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职工公积金政策范例(12篇)
新老职工公积金政策范文篇1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3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冀政〔2006〕6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可持续发展,在实施工业突破战略思想指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和谐**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年12月,国务院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颁布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对于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省政府也于2006年8月30日出台了《实施意见》,在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强化了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扩面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等,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两个文件的精神实质,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决定》和《实施意见》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为全力实施工业突破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努力实现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新突破。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按照国务院《决定》和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必须紧紧围绕建立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这一主线,突出重点,积极落实各项政策,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一是要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的首要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加强组织调度和监督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对违反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发生新拖欠的地方,甚至因确保发放不力引发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易发生拖欠的县(市、区)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
二是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清欠力度,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能力。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功能的客观要求。各县(市、区)要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为契机,重点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同时,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启动工伤保险工作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工作。对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要全面进行摸底调查,确保“十一五”期间全市参保人数持续增长。要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改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开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的“绿色通道”,尽可能方便其续保,防止参保人员流失。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严格制定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加强稽核和征收管理,努力提高征缴率。今后,我市扩面指标的下达实行“三挂钩”的办法,将扩面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挂钩、同新增劳动力就业比例挂钩、同基金积累水平挂钩。对财政收入超过亿元的县(市、区)且基金积累不足3个月的,扩面指标增长15%;对财政收入超过亿元基金积累不足6个月的县(市、区),扩面指标增长10%;其他各县(市、区)基金积累超过3个月的,扩面任务目标增长7%;基金积累不足3个月的,增长5%。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目标责任考核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建立健全扩面征缴协调联动机制,探索全员扩面的新思路;要强化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扩面征缴工作绩效与工作经费保障挂钩的办法,在地税征缴的基础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办理续保积极开展养老保险费业务,对于部分,由财政部门参照奖励地税征收的办法,按6‰给予奖励。同时,落实市政府〔2003〕56号文件精神,每扩面一人,由财政部门拨付20元的扩面工作经费,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三是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生活水平。按照《决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各县(市、区)要把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街道、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费配套政策,保证工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征缴力度,确保企业按规定缴纳,在做到应收尽收同时,还要积极筹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开展社区建设达标活动,努力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要进一步拓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要逐步开展老年护理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兴办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是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水平。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学习,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完善管理体制,积极整合社会保险各种资源,推行“五险合一”的经办模式,尽快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实行各险种的征收和支付业务流程集中在一个经办大厅完成的模式,降低管理成本,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加强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体制建设,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人事、编制部门要支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解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要积极完善服务体系,实行“首问责任制”,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服务水平;要按照“金保工程”的要求,加大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的省—市—县—街道—社区五级信息网络平台,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
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个人账户规模,切实做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扩大新计发办法的社会影响,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过渡;要继续规范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落实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强化基金的调剂和管理力度,实现规范的省级统筹;加快发展企业年金步伐,加大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力度,抓好企业年金示范单位的启动工作,不断扩大实施范围;继续积极推进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力争**年规范运作并初见成效。
三、搞好宣传,营造氛围
改革和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把宣传解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决定》和《实施意见》的各项政策稳步推进。各县(市、区)要遵照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针对热点难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制定的实施意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广大职工群众,贴近实际,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地开展宣传工作。
一是要突出宣传重点。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宣传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的成绩,宣传实施《决定》和《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宣传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和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帮助职工群众全面准确地了解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二是广泛关注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从当地实际出发,详尽地向职工群众讲明政策出台的背景、具体内容和相关配套措施,通俗易懂地做好政策阐释工作,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介绍给广大职工群众,及时消除部分职工群众的误解和疑虑,使他们支持、理解和参与改革,保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三是搞好业务培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结合我市的实际,集中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有关部门和企业业务人员的政策水平。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和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贯彻《决定》和《实施意见》的良好舆论氛围。
新老职工公积金政策范文1篇2
【关键词】统帐结合个人帐户隐性债务公积金型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TU24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9-0000-00
随着我国一系列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发展,我国“统帐结合”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呈现提速之势。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采用企业和个人三方承担供款责任但分别记帐,其中“统筹帐户”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对应着待遇确定型的现收现付制;“个人帐户”由个人缴纳,个人所缴部分全部进入个人帐户,其余的进行社会互济,计发时实现结构性组合,对应着缴费确定型的基金制。作为我国首创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模式,在我国实践的时间只有十多年,其中历经了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我国自1951年颁布《劳动保险条例》为国有企业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开始,建立了政府负责型的养老保险;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1997年正式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统帐结合”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混合模式,要求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向部分个人积累制过渡,至此,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正式成为有中国具有我国特色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1我国“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现状的分析
1.1养老保障覆盖范围狭窄、资金来源不足
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渠道单一、养老保险金入不敷出。在我国,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有4个来源:一是参保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我国一些非公有制企业采取抵制的态度,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率低,部分企业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缴纳保险费,拖欠问题严重的问题。由于国家为了弥补转轨债务,规定了很高的企业缴费率(工资总额的20%左右),还有增长的趋势。在这种情形下大多数非国有企业的养老保险费要扩大覆盖面很艰难,今年以来,各地最低工资提升也较快,这些都意味着企业将为人力资源投入更多的成本,加剧了企业存在着的养老金缴纳负担较重的问题。二是参保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我国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足,部分城镇人群未纳入保障范围,自由职业者的养老政策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被人为地排除在现有制度之外。广大的农村地区无法享受到养老待遇,特别是外来务工者的的养老保险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目前我国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绝大多数外来务工者不可能在所就业的城市长期就业并获得永久居住权,而目前的养老保险无法转移。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的《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截至200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137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846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171万人,城镇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为77%,已经实行多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明显存在着覆盖面不足的问题;三是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国家财政每年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补贴;四是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利息和国债投资利息。
1.2社会统筹基金隐性债务巨大,个人帐户“空帐”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建立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块内结合”的模式,由劳动部门统一征缴和管理。目前的个人帐户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记帐方式,属于名义帐户,即“空帐”。虽然在避免劳动力市场的扭曲,比过去实行的现收现付制更为具有缴费激励,但由于社会统筹基金除支付基础养老金外,还要支付“老人”的全部养老金和“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存在社会统筹部分根本无法满足当期养老金支出的需要,“老人”养老金的来源是通过正在工作的下一代人的帐户中抽取资金支付的,因而个人账户的资金被用于支付当期养老金,无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基金积累和基金收益,基本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规模巨大,只不过政府实行对个人账户债务的显性化。为弥补这笔债务,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高于当前待遇成本,否则国有企业和国家财政均无力负担这笔债务。在实践过程中,政策的执行者实际上是默许了现收现付统筹账户基金应负担“转制成本”的职责,由此导致了统筹账户对个人账户的透支,导致“统账结合、混账管理、空账运行”的运行模式,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带来许多问题。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系数逐渐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资金短缺的现象日益突出,养老保险基金进入紧张运行状态,养老保险金支付将进入高峰期,将无法应对老龄社会的冲击。在我国,老龄化和养老保障制度转型的同时发生,历史欠帐形成沉重的转轨成本,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基金赤字运转的局面,使这一问题更加严重,直接影响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及作用发挥,对中国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构成了极大的潜在威胁。
1.3社会统筹层次低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一个严重缺陷
养老保险系统内缺乏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收付系统和交流平台。目前我国养老保险金在省级范围内统筹,基金分散,始终滞留在市县级(在全国2200个市县级统筹单位手中),实行地方管理,中央政府无力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控养老金,省及省以下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的话,安全性也难以保障。因此,要想实现基金的保值升值,必须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层次,由中央一级进行统筹管理;同时地区间养老保险金转续困难,个人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能随着员工转移,人们在跨地域工作后只能选择退保。而办理退保的时间长、手续复杂,员工如若不办理退保,这笔钱会沉淀为当地的养老保险金,使员工利益受损;加之各地方之间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多年来社会保障改革由地区决策,各地区分别制定仅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标准、措施,形成各地区之间缴纳水平、管理方式不相同的现象,由于各地保障制度不统一,就使得社会保障在区际之间的转移阻碍重重,不但省际之间很难转移,就是省内地区之间都难以转移。区际转移的困难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缴和发放都形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在我国人力资源流动性不断加强的现实情况下,这与市场经济对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要求是完全相悖的。目前企业的社保负担确实很重,主要原因是统筹层次太低,统筹费率比较高,由于要承担原来国企退休职工的历史负担,仅养老保险一项,全国大部分省市的统筹费率都保持在社会平均工资的20%。即使如此,除了东部几个发达省份之外,其他省份养老基金仍然收不抵支,每年需要各级财政补贴近千亿,如果能提高统筹层次,全国的费率就可以下降。
