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艺术的保护措施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3-28

民间艺术的保护措施范文篇1

内容提要: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民族的文化瑰宝,然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犹如法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的构建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最大障碍。为此,我们应在保存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前提下,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宗旨,完善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充分保护传承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传承活动可持续发展。同时,确立科学的民间文学艺术价值评估机制,构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流转制度保障体系,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民间文学艺术被誉为人类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是世界各民族的文化瑰宝,是进行文学及科学技术创新的源泉。我国存在着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然而,现实生活中对民间文艺作品存在一些不当使用的现象。一些发达国家的采风者也疯狂地掠夺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例如,“木兰从军”是

(四)确立科学的民间文学艺术价值评估机制,构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流转制度保障体系

其一,确立科学的民间文学艺术价值评估机制。民间文学艺术价值评估的目的在于相对准确地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管理、贸易及侵权保护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比较流行的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方法有三种。其一,成本法。成本法主要是指依据开发一项知识产权所花费的成本或者是重置一项知识产权所需要花费的成本。这种方法不反映从资产的所有和使用中带来的经济利益,相反,它只反映资产的最小价值。申言之,成本法给与知识产权所能够带来的市场收益关注不够,即它未能反映资产潜在的收益。故成本法经常适用于技术使用的萌芽期或者没有适用市场或没有获得收益的资产。其二,市场法。市场法是指无形资产通过比较在相似的市场环境下,相似资产的近期销售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差别而进行的价值评估。这种方法如果在一个活跃的市场环境中是最适宜的。但大多数无形资产的交易不够频繁,无法建立以市场为评估基础并可与其他资产比较的价值评估。由于缺乏充分竞争的知识产权市场,所以无法形成有效的价格机制。其三,收益法。收益法是根据知识产权未来所能够产生的收益来进行估价的。这种方法应用最广,因为使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所必需的信息通常相对精确并且很容易获取。根据收益法,一项资产的价值是指给资产所有者带来的未来经济收益的现有价值。这种方法要求对由于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未来收益流的预测,对未来收益流期限的估价预测,以及对收益流相关风险评估。虽然收益法由于包含多项评估,看起来没有成本法精确,但是评估需要的信息可以被精确地开发和确定。这种方法额外的好处是它具有通过参数调整进行的敏感性分析,这样可以更好地理解在特别情形下价值评估各种因素的重要性。[15]

由此可见,成本法和市场法都有较大的局限,成本法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资产,市场法则依赖于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而收益法的应用范围更广,更为适合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16]自然也适合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评估。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评估相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言较为复杂。专利权和商标权一般涉及两种贸易形式,一是整体转让,二是许可使用,所以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评估一般只涉及专利权和商标权整体价值评估或者许可使用权价值评估。而民间文学艺术权利的内容和交易形式都要丰富的多,它涉及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的问题。以财产权为例。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既可以进行著作财产权整体转让或许可使用,也可以选择财产权当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转让或许可使用。如果将每一项权利(或者与其他权利一起)的转让或许可使用作为一种交易形式,按照数学中排列组合的计算方法,著作财产权一共可以呈现中的交易形式将令人惊奇,这是商标权与专利权所无法比拟的。而每一种交易形式都涉及评估问题。由于著作权中不同权利的赢利模式不同,在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赢利特点进行计算。[17]

其二,引进集体管理制度。民间文学艺术集体管理制度,是指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民间文艺集体管理制度是实施版权法的重要手段。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的载体形式、使用方式和传播手段的巨大变化,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对其权利不能控制或难以控制的情形。多数情况下,权利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网络侵权事实的存在,即使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出于讼累及诉讼成本的考虑,也很难逐一去主张权利。采用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无疑可以弥补以上的不足。可以说,如果没有集体管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有一半以上将会落空。

从性质上讲,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民事权利管理制度,是信托的一种具体形式,[18]即权利人将自己作品的版权一并转让给集体管理组织。采取信托方式的最大优越性在于,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所管理的权利;同时,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进行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法律交涉,这对于维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及其传承人的正当权益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需要指出的是,前述的法定制度表面上似乎与集体管理制度相冲突。其实,法定制度所要解决的是权利主体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问题,集体管理制度则是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问题,两者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一样,但是二者结合起来,能相得益彰,充分保障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结语

当前,我国学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存在“综合保护模式与单一保护模式”、“直接保护模式与间接保护模式”、“著作权保护模式与特别权利保护模式”及“现行著作权模式和经有限修改的著作权模式”[19]等理论分歧,争议的焦点则集中在“特殊权利保护”与“著作权保护”这两种模式的选择上。从法理层面来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回答了两个问题:其一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实行著作权保护;其二是授权立法的问题,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或措施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已纳入了国务院立法规划。诚然,即便将来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条例,但民间文学艺术毕竟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存在诸多不同。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也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客体,它既包含有形资产,又包括无形资产,既包括个人财产利益,也牵涉到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还需要理论研究的更加深入和司法实践经验的进一步积累。

参考文献:

[1]曹新明,梅术文.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哲学考察——以知识产权基本理论为研究范式[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2).

民间艺术的保护措施范文

它通常又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者在群体中反映其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的文化特征、传统习惯、心理信仰、生存环境的文学艺术表达方式。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者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1](P1)在联合国的其他法律文本中,称这些遗产为oral,non—material,intangi-ble,分别对应的中文为“口头/口述的”,“非物质的”和“无形的”。

《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A条关于“民间创作的定义”,也作出了与上述基本相同的定义规定[2]。“民间文学艺术遗产”作为人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更多地表现出多元化和独特性。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它以最传统的方式在其来源群体内部世代相传,从而逐渐成为它来源的那个群体的象征和特有的表达方式。就中华民族而言,它是中华民族基本的识别标志,是中华民族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之一,也是几千年以来维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之一。中华民族的祖先在长期的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及思维实践中,创造了许多灿烂的民间文学艺术,形成了优秀的文化传统。它不仅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的精神纽带和中华儿女的精神家园,而且对整个东方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对人类文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国际社会重视和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1989年10月17日~11月16日于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5届会议指出: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使各国人民和各社会团体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的手段;注意到它在社会、经济、文化及政治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在一个民族历史中的作用及在现代文化中的地位;强调民间创作作为文化遗产和现代文化之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承认民间创作之传统形式的极端不稳定性,特别是口头传说之诸方面的不稳定性,以及这些方面有可能消失的危险;强调必须承认民间创作在各国所起的作用及其面对多种因素的危险,认为各国政府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方面必须起决定性的作用;应当尽快行动起来,特制定一份给各会员国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大会建议各会员国根据各国的宪法规定,通过所需要的立法措施或者其他步骤,执行该《建议案》有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尤其是民间创作)的各项规定,以便在其领土上实施该项建议所规定的原则和措施。

大会要求各会员国将该项建议通知负责保护民间创作事务的当局、部门或者机构,并且提请负责民间创作的各组织或者机构予以高度重视。同时,建议各会员国鼓励与负责保护民间创作的各有关组织进行深入接触。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按照大会确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实施该《建议案》情况的报告。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的一种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它在本质上和整体上具有许多与知识产权共有的特征。因此,凡属能够被界定或者被确定为“作品”的表达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还当受到当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早在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外交会议上,官员们(含专家)曾就修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有关条款,专门讨论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问题;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曾联合召开了题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政府专家委员会”的会议,最后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免被滥用国内立法示范法条》;在WTO组织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部长声明”第18~19条中,也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问题,作为随后一轮谈判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

自20世纪6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一些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先后通过国内立法或者区域性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譬如,1977年签订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就是一个区域性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条约;2000年发展中国家的安第斯组织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也将“传统知识”纳入成员国的国内法保护。目前,世界上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有50来个,还有一些国家是以判例的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确认和保护。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鉴别及保存的规定。《建议案》在“民间创作的鉴别”条款中指出:“民间创作作为文化表现形式应当受到表现其特性的群体(家庭、职业、国家、地区、宗教、人种等)保护,并为群体而保护。”[3](P2)教科文组织要求各会员国在国家、地区、国际范围内,就民间创作的鉴别问题做好如下几项工作:(1)编制国家从事民间文学创作的机构目录,以便将其纳入地区和世界此类机构一览表;(2)鉴于必须协调各机构使用的分类体系,建立鉴别和登记(收集、编索、记载)体系或者以指南、目录等形式发展现有体系;(3)鼓励建立民间文学创作标准化分类法:(a)编制民间文学创作分类总表,以指导全世界在这方面的工作;(b)编制民间文学创作细目汇编;(c)对民间文学创作进行地区分类,特别是通过实地试办项目进行。关于“民间创作的保存”问题,《建议案》认为,“保存”涉及的是民间文学创作传统的资料;保存的“目的”是使传统的研究者和传播者能够使用有助于他们了解民间传说演变过程的资料。如果说,生动的民间文学创作由于它不断发展的特点而不能始终受到直接保护,那么,固定的民间文学创作或者研究则应当受到有效地保护。

这种保护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1)建立国家档案机构,使搜集到的民间创作资料可以较好地以稳妥的方式加以贮存,供更多的人(尤其是后人)使用;(2)建立一个国家档案中心机构,以提供某些特别服务(如编制总索引,传播关于民间创作资料的情报,以及适用于包括“保护”在内的民间创作活动标准的情报);(3)建立博物馆或者在现有博物馆中增设“民间创作展室”,展出传统的民间文化;(4)优先考虑种种表现传统民间文化的形式,它们是这些文化的现在或过去的见证(如遗址、生活方式、物质或非物质知识);(5)协调种种搜集和存档的方式;(6)对收集人员、档案人员、资料人员以及其他专门人员,进行从事保存民间创作实物和资料的培训;(7)为制作所有民间创作资料的档案和工作副本以及供各地区研究机构使用副本提供便利,确保有关的文化团体能够接触到所收集的资料。[4](P2~3)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播及保护的规定。《建议案》在“民间创作的传播”中指出,应当使公民了解作为文化特性基本因素的民间文学创作的重要性,使人们意识到民间文学创作的价值和民间文学创作的必要性。为了使民间文学创作的作品及艺术得到弘扬,并且在传播的过程中保持它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避免遭到不应有的歪曲,教科文组织要求各会员国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1)鼓励组织民间创作方面的地区性、全国性或者国际性活动,如庆祝会、联欢会、电影放映、展览会、研究班、专题研讨会、讲习班、培训班、专门会议等,支持传播和出版这些活动的材料、文件和其他研究成果;

(2)通过提供补助金的方式,或者通过在新闻、出版、电视、广播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传播机构设立的民间文学艺术研究者的职位,通过确保对传播机构搜集的民间创作方面的材料进行适当归档和传播,鼓励这些单位在其节目中更多的使用民间创作资料;

(3)鼓励各地区、各市政当局、各协会和从事民间创作的其他团体设立民间文学艺术研究者的职位,负责促进和协调本地区民间创作活动;

(4)资助现有教育材料(如根据实地搜集到的资料摄制的录像片)制作机构,鼓励在学校或者民间创作博物馆中,以及在国家和国际民间创作展览会和联欢会上使用这些材料;

(5)通过资料中心、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机构,以及在民间创作方面的专门简报和期刊上,为公众提供民间创作的有关资料;

(6)根据双边协定,在国家和国际范围内为从事民间创作的人士、团体和机构之间的会晤与交流提供方便;

