务。上述保护措施在WTO主要的货物贸易多边协议中明确说明对“特定工业”是允许的。第二,在WTO的相关协议中,存在着大量的例外条款,以便在特定的情况下保障成员国其他重要的利益。第三,WTO管辖的是成员国的对外贸易,而对于其国内政策,WTO往往无法进行干预。2.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尽快扭转我国R&D经费占GDP比例过低的局面。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活动提供补贴,以弥补技术外溢给其造成不能获得全部收益的损失,增强其技术创新的动力,同时,也为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应有的支持。二是政府直接投资科研项目。许多前沿及基础科研项目对于企业而言由于受跨学科、投资回报期限及人力、财力等限制而显得勉为其难,而这些科研活动对国家长远发展十分重要,这就要求政府出面协调、组织,并给予财力上的支持。3.政府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时应特别注意扩大其规模,使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战略性贸易政策能提高本国福利是建立在规模经济的基础上的。但是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市场集中度低,企业生产成本较高,不具备应有的规模经济。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

关键词:wto,研发补贴,博弈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j.a.brander和b.j.spencer在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条件下,提出一国通过政府行为改变企业战略的政策理论。后经p.krugman等人的发展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以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为前提条件,以产业组织理论中有关市场结构和企业竞争的分析为基本框架,强调政府干预一国对外贸易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根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该理论本身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主要是指“利润转移理论”,就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应用。它是指在寡头垄断市场上,存在着因产品价格高于边际成本而形成的超额垄断利润和租金,一国政府可以通过对出口或进口的贸易干预,影响本国企业及其国外竞争者的行为,改变国际竞争格局,从而从国外寡头厂商抽取租金或向本国企业转移利润。在“利润转移理论”中,战略性出口政策理论是应用最为广泛,但同时也是争议最大的一种政策措施。该政策是通过向在第三国市场上同国外寡头企业进行古诺(cournot)双头竞争的国内厂商提供补贴,来降低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份额和总利润,使国外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减少。由此带来的本国厂商利润增加可以超过政府的补贴支出,从而使本国的国民净福利上升。其中,补贴甚至可以恰好使本国企业的产量和减去补贴后的利润达到斯塔克伯格(stackelberg)领导者水平(即斯塔克伯格最大利润解),从而达到补贴所能带来的最优效果。该理论问世以来,就成为一国经济政策领域最为活跃的理论之一,而且其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功实践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把它作为本国制定包括贸易政策在内的多项经济政策的重要参考或选择。

与此同时,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补贴措施固然给本国的竞争厂商带来了额外利润,给国民带来了净福利增加,但是不论其他国家是否同样采用该政策,一国经济的收益终究是以竞争对手的损失为代价的,因此战略性补贴政策的应用很容易遭到别国的质疑和报复。正像巴格瓦蒂(bhagwati)(1989)所讲的那样:“‘以邻为壑’的利润转移政策经常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而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小国遭遇报复的可能性更大。而且,政府干预有时会使获得补贴的国内公司产生对补贴的依赖性而只寻求补贴,不参与竞争,这种直接的非生产性寻租活动’只消耗资源而不创造产出。”所以,战略性补贴政策的应用甚至是滥用,即便在一个国家取得了政策成功的同时,也为国际社会所诟病。为此,在世界贸易组织数次多边贸易谈判中,发达国家一致要求加强约束各国的工业补贴政策,尤其是要坚决禁止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的应用。从“东京回合”的《反补贴守则》到“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之一——《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都体现了wto在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对竞争的扭曲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生效之后,作为wto成员国的各国政府在企图运用补贴尤其是战略性补贴政策来实现本国重点扶持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时,必然会受到wto法律框架的严格限制。面对这种新的复杂情况,一国究竟如何实施战略性补贴措施,在实施补贴的过程中应该着重考虑哪些影响因素?如何衡量别国报复发生时补贴政策的损益?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一初步回答。

二、战略性补贴政策的微观影响因素

由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已经将出口补贴视为禁止类补贴项目,并且对政府其余的专向性补贴作了“可诉”与“不可诉”两种明确分类,所以过去曾经十分流行的空中客车与波音公司的战略性出口补贴政策的损益博弈模型已经失去了政策讨论的价值。我们将以不可诉补贴中的研发补贴作为政策实例,讨论政府实施战略性补贴政策时应该考虑哪些影响因素。

第一个对研发补贴进行分析的还是brander和spencer(1984),他们提出了一个三阶段博弈的“第三市场模型”。在该模型中,假定研发对企业成本变动有着关键性的影响,而且第三阶段的产量是第二阶段研发水平的函数,这意味着企业会战略性地应用研发投入来影响第三阶段结果。所以,企业间在研发上的投资总是会超过投入的最佳水平。又因为企业间的研发投入是一种替代关系,在不考虑出口补贴的情况下,政府当然要选择研发补贴作为其战略性扶持政策。另外,bagwell和staiger(1994)也考察了一个相似的但更接近实际的模型。他们假定研发的效果是随机的,其结论是,研发可以降低生产成本的平均值,但不改变成本分布的方差,不管下游产品市场的竞争采取古诺产量竞争方式还是伯特兰价格竞争方式,企业间的研发均呈现出战略替代关系。这再一次印证了brander和spencer的观点,即研发补贴可以作为一种政策工具替代出口补贴等战略性出口贸易政策。

那么在应用研发补贴时,政府应该考虑哪些影响政策实施效果的关键因素呢?更多的学者开始试图把产业组织理论中的企业理论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相结合去回答这一问题。这种分析方法也是当前研究一项经济政策,特别是公共经济政策及其微观作用机制的重要手段。fershtman,chaim&judd(1987)和随后的sklivas(1987)考虑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时企业进行寡头竞争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所有者可以操纵对经营者的激励来影响企业竞争的结果。das(1997)将这个模型运用到国际市场,给定现行市场需求和生产技术,在战略性出口贸易政策的框架下,不论企业进行产量竞争还是价格竞争,双边的战略性经营激励都会部分地替代政府的贸易干预,即激励本身就是一种利润转移机制,它和政府贸易干预的作用是同向的。对这个问题最为系统的研究是millorandpazgal(2001)的双寡头市场中企业两阶段博弈模型(简称m—p模型)。该模型将双寡头企业的竞争过程分为企业所有者博弈阶段和给定对手行为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博弈阶段。在每一个阶段,不仅各行为主体充分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且又相互影响,共同确定博弈的均衡结果(包括价格、产量和利润)。我们将在该模型的基础上,把企业所有者的激励和政府研发补贴进一步具体化,构建政府、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三个主体在各自市场上的博弈均衡模型,来进一步确定影响研发补贴政策效果的关键因素。

首先,借用原模型的假定条件与结论。假设两个国家(i,j)中,两个企业各自生产一种不能完全相互替代的产品,替代弹性设为r。企业经营者和企业所有者分别在产品竞争市场和企业获得利润中扮演各自的角色。而后,我们将国家中政府、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分别表示为gi,oi和mi,其竞争对手表示为gj,oj和mj,i+j=3。模型满足经典线性需求函数假设:pi=a-qi-rqj和利润函数假设:πi=(p1-ci)gj。其中,qi和qj代表企业和其竞争对手所提供的产品数量,ci为企业i的固定边际成本。原模型中最重要的一项贡献是引入了企业所有者采取激励机制的线性假设:mi=πi+eiπj,其中mi为企业经营者受到的激励,ei表示企业所有者oi对企业经营者mi的激励参数。在原有m—p模型中,企业经营者在产品竞争市场上无论采取数量竞争还是价格竞争的方式,在激励函数最大化之后,通过对称迭代,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均衡产量是趋于一致的,即

当然,在价格竞争方式中,需要将需求函数转换成间接需求函数的形式才能完成模型推导。

其次,将政府研发补贴细化后加入原模型进行考察。在企业达到既定的均衡产量qi*时,可以假设政府选择补贴以最大化整体福利。首先细化产品边际成本ci,并假设ci=c-s,其中c为两企业的共同边际成本,si为政府gi选定的补贴数额。将上式与均衡产量qi*一并代人利润函数,得到:πi(si,sj)=[2(a-(c-si))-(a-(c-sj))r][(2-r2)(a-(c-si))-(a-(c-sj))r]/[16(1-r2)],这时,补贴后的整体净福利为:

进一步分析si与r和c的变化关系

由上可知,加进补贴之后,由均衡产量决定的使得社会净福利最大化的补贴额只和产品边际成本与产品间替代弹性正相关,与企业的竞争方式和内部激励无关。由该结论我们可以看出,在产品边际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政府为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必然会在企业研发过程中给予更高额度的补贴,致使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呈正向关系。另外,若本国与国外竞争对手在产品特性上表现出较强的替代性,则出于同样的目的,政府此时也会提高对该产品的补贴数额。由模型分析结果作进一步拓展讨论可知,在pi=a-qi-rqj中,产品间的替代程度r被规定为|r|<1。当产品变为完全可替代时(r=1),政府可以采取不同程度的补贴政策;而当产品变得不相关时(r=0),由si*=-r3(a—c)/(8-4r2+r3)式得知si*=0,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干预。

所以综合看来,作为wto允许的政府战略性补贴政策的一种,研发补贴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出口补贴等战略性出口贸易政策,而且在具体实施该项政策措施时,不同于以往学者对企业内部激励作用的关注,政府只须重点依据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产品成本以及产品间替代弹性来确定具体的补贴数额。

三、战略性补贴政策实施的外部环境

上文阐述的一国通过对战略性产业提供研发补贴来达到战略性出口贸易政策效果的做法当然不会只存在于一国,brander和spencer(1984)在提出战略出口政策框架的时候就指出了这一点。他们在考察两国政府同时进行出口补贴的情况时,得到的结果类似于所谓“囚徒困境”:两国政府同时采取行动只能使双方的福利恶化,联合的最佳政策应为同时对出口征税。而且collie(1991)也曾经指出,如果一国遭到对手国报复,其采用战略性出口政策的动机就会消除。因为两国政府单边干预的动机会导致关税战的爆发,必将造成对两国都不利的结果。

现在我们延伸上述只有一国单边行动的假定情形。考虑国际市场上一国率先对本国企业进行补贴时,对手国政府可能作出的两种反应:不干预或同时行动。第一种情况如上文所讨论的那样,本国对企业的研发补贴必然有助于整体福利的提高,所以一国单边干预产业发展的动机始终存在。第二种情况两国同时采取行动时,我们假设本国政府通过补贴政策控制国内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销售量与利润,对手国政府通过销售税或补贴控制其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销售量或利润。虽然这时的政府措施未必完全一致,但符合市场上两国同时采取行动的基本要求。在假定两国能够完全估计对手国的政策影响,并且双方均是通过控制对对手国政策的反应产量使国民福利最大化之后,可以验证两国同时采取行动时本国获得福利要小于只有一国单边行动时可以达到的福利水平。

图1描述了两国政府同时采取行动时各反应产量的变化状况,其中横轴x1表示本国企业供给量,纵轴x2为外国企业供给量,ab表示本国企业反应曲线,cd为外国企业反应曲线。当本国政府采取的补贴政策导致边际成本下降,从而获取额外利润时,外国政府实施同样政策加以应对,其反应曲线cd会外移至c′d′。此时的本国企业供给量减少,外国企业供给量增加,而且由于本国企业反应曲线斜率大于1,所以总供给量会增加,市场价格下降,引起本国企业利润减少。图2更加直观地反映了这一过程中本国企业的福利变化情况。图中p表示消费者市场价格,t为政府补贴数额,p′为别国企业同样获得补贴后,在其影响下达到的市场价格水平。可以看出,图2中的阴影1区域的面积明显大于阴影2,即本国企业原先通过补贴获得的收益大于别国同时采取行动后能够达到的福利水平。总之,由于对手国的报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本国因战略性补贴政策而获得的垄断租金,同时部分抵消了从战略性政策措施中的获利,因此必定会使本国的福利下降。国内学者胡昭玲(2003)、黄先海等(2005)已经在对我国汽车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效果的量化考察中证明了这一结论,特别是在政策工具与外国政府行为的政策实施影响环节上体现得尤其明显。

