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危机的看法范例(3篇)
对金融危机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风险防范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业也走向了全球化发展的道路。在我国金融业全球化的同时,也使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着全球范围内金融风险的挑战。令全球陷入一片恐慌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这次金融危机,使全球大部分国家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失,冰岛国甚至在本次金融危机正成为全世界第一个破产国家。我国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同样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损失,全国近7万家的中小企业在危机中倒闭,银行业在海外的投资也严重受创。本次金融危机暴露了我国的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危机的体制、机制上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不断地完善。
一、什么是金融危机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金融危机是指对金融市场的严重破坏损害了市场有效发挥功能的能力,从而对实体经济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金融危机主要包括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银行危机、次贷危机等类型。近年来的金融危机往往以呈现出某种混合形式的危机,其特征是基于人们对未来经济更加悲观的预期,整个区域内货币值出现幅度较大的贬值,经济总量与经济规模出现较大的萎缩,经济增长受到打击,并伴随着企业大量倒闭,失业率提高,社会普遍的经济萧条,甚至有些时候伴随着社会动荡或国家政治层面动荡等。
二、金融危机的种类
目前学者对金融危机分类说法不一,但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第一,从引起危机的来源因素看,可划分为内生性危机和外生性危机。内生性危机是主要由一国或地区的内部性因素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外生性危机则是由于一国或地区的外部性因素传染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如战争、公众信心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所带来的危机。外生性危机随着金融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传染效应也越来越强。这次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更是这种传染效应的极致。
第二,从危机与经济周期的关系来看,可以分为周期性危机和非周期性危机。周期性危机是指伴随着经济周期的扩张和收缩而形成的危机,这种危机更多地具有系统性危机的特点,其防范的办法也必须具有系统性的思路。非周期性危机是指不具备经济周期性质的危机,更多地表现为非系统性的危机。
第三,从危机的形成来看,可划分为古典金融危机和现代金融危机。从金融危机的产生环境、表现、传播和影响等特点来看,一般将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危机划分为古典型金融危机,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金融危机划分为现代金融危机。
第四,从危机的范围来看,可以分为单个金融危机、区域金融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单个金融危机是指某个特定国家发生的危机,又称非系统性危机;区域金融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则是指某一地区和整个世界体系发生的危机,又称系统性危机。
三、金融危机在我国产生的原因
(一)国际收支失衡
据中国人民银行报导显示,截至2007年12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约达1.5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43.32%。统计显示,2007年全年,外汇储备余额增加4619亿美元,同比多增2144亿美元,稳居全球外汇储备第一的位置。对在改革开放初期外汇只有1.67亿美元的中国来讲,可谓是一个巨大的成功,甚至是一个奇迹。但是,外汇储备超万亿也是一把双刃剑,过多的外汇储备增加了贸易摩擦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加大了宏观调控的复杂性和难度,货币政策实施独立性不足,从而给经济金融稳定发展带来越来越大的风险。
(二)流动性过剩
简单地说,就是货币当局货币发行过多、货币量增长过快,银行机构资金来源充沛,居民储蓄增加迅速。货币的供应相对与需求显得“过剩”。不受控制的流动性过剩,大量集中于金融体系,增加了金融企业多发放贷款的冲动和压力。加剧了商业银行之间的盲目竞争和增加了商业银行经营预期的不确定性。
(三)金融体系存在风险
当前,中国银行业无论是在产品服务种类、服务质量方面,还是科技水平、经营管理能力方面较以前都有很大的提高和改进。但是我国国有银行在风险管理上的差距,对将来与国外商业银行展开全面竞争带来巨大挑战。另外,虽然股份制改造已基本完成,但是离建立真正的现代金融企业的目标还是存在着较大距离,特别是在经营管理、激励约束等机制上还存在不足。
四、金融危机的防范措施
(一)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正确对待金融创新
关于此次危机的教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08年4月8日发表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出了几点,主要包括各方都未能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大举借贷的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政府金融监管都滞后于金融创新和商业模式转变,以及银行通过金融创新转移风险的能力被高估等。2008年4月11日,美国财长保尔森在七国集团财长及央行行长会议后举行记者会。他表示,七国集团将不惜代价保持金融市场稳定有序地发展。没有一个稳定的金融市场,个人储蓄和证券投资收益也就无从得到持续保障,就会破坏人们的储蓄和投资预期。更不用说,稳定的金融市场是人们均衡消费时间分布、获得财富效应、支撑持续增长消费能力的重要条件。目前,西方国家已行动起来。为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美国政府提出了全面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计划。这项计划内容涉及广泛,因此被认为是自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以来最彻底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那么在我国,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和本土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必须成为当前中国宏观经济和政治决策的首要目标。
