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范例(12篇)
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范文篇1
我现有干部职工24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17人,药学及相关专业15人。全县有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相对人615家,其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391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296处;药包材生产企业3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2900余户,保健品150户,化妆品800余户。按照"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和省、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工作的要求,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抓班子、带队伍",把队伍建设作为立局之本,以提高综合素质为主要目标,本着一要监督好,二要服务好,三要支持好食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工作思路,深入贯彻实施"一法两条例",建立团结有为的领导班子、培养一流队伍、树立一流行风、创造一流业绩,整顿规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强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以行风建设促进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对全县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全程监管",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进一步抓好行政执法、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提升监管文化、对外宣传、基本建设等工作。今年工作任务繁重,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将整个工作分成五条线,分别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一是依法行政规范化建设工作;二是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三是探索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四是加强对外宣传工作;五是抓好基础设施建设。
2004年以来受奖励情况:
1、被评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文明单位";
2、被授予"市级文明单位";
3、被市局授予"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单位"、
4、药品药品监督管理科被授予"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
5、在全市药监系统药品快检技术比武活动中,荣获团体第一名;
6、被授予"十大改革发展新闻单位"荣誉称号
7、"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8、"全县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9、"平安建设先进单位";
10、"全县招商引资先进单位";
11、党支部被评为"县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
12、工会工作被评为"全县工会工作先进集体";
13、团支部被评为"全县五好团支部";
14、被评为"县城区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
15、县委、县政府授予"履行计划生育职责先进单位"。
二、强化措施,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一)健全制度,加强教育,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
1.制定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32项,做到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规范人。加强学习,提高食品药监队伍素质。本着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人民放心"的监管队伍的目标,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法律法规学习。一是制定了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计划、培训制度,坚持个人自学,做到集中学习有记录,平时自学有笔记。二是领导干部自觉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吃透精神,掌握实质。三是对照工作实际,聘请法律专家开展两次法制讲座,解决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10余个,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保障。四是开展了药品法律法规"每季一讲"活动,每周重点学习一部法律,在学习的基础上每月进行一次法律小考,每季度进行一次大考,每年年终进行综合考试,并将考试情况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五是举行了"创建和谐单位"、"建局三周年有感"等演讲会,提高了干部职工的读、写等表达能力。还举办了"庆五一乒乓球比赛"、"创建和谐单位暨建局三周年文艺联欢会"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陶冶情操。
2.健全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效能。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各项工作制度,行政处罚实行票款分离,特别是对申请开办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予以公开,接受监督,受市局委托,认真搞好初审、上报工作,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审批工作。
3.开展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培训活动。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计划,配合市局,组织了GSP认证企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全县176名药品经营企业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在此基础上,在深入基层监督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随身携带《药品法律法规汇编》、《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管理的通告》宣传单,发放到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乡村医生手中,积极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案例对乡村医生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4.开展药品监督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增强依法管理药品的法律意识。在xx、《xx报》开辟专栏,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职责、工作动态进行报道。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安全生产月、"7.1"《行政许可法》实施日等有利时机,集中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咨询活动,设立咨询台,现场展出了60余种假劣药品,播放《药品管理法》录音,有3000余人对有关假劣药品的鉴别等问题进行了咨询,发放《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宣传材料5000余份。在9月10日"食品药品安全周"集中宣传活动中,现场设立宣传咨询、投诉台12个,制作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图板17个,悬挂宣传标语35条,播放《食品卫生法》录音,展出查处的假劣食品、药品120余种,发放宣传资料6500份,填写《食品安全现状消费者问卷调查表》1000份,参加现场咨询的群众1200余人,接受群众咨询260余次。县报社、县电视台等新闻记者进行跟踪采访报道。还通过《药监信息》进行广泛宣传,共印发《药监信息》26期2200余份。xx电视台多次报道了我局药品监督执法措施与取得的成效,为我县药品监督执法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5.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将全县药品市场划分为2个责任区,组成2个执法队。每个责任区都由分管领导带队,业务科室牵头具体负责,实行包片责任制,年初与各包片领导、科室负责人签定了《划片监督管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监管的范围、目标和责任。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同时,建立了一系列药品监督责任考核机制,哪个地方由于监管不力出现假劣药品问题,要层层追究责任,确保了监管力度到位。
(二)强化措施,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及时清理,不超越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决不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各科室推行AB角服务工作,年初已与各科室签定了有关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创建学习型机关,做学习型干部的要求,开展了树立药监形象"四个一"活动(即对待来药监局办事的人要一个座位让座,一杯茶水相待,一片热心办事,一句好话送行),营造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执行案件审核制度。成立了案件审核委员会。对涉及的大案、要案和重大复杂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杜绝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现象的发生。做到案件处理规范化,立案审理的案件手续完备,杜绝越权管辖、办案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案件的做法。按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年度立案查办的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对结案的案件,及时按标准进行归档管理。一年来无被诉讼败诉案件、行政赔偿和行政复议被变更或者撤消案件。
(三)严格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暂行办法》、《关于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工作制度,对各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2.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预防、减少和杜绝错案的发生,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追究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建立政务公开制度。除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外,将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申办企业审批程序、重大、复杂案件办理结果等在大门厅内进行公开,让群众进一步明确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起到监督规范的作用。严格实行行政处罚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4.强化社会监督机制,提高监管工作质量。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药品质量管理的意见、建议,提供检举、举报的渠道。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在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悬挂"药品质量检举箱",设立"药品质量监督公示牌"、举报电话等,及时听取群众反映的食品药品监管问题。
(四)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市场监管
今年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297家,出动执法人员2756人次,查处假劣药品标值3万余元,立案36起,结案30起,取缔无证经营5户,受理群众举报9起,查实5起,目前罚款到位资金28万元。履行了食品安全协调职责,摸清了全县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基本情况。牵头组织了节日、夏季和中、高考期间食品安全检查。出动执法人员1396人次,检查企业、学校食堂、饭店等175家。目前,各食品职能部门查处违法案件1290余起。