基于以上原因,一国政府在实施战略性补贴政策时,不仅要考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产品边际成本和产品间替代弹性等微观因素,也要充分注意政策应用的方法与技巧,尽量避免引发对手国的报复行动,以保证本国得自补贴政策的福利最大化。

四、政策讨论

将以上研究结果及结论应用于我国产业政策的具体实践,可以发现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曾经先后实行过出口补贴、生产补贴以及进口替代补贴等出口鼓励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对我国当时处于起步阶段的对外贸易发展的确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在2001年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之后,原先惯用的多种政策措施与wto相关规则与协议严重抵触,尤其是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已明确列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禁止类项目。wto对于各种专向性产业补贴政策的严格限制,使得我们不得不将原来的直接出口补贴等政策转向战略性补贴政策,如研发补贴这种形式。但是我国目前的经济市场化程度和市场结构集中度在整体上还远未达到完全市场化,以及规模经济效应显著的寡头垄断行业的水平,所以战略性补贴政策在我国的应用范围还主要集中在能源、汽车、制药等产业,领域较为集中,部门相当狭窄,如表1所示。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1篇3

为优化我国外向型经济实体的组织资源,要从实体内部和价值链上的国企联盟两方面入手:

(一)我国外向型经济实体内部的优化途径从资源角度来看,一方面要逐步培养职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要逐渐升级生产设备。以家族为产权管理的外向型经济实体企业,出于发展考虑更需要优化自身的资源。家族企业管理封闭,融资渠道狭窄,很难支撑企业设备的升级换代,无法扩大再生产,必须根据金融学理论进行融资。

(二)与价值链上其它国企联盟的优化途径发达国家为保护其自身利益而建立绿色壁垒,同时增加了我国的商品出口的难度。此时,我们需要考虑在外向型经济实体与其价值链上其它的国企之间建立起联盟关系,从而形成一体化企业。但是,无论是“企业联盟”,还是“企业一体化”,都需要从金融学角度来考虑资金融通的问题。根据以上分析,无论是从内部优化还是与企业联盟的方面来讲,都需要资金的融通。因此,都需要运用金融学理论,带入到实际应用中去。

二、金融学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我国外向型经济实体内部优化的金融学应用我国的外向企业型经济实体通常是家族式企业管理,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资金大多利润化,且直接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在资金和技术上很难支持企业设备的升级改造。因此,资金融通就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很好的方案。为了既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又鼓励企业保护环境,就要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类总结,使得更多的商业银行成为企业融资的主体部分。

(二)我国外向型经济实体外部优化的金融学应用通过企业与其它国企的联盟或是企业集团的一体化,都能够成功避免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问题。前者需要借鉴国外企业的核心技术,后者则需要购买符合国企控股权的股票数量来实现。简而言之,无论是国际产业的内部还是外部,我国企业的外包都需要垫付一定的生产费用。例如,我国在收购国外企业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条件,以免出现自身企业财务状况愈来愈糟糕的情况。因此,我们要从金融学的角度出发,将我国的企业结构优化并完善国内的融资渠道。

三、对策思考

1、发展隐形非关税壁垒目前,我国实施的绿色壁垒措施大多由政府颁布,种类繁多,干预性强。但是有些显性非关税壁垒的出现,极易引起贸易冲突。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大多不直接干涉出口,而是采取隐性关税壁垒政策,在国内设立法律及卫生要求等,将损失降到最小。

2、针对出口构建系统的绿色壁垒针对绿色壁垒,不同部门采取的措施不同,在某种程度上相互的关联性很小,相应的配套方案不足,而且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的支持,因此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我国需要大力完善隐性非关税壁垒,明确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全面实施非关税措施并加强绿色壁垒的建设。

3、同步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在WTO规定中有非歧视原则,即在对外和对内时在产品的水平应保证大体一致,否则就会怀疑是贸易限制,并非保护环境。例如之前在我国发生的限制焦炭出口的案例中,就被要求在限制出口同时,还要减少国内的消费量。因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如果限制某一产品的出口时,还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国内市场的消费,做到“内外平等”。

四、结束语: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

年初,在瑞士达沃斯的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巴西外长阿莫林将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形象地描述为“最易蔓延的经济传染病”。这使人想起1929年大危机时期,各主要国家固执行保护主义政策,引发了贸易战、货币战,并最终导致世界大战。这个历史教训让各国开始注意到贸易保护主义的危险性。

然而,以美国为震源的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范围内又刮起了一股“灰色贸易保护主义”旋风,并形成了一种反全球化的政策思潮。自2008年秋天开始,印度、俄罗斯、欧盟、美国等国相继推出各具特色的保护政策。

2009年1月26日,WTO发表了“关于金融经济危机与贸易等动向的干事长致政策研究机构的报告”,介绍了各国自去年秋季以后提出的相关贸易措施的现状。报告虽未对相关贸易措施作出明确评价,但至少点明了其包括“保护主义含义”。

WTO报告列举的这些措施,除了上调关税外,还包括强制性的规格认定制度,进出口卫生、检疫严格化措施,进口限制等非关税措施,出口补助金措施,出口关税下调等鼓励出口措施,反倾销关税等贸易救济措施,对国内产业进行公共支援措施等。

WTO虽多次呼吁阻止贸易保护主义旋风,但至今没有取得明显效果。2008年12月9日,世界银行发表年度报告《2009年世界经济展望》,该报告预测,因世界经济同时衰退,2009年世界贸易量将减少2.1%,这是1982年后所罕见的。而保护主义在世界蔓延,必将加剧贸易量的缩小程度。

全球金融危机给世界带来的直接冲击,莫过于股票、住宅等资产的账面价值缩水,由此,“逆向资产效果”导致全球消费市场急剧萎缩,工矿生产停滞,企业倒闭,下岗失业剧增,世界经济陷入螺旋型紧缩困境。国际权威机构不得不连续下调经济预测,世界经济面临二战后罕见的整体负增长局面。美国责任重大。

有评论认为,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美国所遭受的最大打击并不是经济,而是美国在全球道义上的地位。

金融危机暴露了美国主导的金融全球化与自由化的弊端。面对危机,各国相继将危机的责任指向“金融自由化”、“商品衍生化”及“资产证券化”。而金融市场的无序化、对冲基金的道德缺失化,乃至市场评级机构的失信化,更成为众矢之的。

一时间,市场失灵、凯恩斯回归、政府主导、“左派经济思想”等提法重新登上经济舞台,甚至,在发达国家,昔日著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者也突然“转向”,公开“忏悔”其过去曾经主张“市场主义”……经济学界出现了罕见的混乱与无语。

回顾世界金融危机的历史,每一次危机都将宣告一个时代的开始。新兴国家快速崛起,已经拉开了全球化的第二幕。金融危机后,七国集团财长会议协调政策的功能逐步退化,二十国集团峰会上升为全球克服危机、恢复经济、主导国际秩序的新舞台。新兴国家群雄并起,预示着发达国家相对地位下降,国际秩序的力学关系出现动态均衡态势。尤其是,中国、巴西,印度、俄罗斯等新兴国家的改革主张,受到重视,使世界形成了扼制贸易保护主义,克服危机,共同复苏的正义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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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关税壁垒为核心的贸易保护体系将逐步瓦解

一直以来,中国主要通过建立高额关税来保护本国的对外贸易,从改革开放初期以来中国一直依靠高关税税率为本国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在中国“入世”后,关税壁垒在中国贸易保护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已迅速动摇。

从WTO内部看,由于关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出口产品的价格和市场竞争能力,各国都把关税作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因此,GATT及WTO一直都把关税减让视为其工作的核心任务。在经过总共八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后,WTO各成员国的关税税率已得到大幅度降低。目前发达国家的加权平均税率降到了4%,发展中国家也降到了15%,从而使得关税壁垒在WTO各成员国中的贸易保护作用受到了很大限制。

随着中国各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及中国经过“复关”和“入世”的艰苦谈判,中国的关税经过了几次大幅度的调整,算术平均关税税率从1992年的43.2%下降到1994年的35.9%、1996年的23%、1997年10月的17.05%和1999年1月的16.78%。而中国在“入世”谈判中所确定的关税减让表也使得中国的加权平均税率要从“入世”前的15%降到12%,并将在五年后降到10%以下。尽管从总体看,关税壁垒对中国各产业仍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尤其一些战略性产业还保持着相当高的税率,这对其发展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从长期发展的观点看,关税壁垒已不能适应贸易自由化发展的总体趋势,因而越来越无法承担起保护本国产业的核心作用。这是由关税壁垒自身的某些缺陷决定的。首先,关税壁垒对价格影响重大而为各国所关注,又由于透明度高而易为各国所比较,从互动的角度看,这使其难以兼顾有效性原则和非报复性原则。如中国继续采用高关税政策,固然可以保护某种产业,但其他成员国会相应地采取报复措施,使用高关税;如中国不希望其他成员国采用高关税,自身也不得不降低关税,这往往又不能有效保护本国产业。其次,目前中国“入世”后的关税减让表已经确定,每种产品税率都受到严格的限制,这意味着关税壁垒对中国产业的保护作用已非常有限,而且从动态的眼光看,WTO机制内的关税壁垒还要继续削弱,其对贸易保护的作用会越来越有限。

二、发达国家贸易壁垒发展的新趋势

在关税壁垒的作用日渐下降的情况下,出于贸易保护的必要性,非关税壁垒在各国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已取代关税壁垒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受非关税壁垒影响的发达国家进口品的份额在20年内增加了将近一倍,即从1966年的大约25%增加到1986年的48%。也正因如此,非关税壁垒成为第七、八回合谈判的削减对象,一些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海关估价制度等都为WTO明令禁止或透明化,无法再发挥作用。而从发达国家的现实可行性及发展趋势看,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因其具有有效性、合法性、持续性和不可模仿性而将在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

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具体可通过三个方面实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其一是制订一个高于其他国家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或环保标准,将其产品阻挡于本国市场之外;其二是建立极其复杂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使国外产品为应付这种复杂的方法和程序而付出高昂的代价;其三是对国内外产品采取双重标准,实质是对国外产品实行歧视性待遇。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可表现为法律形式,但更多的是表现为行政法规或行业标准和惯例,具有灵活多变的特征,针对性强而透明度不高,而且往往可以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护环境的名义行贸易保护之实。正因如此,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则成为发达国家目前和将来进行贸易保护的主要非关税手段。

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目前尚难以承担起贸易保护的重任。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要满足有效性原则,顺利削弱国外产品的竞争力,其前提是本身要具有先进性和复杂性。然而目前中国的各个产业,尤其是急需保护的主导产业、高新产业,无论是技术标准、环境标准还是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的复杂程度都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尽管中国可以通过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来阻止美国农产品的进入,但就总体而言,中国尚难以通过大规模的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有效地将国外产品拒之门外或大幅增加其成本。同时由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双重技术环境标准也难以得到广泛的应用。总之,通过制定全面而先进的技术标准体系和环保标准体系,有利于促进本国产业竞争力的加强,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少数产业起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其保护作用尤其是对中国重点保护产业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因此尽管从长期而言,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仍是中国贸易保护政策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但在短期内,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还无法成为中国制定贸易保护政策的重点内容。

