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会计定额比例法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3-19

成本会计定额比例法范文篇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遵循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公司。

第二章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条:加盟店中文名称: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中文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西餐、中式快餐、冷热饮料制售。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年,自公司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投资资本及出资人

第六条:公司投资资本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出资额和所占注册资本比例的基本情况为:

甲方:_______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_%;

出资额:_________,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出资额:_________,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出资额:_________,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出资额:_________,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

第四章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按出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三)公司依法成立后不得抽回资额;

(四)、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及营运机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五章资金到位及核算约定

第九条:

(一)第一期资金到位:甲乙双方于《投资预算》制订后____日内按投资比例缴交该预算之总投资____%金额汇至_______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二)第二期资金到位:甲乙双方第一次次资金到位后____日内或双方协定本店之营运日前____日,按投资比例该投资预算之总投资____%金额汇入_______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条:本店营运前所有未列于《投资预算》之追加投资款项,将列入本店投资总资本额,该金额于正常营运前7日内依投资比例补足缴交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为更好地经营、管理好本店,在与甲方互相协商的基础上,就聘请甲方经营人员管理本店。

第十二条: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二或三个月份派利润予各出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表(有变动时提供)。

第十五条:聘请甲方对其经营成果进行月度核算,并根据具体经营业绩情况,向出资方收取一定的经营管理费用及给予经营成效奖励,具体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

(一)、甲方每月纯利润的____%作为甲方的经营管理费用;

(二)、当本店的纯利润在____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时,甲方除了收取当月利润____%的经营管理费用外,超出金额按利润____%作为经营成效奖励给甲方;

(三)、经营管理费用计入当月份之营运成本。

第十六条: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均按出资比率共同承担。

第八章其他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出资人的变动、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重大事项另由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出资股东至本店享有买单原价七折优惠,本店店长及甲方短期督导人员享有本店免费住宿。

第十九条: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后生效,并由出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签章: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签章:

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签章:

日期:

丁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成本会计定额比例法范文

「关键词偷税定罪标准

从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来看,偷税罪的刑事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初始到逐渐完善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偷税罪是一个传统的危害税收征管罪罪名,1979年刑法在121条中首次规定了偷税罪,但那时的偷税罪规定的法定刑较轻,量刑幅度单一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下同各种偷税犯罪斗争的需要。为了弥补刑事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不足,适应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犯罪态势,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9月4日通过《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罪的补充规定》,对原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内容做了修改和补充,提高了偷税罪法定刑,划分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增设了罚金刑和处罚单位的条款。1997年新刑法修改时将《补充规定》的内容吸收了进来,本法条加重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该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

尽管如此,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如何根据刑事法律规定的偷税罪的构成特征和数额标准,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及罪行轻重做出判断,并以此来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大小,仍然存在不少疑难之处。下面就现行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一一分析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从现行刑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偷税罪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具有一定的情节。也即我国刑法对成立偷税罪严重情节规定了两个标准,达到其中一个标准就构成偷税罪。一个是数额加比例标准,一个是次数标准。但是由于立法不严谨,如何确定此二标准,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大困难。

一、数额加比例标准在立法上的漏洞数额加比例标准即行为人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的10%以上。,这两个重要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偷税罪。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一标准会导致对纳税数额不同的纳税人区别对待,产生定罪和量刑上的不公平现象。此外,由于立法表述的不周延,它还导致了定罪真空。