金融创新对商业银行来讲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运作效率,提高其经济效益,从而促使整个金融业的发展,也可以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并将之放大,增加金融市场的风险,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监督效率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不够,监管效率不高。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各自为战。监管部门同其他有关部门如财政、税务、监察之间也缺乏明确分工和有效协调,政策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复检查、重复监管也比较常见。必须认真落实和不断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对银行审慎监管法规体系进行设计、规划;对现有的法规进行清理、归类和修订;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法规制定程序,对监管法规的立项、审议和实施进行规范,提高监管法规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定期对监管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及时对监管法规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制定并及时更新监管法规手册,加强宣传、辅导和培训。
在这次美国次贷危机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金融体系中的多个环节都存在着监管缺失。IMF(2008)认为,在美国新一轮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升级过程中,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的背离,加上监管当局的监管放松,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次贷危机的爆发是难则其咎。这对我们来说,也是个重要警示。市场不是万能的,有效的监管将起到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作用。规范市场秩序和信息的公开透明有利于人民建立合理的预期。政府应该加强国民经济运行、金融系统运行和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完善银行体系信贷情况和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理顺房地产调控管理体系,建立一个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避免政出多门和不同的管理部门之间独自为政的现象,加强各个部门之间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的合作;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政府利用职权寻租设租而偏离有效政策;建立一套有效的监控制房地产市场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系统,通过预警系统准确把握市场真实情况,保证政府政策制定时机和方案的合理性。
(三)创造商业银行良好的生存环境
最后贷款人制度是指在商业银行暂时失去流动性,但尚具有清偿能力时,由该国的中央银行直接贷款提供援助。最后贷款人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出现了很多的变化,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并非局限于一国的中央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和政府在内的主体都会联合中央银行对问题银行提供资金。最后贷款人制度也是一种双保险的金融制度,一方面它可以保证金融系统的安全性,使援助的资金有收回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因此,各国对该制度的设立都非常谨慎,力图达到稳定金融安全,降低道德风险的双重目的。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强制或自愿地吸收各成员金融机构向保险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危机过后,根据《格拉斯-斯蒂格尔银行法》于1934年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是直到20世纪60年代其他国家才开始陆续采用这种制度。全球范围内的存款保险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进入一个高潮,主要原因是商业银行的生存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我国银行业在加入WTO后,面临着竞争的加剧,金融创新步伐开始迅速加快,各种衍生工具陆续出现,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因素,商业票据化和融资证券化导致银行传统业务利润下降,竞争日趋激烈。商业银行为了生存,不得不从事高风险的业务,银行破产增多。长久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上都扮演着寡头垄断的角色,虽然陆续设立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但后两者都没有对国有银行形成实质性的威胁。而随着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数量的逐步增加,业务范围逐步扩大,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将被瓜分,经营状况也会受到威胁,出现流动性困难甚至银行破产将不再是天方夜谭。即使国有银行可以“大而不倒”,但这种独善其身却挡不住其他银行出现挤兑时对国有银行的影响,毕竟金融业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是任何力量都难以抗拒的。
(四)构建我国公民风险防范体系
从新的国际金融危机的特征来看,公民的信心对危机的发生和影响程度具有较强的影响。构建公民危机防范教育体系,有助于降低公民的信心失衡和增强公民对风险的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公民信心失衡。如何加强公民的防范意识,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公民危机防范教育体系,将公民危机防范教育体系纳入我们学生日常教学中,从教学课程中融入金融学的相关知识,使公民从小就建立理财的观念,能够合理安排自由资金,理性化投资和组合,适度消费,对经济现象有自己的观点不盲从和跟风,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公民危机防范教育体系的建立有助于今后银行、企业、政府人员观念的到位,促进我国银行、企业、政府体系的完善,因此这项工作是长期和艰巨的,对我国经济的长足进步具有积极的作用。
总之,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防范措施是多样的,但首先应建立对金融危机防范观念,只要银行、企业、政府和公众的防范意识到位,就可以减少危机带来的影响;其次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强和完善制度层面的建设,全面提高我国防预金融危机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赵渤.中国金融监管――风险、挑战、行动纲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周杰.我国金融危机防范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8.