三、直接管理壁垒应成为中国贸易保护体系的核心

在以关税壁垒为核心的贸易保护体系逐步瓦解,而其他非关税壁垒对中国的贸易保护又不适用的情况下,要确保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在中国目前处于劣势的战略产业发展阶段,中国必须在WTO规则下重新寻求新的贸易壁垒作为贸易保护体系的核心,而这个贸易保护体系的核心必须要符合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是有效性原则,即这种贸易保护政策能够有效地将国外企业阻挡于本国市场之外或大幅增加其成本,降低其在本国的竞争力,避免本国产业受到过度竞争。

第二是适度性原则,即贸易保护政策在保护本国产业过程中要避免使产业受到过度保护而停滞不前,相反要给予企业一定的外部压力,使其存在不断发展的紧迫感。

第三是合法性原则,即采用的贸易保护政策应尽量不违反WTO框架内的规定。WTO为促进贸易自由化,防止各种变相的贸易保护手段,规定了许多禁止采用的贸易保护手段,因此采用的贸易保护政策应绕过这些禁止性的规定。只有符合WTO规则,贸易保护政策才具有持续性。

第四是非报复性原则,即这种贸易保护政策的实施不会受到WTO其他成员国的过度报复,或者即使遭到可能的报复,其付出的代价也要小于实施贸易保护的利得。

无论从中国的现状还是国际背景看,直接管理壁垒理应成为中国贸易保护体系的核心。直接管理壁垒是指政府主动采取行动直接帮助本国企业甚至直接出面与国外企业竞争,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其最大的特点是竞争双方不再是本国企业与国外企业,而变成本国政府和国外企业,而且是本国政府积极主动地参与和国外企业的竞争。

从国际背景看,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明显加快,与之相适应的是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政府干预也明显增强。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西方国家干预经济的程度远比人们想象的高。从发展的动态角度分析,可以看到两个现象,首先政府干预力度加大,发达国家的国家支出率(政府支出占一国GDP的比重)一直处于稳步上升的状态,例如英国的国家支出率从1985年的36.6%上升到1997年40.6%;其次是干预方式的转变,往往由间接干预转变为经常性的直接干预,由制订法规政策转变为经常对本国经济进行直接操纵。在这种背景下,直接管理壁垒作为贸易政策应用于国际竞争,其地位和作用日渐突出。

直接管理壁垒目前的主要方式包括政府补贴、反倾销、保障措施、汇率政策和区域一体化政策。与目前中国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相比,直接管理壁垒的优点体现在其能够充分满足作为贸易保护政策的原则。

满足有效性原则。由于是政府主动采取行动,不似关税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具有某种稳定性,政府可以视具体情况随时做出决策,当国外产业严重威胁本国产业时,这种决策因其很强的针对性而具有良好的效果。同时发展中国家由于存在大量的弱势产业,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保护作用效果又并不明显,也只能依赖于政府直接的保护。在多种情况下,政府更是直接出面与国外企业竞争,由于政府与国外企业在经济地位上存在着极大的不平等,政府拥有的权力远大于国外企业,其可支配的资源也远多于国外企业,因此政府在这种竞争中往往占据上风,从而有效保护本国产业。

满足适用性原则和非报复原则。非关税壁垒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国外产品进行限制,直接管理壁垒往往是在国外产业对国内产业拥有巨大优势,已经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巨大损害的情况下才采取行动,因而不会对国内产业形成过度保护。同时直接管理壁垒的大多数措施为WTO所允许或难以制止,而且在本国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也更为其他成员国所谅解,使其他成员国难以有充分的理由进行报复。

适合发展中国家运用原则。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往往过于弱小而更容易受到整体损害,采用直接管理壁垒,既可令其他成员国无法规避,又不需要先进的技术和环境标准,可为发展中国家轻易采用,在运用过程中付出的成本往往又不大。尤其对中国而言,政府在对企业的支持方面建立了庞大的体系,拥有许多经验,随着经济转轨,政府虽然逐步退出了对企业的干预,但在对某些产业的扶持上仍有着特有的优势。

综上所述,直接管理壁垒有其独有的优点,相比其他壁垒更适合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但其也相应地存在重大缺陷,即对贸易保护的滞后性。直接管理壁垒不似其他壁垒起到预先防御的作用,而是往往在国外企业已威胁或损害本国产业,国际收支严重失衡等情况下才会实施,使得其保护本国贸易时常慢一拍,无法做到预先保护。为弥补这个缺陷,实施直接管理壁垒时必须采取一些辅助政策。首先应在海关建立进口实时预警制度,对一定时期内各种产品的进口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在某段时期某种产品进口激增,就应调查其原因,并迅速作出反映。其次是要将直接管理壁垒和其他贸易保护措施配合使用,即在以直接管理壁垒为核心的基础上,由外到内建立包括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和直接管理壁垒三个层次的综合贸易保护体系,实现对本国产业有秩序、多层次的全面保护。

【参考文献】

[1]任烈.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

[2]刘文华.WTO与中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M].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篇6

一、以关税壁垒为核心的贸易保护体系将逐步瓦解

一直以来,中国主要通过建立高额关税来保护本国的对外贸易,从改革开放初期以来中国一直依靠高关税税率为本国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在中国“入世”后,关税壁垒在中国贸易保护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已迅速动摇。

从WTO内部看,由于关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出口产品的价格和市场竞争能力,各国都把关税作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因此,GATT及WTO一直都把关税减让视为其工作的核心任务。在经过总共八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后,WTO各成员国的关税税率已得到大幅度降低。目前发达国家的加权平均税率降到了4%,发展中国家也降到了15%,从而使得关税壁垒在WTO各成员国中的贸易保护作用受到了很大限制。

随着中国各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及中国经过“复关”和“入世”的艰苦谈判,中国的关税经过了几次大幅度的调整,算术平均关税税率从1992年的43.2%下降到1994年的35.9%、1996年的23%、1997年10月的17.05%和1999年1月的16.78%。而中国在“入世”谈判中所确定的关税减让表也使得中国的加权平均税率要从“入世”前的15%降到12%,并将在五年后降到10%以下。尽管从总体看,关税壁垒对中国各产业仍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尤其一些战略性产业还保持着相当高的税率,这对其发展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从长期发展的观点看,关税壁垒已不能适应贸易自由化发展的总体趋势,因而越来越无法承担起保护本国产业的核心作用。这是由关税壁垒自身的某些缺陷决定的。首先,关税壁垒对价格影响重大而为各国所关注,又由于透明度高而易为各国所比较,从互动的角度看,这使其难以兼顾有效性原则和非报复性原则。如中国继续采用高关税政策,固然可以保护某种产业,但其他成员国会相应地采取报复措施,使用高关税;如中国不希望其他成员国采用高关税,自身也不得不降低关税,这往往又不能有效保护本国产业。其次,目前中国“入世”后的关税减让表已经确定,每种产品税率都受到严格的限制,这意味着关税壁垒对中国产业的保护作用已非常有限,而且从动态的眼光看,WTO机制内的关税壁垒还要继续削弱,其对贸易保护的作用会越来越有限。

二、发达国家贸易壁垒发展的新趋势

在关税壁垒的作用日渐下降的情况下,出于贸易保护的必要性,非关税壁垒在各国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已取代关税壁垒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受非关税壁垒影响的发达国家进口品的份额在20年内增加了将近一倍,即从1966年的大约25%增加到1986年的48%。也正因如此,非关税壁垒成为第

七、八回合谈判的削减对象,一些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海关估价制度等都为WTO明令禁止或透明化,无法再发挥作用。而从发达国家的现实可行性及发展趋势看,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因其具有有效性、合法性、持续性和不可模仿性而将在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

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具体可通过三个方面实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其一是制订一个高于其他国家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或环保标准,将其产品阻挡于本国市场之外;其二是建立极其复杂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使国外产品为应付这种复杂的方法和程序而付出高昂的代价;其三是对国内外产品采取双重标准,实质是对国外产品实行歧视性待遇。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可表现为法律形式,但更多的是表现为行政法规或行业标准和惯例,具有灵活多变的特征,针对性强而透明度不高,而且往往可以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护环境的名义行贸易保护之实。正因如此,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则成为发达国家目前和将来进行贸易保护的主要非关税手段。

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目前尚难以承担起贸易保护的重任。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要满足有效性原则,顺利削弱国外产品的竞争力,其前提是本身要具有先进性和复杂性。然而目前中国的各个产业,尤其是急需保护的主导产业、高新产业,无论是技术标准、环境标准还是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的复杂程度都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尽管中国可以通过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来阻止美国农产品的进入,但就总体而言,中国尚难以通过大规模的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有效地将国外产品拒之门外或大幅增加其成本。同时由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双重技术环境标准也难以得到广泛的应用。总之,通过制定全面而先进的技术标准体系和环保标准体系,有利于促进本国产业竞争力的加强,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少数产业起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其保护作用尤其是对中国重点保护产业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因此尽管从长期而言,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仍是中国贸易保护政策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但在短期内,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还无法成为中国制定贸易保护政策的重点内容。

三、直接管理壁垒应成为中国贸易保护体系的核心

在以关税壁垒为核心的贸易保护体系逐步瓦解,而其他非关税壁垒对中国的贸易保护又不适用的情况下,要确保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在中国目前处于劣势的战略产业发展阶段,中国必须在WTO规则下重新寻求新的贸易壁垒作为贸易保护体系的核心,而这个贸易保护体系的核心必须要符合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是有效性原则,即这种贸易保护政策能够有效地将国外企业阻挡于本国市场之外或大幅增加其成本,降低其在本国的竞争力,避免本国产业受到过度竞争。

第二是适度性原则,即贸易保护政策在保护本国产业过程中要避免使产业受到过度保护而停滞不前,相反要给予企业一定的外部压力,使其存在不断发展的紧迫感。

第三是合法性原则,即采用的贸易保护政策应尽量不违反WTO框架内的规定。WTO为促进贸易自由化,防止各种变相的贸易保护手段,规定了许多禁止采用的贸易保护手段,因此采用的贸易保护政策应绕过这些禁止性的规定。只有符合WTO规则,贸易保护政策才具有持续性。

第四是非报复性原则,即这种贸易保护政策的实施不会受到WTO其他成员国的过度报复,或者即使遭到可能的报复,其付出的代价也要小于实施贸易保护的利得。

无论从中国的现状还是国际背景看,直接管理壁垒理应成为中国贸易保护体系的核心。直接管理壁垒是指政府主动采取行动直接帮助本国企业甚至直接出面与国外企业竞争,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其最大的特点是竞争双方不再是本国企业与国外企业,而变成本国政府和国外企业,而且是本国政府积极主动地参与和国外企业的竞争。

从国际背景看,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明显加快,与之相适应的是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政府干预也明显增强。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西方国家干预经济的程度远比人们想象的高。从发展的动态角度分析,可以看到两个现象,首先政府干预力度加大,发达国家的国家支出率(政府支出占一国GDP的比重)一直处于稳步上升的状态,例如英国的国家支出率从1985年的36.6%上升到1997年40.6%;其次是干预方式的转变,往往由间接干预转变为经常性的直接干预,由制订法规政策转变为经常对本国经济进行直接操纵。在这种背景下,直接管理壁垒作为贸易政策应用于国际竞争,其地位和作用日渐突出。

直接管理壁垒目前的主要方式包括政府补贴、反倾销、保障措施、汇率政策和区域一体化政策。与目前中国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相比,直接管理壁垒的优点体现在其能够充分满足作为贸易保护政策的原则。

满足有效性原则。由于是政府主动采取行动,不似关税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具有某种稳定性,政府可以视具体情况随时做出决策,当国外产业严重威胁本国产业时,这种决策因其很强的针对性而具有良好的效果。同时发展中国家由于存在大量的弱势产业,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保护作用效果又并不明显,也只能依赖于政府直接的保护。在多种情况下,政府更是直接出面与国外企业竞争,由于政府与国外企业在经济地位上存在着极大的不平等,政府拥有的权力远大于国外企业,其可支配的资源也远多于国外企业,因此政府在这种竞争中往往占据上风,从而有效保护本国产业。

