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劳务管理范例(12篇)
建筑工地劳务管理范文篇1
关键词:建筑企业劳务管理问题措施
引言:劳务管理是建筑企业成本控制的关键,劳务管理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经营效益高低。目前,建筑企业劳务管理中还存在诸多缺陷,进行劳务管理改革创新势在必行。劳务班组管理模式具有众多优势,掌握劳务班组管理模式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劳务班组管理水平,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建筑企业劳务管理中存在问题
由于建筑企业有自身特点,劳务分包呈现多层次多元化特征,劳务管理已经成为建筑企业管理难点,不同工程中的劳务管理又有个性差异,理清建筑企业劳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找到解决瓶颈问题的方法。
1.建筑劳务成本持续上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建筑从业人员数量和规模日益扩大。就深圳而言,建筑工人并不紧缺,但优秀建筑技术型工人还是比较紧张的。招聘优秀建筑工人需要提升薪金,劳务费自然就要上涨。即使普遍建筑工,其工薪也是逐年提升,而且涨幅都比较大。像混凝土主体浇筑劳务费用就达到工程施工成本的20%以上,装修工程劳务费用比例更高。这无疑要助推建筑企业劳务成本上涨。
2.建筑企业劳务管理松散
建筑企业劳务管理有自身特点。由于多次分包,管理体系比较松散,管理措施难有作为。各个控制环节的管理,很容易出现管理真空。一旦出现劳务资源不可控、成本不可控等问题,将会导致合同履行逾期、成本预算难落实等问题,这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都是不利的。另外,建筑工人大多是农民工,队伍缺乏稳定性,这也给管理带来一些困难。如果出现人员大幅度调整情况,也会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因为多层分包,如果出现“包”拖欠工人工资等恶性事件,对建筑企业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估量的。
3.建筑劳务成本控制缺陷
建筑企业劳务成本控制,这是建筑企业管理核心内容。工程建设有多层面多维度控制体系,建设单位有专门控制机构和人员常驻建设工地,建设施工监理也会全程介入进行成本质量控制,施工方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也需要对建设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成本把关控制。虽然控制系统众多,但在一些控制环节,还会出现一些缺陷和漏洞。多层分包,自然是多层管理,各个建设单位缺少协作,甚至相互拆台,都会给成本控制造成难题。施工人员素质低下,难以保证施工质量,对原材料造成浪费,这都需要进行成本控制管理。
二、建筑企业劳务班组组织的几种形式
建筑企业劳务班组管理有众多方式可供选择,对班组组织管理模式进行比对筛选,这是建筑企业劳务管理的首要任务。施工劳务组织有多种形式,大体分类如下:
1.施工企业将工程项目肢解后(或扣除主材)全部发包给几家大施工单位,国外来华建筑企业一般采用这种模式。此类施工企业主要从事比较纯粹的项目管理,一般不直接管理劳务班组,也不直接采购周转材料,成本比较容易控制。这种管理模式是我国建筑法规所规避的。
2.施工企业将全部的项目劳务按照工种分配原则,直接发包给较大的劳务班组。大班组肢解分包给小班组,这是传统型的施工项目管理方式。一般施工企业常采用的模式,其特点是各班组直接成本低,但总包项目部管理成本较高。因为特殊工种多,容易人浮于事,材料容易浪费。
大型项目需要多层次的分包并不是只有中国建筑施工采用模式。一般国外建筑施工更需要层层分包,至少经过四级,从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作业工人。一个有点规模的项目分包商需要众多劳务班组作业,几家或几十家。作业班组流动性很强,队伍不够稳定,管理难度较大。发包层次多,需要总包和专业分包商有较高的管理素质和协调能力,任何一级环节违约都会对工程造成重要影响,甚至要承担违约索赔。
3.施工总包单位扣除主材后(钢筋、混凝土、沙、石),将项目主体结构劳务直接包给一个综合型的作业大班组,或将主体结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模板、钢管)打包发包给一个施工老板,这就是行业一般俗称的“清包工”。建筑企业的特点是利润薄,资金周转率高,如果什么都自己购买或租赁,其成本控制并不容易。这种模式有一种弊端,就是容易出现以包代管,施工质量比较难控制。
三、建筑企业劳务班组管理模式实施措施及效果
建筑企业劳务班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建立各种管理体系,分包班组进出场管理、施工现场进度管理、劳务班组成本管理和实施班组管理效果等内容,都需要采取具体措施来实现。建筑企业劳务班组管理模式,应该是建筑企业劳务管理明智选择。建筑企业劳务班组管理模式对分包责任、合同约定、施工管理和利益界定等内容,都进行了针对性优化,其管理优势明显。
1.明晰分包责任
劳务分包需要界定责权利,这是班组管理模式管理的首要条件。从分包招投标开始,就要对招标文件中明确班组管理模式,要将具体要求列出明示在回标标书上。对报价形式的要求、对班组管理的承诺、对分包界面的规定、派驻管理人员的构成等情况,都需要给予明示。便于合理选择分包并对过程管理进行事前控制。
2.精细合同约定
班组分包需要签订分包合同,班组成员和班组长姓名要建立花名册,便于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延伸到班组。合同界定总包分包管理权限,并明示总包管理人员姓名、岗位、职责,便于形成有效管理系统。分包之后,分包班组要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务报酬计价方式,工人工作职责。合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总包要参与见证。
3.规范施工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是工程控制管理重要环节,分包商要做好班组构建引进,分包管理要和总包管理人共同对班组进行管理,对具体班组的工作分配、核量、核价等内容,要进行合理控制。对班组工人的分配组合调整,对薪资发放记录管理,总包和分包都要参与见证。建筑企业项目部与管理人员,以及班组签订责任书,明确各个施工阶段的责任和义务,并对相关奖惩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管理。
4.界定利益分配
总包与分包商共同组建管理体系,分包商利益不因为班组管理而改变,总包对分包商的责权利和工作界面进行明确界定,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确定分包商利益分配。如果分包商和班组工人能够圆满执行合同约定,总包会尽量维护分包商和班组工人应得利益。分包要全力配合总包进行劳务资源调配,充分发挥班组作业效率。
结语:建筑企业选择劳务班组管理模式,能够有效提升成本控制水平,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失。劳务班组管理,因为有较为突出管理优势,已经被众多建筑企业所接受。现代建筑企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加强企业劳务管理,提高劳务管理含金量,对企业发展有重要助推作用。施工管理内容繁杂,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工程大局。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管理控制支持不够,这势必影响班组管理模式的顺利推广。企业要投入更多力量,努力完善劳务班组管理系统,通过合适的层级,对劳务进行逐项分解,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这样才能确保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冯宝宏;杨良;;谈建筑企业班组建设[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年25期
建筑工地劳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规范用工;建筑企业;规范用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2.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127-03
引言
2007年6月29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
2012年12月18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颁布,明确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刚性门槛,准确定义了适用劳务派遣“三性”岗位,并首次提出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2014年1月24日,所有企业高度关注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正式公布。
至此,“廉价用工时代”和“用工单位零风险时代”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企业用工风险急剧加大,如何在规范用工的同时获取企业利润最大化成为所有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企业,尤其是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偏多的建筑企业,必须要适应法律环境的新变化,及时改变和调整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管理,构建积极、主动的管理模式,正视规范用工,迎接挑战。
一、建筑企业用工现状
(一)企业用工形式发展进程
改革开放前,我国建筑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用工形式以全民职工为主,有少量的集体职工、农民轮换工和农民合同工。
改革开放后,前期仍以国有建筑企业为主要经营企业,但用工方式开始发生改变。很多企业采取以全民职工、集体职工、全民合同制工、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等相结合的多样性的用工制度。
改革开放后期,尤其是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全民职工、集体职工和全民合同制工全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原使用的农民合同工基本上被清退。
20世纪90年代末期,一些国有建筑企业实行管理层和劳务层分离,建筑企业进化成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职能的管理型企业。
发展到目前,大多数国有建筑企业的用工形式主要包括自有员工、劳务派遣用工、退休返聘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
(二)建筑企业用工及行业的特点
1.国有建筑企业规模相对较大,工程分布点多地广。根据建筑企业战略发展需求,工程承揽任务早已不局限于本地市场,而是大规模向外地,以至国外扩张,出现跨地区、跨国家的管理模式。
2.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员分布面广、流动性大,用工形式呈现多样化。施工人员随着施工生产的地域不同呈现出分布面广的特点。
3.建筑企业的用工需求完全取决于施工项目,因而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三)建筑企业用工现状
《劳动合同法》及配套实施条例实施后,由于新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同时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各方面都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对建筑企业的用工形式及劳动关系管理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
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风险,企业采取控制人员规模、限制引进权限、规范引进程序、提高引进条件等措施减少自有员工的引进,倡导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退休返聘等多种用工方式结合实际组合使用。
建筑企业因为行业特点,劳动力的需求完全取决于施工项目需要。由于非全日制用工有工作时间的明确规定,而退休返聘人员受年龄的限制,存在着较大的用工意外风险,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前,劳务派遣用工这种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用工方式,为建筑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资源,同时也为企业节省了大量资金和人力成本,成为建筑企业除自有员工外的另一主要用工方式。建筑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普遍达到30%以上,甚至达到50%,而且大多数在“非三性”岗位上使用。
因此,大多数建筑企业目前的用工现状实际上是以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用工为主,辅以少量的非全日制用工和退休返聘人员。
二、建筑企业用工形式分析
(一)自有员工
自有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有员工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使用自有员工的利弊分析:
1.有利方面
自有员工一部分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前企业的老员工,另一部分是企业改制后引进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老员工经历了企业改制,对企业有深厚的感情,企业归属感强;而后引进员工本身素质较高,具备企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和技能。因此,自有员工普遍认同企业文化,在此前提下其归属感、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对企业发展起着良好的推进作用。
2.不利方面
由于我国劳动法规的不断完善和规范,逐步加大了对企业合法用工的约束,招聘风险和用工风险也日益扩大范围和增加,使用自有员工意味着成本的增加、人员规模的扩大和员工管理日常事务的增多。
(二)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利弊分析:
1.有利方面
(1)解决了建筑企业用工不足问题。由于引进自有员工受引进条件和人员规模控制的限制,但企业的经营发展又使用工需求增大,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能够解决这一供需矛盾。
(2)规避了企业的用工风险。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仅仅是劳务关系,用工风险基本上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3)简化了管理程序,用工更加灵活。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仅减少了招聘程序、员工培训和解除终止程序,薪酬发放、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纠纷等日常管理事务也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使企业轻装上阵,减少了管理支出。
2.不利方面
(1)《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对用工单位目前使用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其冲击最大的方面包括:
一是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10%的高限。二是规定辅岗位的确定程序。三是明确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四是禁止“假外包真派遣”。此外,还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法律责任等做了具体规定。
(2)在新法环境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不利方面增加,体现在:
①用工成本将大幅度提高。首先,劳务派遣工廉价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按照新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其次,企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了额外的管理费用。新法环境下,劳务派遣单位只能通过提高管理费来保持一定的获利空间。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这笔管理费,是在“同工同酬”之外增加的支出,直接增大了用工成本。
②使用范围缩小,使用数量受限,用工风险增大。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非常明确的“三性”岗位上使用,同时规定了辅岗位的确定程序,这大大缩小了建筑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而10%的用工比例也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受限。
“三性”岗位和用工比例是建筑企业的“硬伤”,如果不依法清理和重新配置用工形式,将会加大用工风险。
(三)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也就是常说的小时工。
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利弊:
1.有利方面
(1)用工程序便捷,用工灵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用工成本低。现行法律未明确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义务,小时计酬标准也只是规定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所以,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工成本相对低。
2.不利方面
因为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体制尚不完善,用人单位在减少了用工成本的同时,也承担着较大的工伤事故赔付的风险。
(四)退休返聘用工
退休返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企业与已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签订返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使其为企业提供劳动服务的一种用工方式。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存在劳务关系。
使用退休返聘人员的利弊:
1.有利方面
(1)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经验较丰富。很多退休人员还可以再继续上班的,一般都是原来单位里的技术骨干,或是管理干部,特长往往比较突出。
(2)使用成本低。根据社会保险规定,退休返聘人员已不需要参加各种职工基本保险,使用成本仅仅是协议规定的劳务费,用工成本大大降低。
2.不利方面
和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一样,企业使用退休返聘人员存在工伤事故赔付的风险,而且退休返聘人员由于年龄偏大,健康问题使这种风险会更突出。
三、新法环境下建筑企业用工形式的完善和调整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任何一种用工形式都有其存在的利弊。面对新法,建筑企业只有积极适应用工环境的变化,规范管理,依法用工,实行全元化用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终达到激活用工制度、降低人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等多种目的。
鉴于目前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用工现状,当务之急是根据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及时完善和调整用工方式,尤其是劳务派遣用工中“三性”岗位和用工比例的问题。依法用工,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意味着在目前自有员工规模总控的前提下,将20%-40%的劳务派遣用工分解到其他用工方式,或者另求用工途径,同时,可以使用的10%必须依法在“三性”岗位上使用。
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来看,“临时性工作岗位”和“替代性工作岗位”定义明确,对于建筑企业来说,除个别极小项目外,这2种类型的岗位极少;对于“辅工作岗位”,新法赋予了用工单位确定的权利,但也规定了必经的程序。
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筑企业用工形式的完善和调整。
(一)谨慎新签自有员工,确保自有员工数量和质量的统一
1.继续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核心,一方面是保证企业激励措施的直接性和有效性,使现有员工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员工队伍稳定,从而开发人力资源的潜力;另一方面是引进高素质人才充实到自有员工队伍中来,增强人力资源的活力,提升人力资源的效率。
2.完善各类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及时淘汰自有员工中不合格人员,差异化清理因国有建筑企业改制存留的长期不在岗自有员工;谨慎新签自有员工的同时,按照建筑企业产品定位,多渠道地引进企业紧缺的人才;进一步营造和谐、包容、开放的用人环境,让企业现有的合格的自有员工稳得住,引进的人才留得住,最终在自有员工规模总控的前提下,确保自有员工数量和质量的统一。
鉴于建筑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在施工项目引进员工时,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为主,以项目为工作任务,加快自有员工的新陈代谢。
(二)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1.首先对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进行“理清”和“理顺”工作。所谓“理清”,是将企业现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根据工作岗位逐一梳理。所谓“理顺”是规范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审批和使用程序。
2.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有效运用法规赋予用人单位界定“辅”岗位的权利,梳理、分析公司现行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将仍需保留的劳务派遣岗位纳入“三性”岗位。对企业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岗位,按程序确定公示。
3.完善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同工同酬。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根据派遣岗位和个人综合情况确定派遣人员的薪酬,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4.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企业考核范围,项目结束,或经考核不适宜岗位的派遣人员,及时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对考核优秀者,符合企业人才引进条件的可择优引进。
(三)合理策划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和退休返聘人员
非全日制用工和退休返聘这两种用工形式,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用工范围比较受限,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不扩大使用比例。但临时性和季节性用工可采用非全日制用工。
企业需完善日常管理程序,根据建筑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订立非全日制用工书面协议,在退休返聘协议中也要合法明确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规避非全日制用工变成事实全日制用工的风险和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事故赔付风险。