3、刘颖.论当代国际金融危机与防范[D].四川大学,2006.
对金融危机的看法范文
从2006年春季逐步显现的美国“次贷危机”,席卷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并逐渐在全球蔓延开来,到目前为止,已形成了一场人类历史上影响力最大的金融危机,在世界各地引起了一系列的经济连锁反映。然而这次以美国为核心、逐渐向全球波及的金融危机其持续时间、波及范围、影响深度都还不确定,各国金融风暴因素与反金融风暴因素存在着艰难的博弈,我们无法以准确的数据来具体衡量金融风暴所带来的破坏。但由于其巨大的影响力和破坏性,我们不能无视其任由发展,而应本着科学的精神,以追求客观、真实的心去靠近真理,把握事件的发展。而文化产业作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我们拟从历史的路径和内在逻辑的路径着手分析中国的文化产业在这样的世界经济大环境下,将受到何种影响、可以如何应对等一系列问题,试图对我国的文化产业在金融危机下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一、史上的金融危机与今日世界的文化产业格局
20世纪30年代,席卷了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萧条,加上随即而至的二战,对欧美工业经济造成了重大打击。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寻求重振本国经济的路子,自觉或不自觉地开始着手文化产业的框架性布局。以美国为例: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美国以自己雄厚的经济实力做后盾,谨慎地进行了三次较大动作的产业结构调整,促使文化产业发展突飞猛进。Www.133229.cOM到了80年代中后期,美国全力向他国特别是世界发展中国家进行文化产品大倾销,十几年的时间便逐步瓦解了国际间文化产业原有的有形或无形的壁垒。美国文化产业异军突起,以在gdp中占据25%的突出比重,成为仅次于军工行业的第二大支柱产业,为美国占据世界文化霸主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原本属于外向型经济型、对国外市场依赖性强的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家,遭受了巨大的经济动荡和经济损失。金融危机后,以日、韩为代表的亚洲国家纷纷寻求重振经济的道路。日本政府积极实施“文化立国”战略,并公布实施了《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和《有关振兴文化艺术的基本方针》、《文化产品创造、保护及活用促进基本法》。他们高喊着“将美国霸占全球文化产业剩下的那一半收阔囊中”的口号,以动漫为突破点,发展成了一个具有重要世界影响的文化产业国家。韩国也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并将其作为21世纪发展国家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进行积极培育。1998年,韩国正式提出“文化立国”方针,1999至2001年先后制订《文化产业发展5年计划》、《文化产业前景21》和《文化产业发展推进计划》,明确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计划,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有力地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从历史来看,前两次较大的金融危机,都孕育文化产业的发展机遇,对文化产业都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的是,之前的两次金融危机爆发之时,世界的文化产业并未成熟,并未形成一个体系融入各国的经济系统。在金融危机对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破坏性影响下,各国纷纷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弥补金融危机所带来的经济衰退。而此次以美国次贷危机为根源引发的世界性金融危机爆发时,世界文化产业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体系,融入了各国经济系统的各个方面,各种盘根错节的产业链条彼此交织,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我们要看到历史发展阶段性特征的体现,看到此次金融危机将可能对文化产业产生不可忽视的、异于前两次金融危机的影响。
二、本次金融危机对文化产业的影响
由于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英国、日本、韩国、中国等世界大部分国家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无论从政策上还是资金投入上,都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可以说,文化产业的收益成为了本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文化产业的各个方面无疑会多少受到波及。
金融危机的影响中最首当其冲的金融行业和投资行业。这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风暴,最直接的影响是导致全球主要金融市场隐约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资金无法畅通流转,投资市场必然受到一定的制约。从客观来看,银行等借贷机构资金回收困难,资金流动不足,无法再提供庞大的贷款。从主观来看,一方面由于信用危机导致的经济危机,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资格时将更加小心和谨慎;另一方面金融危机致使投资者信心受挫,危机持续时间波及范围等不确定性等因素使市场前景不明朗,投资者会更加小心谨慎。各国央行纷纷采取救市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缓冲危机的冲击力,而不能从根本上解除危机。
金融、投资行业与文化产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产业必然会受到波及。金融危机的爆发地美国,其文化产业面临严峻考验:各影视投资公司的原有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从而不得不改变计划;明星们也被迫将面临着身价下跌、片酬缩水、投资损失等问题;好莱坞演员们正在酝酿是否举行罢工。俗话说,“体育和世界经济永远是在一条船上的”,欧美的体育经营营销投入普遍有所缩减:赞助商纷纷减少或收回对球队的赞助;各类体育俱乐部也纷纷开源节流;2012奥运会举办城市伦敦也提出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原计划对奥运设施的建设的预算也将大幅度缩水[1]。可以想象,这样的结果导致奥运产业经济的产出必然在一定程度受到影响。