满足适用性原则和非报复原则。非关税壁垒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国外产品进行限制,直接管理壁垒往往是在国外产业对国内产业拥有巨大优势,已经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巨大损害的情况下才采取行动,因而不会对国内产业形成过度保护。同时直接管理壁垒的大多数措施为WTO所允许或难以制止,而且在本国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也更为其他成员国所谅解,使其他成员国难以有充分的理由进行报复。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篇7

1.亚当·斯密之前的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

在亚当·斯密的自由贸易理论体系创立之前就存在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之争。重商主义最早提出贸易保护的观点,尽管不够系统,但其理论的基本点:“鼓励输出、限制输入,发展经济,实现国家财富积累”已经被当时各国政府所采纳。一些贸易保护的手段诸如行政管制、高额关税、退还税款、发放奖金和补助金、特许证等被政府广泛使用。

16世纪后期的英国,重商主义的发展达到高潮。从17世纪开始,一些商人、政府官员、学者先后提出自由贸易的观点,并且在18世纪上半叶的英国发生了两场着名论战:一是关于放宽与法国贸易的限制是否对英国有利。主张自由贸易的和主张贸易保护的两大派别分别创办了各自的杂志来宣扬自己的观点。尽管两派在理论上各不相让,但政府还是执行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而主张放宽英法贸易的条款未能得到批准。二是英、法、德等国的学者围绕国际经济是否存在内在平衡机制所进行的论战。以休谟为代表的学者从货币数量论出发,认为国际经济中存在自动平衡和调节机制,不需要政府的干预国际经济会自然的保持平衡,因此,他们主张贸易自由;以斯图亚特为代表的学者则反对休谟的货币数量论,否定国际经济中存在自动平衡机制,主张政府干预和贸易保护。这场争论在理论上也是难分胜负,但在现实中各国政府(包括当时比较先进的英国)仍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2.亚当·斯密之后的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

理论界一直把1776年斯密的《国富论》的出版视为自由主义理论体系创立的标志。作为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奠基者,斯密对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观点进行了批判,并鼎力主张对内实现自由放任、对外实行自由贸易,主张降低关税和取消出口补贴和奖励金,并提出了较为系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即“绝对成本说”。大卫·李嘉图对斯密的自由贸易理论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发展,提出了更为现实的“比较成本说”。绝对成本说和比较成本说构成了古典贸易理论的核心。

然而,斯密《国富论》的出版并没有对英国和其他西方各国的政策产生立竿见影的影响。在斯密和李嘉图完善自由贸易体系的同时,和其观点相对立的一些经济学家仍然始终倡导贸易保护,为此双方不断展开理论较量。1860年英法两国签定了《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随后,英国又和其他国家签署了降低关税的商贸条约,从而使西欧各国走上自由贸易道路。《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的签定,标志自由主义政策在英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而这距离1776年斯密《国富论》的问世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由此可见,开辟贸易自由主义政策的道路是多么艰难。

3.现代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与政策

尽管自由主义理论从提出到付诸实践需要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但不能否认,自斯密创立自由主义体系以后,尽管也出现过李斯特和凯里为代表的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但一直到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产生,在170年的历史中贸易自由主义始终占据了理论上风。到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人物马歇尔时期,虽然现实中各种贸易保护的政策不断被实施,垄断也不断出现,但马歇尔在他的《经济学原理》一书中仍然是宣扬自由主义,在稍后出版的《工业和贸易》一书中虽然涉及到垄断问题,但他认为垄断和竞争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无本质区别。只有到凯恩斯经济理论的提出,才从根本上动摇了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

然而,现实却非如此,真正贸易自由的历史却非常短暂。自由主义在实践中获胜的同时就开始遇到挑战,因为从19世纪60、70年代开始各种垄断组织不断出现,并在各国逐渐取得主导地位,进而为国家垄断奠定了基础。同时,李斯特和凯里的贸易保护理论对德国、美国的政策产生了影响。德国率先实行贸易保护,法国和美国分别于1881和1890年重新设立了关税法,意大利、奥地利和瑞士等国也相继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进入20世纪以来,国际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存在生产过剩的危机,为了摆脱危机,各国互相用高关税封闭本国市场,互相用货币贬值及降低工资等方法提高本国经济竞争力,使各国内部和各国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最终导致了世界大战的全面爆发。

二战结束后,除美国以外的各垄断资本主义集团均遭重创,美国对欧洲、日本具备了无可匹敌的竞争优势,美国此时开始倡导自由贸易,但到20世纪60年代末,日本、德国的经济逐渐恢复并日益强大,大量美元外流,致使布雷顿森林体系动摇,1969年尼克松政府以保卫美元为由提出,为了保持对外军事支出,维护冷战盟主地位,美国的贸易收支经常保持盈余是必要的,为此,必须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

上述历史表明,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在自由主义政策实施不久,保护主义的政策则开始陆续在各国出现,到20世纪开始逐渐加强,在二战以后,尽管日益强大起来的美国开始宣扬贸易保护,但60年代以后随着日、德等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各国又重新举起了贸易保护的旗帜。

4.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两次石油危机使世界经济增长缓慢,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都在不断增强,逐渐形成了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新的保护主义和传统的贸易保护相比,更具有隐蔽性的特点:

(1)非关税壁垒

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是通过限制进口来保护国内工业,其手段是构筑高关税壁垒,跟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相比,新的贸易保护更侧重非关税壁垒。具体包括进口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自动出口限制、报关手续干扰、技术和卫生标准等。一些非关税壁垒目前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干预外贸、限制进出口的主要政策措施。据统计,现在各国实行的非关税壁垒手段上千种。有些非关税壁垒如“技术标准法规繁多,让出口国防不胜防,有些技术标准要求严格,使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一些发达国家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潮流,开始使用绿色贸易壁垒进行保护。

(2)集团化和区域化

随着国际经济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国家纷纷结成各种各样的经济贸易同盟,集团化和区域化趋势加强。集团和区域内部相互取消关税,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同时,对外推行贸易限制政策。很多集团和区域组织建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对付外来竞争,保护成员国的经济利益。因此,集团和区域化组织具有天然的排外性和贸易保护性。以欧盟为例,从1958年来欧盟不断排斥成员外的贸易,导致内部相互进口的比重不断上升:1958年为33.8%,1971年为51.0%,1985年为57.0%,1992年为58.9%,1998年为63.2%,2000年为79.2%。

(3)在自由化掩盖下的贸易保护

为了实现本国的贸易利益最大化,各国政府纷纷借助于各种非关税壁垒和其他名义来实现贸易保护,更有甚者高举自由化的旗帜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例如,近几年欧盟各国借环保为名而频繁使用的绿色壁垒,一些国家借各种经济一体化组织实现的各种保护措施等等。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开放,各种贸易组织如GATT和WTO一轮一轮谈判不断地降低关税,东京回合后,欧共体平均关税为6.0%,日本为5.4%,美国为4.9%,乌拉圭回合后,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

又进一步降到4%,但非关税壁垒不断加强,到乌拉圭回合后,非关税壁垒已达2700多种,并且借助于GATT的免除条款、利用公平贸易的借口,逐步走向双边和歧视性贸易,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保护制度和机制,限制的范围已扩展到劳务和高技术领域,出现了许多经济集团搞集体贸易保护政策的情况。在自由化的旗帜掩盖下的各种贸易保护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矛盾性和欺骗性,因此也被称谓“超级保护主义”。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美国举双手赞成贸易自由化和积极参与GATT和WTO的谈判,同时又不断地带头实施各种贸易保护。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贸易与关税法案》,而1988年经里根总统签署,正式成为美国法律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案》也有着浓厚的保护主义色彩,而且近年来保护主义议案不断增加。美国的所谓'301'、超级'301'等条款,都是贸易保护的典型代表。

二、贸易保护的规律性和发展趋势

1.贸易保护的规律性

(1)它经常出现在这些时候:当一国经济比较落后或面临经济危机的时候;当一国原有的优势面临威胁或即将失去的时候;爆发战争期间。(2)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基本是交替进行的,而且自由主义的历史非常短暂。19世纪40年代之前西方工业国都在实行贸易保护措施,1846年英国废除谷物法以后到19世纪70年代各国主要实行自由贸易政策;19世纪70年代各国又开始实行贸易保护政策,二战以后至60年代末实施自由贸易;70年代以后新的贸易主义政策又被各国逐渐采用。(3)谁变成强国谁就率先打破贸易保护而提出自由贸易。19世纪40年代的自由贸易政策由当时的强国英国率先提出和实施;20世纪40年代自由贸易政策由当时强大的美国率先提出和实施。(4)世界经济处于增长和繁荣阶段易实施自由贸易政策,而世界经济面临或处于萧条阶段易实施贸易保护措施。(5)理论上自由主义占据霸主的地位时间较长,在现实中真正的贸易自由发生却很短暂。自由主义更多时候是宣传的口号,可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表达:自由贸易只是高高举起的旗帜,但在这面旗帜下没有更多的国家跟从。

