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职能的一般特征范例(12篇)
会计监督职能的一般特征范文篇1
国家审计职业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全面深化审计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发展方向。无论从国家审计本质的查账论经济监督论经济控制论和经济管理活动论等来看,还是从其地位的守夜人看门狗经济卫生和免疫系统,抑或从其业务的财政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离任审计和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内容来看,国家审计在完善国家治理、强化依法治国和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众所周知,国家审计是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效益性、效率性、发展性和福利性等进行评价、监督与控制的一种监控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国家审计不仅上升到了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并列的八大国家监督形式之一,而且成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途径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工具。为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不仅明确做出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的战略部署,而且于2015年12月8日又印发了包括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在内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
国家审计职业化是我国政治逐步清明、国家治理更加科学的历史必然,也是我国依宪治政、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更是克服当前我国经济社会三期叠加所存在的深层次矛盾的内在需求。鉴于此,尽快厘清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本质内涵,找出实现国家审计职业化的主要障碍和把握推进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基本途径,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要课题。
二、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本质内涵
(一)职业化是国家审计发展的必然结果
何谓国家审计职业化?有学者认为:就是国家审计人员以行使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与之相匹配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也有学者认为:就是将审计视为一种职业,所有审计工作都必须按职业化标准要求形成一种职业特征,即审计组织是独立的、审计人员是专业的、审计薪酬是恰当的、审计过程是规范、统一和高效的;亦有学者强调:在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审计环境中,以实现国家良治为目标,从业人员具备拥有专门知识结构、特殊技能方法和独立、公正、公开、权威及不断自我更新的职业形象。不难看出,现有研究文献主要侧重于国家审计视域内的职业和职业化这两个问题。事实上,这也是研究国家审计职业化无法回避和必须明确其要义的两个关键问题。
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是个人在社会分工中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创造物质与精神财富,并据此获得一定报酬作为其生存与发展源泉的一种工作。职业化则是某种工作的相对固化现象,是某种职业发展相对成熟的重要标志,亦是某个普通的职业群体向较高社会地位、职业声望及经济利益阶层发展的动态过程,本质上是一种经济社会制度在特定历史时期的重新解构。以此而论,国家审计无疑是一种职业,一种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权为主要内容且受严格限制和规范的专门职业。但是,它能不能职业化,即能不能发展成为一种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固化状态,则取决于国家审计的环境优化度、社会认知度和自身成熟度,也就是取决于有没有形成优良的法制环境、广泛的社会认知、系统的知识体系、专业的判断标准、成熟的道德信条和特定的职业文化。
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审计显然已经达到了职业化的要求,具备了职业化的条件。从外部看,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从根本上优化了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法制环境;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确定在一定意义上为国家审计职业化指明了发展方向;社会公众对独立、客观、公正等国家审计品质的高度认同为国家审计职业化奠定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国家审计职业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条件保障;大学本科以上审计国民教育的迅速发展和国家审计队伍的不断壮大为国家审计职业化提供了充足的人才储备。从内部看,国家审计在思维方式、知识结构、工作程序、技能方法、社会地位和职业形象等方面都呈现出了相对稳定的固化现象,基本实现了:工作状态的标准化,即严格的职业化意识标准、过程标准、管理标准和技能标准;工作基础的专业化,即系统、科学和完整的国家审计理论框架和方法体系;工作行为的规范化,即明确的职业化道德规范、程序规范和语言规范;工作管理的制度化,即系列化的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制。
(二)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目的性和规定性
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家良治或善治。具体到操作层面,其目的在于:一是改变现有国家审计的行政型管理体制和分级管理、双重领导的业务模式;二是造就一支具有一定资质,在语言、知识、思维、技能和伦理等方面有别于其他职业的高素质国家审计队伍;三是整合国家审计资源,提高国家审计效率,重塑国家审计形象,助推依宪治政、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
国家审计作为一种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专门职业,必然具有区别或独立于其他职业的特质,即有着特殊的外在规定性和内在规定性。这种规定性的形成说到底就是国家审计职业化所要达到的境地。我们认为:所谓国家审计的外在规定性,也就是其外在表现形式,是一种外观现象、一种外显职业标志,那就是,国家审计要具有地位上的独立、行动上的超然和思想上的理性,三者有机结合就形成了决定和影响国家审计的理念、制度、行为、精神和伦理或道德等的职业特色,即在国家审计职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准入、职业方式、职业形象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征。所谓国家审计的内在规定性,也就是其内在本质涵义,是一种内化形式、一种内隐职业思维。思维是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间接或概括的反映,是借助语言所体现出来的理性的认识过程。职业思维则是以职场为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来发现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它不同于政治思维、宗教思维、经济思维、伦理思维和科学思维。国家审计职业思维就是将国家审计视为一种职场,遵循职业规律、依据职业逻辑、按照职业范式来开展国家审计工作的一种思维定式,并决定着国家审计的职业意识、职业观念、职业态度和职业行为。常见的国家审计职业思维包括独立思维、中立思维、谨慎思维、规则思维、程序思维、批判思维和不确定或模糊思维等。
(三)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内在特征
国家审计职业化实际上是一个过程,是一个因循特定进路、通过一定方式、使国家审计队伍逐步成长为一个拥有共同审计知识结构、独特审计思维方式、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完备审计方法体系、鲜明审计职业特点和坚定审计职业信仰的相对稳定的职业群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逐步形成国家审计专属的具有基层锻炼和岗位轮换的经验即职业习惯,具有体系完备和结构合理的知识即职业传统,具有明智判断和独立思考的理性即职业气质,具有敬畏制度和恪守道德的德性即职业文化等等,也就是固化成为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内在特征。
第一,独立性,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根本特征。独立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本质所在,缺失独立性就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审计职业化。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职业化的国家审计都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以独立的或者是第三方身份呈现和存在于审计关系之中,要不为强权所用、不为情感所动和不为利益所惑。
第二,契约性,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前提特征。依法或依约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灵魂所系,法无授权、约无委托,就不会存在真实的国家审计关系。职业化的国家审计更要谨遵受托理念,恪守契约精神,不敢越雷池一步。唯有如此,方能不越规、不越矩、不越界,保持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本色。
第三,技术性,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条件特征。技术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主要依托,没有技术性国家审计职业化就无法实现。职业化的国家审计将是一种融现代审计技术、计量技术、信息技术和相关学科技术或方法为一体的技术性职业。国家审计环境的复杂化、业务的多元化和信息的大数据化必然要求国家审计对象、信息载体、工作平台、程序与方法的技术化,必然导致不同学科或职业技术在国内国际范围内的互借、互鉴和交流。这种技术性特征,一方面表现为国家审计的内在方法和方法论,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审计的外在工具和手段。
第四,公允性,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品质特征。公允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质量要求,没有公允性就不能保证国家审计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职业化的国家审计要讲程序、重事实、求证据,要居中审计、不偏不倚,不能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存在倾向性和预见性。
第五,同质性,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关键特征。同质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基本要求,没有同质性国家审计就不能职业化。职业化的国家审计将是一个职业价值共同体、职业行为共同体和职业道德共同体。国家审计人员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职业道德和职业信仰都具有高度的协同性、一致性和共同性。
第六,专业性,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重要特征。专业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内生要求。在知识和信息社会,是否拥有一套专门化的但相对或高度抽象的科学知识,或者其他认为该领域内某种知识结构和知识体系,无疑是判定可否职业化的重要标志(理查德波斯纳,2001)。没有专业性,国家审计就很难区别于其他职业。职业化的国家审计将是一个知才合一的专业性工作或群体。所谓知指的是高深系统的国家审计知识和素养;所谓才则是指勤勉的工作态度和扎实的执业能力。知与才的完美结合所表现出来的就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专业性特征。
第七,谨慎性,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伦理特征。谨慎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道德底线,没有应有的职业谨慎,国家审计职业化就会失去意义。职业化的国家审计要求国家审计人员不入职场之外的江湖,自觉抵制各种社会噪音,保持谨慎态度,常存风险意识,常怀慎独之心,不断修为,做一个有修养、有品位、有格调和有情操的职业人。
其中,独立性、契约性和技术性是国家审计职业化基础层面的内在特征,公允性、同质性、专业性和谨慎性是操作层面的内在特征,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存在一定的内在逻辑关系。具体如图1所示。
三、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现实障碍
目前,推进国家审计职业化尚存在许多现实障碍,除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等方面的相关改革不够彻底,个别地方和领域还存在脱离实际,亦超前改革或滞后改革等问题外,更突出的是表现在文化、制度、机制、人员和队伍等诸多方面。
(一)官本位文化有待弱化
我国的官样文化始终存在。为官被视为各业之首、为人之本,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即以官为本、以官为尊、以官为贵,一切为了当官,把是否为官、官阶大小作为衡量一个人是否成功和地位高低的基本价值尺度(郑焱明,2003)。这种思想经过千百年的沉淀和固化,已经形成了以官僚体制、官僚政治为骨架,以官僚意识、官僚价值为观念,以民对官的广泛认可为特征的官文化(刘永佶,1994)。官本位,归根结底,是我国政治意识和政治生活中的权力拜物教,是特权制度、等级观念、专制思想和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等封建遗毒在当今社会的人性异化,是一种与国家审计职业化格格不入的酱缸型文化,是沉疴陋习。职业化语境下的国家审计人员不是一种官,不能唯上至尊、唯权为重和唯命是从,而是一种以此为生、实现人生价值和追求的专门职业。强调的是职业自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和职业精神。
(二)行政化管理有待优化
今天我们所讲的社会治理,既离不开看得见的行政之手,也离不开看不见的市场之手,两者要协调平衡,但是要有所分工、有所侧重。职业化的国家审计主要应依靠市场或契约决定,而不是行政命令决定。过度的行政意识,泛化的行政管理,不利于政审分离,不利于国家审计人员自觉抵御外界干预,容易诱发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和官僚腐败,最终损害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中立性和权威性。国家审计的行政化色彩具体表现在:
一是国家审计机关隶属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审计人员属于一般的国家公务员系列,没有体现或突出国家审计组织和国家审计人员的职业化特性。
二是审什么、怎么审和何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受行政意图和政治任务的左右,缺乏法律之授权、市场之委托,超规或越界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行政级别和领导意见等因素权重过大,执业能力和审计程序等因素权量过轻,忽视国家审计职业资格或职业资质。
四是国家审计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和晋升等一直套用一般公务员管理制度,由组织或行政决定,国家审计人员晋升或选拔的方式方法不够科学合理
(三)保障、监督和退出机制有待完善
国家审计的保障、监督和退出机制是国家审计职业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责权利法则在国家审计职业化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当前,国家审计职业保障机制过于简单,缺乏应有的职业区分度,所涉及的国家审计人员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任职条件、任免、任职回避、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尚不符合国家审计职业化的要求和职业化的规律,尤其在职业准入、职业生涯规划、终身与淘汰、约束与自律、经济待遇等方面尚需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
国家审计的职业监督机制,特别是外部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依据现有法律,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和社会公众都有权监督国家审计工作,实行的是齐抓共管、全员监督。但是,这种监督机制明显存在监督主体多元、监督边界模糊和监督责任不清等交叉、重合、缺位甚至是越位等问题,监督效率和监督效果并不理想。
国家审计的职业退出机制,尤其是中途淘汰和退出机制缺失,虽有规定但过于弱化,既没有应有的退出通道,也缺少切实可行的退出方式,形同虚设,惩戒乏力,约束不足,新陈代谢较为迟缓。
(四)综合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
国家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相对来讲是非常高的,但是离国家审计职业化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专业水平偏低、工作能力偏弱、职业修养不足等较为普遍的问题。
众所周知,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即人的因素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国家审计职业化能否顺利实现,关键在人即国家审计人员的素质高低和能力强弱。它不仅涉及业务或专业方面,而且也涉及伦理、意识和人文等诸多领域。业务或专业素质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基本条件,在大数据时代,主要是指是否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是否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是否拥有相应的学历和学位。伦理或道德素质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根本保障,没有对稳重持久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谨慎的秉性气质的秉承,就不可能坚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职业化就容易出规越矩。意识或形象素质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外在表现,没有形象意识,缺少自重、自爱和自省,就不可能坚持国家审计利他主义的制度化承诺。人文或文明素质是国家审计职业化的重要基础,没有应有的境界、格局和修养,就不可能做到温文尔雅、彬彬有礼、服务文明,就很难树立职业化的正能量形象。
(五)审计队伍结构有待调整
国家审计机关成立三十多年来,国家审计队伍不断壮大,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非凡成就。但是,随着国家审计职业化进程的发展,也确实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存在遴选渠道混乱、学历层次偏低、知识结构老化和新旧比例失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受编制限制,国家审计队伍人数偏少,审计任务繁重,加班加点、超负荷现象严重。
二是业务人员尤其是一线或基层业务人员偏少,行政管理层过厚,占据和消耗了过多的国家审计资源。
三是军队转业或从其他非相关领域进人较多,知识结构、执业能力和学历层次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是经验型人员多,知识型或学习型人员不足,知识和人员陈化现象严重。
五是单一型人员,尤其是具有会计、审计知识背景的人员偏多,复合型人员,特别是适应计算机审计、环境审计、生态文明审计和国家安全审计等方面的人员偏少。
六是在职教育或后学历人员比重较大,科班出身或第一学历较高的人员比例过低。
四、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实现途径
国家审计职业化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既得利益的调整也涉及现有格局的重构。在路径选择上,可以采取制度移植,即拿来主义,也可采取本土演进,即考虑国情、结合现实,亦可两者结合、互学互鉴,即西学东进洋为中用在实现方式上,可以采用温和式的改良,也可采用激进式的变革。我们认为,切实的途径应该是基于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和全面深化改革期的实际,由点到面,改良推进。
(一)淡化官本位意识,净化国家审计职业化环境
通过修宪立法、制度改革、利益重塑和宣传引导等各种措施,淡化官本位意识,改良官本位土壤,摒弃官本位文化,净化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环境。我们讲国家审计职业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改变国家审计的官样身份,变国家审计的所谓官场为职场,变国家审计的所谓官本位为能力本位,变国家审计的所谓职务化为职业化。总的讲就是要求国家审计必须树立职业意识、公正意识、中立意识、效率意识和文明意识,必须信奉职业主义、人才主义、竞考主义和平等主义,必须坚守职业自治、职业认同、职业伦理、职业信仰和职业精神。具体讲就是要按照国家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置审计专业技术类职位和综合管理类职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强化专业技术类职位人员的评价、晋升和管理。