三、抓好行风建设和"十项承诺"工作
(一)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加强对行风建设工作的领导
局党组高度重视学习贯彻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风建设动员大会暨"十项承诺"新闻会精神,分别召开了局党组会议、局党组扩大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先后三次召开了全体职工会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行风建设。为加强廉政承诺宣传,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在xx电视台作了公开承诺。
一是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职责,抓好落实;二是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三有"素质教育,培养"三有人才":即有好的文化素质、有好的品德素质、有好的思想素质;深入开展"五查五看"活动;三是建立和完善"三个体系"建设,即完善决策目标,完善制度,执法责任"三个体系"建设;四是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建立行风建设奖惩制度,坚决克服盲目性、冲动性、懒惰性,充分工作能力的全面性。对行风建设差、影响集体形象的科室和个人,取消当年参加各种奖励、先进等的评选资格;五是进一步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通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党风廉政教育等形式,切实增强党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与反腐败的坚强决心。根据市局和县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的内容。
(二)制定推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十要十不要"守则
为扎实地开展好"十项承诺"活动,把行业作风建设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制定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十要十不要"守则,十要:一要依法行政,提高效率;二要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三要清正廉洁,自尊自律;四要遵纪守法,文明服务;五要维护集体,树立形象;六要文明友善,立足监管;七要艰苦创业,完善自我;八要遵守纪律,自强自尊;九要弘扬文化,促进监管;十要政务公开,接受监督。
十不要:一不要吃拿卡要,自我为是;二不要违法违纪,酗酒;三不要消极怠工,无所作为;四不要擅离职守,贻误工作;五不要唯利是图,违纪违法;六不要铺张浪费,大手大脚;七不要出言不礼,伤害他人;八不要口是心非,弄虚作假;九不要损害集体,影响形象;十不要,影响公务。
(三)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十廉"、"十项承诺"活动
为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一是制定了《开展"十廉"活动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十项承诺"活动的实施方案》,在局机关全体人员中开展"十廉"和"十项承诺"活动,党员签定了廉政承诺责任书。二是于9月1日邀请县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长xxx来我局就如何贯彻《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十廉教育",建立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惩防体系,加强行风建设工作举行专题讲座;三是利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有力时机,向社会发放"公开承诺书",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作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七个不许",摆放到科室人员办公桌上。
(四)抓好行风评议工作
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范文篇2
8月1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报道,京客隆太阳宫店和西坝河店给过期肉更换标签再销售,即“翻包”。
8月2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报道,卜蜂莲花金源店存在生鲜肉“翻包”情况。
一周频曝食品安全事件,其共同特点是问题均由经营者主观造成。此类事件之所以屡屡发生,关键在于食品生产从源头监管到餐桌消费这一长而宽的链条中存在明显“软肋”。
一、食品安全事件凸显管理缺失
法律法规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铁门。这些年,我国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日趋严格,近期“两高”首次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作出司法解释,对食品违法追查更加严厉。纵观这些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相关部门对食品违法犯罪的惩处打击力度不够,许多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在舆论漩涡中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一)政府规制体系失灵。一是多头管理,规制机构职能交叉相互掣肘。多年以来,我国食品监管采取多龙治水、分段监管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包括了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多个部门;食品安全的监管流程实行分段监管,原材料环节由农业部门监管,生产过程由质检部门监管,市场领域由工商部门监管。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由于这种体制安排并未对我国现有规制体制作根本性变革,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卫生部和工商局等监管部门的指导作用、卫生部门对其他部门的协调作用大打折扣。食品安全规制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由公共部门使用。在权力分配或行使过程中,各职能部门都竭尽所能地争夺权力资源,无节制地使用这种权力,例如重复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等等,使厂商不堪重负,造成规制过度的“公地悲剧”。另一方面,多头管理使食品安全只有在所有相关部门、各个环节共担责任并密切合作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实施。如果规制权意味着需要承担责任而不是获得利益时,就会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象,导致食品安全规制不足的“反公地悲剧”。二是双重管理,规制机构缺乏独立行使职权的环境。食品安全监管纵横交叉,错综复杂。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从中央到地方都实施分级管理;质检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属于垂直管理,其余机构属于分级管理;食品药品管理局中央和省一级属于分级管理,而省一级以下部门则又实行垂直管理。这样一来,在食品质量监管体制上,我国地方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受到上级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而当地政府掌控着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权和财权,对其影响力和控制力更强。当食品监管与地方利益出现矛盾时,地方食品监管部门便不能彻底开展工作,从而影响了地方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2.政府规制标准失效早在1962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就成立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协调建立了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我国加入WTO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在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方面,我国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项目和指标值的符合率超过70%,但是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规制标准缺失。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企业标准化的薄弱。如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只涉及62种化学污染物,而联合国有关食物与农业的组织已公布的相关限制标准为2522项,美国多达4000多项,日本则达数万项。此外,我国的监管技术、方法和相关标准体系亟须完善。在监管部门的抽查、检测中,检测项目主要针对的是国家相关标准中允许添加的成分,一旦食品中含有标准里不允许添加的其他物质,抽检时往往检测不到。随着近年来直接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的日益增多,相应的检验检测方法、对未知物的发现和检测能力更显滞后。
(二)法律规制缺失。《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与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一系列新制度的确立为食品安全法律保护提供依据。但是仍有诸多问题不容忽视。一是内容上的交叉重叠与缺失。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制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种植、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有的环节还存在交叉。二是制度设计上的实操性。“十倍赔偿”,作为《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其实际威慑、惩治食品违规者的作用有限。立法者意图通过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起到威慑、惩治作用,却没有考虑到此规定的模糊操作性。十倍赔偿的基数是仅指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还是基于违法所得,亦或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在这一点上是不明确的,因此法律的确定性,权威性遭到质疑。
二、国外法律规制及政府规制考察
1、国外食品安全规制考察
(1)欧盟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特点。欧盟自成立以来就一直关注食品安全。在“疯牛病”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欧盟委员会在2000年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并在其中提出了建立一个独立的食品监管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问题的议案。2002年,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了178/2002号指令,通过了成立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议案。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负责整个食品链的监控,根据科学的证据做出风险评估,为政治家制定政策和法规提供信息依据。
(2)美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特点。根据《联邦食品、药物与化妆品法》的规定,食品企业的责任是生产安全和卫生的食品,政府通过市场监管而非强制性的售前检验来管理食品行业。尽管食品安全规制并非以强制性为主,但美国的食品仍堪称世界上最安全的。这与美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多方参与的特点有着莫大的关系。美国通过教育等非强制性风险管理措施来提高整个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食品安全教育的对象不仅包括消费者,而且包括食品企业。多年来监管者和食品企业之间似乎形成了一种默契:只要食品存在问题,就要被召回,而且这种召回还是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企业自愿执行的。除此之外,美国食品安全规制多方参与的特点还体现在鼓励涉及的行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到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在美国,在制定新法或修改已有法规时,立法机构通常事先公布存在的问题、提出机构建议解决的方案和备选方案。立法机构根据公众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制定法律、法规,所有重要的公众评论都要在最后的法律、法规中予以强调。当遇到特别复杂的问题时,就需要向立法机构以外的专家进行咨询,立法机构可以选择召开公开会议或召开咨询委员会会议。公开会议可用于收集公众对某一专题或今后的项目的看法。