1.4基金运营不科学,基金管理的困难
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个人帐户基金工具的选择上受到很大限制,投资工具手段单一化。根据我国当前的政策,省及省以下的社会保障基金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这种单一和保守的投资手段并不安全。一段时期以来,我国银行和国债利率都较低,目前银行利率已经低于通货膨胀率。在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下,社会保障资金事实上正处于贬值的风险中,养老金收支的巨额缺口不得不继续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如果养老保险基金不能增值,个人帐户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使我国本来就严峻的社保资金形势更加严峻。
2新加坡养老保障制度分析
新加坡公积金型养老保险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强制性的养老储蓄基金计划,政府立法强制个人储蓄、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采取完全积累模式和集中管理模式的社会保障模式。
2.1新加坡养老保障体系的特点
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储蓄保险基金制度,具有强制性。其费用只由雇主和雇员两方负担,政府不负担;其待遇由雇主、雇员交纳的保险费和一定利息三部分组成,多为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基金在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国家对个人账户的基金通过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储蓄,还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使用公积金储蓄的行为。新加坡的这种以储蓄基金制为主体的养老保障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能获得保障。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在经济起飞阶段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目标建立起来的,是一种独特的、有效的养老保障制度,并得到了全社会和国民的认可,除新加坡外,东南亚、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该模式。
2.2新加坡养老保障体系的评价
新加坡公积金型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所依靠。职工自存自用的公积金制度,强化人们的自我养老意识,强调自我保障功能,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员工要想保证老年时生活得更好,就必须年轻时更勤奋地工作,这既为个人储存了一大笔养老金,有利于企业开展平等竞争和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又具有很强的激励机制;不仅解决了新加坡的养老难题,又支援了国家经济建设,节省了大量的财政开支,抑制了消费膨胀,增加了社会积累,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新加坡国家财政虽为公积金支付提供担保,但实际上政府未化过钱。这样上一代人就不会给下一代人留下包袱,避免了代际转移的矛盾。而且对新加坡的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证,避免了人口老龄化的困扰。现在通常被认为是东亚乃至世界范围内养老保险制度成功运行的典范。
3对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启示
面临相同的养老难题,解决的方法要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具体的环境、尤其是文化环境而定,同时要考虑到国民财富的积累情况和整个国家的支付情况。在我们进行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中,对别国的经验既不能照搬照抄,也不能全盘否定,而应注意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吸收、借鉴和改造,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新路。
3.1重视发挥政府和社会力量两方面的作用,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分担原则
(1)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针对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方面的缺失,现阶段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要强调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在制度设计、资金投入、组织发动、管理运营、督促检查等方面的主要作用。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提速,表明了政府正在推动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福利水平,为了体现社会统筹的公平和社会共济性以及国家基本保障义务,我国应努力将我国养老保险金中的基础养老金,即社会统筹部分发展为具有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主体,向全国所有的老人提供最基本的收入保障,为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后提供一定水平的基本养老保证,以此体现国家的的养老责任和社会公平,解决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养老保障覆盖范围有限的问题。通过稳步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将所有城镇从业人员、农村非农业从业者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将其覆盖范围扩大到城乡所有劳动者,忽视外来务工者的的养老保险问题,最终实现全民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障的普遍公平。(2)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体现效率和个人缴费义务。我国应努力将我国养老保险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即个人账户部分发展为具有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由劳动者承担缴费责任,以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强制征缴养老保险费为基础,采取缴费确定型个人账户的完全积累制,引进市场化运作机制,使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以此体现劳动者的责任,体现效率和公平。
3.2采用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妥善解决养老保险隐性债务
所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国家都必须面临一个转轨成本的问题,转轨成本是任何一个国家社会保险改革都会遇到的问题。我国目前存在的巨大的空账问题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养老保险制度中没有专门的措施解决转轨成本,养老保险的转轨成本以巨额隐性债务的形式进入新制度。养老保险制度表面上采取了混合养老金形式,但由于历史积累的巨大养老金隐性债务,迫使个人账户资金被挪用,统筹基金透支了个人账户,使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仅成为一种记账的手段,形成了大量的名义帐户,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的合并运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混账运行,使得统筹部分透支了个人账户资金,并未形成实际的基金积累,基金的投资与积累无从实现。目前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国家当时没有承担填补亏空的历史责任,单纯通过提高企业缴费率的方式逐步消化,政府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必然会使统帐结合运行的个人账户成为名义帐户,造成亏空。由于隐性债务数额巨大,为了新制度的顺利运行,政府应当承担责任,积极寻求筹资渠道。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经验,采用一次算清、分期偿还的方法,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如发行国债、福利等财政手段筹集养老基金;还可通过国有资产的合理分割筹集资金;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逐渐实行分胀管理,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又可考虑开征养老保险税,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通过各种方法筹集资金,提高用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支出,补足个人账户空帐,降低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压力等方法,补偿历史欠债,化解制度转轨成本。
3.3重视市场,加强基金管理,运营机制
寻求长效的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机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至关重要,如果养老保险基金不能有效增值,就会很难适应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需要。如何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关键在于能否提高基金投资收益率,实现保值增值。我国目前个人帐户不能市场化运作,可以借鉴新加坡经验,把养老保险中的个人帐户基金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监管,政府对基金管理公司应达到的投资回报率制定最低标准,参照新加坡做法,监管部门定期的公积金业绩和进行风险监控,确保个人帐户基金的保值增值,拓展适合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特点的投资渠道,科学确定投资组合和策略,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长效保值增值机制。由于发达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是现收现付制,能够投资于资本市场的部分只有其余额储备,活跃于资本市场的基本上是私人性质的非基本养老金。基金制的重要条件是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同时也应看到新加坡公积金型养老保险制度也面临着如何使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在持续通货膨胀和面临金融危机时也难以正常运行。而我国的资本市场只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比较幼稚、脆弱,还不能承受基金制的巨大市场要求,有巨大的潜在的金融风险。对我国而言,即使顺利转型为基金制,面临和凶险的资本市场,危险是极大的。
3.4加快养老保障法制建设,逐步做到依法养老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利益。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是以立法为基础,在法律的约束下有条不紊地施行。法律明确规定保障的标准、收支的程序,法律制度健全,不仅能使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有具体的依据,也为国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保证,是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前提。中国目前法律约束体制不健全,制度非正规化,立法滞后。由于我国没有独立的社会保障或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障制度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在行政法规、部门法规等层次,尚未上升为法律这一层级,只有具体的社会保障或社会保险项目的一些部门法规以及地方性的政策规定,养老保险方面的一系列制度都是以政府最高部门即国务院的名义的,是政府文件,只要求如何做,而缺少不执行的处罚,如缺乏对欠缴社保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社保基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等,必然造成养老保险的经济损失的行为逃避处罚,对制度主体各方的行为约束力不够,法律规范也不够完备,存在较大的漏洞。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等问题。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地方的政策规定也相同。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且其经营管理的期限长达数十年,因此应当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将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纳入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的社会监督之下,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扩大征缴覆盖面,规范基金监管,保障资金的安全。为了国家统一管理上缴的公积金,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立法与监管,使社会保障有法可依,促进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主编:《社会保障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49―155页,2007年2月第一版.
[2]肖艳:《解读困境中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疆大学学报》2008(1).
[3]李辉婕:《国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企业经济》,2007(10).
新老职工公积金政策范文篇3
我国从1980年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经十多年的酝酿和准备,1992年启动实质性改革,历时25年,主要经历以下几项改革:提租补贴、建立租赁关系;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盘活存量住房资产;开放二手房市场。提前允许房改房上市交易,为职工进入市场卖旧房、买新房创造了条件;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住房改革面临的困难、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了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了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或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形式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收入高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住房供应体系依然存在和面临不适应、不适合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两极分化情况严重、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差异过分悬殊、住房公积金占个人工资收入的比重过高、一些企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够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偏低、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善等现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每月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交。但对工资基数界定未作具体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且未对工资基数实行封顶,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同一单位职工之间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过分悬殊。如有的单位职工平均月缴交额高达3000元,有的单位平均不足200元,个体最高达上万元。显然存在过分悬殊有失公正性和保障性,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嫌疑。由于与工资收入挂钩,造成高收入者得高额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住房公积金的怪现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明显不够广。据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4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覆盖率仅为58.4%。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还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非常需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也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一些单位利用当前就业压力,对一些新招员工签订固定薪酬合同,将住房公积金故意排除在外。
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据建设部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仍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这些资金的保管运作完全掌控在340多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中。近年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强化监管已刻不容缓。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二)住房补贴制度矛盾突出,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
以杭州市区为例,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和无房户按可享受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发放住房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按月工资的25%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方面,对于杭州市市区商品房价高达每平方米10000元甚至远郊也高达7000元以上,住房补贴简直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对庞大住房补贴资金需求不堪重负,至今累计发放率不到20%。新人的住房补贴比例又明显过高,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同口径计算,住房补贴每月普遍高达1000元,新老职工之间严重不平衡。
(三)住房供应体系亟待完善
过高的商品房价使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梦难以成为现实,苛刻的廉租房条件使一些低收入家庭既买不到也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能租住廉租房。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由于商品房价过高,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对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寄予厚望,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又非常有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同时,这里还存在一个由什么机构、怎么来认定个人家庭收入的问题。由于巨大的利益差异,又缺乏相关权威的收入证明机构,收入线的划分形同虚设,使得一些事实上的中高收入者能利用各种手段,模糊收入来源,混入购房队伍,加剧供需矛盾。