民间艺术的保护措施范文篇3

关键词:羌族;民俗;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

羌族是我国历史悠久少数民族,其历史可以追寻到商文化甲骨文记载中。在3000年的历史发展中,春秋战国以来羌民族就在宁强一带居留繁衍,其特有的民族文化成为了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有的一道风景线。但是随着时代与人口变迁,特别是“5.12”地震灾害的发生,目前羌族文化遗产,特别是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较大的破坏,其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因此作为陕西省宁强县作为我国羌族重要聚居地,针对羌族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文化现状与保护利用开展针对性研究,为羌族文化传承保护,投资2550万元,建成羌族文化博物馆,提供了基础保障,为了弘扬羌文化,搭建了平台。

一、简述羌族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宁强被国家列入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后加大了保护力度,成立了羌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羌文化研究会,具体实施羌族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和研究工作,组建了羌族刺绣,羌族歌舞,羌族傩艺术团队,先后赴甘肃,福建,四川,西安,凤县等地展演交流,羌绣参加陕西省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并赴上海世博会展示,均获好评。

在羌文化民俗类艺术传承和展示的同时,羌文化理论研究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果,出版了《陕南羌族(上下)、《陕南羌族信仰礼俗与保护》等,在省内外理论研究刊物《陕西理工学院学报》,《四川阿坝师高等师范专科学院学报》等发表羌文化研究论文20余篇,论文收录《情系尔玛》、《汉水文化研究》、《汉中民间文化论文集》、《羌文化传承创新与区域经济发展研讨会文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文集》、为做好羌族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为建设具有宁强羌族特色的品牌文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当前的羌族文化保护现状并不乐观,在民俗类文化保护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地质灾害破坏。在羌族文化发展中,地质灾害对于其文化传承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特别是在“5.12”地震影响下,大量的羌族传统建筑受到了严重破坏,羌族艺人年龄偏大,有的已过逝,对于其民俗文化遗产的破坏是不可估量的。(二)传统工艺的流逝。在民俗文化发展中,大量民族工艺发挥着重要的支持作用。但是由于传统手工业受到现代工业发展影响,其手工业水平、继承者等因素都受到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三)文化关注度的降低。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大量的民俗类文化都受到了社会文化发展影响,造成了社会文化关注度的降低。如在宁强县羌族民俗文化中,傩戏是其“羌年”节日庆典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羌族主要的一种节日文化形式。但是随着电视、电脑等新型媒体形式的出现,傩戏民俗文化在地区文化生活中的关注度严重下降,造成了这一重要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难度的提升。

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主要措施研究

为了确实做好宁强县羌族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地方政府与文化保护部门结合地区特点,利用以下保护措施开展了羌族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以政府文保部门为主导开展抢救性保护措施

政府是羌族文化民俗保护工作的主导力量。也是保护工作的开展的基石。因此在羌族文化民俗保护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以政府与文保部门为主导,开展了抢救性的保护措施。其主要工作包括了以下两点。1.宁强县宣传文化中心做好非物质遗产文化抢救性收集保护的基础上,利用宁强羌族文化博物馆对羌族文化文物进行保护性收藏、展示与宣传工作。一方面提高社会对羌族文化的关注度;另一方面利用集中收藏与管理的方式,提高了文物的保护质量。2.对民间民俗遗产进行保护性管理。除了做好民俗文物保护外,县宣传文化中心和文保部门,还对现存的民俗文化继承人、表演形式、表演道具等民俗文化遗产,利用摄像、摄影、绘图等进行登记管理,形成整体化的民俗文化档案,为民俗文化保护提供多媒体的技术资料支持。

(二)加大对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者的培养力度

民俗文化表演者、道具制作手工业者、音乐演奏者等民间非物质文化继承者流失,是造成当前羌族民俗文化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我们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提高文化遗产继承者的培养力度。1.加大政府部门投入。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我们需要继续加大政府投入,利用政府补贴、减免税收等政策性优势,吸引更多的中青年加入到民俗文化遗产学习中,为文化遗产^承队伍提供新鲜的力量。2.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优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我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文化保护工作。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优势,我们不仅可以吸引本族群体,甚至是国内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喜爱羌族文化热心的人士,共同参与到文化遗产的继承中,就是提高羌族民俗文化保护质量的一种有效方法。3.组建了羌绣合作社、山花艺术团和羌州罗氏傩艺表演有限公司

(三)合理发展民俗文化经济,推进文化与经济平衡发展

发展民俗经济提高民俗文化保护投入与保护质量的一种主要方式。在羌族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民族经济开发中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1.以保护前提。由于受到“5.12”地震等地质灾害影响,目前羌族非物质类文化遗产保护质量依然较差。因此我们民族民俗文化经济开发依然应以保护为前提开展,不能因追求经济利益过度开发,而对羌族文化遗产造成二次破坏。2.加大民俗经济投入。在政府与民间民俗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应以促进民俗文化发展为前提,利用政策支持方式,将民俗经济收入侧重于羌族手工业、民俗表演等民间民俗经济投入中,促进民俗文化的良性发展。

(四)以新媒体为平台,加大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力度

为了提高羌族民俗文化保护力度,引发全社会对羌族民俗文化的关注度,我们可以利用网络新媒体形式为平台,加大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如将羌族歌舞、傩戏等文化艺术形式制作成文化宣传短片,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宣传;由地方文化部门制作羌族民俗文化的微电影,进行网络播放等,都是利用新媒体平台做好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的重要模式。

参考文献:

民间艺术的保护措施范文篇4

关键词:民族声乐艺术;传承;发展

一、基于多元文化冲击下民族声乐艺术继承与发展的辩证分析

(一)“继承”和“发展”的解释

所谓“继承”,主要研究如何“守”的问题。我国民族声乐理论研究一开始就引进西方声乐研究理论,在改革开放后,多元文化冲击更是不断增强,原生态民族声乐开始渐渐淡化,创作者也开始改变原有的风格。在这种大背景下,“继承”的问题就变成要“守”住特点和特征。一般来说,应该积极保留基本的特征,积极汲取民族声乐的优质营养,展现民族声乐最具有“民族性”的部分。所谓“发展”,基本就是指“变化”,民族声乐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形式、内容、唱法的改变与发展。当前“发展”是主流,形式创新、内容扩大、发声的创新都成为“发展”的一部分。

(二)民族声乐艺术继承和发展的辩证分析

首先需要重视继承的问题,如果“根”被放弃了,民族声乐就会被逐渐遗忘和淘汰,因此,必须将“守”作为传统继承和发展的首要工作,守住文化精髓,守住艺术特色。当然,也并不是为了害怕失去“根”而放弃“变”,在实践中大胆地尝试各种演唱方式和艺术表现形式,在传统民族声乐风格上更应勇敢地实现突破。

二、民族声乐艺术传统继承和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挖掘、抢救和保护“原生态”民族声乐艺术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及劳动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受这种变化的影响,传统的民族声乐艺术开始消失在人们大众的视野之中,例如:现代交通的发展及通讯的普及,现代生活方式开始渗入草原,草原的原有文化环境不复存在,由草原文化孕育的草原民族声乐失去了生存的基础,开始走向衰败。民歌一般都是建立在民俗生活或者原始宗教活动之上,当这种基础被瓦解,民歌这类民族声乐文化也开始枯竭。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部门应该正视这种文化趋势,积极采取措施,首先抓紧时间对现有民族声乐进行整理收集,建立民族声乐资源保护库,并做好民族声乐的整理和分类工作,争取利用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更多的原生态民族声乐;其次,投入资金保护现有民族声乐的艺人,并为他们传授民族声乐艺术提供帮助,政府应该抓住民族声乐的最后“活化石”,积极发挥其作用,最后,政府部门可以提倡或者引导恢复民间民族生活方式,为民族声乐的继承创造条件;政府加强宣传,引导青年人领会民族声乐的美妙和文化内涵。民族声乐还面临另外一种挑战,当前部分传媒为了经济利益,在传播民族声乐艺术时抛弃了民族声乐艺术中的精华,越来越“西化”,这根本不是在传承民族声乐,而只是借助民族声乐的幌子来获取注意力。针对这种情况,政府文化部门,应该积极引导,避免这种伤害民族声乐艺术传承的情况泛滥。广大民族声乐艺术的工作者更有挖掘、抢救、保护义务,广大工作者要承担起这个责任,这一点上先辈们给我们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例如,经历20多年收集整理,《中国民间音乐集成》这部文艺巨制包含了众多传统民族品种和作品,其数量之多,范围之广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我国民族声乐艺术传统发挥了积极作用。先辈们的努力值得广大工作者效仿、赶超。

(二)加强传统民族声乐的理论建设

为了实现民族声乐艺术传承和发展的统一,必须加强传统民族声乐理论建设。加强民族声乐理论建设可以更好的守住根,也可以为民族声乐的提高提供理论基础。加强传统民族声乐理论建设主要工作如下:首先,音乐界应该重新认识传统民间唱法的科学性。因为,唱法及技巧理论研究基本来源于西方,长期以来,音乐界认为传统的民族唱法存在的一定缺陷,或者认为达不大艺术美感的高度,民族声乐唱法是科学性受到质疑。实际上,民族声乐起源于民族传统文化,其唱法是其很重要部分,代表着民族传统文化及不同民族审美意识,特殊的唱法不仅不是缺陷,恰恰是与民族文化和人们生活情况相吻合,符合艺术表达的规律,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其次,在认识传统民族声乐的基础上,了解西方或者现代音乐的特点,理清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共同点,发挥中华民族文化的包容性,在保持民族声乐特色的基础上,引进现代音乐的因素,即将民族声乐和现代音乐相辅相成,在保持固有特色面貌的同时,两种协调发展,促进民族声乐保持健康稳步的发展。例如,华阴老腔与当代摇滚的碰撞就迸发出新的魅力,为华阴老腔的继承和发展开辟了一条道路。

(三)采取其他措施为民族声乐艺术传承和发展提供环境

其一,将民族声乐艺术教育引入音乐教育当中,这样做可以提高音乐人对于传统民族声乐的认识,而开设相关专业更可以为民族声乐传承和发展打造专业人才;其二,借助发展特色旅游的契机,将民族声乐艺术与民族旅游相互结合,为民族声乐艺术的传承提供一片天地,而地方还可以建立“政府主导、民间参与”的民族声乐遗产基金,将保护和发展民族声乐艺术发展成一个公益事业。其三,认清当前现代媒介在艺术传播中的作用,传统民族声乐艺术应该借助现代媒介艺术扩大自身的受众面,打破原有民族声乐的地域性,让传统民族声乐走出去。

三、结语

总之,民族声乐是传承多年的文化财富,具有很高的欣赏价值,在面临着多元化冲击的大背景下,我们应该从辩证角度对待传统民族声乐的传承与发展,在保持传统特色的基础上注意变,注意利用现代手段发展传统民族声乐。

[参考文献]

民间艺术的保护措施范文1篇5

关键词昙华林文化艺术产业社会调查历史街区复兴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

TanhualinisNoLonger"FlashinthePan"

――SurveyontheDevelopmentofTanhualinArtsandCultureIndustry

XUXingzi,MASa,YANGTianyi,GUOWenbo,OUYANGYuting

(SchoolofUrbanDesignatWuhanUniversity,Wuhan,Hubei430072)

AbstractWuhanWuchangTanhualinhistoricdistrictismadeupofancientculture,religion,culture,education,culture,streetculture,architecturalculturefivekindsofculturalelements,itsprotectionandexploitationofthebasicmodelisacombinationofresidentialandtourism,anddevelopartsandculturalindustriesisanimportantmeasuretoattracttourists.Butfromthecurrentsituation,therearestillsomeproblemsinTanhualinhistoricdistrict'sculturalartsindustry,thisinvestigationhasdoneadetailedstudyofthissituationandproposesrelevantsolutions.