1、本标准会导致对纳税数额不同的纳税人区别对待,产生定罪和量刑上的不公平现象。

试举例说明之:有两企业存在偷税事实,甲企业在税务检查期内被查出偷税35万元,当期应纳地方税收为395万元,税务机关决定对该企业所偷35万元税款予以追缴,并给予其所偷税款的一倍的罚款;乙企业在税务检查期间内被查出偷税1.6万元,当期应纳地方税收为12.4万元,税务机关决定对该企业所偷得1.6万元税款予以追缴,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多的甲企业只承担补税、罚款的行政责任,偷税数额少的乙企业却要承担刑事责任和罚金。这看起来不合理的执法结果正是税务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的结果。其结果在于甲企业所偷税款35万元没有达到当期应纳地方税收的10%,乙企业虽仅偷税1.6万元,却占当期应纳税款的10%以上,已构成偷税罪。这个标准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一家偷税数百万元的大企业可能不构成犯罪,一家偷税1万多的小企业或一个个人则可能构成犯罪。因为企业应纳税额越大,同样的偷税数额占其应纳税额的比例就越小,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实践中存在有的企业偷税数千万仍不构成犯罪的,其原因就是偷税数额没有达到该企业同期应纳税额的10%以上。因此,我们认为偷税行为构成犯罪的现行标准值的商榷。这个标准实质上是在法律上歧视应纳税数额少的纳税人。因此应该取消“数额加比例”标准,统一以偷税额为标准认定是否构成偷税罪和决定刑罚轻重。这样不仅能克服原法律规定的疏漏、错误,还能显现执法的公平公正性。

2、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周严,导致了定罪真空。

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罪的最低数额标准是:行为人偷税数额应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那么一家偷税25万元,偷税额占本企业应纳税额20%的企业肯定构成偷税罪。但是,对照该罪的量刑标准,我们却发现无法处罚这样的行为。因为它既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人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且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不满30%”,也不属于特殊犯罪构成的“偷税数额占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这意味着根据刑法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外,偷税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已达30%或超过30%的行为是否可以治罪;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但其额度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不达30%,即只达10%以上不满30%时是否成立偷税罪?即如果该企业偷税8万元,但偷税额占本企业应纳税额的40%,根据刑法该行为仍然不构成偷税犯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谬的。大部分学者称之“立法疏漏”,也有学者直接称之为“立法错误”,认为只要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该条存在逻辑错误。对于这个问题该怎样解决,目前有观点认为应该按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处理。如果行为人的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且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超过10%的,不管其偷税数额和所占比例是多少,都构成犯罪。如果该企业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下,就按第一档法定刑进行量刑;如果在10万元以上,就按第二档法定刑进行量刑。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帝王条款,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既然刑法明确规定要构成偷税罪必须同时达到特别的数额和比例要求,就必须遵守刑法的规定。这样的偷税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如果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我们是无法对其定罪的。因此,这个法律规定当然是有缺陷的,甚至可以说是错误的,希望能够尽快加以修改。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七条指出“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税额占各种税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从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行为人偷税行为达到数额一万元,偷税比例达10%就可以定罪,不管行为人的偷税数额与比例是否在刑法第201条的规定范围内。这一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对法条的修正。它很好地解释了理论上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亦解决了司法实践的困惑。但这一司法解释,所能能解决的只是行为的定罪问题,不能很好地把量刑问题一块解决。因为刑法第201条仍是二个不同档次,而且每个档次的刑罚依据还是数额加比例标准。如果把真空地带的偷税行为作为犯罪定罪处罚,则上述真空数额和比例应适用哪一个量刑档次?按一档定罪,而应纳税数额在二档规格幅度内时,岂不有轻纵犯罪之嫌;按二档定型,则比例不够二档格,那亦犯罪刑均衡之忌。,因此,该司法解释所解释的问题只不过是不完善的、有限的解释.基于司法解释的局限性,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首先坚决按上述解释的精神给予定罪,在处罚中应不得违背罪刑均衡原则,并且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真空地带的行为按第一个偷税罪刑档次承担刑罚.当然,这样做,便宜了犯罪分子,但在目前司法解释不完善,刑法修订又没开始的情况下只是权宜之计。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修改完善刑法,彻底去掉这一硬伤。

