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4-07

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篇1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3-0114-1.5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程序是: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调查研究,提出问题报告书和土地利用战略研究报告,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规划的协调论证;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土地利用规划报告是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成果的文字说明部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和方案说明。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资源分析、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目标和任务而进行的。

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要遵循以下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土地规划是对土地利用的构想和设计,它的任务在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因地制宜的原则,运用组织土地利用的专业知识,合理地规划利用全部的土地资源,以促进生产的发展。具体包括:查清土地资源、监督土地利用;确定土地利用的方向和任务;合理协调各部门用地,调整用地结构,消除不合理土地利用;落实各项土地利用任务;保护土地资源,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城乡用地,耕地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二、土地征用、征收制度

众所周知,土地在我国既是重要生产资料和财产,也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本。土地征收意味着对所有权的转移,势必影响到集体、个人的利益,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征收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就难以平衡各方利益,容易引发人民不满,甚至危害社会稳定。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其中的缺陷就日益凸现,亟待解决。

(一)土地征收程序存在的问题。《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该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的界定。

(二)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有偿的行政方式。《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相比之前有所提高,但仍不足。土地征收得到的补偿往往低于人民的客观需求。

(三)土地征收权的行使问题。我国自实行土地有偿制度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加之监督机制不完善,便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问题。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收益在被征收者与征收者之间进行分配。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补偿收益的大部分,而被征收的百姓收之甚微。

(五)有关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较简单、粗糙,在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存在漏洞。比如“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没有纳入程序中”、“缺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

三、相关对策措施

(一)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土地征收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军事用地;国家政府机关;能源、交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国家重点工程用地等等。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要结合市场、当地经济情况和被征收者的实际情况合理给出。要保证土地征收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被征收者的应得利益。减少土地征收中的不公平性,使双方可以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平衡化。

(三)事实的认定。这一阶段包括两个环节:申请和核准。申请要符合法律规定,核准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实行。

(四)土地征收范围的决定。被征收者有权知道征收范围和提出异议。如有争议,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复议或申诉,对复议或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五)土地征收的执行与完成。双方要在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决维持征收决定后,才可确定具体征收事宜。当然,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中,都要注重被征收者的征地行为过程中的参与,让他们在征收的目的性、征收的范围、征收补偿安置和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并能采取足够的措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救济措施,保证在被征收者存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多种救济途径,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此外,其他相关措施也要跟上,才能使其顺利地通行。一是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之后,可以真正实现政府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城市公益性用地可以通过征收农地解决,其他则可通过土地储备机构在城市存量土地市场上采取“回收、收购、置换、整理”方式取得的土地来解决。这就为收缩征地范围后非公益性用地找到了途径,这既盘活了城市土地存量市场,又十分有利于保护耕地。二是缩小征地范围,为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基本前提条件。三是加快我国农用地定级估价的步伐,以促进农用地市场迅速发育并使之逐步成熟,为改革我国土地征收程序作出贡献。四是应尽快出台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尽快建立以法律机制和经济机制为纽带的土地征收程序。

【参考文献】

[1]郭勇.浅析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利用规划[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7(6).

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1篇2

一、积极开展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建设行为的整治活动。共查出各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对象1060户,非法占地总面积19.9万平方米,非法建筑总面积36.6万平方米。剔除2004年处理已到位及其他原因认定不予处理外,应处理一般对象共865户,涉嫌房地产及改变用途16户。至今共接受处理对象685户,占应处理对象的79.19%,共处罚款1726.9万元(不含市纪委处罚600万元及县纪委处理75万元),涉嫌房地产及改变用途对象已接受处理9户(含市纪委处理3户),占应处理对象56.25%。

二、扎实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工作。重点对非使用火工产品开采的板岩(砚石)等无证开采非煤矿山进行了重点整顿和专项整顿,全年共取缔无证采矿57个、越界采矿1个,关闭矿山7个。

三、努力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制。对非法占地等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共立案查处14起,面积0.937公顷,已结案13起,结案率达93%。累计接到群众来信来访共83件次,已处理答复76件,对上级转来件全部作了处理和汇报。

四、完善土地市场建设。全年共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30宗,出让总面积750.752亩,总成交价33997.4万元。招拍挂未成功6宗,面积175.9475亩。健全土地收储机制,全年共收购土地5宗,总面积19.126亩,总收购价429.32万元。

五、推进矿权市场建设。全面执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共挂牌出让5宗,总成交价67.59万元。加大了矿产资源费征管力度,共征缴税费737.4752万元。

六、妥善处理资源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在做好2012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同时,还做好了2005年度7个批次4个项目22.353公顷的城乡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扫尾衔接工作,2003年6个批次263公顷的历史遗留用地问题挤入了省审批行列。共供应存量建设用地3315宗,面积58.15万平方米。其中: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69宗,8612.4平方米,划拨手续19宗,11332.5平方米,农民建房3112户宗,面积35.6万平方米。完成了第一批国家投资农田整理项目四股桥文成片中的文成项目区686.667公顷和第二批白云岩瑞片中的岩瑞项目区566.667公顷的80%工程量。申报立项面积78.43公顷的浙赣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段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和面积27.8公顷的岩瑞镇土地开发复垦项目。