就金融危机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影响来看,主要呈现并预期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由于此次危机主要由地产业次贷危机引爆,文化地产必然受到直接的影响。大多地产公司是贷款开发项目,银行等金融机构受到了金融危机的冲击,资金流动性差,地产公司再申请贷款将有所阻碍,项目开发进程将有所调整:为了节约成本,用于前期项目设计的资金计划将一定程度减少,地产策划、设计等文化地产类别将受到不利影响;为了加快资金回笼,用于后期宣传、推广的资金计划将有所增多,将可能促进房地产营销机构和相关传媒广告收入的利润提升。这样的调整,实质是房地产行业对本行业利润和与地产相关行业(如广告传媒)之间的利润进行重新分配,从某种程度来看,它是房地产商在金融危机下的一种自救措施的体现。这种将本行业利润对外进行分割的方式,应该是房地产业的一种短期行为。
影视娱乐圈呈现出动荡和不景气。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制片商投资更加谨慎,影视作品的投资减少;企业赞助的各类商业演出数量将有所下降;影视剧市场不景气,明星不得不面对着身价下降、片酬缩水的事实;娱乐界人士曾投入股市的资金也随着股市的急速下跌而被套牢。但是,也应看到积极意义的一面:目前国内影视市场只有《大鳄无形》、《知情者》等为数不多以金融风暴作为故事背景的影视剧作,金融风暴题材将可能成为银屏、银幕的新宠;投资资金的压力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文化产品的优胜劣汰,演艺明星将提升竞争力,影视创作将更加注重质量的提升。
对于以广告收入为主要盈利来源的中国传媒业来说,金融危机对其的影响,必然通过企业广告投放的微妙变化来体现。从前文分析看到,文化地产业关于地产项目后期宣传力度的加大,对于主要以地产和汽车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传统纸媒和广播将十分有利;电视台与地产相关的电视节目和栏目也逐渐进入阶段性活跃期。据10月7日法国实力传播公司的调查数据预测,金融危机对发达国家广告市场的冲击明显,北美和西欧广告开支增速放缓幅度最大,预计今年两个地区的广告市场的增速1.8%1.6%。而新兴国家仍然是广告市场的主要推动力量,其中亚太地区广告本年度市场增速将可能达到10.1%,中国将可能首次进入世界广告开支前10的行列。[2]
金融危机对传媒的影响不仅在于对广告投放增加带来收入提升,更可能在经营方式层面向传媒提出挑战。以互联网为例,由于受到华尔街雷曼兄弟破产的消极影响,以风险投资为支撑的免费互联网服务将可能过度到付费服务为主,在过去的5-6年时间里被誉为“社会性媒体”的互联网将逐渐转变成为“真正的生产力”,这意味着互联网经营模式将逐渐转变。
金融危机从美国逐渐波及到中国,需要一定的过程。对比中美两国不同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可以看到,中国是较为传统和保守,而美国则是相对开放和活跃。虽然到目前为止,金融危机对我国居民的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还未构成较明显的影响,但从经济周期来看,我们不能忽视因此可能产生的对文化产业的影响。可以预计的是,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渗入,我国居民消费观念、消费行为会不知不觉中发生变化。从物质消费来看,需求仍然是相对刚性,居民的消费观念和行为可能不会产生较大的变化,因此与物质生产关联度很高的文化产业部类仍然具有十分有利的发展机会;但从纯精神消费来看,虽然对于居民的生活消费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但是相对软性,在经济动荡时期,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做出适当调整:对高收入者来说,金融危机的影响主要在于市场是否能持续提供更多高档、优质的文化精神产品来满足其需求,而他们不会更多地考虑自己是否能够支付这些产品的价值,各类艺术演出、展览及艺术品交易市场,仍具有一定的消费人群;对中低收入者来说,原本就不强的文化精神产品支付能力则面对了更大的挑战,他们可能减少高消费的文化精神产品,更多地转向低成本的文化精神产品消费,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减少对艺术品的投资、旅游、影院和ktv等消费,更多的采取以家庭为单位的室内消费,如家庭影院、网络游戏、游戏等,或近郊旅游景点的消费。“在家玩廉价网游”之类的娱乐方式将可能受到追捧[3],这使得数字娱乐业软件和游戏开发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原本以家庭为主要传播群体的广播电视,有了再度繁荣的契机,可能带来我国广播电视节目数量和质量的双重提高。
其实,在既定的市场消费容量下,金融危机像是一把“双刃剑”,它冲击或影响了某些文化产业的发展,但却也在一定程度潜藏着另一些文化产业发展的契机:旅游产业受到一定影响,数字娱乐业软件和游戏开发有了一个绝好的机会;高成本的休闲娱乐、精神文化消费方式受到一定影响,低成本的休闲娱乐、精神文化消费方式却因此有了相对较大的市场。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文化产业对策初探
以上分析了金融危机可能对我国文化产业造成的影响,对比欧美文化产业受金融危机影响的程度,我国的文化产业到目前为止,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似乎还不太明显。但由于经济危机的蔓延和渗入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应该提早采取应对措施,以帮助我国文化产业顺利度过危机,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首先,企业要规范自己的市场行为。如果企业在一定的范围内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经济活动,则可以建立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否则,不能从根本上解除经济危机的隐患。正如我们所知,美国次级贷款机构放松贷款者贷款资格的审核,接受了大量信用不合格者的贷款申请,“次贷危机”所引起一系列经济危机的连锁反映,最终引爆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如果企业不能从根本上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危机将时刻威胁着我们。这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各个企业,敲响了警钟。其次,企业要加强创新,适时地推出新策划、新产品、新服务,增强自身应对市场危机的实力。例如,面对旅游业产生的变化,相关企业可以加强宣传,并采取各种新的策划吸引游客;加强本土旅游景点的开发力度,推出一系列创意概念,通过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内需,加强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彼此间的对话与合作。文化产业空间上的聚集——文化产业园区、聚集区的发展,为文化产业统一、协调、规模化的操作提供了交流平台与产业机会,并且将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企业规避因市场不可预测因素而可能受到的经济风险。另外,国际金融秩序的变动与文化产业的调整,或许会给中国文化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带来机会,通过理性的判断,积极入股、并购国际文化产业机构特别是西方媒体,推动企业的战略提升,从宏观上讲,也会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化进程与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高。