KeywordsTanhualin;cultureandartindustry;socialsurvey;revivalofhistoricdistrict

1研究背景

1.1昙华林历史文化

昙华林街长仅1200米,聚集了数十处上百年的历史建筑,而它们无疑是武汉的一部活的近代史书:这里诞生了中国的第一座公共图书馆和图书馆学科,孕育了武昌起义的火种,武汉人第一次在这里听到传播共产主义思想的演讲,南昌起义前发生在这里的一次有重大意义的会谈,抗战时期这里曾是全国的“文化心脏”,还有伫立的教堂、医院、西洋小楼、江夏民居和武昌老城墙遗址……①

昙华林与武昌城一起经历了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众多历史事件。昙华林历史文化街区是多种文化的交融体现,有古城文化、建筑文化、宗教文化、教育文化、革命文化②等等,具有很高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1.2昙华林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背景

昙华林片区自身拥有了历史、文化、美学、艺术、环境价值也具有了重大的社会价值。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城市财富。他们是武汉城市肌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承载了重要的殖民地和辛亥革命历史,而且还提供了真实的生活场所,它使得武汉市和其他城市相比更具历史和文化内涵,市民能从中得到归属感和认同感。

昙华林历史街区素有“活的武汉近代史书”之称,近年来武昌区斥资1.3亿元,打造昙华林并依托湖北美术学院的艺术氛围推出“昙华林艺术村”。目前,艺术村内已引进徐世鸣艺术馆、达达画室、汉诗诗刊杂志社等,艺术村正发展为一个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已初步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文化产业的兴起形成了“昙华林艺术村”,引起了多方关注,形成了以文化为导向的历史街区复兴模式。

作为城市规划专业的学生,我们意识到,在这一系列文化产业进入昙华林片区的讨论背后,隐含了历史街区在新时期保护与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即现代文化艺术进入历史街区与当地历史文化的融汇、影响和复兴。我们希望通过扎实的调研,理性而清晰地把文化艺术在历史街区中的意义呈现出来,讲述一个古老历史街区在当代复兴与再生的故事。

2昙华林历史文化街区文化产业发展现状

2.1文化艺术产业经营的空间范畴

图1

2.1.1场地使用

总体上,场地使用并不平衡,少数低端人流过于集中,而大多数场地人流并不多,场地使用不佳。

人流较集中的区域:通过调研,人流较为集中的地段是昙华林路(德胜桥到胭脂路段),此处是昙华林比较大型和正规的文化艺术产业集中的地方,也是文化历史风貌保持比较一致的地段。人流的来源一般是德胜桥和胭脂路,德胜桥是昙华林老生活街区的重要街道,上面有很多小型的商贩,保留了大部分老城区的商业风貌。而胭脂路是解放路商业街的延伸,上面分布的是适宜步行的沿街商业,可以吸引大量人流,是很多人眼中的昙华林入口。胭脂路和昙华林路的十字路口是人流最集中的区域。

人流较不足的区域:此类区域集中在胭脂路的西边和昙华林路(胭脂路到中山路段)。经调研有两类原因:(1)胭脂路西段,建筑较为古老,但是由于街区隐藏比较深,同时比较老旧,吸引力不足;(2)昙华林东段由于大部分是大学、中学等公共设施,并不具备吸引和容纳大量人流的实力,而昙华林的老建筑和街区很大一部分是包含的大学中,但是也使这些建筑渐渐不为人知。

2.1.2经营分布

各类产业(包括文化艺术产业和各类相关产业)的分布和人流有很大的联系,而各种产业的集中和分布状况是地区产业结构发展有重大影响。

大型文化艺术产业:雕塑工作室、艺术展览馆、艺术家工作室等一般都是在人流最集中的昙华林西段上,或者在胭脂路西边的山上,这边建筑保存比较完好,且安静,适合当艺术家的工作室。

图2

小型产业:包括了一些文化艺术产业相关的产业,比如小型艺术品店,这类一般需要大量的人流作为基础,所以大部分分布在昙华林西段和胭脂路上。而一些相关的产业,如酒吧,茶艺店等,也分布在这里。这些产业分布的不均匀既是人流的多少造成的,从另一面他也影响了人流,最终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合理的分布各类产业,如何较好的解决人流和空间分布的关系,使我们调研想得到的结果。

2.2文化艺术产业经营整体水平

整体经营一般,产业结构组成不够系统,受众人群年龄结构断层化,主要成为青年文艺爱好者观光地,这些都使地块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3经营类型(见表1)

(1)单纯的艺术盈利。(2)艺术产业的衍生盈利。从经营类型上来看,昙华林已经具备初步的以文化艺术产业为核心的产业结构,但由于文化艺术产业和街区的结合不紧密,产业系统化不高,产业结构不完整,产业与当地居民结合不够等问题,使文化艺术产业的发展并没有得到突出,而使昙华林地区的发展不足。我们的调研成果需要提出解决方法来实现昙华林地区的振兴。

2.4经营者和受众

从经营者和游客双方来看产业和街区的联系,我们发现从街区和产业形象上看,大多数人还是认为文化艺术产业和昙华林街区的历史风貌是结合比较好的。但是大多数当地人都认为这些产业是“外来人”,与他们无关,当问到他们是否愿意参与这些相关或者辅助产业时,他们大多数是愿意的。对于游客来说,他们注重的是产业给他们带来的街区感受。

2.5昙华林路经营空间现状介绍

昙华林文化艺术产业经营空间主要零散分布在昙华林主街道两旁,除店面外,街道两侧都为居住设施,文化艺术产业店面穿插在居民自家开设的店面之中,文化艺术产业比率不高。昙华林路西段店面规模不大,多为临街居民住宅改造而成,因此空间利用不太合理,空间利用率不高。另外,昙华林路东段(胭脂路以东)还没有进行统一整治,现在依然为空间十分狭小的小店面,且没有文化艺术产业进驻,均为居民自设零售店、早餐店等店面。

2.6昙华林文化艺术产业现状介绍和整改措施

2.6.1现状

昙华林地区现阶段有湖北美院实习基地、艺展中心、雕塑研究所等大型文艺产业,并且有多家知名画室进入,还有字画装裱、印章销售等与之相关产业,但数量不多,且地区内部上下游部门关联不高,各自为战,所以生产销售效益低下,地区产业没有活力。

昙华林地区有着优秀的历史建筑群且自然资源丰富,是一个文化气息浓厚的地区,昙华林地区应该抓住自身文化特点,在数量上和种类上丰富文化艺术产业,打造优秀文化艺术产业基地,配合周边优秀历史资源,成为优秀历史文化旅游街区。

2.6.2整改措施建议

(1)昙华林路东段临街两侧建筑,残破不堪,且多为自建棚屋,空间狭小,已经不符合现代的使用需求,建议对其进行统一整饰,重新规划使用空间,设计立面,使该路段与整个昙华林近代建筑风格相适应。(2)对于昙华林西段,应对个别空间重新进行调整,使之能适合产业经营要求。(3)对于昙华林路两旁的居住小区中个别空置用地进行合理使用,满足周边使用功能。

3昙华林历史文化街区发展文化产业的优势

3.1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发展以文化艺术产业为载体,可以对历史建筑加以修缮和利用

图3

地块的改造主要分为两大部分:(1)文化区和住区结合的区域。该部分的建筑要大部分保留老建筑的风貌,体现昙华林的历史街区氛围。为文化艺术产业提供工作和生活的地方。同时也保留和改造部分住区,提高当地居民的居住水平。(2)街区。为辅助产业和基础产业比较密集的地段,为丰富当地产业结构、结合当地居民生活和发展人流聚集做出贡献。此区域内的老建筑需要突出老文化的风貌,但是要体现其开放性和实用性。

3.2文化艺术产业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共生

昙华林位于花园山之上,自然条件优越,既有天然林地,又有大片人工绿化苗圃和旧时洋房院落,周边区域多为居住区和各大院校,分为清静,这些为发展文化艺术产业增添了几分内敛和恬静的氛围。

图4

昙华林地区还集中了几十处近百年的教堂、医院、学校、名居、花园、领事馆等老建筑,这些历史建筑相对保存完好,处处反映着武汉近代历史的风云变幻,几乎记录着一部近代武汉市,这些都为昙华林地区发展文化艺术产业提供了非常强的人文气息。

而文化艺术产业能为地区创造经济增长点,提高区域经济实力,增强吸纳劳动力和培养人才的能力,且文化艺术产业特有的高附加值、低污染、低成本等特点,很符合昙华林地区的特点,既发展了经济,又保护和更新了地区。因此,昙华林地区和文化艺术产业是可以和谐共生的。

4昙华林历史文化街区文化产业发展的不足及改造机制

4.1产业经营与地域空间的矛盾和问题

现状文化艺术产业的存在与昙华林地块的空间矛盾:

(1)不良的交通条件和产业需求的矛盾,此类情况有两种:

①昙华林路东段。由于大学、中学、医院等公共设施的存在,使昙华林的东边入口基本上没有什么人流吸引力,大量的历史建筑不能展现风采,而文化艺术产业也无法涉足这一区域。从调研的成果来看,这一现状在基本上是无法改变的,因此我们认为昙华林的入口和主要的发展方向不应该在东边。

②昙华林路西段(包括德胜桥路)。虽然这部分路的人流较大,但是都是老城区的窄小路段,且两边有大量的小商铺,平时产生的人流基本上不会到昙华林来,甚至会阻碍人流进入昙华林。其氛围也和昙华林的形象格格不入。从调研的成果来看,我们认为这部分是需要一定规模改造的,来配合昙华林的发展,达到地块的共同振兴。

(2)产业与当地情况结合的矛盾。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当地产业和当地居民,还有当地原本具备的产业分布均不适合,需要一定规模的改造。

4.2改造机制

以文化艺术产业为代表的文化历史街区,集中了教育、科研、商业等多种功能空间,以政府和大学为领头机构,创造昙华林产业和文化系统。

功能构成:湖北美术学院,政府倡导配备数字化设备的教学空间,为地块提业的创意。

文化艺术中心:创意产业研究与应用中心/互动设计中心。

创意产业:各种辅助产业,要求体现昙华林的历史文化氛围,同时结合当地情况和居民。

(1)政府支持推动发展与为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和就业人口,良性互动,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这是文化产业区成功的前提。

(2)高品质的产业人群、居住人群、消费人群是成功的基础,这也是为什么成功的文化产业区都在大都市中心区或者能吸引来高品质人群的区域,而且它通常能够引领城市的生活和消费方式。

(3)集群带来规模效应和产业链延长,在创作和科研的基础上,商业转化环节的加入至关重要,实现了文化创意本身的商业价值,使其真正成为产业,也建立了文化产业与居住、教育、旅游之间更紧密的联系。