(四)异地调动、军转干部住房政策矛盾较大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住房政策、标准、需求有较大的差异,各地住房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对组织需要异地调动的干部、军转干部的住房安置带来较大的差异和矛盾。从落后地区调到发达地区工作的干部、军转干部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较弱,难度很大。由于干部交流、异地调动造成两地分居的家庭又增加了居住成本,个人难以承担。
(五)住房维修基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在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向住户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按售房款的15-30%提取了住房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简称住房维修基金,由于同一小区或同一幢住房原产权有多个单位管理交叉,许多居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房改部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的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使得住房维修资金长期在银行沉淀,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缴额差距过大、覆盖面不广、比重过高、管理不善等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等特点。不同单位、不同职位之间不应有过分的悬殊。职工工资中已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再与工资挂钩,高收入者多得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公积金,有失公平。既然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度就应根据当地的商品房价格、经济发展水平有所限制,对一个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到20000元的城市,一些单位住房公积金人均月缴额高达3000元是有点离谱的,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600元也高出许多,从制度上也给人进行所谓合理避税的驱动力,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上的缺陷。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应与工资基数脱钩,按当地的经济水平、住房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拉开差距、适当考虑职务职称等原则确定缴交额。以杭州市为例,按市场均价每平方米8000元购买90平方米住房计72万元,按工作30年计,通过银行按揭需每月支付3882元,按夫妻二人计算,职工个人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每月合计不应超过2000元,对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1000元。
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广的根本原因是对《住房公积金条例》宣传不够和执行不力。据了解,许多新参加工作人员、私企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不了解或根本不知道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更不了解立法规定,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一些员工就是知道了也不敢向企业提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条例》,设立维权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维护职工权益。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是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风险、发挥住房公积金效能的重要措施。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作用,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结构,适当增加金融、房地产、法律专业人才比例,为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二)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推进住房补贴发放进程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推进住房补贴的发放。据分析,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不够,一些单位没有将住房补贴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无视弱势职工的权益,不愿意有计划地安排资金发放住房补贴。
二是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严重不足,事业单位本身收入来源有限,财政补贴又难以到位,企业单位要看经济效益来确定。
三是由于企事业改革改制过程中未考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改制后的企业又不愿承担住房补贴的责任,造成无人管现象。
四是企事业单位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了解不够,不了解国家、省、市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优惠支持,如企业发放住房补贴资金可以在成本上列支等等。
笔者认为,房改、财政部门应加大力度,促进住房补贴的发放进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政策推动力度,对企事业单位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有能力解决的单位应限期发放,对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单位应研究办法分步实施,对确实困难又符合财政支持的要加大加快财政支持。
二是对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中未考虑的应由现企业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房改部门研究解决。
三是加大住房补贴宣传力度,让企事业单位重视和掌握政策,加快实施步伐。
四是加强对住房补贴政策研究,增强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矛盾的能力,尽快出台解决群众反响较大的新老职工补贴不平衡问题的政策。
(三)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调整供需关系,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住房是老百姓的最基本需求,建立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但政府要立即解决全部的住房问题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政府应从确保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通过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仅通过工资性收入作为收入线划分是有失公平的,但其他收入又是难以掌握的。因此,笔者认为,应摒弃不具有操作性的收入线作刚性规定,对正在户籍改革中要剔除附加值的户口不应作为简单条件,改户口迁入年限作为要件,如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住房困难中低收入家庭作为供应对象将更加具有合理性,抑制那些为了马上购买经济适用房迁移户口的出现。
二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户型标准。住房是经久耐用商品,要有适当超前意识,尽管是经济适用住房,但也不宜过小、功能过于简单。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致,如多数城市为了节省建设成本,经济适用房选址较远离市区,生活成本又很高,房子户型、面积又很不如意,成了中低收入家庭“食之无肉、弃之可惜”的鸡肋。这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要根据需求适当增加面积、提供多种户型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需求。
三要倡导租售并举,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改变“有房产”为“有房住”的观念。购买住房不是解决住房的惟一途径,应通过规范租赁市场、加强租赁服务、减低租赁租费等有力措施大力倡导向市场租赁来解决自住住房困难。据了解,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租赁解决住房的人占60%以上,自有住房率在40%左右。要合理引导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首先要“有房住”,其次才是“有房产权”,二者可分步解决,不求一次到位。
四要适当扩大“廉租房”供应对象。对卖不起甚至租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是最低收入的困难家庭,应逐步列入廉租房解困对象,采取适当补贴支持向市场租房,逐步消除住房“夹心层”。
五要采取措施抑制投资炒房带来的“泡沫需求”。政府宜采用金融、税费政策抑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投资者,如通过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和大户型购房者加大首付比例、贷款利息、交易时间限制、交易税费等政策,来抑制投资购房和非理性住房消费。
(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实施异地调动、军转干部的住房管理政策
200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对异地调动干部承租或购买现住房、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建立调动干部住房档案、严肃住房纪律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由各省、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笔者认为,省、市、区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保证异地调动、军转干部能住得上、住得起房。由于住房价格的持续上涨,应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对原工作地退出房改房产权的应不受准购条件限制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五)加快研究制定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住房维修基金的作用
新老职工公积金政策范文篇4
今天,把大家请来,目的主要是就贯彻实施最近出台的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进行座谈,刚才,同志们畅所欲言,围绕新政策进行了热烈、诚恳的讨论,也结合自已的认识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谈了各自的想法。大家谈得都非常好,会议也收到了预期的效果。我们今天开这个座谈会就是为了通过沟通以达成共识,确保下一步能够将新政策贯彻好、实施好,下面,我结合会议内容,谈几点想法。
一、要立足长远,树立对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正确认识
当前,可能有一部分同志,特别是一些企业的同志,对推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有自己的保留意见(刚才的发言中,也从侧面反映出了这样的情绪)。对此,我们务必要以长远的眼光,设身处地的来考虑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从广大职工角度来看,推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广大职工安度晚年的根本依靠。
当前,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如果还是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将来一对年轻夫妇要赡养四个老人的负担将成为未来家庭无法承受之重。到那时,社会养老金必然是广大老年职工衣食冷暖最根本的保障。试想,广大职工年轻时辛辛苦苦大半辈子,到年老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谁不想有一个稳定的依靠。当前,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完善,广大职工在这方面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在前几年刚推行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的时候,一些职工,尤其是一些外来打工者还不愿意,觉得缴养老金不如拿现金实惠。现在就不同了,有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事实,就是现在包括县长公开电话、群众来信来访中,经常有职工反映自己所在的企业不给他们缴养老金,并对此表现出强烈的不满。
2、从企业角度来看,推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企业长盛不衷的不竭动力。
广大职工是企业财富的真正创造者,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开明的、具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都知道如何实施待遇留人、保障留人。日本著名企业家松下幸之助推行的终身雇员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象松下公司这样一个不漏地把企业每一个职工的生老病死都包下来,下面的职工还有哪一个不倾力回报的。相反,如果一个企业只顾自身的眼前利益,而不顾及职工的根本利益,这样的行为无异于杀鸡取卵,竭泽而渔,企业的发展只能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不可能走得太远。尤其是在企业用工矛盾日益凸现的今天,在全社会包括企业界都普遍关注职工权益的今天(如ISO8000的推行),一个不能够善待职工,不能从根本上保证职工权益的企业,它自己的长远利益也不可能有保证。一旦有一天,职工对这家企业都怕了,都敬而远之了,那么企业的厂房再漂亮,设备再先进,也只能是一个空壳。
3、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来看,推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是维护社会长久稳定的坚强防线。随着此次全县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办法的调整,客观上广大企业的支出是增加了,但增加负担最重的还是政府。这里我们不妨来算一笔账:根据近年来全县养老基金收支情况,以20*年为例,20*年,全县缴存养老金的职工有3.2万余人,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为7400余人,全县养老金收入为8800余万元,支出为8100余万元,收支接衡,换句话说,目前3万多在职职工交付的养老基金刚好够支付7000多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今后,随着退休职工的不断增加,支出缺口将越来越大,这个缺口谁来补,当然只能靠财政来包底。(另一个算法,根据测算,目前,一个职工一生缴存的养老金为7万元左右,而按75岁的平均寿命,领取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上,也就是说,每增加一个养老金增缴人员,政府将增加支出13万元以上)。目前,根据新出台的征缴政策,达到60%的覆盖面,我县增加征缴人数将达到7万余人(全县在职职工数为12万余人)。这也就意味着,今后财政每年养老金支出将翻一番,且随着人口老龄化,增幅还将逐年递增。我们知道,尽管这几年县财政收入持续保持了高增长,但方方面面的支出也在增加,财政压力仍然很大。为什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要不断地腾出更多的财力来发展职工养老事业,最根本的,就是要确保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即使钱不够,我们许多建设可以不搞,许多项目可以不上,但绝不能放松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决不能因为我们今天工作的失误,将一大部分职工推向老年后生活无着、朝不保夕的窘境。
因此,只要以长远的眼光,设身处地的去考虑,就一定能深刻认到,切实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根本利益,是企业兴旺发达、社会稳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
二、要正视现实,对这次的政策调整有正确的认识
这次政策调整的背景:原先我县养老保险征缴采取:1、低标准进入;2、按绝对值征缴;3、扩面工作靠行政手段下任务。这些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主要目的最终还是为了保护企业,放水养鱼,但客观上也造成了操作层面上的不平衡(企业间不平衡、乡镇间不平衡、职工待遇不平衡)。
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政策的不断完善,中央、省、市工作要求和标准不断提高,养老标准全覆盖、实行适当征缴标准(针对低标准)已成为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这次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有这样几个特点:
1、严格依法实施。出台的政策与省市及周边县市做法更趋向一致。
2、标准趋于统一,不同企业间差距逐步缩小,更加公平公正。
3、覆盖面、标准适度提高。(客观上使企业的在这方面的支出增加,但这是补课,打个通俗的比方,是小孩子玩过了头,拖到了晚上12点才来赶第二天的一堆作业,这样,难免要有压力。)
总的一点,这次的政策调整,是为了切实贯彻中央、省、市政策,打破原先政策弊端造成的诸多不平衡,真正实现职工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依法、公平开展。
三、要着眼当前,确保新的养老保险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
1、要抓好宣传工作。
宣传工作工做要到“三个面对”,即面对企业、面对职工、面对社会,使社会方方面面都了解政策、理解政策、拥护政策、贯彻政策。宣传工作尤其要抓牢两头,一头是原来征缴工作还是空白的企业,确保企业的全覆盖;另一头是少数对征缴工作还不理解的职工。
2、在座的企业要带好头、做好表率。
在座各位都是县内龙头企业、重点企业,你们的理解、配合与积极参与,必然推进新一轮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企业家保持了开明、大气、开放的作风和气魄,也必将迎来企业更大的发展。
3、部门乡镇要形成工作合力。
各镇乡、街道:各镇乡、街道要加强对征缴、扩面工作的领导,全力参与,做到领导不松、力度不减。今年继续对乡镇的养老金征缴工作进行考核,确保全面完成扩面、征缴任务。
劳动部门:要牵头开展政策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积极反馈政策实施的动态情况,做好政府的参谋,当好相关部门、乡镇之间,企业与部门、与政府之间的桥梁。
财政(地税)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可操作、强有力的基金征缴办法,不论基金的征收还是稽查,都要视同税收征缴工作一样依法严格进行,对违法欠缴养老金的企业,要加大清欠和处罚力度,坚决依法查处。
新老职工公积金政策范文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化运作模式
一、背景分析:大部制改革与新时期的挑战
(一)大部制改革对社会保障系统的影响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实行“大部委制”的理念,政府机构改革逐步向“宽职能、少机构”的方向发展,国务院所属机构中的一些部门进一步整合,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变广,职能综合性变强;2008年2月27日,党的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与《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以“大部委制”为特征的新时期以来的第6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正式启动。首批机构改革之一就是撤销人事部、社会保障部,成立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大部制”的实施,对我国社会保障系统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表现在社会保障系统职能的重新梳理与界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成立后,明确了划入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划出移交的职责以及加强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职责的归属,其中社会保障系统职责也进行了整合与重新界定。其次,表现在运作机构的整合与人员的调配,原社会保障部共设有15个内部机构,人事部共设有13个内部机构,实行“大部制”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共设有23个内部机构,实行了相应的机构精简与机构的整合,同时也重新定义了具体岗位的工作职责,对任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后,还表现在对系统职能运作方式的重新考量,传统的社会保障系统的运作方式几乎全靠政府之力,政府负担过重,操作方式单一,对运作方式需要进行继承和创新,同时实施大部制后,社会保障系统职能的改变也要求系统的运作方式根据具体的职能采取不同的方式,这样才符合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初衷。