从国家政策的角度来看:此次金融危机中国的影响是有限的、可控的,我们有信心维护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4],但由经济危机引发的全球政治局势紧张,却很可能对中国的宏观政策产生巨大影响。从历史的经验我们看到,美国占据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先机,目前已发展成为了世界第一文化大国;日本和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后,将文化产业立为本国21世纪的基本方针政策,实现了从出口拉动经济发展向“自我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也成为了文化产业的实力大国,国家综合实力也得到了飞速提升。金融危机的影响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文化产业这一“软实力”对国家经济稳定及国家综合实力提升所具有的巨大作用。
从十六大到十七大,中国共产党对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的认识不断深化,提出了发展文化产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任务。目前我国也已建立起了“‘文化事业政府保障,文化产业宏观调控’的管理运行机制,初步形成了‘多渠道多元化投资、国有文化单位为骨干、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竞争’的产业发展格局”,文化产业得到了实质性的发展。在金融危机中,国家政策可以提供哪些有益、有效的措施呢?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需要专文来探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国家文化产业战略调整思路。这里着重提出两个问题供大家讨论。
首先,应响应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会议中关于构建和谐国土的精神,从源头上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树立与时俱进的土地开发整理观念,以科学性和规范性结合、效益和生态并重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对于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的土地开发,只要经过一套科学、系统的方法论证了可行的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计划,政府都应当积极支持和鼓励。要让人们认识到,“以文化地产为保障,文化旅游为主体,文化创意为灵魂”是当前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的正当思路,在文化产业园区建设一定比例的文化地产除了使文化旅游、文化创意项目具有地理载体、人气基础与产业支撑外,还具有提升地产品质,拉动地产行业回升,刺激国家经济活力的积极意义。
其次,根据十七大三中全会的精神,建构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加强三农建设,而加强农村文化的建设,又是三农建设的重要环节。面对我国农民纷纷外出务工的基本事实,闲置的土地如何开发利用?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严格控制土地的其他用途,充分利用土地进行农业产业化及农村文化产业的开发。规模化、统一化的农业生产,带来的不仅仅是直接可见的农业经济效益,对农业产品的后期创意设计加工和新农村景观的开发利用,则可以成为文化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到目前为止,虽然金融危机的持续时间、波及范围我们还无法预计,但有两点可以肯定的是:第一,这次被认为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在逐渐蔓延,尽管世界各地的反金融危机力量采取了各种可能的措施,试图将危机的影响降到最低,但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逐步深入,此次由超级经济大国美国引发的经济危机大爆发,在全球已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动荡,其在短时间内不会平息;第二,金融危机对文化产业各关联部类的影响是方方面面并且十分深刻的,其造成的具体影响是我们现在无法估量和掌控的。我们所能做的,就是通过严密的动态观察和深入的分析,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将金融危机对文化产业的破坏性影响减到最低,并看到潜在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因素,将危机各种影响的合力逐渐导向我们所希望看到的良性局面。
[注释]
[1]《伦敦盖不起奥运村2012奥运会陷入金融危机》,闫雯雯,四川在线(成都),2008-10-10
[2]《金融危机下国际广告市场增速大幅放缓》,芦龙军,新华网,2008-10-08,
[3]《金山ceo求伯君:廉价娱乐工业无惧金融危机》,杨国强,第一财经日报,2008-10-15,
[4]《温家宝与布朗通电话:金融危机对中国影响有限、可控》,中国新闻网,2008年10月14日
[参考文献]
对金融危机的看法范文篇3
[关键词]最后贷款人制度接管与并购制度存款保险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和世界性金融危机的不断出现,影响我国金融业稳定和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使我们面临着极大的压力。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银行业又是金融业的核心,银行危机不仅威胁到银行自身的生存,而且会影响到金融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提高危机应对能力与效率,确保金融安全,是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就国外立法看,银行危机救助主要存在三种法律制度安排,即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对陷入危机的银行实行接管或者组织并购制度。我国现行立法对银行危机救助也做出了规定,但从危机应对法律机制的运行实践看,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还存在不足,突出表现在现有制度的不完善和制度缺位。对此,我们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与并购制度,尽快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改革