(4)商业转化环节从精神和物质上推动文化创意,为园区注入活力。

5昙华林历史街区文化艺术产业发展综合建议

历史街区的保护利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进程紧密联系,细致分析,科学规划,才能使历史街区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得到最大的提升。

(1)政府牵头做好历史街区的功能定位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政府应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划分商务办公、餐饮住宿、旅游购物以及文化创意等功能区域,制定详细指标,然后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开发。

可注意避免采取迁出所有原住居民的措施,可针对不同区域适当降低居民密度。目前部分影响街区整体建筑风格的建筑,已予以拆除和选择性保留和修饰。通过规划引导相关资本和人才集中于各自的功能区域,形成聚集效应,带动辅助产业和周边经济发展,提高土地和资本利用率,增加就业,形成有特色的历史街区。

(2)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全民参与”保证资金充足。完全靠政府投资完成历史街区的保护利用是不切实际的。政府作为昙华林历史街区的改造主要推动因素,做好规划设计和土地利用,制定各种有利于历史街区发展的政策措施,调节社会各方利益需求,引导参与历史街区的保护利用,并有目的地投入专项财政资金,增加社会各方的信心,为这项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类文艺企业集团作为市场投资的重要主体,争取政府各种优惠政策支持,将资金投入到这一独特资源上,在保护历史街区,传承城市历史脉络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既满足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也为城市历史的延续做出贡献。

在此氛围中,个人投资者投资意愿得以增强,将资金汇集投入到旧建筑的保护利用和文化艺术街区的改造中,既能获得经济回馈,又对城市历史街区保护利用的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充。

(3)对于已经保护利用好的历史街区加强管理。政府可以成立历史街区监管服务机构,向街区内提供公共服务,以保证街区内的正常秩序并管理和监督在街区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商家积极配合街区各项工作,以维护街区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引导留在街区的原住居民,在享受街区提供的公共服务同时,自觉维护街区环境,为延续城市历史脉络做出贡献。

(4)当地保留居住的居民和迁入入住居民适当加强自身文艺素养。

城市人的消费需求和审美观念的增长,造就了文化艺术产业的吸引力。昙华林片区范围内的居民亦应适当有意识学习接触与之有关的文化传统脉络,并加以延伸发展,为昙华林街区增加独特的人文风貌展示。

注释

民间艺术的保护措施范文篇6

一、实施保护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特定民间社区群体世代相传,反映该地区群体历史渊源、生产方式、生活习俗、观念形态、及其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特征的文化表现形式的总称,是民族个性特征与独特精神的重要表征及民族情感和理想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文化的根基和源泉,也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非物质文化,对于建设先进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护工程的总体目标、方针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保护工程建设,到2022年,使市内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

按照分级保护、分类实施的原则,确定一批分级保护项目和单位,并建立保护名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培养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收购保护珍藏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精品实物;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收藏展示阵地;挖掘整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优秀成果;保护一批民族民间文化艺人和传承人(传承单位);建立一个全面反映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网络平台,最终形成一整套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保障措施和工作机制。

(二)保护方针

坚持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

(三)实施原则

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坚持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保护工程的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与实施内容

(一)保护对象

一是特有的民族语言及记音符号。

二是口述文学(神话、传说、故事、寓言、笑话、歌谣、史诗、谚语、俗语、谜语、歇后语、民间叙事诗、民间说唱、民间说唱文学、民间戏曲文学等)。重点对《宝卷》,与长城文化、丝路文化相关的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进行整理。

三是民间艺术,包括民间美术、民间工艺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民间音乐、宗教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曲、民间曲艺、民间杂技等。重点对舞蹈《霸王鞭》、《地蹦子》,戏曲《张户卖水》、《小黄牛》,打夯号子等民间艺术、野麻湾堡防风沙技术、长城建筑技术等民间建筑技术进行挖掘、整理。

四是民间工艺,如器械制做工艺、金属工艺、陶瓷工艺、木作工艺、髹饰工艺、织染工艺、造纸印刷工艺等;重点对民间工艺《绒盒》、大轱辘车、石砚、驼绒画、风雨石雕、芨芨草编织工艺、赶毡工艺等民间工艺进行挖掘、整理。

五是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等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重点对出关仪式、腊月三十烧纸的过程及口中念词、八月十五千层饼做法、八月十五孙猴猴盘、体育活动拔棒子等进行搜集、整理。

六是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手稿、典籍、谱牒等)、实物和场所以及传统的生产生活习俗、服饰、器具、用具等。重点对饮食类:小羊羔焖饼子、羊头煮麦子、灶干粮、烤羊肉串、酿醋、烧壳子、麻腐等;农具类:撂抛子、抬把子;服饰类:牛鼻子鞋、三寸金莲鞋的制作方法进行挖掘、整理。

七是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传统文化。

(二)基本保护方式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

2、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妥善收藏保存或展示。

3、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非物质文化艺术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4、通过对传承人的资助扶持和鼓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三)主要实施内容

1、全面普查,摸清全市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底数。

2、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3、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4、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的抢救和保护。

5、建立起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6、整理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系列丛书,把我市民族民间优秀文化,用文字、图片形式完整记录下来,为后续研究提供翔实的资料。

7、摄录市非物质文化绝技、民间优秀艺人、民间艺术分类系列录音、影视资料。

8、比较全面完整地征集收藏具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民间艺术精品实物。

9、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采取资助扶持等措施,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10、命名一批市民间艺术大师,通过给优秀民间艺人命名“大师”、“名艺人”、“传承人”等荣誉称号,鼓励民间艺人传承技艺,提高我市优秀民间艺人在省内外的文化品位和竞争力。

11、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收藏保护、宣传展示的阵地和窗口。

1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培养一大批热爱非物质文化、专业技术精湛、具有奉献精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

13、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方法,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特别要培育当地民众对本土文化的认同感和保护责任感。

14、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推动优秀非物质文化融入现代生活;在发展非物质传统文化事业的同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文化资产,发展非物质文化产业,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业的有机结合。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时间

保护工程分三期实施:第一期(2007—2008年),普查试点和抢救濒危文化阶段;第二期(2009—2013年),全面开展保护工作和重点保护阶段;第三期(2014—2022年),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

(二)第一期(2007—2008年)阶段性目标和工作任务

1、开展普查。在已有的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市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资源现状和濒危程度,参照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办公室编印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手册》,制定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和手册,查清我市非物质文化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分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保护名录档案,确定传承单位和传承人;制定当地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制作濒危项目、重点保护项目及其代表人物的声像作品,为实施保护工程奠定全面、科学和规范的工作基础。

2、开展试点。通过调查摸底和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确定市级试点项目。

3、建立和申报保护名录。在全面普查,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建立市级保护名录,从中筛选一批珍贵、濒危、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积极申报,争取列入省级和部级保护名录。

4、建立传承机制。研究和制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命名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的标准规范与命名办法,命名一批传承人(传承单位)。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称号。初步建立政府、学校、研究机构、企业、个人多元化运作的传承机制,培养一批传承人(传承单位)。

5、教育培训。研究和制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长期教育与培训规划和短期培训计划,分级分批对与保护工程相关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人员进行培训,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学科和多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才教育培训机制。

6、宣传展示。从2008年开始,分期举办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展演、保护成果展览和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节等活动,扩大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省内外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工程,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激发和培养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建立保护阵地。在保护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中心。“展览中心”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档案馆、艺术精品收藏展览馆、资源网络库、非物质艺术演示、学术研究、人才培训等功能为一体,做为展示宣传市优秀非物质文化的窗口。

8、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保护组织。成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吸引从事非物质文化研究和保护的社会各界人士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列,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

9、加强交流研究。加强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心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联系,积极开展与各地方、各有关单位的协作交流,采取举办研讨会、交流会等方式,借鉴工作经验,拓展保护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研究水平。

五、组织形式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顺利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成立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委员会和保护中心。

(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

李兆华市文物景区党总支书记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有关政策,对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审定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审定工程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并对有关事项做出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侯金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保护工程提供专业咨询与业务指导,论证、评审保护工程试点项目。

(三)成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机构设在市文化馆,由市文化馆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主要承担保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联络交流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规政策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保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区办法,为保护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保障。

(二)设立专项资金。市财政设立保护工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设;保护工作的普查、调研、论证及珍贵资料与实物的征集和收购;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影视作品的整理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展示;对省、市级试点和重要保护项目的支持及保护工作队伍培训工作。另外,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每个项目另外申请专项费用,确保我市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担负起责任,并积极主动地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关注、保护和挖掘非物质文化;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鼓励个人、集体、民间组织,乃至国内外人士和社团,共同参与保护工作。要充分发挥文化系统、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的作用,建立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四)制定标准,应用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保护工程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保护方面的有关标准。要充分发挥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的咨询、论证和专业指导作用,利用各项科研成果,加强现代技术的运用,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手段和工作方式。

民间艺术的保护措施范文篇7

关键词:苗族刺绣文化内涵保护

一、引言

施洞镇,位于贵州省东南部台江县城北40公里的清水江畔,苗语称“展响”,是施洞镇人民政府驻地,由坝场、塘龙、街上、芳寨、柏子平、天堂六个自然村寨组成。施洞镇历为贸易集散地,经商船只往来不断,商业繁荣,虽然几经历史变迁,但是很多的文化现象仍然以其独特的方式存在于苗寨里。其中,被称为是“穿在身上的史书”的苗族刺绣就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二、关于施洞苗族刺绣

刺绣,古称针绣,俗称绣花,是用绣针引彩线,按设计花纹和色彩规律,在绣料(丝绸、布、帛)上刺缀运针,以绣迹构成花纹、图案或文字的工艺美术品。[1]据《后汉书・南蛮传》中描述先民“三苗”“好五色衣服”来推测,苗族刺绣最迟在战国时期就产生了。台江施洞地区的苗族刺绣,历史悠久,具体出现时间无相关记载,在人们长期生产、生活中传承、变异、发展至今。

(一)施洞刺绣技法分类

施洞一带的苗族妇女刺绣的技法多以挑花、堆绣、平绣为主。挑花即不需要画图样或贴纸样,直接入针构图,图案对称、抽象,呈几何形状。堆绣,一般是用各色绫子剪成小三角形,再把下面两角向内折成带尾的小三角,然后将它们在一块底布上堆叠成花纹,用丝线钉固而成。在众多技法中,施洞刺绣以平绣使用最多,也最为特别。平绣指的是依样在布面上来回走针的一种刺绣针法,其特点是单针单线,针脚排列均匀,绣面平整光滑。施洞的平绣还大量使用剖线技法,即将普通的绣线破成若干根细丝,少则5~6根,多则14~15根,用这些细如发丝的绣线绣出的花饰,十分细腻。

(二)施洞刺绣的纹样内容

施洞刺绣的纹样以写意的具象形纹样为主:人、龙、鸟、蝶、鱼、龙牛、牛、等,植物很少。

(三)施洞刺绣构图形式

施洞刺绣构图形式主要有:中心式、中心对称式、整体式等。中心式以一动物居画面中心,四周配以小动物等为小纹样相配;中心对称式以一动物占中心,两边配以数量相等的动物图案;整体式主体由一动物与人或者单个动物占据。