(二)弱化行政化色彩,强化国家审计法律或契约精神
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法理基础就是它与国家或政府之间是一种法律或契约关系,而不是或者不完全是现行管理体制中的隶属或任命关系抑或行政关系。国家审计是一个监督过程,进一步的是一个经济监督过程,是国家审计组织或人员依据宪法和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实施独立经济监督的过程。国家审计虽然与国家政治理论和政治制度紧密相关,具有从政治立场与视角监督政府财政财务行为和矫正政府失灵的功能,但是其职责任务和履职行为具有特殊性,最终落脚点在于揭示经济现象和经济规律,在于对政府行政权力中的经济或财政权力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和约束,强调监督行为前提的契约性、监督行为过程的独立性和监督行为结果的中立性。因此,要实现国家审计职业化就必须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具体就是要变现行管理体制和制度中的行政化为法律化,政治化为契约化,官阶制为职业制。
(三)坚持顶层设计原则,完善国家审计职业管理制度
国家审计职业化可以摸着石头过河、自下而上渐进展开,也可以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快速推进。本文赞成后者,且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相应管理制度。
第一,实行职业准入制度。这是实现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入口所在,直接关乎国家审计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国家审计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其职业门槛不能太低,在专业、学历、经历、年龄、业绩和品德等方面都要有较高的要求,尤其要看重政治思想素质、正规专业教育和丰富工作经历等这样几个方面。具体就是要实施分类招录制度,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以采用聘任制。换句话说,就是严格考试和测评制度,凡进必考、逢晋必测,从制度上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杜绝逆淘汰和潜规则,让那些受过系统化专门教育,拥有丰富审计理论学养、娴熟审计专业知识、恰当执业胜任能力和优良审计思维方式的行家里手进入国家审计队伍。
第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这是国家审计人员获得或更新专业知识、丰富或拓展专业技能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升国家审计人员业务素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胜任审计执业能力的有力举措。一般包括为从事国家审计工作所进行的以获得知识和智能为特质的岗前职业培训和为在职国家审计人员提供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不断应对国家审计新业务、新要求和新挑战的后续职业培训等两种类型。具体应尽快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职业培训机制、设置职业培训机构、明确职业培训内容和创新职业培训方式,确保国家审计职业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
第三,重塑职业保障制度。这是为国家审计人员解除后顾之忧、确保国家审计职业化顺利推行的有力支撑,至少包括机构、人员和道德等三个方面。要实施国家审计职业化,首先,应改变现行国家审计的组构体系,变横向管理为纵向管理,实现人权、事权、财权和物权的整合统一;其次,应推行国家审计人员执业资格和职业等级制度,变干部身份为职业岗位,优化职务等级序列,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统筹国家审计人员工资待遇,保证国家审计人员和执业的独立性、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性以及收入和待遇的稳定性;最后,要完善国家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变干部道德为职业道德,变硬要求为软约束,强化思想和作风建设,培育和弘扬国家审计精神。第四,改进职业考核制度。没有考核,就没有激励,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约束问题。现行考核制度主要强调德、能、勤、绩、廉,标准笼统,过于主观,功能异化,缺少客观性和科学性,难以产生赏以劝善、罚以禁恶的激励效果。因此,应该改进国家审计职业考核制度,变政治目标优先为效率目标优先,侧重品格、业绩和能力等三个方面。
会计监督职能的一般特征范文篇2
[关键词]机关党内监督责任追究
机关党内监督是机关党组织为了加强党政机关的自身建设,提高领导机关的行政效能和办事水平,依照和《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对机关党组织和机关党员的从政行为进行的一种监察、督促活动。正确而有效的党内监督,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内监督工作,笔者对市(县)直机关20多个单位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单位党内监督情况是好的,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认识到加强党内监督对于推进机关党的建设、转变机关作风、现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目前机关党内监督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机关党内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一般党员干部监督无力
通过调查得知,有些机关单位的一般党员干部发现问题后,总是喜欢私下嘀咕或议论,而不是通过正常的渠道向领导或组织反映,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在一些机关,群众评议结果得不到重视;个别单位在组织竞争上岗或评优评先时,也开展群众评议,但评议分比重偏低;有的甚至没有公开评议结果,最终由领导说了算;有些单位领导对普通党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去认真调查处理,而是先放一放,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一般党员干部的监督无力。
(二)基层党组织监督软弱
具体表现:一是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会不正常。有的领导干部借口工作忙不参加组织生活会,而支部的同志不敢或不愿对领导提出异议,有的甚至不通知领导参加。二是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有的单位在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没有征求群众意见或征求意见走过场,问题反映不出来;有的单位民主生活会不是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而是开成了述职报告会,有的甚至是牢骚会。三是党内开展批评的氛围不浓。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有的党组织不是及时谈话提醒,或者提出批评,而是不闻不问,对其行为表示理解,甚至包庇。四是汇报制度不落实。基层党组织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的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基层党组织对机关内部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缺乏发言权,上级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的使用也没有征求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三)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被动
大多数机关单位纪检组除了对党员进行教育外,其它纪检业务难以开展。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如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等不正之风不能主动进行监督和查处。除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外,对本单位存在的其它问题视而不见,处于被动应付的状况,一般是不出问题不介入。此外,机关纪工委对机关各部门的监督不到位。由于纪工委与各单位纪检组的关系没有理顺,职责不明确,存在着不愿监督、难以监督等问题。
(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不到位
首先,在一些单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不够,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依然存在。如在重要问题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往往是由少数人特别是一把手说了算。其次,上级党委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不到位。上级组织部门每年只对领导干部进行一次考核,而且时间紧,不能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纪检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停留于形式,领导责任追究不到位。第三,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范围过小,一般只局限于本单位,局限于上班时间。
二、机关党内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监督意识不强
就监督主体而言,缺乏依法行使党内民主监督权利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下级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上级怕得罪人、丢选票,不愿监督;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怕影响团结,不想监督。在监督客体上,机关中的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口头上重视监督,思想上却把监督看成是对自己行动的束缚和对领导权威的影响。目前,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不能按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主观上就是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一些机关党组织认为,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比较高,用不着机关党组织监督,自觉不自觉地把党员领导干部看成了特殊党员。有的将上级的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不信任,将同级的监督看作跟自己过不去,将下级的监督看作是吹毛求疵。更有的党内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抵制党内监督,甚至进行打击报复。这就很容易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成为“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不敢监督”的监督“死角”。目前,党内监督意识不强在机关内部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机关党内监督处于一种上级监督多、同级监督少,看得着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着的“虚监”状态。机关党内监督主体是机关党组织,监督对象是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但在实践中,机关党组织很少能发挥党内监督作用。机关党组织与部门党组(党委)的关系名义上是指导关系,实际是领导关系。由于机关党组织成员的提名、任命、调动、生活待遇和福利条件等关系到个人切身利益的决定权都掌握在党组(党委)手里,机关党委等同于部门党组的一个处室。这样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就处在一个利益共同体中,使机关党组织无法实施真正有效的监督。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
目前,机关党内监督已有不少好的制度,如《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但落实得不好。不少机关党内组织生活会的思想性、原则性、针对性不强,难以对党员实施有效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开成了“评功摆好会”、“工作总结会”,大都以“建议”和“希望”代替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此外,由于干部监督与干部管理相脱节,一些部门在提拔、任用和奖励干部时,不重视机关党组织的意见,也严重影响了党内监督作用的发挥。
(四)责任追究不得力
由于党内监督机制、体制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一些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党内监督工作认识不足,重布置、轻检查,监督工作不能持之以恒,党内监督责任制未落实,责任追究不到位。因此,尽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已颁布多年,但因党内监督工作不力而受到的责任追究却很少。
三、加强机关党内监督的对策
党内监督是党实现自我调节、自我控制、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为强化党内监督,笔者认为,当前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党内监督的自觉性
强化党内监督意识,是健全党内监督约束机制的前提和基础。一要加强党性教育。要使党员、干部认识到,能否实行强有力的党内监督,关系到党和国家兴衰存亡,从而提高其自觉性、主动性,解决“不愿监督”的问题;二要加强党内监督理论教育。要使广大党员、干部从本质上把握党内监督的规律,了解党内监督的方针、任务、内容与方式、方法,懂得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及如何保护自己,从而解决“不敢监督”和“不会监督”的问题;三要进行党史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的教育,让党员、干部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增强加强党内监督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健全监督体系,畅通党内监督渠道
建立起上下结合、内外相济、纵横交错、多元并举的监督体系,是畅通党内监督的关键。一要坚持党组织监督的主渠道,完善党组织监督的方式。如民主生活会制度、思想汇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建目标管理制度等一套行之有效的党内监督模式。二要保证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权能到位。一方面,纪委自身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向上级纪委负责和向同级党委负责的一致性,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另一方面,党委要大力支持纪检工作,为纪委行使监督权创造条件;同时要重视队伍建设,构建专、兼结合的监督网络。三要激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增强党内监督的透明度。实行政务(事务)公开,把权力置于阳光之下,如推行“报告制度”、“公示制度”、“举报制度”等,为群众有效参与监督提供条件。
(三)完善事先监督,强化防范预警机制
党内监督要以教育防范为立足点,更多地开展事前和事中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前移。一要坚持廉政预防谈话制度。党委、政府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有重点地同下级党员领导干部开展廉政谈话。二要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对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不按规定报告或报告不属实的,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并责成其补报;对构成违纪的则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要实行干部离任审计制。要坚持先审计,后上岗,重点审计干部在原岗位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济项目的决策经营情况、个人的经济收支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等等。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察内容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实施重点监督,促使领导成为表率
党内监督的重点是领导干部,应坚持“三严”:一是坚持严格教育。通过严格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党性锻炼,增强自警、自省、自律意识,提高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要坚持严格管理。重点是把好“四关”,即选拔前把好“入口关”,任职时把好“警示关”,任期中把好“评议关”,届满时把好“监审关”。三是坚持严格监督,做到“三坚持”、“三实行”。即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正确适度的“权力制衡”;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实行群众性的“行为制约”;坚持执纪监督制度,实行拒腐防变的“专项制控”,从而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始终处于有效监督之下。
(五)实行党内民主,鼓励党员参与监督
要鼓励普通党员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并通过一定的制度来保证。要进一步扩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干部选拔任用、大额资金运作情况都要透明公正,充分接受普通党员的监督。
会计监督职能的一般特征范文篇3
一、审计委员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同特征,导致各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模式存在差异,从而影响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各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的不同特点,可以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按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以英美为代表的单层董事会制下的审计委员会模式。英美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分散性的中小股东持股为特征,公司治理的重点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其公司治理的构架是:股东大会选择董事会,董事会结构中独立董事的数量足以对执行董事起到制衡作用,并由董事会聘任经理层,在董事会下再设置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各专门委员会。在这种模式下,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能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按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工作章程和规定行使职能,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当局、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这种模式下审计委员会大多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主席也由独立董事担任,较好地保持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并且审计委员会直接代表董事会行使职权,提高了工作效率。因此,审计委员会能较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