最后贷款人制度是一国中央银行履行银行的银行职能,向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银行提供紧急援助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是防止暂时流动性危机向清偿危机和系统性危机转化。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危机救助功能在于,中央银行通过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即紧急贷款使陷入困境的银行走出困境。中央银行制度创立的初衷就是为了防范银行危机和稳定金融,因此,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向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在我国,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提供再贷款对陷入流动性危机的银行进行救助。《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对于出现支付风险后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再贷款方式给予流动性支持的金融机构,应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现为大区行,下同)提出方案,报总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救助危机金融机构时先后多次履行了最后贷款人职责。1997年~1998年期间,我国有42家有问题的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机构被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关闭。为防止这些个别、局部风险演变为系统性、区域性甚至全国性危机,在对问题机构的处置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向这些机构提供了数额巨大的紧急流动支持。(注:周清杰:《问题银行救助的最后贷款人政策》,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2期。)
从立法与实践看,我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存在缺陷:一是拯救标准不明确,对哪些机构应该拯救,哪种程度应该拯救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致实践中对危机金融机构的救助基本上是无限度的支持,“对所有出现危机的金融机构都实行贷款援助、对所有的存款者都实施赔偿的过度保护,客观上鼓励了银行进行投机行为,加剧了金融风险”;(注:马卫华:《WTO与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3页。)二是救助工具单一,目前主要是再贷款,再贴现等手段运用不多,且再贷款中多是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很少;三是拯救权过于集中,表现在目前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多为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而《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出现支付风险后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再贷款方式给予流动性支持的金融机构,应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出方案,报总行审批,这使处于监管一线的分支机构在再贷款的动用上没有决策权,易延误拯救的最佳时机;四是中央银行在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时缺乏清楚的配套措施以惩罚银行不谨慎行为的决策者和受益各方。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我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
第一,确立明确的救助规则。对于中央银行在提供流动性救助时是否应设计一些明确的规则,目前有不同的看法。1974年,十国集团和瑞士的中央银行行长曾发表声明,认为事先确定流动性支持的具体规则是不可行的,因为将中央银行的承诺明确化、具体化,可能导致银行对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的依赖。(注:孟龙:《市场经济国家金融监管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第162页。)有些学者也认为,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标准不宜太明确,否则易产生道德风险,即如果银行形成了中央银行会出手拯救危机的预期,它们往往会过于从事高风险的活动,因此,应该实行“建设性模棱两可”(constructiveambiguity),使银行不确定自己是否是援助的对象,给银行以压力,使其谨慎行动。(注:杨宇茵等:《最后贷款人的“建设性模棱两可”》,载《中国外汇管理》2003年第1期。)笔者认为,我国制定一个明确的救助规则是必要的。其一,可以防止中央银行因受非法干预而导致紧急贷款救助的滥用。预先设立规则,可以帮助判定是否滥用权力,增强公众对中央银行行为的监督;其二,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明确的规则可以使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贷款决策的随意性、盲目性;其三,增加紧急救助的透明度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对金融机构和存款人有镇定效应,产生中央银行会救助危机的良好的心理预期,从而减弱存款人参与挤兑的心理动机,给公众以信心。
第二,完善货币市场和公开市场操作,为中央银行最后贷款手段的及时、灵活、有效运用创造条件。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再贷款中的抵押贷款制度,保证中央银行再贷款的安全。
第三,合理划分人民银行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在危机救助中的职责,对运用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权限可依据数额大小在总分支行间进行划分,以把握救助时机,降低拖延成本,提高救助效率,最大限度地防止危机蔓延和减轻存款人的损失,防止单个银行危机演变为系统性危机。