(二)经济社会发展对社会保障系统提出新要求
改革开放30年给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新时期社会发展的特征对我国社会保障系统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表现在老龄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带来的社会保障服务对象扩大以及社会保障统筹的难度加大等方面。
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保障系统的养老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截止200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53亿人,占总人口的11.6%,养老金和老年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压力越来越大;高龄、空巢和失能老人越来越多,针对老年人的社会服务需求日益扩大。与此相对应,我国养老保险、老人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实现制度创新与进一步的完善,为老年人口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妥善解决老龄化问题以及我国“未富先老”的问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凸显了我国社会保障系统的城乡统筹问题。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主要城市的城市化率显著提高,城市人口迅速增加。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城市社会保障、城乡结合部的社会保障并没有完善的衔接体制,相关的城乡社会保障的统筹机制不健全,不利于城市化进程中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要求我国社会保障系统重视体制创新,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顺利衔接与统筹。
人口加速流动使我国社会保障系统服务对象扩大,对社会保障实现全社会统筹提出了要求。如今人口的流动不仅包括数量巨大的民工潮,不同地区问中高端人才的流动也已越来越普遍。多种类、大数量的人口流动使我国社会保障系统的服务对象扩大,比如城市社会保障系统已经开始考虑农民工的有关保险问题,同时就业人口在不同省市间广泛流动也要求我国的社会保障系统能够实现社会保障的全社会统筹,比如养老保险的接续、医疗保险的转移,这些也对社会保障系统的运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社会化运作的必然性:新时期社会保障系统的职能定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规定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主要职责包括: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等方针政策的研究、规划、制定工作;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等核心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农民工工作、劳动关系协调、公务员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等相关的专项工作。
从规定可以看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按照整合职能、提高效率的原则,主抓核心职能工作的宏观指导方针政策的制定和主要信息如就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等信息的提供、重大工作如军转干部、农民工权益保护等工作的落实;同时取消了一些细节性的具体操作工作,如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等,移交了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等职责。这样的职能设定,一方面可以促使政府可以集中有限资源办理有关国计民生的核心事务,提高办事效率和资源利用率;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具体的操作事务更具灵活性,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的激励和促进作甩同时,这样的职能定位也使得我国社会保障部分职能的运作可以实行社会化运作的方式,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全社会的积极性,提高公民社会的进步程度。
三、社会化运作的可行性:部分职能社会化运作模式建议
社会保障系统的部分传统的服务性与事务性工作职能实行社会化运作,是建立精简效能系统的重要辅助措施,可以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系统的职能定位,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减轻体系内的公共财政负担,集中资源用来更好地履行其承担的公共职责。在内容上,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主要包括“服务对象社会化、资金来源社会化、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化、服务设施社会化、服务队伍的社会化”。在运作形式上,社会保障部分职能实现社会化的运作,主要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及非营利组织介入的运作方式。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系统的部分职能实行社会化运作,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人手:
(一)引入职业化管理机制,实现资金的统一管理与发放积极开拓融资渠道,可引入职业化的管理机制,应联合相关服务机构,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发放的社会化。
在融资方面,可以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的力量筹集部分资金,作为社会保障资金的重要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是不能实现服务对象社会化、将全部人口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原因,这是因为长期以来政府及企业承担了绝对比例的社会保障资金,资金来源单一,公共财政负担加重。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方式,扩充资金来源,应当成为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主要努力方向。一方面,可以积极吸收非营利组织的资金,非营利组织有广泛的社会群众基础,其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资金附加收入,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会费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等数十种。非营利组织的加入,可以使融资渠道更加广泛、捐赠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大幅度提高,从而极大地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积极探索扩大福利发行规模的途径,使福利收入成为社会保障的一项较稳定的收入来源。
在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方面,可以引入职业化的管理机制,通过委托诚信好、信誉高的基金管理机构,将部分社会保障资金用于具有稳定收益的投资,用活用好社会保障资金,实现资金价值的自我增值,扩充可用资金的容量。在资金的发放方面,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的社会化发放方式,联合银行、邮政等相关服务机构,建立资金发放的统一给付系统,缩短资金发放环节,提高资金发放效率。
(二)建立规范化养老机构,实现养老服务的社会化
建立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机构,倡导多元化的养老方式,培育并明确家庭赡养义务,实现养老服务的社会化。
在老龄化及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下,传统的政府养老、单位养老及家庭养老的方式均已不能很好的承担养老负担,需要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
对此,可以通过政府提供赞助资金,民间组织或者私人兴办养老机构的“公助民办”方式,或者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民间组织或者私人实行运营的“公办民营”方式,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养老机构,培养具有责任心和专业技能的养老护理人员,积极探索多种临终关怀、社会照料、老年护理等多元化的养老方式,以弥补独生子女家庭在养老照料方面的不足和缺失。
同时,基于“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以及家庭在老人心理及精神健康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通过舆论宣传教育等方式培育家庭子女养老的意识,通过子女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缴养老费用等措施明确养老义务,重塑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养老的氛围,构建家庭养老的责任机制,联合社会保障系统,妥善解决老龄化问题带来的挑战。
(三)建立新型精简机构,保障职业技能教育及培训工作的社会化
进一步明晰职能定位,通过政策制定及对相关机构的监管,实现职业技能教育及培训工作的社会化运作。
在建立新型的精简及服务型机构的过程中,社会保障系统应该进一步明确并规范其职能,加强其在“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拟订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审批管理技工学校;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等方面的政策及制度的制定能力。将具有依附性的具体的教育、培训工作放手于市场,通过市场上的培训机构来完成,这样可以积极调动市场资源,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节约行政资源,明晰主要职能,排除行政机构的利益关系,使其能够更加客观中立的制定政策,监管运行机构,从而从制度上保障职业技能教育及培训工作的社会化运作。
(四)健全就业服务网络,实现市场机制对就业与再就业过程的影响
通过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建立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健全就业服务网络,加强对盈利性职业介绍及劳动力派遣机构的管理,实现就业及再就业服务体系的社会化运作。
在社会劳动力流动进一步加快、多种行业人力资源供大于求的状况下,建立、健全就业服务网络是社会保障的一大重要职责。但是,传统的设立在社会保障机构下面的职业介绍中心,运作的效率及现实效果强差人意,而社会上的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又涉及到诚信不够、缺少强有力的监管等问题。所以,在就业及再就业服务网络的建设方面,社会保障机构可以通过政策引导社会力量、非营利组织等建立人脉关系广泛、具有诚信与奉献意识的免费职业介绍机构,扩展职业介绍渠道,广泛搜集职位信息,对职位推荐实行专业的服务,提高就业及再就业服务体系在劳动力流动、下岗职工再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就业及海归高端人才就业等方面的作用。
同时,加强对盈利性职业介绍及劳动力派遣机构的监管,提高其诚信度,切实保障求职者的利益,将市场力量引入规范轨道,积极调动市场机制在就业及再就业过程中的影响力。通过社会力量的加入及对市场机制的规范及监管,有效地实现就业及再就业服务体系的社会化运作。
(五)完善社区机制,加强社会保障体
完善社区支点的自我建设意识完善社区的机制建设,提高社区福利,提升社区在社会保障系统职能社会化进程中的支点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社区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载体,以前的单位社区现在已经演化为社会化社区,社区也成为社会化程度最高的基层组织,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新支点。
完善社区的机制建设,培养社区共建的意识,加快进行社区社会保障设施如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幼儿园、老年人服务机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场所及设备的硬件建设,提升社区的福利水平。加强社区服务组织的建设,如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再就业指导及培训机构,培养年轻化、专业化的社区工作人员,积极开展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增强社区成员的自我建设意识。新型社区是社会保险管理社会化、社会福利社会化、社会救助及社区服务的社会化等相关社会保障职能的社会化的物质基础,是实现社会保障系统职能社会化的主要支点。通过加强社区建设,可以加速社会保障系统职能社会化的进程。
四、结论
新老职工公积金政策范文1篇6
二、落实工资政策,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我们认真贯彻国家工资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把工资审批关,一是正常开展好转正定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的审批等日常工作;二是严格执行工资政策,认真做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或岗位工资档次和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工作;三是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新机制。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了每位干部职工身上,把国家工资政策落实到了实处,充分发挥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增强了干部职工的责任感,调动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认真做好企业干部稳定工作。企业干部曾为国家做出过重要贡献,关心照顾好他们的晚年生活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局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解困稳定政策,切实解决拖欠企业干部的工资、养老金和医疗费等问题;按照“说服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坚持不开口子,积极做好企业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走访慰问工作;继续执行企业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隶属管理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随时掌握企业干部相关信息及思想动态,积极稳控。目前我县企业干部的思想稳定,生活有保障,无一人参与串联或集体上访。
四、规范劳动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一是利用电视公告、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培训会等方式,广泛开展《公务员法》、《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宣传;二是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认真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20xx年执法年审业务培训,增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法规意识,进一步规范了劳动就业市场及维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稳步推进人事劳动法制化进程;三是扎实开展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到目前为止,已有22户建设单位先后在保障金专户存入保障金43万元,涉及工程22项,农民工546人;四是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启动“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清理规范劳动关系,有序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和聘用合同鉴证,有效地发挥了人事争议仲裁在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五是重点解决群众集中上访和重复上访,接待并办理来信来访群众16人次(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予以解决和答复,提高了一次办结率。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事业稳健发展。认真按照省、市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体系。一是继续巩固“两个确保”的工作方针,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保险宣传工作,强化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项制度,促进社会保险工作更加深入开展;二是加大社会保险巩固和扩面工作力度,积极改进社保扩面手段和方法,深入基层,进村入户,扩大了社保宣传面和覆盖面,全力推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及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恢复运行,保证“五险”得到巩固和发展;三是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加强养老保险内控制度建设,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进行了20xx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积极开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对参统离退休人员进行了生存认证,切实加强对参保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杜绝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四是坚持做到社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全县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社会化发放率均达到100%;五是高度重视并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抽调业务骨干,切实开展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到目前为止,无违法违纪管理、使用社保基金行为发生,全县社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营。六是始终严格执行专项基金及财务管理各项规定,基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积极开展社保基金、再就业基金自查工作,确保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营。
新老职工公积金政策范文篇7
关键词:养老保险;替代率;敏感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890(2008)07-0072-07
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是指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金收入与工资收入的比例。在保险理论中,是用来对老年生存危险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估算,表示养老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的生活水平对领取前生活水平的替代程度。笔者所采用的养老保险替代率是指退休后养老金收入与退休前1年工资收入的比率,这一指标是以个人为对象,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使退休者的养老金收入保持在其退休前收入的合适比率之内。根据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2005年12月31日出台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推导出改革前后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模型,根据模型进行测算,并对影响其变动的制度内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这对于明确中国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规模及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一、新旧政策比较
