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4-18

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范文篇1

[中图分类号]:B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6)-18--02

辩证法,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开始追溯起,到近代经过康德、费希特、谢林,到了黑格尔那里有了一个重大的理论发展,并且在其理论形式上几乎达到了完美。但是辩证法在德国古典哲学阶段的发展却是受到限制的,它被深深的包裹在唯心主义哲学的外衣之中。康德把辩证法理解成思维方式自身的矛盾,黑格尔把辩证法卷入到概念的运动之中。这虽然促进了辩证法理论的丰富,但也没有科学的说明辩证法思想。

一、康德的理性辩证法

康德的辩证法以理性辩证法的样态而出场。为了论证科学知识和形而上学的可能性和普遍必然性,康德对纯粹理性和形而上学进行了批判。在批判的过程中,理性辩证法作为一种逻辑矛盾和逻辑分析方法而产生。作为一种逻辑矛盾,康德在论证科学知识的可能性和普遍必然性时,通过先验的方法引进了先天综合判断、先验自我、先验能力等概念,使科学知识的有效性得到了保证。但由于人的先验能力的限制,人只能认识被先验能力加工过的事物表象,而不能认识事物本身。而在论证形而上学的可能性和普遍必然性时,陷入了逻辑矛盾。在康德看来,纯粹理性完全可以脱离经验材料而根据两个相互对立的逻辑命题而分别作出一番符合逻辑的推论,最终得出两个相互反对但又各自成立的命题。因而理性辩证法就陷入了谬误的推理。具体来说,产生谬误的原因在于范畴的不正当使用,将原本用于经验世界组织整合知识的范畴用于脱离材料的超验世界――形而上学领域――进行先验逻辑的演绎,因而出现了“先验幻相”这种在自然界并不存在内容的假象,因此就陷入了“二律背反”的谬误推理。作为一种逻辑分析方法,康德把理性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理论理性作为认识能力追求的是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一方面通过理论理性构造了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科学知识,另一方面通过理论理性构造了一个对象世界、一个有规律的世界;实践理性作为意志能力追求的是客观道德法则,保障形而上学的可能性与普遍必然性。

康德的伟大之处在于论证了人类的认识能力,但令人惋惜的是他把辩证法仅仅看作是人们头脑中的思维的产物,只是人的一种思维形式。

二、费希特的主体辩证法

费希特的哲学重点在于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他在考察了康德哲学之后受康德影响,充分赞扬了康德哲学中先验自我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他认为康德并没有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问题,相反康德哲学的缺陷仍然是理论与实践、必然和自由的分裂,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康德肯定“自在之物”这个毫无意义的幽灵在其哲学世界里不可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费希特把康德受自身条件限制的先验自我发展成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的自我作为其哲学的出发点,提出思维创造存在。具体来说,这种哲学思想表现于费希特建立的知识论三大基本原理:第一,自我设定自身;第二,自我设定非我;第三,绝对自我统一自我与非我。在费希特看来,自我是不证自明的、唯一的实在,是不依赖于任何别的东西的自我产生、自我肯定,也即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先验存在。非我是与自我相对立的事物,自我创造了非我、非我以自我的存在为前提。这也就是说主体创造客体。而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立,是由于自我本身的运动产生的对立,所以自我和非我最终又在绝对自我中得到了统一。绝对自我仍然是一种无条件的、不受任何东西决定的绝对主体。这样主体和客体最终在绝对自我中得到了统一。

费希特的先验主体辩证法是一种先验主观唯心主义这哲学。他把主客的对立理解成“自我”本身产生的对立,客体完全依附于主体。最后又在绝对自我中得到了两者的统一,而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无限过程构成了主体统一的基础。这是一种主观理解,事实上自我始终无法克服与非我的对立。但费希特突出强调了主体因素在辩证法中的作用,主体在认识世界时所发挥出来的积极性与能动性。

三、谢林的客体辩证法

谢林是继康德、费希特之后的德国哲学家。他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发展了辩证法,以此来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他提出哲学的出发点和原则是“绝对同一性”。谢林认为,主体和客体是有差别的、矛盾的,要解决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需要一个超出两者之上的最高原则,那就是“绝对同一性”。绝对同一性既不是主体也不是客体,也不是同时的两者,它是客观的、绝对的“自我意识”,它凌驾于主体之上,是万物的本原,是主体和客体相统一的依据。“绝对同一性”是没有差别的和绝对的,同时“绝对同一性”又先于一切差别和矛盾而存在,是差别和矛盾的根源,差别和矛盾最终又回归到了无差别的“绝对同一性”中。进而谢林把康德、费希特的主观辩证法推广到自然界和人类历史领域形成了客观辩证法,认为人类历史如同自然发展的历史一样,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推动事物发展的是事物本身的矛盾。

谢林一方面强调了自然对精神的能动作用,另一方面强调了精神对自然的能动作用,客体和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事物和认识前进的动力,其构成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法。但是这种对于辩证法的认识,谢林没有解释清楚。无差别、无条件的绝对同一是如何过渡到有条件、相对的差别和矛盾,并且其统一的终点是客观的绝对的自我意识,就不得不陷入唯心主义的窠臼。谢林的客观辩证法对黑格尔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黑格尔正是在谢林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前发展了对于辩证法的认识。

四、黑格尔的绝对理念辩证法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他的辩证法思想启发于康德的“二律背反”,在积极吸收了费希特、谢林的哲学思想后,批判了他们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提出了他的理念辩证法。

在黑格尔的哲学里,辩证法是作为最高存在的绝对理念的运动法则。黑格尔认为辩证法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他把辩证法提升为一种客观真理和普遍规律,是一种贯穿于一切事物的哲学方法。绝对理念本身发生着辩证运动,使自己完成自己的发展,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逻辑学》是黑格尔关于辩证法理论阐述的重要文献,在《小逻辑》一书中黑格尔对辩证法作了一系列的解释:“概念的运动原则不仅消融而且产生普遍的特殊化,我把这个原则叫作辩证法。”[1]“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2],“不可以只限于在哲学意识内才有辩证法或矛盾进展原则。相反,它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其他高级意识和普遍经验里的法则,举凡围绕着我们的一切事物,都可以看作是辩证法的例证。”[3]这就说明,在黑格尔看来,从本体论的意义上说,辩证法是绝对理念本身所固有的东西。而从方法论意义上看,“自然界和精神世界的一切特殊领域和特殊形态,也莫不受辩证法的支配。”[4]任何事物都抗拒不了这一方法的力量,“这是理性企图在每一个事物中发现和认识自己的意向。”[5]所以,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也是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讲的。但无论是作为本体论的意义,还是作为方法论的意义,事实上黑格尔都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去说的,在黑格尔哲学里本体论、方法论和认识论就是同一个东西。

绝对理念的运动坚持辩证原则。绝对理念从自身中外化出整个自然界,自然界的产生正是绝对理念运动发展这套逻辑运作的结果。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说道:现实事物是没有客观实在性或对象性的,一切实证的、对象化的事物都是观念的外化,是自我意识进行“否定”的结果。“对象本身表明了自己对于自己说来是消逝着的东西……自我意识所以认识到对象的这种虚无性,一方面是由于他外在化它自己;因为它正是在这种外在化过程里把自身建立为对象……另一方面,这里同时还包含另一环节,即自我意识又同样扬弃了这种外在化和对象性,并把这种外在化和对象性收回到它自身中,因而它在它的异在本身里就是在它自身中。”[6]而上述的这一过程,黑格尔又把它搬到了《逻辑学》里。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把这一辩证运动表述为概念从普遍到特殊再到个别。

在逻辑学阶段中,绝对理念是作为纯粹概念而存在的。否定之否定是一系列纯粹概念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规律、原则。纯粹概念之所以是相互联系并且相互转化而保持统一,原因在于事物总是一个许许多多纯粹概念甚至是由纯粹概念组成的概念群复合在一起而构成的总体。在黑格尔眼里,具体事物就是具体概念,整个纯粹概念的发展是一个有着内在必然联系的、由低级向高级转化的、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和其他环节内在的联系在一起而不可分割。所以黑格尔认为只要说明了“具体概念”自身所包含的各个环节是如何相互转化、如何内在的联系成一个统一体,那也就是说明了和认识了具体概念,那也就是说明了和认识了具体事物。只要说明了这些联系,也就说明了这些环节,说明了这些环节也就说明了这些联系。因而具体概念内部的各个环节,都是由许多逻辑规定有机联系着的,并且是相互转化着的一体。

所以,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不但是理念的运动法则,还是哲学本身。这一判断的依据在于哲学的独立性是使用自己证明自己、自己回归自己的圆圈式的论证方法。黑格尔说“哲学是独立自为的,因而自己创造自己的对象,自己提供自己的对象。而且哲学开端所采取的直接的观点,必须在哲学体系发挥过程里,转变成为终点,以及成为最后的结论。当哲学达到这个终点时,也就是哲学重新达到其起点而回归它本身之时。这样一来,哲学就俨然是一个自己返回到自己的圆圈。”[7]

小结:

辩证法思想在近代得到了发展。从康德到费希特到谢林到黑格尔,关于辩证法思想理论越来越丰富,我们透过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的棱镜,审视近代辩证法思想,加深了我们对于辩证法问题的认识。从康德的理性辩证法、费希特的主体辩证法、谢林的客体辩证法、黑格尔的理念辩证法,马克思也是在充分考察了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对德国古典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进行了扬弃,提出了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思想。所以,对德国古典哲学中辩证法思想的考察为我们进一步去认识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奠定了基石。

注释:

[1]【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刷馆2004年版,第88页。

[2]【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刷馆2004年版,第177页。

[3]【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刷馆2004年版,第177页。

[4]【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刷馆2004年版,第177页。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00页。

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范文篇2

理性思维作为核心素养的重要内容,主要依赖于学科的培养,集中表现为学生的学科思想和方法。学科思想和方法是“具有学科特点的关键成就,是学科育人价值的集中体现”,最能够体现“带得走”的特征,具有让学生受益终身的意义。基于此,教师透过教学内容深究学科思想和方法,探寻学生掌握学科思想和方法的途径,就成了培养学生理性思维的重要话题。

《经济生活》作为高中政治的一大板块,涉及到数学和计量的有汇率、价格、价值、储蓄、比较优势中的商品交换等知识。在这些知识中,有的涉及到计算、有的涉及到图表,都是高考必考的内容,也都与理性思维密切相关。本文拟以《经济生活》模块为载体,以学科内容中蕴藏的逻辑思维、综合思维以及辩证思维和创新意识为抓手,谈谈如何涵养学生的理性思维。

一、培养逻辑思维

从一定意义上说,判断人的素养如何,不能只看他一时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而要看他面对问题时习惯用什么思维方法去分析解决。习惯的养成非一日之功,需要教师长期的引领和教化,更需要学生在反复练习中深层次领悟,历经“外部推动――内在自觉――自发首选”的过程。

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契合《经济生活》的学科目标。高中《经济生活》是大学经济学理论的普及版,逻辑推理是其最基本的学科思维。从理性思维对学生终身发展的意义看,掌握逻辑思维对学生发展具有全局性意义。高中逻辑教学的要求,主要是掌握基本的形式逻辑,集中表现在培养学生从概念、判断到推理的把握,帮助学生理清基本概念、重要原理背后的逻辑演进,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判断和推理。

我们以《揭开货币神秘的面纱》教学为例,在这一课中,学生对货币概念的理解是关键。教材编写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经典定义进行了发展。现在的定义是“货币是从商品世界中分离出来的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它比旧定义多了“世界”两个字,从逻辑上讲,其内涵和外延发生了质的变化。如一般等价物,从原来的货币只能以金银为载体,发展到现在涵盖纸币及虚拟货币(少数国家已经确认其合法性)。

如何帮助学生从逻辑的视角掌握概念,科学地把握其内涵和外延呢?我的备课和上课是从补充“题外”的逻辑学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内容开始的。从经典的“人是两脚站立的没有羽毛的动物”这个关于人的错误定义出发,分析什么是概念、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理解概念、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然后将之运用于对货币定义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我展示与货币定义相关的判断题,让学生加深理解,推动学生进一步掌握定义的一般规则。当关于定义的思想方法为学生掌握后,我把对定义的思想的理解推广到对“商品”“使用价值”“价值”的理解,鼓励学生用逻辑去思考问题,并让学生掌握逻辑思维。

坚持一段时间后,我发现学生用逻辑的方法理解概念从自发变成了自觉,说明他们已经养成了思考问题的良好习惯。在一定意义上,当这种习惯外化为他们常态的行动,说明他们具有了逻辑思维的素养,也证明我们培养了学生的理性思维。

二、提高综合思维

一方面,信息时代的特征之一是知识的碎片化,多数学生因为不具备系统综合的能力,面对众多碎片,只有处于无休止的忙碌之中,这也成了教学活动面临的一大难题。另一方面,低层次的教学满足于拆分概念、原理来帮助学生理解,学生掌握许多各自独立的东西,表面上理解了,结果面对的仍然是“一盘散沙”。因此,无论从教学的要求,还是学生素养发展的要求来看,我们都要把如何“串起珍珠”的办法教给学生,即将系统论的思想和方法教给学生。

系统思想和方法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整体与部分关系衍生出来的重要的认识方法,也是《经济生活》教学内容重要的思想方法。运用系统思想和方法,要着眼于事物的整体,把各个部分、各个要素联系起来考察,统筹考虑,优化组合,形成关于这一事物的完整准确的认识。对经济生活中许多实务,我们必须要用系统思想,进行优化取舍。

比如人作为投资者面临投资理财的选择,我们通俗地说“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多数学生从每种投资的特征出发理解为投资的多元化。其实这是不够的。如果学生真正领会了系统优化的思想,他们不仅会坚持多元化投资,更会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组合,争取收益的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这才是系统论思想和方法的要义所在。

再如对待市场经济,用系统思想组织教学,我们就从市场经济的优点和不足两条线来认识。从优点看,市场经济能更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从而提高生产力。所以,我们要发展市场经济。从它的不足来看,由于它存在一些调节的盲区,加之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所以一方面要有健全的市场规则,另一方面要有科学的宏观调控。

2013年上海市高考政治试卷第36题,就是围绕市场经济来命题的,其评分要点是要求学生把市场经济、收入分配两方面的理论和知识系统地呈现,如果能达到把市场经济的知识系统化、综合化就可以获取较高等级的分数。其背后的考察要点就是要求学生掌握系统的思想和方法。我们现在流行的思维导图教学,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教学生掌握系统思维。

三、培育辩证思维和创新意识

我们发展学生的核心素养,将目标之一定位于培养“合格公民”,表面上看降低了培养要求,其实,解放学生、培育学生的辩证思维和创新意识,才是真正的目标。因为创新才是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资本所在。而创新是与辩证思维、批判思维联系在一起的。

矛盾无处不在,换言之,教育教学在一定意义上看是教师领着学生认识矛盾、分析矛盾和解决矛盾的过程。《经济生活》承载经济学道理,如果我们带着学生剖析经济现象背后的矛盾,并恰当地运用矛盾的方法去分析、解决,就会触发学生新的思考。从学生的生活看,他们一直生活在矛盾之中,学习活动就是认识矛盾和解决学习中的矛盾的过程,处理人际关系的活动就是认识矛盾和解决人与人之间矛盾的过程。因此,他们对理解和运用矛盾分析法有一定的生活基础。

在《经济生活》教学中,我重点帮助学生理解和运用“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这两个重要思想。如讲到一般等价物的变迁,从早期的牲畜、布帛、贝壳,到后来的贵金属金银,再到金银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等等,这都是基于每一作为等价物商品自身的二重性,即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替代背后的动力就是矛盾。如果只是列举事例,学生很难理解。当我们带着学生发现一般等价物替代背后的矛盾时,学生解开了“整个链条”,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

在教学中,有学生质疑,从牲畜到纸币都是以实物为载体的,假如有一天资源枯竭了,我们用什么来作交换的媒介?面对质疑,我没有直接回答,而是组织学生讨论。讨论中他们互相批判、反诘,不断闪现智慧的光芒。其中,有个学生提出用电脑编程来解决,我便借此介绍了虚拟货币。学生兴趣高涨,课后,我建议学生去了解虚拟货币。

回顾这一过程,我认为这一讨论中就有创新的火花。其实,当学生用矛盾的观点去诠释经济现象时,当他们用批判性思维质疑某一观点时,他们不再延续初中阶段的机械思维,表明他们需要并正在运用辩证思维指导他们处理成长中的困惑。教学中,只要大胆尝,我们完全可以用矛盾的思想,帮助学生真正揭示经济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奥秘。这种辩证思维不仅促进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发展,更提升了学生的核心素养。

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范文篇3

一、导论

人们通常认为,逻辑是研究推理和论证的规范性的科学。这样的推理和论证是纯形式的,与内容无关的;并且逻辑研究的是纯客观的。逻辑学所得出的逻辑学定律是适合“所有人”的,这里的人是指具有推理能力的理性人。

然而,社会事实是,并非独立地存在许多“个人”,所谓的各个“个人”是相互联系的。这里的联系有多方面的,如生理的、物质的、经济的等等。我们这里关心则是“心灵的”。即:一群人组成的群体被称为一个社会,我们的逻辑是适合该群体中的所有“个人”。存在群体进行推理和论证的逻辑吗?

有人会认为,这样的问题本身是可质疑的。因为,社会虽然是由许多“个体”组成的一个总体,但它毕竟不是如单个人那样的一个“总体”。即社会“总体”本身不是一个自主的像个体那样的单位。这样,没有认知主体,哪来的推理和论证?

认为不存在这样的群体主体的理由是,任何一个群体它本身不说话,它不可能像我们每个人那样思维、表达、论证,甚至争论,除非由一个人说了算的独裁社会,该独裁者“代表”群体的每个人。但一个独裁的社会已经退化到一个人。

的确,确实不存在像单个人的“社会总体”,但这不构成“社会”不能进行推理的理由。对上述反对理由的一个类比反驳是,不存在社会心灵,但同样存在研究群体意识和无意识行为的“群体心理学”。因此,群体推理和论证的逻辑学同样可以存在。

多个人组成的群体或组织的决策与行动方式不同于单个人,它有独特的“规则”。我们不能要求一个群体像一个人那样,否则它就“是”一个人。至于社会的不同于个体的思维、决策过程,正是我们研究的。如,一个群体中“所有人”“知道”“金属导电”,“所有人”“知道”“铁是金属”,那么“所有人”“知道”“铁能够导电”。尽管我们可以用谓词表达式刻画这个推理,但我们将所有人看作一个单位,它便是指某个像个人的单位。再比如,在给定规则下,一个群体要在a、b两个候选对象间表达群体的偏好时,它当然不能或不应该能够得出,“a比b优”并且“b比a优”!再比如,一个群体它不能或不应当做出“从事a”并且“不从事a”行动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决策。前者是关于命题的推理,或者是关于决策或行动的群体推理。

自弗雷格将逻辑学与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严格区分开来之后,现代逻辑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逻辑研究的推理和论证是人的许多心理现象中的一种,既然心理学中群体心理学获得巨大的发展,是否存在研究群体推理和论证的逻辑学?