(3)日本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特点。日本最初的食品安全监管与我国较为相似,也涉及农业、卫生、环境等多个部门。从2001年开始,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凸显了日本当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条块分割的局限性。针对食品安全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日本于2003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根据该法规定,日本在内阁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对农林水产省和厚生省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作为两大监管部门,农林水产省和厚生省之间的分工虽然明确,而且有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沟通协调,但是,该模式按环节分工还是容易造成各管理部门衔接不好,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尽管日本政府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施以严厉的处罚措施,但是,日本也十分注重引导企业内部食品安全保障系统的建立。日本于1998年开始执行一部新的法律,鼓励与食品有关的企业采用HACCP系统。该法规定,政府为企业提供财政支持。企业可以获得长期低息贷款以改善其设施和设备,而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经过一系列激励机制,目前HACCP等生产规程已经成为日本企业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并普遍为消费者所接受。
2、食品安全模式借鉴。从国际上看,食品安全规制模式上主要有三种: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模式,中央政府成立专门的、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来负责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二是以加拿大为代表的模式,由中央政府的某一职能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并且负责协调其他部门来共同监管。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模式,由中央政府各部门按照不同职能共同监管食品安全。美国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与地方政府的相应部门一起构成相互制约、综合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规制。美国进行食品管制的政府机构主要有:人类与健康服务部(DHHS)、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USDA)、食品安全与监测服务部(FSIS)、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部(APHIS)、环境保护机构(EPA)等几个部门。食物安全机构的责任由地方、州和联邦法律、指南及其他指令规定,而且按产品实行分类规制。有些部门只能规制一种食品,例如牛奶或海鲜;有些部门的权限只限于某个特定的区域;还有的部门只负责一类食物机构,如餐厅或肉类加工厂。食品安全与监测服务部(FSIS)主管肉、家禽蛋制品的安全;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则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食品掺假、不安全隐患、夸大宣传方面等工作。他们共同组成了美国的食物安全团队,做到了“分工明确、权责并重、疏而不漏”地维护食品安全。我国应在借鉴他国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改革现有食品监管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划定监管重点,落实监管措施,增强食品规制机构权威,形成一个依法行政、协调高效、权责一致、问责明晰的规制体制。
三、法律规制及政府规制体系的构建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规
1、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的与国际接轨、借鉴国外先进成熟的经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完善标准体系。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应当尽量与国际化接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国家、行业食品标准体系,地方人大也应该尽快出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重要补充;
3、完善自律机制。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自律机制,政府监管部门可以扶持一些非政府组织进行行业监管,促使非政府组织发展壮大,非政府组织通过与食品行业的科研合作,能够科学的制定食品安全检测的标准,有利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自律机制,同时还应当尽快建(下转第95页)(上接第92页)立食品安全的信用体系,促使食品行业形成诚信的大环境。
(二)完善政府规制体制
1、改革现行规制模式。政府规制不仅要重视经济性规制(准入规制与价格规制),而且更要重视社会规制(对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的规制),以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应借鉴国际标准,制定统一、完善的技术标准和检验体系,引导企业行为,纠正信息不对称。目前,我国乳制品产品标准的指标设置与国际标准基本相同,但数量、门类、品种以及技术指标规定等方面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国外的食品添加物标准大都采用“包含法”,只允许其中含有某些添加物,且规定了明确的含量。而我国的标准是“排除法”,明确的是不允许出现的添加物。随着新的化学添加物的不断涌现,规定了某种有害物质的添加,可能遗漏了其他多种物质的添加。因此,要调整规制思路,树立标准超前意识,标准先行,实施动态管理,从而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
2、强化外部监管机制。从理论上讲,政府作为规制者应以遵循社会总的经济福利最大化为行为基准。但在实际中,政府规制者有各种利己的动机,规制者也往往成为受规制者的俘虏,使政府规制偏离社会福利目标,制定有利于己的管制政策,形成“猫鼠共存”的监管模式。而单纯加强政府监管,只不过抬高了受规制者拉拢腐蚀政府监管部门的成本,可能会陷入“事故频发—加强监管—监管制度严苛—监管环境更加封闭—事故隐患更加难以暴露—出现更加严重的事故”的恶性循环。因此,要提高政府规制活动的透明度,强化公民、媒体等社会各界对规制机构的监督,设立食品监督员制度,由社会人士担任监督员,发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以防止和纠正规制机构不作为或违法行政现象。
参考文献:
[1]张艳丽,巴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不足与完善》,载《商场现代化》总第630期,2010年11月(下旬刊).
[2]谢伟:《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创新研究》,载《四川民族学院学报》第19卷第6期,2010年12月).
[3]刘东涛、杨延姝:《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路径探析》,载《人民论坛》总第330期,2011年6月中.
[4]李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范文篇3
(一)特别权力关系说
所谓特别权力关系是指:公民与国家或公务法人之间因特别的义务而形成的权力服从关系。特别权力关系中当事人关系的不平等较一般的权力关系有程度上的不同。首先在于义务的不确定性,即特别权力人对其成员和利用者享有特别的支配权力,只要是为了达成行为目的,允许特别权力人为对方设定各种义务。其次,特别权力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他方基本权利。对这种限制相对人有忍受的义务[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被运用于公立学校的教育领域,有如下特征: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学校行使强有力的公权力的权力关系。出于教育的目的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学校有权自行制定规则行使惩诫权,而无需具体的法律根据。学生对于学校权力的行使,不得提讼,即高校学生管理权排除司法审查。
(二)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理论
高校是知识传承、科学发展与服务社会的地方。法官不是教育专家,只有坚持教授治校,方能实现高校的功能。“只有学术讨论不受国家、教会、各种机构和特殊利益集团的限制,知识才能得到最好的发展。”[2]上个世纪四十年代,我国著名学者贺麟在《学术与政治》一文中也明确提出学术自由独立。他认为:学术在本质上必然是独立自由的,学术是一个自主的王国,它有它的运行规则,它有它的神圣使命,它有它特殊的广大的范围和领域,别人不能侵犯。学术对高校具有本体意义,是高校发展的规律所在,而发展学术重在追求真理,追求真理则要求高校的活动只服从真理标准,外界不宜对高校学术事项加以干涉、压抑或限制。是故,坚持高校内在的学术性必然要保持高校探索和突破新知识的自由。从这个角度看,高校内在的学术性意味着学术自由具有不证自明的合理性。因此,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在针对高校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上,要求高校最大限度的免受学术以外的任何人或力量的干扰,强调高校管理权的独立自主性,是高校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
二、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进行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一)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所谓法律优先,是为了保证法治的统一性,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力,防止行政机关乱用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规避国家法律。意思是每个国家的法律应该被排成效力不同的序列(有序体系),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它要求: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法律保留原则起源于德国,是指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保留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3]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是当代法治国家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我国目前正处于向法治化国家迈进过程中,原有的法律体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无论是地方法规还是行业规定,都必须不以违反国家法律为准绳,不应出现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这也是法律的本质要求。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修正
随着人权保障理论在世界范围的确认,在德国,理论界提出了区分特别权力关系的设想。一种是把特别权力关系分为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对涉及基础关系的决定即公务员、军人、学生的身份资格的取得、丧失及降级等决定,可以视为可诉行政行为。[4]对于管理关系,如特别权力人对军人、公务员、学生的服装、仪表规定、作息时间规定,宿舍规则,属于行政规则,不视为是行政处分,不能提讼,不必遵循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一种是把特别权力关系区分为重要性关系与非重要性关系,即只要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必须由立法者以立法的方式而不能让行政权自行决定。因此,即使在管理关系中,如果涉及人权的重要事项,必须有法律规定。[5]重要性理论是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重大发展。一方面,它承认了行政机关及公务法人与其成员或利用者之间的关系仍有别于普通的行政法律关系,不能完全适用法律保留原则,而仍有必要赋予特别权力人一定的管理与命令权力。这是维持公务法人正常运作的基础。另一方面,它摒弃了特别权力关系排除司法救济的传统观念,承认在特别权力关系中,只要涉及人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均应由立法规定,也均可寻求法律救济。
(三)公共产品理论在教育领域的运用