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定了中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但是,由于原有养老保险基金筹资实行现收现付制,“老人”所需的养老金和“中人”所需的过渡性养老金没有预留,在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又尚未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债务建立补偿机制,政府只能以社会统筹部分的供款来偿付旧制度的债务,即用新制度收缴的一部分基金支付制度变迁的成本,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转的恶果。严重的“空账”问题不仅使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停留在传统现收现付制的模式中,而且加大了未来养老金的支付危机,使所建立的制度难以抵御即将来临的人口老龄化高峰所带来的巨大的养老金支付压力,制度的可持续性受到威胁。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压力,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运行,国务院从2001年起相继在东北三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措施包括:做小做实个人账户,增强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等。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在吸取东北三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最终形成了国发[2005]38号文。此次养老金改革是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确立以来的重大政策调整,内容主要涉及养老保险的缴费积累、养老金待遇、做实个人账户、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等内容。而在这些政策措施中,最主要的变化是对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和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的重大调整,而这些调整所涉及的主要人群是养老保险中的“标准人”。
针对“标准人”的养老保险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和原因归结如下:
1.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更强调了激励机制。1997年确定养老保险待遇由两个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照职工退休前1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0%从社会统筹部分支付。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多缴不能多得,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践中很多人缴费满15年(取得了基础养老金的资格)之后便不再缴费(因为多缴费基础待遇并不会再增加)。而改革后按照新的计发办法,多缴就能够多得。新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每缴费1年按照指数化个人平均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1%计发,每缴1年待遇都会增加,上不封顶,将缴费年限与养老金挂钩,强调激励机制。
2.改革调整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原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把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120个月。当前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平均寿命在25年以上,而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就领完了。所以改革之前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办法会造成待遇明显高估,如果考虑到这几年平均寿命有所延长,待遇高估更明显。按照新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把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实际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计发办法更加科学。
3.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的调整,把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规模由11%减小到8%。个人账户规模调整是与做实个人账户并重的。养老保险制度由过去的现收现付制转向统账结合模式,实质上是现在就业的这一代人既要为上一代人支付养老金也要为自己积累养老金,双重负担是任何国家的国民都难以承受的。虽然中国在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时,考虑到应付人口老龄化和增强个人责任感的需要设置了个人账户,但个人账户越大,则现在工作的人口负担就越重,反之亦然。因此,适当缩小个人账户,其实是兼顾了养老保险制度代际之间负担相对公平的取向。
4.原来进个人账户的3%从个人账户划归社会统筹,对缓解该项资金缺口很有用。这样的调整有可能降低养老金标准,但却有利于整个养老金账户进入良性循环,一步到位实现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个人所有、个人受益,进一步明晰了个人账户基金的产权归属,同时可以扩大社会统筹账户规模,以增强统筹账户的基金实力。
基于以上分析,下面笔者运用改革前后养老金替代率模型,在一定假设前提下,对“标准人”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进行了模拟测算,对影响替代率的制度内因素的敏感性进行比较分析。
二、新旧政策的养老金替代率模型
(一)模型假设前提
为了研究的方便,笔者作如下假设:
1.假设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龄为25岁,参加工作距离退休的时间为L,缴费年限为n年,缴费期间不间断。
2.假设W0为月初始缴费工资,W0为初始社会平均月工资,且职工从参加工作到退休期间工资是平均增长的,等于当地职工的平均年工资增长率k,且W0=?琢W0,?琢为参保时工资与当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比率。
3.职工退休前一个月工资S、前一个月社会平均工资S及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为:
S=W0×(1+k)L-1
S=W0×(1+k)L-1
4.假设个人账户记账利率i,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按复利计算且采用年度计算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2)。
(二)旧政策的替代率模型
国发26号文件的基本内涵可概括如下:
1.《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省、市、自治区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2.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根据26号文件,“标准人”的养老金计划公式为:
“标准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120
则有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pc为:
pc=W0×(1+k)t×11%×12×(1+i×)×(1+i)L-1-t
基础养老金总额bc为:
bc=S×20%=W0×(1+k)L-1×20%
P=+bc
=+
W0×(1+k)L-1×20%
替代率为:
T==
=(1+k)t-L+1×11%×12×[1+i×]×(1+i)L-1-t+
=()t-L+1×11%×12×[1+i×]+
=(1+)t-L+1×11%×12×[1+i×]+
(三)新政策的替代率模型
国发38号文件“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按照38号文件规定,“标准人”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标准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1%/2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M为:
M=W0(1+k)L-1×++…+
则有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pc为:
pc=W0×(1+k)t×8%×12×(1+i×)×(1+i)L-1-t
基础养老金总额bc为:
bc=(M+S)×n×1%
=1%×n××(1+k)L-1
则退休后基本养老金P为:
P=+bc
P=pc/K+(M+S)×n×1%
=W0(1+k)t×8%×12×[1+i×]×(1+i)L-1-t+
1%×n××(1+k)L-1
T==
=(1+k)t-L+1×8%×12×[1+i×]×(1+i)L-1-t+1%×n×
=(1+)t-L+1×8%×12×[1+i×]×(1+i)L-1-t+1%×n×(1+)
三、新旧政策的养老金替代率敏感性比较
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公式可以看出,影响“标准人”养老金替代率的因素不仅包括宏观经济运行的参数,如投资回报率和工资增长率以及两者之间的差额,同时也包括参保人的缴费年限和参保人参保时的工资与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率以及退休年龄。因此本文将重点基于“标准”参保人的缴费年限n、参保时工资与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比率?琢以及其退休年龄对养老金替代率影响,根据养老金精算模型对改革前后养老金替代率进行测算,对其敏感性进行比较分析。
(一)参数假定
1.个人账户记账利率i。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算。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基本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的日渐成熟,这一规定今后可能有所变化,但是稳健仍然会是基本养老基金投资的首要原则,因此笔者假设个人账户利率为4%。
2.平均工资增长率k。考虑到中国经济近几年来一直保持在8%以上的增长率,笔者在测算时假设未来的工资增长率为8%,其原因是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与经济发展相一致的原则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直接以经济增长率作为社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率。
(二)缴费年限n对于养老金替代率分析
笔者以参保人25岁参加工作、60岁退休为例,分析不同的缴费年限对于养老金替代率的影响,其中假定:?琢=1,k=8%,i=4%,L=35。测算养老金制度改革前后的替代率并对其进行敏感性分析,具体测算结果见表1与表2。
从结果来看,改革前缴费时间较短的投保人可以享受较高的替代率,且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养老金替代率虽然增加,但缴费积累期对替代率的影响是较为不敏感,敏感系数在0.3~1,呈逐渐增加之势。而养老新政实施后,养老金缴费年限对养老金替代率的敏感系数均在0.1左右且较为稳定,这意味着在新政策下,缴费积累期对替代率的影响较为敏感,尤其是对于缴费年限较低的人群,改革后的敏感系数差异较大,且随着缴费年限的延长,养老金替代率开始高于改革前,且敏感系数增加,引入的激励机制效果明显。可见,“做实做小”个人账户政策更加强调了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把缴费年限与养老金水平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三)参保人参保时工资与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比率对“标准人”养老金替代率的影响分析
笔者以60岁退休缴费期为30年为例,分析参保人参保时工资与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比率对“标准人”养老金替代率的影响,其中:n=30,k=8%,i=40%。具体测算结果见表3与表4。
从表3和表4的测算结果可以看出,在新旧两个政策下参保时工资与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比率?琢都与养老金替代率成反方向变动,且敏感系数逐渐减少,这表明?琢对替代率起着调节作用,收入水平越高或工资增长率越高的群体,预期的替代率水平将越低;收入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群体预期替代率高,这也反映了基本养老保险较强的分配调节功能。敏感系数逐渐减少则意味着较低的工资水平提高对于养老金替代率影响较为明显,而高工资人员收入变化对其影响较弱。
在相同的假设前提下,新制度下测算的敏感系数低于旧的制度,这意味着改革后的工资差异对养老金替代率的变化影响较小,可见新的制度由于加强了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强调了权利和义务的相对应。但是,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其代内再分配效应已经明显减弱,这将会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有效运行。
随着收入比重的增加,改革后的中等和高等收入人群的养老金替代率比改革前有明显提高,且养老金替代率较为稳定,体现了养老保险的广覆盖、低保障的公平性。
(四)退休年龄对养老金替代率的影响
笔者以25岁参加工作并且开始缴费,缴费期为15年为例,分析“标准”参保人不同的退休年龄对其养老金替代率的影响,其中:n=15,k=8%,i=4%。具体测算结果见表5与表6。
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改革前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对于替代率的影响主要是考虑个人账户积累的经济效应,没有考虑到计发月数。从测算结果表5可以看出,在旧政策下,缴费15年的参保人,在40岁退休时养老金替代率最高,达到33.10%,退休年龄延长,养老金替代率逐步减少。敏感系数较为稳定,一般在-0.5左右,这意味着退休年龄每延长1%,养老金替代率下降0.5%,可见退休年龄对替代率的敏感性较弱。在旧制度下,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不合理、参保人缴费年限相同,越晚退休,养老金替代率越低。从某种意义上讲,旧政策会诱发参保人提前退休的行为,对养老金的财务收入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养老新政之后退休年龄不仅影响养老金的积累,同时也影响个人账户计发月数。退休年龄小的计发月数就高,其养老金个人账户得到的钱就越少,退休年龄越大的计发月数就越低,其养老金个人账户得到的钱就越多。对于养老金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见表7)。
从表6中可以看到,改革之后,随着退休年龄的增长,养老新政后的替代率在相同的假设前提下远低于改革前的替代率,养老金新政实行之后养老金的替代率随着年龄的延长先下降再上升,改变了新政前的养老金变动的趋势,达到一定退休年龄后敏感系数由负值变成正值且养老保险替代率的敏感系逐步增大,变动趋势增强。69岁时敏感系数为1.98,这意味着退休者退休年龄每增加1%,养老金替代率增加1.98%。因此,从技术角度分析,在新的政策下,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有利于中国基本养老基金的积累和投资运营,提高个人账户的基金总额,同时也提高了个人退休后的收入水平。
四、结论及需进一步研究研究的问题
(一)改革后个人账户的激励效果十分显著
从测算结果的比较可以看出,改革前后养老金替代率随缴费年限延长而增加,且改革后缴费年限对于养老金替代率敏感性较强。改革后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约束机制,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目前中国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平均寿命在25年以上,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实行的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相当于10年的支取额度。然而按照国发38号文件,在基础养老金部分引入了激励机制,参保人员每多缴1年就增发1个百分点,上不封顶,能够有效避免“搭便车”行为。引入缴费激励机制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基础养老金方面新的制度更体现效率的因素;二是养老金替代率随缴费年限的延长而上升,鼓励个人参保户多缴费、多受益;三是不会对国家财政造成过多负担;四是可以为将来养老基金的积累减少风险。另外,个人账户“做实做小”后,政府在实现养老金个人账户快速积累的同时,要避免个人账户基金投资受到资本市场的波动、通货膨胀的影响,应该注重养老金的保值和增值以保证个人账户基金的收益性和稳健性。
(二)改革后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的分配效应减弱
笔者由工资比重对基础养老金替代率的敏感性分析得出:低收入群体的替代率高,且改革后低收入群体对养老金的敏感系数与高收入者差别不明显。可见改革后个人账户较为强调效率,养老保险的分配效应减弱,低收入人群对于养老金的敏感性较强。因此对于低收入人群尤其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较为困难的群体可以考虑适当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该是保证公平,在公平的基础上考虑效率。国外很多国家在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时,除了强调个人积累、加强缴费和收益之间的联系以外,大部分都保留了一个由国家税收保证支付的最低养老金制度来解决老年人贫困问题。考虑到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的财政状况,可以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扩大社会保障经费来源,通过实行社会保险补贴等办法,帮助他们参保缴费,以解决低收入人群年老的贫困问题。
高收入群体的替代率低,对于高收入群体仅靠基础养老金难以保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质量。因此,应在自愿的原则上发展企业年金计划或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作为当前基本养老金保险的有力补充,以保障高收入人群的退休生活质量。
(三)改革后有利于现行退休制度的改革
笔者对退休年龄对基础养老金替代率的敏感性分析得出:旧制度下随着退休年龄的增长,养老金替代率下降诱发提前退休的趋势,这既加大了养老金的支出压力,又增加了劳动力成本。改革后从57岁~69岁,随着退休年龄的增长,养老金替代率增加,且养老保险替代率的敏感系数变动趋势增强。可见在新制度下,延长退休标准可以提高中国居民的养老金替代率,而且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角度而言可以减轻给付压力。
中国目前的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在世界范围内这一标准相对而言是较低的,人口预期寿命与中国相差无几的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瑞典等国的退休标准男女均为65岁;丹麦退休标准为男67岁,女62岁;挪威退休标准男女均为67岁。从长期趋势上看,中国人口预期寿命和健康状况都可以有进一步提高退休标准的趋势。但因为中国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当前的退休标准在中国目前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考虑到中国现行的退休制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逐步取消中国退休年龄的性别差异,此举有利于提高女性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人性化与灵活性的退休标准,如退休年龄与工作年限两项标准并行,从而避免了受教育程度越高、年限越长,实际工作年限越短,替代率越低的弊端。从人口发展态势来看,中国在2015年以前就业年龄人口处于递增阶段,因此可以考虑2015年以后,逐步适当地提高退休标准。
笔者运用改革前后养老金替代率模型,在一定假设前提下,对“标准人”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进行了模拟测算,对影响替代率的制度内因素的敏感性进行了比较分析,但是笔者的分析是在一定具体宏观数据的假设前提下进行的,分析结果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账户改革之后养老金在资本市场获得合理的利息回报,个人账户积累的效率提高是保证在“做实做小”个人账户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不降低的关键,对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替代率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必然将成为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对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在投资环境下的敏感性分析尚需进一步研究,这对于中国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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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东海,丁煜.养老金新政:新旧养老保险政策的替代率测算[J].人口与经济,2007,(1).