(四)倡导使用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建筑企业在现在用工总量的前提下,如果依法使用10%的劳务派遣用工,而其他用工方式无法过多分流剩余的20%―40%的原劳务用工需求,那么,劳务分包可以作为一种解决劳务资源的方式。
实行劳务分包后,管理模式的转变会带来税费的增加、管理费的提高;分包合同的大量签定和过程管控,也会造成经营人员结算量的巨增,相关岗位和人员势必会增加,带来成本的提升。
但从长远来看,暂时的成本增加比违法用工更加有益于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建筑企业在新法环境下应该倡导使用劳务分包。建立分包关系时,企业应在合同拟定、条款说明、结算方式、薪酬发放、员工考勤及具体管理上均以合法分包形式出现,有效规避“假外包真派遣”嫌疑。
四、结论
用工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在短期内可能使建筑企业措手不及,也会使建筑企业的人工成本在短期内增加,但从长远来看,借不断完善的用工政策的东风,建筑企业通过不断调整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用工管理,也一样可以做到降低用工风险、节约用工成本、缓解员工总量不足的矛盾,还可以营造和谐的用工环境,增强企业凝聚力,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面对新法,建筑企业应当正视规范用工,面对挑战,迎接市场竞争、人才竞争的挑战,迎接企业战略需要的挑战,迎接劳动者利益诉求日益增长的挑战,迎接用工政策日趋完善的挑战。
建筑工地劳务管理范文篇3
【关键词】建筑业农民工岗位技能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2C-0004-02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2012年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农民工总量已达26261万人,其中将近6000万人从事建筑业。农民工进入建筑业,虽然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但是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人数严重不足,进而导致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隐患。如何尽快培养出一大批适应产业转型和发展的有理想、懂技术、会操作、出业绩的新一代建筑产业工人,是建筑业面临的难题之一。
一、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现状及原因分析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在农民工中,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的占10.7%,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占25.6%,既没有参加农业技术培训也没有参加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69.2%(见表1)。具体到建筑行业,目前在岗农民工接受过短期技能培训的不足10%,接受初级岗位技术培训的占3.4%,接受中等技术培训的仅占0.13%,没有接受过技能提升培训的高达86.4%。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表12012年不同年龄组农民工参加培训情况(单位:%)
参加过农业
技术培训参加过非农
职业技能培训两项培训
都没有参加过
16-20岁4.022.376.0
21-30岁6.231.666.0
31-40岁11.026.768.0
41-50岁14.923.169.5
50岁以上14.516.974.5
(一)劳务分包制度不完善
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设置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层次,首次提出了劳务分包用工方式,原来固定的劳动用工方式逐渐被多元化的用工方式所取代。但十余年过去了,规范的劳务分包制度尚未建立,明确的、强制性的法规政策依据依旧缺乏,国家对劳务分包管理还仅停留在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层面,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肢解发包、转包、挂靠等行为的界定也不够明确,缺乏具体的界定标准。由此导致建筑市场上劳务分包复杂、混乱,劳务分包企业自身建设与发展大多流于形式,“包工头”带队组织农民工成为建筑劳务的主流群体。包工头组织农民工,聚散相对自由,培训与鉴定难以规范与要求。
(二)政府管理和职能转变不到位
实际生产中,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不到位、人证不符现象严重。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和偏重经济增长的干部考核体系,使人们更多的看重GDP而忽视劳动力技能培养,农民工岗位培训更是问津者甚少。一些地方政府对持证上岗、农民工继续教育等公共管理和服务严重缺位,公共财政预算也未得到充分体现。
(三)培训经费短缺,培训方式单一
尽管近年来农民工教育培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由于建筑业农民工教育培训制度缺乏有效的资金保障,管理部门培训力量有限,上岗作业人员无法普遍得到培训;很多培训只是走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和效果,如培训教材滞后,培训只是下发一些培训资料,没有进行理论讲解和时间操作等,无法满足农民工群体的实际需求,从而导致农民工素质无法得到实际提高,技能也无法得到加强。劳务分包企业获得施工资质的条件之一,是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但目前全国仅有800多个技能培训机构和700多个鉴定机构,全国累计培训和鉴定的建筑劳务人员仅300万人左右,总持证率还不到一线操作工人总数的9%。农民工频繁的岗位流动使企业花费在其身上的培训投入与收益不对称;农民工一旦“跳槽”,企业投资即变成“为他人作嫁衣”。鉴于此,多数企业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时,较少考虑农民工;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时,没有农民工的份。农民工没有被当做稳定的产业工人看待,生产中仅有的组织培训也只是为了应付检查和申报资质,“人证不符”现象十分普遍。
二、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劳务企业规范化发展
1.政府部门要完善建筑劳务分包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明确建筑劳务分包的法律地位,使得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交易时有章可循,行业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时有法可依。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对具备条件的队伍,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建筑业企业进行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
2.严格落实劳务企业资质条件,创新开展劳务企业农民工培训。劳务输出基地应从源头上重点开展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初级培训,做到“先培训,后输出”。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务工人员身份管理,大力推广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不折不扣落实“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条件。创新机制,设立和规范劳务分包企业、培训单位、技术鉴定单位、用人单位、农民工等各方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就农民工职后培训提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内容与要求,提高劳务企业重视农民工培训的程度。
3.加强劳务企业管理投入,转变劳务企业管理模式。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及市场化手段,促进劳务企业管理水平快速提高,促进建筑劳务企业尽快从粗放的无序管理模式向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转变。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广泛开展农民工培训
政府作为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协调者,当把提高全体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作为战略决策来抓时,应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提高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等基础工作的支持,加大整合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的力度,统筹使用,提高效益。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同时,应将农民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纳入正常职工培训范畴。对于承包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加强使用监管;对于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要求承包企业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借鉴德国“建筑社会银行”(SOKA-BAU)做法,建立农民工培训提升共享制度,即根据地区建筑业发展情况和当地建筑企业聚集程度,由政府和当地所有建筑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建立培训提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师资由企业岗位能手和建筑类职业院校教师组成;中心经费由企业提交的职工教育经费、国家职业培训补贴及社会捐赠等组成;中心根据国家培训规划与计划,结合当地企业培训需求,分年度公布自己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标准,全年滚动式反复进行;农民工无论在哪个企业,均可根据自己和企业的时间,合理安排培训与提升;培训达到相应标准时,即可进行技能鉴定,同时颁发国家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必须在建筑现场进行时,可委托有培训能力的企业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并就培训工作给予经费补偿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共享制度可以消除为他人做嫁衣的担心,可以做到资源共享、利益同分、效益最大化。
(三)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质量
建筑行业受建筑技术、工期及气候条件等客观因素影响,除歇工期外,正常施工期间职工技能培训不能像其他行业那样集中脱产进行。鉴于此,正常施工期间,应充分发挥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作用,推动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水平、道德法律意识等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动员引导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成才、岗位建功。其次要充分利用建筑现场班组组织特点,将课堂搬进工地,通过师傅带徒弟、岗位大练兵等方式,激发农民工学习知识、提高技艺的兴趣和爱好,解决农民工培训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在一线建筑业农民工中广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等技能提升、技术创新活动,扩大小发明、小改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等“五小”活动在建筑业农民工中的参与程度。围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发挥农民工业余学校平台作用,立足工地现场,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活动。积极推进“政府主导、企业主办、工地建校、社会参与”的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管理模式,丰富农民工业余学校内涵,将农民工培训发展与企业战略发展相结合,形成农民工培训战略规划。
歇工期,除前文述及的培训提升中心模式外,还应积极鼓励职业院校参与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培训提升中心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职业院校参与农民工培训,教学内容应以施工现场面临的问题为中心,以施工现场需求为主导,简化高深理论,强化一线应用;教学方法应强调学做结合、理实一体。即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使受教育者以理解为中心;借助已知知识教未知知识;先掌握整体(概要),再消化细节。学校培训需注意: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同时,还应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使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同时得以提高。
建筑行业是安全事故高发领域,相对其他行业而言,建筑领域农民工适应岗位需求的专业技能更加匮乏。为此,本着“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原则,建立“上岗就业培训―技能素质提升―安全生产达标”的就业、成才“一条龙”服务模式,是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技能素质和生存能力的根本。同时,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在制度上保证、政策上支持、形式上创新,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农民工岗位技能的提升,才能实现我国由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转变,才能统筹城乡、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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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银.论实施农民工继续教育工程[J].中国成人教育,2007(4)
[4]陆启光.农民工继续教育政策支持系统的构建[J].教育评论,2010(2)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厅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十一五”第三批立项项目
建筑工地劳务管理范文篇4
关键词:建筑产品;混合销售;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033-02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按现行税制,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为该行业提品的建筑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畴,而有些企业既生产和销售建筑产品,又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如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常常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伴随着建筑安装劳务行为,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中既有产品销售收入又有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属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对混合销售是依照纳税人的经营主业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不是根据某笔合同中某一笔收入来确定,如果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简单的说就是缴纳增值税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这样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就应该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按劳务类别征收营业税。但是建筑行业却很特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各自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中,产品销售收入一般大于建筑劳务收入,但是按照新的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再按销售比例是否超过50%来划分是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第1条规定仍然有效。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该文件明确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是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由于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对象多为建筑及房产开发企业,属地税征收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经常出现只收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发票,而不收产品销售发票,从而造成了增值税税款的流失,侵蚀了增值税的税基,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给国地两税部门之间管理制造了不小的矛盾,同时也给某些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可乘之机。
一、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1.地税部门控制源头。由于建筑产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主要销售给建筑安装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两类企业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属地税部门管理,有些地方地税部门就要求建安企业和开发公司只有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才能入账,否则税前不予列支。而企业也因为地税是他们的直接管理单位,只有遵照执行,拒绝接受产品销售发票。
2.地方政府部门硬性规定。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部门为了地方政府和本部门的利益,为地税营业税,强制要求在本地区销售建筑产品和施工的单位到来代开建筑安装及工程劳务发票,特别是由财政结算中心审核支出的单位,结算中心规定只收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一律不允许产品销售发票报销,硬性使建筑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值税变成了营业税。由于目前的市场是买方市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为了与建筑安装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做业务,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开具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造成了实际上的增值税税款的流失。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建筑类产品,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涉及到的纳税人也很多。
3.生产销售纳税人利益驱动。对于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就要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50万元销售额中可以不包括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又远大于营业税税率,有些个体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了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由于进项大多很难取得增票,抵扣少,就自身而言也不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采取少计产品销售收入多计建筑劳务收入,或者干脆到地税部门开票,从而多交营业税少交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产品销售的增值税税率17%,建筑劳务营业税税率3%,纳税人当然愿意多计建筑劳务收入而少计产品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4.税收链条断裂造成税款流失。建筑安装企业账证都不是很健全,因此地税部门一般采取以票管税方式,开具发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购进的材料也不需要正式发票入账。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时,往往不需开票,链条的断裂造成该环节流转税的流失,应当缴纳的税款,实际上已经被建筑安装公司在价格上或低价,或回扣,被建筑产品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公司分别瓜分了。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行流转税制度的缺陷,造成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缴纳3%的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了上一环节的产品价款和税款,造成重复征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接规定要缴纳5%的营业税,发票金额中也要包含上一环节缴纳的营业税款,同样要重复征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偏低,造成某些行业税负偏高。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100万元降至50万元,对于某些规模较小,难以取得进项增票的企业,其增值税的负担率将会大幅度提高,且这类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大多是建安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营业税纳税人,他们不需要增票抵扣税款,必然导致这类企业在发票和税收上做文章,而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经济环境给这些企业偷逃税款创造了条件。