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共检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8处,完成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3个,灾民新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1个,做到了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加强国土资源规划调查。开展了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收编、资料收集、经费落实等工作。编制了县“十一五”期间基础测绘规划、更新了城区大比例尺地籍图、制定并上报了统一征地区片地价、更新了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土地收益金基准指导价。完成了土地变更调查统计和第二次测量标志普查。

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工业布局调整,优化市区土地资源配置,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市区工业企业向“三区”及相关园区转移,现制订加快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区的实施办法。

一、范围和条件

范围:按照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需要搬迁的企业;对外重组或新上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需搬迁的企业;存在安全、环保隐患需要搬迁的企业。上述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原市直工业企业和镇镇属工业企业,以及市开发区、城东新区、西溪区内企业。

条件:

1、搬迁企业进入“三区”及相关园区,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安全要求、产业发展规划和园区定位;

2、搬迁企业新上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到位;

3、搬迁企业新增注册资本金按规定要求基本自筹到位;

4、搬迁企业职工身份置换方案及其它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必须到位。

二、搬迁政策

符合搬迁条件的企业原址处置和搬迁选址必须服从市统一规划,原址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利用。对搬迁企业按原址土地的性质及地面附着物等进行经济补偿。同时视搬迁企业的规模、新增投资、建设进度、税收回报等情况,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一)补偿

1、土地补偿:搬迁企业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原土地用途的现行评估价给予补偿。搬迁企业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原土地用途的现行评估价的60%予以补偿。搬迁企业原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予补偿。

2、厂房等地面附着物补偿:按厂房等地面附着物的现价评估值据实补偿。

3、设备搬迁损失补偿:按现价评估值的10%予以补偿。

4、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处理:搬迁企业改制时职工身份未完全置换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其职工身份置换所需费用及解决其它改制遗留问题费用,可在其改制时剥离资产(不含原宿舍区)变现收入中优先提取,如剥离资产变现收入不够提取,不足部分可在其原址土地使用权改变规划用途出让后的土地净收益中优先提取。

(二)奖励

为鼓励搬迁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对外合作重组,市财政对搬迁企业实行专项考核奖励。

1、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搬迁企业原址土地使用权改变规划用途,通过招拍挂程序出让后的土地净收益的10%。

2、新增投入奖励:奖励标准为搬迁企业新上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

3、奖励限额:搬迁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搬迁企业原址土地使用权改变规划用途,招拍挂出让后的土地净收益。

土地净收益为出让收入减去土地补偿、厂房等地面附着物补偿、设备搬迁损失补偿,优先提取职工身份置换及处理其它改制遗留问题费用,缴纳相关税费和业务费,提取“三项资金”各10%(水利、教育、廉租住房)后的净收益。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为搬迁企业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减去搬迁企业原厂区土地、厂房等地面附着物和设备的评估值。

(三)其他扶持措施

1、搬迁企业在有关园区新上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享受市内各项优惠政策。

2、搬迁企业需新受让工业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可在企业办理原厂址土地收购手续后,由所在园区垫付,待原厂址土地出让后支付。

搬迁企业入区后形成的财政收入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部纳入新址所在地收入统计,由新址所在地财税机关征管。财力结算上,以搬迁前三年缴纳的税收一般预算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基数内地方留成财力归原址所在地财政,新增的地方既得财力剔除税收征管部门的业务费及奖励资金后,归新址所在地财政。

三、程序和要求

(一)主要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提出搬迁申请,上报搬迁方案。搬迁方案须含新上项目投资计划或对外重组计划、新增注册资本金计划、职工身份置换方案及其它遗留问题处置方案等。同时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原房产、土地、设备等情况,各类权证,企业资产抵押、保全情况等。

2、调查审核。由市分管工业领导召集经信、住建、国土、财政、人社、监察、审计、国资、企改等部门及相关园区对申请企业提出的申请和搬迁实施方案,土地及其地面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其退城进区的审核意见。

3、补偿测算。搬迁企业的土地、厂房等地面附着物评估由市经信委、国资办、搬迁企业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告经监察、审计部门初审后,由市分管工业领导审核并安排进行补偿评估测算。

4、方案报批。市退城进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企业搬迁方案和补偿评估测算方案后提请市政府决定。

5、签订协议。搬迁方案和补偿评估测算方案批准后,由市退城进区领导小组委托市经信委与搬迁企业签订搬迁协议。

6、实施搬迁。搬迁企业按搬迁协议规定的要求实施老厂搬迁和新上项目。

7、补奖支付。根据企业搬迁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搬迁企业支付企业搬迁、土地收储的补偿费用。在企业实施搬迁过程中,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分阶段进行督查。企业完成搬迁工作后,由企业具验收申请至市退城进区领导小组,市分管工业领导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其验收考核,对照本办法提出奖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兑现补偿奖励政策。企业原址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出让后,即兑付搬迁补偿资金。如企业解决搬迁矛盾急需资金,在土地收储后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过桥资金或融资担保,确保顺利搬迁。新上项目在原址土地达到净地后按投入进度申请预付奖励资金,经市退城进区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工作要求