新老职工公积金政策范文篇8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今年,我县的民政工作,重点是要“确保一项选举、完善二个体系、实施三大工程、落实四个推进”。
(一)确保一项选举。即确保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
20*年是全县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年,要在总结瑶琳镇换届选举试点经验基础上,集中精力、有序推进,确保全县换届选举工作的圆满完成。要积极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组织人员深入各乡镇(街道)、村广泛听取意见,加强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换届选举实施意见。同时,加强对乡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选举期间,要深入现场,加大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确保依法操作、依法选举。要实行人员全天候值班制度,积极做好有关选举事项的咨询答复工作,确保社会稳定。选举工作结束后,认真组织新当选的村两委会主要领导进行上岗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以换届选举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力争全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村达85%以上。
(二)完善两个体系。即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和优抚安置工作体系。
1、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一是健全工作网络。在县、乡镇(街道)、社区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救助管理室的思路,使社会救助机构向农村延伸,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确保社会救助的信息畅通、上下联动和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完善工作机制。重点是要完善“三级救助圈”制度,进一步明确“三级救助圈”困难群众的划分标准,扩大对困难群众的救助范围、加大救助力度,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别。同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合理确定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三是加大政策宣传。重点是加大新修订完善的《*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困难群众知晓政策、得到实惠。四是落实工作举措。落实好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公示制度,着力提高低保对象人均补差额,低保资金全部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加大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按全县人口人均6元的标准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加大救助力度,力争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控制在20%以内。全县五保集中供养率稳定在85%以上,同时,着重提升敬老院的内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继续推进“避灾工程”建设,在现有基础上,力争再建立9个乡级避灾所,切实提高全县防灾救灾水平。深入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创新思路、丰富内涵,争取募集更多的慈善资金,大力开展各种慈善救助活动,进一步深化“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向农村延伸工作。加强管理、规范救助,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落实好对精减职工、农婚老知青、“三老”人员等群体的救助政策。会同县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困难群众各项配套援助政策的落实工作。
2、进一步完善优抚安置工作体系。一是积极推进双拥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双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双拥工作的社会化、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拥军优属氛围。大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帮助驻桐部队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二是全面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根据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做好优抚金标准的调整落实工作,积极落实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确保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我县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按照新出台的义务兵优待金调整政策,做好城乡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调整落实工作,推进复退军人城乡一体化安置进程,力争实现安置率100%的工作目标。继续做好退伍军人的军龄登记工作,推进复员退伍军人数据库建设。高度重视退伍军人维稳工作,促进社会稳定。三是做好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确保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力争实施县军干所休养活动场所的提升工程,努力改善军休干部的休养活动环境。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有益的活动,丰富军休干部的文化娱乐生活。
(三)实施三大工程。即积极实施绿色殡葬工程、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和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工程。
1、深入实施绿色殡葬工程。继续推进生态墓地建设,力争全县生态墓地覆盖面达96%以上。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完成新一轮生态墓地示范点建设。同时,不断规范生态墓地的管理,提高入葬率。着力推进“三沿五区”坟墓整治工作,力争全县“三沿五区”坟墓整治率达95%以上,杭千高速沿线坟墓整治任务全面完成。着手规划和实施殡仪馆改造升级工程,力争启动县*山公墓扩建工程。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实现全县遗体火化率、骨灰安放合格率100%的工作目标。
2、大力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加快推进《*县地名总体规划》的编制,确保年内完成《规划》的编制、评审和报批。继续推进地名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县行政区划电子地图》和《县城城区电子地图》,有效发挥电子地图的作用。不断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县城城区、乡镇驻地集镇和工业园区的地名标志设置率、完好率达95%以上。注重加强地名文化建设。
3、稳步实施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工程。根据《县城城南社区设置十年规划》,按照“成熟一个、设置一个”的原则,在县城城南继续推进社区设置工作,同时,积极探索在有关镇、街道设置社区的思路。以深化农村新社区试点工作为重点,继续推进农村建立社区工作。坚持以和谐社区建设为抓手,不断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四)落实四个推进。即全面推进移民工作、专项公共事务管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和老龄工作。
1、推进移民工作。认真实施《*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规划》。加强移民资金直补对象的动态管理,做好扶持人口的年度复核工作,及时、足额发放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做好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工作,努力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环境。高度重视移民维稳工作,促进社会稳定。
2、推进专项公共事务管理。一是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巩固行业协会“三脱钩”工作成果,继续抓好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建设。严格依法登记,创新监管模式,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非法民间组织的各类违法活动,引导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不断加强民间组织的自律和诚信建设,提高民间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发展水平。认真实施20*年度民间组织年检工作,力争参检率、合格率达98%以上。积极探索行业协会星级评定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二是加强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加大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工作力度,力争年内全面完成。加强婚姻登记处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争创“人民满意基层站所(窗口)”。严格管理,依法登记,确保婚姻收养登记合格率达100%。
3、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加大投入,逐步完善福利中心服务功能,力争完成中心休闲健身区域的提升改造,为寄养老人和孤残儿童提供良好的生活娱乐环境。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资质管理,认真做好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积极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管理、创新思路,力争“中福在线”销售厅取得好业绩。
4、推进老龄工作。加大《*县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政策宣传力度,使各项优待政策惠及更多老年人。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村级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的实施。以杭州市老年基金会*县办事处成立为契机,积极筹集更多的资金,力争成立*县老年基金会,为困难老年人提供更多的帮助。继续办好老年电大,努力实现“老有所学、老有所教”的工作目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文体活动,提高老年人的身体素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进一步加大老年人的维权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为确保实现以上工作目标,我局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改革创新,增强发展动力。一是要围绕大局,把握民政事业发展方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民政部门实际,把握民政事业发展方向,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切实履行民政部门“解决民生、维护民利、落实民权”的核心职责,发挥民政工作“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核心作用。二是要加强调研,提升民政事业发展高度。根据新形势下民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全局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立足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挖掘思路、理清方向,力争出一批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调研成果,有效破解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瓶颈,提升民政事业发展高度。三是要加大投入,夯实民政事业发展基础。根据县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民政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争取资金,逐步加大投入,切实加强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年内力争启动县殡仪馆、社会福利中心、救助管理站、避灾中心等改造项目。
新老职工公积金政策范文
我公司是生产高、中、低档陶瓷酒瓶的专业厂家,自98年改制创建以来,通过锐意进取、改革创新,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产值、销售收入等各项指标翻了十几翻,安置下岗职工230人,职工参保人数由改制前的110人发展到现在的500余人,每月按时足额交齐了全部社会养老保险金,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行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工作中我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领导重视,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自创建以来,公司领导处处把职工的利益的放在首位,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职工后顾之忧改制初补缴了原县陶瓷厂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39万元。在生产经营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专门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行政副总、财务部长、工会主席等为成员的员工“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指导,分步实施,明确职责,把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企业的整体规划。建立建全了职工养老保险机制,将员工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出台了《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公开办法》等。将企业养老保险金的交纳金额、方式等及时公开,使每个职工都看得清楚,知道及时。
二、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
充分利用黑板报、墙报、文艺活动、专题会议等方式,积极宣传《劳动法》知识和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作用,宣传普遍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原则、实施方案和有关政策。组织车间主管、副主管、班组长等干部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精神。同时设立兼职人员,专门负责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和帐目查询,从而提高广大员工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信任度,增强员工参保的积极性,为每位新入厂职工都能及时参保,实现了参保人数达到100%的工作目标。
三、积极筹措资金,按时足额上缴
新老职工公积金政策范文篇10
(一)圆满完成2003年度考核奖惩工作
我们与组织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工作,严明纪律,规范程序,力求做到考核过程精、细、严,确保考核奖惩工作客观、公平、公正。2003年,政府系列国家公务员参加考核688人,优秀73人,三等功13人,嘉奖60人;事业单位参加考核9122人,优秀892人,三等功2人,嘉奖890人。为奖惩、培训、辞退、调资、任职等提供了有力可靠的依据,使考核奖惩工作起到激励作用。
(二)认真做好企业干部稳定工作
企业干部曾为国家做出过重要贡献,关心照顾好他们的晚年生活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按照省市通知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建议县里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分包人员,积极组织经常性的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并根据不同阶段的形势需要,提请县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企业干部的困难,为他们安度晚年创造条件。截至目前,全县企业干部44人,已办理退休19人,提前退休17人,在职2人,有4人正在办理病退,其余2人自谋职业。发放慰问金1000元。目前我县企业干部的思想稳定,生活有保障,无一人参与串联或集体上访。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竞争能力,提高工作效能,我们组织开展了对各类人员的培训。一是圆满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自愿报考为主的原则,认真组织全县报考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计算机培训考试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分类,按不同专业、不同级别严格把关,顺利完成683名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报名工作;二是积极组织经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经济类报名28人,卫生系统30人;三是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业务能力的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完成33名初级工职能业务、公共科目的考试考核,合格率为100%。严格标准、严格条件、严格审查、严格把关,排除各种不利因素,为200名符合中级工申报条件、233名符合高级工申报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及时申报。完成33名高级工晋升技师培训考试报名工作。
(四)实行人事,推进人才有序流动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大中专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已成趋势,在突破陈旧工作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变被动为主动,对新增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实行人才登记制度,建立毕业生信息资源储备库,为用人单位主动推荐毕业生,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的机会。对就业的毕业生特别是到私企、民营和外地就业的毕业生,及时办理人事,确认身份,为其办理职称申报、调整档案工资、办理人事调动等,用便捷的服务解除毕业生后顾之忧。今年以来,共为45名人才办理人事手续。
(五)落实工资政策,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
我们认真贯彻国家工资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把工资审批关,在完成转正定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的审批等日常工作的同时,认真落实冀政[2003]37号文件精神,为10959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月增资663267元;为2663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月增资183799元。圆满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审批工作,共涉及10510人,月增资455157元。圆满完成全县离退休干部、在职工作人员[2001]14号、冀政办[2001]10号文增资工作,共涉及离休干部118人,退休干部1691人,在职人员9488人。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了每位干部职工身上,把国家工资政策落实到了实处,充分发挥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增强了干部职工的责任感,调动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六)实施民心工程,促进就业再就业
今年我们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联系群众、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一是落实工作责任制,调整充实了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订了年度控制失业率、净增就业岗位目标和再就业资金投入计划。定期召开例会,调查情况,分析全县就业再就业的形势,做到了工作有部署,汇报有定性,督导有目标,呈现出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二是强化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把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积极开岗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免费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努力早日实现再就业;三是围绕中央、省、市五项目标任务,大力推进“八个一批”工程,努力开发就业岗位,扩大就业领域,拓宽就业渠道,妥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四是强化社区平台建设,按照“六到位”原则,根据辖区及工作任务难易程度,建立8个劳动保障服务站,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功能;五是大力推进劳务输出,发挥部门主渠道作用,紧紧锁定京、津劳务输出市场,按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要求,积极组织劳务输出,使劳务输出工作已渐成规模,成为农村增收新的增长点。目前我县新增就业人数1106人,占市核任务的9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732人,再就业率100%,安置“4050”人员140人,占任务的10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79%;为209名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直接减免各种税费近9万元。同时从9月份开始,我县正式启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创业小额贷款政策。按照政府扶持,齐抓共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按需培训,注重长效的原则,认真实施“阳光工程”,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步伐,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转移培训,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库,巩固发展劳务输出基础,不断增强劳务输出工作的吞吐能力,到目前为止,我县已与北京中水公司、中建集团等6家建立了长期劳务合作关系,为其输送客房服务、保安、保洁、会议服务等300余人,使我县劳务输出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
(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我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个基本险种已全部开展,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极大地促进了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1、养老保险。一是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力度,全县所有用人单位全部纳入统筹范围;同时,开设续保专口,开展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续保工作,1—11月份,新增参保企业16家,职工751人,超额完成市下达的任务指标;二是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费稽核办法》,积极开展养老保险稽核工作,1—11月份重点稽核企业20家,查出少报、漏报缴费人数8人,查实冒领养老金2人,并予以追缴,确保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完整和安全;三是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全县2968名参保离退休人员(企业2761人,机关事业单位207人)按时发放养老金1537.1万元(企业1417.41万元,机关事业单位119.69万元),未出现拖欠;四是6月份开始,养老保险金实现了银行,既保证了发放安全,又方便了离退休人员的领取,受到了离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2、医疗保险。自2003年8月正式启动医疗保险以来,工作运行平稳,既减轻了县财政和各单位的负担,又保证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到5月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142个,在职职工11842人,退休人员2581人;1—11月份,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237万元,支出125万元;个人帐户基金收入311万元,支出69万元;大额医疗保险费收入84万元,支出43万元。全县167名离休人员的医疗费下半年开始移交我局管理,7—9月份财政拨款18.8万元,支出17.5万元。
3、工伤、生育保险。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为契机,全面落实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稳步推进,1—11月份征收工伤保险费5.96万元,支出工伤保险金2万元;征收生育保险费6万元,支出生育津贴2万元。
4、失业保险。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和职工的参保意识,目前,全县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8500人,1—11月份征收失业保险费71万元,为57人发放失业救助金15.2万元,使失业保险安全网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审核电机厂等14家企业职工档案,经初步测算,将为903人发放失业救助金,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5、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移交我局后,经过一年多的理顺,基础工作已基本到位,截止目前,全县参加农保的人员共计24768人,征收农村养老保险金5000元,到11月底,共有519人达到退休年龄,1—11月份发放农村养老保险金3.3万元,为农民晚年生活提供了一定生活保障。
6、积极开展社会救助、解困帮扶活动。一是春节期间开展送温暖活动,救助企业特困职工178人,发放慰问金85000元;二是积极参与县救助贫困学生活动,提供救助资金10000元;三是8月份开展“四帮四看”教育活动,看望贫困下岗职工,送慰问金4800元;四是国庆节期间慰问特困退休人员,发放慰问金750元。
(八)规范劳动管理,促进依法行政