(四)施洞刺绣的用色装饰

施洞刺绣图案色调主要用大红、翠绿、中黄、蓝和白色等。大红是使用较多的颜色。其图案画面给人以热烈而又古朴的感觉,体现苗族人民的气质和风貌。

三、施洞苗族刺绣中的文化内涵

苗族刺绣图案蕴涵着丰富的文化象征意义,浓缩了苗族历史。象征是用有形的事物表达某些抽象意念的一种手法,也是民俗事象中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2]

(一)刺绣纹样造型中祖先崇拜象征意义

苗族刺绣是千百年来苗族的精神积淀的产物,有着深刻的宗教文化内涵,是原始宗教观念的物化形式。苗族同胞崇拜龙,一方面是为了祈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更深一层的含义则是把龙作为本民族始祖的象征。台江施洞刺绣里最常见的是牛龙,在当他们的观念中,龙不同于汉民族的至高无上,是平等亲切的,是集美丽、神奇、能力、财富于一体的象征。当地苗族也把蝴蝶视为自己的祖先,把蝴蝶的形象刺绣在衣服、围裙、童帽上,能引导后人避凶化吉,驱灾去病,带来幸福和安康。

(二)刺绣中体现生殖崇拜的象征意义

苗族的生命意识源于原始社会,认为人多才能抵御自然灾害和战争的威胁,所以日常生活格外强调种族繁衍的观念。施洞苗族把吃鱼作为一种象征的行为,认为吃鱼能使子孙繁衍,故此刺绣、都少不了鱼纹。刺绣鱼纹作为两性结合的象征物出现,寄寓了生生不息、代代繁衍的礼赞,是一种高度抽象化了的生殖崇拜。

(三)色彩的象征意义

红色是施洞苗族刺绣使用频率最高、地域最宽的色彩。因为,在当地苗族看来,红色代表青春、生命,是吉祥如意和富贵的象征,多用于未婚姑娘和儿童身上。蓝色庄重、沉稳,象征成熟美,多用于已婚妇女身上。

四、施洞刺绣的文化功能价值

(一)记忆民族历史,凸显民族文化

苗族是没有文字的民族,苗族服饰上的刺绣图案记述了整个苗族苦难漫长的历史,作为一种物质文化载体,是对民族历史、文化意识等方面的独特表达。

当地的刺绣内容选材,几乎都是与苗族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事物。施洞苗族妇女的刺绣花衣上经常会出现一个骑士图,苗语叫做“务么细”,根据当地人描述,这个“务么细”就是一百多年前清代咸丰、同治年间张秀眉起义时的一名女将,英勇善战,受人钦佩。人们为了纪念她,就把她绣在了刺绣花衣上。苗族人借助民族服饰生动的记叙了苗族艰辛的族源使、迁徙史和战争史,把民族的历史浓缩化作了刺绣中的一针一线里。可以说,苗族刺绣就是一个巨大的储存苗族历史文化信息的档案仓库,开创了无字苗族记载史新纪元,客观上培养了苗族人的民族历史意识。

(二)展示民族工艺,促进经济发展

在当地,人们把挑花刺绣当作评价妇女是否能干的标准,并在婚配上作为一条重要的取向,因此,施洞地区苗族妇女几乎人人能纺、能织、能绣、能染。完成一套精美的破线嫁衣,大致耗时2-3年时间,这需要有足够耐心与技巧,嫁衣的价值也因此抬高,据笔者了解,一件刺绣嫁衣的价格已达上万元。现今,刺绣不仅是苗族妇女生产、生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而且还把它作为一种商品生产,拿到市场上去销售。刺绣服饰的发展延伸,促使了刺绣观赏品、佩饰和日用品的诞生。台江县现建有很多苗族刺绣民间作坊,总计产值达上千万元。精美的刺绣作品,吸引着海内外来宾经常到施洞地区来购买绣品,或作收藏,或作研究。

五、施洞刺绣发展现状分析

尽管村村都有刺绣花衣,一半左右的当地苗族妇女或多或少都能绣,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冲击,这项民族民间工艺在本质上已经发生了不少改变。

一是当下现代义务教育普及。相对于传统手工艺的学习,苗族家庭更重视未成年子女的现代文化教育。这一点从根本上动摇了原有的人群传承基础;二是原有的老艺人有的已经作古,或年事已高,传统的、完整的历史文化传承越来越少,年轻的人掌握的传统文化和传统工艺知识不多,导致创造出来的作品开始走样,具备苗绣技艺的手工艺者大多数已经逐渐老去,而苗族青年人的生活重心已经逐渐远离刺绣,这就使得苗族传统刺绣处于后继难有人的状态。三是,现代商品经济文化的冲击,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为了提高生产速度,针绣粗糙,图案模仿和拼凑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从根本上破坏了原有的优秀的传统文化,加上目前的工艺市场出现了大量的手绣与机绣交织在一起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千百年来的传统工艺。过去每个苗族支系都很讲究自己支系的服装特色,而现在则是人云亦云,生产备受追崇的样式产品,导致了刺绣作品的大量雷同、变异走样。四是,如今的施洞苗族妇女的日常衣装中,除了约六十岁以上的老人仍保持穿着苗族传统上衣的习惯之外,其余的人们穿着打扮几乎已经完全现代化。刺绣这种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路径的装饰形式已经渐渐退出了当地苗族人的日常生活。

从以上情况来看,将来的刺绣的发展是十分令人担忧的。做好苗绣技艺这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迫在眉睫。

六、保护施洞苗族刺绣的一些建议

2006年6月,国务院公布文化部确定的“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苗绣名列其中。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如何对苗族刺绣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进行有效地传承和保护,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去加以保护:

(一)让民族文化进入现代教育,在本民族普及传统文化的教育

根据《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13条关于“中小学生应当将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作为素质教育内容”的规定,推动苗族文化进课堂。2002年8月台江县人民政府决定从当年新学期开始,在全县中小学开展“苗族文化走进音体美课堂”活动,使苗歌、苗舞、苗绣等民族传统文化的学习具体化、系统化,这种方法不失为一种积极的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措施。此外,还要加强对苗族干部及群众进行刺绣工艺文化的保护知识教育,定期开展刺绣文化专题知识教育等。

(二)增强苗族人对本民族的文化认同感,采取一些政策性的鼓励措施

台江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银饰刺绣产业的产品研发、技术培训、信息服务以及产品展销等费用。实行贷款贴息扶持政策,明确小额信贷每户银饰刺绣经营户可贷款5万元。这一系列的激励措施,让很多外出打工的年轻人回来重拾传统手工艺制作业。笔者认为可以在此基础上继续实行相关鼓励性政策,例如评选出杰出刺绣传承人,给予其有相对含金量的名誉称号和相当的物质鼓励,提高参与民族文化保护的积极性,更好的从主观上保护本民族的传统文化。

(三)将苗族刺绣工艺文化的保护纳入立法内容,建立相关的法律保护体系。

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地方性的民族文化保护保护法律法规。例如:《苗族刺绣传承人评定标准条例》《苗族刺绣文化产业保护细则》等。

(四)做好苗族刺绣技艺搜集工作

当地博物馆要抓紧做好绣件精品的调查、收集整理保护工作,对于苗族刺绣中的工艺流程和相关技术细节可以用文字,音像等手段真实、客观的记录下来,为以后对苗族刺绣的深入研究做好基础。

(五)整合文化资源,转变观念,加大宣传力度,走民族文化品牌化道路

由当地文化部门牵头,定期举办苗族刺绣学术研讨会,更深层次挖掘苗族刺绣文化内涵,在保持传统的基础上加以创新,采取包容开放的态度,积极吸收其他民族的优秀工艺文化,可以将绣片打造成有收藏鉴赏价值的艺术精品,并懂得运用现代新闻传媒技术更好的推广苗族刺绣,如制作相关影视作品等。在保护与发展中,努力营造民族文化品牌化。

七、结语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苗族刺绣的开发与保护,需要在相关机构和专家的引导下,发挥文化传承主体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中的自觉性,树立主人翁意识,由他们自己对民族文化遗产进行最直接的展示和保护,让其有足够继续传承下去的自我生存能力和空间,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梁白泉.国宝大观[M].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90:764.

[2]叶大兵.论象征在民俗中的表现及其意义[J].民俗研究,1994(4)。

民间艺术的保护措施范文

【关键词】民族民间艺术;传承;保护;宣传教育;推广交流

一、基层文化馆应广泛深入开展普查工作,为保护和传承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打下夯实基础

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的一大特点,就是大量蕴藏于民间,蕴藏于基层民众之中。因此,基层文化馆、站作为文化系统中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单位,对优秀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和传承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艺术也是文化馆工作的主要职责之一。作为基层文化馆,想要深入开展优秀民族民间艺术的普查工作,就必须先摸清辖区内的优秀传统民族民间艺术的家底,有针对性地统筹做好保护、传承工作,成立专门机构,抽调专人或聘请专家开展普查工作。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传承优秀民族民间艺术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二、基层文化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对保护、传承民族民间艺术工作的认识

要保护好民族民间艺术,要拓宽传播的渠道,最终目标就是要使民族民间艺术深入民心,并且走出国门,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一部分,成为世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作为基层文化馆的工作人员自身也应该有一个宣传教育、提高认识的意识。要真正认识到保护和传承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是凝聚民族情感、增进民族团结、振奋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文化基础,对弘扬中华文化、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效保护相关资料及文献

中华五千年的优秀文留下了许多的古籍文献资料,它们也是民族民间艺术的物质载体,对其传承有这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经过主观人为的编篡、删修,以及因承载介质或时代、自然等因素造成减损流失,因此,对它们的保护刻不容缓。应当把它们放进收藏机构,做好登记工作,对缺页进行修补,请专人做好保护与管理工作。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文化典籍整理和出版工作、推进文化典籍资源数字化,利用缩微、影印、扫描等现代技术,对各类古籍文献进行整理与研究,并以电子数据的方式提供使用。对特定的技能技巧进行“口传心授”之外的“物化”传承,包括运用录像、录音、照相、文字记录等手段形成的资料,也要妥善保管。

(二)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活动

要系统地传播民族民间艺术,应该将其作为一门专门的课程独立于语文、历史等其他各科。另外,还要在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作为必修课程,由相关专业背景的老师进行教学与科研,提升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教育层次与质量,加大教育宣传力度。

(三)利用现代传媒向群众宣传中国优秀民族民间艺术

利用现代高科技传媒宣传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是其普适性宣传,将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和地方资源融入文学艺术、影视戏剧、服饰搭配、墙体或街面广告、公益宣传中,渗透在网络、报刊、广播、文化交流、旅游观光中,面向社会大众,重新唤起社会大众了解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的热情。通过这些媒介宣传,使中国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能普及得更广。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一个民族深层文化基因的改变,必然带来民族个性的变异和扭曲以及民族特征的弱化甚至消亡。我们应该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切实做好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只有自身认识提高了,才能唤起我们的自觉意识,才能在工作中焕发出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地、切实地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工作。

三、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落实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还必须要重视和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与培育