3.部门利益冲突,国地税征管矛盾重重。受不断增长的税收收入任务的影响,国地两税都加大了征管力度,对属于本部门的管辖的税收更是寸步不让。新的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都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分别核算的,由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各自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因两个细则都没有规定方法和标准,其核定结果必将产生此多彼少之争议。根据多年来国税、地税一直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实际情况,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不可能坐下来针对某一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项目计税依据“合理”地协商确定各自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销售(营业)额,最终还是导致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的矛盾。
4.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千方百计少缴税款。从调查情况来看,纳税人账外经营情况严重,一是纳税人在施工所在地政府或地税机关代开建筑安装发票,如果正常入账后国税部门必然不认账,要重复缴纳增值税;二是部分购货单位不要发票,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不入账,偷逃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加强税法宣传。对建筑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会计的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宣传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两个细则,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按照要求做好财务分类核算。
2.强化税收管理。针对建筑产品销售业务的特殊性,可以实行“以电管税”等征管措施,测算单位产品耗电量和行业税负率,要求纳税人按月提供电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地劳务管理范文1篇5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以优化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推进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专,推动建筑行业由数量型向质量型、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型、速度型向效益型、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建筑业的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市建筑业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产业素质明显提升,经济社会效益、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市场经营能力、质量安全管理等各项主要指标力争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1.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利税总额年均增长13%以上。年,建筑业总产值超过280亿元;到2015年,建筑业总产值超过450亿元,产值利税率达到10%,市外市场建筑业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
2.到2015年,全市一级以上资质企业总数增加到35家,其级资质企业2家、总承包企业18家,一级以上企业产值占全行业总产值40%以上。
3.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对已改制的大型建筑企业,按照区域性、专业化的要求归并重组子公司,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
4.科技进步和节能降耗水平明显提高。广泛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到2015年,企业技术装备率达到1.5万元/人。
5.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范有效。建设工程质量普遍提高,引导、扶持企业争创省级、部级工程质量奖;施工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逐年下降。
6.建筑市场公平公开、有序竞争。完善建筑业法规和政策体系,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形成规范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建筑业行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1.继续深化建筑企业改革。支持建筑骨干企业以产权为纽带,积极推进改革与重组,年前完成国有、集体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亏损严重、改制成本不足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可通过存量资产变现(包括按城市规划改变存量土地使用性质)筹措改制成本,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予以弥补;对亏损企业3年以上的呆坏账,经中介机构出具鉴证证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予以核销,已经计提并缴纳的预缴或流转税予以抵缴;对企业经批准核销、剥离的资产,移交至国资部门指定机构统一处置。
2.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步伐。对已完成产权制度改制的建筑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投入多元化、风险社会化、动力群体化。已改制的大型建筑企业,加快股权流转,理顺产权关系,按照区域性、专业化的要求归并重组子公司,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鼓励总承包企业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鼓励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联合、兼并、重组,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有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融资等综合能力的大型建设企业集团。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优势建筑企业,提高企业资质等级,对取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注册地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取得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总承包一级建筑企业,注册地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特级资质企业,注册地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扶持发展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建筑企业,争取至2015年有1至2家企业进入全省建筑业二十强。
3.积极扶持发展专业企业。调整优化建筑企业结构,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引导企业做专做精。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装饰装修工程等专业企业。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专业领域拓展,支持建筑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和高技术含量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提升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要选择一批优势专业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进行重点培育。
4.大力发展劳务企业。鼓励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办理工商注册,申报劳务企业资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鼓励以合资入股的方式组成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劳务企业实行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由劳务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职工进行培训。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分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其营业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总承包企业。建立建筑劳务用工信息网络,积极引导建筑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各县政府要把建筑劳务输出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途径,注重发挥本地区的专业技能优势,创立劳务输出品牌。在实施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同时,将建筑业农民工纳入社会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强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将从事建筑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统一进行培训,实施工程招标时,社会保障和职工培训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单列。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管理办法。
5.鼓励建筑企业多元化经营。引导建筑企业根据自身资金、技术、人员、市场等实际情况,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延伸,积极拓展经营业务,形成一业为主、多元并举的经营格局。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为建筑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提供支持帮助,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建筑构配件生产、金融担保、旅游等行业。
6.建立建筑企业优胜劣汰机制。通过市场准入等行政调控手段,积极扶持发展潜力大、前景好、表现优的优势企业,淘汰市场表现差的不良企业。市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本市优势建筑企业承揽施工任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动态公布优势企业名单,金融机构出台支持本地企业承接国有投资项目的资金扶持措施,增强优势企业的竞争活力,培育税源经济。加强建筑企业市场监管,加快有不良行为和实力较弱的企业退出市场或资源重组。鼓励外部优势资源进入我市建筑业市场,积极引导外地高资质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法人子公司,相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做好服务保障。对技术要求高、市属企业难以独立完成的项目,鼓励市外高资质企业与我市骨干企业采用联合体承包模式,参与项目承包与建设管理。
7.规范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在所得税征缴中,对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照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对其他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8、切实加强涉及建筑业的收费管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行政事业收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严禁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它部门缴纳而转嫁到建筑企业的行为。严禁以各种名义占用企业资金拖延不还的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1.支持建筑企业开拓市外市场,提高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鼓励企业积极开拓长地区、珠地区、环地区、西部、等老工业基地改造、中部崛起等战略市场,特别是特大型城市的建筑市场,并逐步形成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市建设、劳动、税务、工商、经贸等主管部门,要在企业外出施工申报办理上给予重点扶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托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设立区域性的专门办事机构,与当地相关部门和建筑市场构建区域间的协作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推荐我市建筑企业,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开拓市外市场提供优质服务。
2.支持建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鼓励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继续开拓地区等传统市场,积极开拓欧美等高端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鼓励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承揽工程,或与国内优势企业、国外企业联合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我国对外援助工程建设,树立企业品牌,开拓当地建筑市场。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国际建筑市场劳务合作,积极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规模。
3.提高建筑业外向型发展水平。鼓励大型建筑企业以资产联结为纽带,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开拓市场。金融机构要积极与建筑企业开展合作,在项目贷款等方面明确专项扶持政策,为优势建筑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和与施工能力相匹配的授信额度和境外保函,要出台保障企业外出施工的资金措施,引导建筑企业通过建立担保基金、与投资企业合作等途径,获得开拓外埠市场所需的资金支持。鼓励建筑企业与大型国际工程承包商建立战略联盟,共同拓展境外工程承包市场。支持建筑企业与国内水利、电力、石化、机械制造等企业广泛开展合作,积极开拓专业工程市场。
4.构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紧密跟踪、及时国内外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以及国内外重点区域建筑市场的需求动态,为企业寻求商机开拓市场提供实时、动态、网络化的信息服务。积极研究重点国家工程承包市场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掌握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标准、规范、合同条款,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做好服务。
五、强化科技人才支撑,提高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水平
1.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加强建筑模数化和产品系列化,提高建筑标准化水平。定期推广应用、限期使用和强制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强化建筑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不断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加大建筑部件工业化生产、工厂化拼装比重,提高建筑业标准化水平。以信息化改造、提升建筑业,建立管理网络,提高决策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建筑业运作模式、设计理念、施工技术、管理体制和规范标准,提高建筑业现代化水平。
2.支持企业开发应用各种新技术。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断提高建筑业整体技术水平。积极创建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鼓励建筑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加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对建立省级研发中心的企业,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建立部级研发中心的企业,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筑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科研开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支持。支持建筑企业加强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建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建设项目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必要的奖励。
3.努力提高建筑行业装备水平。鼓励大型建筑企业以承建重大工程项目为平台,装备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机械设备。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加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建设,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对建筑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每年按照省公布的建筑机械设备淘汰目录强制报废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的机械设备。至2015年末,全市建筑行业装备水平达到人均1.5万元。
4.建立健全建筑业人才人力资源培养、激励和管理机制。依法实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支持企业设立科技股份,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加大收入分配向科技人才的倾斜力度。鼓励建筑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发展建筑业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建筑业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对获得过部级工程质量奖、部级施工工法和省扬子杯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在评定职称时可以破格晋升。加大建设领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创办民工学校等形式,重点培训提高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各级政府将建筑业人才培养列入财政扶持计划,重点开展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理论水平提高,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的奖励力度,对组织该类培训班或优秀人次赴先进地区学校深造的,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六、推进质量安全和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企业市场行为
1.加快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保证体系,切实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鼓励企业争创优质工程,创建文明工地,对在本市取得鲁班奖的本地企业由市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建立健全建筑领域落后产品和施工工艺淘汰制度,全面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格执行建筑领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全面提高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须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必需的经费列入工程造价。建筑企业要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制定适合建筑企业农民工特点的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建筑企业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从业人员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等部门的信息链接,及时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办法,将具有市场不良行为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黑名单”,并采取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七、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业的增加值、上缴税收等指标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建筑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机构建设,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加强对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出台为建筑业发展提供宽松环境的政策措施。行业协会要发挥好联系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2.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制定和完善规范业主行为、健全招投标制度、外地企业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配套办法。对发包人采用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建议获得效益的,制定利益分享办法,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依法加强招标投标机构建设,着力推进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市场监管职能,着力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及后期的监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管,打造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市场环境;创新招标投标方式,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表述形式,加大合同履行的监管力度,督促发承包双方严格履约。加强对外地来企业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信用手册管理制度,外地建筑企业应在参与招投标前办理登记手续,杜绝实力弱、信用差的企业进入我市市场。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制度。全面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时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严格监管工程款结算行为,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监管机制。落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应对生产要素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设定专门条款予以明确,对浮动幅度过大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规定。