2、以法德为代表的双层董事会制下的审计委员会模式。法德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是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大,公司治理的重点是防止管理层“内部人控制”。这种模式下由股东大会和工会选举产生监督董事会(也称监事会),然后由监督董事会提名组成管理董事会,并对其进行监督。监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是监事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并直接对监督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相对管理董事独立,与管理董事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能较好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管理当局的监督作用。但审计委员会易受大股东的操纵,为维护大股东的利益,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以日本、中国为代表的二元单层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模式。由于日本的股权结构是企业之间相互持股(交叉持股)为特征,公司治理的目标是维护股东的利益。因此,在这种模式下,股东大会同时选择监事会和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同时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负责执行职能。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这种模式由于监事会和董事会易被大股东控制,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往往是为了“装饰门面”,并且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常常界定不清。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模式也和日本相似。
西方国家上市公司在董事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大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并且审计委员会的主席由独立董事担任,较好地保持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在监督独立审计师、内部审计、财务报表完整性;参与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沟通内部审计师、外部审计师和管理当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
而日本、德国等国家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在董事会下设置的审计委员会更多的代表大股东的利益,虽然在对管理层进行监督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对公司治理的完善作用甚微,往往成为公司“装饰门面”的招牌。
二、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现状分析
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月7日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这一规定的出台,虽然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但上市公司出于“装饰门面”的需要,纷纷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使得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弱化。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特征是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比例占65%以上,且不能流通,而占上市公司股权比例35%的流通股相当分散,机构投资者占的比例较少,形成非流通股股东的过分集中,而流通股股东的过度分散,导致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权由非流通股大股东掌握,即存在所谓的“一股独大”现象。这就意味着存在非流通股控股股东通过操纵公司的经营活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如果股权集中到能够克服所有权于控制权分离问题的程度,则公众持股公司的优越性将被抹杀,控股股东对股票市场的操纵以及其他伤害分散股东的可能性就会产生”(林毅夫等,1997),而且,由于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获利模式有很大的差别,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大股东很容易通过控制股东大会,从而控制董事会掌握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权,从而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并对董事会负责,因而,非流通股控股股东对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有实质任免权,即大股东掌握了审计委员会的控制权。国外的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削弱大股东对审计委员会的控制力。但是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较低,很难对执行董事起到制衡作用,并且独立董事的选聘、报酬等需由大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通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难于保证,既使审计委员会大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担任,也很难避免审计委员会成为大股东的工具。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的另一个特征是国有股、国有法人股的产权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上市公司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委托链过长,国有产权虚置,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上市公司高级经理层实际控制了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权,即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重大事项决策权的控制力度。另外,在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和总裁均由同一人担任,形成了董事会与管理层的重叠。显然,在董事长和总裁同为一人兼任的情况下,公司的董事长兼总裁在公司的决策控制与决策管理方面有相当的权力,再加上很多上市公司的国有产权虚置,股东大会也没有履行任免和管理董事会的职责,因此,董事长兼总经理在公司决策控制与决策管理方面的权力更是被放大。所以,公司治理结构中理想的决策控制与决策管理分立的条件不存在时,公司的监事会便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又不能发挥必要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受法律因素的限制,监事会不拥有控制董事会的实际权力。一般而言,监事会在法律上只是被授予有限的监督权力,没有任命、罢免董事的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董事行为的手段,其职权仅限于业务监督权,更多地具有职责、义务的要求,而缺少权力的含义。其次,监事会成员的人员构成决定监事会无法起到太大作用。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员工组成,它们的专业胜任能力则非常有限,以用友软件为例。它的三位监事中两位是工科专业,一位是法律专业。他们或多或少与公司有经济利益关系,与经理层相比往往处于信息劣势,让他们进行财务监督则有点勉为其难。
因此,在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和审计委员会由非流通股大股东控制的情况下,希望审计委员会对“内部人”实行监督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下,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只是为了应对媒体和“装饰门面”的需要而已,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大大稍弱。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1、解决“股权分置”是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的前提
我国上市公司的重要特征是国有股、法人股等在上市公司股份中占比例较大,且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其他股东很难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来达到与控股股东相制衡的股份。因此,形成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一股独大”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权由大股东掌握,中小股东在董事会成员的任免、独立董事的聘任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很难表达自已的意念。大股东很容易通过控制董事会,从而操纵审计委员会,使审计委员会的作用稍弱,甚至使审计委员会成为“装饰门面”的招牌。因此,必须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要使国有股、法人股比例降低,解决“股权分置”是前提条件,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股权分置”的改革。只有解决了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问题,才能改善董事会的结构,完善董事会治理,才能使独立董事的聘任、报酬等不受大股东的绝对控制,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独立董事占多数的审计委员会,能更好地发挥其具有专业知识的优势,使审计委员会在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计、内部控制的完善、企业决策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内部控制更加健全,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得到提升,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更加科学,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会计监督职能的一般特征范文篇4
【关键词】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本质特征
所谓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它是我国一项重要国家制度,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政党、团体、人士为防止权力行使者越限违规后偏离正常轨道而以人民政协组织为依托、按照政协章程、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干预措施,具有制度性、组织性、政治性、权威性四大本质特征。
一、制度性特征
监督作为政治制度,其本质是一种权力,即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和职权上的影响、支配力量。从监督的“权源”看,配置监督权是为了使国家正常有序运行而设计的一项重要国家制度。
政协民主监督的“权源”:一是国家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Ⅲ这些规定自然包含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规定。因此政协民主监督是国家宪法层面制度安排。二是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从政协章程这些“规定”可知,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重要组织规程和办事制度之一。三是中央文件规定:“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从中央文件“规定”看,是重申并强调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国家制度。当然作为一项重要国家制度,还应该使相关“规定”更加规范化、程序化、细密化、可操作化,避免随意性、伸缩性,才能使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发挥得更好,让人民更满意。
二、组织性特征
辩证系统观认为,一个系统(组织)是由若干要素构成的,但系统的功能不等于要素功能的简单相加,若一个系统的要素间比例恰当、秩序合理、结合形式适当,那么其整体功能不仅在量上要远大于单个要素功能的简单相加,而且在质上也与单个要素功能的简单相加迥然不同。恩格斯《反杜林论》对此有精彩论述:“两个马木留克兵绝对能打赢三个法国兵,一百个法国兵与一百个马木留克兵势均力敌,三百个法国兵大都能战胜三百个马木留克兵,而一千个法国兵则总能打败一千五百个马木留克兵。,”之所以随着数量的增加,骑术剑术不精但有纪律的法国兵总能打败骑术剑术精湛但纪律差的马木留克兵,就是因为在用兵时比例恰当、秩序合理、结合形式适当即组织性强的一方能够形成单个要素功能的简单相加所不具备的神奇的“合力”。
从监督“主体”看,人民政协不单具有得天独厚“人才优势”,更具有实实在在“组织优势”即政协民主监督具有显著组织性特征:一是监督以政协组织为“依托”。中央政协工作《意见》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等。可见政协民主监督具有很强组织性,绝非随意散漫的。二是监督以党派团体为“载体”。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界别等是由某方面、某领域部分群众的“代表”组成的“组织”,其活动具有天然的“组织性”即具有就其所代表的方面与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群策群力、合作共商的“本能”。三是监督以调研课题为“聚合”。政协的调研活动,常常以课题为“抓手”,“聚合”起若干调研人员,以形成“组织性”优势。
三、政治性特征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从根本上说,政治就是围绕人们之间利益关系尤其经济利益关系展开的各种活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党、政府、团体的政治活动,都必须以维护、增进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从监督的“客体”看,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职责就是监察相关决策者、执行者的实际活动是否偏离了“人民根本利益”,如发现有所偏离,就须督促其纠正。
政协民主监督是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即关系人民重大利益问题”的监督,因而是“政治监督”。根据中央政协工作《意见》,其主要体现:一是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行为准则”。如有人在施政过程中违背“行为准则”,必定损害人民根本利益,因而必须及时加以监察并督促其纠正。二是监督“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方针政策是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人民根本利益而制定的指导原则和行为试颉R使之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就须强化监督,绝不能让“歪嘴和尚”把“经念歪了”。三是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就是为人民服务,任何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都必定损害人民根本利益,因而必须强化监督。四是监督“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任何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只有按照政协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活动,并切实执行经过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才能履行好职能职责,从而也才能做到维护和增进人民根本利益。
四、权威性特征
会计监督职能的一般特征范文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监督审核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施工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企业能否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企业能否为社会提供质量高、工期短、造价低的建筑产品。由此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也就成了施工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所以必须加强会计监督审核工作,在成本开支上给予高度的重视,以期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1切实加强工程成本开支监督
1.1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
对施工过程中各项成本费用的支出进行限制和监督由于施工项目是一次性的,故成本监督应强调项目的中间监督。若到竣工阶段再进行的成本监督,由于成本盈亏已基本成定局,此时发生了问题,也已来不及纠正。因此,施工过程阶段成本控制的好坏,对项目经济效益的高低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1.2施工阶段人工、材料及其它间接费的监督
人工费主要从用工数量方面进行监督,以提高生产工人的技术水平和班组的组织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无效劳动,提高劳动效率。材料成本的监督包括材料用量监督和材料价格监督两方面。对材料用量要坚持按定额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并推广使用降低料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监督余料的回收情况。降低料耗水平,降低堆放和仓储损耗。对监督材料购人买价监督,主要是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择优购料。监督材料运输要选用最经济的运输方法,以降低运输成本。总之,会计监督在一系列过程中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减少资金占用,降低存货成本。其他间接费中开支大的主要是工作人员薪金、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这3项开支占其他间接费开支总额的50g以上。所以,要把其他间接费用开支降下来,监督首先要做到:“能压则压”,尽可能减少可控费用,减少不必要的现金流出;其次应并结合企业实际,对一系列可控费用作出明确规定,如:严控高档办公费用的添置,对电脑、空调、复印机、通讯器材等,对不同级别的项经部及不同人员应作出不同的配置规定等,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和使用范围,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不能先斩后奏,要将企业的有限资金用于最急需的地方。对于分包工程,除了严格对分包队伍的资格审查外,还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分包工程价格。在会计监督方面应做到对分包工程经费的全面管理,包括合同的预付款和工程款的支付、保函质保金的扣留等。
1.3竣工验收阶段的成本监督
从现实情况看,很多工程一到竣工扫尾阶段,就把主要技术力量抽调到其他在建工程,以致扫尾工作拖拖拉拉,而成本费用照常发生,使已取得的经济效益逐步流失。因此,要精心安排,力争把竣工扫尾时间缩短到最低限度,以降低竣工阶段成本支出。项目完工后,要对项目成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际工作中往往还有这种情况发生,前一个项目尚未完工,一部分人员、机械已转入另一个项目。完工后,账目不清、责任不清,遗留问题一大堆,甚至发生大数额亏损。因此,必须监督落实项目责任,认真做到按期完工、工程成本及时清理。
2必须加强对施工企业原始凭证审核
原始凭证审核是收付资金、登记帐簿、编制报表和财务分析的基础,是贯彻落实各项财经法纪的最关键步骤。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确保会计资料真实、正确和合法,必须加强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各种原始凭证除由经办业务部门审核以外,还须要由会计部门进行审核。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审核方式:
2.1形式审核
根据原始凭证的填写要求,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宇及其他项目是否填写正确;必要的附件清单是否齐全;数量、单价、金额、合计是否填写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若有差错,应退回经办人员予以更正。对于票据本身的真实性,一般而言,除自制原始凭证外,外来原始凭证至少应有财税部门票据监制章。会计人员要正确区分收入(费用)、利得(损失)性款项与暂时性款项(如押金、质量保证金):前者一般应使用税务部门的税务票据,后者则一般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2.2内容审核
在内容上,主要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反映的内容是否准确无误:审核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合理、合法一主要清查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制度,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等违法乱纪的行为。
2.3授权审核
审核原始凭证经手人、验收入、审批人签字是否齐全。
2.4完整性审核
审核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原始凭证应反映填制的内容、签名、盖章等手续是否完整。
2.5预算审核