2.贸易保护的发展趋势

(1)在未来很长的时间里贸易保护仍然是各国贸易政策的支撑点。不仅包括发展中国家,一些发达国家之间由于竞争的激烈会不断实施贸易保护。(2)保护的手段时而透明、极端化(关税、政治、军事等手段),时而隐蔽化(各种非关税壁垒)。(3)新的保护手段不断应势而生(各种技术和绿色壁垒)。(4)整体保护增强(更多贸易组织会不断出现)。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篇8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兴起绿色贸易壁垒是在全球经济发展壮大以及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下,发达国家顺应绿色潮流,名为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实质是保护本国贸易的贸易保护措施。它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20世纪90年代开始兴起,最典型的是1994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为了保护海豚的生存。“金枪鱼贸易案”之后,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也纷纷效仿,通过绿色贸易壁垒对进口产品及服务进行种种苛刻的限制,从而保护本国贸易,最终稳固发达国家经济优势地位。从此绿色贸易壁垒开始在国际贸易中流行,成为非关税壁垒体系中的一员,但是绿色贸易壁垒真正扮演重要角色是以1995年WTO专门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到1999年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第3届部长会议上,各成员国就环境与贸易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从而使环境这道贸易壁垒成为世界贸易中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绿色贸易壁垒从此开始盛行。二、绿色贸易壁垒的的类型绿色壁垒是指以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节约能源等为由的限制或阻碍国际贸易的技术性措施。绿色壁垒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从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角度出发,其内容可以从商品的生产、加工方法、包装材料、销售方式、消费方式甚至商品废弃后的处理方式等诸多方面加以限制。总体来讲,绿色壁垒可分为下述几大类。1.苛刻的绿色标准。发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发展中国家是很难达到的。这种貌似公正,实则不平等的环保技术标准,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2.复杂苛刻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包括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疫、检查、出证和批准程序;各种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3.绿色包装要求。绿色包装制度要求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者再生,易于自然分解。4.绿色环境标志。它是一种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发展中国家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必须取得这种“绿色通行证”,但是其中花费的时间和费用使许多中小型企业望而却步。三、绿色贸易壁垒形成的机制1.政府干预与绿色贸易壁垒的形成。经济理论主要从市场失灵角度出发,认为政府适度的贸易政策干预能够纠正市场扭曲并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尽管有学者认为在多数条件下贸易政策并不是纠正扭曲的最有效方法,只是一种用外部手段治理内部扭曲的次佳选择。就绿色贸易壁垒而言,适度的贸易政策就是政府针对信息不对称、外部效应以及社会公共物品供应不足等市场扭曲,制定适当的政策以达到纠正扭曲以及增进经济效率的作用。(1)解决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行为中普遍存在着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不完全,消费者无法确定产品质量及安全卫生指标,支付意愿不会随产品质量及安全卫生指标提高而调整,因此企业缺乏生产高质量产品的动机。而低质量产品采取低价竞争方式获得大量利润,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是生产低质量产品。显然,政府的政策干预能够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制定各种技术法规与标准对进口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指标以及有关生产过程与方法作明确规定,使用合格评定程序与卫生检疫措施对产品进行测试、检疫检验与认证,其结果是消费者获得充分的有关产品特征、质量和安全和卫生的信息,据此作出消费决策,从而有效地避免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了消费者利益。例如,日本对进口农产品、畜产品以及食品类的检疫防疫制度非常严格,对于入境农产品,首先由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动物检疫所和植物防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进行检疫。同时,由于农产品中很大部分用作食品,在接受动植物检疫之后,再由日本厚生劳动省下属的检疫所对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从食品角度进行卫生防疫检查等,使进入日本的农产品、畜产品以及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卫生指标大大提高,保护了消费者利益。(2)克服外部效应。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外部效应,它可以是正效应,也可以是负效应。政府制定绿色贸易壁垒的目的是纠正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负外部效应,例如2000年9月25日,欧盟通报了其关于电气和电子设备废物回收或处置的指令草案。指令要求供应商建立废物处理工厂,处置回收的废旧电器,或者供应商向地方回收商按比例支付“寿命终结费”。英国制定了包装材料重新使用的计划,要求2000年前使包装废弃物的50%~75%重新使用。日本也分别于1991年、1992年并强制推行《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美国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减量、重复利用、再生和焚化填埋5项优先顺序指标。这些“绿色包装”法规,虽然有利于环境保护,增进社会福利,但客观上对发展中国家产品形成了绿色壁垒。(3)解决社会公共物品的供应不足。根据公共物品的基本原理,单纯的市场机制本身不可能产生足够数量的社会公共物品,而且市场上还普遍存在企业的免费搭车行为,因此其结果往往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物品供应不足,因此需要政府介入,制定适当的法规与政策,强制性地实现社会公共物品供应。在国际贸易中,则表现为通过制定绿色贸易壁垒限制那些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要求的外国商品进入来实现这一目标。2.国际法律环境为绿色贸易壁垒打开方便之门。(1)乌拉圭回合《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规定各成员国政府有权采取措施,确保人类和动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和微生物的影响,据此,许多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与技术标准。由于生产条件和水平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很多农产品达不到标准。这一决定极大程度上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出口。如我国的冻鸡肉因不符合欧盟的卫生标准,欧盟曾决定自1996年8月1日起禁止我国冻鸡肉进入欧盟市场;1996年12月欧盟又宣布,自1997年7月1日起,不准中国双壳贝类产品进入欧盟市场。从2000年下半年起,欧盟执行了新的茶叶农药残留限量的标准,新标准不仅扩大检测项目,且大幅度提高检测标准,使中国茶叶出口全面下降。中国是农产品出口大国,许多农产品采用成本较低的农药导致部分农产品农药残留量普遍超标,影响农产品出口。由于食品中有毒物质残留量、严格的卫生检疫制度、食品加工规定等原因导致禁止进口和退货、索赔等案例已屡见不鲜,给中国食品出口带来了巨大的损失。(2)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14000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序列号为14000的一系列用于规范各类组织的环境管理的标准,为发达国家以ISO14000为口舌,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实施ISO14000的速度以及规模滞后,这将影响到发展中国家产品市场准入和竞争力;由于产业结构的不同,发展中国家高污染行业较多,而这些行业实施ISO14000需要的环保投入很大,这在短期内将影响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竞争力;由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规模普遍较小,销售额较低,缺乏雄厚的资金和高素质的人员,而实施ISO14000费用昂贵,销售额较小的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企业无力承担这种高昂的费用;由于制定ISO14000系列标准的各技术工作组均是发达国家,它们在制定标准时往往只考虑自身利益而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给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提出超出了实际情况的要求。四、结语绿色贸易壁垒得以形成的机制是政府干预以及国际法律环境的诱导,无论这二种不同机制是客观需要抑或是人为形成的,都会迫使出口企业为适应进口国的技术法规与标准增加投资,从而增加出口商品成本,降低出口竞争力,从而形成事实上绿色贸易壁垒。总的说来,对于绿色贸易壁垒,第一,要普及环保教育,增强环保意识,建立相应研究机构,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教育体系;第二,要加强和完善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将环保纳入外贸发展战略,并根据绿色贸易壁垒发展趋势,加快制定和完善各类商品生产和销售中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尤其要填补目前此领域的空白,使我国外贸环保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三,积极进行环境标准认证和实施环境标志产品制度,减少别国借环保之名限制我国产品出口之实,政府应尽快通过立法程序将ISO14000等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制定实施这种标准的法律,以使达标认定工作规范化;第四,要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不断开发绿色产品,积极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产业,为我国的外贸出口开拓更为广阔的国际绿色市场;第五,要加强同发达国家、国际技术组织的联系和合作,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环保条约的制定,加强在环境与贸易领域的国际合作,努力寻求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与贸易中应有的优惠待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减少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受到的绿色贸易壁垒,最终实现我国贸易的长足发展,真正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篇9

自去年爆发历史上最严重的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以来,贸易保护主义的幽灵卷土重来,使世界贸易的下跌更为剧烈。据预计2009年世界贸易总额将下降15%,这是1982年以来首次如此大幅度的下降。而且,随着危机在实体经济的继续蔓延,回归国内市场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对世界贸易增长的威胁更为严重。这使人们不禁想起了1929-1933年的世界经济大萧条。那时,正是由于贸易保护主义造成的各国市场分割,世界贸易总量在此期间下降了三分之二,使当时的世界经济衰退雪上加霜,发展为更严重的经济萧条。

今年4月份在伦敦举行的20国首脑峰会上,大家吸取上世纪世界经济危机的教训,公开承诺在应对经济危机时继续开放市场,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但据世界银行的评估,在去年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爆发以来已经出台的89项限制世界自由贸易的措施中,23项出自刚在伦敦做过承诺20国之中。

一、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时的贸易保护主义

(一)提高关税

1930年美国政府制定了“斯穆特-霍利关税法”。根据这个法案,美国政府将20000多种产品的进口关税大幅度提高,使其平均关税水平从25%上升至50%,以此达到保护国内生产者面对外国竞争者的优势,减缓危机对国内企业的冲击。其他国家相继仿效。到了1931年,法国也把平均关税提高到38%,德国则提高到了41%。

(二)实行严格的财政和货币政策

世界贸易战的结果使曾经紧密联系、已经陷入衰退的各国出口的下跌更加严重。因此这些国家更依赖于寻求国内需求。而国家出于当时预算平衡的政策要求实行了严格的财政政策,只有很小的操作空间来刺激国内需求。

货币政策也如是。因为当时把股票市场的投机作为危机发生的根源进行限制,实行了紧缩的货币政策,这就使实体经济领域陷入丫贷款瓶颈。如1931年德国央行显著提高了贷款利率,使银行的流动性短缺更加尖锐。

严格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再加上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使国内和国外需求都急剧下降。

(三)货币贬值

为了防止出口下降,许多国家开始了货币贬值竞赛,希望通过货币贬值来提高本国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例如,1931年,英国将英镑对黄金贬值了30%;随后,美国于1933年,法国于1936年都对本国货币进行了贬值,进一步扭曲了贸易竞争。

二、当前贸易保护主义的形式

(一)提高关税

在金融和经济危机以前的1990-2006年间,欧盟、美国、日本和新兴国家按照联合国贸发组织的要求连续降低了关税。但自去年金融和经济危机发生后,一些国家开始谋划或者已经再次提高了关税。如:俄罗斯于2008年¨月宣布在9个月内暂时提高钢铁产品15-20%、汽车30%、卡车和客车25%的进口关税。土耳其2008年底将各类铁制品的进口关税从5%提高到15%。印度2009年初将一系列钢铁产品的进口关税从过去的5%提高到20%。阿根廷和巴西也试图提高葡萄酒、皮革乳制品、木材家具和纺织品进入南美市场的关税。

这些国家提高关税的措施从“约束力负担”的法律层面上看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新兴国家在过去的几年里已经将按照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规定的水平降低了关税。比如非农业产品的关税,巴西于2007年降低了12.5%,印度降低了11.5%。现在这些国家则将提高关税作为对工业国家保护主义行为的报复性措施。

由于占市场份额越来越多的新兴国家一再提高关税,世界贸易的大部分就再次被束缚了。这不仅不能挽救经济危机,反而会使继续降低关税的国家延缓和推迟战胜危机的时间。

然而,现在提高关税与1929-1933年危机时提高关税有所不同。有关专家认为,当时模式的贸易战在今天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现在世界贸易的75%或者是在关税同盟内部如欧盟这样的自由贸易区,或者是在北美自由贸易区或经合组织内部。前者是完全取消关税限制,后者则是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确定关税。

2008年10月以来,在已经实行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中提高关税的占三分之一。因此,尽快结束多哈回合的谈判将会降低提高关税的风险。但在当前的全球经济衰退期间,这个目标的实现极为困难。

(二)关税贸易壁垒

由于进一步提高关税的空间有限,当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更多的采取了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形式。

当前非关税贸易壁垒来自两个方面。直接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如更严格的进口手续:印尼已经决定进口500种商品以上的港口和机场进行进口商品限制,包括电子、玩具、食品、鞋和服装。而这些限制又是以有利于健康和维护安全的名义进行的。

非关税贸易壁垒有几种形式:

1、提出反倾销调查或诉讼

提出反倾销调查和诉讼的案例,2008年比2007年明显提高了31%;与2008年下半年经济危机发展同步,提出反倾销调查和诉讼的也比上半年提高了24%。这个方面的提高主要是在发展中国家提高76%,而在工业国家则下降了53%。印度在2008年下半年提出诉讼的案例总数上升了40%,其次是巴西上升15%。

危机发生以来,实际执行的反倾销措施的案例提高了55%,主要是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前者提高了70%,后者提高了44%。自2009年4月伦敦峰会以后产生的23项贸易限制措施中有19项与利用反倾销措施有关。

危机以来反倾销调查案件以及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数量迅速上升,可以从两个方面解释:一方面是根据WTO的反倾销协定、反倾销调查以及措施。如果A国企业因得到了国家的出口补贴而在出口市场上以比他在自己国内或其他出口市场上更低的价格出售某商品时,B国可以根据WTO的有关条款请求对A国进行反倾销调查。而另一方面,有的国家也可能在实际没有发生外国企业倾销的时候滥用这个条款。以保护本国工业。这就产生了利用反倾销条款的直接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执行反行销调查和措施行为的增加说明,在市场需求不振的时候,有些国家会采取如增加企业出口补贴或滥用反倾销条款的措施。以确保本国企业

在对外国企业的竞争中保持优势。这些措施的实施和发展严重扭曲了世界贸易。

2、补贴竞赛

另一个直接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是以国家的名义对本国企业进行补贴。在需求不振的时候,许多国家都会重新采取这个办法,以提升本国企业的竞争力。对国内企业进行补贴与提高进口关税相比,是更严重的贸易壁垒。

现实中存在着工业国和新兴国家竟相增加出口补贴的危险,而在这种竞赛中,一些新兴国家可能会因其紧张的财政情况而落败。例如,目前在工业国家,对汽车工业的支持措施已达430亿美元,其中有174亿美元是美国政府支付给其汽车“三巨头”中的两个。其他国家也出于本国经济的利益准备效仿:加拿大已经对汽车工业给予40亿美元的贷款;瑞典给汽车工业的贷款和贷款担保达3亿美元;日本、法国、巴西对本国汽车制造商的贷款数额分别为51亿美元、6亿美元和17亿美元;英国则以“绿色技术”的名义支持汽车工业33亿美元。