建筑工地劳务管理范文篇6
【关键词】建设工程;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措施
建设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相关管理,建立能动态反映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实际情况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帐,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对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管理来说,意义重大。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必要性
1.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近几年来,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劳务市场逐步规范,违法劳务分包现象逐年减少,劳务用工逐步规范。但劳务用工管理整体较为混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不少施工企业通过工程承包人或班组长招用民工,且以包代管,对人员不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导致对施工现场人员数量、基本情况不掌握,人员培训教育难以落实。不少新招用的民工“今天放下镰刀,明天拿起瓦刀”,未经过安全和技能培训就上岗操作,极易发生安全事故,施工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采取建筑劳务实名制能快速掌握作业人员基本情况和人员数量,可以针对性地安排岗前培训,提升工人的合格率,科学调配劳动力,并能提升实际工作效能,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2.保证民工和企业权益
不少企业采用内部承包的方式确定班组的承包款,由工程承包人或班组长直接对民工进行管理,包括确定工资标准、实施考勤和发放工资。企业和项目部对民工的工资标准、实际出勤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并不完全掌握,给了工程承包人或班组长可乘之机。一些工程承包人或班组长借企业的管理漏洞拖欠、克扣民工工资,民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一些工程承包人或班组长与项目部发生经济纠纷后,往往会借民工工资被拖欠之名,鼓动民工闹事讨要承包款(工程款)。此类纠纷发生后,不少企业由于劳务用工不规范,无法对民工工资发放进行举证,最终不得不超额支付承包款(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企业权益同样难以得到保障。要保证民工和企业效益,采取建筑实名制是一项有效的措施。这主要是因为建筑劳务实名制能够解决民工和企业法律要件方面的问题,比如出勤记录、订立劳动合同、工资领取记录等采取程序化管理方式,可操作性加强。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具体措施
1.落实好相关企业实名制工作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建立劳务用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人员登记、考勤、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配备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健全劳务用工管理网络,负责对施工现场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和各类信息的汇总上传,并监督分包企业做好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用工主体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施工现场各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在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委派专(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各自作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应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围,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施工现场监理企业应督促施工现场各用工主体做好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实施工作。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监理企业应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2.建立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系统,推行实名制卡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数据通过实名制卡进行采集。总承包企业负责实名制卡发放、信息收集与日常管理,建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场登记管理制度。各分包企业应在各自作业人员进场前向总承包企业上报用工计划和作业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籍贯、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学历、工种、职业技能证书情况和培训教育、政治面貌、从业经历等情况。在招用作业人员后,持作业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筑业主管部门办理作业人员备案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考勤汇总情况上传至统一的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明确分隔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总承包企业在施工区域入口处安装刷卡设备,用于作业人员的日常考勤,作业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刷卡考勤,刷卡考勤记录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实名制管理刚开始使用的是指纹考勤,但指纹考勤机也有一些弊病,建筑工地民工每天都和石灰、水泥打交道,时间一长,进工地时录入的指纹到上班时考勤考不出了,因此他们担心到时公司不承认他们的出勤,不发工资。针对指纹考勤确实有困难的人员,可以发放磁卡考勤,但这样就存在了替代考勤的现象,为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现使用新的打卡摄像考勤机,做到指纹录入考勤的同时还进行头部摄像存档,这样就解决了指纹考勤机不能有效录入信息的弊端,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在明确了实名制管理基本内容基础上,采取实名制卡,这能大大提升实名制管理水平。将建筑劳务实名制卡和建设网络系统数据库实现紧密衔接,实现民工人手一卡,并且其信息可以自动显示。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大力推行实名制卡,当建筑劳务人员在持卡进入到建筑工地进行施工的时候,网络系统就能全面展示其个人信息。并且,部分实名制卡具备了管理与金融服务的双重功能,能够对建筑劳务务工人员专用账户实现转账,不权具备了考勤记录、工地门禁管理、就餐等多个方面的功能,还能将工资直接付至民工个人帐户,将微观管理与宏观管理实现有机结合,提升了整体数据化、规范化的管理水平。
总承包企业和各分包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资发放管理制度和工资发放台帐,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银行卡发放作业人员工资。工资必须经本人签字后直接发给劳动者本人。作业人员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和实名制卡领取工资。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在一个工程项目工作结束、离开项目前应上交实名制卡。作业人员退场后,项目部应及时在人员花名册上注明其离场时间,并在工资册上注明工资结算情况。
3.加大对建筑劳务实名制的奖惩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对建筑劳务派遣实行动态监控,并且对工资发放与考勤也实行动态监管,采取企业建筑用工、建筑劳务从业表现信用评价、工资支付,并创建个人从业信用档案与企业档案。对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为推广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对于规范管理的企业要奖励,并且鼓励企业采用更先进、科学、有效的方式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对未按规定实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施工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建筑施工企业在获得中标通知书之后,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劳务分包备案手续,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对于那些不及时办理建筑实名制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反情节的轻重,对其采取整改、处罚等措施,对欠薪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采取限期整改并予以信用扣分,对整改不力的应予以通报批评,直接扣取保证金、罚款,甚至限制市场投标行为等措施。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实施总结经验
1、提升了施工质量管理水平。采取建
筑劳务实名制能快速掌握作业人员基本情况和人员数量,施工企业可以针对性地安排岗前培训,提高工人的操作技能,科学调配劳动力,提升实际工作效能,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2、提升了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名制考勤后,工人的信息采集到位,三级安全教育及时,能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工地都办理了工伤保险,但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发生工伤事故时,最无助的就是举证难。实名制考勤后,一旦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理赔办理也轻而易举。
3、预防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可以依据实时记录的考勤数据,监督劳务分包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并可避免劳务分包单位虚报农民工数量,截留农民工工资,阻止劳资纠纷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建筑劳务采取实名制管理,推行实名制卡,对提升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农民工工资能按时结清等有重要价值,值得大力推广。
参考文献
[1]王建华,邹永明.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基地的思考[J].中华建设.2006(Z1)
建筑工地劳务管理范文篇7
一、工程项目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1.工程分包风险
案例一:某市政总承包公司承接多项市政工程项目,为平衡总公司与旗下子公司的工程任务量,将承接项目中的某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和某河涌截污管道建设项目以内部承包模式整体“划拨”给旗下子公司某建安公司实施,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公司收取项目管理费5%,其项目整体由子公司负责实施管理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该市政总承包公司的工程项目审查中核定,该公司将工程整体分包给某建安公司(独立法人的第三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行政处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工程承包中存在以下风险:
(1)法人关系混淆,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经济风险。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别属于独立法人,各自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相对于母公司来说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可以视为独立为母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子公司本身也有承揽该工程的资质,这种所谓的内部承包就完全属于分包。总公司以内部承包模式整体“划拨”旗下子公司,并不是公司内部工作分工,而是工程分包行为。
(2)工程项目整体分包,承担违法分包的法律风险。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总公司将项目整体分包给子公司,从中收取5%管理费,属于违法分包行为,承担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法律及其经济风险。
(3)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风险。总公司分包工程给子公司,属于工程分包行为,而不是工程任务划拨。如子公司营业范围及其资质不合法导致所签合同无效,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质量、工伤事故及其法律纠纷,由总公司直接承担法律经济责任。
2.合同管理风险
案例二:2009年6月,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承接该市西江引水十三标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该项目为该市亚运用水重点项目,在与项目所在地的村委协商临时用地上,村委特别协同,并于当年8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无偿使用场地协议。协议约定在施工期间,鸦岗村无偿为项目提供场地作为临时土方堆放。在此期间,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未向相关部门申请任何手续,并于2010年10月,项目正式完工后离场,未办理任何协议手续。2011年12月,该市人民政府向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因查处出该地块非法占用25500平方永久建筑,责令其拆除,并按照每平方30元罚款,罚款金额合计765000元。
经后期查实,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在施工期间,的确未改变土地用途,是因为鸦岗村经济合作社掩盖了在此期间跟某物流公司再签订了租地合同,利用与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签订的用地协议,以该工程性质名义,私自刻制公章,向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待工程完工后私自建设永久物流场地。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如下问题:
(1)签订合同时,条款不严谨。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在施工期间无偿提供场地,虽然借地面积和时间与协议价格无关,但是合同期限不明确性为经济合作社利用该协议办理用地许可埋下风险。
(2)合同签订期间,过程手续跟进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文件,施工单位虽然跟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借地协议,但是合同协议的后续手续未继续跟进,施工用地单位应该自行到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再到国土部门申请用地许可等。施工单位只是签了协议用地,只是证明该村同意让出使用权,期间未跟进办理相关手续,承担被行政罚款的乏力经济风险。
(3)未及时完善合同结束手续。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该及时与该村办理场地移交手续及其协议终止手续。施工企业项目往往存在周期的部稳定性和经营场地的分散性,合同履行中资料完善往往相对滞后,存在合同终止时间延长的风险。
3.劳务分包风险
案例三:包工头黄某挂靠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承接某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某污水管网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某市政建筑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与黄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某工人不幸被工地塌方压残,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工人直接将某建筑工程公司告上法庭。经审定,认定建筑工程劳务公司资质不足,依照工人提供的工作证、工资表、考勤表,工人与某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面的劳务分包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劳务分包中存有以下风险:
(1)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现象的风险。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劳务承包人全面负责技术责任、质量责任、安全责任,而发包人没有参与对劳务分包任务的质量安全交底管理工作,违背了工程劳务分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包人该管的不管,将自身的义务推给劳务承包人,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现象的风险。
(2)发包人与劳务承包人的关系发生偏差,存在直接管理的经济法律风险。在工程实施管理过程中,市政建筑公司直接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其工人发放工程项目工作证,直接对工人实行考勤记录,并且工人每月的工资金额,通过市政建筑公司直接与工人核定后,将工资支付凭证表转交劳务公司发放工资。发包人的直接管理模式,可以被认定与劳动者发生直接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纠纷及经济赔偿的风险。
(3)发包人在发包合同中未约定劳动保险条款及监督保险的实施,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未约定其劳务人员劳动保险由劳务承包人购买,未监督劳务公司对工人办理工伤保险,造成劳务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未能有效地解决赔偿问题,承担了经济赔偿风险。
(4)未监督劳动合同签订,隐含了用工风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政建筑公司未履行监督建筑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督促劳务分包方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确保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确保劳务分包方与其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从而隐含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了直接赔偿而无法追讨的经济损失。
二、应对施工项目管理风险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
1.建立经营决策风险防范审查制度
科学的风险防范审查制度,将会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保护经营成果和获取经营利润做出重要贡献。企业风险防范最重要的作用不是事后补救,而是事前为公司的决策提供风险评估,做好风险预防,在企业作出决策之前就对有关决策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对公司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并对决策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经济风险进行分析,然后在分析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从而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公司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
市场经济是合同经济,企业对外经济往来主要以合同的形式进行,合同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是企业整体风险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在合同签订前,做好资质风险评估工作。合同承办人员要切实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避免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合同管理部门对涉及各自业务范围内相关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做出相应判断,并提出书面意见。签订分包合同应重点审查承包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第二,合同签订后,做好合同归档及交底工作。经办人员要把合同副本发给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正本由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入账登记、编号、归档。合同生效后,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根据合同要求对生产计划、采购物资、收付货款等部门做好交底,确保合同的履行。
3.建立项目管理风险监督机制