萨缪尔逊1954年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一文中将公共产品定义为这样一种产品:每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能减少任何他人也消费该产品,这一描述成为经济学关于纯粹的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公共产品的两个特性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消费的非竞争性,也称为公共产品消费时的合作性。主要表现为:增加一个公共消费者,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并不增加成本;如国防、道路、海上的灯塔等;非排它性,是指一个人在消费这类产品时,无法排除其他人也同时消费这类产品。而且,即使你不愿意消费这一产品,你也没有办法排斥,或者这种排除在技术上可行,但费用过于昂贵而使得排除没有意义,从而实际上也是非排他的。对于高等教育,主要受益方面是接受高等教育国民数量的增加,使整个国民素质和劳动力素质大大提高,降低社会的“维持成本”,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从而大大提高经济发展速度。同时,社会的文明程度也会因为国民素质提高而提高,社会稳定程度、道德思想水平、法治化程度、政治经济制度进步水平都会因此得到很大进步,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涉及到有关人类纯精神领域和基础学科研究领域时,其公共产品的特性是十分明显的,使得市场机制趋于无效。高校的另外两个产品即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也没有按照市场的价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科研成果按照国家的分配政策正在进入市场,按照技术入股形式参与分配。学术论文则完全是公共产品。高等教育也存在内部科研机构的科研技术风险,特别是应用技术开发的风险。高等教育领域历来都是世界各国的重要科研基地,许多高新技术都是从这里诞生。众所周知,高科技的研制工作有着很大的风险性,这对于高等教育的市场提供者来说,是不愿意或很难完全承担的,而高新技术又是一国经济腾飞不可缺少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此,这就十分需要政府及其公共财政予以大力支持。[6]因此,高等教育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三、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进行法律规制的合理性
(一)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进行法律规制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授权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因此,各高校一般依此制定内部规范使对学生的管理权具有合法性。但依据法律优先原则,高等学校制订的内部规则只要有法律依据,并且是根据高等学校的具体情况制订的,体现高等学校的共同利益和意志,就应当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只是相关法律法规在高等学校自治管理范围内的一种体现,在不违背其内容和原则的情况下,对相关条款的具体化,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以适应学校管理的需要。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必须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原则和体现的精神及具体的规定相一致,不能抵触和违反(如对行使以上权利的条件、范围、种类的变更、扩大或缩小,增加或减少)。[7]因此,摆在高等学校规章建设面前的当务之急是,在认真研究和学习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和原则以及具体规定进行清理,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和原则以及具体规定相背的规定,进行废止、删减或修改,以确保法制严肃和统一。在“人权入宪”和“依法治国”的当代中国,作为诸如退学权一类的对公民受教育权有重大影响的权利,根据法律保留原则,也理所当然也应该引起相关立法部门的重视和关注,应该有法律对此进行规制。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修正需要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进行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的高校绝大多数都是以公共利益为运行宗旨,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种特别权力关系:但学校校规作为强制性使用的公务法人使用规则,出现影响学生身份如转学、退学以及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等情形时应有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学生有权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高校与学生之间所构成的是一种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大学享有高度的自只是保障教育与科学的发展,而不能用于侵犯学生或教师的权利,不能用于维护大学组织特殊的利益或用于垄断某些社会利益。因此,对高校学生管理权有司法审查介入的必要。
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范文篇4
1.1“依法治药”实践的现实需求
1998年,随着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展开,在我国首次成立了国务院直属的独立药事管理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与之相伴的是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大批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的陆续颁布。新机构的成立,给我国药事行政法体系建设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当前,在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的大背景下,“依法治药”业已成为广大医药工作者的心声和共识,成为当代中国药事管理的内在精义和孜孜以求的价值取向。而“依法治药”的核心就在于:各级药品监督部门都要依法行政。
新时期、新形势为药事行政法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更提出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比如药事管理体制改革中,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关系?如何处理好与其他部门如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的关系?目前《药品管理法》的修改中,立法技术如何完善?法律责任如何细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规章中,如何合理配置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如何处理好与其他部门规章的冲突?如何处理好与地方性药事法规的冲突?如何做好法律解释工作,使“函”、“批复”规范化?如何使包括新药证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在内的许可证颁发有序化、合法化?如何行使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类似的问题还可以举出很多,这些问题解决的成功与否,对“依法治药”能否落到实处至关重要。药事行政法的研究宗旨之一,就是要将现代行政法的理念与精神植根于药事法实践之中,针对上述种种问题进行理论研究,试图提出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以促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药,推动药事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1.2药事法与行政法理论研究的内在双重拉动
药事行政法研究也是推动药事法理论发展,促进药事法学学科纵深发展建设的需要。药事法学,简而言之,就是研究调整药学事业的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而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拥有的行政权力与药事活动中的相对人的公民权利关系的角度考察,某种意义上药事法可以悉数归为行政法的范畴。药事行政法的深入研究,无疑将对未来药事法学学科发展和理论体系的成熟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1].例如药品管理体制、药事规章的制订、药品审批制度、医药宏观产业政策研究,就可以分别运用行政组织法理论、行政立法理论、行政许可理论、行政指导理论加以微观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药事行政法横跨药事法与行政法两个学科,同时它也是部门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既是行政法规则和原理在药事管理领域的运用,又具有其内在的特殊性。对药事行政法开展深入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实现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制化,有助于拓宽药事管理中相对人的意识沟通与利益表达机制;而且从药事行政实践中汲取的肥沃养分,获取的丰富素材,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当前行政法实证研究不足的缺憾,反过来也为行政法学学科体系的现有存在方式的检验、反思与整合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2药事行政法研究的现状评介
药事行政法在国外已经较为成熟。日本行政法学中药事行政被纳入医事卫生行政的独立组成部分,其范畴包括药事法、大麻取缔法、毒品及剧毒物取缔法等[2].法国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在包括药事行政法在内的分支行政法研究方面成绩斐然[3].在德国,药事行政法作为卫生法的一部分,被列为“特别行政法最重要的领域”之一[4].而作为医药最为发达的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后的政府管制学派(governmentregulationscholarship)的推动下,其行政法学者开始对行政国家的内容和价值加以评判,对部门行政法加以研究[5].与此相生相伴的是美国药事行政法研究的勃兴。美国《行政法学评论》(AdministrativeLawReview)季刊中,药事行政法的论文比例高达12.5%,高居各部门行政法之首。《美国食品和药品法》杂志(FoodandDrugLawJournal)作为药事法的最为权威的杂志,每期都有相当数量的药事行政法力作发表,品位之高,数量之多,令人叹服。英国学者在《当代药事法》、《健康法精要》、《医药、法律和社会变迁》等专著中,都给了药事行政法以相当的篇幅和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药事行政法的研究发端于1983年王珉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中,分论里以一节的篇幅论述了药品行政管理。但药事行政法的深入研究要求研究者兼具行政法学的理论素养和一定量上的药学领域的背景知识。因此,行政法学界对于药事行政法的研究长期处于空白状态。但药学领域中的广大工作者,特别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尤其是在1984年《药品管理法》颁布之后,自觉或不自觉的开展了一定数量的药事行政法的研究,发表了一些并非完整,却具有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但这些研究往往着重于对具体问题、案例的分析,理论层面略显单薄。截至目前,在中国大陆,尚未见到对药事行政法系统的、完整的论述,药事行政法研究已滞后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因此,尽快构建起中国药事行政法的框架,开展这项具有一定探索性和挑战性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急迫。
3药事行政法的研究方法
3.1历史观察的研究方法
“任何现实的关怀都离不开对历史的探索”[6],只有将当代中国的药事法研究融入历史的长河之中,追寻它的漫长悠远的演变轨迹,才有可能明晰它的各项制度背景,以及隐藏着的内在意蕴。药事行政法的研究应该以考察当代中国药事法为己任,但仍力求在对现实关怀的基础上,进行对药事法发展历史的选择性研究,导出合理的结论。
3.2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种法律制度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向他国法律制度借用材料以及将法律之外的材料加以同化的历史”[7].事实上,我国近年来的药事立法中,如《新药审批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都吸收借鉴了外国有关法律的合理内核乃至具体条文。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通过对不同社会模式下的各国药事行政法律制度的分析,对各国药事法的原则、概念、规定乃至案例的比较研究,可以对我国药事行政法的制订、修改和完善起到一定的参考与借鉴作用。