二、从个体认知逻辑到群体认知逻辑

认知逻辑(epistemiclogic)是现代逻辑中的一个分支。认知逻辑刻画认知主体对命题的认知态度(如知道、相信、怀疑等)中的客观过程。如知识逻辑刻画理性的人“知道”的逻辑结构。

逻辑学家发现,刻画群体的认知状态需要新的关于群体的认知逻辑。

博弈论研究有各自目标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理性人如何在互动中进行决策。起初,博弈论专家假定博弈中的参与人是理性的——具有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推理能力,然而,奥曼(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等人发现,这样的假定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假定,“一个博弈中的每个参与人都是理性的”是该博弈所有参与人组成的“群体”所知道的,即每个人都是理性的是群体中的“公共知识(commonknowl-edge)”(或翻译成共同知识)。

什么是公共知识呢?公共知识是相对于某个群体的,某个真命题p是群体g的公共知识,指的是,“该群体”“知道”该真命题p,即ckp。群体知道与群体中的各个成员知道之间的关系如何呢?某个真命题p是群体g的公共知识指的是,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都知道真命题p(kip),群体中的每个成员知道他人知道p(kjkip),群体中的每个成员知道他人t他人知道p(kkkjkip)……由此可见,某个命题p是群体的公共知识即群体“知道”p,与p是群体中的每个人的知识即每个人都知道p,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知识分布状态。

举一个例子。我们假定,对“所有”受过小学以上教育的人来说,他们中的每一个均知道,“4能够被2整除”,即我们假定“4能够被2整除”是所有受过小学以上教育的人的知识;并且我们假定,这也是任何群体的公共知识:如果某个人受过小学以上的教育,他应当知道“4能够被2整除”。对于一个由有限个受过小学以上教育的人所组成的群体而言,“4能够被2整除”尽管是他们的每个人的知识,但不是该群体的公共知识。原因在于,他们均受过小学以上的教育不是该群体的公共知识。很有可能的是,其中有人不知道其他某个人受过小学以上的教育,或者,某人不知道对方知道他受过小学以上的教育……。

所谓公共知识逻辑就是某个群体中的所有人“共同知道”的逻辑。公共知识逻辑其实刻画的就是群体作为一个总体的推理系统,公共知识逻辑有下面这些特征公理:

c1:ck(g,p)p(若p是群体g的公共知识,p是真的);

c2:ck(g,p)∧ck(g,q)ck(g,p∧q)(若p和q是公共知识,p且q也是公共知识);

c3:ck(g,pq)∧ck(g,p)ck(g,q)(若p蕴涵q是公共知识,并且p是公共知识,那么q也是公共知识);

c4:~ck(g,~p∧p)(矛盾式不是公共知识);

c5:ck(g,p)ck(g,ck(g,p))(若p是公共知识,“p是公共知识”也是公共知识)。

c6:~ck(g,p)ck(g,~ck(g,p))(若p不是公共知识,“p不是公共知识”是公共知识)。

对公共知识逻辑的研究是多主体(multi—a-gent)认知逻辑学研究的内容,但它同时是多个学科如计算机、人工智能、博弈论、社会科学关心并研究的内容。

认知逻辑中的公共信念逻辑(commonbelieflog-ic)同样研究群体的推理和论证,在研究群体信念的逻辑中,没有如c1这样的公理,因为信念不必为真。

三、研究群体推理的科学逻辑

科学是理性的活动,但同时是集体性的活动。科学哲学家努力研究科学家的群体推理规则。

那么是否存在适合“所有”科学家的推理规则吗?传统哲学家认为存在这样的东西,这便是“科学方法”,方法论专家的任务即是找到这个方法。这个科学方法包括发现的方法——根据这个方法科学家能够发现真的科学理论和辩护的方法——根据这个方法,某个理论能够得到“证明”。然而,上世纪20年代兴起的逻辑经验主义认为要严格区分发现的范围和辩护的范围。他们认为,不存在发现的方法,但存在辩护的方法。逻辑经验主义试图给出对理论或假说进行归纳辩护的方法。

逻辑实证主义努力给出的归纳证实的方法论标准,以及波普(k.popper)的演绎证伪的方法论标准,是超科学、超历史的,所有科学家都应当遵守的。

科学哲学中历史主义代表人物库恩则认为不存在这样的方法论标准,任何标准都内在于“范式”,范式是一科学家共同体区别于其他科学共同体的“群体推理规则”。库恩认为,范式是科学活动的基本单位。——所谓范式是科学家共同体共同拥有的东西。在库恩看来,不同的科学家共同体拥有不同的范式。科学的发展表现为范式的变迁。

在库恩那里,科学活动在常规科学时期,科学活动是理性的——理性表现为科学家群体进行理论选择有公认的标准,此时科学家群体对什么样的理论是好的理论、什么是“疑难”等有确定的标准;而科学革命时期,由于没有赤裸裸的观察,任何“观察负载着理论”,科学活动没有理性可言——因不同的科学家共同体有不同的理论评价标准,而不存在中立的、客观的评价不同科学家共同体范式的标准。那么在科学革命时期,理论选择是如何进行的呢?根据库恩的观点,此时的理论选择完全是根据科学家的偏好进行的,而偏好是由范式决定的。

库恩努力告诉我们的是,科学家共同体所拥有的范式本身是一套“群体的推理规则”,信仰同一个范式的科学家群体用这样的推理规则进行群体推理;而不同的科学家共同体因推理规则不同(范式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因此,科学哲学家所力图揭示的是科学家进行群体推理的规则,不同的是,“逻辑主义者”哲学家认为,存在不变的规则;而“历史主义者”则认为这样的标准随群体的不同、历史的发展而变化。四、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群体选择的逻辑我们每个人在行动选择时;根据自己的偏好在多个行动中选择有利的行动。这是一个推理过程。然而,一个包含两个或以上的行动者的群体或社会是如何做出共同行动或集体行动决策呢?即:群体是如何进行行动选择的推理的呢?

每个人有自己的偏好,群体行动的选择依赖于群体个人的偏好进行“加总”(collect),以形成群体的偏好。对群体中各个人的偏好进行加总是通过投票来完成的。对群体如何加总个人的偏好的研究是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研究内容。

群体的投票规则即是群体的偏好形成的推理规则。如,一个群体对某个提案进行表决时,大多数规则——这是一个简单的易于理解的规则——说的是,一个“议案”若获得投票总人数中的一半以上则获得通过,即在此情况下,“该群体”“认为”该议案获得了通过;或者说该群体“认为”该议案通过比不通过要好。若一个“议案”没有获得投票总人数中的一半,在此情况下,“该群体”“认为”该议案不通过比通过要好。

一个议案或者通过或者不通过,此时,投票群体进行投票便是在二中择一。当一个群体面临的候选对象超过两个(即三个或三个以上)时,情况便复杂起来。人们发明了许多加总投票人偏好的方法。如孔多塞的两两相决的规则,逐步淘汰的黑尔体系(haresystem)和库姆斯体系(combssystem),一次性决策的赞成性多数(approvalvoting)和博达记分法(bodacount)。

逻辑主要是研究推理和论证的。若研究的是推理,在推理中存在前提和结论:前提是已知的,而结论要根据有效推理得出的。在群体投票中,我们根据投票者对某个议案的偏好——这构成推理前提,和投票规则——这构成推理规则,而得出投票结果——它便是结论。这样看来,群体加总群体中个人偏好的特定投票规则便是逻辑学中所说的系统,我们称这种系统为群体偏好推理系统。

在实际中存在不同的投票规则,因而存在不同的群体偏好系统。我们考察逻辑系统时,往往考察系统的完全性和可靠性。群体偏好推理系统的完全性和可靠性如何呢?

对于个体,他所用的偏好关系的推理系统满足完全性和可靠性,或者我们假定它满足完全性和可靠性。研究社会选择的经济学家首先研究理性的偏好关系。偏好关系以“≥(弱优于)”表示。某个理性人认为“a≥b”,表示的是,对于该理性人而言,备选对象a与b相比,a至少与b一样好。经济学家认为“理性的”的偏好关系应当满足完备性和传递性条件:(1)完备性:任何两个备选对象a,b,它们的关系是或者a≥b,或者b≥a,二者必居其一;(2)传递性:对于任意的三个备选对象,如果a≥b,b≥c,那么a≥c。

满足这两个假定的偏好关系的推理系统,如果用逻辑学的术语来说,该推理系统具有完全性——任何两个备选对象都具有一个偏好关系;上面的完备性正是说明了这点;该系统同时具有可靠性——不会产生矛盾的偏好关系;由传递性作保证。一个群体进行推理时,该群体能够做到完全性和可靠性吗?这是下一部分要回答的。

五、群体理性如何得到保证?

群体推理的理性如何保证?

科学哲学家库恩认为,同一个范式下的活动是理性的,因为存在一套为科学共同体中所有人都接受的不相互矛盾的规则体系。此时,科学共同体的理性是能够得到保证的。但在科学革命时期,由于不存在共同接受可以对不同的范式下的规则进行评价的元规则,科学理论之间的竞争是非理性的。这样,不同的科学家群体组成的更大群体的理性得不到保证。

在群体选择中理性是不是也得不到保证呢?

群体的偏好关系推理系统具有完全性和可靠性吗?这个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第一,群体用于偏好推理的系统能否适合一切可能的偏好组合,这是可靠性问题;第二,该系统进行推理时能否保证不出现矛盾,这是完全性问题。偏好关系推理系统的特性是许多学者所关心的重大问题。

一个极端情况是,加总的规则为独裁规则,即某个人的偏好即群体的偏好,那么将不出现所谓矛盾性的结论。

阿罗证明了,一个群体中的每个人给定偏好顺序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满足下列4个条件并具有传递关系的社会福利函数:第一,定义域不受限制——社会福利函数适合所有可能的个人偏好类型;第二,非独裁——社会偏好不以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偏好来决定;第三,帕累托原则——如果所有个人都偏好a甚于b,则社会偏好a甚于b;第四,无关备选对象的独立性——如果社会偏好a甚于b,无论个人对其他的偏好发生怎样的变化,只要a与b的偏好关系不变,社会偏好a甚于b不变。

这被称为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这个定理说明了什么?

这说明了,群体作为总体不可能像个人那样,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作出“理性的”排序。孔多塞投票悖论反映的正是这个情况:群体得出了矛盾的结果。

群体投票是群体推理过程,投票规则是群体推理系统。以这样的视角看,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告诉我们,对于有三个以上的备选方案的情况下,群体推理系统不可能既是完备的——适合所有的人的偏好类型,又是可靠的——不出现矛盾性的结论。

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范文篇4

关键词:辩证法;矛盾;二重性;内容逻辑;格局分析法;

我国的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一系列突出的矛盾和问题都亟待解决。显然,我们已经到了急切呼唤重大理论创新的时候,而最根本性的理论创新需要从反思和改造我们的思维方式入手。对此,学界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诸如超越“姓资姓社”之争,由“革命党”思维转变为“执政党”思维,由“斗争哲学”转变为“和谐哲学”等。我们还需要再往深推进一步,从思维的最核心处,从思维的逻辑机制本身,来对我们的思维方式进行彻底的反思和改造。只有这样,我们的理论创新才找到了源泉和基础,我们的思想统一才有了前提和保证,我们的和谐文化传统才可望真正复兴并为人类文明指引新的方向。

我们熟知的思维方式,一是形式逻辑的“原子分析法”,二是辩证逻辑的“矛盾分析法”。前者只能处理简单性事物,无法胜任复杂性问题。后者虽以复杂性为立意,但也存在着操作性不足的缺陷。我们还往往不知不觉将二者混合纠缠在一起。因此,我们今天来谈思维改造问题,就表现为具体的两点:一要自觉区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把我们的思维从形式逻辑的桎梏和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混淆中解放出来,坚定不移走辩证法道路;二要一心一意发展辩证法,确立起具有时代水平的辩证逻辑新思维。

一、坚持辩证法道路是当前理论创新的根本

大凡辩证矛盾出现的地方,就会纷争不已,失误频仍,诸如姓资与姓社、公平与效率、科学与人文等。这种理论思维相对滞后的局面,究其思维方式上的成因有二:一为这些问题原本就是复杂性问题,在没有自觉区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情况下,我们往往在用原则上就不相称的原子分析法来处理;二为现有的矛盾分析法还远未成熟,在真正面对复杂性时,会严重偏离辩证法道路,陷入不可操作的泥潭。可以说,我们还一直未能真正获得胜任解答这些时代课题所应有的思维方式。

以西方科学为代表的原子分析法,潜在设定世界由单元粒子堆积而成,总是试图将事物抽象为某种结构模型,实质是假定了世界的简单性、孤立性和静止性,而不考虑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逻辑学鼻祖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形式逻辑的适应范围有一个“三同一”的限定,即同一时间、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熟悉当代逻辑哲学的人就更清楚,形式逻辑有一个著名的“看家法宝”,那就是当代哲学大师维特根斯坦曾讨论过的“外延性论题”,大意是说一切命题都是初始命题的真值函项,并且内涵性语言可以完整地转换成外延性语言,而逻辑真理则是空洞的重言式。这实际上是说,辩证矛盾双方中作为内涵、内容、意义的一方,可以完整地归结到外延、形式、对象的一方。可见,形式逻辑在一开始就将辩证双方进行了武断的割裂和简单化的归结,使得世界最终只剩下抽象的空洞洞的形式结构。其思维实质是否认矛盾。这种做法在面对简单事物时,的确能得到某些操作性很强的结果,但由于任何一种模型都只是对真实世界的片面近似,和对复杂性事物的简单化处理,也就注定了各有各的问题。在面对真正的复杂性问题时,就会一方面陷入单一模型的片面的“绝对主义”;另方面则又导致众多模型的表面繁荣实则纷乱不堪的“相对主义”。最终陷入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的分裂之中。也就不得不另加一个

逻辑之外的“实用主义”原则来作为行动的依据,而这必然带来执行中的“双重标准”和“文化对抗”,永远不会“和谐”。事实上,原子分析法是与复杂性事物逻辑不相称的,是与“和谐”的价值理念原则不相容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深受西方影响。不少西化倾向的学者在学习西方科学的同时,忘记了当年辩证法针对形式逻辑片面性缺陷所作的经典批判,模糊了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原则分野,动摇了对辩证法的坚定信心,更有甚者还提出要将辩证法列入所谓“伪科学”之列。在现实讨论中,或者否认矛盾,总想用建立单一模型的方法来处理复杂性事物;或者虽然承认矛盾,但仍不知不觉沿用形式逻辑的思维来处理。用这样的思维方式来解决复杂性问题,必然带来各执一词、莫衷一是的纷争局面。如“公平与效率”问题,论者们就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式各样的观点,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效率与公平并重”,再到“更加注重公平”,甚至“放弃效率以换取公平”,等等,几乎所有可能的加权组合都有人主张,也都言之凿凿,自有一翻道理。可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究竟应该怎么办呢?究竟应该相信谁呢?难道“实用主义”的权宜办法终归是我们沦落的理论思维的宿命吗?可见,原子分析法还缺失了一个至为根本的东西,那就是要对所建立的模型本身进行唯一且必然性论证。但这种论证在形式逻辑的框架内是不可能的,只有在辩证法的框架内才是可能的。

以我们今天所处的历史位置,决定了我们所面对的各类现象已是多个历史阶段形态的积累,因而都具有了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特征,都已是真正的复杂现象。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复杂性早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突出特点。对于复杂性问题,形式逻辑是无能为力的,只有辩证法才可望承担起解析复杂性事物“复杂的”逻辑结构的重任。

我们今天来谈理论创新问题,已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现有框架的修修补补上,而要以俯瞰苍生、统领时代的雄姿,来真正完成我们这个时代的理论建构。如果基于这样的立意高度,辩证法就是我们唯一的选择。这不仅仅是因为形式逻辑有着固有缺陷,还因辩证法一直就是我们深厚的传统。现代化只可能是传统本身的现代化,我们别无选择。在我国,从古老的“阴阳”学说和“中庸”思想,到今天的“矛盾论”和“和谐”,辩证法一直就是我们的文化根基,是我们的“官方思维”和“思想武器”。如果丢掉这个一脉相承的传统来奢谈现代化,那实际上就是从骨子里的“全盘西化”,这在我国是行不通的,那意味着更为惨烈的国内的“文化对抗”后果。可以断言,我们今天的文化复兴,必将首先是辩证法传统的复兴。

当然,我们今天强调走辩证法道路,不是不要形式逻辑,而是不要被西方表面的繁华所蒙蔽,不要以为形式逻辑就是全部。我们一定要懂得形式逻辑的极限,要知道什么性质的问题该用什么方法来处理。在面对真正的复杂性问题时,奉劝我们中间的那些西化倾向的论者们,要重新树立起对辩证法的信心,自觉回到辩证思维上来,不要盲目陷入无谓的纷争和无望的混乱之中。尽管辩证法本身依然存在着问题,但都是由于自身发展不够成熟的问题,是所谓发展中的问题,而不是原则上不可解决的问题。

二、发展辩证法是当前理论创新的关键

辩证法的逻辑正当性一直受到怀疑,甚至有人到了讥笑和不屑一顾的地步。这是因为辩证法的立意一开始就超出了形式逻辑的范围,其所坚持的“矛盾”在形式逻辑中找不到对应的位置;再加上现有的矛盾分析法还远未成熟,在现实运用中会不知不觉就严重偏离了真正的辩证法道路,也导致了实践中众多的曲曲折折。

辩证法的精髓是“矛盾”,也就是承认、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辩证法大师黑格尔认为,形式逻辑所处理的是只有形式没有内容的抽象概念(这从

形式逻辑的外延性论题就可以看出);辩证法所处理的则是既有形式又有内容的具体概念(也就是不承认外延性论题)。具体概念具有形式上的对立性和内容上的统一性两方面,因而是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具体概念所包含的这种矛盾,使得具体概念的形式与内容两面随着矛盾的展开而成为一个相互适应的运动过程,由此展开一个辩证发展的范畴序列。按照黑格尔的本意,矛盾双方的既对立又统一是有确定的含义的,即对立是指形式方面的对立,统一则是指内容方面的统一。这意味着我们展开矛盾时,也许会要用到不同的逻辑法则去分别对待对立的一面与统一的另一面。质言之,形式与内容这两面也许会要分别服从不同的逻辑法则。那么,是不是真的存在分别针对形式与内容的两种逻辑法则呢?是不是真的应该用不同的逻辑法则去分别展开矛盾的对立面和统一面呢?这是一个异常关键的问题,将决定整个矛盾分析的成败。遗憾的是,我们现有的矛盾分析法从来不曾探讨过这个问题,而是完全在用相同的方式去展开对立与统一的两面,甚至完全都是在用形式逻辑的框架进行。

打个比喻,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就像人的身体与心灵的关系,是两面而不是两元。我们当然可以用形式逻辑去展开对身体的结构分析,但却不能把心灵也当作一个实体对象看待。心灵不是一个“东西”,不再服从形式逻辑的法则,而是会有着别样的逻辑机制。

现有的矛盾分析法在承认矛盾的基础上,大致还有三个主要的逻辑操作步骤:“一分为二”、“两点论”和“重点论”,分别针对矛盾的揭露、展开和解决。此三者又都有两个意思,分别针对主次矛盾和矛盾主次方面。我们只来考察第二个意思,因为分析矛盾终归是要落实到某个具体矛盾上。一般认为,展开矛盾也就是既要看到矛盾中对立的一面,又要看到统一的另一面。我们用A与B分别表示矛盾双方来具体说明。按照“两点论”,我们应该先从“对立”的角度考察一下A与B,建立一个用于描述A与B是如何如何对立的模型,得出一翻结论C;然后再从“统一”的角度又考察一下A与B,又建立一个用于描述A与B是怎样怎样统一的模型,得出又一翻结论D。这里就有两个问题:(一)是不是可以将矛盾的“对立”与“统一”两面当作两种关系来处理,并且用相同的方式来处理,这样做会带来怎样的逻辑后果;(二)即便这样展开了,C与D的关系又会成为新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们留待后面再讨论,现在只来探讨第二个问题。如果C与D之间是矛盾关系,那么实际上只是转移和掩盖了原来的矛盾A与B,在没有继续展开新的矛盾C与D之前,我们依然无法获得可操作的结果,而这种新的继续展开是不可能的,因为那意味着无限倒退;如果C与D之间是形式逻辑的关系,按照C与D一个是对立面另一个是统一面的定义,意味着二者永远不可能进行综合,也就得不出任何具体的结论。可见,“两点论”必然带来异常严重的逻辑后果,导致致命的二元分裂而彻底丧失操作性。