工程风险与工程项目全寿命过程是紧密相关的,因此需要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第一,工地会议记录和工程来往信件,都必须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第二,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业主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施工日记、各种验收报告,在施工中发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第三,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第四,合同标书文件、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记录、材料设备进场报表账单单等需归类保存入档。
4.建立企业项目授权机制
企业的经营和活动最终要以自然人为载体,由自然人具体实施、完成,企业对外的经营活动都需要委派企业的员工或委托企业以外的人员来具体操作,因此,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授权,授权管理不够严谨会带来诸多风险。搞好授权管理首先要做好企业印章的管理。施工企业常常不仅有公章,还有专用章,如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因此,要明确印章的保管人员及盖章的审批权限,避免随意盖章和在空白文书上盖章。其次,搞好授权管理还要加强对被授权的人员的管理。一方面要对被授权人员的业务水平、道德素养进行把关;另一方面,授权的时限、权限、对象要明确,避免含糊不清。第三,搞好授权管理应控制项目印章的刻制和使用。施工企业常常授权项目部刻制或管理项目印章,项目印章的数量和使用率可能远远高于企业公章和专用章;因此,对项目有关印章的刻制应当严格控制,对用章的管理应当仿照对公章和专用章的管理制度,杜绝私刻滥用。
建筑工地劳务管理范文1篇8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以优化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推进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专,推动建筑行业由数量型向质量型、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型、速度型向效益型、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建筑业的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年,全市建筑业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产业素质明显提升,经济社会效益、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市场经营能力、质量安全管理等各项主要指标力争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1.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利税总额年均增长13%以上。年,建筑业总产值超过280亿元;到年,建筑业总产值超过450亿元,产值利税率达到10%,市外市场建筑业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
2.到年,全市一级以上资质企业总数增加到35家,其级资质企业2家、总承包企业18家,一级以上企业产值占全行业总产值40%以上。
3.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对已改制的大型建筑企业,按照区域性、专业化的要求归并重组子公司,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
4.科技进步和节能降耗水平明显提高。广泛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到年,企业技术装备率达到1.5万元/人。
5.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范有效。建设工程质量普遍提高,引导、扶持企业争创省级、部级工程质量奖;施工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逐年下降。
6.建筑市场公平公开、有序竞争。完善建筑业法规和政策体系,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形成规范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建筑业行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1.继续深化建筑企业改革。支持建筑骨干企业以产权为纽带,积极推进改革与重组,年前完成国有、集体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亏损严重、改制成本不足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可通过存量资产变现(包括按城市规划改变存量土地使用性质)筹措改制成本,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予以弥补;对亏损企业3年以上的呆坏账,经中介机构出具鉴证证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予以核销,已经计提并缴纳的预缴或流转税予以抵缴;对企业经批准核销、剥离的资产,移交至国资部门指定机构统一处置。
2.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步伐。对已完成产权制度改制的建筑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投入多元化、风险社会化、动力群体化。已改制的大型建筑企业,加快股权流转,理顺产权关系,按照区域性、专业化的要求归并重组子公司,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鼓励总承包企业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鼓励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联合、兼并、重组,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有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融资等综合能力的大型建设企业集团。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优势建筑企业,提高企业资质等级,对取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注册地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取得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总承包一级建筑企业,注册地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特级资质企业,注册地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扶持发展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建筑企业,争取至年有1至2家企业进入全省建筑业二十强。
3.积极扶持发展专业企业。调整优化建筑企业结构,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引导企业做专做精。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装饰装修工程等专业企业。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专业领域拓展,支持建筑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和高技术含量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提升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要选择一批优势专业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进行重点培育。
4.大力发展劳务企业。鼓励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办理工商注册,申报劳务企业资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鼓励以合资入股的方式组成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劳务企业实行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由劳务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职工进行培训。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分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其营业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总承包企业。建立建筑劳务用工信息网络,积极引导建筑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各县政府要把建筑劳务输出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途径,注重发挥本地区的专业技能优势,创立劳务输出品牌。在实施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同时,将建筑业农民工纳入社会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强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将从事建筑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统一进行培训,实施工程招标时,社会保障和职工培训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单列。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管理办法。
5.鼓励建筑企业多元化经营。引导建筑企业根据自身资金、技术、人员、市场等实际情况,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延伸,积极拓展经营业务,形成一业为主、多元并举的经营格局。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为建筑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提供支持帮助,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建筑构配件生产、金融担保、旅游等行业。
6.建立建筑企业优胜劣汰机制。通过市场准入等行政调控手段,积极扶持发展潜力大、前景好、表现优的优势企业,淘汰市场表现差的不良企业。市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本市优势建筑企业承揽施工任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动态公布优势企业名单,金融机构出台支持本地企业承接国有投资项目的资金扶持措施,增强优势企业的竞争活力,培育税源经济。加强建筑企业市场监管,加快有不良行为和实力较弱的企业退出市场或资源重组。鼓励外部优势资源进入我市建筑业市场,积极引导外地高资质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法人子公司,相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做好服务保障。对技术要求高、市属企业难以独立完成的项目,鼓励市外高资质企业与我市骨干企业采用联合体承包模式,参与项目承包与建设管理。
7.规范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在所得税征缴中,对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按照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对其他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8、切实加强涉及建筑业的收费管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行政事业收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严禁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它部门缴纳而转嫁到建筑企业的行为。严禁以各种名义占用企业资金拖延不还的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1.支持建筑企业开拓市外市场,提高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地区、地区、海湾地区、大开发、等老工业基地改造、中部崛起等战略市场,特别是特大型城市的建筑市场,并逐步形成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市建设、劳动、税务、工商、经贸等主管部门,要在企业外出施工申报办理上给予重点扶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托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设立区域性的专门办事机构,与当地相关部门和建筑市场构建区域间的协作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推荐我市建筑企业,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开拓市外市场提供优质服务。
2.支持建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鼓励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继续开拓非洲、中东地区等传统市场,积极开拓欧美等高端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鼓励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承揽工程,或与国内优势企业、国外企业联合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我国对外援助工程建设,树立企业品牌,开拓当地建筑市场。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国际建筑市场劳务合作,积极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规模。
3.提高建筑业外向型发展水平。鼓励大型建筑企业以资产联结为纽带,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开拓市场。金融机构要积极与建筑企业开展合作,在项目贷款等方面明确专项扶持政策,为优势建筑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和与施工能力相匹配的授信额度和境外保函,要出台保障企业外出施工的资金措施,引导建筑企业通过建立担保基金、与投资企业合作等途径,获得开拓外埠市场所需的资金支持。鼓励建筑企业与大型国际工程承包商建立战略联盟,共同拓展境外工程承包市场。支持建筑企业与国内水利、电力、石化、机械制造等企业广泛开展合作,积极开拓专业工程市场。
4.构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紧密跟踪、及时国内外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以及国内外重点区域建筑市场的需求动态,为企业寻求商机开拓市场提供实时、动态、网络化的信息服务。积极研究重点国家工程承包市场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掌握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标准、规范、合同条款,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做好服务。
五、强化科技人才支撑,提高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水平
1.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加强建筑模数化和产品系列化,提高建筑标准化水平。定期推广应用、限期使用和强制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强化建筑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不断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加大建筑部件工业化生产、工厂化拼装比重,提高建筑业标准化水平。以信息化改造、提升建筑业,建立管理网络,提高决策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建筑业运作模式、设计理念、施工技术、管理体制和规范标准,提高建筑业现代化水平。
2.支持企业开发应用各种新技术。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断提高建筑业整体技术水平。积极创建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鼓励建筑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加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对建立省级研发中心的企业,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建立部级研发中心的企业,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筑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科研开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支持。支持建筑企业加强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建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建设项目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必要的奖励。
3.努力提高建筑行业装备水平。鼓励大型建筑企业以承建重大工程项目为平台,装备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机械设备。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加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建设,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对建筑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每年按照省公布的建筑机械设备淘汰目录强制报废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的机械设备。至年末,全市建筑行业装备水平达到人均1.5万元。
4.建立健全建筑业人才人力资源培养、激励和管理机制。依法实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支持企业设立科技股份,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加大收入分配向科技人才的倾斜力度。鼓励建筑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发展建筑业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建筑业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对获得过部级工程质量奖、部级施工工法和省扬子杯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在评定职称时可以破格晋升。加大建设领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创办民工学校等形式,重点培训提高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各级政府将建筑业人才培养列入财政扶持计划,重点开展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理论水平提高,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的奖励力度,对组织该类培训班或优秀人次赴先进地区学校深造的,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六、推进质量安全和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企业市场行为
1.加快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保证体系,切实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鼓励企业争创优质工程,创建文明工地,对在本市取得鲁班奖的本地企业由市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建立健全建筑领域落后产品和施工工艺淘汰制度,全面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格执行建筑领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全面提高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须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必需的经费列入工程造价。建筑企业要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制定适合建筑企业农民工特点的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建筑企业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从业人员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等部门的信息链接,及时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办法,将具有市场不良行为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黑名单”,并采取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七、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业的增加值、上缴税收等指标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建筑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机构建设,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加强对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出台为建筑业发展提供宽松环境的政策措施。行业协会要发挥好联系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2.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制定和完善规范业主行为、健全招投标制度、外地企业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配套办法。对发包人采用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建议获得效益的,制定利益分享办法,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依法加强招标投标机构建设,着力推进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市场监管职能,着力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及后期的监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管,打造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市场环境;创新招标投标方式,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表述形式,加大合同履行的监管力度,督促发承包双方严格履约。加强对外地来企业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信用手册管理制度,外地建筑企业应在参与招投标前办理登记手续,杜绝实力弱、信用差的企业进入我市市场。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制度。全面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时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严格监管工程款结算行为,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监管机制。落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应对生产要素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设定专门条款予以明确,对浮动幅度过大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规定。