二、次数标准之确定疑难次数标准即行为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

1、因偷税被行政机关两次行政处罚在时间上是否可以无限期计算?是否有时间长短限制?法条对这一问题没有具体叙述,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偷税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偷税的时间长短方面的把握也缺乏统一。这一问题困扰的有两点:一是“两次”行政处罚中的两次在时间上如何把握?二是“又偷税”,即第三次又偷税行为与两次行政处罚中的最后一次在时间跨度上如何把握。笔者认为数次偷税的时间规格原则上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属于无限期计算。从立法意图来看,其目的是对屡罚不改,藐视法律,大胆抗法行为的惩治,不允许其再而三偷税。如果在行政处罚及其第三次偷税的时间上不加制约,则对意图再犯者是一种威慑,让其在偷税获得的欢乐与可能遭受刑罚之间权衡利弊,必然畏惧而却步。这对偷税犯罪来说能起到阻遏的作用。相信时间上没存在间隔约束,有过两次处罚的人就不敢贸然去触刑网的。这样,不仅可以对胆敢以身试法者实行制裁,而且起到了巨大的预防作用。

2、如何认定“又偷税”。是否第三次偷税即使情节显著轻微,也必须以犯罪论处?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又偷税应当达到行政外罚的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二次行政处罚的偷税数额”加上“又偷税的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即达到偷税罪的数额起点标准的,才能以偷税罪论处;第三种观点认为:又偷税在这里是不讲数额各情节的,因为其屡偷屡罚、屡罚屡偷的行为本身就表明了纳税主体的劣习不改。为了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2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又偷税“只要求税额,并不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达到10%.从而为认定”又偷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偷税比例计算问题

我国刑法的偷税罪在客观上的构成标准之一是数额加比例为构成要件的。问题就在于这一百分比计算的标准依据是什么?是以分税计算还是各税种统算?是分期计算还各期间统算?理论界对此争议不休。应纳税额的确定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应纳税额的时间段,即以哪个时间段的应纳税额作为计算偷税比例的应纳税额,关于应纳税额时间段的确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观点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以稽查期间为标准以整个稽查期间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2)以一个纳税年度为标准,即以该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应纳税额为标准(注释1);(3)以偷税行为所属的纳税期限为标准。(4)以实施偷税行为的期间为标准,如果企业偷税是间断的,企业纳税的期间要从偷税期间扣除(注释2)。(5)以每次偷税行为为标准,即以每次偷税行为所属的应税经济行为应纳税的税额为应纳税额。行为人每偷税一次就计算一次比例和标准。这五个标准是按时间段从长到短的标准排列的。在偷税数额一定的前提下,应纳税额的时间段越长,同样的偷税数额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二是应纳税种类,即以一定的时间段内的哪些税种为计算依据。这个问题相对简单,主要在两种观点:即是计算纳税人所偷税的税种的应纳税额,还是以纳税人同期应纳的各种税的税款总和为应纳税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这司法解释明确了上述棘手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它明确规定应纳税额是一个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即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段是一个纳税年度,包括偷税者当年度应缴的各种税款之和。这个司法解释是比较合理且可行的,一是以行为人的所有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其主观恶性,二是明确易算,可操作性强;三是采取了分开计算每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比例,以数个比例中最高的为偷税比例,以偷税之和为偷税数额的计算方法。这个方法能够连续计算时,稽查期间越长越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合理现象。

「注释

1、周洪波主编《税收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2——84页。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57页。

「参考资料

1、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何秉松主编:《税收与税收犯罪》,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陈运光:《税收犯罪研判》,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成本会计定额比例法范文

关键词:财务分析;具体应用;局限性

一、概念与程序介绍

财务分析是以会计核算和报表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依据,运用一系列专门的分析技术和方法,对企业过去和现在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价,从而为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及其他相关利益组织或个人了解企业过去、评价企业现状、预测企业未来,并作出正确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或依据。进行财务分析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1.确定分析目标。

财务分析的范围广泛,不同的相关者对财务分析内容的要求不同。因此必须明确分析的目标,以免在分析中头绪纷繁,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2.制定分析方案。