3.3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药事行政法研究试图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对药事法进行全方位的审视。运用规范研究(normativestudy)的分析方法,通过对中外相关论著和各国官方法律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借助价值判断和逻辑推理,从探求条文背后的“精神内核”和抽象原理入手,探索药事法的应然领域(Lawasitoughttobe)。使得药事行政法研究不是机械被动的反映药事实践,在时下纷繁多变的药事法条文之后“亦步亦趋”,而是期望在价值层面和理论分析上对药事法立法、执法、守法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
规范研究的缺失在于它对解决方案的设计往往过于理想化,却忽视了对现实社会生活实践的深入考察和规范,而实证研究的手段恰恰可以弥补这一缺失。实证研究,将着重对现实药品监督管理实践进行观察、描述与归纳,对其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但这无疑具有很大的难度,因为药事行政法的实际运作过程对于研究人员而言往往有雾里看花之感。但研究者还是可以通过自已的实践调查,以及已公开的药品管理的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开展一定程度的实证分析。通过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结合,力求能在药事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之间,在“依法治药”的理想与现实之间,找寻一个合适的契合点,使得研究成果更加贴近实践、服务实践。
3.4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
药事行政法的深入缜密研究,要求研究者具有较为开阔的知识结构。比如药事组织法研究,需要运用一定的宪法学、行政学理论;药事立法研究,需要以相应的立法学及法理学原理为支撑;而医药行政指导研究则要求研究者对宏观经济调控过程有相应的了解。这样宽的“口径”,必然要求每一位研究者都必须不断充实、提高自我,以期能够运用行政法学、药事管理学、政治学、宪法学、法理学乃至经济学的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使研究成果更加丰满。
4药事行政法的研究框架
药事行政法研究应该说是一项永无止境的浩大的系统性研究,它以行政法学为经,以现实的药事法为纬,加以考察研究,从而最终成为一个经纬交错、相对独立的体系。笔者心目中的药事行政法研究框架可以分为以下6部分内容。
4.1药事行政法概述
本部分相当于研究的引子,主要对药事行政法基本范畴加以研究。明确药事行政法的概念、特点、渊源和体系,对药事行政法律关系加以分析,并论述药事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回顾我国药品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进程。这部分研究虽然偏重说理,貌似“无用”,但却恰恰起到开宗明义,导引全篇的重要作用。
4.2药事组织法研究
这部分研究旨在运用行政组织法理论,对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的药事管理体制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对如何健全与完善药事组织立法,如何理顺中央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关系,如何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如何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提出自己的建议。
4.3药事行政法律规范的创制
通过对《药品管理法》这部药事基本法制订、修改和完善的风雨历程的回顾与展望,来提炼出我国未来药事法律(如《药师法》)制订过程中所需要吸取的经验和教训;通过对现实中最为多见却最有待规范的部门药事规章制订权的授予、实施和监督现状的分析;通过对地方性药事法规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效力、立法技术的剖析;以及通过对药事法律解释的解释体制、解释方法、解释价值的评判,以期为未来药事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对构建一个多层级多元化,效力统一、和谐有序的药事法体系起到促进作用。
4.4药事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
这部分研究将注重理性思辨与实践求证的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运用行政许可理论探讨新药审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颁发的条件、程序;运用行政处罚理论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加以实证分析;运用行政指导理论对医药宏观产业政策加以法治层面的研究;同时还应该逐步对药事法中的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行政行为加以探讨。本部分研究成果,将有助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有序化,提高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4.5药事法中的行政程序
英谚“正义不仅被伸张,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被伸张”。行政程序,恰恰起到了规范药品监督管理行为,维护相对方权益,保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作用。“依法治药”更应“依程序治药”。本部分研究将着重对药品监督管理中公正、公平、公开程序如何实现进行可操作性的探讨。这部分研究将有助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过程的程序化、民主化的实现。
4.6药事法中的行政救济
这部分研究应结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并结合具体药品监督管理案例,对药事法中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以研究。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如何保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避免可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诉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相对方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哪些行为可以提起复议,哪些可以提起诉讼,哪些可以请求侵权赔偿,告诉其如何以法律为武器“为权利而斗争”。本部分的研究不仅对药事管理活动中相对方的权益保障有着重要作用,同时,其制度背景和知识也是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内容。
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严格做到依法监管确保执法监管到位
科学监管的核心是依法监管。实现依法监管,首先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执法监管到位,是构建“三位一体”监管体系的关键。确保监管到位,必须提高执法监管的能力水平,丰富执法监管的手段。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
一要提升自身监管素质。要履行好监管职责,必须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为实现科学监管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药品监管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行政执法工作,这就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既要有较强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理念知识。要注重加强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学习创新能力、依法行政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应对各类复杂局面的能力。要强化监管知识学习,采取以案说法、模拟办案、集中研讨、以会代训等形式,指导交流监管工作经验,创新监管方法,提高监管能力,拓宽视野,在执法的实践中加快成长。
二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创新是力量的源泉,创新是事业发展的动力。药品监管工作者要不断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药械市场监管规律,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方式。随着形势的发展,我们监管部门需要在监管思路、监管模式、监管手段上有所创新,要变事后监督为事前规范,变事后处罚为事前预防。首先,要体现监管的专业化,要对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对辖区内监管对象的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做到了如指掌。其次,要体现监管的精细化。按好、中、差,实施分类监管的思路,采取不同的策略、标准和方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第三,要体现监管的科学化。不仅要告诉管理相对人“不能做什么”,更多的还要告诉他们“应该做什么”或“应该怎么做”。第四,要搭建网络监管信息平台,集企业信息、举报信息、监管信息于一体,提高科学监管的技术手段。此外,还应积极探索和实践分片综合监管模式,优化人员组合,调动和提高个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三要完善技术支撑体系。要加强稽查装备投入,为稽查人员配备手提电脑等设备,实现稽查信息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使用快检技术,使监、检结合的药品抽验体制不断趋于完善。要健全药品抽验管理机制,建立规范、科学的药品抽验管理机制,制定药品抽验操作规范,防止主观因素对药品技术监督工作造成的影响,增强药品抽验的针对性,提高监督抽验的靶向率,最大限度地发挥药品技术监督的作用。
四要规范依法监管行为。第一,要严格执法。对于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都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切实履行好药品监管职责,坚决杜绝渎职、越权、滥用权力及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第二,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由于药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广,因此,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处罚时,更要主体明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罚合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第三,要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投诉、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执法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以收代罚、以罚代刑、、随意处罚等违法行为。
五要构建起大稽查格局。根据实际,将监管与稽查职能优化组合,将行政指导、经济处罚等监管手段有机结合,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形成了“以稽查为中心,实施综合监管”的大稽查工作体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完善举报投诉机制;完善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奖惩措施,调动其积极性。
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企业自律作用
追逐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本能,不可能有绝对完善的监管制度。因此,要引导企业提高自律意识,使企业真正树立是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一要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促使企业认识到诚信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加强对其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法规意识。二要开展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将诚信体系建设与日常跟踪检查等工作紧密结合,建立企业动态监管档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将行政指导、经济处罚、道德约束等手段有机结合,为企业营造了公平竞争的信用环境;四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动医药企业“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发展”。
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和依法维权意识。
二、选题背景