为了应对“两点论”所带来的分裂局面,矛盾分析法就不得不另加一个“重点论”的后续手段,企图通过所谓“条件约束”而对C与D进行因时因地的综合抉择。这样虽然表面上把“两点”综合成了“一点”,但不要忘了这种综合原本是逻辑上就不可能的,一定是被认识者主观地随意地歪曲后的结果。针对这种强行的逻辑综合,有一条著名的“邓斯·司各特定律”,即是说由矛盾命题的合取可以推出任意命题,也就意味着逻辑推理能力的彻底崩溃。更为尴尬的是,即便真的可以进行这种综合,但这实际效果是等同于建立了一个关于A与B的单一模型,也就在绕了一大圈后不知不觉又落入形式逻辑的窠臼,从根本上否认了矛盾,背离了辩证法。所以,“重点论”是一个明显背离了辩证法的东西,并且也不是形式逻辑的东西,纯粹是一个主观的随意的东西。由此也就必然带

来辩证法在逻辑推理能力上的“随意性”后果。

这就是我们今天的矛盾分析法的现状和困境,一方面,“两点论”将矛盾双方当作两个二元对象,将矛盾中的对立与统一两面当作两种关系处理,试图通过建立两个正相反对的模型去克服原子论单一模型的片面性,但必然带来分裂和不可操作;另方面,“重点论”试图强行对“两点论”进行综合,但必然导致随意性。所以,矛盾分析法在现实运用中的生动表现就是:在“两点论”展开矛盾时,往往会头头是道,道理说尽;而在“重点论”解决矛盾时,却只能两面骑墙,模棱两可“和稀泥”,草草了事。无怪乎今天的辩证法给人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辩证法只是理论上的“万金油”和行动中的“事后诸葛”。

鉴于现有矛盾分析法在操作性上的这种先天不足,我们今天的理论创新在坚持辩证法道路的同时,当务之急就是首先要发展辩证法。尽管辩证法一直是我们的思想旗帜,但事实上,现有矛盾分析法中的“两点论”和“重点论”,都不是真正的辩证法的东西,都在一开始就受到了形式逻辑的束缚和扭曲,也就背离了真正的辩证法道路。因此,我们今天坚持辩证法,本质上是要坚持真正的辩证法;而发展辩证法,则是要回到并坚持真正的辩证法。

三、发展辩证法需要预备的三个思想基础

我们寻找发展辩证法的出路,需要重新回到矛盾分析的起点,回到对矛盾的最初理解上,从中找出全新的可以真正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的逻辑原则和理路。

1、深化并明确对矛盾的理解

矛盾是整个辩证法体系的核心范畴。矛盾分析之成败首先取决于我们对矛盾的具体理解,将关系到其后的如何具体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然而在思想史上,“矛盾究竟为何物”的问题一直是一个悬案。

针对形式逻辑的片面性缺陷,辩证法提出要将事物看作是矛盾双方共同规定的结果,将事物“一分为二”,兼顾“正反”两面。这个出发点是对的,问题却出在对这个“二”的具体理解上。正是对这个问题认识不清,答案不一,才造成了其他一系列的混淆和混乱,最终导致辩证法失去了应有的锋芒。可以毫不为过地说,现有辩证法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几乎都可以归结到对这个“二”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上,这个问题是所有问题最终的症结所在。

细加考察就能看出,对这个“二”可以有三种理解:一是“二元”;二是“二层”;三是更为根本性的“二重”,也就是“元”与“层”的“二重性”。只有第三种理解才符合辩证法的本意。

“矛盾”的本意是指“元与层”的“二重性”,也就是形式与内容的二面性,或说形式对立与内容统一的两面性。矛盾的双方,“对立”的一方是关于形式的,是“元”,也就是“实体”,是实体的总体形式结构;“统一”的另一方是关于内容的,是“层”,也就是“关系”,是关系的整体内容构造。对这两方的展开,分别要用不同的逻辑法则。正是在这里,现有的矛盾分析法发生了致命的偏差,将矛盾中的对立与统一“两重”完全当作了“两元”,然后再来讨论哪个是重点哪个是非重点。这种歪曲意味着,现有的矛盾分析法虽然承认了矛盾,但在后续的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在将矛盾纳入到形式逻辑的框架中去处理,也就根本背离了辩证法道路,必然要带来一系列严重的逻辑后果。

按照黑格尔的提示,矛盾即“对立面的统一”,是事物内在的正与反双方的相互规定性。他的这种定义依然是粗糙的,还可以潜藏三种意思,一种是事物自身“形式与内容”的“二重性”;二种是事物自身“部分与部分”的“二元性”;三种是事物自身“属性与属性”的“二层性”。我们知道,形式与内容都只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的二重性结合才成为一个完整的事物,因而不能错误地将这两个方面看作是事物的两个“部分”或者两种“属性

”。这种区分从表面上看是细微的,似乎并不重要,但在逻辑上却是深刻的,正是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之最初的分野所在,也是真正的辩证法与歪曲的辩证法之本质的区别所在。黑格尔本人不曾意识到需要做出并强调这种区分,甚至可以说,在他的思想中尚未形成明确的“二重性”观念,而是将这三种意思混同在一起,并且几乎完全是在二元性的逻辑框架上来看待“矛盾”和“对立统一体”,也就为其后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留下了伏笔,为整个辩证法体系埋下了混乱和不可操作的祸根。

众所周知,辩证矛盾与形式逻辑矛盾根本就不是同一个“东西”。然而,由于辩证法一直未能明确指明辩证矛盾究竟是什么,也就使得人们不能准确揭露辩证矛盾,只知其与形式逻辑矛盾不同,却不能清晰地指明其究竟是怎样具体地不同。这就往往造成这样一种错觉,似乎辩证法所推崇的矛盾正是被形式逻辑所极力要清除掉的东西,似乎承认辩证法就意味着要放弃作为形式逻辑的核心规律的“不矛盾律”。其实,所谓矛盾,并不是“对同一主词给予相反的谓词”,而是就是主词(实体)与谓词(关系)的结合。辩证矛盾既不存在于事物与事物之间,因为这显然是二元性而不是二重性,也将与矛盾是事物自身运动之原因的原则相违背;也不存在于事物内部的“组分”之间,因为这实际上还是在二元性的模式下看待事物;亦不是事物的“属性”之间,因为属性只是事物的内容方面,即关系构造方面,而关系是不能被当作“元”一样看待的。辩证矛盾是“二重性”,是同一事物自身所固有的形式结构方面与内容构造方面的二面性,是事物自身形式上的对立性与内容上的统一性。

离开矛盾的这个“二重性”原则,我们对矛盾的理解就将变得混淆不清,难以捉摸。那些持形式逻辑观点的逻辑家们,就一直都是在二元性而不是二重性的意义上来看待矛盾,这实际上在一开始就丢掉了辩证矛盾。那些努力试图通过形式化手段来使辩证法获得操作性的人们之所以收获甚微,根源也在于总是将辩证矛盾的“二重性”歪曲成了“二元性”。辩证法所蒙受的这种误解,其实是因为辩证法自身未能充分阐明矛盾究竟为何物的必然后果,以致造成了辩证法一直不为逻辑学正统所接受的恶果。自黑格尔创立辩证法体系以来,思想家们就一直深陷在二难的困境中苦恼不已:如果我们不能在形式逻辑的框架中安置矛盾,那么我们又还能到哪里去为矛盾寻找到安身之所呢?如果我们将矛盾就安置在形式逻辑的框架中,那么我们又将置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原理于何地呢?以致曾有人断言,辩证法只是人类的一个古老梦幻。甚至有人认为,“不是恶劣的欺骗,而是似是而非的伪理论阻挠了真理的展示”。当然,这只是一部分人的看法,更多的人则是孜孜以求地仍在探索着辩证法这座智慧的宝藏。

世界是“二重性”的,是实体与关系的统一,是实体的总体结构与关系的整体构造的统一。我们知道,概念既有外延,又有内涵;语言既有语形,又有语义;认识既有形式,又有内容;现象既有对象,又有意义;事物既有结构,又有构造;人既有身体,又有心灵;世界既有空间性的“界”,又有时间性的“世”;宇宙既有“四方上下”的“宇”,又有“往古来今”的“宙”;等等。世界的方方面面无不表现为成对的“二重性”的辩证范畴组。矛盾的这个“二重性”原则,是我们理解矛盾的要点,是真正的辩证法中最至关重要的东西,是我们坚持和发展辩证法时最要大呼特呼地予以强调的地方。

2、突破单向度的思维框架

形式逻辑以设定世界在本质上的静止性为前提,只有“元”一个向度,只有衡量世界实体性结构的“真假对错”一个逻辑尺度。正是这种单向度的思维框架严重束缚并阻碍了辩证法的发展。因此,精确展开二重性本意的矛盾,我们必须首先突破这种单向度的思维

框架,确立能够同时容纳“元”与“层”两个向度的复合框架。

辩证法的宗旨除了要描画世界的存在性外,还要揭示世界的运动性。正如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过的那样,由于实体本身被看作永恒不变,因而在原则上就只有量变而没有质变。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演化发展,只可能是关系的构造。关系构造必然表现为关系的环节性,也就是整体的层次性。所以,本质运动只可能是关系构造过程中的层次性飞跃。可见,衡量本质运动的尺度只可能是关系的环节,也就是关系构造的复杂性等级,或说关系整体的层次境界高低。“高低”这个尺度,是一个不同于“对错”的新尺度,二者原则上不能归结为一个。遗憾的是,矛盾分析法未能首先在逻辑框架上进行这种突破,而是不自觉地直接沿用了形式逻辑的单向度框架,试图只用单一的“真假”尺度来衡量世界的实体性和关系性两方面,也就陷入混淆不清和循环定义的困境。最直接的后果之一就是,无法给出是否质变的逻辑标准,以致不能严格区分质变还是量变。例如,水被加热,到100℃时开始沸腾。要知道,随着温度的每一点升高,水的性质都多少会发生改变,那么我们凭什么来说哪个温度上的变化就是质变或者不是质变呢?

“对错”与“高低”相结合的思维框架,其实是我们原本就有、习以为常的,只是我们的逻辑学没有充分自觉而已。譬如我们看待身边的某个人,就不会简单地说他是好人或者坏人,而是还要说他水平怎么样,境界高不高。

3、补充对关系的逻辑的研究

对“层”的展开需要遵循关系构造的逻辑,与之相应的是世界的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也即整体的层次性、意义的环节性和演化的阶段性。

关系不是实体,关系与关系之间已经再没有“之间”。纯粹的关系也就是不含任何实体差异的直接的原初的“一”。关系永远是统一的,或者同一,或者分居于不同的环节。对关系的认识,我们不能把关系当实体一样去进行形式逻辑的“类演算”,只能在与浑然一体的关系整体的“直接同一”中,去体验,去直观,去与之同步发生。可见,关系的逻辑也就是关于心灵直觉、意义直观和事物发生的逻辑。与关于实体的形式逻辑相对应,我们可称关于关系的逻辑为“内容逻辑”。

关于关系构造的发生学思路自古就有,从古代的神秘主义、怀疑主义,到近代的直觉主义,直到当代的整体论,尤其是今天的现象学,都体现了人类对于关系的逻辑的认识。我们熟知的最基本的两条思维规律“矛盾律”和“因果律”,其实只有前者才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后者则是内容逻辑的基本规律。

需要指出,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了改造我们的思维中的另一个重大的非逻辑的哲学话题,那就是如何对待“唯心主义”的问题。由于我国曾经一度盛行机械唯物论的观点,一直忽视对于心灵和意义世界的研究,也就偏离了辩证法所应坚守的二重性立场,造成了我们今天对世界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在人格修养、道德建设、素质教育以及创新能力培养等方面的严重失衡局面。

内容逻辑在今天并不是一个已经成熟的体系,只是零星地体现在那些带整体论色彩的思维传统和当代现象学中,也就成为我们今天发展辩证法的一个主要障碍。因此,我们发展辩证法的工作,很大一部分就是要补充对关系的逻辑的研究,要吸取并推进当代现象学的发生学逻辑成果。(具体怎样吸取和推进,笔者将另文阐述,或请参阅拙著《二重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对那些没有现象学素养的头脑而言,真正理解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是很难的。

四、辩证逻辑新思维

发展辩证逻辑并不是简单化地将辩证逻辑像形式逻辑一样形式化,也不是像有的论者所宣扬的那样,认为辩证逻辑具有所谓辩证本性以致完全不可能将其精确化。辩证逻辑的发展问题,应首先是如何摆正辩证法的“二重性”立场

的问题,即将辩证矛盾彻底当“二重性”而非“二元性”或者“二层性”。一旦摆正了这个立场,就很容易显示出曾一度被我们所忽视的内容逻辑的存在及其重大意义。其实,我们一直所欠缺的,也是我们的众多困惑之根源的,正是对世界的整体性、意义性和演化性的了解,而这些恰好是以处理总体性、对象性和静止性为专职的形式逻辑所不能胜任的。内容逻辑的确立和深入研究,将使我们看到,与形式逻辑相对的不是辩证逻辑而是内容逻辑,逻辑学阵营不是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二分法,而是形式逻辑、内容逻辑及辩证逻辑的三分法。其中,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构成辩证关系,它们的二重性统一即为辩证逻辑。这也就表明,我们现有的辩证逻辑,实际上是极不成熟的辩证逻辑与内容逻辑的混合体,并且还往往被形式逻辑所扭曲。

一般认为,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类似于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的关系。这是一个容易误导我们的极不恰当的比喻。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分别是数学在形式逻辑模式下的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态,是层次性关系;而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则分别是“二重性”与“二元性”,是不同的逻辑立场。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都会随着人类思维的发展而表现出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态,但它们在每一个相对应的阶段环节上,都会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立场。

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是整个辩证法的关键。形象地讲,“二元性”中的双方都是“元”,都是实体,是“一根线栓着的两个球”;而“二重性”中的双方,只有一方是实体,另一方则是关系,是“线与球的连接点”。二元的双方都遵循同一套形式逻辑的法则;二重的双方只有作为实体的一方才遵循形式逻辑的法则,另一方即作为关系的一方则遵循内容逻辑的法则。认识到“二重性”与“二元性”的这种根本不同,是我们发展辩证法的关键。

我们之所以直到今天才找到“二重性”这个发展辩证法的道路,不是因为此前的思想家们努力或者智力不足,而是因为“辩证二重性”这个结合点,恰恰只能处在“元”和“层”之间,意味着我们需要首先拥有关于“元”和“层”两方面的认识,而“层”本身所涉及到的就是演化的阶段性和历史性,只有当我们处在已有多层历史积淀基础上的今天,我们对“层”的清晰认识才是可能的。

按照“矛盾”的“二重性”本意,我们对矛盾的展开就不能是“两点论”,而应该是“两重论”。一重是,我们要对矛盾中作为“元”的对立的一方按照形式逻辑的法则进行展开,以打开事物的对象性形式结构方面;另一重是,我们要对“层”的统一的另一方按照内容逻辑的法则进行展开,以打开事物的意义性内容构造方面。于是乎,世界就将在“元”和“层”两个向度上分别展开来,最终形成一种多层次并存的复合结构。

1、从构造到重构再到反身重构

现象学认为,对象是意义构造的产物。对象总是按照我们的意义方式而“如其所是”地开显,因而对象总依赖于一定的意义平台。在现象学“构造”观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引申出另一个新的观念,即“重构”的观念。对象将会被不同的意义所重构,并且可以不断地、一再地重构。众多“重构”中的那些实现了层次跨越的“重构”,可称为“反身重构”。可见,对象将在不断的构造、重构、再重构的过程中,最终形成一个“反身重构”的不同质的等级序列。我们首先会在某个意义平台上打开对象,以及相应的某个现象域,乃至世界;然后,我们又可能在一个更高层面的意义平台上重新打开对象,以及相应的现象域和世界。所以,严格意义上的对象、现象域、乃至世界,就不能只被看成是某个单一意义层面上所呈现的结构样式,而是一个由不同的构造环节所分别打开的多层面的形态序列。质言之,是一个反身重构的依次发生的逻辑序列。

辩证法欲对发展性问题做出可操作的逻辑解

析,就必须首先解决两个根本性的问题,即本质运动的“源泉”和“尺度”。由于本质运动只可能是关系构造过程中的层次性飞跃,因此关系才是本质运动的“源泉”,关系的环节才是本质运动的“尺度”。这就告诉我们可以在逻辑上给出严格层次性的定义和判据,也就是所谓“质变”的定义和判据。有了这样的定义和判据,我们就能将质变与量变区分开来,就能精确把握演化发展。

严格层次性是指由关系构造的环节性所对应的关系整体的层次性,是发生学意义上的,是事物开显所在的不同等级的“视域”,而不是“类演算”中不同大小类之间的所谓层次。譬如说,物质结构中的银河系与太阳系之间,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层次性关系,而从经典力学的“质点”过渡到近代力学的“量子”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层次性跨越。

严格层次性必须满足“外延上的幂集”和“内涵上的反身”这两个等价的逻辑判据。所谓“外延上的幂集”,是指新旧事物之间,如果旧事物可以还原为某种结构单元的集合,那么新事物必然居于这个集合的幂集之中。所谓“内涵上的反身”,是指新事物的“属性”必然是旧事物的“属性的属性”。譬如,质量与能量这两种物质形态,质量是“质点”单元的集合,能量必然是质点“组合样式的组合样式”,即质点集合的幂集。各自对应的属性运动分别为速度和加速度,加速度则是“速度的速度”。又如,农业文明的“种植”与原始文明的“采集”之间,采集意味着对植物生长过程的个别取样,可以总体作成一个集合,种植则意味着对植物生长过程的全程掌握,意味着可以对该集合进行幂集意义上的任意操作,或者说,种植就是“采集的采集”。再如,我们前面提到的水被加热到100℃时开始沸腾的例子,就只有放到比牛顿力学更低的意义水平上看才是质变。

3、格局分析法

按照“两重论”的理路,“矛盾”必然被展开为一个依次反身重构的多层次并存的复合结构。可以称之为“格局”。

从逻辑上看,任何事物都可以展开成为一个格局,或者说,格局结构是任何事物都必然具有的逻辑结构,因为任何事物必然都具有形式与内容两方面,都具有形式结构上的多样式性和内容构造上的多环节性,并且特定的结构样式会与相应的构造环节对应结合在一起。相应地,我们认识事物,也就是要认识事物内在的逻辑格局,揭示事物所具备的各个意义层次,并对每个层次进行展开和定位。这种新的二重性的分析方法,可称为“格局分析法”。

“格局分析法”要求我们,在面对真正的复杂性事物时,首先要突破单向度的思维框架和研究范式,不能沿用线性的形式逻辑分析方法,而要采用新的能同时体现实体结构的“真假性”和关系构造的层次境界“高低性”两个尺度的分析方法。这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形式与内容相结合,要求“真理”与“境界”相统一,将特定的真理定位在相应的境界层面。可见,格局分析法遵循的是“定位论”,而不是“重点论”。