第四,强化中央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合作与协调。我国建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之后,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专事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的划分决定了只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才能快速地得到金融风险方面的信息,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可能给发生挤兑风险的金融机构以资金救助,因为中央银行是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履行者;而金融风险一般都具有暂时性、突发性的特征,一旦不及时救援就会发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在新的监管体制下,必须强化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合作与协调。对此,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已做出相应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中央银行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中形成制度化的跨部门合作与协调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为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规范基础。
二、对危机银行接管与并购制度的完善
对危机银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对陷入危机的银行通过成立接管组织强行介入,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其资产和业务进一步恶化,以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恢复银行经营能力的法律行为。它是对出现困难、濒临破产但有继续经营价值的银行采取的一种挽救措施。银行并购即合并与收购的简称,它与银行危机可以没有关系,但从国外立法与实践看,有相当多的银行并购是与银行危机有关。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与并购制度是拯救危机银行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银行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一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从立法上确立对危机银行的接管制度,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银行,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实行接管,进行业务重整,就可能避免发生或扭转已经发生的信用危机,恢复银行的正常经营,从而减少或避免因银行的倒闭而引起的社会震荡。通过并购,危机银行的债权债务由并购方承担,既能保全银行机构的运营基础,保持金融服务的连续性,又可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避免金融恐慌,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从而大大降低处理危机的社会成本。
我国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与并购制度主要是由《商业银行法》确立的。该法第64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第65至第68条对接管决定的、接管组织实施、接管期限、接管终止作了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也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商业银行法》第25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此,我国有关商业银行的并购主要是依《公司法》进行的。
考察我国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与并购制度,有诸多不足需要完善:
一是关于接管标准。《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此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衡量标准,“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判定标准,都缺乏一个相对明晰的界定。接管标准的模糊将会影响危机处理部门迅速做出判断,进而及时、快速地介入危机机构解决危机。建议我国参照国外有关立法,确立一个基本的接管标准。
二是关于重整措施。接管组织在接管陷入危机的银行后,应采取一系列的重整措施,挽救危机,帮助银行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重整措施是挽救银行危机的关键,立法应予明确,但我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此均未作任何规定。笔者认为,重整措施应包括:对被接管的银行进行整顿和改组;人民银行发放临时贷款,给予资金援助;清理财产,催收债权等。
三是关于对接管组织行为的必要限制。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对接管组织行为的限制,使接管组织对危机银行有较大的自由处置权。为防止权力的滥用,保证被接管银行的合法权益,实现接管目的,有必要对接管组织的行为做出必要的限制。如规定接管组织的一切行为应以挽救金融机构、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为标准,接管组织及其人员不得有损害金融机构利益和其他人利益之行为;接管组织在接管金融机构期间行使权力不力,使金融机构或存款人遭受不必要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四是关于并购立法。在并购制度方面,我国目前既没有银行并购的专门立法,其他有关银行并购的法律规定也比较欠缺。如前所述,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而商业银行的并购与一般公司企业的并购是不同的。商业银行并购后一个最核心的要求是能挽救银行、承担银行债务、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持银行秩序的稳定与发展,它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政策灵敏度高,因此对并购方的资格必须有严格的限定。