分析目标确定后,要根据分析问题的难度、分析量的大小制定出具体的分析方案。

3.搜集资料进行财务分析。

首先应掌握大量资料,以保证分析的质量。相关资料一般包括企业的报表,统计核算、业务核算等方面的资料以及预算资料,同行业企业的相关资料等。

4.运用特定方法进行分析比较。在掌握充分的财务资料之后,即可运用特定分析方法来比较分析。以反映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二、财务分析的基本方法详述

财务分析按计算指标的性质或所用的具体分析方法,可以分为金额变动与变动百分比分析、趋势比例分析、结构比例分析和比率分析。下面分别介绍这几种方法的原理与应用。

(一)金额变动与变动百分比法金额的变动是指比较年度与基准年度某一数据的金额差距,例如,本年的销售收入比上年增加1o万元。而变动百分比的计算,是将不同年度间金额的变动额除以基准年度的金额所得的百分比。这种方法具体是:把上一个时期的数字定为基数,后一个时期与前一个时期依次进行环比。例如假设某公司1991、1992、1993三个年度的总资产分别为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在这种方法下,先以1991年的10000元为基数,1992年比1991年总资产增长50%,再以1992年的15000元为基数,1993年比1992年总资产增长33%。计算变动百分比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经营增长率,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变动百分比的计算受到基数的制约,具体表现如下:

1.当基期的金额为负数或零时,变动百分比将无法计算。例如:如果在计算企业的利润增长率时,某一期因发生亏损,金额为负值,则计算下一期与该期的变动百分比时就没有意义。

2.在前后几期的增长绝对额相等的情况下,由于各自比较的基数不同,因此计算的各期变动百分比也不一样。如上例中,虽然资产数额1993年和1992年都分别比上年度增加了5000元,但因基期由1992年变成1991年,致使两年的变动百分比不同。

3.当用作基数的金额很小时,则计算的变动百分比可能会引起误解,例如假定某企业第一年的利润是100000元,第二年降为10000元。而第三年其利润又恢复到100000元的水平,则第三年的利润比第二年增加了90000元,比上期增加了900%,实际上,第三年增加的900%只是正好抵消了第二年下降的90%。

(二)趋势比例法

趋势比例法是以基期的数据作为100%,将以后各期的数据分别换算为基期的百分比,具体的应用步骤如下:

首先,选择基期,并给基期的报表数额赋予10o%的权数。

其次,将以后各期会计报表的每一个项目换算成为基期相同项目的百分比。现举例如下:

假定某企业以2002年作为基期。其销售收入为60000元,净利润为3000元,从2003年到2007年的销售收入分别是62400元、64000元、66000元、72000元、90000元,相对应的年利润分别为312o元,3840元,4290元,291o元,4590元。要计算销售收入的趋势比例,就是将基期以后年度的销售收入分别除以60000元,求出销售收入的趋势比例分别为1o4%、1o7%、11o%、120%、150%。要计算净利润的趋势比例。就是将基期以后年度的净利润分别除以基期利润3000元.得净利润的趋势比例分别为104%、128%、143%、97%、153%。由上例所计算的趋势比例表明,该公

司在前几年销售收入稳定增长,而2006年与2007年增长迅速。除2006年外,净利润也呈稳定增长的趋势。因为趋势比例的基数固定,使各个期问的数据可比。从而克服了前述变动百分比受基数制约的局限性。

(三)结构比例法

结构比例或结构百分比,是指总额内每一项目占总额的相对大小。例如,资产负债表上的每个项目都可表示为该项目占总资产的百分比,利用这种比例法可以反映出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的相对重要性,而且也可以反映企业从债权人