格局、格局分析这样的观念,对我们来讲并不完全陌生。我们经常就讲经济格局、文化格局、心理格局等。大到政府的宏观决策乃至全球性问题,小到一个团体、一家企业、一个家庭、一个个体,凡当面对的事物带有复杂性,我们就总会用到格局概念,就总会用“格局”一词去指称复杂性事物的“复杂的”逻辑结构。这就已经向我们昭示着,要重视对复杂性事物的格局研究。在今天,既是为了充分认识复杂性事物的需要,也是为了完满解答众多时代课题的需要,更是为了实现辩证法现代化的需要,我们都要大声疾呼,都要明确地提出要发起一场专门针对格局的逻辑研究,要建立起完整的格局分析法。

对照一下,如果说原子分析法是试图建立关于对象的单一模型,而矛盾分析法是试图建立正相反对的两个模型,那么格局分析法则是试图建立包括全部的“共时性”

和“历时性”在内的正交模型,一个由所有可能的模型按照发生顺序依次排列的模型序列。可见,格局分析法既是对形式逻辑惯用的建立事物结构模型的原子分析法的继承,也是对辩证逻辑试图对这些模型的唯一且必然性进行论证的实现。无疑,只有这样的模型序列,才能既是对复杂性事物的完整表达,又能通过层次定位后获得充分的可操作性。只有这样展开来的矛盾,才能既不失多样性,又不脱离统一性,方能堪予承担对复杂性事物的逻辑解析。

4、现象的逻辑

现象是对象与意义的二重性统一。一方面,现象具有结构,可以还原成某种结构单元的组合样式;另方面,现象之结构究竟会围绕哪种结构单元延伸开来,取决于现象自身的构造环节,最终取决于人自身的意义构造和直观能力水平。譬如说“1”这个数,在加减法的构造环节上是整数,在乘除法的构造环节上就是有理数,而在乘开方运算的构造环节上则成了实数。对古人而言,无理数不是真实的存在,但在我们今天的中学生那里,无理数也会变得像我们身边的桌椅一样真实。一方面,不同的物种、不同历史阶段的人、不同生命史的个体,都会在各自不同的意义水平上拥有各自的世界;另方面,这所有可能的世界之间又依次具有反身重构的对应关系而排列成一个发生序列。古人会将“水”、“火”、“土”、“气”等看作是世界的结构单元,后来则将“原子粒子”看作是世界的结构单元,我们今天则在“质点”以至“量子”的意义上理解世界。事实上,人类就曾在重量-位移、质量-速度、能量-加速度这三个不同的意义平台上构筑出相应的三幅力学图景。也许在不久的将来,还会再一次打开一个“信息-跃迁”的力学世界。但这些力学图景之间又依次后者是前者反身重构的结果。西方哲学史上的自然哲学阶段、本体论阶段、认识论阶段和现代阶段,也明显构成一个反身重构的序列,因为它们为世界所设定的结构单元可分别归结为“具体实物”(如水、火、气等)、“抽象实体”(典型见于亚里士多德的质型论和后来托马斯·阿奎那的“最低能指质料”)、“原子事实”(早期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中有系统总结)和“原子世界”(如当代哲学前沿对可能世界的探讨),此四者就依次具有反身重构的关系。

现象不是既成的,不是预先给定的,而是通过人的参与被构造的,还会随同生命进化不断反身重构下去,最终形成一个现象域的等级序列。历史的进程,不是现象域的同质扩张,而是异质的反身重构和层次升级。历史进程的主线,不是真理战胜谬误,不是永远光明在前黑暗在后,而是不断地获得真理,定位真理,并超越真理。具体地说,不是人比细菌更“正确”,而是人有着更高的构造等级和生命境界水平;所有物种虽然共处于同一个世界,但并不必然构成相互争夺生存资源的竞争关系,而是各自拥有自身意义水平的生存环境;从表面看,相对论所要解决的问题似乎是牛顿力学现象域中某个曾被忽略的不起眼的角落,如光速不变问题,但实质是根本就处在更高的现象域层面。

五、怎样进行格局分析

所谓格局分析,本质上还是矛盾分析。要求严格按照矛盾的“二重性”原则进行,对事物所具有的形式结构与内容构造两面严格划分和辨认,并分别用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去展开和解决。所以,格局分析法也就是“矛盾的二重性分析法”,或可称为“矛盾二重论”。

对复杂性事物进行格局分析,可以概括为“一个前提,三个步骤”。所谓“一个前提”是指我们不仅要承认矛盾,还要将矛盾明确理解为“二重性”。所谓“三个步骤”则是指二重法、两重论和定位论,分别对应于矛盾的揭露、展开和解决。总的来讲,矛盾分析法可以概括为四句话:明确理解矛盾、准确揭露矛盾、精确展开矛盾、正确解决矛盾。

1、明确理解矛盾:二重性

矛盾分析的前提当然是首先要承认矛盾,但这是不够的,还必须奠定在对矛盾的深入认识和明确理解上。

承认矛盾就是承认事物本质上的复杂性,即承认事物在结构样式上的多样性(对立)和构造环节上的多环节性(统一),并承认解决问题的具体性。我们认识复杂性事物,最忌讳的就是教条化,或者否认矛盾,直接采用形式逻辑的原子分析法来建立某样简单化、绝对化的模型;或者虽然承认矛盾,但仍按形式逻辑来处理,甚至照搬别人的东西。毫无疑问,事物终归是要被设定的,要通过建立模型才能进入到可实际操作的层面,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先要将特定的现象进行定位,才能确定建立模型所应依据的意义环节。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形式逻辑的东西是不能被绝对化的,其永远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原子分析法所建立的任何一种模型,都意味着对复杂性事物进行了某种武断的设定,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片面性缺陷,甚至会是“文不对题”、“避重就轻”、“刻舟求剑”的致命缺陷;别人的东西也是不能照搬的,明明在人家那里有效的东西,拿回家来往往就会不灵了。从思维方式上看,我们党领导中国革命之所以成功,很关键的一点就在于承认矛盾,懂得普遍原理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而我国建设阶段之所以有那么多失误,则是因为除了现有辩证法本身的缺陷外也照搬了许多别人的东西。

真正的辩证矛盾只可能是“二重性”,而非“二元性”或者“二层性”。一旦偏离了“二重性”原则,真正的辩证矛盾也就已经被歪曲或者取消掉了,承认矛盾也就成为了一句空话。

现阶段的辩证法一直将矛盾表述为所谓“对立统一体”或“正反双方”,这种做法是很肤浅和粗糙的,其对矛盾的理解是不到位的,还可以混淆“二元”、“二层”和“二重”三种意思,并且很容易暗示给我们一种实体观的思维模式,而看不到内容逻辑的存在,误导我们用形式逻辑去处理对立与统一两面。这种混淆是导致辩证法出现各种问题的根源,而其中所包含的“二重性”部分则是其合理性所在。事实上,我们现有的辩证法就一直是这种混淆的结果:一方面,我们不能否认现有辩证法中包含了很多合理的东西;另方面,其在实际操作中又存在很多问题。

2、准确揭露矛盾:二重法

揭露矛盾不是简单地随意地将事物分成两块,也不是随便把两个东西或者两种性质放到一起,而是必须严格按照“二重性”的要求去划分,去辨别真假矛盾,和辨认矛盾双方,并规范我们的用语。因此,格局分析法在揭露矛盾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并不是过于简单粗糙的“一分为二”,而是严格的“二重法”。

矛盾是普遍的,但不是随意的。矛盾的普遍性是因为任何事物都一定包含有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既有实体性结构的对立又有关系性构造的统一。矛盾不是随意的,是因为矛盾中的双方,其中必有一方是实体性的,另一方则是关系性的,双方共同组成一个“二重性”的统一体。这意味着:(一)矛盾只能存在事物自身,不能存在于事物之间,并且只能是事物自身形式与内容的两面,而不是事物内部的两个“部分”或者两种“属性”。否则就是“矛盾泛化”,使矛盾的存在性没有原则,也就不能严格界定矛盾分析的适应范围,将许多原本不属于矛盾框架的东西也混淆进来。(二)矛盾双方必然分别是事物自身的实体结构和关系构造两方面,需要准确辨认,不能简单化粗糙化地停留在“正与反”的说法上。否则就是“矛盾颠倒”,使矛盾双方的存在性没有原则,也就不能精确确定双方各自应该遵循的法则。(三)我们提炼、表述和讨论矛盾时,应该遵循一定的用语规则,主动选择那些带有实体色彩或关系色彩的词汇去分别指称矛盾双方,并自觉遵守。否则就是“用语混乱”,使矛盾的表述没有原则,讨论起来就模糊不清、捉

摸不定。这三点正是我们揭露矛盾时辨别真假矛盾、辨认矛盾双方和统一用语规范的逻辑标准。

根据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我们可以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都包含了矛盾,但却不能说事物之间存在着矛盾。当我们去谈论事物之间(或者部分与部分之间、以及属性与属性之间)的矛盾时,实际上是已将这两个事物当作了一个整体的新事物在看待,此时所谈论的矛盾已是这个新事物的矛盾,而非原来诸事物之间的矛盾。原来的诸事物只是内含在该新事物之中,充当新事物的结构要素(或构造基础),但决非新事物之为新事物的本质所在。新事物自身的矛盾还需要按照“二重法”去重新划分和辨认。

譬如“质与量”就是典型的辩证矛盾,其中质是关系构造的一方,而量则是实体结构的另一方。诸如物质与意识、稳定与发展、科学与人文等,就都是矛盾,都分别前者是实体方面,后者则是关系方面。

又如“资本家与无产者”,在“两类社会群体”的意义上二者是不能构成矛盾的,二者只是二元关系,而非“二重性”。真正的矛盾是指“社会阶级”这个事物在形式结构上的对立和在内容构造上的统一,即社会阶级这个事物在形式上必然会分化为资本家与无产者,以及还有更多的所谓中产阶级,在内容上则又统一在同一个工业社会的生产关系整体上。此中,资本家与无产者只是社会阶级的矛盾的表现形式之一部分,而不是矛盾本身。将资本家与无产者误认作是辩证矛盾,实际上是“矛盾泛化”的结果。

再如“姓资与姓社”,也不是“两种社会性质”意义上的矛盾。真正的矛盾是指“生产关系”这个事物的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形式上必然表现为姓资与姓社以及“姓中”(即所谓混合经济)等的多样性,内容上则又统一在同一个工业社会的生产方式上。此中,姓资与姓社也只是生产关系这个事物所包含的矛盾的构造因素之一,而非矛盾本身。将姓资与姓社误认作是辩证矛盾,同样是“矛盾泛化”的结果。

3、精确展开矛盾:两重论

对矛盾的精确展开,不能采用“两点论”,而应该是“两重论”。“两点论”虽然不排除其中也包含了“二重性”的成分,但可以混淆“元”、“层”和“重”三种意思,更多地是将“二重性”的矛盾本意歪曲成了“二元性”的两个关系,而且偏偏这两个关系又是正相反对的“对立”与“统一”两个关系,必然带来二元分裂的不可操作的后果。

根据“二重性”原则,矛盾双方必有一方是实体性的“元”,另一方则是关系性的“层”,分别服从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两种不同的展开法则,并且不能颠倒错位。其展开结果必然是得到一个“元”的多样式,和一个“层”的多环节,二者结合成为一个演化着的多层次并存的格局结构。任何特定的现象都将被定位在这个逻辑格局的某个层面上。

譬如“姓资与姓社”,二者是工业社会生产关系在形式上的表现,只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形式结构方面所展开的层次序列中的某个层面之一部分。与之二重相对的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内容构造方面,也就是社会生产方式,需要按照内容逻辑来展开,必然表现为一个多环节的序列。于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将看到一个社会生产关系的演化序列:生产方式从原始文明的“采集、狩猎”,到农业文明的“种植、畜牧”,再到工业文明的“开采、制造”,以至今天正在形成中的信息文明的“研究、创新”;社会群体分化则从奴隶主与奴隶,到地主与雇农,再到资本家与无产者,以至未来的“知本家”与“无知者”。相伴随的是,人类自身的头脑构造、直观能力和行为模式的复杂性等级越来越高;社会财富的形态也从“衣食”,到“金银”,再到“货币”,以至“股票”。总之,历史的这个进程是复杂性等级的进程,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而不是一个阶级战胜另一个阶级。在每一个演化的阶段环节上,我

们都会打开一个完整的世界,都会拥有相应的真理和社会制度。原来的层面也不会消失,而是作为基础被内化,被包涵,被定位,被超越,被依序定位而并行不悖。

4、正确解决矛盾:定位论

现阶段的矛盾分析法在解决矛盾时,采用的是“重点论”,依据所谓“主次矛盾”和“矛盾主次方面”的观念,认为“两点论”中的两点,总可以区分出重点和非重点。这一由马克思提出并在那里得到尽情发挥的思想,是现有辩证法试图获得操作性的关键手段。我们前面已经表明,“重点论”是一个牵强附会的东西,必然带来解决矛盾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其实,所谓“主次”、“轻重”、“大小”、“利害”等,只能是相对于确定的衡量标准或者说意义环节而言的,要基于一种实体性设定,将事物摆在同一个实体层面进行对比,而忽略了关系构造的多环节性。其中所运用的思维方法也正是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这种方法本身作为形式逻辑的方法是有可取之处的,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但在辩证逻辑那里,这种方法就不再适应了,因为辩证逻辑所要处理的是矛盾,是形式与内容两方面的多样性,是要将形式对立与内容统一两面进行综合,显然已经超出了形式逻辑的适应范围。要知道,形式逻辑是只处理形式而不管内容的,并且是不允许将矛盾命题进行合取的。

可能会有人反驳说,矛盾中的对立与统一两点是各有条件的,因此可以通过阐明约束条件来区分重点与非重点。这种“条件决定论”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因为此中的所谓条件也会分裂,又将面临如何将条件的两点综合为一点的问题。

辩证矛盾是与形式逻辑矛盾根本不同的,辩证矛盾的解决不是要把矛盾剔除,也不是去将矛盾中对立与统一的两面区分出重点与非重点。事实上,辩证矛盾的两面都是同等重要的,都永远是“二重性”结合的。矛盾不可能单方面消失,任何一方的消失,都意味着另一方的同步消失,都将导致整个层面的瓦解而回到原来的低级层面。任何事物都是逐步建构起来的,只能一个环节一个环节、一个阶段一个阶段、一个层面一个层面地循序渐进。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将事物自身所包含的形式与内容的两面分别展开,让形式对立面所表现出的多样式与内容统一面所表现出的多环节一一对应起来,得到各自的定位,从而让矛盾有机地建构起来,内化成为事物发生序列中的一个必然应有的环节、阶段或者层面。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将任何特定的现象定位在事物演化序列中的相应层面,然后按照相应层面的法则去处理。这就是我们解决矛盾时的“定位论”。

马克思谈到解决矛盾的方法时,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他说:“我们看到,商品的交换过程包含着矛盾的和互相排斥的关系。商品的发展并没有扬弃这些矛盾,而是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一般说来,这就是解决实际矛盾的方法。例如,一个物体不断落向另一个物体而又不断离开这一物体,这是一个矛盾,椭圆便是这个矛盾借以实现和解决的运动形式之一。”(《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2页。)此中,他明确指出,“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的方法,“一般说来,这就是解决实际矛盾的方法”。其实,他这里所表达和依据的就正是定位的思想,因为他认为矛盾的解决不是取消,而是通过“创造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使矛盾内化为事物的一个发展环节,并且我们也只有通过定位才能确定怎样去创造矛盾能够借以在其中运行的形式。

一般认为,解决矛盾有三种方式:消解、转移和转化。这三种方式都是“定位论”所包含和允许的,但需要深入理解并区分对待。“定位论”具体到解决现实中的特定的矛盾中,实际上包含了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那就是解决矛盾是有条件的,特定的矛盾需要有与其定位环节相对等的条件才能通过转化来最

终解决,过于超前的矛盾或者暂时不具备定位条件的矛盾就只能暂时采取取消或者转移的方式解决。尤其是对于社会矛盾的解决,一定要在一定的国内外环境下进行,特别是要在国内民众行为能力水平和文化心理可接受的程度上进行。这意味着解决矛盾有正常和非正常两类手段:正常的手段就是通过定位来“创造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使之内化成为事物演化序列中的一环;非正常的手段就是通过定位发现暂时还不具备正常解决的条件,也就只好暂时消解或者转移。但这样做时,千万不要忘了,惟有正常的解决方式才是事物的“发展之道”,非正常的解决方式则只是权宜的“自保之道”,只是万不得已的非常手段。

消解矛盾,是指由一方消灭另一方,以致双方都被取消。根据“定位论”,消解矛盾意味着整个层面的瓦解,而使事物停步不前甚至倒退。因此,消解矛盾只是解决矛盾的非正常方式,只有当解决矛盾的条件完全不具备时才可临时采用。譬如“姓资与姓社”的问题,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是一个不能正常解决的问题,因为那时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自保的问题,人家虽然要在“占领地”搞工业化,但对我们而言那是“殖民主义”的工业化,是人家的,不是我们的,不是我们民族自主演化发展出来的,我们并不能正常参与其生产、交易和分配的游戏规则,甚至面临着灭种之灾。当此之时,我们惟有消解这个矛盾,惟有暂时哪怕不要工业文明也要先求保住我们的民族血脉和文化根基。所以,我们就只能消灭资产阶级,同时也意味着消灭了无产阶级,也就取消了整个工业文明的现象域层面,而回到更低层面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后来,到了国家建设时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继续革命的做法就是错误的了,因为此时已经具备以正常方式解决“姓资与姓社”问题的条件,也只有正常解决了这个生产关系在新层面的新矛盾才能真正实现工业文明。但我们囿于思维方式上的错误,将“二重性”的辩证矛盾歪曲成了“二元性”的形式逻辑关系,并主观地夸大了矛盾的对立面,仍以为矛盾的解决就是一方消灭另一方。以致我们的社会停步不前,错失了一次全面实现现代化的历史机遇。要知道,如果真的无产阶级消灭了资产阶级,我们的社会不是发展到所谓共产主义,而是整个工业文明的层面被瓦解,也就回到更低级的农业文明的层面。事实上,作为“姓资与姓社”的两个极端,垄断资本主义与“大锅饭”社会主义之所以行不通,都是因为试图取消对方而导致工业文明的层面无法“如其所是”地正常开显,也就实质退回到原来的农业文明的低级层面,前者导致“经济危机”而成为“堕落的”帝国主义,后者导致“经济短缺”而成为“荒唐的”空想主义。

转移矛盾就是将矛盾的现象暂时掩盖起来,使之通过别的方式来表现,也只是解决矛盾的一种非正常手段。根据“定位论”,事物演化序列中的每个必然环节都是绕不过的,矛盾转移只是权宜的,表面的,一定还会再从别的地方又冒将出来,除非放弃事物的发展,而这是不可能的。譬如,我国的改革开放一开始就遇到了“姓资与姓社”的问题,鉴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这个问题不便马上以正常方式解决,而被搁置起来。但也因为一直得不到妥善解决,也就转移成为今天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甚至还会更进一步激化成为“稳定与发展”的问题。

转化矛盾其实包括了两种意思,一种是所谓“对立面的相互转化”,另一种是通过“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而使矛盾整体由外在转变为内在,由不适应转变为适应。第一种意思是不成立的,也是将矛盾的“二重性”歪曲为“二元性”的结果。从表面上看,无产阶级通过革命而由被统治者转化为统治者,但这只是一种非常笼统的似是而非的说法,是经不住推敲的,是不符合深入解析后的逻辑机制的。真实的情况是,革命以后的统治