全面实施《劳动法》,认真贯彻《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完善监察职能,规范办案规则,加大监察力度,深入用人单位主动开展劳动用工年审,目前共审查用人单位280户,年审覆盖面85%以上,受理拖欠工资举报案件3起,为农民工追讨工资1500元,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做好劳动、劳动仲裁等项工作,我们坚持“三抓”:即抓源头,强化政策宣传;抓基础,健全基层组织;抓预防,实行接待制度。依法规范行为,严格法定程序,积极引导群众通过仲裁、监察、行政复议等法律法规途径解决问题。完善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对仲裁争议案件当天受案,当天立案,依法结案。截止目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起,仲裁一起,结案率为100%,成功调解3起,极大地促进了《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劳动关系合谐健康的发展。
二、2005年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统揽,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牢记“两个务必”,强化服务意识和执政为民意识,解放思想,求实创新,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新的贡献。
(二)任务目标
1、人事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国家、省、市人才工作精神,深入推进“人才兴县工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优人才环境,创新管理方式,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智力支撑。
2、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大力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新跨越。
(三)具体工作
1、人才人事工作
(1)创新人才管理服务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完善人才市场建设,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功能。克服囿权思想,进一步落实引才引智政策,通畅引才引智绿色通道,推动人才开发战略的有效实施。对急需人才,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努力提升人才市场服务水平。加强人事工作,增强人事对非公有经济单位和流动人员的吸引力。改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牵头抓总,协调各方,创新方法,促进人事业务实现新突破。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把毕业生就业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调整人才结构有机结合,拓宽就业渠道,引导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民营企业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择业,推动毕业生就业指导、政策协调和信息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2)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改革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关于严控人员编制的政策,严格人事计划报批制度,加强基金审批,有效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序增长,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的合理流动。完善人事计划管理机制,发挥人事计划在人员管理中的调控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人事计划执行情况和工资基金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确保人事计划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积极推进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促进事业单位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特点,分类推进实施,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充满生机活力的人事制度。
(3)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强化公务员进口管理;完善考核奖惩机制,严格任免程序,特别要加强对股级干部任免的监督管理,积极实行竞争上岗;完善公务员培训中心建设,认真做好公务员初任、任职培训;加强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即将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十要十不准”、《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引导其转变思想观念,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内在自律,规范行政行为,精心打造忠于职守,勤奋敬业、依法行政、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4)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考试、考核及职称改革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在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专业知识、技能学习培训,构筑终身教育体系,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发展。组织好经济、会计等专业职业资格培训考试报名工作,认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培训考核鉴定和培训报名工作,圆满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任务。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放开各类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申报工作,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及农村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申报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动态管理有效机制。
(6)扎实做好干部工作。按照“一个导向、六个公开、两个制约”的安置办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确保实现“部队、地方、个人”三满意。积极探索社会管理自主择业干部工作。加强对干部和自主择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商洽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继续做好企业干部稳定工作。
(7)严格落实工资政策。认真做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晋升工资级别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工作;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工资分配新机制。
(8)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把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引向深入,确保公开阵地多样化、公开内容全面化、公开档案规范化和公开结果效能化。
2、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1)精心实施“民心工程”,强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任务目标,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下。强化目标责任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在进一步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同时,积极推进小额贷款,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一站式”服务工作程序,免费开展职业介绍,大力发展社区就业服务实体、服务型企业、生产自救基地等经济组织,妥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促进就业服务体系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建设。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强化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培训的计划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关注农民就业,促进城乡就业一体化建设,积极推进“阳光工程”,加快农村富裕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强化管理和服务,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产业化水平,为农民增收致富创造便捷的条件。
(2)巩固两个确保,继续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进一步落实“两个确保”工作责任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不发生新的拖欠。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做好中断缴费人员的续保工作,健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人才流动的社会保险衔接办法。规范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积极开展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异地协查工作。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和服务工作,简化业务流程,提高经办效率和服务水平;尽快出台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竞争、退出机制和信用等级制度;加强医疗费用的监测体系、运行评估体系、基金预警系统等基础建设。继续推进女职工生育保险。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无障碍”进入失业保险,加强规范化管理服务和各项基础工作。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完善业务流程。稳步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以经济发展较快的农村为重点地区,以失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和农村计划生育对象为重点人群,争取2005年在投保人员的扩展、保费的收缴方面有所突破。
(3)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抓好2004年12月1日即将实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突出抓好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下岗职工等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企业逐步建立起激励有效、约束严明的分配机制。继续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节体系建设,完善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认真做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步伐。做好劳动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进一步完善情况通报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对重点地区和企业的监控,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有效控制和避免不安定因素的发生。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目标,推行主办监察员制度,重点对规范劳动力市场程序、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禁止使用童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加大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办处罚力度。
(四)保证措施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是执政的关键,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加强班子建设,从我做起,严格要求,讲学习,讲政治,讲合作共事,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创造力,提高战斗力。
2、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直接关系执政成效,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进一步弘扬“树讲求”主旋律,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好、深得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形成“干事、创业、为民”的浓厚氛围。
3、加强学习。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狠抓全员学习,营造重视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氛围。严格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与自学、座谈、调研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省委六次六届全会精神以及党的政治理论,增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性和自觉性,用正确的理论武装人。深入学习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用丰富的知识充实头脑,不断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新老职工公积金政策范文篇11
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关系到本市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平稳过渡,综合配套;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从1998年底起,本市地方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除用于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在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由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联建的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出售现租住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二)建立机关单位住房补贴制度。
1.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无房和住房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2.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含)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按月发放,计入职工个人帐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在职工购房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直接付给售房人(单位)。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加工作而住房未达到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职工的补差办法另行制定。
3.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月住房补贴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下同)乘以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有关工龄折扣办法计算,1999年年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
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机关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原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筹的建房资金。原市或区(县)财政预算内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总额。各机关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对、划转工作,建立机关单位住房基金,设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确定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5.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文件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由各单位参照机关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在本方案规定的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自行确定;事业单位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按单位职工工资水平、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以及单位所在地区(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测定。
(四)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住房补贴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住房补贴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和方式,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自行确定。企业住房补贴来源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转换,转换资金不足的可列入成本。列入成本的核定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
(一)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2000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达到8%,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含代表处、办事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为10%。
(二)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加大个人贷款力度,支持个人住房消费。积极开办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及二者的组合贷款业务。发展新的住房金融工具,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完善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和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增强贷款风险的防范能力。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一)稳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地方单位的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动,并尽快实现同步。租金标准的提高与提高职工收入相结合,租金提高后,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减免政策。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其他低收入家庭及领取提租补贴后仍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家庭,要减收或免收新增租金。
(二)积极组织出售公有住房,售房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文件的规定,自1999年起房改售房一律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外,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三)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准入制度,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稳步开放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市场。
五、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承租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以市场价购租商品住房。家庭收入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二)调整住房投资结构,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带动住房消费,促进住宅业成为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加快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利润控制在3%以下。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控制和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应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贷款优先安排。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注重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住房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国家公务员、教师、科技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及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的居民。
(七)采取多种形式加快住房建设。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各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八)廉租住房是指向最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廉租住房主要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对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符合规定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住房按廉租住房的政策定租。
(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六、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一)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加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加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建立,健全业主对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加强住房出售的前期管理。出售住房时,售房单位应与购房者签订住房售后的管理协议,明确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和购房者的管理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
(一)加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保证全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统一政策,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住房,低价或超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及公房非法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审报住房状况、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状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具体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清查、纠正和处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转变居民住房观念,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八、附则
(一)各远郊区、县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本方案未及事宜仍按本市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执行。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测算住房补贴的说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额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根据基准补贴和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及职工月标准工资,测算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1999年年度城近郊八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
2.工龄补贴额按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工龄以及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职工工龄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
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高级技师,80平方米。
新老职工公积金政策范文篇12
关键词:养老保险;责任机制;责任缺失
abstract:thispaperstudieschina'sgovernmentalbehaviorsinconstructingresponsiblemechanismofendowmentinsurancefromanbrand-newangle,firstly,elaboratesthereasonsforcausingtheshortcomingsofchina'sresponsiblemechanismofendowmentinsurancereform,then,furtheranalyzesgovernmentalresponsibledefectfromthreeaspectsbasedonreality,and,lastly,makesbriefcommentsonchina'sendowmentinsurancesystemreformfrommultipleaspects.