1、搬迁企业应立足于通过搬迁加快发展,进行招商重组,加大引资合作力度,扩大投入,调整结构,更新工艺技术设备,提高水平。

2、搬迁企业原厂址土地必须实行净地出让。原址土地及房产如有抵押权的,必须依法解除抵押权,重新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或与金融部门商定,妥善处理资产抵押问题,不影响收储上市。

3、搬迁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完成老厂搬迁和新上项目,期限在搬迁协议中明确。搬迁超过规定时限,不安排搬迁奖励,新上项目竣工超过规定期限新增投入奖励,按实际投资额兑现,今后不再予以奖励。

4、搬迁企业必须处理好包括职工身份置换在内的所有企业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退城进区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及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发改委(企改办)、人社局、环保局、安监局、行政服务中心、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企业搬迁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分管工业领导牵头具体负责企业搬迁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督查考核,办公室设在经信委。

五、原文件废止。本办法出台前市委、市政府有关企业退城进区的会办纪要,企业未执行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篇4

按照中纪委、省纪委的要求,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______市结合本市实际,针对拖欠土地出让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规违法用地问题,以专项治理为抓手,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大力追缴土地违规资金,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共排查建设用地492宗,发现违规违法问题189个,初核案件线索136件,立案131件,结案131件,给予党政纪处分131人(其中县级干部5人),移送司法机关23人。市县两级共追缴土地出让金及违规资金4.2亿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反复排查,摸清问题底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违规用地治理工作,多次听取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明确要求。成立了以市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监察局长为主任的综合协调办公室。市纪委监察局统筹协调,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建、规划、财政等部门抽调30余人,组成5个市直部门纪检组长带队的排查督导组和3个案件查办组。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四查”:一是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自查;二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综合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三是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由5个排查督导组分片排查;四是市纪委监察局进行重点抽查。在整个排查过程中,各排查督导组、各职能部门共享排查信息,及时发现规避监管的违规项目,确保不漏查一个项目,不放过一个问题。通过反复排查,全市共发现土地违规违法问题189个。

二、分解任务,责任明确到人。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市坚持“边查边改、各负其责”的原则,一方面组织项目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另一方面督促各监管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在每次排查活动结束后,都对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建立问题台账和整改任务台账。市纪委监察局根据梳理情况,召开专题会议,通报排查情况,将整改任务分解到发改、国土、规划、住建等综合监管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县(市)区或主管单位,要求其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标准落实、整改时限落实。重点督促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通过现场联合执法等手段,加大违规资金追缴和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责令有关责任单位逐月逐项报送整改进度,采取问题销号、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等有力措施,促使整改工作顺利进行,做到了“三不放过”,即违规问题查不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违规资金追缴不到位不放过。

三、严查案件,以查案促整改。专项治理中,我市始终把查办案件作为重要推手,对拖欠土地出让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职能部门违规审批、重审批轻监管等问题,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做到行政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人。全市共初核土地违法案件线索136件,立案131件,结案131件,给予党政纪处分131人。市纪委监察局先后查处了温州商贸城闲置土地、峰尚国际公寓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万方小区二期擅自调整容积率等案件,给予党政纪处分7人,其中县处级干部5人。通过查办案件,对违规用地单位产生了巨大的震慑作用,增强了依法用地意识。截止目前,排查中发现的189个问题,已整改181个,整改率达96%。

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篇5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不涉及建设用地审批权,调整的只是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仍在国务院,不存在下放问题。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这是土地管理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责任。”

此前建设用地由城市政府一年多次申报,国务院多次审批,报批内容由国土资源部审查以及城市政府自行审查,审批时间长,审批程序繁,尤其是省级政府只充当“二传手”角色,权责不明,徒增环节。审批方式调整后,省级政府不仅负责汇总申报,而且负责审核把关过去需报国务院审查和城市政府审查把关的部分内容,也就是说,省级政府要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

当前我国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之所以大量存在,即使在治理整顿期间土地“闸门”也没能真正把住,症结之一在于权力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原来的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未能合理解决各级政府权责划分和制约监督问题:中央部门面对一大批城市,很难面面俱到明察秋毫,且陷于日常审批事务,难免影响宏观调控和土地监管;城市政府自报自查,其弊端不言自明;省级政府只相当于“二传手”,积极性自然不高,也很难追究其责任。一些地方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在土地管理和调控问题上有意无意地当起了“甩手掌柜”,与原来的审批方式有很大关系。

新的审批方式在加大省级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强化了省级政府的责任,权责一致成为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的重要手段,今后土地方面再出问题,将直接追究有关地方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总体上说就是对申报城市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总责,包括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规划计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用地申报有关要求、用地是否结构合理、确实需要、节约集约等。具体而言,省级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于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把关、检查指导。一是对城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严格审查。二是在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对城市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三是对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与实施方案的申报、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这种形势下,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和监管会更加严格。”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途径不可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补充耕地不到位、土地供应和利用等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不会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和办理回复文件。

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篇6

一、总体要求

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市推进净土行动的部署要求,深入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负责、部门有责”,坚决完成国家、省及市关于打赢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有效推进净土保卫战。

二、主要目标

按照省和市统一安排部署,完成全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全县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以及耕地质量分类清单;强化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全县受污染耕地、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全部实现安全利用;严格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我县减少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任务。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土壤环境调查监测