各个国家支持和帮助的程度可能会有很大不同,有些国家因为财力的原因只有少量或者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提供支持帮助。那些能提供帮助的也通常偏好帮助那些想象中“系统重要性”的领域和面对外国竞争的供应商,这一定会产生竞争扭曲。而且这种支持帮助,很可能保护过剩的产能,阻碍或延迟对市场出口进行调整的过程。

在这方面减少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比较好的方式是以刺激私人消费来取代对生产方的直接支持。比如:德国以“环保奖励”的方式刺激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刺激规模由开始的15亿欧元增加到50亿欧元。中国、韩国和巴西实行了暂时降低汽车销售税的办法。这些办法对国内和国外的企业都有利。企业为了对消费顾客提供最好的产品,也会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以保持长期的竞争力。

除对汽车工业补贴外,另一个领域就是农业补贴。据世界银行的资料。美国2009年的农产品补贴由18亿美元上升到99亿美元。欧盟2009年1月也再次对黄油、奶酪和脱脂奶粉的出口予以补贴。巴西、阿根廷等国也试图将其对农业补贴的总额达到5亿美元。农业补贴是一个特殊问题,也是多哈回合谈判的重点。

3、“绿色保护主义”

“绿色保护主义”是利用加强全球保护的名义而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新形式。例如:欧盟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规中确定了发展生物燃料的目标――即到2022年将生物燃料占酒精燃料消耗的比重提高10%,这个规定引起了巴西等国对欧盟内部生产偏好的担心及抱怨。此外,欧盟一再以环境关税作为对环保水平比较低的国家进口的制裁手段。一些国家为应对危机而制定某些环保措施中也带有浓重的贸易保护主义味道,例如:美国的景气计划中对发展环保电池和类似元件的贷款总额为20亿美元,但规定只适用于美国的生产商。

这种短视的和单方面的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内核的“气候保护措施”可能会造成长期的严重后果。工业国家通过滥用气候保护政策来保护国内生产的做法,不利于减轻新兴国家经济发展的压力,也就有可能使2009年年底将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建立全球环境保护的协调努力失败。

国家补贴对贸易发展的危害最大。补贴竞赛将会进一步加剧世界贸易的衰退。

(三)货币贬值

2008年年中以来,一些原料出口国的货币对美元大大贬值。这种贬值不仅是有针对性的贬值结果,也有投资者规避风险的市场原因。

伴随一些出口国货币贬值的是原料价格的大幅下跌。这样一来,外汇流人减少,汇率即使在外汇需求不变的情况下也守不住了,于是有了货币贬值冲动和压力。有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则在早期进行干预之后不再准备继续利用外汇贮备维持汇率稳定,而是使其货币在短时间内贬值20-40%,宁可通过保护主义的货币贬值来使外汇储备支持和促进出口。

英镑自2008年中以来对欧元和美元大幅度贬值;欧元在这段时间也对美元贬值;日元则是对美元和欧元升值。很难说这些变化中有政府在进行货币操纵的背景。只是瑞士银行在2008年3月中旬通过积极主动的外汇交易来避免法郎进一步升值。其背景原因是。由于危机发生后瑞士法郎对欧元的明显升值,给瑞士经济发展加重了负担。瑞士不仅对法郎相对于欧元升值进行干涉,也对美元贬值。而按照瑞士国家银行的观点,这种干预有利于汇率稳定和应对危机。

在1929-1933年经济危机时,重要的经济大国如英国、美国、法国竟相进行的货币贬值竞赛曾导致了世界贸易的崩溃。今天与过去不同的是没有固定的汇率制度,不同的经济体各自确定与美元、欧元的关系。欧元一美元汇率可以自由浮动。这个灵活的汇率体系显示,央行基本上不干涉外汇市场。汇率是通过市场需求来确定的。只有在央行放弃观望并干预外汇市场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货币贬值竞赛。

而这样的干预在全球化的今天很难遇见。世界贸易的很大一部分都是在产业内循环的,出口商首先要进口原材料或服务。因此,本国货币的贬值归根到底也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因为进口也会变贵,而运输成本的提高也会使交易成本增加。因此,出口商不会要求自己的政府贬值货币。欧元区的一些重要经济体也已经联合起来排除贬值竞赛的发生。因此,货币贬值竞赛的危险性比过去要小的多。

(四)与国家景气计划捆绑在一起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由于国民经济的开放和经济全球化,国家对需求刺激的投入会通过进口的渠道转移到他国,使他国的企业从支持经济发展的景气计划获益。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有的国家试图从别国的景气计划中获利,而不想通过自己的资金来刺激自己的需求,这就是“免费搭车”或“搭便车”。这样的想法可能进一步加剧通过贸易保护主义条款来缩小自己国家景气措施规模的趋势。这种情况特别容易在一体化的内部市场中如欧盟发生,而且这个问题越来越政治化。因此,对各国的景气措施进行综合协调,才能使国际市场的开放不受损害。

在经济危机的大气候下,这样政策的出台可能会不由自主。比如:根据美国景气计划中“购买美国货”条款,美国要求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只能使用美国生产的钢铁。法国也把对汽车行业的帮助和义务联系起来。巴拉圭也提出了“购买巴拉圭货”的计划,要求70%的公共采购要优先本国生产的产品。

这些包含在景气计划中的条款集中照顾了国内市场的要求,影响和引导企业和消费者的决定,导致了竞争的扭曲和低效率。这种政策造成的国家关系之间的怨恨,其严重性超过经济后果。

为了应对与国家景气计划捆绑在一起的贸易保护主义危险,应该在国际层面上加强各国景气计划的协调,提高各国措施的实施效果。在伦敦峰会上,20国首脑已经呼吁加强主要经济国家

在世界经济危机期间的合作与协调,防止对各国应对危机措施的消极影响。

景气刺激措施的产生源于1929-1933年危机的教训。当时由于国家采取了严格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剧了需求低迷。所以今天大多数国家则采取扩张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防止需求的低迷。但是如果对各国采取的措施不加以协调的话,同样会限制正常竞争和限制正常贸易。隐含在景气刺激计划中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将加剧世界贸易下跌。

(五)限制胃际资本流动

据有关资料:新兴国家私人资本的净流人下降到1650亿美元,而最高水平时则是9290亿美元,2008年比2007年下降了4000亿美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净流出,支付的债务规模远远超过了他们新借的债务规模。另外,对国外的直接投资,2008年下降了21%,跨国界的企业并购下降27.7%。

国际资本流动下降的主要原因,除了流动性短缺、融资瓶颈和规避风险外,还有不断增加的政治动机。如印度政府去年12月作为应对危机的一项措施规定允许外国企业在不同经济领域的投资比例;今年2月份又再次修订并限制外国企业在国防、通讯、航空等战略领域参与的程度。

无论是被投资国还是投资国,都面临对外直接投资障碍扩大的问题。一些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提高了对外直接投资的成本,使投资者遇到阻碍,大大损害了投资的吸引力。而且,有些国家把银行救助计划与义务联系在一起,优先将信贷给予国内市场,也会产生新的融资瓶颈。

对国际资本流动严格限制的政治动机会导致投资者投资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这一不利影响比单纯因危机产生的资本流动下降更长远更严重,可能会长期阻碍市场的复苏。

(六)严格的移民政策

对外国移民的严格限制政策比比皆是:美国规定有资格接受景气计划中国家帮助的人只限于持有H-1B护照的美国居民;英国于2009年3月中宣布提高移民税;西班牙规定来自菲律宾的工人必须在卫生部门登记并获得许可;2009年1月,马来西亚政府禁止工厂、商店和餐馆雇佣外国人,并取消了5万来自孟加拉国工人的签证。以支持本国就业。

许多专家认为,对移民进行限制可能会增加摆脱危机的难度,并由于回国潮的此起彼伏而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衰退更严重。移民作为经济增长的引擎有两方面意义,一是移民中有很多是训练有素的工人,这是经济复苏和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能在企业危机时缓解危机打击,在经济复苏时保证企业的技术力量。二是移民给家庭的汇款可以支持自己国家的发展。据世界银行有关资料显示,移民的汇款在2008年达到了3050亿美元,相当于给发展中国家援助的总和。由于经济危机收缩移民政策。2009年这类汇款将下降5%,悲观的预测则是下降8.2%,非常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三、结论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篇10

一、贸易保护及其种类

(一)贸易保护的定义

贸易保护指的是一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需要干预货物或者服务的进出口贸易,其主要的政策方向是鼓励出口和限制进口,但也有对某类商品鼓励进口或限制出口的例外情形。贸易保护的实质是国家对贸易的干预。

(二)贸易保护的种类

贸易保护可以分为关税和非关税保护两大类。

1.关税保护

值得注意的关税保护形式有:关税高峰、关税升级、关税配额、从量关税、从价关税等。与WTO各成员达成的平均关税水平的效果相比,这些形式的关税保护对进口的影响更大。比如,关税高峰可能使某些特定的产业部门如食品、纺织品、鞋类等享受不到平均关税的好处;关税升级对于制成品来讲可能不利;关税配额对于配额外进口来讲更加不利;从量关税可能打击价低量大的产品的进口;从价关税则可能打击价高量小的产品的进口。

2.非关税保护

非关税保护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通关环节措施、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进口禁令、进口许可、技术性贸易措施(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贸易救济措施、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出口限制、补贴、服务贸易方面的保护、针对进口的知识产权调查(比如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等。

(三)贸易保护主义

贸易保护主义通常指对贸易进行干预以保护本国产业的政策观点、主张或者行动,有新旧贸易保护主义之分。20世纪70年代中期,在国内外压力的共同作用下,以美国为代表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兴起。与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相比,新贸易保护主义具有以非关税壁垒为主、贸易保护政策的针对性强(主要对象是发达国家陷入结构性危机的产业部门如纺织品、鞋类、钢铁等行业)、措施的日益制度化以及区域经济集团内部贸易自由化与对外贸易保护并行发展等突出的特点(庄宗明,2003;崔凡、王笑西,2009)。

贸易保护不一定就是贸易保护主义。“WTO规则是允许有一些贸易保护的,对一个国家遇到特殊的金融经济危机以及工业品、农产品受到冲击的情况,是允许在一段时间内、一定幅度下进行适度的贸易保护的,‘这是非常有限的手段,这些手段不能称为贸易保护主义’,但如果这些手段被滥用,就是严重的贸易保护主义”(刘欢,2009)。

二、贸易保护的力量

(一)以反倾销为例进行的分析

WTO成立以来的全球反倾销情况表明,反倾销已经被越来越多地使用,且在发达国家继续使用的同时,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进行反倾销。这说明,不论是否具备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反倾销已在现实中被广泛使用,不断蔓延,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发达国家青睐它,发展中国家也频繁使用它(邓德雄,2008a)。

抛开其他方面,就进口国国内产业而言,反倾销具有相当大的保护功能,在短期之内尤其如此。反倾销的保护功能至少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1)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影响即时见效。有些时候反倾销调查刚满两个月即可采取临时性反倾销措施,即使是简单的反倾销申诉以及调查本身也可以给进口带来相应的影响。(2)通过反倾销,能够高水平地为国内产业提供保护。实践中,反倾销措施包括从价税的水平往往非常高,如征收50%、100%甚至1000%的从价税。这与关税减让谈判所能达到的单个产品的削减幅度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3)反倾销不仅能够立即保护,有些保护还是长期的。一项反倾销程序持续十余年甚至数十年的例子可谓屡见不鲜(这种情况,行话叫做“日不落”即太阳长期高挂)。(4)反倾销在保护国内产业的同时,还能够削弱国内产业的国外竞争对手即出口国出口厂商的竞争力。(5)对于出口厂商而言,反倾销措施一旦实施之后,就很难了,即使可以,通常也得等到措施实施一定期限并经过相应的程序。这种制度设计对于以出口学习效应型产品等商业上需要超前定价(forwardpricing)且更新周期短的产品的影响是非常大的(邓德雄,2008b)。