者与被统治者是在参与革命的过程中重新分化的结果,而不是直接换位的结果。新的统治者中一定既有原来的统治者,也有原来的被统治者;新的被统治者也同样包括了原来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类人。并且,革命以后如果真的还能保有革命前的生产水平,那么一定也伴随有新的社会阶层分化现象,新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事实就是资本家与无产者的关系的翻版。否则,社会一定是停滞甚至倒退的。可见,转化矛盾的第一种意思是不成立的,只有第二种意思才是成立的,才是真正正确解决矛盾的途径。譬如还是“姓资姓社”的问题,一旦定位看待以后,就实际上等同于要不要工业文明的问题,只要我们衷心希望工业文明层面能够“如其所是”地真正开显,就必须是既不姓资也不姓社,而是要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创造出矛盾能在其中借以运行的形式,使矛盾内化成为社会发展序列中的一环。具体地说就是,一方面我们要承认私有化,要制定“物权法”及其法系,而且还不能停留在笼统的保护“私有财产”和避免平均主义的概念上,而要认识到工业文明的“物权法”之本质层面是要允许“股票”、“知识产权”以及之类的财富形态层面存在,要认识到财富分配不仅有量的多少的不同,还有财富形态的层次的不同;另方面也要承认公有化,要制定“人权法”及其法系,并且也不能停留在保护“弱势群体”和避免两极分化的概念上,而是要认识到所谓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逻辑实质是要确保整个格局结构的稳定和依序并行,尤其是要认识到工业文明的“人权法”之本质环节是“机会平等”意义上的公平,关键体现在义务教育、反腐败和反垄断上面。

总之,解决矛盾的逻辑机制不是“相互转化”,也不是“此消彼长”,更不是一方消灭另一方的“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是通过矛盾的展开和定位,来“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使矛盾双方永远“相辅相成”、“同消同长”、“和谐共存”。相应地,我们正确解决矛盾的办法就是首先定位,通过定位来判断究竟应该采取消解、转移还是转化的途径。最根本的途径,不是消解,也不是转移,而是转化,并且是“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意义上的转化。只有这样,矛盾才能得到有效的建构,内化成为事物自身演化序列中的必然的应有的有机的一环,也才最后得到了真正的解决。

六、格局分析示例

格局分析法是专为处理复杂性现象而铸造的逻辑分析工具,可以将表面上显得杂乱无章的所谓复杂现象,整理成一个井然有序的逻辑格局,并最终找到正确的解决办法。下面我们就以几个实例来说明。

1、“矛盾”典故

关于“矛盾”这个典故,一般的做法是,认为矛与盾直接构成矛盾的正反双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双方是对立的,而在另一种条件下双方又是统一的,甚至是相互转化的,并且总有一方是重点。思维实质是将矛盾纳入到“二元性”的形式逻辑框架中处理,必然会带来颠来倒去、二元分裂和主观随意的不可操作的后果。正确的做法应该采用格局分析法,严格按照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来揭露、展开和解决其中所包含的矛盾。

准确揭露矛盾。首先,现实中的一支矛和一面盾放到一起只是假矛盾,二者只是“二元”的两个实体,而不是“二重性”。其次,我们将矛与盾放到一起来谈论,实际上是在谈论“兵器”这个事物,真正的矛盾应该是兵器这个事物的矛盾。再次,由于兵器这个事物必然包含形式结构与内容构造两方面,矛与盾只是构成其实体结构的一面,我们还要找到关系构造的另一面,只有这两面才构成真正的辩证矛盾。接着,兵器这个事物之内容构造的一面,指的是制造兵器所用的材料和构造方式等,也就是兵器自身所遵循的力学原理。然后,兵器这个事物必然在形式上表现为对立性,也就是既有矛又有盾,一个要进攻另一个

要防守,是对立的;但在内容上又具有统一性,都遵循相同的力学原理。于是,兵器这个事物既在形式上对立又在内容上统一,构成矛盾。最后,我们可以选用“兵器种类”和“兵器原理”这样的词语,分别表述兵器这个事物的形式与内容两面。所以,矛与盾所包含的矛盾,是指兵器这个事物所包含的兵器种类的对立性与兵器原理的统一性。

精确展开矛盾。“矛盾”这个典故,真正的矛盾是指兵器种类的对立性与兵器原理的统一性。按照“两重论”,我们既要对兵器种类的对立的一面按照形式逻辑的法则展开,又要对兵器原理的统一的另一面按照内容逻辑的法则展开。从兵器种类方面看,是兵器的各种不同的结构样式,具有矛与盾的多样性和对立性。并且,不管是什么样的矛或者盾,都可以还原出它的结构单元,而确定它所处的层面,从石器,到铁器,再到火器,甚至核武器。从兵器原理方面看,指兵器的各个不同构造环节,不管是矛的“无坚不摧”,还是盾的“坚不可摧”,都具有统一性和多环节性,都一定是依据了兵器原理的某个具体环节,从重量-位移,到质量-速度,再到能量-加速度,甚至信息-跃迁。两方面结合起来,就表现为一个兵器种类与兵器原理的相互适应的过程。于是乎,我们就将看到一个兵器种类的层次序列,和一个兵器原理的环节序列,二者结合成一个多层次并存的格局。

正确解决矛盾。首先,对于不同层面的矛与盾而言,高下立判。譬如石器时代的矛,铁器时代的盾就是“坚不可摧”的;反之,石器时代的盾,铁器时代的矛就可以做到“无坚不摧”。其余均依次如此而已。其次,对于同一层面的两个具体的矛与盾而言,可以按照形式逻辑的法则建立一个统一的模型来决出高下。

2、公平与效率

我们今天面临的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显然是典型的复杂性问题,唯有运用格局分析的思维方式才能认识清楚。否则,我们就会在复杂性问题面前或者茫然无措,或者纷争不已,或者模棱两可和稀泥。具体到我们当前遇到的“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就应该坦然承认二者是矛盾,并按照矛盾的“二重性”原则来展开格局分析。不能像有的论者所做的那样,或者否认矛盾,或者虽然承认矛盾但仍按形式逻辑来处理,甚至直接照搬西方经济学家的所谓模型和结论。

“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二者的含义都具有多样性,二者的关系也错综复杂。但对这样一个典型的原本只能用矛盾分析才能解决的复杂性问题,论者们大多仍从形式逻辑出发,采用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往往只承认公平一方的复杂性,而否认效率一方的复杂性,并且还认为公平的复杂性也可以简单化地区分为所谓“经济”和“社会”两个层次,终不能摆脱片面性缺陷。也有个别论者看到了公平与效率两方面的复杂性,明确采用矛盾分析的思路,但仍停留在“两点论”加“重点论”的分析框架内,将二者看作是两个二元对象,其间存在对立与统一两种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二者是对立的,另一种条件下又是统一的,于是得出结论说二者是所谓“全方位的立体交错的交互关系”。道理虽然说尽,但到头来终究不知所以,连具体的某个现象到底是不是公平或者高效都说不清。

准确揭露矛盾。对公平与效率展开矛盾分析,首先要做的就是准确揭露矛盾,要弄清楚二者是不是真矛盾,是哪个事物包含的矛盾,矛盾双方分别是什么。

为了能够准确揭露矛盾,我们需要先来讨论一下平均、平等和公平这三个概念,因为这里也是论者们经常发生混淆的地方。就有人主张只有平均才是与效率相矛盾的,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伪命题”,是因为人们错误地把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平均翻译成了公平才导致的问题。显然,平均、平等和公平三者都有“平”的意思,所不同的是“平”所针对的标准不同,一个是“均”,一个

是“等”,还一个是“公”。平均实际上是基于一种绝对化的实体设定,将人看作是同一层面上的完全一样的东西,忽视了人类劳动在质与量两方面的多样性。人是各不相同的,人的行为模式复杂性等级和思维构造层次是参差不齐的,同一层次的人所实际付出的劳动量也是不尽相同的。所以,用平均这样的过于机械简单的概念来描述人的社会现象就是不相称的,不足以承载内容无比丰富的辩证矛盾。平等这个概念实际上也潜藏着实体设定的意思,依然否认了人的质方面的多样性,只承认了量方面的多样性,也不能承载辩证矛盾。只有公平这个概念才同时承认了质与量两方面的多样性,也才成为真正的复杂性事物,才可以承载辩证矛盾。

同样地,对效率这个概念我们也要做广义的多样式的理解,而不能像论者们普遍认为的那样,认为效率的含义是固定的。即便单纯从经济学角度考察,将效率定义为投入产出之比,或者期望与效果之比,也不会只有单一结论,因为社会生产不是孤立的,而是普遍联系在一起的,计算投入和产出时所圈定的范围也就可广可窄,很难人为地进行某种设定。

只有将公平与效率都广义理解后,二者才是适合于讨论社会现象的,因为社会原本就同时包含了这所有可能的理解方式,也才会成就社会本身的复杂性。否则,我们的讨论在一开始就会因为简单化设定而偏离社会本身,就会带有片面性缺陷,就会实质否认矛盾而背离辩证法。

我们所谈论的公平与效率这个问题,其实是指“社会制度”这个事物,分别是指社会制度的内容与形式两方面。一方面,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是以公平为内容的,否则就没有构造基础,就不为人们所认同,也就不能存在。另方面,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要以效率为形式,否则就没有结构表现,就不为人们所看到,也就没有存在。可见,正是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内容与形式两方面,构成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也就是内容上的统一性与形式上的对立性之间的矛盾。

精确展开矛盾。根据内容逻辑,公平作为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内容方面,必然具有多环节的统一性,即公平是多义的,但不管是哪个意义上的公平,都是统一的,都只是公平的不同意义环节,并且依次排列成一个环节的序列。相临环节之间具有确定的“反身”对应关系。按照形式逻辑,效率作为社会制度这个事物的形式方面,必然具有多样式的对立性,不同的效率形式之间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但不管是何种效率形式,都可以还原为某种结构模型,并可找到相应的结构单元。通过对比这些结构单元,就会发现它们其实是分布于不同的现象域层面。相临层面之间具有确定的“幂集”对应关系。

具体地,公平与效率都会随同人类社会的演化而有一个不断“反身重构”的过程。当人类社会还处在“采集、狩猎”的原始阶段时,从动物阶段获得的“蛮力”就会成为社会制度的依据,那时的公平与效率只能是“蛮力”水平上的,“家长制”则是对“蛮力”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即一方面,家庭成员内部是平等的,劳动果实人人有份,“蛮力面前人人平等”;另方面,家庭成员内部又是不平均的,年龄、性别等还是会反映到与“蛮力”大小相对应的食量和衣着等的差别,还是“按劳分配”的。后来,人类社会发展到了“种植、畜牧”的农业阶段,“蛮力”就不再是人类劳动最本质的环节了,而是上升到了“经验”知识的水平,不同的血缘部落会因积累了不同的经验知识而拥有不同的劳动技能,血缘尤其是由血缘而来的经验知识就成为社会制度的依据,“家族制”则是对“经验”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一方面,家族内部“经验面前人人平等”,劳动果实人人有份;另方面,又会因着血缘关系的远近而对应到各自会继承不同的经验知识,并体现出不同的分配结果。并且,原来的“家长制”环节也不是被取消,而是内化在社

会底层。再往后,人类社会发展到了“开采、制造”的工业阶段,由血缘关系继承来的经验知识也已不再是人类劳动的最本质的环节,而是有一个由“劳动力再生产”所造就的劳动力自身的素质问题,即高水平的知识技能,而这会集中地体现到劳动者对所谓“机会”的把握上。正是这种对机会的不同把握能力成为了工业社会制度的依据。今天西方的所谓“福利资本主义”正是对“机会”水平上的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一方面,“机会面前人人平等”;另方面,又会表现出对机会的不同把握能力的分配差距。并且,原来的“家长制”和“家族制”都被保留在社会制度的底层结构上。

通过对公平与效率的这种“两重论”展开,我们就能看到一个公平的意义环节的序列,和一个效率的对象层次的序列,并且公平的不同意义环节对应着效率的不同对象层面,也就成为了一个多层次并存的格局。

正确解决矛盾。公平与效率都不是抽象的,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会有一个演化的过程,只能逐环逐层地实现。这意味着我们讨论特定现象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应该通过定位才能进行。要将特定的现象定位到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所展开的逻辑格局的某个环节或者层面,才能给出具体的答案。

譬如说如何看待资本主义的问题,一般存在着三种观点:一种认为资本主义不公但高效;二种认为既不公也低效;三种则认为既公且高效。这些争来争去的说法,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的错误,那就是一定在对公平与效率二者的理解上进行了各自的片面设定。如果基于这样的片面设定来展开讨论,就一定不会有一致的结果。例如,“大锅饭”究竟是公平还是不公平呢?垄断和腐败是不是高效呢?像这样的问题都不会有公认的答案。其实,不管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任何社会制度都一定是既公平又高效的,否则就不能存在。任何社会制度的架构都一定是建立在人们对某个公平的意义环节的认定上,也一定会表现出相应的效率形式。所不同的只是公平的意义环节不同,效率的对象层次不同,或者说,实现了哪个环节上的公平就对应打开了相应层面的效率。具体地说,资本主义的公平是“机会平等”意义上的公平,效率则是与之相应的可以把握“机会”的高级知识技能所打开的效率。但怎样的资本主义制度才是对这个矛盾的最后解决呢?或者说,创造怎样的社会制度才能让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能在“机会”这个层面运行呢?我们看到,资本主义实际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原始积累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和福利资本主义。原始资本主义在当初一定是合理的,是既公平又高效的,代表了矛盾发展的方向,否则就搞不下去。即便所谓“圈地运动”的“羊吃人”导致了一大批无产者,但只要是在“机会平等”的意义上进行,就一定是建设性的,这些无产者们的整体实际生活水平就一定是得到了提高而不是下降,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就会被****,被消灭。工业文明是由农业文明“反身重构”而来的,资本家与无产者都不是地主与雇农的直接对应,而是在新的生产方式基础上重新分化的结果。工业文明最初的作坊式生产和商业活动,对正统的地主和雇农来说都是不屑参与的,会被认作是“投机倒把”的“另类异端”。正是那些最初的作坊主和商家看到并把握了工业生产方式中的“机会”,才成为了资本家。也正是那些没有能够把握“机会”的人,包括哪怕他曾是地主或者贵族,最终成为了无产者。是不是原始资本主义就完全实现了“机会”水平的公平呢?不是。因为资本的原始积累是在“投机倒把”的“另类异端”的背景下进行的,必然带有“蛮力”的色彩,或者说,此时的“机会”还是“蛮力”水平上的机会,只能属于那些胆大的投机者,而不是所有人。准确地说,并不是所有人都进化到了“机会”的水平。于是,随着更多的人参与到“机会”层面的活动中来,原始资本主义必

然过渡到新的阶段。在原始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哪些人更有条件进化到“机会”水平呢?显然是那些有条件进行“劳动力再生产”的资本家和地主贵族的血缘家族,于是垄断资本主义就形成了。同样地,垄断资本主义也没有完全实现“机会平等”,因为此时的机会只对资本家族开放,大多数人还是没有参与进来。只有建立在“教育公平”、反腐败和反垄断基础上的福利资本主义,才是对“机会”水平的公平的完全实现。而这意味着工业文明的完成和信息文明的开始。

又如如何看待“按劳分配”的问题,事实上,任何社会制度都永远是按劳分配的,只是要求我们要对人类劳动的质与量两方面做出多环节与多样式的理解,并且要正确看待所谓“腐败”问题。关于人类劳动具有质与量两方面,这是好理解的。相应地,真正的按劳分配就应该是:什么层面的劳动,得到相应层面的报酬;付出多少劳动,得到等量的报酬。人类劳动的行为模式与其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和应获得的劳动报酬,是相一致的。对于一个只能从事最低级劳动的人,只要给予他衣食就够了;对于一个从事高级劳动的人,获得股票层面的回报则是理所当然的。并且,人类劳动的成果和报酬的这种多层次,是并存着的,是并行不悖的。

关于腐败的问题,在格局分析的基础上,腐败是要一分为二地具体看待的,并且是可以从逻辑上给出严格定义的。所有那些被我们称作腐败、荒淫和奢侈的所谓“堕落”行为,在逻辑上看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在用低环节的手段对待原本属于高层次的对象,也就是名副其实的堕落行为。譬如说“裙带”关系,在农业文明阶段就不是腐败而是合理的,只有在工业文明阶段才是不允许的。这种不允许也不是在一切意义上都不允许,如果只是限定在工业社会的底层现象域中也是允许的,只是对于那些本质属于“机会”层面的现象域才是不允许的。可以说,所有关于财富分配和消费中的公与不公的问题,以及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问题,本质上都是属于定位当与不当的问题。只要是定位准确的,就都是既公且高效的;反之,如果试图用低层面的手法对待原本属于高层面的对象,就都是不公也低效的。

“大锅饭”年代就公平吗?就没有腐败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且不说干与不干、干多干少一个样谈不上公平,即便当年表面上看似平均,但再大的国营企业也只能事实掌控在少数人的手里,粮票、布票、油票等的发放也是被少数人支配着,城乡差别和行业差距更是有目共睹。当年在我们身边不乏其例的是,有的人饿死了,而有的人照样肥头大耳。“大锅饭”年代并不是真正消灭了贫富悬殊,消灭了腐败,而是取消了工业文明所应有的诸如“股票”之类的财富形态,最终退回到原来的更低级的分配形态上,实质是回到公平与效率的低层次统一上。以低层次的有饭吃与没饭吃取代了高层次的有钱花与没钱花,以阶级、阶层和行业的不平等取代了家族的不平等,以集团腐败取代了个体腐败。反过来,比尔·盖茨的财富也许还会增加,但只要他不搞垄断,合法经营,“取之有道”,“用之有度”,就都是允许的,世人们也不会觉得不公平。即便他拥有如此之高的身价,他的财富实际上是“股票”层面上的,只有在“股票”层面上运作才有意义,并不是他真的身缠万贯,更不是他家里粮食布匹堆积如山。他的财富的本质完全是社会关系整体规定的结果,是特定层面财富形态的一种表现。可以允许他一掷千金地享受所谓“高消费”,但不能允许他把等量的粮食布匹买来囤积或者人为销毁。

再如我们今天在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制度创新的问题,就一定要将公平与效率分别看作是社会制度的内容与形式,要通过一个过程去谋求内容与形式的相互适应,和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一方面,我们要懂得工业文明建立在“机会平等”的公平基础上,只有“教育公

平”以及反腐败、反垄断共同造就的“起点、过程和结果都公平”的实现才是工业文明的最终实现;另方面,我们也要懂得“机会平等”的实现有一个过程,尤其要正确区分对待所谓“腐败”问题,才能建设性地实现平稳过渡,否则不仅腐败问题解决不了,我们的社会也会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譬如说具体到当前陷入相持僵局的“物权法”立法问题,反对的理由无非是两个:一个是“违宪”,另一个是“包庇腐败”,造成社会不公。第一个理由显然不是逻辑上的,应该另外讨论;第二个理由虽然是逻辑上的,但不是一个可以支持定性的理由,而只是一个操作细节上的理由,由于“物权”的本质还是“人权”,可以通过对“人权”展开格局分析来给出关于腐败的严格定义来解决。