1.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数据上报、成果集成等工作,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分布,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各乡(镇)政府、平安街道办、经济开发区负责落实,以下不再逐一列出)

2.优化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完善全县土壤环境监测体系,配合国家和省、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点位例行监测。按照年度监测计划,组织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2022年10月底前,监测结果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使用。对监测发现的土壤超标情况,进一步开展溯源排查,查明并及时阻断污染源。(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等)

3.加强重点区域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对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污水灌溉等区域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范围、风险水平等。对产出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耕地,发现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农田灌溉水水质监测和监督检查,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4.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根据省、市统一安排部署,集成分析、综合运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开展高风险区域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深度调查和周边污染源溯源排查。开展污染成因分析,对污染源进行溯源排查,6月30日前,建立重点污染源管控和整治清单,纳入限期治理计划,严厉打击非法排污,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传输途径,切实防止边治理边污染。根据全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分析结果,按程序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提供基础信息。(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5.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加快推进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全部完成划定工作,建立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划分结果,报请县政府审核后提交市农业农村局。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6.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建设管理。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分区域、按年度、按计划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2022年6月底前关闭拆除。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关系,确需对重金属等污染威胁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补划。依法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对未利用地不得污染和破坏。(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行政审批局等)

7.严格落实耕地风险防范措施。2022年5月20日前,各乡镇组织完成辖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工作方案制定、报备。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应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低积累品种替代、轮作间作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10月底前,全县所有受污染耕地全部实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责任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

(三)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8.组织开展建设用地风险调查排查。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2年6月底前,组织对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开发利用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进行摸底调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居环境安全。(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9.强化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完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强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污染地块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关闭搬迁企业腾退土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为重点,严格企业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对相关企业、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技和工业化信息局等)

10.科学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不得规划布局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2022年底前,推进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汇总;已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的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实现“一张图”管理。(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

11.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或周边土地开发的,要科学设定开发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对周边人群产生影响。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要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行政审批局等)

12.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及修复。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需要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要编制修复方案。加强治理与修复施工的环境监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要求将达到治理与修复目标要求,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

13.减量使用化肥农药。加强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禁止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2022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1%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14.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积极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试点示范,完善废旧农膜回收网络,开展农膜使用及残留监测评价。2022年,全县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田残膜“白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15.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2022年底前,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

(五)强化重点领域污染防控

16.强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实施等量或减量替换。加大减排项目督导力度,确保项目按期实施。继续推进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列入污染源整治清单的企业,年底前完成综合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行政审批局)

17.加强重点企业土壤环境监管。加强对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土壤环境监管,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义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制度。2022年10月底前,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统一部署,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方案,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管控

18.强化矿产资源开发污染监管。加大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修复力度,新建和生产矿山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加快推进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运营、管理单位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管理档案,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土壤污染。(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

19.规范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推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

20.强化危险废物监管。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核查。统筹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加快补齐利用处置设施短板。积极推进重点监管源智能监控体系建设,加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利用、处置全流程监管力度。规范和完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2022年底前,全县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集中处置率达到100%。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理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等)

21.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加快国家确定的我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2022年,建设完成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城达到98%以上。(责任部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等)

(七)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22.抓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加快推进庄上——连泉一带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评估验收工作,总结试点成效、经验,为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提供经济适用、可参考、可复制的实用技术模式,持续巩固庄上-连泉一带土壤污染修复项目治理成果。(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

23.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评估。在市统一安排部署下,自行对我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全面掌握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政策体系制度创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体系与能力建设等情况。(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等)

四、保障措施

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壤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工作推进落实的组织调度和监督落实,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责任清单,层层压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监管。完善土壤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强化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加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打通共享渠道,充分利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共享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根据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召开调度会议,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国家和省、市各项目标任务。

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推进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规范土地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之外,其它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一)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开发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二)工业用地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确需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和程序;项目用地必须达到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三)原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其它项目改变土地用途或扩大容积率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新规划用途评估确认地价与原用途剩余年期评估确认地价差值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它原因停止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政府批准,可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的土地储备库。破产企业原址用地收回后出让的,根据市政府黄政〔2000〕19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按规定交纳土地年租金,使用者也可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在原划拨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工业项目,不再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它项目按本条第(四)、第(五)款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四)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公开交易,〖JP4〗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优先收储。〖JP〗

(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依法加强征地管理

(一)各项建设用地的征用和供应,依照法律规定由市、县政府统一负责,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征地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禁止各类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从事征地和供地,严禁越权批准征用土地。各地要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征地审核和征地补偿、安置监督,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农村集体组织或土地使用权单位签订“征地协议”。

(三)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拖欠、侵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是拖欠或少付征地补偿费,必须限期补偿到位。

四、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项目建设跟踪监察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项目建设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经营性土地出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干预经营性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

(二)各级国土部门在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时必须由同级监察部门现场监督。限时将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及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报同级监察部门备案。

(三)储备土地及收回土地补偿标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方案,送同级人民政府集体研究确定。