是否符合年度预算要求。对验证票据业务内容的真实性与否,这是一项考验财会人员职业判断能力与工作艺术性的复杂工作。审核中若发现不符合实际情况、手续不完备或数字计算不正确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有关经办部门或人员,要求他们予以补办手续。总而言之,在原始凭证审核过程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认真履行职责。
3加强施工企业内部的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监督职能是监察和督促企业会计人员在其授权范围内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是内部审计中最原始、最根本的一种职能。在企业各个层级的人员中,就会计监督而言,内部审计人员具有极其重要而又特殊的地位。内部审计机构应以现有稽核、审计纪律检查部门为基础,建立有效的以“查”为主的监督防线,并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传统的内部审计侧重于对财务报表的审查,主要是起到保护的作用。
3.1有利于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信息的真实可靠,对经济活动的检查、分析、及时追回款项:另外通过审查评价,查证帐簿资料和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正确、及时,避免因信息错误或不及时导致决策的错误。
3.2建设性作用,通过对审查活动的检查、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如改进方案,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3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内部监督有利于减少成本。
4要做好施工企业会计监督审核,还必须提高企业会计业务素质和完善监管系统
4.1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知识经济呼唤高素质的、管理型的会计人才。专业知识是会计人员知识结构的特色所在,但现代会计业务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综合性。这一特征又要求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不能只限于本专业。由于现代企业的财务专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越来越精,发生关系的方面也越多。如同施工企业建造的房子,房子越高,则房子的基础应越深,现代会计人员不但需要本专业专而精,还需要广博的知识。在施工企业中会计人员主要从事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也应深入项目,熟悉施工流程和企业项目成本,吸取实践经验,才能有效地参与管理。稳重、细心、“不做假帐”则是会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所有的会计人员必须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帐,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会计监督职能的一般特征范文1篇6
完善财税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税监督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开拓创新,初步建立了一套分级财税监督体系,在维护财税政令统一和财政权益,规范经济秩序,保障预算执行和财政正常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财税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旧的财税监督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改革形势。面对新情况,如何建立和完善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经济改革和发展要求的财税监督体系和科学的运行机制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一)现行财税监督制度的缺陷
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并伴随着经济发展和深化发展改革逐步形成的一套分级财税监督体制,面对新的形势已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制约了财税监督权威性和效能的发挥,弱化了财政职能。其主要表现为:
1.监督内容和方式上以直接性和突击性检查为主。自1985年以来,财税监督更多地表现为财政税收物价大检查,在全国打“游击战”,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已暴露出明显的事后性和突击性。监督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而对新的经济行为、交易方式,如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电子商务等对税收的影响,以及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的监督制约机制明显缺位。在监督的范围和选题上缺少针对性、科学性、超前性,严重影响了检查的效率和效果。在监督的操作规范化以及处理力度和执法权限上也暴露了诸多问题。在1998年我国取消三大检查后,虽然各地(省)都积极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和方式进行财税监督(如湖北省采取成立财政监督处,进行网络化、系统化监督),但并未能从根本上得以提高和改进。三大检查的取消,主要是因为其集中性、突击性的检查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取消三大检查的目的是要把财税监督纳入规范化轨道,而不是削弱监督力度。财税监督工作能否得到加强,关键在于能否改变思路,尽快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力度,把监督贯穿在财税活动的全过程中,由事务处理向过程控制转变,减少事后集中性突击检查。但怎样根据财税监督的特殊性,寻求在实践操作上真正体现高效率、全过程、全环节的监督方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财税监督缺乏法律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在国家法律的规制下进行竞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理财,依法治税是基本内容之一。但从目前情况看,财政管理和财税监督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空白点很多。目前我国只有《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但还未有《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管理法》、《财税监督法》、《财务管理法》等。又如《预算法》仅仅明确了政府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和执行预算中应遵循的规范,但并没有明确为保证预算的实施,财政部门有哪些具体的权限、职责。所以应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财政管理法》对财政部门的权限、职责、工作范围作进一步的界定,并制定《财税监督法》明确财税监督的职权、方式和程度等,尽快使财税监督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3.财税监督手段落后。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除了来自法律,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处理力度和实施效果。长期以来,形成了财税监督机制对事不对人的思维定势和习惯。检查处理以经济处罚为主,且多针对单位。财税大检查具有一定的权威和震慑力,这主要是由于大检查以企业财务监督为重点,而企业财务违纪的内容也确实多为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同时,处罚以罚款处理为主,直接涉及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行之有效。而近年来,小金库、预算外资金检查已把财税监督的重点转向行政事业单位,但我们的监督思维、方式、手段、处理并未发生根本的转变,仍以财务检查为主,在处理上仍以调帐、罚款为主,而未考虑这些单位是否以盈利为目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或事业收入的特点。特别是随着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或专户,以及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实行,罚款已是财政资金“左右口袋”的关系,因此仍以单纯罚款为手段就难以发挥制约作用。另外,从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分析,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滥发奖金,故意混库,越权减免税或越权制定优惠政策,以及挪用专项资金等。面对这些情况,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显然作用有限,是否具有合理性更值得探讨了。
4.财政内部监督弱化。财税监督是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它不仅包括对其它部门、企业(单位)的监督,即监督外部,还应包括对自身和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各个单位。长期以来,财政对内部监督重视不够,内部监督一直是财税监督的薄弱环节,财政部门内部违纪问题频发,其主要表现如下:
(1)截留财政收入。分管企业的少数人员,到企业随意表态,将不允许进入成本费用的支出计入成本费用,使得企业少缴所得税,并允许应缴税金缓缴,挪用于生产经营或基础建设;分管罚没收入的人员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而把应上缴财政预算的罚款,有意留给执法单位使用;财政部门以前兴办的经济实体和所属事业单位,很多未足额上缴应缴的税费;乡镇财政所因为是征收现金,有的征管员不及时将款项上缴入库,甚至出现挪用或贪污,不少乡镇财政所还出现为完成收入任务,拿钱买税的情况即派人到辖区外收税,多开税票,少缴税款,纳税人与征税收共同得好处——“双赢”,财政所也因超额完成任务而得奖。
(2)周转金周转困难。改革开放以来,财政部门的一些业务机构相继把一些拨款改为贷款,建立了财政周转金。其目的在于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临时所需资金,帮助企业正常运转,提高经济效益;并且支持事业单位开展“创收”活动,减少对财政拨款的依赖,向自收自支过渡,从实施效果看,出现良莠不齐的状况,有的收到了较好效果,但情况不如人意的也不少。还出现了一些受贿、吃“回扣”现象,财政周转金背离了本来的用途。
(3)专款不专用,资金使用随意性大。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专项拨款是指在中央与地方预算中,不包含在地方财政体制规定的正常支出范围内,由中央财政根据特定用途,增拨给地方财政部门的专项用途资金,其实是政府间转移支付的一种重要形式。但在实践中,下级财政部门有的并未按规定或指定方向进行也显出随意性,目的性不强等问题。
5.财税监督绩效考核指标缺少客观评价体系,统计分析缺陷明显。在我国现存的监督过程中,长期以来对财税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致使监督机构对参检单位的考核也以收缴额为主,检查业务费的拨付也主要参照收缴额这一指标。这种考核指标的激励作用相当有限,只是促使检查单位检查问题、罚罚款,甚至连被查单位也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反倒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成本”与违纪“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因此,单纯以罚款为考核指标很难达到财税监督应达到的遏制违纪行为、规范财政管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之目的。
与此同时,在财税监督执行中不具备科学、客观的统计分析指标和体系,只是简单分类汇总,总结也多是就统计数字分析,数字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很少触及,缺乏对违纪问题的科学、准确、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并且检查出的问题一般是反映在账簿上的现象或结果,而对被查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违纪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却很少深入分析研究。因而,在这样一种基础上形成的检查报告缺少有说服力、有深度的资料和证据,归纳出的观点也比较表面,提出的管理建议仅是就事论事,过于表象化、简单化,对改进和加强财政监督的作用极为有限。
(二)现行财税监督整体弱化,财政收支过程中问题突出
1.税基受侵蚀,税源监控不力。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加大了打击偷漏税的力度,税收秩序明显好转。但是,偷税与反偷税斗争尚未停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税制的不完善以及管理较落后,还在大力侵蚀税基,偷逃国家税收。现行税基过窄,而且各税种普遍缺乏防止税基受损的有效措施,加之监督不力,使当前突出存在的问题除普遍反映的“费挤税”现象外,还有恶性竞争造成的“价挤税”、搭售逃税,更有非法所为的偷逃税,严重损害了税基的完整性。同时,有些税种的税基出现了严重变形,如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本来其一般纳税人的户数比较稳定,但现实情况看,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和管理方面的原因使一般纳税人的户数变动较大,甚至出现越来越少的情况,如广东省原有100万多户增值税纳税人,但经过几番调整后现在一般纳税人仅有8万多户。这不仅造成增税链条中断,而且由于开票和抵扣的原因,扭曲了两类不同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正常贸易关系,也影响了税基的稳定。
税源监控是对税收收入来源的现状和发展变化进行监督、预测、统计和分析的过程,是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但从新征管模式运行的几年实践看,以下几方面问题突出:(1)对税源监控这一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重视不够,各级税务机关往往把税源分析的任务交给会计部门,满足于数据上的统计,缺乏对税源的综合分析和实地把握。(2)把税源监控单纯看成管理体系的工作,而忽视了税源监控贯穿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需要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票证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的协调配合。(3)税源监管网络不完善,计算机运用尚处初级阶段。新旧模式转换期间,因衔接不当出现空档,造成税源管理职能的缺位。
2.财税监管不力,国有资产流失严重。(1)在对外经济体系中流失。其主要通过压低国有资产价值与外商合资,损害国有利益。据有关统计,仅1992年全国的5000家中外合资企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约500亿元。(2)在破产兼并中流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有部分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但是有些地方却采取非法手段搞“大船搁浅”方式,架空银行债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部分企业领导非法侵吞国有资产。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与监管弱化有关。一方面,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财政部门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重大改革,取消了对企业重要财务活动的直接控制和审批,但由于从上到下相应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加之企业自我约束弱化,使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漏洞。另外,企业财务人员的监督职能无法得到切实有效地发挥,虽然《会计法》赋予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事的职责,但在企业法人不受约束和财会人员缺乏保障的情况下,这一职责并未落到实处,最终财会人员只有受制于企业领导,共同违法乱纪。(4)国有企事业不规范经济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一些机关办实体,占用国有资产不仅不交费,收入不入帐,而且全部作为“福利”私分。
3.中央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关于提高两个比重的努力,长期以来并未收到明显效果,中央财政收入流失问题仍较突出。当前其主要渠道集中在地方各级政府及经济执法机关,税收征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各级国库和纳税人。(1)改变税种,将中央收入化为地方收入;改变性质,将中央收入化为征收机关经费;改变渠道,审计部门将检查收缴的中央收入存人自己开设的过渡存款账户,然后不分资金性质集中上交同级财政,获取比例分成经费。(2)受地方政府干预,地税部门多收、超收地方税,挤压中央税种入库。(3)征收机关将中央税收用完税证收入过渡帐户,然后以汇总缴款书解入地方库,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受地方政府干预,年终决算前征收部门开出调库通知单突击调库,改变税种或预算级次,强行将中央收入调入地方库。(4)征收机关迫于政府压力和碍于企业资金困难,将应征的中央收入不征或少征,滞留在企业,造成减欠税增加;征收机关滥设税款过渡户,滞留中央收入不入库,用以调节任务;经济执法机关设过渡账户,滞留应交中央收入,征收机关纳税大厅经办税款的专业银行滞留中央收入。(5)为完成“两税”(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基数,采取空转等方式虚增中央收入,骗取中央财政结算返还。
4.财政部门重拨轻管,预外资金脱离监管,滋生腐败现象。从监督的执行情况看,近年来财政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挪用专项经费,变预算内为预算外,挥霍浪费,盲目追求高档集团消费等方面。就转移支付而言,中央对地方政府的专项支出范围广,项目多,由于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不清,本该由地方财政安排的事项,都由中央财政安排,安排项目多少和数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讨价还价能力,使中央财政的专项支出几乎变成了各地的固定拨款。同时,转移支付形式过多,加上没有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监控,缺乏有效的约束,造成资金使用中的浪费。
关于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尚处探索时期,政府采购应避免从“分散的寻租行为”转为“集中的寻租行为”。分散的采购行为,由于其交易过程的不透明、不规范,缺乏制约,容易产生分散寻租行为。实行政府采购之后,变原来的分散采购为统一采购,要避免某些人假政府之名行寻租之实,出现集中寻租行为。为此,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使政府采购过程成为一个透明、规范,具有强有力制约和监督的交易过程,最大限度地消除寻租的可能性。
5.“四乱”禁而不止,非税收入数额巨大。改革开放以来,在“放权让利”、默许甚至鼓励政府部门创收的思路下,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政府部门间、单位间、地区间的相互攀比,巧立名目、提高标准,使得非税收入持续快速膨胀,已到了失控的地步。目前我国预算内财力紧张,而预算外收入不断膨胀,除中央政府统一规定的收费外,各级地方政府还规定了名目繁多的收费。以1995年为例,据有关部委调查,地方各级政府越权设立基金(资金、附加)项目925个,私设收费项目2569个;1995年全国各级地方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共计3843亿元,占当年国家财政收入6187.7亿元的62.11%;若加上财政收入中原有的5%非税收入,全部非税收入所占比例高达67.11%。①
从全国看,1996年非税收入已达7600多亿元,比税收还多1000多亿元,“费”大于“税”已是不争的事实;从地方看,河南省1995年各级政府的收费为96亿元,而地方税收收入仅为70.8亿元;从单项指标看,安徽省1996年人均农民公共费用负担65元,其中,人均农业税只有22元,非税负担43元,“费”是“税”的3倍;从增长速度看,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1988年为415亿元,1992年为600亿元,1996年达2900多亿元,非税收入增长速度远远快于国内生产总值和税收增长速度。社会各方面对乱收费问题反映非常强烈,由此而引发的种种弊端也一再暴露出来。
完善财税监督制度的构想
基于以上分析,针对我国现行财税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和改革的特点,对我国完善财税监督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财税监督制度的总设计
我国财税监督制度的总体框架
①何振一、张学兰等:《论我国实际税收规模与税收负担国民收入分配中的税费问题研究》,《税收研究资料》1997年第7期。
1.制度类型:构建“立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舆论+民主监督”的复合型财税监督制度(见图)。
(1)我国现行财税监督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在对前苏联经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构建起来的。虽然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财税监督已发生了重大变革。但从财税监督的类型上看仍属于较为单纯的行政监督。在第三部分我们曾分析过行政监督的特点,其具有及时、高效等特点,但也明显存在缺乏权威性和规范性的问题。并且当我们谈及其及时、高效优点时是以较为完备的立法为前提,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法制建设普遍滞后,使得其本应有的优点也大打折扣。