3、物质与运动,以及稳定与发展

物质与运动构成辩证矛盾,分别是指物理现象的形式与内容。物质结构是多层次的,运动构造也是多环节的。从亚里士多德力学,到牛顿力学,再到近代力学,直到我们今天正在形成中的现代力学,物质结构表现出一个重量、质量、能量和信息的物质形态序列,运动构造则为位移、速度、加速度和跃迁的运动形式序列,并且依次具有严格的“反身重构”的对应关系。其中,每个运动环节都会成为相应物质层次的所谓“属性运动”。

稳定与发展也构成辩证矛盾,一般是指社会的存在与演化两方面。绝对不是先有稳定后有发展,或者只要发展不管稳定。一方面,稳定不是僵死的,总有某个运动环节会寓居其中,永远只可能是包含某个运动环节的所谓“动态平衡”;另方面,发展也不是笼统的,而是特定环节的,总会要通过归结为相应稳定结构的“属性运动”来表现。因此,我们进行社会制度创新时,一定要辩证地看待稳定与发展这对矛盾,要按照这样的思路来设计我们的社会制度,那就是要让我们所期望的社会生产活动成为我们的社会的“属性运动”。

七、用格局分析法全面深化对辩证法的理解

现有的矛盾辩证法一般被概括为“三大规律”和一个“活的灵魂”,即“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思想的“精髓”,指任何事物都包含矛盾,都是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的结果,矛盾既是事物存在的原则,又是事物自身运动的原则。对矛盾的这种表述是不够的,不够精细,不够到位,因为还可以存在并混淆多种理解。格局分析法要求严格区分对矛盾的三种理解:二元、二层和二重,并坚守二重性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就不能笼统地说矛盾既是存在的原则又是运动的原则了,而应该进一步去说矛盾中的实体性方面是事物存在的原则,关系性方面则是事物运动的原则。如果说矛盾是事物存在和运动的原则,那是因为作为二重性的矛盾原本就包含了实体结构和关系构造这两方面。所以,事物存在的真正源泉是实体,而不是矛盾;事物运动的真正源泉是关系,也不是矛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中找到具体可操作的依据,才能找到真正可以展开矛盾的逻辑理路。

“质量互变规律”是对事物运动机制的阐述。问题同样出在对矛盾的理解不到位上,以致不能严格区分“质”与“量”而陷入不可操作。格局分析法告诉我们,关系是运动的源泉,关系的环节是质变的尺度,反身重构是事物运动的机制。

“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对事物演化趋势的阐述。新旧事物之间真正要揭示的,是“新”,是“上升”和“进步”,而不只是“变”。这只能是在平面结构的基础上重新引入层次性观念,即境界高低尺度。当撇开层级含义时,矛盾就成为一个自我封闭的循环定义,此中的“正-反-合”只不过是这种封闭定义的同义反复。因此,矛盾辩证法其实是不自觉地赋予了层级含义,并且在悄悄地推演这种层级结构。然而,由于矛盾辩证法是在单一的“

真假”主题下进行思维的,未能自觉突破形式逻辑的单向度框架,必然要陷入逻辑上的循环定义,也就不可能真正揭示出世界的多层次结构,使得矛盾辩证法并不能为我们提供把握这种上升运动的可操作的依据。黑格尔向我们展示的世界不是一个多层级并存的世界,而永远或是单一层级的内部变化,或是由一个单一层级过渡到另一个单一层级。对照地说,是“转化观”,而不是格局分析法的“重构观”;是递进,而不是累进;是“否定之否定”,而不是反身重构;是螺旋式上升,而不是多层次并存。引申地说,在矛盾辩证法看来,当矛盾促使细菌进化为人之后,细菌本身就不再存在了,因为原来的层面将随着矛盾的扬弃而消失。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是细菌与人以及由细菌到人的多层级并存。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显然是对的,但也操作性不够。格局分析法不是要否定和****辩证法,而是修正、补充和发展。其所谋求的真理与境界的统一,正是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逻辑解析和发展,从而使得辩证法可以精确操作。格局分析法告诉我们的只是一个简单的道理,不管多复杂的事物,都是长期演化的结果,因而只有顺着它的来龙去脉才能精确地对它进行解析,并准确定位我们当下所处的位置,“对症下药”,找到与之对等的操作办法。譬如,科学社会主义当初是针对垄断资本主义提出来的,在当年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确有其合理性。但在今天,我们肩负的历史使命是要实现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型,本质上是一个反身重构的层次性跨越问题,也就不能继续纠缠在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上了。在人类智慧的历程中,由追求永恒真理,进展到在什么场合谋求什么真理,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尤其是在今天,我们站在历史文化的多层积淀上,拥有着如此众多的五花八门的知识体系,这就更加需要对它们进行格局分析和境界定位,否则我们将反而变得无所适从。

八、格局分析法对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意义

格局分析法通过深化并明确对矛盾的理解,使我们回到并坚持真正的辩证法道路,并通过贯彻矛盾的“二重性”原则,使我们得以准确揭露、精确展开和正确解决矛盾。

从思维方式上看,格局分析法修正了将矛盾的“二重性”歪曲为“二元性”的逻辑错误,避免了“元”、“层”和“重”的混淆,建构了全新的认识复杂性事物的矛盾分析理论和操作工具。从文化的角度看,格局分析法所坚持的矛盾“二重性”原则,既是我们贯通古今,深切领会我国文化精髓“阴阳”、“中庸”“矛盾”、“和谐”等的原则;也是我们沟通中西,吸取并推进世界先进文化成果的原则;更是我们坚持和发展辩证法,走自己的路去展开理论创新的原则。从政治、经济等的执行层面看,格局分析法为我们认识社会矛盾消除了人为夸大的“斗争”色彩,指出了正确的解决方式。可以说,格局分析法是与我们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相一致的,正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有力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首先超越对矛盾的传统理解,需要我们发展出成熟的可操作的矛盾分析方法,尤其是要将我们解决矛盾的理念由强调“斗争”升华到坚持“和谐”。

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范文1篇5

【关键词】数理逻辑;算法

一、古典数理逻辑

逻辑是研究推理的科学,它分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数理逻辑用数学方法研究形式逻辑,它是用数学方法研究推理的科学。而数学方法,则是引进一套数学符号体系来研究推理,所以数理逻辑也叫符号逻辑。现代数理逻辑有四大分支:证明论、模型论、递归论和公理化集合论。命题演算是所谓的古典数理逻辑之一。

1.命题演算

命题:判断结果惟一的陈述句。命题的真值是判断的结果,真或假。真命题则是真值为真的命题。

假命题:即真值为假的命题。注意:感叹句、祈使句、疑问句都不是命题。

陈述句中的悖论以及判断结果不惟一确定的也不是。命题分为:简单命题(原子命题):简单陈述句构成的命题。简单命题的符号化:用p,q,r,…,pi,qi,ri(i≥1)表示,用“1”表示真,用“0”表示假。复合命题:由简单命题通过联结词联结而成的陈述句。例如:如果明天天气好,我们就出去郊游。设p:明天天气好,q:我们出去郊游,如果p,则q。联结词与复合命题:?称否定联结词,∧称合取联结词,∨称析取联结词,蕴涵联结词,?称等价联结词?。

联结词优先级:(),?,∧,∨,,?,同级按从左到右的顺序进行。

命题常项:简单命题。命题变项:取值0(真)或1(假)的变元,真值表:命题公式在所有可能的赋值下的取值的列表,含n个变项的公式有2n个赋值,

2.命题演算的研究对象:重言式,矛盾式,偶然式

重言式(永真式):无成假赋值的命题公式

矛盾式(永假式):无成真赋值的命题公式

可满足式:非矛盾式的命题公式

注意:重言式是可满足式,但反之不真.

3.命题演算的科学性依据:恒等式和永真蕴含,推理规则和证明方法

若等价式A?B是重言式,则称A与B等值,记作

A?B,并称A?B是等值式

设S是一个联结词集合,如果任何n(n≥1)元真值

函数都可以由仅含S中的联结词构成的公式表示,则称S是联结词完备集

4.命题命题演算的扩充和归约:范式和主析取范式

主析取范式:由极小项构成的析取范式

主合取范式:由极大项构成的合取范式

任何命题公式都存在着与之等值的主析取范式和主合取范式,并且是惟一的。

二、命题逻辑思想与应用

主析取范式是命题逻辑思想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1.求主析取范式的步骤

设公式A含命题变项p1,p2,…,pn,

(1)求A的析取范式A′=B1∨B2∨…∨Bs,其中Bj是简单合取式j=1,2,…,s

(2)若某个Bj既不含pi,又不含?pi,则将Bj展开成:

Bj?Bj∧(pi∨?pi)?(Bj∧pi)∨(Bj∧?pi)

重复这个过程,直到所有简单合取式都是长度为n的极小项为止。

(3)消去重复出现的极小项,即用mi代替mi∨mi。

(4)将极小项按下标从小到大排列。

2.主析取范式的用途

(1)求公式的成真赋值和成假赋值

设公式A含n个命题变项,A的主析取范式有s个极小项,则A有s个成真赋值,它们是极小项下标的二进制表示,其余2n-s个赋值都是成假赋值。

如:?(pq)?∨r?m0∨m2∨m4∨m5∨m6

成真赋值:000,010,100,101,110;成假赋值:001,011,111。

(2)判断公式的类型

设A含n个命题变项,则:

A为重言式当且仅当A的主析取范式含2n个极小项

A为矛盾式当且仅当A的主析取范式不含任何极小项,记作0

A为可满足式当且仅当A的主析取范式中至少含一个极小项。

如:

C??(p∨q)∨r?(?p?∧q)∨r

?(?p?∧q∧r)∨(?p?∧q?∧r)∨(?p?∧q∧r)∨(?p∧q∧r)∨(p?∧q∧r)∨(p∧q∧r)

?m0∨m1∨m3∨m5∨m7

(3)判断两个公式是否等值

用主析取范式判断下面公式是否等值:

如某单位要从A,B,C三人中选派若干人出国考察,需满足下述条件:

a、若A去,则C必须去;

b、若B去,则C不能去;

c、A和B必须去一人且只能去一人.

问有几种可能的选派方案?

解决方法为:

记p:派A去,q:派B去,r:派C去

a:prb:q?rc:(p?∧q)∨(?p∧q)

问题转化为求下式的成真赋值

A=(pr)∧(q?r)∧((p?∧q)∨(?p∧q))

利用求A的主析取范式

A=(pr)∧(q?r)∧((p?∧q)∨(?p∧q))

?(?p∨r)∧(?q?∨r)∧((p?∧q)∨(?p∧q))

?((?p?∧q)∨(?p?∧r)∨(r?∧q)∨(r?∧r))

∧((p?∧q)∨(?p∧q))

?((?p?∧q)∧(p?∧q))∨((?p?∧r)∧(p?∧q))

∨((r?∧q)∧(p?∧q))∨((?p?∧q)∧(?p∧q))

∨((?p?∧r)∧(?p∧q))∨((r?∧q)∧(?p∧q))

?(p?∧q∧r)∨(?p∧q?∧r)

成真赋值:101,010。结论:方案1派A与C去,方案2派B去

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范文

【关键词】法庭辩论法律推理逻辑知识应用

法律与逻辑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早期逻辑思想的产生是与法庭论辩以及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会战”紧密联系的。正是法庭辩论中对逻辑的迫切需要直接刺激了逻辑这门学科的产生,逻辑从产生时起就与法律结下了难解之缘。在社会科学领域,除哲学以外,也许没有哪门学科与逻辑之间的关系像法学这样密切。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文化日趋发达,现行控辩式的庭审方式使法庭辩论在内容上更具诉讼特点,更加注重对案件事实全方位的法律论证,于是被视为保护民主与人权、捍卫法庭尊严、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标志,从而使趋于公证、民主、平等的法庭辩论艺术,更具有雄辩的艺术魅力。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不仅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娴熟的法律知识、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还要具有丰富的逻辑知识、高度的逻辑修养,从而使自己处于庭审辩论的主动地位,顺利完成审判任务。

法庭辩论必须遵循逻辑规律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律师发表的辩护词,都应合情合理,周密有据,符合逻辑,遵守逻辑的基本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这四条逻辑规律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

遵守同一律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思想与其自身同一,即一个思想反映什么就是反映什么,如果它是真的,那么它就是真的。同一律反映了正确思维必须具有的确定性,违反同一律就会犯偷换概念或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

遵守矛盾律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某事物不可能具有某种属性又具有与此不相容的另一属性,不可能既属于某类事物又不属于某类事物。因此,关于客观事物情况的两种互不相容的思想不可能同时都是真的。矛盾律反映了在同一思维或论证过程中,对同一对象不能包含有相互排斥的两种思想,否则,其中至少有一种思想是假的。违反矛盾律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遵守排中律就是在同一思维或论辩过程中任何一种思想和对这种思想的否定,两者之间必有一真,不可能两种思想都是假的。排中律反映了正确思维必须具有明确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排中律虽然面对的是一对矛盾关系的命题,但若为下列情况则不适用排中律:第一,如果一对矛盾关系的命题,其主项反映的对象事实上不存在,就不能根据排中律的要求肯定其中必有一真。第二,对复杂问语的回答不适用排中律。违反排中律就会犯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

遵守充足理由律就是在同一思维或论辩过程中任何一个真实的论断,都有它既真实又充分的理由或根据。如果说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主要体现在对论题的要求上,反映了正确思维或论证必须具有的确定性、一致性(或不矛盾性)和明确性,充足理由律则反映了正确思维或论证必须具有的论证性,它是客观事物因果联系的特性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因为客观世界中任何一种事物或现象的出现,都不是无缘无故的,都有它出现的原因,因而,任何一个论断的作出也就不能没有它的理由。这就决定了正确思维必须具有论证性。违反充足理由律所犯的逻辑错误就是思维缺乏论证性,作出的论断无充足理由。由于所谓充足理由就是指既真实又充分的理由,因此,其错误又具体表现为:“理由虚假”,就是以明显为假的命题,甚至以虚构或捏造的事实性命题作为论据,用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而发生的错误。“预期理由”,就是用真实性并不明显,亦即真假尚未确定的命题作为论据,以证明论题真实或正当而发生的逻辑错误。“循环论证”,就是在一个论证过程中,其论据的真实性或正当性又要依赖论题给以证明而发生的逻辑错误。“推不出来”,就是一个论证的论据,与其要证明的论题之间没有逻辑关系,致使“理由”不充分而发生的逻辑错误。

逻辑思维在法庭论辩中的运用

法庭辩论中的辩题,是法庭辩论争辩的问题,是引起辩论双方争论的焦点。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他是逻辑立论的论证对象。运用逻辑思维选好辩题是十分关键的。在诉讼中,公诉人和辩护人都在不遗余力地选择正确的论题来占领论辩之役的“制高点”。辩题决定论辩的强度和广度选择适当往往会把握论辩的主动权。在选择论题时我们应遵守下列原则:辩题必须清楚明确,在表达上应是一个语意明确的命题,而不应含糊不清;辩题要始终保持同一,必须具有可信性和可辩性;辩题应有极强的排他性,应选择给对方以致命打击性的辩题。

已确定了一个极富打击性的辩题,接下来就是确立命题了。首先命题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对于依靠逻辑推理而提出的命题,应检验推理所依赖的论据的真实性和推理的正确性;其次,命题应具有确定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再次,在法庭辩论中,当对方理不直勉强而为,不敢坦然抗辩,提出命题时,应抓住对方的把柄而置对方于被动之地。从某种意义上讲,论辩命题如论辩者之人。因此,只有完善辩论者自己,才能完善论辩的命题,完善法庭辩论艺术。

论据是命题的源头。在法庭辩论中所使用的论据,具有法律及法庭诉讼的特点。事实和证据作为法庭辩论的论据,必须具有法律的确定性,符合法律规范,作为论据必须经过法庭的调查和质证,具有法律的确定性。论据的真假关系到论辩的存亡,如果论据本身虚假,就无法证明论题的真实性,就会犯“理由虚假”的逻辑错误。掌握这个标准,可以在法庭中发现和揭露对方的虚假论据,起到“射人先射马”的效应。还要注意论据不能直接或间接包含命题,否则会形成“循环论证”的错误。

论证是联结论据与结论的纽带,也是论辩通向公证通向胜辩的桥梁。从逻辑上讲,只有采取了正确的论证方式,才能将论据与论题紧密地结合起来,论证方式是从论据到论题的严密过渡。严密的论证方式反映着论据与论题的逻辑关系。不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都应善于运用逻辑的基本原理,熟练掌握严密的论证艺术。

法庭辩论中的常用方法

选言证法。它通过证明论题之外的其他命题的虚假,间接证明论题真实或正当的论证方法。例如:在处理一起流氓伤害案件中,辩护人指出在双方殴打中,有许多人对刘某进行殴打,因此,仅认定被告人陈某伤害刘某是毫无根据的。公诉人在答辩中指出的确有许多人对刘某进行殴打,因此刘某的伤情至少有两种情况可能产生:被害人刘某自己造成的,但法医排除了自伤的可能;其他人造成的,根据法医鉴定,造成刘某伤情的直接原因是锐器刺断肌腱而致伤。经调查,除被告人陈某以外,其他参与殴打的人都使用木棍之类的钝器,不可能造成锐器伤,因此,被告人行凶是毫无疑问的。采用选言证法进行论证,论证中既有“破”也有“立”,实则是通过“破”而达到“立”的一种论证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论证,不仅达到证明论题真实、正当的目的,而且还可以预先破除有可能影响论题成立的各种命题,从而迫使人们不得不承认、接受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

归谬法。这种间接反驳是先假定被反驳的论题真实、正当,然后由此引出推断,亦即以被反驳的论题作为前件,引申出的推断作为后件,形成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再引用论据证明引申出的推理假,或者引申出的推断明显荒谬或包含逻辑矛盾。这样通过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便可推出被反驳的论题虚假或不正当,从而达到反驳的目的。例如: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害人是一个赌徒,被告人抢劫的是赌资。于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指出,被告人抢劫赃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公诉人设计了一个归谬法。如果抢劫赃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推而广之,任何人都可以用刀顶着赌徒的胸膛,甚至使其死亡,赌徒的生命可以不受法律保护,同理,犯罪所得赃款任何人都可以将其据为己有,甚至可以非法取之,以致分赃也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而是依法保护的“按劳分配”,这显然是荒谬的。这是一个用归谬法作出的反驳。用归谬法进行反驳可以使得反驳简明有力,因而它是人们广泛运用的一种反驳方法。

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范文

乔恩・埃尔斯特利用模态逻辑来研究合成谬误,将传统合成谬误界定为谓词的不可全称量化性,进而将模态合成谬误与博弈理论相结合,提出了新型社会矛盾理论。埃尔斯特将社会矛盾界定在意向主体的社会选择层面上,从方法论个体主义出发,刻画认知主体的心智行动和实践行动,提出反终极和次优态两个模型,为逻辑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研究做出了开拓性工作。遵循埃尔斯特开辟的分析性进路,可为行动之中的类悖论困境建模,从而揭示社会竞争与矛盾的内在机制,为避免恶性竞争和消解社会矛盾探究可能的路径。

关键词:模态合成谬误;不可全称量化性;社会矛盾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5831(2015)05016005

谬误是推理性错误,著名逻辑学家柯匹将谬误定义为一种看似正确但经过检验可证其为错误的论证类型\[1\]90。然而,一些逻辑谬误可用于社会范式的研究,模态合成谬误就是其中之一。作为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乔恩・埃尔斯特与科亨、罗默等人的重要区别在于其利用模态逻辑来探讨现实的社会问题。通过对克里普克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可及关系”概念进行解读,埃尔斯特利用模态合成谬误来揭示现实冲突与竞争的内在机制,为摆脱恶性竞争探究可能的路径。