建筑工地劳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建筑行业;劳务分包用工;优劣势分析;专业工程分包;总承包企业;劳务工人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407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0-0171-03DOI:10.13535/ki.11-4406/n.2016.10.084
自1984年我国建筑行业进行改革以来,迄今已有三十年的历程。我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在这三十年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固定用工到自主招收农民工,国家推行建筑劳务基地化建设,再到以劳务分包公司代替包工头。可以说,劳务分包用工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在建筑行业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建筑劳务分包作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的根基,对整个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已经有相当多的总承包施工企业选择由劳务分包公司实施劳务作业。但如同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一样,劳务分包这种用工形式也有其优势和劣势,经过多年的发展,也逐渐形成了一些自身的特点。
1劳务分包的界定
劳务分包是分包的一种,在建筑行业中相对于专业工程分包而存在。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从行业法规的角度首次提出了“劳务分包”一词。2004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首次对劳务作业的分包进行了明确界定,它是指“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是指“从事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钣金、架线、水电暖通安装等十三个类别劳务作业的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是劳动密集型组织,由管理人员和劳务班组(作业队)组成,其不能脱离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而单独存在。按照目前建筑业组织结构优化调整的目标,劳务分包企业是“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大序列金字塔结构中的塔基,它是以提供建筑劳务分包为目的的分包。
2劳务分包用工的优劣势分析
劳务分包用工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急剧增加。劳务分包用工之所以发展迅速,是由其独有的优势决定的。
2.1劳务分包用工的优势分析
2.1.1从总承包企业的视角看。建筑行业劳务分包这种用工方式对于总承包商来说其最大优势在于它提升了用工的灵活性。通常而言,劳务分包使得总承包商仅在劳务作业施工期间支付相关费用,在不需要的时候则不用支付相关费用,从而使得劳动力的成本变成可变的,而非固定的。这种用工的灵活性对建筑行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众所周知,建筑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具有波动性的特点,这种波动性是因总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和产品结构的变化而引起的。建筑产品和劳动技能都不是单一的,因此,建筑施工需要的劳动技能非常广泛。而劳务分包这种灵活的用工方式正符合建筑行业施工的需求。总承包企业可以不需要直接雇佣大量劳动力,通过劳务分包公司就可以满足劳务作业施工的需求,这样就避免了与劳务工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摆脱了劳动力招聘和解雇的法规约束。此外,劳务分包用工还有利于总承包企业降低劳动力成本,不仅降低了总承包企业直接雇佣劳动力而产生的成本,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避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雇佣劳动力约束所产生的成本(企业在雇佣工人一段时间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要赋予工人一定的权益,比如社会保障、带薪休假等,这些都会大幅度增加总承包企业雇佣劳动力所产生的成本)。
2.1.2从劳务工人的视角看。对于大多数建筑工人(农民工)来说,长期稳定的工作是无法实现的,甚至没有这种可能性。现实中的选择往往是要么定期受雇于劳务分包企业,要么在临时的劳动力市场上作为个体劳动者寻找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定期受雇于劳务分包企业就会有明显的优势。尽管临时工的日工资会高一些,但是工人们更喜欢正式工的状态,因为正式工能给工人带来一种社会团体的感受、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以及获得劳动技能的机会。因此,劳务分包这种用工方式能加强工人群体之间的紧密关系,为劳务工人带来一定的安全感。此外,劳务分包这种用工方式有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有资质的劳务分包是以合法的经营方式进行经营,吸纳农民工也是受劳动合同约束的,劳动关系更加稳定,农民工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保护。很少有被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的问题,即使是特殊原因引起的拖欠,也因责任界定清晰而受法律保护,从而维护了农民工的权益。在青岛市调研过程中发现,青岛市近些年来几乎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上访事件。青岛市通过实施“两个规范”管理(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管理和建筑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双报”管理(建筑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月报)、“双卡”管理(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管理)等措施,以及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确保了农民工的工资能够足额按时发放。
2.2劳务分包用工的劣势分析
上述优势是劳务分包用工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的原因所在,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劳务分包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劣势,突出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2.2.1从总承包企业的视角看。总承包企业有时会对劳务作业施工失去控制,进而影响到工程质量。劳务分包企业向总承包企业提供劳务时,总承包企业需要对劳动力施工进行监督,来提升工程质量。笔者认为,总承包企业可以选用与其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劳务分包企业或者通过劳务分包企业雇佣专业技能人员来对工程质量进一步加强控制。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总承包商可以通过劳务分包用工获益,而且对建筑工程质量没有任何负面影响。
2.2.2从劳务分包企业的视角看。劳务分包企业不仅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还要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为农民工购买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劳务分包企业一旦成立就必须支付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这就意味着劳务分包企业与个体“包工头”竞争不具备优势,劳务分包企业只能是微利,支出成本远远高于其他劳务组织形态(施工企业自有劳务班组和包工头队伍),因此,在目前激烈的劳务市场竞争中还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
3我国建筑行业劳务分包用工特点总结
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建筑市场,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带动了中国城市建设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建筑施工以总承包为首、专业承包企业为主干、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的组织框架正在逐步形成过程中。随着市场竞争激烈化程度的加大,建筑施工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以及业主对建筑施工质量及进度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出于有效控制成本、不断增强自身竞争优势、获取更大的发展空间考虑,劳务分包今后在建筑行业的影响力将会不断扩大。劳务分包用工是近些年来建筑行业兴起的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其运作简单、便于操作,是生产过程细分的一种较好的模式,符合现代建筑行业规模化大生产的发展需要。从总体趋势上来说,随着劳务分包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劳务分包的优势会进一步得到提升,劳务分包企业取代“包工头”队伍势在必行,是建筑劳务市场发展的大方向。培育并形成一批合理流动、专业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有利于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包工头”式用工的混乱现象,对于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3.1用工形式是建筑行业用工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
在我国建筑业用工制度经历了几次明显的变迁,从固定用工到自主招收农民合同工,农民合同工的不稳定性又加深了用工制度的改革,国家推行了建筑劳务基地化建设,稳固了施工一线的作业人员――农民工。最后一次制度变迁使用工模式向更加正规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以专业的劳务分包公司代替包工头。在整个制度变迁过程中可以发现,用工形式才是我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变迁的最为重要的变量。
3.2我国建筑劳务分包用工制度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从2001年我国开始发展劳务分包以来,至今已有11个年头,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可以说,我国建筑行业劳务分包制度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劳务分包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逐年增多,劳务分包市场已初具规模。目前,劳务分包制度正逐步由治理整顿进入到规范发展阶段。我国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劳务分包高度重视,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建筑劳务人员供需矛盾突出,劳务人员年龄结构呈老龄化趋势、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的背景下,政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企业用工行为,改善务工人员就业环境,强化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建立劳务分包制定、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山东省调研过程中了解到,2005年山东省劳务分包企业275家,占山东省建筑企业总数的4.7%。截至2012年,山东省劳务分包企业已经增长到约2741家,占山东省建筑企业总数的比重已达到25%。青岛市建筑劳务分包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12年青岛市有劳务分包企业380家,占青岛市建筑企业总数的32.5%。这些数据都进一步表明,我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建设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3.3我国建筑行业劳务分包用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3.1劳务分包用工带动了我国建筑行业的整体发展。劳务分包对推进建筑业的良性发展、细化社会分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效益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总承包商可以不用直接雇佣大量劳动力,避免了与劳务工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了劳动力招聘和解雇的法规约束,总承包商通过劳务分包商就可以满足劳务作业施工的需求。
3.3.2劳务分包用工促进了我国城乡居民的充分就业。对于大多数建筑工人(农民工)来说,长期稳定的工作是无法实现的,甚至没有这种可能性。现实中的选择往往是要么定期受雇于劳务分包商,要么在临时的劳动力市场上作为个体劳动者寻找工作。而受雇于劳务分包商的劳动者比临时在市场上找工作的个体劳动者具有优势,而且能加强工人群体之间的紧密关系,为工人带来一定的安全感。客观上来说,劳务分包这种灵活的用工方式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城乡居民的充分就业。
3.3.3劳务分包用工推动了社会进一步关注农民工群体。近年来,通过劳务分包用工这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群体从事建筑业的工作,同时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客观事实进一步引起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极大地推动了政府和社会对于农民工群体的普遍关注。
3.3.4劳务分包用工加强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合作。当前对于建筑行业农民工的管理主要由建设部门来完成,建筑行业的农民工签订建筑行业的劳动合同,而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范畴。然而,在实际实施劳务分包的过程中涉及到很多劳动关系领域的问题,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促进了我国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工商部门等之间的合作。
3.4我国建筑行业劳务分包用工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我国建筑行业劳务分包发展取得初步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劳务分包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我国劳务分包制度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建筑劳务分包秩序尚缺乏有效的监管,劳务分包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还远远不能满足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进行规范劳务作业分包的需求。建筑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尚未得到有效保障,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缺乏规范的劳动合同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筑农民工培训和技能鉴定也缺乏有效的资金保障,建筑农民工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存在“真空”。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政府部门要继续完善我国建筑劳务分包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秩序的有效监管。大力扶持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建立建筑劳务用工信息数据库,调剂劳动力的供需平衡。切实维护和保障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多渠道筹措培训资金,建立农民工培训基金,广泛开展建筑农民工培训和技能鉴定,提高建筑农民工素质。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加快建筑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的步伐。
3.5导致当前困境的政策、企业和务工人员等原因
政策层面,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与建筑市场现状不协调是阻碍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的根本原因。政府对总承包企业用工监管的力量有限,政府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管,对劳务分包市场的劳务交易、合同备案监管很难全部覆盖。而且,目前也缺乏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的政策,税收没有优惠,不利于劳务分包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企业层面,由于“包工头”承揽劳务作业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在行政监管不到位的地区,总承包企业与“包工头”私下交易的现象仍然存在,这就导致了劳务分包市场秩序混乱。部分劳务分包企业存在“空壳运转”的现象,严重制约了建筑劳务分包的规范发展,扰乱了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秩序。而且,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粗放,也制约了劳务分包企业健康发展
务工人员层面,愿意从事建筑劳务的人数正逐步减少,尤其是许多新生代农民工不愿意进入建筑行业,凡是能靠其他途径生存下去的,没有人愿意做建筑工人,这就不利于建筑行业劳务分包的发展。农民工整体素质不高、权益意识比较淡薄,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合同率低,双方没有建立起稳定的劳动关系,会影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不利于其向产业工人转化。
3.6目前总承包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压力比较大
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目前政府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相对比较薄弱,主要还是针对总承包企业进行管理,相应的责任划分不是特别清晰。比如,一旦发生拖欠工资或安全问题等,多数情况下首先要追究的总承包企业的责任,而劳务分包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较少,权责不统一。一家企业的相关负责同志提到,希望政府用客观的方式来判定双方的责任。比如,工地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则应该首先由安全局对事故级别和原因进行定性,如果是由于总承包方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事故,则由总承包企业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工人自己或劳务分包企业原因引发的事故,则应由劳务分包企业来承担责任。
针对目前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权责不统一的现象,笔者建议,要明晰总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总承包企业必须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用工管理,建立劳务作业管理制度。对因工程项目违法分包、非法用工、劳务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及劳务纠纷引发的,总承包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企业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劳务分包企业应对所属施工队和劳务作业班组进行直接有效的管理,杜绝施工队和作业班组挂靠的现象发生。
3.7建筑农民工转化为产业工人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最近十几年,我国城乡之间的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不断拉大。在今天的中国,沿海与内陆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的差距极其悬殊。为了生存,数以亿计的农村劳动力不得不背井离乡,踏上艰难的外出打工之路。但城乡二元制的体制壁垒依然根深蒂固,他们和城市之间隔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被阻隔在城市之外。
很多建筑农民工已经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了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他们已经很少从事农业劳动,农业收入也只占他们家庭收入的很小比重,但他们依然没有办法彻底摆脱农民的身份,依然没有办法在城市里找到一个可以安置自己家庭的空间,依然没有在城市长期定居的可能性。建筑工人和农村联系更为紧密,他们中的很多人在农忙季节返乡从事农业生产,对农民的身份也最为认同。
建筑行业今后的一个发展趋势就是将农民工转变为产业工人,以有效解决当前建筑业农民工供给不足的问题,然而,在将建筑业农民工转变为产业工人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发挥好我国各种公共资源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建筑农民工生活的良好氛围,加快建筑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尽量留住农民工在建筑行业就业,以满足建筑行业用人方面的实际需求。同时,还要高度重视行业农民工培训工作,为进入建筑业的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进一步提高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从而促进建筑农民工与社区居民的交往,进而加快建筑农民工向产业工人的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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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晓东,倪伟.对我国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思考[J].建筑经济,2008,(5).