(2)采取此类型可以实现二者的优势互补。从第三部分的分析可知,立法监督的优点正是行政监督的缺陷,而立法监督的缺点正是行政监督的长处。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立法监督体制不仅便于把财税监督更好地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统一认识,改变由于对财税监督认识上的差异造成在监督执行中的混乱、缺位等现象。而且更有利于当前行政监督中许多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规范和解决。
(3)节省建制成本,有利于制度过渡。建立一项新制度除了从其优势性上予以考虑外,还应考虑其与现行制度间的冲突,要力求减少建制成本和减轻制度过渡带来的震荡。立法监督的构建是对我国当前监督制度空白的填补,而立法监督与行政监督的组合只能使监督更权威、更规范,从而更有效。它不是对现行监督的完全否定,而是突出其优势,弥补其明显的缺陷。新的制度不会引起对经济生活的强烈震荡。这也是不主张采取法国式司法监督的原因所在,构建独立于政府的司法监督与我国的司法体制冲击较大,并且其中涉及众多协调工作,建制成本将十分巨大。
2.范围界定:财税监督包括预算监督、财政日常监督(税务监督、财务监督、国有资产运营监管)、审计监督的宏观型、多层次的财税监督体系。从国际上的做法看,很少有国家把财税监督仅视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其更多体现了宏观和多层次的思想。从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来看,扩大财政总体规模,突出和强化财政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适应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构建宏观、多层次的财税监督体系与这一思想正好相符,便于财政职能的有效发挥,有利于提高财政政策效果。
(二)完善财税监督制度的具体建议
1.尽快制定《财税监督法》,使财税监督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在我国制定《财税监督法》是对当前财政管理上一个法律空白的填补,其有利于树立财税监督的权威性,有利于强化监督力度,使监督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便于防止监督中的不规范、随意性等问题。而且便于明确各监督部门的职责,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益;同时也为我国尽快建立立法监督打下较好的基础。
关于我国财税监督法的制定应该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法制原则。财税监督的法制原则即财税监督法主体在从事财税监督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财税监督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的原则。作为国家,法制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应该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法制的首要任务。
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财税监督执法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公正就是要求财税监督执法主体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依法行事,并要求处理各项有关事务要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断。公平原则是要求财税监督执法主体在监督、检查和处理有关财政事务时,应做到公平、兼顾各方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开原则是要求财税监督执法主体的监督检查活动或者计划应增加透明度,以利于监督检查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效率原则。财税监督的效率原则即财税监督法主体要以最少的成本达到最佳的目标,或目标既定成本最少化。财税监督效率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财税监督法必须以保障提高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把财政资金公开、合理地进行分配和使用,以获取最佳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财税监督法不是限制财政主体的理财,而是要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扩大财源,厉行节约,提高支出效率,保证国有资产不断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统一领导、分工监管原则。该原则强调财税监督法既要保证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也要保证地方财政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充分发挥其积极性,这就要求从行政监督法律上保障中央对财政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主要是国家财税监督应由立法机关统一制定,在全国统一实施(除特殊区域)。统一的财税监督法律制度要求做到财税监督政策的统一,财税监督法律、法规的统一和各项财税监督管理制度的统一。财税监督实行分工监管是指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前提下,财税监督的执法主体依照法定的财税监督职权和程序对被监督主体的执法情况实施分工监督活动。财税监督执法主体在依法行使监督权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财税监督法主体独立行使监督权对调动与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2.转变财税监督方式。建立和完善我国财税监督制度,必须把监督与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监督与管理并重、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新格局。从目前财税监督的状况看,财税监督主要采取集中性、突击性的专项检查方式,存在重检查、轻日常监督的倾向,日常监督管理的职能没有很好的落实。在这种情况下,财税监督工作难免不带有较大的偶然性,往往是对列入检查的单位实施检查,而没有列入检查的单位就失去了有效的监督,极易遗漏,不符合财政管理的根本要求。只要把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实现财税监督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才算最大限度的减少遗漏,提高财税监督管理的效率。财税监督要改变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堵漏,监督检查与促进管理相脱节的做法,要善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和建议有关部门健全和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提高财政管理的总体水平。
3.强化财政内部监督。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知由于当前我国财政内部监督弱化,严重影响了监督的效率和力度,甚至出现内部不少违纪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必须强化财政内部监督,首先要建立财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保证机制和日常监督机制。财政监督在内部监督的内容和对象上,应当既能覆盖全面,更能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在监督主体上,既能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形成多种力量齐抓共管的局面。其次要完善上级对下级财政机关监督的约束机制。对下级财政部门执行财政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财税监督部门的基本任务。同时,对其他有可能影响财税法规贯彻执行,导致财政收入流失和支出浪费的不当行为,上级财税监督部门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再次,加快地方财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通过内部监督制度的运行,注意发现管理和运行中的问题,促进财政部门各项制度的建设,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逐步完善财政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并形成内部监督的经常化和制度化,使内部监督活动贯穿于财政日常活动的各个环节。
4.加强财税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灵活的信息反馈系统。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是搞好财税监督的关键。财税监督真正要落到实处,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机构,必须保证一级财政有一级相应的监督机构,并维护其执行监督中的独立性。财税监督工作的自身特点决定了财税监督干部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财税监督人员既要全面熟悉财政业务,熟练掌握财税监督检查的专门技能,同时还要敢于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为此,在强化财税监督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切实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的同时,要逐步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有效促进监督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力度。
5.增强纳税人的监督意识。纳税人意识是一种公民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意识,这一意识的形成不仅与国家的政体有关,而且也与公民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文化修养有关。在当今的中国,依法治税有赖于纳税人意识及行为的规范。因为政府部门的活动经费是由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汇集起来,并且这些钱应当用于同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物品或服务上。所以,对于政府部门使用税款的活动,纳税人有监督的权利和必要。因此,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和居民,既要依法履行好缴纳税收的义务,也要充分运用好消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权利。
参考文献:
①刘溶沧等主编:《中国财政理论前沿》,社会科学出版社第一章。
②《中国财政》1999年各期。
③《财政研究资料》1999年各期。
④《财政与税务》人大复印资料1999年各期。
⑤《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会计监督职能的一般特征范文1篇7
完善财税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税监督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开拓创新,初步建立了一套分级财税监督体系,在维护财税政令统一和财政权益,规范经济秩序,保障预算执行和财政正常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财税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旧的财税监督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改革形势。面对新情况,如何建立和完善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经济改革和发展要求的财税监督体系和科学的运行机制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一)现行财税监督制度的缺陷
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并伴随着经济发展和深化发展改革逐步形成的一套分级财税监督体制,面对新的形势已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制约了财税监督权威性和效能的发挥,弱化了财政职能。其主要表现为:
1.监督内容和方式上以直接性和突击性检查为主。自1985年以来,财税监督更多地表现为财政税收物价大检查,在全国打“游击战”,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已暴露出明显的事后性和突击性。监督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而对新的经济行为、交易方式,如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电子商务等对税收的影响,以及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的监督制约机制明显缺位。在监督的范围和选题上缺少针对性、科学性、超前性,严重影响了检查的效率和效果。在监督的操作规范化以及处理力度和执法权限上也暴露了诸多问题。在1998年我国取消三大检查后,虽然各地(省)都积极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和方式进行财税监督(如湖北省采取成立财政监督处,进行网络化、系统化监督),但并未能从根本上得以提高和改进。三大检查的取消,主要是因为其集中性、突击性的检查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取消三大检查的目的是要把财税监督纳入规范化轨道,而不是削弱监督力度。财税监督工作能否得到加强,关键在于能否改变思路,尽快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力度,把监督贯穿在财税活动的全过程中,由事务处理向过程控制转变,减少事后集中性突击检查。但怎样根据财税监督的特殊性,寻求在实践操作上真正体现高效率、全过程、全环节的监督方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财税监督缺乏法律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在国家法律的规制下进行竞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理财,依法治税是基本内容之一。但从目前情况看,财政管理和财税监督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空白点很多。目前我国只有《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但还未有《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管理法》、《财税监督法》、《财务管理法》等。又如《预算法》仅仅明确了政府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和执行预算中应遵循的规范,但并没有明确为保证预算的实施,财政部门有哪些具体的权限、职责。所以应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财政管理法》对财政部门的权限、职责、工作范围作进一步的界定,并制定《财税监督法》明确财税监督的职权、方式和程度等,尽快使财税监督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3.财税监督手段落后。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除了来自法律,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处理力度和实施效果。长期以来,形成了财税监督机制对事不对人的思维定势和习惯。检查处理以经济处罚为主,且多针对单位。财税大检查具有一定的权威和震慑力,这主要是由于大检查以企业财务监督为重点,而企业财务违纪的内容也确实多为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同时,处罚以罚款处理为主,直接涉及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行之有效。而近年来,小金库、预算外资金检查已把财税监督的重点转向行政事业单位,但我们的监督思维、方式、手段、处理并未发生根本的转变,仍以财务检查为主,在处理上仍以调帐、罚款为主,而未考虑这些单位是否以盈利为目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或事业收入的特点。特别是随着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或专户,以及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实行,罚款已是财政资金“左右口袋”的关系,因此仍以单纯罚款为手段就难以发挥制约作用。另外,从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分析,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滥发奖金,故意混库,越权减免税或越权制定优惠政策,以及挪用专项资金等。面对这些情况,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显然作用有限,是否具有合理性更值得探讨了。
4.财政内部监督弱化。财税监督是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它不仅包括对其它部门、企业(单位)的监督,即监督外部,还应包括对自身和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各个单位。长期以来,财政对内部监督重视不够,内部监督一直是财税监督的薄弱环节,财政部门内部违纪问题频发,其主要表现如下:
(1)截留财政收入。分管企业的少数人员,到企业随意表态,将不允许进入成本费用的支出计入成本费用,使得企业少缴所得税,并允许应缴税金缓缴,挪用于生产经营或基础建设;分管罚没收入的人员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而把应上缴财政预算的罚款,有意留给执法单位使用;财政部门以前兴办的经济实体和所属事业单位,很多未足额上缴应缴的税费;乡镇财政所因为是征收现金,有的征管员不及时将款项上缴入库,甚至出现挪用或贪污,不少乡镇财政所还出现为完成收入任务,拿钱买税的情况即派人到辖区外收税,多开税票,少缴税款,纳税人与征税收共同得好处——“双赢”,财政所也因超额完成任务而得奖。
(2)周转金周转困难。改革开放以来,财政部门的一些业务机构相继把一些拨款改为贷款,建立了财政周转金。其目的在于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临时所需资金,帮助企业正常运转,提高经济效益;并且支持事业单位开展“创收”活动,减少对财政拨款的依赖,向自收自支过渡,从实施效果看,出现良莠不齐的状况,有的收到了较好效果,但情况不如人意的也不少。还出现了一些受贿、吃“回扣”现象,财政周转金背离了本来的用途。
(3)专款不专用,资金使用随意性大。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专项拨款是指在中央与地方预算中,不包含在地方财政体制规定的正常支出范围内,由中央财政根据特定用途,增拨给地方财政部门的专项用途资金,其实是政府间转移支付的一种重要形式。但在实践中,下级财政部门有的并未按规定或指定方向进行也显出随意性,目的性不强等问题。
5.财税监督绩效考核指标缺少客观评价体系,统计分析缺陷明显。在我国现存的监督过程中,长期以来对财税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致使监督机构对参检单位的考核也以收缴额为主,检查业务费的拨付也主要参照收缴额这一指标。这种考核指标的激励作用相当有限,只是促使检查单位检查问题、罚罚款,甚至连被查单位也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反倒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成本”与违纪“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因此,单纯以罚款为考核指标很难达到财税监督应达到的遏制违纪行为、规范财政管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之目的。
与此同时,在财税监督执行中不具备科学、客观的统计分析指标和体系,只是简单分类汇总,总结也多是就统计数字分析,数字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很少触及,缺乏对违纪问题的科学、准确、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并且检查出的问题一般是反映在账簿上的现象或结果,而对被查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违纪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却很少深入分析研究。因而,在这样一种基础上形成的检查报告缺少有说服力、有深度的资料和证据,归纳出的观点也比较表面,提出的管理建议仅是就事论事,过于表象化、简单化,对改进和加强财政监督的作用极为有限。
(二)现行财税监督整体弱化,财政收支过程中问题突出
1.税基受侵蚀,税源监控不力。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加大了打击偷漏税的力度,税收秩序明显好转。但是,偷税与反偷税斗争尚未停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税制的不完善以及管理较落后,还在大力侵蚀税基,偷逃国家税收。现行税基过窄,而且各税种普遍缺乏防止税基受损的有效措施,加之监督不力,使当前突出存在的问题除普遍反映的“费挤税”现象外,还有恶性竞争造成的“价挤税”、搭售逃税,更有非法所为的偷逃税,严重损害了税基的完整性。同时,有些税种的税基出现了严重变形,如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本来其一般纳税人的户数比较稳定,但现实情况看,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和管理方面的原因使一般纳税人的户数变动较大,甚至出现越来越少的情况,如广东省原有100万多户增值税纳税人,但经过几番调整后现在一般纳税人仅有8万多户。这不仅造成增税链条中断,而且由于开票和抵扣的原因,扭曲了两类不同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正常贸易关系,也影响了税基的稳定。