和所有者处获得资金的相对大小。另外通过计算连续几期资产负债表的结构比例,还可以发现企业的某些项目变动重要性。计算结构比例的方法,也可以用于利润表。在利润表上,既可以反映出若干年的绝对金额,也可列示各项目的比例,例如。某企业2002年取得销售收入300000元,当年销售成本为180000元,由此计算毛利为120000元,扣除当年费用75000元后得本年利润额45000元。该企业2003年取得销售收入5oood0元。当年销售成本为350000元。由此计算当年毛利为150000元,扣除当年费用1o0000元后得本年利润额50000元。要计算利润表2002年的结构比例。就是要以利润表所有的科目分别去除2o02年的销售收入,从而求得毛利率为40%,费用占销售收入的25%,净利率占销售收入的15%。计算2003年利润表的结构比例可得毛利率为30%,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20%,净利率占销售收入的10%。观察上例。可以发现2003年与2002年相比毛利率从40%降到3o%,由于费用对销售收入的比率减少,因而净利润占销售收入的百分比由15%降至10%。但从绝对额可知,销售收入和净利润都比上年增加。销售收入增加的幅度较大。如果仅仅从组成百分比看,就无法了解第二年利润增加的事实,这也体现了结构比例法的局限性。

(四)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是财务报表分析中重要的方法。它是以财务报表为依据,将彼此相关但性质不同的项目进行对比,求其比率。同时还可以通过编制比较财务比率报表,作出不同时期的比较,从而更准确、更合理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财务分析的不同内容。比率分析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类: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利能力。

1.偿债能力主要用来衡量企业的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一般通过考察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量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的大小来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

2.营运能力反映企业的资金周转状况,主要通过考察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来衡量企业的营业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

3.获利能力反映企业赚取利润的能力,主要通过考察资产报酬率、股东权益报酬率、销售净利率、每股利润、每股现金流量、市盈率等指标来衡量企业的获利能力。需要注意的是运用比率分析法时必须要与性质相同的指标评价标准进行对比。才能真正揭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体的指标评价标准又包括三类:

1.行业标准,即本企业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对比或者本企业与同行业公认的标准进行对比。

2.历史标准,这是对企业本身但不同时期的比率进行对比,如期初期末的对比、本期与历史同期对比等。

3.目标标准,主要是指企业的实际。状况与预算的比较。以流动比率举例如下,某企业2002年的流动资产总额为2845600元,同年流动负债总额2528800元;2003年的流动资产总额为2625317元,同年流动负债为2054062元。用流动资产分别去除流动负债的总额,计算得两年的流动比率值为1.13和1.28。一般情况下,通常认为企业的流动比率等于或者大于2是理想水平,与该企业的流动比率相比,该企业的流动比率偏低,从而得知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较差。

三、现行财务分析方法的局限性与改进意见

财务分析对于了解企业过去、评价企业现状、预测企业未来、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或依据有着显著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财务分析方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会计处理方法对可比性的影响同一企业在不同的时期,相同的时期不同的企业都有可能对同种项目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导致两者没有可比性。

(二)会计资料的真实与可靠性的影响数据资料的不真实和不可靠将导致财务分析没有实际价值,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首先是主观方面。会计报表中有些数据是通过估算得来的,受会计人员主观影响较大,而且企业有可能为了使报表显示出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采取手段来调整财务报表。其次是客观方面。由于财务报表是按照历史成本原则编制的,在通货膨胀时期.有关数据会受到物价变动的影响,使其不能真实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比较基础的局限性

首先,趋势分析是以企业的历史数据作为比较基础,今年比上一年比率有所提高,这并不一定说明企业的管理就有了进步。其次,使用同行业标准与企业的比率进行对比时,同行业的标准只是起到一般性的指导作用。并不一定有代表性,例如将同行业的劳动密集型与资本密集型放在一起就是不合理的。根据以上总结的局限性,现提出相应改进意见如下:

1.明确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应用范围及弹性区间。在比较不同企业同类报表数据时。应选择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使财务分析结果的差异缩小。在比较同一企业不同的会计期间的数据时应考虑去除政策变更的影响。例如,当对不同企业的存货发出计价时,要选择一种相同的计价方法,就可以减少差异,从而增强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及一致性。

2.改善财务分析相关会计数据信息的质量。首先,应避免会计准则应用的主观随意性,减少会计信息与客观实际的出入。其次,在通货膨胀严重的时候,要在报表以外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披露。除此之外,要应用通货膨胀会计模式按物价变动指数进行调整,尽量降低物价变动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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