keywords:endowmentinsurance;responsiblemechanism;responsibilitydefect
一.中国养老保险责任机制改革产生缺陷原因
社会政策的不当取向导致中国养老保险责任机制的改革产生了缺陷,而以下两个因素又加剧了缺陷。
(一)对制度的路径依赖缺乏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对计划经济下单位办福利的批评并不能表明它本身的完全错误,因为这是当时体制下的必然选择,而对这一道路选择的全盘否定对设计和构建新型制度产生了消极影响,结果导致政策选择的极端化。在国内关于社会保障的文献中,福利国家的福利病被简单地认为是养懒汉、妨碍效率、弊病丛生,而对于福利国家在平衡资本与劳工利益矛盾中积累的历史经验缺乏深入的分析和同情的理解,自然不能正确地面对自身的问题。应当说,这种有选择的借鉴实际上是改革“美国化”的反映。
(二)制度转轨仍然是在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自上而下、以长官意愿推动的模式,缺乏民众参与
在现实中,政策的计划与结果之间存在很多策划者事前不能预知的变量而产生政策实施的非预期效果,因此在政策实施时应内置检查机制,可以时刻纠正偏差,保证政策实施处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之上。而在中国,制度转轨中的内在检查机制是普遍缺失的,这大大增加了转轨成本,最终降低了民众对政策的认可程度。这两个根本缺陷反映在政府行为上,既有责任缺失,也有职能越位,它和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之间有密切关系。而无论是责任缺失抑或是职能越位,无一不是政府有意识、有目的、经过选择的行动,因此需要有区别的分析和对待。
二.政府的责任缺失分析
如前所述,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被分为制度设计责任、供款责任、监管责任和给付责任,因此分析政府的责任缺失就按照这个分类进行。
(一)制度设计责任缺失。
在制度设计上,政府的责任缺失首先反映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建立,换言之,政府仍在回避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
在客观方面,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五十多年来的发展一直是在“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体制下进行的,同时还面临着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地区发展不均衡的国情,这使得制度建设缺乏对所有成员实行全面保障的客观条件与能力。政府前后政策的随意性、临时性和非连续性反映出在这一问题上缺乏明确的建设理念和目标定位,而究其实,在于没有把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来看待,没有把它作为社会政策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而总是将其作为实现其它政治、经济目标的附属物。计划经济时期作为政治运动的副产品,作为农民政治动员的配套工具,体制转轨时期又片面强调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制度的建立自然是不可能的了。
在主观方面,政府解释责任缺失的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财力不够;二是农民有土地保障。关于第一条,财力不够的含义是不明确的,这要结合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承担责任的比重来考虑。如果继续沿袭现收现付的db计划,个人不承担供款责任,那么政府的财力显然是不够的;如果采取政府与个人、社会责任相结合的机制,那么政府的财力的不足程度就会减轻。强调政府责任的跟进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这只是一种理想型而已,而在这里政府的理由显然是以这种理想型为基础的,因此是站不住脚的。关于第二条,土地保障的功能在现时期已经大大弱化,仅靠土地很难实现农民的养老保险需求。
首先,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价格和成本的双重夹击下,农业经营甚至处于绝对亏本状态下。其次,根据现行土地政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没有所有权,不能凭借出售土地的收入为自己提供保障,因此土地对农民的保障主要体现于就业保障,一旦农民因年老或其它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保障功能将随之消失。再次,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大批失地农民出现,土地的保障功能就更无从谈起了。
其次,政府的责任缺失反映在退休保障制度改革严重滞后,形成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双重标准(1993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约为90%,企业约为60%),加强了社会排斥(socialexclusion),不利于社会融合(socialintegration)。这一问题的改革具有敏感性,因此迟迟未被提上议事日程。公务员是否应当在养老保险中承担供款责任,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公务员作为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理应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金,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财力有限,政府有责任通过制度安排使有限的资源合理配置。在退休保障制度中引入个人责任,应当是构建新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监管责任缺失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这种基金管理方式是从基金的安全性出发的,没有考虑到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然而正是在这种看似保守的基金监管策略下,却发生了社保基金屡屡遭挪用甚至诈骗的案件。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由于缺乏监管,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截至2003年底,全国各地共追回社保基金170多亿元,目前尚有20多亿元未能追回。这些问题的发生突出反映了政府在监管责任上的不力,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层次过多,使得资金不集中,无法发挥规模效应;基金投资渠道单一,难以保值增值;法制不健全;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
(三)供款责任缺失
夏涛: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机制中的责任缺失分析政府供款责任的缺失反映在转制成本的消化方式上。在构建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回避了偿付旧制度债务的责任,而是建立了一个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希望以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偿付旧有制度的债务,即用新制度所缴保险费支持制度变迁的成本。这样,就既能实现改革的目标,又能消化旧体制的遗留责任。然而这样一种思路存在明显悖论。在确定了转轨目标的前提下,企图通过企业统筹缴费部分解决退休职工养老问题,意味着企业要同时承担离退休职工养老和为在职职工积累养老金的双重任务。而在企业开始为在职职工提供个人账户积累的情况下,社会统筹缴费部分根本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于是企业普遍采取了社会统筹基金向个人帐户基金透支的“混账”管理办法,造成了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空账运行使得统账结合制度退化为一种计发办法,部分积累制名存实亡,而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情况下,基金总量的结余又掩盖了个人账户空账的严重性。问题的出现源于政府没有明确承诺自己是转制成本的承担者,也没有明确的偿债计划并公之于众。
为了填补个人帐户的资金,各界提出了多种方案,其中以变现国有资产为主流意见,其理由是:旧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国家具有充分理性和完全信息、个人是非理性和短视的这一假设前提之上的,因此在理论和机制的构建上,排斥个人承担风险,将风险全部转移给国家,形成国有制下的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格局,从而产生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职工承诺把必要劳动费用的一部分出让给国家,由国家集中使用和管理这笔风险资金(包括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国家承诺向职工提供就业——福利——保障三位一体的服务。在这一隐性契约的安排中,职工养老金外部化为国家所有和占有,风险也外部化为国家承担。按照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国家作为风险主体,理所当然地占有和使用这笔风险资金;职工作为非风险主体,则获得稳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形成合理的收入预期。而国家取得这笔资金后,将其投资于国家重点投资支持的行业和部门,形成了国有资产。单位不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这部分资产或资金实际上了已扣除,以税收、利润形式上缴国家财政,然后再由国家财政返还一部分(企业以营业外支出列支)作为养老金发放给已经退休的职工。但是随着养老保险制度背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转轨,政府率先单方面废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打破了传统体制下职工投入——收益模式。因此在空账背景下,变现国有资产充实养老金基金就顺理成章了。
基于这种思路,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然而到了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宣布,除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一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国有股减持就此尘埃落定,可谓“兴也勃焉,亡也忽焉”。根据新华社的报道,停止国有股减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制定出系统的、市场广泛接受的国有股减持的实施方案”;二是“近期社会保障资金基本平衡,每年需补充的现金量不大,没有必要通过证券市场减持套现来筹集资金”。然而这两条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其一,国务院在出台《办法》前,向全社会征集了七大类4100余种国有股减持的意见、建议和方案,包括了配售、股权调整、开辟第二市场、预设未来流通权、权证、基金和其它方案(包括存量发售、股债转化及分批划拨等),很难说是不系统的和不能为市场广泛接受的。其二,如果说国有股减持是因为近期资金基本平衡,那么在《办法》出台的一年前资金也很难发生很大变化,也应该是一个基本平衡的状态,这样一来《办法》的出台就毫无意义了。事实果真如此的话,所谓国有股减持就没有意义了。
事实上,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摇摆反映了其自我定位不清的问题,它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与国有资产管理者之间发生了矛盾。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政府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需要为个人账户筹集资金。而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政府又需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这个角度说,它并不希望证券市场太规范,以使国有资产售出尽可能高的价格。政府的这种双重性格使得它屡屡职能越位,最终损害了减持的结果。《办法》将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定位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在此目的驱使下,国有股股东大量在股市上套现,将股市上本已稀缺的现金资源大量抽走,造成股市上供给与需求失衡,最终使股市猛跌。
与国有股减持同时,社保基金开始了上市之路。2001年7月中石化在上海交易所上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投资12.66亿元,以发行价每股4.22元获得3亿股中石化a股的股权。然而中石化上市旋即跌破发行价,社保基金就此被套牢。直到2003年12月2日,中石化创出了年内新高4.16元,如果算上分红,社保基金终于在账面上实现解套,账面盈利1500万元。
这种情况的出现引人深思。⒈社保基金申购中石化a股的选择并非十分谨慎。此前已有迹象表明申购中石化的非系统风险不可忽视:⑴中石化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近三年业绩是“扣除成本后的营业利润总额:1998年-1.1986亿元、1999年66.1932亿元、2000年261.1442亿元”,并未达到《公司法》中要求新股发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标准,严格讲属于违规上市;⑵中石化a股发行价与其在香港上市的h股有较大的价差;⑶中石化的总股本过于庞大。尽管存在这些潜伏的风险,社保基金理事会仍动用了近13亿的资金购买了3亿股,从基金安全性角度观察,如此大量申购的决定未免显得对风险估计不足和缺乏应有的谨慎。这是股市筹资为国有企业解困融资思路的延续,然而社保基金不同于普通资金,对安全性要求很高。社保基金初次入市便选择了具有一定投资风险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投资对象,大有动用大量资金为大盘国企股发行上市保驾护航之势,自己却不幸沦为大盘国企股高价圈钱的铺路石,其教训是深刻的。⒉对于选择何种基金入市模式在认识上不清楚。
分析供款责任中的政府,我们可以发现,责任缺失与职能越位相互交叉,互为因果。政府在供款责任上的缺失导致了个人账户的空账,使得制度设计背离了最初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解决之道是政府提出明确的偿债计划,借鉴国际上转轨国家的经验,采取多种手段支付转制成本。然而出于回避责任的考虑,政府采取了国有股减持的办法,仍寄希望于通过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偿付转制成本,结果在政府一身二任和极不规范的资本市场的双重因素下,只能以失败告终。在国有股减持中,政府的职能发生了越位,而在社保基金入市过程中,政府对于基金监管的责任又发生了缺失,导致基金贬值,这些教训无疑是深刻的。责任缺失的后果用职能越位去纠正,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政府在养老保险责任机制中的定位不准确,政府行为就很难实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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