一、模态合成谬误

按照柯匹、科恩对谬误的划分,传统合成谬误属于含混谬误。在论证过程中,词项的意义可能会发生变化。一个词项在前提中可能具有一种含义,在结论中却可能具有另外一种与之不同的意义。如果推理依赖这样的变化标准,自然会产生谬误,这种谬误就是含混谬误\[1\]106。含混谬误有显性和隐性之分,显性的含糊谬误容易被发现,隐蔽的含糊谬误则是推理中最具欺骗性的错误之一。合成谬误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从作为整体之部分的性质得到整体本身性质的推理。典型案例是:某机器的每一部分在重量上都轻,所以这台机器整体的重量也轻。第二种是从汇集的单个分子的性质得到该汇集总体性质的推理。典型案例是:一辆公共汽车比一辆小汽车耗油多,所以全部公共汽车比全部小汽车的耗油量多。依照柯匹的观点,合成谬误的第一种形态是从部分到整体的无效推广,第二种形态是从分子到汇集的无效推广。

埃尔斯特对合成谬误的认识更为深刻,他认为,在涉及推理的社会科学文献中充斥着很多合成谬误。首先,对于群体中的个体和个体组成的群体而言,在多数情况下,合成谬误与属性名称在前提和结论中的歧义有关。但是有时候,合成谬误在没有词项歧义发生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其次,部分―整体型谬误与元素―集合型谬误不同,部分―整体型谬误似乎都基于歧义,而后者则不然。再者,生态谬误(ecologicallogic)的逆推理也涉及合成,从个体层次的某种相关性推不出共同体层次具有类似的相关性。生态谬误的逆在社会科学中并不经常涉及,但它在推理层面也和合成密切相关\[2\]128。然而,埃尔斯特否定了这类推理作为合成谬误候选者的资格,利用模态逻辑的工具对合成谬误做出了新的定义。

在克里普克的可能世界语义学中,可及关系是对可能性的刻画。可能性分为逻辑可能与现实可能。在逻辑上无矛盾就是逻辑可能,逻辑必然即是穷尽所有的逻辑可能,逻辑可能与逻辑必然受逻辑规律的限制与支配。如果可及关系的解释是关于事实的就是现实可能,现实必然是穷尽所有的现实可能,现实可能与现实必然受经验规律的限制与支配。所以,在模态逻辑中不存在囊括所有可能解释的普遍有效概念,每种解释都界定一种有效性。以巴坎公式为例:

将模态逻辑系统S5与一阶经典谓词演算系统Q结合,可以得到模态谓词演算系统QS5,巴坎公式作为系统QS5的定理,其有效性不言而喻。与巴坎公式具有相似形式的有如下两个蕴涵式:

这两个蕴涵式不是QS5的定理,说明并非所有涉及算子或量词转化的蕴涵式都是有效的。因(c)和(d)在形式上等值,埃尔斯特将(c)称为模态合成谬误,指代从任何单一个体可能具有某属性,推出可能所有个体都具有该属性。通过形式刻画,合成谬误从传统上的非形式谬误转变为无效模态推理的形式谬误,意味着在推理式(c)中,可能出现前件真而后件假的情况,即前件中的谓词F不能有效地转移至后件中,谓词F在某种解释下不可全称量化。如若强制进行全称量化,必然导致荒谬的结论。例如,任何单一经济部门可能生产过剩,根据(c)可得,可能所有经济部门都生产过剩,这个结论显然不可接受。

二、新型社会矛盾

使用现代逻辑的工具,对模态合成谬误的逻辑机制进行细致地分析,可使人们对模态合成谬误成因的认知更加系统、成熟。埃尔斯特运用形式化方法,利用算子和量词的转化来定义模态合成谬误,使其得以澄清,以便对现实问题进行解析,这是埃尔斯特的出发点和归宿,因为现实中的许多社会现象都涉及模态合成谬误。例如:

(A)每个资本家都想降低自己工人的工资,并提高其他资本家的工人的工资,但是所有资本家不可能同时满足自我的私利。

(B)任何人都可以随时把钱从银行中取出,假使所有人同时这样做,社会将陷入瘫痪。

所以,对模态合成谬误进行研究有利于揭露现实定的社会现象。尽管真矛盾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与主体行动相关的现实矛盾却真实地存在。埃尔斯特认为,现实矛盾是在实在中存在的只有借助于“逻辑矛盾”概念才能描述的情境\[2\]92。作为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支持者,埃尔斯特先从个体行动者层面来说明现实矛盾,他将现实矛盾分为个体矛盾与社会矛盾,个体矛盾出现在个体的意志层面,社会矛盾则与人际互动密切相关,个体矛盾通向社会矛盾的中介正是模态合成谬误。

个体信念系统中的矛盾是在内容上相矛盾的心智状况中获得的\[3\]37。心智矛盾可以分为四种:第一种是由符合直觉的不同原则相互结合导致的矛盾,即从明显合理的前提和严格的精确论证,却推得相信p与相信p的否定同时成立,即第二种是主体通过经验归纳得到的置信矛盾,即主体相信p,也相信p。如果将第一种的悖论作广义理解,置信矛盾可归属于其中。第三种也是主体的心灵隐性接受的矛盾,即主体相信一个命题p,也相信pq,但也相信q。第四种是主体无意识地将矛盾作为相信的对象,这是理性程度极低的主体可能产生的矛盾信念,即相信p与

p同时成立。埃尔斯特认为,只要个体行动者不受施加于他们的行动的条件限制,行动主体就是意向个体,个体的心智意向常会出现矛盾,而根据逻辑学的基本规律,矛盾在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中不可接受,这是主体对知识和真假事件做出判断的重要标准。

模态合成谬误可将矛盾模式从内省层面推广到人际层面。对于单个认知主体,现实矛盾主要居于思想界,即主体的意向行动出现矛盾。而当几个人同时接受了一些彼此都认为应该如此的信念时,意向个体进行实际互动,博弈参与进来,个体活动者在行动中进行理性选择。一种活动是理性的意味着它给了活动者以信念,即这种活动对他来说是实现其计划或欲望的最佳途径\[3\]7。然而,在实际的战略理性中,没有人可以享有特权,任何主体眼中的他人都是变量,每个人的心智意向都依赖其他所有人的意向,最后总是产生与主体意愿相悖的后果。如果单一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向行动作合成推理,模态合成谬误在社会共同体中起作用,将会导致社会矛盾,反终极和次优态出现的原因就在于模态合成谬误。在社会行动中,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按照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假定关系而行动,根据模态合成谬误,行动结果是人们的非意图后果,埃尔斯特将这种社会现象叫做反终极。反终极是行动主体的行动意图与行动结果之间的间隙,著名的“公地悲剧”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如果牧场向所有的牧羊人开放,每一个养羊者都欲想在牧场上尽可能多地牧羊,以获取最大利润,而这必然导致土地的承载能力下降,毁灭性的悲剧便会伴随着产生,每个牧羊人都将得不到收益。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本质上也是模态合成谬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者都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忽视市场的需要,从而引发经济危机。埃尔斯特所定义的另一种社会矛盾模型是次优态,用来表示主体行动可能产生的结果与现实的结果之间的间隙。在社会行动中,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将这种观念进行全称量化,只能得到帕累托次优的结果。正如在囚徒困境中,博弈双方都按照占优策略行动,试图确保自身获益最大。但是,个体在博弈中所能实现的最大收益,并不是收益集中真正的最大利益。因为博弈双方都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不愿意去改变自己的决策,结果导致整体收益减少。次优态充分说明了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从个体利益出发的行为最终不一定能真正实现个体的最大收益。

社会科学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解释社会行动和社会现象,行动既有殊型,也有普型,如果要解释的对象是一个殊型,这只是一个单一的事件或行动,对它的解释不能成为纯粹的形而上学原因,如果需要解释的是一个行动普型,就必须要说明其周期性的行为模式\[4\]。埃尔斯特从行动主体的意向性出发来解释社会行动,使心智行动、社会行动和社会矛盾的研究结合起来,说明社会矛盾形成于个体行动与社会行动之间的演变与过渡。埃尔斯特从心智和行动的视角出发,借助模态合成谬误,提出了社会矛盾的反终极与次优态两个模型,为逻辑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做了开拓性工作。

三、社会矛盾研究的分析性路径

埃尔斯特对社会矛盾的界定建立在意向主体的社会选择层面上,与他的做法相同,RaymondBoudon提出了社会行动的“反常结果”概念。反常结果的弱定义指代一些个体的行动聚合的非意向后果,其强定义可理解为是涉及零和博弈的个体理性行动的非意向后果\[5\]。Boudon的反常结果概念与埃尔斯特的社会矛盾概念相似,也是定义在行动者的意向模型之下,埃尔斯特的新颖之处在于对社会矛盾的逻辑技术处理。

在《逻辑与社会》中,埃尔斯特运用模态合成谬误对社会科学进行研究,这条探索路径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在埃尔斯特之前,萨缪尔森曾在经济学领域使用了逻辑上的合成谬误概念。萨缪尔森说:“有时我们会假定,对局部来说正确的东西,对总体也一定正确。然而,在经济学中,我们经常发现总体并不等于局部之和。如果你认为对局部来说成立的东西,对总体也必然成立,那你就犯了合成谬误。”\[6\]5因此,在经济活动中必须要警惕合成谬误。对单独个人有益的事不一定就对全体有益,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的精明反而造成了社会的悲剧。合成谬误造成的个体与集体的冲突总是发生在人们的意向与结果之间,从而酿成一个恶性循环。为了看清正在上演的舞台剧,某个人踮起了脚尖,倘若每个人都有这种企图,不约而同踮起脚尖,就使集体陷入荒谬之中,结果依然不能清楚地看到舞台剧。萨缪尔森对合成谬误现象进行分析,试图为集体谬误寻求解决方案,改变悲剧发生的规则,避免行动者陷入低水平的过度竞争之中,从而使集体的荒谬行动得到公共改进。

埃尔斯特比萨缪尔森前进了一步,他利用模态逻辑工具来刻画合成谬误,同时将模态合成谬误与社会行动理论、博弈理论相结合,拓宽了模态合成谬误的应用范围。在他看来,逻辑在方法论层次和理论的实质层次上都是有用的工具,逻辑理论不仅适用于已有知识的形式化,而且可用于科学的创造和构建\[2\]2。如果将矛盾看作是形式逻辑与辩证法共通的范畴,赋予辩证法论证分析性的语言,将辩证法加以形式化,可以缩小形式逻辑与辩证法对抗的间隙,也益于摆脱二者相互攻击给哲学研究带来的窘境。

埃尔斯特对这一理念的实践正是从模态合成谬误入手,对现实矛盾理念进行澄清。伴随着可及关系的相对化分层,模态逻辑不仅能够刻画逻辑必然,而且可以描述现实必然。相对于可及关系的任一解释,必然就是穷尽这种解释下的所有可能,这不仅将“必然”与“可能”这对辩证范畴形式化,也恰与“绝对在相对之中”的辩证理念相呼应,使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得到了圆融的结合。一个认知主体犯模态合成谬误,必将陷入自相矛盾的信念之中,一个社会共同体使模态合成谬误起基础作用,必将导致社会矛盾\[7\]。

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最大不同在于它们根据人类行动来解释事件\[8\]。埃尔斯特对模态合成谬误的有效使用,使其在形式化社会科学的路径上迈出了成功的一步。正如CharlesTaylor的总结:“当代社会科学都在错误地遭致数学或博弈理论公式的形式化尝试,但是埃尔斯特的《逻辑和社会》真正指出了一些可能非常相关的形式化,尤其是在‘社会矛盾’一章中。他试图去描述行动之中令人沮丧的困境的特性,并将它们与黑格尔―马克思的矛盾概念联系起来。”\[9\]这一创见的成功,归根于模态逻辑语义学的完善。可及关系概念的引入,使模态逻辑的解释能力由局限的逻辑可能延展至现实可能,受现实规律支配的事态和事实得到了刻画。换句话说,根据可及关系的不同,可及的世界的多少,就可以判断是必然还是可能,是逻辑层面还是现实层面,或者其他层面\[10\]。因此,模态逻辑不仅可以对认知主体的知识和信念进行模型化,刻画人们的认知可选择世界,也可以描述给定社会状态中的政治可能性和经济可能性。埃尔斯特将模态逻辑与现实可能性嫁接,随之引入模拟微型社会系统的博弈论模型,以此描述认知主体现实中的意向行动,并通过模态合成谬误的中介过渡至理性主体的社会行动。

作为博弈论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埃尔斯特为社会理论研究开创的这条分析性路径具有重要的启发性意义,他提出了两个社会矛盾的模型,反终极反应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次优态反应期望效用最大化原则与占优策略原则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在博弈中也存在过程理性与结果理性之间的冲突,博弈中每个参与人的选择过程都是理性的,但是选择结果却可能是不合理的,最后通牒博弈就是这种冲突的一个范例\[11\]。从埃尔斯特的思路可以得到启示,这种冲突也可以拓展为社会矛盾的一个模型,社会矛盾所揭示的行动之中的类悖论困境,集中反映了个体理性的局限。人们的政治或经济行为依据的准则是个体理性,个体行为总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动目标。微观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之一,是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人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可以到达全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12\]6。但是,模态合成谬误所揭示出的社会矛盾始终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威胁。埃尔斯特通过对模态合成谬误的厘清,清晰地呈现了现实社会中一些冲突与竞争的逻辑机制,从而为此类社会矛盾的消解创造了可能性。

四、结语

矛盾无处不在,事情存在或可能存在全在于它们的连续的矛盾冲突,冲突不只是对现实整体的破坏,更重要的是它们构成了现实整体\[13\]。竞争是一切社会、经济关系的根本基础,如果每个人都从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出发,个体与他人的关系始终处于非合作博弈之中,必然导致模态合成谬误的发生。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个人通过追求自身利益,常常会比其实际上想做的那样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12\]2。然而模态合成谬误表明,如果只从自我的私利出发,结果反而是损人不利己。模态合成谬误可以在囚徒博弈中得到充分的说明。在纳什均衡点,每个人都根据对手的可能策略来制定决策,都希望只有自己一个人选定占优策略,但实际上每个人都会选择占优策略,且没有人愿意去偏离这种局面,博弈双方因而均陷入困境。将模态合成谬误应用于政治、经济、军事等境况的分析,可以得出许多启示性结论,有助于加深人们对社会行动的认知。在社会竞争中,影响竞争结果的变量不完全由自己控制,个人决策的制定还要取决于他者的策略,完全基于自身利益的对弈双方往往两败俱伤,有效避免恶性竞争的一个方法是联合行动或寻求合作。当理性主体发现与他人一起行动能够得到回报或长期的收益时,人们会相互激励地去选择联合行动\[14\]。在联合行动中,参与者签订有约束力和保障力的合约,共同坚持集体主义,进而保证团体理性,可以避免坠入模态合成谬误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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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contradictionsundertheperspectiveofmodalfallacyofcomposition:

AnanalysisofJonElster’stheoryofsocialcontradictions

ZHAONannan

(DepartmentofPhilosophy,NanjingUniversity,Nanjing210023,P.R.China)

Abstract:

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范文篇8

一、唯物辩证法的传入与我国“辩证逻辑”概念的产生

发生于20世纪30年代我国学术界关于形式逻辑的论争是中西文化交流过程中的一次文化冲突现象。它是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对形式逻辑基本态度的表现,同时也是对唯物辩证法的一种新诠释,从此,在中国文化里出现了辩证逻辑。

(一)“辩证逻辑”概念产生的社会背景

其一是文化救国的产物。正如其他爱国学者选择西方文化一样,选取苏联式的马克思主义文化也是服务于中国社会的需要。这种需要使文化发展以救国救民、挽救民族危机为目的,中国现代时期出现的东方文化派、西方文化派和苏联式马克思主义学派,都是为着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为中国革命指明了方向。“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十月革命帮助了全世界的也帮助了中国的先进分子,用无产阶级的宇宙观作为观察国家命运的工具,重新考虑自己的问题。走俄国人的路——这就是结论。”也正是如此,许多人从苏联的胜利看到了中国的道路,便去积极地学习苏联,学习苏联的成功革命经验,学习苏联的文化模式。“中国自1927年社会科学风起云涌,辩证唯物论的思想大有一日千里之势。”艾思奇认为自1927年以后,“唯物辩证法风靡了全国,其力量之大,为二十二年的哲学思潮中所未有。”这种中国现代时期文化选择的功利性倾向影响了人们对西方各种学术思潮的全面把握和系统认识,由于受不同西方文化思潮的影响,当时出现学习西方文化的不同内容的现象,有人选择马克思主义,有人选择实用主义,等等。“西方文化的浪潮汹涌袭来之后,中国人都在痛苦中处于分裂。‘西化’乎?‘俄化乎’?‘本位’乎?中国人在西方文化的挑战下,尚未表现出有力的创造性应战。”也就是说当时人们无法对西方文化各种思潮所体现的共同特征、基本精神进行把握,以与中国文化相互交流、碰撞。所以,当时选择苏联道路也是出于当时社会的需要。

其二是受苏联哲学界的影响。苏联哲学界批判形式逻辑,用辩证逻辑取代形式逻辑观念,在此影响下,出现我国1930年代对形式逻辑的批判。

对于形式逻辑的批评最早是从黑格尔开始的。黑格尔在《小逻辑》一书里,用大量篇幅评议形式逻辑,他认为同一律“便被表述为‘一切东西和它自身同一’;或‘甲是甲’。否定的说法:‘甲不能同时为甲与非甲’。这种命题并非真正的思维规律,而只是抽象理智的规律。这个命题自身就陷入矛盾,因为一个命题总须得说出主词与谓词间的区别,这个命题就没有作到它的形式所要求于它的”。“排中律是进行规定的知性所提出的原则,意在排除矛盾,殊不知这种办法反使其隐人矛盾”。黑格尔是从思维规律角度来批评形式逻辑基本规律的,例如,就对“同一律”的批评而言,他也承认同一律是“抽象理智的规律”,即思维形式的规律。他认为“甲是甲”这种表述形式不恰当,认为这一命题没有说出“主词”与“谓词”的区别。他还认为:“现今三段论法的各种形式,除了在逻辑教科书外已不易遇见,而且对于这种推论形式的知识已被认作空疏的学院智慧,对于实践的生活以及科学的研究都没有更多用处。”在这里,黑格尔仍是从具体实践中看待三段论的作用的,他认为形式逻辑对“实践生活”及“科学的研究”用处不大。

列宁吸收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从唯物论角度阐释其唯物辩证法思想。他就黑格尔对形式逻辑的理解给出自己的解释。列宁说:“认为思维形式是‘外在形式’,只是附着于内容而非内容本身的形式……这也是不对的(第17页)……”“黑格尔则要求这样的逻辑:其中形式是富有内容的形式,是活生生的实在的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形式。”即“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即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列宁认为:黑格尔对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片面性的批评是指这些规律的表达公式而言的,并认为黑格尔的这种批评正确。“由于形式逻辑的这些形式的空洞,它们理应受到‘蔑视’(第19页)和‘嘲笑’(第20页)。同一律,A—A,——空洞,‘不堪忍受’(第19页)。”“黑格尔引举排中律的这个命题:‘某物或者是A或者是非A,第三者是没有的’(第66页),并且‘加以分析’。如果这是指:‘一切都是对立的’,一切都有自己的肯定规定和否定的规定,那倒很好。但是,如果对这个命题的理解还是同通常一样,即在所有谓语中,要么是该物,要么是它的非存在,那就是‘废话’!!”列宁实际上是阐释唯物辩证法思想,阐释人们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中如何辩证地看待事物,只有这样,才能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这无疑是正确的。如果从这个角度看,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就不具有这种性质,它只是思维形式的规律。所以,他说:“逻辑形式是僵死的形式——因为它们没有被看成‘有机的统一’。”“在旧逻辑中,没有过渡,没有发展,(概念的和思维的),没有各部分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第43页),也没有某些部分向另一些部分的‘过渡’。”因此,人们在认识事物时,“不仅应当对‘外在形式’,而且应当对‘内容’进行‘思维的考察’”。