其实,雅各布・瓦伊纳(1923)很早就指出,作为反倾销措施的普通进口关税可以阻止倾销,并且当它足够高时可以完全消除倾销,然而,普通进口关税会阻止进口,而不论进口商品是否以倾销价格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国家的反倾销立法还区分不同国别,对某些特定国家采取歧视性做法,这些歧视性做法既有实体方面的,也有程序方面的。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美国和欧盟等采取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或转型经济国家的做法,这些做法通过实体和程序的紧密结合,能够产生与实际情况并不相同的结果。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GAO(2006)对美国25起既对中国又对市场经济国家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做了对比分析,指出适用于中国的统一税率的平均数比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其他”税率(allothersdutyrate)的平均数高出了61个百分点(98%-37%=61%)。CliffStevenson(2005)也认为欧盟委员会目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转型经济国家的反倾销做法可能会存在替代国价格和成本较高的情形。

由此可见,反倾销对进口国国内产业所具有的相当大的保护功能是进口国进行反倾销从而实现反倾销功能的直接推动力。如果进口国对不是倾销的销售或者尽管是倾销但本不构成可抵消的倾销进行反倾销调查并采取反倾销措施,则反倾销无疑就蔓延了(SumeetGulati,NishaMalhotra&ShavinMalhotra,2005)。

(二)其他一些贸易保护措施的简单分析

除了反倾销之外,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和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进口禁令等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贸易保护措施。对这些贸易保护措施的相关力量简单分析如下:

1.进口禁令

进口禁令通常表现为禁止进口,有些禁令的公告也非常简单,就是告诉你何时实施禁令,对哪个国家的产品实施禁令,禁令期限多长。很显然,如果出口遭受禁令,其结果是在禁令修改或者终止之前,你的产品是出不去了,这可以说是一种级别相当高的贸易保护。

2.美国337调查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行为。对于被认定侵权的产品,美国可以采取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禁止令等强制措施。其中,普遍排除令的杀伤力非常大,它适用于涉案产品的整个行业(获排除适用的个别企业除外),不是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而是整个行业的涉案产品都出不去,相当于进口国对出口国的这个行业实施了进口禁令,严重者还波及上下游产业。337调查具有申请门槛低、程序时间短、处罚措施严和应诉负担重等特点,为申请方提供的保护力度非常明显。

3.反补贴措施

进口国可以针对出口国的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或者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要求出口国停止或者撤回补贴。其中,反补贴措施通常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的方式实施,在采取外部基准确定补贴幅度的情况下,容易得出很高的反补贴税率;如果把非补贴也认定为补贴或者尽管是补贴但并不构成可以反的补贴(比如非专向性补贴)也认定为可反的补贴并采取措施,则对出口国企业来讲情况就更糟。

4.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进口国针对全球范围内的涉案产品采取的某种进口限制措施,通常采取关税配额或者提高关税的方式实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不一样,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进口,而从规则要求上讲,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进口。此外,在实施条件上也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要针对全球范围内的进口采取,不得有歧视,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均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和/或涉案企业确定相应的税率;又如,在认定损害方面,保障措施的要求更严格,必须是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再如,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可能被要求提供贸易补偿。

5.特殊保障措施

特殊保障措施可以说是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升级版,就追求设定并使用特殊保障措施条款的进口国及其国内产业而言,特殊保障措施吸收了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一些优点,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两者中进口国或其国内产业不喜欢之处。其中,保障措施要求对全球范围内的进口采取,反倾销要求对所有倾销进口采取,两者均要求不歧视地适用,但特殊保障措施正好避开了这一非歧视要求,其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即仅针对某一国家采用,因此,具有高度的、显而易见的歧视性;保障措施要求在进口国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而特殊保障措施则无此要求,其损害要求基本上降级为反倾销中的损害要求;特殊保障措施迅速快捷,调查时限比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要短;此外,措施灵活,进口国可能希望采取限制进口或要求出口国进行自动出口限制等通常在WTO框架下受到反对的手段。

(三)贸易保护的扩张

贸易保护的力量还来源于某些贸易保护措施比如反倾销措施的扩张,主要是时间上、程度上、范围上和地域上的扩张。时间上的扩张,在前文已经论及;程度上的扩张指通过复审、反吸收调查等方式提高反倾销措施的水平,其中,通过复审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提高反倾销措施的水平,各国规则和做法没有明确,而欧盟在其反倾销的反吸收立法中明确规定通过反吸收调查最多可以将反倾销税率提高一倍;范围上的扩张,可以包括产品范围和来源的扩张,比如通过反规避将产品的零部件和其他来源的产品纳入反倾销措施的范围(邓德雄,2004);地域上的扩张主要是一旦一个国家采取反倾销措施,其他国家有可能接着也采取,次数不限,而提出保护要求的申请方可能是某一家跨国公司,其申请人资格可能是事先就具备或者通过在进口国投资设厂后再具备。

(四)贸易保护的更替

每一种贸易保护可能是单独采取,因此在某一时段内可能不存在并排的贸易保护措施,但有一种情况,就是一种措施快结束时,另一种措施就取而代之。比如,配额限制到期了,就改用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到期了,就改用反倾销,反倾销到期了(实践中,可以不到期)就改用技术性贸易措施等。还有一种情况是,进口国国内产业寻求某一贸易保护措施失败,就改为寻求其他贸易保护措施,直到保护目标实现为止。严格意义上讲,后一种情况是贸易保护诉求的更替。

(五)贸易保护的聚集

单个贸易保护的力量已经很大了,比如通常情况下的反倾销措施,对国内产业就能提供必要的保护,如果通过采取替代国、反规避等做法,则通常导致反倾销保护在更大程度上的升级。然而,实践中,贸易保护的聚集现象较为明显,也就是说,一种或者多种贸易保护同时使用,火力集中,杀伤力大。较为典型的是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同时使用,尤其是在使用替代国的情况下;此外,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同时使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些WTO成员专门通过立法避免因措施重叠适用而导致的保护过度的情况(邓德雄,2004),也有WTO成员专门追求重叠适用及其超保护效果。

(六)贸易保护的局限

由此可见,贸易保护对于保护国来讲具有显然的诱惑力和相应的效果,这些效果多数是通过贸易保护对被采取保护措施的国家的厂商的杀伤力来实现的。另一方面,贸易保护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如果使用不当,沦为贸易保护主义,则很可能产生回火(backfire),也就是说,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回火之痛,既有理论解释,也有相关实例。

1.理论解释:仍以反倾销为例

雅各布・瓦伊纳(1923)对作为反倾销措施的普通关税进行分析时指出,实际上,保护贸易者和自由贸易者都始终同意,如果保护性关税足够高,便能有效阻止倾销,唯一的分歧在于,倾销产生的威胁是否真实或严重到必须采取保护性政策来消除这种威胁。雅各布・瓦伊纳(1923)同时指出,在是否对倾销采取行动时,应从进口国整体角度进行考虑,不能仅仅考虑国内产业的利益,而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只有在能够预料到倾销给国内工业带来的损害大于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时,才有经济上反对倾销的理由。只有站在最苛刻的贸易保护主义的立场上,才会认为是否允许倾销商品进口只应取决于倾销对国内厂商的影响,而不考虑它带给消费者的利益。

唐宇(2004)分析了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对进口国可能产生的一些效应,认为,以维护公平贸易为初衷的反倾销措施正在被更多的国家以越来越高的频率使用,根源在于它能为本国进口竞争性产业提供保护,但反倾销措施的特殊性也使得其实施将引发特殊的经济效应,包括贸易转移效应(TradeDiversionEffect)、投资跨越效应(Tariff-JumpingFDIEffect)、上下游产业的继发性保护效应(CascadingProtectionEffect)和反倾销国家间的报复效应(AntidumpingRetaliationEffect)。这些经济效应的存在不仅会弱化反倾销措施对本国进口竞争性产业的保护效果,而且还会加大实施反倾销保护的成本,给进口国造成更大的福利损失。此外,如果过度使用反倾销以实现贸易保护主义目的,则会带来相当大的市场不确定性(Kaul・Inge,1999)。

2.相关例子

例子1:保罗・萨缪尔森(1999)专门举了有关巴西保护本国计算机产业导致悲剧的例子,根据该例子,巴西计算机工业不仅未因此迅速发展起来,反而使其计算机产业更加落后,计算机产业的问题甚至严重阻碍了巴西其他产业的现代化。

例子2:在贸易保护的局限性方面,20世纪80年代美国和日本之间签订的《半导体贸易协定》,其有关提高日本出口价格的相关条款的效果,直至今日仍然是人们争论的一个典型。美国非但没有通过这一协议来维持行将没落的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厂商,大多数厂商在协定没有到期之前就已退出了市场,反而还让韩国厂商找到了拓宽美国市场的绝佳机会(Kaul・Inge,1999)。

例子3:1930年美国为了应对经济危机,颁发了《斯姆特――霍利关税法》,大幅提高超过2万种商品的进口关税,结果引起了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报复。面对危机,各国以邻为壑,全球贸易总额大幅缩减,从1929年的360亿美元缩小到1932年的120亿美元,美国自身也深受其害,出口总额从1929年的52亿美元左右缩减到1932年的12亿美元。这一法案即使在美国国内也被普遍认为是大萧条加剧的催化剂(陈德铭,2009)。

三、金融危机下中国的遭遇与应对

(一)遭遇

根据商务部的统计,近几年,我国与国外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多,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是,我出口产品已成为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两反两保”)和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的首要目标。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发起首起反倾销调查至2008年底,我国已累计遭受“两反两保”调查1021起。从1995年WTO成立至2008年,我国连续14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2006年至2008年,我国连续3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从2002年至2007年,我国连续6年成为全球遭遇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自1986年美国对我发起首起337调查至2008年底,对华337调查案件累计达89起。

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许多国家经济持续低迷,国内产业陷入困境,失业率上升,为防止进口产品对本国市场的冲击,保护国内产业,一些国家新出台了形形的贸易保护措施,其中就包括大量的两反两保措施。在此背景下,我国面临的国外贸易保护形势比以往更加严峻。比如,2008年全球共有21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两反两保”调查93起,为历年来我国遭受调查最多的一年,调查期当年涉案金额约62亿美元;美国对我国发起337知识产权调查11起,涉案金额约27.5亿美元。

除了“两反两保”调查和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之外,商务部4月23日正式对外的《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9》还收录了大量贸易壁垒成案。其中,非常引人注目的贸易壁垒信息包括:(1)美国通过《2009年美国综合拨款法案》第727条款,中国禽肉制品出口美国受阻局面仍将继续;(2)美国颁布和实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3)欧盟新指令抬高产品进口门槛;(4)俄罗斯采取进口汽车标准、认证及海关检查措施;(5)印度颁布对华玩具禁令,全面禁止进口中国产玩具,等等。

(二)应对

1.旗帜

金融危机以来,贸易保护主义问题受到全球范围内的关注,两次G20会议上,各国元首共同发表了庄严声明,要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根据商务部网站上的有关信息,中国的旗帜是非常鲜明的:中国不搞贸易保护主义,中国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是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