我局以“四下基层转作风、强化监管迎改革”主题实践活动和“加强五化建设、提高监管水平”调研活动为载体,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服务基层大走访”等方式,征求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根据群众反映的“多举办业务知识培训讲座,加强学习沟通、建议多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经研究,确定2014年民评选题评议的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和依法维权意识”。
三、工作目标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动力,以深化“法律六进”活动和推进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为重点,不断创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健全社会普法机制,大力提升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在传承发扬的基础上,要立足新起点,开创新局面,创新举措,推动案例普法、联动普法、阵地普法全面发展,形成法制宣传形式丰富、气氛热烈、城乡统筹、群众受益的生动局面,为推动我县食品医药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四、工作任务
(一)深化“法律六进”宣传活动。全面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扩大“法律六进”覆盖面,让法律渗入食品药品监管的各个层面。
(二)加强专业法的学习宣传。加强《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尤其要加强对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新颁布、新修订的食品药品监管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普及。
(三)积极开展专项宣传活动。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宣传活动,并充分利用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重大节点以及各项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日,组织形式多样的专项法制宣传活动,推动各项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扎实开展。
(四)发挥媒体法制宣教作用。巩固发挥简报、电视等大众传媒的独特优势,加大媒体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推进网络、移动通讯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积极运用微信、QQ群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普法。
(五)加强学法用法工作力度。抓好食品、药品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提高管理相对人的质量意识、守法意识、责任意识以及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对食品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的培训,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结合“法律六进”及日常检查,加大新版GSP认证指导力度,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听取企业需求,对实施新版GSP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六)推进普法依法治理活动。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专项普法依法治理活动,采取张贴法治警句、悬挂宣传标语、发放法治文化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开展“法治文化六进”活动,努力取得让广大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普法依法治理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普法依法治理机构职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食品药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利用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
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范文1篇7
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法律基础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2002年,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建立了“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小组”,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但是当时并没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法律文件,可以说在这方面的法律属于空白区域。直到2006年,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明确规定了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并规定风险评估的结果是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
随着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以及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食品安全监管也逐渐被重视。为了从制度上更好的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我国也逐渐采用在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方面通行的做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在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保障体系做出了明确规定。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和补充。如明确规定和增加了六大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较为具体的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以及工作的开展,使其更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建设上,成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机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体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下属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及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来实行,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参与制定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监测和评估计划,拟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规则,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风险评估交流,以及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风险评估相关任务。但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构建仍然不够完善,要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我国发挥长效机制作用,还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美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法律基础
美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采用食品分类“链条式”的监管模式,不同部门负责不同食品种类自上而下垂直监管,相互之间分工明确,避免空白和交叉,形式既独立又合作的“以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助”的监管形式。其法律法规种类繁多、覆盖面广,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体系有法令、法规等多种立法形式,涵盖了食品、药品、禽类、家畜类、动保保健、消费者安全等诸多方面,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实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包括:《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又称美国检疫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肉制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公共健康服务法》等。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方面的法律主要以《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美国食品法典》为法律基础。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ullTextoftheFoodSafetyModernizationAct(FSMA))于2011年1月4日奥巴马总统签署后生效,是美国70多年来食品安全法的最全面改革,此法案标志着从关注污染到预防污染的转变,旨在确保美国食品供应安全。其中涉及风险评估的主要有第103节、104节、106节、107节、108节、110节、112节、201节、202节和204节十个章节,详细地规定了危害分析涵盖的范围和具体内容。要求工厂所有者、经营者以及人在进行危害分析的时候,识别和评估与企业相关的已知或者可以合理预见的危害,包括生物、化学、物理和放射性危害;天然毒素、农药、药物残留、腐烂、寄生虫、过敏源,未经批准的食品和色素添加剂;以及可能蓄意引进的危害,如通过恐怖主义活动而引进的危害,并要编写危害书面分析。法案从绩效标准、财政、国力、进出口、实验室和可追溯记录等方面对食品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做出了详细规定。
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规定采用风险评估的方法来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标准,是美国众议院制定、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永久性综合性法典”,第7卷(农业)、第9卷(动物与动物产品)和第21卷(食品与药品)分别规定了与食品相关的内容。其中涉及风险评估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IV章主要有:错误标识的食品、食物中毒害物容许条例、杀虫剂化学残留物的容许和豁免以及食品添加剂。法规规定添加到任何食品中的任何有毒或有害物质应当被视为是不安全的,除非这种物质是生产必需的或按照良好生产规范仍无法避免的;但即使这种物质是必需的或不可避免的,部长也应当颁布条例限制其用量,任何超过规定限量的用量均应被视为是不安全的。
美国食品法典。《美国食品法典》在注重规范零售领域食品安全同时,将食品安全、食品卫生、正确标注食品标签内容有机地结合一起,实现了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目标。其中与食品风险评估相关的内容如:1.食源性疾病评估、风险因素和干预措施;2.PHS模型代码历史、目的和职权;3.食品保护经理认证和手消毒剂;4.关于食品的辐照生肉和肉制品标签指南、添加剂和安全食品、冷热保持时间/温度控制;5.设备、食品接触表面、非食品接触表面和餐具;6.开展基于风险的检验。涵盖内容全面具体,要求严格,比如:其规定须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严格地监管。过量使用或应用范围未经批准,添加剂会对消费者造成危害。无意的污染物或残留也会进入食品供应链中。此类化学物质所指定的容许限或安全限是根据基于毒性研究和预估食用量的风险评估确定的。
通过中美两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一些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计估制度的法律法规,但是处于法律层面的《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处于行政法规位阶的《食品安全实施条例》仅仅对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制度做了些概括性的规定,对风险评估各阶段的具体规定只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中有说明,缺乏法律效力。同时,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执行程序不完善,比如机构设置缺乏统一性和独立性。本文对美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基础进行了介绍,从中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宝贵经验和法律体系,对构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范文篇8