税源监控是对税收收入来源的现状和发展变化进行监督、预测、统计和分析的过程,是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但从新征管模式运行的几年实践看,以下几方面问题突出:(1)对税源监控这一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重视不够,各级税务机关往往把税源分析的任务交给会计部门,满足于数据上的统计,缺乏对税源的综合分析和实地把握。(2)把税源监控单纯看成管理体系的工作,而忽视了税源监控贯穿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需要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票证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的协调配合。(3)税源监管网络不完善,计算机运用尚处初级阶段。新旧模式转换期间,因衔接不当出现空档,造成税源管理职能的缺位。
2.财税监管不力,国有资产流失严重。(1)在对外经济体系中流失。其主要通过压低国有资产价值与外商合资,损害国有利益。据有关统计,仅1992年全国的5000家中外合资企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约500亿元。(2)在破产兼并中流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有部分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但是有些地方却采取非法手段搞“大船搁浅”方式,架空银行债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部分企业领导非法侵吞国有资产。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与监管弱化有关。一方面,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财政部门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重大改革,取消了对企业重要财务活动的直接控制和审批,但由于从上到下相应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及时跟上,加之企业自我约束弱化,使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漏洞。另外,企业财务人员的监督职能无法得到切实有效地发挥,虽然《会计法》赋予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事的职责,但在企业法人不受约束和财会人员缺乏保障的情况下,这一职责并未落到实处,最终财会人员只有受制于企业领导,共同违法乱纪。(4)国有企事业不规范经济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一些机关办实体,占用国有资产不仅不交费,收入不入帐,而且全部作为“福利”私分。
3.中央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关于提高两个比重的努力,长期以来并未收到明显效果,中央财政收入流失问题仍较突出。当前其主要渠道集中在地方各级政府及经济执法机关,税收征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各级国库和纳税人。(1)改变税种,将中央收入化为地方收入;改变性质,将中央收入化为征收机关经费;改变渠道,审计部门将检查收缴的中央收入存人自己开设的过渡存款账户,然后不分资金性质集中上交同级财政,获取比例分成经费。(2)受地方政府干预,地税部门多收、超收地方税,挤压中央税种入库。(3)征收机关将中央税收用完税证收入过渡帐户,然后以汇总缴款书解入地方库,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受地方政府干预,年终决算前征收部门开出调库通知单突击调库,改变税种或预算级次,强行将中央收入调入地方库。(4)征收机关迫于政府压力和碍于企业资金困难,将应征的中央收入不征或少征,滞留在企业,造成减欠税增加;征收机关滥设税款过渡户,滞留中央收入不入库,用以调节任务;经济执法机关设过渡账户,滞留应交中央收入,征收机关纳税大厅经办税款的专业银行滞留中央收入。(5)为完成“两税”(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基数,采取空转等方式虚增中央收入,骗取中央财政结算返还。
4.财政部门重拨轻管,预外资金脱离监管,滋生腐败现象。从监督的执行情况看,近年来财政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挪用专项经费,变预算内为预算外,挥霍浪费,盲目追求高档集团消费等方面。就转移支付而言,中央对地方政府的专项支出范围广,项目多,由于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不清,本该由地方财政安排的事项,都由中央财政安排,安排项目多少和数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讨价还价能力,使中央财政的专项支出几乎变成了各地的固定拨款。同时,转移支付形式过多,加上没有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监控,缺乏有效的约束,造成资金使用中的浪费。
关于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尚处探索时期,政府采购应避免从“分散的寻租行为”转为“集中的寻租行为”。分散的采购行为,由于其交易过程的不透明、不规范,缺乏制约,容易产生分散寻租行为。实行政府采购之后,变原来的分散采购为统一采购,要避免某些人假政府之名行寻租之实,出现集中寻租行为。为此,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使政府采购过程成为一个透明、规范,具有强有力制约和监督的交易过程,最大限度地消除寻租的可能性。
5.“四乱”禁而不止,非税收入数额巨大。改革开放以来,在“放权让利”、默许甚至鼓励政府部门创收的思路下,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政府部门间、单位间、地区间的相互攀比,巧立名目、提高标准,使得非税收入持续快速膨胀,已到了失控的地步。目前我国预算内财力紧张,而预算外收入不断膨胀,除中央政府统一规定的收费外,各级地方政府还规定了名目繁多的收费。以1995年为例,据有关部委调查,地方各级政府越权设立基金(资金、附加)项目925个,私设收费项目2569个;1995年全国各级地方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共计3843亿元,占当年国家财政收入6187.7亿元的62.11%;若加上财政收入中原有的5%非税收入,全部非税收入所占比例高达67.11%。①
从全国看,1996年非税收入已达7600多亿元,比税收还多1000多亿元,“费”大于“税”已是不争的事实;从地方看,河南省1995年各级政府的收费为96亿元,而地方税收收入仅为70.8亿元;从单项指标看,安徽省1996年人均农民公共费用负担65元,其中,人均农业税只有22元,非税负担43元,“费”是“税”的3倍;从增长速度看,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1988年为415亿元,1992年为600亿元,1996年达2900多亿元,非税收入增长速度远远快于国内生产总值和税收增长速度。社会各方面对乱收费问题反映非常强烈,由此而引发的种种弊端也一再暴露出来。
完善财税监督制度的构想
基于以上分析,针对我国现行财税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和改革的特点,对我国完善财税监督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财税监督制度的总设计
我国财税监督制度的总体框架
①何振一、张学兰等:《论我国实际税收规模与税收负担国民收入分配中的税费问题研究》,《税收研究资料》1997年第7期。
1.制度类型:构建“立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舆论+民主监督”的复合型财税监督制度(见图)。
(1)我国现行财税监督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在对前苏联经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构建起来的。虽然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财税监督已发生了重大变革。但从财税监督的类型上看仍属于较为单纯的行政监督。在第三部分我们曾分析过行政监督的特点,其具有及时、高效等特点,但也明显存在缺乏权威性和规范性的问题。并且当我们谈及其及时、高效优点时是以较为完备的立法为前提,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法制建设普遍滞后,使得其本应有的优点也大打折扣。
(2)采取此类型可以实现二者的优势互补。从第三部分的分析可知,立法监督的优点正是行政监督的缺陷,而立法监督的缺点正是行政监督的长处。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立法监督体制不仅便于把财税监督更好地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统一认识,改变由于对财税监督认识上的差异造成在监督执行中的混乱、缺位等现象。而且更有利于当前行政监督中许多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规范和解决。
(3)节省建制成本,有利于制度过渡。建立一项新制度除了从其优势性上予以考虑外,还应考虑其与现行制度间的冲突,要力求减少建制成本和减轻制度过渡带来的震荡。立法监督的构建是对我国当前监督制度空白的填补,而立法监督与行政监督的组合只能使监督更权威、更规范,从而更有效。它不是对现行监督的完全否定,而是突出其优势,弥补其明显的缺陷。新的制度不会引起对经济生活的强烈震荡。这也是不主张采取法国式司法监督的原因所在,构建独立于政府的司法监督与我国的司法体制冲击较大,并且其中涉及众多协调工作,建制成本将十分巨大。
2.范围界定:财税监督包括预算监督、财政日常监督(税务监督、财务监督、国有资产运营监管)、审计监督的宏观型、多层次的财税监督体系。从国际上的做法看,很少有国家把财税监督仅视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其更多体现了宏观和多层次的思想。从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来看,扩大财政总体规模,突出和强化财政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适应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构建宏观、多层次的财税监督体系与这一思想正好相符,便于财政职能的有效发挥,有利于提高财政政策效果。
(二)完善财税监督制度的具体建议
1.尽快制定《财税监督法》,使财税监督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在我国制定《财税监督法》是对当前财政管理上一个法律空白的填补,其有利于树立财税监督的权威性,有利于强化监督力度,使监督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便于防止监督中的不规范、随意性等问题。而且便于明确各监督部门的职责,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益;同时也为我国尽快建立立法监督打下较好的基础。
关于我国财税监督法的制定应该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法制原则。财税监督的法制原则即财税监督法主体在从事财税监督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财税监督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的原则。作为国家,法制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应该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法制的首要任务。
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财税监督执法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公正就是要求财税监督执法主体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依法行事,并要求处理各项有关事务要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断。公平原则是要求财税监督执法主体在监督、检查和处理有关财政事务时,应做到公平、兼顾各方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开原则是要求财税监督执法主体的监督检查活动或者计划应增加透明度,以利于监督检查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效率原则。财税监督的效率原则即财税监督法主体要以最少的成本达到最佳的目标,或目标既定成本最少化。财税监督效率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财税监督法必须以保障提高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把财政资金公开、合理地进行分配和使用,以获取最佳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财税监督法不是限制财政主体的理财,而是要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扩大财源,厉行节约,提高支出效率,保证国有资产不断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统一领导、分工监管原则。该原则强调财税监督法既要保证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也要保证地方财政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充分发挥其积极性,这就要求从行政监督法律上保障中央对财政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主要是国家财税监督应由立法机关统一制定,在全国统一实施(除特殊区域)。统一的财税监督法律制度要求做到财税监督政策的统一,财税监督法律、法规的统一和各项财税监督管理制度的统一。财税监督实行分工监管是指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前提下,财税监督的执法主体依照法定的财税监督职权和程序对被监督主体的执法情况实施分工监督活动。财税监督执法主体在依法行使监督权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财税监督法主体独立行使监督权对调动与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2.转变财税监督方式。建立和完善我国财税监督制度,必须把监督与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监督与管理并重、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新格局。从目前财税监督的状况看,财税监督主要采取集中性、突击性的专项检查方式,存在重检查、轻日常监督的倾向,日常监督管理的职能没有很好的落实。在这种情况下,财税监督工作难免不带有较大的偶然性,往往是对列入检查的单位实施检查,而没有列入检查的单位就失去了有效的监督,极易遗漏,不符合财政管理的根本要求。只要把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实现财税监督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才算最大限度的减少遗漏,提高财税监督管理的效率。财税监督要改变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堵漏,监督检查与促进管理相脱节的做法,要善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和建议有关部门健全和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提高财政管理的总体水平。
3.强化财政内部监督。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知由于当前我国财政内部监督弱化,严重影响了监督的效率和力度,甚至出现内部不少违纪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必须强化财政内部监督,首先要建立财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保证机制和日常监督机制。财政监督在内部监督的内容和对象上,应当既能覆盖全面,更能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在监督主体上,既能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形成多种力量齐抓共管的局面。其次要完善上级对下级财政机关监督的约束机制。对下级财政部门执行财政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财税监督部门的基本任务。同时,对其他有可能影响财税法规贯彻执行,导致财政收入流失和支出浪费的不当行为,上级财税监督部门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再次,加快地方财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通过内部监督制度的运行,注意发现管理和运行中的问题,促进财政部门各项制度的建设,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逐步完善财政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并形成内部监督的经常化和制度化,使内部监督活动贯穿于财政日常活动的各个环节。
4.加强财税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灵活的信息反馈系统。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是搞好财税监督的关键。财税监督真正要落到实处,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机构,必须保证一级财政有一级相应的监督机构,并维护其执行监督中的独立性。财税监督工作的自身特点决定了财税监督干部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财税监督人员既要全面熟悉财政业务,熟练掌握财税监督检查的专门技能,同时还要敢于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为此,在强化财税监督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切实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的同时,要逐步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有效促进监督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力度。
5.增强纳税人的监督意识。纳税人意识是一种公民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意识,这一意识的形成不仅与国家的政体有关,而且也与公民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文化修养有关。在当今的中国,依法治税有赖于纳税人意识及行为的规范。因为政府部门的活动经费是由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汇集起来,并且这些钱应当用于同其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物品或服务上。所以,对于政府部门使用税款的活动,纳税人有监督的权利和必要。因此,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和居民,既要依法履行好缴纳税收的义务,也要充分运用好消费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权利。
参考文献:
①刘溶沧等主编:《中国财政理论前沿》,社会科学出版社第一章。
②《中国财政》1999年各期。
③《财政研究资料》1999年各期。
④《财政与税务》人大复印资料1999年各期。
⑤《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会计监督职能的一般特征范文篇8
关键词:会计信息真实性失真现状成因对策
一、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性
会计信息一般包括管理会计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前者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后者是企业对外提供的有关经营状况的信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能够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总体管理水平。会计信息的失真不但会误导企业做出错误的经营管理决策,还会破坏企业的形象,产生一些了负面的连锁反应,信息真实性不但能够为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依据,还能够为企业之外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依据,使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特点及危害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
会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在企业实际经济活动的相关数据和会计人员记录的数据不相符合,会计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些是不全面的反映实际情况,有些是错误的反映实际情况。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在会计信息中虚增资产,使得实际资产与信息中记录的资产不一致,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特点