建筑工地劳务管理范文篇10
关键词:建筑业;劳务企业;劳务分包;劳务工人
astudyonproposalstopromoteconstructionlaborserviceenterprisesdevelopment
Wanghu
(ChinaZhongtieMajorBridgeReconnaissance&DesignInstituteCo.,LTD430056)
Abstract:Constructionlaborserviceenterprisesaretheresultof“AdministrativeRegulationofConstructionEnterprisesQualification”,andhavegreatsignificancetoimprovethelaborservicesubcontractsysteminChina.Inthispaper,factorswhichrestrictthedevelopmentoflaborserviceenterprises,fromtheviewpointsofpoliciesandregulations,upstreamenterprises,laborserviceenterprises,aswellaslaborservice,areanalyzed.Basedontheanalysisabove,suggestionstopromoteconstructionlaborserviceenterprisesdevelopmentareproposed.
Keywords:constructionindustry;laborserviceenterprises;laborservicesubcontract;laborservice
中图分类号:K82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我国建筑劳务企业的发展现状
从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建筑劳务企业从无到有,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而建筑劳务真正引起行业和社会的关注,是从2003年全国范围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期间开始的。
1.1劳务企业和劳务工人数量不断增长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注册建筑劳务企业6837家,比2005年增长了一倍多。从业人数也由2005年的868165人增长至1895875人,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也呈现不断攀升趋势(见表1)。
表12005~2008年建筑劳务企业主要统计指标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年鉴》中的统计数据与实际有一定的出入,但纳入其中的劳务企业应属统计制度健全、经营较为规范的企业,其主要指标能够最大程度地代表近年来劳务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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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劳务企业发展速度快于其他建筑业企业
从建筑业企业构成比例来看,劳务企业发展速度要快于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数量占整个建筑业企业的比例由2005年的5.0%增长到2008年的8.8%,而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所占比例均有所下降(见图1)。此外,劳务企业从业人数占整个建筑业企业从业人数的比例也呈现出同样的趋势。
图12005与2008年建筑业企业构成比例对比(按资质等级分)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2我国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从以上统计数据来看,近年来劳务企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建筑劳务行业仍然存在诸如上位法缺失、劳务分包市场不规范、劳务企业实体化进程缓慢等问题。下文从政策法规、上游企业、劳务企业自身以及劳务工人四个层面入手,分析制约我国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因。
2.1政策法规层面
(1)上位法缺失。建设部提出劳务企业的概念是在2001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晚于现行《建筑法》,条文中存在部分矛盾。目前,我国劳务分包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其关注点都放在了劳务企业的资质管理。然而,在劳务工人与劳务企业、总承包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务输入地政府、劳务输出地政府、培训机构、技术鉴定单位等各方的行为准则以及权利义务关系,国家还缺乏比较完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政策引导。
(2)准入门槛偏低。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设立劳务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0万元,这对于人员众多的劳务企业而言,是不足以抵御市场风险的。虽然国家的低准入门槛政策是出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考虑,但相对宽松的准入标准一度催生了劳务企业的裂变和小型化趋势,导致了建筑业劳务企业数量的激增和管理水平的下降。在这种情形下,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劳务企业难以承担相应责任,劳务工人的正当权利也难以得到维护。
(3)缺乏相关扶持政策。劳动管理部门为了保障劳务工人的利益,要求劳务企业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此外,无论是在工程所在地或劳务输出地成立的建筑劳务企业,其税费征收方法与总承包企业基本相同,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管理费等。但在投标报价没有明确这部分费用来源的情况下,这些成本对于劳务企业而言就像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严重增加了劳务企业的运营负担。
2.2上游企业层面
劳务企业处于整个建筑产业链的最下游,加之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行业信用体系不完善,由业主或总承包企业的不规范市场行为导致的一系列后果,最终都可能殃及劳务企业及劳务工人,也激化了劳务用工的诸多矛盾。
(1)业主及总包企业转嫁经营风险。当前工程承包市场业主拖欠工程款、工程压价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些经营不规范的总承包企业为承揽工程,不惜低于成本价垫资施工,并采用压低劳务分包价格、拖欠劳务费用等手段向劳务企业转嫁经营风险,导致劳务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工人工资。
(2)总包企业的不规范用工行为。在部分行政监管不到位的地区,总承包企业与包工头私下交易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总承包企业虽然与劳务企业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实质上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了挂靠在劳务企业的作业队,对劳务工人与劳务企业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不闻不问,这导致了劳务分包市场秩序混乱,制约了建筑劳务企业的科学健康发展。
建筑工地劳务管理范文篇11
“营改增”税制改革能够有效避免漏税与多重征税,并为各个行业的稳健前行提供有力保障,但是在短期内仍存在许多具体问题,建筑业更是如此。因此,本文对实行“营改增”一年多以来,建筑企业遇到的或将要面对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分析,并针对这些变化提出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对策,以更好地配合企业管理层和决策层在现阶段解决他们所关注的相关问题。
二、建筑业的特点
(一)建筑施工企业具有生产周期长的特点
“营改增”之前,按项目计征税率,生产周期的长短不影响税金的核算方式;流动性与整体的税负没有关系;开票税率为3%,税金计算简单直接。“营改增”之后,税率执行11%,计税方法使用销项税减进项税的方式,生产周期长往往造成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时点不一,工程项目的流动在“营改增”的情况下,往往不能获得稳定的材料和劳务供给,进项税的取得有很大的难度,造成税金核算在程序上变得相对比较复杂,短期内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同时也加重了财务核算成本。
(二)建筑施工企业具有跨区域的特点
“营改增”之前,跨省经营开具外经证到经营所在地缴纳税金。“营改增”之后,跨市经营开具跨区域经营报告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同时在经营所在地缴纳相应的地方附加税,手续变得繁杂。
跨区域经营,建筑工程在比较偏僻的地方,供应商通常是小规模纳税人,材料采购很难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短期之内极大程度地造成企业税负增加。
(三)资金回收时点差异造成税负增加
工程初期,收取工程预付款,开票纳税。但是此时工程材料大部分没有购进,无法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销项税在前、进项税在后,往往会造成税负增加。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的影响
(一)“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有利影响
1.净化建筑业市场,提高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由于增值税实行“环环征收,层层抵扣”,在对发票进行全国联网认证手段的基础上,杜绝假票,维护了市场的合法有序,规范市场行为。这就使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无法取得合法的增值税发票,不可能获得预期收益,根除了其赖以生存的土壤,使建筑业整个行业得以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发展。同时“营改增”之后,和国际税制趋同,有利于我国的建筑业和其他国家建筑业进行合作,为“一路一带”全方位改革开放的格局和周边外交的国家战略添砖加瓦。
2.避免重复征税。建筑行业目前实行的是总包和分包制度,允许中标企业将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分包出去。在营业税制下,往往会造成了重复缴税。实行“营改增”之后,用?N项税减去进项税,实行差额缴税,从而避免重复征税,在计税环节也得以简化。
3.优化资本结构,促进科技进步。现代科技高速发展,建筑施工设备更新迭代速度加快。“营改增”之后,属于固定资产的施工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减少了税负,降低了成本,大大增强了建筑企业购买欲望,有效整合先进资源,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其良性发展提供了助力。
(二)“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1.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的困惑增加了核算成本。税率改变,税基不同,税金核算方式的改变,财务人员一时难以适应,账务处理的时间成本加大。由于建筑业的增值税比较复杂,在“营改增”初期,建筑业会计不适应增值税征管的时间性、复杂性、约束性,在各个环节从头学起有相当的难度,经常出现失误,甚至有畏难情绪。因此,建筑业会计在申报期间不得不加班。企业为了使会计快速适应,加大了专业培训力度,增加了相应的费用。
2.“营改增”使主材购进增加税负。建筑成本中材料占60%以上比重,而且大量的沙石料、土石方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减少,成本增加。
3.“营改增”使劳务人工增加税负。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务用工往往占施工成本20%~30%;“营改增”之后,并没有对这部分成本有相关政策,就目前发展趋势来看,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将维持现有的用工形式。这部分建筑业劳务用工始终保持着变动大、流动多、灵活的特点,往往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税负相应增加。
4.“营改增”后,预收款与开票的时差也造成税负增加。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之间地位不平等,工程款一般根据工程进度支付。这就造成了建筑企业在招投标阶段要投入大笔资金作保函,中标之后必须垫付前期资金,从而加大了企业的资金流出。“营改增”后,建设方要求每笔预付款都要开具发票,往往是发票开具在前,审批付款延后几个月不等,收款在交税之后,无疑使建筑业资金周转更加紧张。
四、建筑业如何应对“营改增”对其财务的影响
(一)加强财务管理人员培训,树立良好的纳税意识
积极组织财务人员参加税务系统的网上培训课程,掌握增值税的核算方法,转变观念,学习增值税报税知识,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税务要求;同时,进行财务人员的管理能力的培养,结合建筑业的业务特点,打造出适合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的管理型会计。借“营改增”的机会,进行职业再教育,把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分离出来,挖掘出具有战略目光,有管理才能的实干人才,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这也是建筑业减少“营改增”带来不良影响的保障。
(二)梳理业务流程,组建财务管理信息沟通平台
建筑业人员不集中,这就要求管理上要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加强业务单元的相互交流。比如构建财务共享中心,利用这个平台处理量多的重复性会计工作的同时,提高各业务部门的管理水平,快速传递“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和信息,进而实现全员对税务信息资源的合理应用,以此宣传学习相关政策,正确纳税,推动建筑业“营改增”的进程。
1.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对常用材料实行批量集中采购,采取招投标方式筛选合格的供应商;除考虑产品质量和价格之外,还要考察供应商是否一般纳税人及实力是否雄厚。因为建筑工程周期长,除了需要进项税的抵扣,还应与供应商建立起良好的资金链,从而减轻企业垫付工程资金带来的资金压力。
购置大型设备,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属资本性支出,因此应当建立严格的采购申请制度及科学的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查验供应商是否是一般纳税人是其中必备程序,合同签订中也必须约定发票开具条款。
对于零星材料或各工程临时急需材料,尽量寻找当地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进行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建立劳务用工档案。劳务用工方面,应与生产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劳务用工档案。坚持以长期合作、诚信优良、正规有资质的劳务企业为用工主体,并纳入本单位用工资源系统。约定根据每月劳务结算金额,将劳务款转入劳务公司账户,由劳务公司自行给农民工发放劳务工资。前提是建筑企业建立劳务用工档案,实现工程电子考勤制度,确保劳务用工真实。同时,务必审核劳务公司的工资表及发放工资的银行结算单以及个税实名申报表,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准时准确发放,不得拖欠或挪用;在合同约定,劳务公司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配合建筑劳务公司,加大对劳务工的安全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合理降低用工风险。
(三)将财务管理的理念嵌入销售业务的各个环节
1.在签订合同这个环节,明确工程价格是否含税。工程合同具体条款必须符合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清晰明了,不可含糊不清,确保建筑企业的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建筑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建设方支付预付款时的发票开具条款,以规避预收款的时间差带来的税收风险。建筑企业可以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建筑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企业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收据,不开具发票。
2.针对“甲供材”工程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对此项服务既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因此在有甲供材的情况下,财务部门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相关测算,以确定最适合的计税方式: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工程价税合计为A。那么,一般计税方式下应缴增税=A*0.11%/(1.11%)-材料进项税额=9.91%A-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式下应缴增值税=A*3%/(1+3%)=2.91%A。在这种情况下,可得两种计税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由此可得出该项目进项税额=7%A。假如企业自行采购30%左右的砂石料砖和混凝土可以抵3%,70%左右的钢筋建筑材料抵扣17%,那么可以得到理论上的最佳临界点,则为主材/1.17*17%*70%+砂石等/1.03*3%*30%=7%A。则可算出临界点为价税合计=63.41%A。即价税合计大于63.41%A,采取一般计税方式,反之则用简易计税。当然,这只是从理论上得出的结论,就目前而言,绝大多数砂石混泥土之类的供应商不可能是一般纳税人,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企业应尽可能和建设方达成一致,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以获得材料的可抵进项税额,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成本,同时应要求建筑方合理提供工程预付款,以缓解资金压力。
3.严格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建筑合同中对于既有销售和安装的混合销售项目,在合同中分别注明各项价款,在财务上分别核算,避免因分不清而造成从高税率征税,避免人为失误增加成本。
(四)建立财务预警风险机制
“营改增”的改革对建筑业来说,不仅是对财务管理内容的改变,也是对整个行业管理理念的更新。建筑业财务管理业务包含资金管理、合同管理、发票管理等各个过程,每个过程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财务风险。所以,建筑业更应借“营改增”的良好时机,加强企业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将“营改增”的理念植入其中,随时了解与企业生存息息相关的税制信息,把风险降到企业可承受的范围,使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得到长远的发展。
五、结语
建筑工地劳务管理范文篇12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措施
Abstract:Thispaperdescribesthemainproblemsincurrentservicesubcontractmanagementofconstructionenterpriseexistenceandputsforwardspecificmeasurestostrengthensubcontractingmanagement.Soastopromotethelabormarkettowardstandardization,scientificdevelopment,realizewin-wincooperationprocessmakestheconstructionenterprisesandserviceenterprises.