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1篇8

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各级干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十七届三种全会决定上来,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党在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正确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基本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切实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扎实走规模经营、集约发展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一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加快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意义和作用的认识,消除他们的顾虑,克服无所作为、放任自流的思想,形成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共识。二要教育引导农民把观念从“船小好调头”转到“船大抗风浪”上来,激发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要鼓励农村能人、农业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参与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三要正确处理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政府、承包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统筹协调国家粮食安全利益、承包者权益、经营者收益,营造促进土地流转的良好氛围。

2要规范流转行为

土地流转行为的不规范必然会导致土地流转后产权不明确,以及发生一些其他的纠纷,规范流转行为是促进土地经营权良性流转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规范流转,制订相应的规范操作程序。流转双方达到初步意向后,首先由土地流出方向村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申请,村合作经济组织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流转土地的面积、权属等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流转的答复;流转申请通过审查的,由土地流出方(或委托村)与流入方签订规范合同,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登记备案,再到乡镇鉴证;时间较长、面积较大的流转还要到县里进行备案。

二是要规范合同签定。各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要按统一编制的《仙居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签署协议,要将土地流转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和监督管理都要写明确,今后的奖励政策兑现要以正式合同文本为准。三是要探索建立科学的土地评估体系。合理确定各类土地的质量、等级,评估其客观、公正的土地使用市场价格,为土地市场流转的双方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以减少价格确定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根据地质等级,可以探索暂时以农业部门为主体联合乡镇有关职能部门、中介组织对流转范围内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

3完善土地流转保障机制

惠州的部分农民不愿意土地流转是因为怕土地经营权流转后,自己的生活没有保障,所以要想很好的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必须建立好土地流转保障机制。首先要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土地天然地具有保障和生产的双重功能,农村土地流转将会造成其保障功能的弱化与剥离,因此,要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以社会保障替代土地的保障功能,消除农民对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加快土地流转;然后要千方百计发展经济,优化农民就业环境,稳步推进农民非农就业;最后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要坚决做到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尤其是要始终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4建立完善的土地市场

目前中国不存在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我们可以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四大要件,有步骤、有计划的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4.1做好规划工作

“规划是龙头”、“规划是指南”,有好的规划才有好的发展。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涉及到千家万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要从规划做起,首先惠州各级政府应该尽早拿出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及其监管的规划,以便有的放矢、按部就班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另外是惠州各级政府要做好市场建设的规划,市场建设规划是当前的重点,要从时间维度规划当前市场建设重点、中期建设目标及长期建设方向。最后还要从类型维度搞好市场建设载体建设规划、市场规则建设规划、市场建设组织规划、市场设施与布局建设规划四个方面展开研究

4.2完善规章制定

规章制度是市场的基础,也是约束市场交易行为的框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农村最重要的要素市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必须有完整规范的规章制度,以此约束、规制、规范流转各方的行为,降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成本。具体来说有如下制度:流转申报制度、地籍调查制度、流转合同鉴证制度、登记备案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流转纠纷调解仲裁制度、流转的风险预警制度、流转的税收征管制度、流转监督检查制度、流转的信息管理制度、土地流转的资产评估制度、鼓励土地流转的激励制度、流转的金融支持制度、农地流转交易中介组织培育和运行制度、土地流转的交易平台建设制度、土地流转后的服务协调及就业培训制度、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制度等。

4.3建立合适的平台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载体和平台,有规范农地流转的规章制度并不就能够形成市场,对于小规模分散经营且产权分割比较多的承包地尤其需要载体和平台的建设。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地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但是流转并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流转载体根本无从谈起,因此立市尤其关键。

4.4完善市场管理工作

有了土地流转规划、市场规则、市场以后,要确保市场的健康运行,管理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小、分散程度高、流转较频繁,管理工作更为具体和复杂。管理可以分为“软件管理”和“硬件管理”进行研究,“软件管理”是指对维护市场健康运行秩序的规则执行与管理,“硬件管理”是指对流转市场平台和载体的维护与管理,惠州市各级政府应该对“软件管理”和“硬件管理”工作都进行完善。

4.5做好服务工作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其市场有其特殊性,流转的标的——土地不能分割,也不能带走,这些约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模、范围和频率,因此政府监管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服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将监管与服务结合起来,予管理以服务的内涵。收集整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另外是调调解好双方的矛盾,其次政府还要承担农民流转土地后的培训工作和就业引导工作,注意研究流转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情况,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再就是法律指导和咨询,政府还可以组织专门的机构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法律指导、咨询,特别是合同鉴定的指导;最后是交易公证服务,公证部门可以将其机构向下延伸到农村,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交易公证服务。

4.6做好监督工作

监督与惩戒、整改是政府监管制度的保障环节,没有监督环节,管理和服务都会流之于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农村最重要的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到多方的利益,其监督和纠错是政府监管制度的核心。政府监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主体的监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的监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契约的监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用途的审查、农民流转权益的监督、建立健全流转的监督协调机制、违规惩处条款及整改监督。

5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一是要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二是要制定“农村土地流转促进方案”,以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培育有效率的专业市场,让留下来的农民专心当好农民,让转出去的农民安心当好非农民三是要建立农村土地用途登记管理制度,严格界定农用地与非农用地,防止农村土地在流转中变更用途,难以复耕,影响农民长期利益。四是要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突破,使农地使用权流转尽早走上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6创新政策支持机制