会计信息失真一般分为两类,一个是人为原因而造成的信息失真,另外一种是非人为意愿所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前者属于违法性的会计信息失真,后者属于非违法性的会计信息失真。人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企业或者会计工作人员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主观造假,给信息使用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非人为的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由于会计人员素质不达标造成的。
(三)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
从小的方面来说,会计信息失真为本企业造成很大的困扰,企业做出的经济决策要依据会计信息来决定,如果会计信息失真,那么企业做出的经济决策就不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把企业引上发展的误区,造成企业决策失败,阻碍了企业发展;从对外影响来说,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时,往往会根据被投资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来决策,信息失真会让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损失;从大的方面来说,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威胁到社会经济秩序,给社会风气带来不好的影响,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
(一)会计信息管理制度不完善
会计信息管理制度能够对会计信息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企业会计信息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得会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权利、责任、义务不明确,也没有完善的责任制,企业管理者能够按照个人意愿来处理会计信息,使得会计信息很容易失真。
(二)会计准则存在主观因素
虽然我国的会计准则是有政府等权威机构制定,参与准则制定的人员也是会计行业的专业人员,但是准则的制定难免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在制定相关制度、法律法规时很容易掺杂个人情感,使会计准则存在主观因素,不能完全和客观实际相契合,在处理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就容易导致会计准则与实际问题相偏离,出现信息失真。
(三)社会各界缺乏对会计信息的监督
会计信息失真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监督机制的完善程度影响,对会计信息的监督不仅是企业内部的事情,社会和政府也应该参与到对会计信息的监督中来,但在实际中,无论是企业内部,还是政府、社会,都没有对会计信息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企业内部没有完善的会计信息监督体系,政府部门缺乏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联系,会计事务所缺乏独立性等,都助长了会计信息失真的不正之风。
四、治理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具体对策
(一)完善会计信息管理制度
会计信息真实性依赖于制度管理,企业应该在内部建立会计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会计工作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人为篡改会计信息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罚,同时,企业应该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减少由于失误或自身素质的缺陷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
(二)提高会计准则的客观性
在制定会计准则时,会计专业人员应该尽可能的保持清醒理智的头脑,减少主观情绪,政府应该广泛征求会计事务所和各级财政部门的意见,针对会计准则的制定开展专题讨论会、洽谈会、并与法律界的专家保持沟通,争取取得社会各界专业人士的共同认可,提高会计准则的客观性。
(三)建立健全会计信息监督机制
会计信息监督机制的建立应该使社会各界联合起来,企业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监督,政府应该发挥监督职能,对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进行严格监控,社会应该加强对会计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
五、总结
会计信息真实性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关系到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关系到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管理,认识到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根据会计失真的现状和特点,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从而找到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方法,发挥会计信息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康均.卢海平.会计信息真实性辨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03)
会计监督职能的一般特征范文
一、加强审计监督对完善税收权力制约机制的必要性
权力是特定主体凭借其所能控制和支配、同时又是对方必需的某些公共资源和价值,而单方面确认和改变法律关系、控制和支配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量和能力。根据这一权力定义,我们把税收权力概括为它是国家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用于征收税款、管理税务事务的权力。主要有征税权、税法解释权、委托权、税收保全权、强制执行权、行政处罚权、税收检查权、税款追征权等。税法作为一种义务性规范,是以政治权力作后盾,规定纳税人为核心构成的,不允许任何税务机关或纳税人随意改变或违反法定的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按照税法的要求,严格履行税法规定的权力与义务,进行税收的征收、管理、稽查、处罚,实行“税收遵从”原则,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税收权力的运行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法律上的权力转化为实际生活中权力运用的过程,是体现权力价值及社会效益的重要内容。由于权力的运行具有扩张性、腐蚀性两个重要特点,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诱发各种腐败现象,其根本的原因一是有权力所有者与权力使用者的分离;二是人性和人格的弱点所决定的。孟德斯鸠对此有经典的论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在税收权力运行中,通常表现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的供应管理、对税款延期缴纳的审批、税务稽查、税务违法处罚和对“双定户”的定额核定6个环节,容易产生权力变异。目前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在税收权力的运行中已经出现了不少问题,如有的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政策,越权减免税;有的随意批准缓税、欠税;有的实行“包税”、征收“过税”甚至有的搞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大肆收受纳税人钱财,原河北省国税局长李真就是典型代表。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污染了社会经济环境,影响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而建立税收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缩小权力恣意行使的空间,减少税收行政权滥用就显得尤为必要。
审计是国家设立的审计机关依法开展的审计监督活动。审计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活动,是构成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经济监督体系中处于较高层次,是国家监督机制构架中的重要一环。它通过对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专业监督部门的再监督,克服各专业经济监督一方面不够独立、不够超脱,而另一方面又互相掣肘的负面影响,促使这些部门合理地运用自身的监督权力,形成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党的十六大报告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赋予审计机关更重要的职责,突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调要“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作用”,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今年年初国务院领导在审计署视察时再次强调了审计监督的重要性,指出审计是政府权力制约机制和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卫士,是领导决策和民众的眼睛,审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明确了审计监督在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中的重要地位。从而使审计机关通过加强审计监督,完善税收权力制约机制发挥积极作用。
二、发挥审计监督对完善税收权力制约机制的作用
税收权力制约机制有两个内容,从纵向来说,是指税务系统内部上下级,依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实施税法的监督,以保障税法的正确贯彻实施,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从横向来说,是指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和完善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督查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法律监督分为两类,即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所谓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相对独立、互相制衡的现代治国理念。所谓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各政党、各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各种涉税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审计监督隶属于行政机关监督,同时它又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起重大作用,因此审计监督对完善税收权力制约机制具有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两个方面。
第一、审计机关充分利用国家审计处理处罚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为完善税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发挥直接作用,实现以权力制约和监督权力。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等。审计机关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资料权;审计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强制措施权等。加强对经济领域的审计监督,既是对被审计单位(纳税人)有无偷税、漏税、欠税等违法行为的监督,也是对税收征管机关有无漏征、少征、不征税金等违法行为的监督。通过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应自行纠正的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欠缴应纳的税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以及税务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不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等违反税法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用经济制裁手段“制约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因利益驱动而的行为,促使税务部门加强对税务登记、账簿、凭证和纳税申报的管理,完善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等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审计机关积极利用审计建议、移送处理等手段,通过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调动各方面监督力量,促进国家监督体系整体合力的充分发挥,将执掌权力的人置于有效制约与监督的权力运行体系之中。
首先,加强国家机关的监督。一是积极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行使监督检查权服务,促进税收法制建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等手段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受本级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通过报告等形式,把本级政府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编制等事项置于权力机关监督之下。二是加强行政监督,促进依法征税。行政监督是由行政系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之间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一方面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税收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从而提升行政监督层次,加大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力度;另一方面对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三是加强司法监督,严惩犯罪分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对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监督职能的一般特征范文篇10
笔者结合近年来参与高速公路审计实践,就如何进行审计监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探讨。
一、确定审计监督具体目标
各级政府部门对土地征用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政策法规,从土地预审到实际征用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就我省而言,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比如山西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还出台了《关于印发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晋公建地字〔2007〕9号);《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等等。这些政策措施的颁发使得我们审计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审计监督具体目标的制定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国家土地政策和拆迁补偿政策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按照标准及时支付;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挪用、截留、克扣拆迁补偿资金的问题;揭露和查处违规征地、非法批地以及违规审批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等。
二、了解概预算中征地拆迁费用的构成内容,进行对比分析
通过调查取证,核实批复的项目征地拆迁费用的构成内容是否完整,与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查对相关土地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检查征地拆迁费用内容是否完整,有无少列支、不列支或超支现象。熟悉征地拆迁政策法规,对征地拆迁费用中涉及规费性质的费用项目直接进行计算对比取证,比如:耕地占用税、水土保持费、耕地开垦费、林地植被恢复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检查其是否按规定计算并缴纳。而对征地拆迁费中其他性质项目要核实其内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并按合同约定履行。
三、明确征用土地的范围和补偿标准,核实征用土地及补偿费用支付有无违规现象
建设项目法人组织一般都设有专门负责征地拆迁的部门和专职人员,因此要在获取项目征用土地的概算审批文书的同时,统计应征用和实际征用的土地类型、面积、地面附作物数量,特别是永久性征地与临时性用地要严格划分,区别对待,同时检查相关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土地征用及地面附作物补偿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从前期勘察设计到最终补偿到位,密切结合,环环相扣,设计提供的用地数量、类型和拆迁物的数量、类型与实际征地数量、类型和拆迁物的数量、类型基本一致或接近。征地拆迁工作一般由地方政府成立的协调领导组包干完成,建设单位对这一项费用的控制主要以概算批复的数量和地类进行控制,必须核对上报的征用土地面积、地类和补偿标准,与概算所列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及补偿标准进行对比,检查有无随意变更土地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当地方协调领导组申报的实际征地总亩数与原设计数量、地类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应进一步核实,确保征地数量真实、可靠。根据资料显示,征地总数量一般出入不大,变化大的主要为土地类型向上变更,即低等级变为高等级地类,该变动直接导致征地费用的增加。因此对该项费用的变化应重点关注。首先要核实征地费用的支付程序,业主、地方政府与被征地农户或集体签订的协议,以及协议所依据的土地丈量文书、影像资料,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或者附有相关评估法律文书。如果核实后确有变化,应该以调查核实后的地类数量进行补偿。
四、利用EXCEL电子表,提高工作效率
1.监督征地拆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合同数量占有较高比例,因此审查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也是容易发现问题的环节。通过EXCEL表格形式,统计合同的签订和费用支付情况,能比较直观地反应总费用组成内容及支付情况,分层次、分组织有合有分,表格勾稽关系能自动核对一些关联关系紧密费用支出。同时检查是否严格按合同执行,是否无合同支付,有无超出合同范围的用地费用。
2.调查被征地农民补偿资金到位情况
首先,地方协调领导组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的全部征地拆迁工作,往来账金额一般比较大,容易出现挪用、截留资金的现象,应加强对其往来账务的检查。对地方协调领导组的资金使用应重点核查,特别是资金往来挂账。对资金往来单位要一一核对,核对其是否与项目征地拆迁相关,有无拆迁事项。征地拆迁工作点多、线长、面广,要依靠地方各级干部和群众来协助完成;同时,涉及的被拆迁户也很多,为确保征地拆迁款能支付到被征迁户手中,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提前设计一套能反应全部被征地单位和农户、征用土地亩数和地类、附作物名称和数量、单位补偿标准等项目的EXCEL表格,进行统计调查,然后与账簿进行核对,并抽查一定比例农户进行验证。这样既节约时间和人力,而且大大提高审计效率。被要求业主财务要不定期地进行跟踪抽查,避免虚报冒领的现象发生。再次,应与地方政府一起,委托审计机构对分指挥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进行定期审计,从而提高工作水平,进一步控制和管理好征地拆迁补偿费。
会计监督职能的一般特征范文篇11