要正确处理好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与传承、开发与利用以及中央与地方、当前与今后如何对待。首要的是优秀民族民间艺术在得到及时抢救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按照自身的规律得到有效的继承和健康的发展。传承人是民族民间艺术的重要承载者和传承者,传承人能否正常开展传承活动,能否有序传承、接替,直接关系到非遗项目的存续和消亡。因此基层文化馆、站一定要重视对传承人的保护,支持和帮助他们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传承活动中的具体困难。首先,可以公开部分传承人的资料信息,在社会上寻找传承人弟子,通过师徒双方自主选择的模式确定一批师徒结对,开展免费带徒、传授技艺,为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传承后继有人提供有力保证。其次,也可以努力开展优秀民族民间艺术进校园活动,掀起未成年人传承传统文化热潮,把传承民族民间艺术精髓与加强未成年人文化艺术建设紧密结合。努力克服在传承中人为地加进现代元素,使之变成洋不洋、土不土的“四不像”,杜绝把保护和传承优秀民族民间艺术变成闹剧等错误倾向。

四、创新机制,加强异地交流,把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向外推广,打破保护与传承的困境

做好优秀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还必须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落实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规划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保护、传承工作的成败。

(一)组织开展民俗活动

中国优秀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与传承要有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意识,创新机制,加强异地交流,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西为中用的原则。我们在保护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中,政府或企业应当提供一定经费的赞助,以减轻百姓或民间民俗组织的经济压力;还应在民俗活动的规模、范围、形式、内容上不断延伸,不断扩大。以优秀传统文化为内容而显示出活力,形成街区、村落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保护与产业文化良性运作的互动模式,这样它才具有文化保护空间的特性。

(二)使用互联网提高传播效果,加强异地交流

互联网时代被称为第三次工业革命。其无远弗届,不须特定地点,不须超大的空间,同步及时的传播特性,使其成为当下这个时空背景下推广民族民间艺术非常重要的选择。以往的民族民间艺术推广可能是一个展览、一场演出,或者一项活动,这些都只是点的效应。但互联网具有穿透性的整个面的优势,这一点没有任何载体可以比肩或取代的。所以,以何种形式包装与行销传统文化,是当下最大的课题。因此,让民族民间艺术用通俗的方法获得通俗的影响力,应该是互联网时代民族民间艺术重获新生的途径。由此可见,制定科学的民族民间艺术对外交流与保护传承工作规划的重要性。想要创新机制,加强异地交流,把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向外推广,就要打破保护与传承的困境。我们在制定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对外交流制度和方案时,一定要从实际规划出发,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保护传承与对外交流制度和具体措施。把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向外推广,打破保护与传承的困境。西方文化中包含的科学精神、民主思想、法制观念等文明成果,我们应当将之吸收和消化,使之中国化,成为中国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中浑然天成的一部分。

民间艺术的保护措施范文篇9

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起端于2003年,2005年承接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被列入国家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十个试点项目”为标志,拉开了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建设的序幕,已形成了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格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

新疆成立了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在领导协调、专家咨询、保护研究三方面形成了区、地、县三级系统化的工作机制。同时,于2008年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在文化厅增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当前,除自治区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并新增了7个全额事业编制外,新疆已有90%的地州、县(市)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截止到2009年底,新疆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已达557人。

(二)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

首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从2006年开始,新疆各级文化部门投入本系统人员1896人并吸收社会力量9063人参与,经过三年的全面普查,获得阶段性普查成果3772项,初步掌握了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其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目前新疆已形成了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其中,世界级3项,部级70项,自治区级293项,地(州、市)级535项、县(市)级2480项。13个世居民族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入部级和自治区保护名录。2012年计划建立“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名录项目”,实施分类保护。再者,注重扶持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目前,新疆已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7名(共3批),中央财政每年给予每人传承补助8000元;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427人(共3批),自治区财政每年给予每人传承补助3600元。各县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共登记各民族传承人17483人,给予一定的传承补贴。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和对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的考核机制,贯彻落实权利义务和奖惩制度。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各民族优秀民间艺人的社会地位,而且充分调动了他们传承、教习的积极性。最后,积极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通道。以维吾尔木卡姆的保护传承为重点,逐步开拓了五种传承通道。一是坚持原生态传承,统一规划建设10个木卡姆传承中心,已建成投入使用3个,4个在建,实行民间艺人就地传习、教学、展示;二是专业传承,积极支持新疆木卡姆艺术团做好维吾尔木卡姆的收集、整理、规范、展示等工作;三是文本传承,《十二木卡姆》已有3个版本,《哈密木卡姆》已有2个版本,《吐鲁番木卡姆》、《刀郎木卡姆》各有一个版本出版,经过深入研究,还将出版更为完整、严谨的木卡姆版本以传之后世;四是教育传承,区内有关大专院校开办维吾尔木卡姆传承班、招收木卡姆专业研究生,编写维吾尔木卡姆的普及型乡土教材,推动其进校园、进课堂;五是多媒体传承,出版有关维吾尔木卡姆的多种图书和音像制品,编制《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的数据库。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与传播

由新疆艺术研究所和新疆民间文艺家协会分头编撰的《中国戏曲志•新疆卷》、《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曲艺音乐集成•新疆卷》、《中国曲艺志•新疆卷》、《中国民间故事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歌谣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谚语集成•新疆卷》“十大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已出版面世,该套志书始于1985年,历时24年,是全面搜集、整理新疆各民族优秀民间文学艺术浩大工程的标志。此后《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典》等陆续面世,2012年“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正式启动。从2006年起每年“文化遗产日”系列展示活动、“新疆民间文化艺术节”、“第六届国际木卡姆研讨会”、“首届哈萨克族阿依特斯全国学术研讨会”等活动,全方位多渠道展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依据“十二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规划,拟在新疆13个世居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集中、传统文化生态保持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街区、村落或特定区域,建立莎车县“维吾尔木卡姆生态保护区”、布尔津县“哈萨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锡伯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等4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加强在地整体性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地民众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活态传承和发展。

(五)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2011年吾库萨克乡热合曼•阿布都拉传习所———民族乐器制作技艺(维吾尔族乐器制作技艺)列为文化部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2012年第七个文化遗产日举办了“2012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成果展”。目前正在落实设立4个自治区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保护实验区,推进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文化产业发展、文艺创作繁荣,促进其在民间的保护和活态传承。①

二、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实践

最早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立法保护始于1985年1月1日文化部颁布实施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是对民间文学艺术立法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疆目前拥有“新疆美术工艺大师”126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3名。1991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间国家版权局曾于1997年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2012年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立法进程被列为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同年,国家版权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8条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列入“开展‘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项目,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内容纳入中国民间文艺基础资源管理系统,形成可操作的中国民间文学数据库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工作措施。我国2004年8月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此后国务院先后颁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并于201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制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批转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体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8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2010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施行,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法制轨道。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2010年4月19日新疆颁布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传统知识、民间艺术、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促进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发展被列为专项任务,以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成为地方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新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和新疆地理标志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及政府文件被列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2011~2015)的工作措施。

三、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司法保护实践

新疆丰厚的传统文化资源所引发的典型纠纷为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积累了有益的司法实践判例。

(一)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纠纷

新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之争引发人们的关注最早要追溯到“西部歌王”王洛宾与西部民歌版权纠纷,这也是我国最早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纠纷。1992年王洛宾在台湾与晏茜茜女士签订协议,将《达坂城的姑娘》、《在那遥远的地方》、《半个月亮爬上来》等十首民歌作为个人的著作财产由台商买断。期间王洛宾指控罗大佑推出的《情歌纪念日》专辑,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和署名权。罗大佑就此在上海召开记者招待会,希望通过学术界、音乐界、文化界和法学界弄清这些“根本是民族遗产的新疆民谣,究竟版权归属什么人”。此事件在音乐界引起一片哗然,在西部也引发了许多关注。1994年《人民音乐》从第6期开始开辟专栏,展开了持续一年针对王洛宾和西部民歌版权的讨论。

(二)民间文学艺术再创造作品著作权纠纷

代表案件之一是关于王洛宾多曲民歌权利归属问题出现的多起案件。在新疆洛宾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哈力旦•乌甫江等侵犯著作权案中,涉案歌曲《高高的白杨》经过鉴定与原告《我的花园多美丽》的曲调在音高组织、旋律骨干音及旋法节奏形式、句式结构等主要方面基本相同,在节拍形式、具体的润腔及结构细部有所差别。两首歌曲中曲调的母体均源自同一首维吾尔民歌,只是歌词不同而已,因而无法认定《高高的白杨》是由原告作品改编而成的作品。因此,在王洛宾生前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不能被确认为侵权作品的情况下,王洛宾应享有《高高的白杨》的著作权。①代表案件之二是万志民诉葛顺中等侵犯著作权案。歌曲《相爱》是原告万志民在原始民歌的基础上整理后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司法实践认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一方面归属于某一区域内的群体,但为促进民歌的进一步传播与发展,应允许公众对民歌进行合理改编和使用。被告进行改编不需经过原告许可,形成的《送我一枝玫瑰花》的作品著作权应归有独创性贡献的葛顺中。判决多次提及两首歌曲改编自民间艺术作品,在署名上仍应注明民间艺术作品的来源。②

(三)民间文学艺术元素纠纷

新疆近年来民间文学艺术标示纠纷以“刀郎”之争为最。首先是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诉罗林侵犯著作权及姓名权纠纷案,受理法院认为:尽管“刀郎”一词具有新疆少数民族文化等含义,但因罗林以艺名方式推出其歌曲作品为公众所认知,“刀郎”一词不仅带有原有含义而且亦兼具“演唱者罗林”的特定署名含义。飞乐影视制品公司与潘晓峰专辑在其包装上标示演唱者时,弱化使用“西域”,突出放大“刀郎”,构成对罗林“刀郎”艺名的使用和演唱者身份的假冒,侵犯了罗林的作品署名权和表演者权。③此后的“刀郎”商标被热注成为酒、刀具和服装类商标,早先被注册为酒类商标的“刀郎”商标行情看涨,据称将以3000万元的底价拍卖。④“刀郎舞之乡”新疆阿瓦提县县委宣传部注册了daolang.cn、“刀郎”等近10个域名。⑤类似的争议还有“木卡姆”注册商标专用权⑥以及“阿凡提”注册商标纠纷案等。⑦

四、新疆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制约评析

从行政、立法和司法来看,对新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行政保护方面,新疆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整体框架下,扎实推进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传承体系的建立健全,遗产整理与传播以及生态保护和生产性保护的推进。在立法保护方面,新疆在全国列位于较早开展地方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省区,开辟了我国专就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省级地方单项立法的首例,并首创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地方立法保护的初步尝试。在司法保护方面,新疆多起相关案件,既有较为普遍的民间文学艺术再创造作品权利案件,更有全国首例民间文学艺术纠纷案件,在司法保护方面具有积极有益的判例作用。通观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可见一条这样分明的脉络:法制层面从国家到地方,《著作权法》第6条勾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路径,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第22条“利用木卡姆艺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应当依法保护木卡姆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木卡姆艺术传统样式和特定习俗,不得对其歪曲、滥用”的规定首开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尝试。但这两条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都是原则性的,缺乏具体法规与之配套,其实际的法制效用是非常有限的。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民事法律机制架构实际就是一部国家法律和一个地方条例的相关条款,除此之外的法制依据,从《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均是行政法规。行政立法保护与行政政策的保护是互为因果的,从这个视角来看,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行政保护与立法保护实际是在同一行政法律机制架构下展开运行的。而在司法实践层面,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权属异议关乎的都是知识产权制度:除了民间文学艺术再创造作品可以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的条款之外,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元素在“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未出台之前事实上处于民事法律调整视阈之外,充其量依托极特殊个案判例,①或现有可援引的法条来展开运行,而后者方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本体。由此,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呈现出法制层面事实上的不均衡、法制与司法事实上的脱节:行政法律机制丰沛而民事法律机制单薄;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面临大量的民事案件无法可依,现行法律捉襟见肘的局面。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中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事实上遭到了忽视。新疆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这种状况也正是我国整体状况的一个缩影。