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篇9

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严肃查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必须严格按已依法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切实维护和尊重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因建设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严禁超计划报批农用地转用。

(三)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预审应遵循的原则: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体现保护耕地,规划是否是基本农田;3、是否体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原则;4、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核时应坚决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项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规范用地审批程序。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县建委统一核发的“一书一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内容(包括用地单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围、相关技术指标等),确需改变的需重新报经建委审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原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在调整总平面规划方案时,若开发强度增加,需重新核发“一书一证”并重新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三、明确法律主体,规范招商用地签约行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要求,只有经县级以人民政府批准供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建设,并以“定金”、“预付土地款”、“预付安置补偿费”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的,由收取部门或单位负责退还;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步伐,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一)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旧城改造用地,应以市场方式公开供地。

(二)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私下转让、变相转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的,应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对于私下转让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

五、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认真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户宅基地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开审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严格按批准的面积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未经批准的非集体建设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导致耕作严重破坏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六、禁止土地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着节约用地,集约经营的原则,充分利用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储备地。要把项目尽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规划,又具有基础设施配套功能的地方开发建设。避免造成资金投入过重,基础设施难以配套,项目无法按期竣工投产,形成新的土地闲置问题。

(二)本着积极稳妥、科学处置的原则,合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坚决收回。对开发投入不足或长期不继续投资建设的工程和项目,要下达督促动工通知书。

(三)加强批后土地管理。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对批后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督促用地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和施工进度等要求施工。对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通报,督促改正,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严格征地补偿。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执行。建设业主用地必须把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预算,并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缴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前,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可行的安置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先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条件的应安排相应的就业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进行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严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用途、质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严肃工作纪律

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篇10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土地宏观管理的关键措施,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土地条件,统筹安排各业用地,规定土地用途,依据法律和规划维护和监督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合理有序进行,实现土地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划工作包括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等方面,是一项长期、连续的任务,规划实施管理是规划工作的重点和核心,是实现规划各项目标和任务、发挥规划宏观调控作用的基本措施。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龙头”作用,充分认识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保障土地利用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要及时组织规划实施,绝不能放松规划工作。要把规划实施管理放在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领导目标责任体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规划工作,加强配合,自觉遵守和积极维护经依法批准的规划。

二、建立健全规划审查和计划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对建设用地、农用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可通过用地预审,同时提出规划调整建议。未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的规划审查工作。在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过程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负责。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做好规划和用地审查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批准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要按照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调整规划,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报批;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申报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部分用地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在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的同时,可以对规划作局部调整,落实到规划图上,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上报,在审查项目的同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对规划局部调整进行审查确认;全部或大部分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须按法律规定修改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加强对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用地规划审查、审核。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在规划编制和上报过程中,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休规划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规划期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期限不一致的,要审查城市人口预测和人均用地指标是否合理,结合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益,确定合理的用地规模。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建立相应的审查、审核制度。

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规划引导。依法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工作,通过公告土地利用规划用途,引导农民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发展适应市场、优质高效的农产品,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审查制度。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深化和补充。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立项,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要建立严格的计划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计划对用地总量和用地方向的调控作用。农用地转用必须纳入计划,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未取得计划指标,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坚决杜绝计划外用地。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建立计划指标台帐制度,实行土地利用计划的动态管理。

三、制定和完善规划实施管理法规、规章,加强执法检查,推进规划法治化

加强法制建设是有效实施规划的保障。要尽快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完善规划法规体系。各级也要根据本地实施规划的需要,制定和完善地方配套法规、规章,把规划实施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要严格执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不允许任何地方、任何领导随意改变规划。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批地和用地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规划实施的经常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就规划实施检查情况,同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深入调查研究,搞好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实施规划的有效机制和方法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客观情况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问题。近期要重点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城市化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对策和措施。

搞好规划实施试点。部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基础上,确定部分市或县作为规划实施试点,加强跟踪调查,及时总结规划实施的经验,研究探索实施规划的新机制、新方法,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相应开展规划实施试点工作。

五、加强规划基础业务建设,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水平

切实做好规划档案管理和规划成果备案管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和成果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规划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并按要求做好规划成果上报备案工作。规划实施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也要及时收入规划档案。

运用信息技术、遥感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加快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标准的研制,尽快建设全国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积极开展市、县级规定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建设,以指导和推动各地的工作。实行常规监测民遥感监测相结合,切实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重点加强对重要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规划实施遥感动态监测。

六、搞好规划队伍建设,保障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开展

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篇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以收购方式取得的土地和政府依法收回、征收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形成可供应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开发区土地储备委员会(由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及国土、规划建设、财政、审计、发改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政策规章;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确定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审查计划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监控国有资产的运作及土地储备重大事项的决策等。

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是全区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具体实施全区土地储备工作。区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尽职责,与国土部门共同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牵头,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派专人参加,成立开发区土地储备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土地储备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办公室设在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第五条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土地储备实行统一收购(收回)、统一储备整理、统一供应。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草案,经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审核,报开发区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年度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制定程序

(一)提出收购申请: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土地储备机构申报。

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下属各国土所会同相关街道、建制镇,对辖区内下一年度符合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摸底,协助有收购意向的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提出收购申请。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将于每年十月一日前汇总上报的土地收购申请,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依据。