为了控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与生产流程,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些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并建立起一系列的监督、事故处理、生产过程控制的管理体系。但是,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没有充分认识到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安全意识淡薄。很多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认识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于安全管理的认识不够,不能有效地落实相关的管理规定和管理措施。由于近年来安全事故的发生率相对不高,很多安全管理人员出现管理松懈、管理过程混乱、管理方法不当等问题,使相关的责任与职责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
第二,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彻底解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与城市人口密集区保持一定的距离。但是,由于很多历史遗留因素,很多化工企业距离市中心过近,甚至就在市区之内,这样就会给城市居民造成严重的影响,成为一种潜在的隐患。
第三,不具备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难以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化学品的生产与管理工作需要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支持。但是,由于很多化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差、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条件十分有限,很多化工企业的设备过于简陋,在安全生产的技术方面也处于较低的水平。
第四,没有妥善地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的关系,科研水平较低。有很多化工企业不能很好地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将全部的精力放在抓生产上,忽视了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改进,不能及时更新设备,也不能引进和研发新的安全生产技术。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2.1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制定出更为详细、更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与管理规定,使这些法律法规能够满足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此外,应制定出安全生产相关的技术指标,完善安全生产的技术体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使相关责任落实到位为了让企业中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认清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这些责任都能够落实到位。
2.3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贯彻和落实“安全重于泰山”工作方针,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活动,使企业全体员工都能够树立责任意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与控制,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朝着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2.4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提高技术水平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技术支持也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保障。要认清我国现阶段的技术水平,不断加大技术投入力度,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加强对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组织相关课题攻关小组,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技术水平。
2.5加强监督与管理,建立起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与使用,要加强管理与监督力度,严格实行相关的登记、申请制度,使每一种化学品的使用都在监管与控制范围内。要建立起相关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出现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内快速地处理,制定出相关的应急救援措施,有效地对事故的危害进行控制。
3结语
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范文篇9
关键词: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4-00176-01
一、文化制度和法制
文化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一样,要顺利推进,实现大发展大繁荣,必须有完备的法制保障。在深化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势下,在文化主体日趋多元化、文化活动和文化产品日益多样化的条件下,法制对于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为凸显。推动文化繁荣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包括发展方向、根本原则、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等,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并付诸实施。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就是要从法律上确立国家文化建设的根本方向、指导思想和核心价值,确定各类文化主体的性质、地位和功能;各类文化活动的原则、制度和规则,各类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流通、消费和服务的体制机制;国家对文化活动的管理、规范和引导,调整文化权利义务关系;就是要在法制轨道上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文化法制建设本身来看,它既是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以宪法为统领的文化法律制度已经确立,文化领域行政执法、司法、普法等各项工作也已经纳入制度化轨道。法能保障文化沿着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前进,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实施,这样更能体现文化看似柔软,实则坚韧的规范和社会作用。
二、我国文化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和完善法律体系的新形势新要求来看,我国文化法制建设面临着许多需要及时回答的新课题,存在着不少需要着力解决的新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现行文化法制偏重于行政管理,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不断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存在不足;
(二)缺乏对文化事业、产业的准确功能定位和相应的权利义务规范,难以体现推动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
(三)一些重要制度规范层次不高,如在文化产品服务规范方面,多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权威性、系统性、针对性不够;
(四)有的重要方面还没有必要的法律法规,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和自律性文件:第一,部分项目还没有法规文件来规范。第二,缺乏有力而合理的法规条文,现有的法规条文与世贸规则有较大的差距。第三,政策界限难以把握,有的法规文件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政策规定,由于其内容不够具体,致使执法把握尺度不准,操作性不强。
(五)互联网、手机、微博的广泛运用,在表现形式、传播内容和影响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新课题,现行有关制度规范亟待整合提高。
(六)执法混乱,在管理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分兵把守的弊端。如娱乐市场、图书市场、音像市场、演出市场等分别由政府几个部门分开管理,人为地割裂了统一的市场,造成政出多门,相互掣肘,妨碍了政府执法的力度和管理职能的实施。
(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如中央和各省市三令五申禁止音像制品的非法制作和发行,但是,充斥文化市场的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大都是国家出版社及地区期刊社发行的。
三、加强文化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保障人民文化权益方面。文化权利主要体现在:享受文化发展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开展文化创造和拥有文化创造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健全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法律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法律制度。明确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功能属性、权利义务、支持政策和运行管理机制,依法保障公民享受文化发展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和拥有文化创造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文化建设的过程和成果,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才能够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权益;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才能够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发展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营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和法制环境。
(三)网络文化建设方面。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精神生活新空间、文化创作新平台。舆情分析显示,以网络为平台,微博、博客、论坛联动趋势明显,新媒体越过传统媒体、自媒体越过公众媒体引领舆情的能力愈益增强。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认真贯彻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健全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等的引导和管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整治网络低俗信息,维护良好形象。
(四)文化管理方面。现行文化管理的制度规范主要是以文化产品服务、文化表现形式为调整对象确立的。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应当按照《决定》精神进行完善。其需要必要的整治和弥补缺项;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针对性和权威性;而在新闻活动规范中,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重要作用;及时研究规范新的文化产品服务和文化表现形式。