五、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出路探析

文化的本质使民间文学艺术既是精神智力文化、又是经济文化、也是政治文化,这客观需要将其视为文化人权与,也需要将其视为经济产权;民间性使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突出的公共属性,客观需要将其视为公共利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维持族群与其文化间的互力,维持族群与其他文化利用者之间良好互补,客观需要将其视为群体私益。公权与私权、公益与私益的交织客观决定了保护机制的非单一性出路。知识产权民事保护机制是以市场为环境的交易制度保障,以权属的厘清为市场行为的基本前提,遵循市场法则并呈现市场调节的特点。其优势在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注重激励、自发淘汰,形成微观经济体的竞争活力;其劣势在于利益至上、两级分化、宏观失调。民间文学艺术是体现价值创造和精神需要的智力成果,凝结着民族的价值、信仰,传递着民族的历史、知识,承载着民族的精神、灵魂,实际上无法也难以以市场价值来衡量其价值。①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二位一体权利;其主体二元统一,体现出浓重的公共品格;民间文学艺术的族群人权性要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私权与人权协调;市场机制全球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意义从族群生存发展需要,扩展到维护民族独立与国家,关系国家的文化安全乃至政治安全。这与产权机制目标存在一定的差距,行政保护机制高效、统筹、均衡的特点,能对市场机制实行有效互补,方能维护民族文化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并利用优势资源后发赶超,增强文化软实力。行政法律机制是借助行政法规与行政政策,将管理者宏观目标通过被管理者贯彻落实。以国家管理组织结构为网络,遵循政府管理法则并显现宏观调控的特点。其优势在于总量控制、调节分化,形成宏观经济环境的健康;其劣势在于对微观经济主体的指导滞后,导致活力不足。在新疆实地调研中可以深切感受到行政法律机制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卓著成效的巨大推手,其效用持久与政策力度成正比,这对行政管理部门的投入荷载是严峻考验。行政法律机制外在的善意在极大提升族群文化自尊自信的同时,族群自身应对环境的能力建设依旧滞后,这种差距使族群总体缺位于主动的文化保护和促进,并引发文化传承内核虚化、文化开发内涵空化。深层次的问题开始浮现:第一,当前法律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主体仅涉及到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普通传承人、民间文学艺术族群主体的权利搁置,这在实践中已经引发矛盾纠纷,削弱了族群成员个体文化传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第二,整理者的权利义务缺乏相应规定导致争端;第三,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新创作对原作品与素材的权利尊重问题;第四,商业性演出以及改编民间文学艺术中的歪曲、不当使用造成精神伤害问题;第五,开发利用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获益有限,主体缺位难以实现对保护利用的有效监督;第六,跨境共有民间文学艺术申报与归属问题。这些问题都根源于缺乏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认定,尚未建立相关群体、个体传承人与再创作者之间合理利益分享机制,尚未设置保障公众使用的权益机制。而这些正是知识产权机制努力的方向。无独有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最重要的两个国际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近年来的相关立法活动,表现了在探索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侧重点发生变化和保护传统文化的不同视角,走向民事法律机制的私法保护与行政法律机制的公法保护二位一体的进路。WIPO于2000年成立了专门机构“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WIPO-IGC),其工作主要围绕遗传资源、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等三个主体展开。着手探讨传统文化保护问题,推动各国相关立法,继续发挥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主导作用。UNESCO所辖的诸如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对传统文化保护的国际制度安排进行了有益探讨,发动了超越WTO体制的“软法”造法活动:一是颁布保护传统文化的一系列国际公约;二是鼓励各国尽可能利用《知识产权协定》的弹性条款和开放性条款,在协定的“总轮廓之内型塑权利和权力的结构”,“以满足缔约方政治、社会、经济和其他政策目标”。②先后通过了《文化多样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国际社会保护传统文化、保护文化多样性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律行动框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属性。①从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经济属性出发,其权利形态是私人产权,这即是WIPO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从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文化属性出发,其权利形态是集体文化权利,这即是UNESCO的非知识产权保护模式。WIPO主张的著作权或专有权,都是授权性的保护措施,即是以赋予产权的方式对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提供保护。UNESCO在其公约中所提出的“保护”,包括“保存”、“维护”和“加强”等9种方式方法,主要是行政性的保护措施,即是国家从文化出发对传统文化资源所采取的文化政策和措施。可以说,两种保护方法分属于民事法律机制和行政法律机制的不同领域。②回观新疆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轨迹与现状,也是这种需要和进路的翻版,这与民间文学艺术非实现国际保护不能成就其真正保护不无关联。概观国际、国内保护脉路,在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综合保护、全球协调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必经出路。

民间艺术的保护措施范文篇10

论文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尽管国际社会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讨论由来已久,但因各国对文化、法律的理解上的分歧,各国对概念和术语的使用一直未能形成统一。1997年《成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称相应的概念为“民间文学艺术”,我国《着作权法》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WIPO和UNESCO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法》则称其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有学者提出虽然在理论层面这几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所不同,但在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国的立法实践中,三者并没有做严格的区分。笔者认为,三个概念可以通用,但使用民间文学艺术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更为合适。毕竟,所谓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一般意义上的作品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二者从涵盖的范围、所保护的利益主体、所涉权利的属性,保护期限都不尽相同。

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阶段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依据,除在《着作权法》中可找到过于简单粗放的条款外,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早已颁布实施的着作权法,还是刚通过不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在法律规定中和相互协调中都存在一定缺陷,无法给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充分有力的保护。

(一)《着作权法》中的的保护性条款及缺陷我国1990年制定的《着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多年来,国家版权局一直致力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例》的制定与出台。早在1996年,曾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第一稿,2002年在第一稿的基础上又起草了第二稿。但是,该条例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获得通过。然而,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工作并未停滞。2007年,国家版权局召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立法工作会议,讨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修改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会议时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立法工作已进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再次提出要推进民间文学艺术着作权保护办法的制定和实施。种种迹象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例》似乎呼之欲出。可是几年过去了,世人未能见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例》,却迎来了另一部与之相关的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用着作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可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未支付费用为商业目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但是,着作权法的私法属性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宗旨似乎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由此不难想象用着作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难度之大。这大概也是起草酝酿多年的《民间文学艺术着作权保护条例》一直未能通过的主要原因。

1.着作权法的私法属性与民间文学艺术所体现的公共利益相矛盾着作权法为私法,而民间文学艺术所体现的利益不仅有私人垄断性的权利,还关乎公共利益和民族利益。民间文学艺术通常是由某个群体或民族创制并维系,反映该群体的历史、风俗、文化等传统的产物,它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源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固然是要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而加以商业性利用,但其立法的最终目的主要是保存和弘扬民间传统文化。

2.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着作权的对象——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与着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并不相同。第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主体是特定的民族或群体,主体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而作品的创作主体是某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是确定的;第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是一个漫长而逐渐演进的过程,其往往是通过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的口传身授,不断完善和推进的,而作品的创作则有固定的起止时间,,创作时间不可能太长;第三,民间文学艺术有很大一部分采用的是口头语言的表达形式,不具有固定性。而着作权法将可固定性作为作品的必要特征。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作品不仅要具有固定的可能性,还要求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固定下来才能受着作权法保护;第四,为保存、发展民间传统文化,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即给予其永久性保护。而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则是有期限的;第五,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丰富多样。《示范法条款》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民间诗歌、民间故事、民歌、器乐、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宗教仪式、雕塑、雕刻、木制品、珠宝饰物、金属器皿、刺绣、纺织品、服装式样、乐器、建筑艺术。在我国,作品的表现形式仅为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杂技、曲艺、美术、舞蹈等作品,游戏规则、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不属于作品的范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问题2011年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按照此法第2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学艺术的关系,学界一直颇有争议,二者涵盖的范围是否一致值得商榷。民间文学艺术仅限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艺术特征的传统表达形式。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戏规则不是民间文学艺术。而传统技艺,包括冶金技术、蜡染技术、编制技术等也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只有通过上述技艺制作出的具有艺术性的表现形式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所以,笔者认为,二者具有一定的交叉重叠关系。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其涵盖的范围会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动之中。

与《着作权法》的私法保护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条就明确了立法宗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并且明确了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责任。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建立了对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调查、认定、记录、建档制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对于有重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播、传承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从公法角度给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以保护,但其与其他法律法规,尤其是着作权法,却没有做到有效的衔接。该法第44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难以找到可直接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仅有《着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此规定却因种种原因无法出台。

三、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的选择

如前文所述,鉴于我国现有《着作权法》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存在的漏洞,是否有必要制定一部新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来给与民间文学艺术以特殊保护是我们进一步要讨论的问题。几年前曾有学者撰文探讨要制定一部兼具公私法性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来规范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以克服当时着作权法私法保护的不足。如今,虽然没有“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实施,且在该法中也明确了行政机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和职责以及保存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措施,这似乎已达到了给予民间文学艺术公法保护的目的。所以笔者认为,既然现有的法律能够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以公法和私法保护,就无须再制定一部特别法出来。

加强《着作权法》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间的协调与配合,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前文所述,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涉及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保护的责任推给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只有《着作权法》第6条一条形同虚设的规定。即民间文学艺术的着作权保护几乎是空白的。笔者在前文已探讨过单纯以着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弊端与难度,所以我国现行法律选择从公法角度加以保护,但公法又给民间文学艺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留有一席无用之地,这反映了立法者高瞻远瞩的智慧,又折射出其中的无奈。笔者认为国务院应当起草和出台《民间文学艺术着作权保护条例》,但该条例所保护的客体应为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的作品,而非民间文学艺术本身,这样既可以给予民间文学艺术公法保护,又可以兼顾其私人垄断性的权利。

民间艺术的保护措施范文篇11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绕着一池清水”,它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经济示范区和中国低碳经济发展先行区。从文化产业发展角度看,该地区的文化发展也遭遇重大的机遇和挑战。但从现状看,该地区的民间艺术形式生存状态堪忧。这需要我们从个性出发,从本地区的经济与文化实际状况出发,全面地辩证地看待这一问题。

一、当下民间艺术发展方式的三个分割”

民间艺术的发展在我国城市的发展建设中存在着一定的文化差异。目前文化产业发展较好的区域绝大多数是经济发达省市。考察其成功的原因,主要是经济生活对文化生活的反哺”形成良性循环和正确的政策导向。经过包装,一些具有区域名片特征的民间艺术产品被推向市场。它们一方面繁荣了文化市场,一方面也起到了保存部分民间艺术形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经济不发达省份中,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导致民间文艺的生存状态持续性恶化。即使是前述经济较发达省市,在繁荣的文化演出背后,仍存在着民间艺术形态的危机。

大量的民间艺术形式由于不适合当下的传播方式,在整合与包装中被舍弃。面对如此丰富的民间艺术资源,每一个文化产品的创作者都希望有机会展示并传播出来。但是,我国目前的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着以下三个倾向:经营单位大型化、展示与传播方式高科技化、文化消费产品的快餐化。

为了集中资源,迅速扩大文化产业规模,不少人借鉴经济领域的发展思路,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产业的集约化,以求在短期内形成有较大辐射力的集团公司。这是竞争意识和生存意识带来的必然发展方式,尤其是国际文化市场已经出现的状况证明这是我国文化市场培育和发展期的必然之路。但是这种单向地做大求强的作法也有负面效应。在本文由收集整理针对市场机制不发达、城镇化程度不高的区域时,单向的做法易导致一枝独秀,营养成分无法全面滋润所有艺术形式的书面。这个问题的出现是资源分配机制导致的。不少地区在传播民间艺术形式,都有一个精选过程,殊不知,恰恰是这个精选过程导致了不均衡发展。

我们必须要肯定高科技化不仅是文化产品的展示与传播方式,它也是催生文化新业态的新引擎,同时它也极大地提升了文化创新能力。但是,我们不能一味走在高科技化,更不能将其神化成为唯一的方式。在文化体系中存在着大量不能完全适应高科技传播手段却有极大保存价值的民间艺术形式,如隐藏于饮食习惯、人生礼仪和民间信仰等文化样本中的吟唱和舞蹈等,应用高科技手段来展示就比较难或者无法全面。其他如剪纸、雕刻等,如何将其过程全面揭示出来?