2.机制

根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最近编写的《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指南》一书的介绍,几年来,在应对贸易摩擦(主要指本文述及的贸易保护措施中的两反两保、美国337调查以及其他相关贸易壁垒)过程中,我国逐渐形成了商务部、地方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和相关企业“四体联动”的贸易摩擦应对工作机制。商务部加强与中央各有关部门的协调,有针对性地指导贸易摩擦应对工作,同时,通过参加多双边谈判,力争为中国出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规则环境。各地方政府部门高度重视贸易摩擦应对工作,并不断加强应对贸易摩擦的组织和机构建设。许多行业中介组织较为全面地收集本地区、本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动态与信息,认真组织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多数企业能自觉运用WTO规则,积极应对贸易摩擦,维护自身权益。笔者认为,这一机制不仅是对以往应对经验的提炼和总结,而且也对目前以及今后应对各类贸易摩擦提供了指导,尤其是对反补贴调查应对的指导(反补贴被调查主体除了企业外还有政府)。

3.行动

在“四体联动”机制的指导下,各个主体都在行动。不看别的,就从商务部网站上也能看到在金融危机下的一些新的行动:比如加强风险防范和提示工作,其中典型是国别贸易投资环境年度报告,2009年报告突出了风险防范和提示功能;国外贸易投资壁垒信息月报,增强了风险防范和提示工作的时效性;技术性贸易措施月度通报,为企业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提供帮助;又如从应对贸易摩擦网站得到了充实,应对贸易摩擦专栏、应对贸易壁垒专栏和应对美国337调查专栏内容更加丰富多彩。此外,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最近专门编写了《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指南》一书,编写该书旨在进一步提高中国政府、行业中介组织和相关企业的整体应对能力,并为各方面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工作提供全面的指导。

4.意识

最后,在应对贸易保护尤其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过程中,尤其要重视意识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是要提高应对贸易摩擦重要性的认识;其次是要提高对规则的认知;其三是要提高对运用规则进行维权的认识;最后是要提高对维护公平的外部规则环境的重要性的认识。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德铭.贸易保护主义无法拯救世界经济[N].华尔街日报中文,2009.2-20.

[2]崔凡,王笑西.“买美国货”条款与新贸易保护主义[J].国际贸易,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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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邓德雄.现实中的反倾销及其理论上的解释[J].国际经贸探索,2008(10).

[5]邓德雄.欧盟反倾销维护产业竞争力问题研究:基于经济学和法学的思考[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6]刘欢.陈德铭:中国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积极推进多哈会谈进程.新华网.2009.3-10.

[7]唐宇.反倾销保护引发的四种经济效应分析[J].财贸经济,2004(11).

[8]薛荣久.经济全球化下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危害与遏制[J].国际贸易,2009(3).

[9]周晓燕(主编).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指南[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9.

[10]庄宗明.世界经济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11]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6版)[M].萧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12]雅各布・瓦伊纳.1923.倾销: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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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Kaul・Inge.GlobalPublicGoods:InternationalCooperationinthe21stCentury[M].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99.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篇11

[关键词]农业标准化战略;技术性贸易壁垒;农产品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产品出口一直是我国出口创汇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的几年来,国际贸易中的传统关税壁垒作用逐渐弱化,以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产品检疫检验制度和措施、包装和标签要求、信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社会条款等为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日益盛行,我国出口农产品面临越来越多的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挑战。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我国农产品出口如何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农产品出口企业三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效。本文从政府角度提出了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措施。从宏观角度来看,政府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农业标准化是以农业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以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及产后的管理服务为对象,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为使一定的农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从发达国家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来看,农业标准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保护水平。

从长远来看,构建完善的、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技术标准和法规体系,是减少农产品国际贸易摩擦、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根本途径和最佳方法。然而,国际上目前采用的标准、制度、要求等绝大多数是由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制度、要求等直接衍化而来的,代表了其自身的根本利益,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是极为不利的。因此,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政府应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认真研究和积极推广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技术标准,主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这不仅会使我们能够实时跟踪国际标准的变化动态,而且还能最终使国际标准反映我们自己的利益。这对于我国农产品出口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是非常有利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未来的农产品贸易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第二,健全技术标准认证和检测体系。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的消费成为当今主导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潮流。面对严峻形势,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技术标准、认证和检测体系。目前中国许多农产品的品种已经落后,我们应适应绿色消费的发展趋势,采取可行的发展战略,发展生态农业,及时调整农产品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大力开发有益于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的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发展绿色产业、有机产业,并提升农业产业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就我国出口产品目前遭遇技术壁垒的情况来看,基本停留在“埋单”阶段,之所以陷入这种被动的境地,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缺乏相应的预警机制。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复杂性和动态性,单个企业难以全面掌握所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因此政府各部门应积极参与进来,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要求成员国公布其技术标准、技术法规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容,解答利益当事国提出的问题,确保其技术标准、技术法规等的透明度,各国间应相互提供必需的咨询、资料乃至援助的原则,各成员方在WTO/TBT协议下提供有关技术标准、法规的部级咨询点。我国政府应建立专门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信息中心、数据库及咨询机构,为相关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新动态,并将信息及时反馈到农业政府部门、农产品生产加工部门、经营单位和出口企业等相关机构,使我国农产品适应和满足国际标准和进口国的技术性要求,避免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赢得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动权。

此外,由于WTO/TBT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应定期其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并且建立专门的咨询机构向各缔约方提供资料,接受不定期咨询,我国也应当将所制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及时地介绍给其他国家和地区。同时,应当加强对进口产品的监控检验,当进口方贸然提出限制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时,应及时提出相应的反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第四,完善自身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我国政府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参照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等的基础上,适时构筑我国自己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特别是要尽快将我们自己的技术优势嵌入标准体系之中,以更好地保护我们的自身利益。建立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体系的关键是建立和完善技术法规与认证体系,使保护体系有法可依。由此以来,一方面可以保护国内的贸易环境和生态环境,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并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进口国慑于被报复的可能,尽量减少歧视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有这样,我国农产品出口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第五,参与双边或多边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中国政府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在战略性领域和我国技术性贸易摩擦频繁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贸易谈判,建立双边或多边的技术磋商与调解机制,强化同国外权威认证机构尤其是现有的国际互认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争取签署互认协议,建立产品认证、体系认证与实验室认可的相互认证机制,帮助农产品出口企业跨越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六,利用WTO绿箱补贴和黄箱补贴保护农业产业。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农产品给予各种补贴(也称为国内支持,DomesticSupport),这也是造成农产品贸易扭曲的一个重要因素。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协定(AgreementonAgriculture)原则上把补贴分为两大类:绿箱补贴和黄箱补贴。前者包括政府公共服务,诸如农业科学研究、农业技术推广、病虫害控制、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投入、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粮食安全等12项等不刺激生产的对农民的直接支付内容。后者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面积补助、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及农产品营销贷款贴息等内容。协定对绿箱补贴,并没有一概加以限制。

第七,研究利用WTO/TBT协议中的特殊条款。深入研究和充分利用WTO/TBT协议中的多边贸易体系谈判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合理对抗机制、报复措施、贸易救济措施及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以维护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篇12

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全球化就要求了各个国家之间取消自身的进出口限制和其他特权或者优惠政策,以实现各国商品的自由进入和输出,从而在市场上形成自由竞争的局面。而贸易保护实质就是各个国家政府通过政治压力等很多强制性的措施对进出口领域的限制,以保护本国产品和服务免收国外商品和服务的竞争,同时给本国的产品或服务提供优惠政策或补贴。

二、贸易保护的主要措施

关税作为贸易保护中的最常用的手段,一直被很多国家使用。尤其在最近几年,关税的作用更被放大,甚至出现了滥用的现象。比如在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的环境下,很多国家都大幅提高了大宗产品的关税,还有部分国家还制订了特殊的附加费用,乌克兰对除了紧急物资之外的商品都额外加证了百分之十三的临时性关税。但是一些比较落后的国家因为旧有的国际经济体制的限制原因,无法执行实际的关税税率,这就无法起到保护本国产品的作用。很多的非WTO成员更是无视这项规定,在贸易规则方面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很多发达国家在全球经济不景气时都会通过优惠政策来给国内的各行业创造比较良好的发展环境,作为有效控制的手段双反经常会是很多发达国家使用的贸易保护措施。随着全球各类行业危机的加深和更多的行业逐渐陷入危机,很多国家会在钢铁、汽车、家居等重点行业进行设限。很多国家都会凭借自己在某方面的优势方面对其他国家的进出口贸易进行限制。就在美国之前不就实施的食品安全促进法就规定了所有的进口商品都必须要符合美国制定的标准和规定。欧盟年初也发出通告,当中没有在欧盟药监局登记的药品不能进入欧盟。除此之外,还在制定关于弯矩进出口的安全新规章以进一步进行贸易限制。

三、新形势下贸易保护的特点

在过去的贸易保护中,保护的动机通常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幼稚工业或者新生的朝阳产业。但是这些国家在保护了自己国家产业的同时也干预了全球化的经济发展,很多国家都通过强制手段破坏了自由贸易,使得整个市场秩序自己规定的制度下进行分配,虽然这种分配效率会十分低下,但是这种代价相对于外来经济对本国的冲击来讲是比较小的。这种情况在发达国家尤为显著,不仅通过旧有的保护措施进行保护,甚至还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和法律对各种经济行为进行干预如使用保障条款或者反补贴税等方式以削减进口商品对本国产品的影响。虽然很多国家都高调反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但是在很多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集团都采取了很多贸易保护的措施来保护本国的企业,据世行统计,自2008年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以来,各个国家推出了贸易保护政策主要用于保护本国的金融类行业和限制国外的劳工雇佣等。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发达国家不仅没有抛弃传统的关税限制和贸易配额等保护方式,反而通过这些条款将贸易保护措施制度化和条款化,同时还将双反和保障措施进行立法以取得在国内和国外的合法性基础。很多国家在国内和国际上出台了各种保护措施,这些贸易保护措施一方面通过滥用救济措施进行保护,主要包括了双反和其他的保障类措施,另一方面利用了关税和非关税的传统型壁垒,还有很多国家利用自身优势打着商品质量的幌子设计了很多新型技术壁垒,同时对一些产品和技术都做了壁垒化处理以实现技术和产品的垄断。当中很多的发达国家不仅使用传统的双反政策,还启用了其他优惠政策,而发展中国家一般采用提高关税和使用贸易禁令的方法来进行贸易保护。百分之九的国家采用了进口禁令的方式进行保护,有差不多一半的国家只是单纯通过提高关税来进行贸易保护。与此同时在2008年我国的反倾销案件数量也有显著增加,反倾销诉讼有近百分之四十三的诉讼案件是针对我国的,这些案件大多涉及了大宗产品,发达国家除了旧的贸易保护方式进行贸易保护之外还通过新型的技术壁垒、实现技术来或者其他方面的垄断来维护本国的产业。在全球经济发展一体化的过程当中,随着国家间贸易竞争的家居,部分国家之间都缔结了经济贸易条款,这些条款体现了经济区域性合作趋势的加强,这些贸易保护也趋向于壁垒化发展。举例来说,欧盟和北美自贸区的这些国家之间的贸易除了各个国家之间可以享有豁免权和其他规定的权利之外还能够通过各个国家经济体制定相关或者联系性非常紧密的措施来构筑经济贸易一体的贸易比例额,很多国家在一对多的贸易当中就会因为这种特殊的贸易保护而受到损失。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下,贸易保护主义在区域上的表现趋势取得了很明显的表现,从2008年12月欧盟决定到2013年一直要对中国的螺栓和螺钉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这是我国反倾销案件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再如美国在生物燃料的出口从双反上更是将价格一提再提;我国光伏能源输出遭遇欧洲双反都体现了区域一体化成为了贸易保护的新的保护伞。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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