(五)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要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健全造就高层次领军人物和高素质文化人才、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为他们搭建学习平台,给予扶持与鼓励等。如何依法制定实施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设立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形成专兼结合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保障他们的应有权益。
(六)体制机制方面。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立健全科学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深化国有文化单位改革,健全以现代企业为重点,培育合格市场主体,科学界定文化单位性质和功能的法律法规;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健全促进文化产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以重点发展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演出娱乐等产品市场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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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再学习活动。今年学习的主要内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品和管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以及今年新修订或出台的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证工作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学习。
二、组织执法人员法制培训。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开展两次综合法制知识讲座,邀请市法院、市政府法制办等专业人士讲授行政诉讼、依法行政、执法监督等知识。
三、组织开展社会性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把“一学三讲”活动与安全用药进社区、送法进农村等活动结合起来;二是认真开展《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周年系列宣传纪念活动;三是组织部署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及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四是开展“12.4”法制宣传活动;五是组织开展好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布置的其他活动。
四、加强对企业的法制宣传。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情况开展药品从业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素质;二是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进企业活动;三是建立涉药单位法制宣传教育档案,督促涉药单位落实省局提出的“四个一”要求,即一个学习计划、一个学习宣传标牌、一名法制宣传员、每季一期的宣传专栏。
五、组织“法律进机关”活动。以争创“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和“学法用法示范机关”活动为契机,积极推进法律进机关活动的开展。在机关中评选出5名政治思想好、专业水平高、法律素质强的公务员作为机关的学法带头人和法制教育宣传骨干,以点带面,提高全系统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水平。
六、清理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合理划分机关科室执法分工,梳理行政执法岗位,明确执法依据,界定岗位内容,细化工作规程,落实执法责任。
七、开展行政执法效能督查。把今年作为“行政执法效能督查年”,按照《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督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全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巩固和扩大行政执法督查成果。市局督查县局,局机关各科室也要开展相应自查。
八、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按照市局《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工作的通知》(蚌食药监【**】6号)要求,规范报备程序、格式、内容,推进全市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
九、开展食品药品监管调研。以食品药品监管法律研究会为依托,重点开展**市食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现状调研及对策、向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的实施情况调研、如何加强药品市场监管调研、建立执法队伍廉政建设长效机制的调查、关于完善与公安部门联合打假机制的思考和建议等五项调研。通过调研,总结工作经验,探索监管规律,创新工作思路。
十、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法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注重实效。
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范文篇11
关键词:消防法消防法律消防工作
一、我国消防法现状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现行消防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主导,以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为补充,各种规范标准为结合的法律体系。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消防法》,是我国消防的基本法,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提供的基础的法律保障。2002年5月,颁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从管理相对人的角度对消防法的实施作了补充规定。除此之外,构成消防法律体系的主体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37号令)》、《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建筑业安全消防科学与技术2007年11月第26卷第6期全卫生公约》、《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36号令)》、《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审查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等。至此,我国消防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了。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立法的完善和执法的深入,在具体的消防法律执行中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的问题,这其中既包括体系本身的内在法律原因,也有社会经济发展的外在因素。本人认为,目前我国消防法体系的立法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现行消防法律体系整体存在缺陷
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受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较深,并且很大一部分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候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理念不够先进,无法完全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消防法律法规缺乏时代特征。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交叉或重叠,甚至矛盾相悖,法律本身也显示出语言不明、法理不清的弊病。消防处罚前置条件有很多,使得消防法的法定处罚力度不够,从而缺乏应有的威慑力,最明显的就是我国消防执法成本大而作用小。
此外,我国现行消防法律体系的局限性和不完整性,同时也造成了宏观管理控制不起来,微观管理又管不住的局面。法理主体责任不够明显,各单位自身的消防法律责任意识相对淡薄,对消防安全的忧患意识不够强,许多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火灾事故不断。我国的立法周期长程序复杂,体系不健全,尽管在不断完善中,大多只是在补充很多早该制定的法律法规,而新出现的问题仍不能得到及时补救,致使许多消防工作无法可依,目前我国消防机构的事务性服务职能和技术监督越来越强大,职责越来越宽,业务越来越广,自然而然使得消防机构不堪重负。
(二)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低下
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范文1篇12
一、宣传主题
规范生产,依法经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及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和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保障源头农产品食品安全。
二、主要内容
1、开展农产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结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普法宣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知识普及宣传。特别是针对当前生产主体道德滑坡、诚信缺失等现状,重点宣传不同的责任主体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后果,突出强调农产品生产主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以增强法律的震慑力。
2、开展农业标准化技术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和消费者的标准化意识。结合农产品品种和农时季节,举办各类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班,建立标准化生产示范区,通过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普及。加强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宣传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规定,避免农产品中药残超量而危害生命健康。
3、开展打击生产经营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违禁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非法添加违法行为专题宣传。努力提高生产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生产者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假劣农资识别能力,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工作培训和快速检测技术培训等。
4、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以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为主题,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科学合理使用农资和识假辩假农资知识,送法律下乡进村,送科技入户到地。查处并曝光一批假劣农资产品和违规违法行动。积极推介一批诚信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放心农资产品,正确引导广大农民合理选购农资,科学使用农资,安全从事农业生产。
三、宣传培训途径或方式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科技下乡、生产技术培训、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农资经营人员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等机会和方式大力开展农产品食品安全宣传与培训。
四、工作要求及其他事项
1、依照法律法规宣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时,要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通过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平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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