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机构并购法》,对并购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并购的标准及方式、对并购方的资金援助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通过立法确立完善的银行并购制度。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规定费率向法定的专门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在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面临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援助或直接向其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特殊的保险制度。它通常与最后贷款人制度一起构成各国拯救危机银行的核心法律制度。存款保险制度通过保险费支付、资金援助等手段使危机金融机构走出困境;最后贷款人制度则通过流动性援助,使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走出困境,两种制度共同组成一国保护性监管体系,构成一国金融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
就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演进看,现代存款保险制度是直接应对银行危机的产物。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截止到2000年,全球已有72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注:陈国进:《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及其借鉴意义》,载《国际金融研究》2002年第5期。)在我国,尽管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又提出要建立适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但这一制度至今尚未建立。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缺位,致使在危机救助中对危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持多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使中国人民银行的任务过于繁重。更大的问题是,最后贷款人制度的过度使用会导致基础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带来通货膨胀,由此也导致了中国人民银行维护币值稳定职责与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冲突。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为稳定币值必须严肃执行货币政策,不得以货币发行人的便利条件而增投基础货币处置金融危机;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为化解金融危机,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在救助措施单一的情况下,又不得不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动用基础货币。在存款人的保护方面,从近年我国处理危机金融机构的实践看,我国自始至终对存款人的利益是予以保护的,等于为存款人提供了一个隐含的存款保险制度,其实质上是国家的信用担保。而隐含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于缺乏一个有形的保险基金和明确的“游戏规则”,带有随意性和模糊性,因此当某个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公众便有猜疑甚至参与挤兑的强烈动机,我国一些地方发生的大面积挤兑的事实说明了这点。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由存款保险机构分担一定的救助职责,消除公众恐慌心理,防止出现存款挤兑。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上,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存款保险法》,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投保方式、投保机构范围、保险标的、保险基金的筹集及保险费率核定、存款保险限额、保险金给付等内容进行设计与规范,以立法形式构架存款保险制度。现仅就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1)关于存款保险体制的确立。国外存款保险基本上存在两种体制,一种是集中体制,即全国只设单一的、高度集中的、面向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构,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体制;一种是分散体制,即针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提供不同的保险安排。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集中体制,即建立全国统一的存款保险机构,使存款保险权集中于中央,范围覆盖全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统一组织、统一运作。集中体制有利于保险力量的集中,使保险机构保持强大的实力去应对银行危机,稳固社会对银行的信心。
(2)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形式的选择。根据出资方式的不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公营的存款保险机构,称官方模式;二是由政府和银行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公私合营的混合型存款保险机构,属于官银模式;三是由银行同业出资设立行业性的民营存款保险机构,即非官方模式。就国际经验看,政府介入程度与存款保险制度的救助能力直接相关,因为政府的介入提供了国家信用,一旦发生银行危机,除了存款保险基金,政府会以国家财政为担保向存款保险基金提供支持,所以多数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为官方模式。就我国而言,如果完全由银行同业出资设立民营存款保险机构,由于缺乏强制性,会影响对危机的迅速及时处理;另外,我国财政资金紧张,完全由政府独立出资建立也有困难。因此,较好的选择是由政府和银行机构共同出资组建一个全国性的存款保险机构。该机构应实行一级法人制度,定性为非营利性的、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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