Keywords:constructionenterprise;laborsubcontracting;management;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37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0引言
我国建筑行业自推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初步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为依托的企业组织结构形式。但是,这种组织结构形式并没有起到预期的理想效果,除少部分专业程度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由专业分包企业完成外,大部分具体的施工任务还是由建筑总承包企业组织劳务队和自有机械设备、自供材料来完成。劳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低,素质参差不齐;建筑企业与无资质的劳务队经常出现劳资纠纷,用工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总承包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源来管理劳务队伍,管理精力被牵制,管理水平无法提高。随着市场开放性程度提高,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提高劳务作业分包管理以及政策法律、法规逐渐健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业专业的劳务分包体系,将是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1建筑企业劳务分包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选择劳务分包队伍较随意
目前建筑企业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比较随意,分包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选用的劳务分包队伍有着各种各样的社会背景,选用这样的队伍管理难度较大。在施工过程中会经常出现工作态度懒散,不服从统一安排与调度等问题,从而导致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劳务队伍管理比较被动的局面。
1.2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不规范、不细致
很多建筑企业仅与劳务分包队伍达成口头协议或只草率地签订了书面合同,且合同中对责任和义务约定比较含糊,措词也不严谨,导致合同的法律约束效力较差。劳务分包队伍通常会利用合同中的各种缺陷,在工程结算时有重复结算、多结算现象,从而导致建筑企业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的难度增加,甚至引起合同纠纷。
1.3施工企业现场作业管理体制不健全
由于施工项目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及施工现场工种繁多,不同的工种会选择不同的劳务分包队伍,这就给建筑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现场作业管理体制不健全,经常出现很多劳务分包队伍倾向选择工作量大、见效快的施工作业面,尽量躲避见效慢的施工作业面,有些劳务分包队伍甚至不服从建筑企业的统一调度管理,不从整个工程的实际进度出发,不按施工工序严格施工,抢先占据有利施工作业面,严重影响了后序施工作业面的正常施工,从而影响了工程整体进度。
1.4缺乏对现场作业过程实时监控
很多建筑企业在劳务分包队伍进场之后,对其管理过于粗糙简单,缺乏对其施工过程的跟踪监控,施工前技术及安全交底流于形式,缺乏对其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导致劳务分包队伍施工过程中不但材料浪费严重,还未严格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从而极易造成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特别是隐蔽及关键部位等质量问题,导致施工企业后期返工,损失相当严重。
1.5劳务再分包现象普遍,管理失控
劳务分包商承揽工程后,会将工程二次、三次分包,劳务分包再分包现象十分突出。一次分包的劳务队伍实力较强,能够降低企业风险,但再次分包则不然。再次分包队伍很多只有工人,没有资质,技术力量差,抵抗市场风险能力弱。同时,一次分包难控制二、三次分包,造成建筑企业与一线工人之间管理跨度过大、指令传递不及时、执行力下降等问题。
2提高建筑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水平的措施
2.1建立健全分包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应成立由企业领导负责、相关职能部门成员组成的劳务分包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流程、制度,处理分包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同时,企业还应设立专门的劳务分包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劳务分包工作的日常管理。
2.2依法择优录用劳务分包队伍
对拟用劳务分包队伍进行考察评价,主要内容包括:(1)五证一书。劳务公司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应专业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及法人委托书,外省专业工程分包方还需提供入境施工许可施工备案手续;(2)人员配备情况。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技术员)、技术工人、普工的配备;(3)工程业绩。劳务分包方工程业绩;质量、安全管理及履约信誉情况等。通过考察评价,择优录用符合法定资质且履约能力及抗风险能力强的劳务分包队伍。
2.3注重依法经营、加强过程管控、降低分包风险
(1)贯彻执行国家“以人为本”的大政方针,抓好安全管理,充分尊重和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建筑业属劳动密集型行业,也属高危生产行业,建筑安全事故居全国行业第三,安全事故已成为影响施工企业发展的巨大风险。施工企业应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依法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务用工安全风险。做好对新入场的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要求特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要求劳务分包企业为务工人员缴纳劳动保险及社会保险;劳务分包企业要依法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等。承包企业一定要严格依法经营,降低分包法律风险。
(2)严格合同管理,避免合同纠纷。施工企业应严格合同签订程序,完善合同签订内容,杜绝未签合同先进场现象。合同中详细约定劳务分包的工程范围、内容、进度、质量、安全、价款及支付等内容,以防出现因合同漏洞而引发纠纷。同时,应严格依据合同对劳务队进行有效地组织、管理、协调、控制。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合同特别要约定劳务发包人对劳务分包人支付工人工资的保障规定及违约责任,避免出现工资支付纠纷。
2.4加强施工过程管理与控制
(1)加强对施工现场材料和机械设备的管理。对劳务分包方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它是控制施工现场材料和机械设备消耗的主要手段:①建立各单位工程的限额领料台账,对物资消耗情况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和统计,并进行阶段性地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出改进措施,以控制材料消耗;②做好对周转材料的领用、调拨、租赁、回收、报废和维护保养等方面工作,加强对周转材料的台账管理,及时记录其使用状态。重点加强对收尾项目和使用完毕项目的周转材料的清理,提高周转材料的利用率;③对大型设备应认真填写机械设备履历表,以便准确掌握各种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④对小型机具实行由劳务分包方自备或以租赁的形式向承包人付费租赁,以增强劳务分包方责任心,促使分包方爱惜机具设备,避免丢失和浪费严重的现象,以此来节约部分设备机具的维护费用。
(2)加强劳务分包工程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加强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目的是杜绝劳务分包方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施工不规范、质量不合格等问题。要求劳务分包方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说明、施工技术规范进行组织施工,同时接受监理单位和现场项目部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检查力度,对工程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直到工程满足设计规范和质量要求。对劳务分包方完成的工程量必须通过总包方项目部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才给予计量支付,以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2.5加强劳务分包企业数据库建设
建筑企业要逐渐加强企业内部劳务分包企业档案资料建设。一是从劳务分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就要对其进行一系列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形成劳务分包工程的监督评估机制。主要的监督内容包括施工作业程序、质量控制、施工工期、文明施工等,对在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要求劳务分包队伍进行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若劳务分包企业不积极整改的,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惩罚措施,督促改正,不得延误,避免产生更大的施工质量风险。二是根据监督和评估的情况,随时做好评估的原始记录,作为建筑企业为劳务分包队伍评定施工信用等级的标准。同时,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加快建立劳务分包企业信息数据库,方便成员企业进行查询,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建筑企业选择劳务分包企业的成本和风险,同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更加快捷地择优选择劳务分包企业。
2.6发展劳务分包战略,建立劳务合作伙伴关系
施工企业应响应国家政策,充分利用市场经济规律,发展企业劳务战略。成熟度的市场经济必然遵循市场资源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规律。施工企业在与劳务企业合作过程当中,有目标、有规划地培养劳务队伍,并且通过自身资源优势吸引优质队伍,为优质队伍提供平台;同时,劳务队伍发挥其自身专业优势,优质高效地完成劳务专业,实现双赢目标,形成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相对稳定、长期合作战略合作伙伴。良性的劳务分包市场发展得到了规范,施工企业向更高层次发展便得到了保障。
3建筑企业对劳务分包管理展望
(1)用好劳务分包队,会使企业的发展更专业、更高效。随着建筑市场的规范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社会分工会越来越细,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分离使队伍的发展更专业,劳务分包队则向专业化操作技能发展,精品工程,甚至艺术品工程会大量涌现。
(2)企业与劳务分包的责权利将更加明确。总包、劳务分包在各自规划的发展路线中,落实各自责权利,并能更融洽的组成一个团队,共同为最终目标奋斗,管理的磨擦和内耗将更加少,最终走上双赢局面。
(3)管理将更规范化、科学化。建筑企业与劳务分包队的合作更多的依赖合同管理和协调会议的形式出现,项目正式信息沟通会更规范,工作流程会更加科学和严谨。劳务分包队根据合同要求将走上善于自我管理的良性循环。
4结语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工作,不仅能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提升企业的形象,降低成本,还是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一种有效途径,而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使用和管理是施工企业实施项目管理工作的一个长久课题,必须在实践中总结,在探索中完善。当然,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只有不断总结经验,集思广益,完善管理,就一定能选好、用好、管好外部劳务队伍。
参考文献:
[1]王世军.浅谈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科技资讯,2012(09):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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