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进展情况,如确有必要,经土地储备委会批准,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可于每年中期适时接收第二批收购申请,作为调整当年土地储备计划的依据;

(二)权属核查: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三)征询意见: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开发区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由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方案,提出储备地块的具体规划使用条件;

(四)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批: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使用条件,对申请收购宗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初步筛选,于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前提出土地储备计划草案报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审核后,报开发区土地储备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土地储备

第十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政府依法收回的;

(二)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

(三)政府以收购方式取得的;

(四)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

(五)其他需要储备的。

第十一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其他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十二条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征地撤组剩余的土地;

(四)其他应当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

第十三条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

(一)因城市规划的调整,非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改为商业、住宅、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需要收购的土地;

(二)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四)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收购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收购的土地。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属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土地,管委会依法收回、收购和征用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市及开发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储备。

第十六条土地收购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二)涉及房屋拆迁的,依据国家、市及开发区房屋拆迁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补偿;

(三)管委会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四)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补偿方式。

第十七条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定评估单位:由土地储备办公室组织有资格的中介评估单位进行抽签,确定收购价格评估单位;

(二)初步确定收购价格: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对确定回购的宗地,依据储备计划进度要求,由选定的评估单位对收购宗地进行评估,土地储备办公室应对评估结果组织评审,初步确定补偿价格;

(三)与收购申请人进行谈判:依据初步确定的收购价格,土地储备办公室组织与收购申请人的谈判,谈判能达成一致的,形成收购意向。储备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土地储备办公室可委托相关街道或国土局相关部门作为拆迁责任人,具体开展被拆迁人的前期调查摸底工作,按初步确定的补偿价格与被拆迁人协商谈判,草签拆迁补偿意向;

(四)实施方案报批: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谈判形成的收购意向及土地权属情况和规划使用条件等,形成土地收购方案,报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五)签订合同:收购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2、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3、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纠纷的处理。

(六)收购补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转移)和注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和原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应向房产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或注销手续。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九条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二十条征收集体土地并予以储备的,其补偿标准及程序按管委会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土地储备委员会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达到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市政配套条件。

第二十二条储备土地涉及房屋拆除的,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在土地储备办公室监督下选择有资质的单位通过公开招标形式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拆除单位,所得收入全部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应按与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协商后的一定比例返还部分资金,作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储备土地出让前,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等方式加以利用。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应该依据公开、公平、有偿的原则,在土地储备办公室监督领导下进行。所得收入全部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应按与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协商后的一定比例返回部分资金,作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管理费用。储备土地出让前临时利用时,储备宗地所在地的国土所可作为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单位,负责安保人员的选定及储备房、地资产的安全、保值等项工作。国土所进行日常管理所产生的管理费用从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返还资金中支付。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储备土地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五章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四条储备土地供应纳入当年的土地供应计划,由开发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统一供地。

第二十五条储备土地供应实行招拍挂方式,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将土地供应信息以公告方式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拟供应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

第六章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七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土地储备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按协议约定追究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

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范文篇12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指针,以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全面贯彻以人为本、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科学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整体与局部、长远与当前的关系,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修编原则

1、坚持严格保护耕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原则。正确处理农用地保护与建设用地供应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与管理,推进耕地保护由重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保护转变,切实保证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落实。

2、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以节约为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原则。各业用地走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展相结合、以内涵挖潜为主的发展道路,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效益。进一步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

3、坚持集约用地、环境优先的原则。大力推进农村居住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实现城市功能的合理布局、建设用地指标的合理分配和城市生态环境的逐步改善。

4、体现特色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最大限度地体现*市社会经济和土地资源特征,提出全市协调发展的土地利用战略目标、方向、重点、政策和措施。

5、坚持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原则。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国土管理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与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综合平衡各行业用地需求;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有效引导和确定各行业用地布局和规模。

6、协调衔接原则。做好三个方面的协调衔接工作,一是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协调衔接工作;二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城乡规划、城市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林业规划和各类保护区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三是与省、县(区)、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

7、公众参与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吸纳专家建议,使规划修编工作成为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集思广益、科学决策的过程。

8、可持续发展原则。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用途管制,使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取得明显进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期限与规划范围

(一)规划期限

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20*年为规划基期年,以2010为近期规划年,以2022年为规划目标年。

(二)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修编采取市、县(区)、乡(镇)三级规划同时开展、分步进行的方式,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为市行政辖区10196平方公里,县级规划范围为13个县市区,乡级规划全市177个。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五)*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十一)20*年*市土地变更调查图件及数据

四、规划修编的主要任务

(一)总结和评价上一轮规划。认真总结和评价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全面评价规划实施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二)调查分析土地资源背景及现状态势。土地资源背景调查包括土地自然条件分析、土地资源适宜性分析和土地开发的历史演替分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析包括土地利用现状与潜力、土地利用空间构成、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效率等方面分析,以及土地开发利用的优势与制约因素评价。

(三)确定土地利用战略。在土地利用条件和供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要求,立足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土地利用问题,根据省级规划要求和我市实际,提出规划期间的土地利用战略,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方针和重点。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和自然资源环境禀赋条件,准确把握未来面临的主要机遇与挑战,并体现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体现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标要求,同时反映土地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原则和要求。