一是认识不清。监督议题是地方各级人大履职行权的“路线图”和总纲目,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载体。监督议题选择的好不好、确定的议题质量如何?不仅关系到人大监督的方向和重点,更决定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人大在选择确定年度监督议题的问题上,思想认识不统一,原则把握上有偏差。有的思维观念陈旧落后,把常委会、主任会和专项审议与专题调研混为一谈,概念不清,选题不准,监督议题、调研议题、工作安排“一锅烩”,“胡子眉毛一把抓”;在征集遴选年度监督议题时,有的视野不宽,仅仅局限于人大相关工委对口联系部门工作的“小圈子”,把议题选择作为履行工作程序而已,既不重视汇集民意,又不严格依法筛选,甚至不动脑筋,等着上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好监督议题后,再“依葫芦画瓢”,盲目性较大;有的仍然习惯按以往传统做法,年度议题由人大各委室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即可。对于选择的监督议题程序上是否合法?确定的听审议题是否和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合拍?是否关系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否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考虑的不深不细。
二是定位不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一府两院”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县区人大主要应围绕“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要求报告的专项工作来选定监督议题。但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每年在选择监督议题时,定位不准,有的把本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的内容纳入人大监督范畴,只满足一般常规性的工作审议,忽视对政府依法行政和专项工作监督,或只重视对公、检、法、司机关小范围内司法监督,忽视对社会关切、群众反映强烈、事关国计民生的热难点问题的法律监督;有的年度监督计划,既不安排专题辅导和法制讲座,不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找不准法律切入点和工作结合点;监督的内容不是区域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甚至一些地方人大主次颠倒,各自为政,绕开“一府两院”监督对象,直接把基层社区、乡村、企业、学校一些工作错误地纳入常委会视察听审议题,盲目进行监督,造成监督“错位”、“越位”,这样的结果,势必会消弱人大职能定位,造成人大工作偏离方向,权力机关的地位下降,给监督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选题不精。人大监督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方方面面,但县区人大每年选择监督议题不可能面面俱到、包揽一切,只能根据工作实际,精选一些监督议题,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地开展视察调查和审议监督。而一些地方人大在选择确定年度监督议题时由于顾及各方面工作的平衡,以及在具体操作中的难以割舍,年初工作安排确定的议题内容和一般性工作仍然偏多,听审重要工作、决定重大事项少;一些地方人大不能坚持“抓大事、议大题、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没有把人大工作放在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工作重点不突出。有的听审议题陈旧老套,贪大求多,本末倒置、主次不分,顺序排列错误,选择的议题不是涉及面较窄、影响不大,就是偏离主线、没有重点,缺乏新鲜感,实施监督效果不佳;有的视角不大,只盯一点,不顾其他,甚至一味强调监督议题口子越小越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重复交叉,一个部门、一项工作连年听审,“换汤不换药”,热衷于吃“回锅饭”。这不但不利于常委会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而且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视察调研和专题审议,实施监督效果较差。
四是方法不活。按理说,地方各级人大由谋划制定年度工作安排到确定审议议题,一般有启动、征集、筛选、确定、公示、实施等六个环节,监督法更是特别强调要根据七个途径反映的问题加以选择和确定听审议题,并要多方征集、筛选,征求同级党委意见,与“一府两院”有效衔接,经主任会、常委会后讨论审定后加以确定。可实际上,这些程序步骤和工作要求在一些地方人大被人为减化或弱化,有的不倾听民声、不顺应社会关切、不响应党委要求、不回应“一府两院”诉求,不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既不向社会公开征集,又不与有关方面沟通协商,更不认真筛选论证,集体研究决定,对外公示。听审什么议题?具体监督“一府两院”啥工作?全凭领导兴趣爱好和个人情感,搞个人说了算,结果只能是“自编自演”、“自点自唱”、“事与愿违”。
五是机制不全。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审议议题计划的实
践看,主要是监督议题的征集机制、筛选机制、评价机制、公开机制不完善,有的法律虽有规定,但不够具体;有的只有原则性要求,缺乏程序性规范。如法律规定,人大监督应向社会公开征集、多方征求意见、充分讨论协商、认真筛选论证、综合分析评价、集体研究决定、对外公开。但具体怎么操作,规定的不够明确;尤其是对未履行这些环节和程序选择的监督议题是否合法有效?如何处置?对选定的议题经人代会或常委会通过后能否修改变动?中途根据情况变化和形势需要,能否增添新的议题?等等问题,目前尚无一个既合理、又合法的解决办法。那么,如何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科学合理地选择确定好人大监督议题呢?笔者认为: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监督议题是人大工作的重要载体,监督议题的选定,直接关系到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效果和质量,可谓人大工作的“总纲目”。正确选定常委会监督议题,对于人大服务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大局,监督“一府两院”依法履职,促进人大有序监督,减少人大工作的随意性、无序性、盲目性,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水平,都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应把选择确定好监督议题作为履职行权的基础和抓手,创新思维理念,切实改变以往旧的传统习惯和做法,科学合理地选择确定好监督议题,才能把人大应有的监督职能发挥好。
二是要把握好工作定位。选择确定监督议题是地方国家机关行使的一种权力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内容应涉及人大审议决定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因此,县区人大选择监督议题,必须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从大局着眼,从宏观入手,突出“发展”主题、扭住“民生”核心,注意把区域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焦点、“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难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作为监督重点,统筹考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内容,科学合理地安排监督议题,真正做到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一府两院”需要集中力量推进的重点工作相衔接,与关系地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问题相衔接,确保人大常委会会议所选择和确定的议题,主要应是涉及本行政区域长远的、根本的、重大的,并且是迫切需要人大审议决定的工作或事项;特别是监督的事项属于事关最广大人民利益或是某一社会群体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使监督议题符合党委总体工作部署、切合地方发展大局、顺应群众愿望诉求,使人大监督更能把握全局、更体现民意、更符合实际、更具现实针对性。
三是要选准选好议题。“一府两院”工作繁重,涉及面广,人大的监督不能事无巨细什么都管,监督议题过多可能会给“一府两院”工作带来不便,甚至影响人大工作效能。所以,县区人大选择监督议题既不能偏离主线、贪大求多,又不能只盯一点、口子太小。在议题的确定上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若干关系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依法实施监督;在议题选择上,应坚持“少而精、抓大事、议大题、求实效”,多方汇集民意,选准工作重点,找准切入点,关注热难点,适时将“一府两院”在年度需要重点推进的工作和要求报告的工作列入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的主要选题,将社会关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热难点问题及时纳入人大监督的范畴,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改进工作;在议题内容上,应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内容科学安排监督议题,既要有专项工作监督,又要有法律监督;既要对财政预决算、重点项目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普法决议贯彻执行等常规性工作做出安排;又要注意审时度势,紧跟国家政策、紧扣党委决策、反映人民诉求,突出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工作;并参考上下人大工作情况提出初步监督议题,经主任会议权衡综合后,作为全年监督工作内容列入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使确定的议题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更具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四是要科学选定议题。选择确定监督议题法律性、程序性较强。地方人大要科学合理选定监督议题,首先要严格把好议题选择关。根据监督法规定的三个标准和六条途径,严格按照常委会监督工作流程来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利用报刊、电视、网站等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广泛搜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扩大监督工作的选题范围,特别要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选定议题,力求使议题的选定和实施过程成为汇民情、集民意、聚民智的过程,确保议题的选定符合法律要求;其次要认真做好议题选定关。对征集到的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类汇总、筛选提炼,并组织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有针对性地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法人、企业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公民代表等方面的人员参与,对准备列入计划的监督议题,进行座谈讨论和分析论证,确保监督事项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其三要把好重点关。如工作监督方面,每年可抓住四、五件对全局有影响的工作在常委会上进行审议,督促“一府两院”加大推进落实力度,切实改进工作;法律监督方面,每年选择对一、二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有关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其四把好沟通协商关。在议题初选阶段,由常委会领导带领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走访“一府两院”及政府成员单位领导,充分交换意见,深入沟通协商;在议题确定阶段,通过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召开“一府两院”联席会议共同会商等方式,多方征求和听取他们对人大监督议题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做到监督选题既能贴近实际、体现民意,又与“一府两院”的重点工作相互衔接,保证议题选定更加全面、合理和准确。其五要把好议题谋划关。为了使监督的主体和对象的工作更加协调一致,衔接更加顺畅自如,在议题时间安排上,要严格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以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主任会议,一次会议安排一两个中心议题为主,分别听取和审议年初所选定的监督议题;在顺序安排上,应充分考虑“一府两院”的工作规律、计划安排以及实际推进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把握好时机,避免审议监督过早或过晚。
会计监督职能的一般特征范文篇12
关键词:跟踪审计特点问题对策
一、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认识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相对于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事后审计,审计范围拓展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也可以就建设项目其中实施阶段进行审计监督,它由原来的事后审计监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审计监督,属于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审计实践不断创新发展的结果。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目的与其他审计方式相一致,是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目的是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维护合法权益,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建设项目效益审计主体的组织体系是“三位一体”即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跟踪审计作为效益审计的方式,实施主体有国家机关,也有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但常见于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力量参与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主体不同,审计适用的规范体系也因此不同。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依法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实时追踪监督,对审计范围的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的一种绩效审计方法。
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特点
(一)审计期限长、过程连续,体现了较强的动态性。传统审计模式是在工程竣工后集中进行一次结算审计,是静态事项审计。而跟踪审计一般自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分时段、分内容全过程关注建设项目决策、管理等情况,审计关注前期准备、项目建设和项目竣工决算全过程。跟踪审计一般采取驻场审计,注重现场观察、观测,直接在现场获取审计证据,可以视需要连续掌握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系统性地了解审计事项发展过程。
(二)转变审计方式,体现了较强的时效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之所以得到大家的认可,是由传统的事后审计向与事前、事中相结合审计转变,审计关口前移,及时发现并指出建设项目决策、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监督参与建设项目各方的经济行为,随时帮助其纠正偏差,有效地预防经济风险,促进项目各方的管理,提高项目工程质量,降低投资项目成本,并通过循环往复的审计信息反馈与调节,保证审计监督与控制目标的实现,审计作用的及时显现,避免了事后审计的滞后性。在传统的事后审计时因隐蔽工程或多次变更部位的一些细节记录不详,是很难区分清楚与判断正确的。而跟踪审计可从源头上解决此类现象的发生,如在施工阶段审计人员已及时深入现场,在隐蔽工程掩盖前或变更过程中作好记录取证,准确掌握工程过程中各种有效信息,减少与施工方的矛盾与纠纷,为后期确认签证、审核结算作好准备。跟踪审计在做好真实、合法性审计的同时,针对投资决策、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和投资效果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促进提高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也反映绩效审计的显著特征。
(三)审计目标侧重于预防和控制,具有较强的建设性。
跟踪审计的目标层次随着理论的丰富和实践的深入逐步在提升,呈现目标多元化的特征,其审计目标从防止舞弊、规避风险,发展到加强监督,促进管理,控制规模,节约投资,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并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工程质量,实现投资项目综合效益最大化的效益审计;跟踪审计侧重于预防和控制,克服了事后监督的局限性,可以从源头上遏制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关注被审计事项发展过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把问题解决在过程中,消灭在萌芽状态,发挥建设性作用,重于预防,确保投资效益的目的,体现了审计免疫系统功能,达到审计监督与审计服务的有机统一。
(四)审计内容和对象的广泛性。在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除了审查投资项目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之外,更加关注被审计事项的管理和绩效情况,审计内容和对象广泛全面。审计关注点拓展到工程前期阶段、实施阶段和竣工决算阶段各个重要环节,涉及基本建设程序、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决算以及资金支付等所有重点领域,且涵盖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关注建设单位管理,掌握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职责履行和人员配备情况。
三、当前跟踪审计存在主要问题
(一)审计介入节点难以掌握,存在审计越位问题。跟踪审计往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有的项目管理部门因担心错误或不当的决策而承担风险,在决策之前,希望跟踪审计先把把关,再根据审计意见来决策,以此来转嫁决策风险,把跟踪审计纳入了项目管理单位内部控制机制,违背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原则。有的跟踪审计,片面强调审计服务,对审计事项在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之前,表达审计意见,干涉建设项目正常管理,造成审计越位,如建设项目中施工单位提出现场签证,在监理单位、业主管理机构没有审核之前,先出具审计意见。跟踪审计如在管理部门决策之前或直接参与决策的现象,岂不是既当了裁判员,又当了运动员,丧失了审计独立性。
(二)偏离审计监督者角色,丧失了审计独立性。在跟踪审计模式下,审计人员常处于项目管理的现场,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稍有不慎,就会偏离审计是监督者的角色,无意识的参与到项目管理者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与管理部门一起研究材料设备采购等工程建设具体事项,以会议纪要予以确认,未进行审计独立询价,会造成事后审计时无法原会议纪要上所形成的既成事实的结论。
(三)审计力量和水平与跟踪审计的广度、深度不适应,加大审计风险。跟踪审计一般选择投资规模大的重大建设项目,涉及交通、市政等专业性强。审计范围包括了项目的全过程各环节,对每一项内容都要审计,包括建设前期、建设期间、竣工决算过程跟踪审计,还要关注资金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等,审计工作量大。有的还把对隐蔽工程及有关工程质量等工作流程等应由工程监理来把关的内容也纳入到跟踪审计的范围,存在“包打天下”的现象,加大审计难度。尽管组织审计引入社会中介力量的参与,由于审计力量和审计能力水平的某些不足,往往满足不了审计范围所涉及的广度、深度的要求,会加大跟踪审计的风险。
四、主要对策
(一)正确定位审计监督角色,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审计监督是独立于其它部门的较高层次综合性的经济监督,是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力,也是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审计监督是手段,而服务经济建设才是目的。审计监督与审计服务的关系,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开的,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审计的服务应寓于监督之中,离开监督了的服务,就不是审计服务的本质。跟踪审计与其他审计方式一样,目的是通过跟踪项目的管理过程,及时揭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帮助被审计单位促进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益。审计人员一旦越位,跟踪审计所建立的权力制衡机制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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