快餐化的消费方式导致工作的短期化倾向——不注重艺术产品生存土壤的修复与培养。对于当下文化产业发展的热潮,我们当然是双手造成的。但是,这并不能根本地解决民间艺术形式生存困境。历时地看,民间手工艺生长的乡土环境,大多是人多地少的区域。由于传统农业不足以满足生活需求,大量闲散人口出于寻找谋生方式的需要,从而为该区域的民间手工创造了主客观的条件。长期以来,各类民间艺术形式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始终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以民歌为例。在传统社会中它与人们的日常饮食、岁时节日、人生礼仪、民间信仰等社生活内容息息相关,不可分割。民歌在很大程度上承载民俗功能。而一旦它走出之前的生活形态,成为面向市场的商品时,它就脱离孕育它的生活。

深入分析上述三个倾向,我们可以把它们归结为三个分割”:一是民间艺术形式被人为地分割开来。传播方式导致的民间艺术形式待遇迥异,同一地区的不同艺术形式在一夜之间出现天壤之别。二是统一的艺术形式与内容被分割开来。高科技手段的迷信导致物质形态的艺术形式和精神层面的艺术内容被割裂,受众往往得其形而不得其神。三是艺术形式与其生存环境被分割,注重短期化效益的手段导致了走向市场的艺术形式和生活脱节。

二、培育适合民间艺术生存土壤是根本之路

在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的冲突中,民间艺术形式的生存空间正在逐渐盘剥出去。记载着厚重历史的民间艺术如同受到风化的岩石一般慢慢地坍塌下去。整个过程缓慢而不为人察觉,但又无可挽回。目前,我国的民间艺术形式生存存在着极为严重的反差。一方面在农村,许多传统技艺销声匿迹,在大城市里,政府又有大笔的经费用于文化产业的建设。水何时流入真正干涸的土地?不外乎两点,一是城市建设的核心作用发挥以点带面的效应,逐步将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后,由新的生活方式带来新舞台,使之得以传承,这是大城市文化产业发展措施的缩小版;一是点对点地支援,按照搜寻-整理-拯救-传播的顺序渐进式过程,这是就地保护的方式。

历时地看,环鄱阳湖地区是中原人口向南方迁移的重要通道。正是水道的便利,形成了江西境内赣方言和客家方言两个反映不同历史时期中原地区文化样貌的地域变体。共时地看,环鄱阳湖地区的地域也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内部看,整个地带受南昌和九江一条线的带动,长远地看,则是由南昌、九江、鹰潭、上饶、新余、抚州、景德镇和宜春等8个城市环绕。从外部看,环鄱阳湖地区则与武汉城市圈和皖江城市圈存在着交集。整个地区受不同地域文化的影响是较严重的。因此,环鄱阳湖地区的民间艺术形式从源流看本地化与外来化两大类,它们又共存于环鄱阳湖地区这一独特的土壤,记载着这一地区的历史文化。如果我们在民间艺术形式的保护工作中,没有在应有的高度上重视地域的特殊性,就会造成历史的遗憾。

民间艺术生存土壤有二:一如城镇、乡村等社会生活方式,一是时代与社会需要等。但其根本是人的问题。中国民俗学会荣誉会长乌丙安认为,文化修复是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重建不可或缺的精密工程。我们认为,文化的重建绝不等于建筑物的重建,那只是难度最低的工作。唯有对文化主体-人的修复才是难题。如果人们对文化的记忆对文化的自豪感已经丧失,则所有的工作都无从谈起。

我们认为,城市与乡村都是民间艺术形式的生存空间。城镇化步伐的脚步只是移会了人口,却无法移动富有营养的土壤。再次,对于生存于城市的民众而言,民间艺术形式的留存更多地是一种记忆。在城市进行的类似于文化遗产保护的行为,更多地可以理解为对社会成员记忆的修复。反之,对于农村人口而言,民间艺术形式的意义更为直接。因为这本就是他们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在农村进行的艺术资源保护,不如说是对他们多年来生活的尊重。这种心理上的不同,会极大地影响到工作的实施。同样的一首原生态歌曲,对于城市人而言是由陌生化而带来的美感,对于作品原籍的民众而言,登上城市的舞台就意味着被认可。全面地了解城乡民间艺术形式的差异及在文化变迁过程中受众群体的变化,准确把握二者的差异,对民间艺术形式乃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全局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环鄱阳湖地区的民间艺术保护不同于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我们面临更加复杂的任务。我们不仅要有把文化产业做大做强为目标的企业化、集团化发展思路,还要有具体化、针对性强的面向乡村艺术形式的精耕细作的工作思路。

所有的措施又都统一于市场为核心的经济手段。文化产业的发展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没有市场,则文化产业不能称其为产业。民间艺术形式中有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如手工艺品、地方戏曲等,也有绘画、造纸等无法与现代工业技术产品竞争的技艺。无论上述何种境况,我们都只能选择培植市场需要和适应市场发展的政策扶持两种方式。

三、具体的措施

提高地域文化的认同感是重要辅助措施。环鄱阳湖地区与沿海发达地区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就是与周边的湖北、安徽、湖南三省相比,也有差距。经济上的差距容易导致心理上的失落,终将导致对自身文化认同感的缺失。近些年来愈演愈烈的西方节日消费潮,在社会心理层面上的结论就是对传统文化认同度的持续降低。因此,提高人们对所在区域文化认同感,有利于培养民间艺术资源生存土壤,具有重大的意义。

大小协调”的市场发展方向。尽管南昌市是环鄱阳湖地区的区域中心城市,但是它对周边的经济辐射能力相对有限,因此,着眼于国际化和文化产业整体发展的需要,在做好集团化大方向的同时,允许并扶持小剧团”、小剧院”的生存就在措施上具备相对的灵活性。如此处理,既避免了资源集中带来的挂一漏万的弊端,又有利于保证文化市场的多样性和竞争带来的活力。

民间艺术的保护措施范文1篇1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一)概念的溯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http://的概念,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提出的无形文化财”的概念,首次将‘有形文化财’区分出来”。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保护的文化遗产也只局限于物质类,而未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决议。此后,在2003年10月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了之前的口头与非物质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第二条得到清楚的规定: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WWW.133229.cOm”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容易使人误认为不需以物质为载体,但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该词一直使用至今。

我国曾使用不同的术语,如民间文学艺术、民间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直到2005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包括六大方面:(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比较《公约》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定义的区别,《公约》对定义更加详细。在分类中,《办法》更强调传统性,还特意增加兜底条款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与几个概念的区别

学界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时,往往提到地域性、民族性、传统性等”,但这并非一定是非遗”所固有的,其他类型的遗产也可能具有,如泰山。”作为自然和文化遗产,位于黄河流域,五岳之东,一直作为中国古时的帝王敬天的场所,同时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区别。非物质性是非遗”与世界文化遗产”的根本区别。《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规定: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另外,在保护方法上,两者也有重大的区别,世界文化遗产”主要运用物理、环境的方法;而非遗”则主要通过遗产拥有者传承的方法。如入选‘非遗’西藏《格萨尔》史诗是靠后人的口口相传。”

与传统知识”的区别。出于保护角度的区别,非遗”是从民俗传统保护的角度出发,而传统知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wipo对传统知识的定义为: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以及其他一切来源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活动,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成果。”并不包括非遗”的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与民间文艺表达”(又称传统文化表达)的区别。根据wipo和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违法利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仅限于艺术遗产,排出了科学知识在外,而非遗”则包括两者。

二、保护制度

《公约》自2006年4月20日生效,规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祝贺道,这一新文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恰当的保护手段,从而填补了一个重大的司法空白。”截至2010年6月10,共有134批准了该公约。”

(一)名录制度

1999年,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设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口头遗产”)的决议,后自《公约》生效后,口头遗产”就纳入到非遗”名录(第三十一条)。至2001年,每两年一次。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将该遗产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3)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至今,教科文组织应经宣布五批代表作,全世界共213个非遗”入选该名录,中国占其中的共28个。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尽管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和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者,该遗产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该遗产特别急需保护。(3)制订保护措施,使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能够继续演绎和传承该遗产。(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6)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经与有关缔约国正式协商,根据《公约》第17.3条,将该遗产列入名录。至此,全球共有16项代表作被纳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中国遗产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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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合作与援助制

尽管《公约》没明确像《月球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样,将‘非遗’明确为‘人类共同遗产’”,但还是明确的指出:保http://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国际社会应当本着互相合作的精神与本公约缔约国一起为保护此类遗产做出贡献。”因此,在第一条总则第1.4条关于本公约的宗旨便指出: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在第20至24条中,详细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援助的目的、形式、条件、申请、以及受援助缔约国的任务。国际援助可采取的形式如下:(1)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方面进行研究;(2)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3)培训各类所需人员;(4)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他措施;(5)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6)提供设备和技能;(7)其他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这些援助涵盖了人才、制度、技术、资金等必要的层面。

(三)基金制度

为了实施国际合作和援助,《公约》规定了要建立一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下称基金”),根据第25.3条,资金的来源包括:(1)缔约国的纳款;(2)教科文组织大会为此所拨的资金;(3)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第一,其他国家;第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和各署以及其他国家组织;第三,公营或私营和个人;(4)基金的资金所得的利息;(5)为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之所得;(6)委员会制定的基金条例所许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另外,防止基金用于政治目的,第25.6条还进一步规定:对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带任何与本公约所追求之目标不相符的政治、经济或其他条件。”

(四)报告制度

《公约》在第29、30条分别规定了缔约国的报告制度和委员会的报告制度。缔约国应当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报告它们为实施本公约而通过的法律、规章条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况。委员会应在其开展的活动和缔约国报告的基础上,向每届大会提交报告,该报告应提交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报告报告,委员会得以监督缔约国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等保护措施,有效地使《公约》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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