(四)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围绕土地利用战略的落实,按照统筹用地安排的要求,通过综合平衡和充分协调,提出各类、各区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确定农用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生态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规模、范围和重点项目。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方向与幅度,尤其是建设用地中城、镇、村用地(含产业用地)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规模与结构的调整,应客观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并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全面体现转变土地利用模式的目标要求,使之符合区域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制定规划控制指标。根据省厅下达我市的规划控制指标,科学合理的提出规划期间各个县区的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面积等控制指标,同时提出中心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各项指标应符合上级规划调控要求,充分反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合理需求,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并客观反映当地资源与环境条件约束。

(六)制定空间管制方案。按照空间差别化管理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及分区管制政策建议,提出中心城市建设用地空间扩展的方向和范围。土地利用空间管制方案应符合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要求,并有利于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的落实,同时反映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七)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针对规划方案,进行土地利用宏观结构和布局调整,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土地利用活动对区域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评价,包括划定环境敏感区或生态脆弱带,以及对水土流失、地质灾害、土壤生态环境变化进行评定等。

(八)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制定促进实现各项土地利用控制目标的配套措施,并提出完善土地规划管理的机制和政策建议,包括调控机制、管理制度、科技手段等,保障规划的实施。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建议,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转变的改革方向,并有利于规划管理效率的提高。

五、工作方式

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修编各项工作。

(一)政府协调组织。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具体工作。主要是及时提出和协调解决规划修编中的重大问题,在全省范围内邀请有关科研机构,参与各类调查、专题研究、规划大纲及规划成果的编制;按照信息技术与业务需求结合的原则,积极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系统;有效加强与专家、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及时向外界规划修编进展的有关情况。

(二)专家领衔。成立在一定领域具有代表性的规划专家组,承担规划涉及方面的咨询、论证、评估和评价工作。主要邀请省厅规划处、耕保处、地籍处、西北大学、*区域地质研究院及省内在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专家。

(三)部门合作。市直有关部门从各自发展实际出发,密切分工配合,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相衔接,相关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四)公众参与。征求各部门对修编规划的意见,并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专题内容,如基本农田的调整划定、村镇规划与发展、城市发展方向和产业聚集区的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区规划等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五)科学决策。在规划编制研究的不同阶段及时召开专家咨询会,不断对规划方案进行调整完善。对初步成形的规划方案,经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六、规划成果

(一)市规划成果

1.*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2.*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3.*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

4.*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

5.*市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6.*市中心市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7.*市中心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

8.规划附件:主要包括土地规划编制工作报告和综合报告及其他专题研究报告、相关文件等。

(二)县(市、区)规划成果

1.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2.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3.中心城镇建设规模控制图。

4.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

5.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

6.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划定图。

7.规划附件:包括专题研究、相关文件等。

(三)乡(镇)规划成果

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图。

4.村、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

七、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省厅正式下达我市规划修编控制性指标后,全面启动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一)准备阶段

成立规划修编领导小组,落实经费和人员,组建规划修编办公室,确定技术协作单位,成立技术指导小组;组织全市13个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市局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动员部署和座谈,初步下达各县市区的规划修编控制性指标(影子数据)。督促各个县区成立各自的规划修编领导小组。

(二)大纲编制阶段

依据省级下达的指标,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市的规划修编大纲,确定中心市区用地规模及布局,争取在春节前通过省厅的评审。

(三)规划成果编制阶段

开展自然、经济、社会等状况基础资料调查,收集并分析相关规划资料,研究规划修编思路,明确规划任务和重点内容,确定土地利用战略和结构布局,同时作好与各相关专业规划的协调。根据规划目标和土地供需状况,对规划期间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进行综合平衡,初步拟订规划供选方案,形成初步成果。市级规划在2009年6月30日前提交编制成果,县、乡级规划在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编制成果。

(四)规划成果论证和完善阶段

1、市级规划:市级规划修编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市级规划成果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成果。

2、县(市、区)和乡(镇)规划: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市、区)和乡(镇)规划审查和论证,并完善规划成果。

(五)规划成果上报阶段

1、市级规划:2009年10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审批。

2、县级和乡(镇)规划:2010年4月1日—5月31日市级组织评审验收,6月30日前上报省、市政府审批。

(六)规划审批和公布实施阶段

市级规划和县级规划成果编写完成后,报省政府审批。

乡(镇)规划成果编写完成后,报市政府审批。

上述规划经批准后,最后公布实施。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市政府成立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土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市长

副组长:*副市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

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市发改委副主任

*市财政局调研员

*市规划局总规划师

*市农业局副局长

*市交通局副局长

*市环保局副局长

*市乡企局副局长

*市煤炭局副局长

*市统计局副局长

*市水利局副局长

*市广电局副局长

(二)建立健全逐级控制、分工明确、重点突出、衔接统一的规划体系。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严格执行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规定,防止和纠正用地指标与空间安排不衔接,各级规划变相扩大上级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整治复垦耕地不落实等问题。

(三)经费保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经费应有各级政府列支,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基础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协调到位,确保规划修编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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