由此看来,列宁对形式逻辑并非是否定的,他承认形式逻辑还是有其价值的,他说:“逻辑像语法的地方就在于:语法对于初学的人说来是一回事,对于通晓语言(或几种语言)和语言精神实质的人说来是另一回事。‘逻辑对于刚开始接触逻辑和各门科学的人说来是一回事,而对于研究了各门科学又回过来研究逻辑的人说来则是另一回事。’”列宁承认了形式逻辑的工具性质,因而,列宁对“逻辑”的认识,分为两种,一种是形式逻辑,即研究推理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另一层意思是指唯物辩证法理论。他认为形式逻辑规律不是认识具体事物的规律,仅仅是抽象思维形式的规律,这是他对形式逻辑的理解。他认为“旧的形式逻辑——正像用碎片拼成图画的儿戏(遭到了轻视)”。这是批评形式逻辑中诸如“A是A”这种不完善的形式。他也承认逻辑学的价值,例如像语法那样对人们认识有用。

但是,20年代至40年代,苏联哲学界错误地理解列宁对逻辑学的看法,而对形式逻辑加以批判。如,1940年苏联出版的《简明哲学辞典》中有如下的话:“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辩证逻辑的规律是对立的……形式逻辑无内容、贫乏、拙象,因为它所定的规律与范畴都不符合客观的实际。”这也是30年代苏联哲学界对哲学中形而上学、形式主义和机械主义的清算的结果。

(二)19世纪30年代中国文化学人的“辩证逻辑”思想

我国当时有关辩证逻辑的思想出现在一批论文、著作和教材里。主要观点是:视形式逻辑为形而上学、视逻辑学为认识论、视唯物辩证法为辩证逻辑、辩证逻辑扬弃形式逻辑。

视形式逻辑为形而上学。如范寿康认为:“形式论理学把一切事物看作是不动,不变,而且是各自分离,各自孤立的。”

王特夫认为:“形式论理学底概念既然一方面是固定永久的死的东西没有发展,它方面又是仅属于事物之特性之量的单纯总和,缺乏内在的内容之中的自然不包着任何矛盾。”形式逻辑把运动与静止割裂开来,“结果是什么也不能认识”。

艾思奇认为:“所谓形而上学,就是从形式论理学产生的,它的特征,就是把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或社会上的一切现象,或思想中的一切概念等都看作固定的、各自独立毫不相关的东西。”“形式论理学错误的根源,也就在于只抓住了真理的一面,在于它的片面性,并把片面的真理夸大,而忘却了还有其他方面。”

所以,“形式逻辑的统治到了黑格尔的辩证法之完成已告崩溃……谁要想挽回形式逻辑的命运,谁就去像中古焚死布鲁罗的手段来摧残现在的一切科学。”

视逻辑学为认识论。王特夫认为,论理学在这里不仅仅是一种方法学,同时也构成为认识学的本质。

李达对形式论理学总的批判为:“形式论理学是主观主义的”、“形式论理学完全缺乏发展的观点”、“形式论理学完全缺乏联系的观点”、“形式论理学的原理,与社会实践相隔离”。因此形式论理学不是科学的方法,普列哈诺夫调停两种论理学是错误的,分离理论与实践而调停论理学也是错误的,所以,形式论理学“既不能成为科学的思维方法,也不能与辩证论理学分庭抗礼,更不能成为辩证论理学的副次的或从属的部分。它只有在它经过辩证法的改造以后,才能成为辩证论理学的契机”。

潘梓年认为:“唯物辩证法是本体论,是逻辑,同时也就是认识论。”

视唯物辩证法为辩证逻辑。王特夫认为,辩证论理学的发展起源于亚里士多德,中世纪没有发展,到了文艺复兴,又得到发展,康德、菲西特、黑格尔对此有伟大的贡献。黑格尔“用是一否、否一是底辩证论理学公式,来对抗和否定那是一是、否一否底形式论理学的公式”。只有马克思和恩格斯,把辩证法建立在物质世界的基础上,“构成了物质论的辩证法”,这才是正确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也只有这样的思维方法才是真正的思维方法”。辩证逻辑不同于形式逻辑,“就在于它是反映了自然世界之矛盾和发展底内容,反映那变动不息的世界,因而在它底思维律上,是一种运动底矛盾过程底思维矛盾律,也是一种实践的论理方法。”

潘梓年1938年写出了《逻辑与逻辑学》,体现了他的辩证逻辑观念。这本书包括绪论、方法论(逻辑学)、技术论三部分,在绪论里讨论了“思维与思维方法、逻辑与逻辑的发展”。他把方法论称为逻辑学,包括“辩证法的基本规律、辩证诸方法(本质与现象、根据与条件、必然性与偶然性、法则与因果性、形式与内容、可能性与现实性)、思维历程(概念、判断、推理、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把形式逻辑的归纳和演绎等内容作为技术纳入辩证逻辑体系中。他认为辩证逻辑是真正认识世界的逻辑,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仅仅是形式的,只是演绎逻辑关注语言文字的形式,归纳逻辑关注的是思维活动本身的形式。

艾思奇认为辩证逻辑是高级的逻辑,也叫辩证法。“研究认识的运动法则的学问,就叫做‘论理学’。”这种论理学也叫“动的逻辑”。“我们由论理法则的研究,不但知道思想是这样运动,同时还知道世界上的一切物质也是这样运动。因此我们的论理学同时又可以算做我们的世界观。”他认为矛盾的统一律、质量互变律、否定之否定律是“动的逻辑”的法则。“辩证法是要把这些东西看作永远会运动变化,没有一刻静止,时时刻刻互相关联,互相渗透的东西。”

辩证逻辑扬弃形式逻辑。艾思奇认为形式论理学的用处是,“如果要把一件事物单独分离开来看,或者要把它当作静止的状态来看,或者在很小的日常家事的范围里来观察事物的时候,我们就不能不用形式论理学了。”因为形式论理学是在社会不进步时候产生的,是封建社会的产物,是低级的思想,所以就要扬弃。“形式论理学的思想,虽然不能说不是思想,然而只算低级的思想;我们现在既已有了高级的动的逻辑,就用不着形式论理学。形式论理学到现在是被动的逻辑扬弃了,否定了。”

二、马佩先生对1930年代辩证逻辑思想的超越

辩证逻辑的观念的形成与用唯物辩证法对形式逻辑的批判一样,是国人接受的西方的一种思潮对另一种思潮的冲突。从文化传播讲,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西方文化的产物,可以说是中国现代西学东渐一个重大思潮,它所产生的重大影响直接成为新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辩证逻辑观念的影响之一,是当今出现了以研究辩证逻辑为学术追求的一批学者,代表人物有马佩、赵总宽、章沛、且大有、李廉、桂起权、罗翊重、何华灿、彭漪涟等等。为了使这一门学科成立,他们对其合理性进行辩护和建构,形成直到今天中国逻辑学界还争论不休的问题。马佩先生的努力主要表现于两点,其一,承认传统逻辑的合法性,把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都作为逻辑学研究对象。其二,努力使辩证逻辑从唯物辩证法中独立出来,探讨辩证逻辑的思维、思维形式和思维形式的基本规律,换一种说法是按照“逻辑学就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这种逻辑学的定义去探求辩证逻辑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

(一)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是传统逻辑与现代逻辑的关系

马佩先生认为,逻辑学就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或者说,它是研究判定思维形式正确性的方法的科学。逻辑学可以分为辩证逻辑和非辩证逻辑两大类。辩证逻辑是关于辩证思维的科学,是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即是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非辩证逻辑(或叫普通逻辑)是关于普通思维的科学,是普通思维的逻辑总结,是研究普通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他把普通逻辑分为普通逻辑的古典形式和现代形式,并认为普通逻辑不是真正的现代逻辑,就整个人类的发展看,只有对人类思维发展高级阶段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辩证逻辑,才是真正的现代逻辑。我国的逻辑学研究应以辩证逻辑为重点,把逻辑科学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辩证逻辑阶段。

他认为:“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前者是人类思维发展的初级阶段,后者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前者反映事物相对稳定阶段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后者反映事物的矛盾、矛盾的发展和转化,由于辩证思维的本质在于反映事物的矛盾、矛盾的发展和转化,因而辩证思维形式也就具有能够体现出事物的矛盾、矛盾的发展和转化的结构。”

马先生反对玉路先生的取代论观点。他在《也谈我国的逻辑教学——与王路先生商榷》一文里认为,不应以数理逻辑内容完全取代大学文科逻辑教材中的传统逻辑内容。文章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真正的现代逻辑是辩证逻辑而不是数理逻辑,因为人类思维分为形象思维、普通思维、辩证思维三个阶段,后两个阶段有两种逻辑科学: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普通思维形式有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普通假说和普通论证,普通逻辑包括以亚里士多德和培根的逻辑学说为代表的普通逻辑的古典形式和以古典数理逻辑为代表的数理逻辑的现代形式;辩证逻辑思维形式包括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辩证假说、辩证科学理论。辩证逻辑也包括非形式化辩证逻辑和形式化辩证逻辑(数理辩证逻辑)两种形态(马佩先生的辩证逻辑观主要指前者)。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类似于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的关系。第二,逻辑学要现代化,不能抛弃传统逻辑,传统逻辑已有两千年的历史,对人类逻辑思维的培养发挥过、_并且还正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不应该对它采取简单的抛弃态度的。第三,传统逻辑是数理逻辑无法取代的,因为传统逻辑中除了必然性推理的理论以外,还有许多内容是数理逻辑无法包容的,所以不能取代。第四,传统逻辑主要是用自然语言对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进行论述的,数理逻辑则是用数学演算和人工语言对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进行论述的;对于一般的学生和一般的干部最需要的是传统逻辑知识而不是数理逻辑知识;在讨论人生、伦理、政治、实践、心理、审美等问题的学科领域中,数理逻辑无法取代传统逻辑。在论述中,马先生根据自己的逻辑观,对王路的一系列观点进行了系统的反驳。此外,他提出在逻辑界应该允许每个人有自己的研究领域,不能要求人人都研究数理逻辑。

(二)辩证逻辑不是辩证法

马先生辩证逻辑学科构建的基础是,辩证逻辑不是辩证法,辩证思维形式不是思维形式辩证法。他说:“必须克服把辩证逻辑与辩证法相混淆的错误倾向,沿着辩证逻辑逻辑化的道路前进。”所谓辩证逻辑逻辑化,是按照逻辑学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方法来构建辩证逻辑的思维形式、辩证逻辑基本规律、辩证逻辑方法,这些理论成果集中体现在他的著作《辩证思维研究》一书中。此书内容包括人类思维发展的三个阶段、辩证逻辑的对象及其与其他科学的关系、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和辩证思维形式四个部分。马先生明确提出了辩证逻辑要逻辑化的口号,主张“辩证逻辑只应研究辩证思维形式而不要研究思维辩证法或思维形式辩证法……把思维辩证法或思维形式辩证法作为辩证逻辑的对象,势必把辩证逻辑与哲学相混淆,或者甚至把辩证逻辑归结为哲学。”

关于什么是辩证思维形式,马先生理解为,“正是在辩证思维中抽象掉形形色色的辩证思维具体内容后所剩下的那个东西(也就是所谓的辩证思维形式结构)。”例如,在其著作《辩证逻辑》里,关于辩证命题的理论,他认为:“辩证命题就其形式结构来看,首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辩证命题完全承袭了普通命题的命题形式,它只是在普通命题形式中注入新的辩证的内容;另一类辩证命题在形式结构上有异于普通命题形式。”他认为,有些辩证思维不具有特有的辩证思维形式及其结构,决不能排除其他的辩证思维具有特有的辩证思维形式结构,而事实上这些辩证思维形式结构也确实存在着,而它们也正是辩证逻辑应该研究的对象。

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范文1篇9

在网上流传一则文言文的笑话:“今有程序员五人,需时日几何方得完成?”“一年。”“吾急需之!若有十人,几何?”“二年。”“百人若何?”“万世。”这则笑话正是反映了软件开发领域的人月工作量问题。程序员越多,进度越慢。

正因如此,《人月神话》真的像神话一样成为具有深远影响力和畅销不衰的著作。作者弗雷德里克・布鲁克斯是北卡罗莱纳大学商学院的计算机科学教授,曾荣获美国计算机领域最具声望的图灵奖(A.M.TuringAward)桂冠。他被认为是“IBM360系统之父”,曾担任了360系统的项目经理,以及360操作系统项目设计阶段的经理。

凭借在上述项目中的杰出贡献,布鲁克斯博士在1985年荣获了美国国家技术奖,美国计算机协会(ACM)称赞他“对计算机体系结构、操作系统和软件工程做出了里程碑式的贡献。”

《人月神话》为人们管理复杂项目提供了最具洞察力的分析。作者以“焦油坑”类比大型软件项目的开发,从自身所经历的大型软件项目的开发与管理的工作入手,详尽的分析并论述了软件工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2003年《人月神话》排在china-pub年度总销售榜的第4名。这本软件工程管理的书历时30多年,深具影响力而且历久不衰,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30多年前软件开发领域遇到的问题和困扰,今天仍然存在,继续困扰着后来者。

从软件危机被提出以来,人们一直在寻找解决它的方法。于是一系列的方法被提出并且加以应用。比如:结构化的程序设计,面向对象方法,能力成熟度模型(CMM),统一建模语言(UML)等等。

1986年,IBM大型电脑之父弗雷德里克・布鲁克斯发表了他的著名论文《没有银弹》。在这篇论文中他预言:“在10年内无法找到解决软件危机的银弹”。这篇论文在其后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人月神化》没讲标准,没有提供银弹,但它可以给你带来很多思考,为怎样做好一个项目提供了一些参考。软件工程是为开发软件服务的,标准不是目的,只是手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环境的变化加剧,对软件的适应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软件工程“人狼”野性十足,越来越强壮、越来越难以控制,而银弹却不知隐藏在何处?

当我们苦苦搜寻30余年而一无所获之余,有没有考虑自己加工银弹呢?其实银弹加工场早已存在,只是我们没有人去利用那些设备或者没有听说加工场的存在而已。

解决矛盾问题有无规律可循?能否建立一套形式化的理论与方法?按照一定的程序,生成解决它们的策略?然后,利用这些理论和方法,研究计算机能操作的推理方法和技术,使计算机能帮助人们处理矛盾问题。这就是蔡文研究员在1976年确定要探索的研究方向,1983年,《科学探索学报》发表了可拓学的开创性文章“可拓集合和不相容问题”,标志着可拓学这门新学科的诞生。

二十多年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和一大批专家学者支持和参与了可拓学的建设,初步构建了一门新兴学科――可拓学。

可拓学是用形式化模型研究事物拓展的可能性和开拓创新的规律与方法,并用于解决矛盾问题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矛盾问题,基本理论是可拓论,方法体系是可拓方法,逻辑基础是可拓逻辑,应用技术是可拓工程。

可拓学的研究对象

人类的历史,是一部解决矛盾问题、不断开拓的历史。可拓学的研究对象是客观世界中的矛盾问题。所谓矛盾问题,就是指人们要达到的目的在现有条件下无法实现的问题。例如,在“曹冲称象”的故事中,要称一头大象,却只有能称20千克的小秤。在《三国演义》中,诸葛亮要对付司马懿的十万精兵,却只有五千老弱残兵。

可拓学的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在诸多工程领域,如管理、控制、计算机技术、人工智能、机械、电工等,都会碰到各种各样的矛盾问题。那么,解决矛盾问题有无规律可循?

可拓学的理论框架和方法体系

(1)可拓学的逻辑细胞和可拓模型

可拓学采用形式化的语言表达事、物、关系和问题,建立问题的可拓模型,表达解决矛盾问题的过程,表达量变和质变的过程以及临界状态,表达生成策略的过程和奇谋妙计。

它是用符号方式反映研究对象内在关系的模型,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可拓方法体系。这个体系用质与量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去“化不行为行”、“化对立为共存”、“化不是为是”,从而解决矛盾问题。这个方法体系既利用了西方还原论的方法,也结合中国古代的系统观和整体论的思想,从整体的角度去处理矛盾问题。

为描述客观世界中的种种事物,可拓论建立了表达万事万物和问题的物元、事元和关系元(统称为基元),探讨了他们的各种性质,构成了基元理论,它们是可拓学的逻辑细胞。基元包括事物、特征、量值三个要素。例如,大象,重量,2000公斤;小秤,秤量,100公斤等。

事物的矛盾性是可变的,随着环境、条件和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随人们采取不同的变换而改变。用基元描述信息、知识、智能和各种问题转换的形式化模型称为可拓模型。有了可拓模型,就可以根据基元的可拓性,利用可拓论和可拓方法,提出解决各种矛盾问题的策略。

(2)可拓论的三大支柱

可拓论有三个支柱:基元理论、可拓集合理论和可拓逻辑。

①基元理论

基元的可拓性和物元的共轭性是基元理论的核心,而用形式化符号表示这些性质则是可拓论的重要特点,它们是生成解决矛盾问题的策略的依据。可拓性包括发散性、相关性、蕴含性和可扩性。共轭性包括物的物质性、动态性、系统性和对立性。

可拓性是事物固有的特性。整个世界,包括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都存在可拓性,人类要进一步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就要认识事物的可拓性,了解进行开拓的可能方案。对事物的可拓性认识越清楚,越能提出解决矛盾问题的变换,越能使用更可行的方法、窍门和点子,去处理开拓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问题。

可拓性的研究,使人的开拓活动更有规律可寻、更有理论可依。物的可拓性是多种多样的,事的可拓性和关系的可拓性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开拓的可能性有多种。

世界的可拓性,既包括了客观世界中各种事物的可拓性,也包括了人的可拓性以及各种关系的可拓性。事物的可拓性为人们解决矛盾问题提供了各种开拓的可能性,因此,研究事物的可拓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如果说,开拓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主旋律,那么,物、事和关系的可拓性就是开拓的依据。

②可拓集合理论

为了解决矛盾问题,必须涉及事物性质的变化。在现实世界里,事物的性质处于变化之中,既有量的变化,也有质的变化。事物可以从不具有某种性质变化为具有某种性质,从具有某种性质的程度不大变到较大,或者相反。

因此,人们必须从描述确定性事物和模糊性事物,发展到能用集合描述性质变化的事物,描述在某些变换下事物的量变和质变,从集合的角度去探讨事物的动态分类和事物开拓的过程。例如,在产品质量检验中,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是对立的2个集合,然而在实际问题中,不合格的产品经过一定的加工处理却可以变为合格品。

如某车间生产的一大批车轴,实求直径D=50±0.1mm,如其中有的样品D为50.11mm,50.12mm等,便属于再采取车削加工转化为合格品的产品。为此,可拓学研究了新的可拓集合理论,作为化矛盾问题为不矛盾问题的集合论基础。

③可拓逻辑

现有的二值逻辑和模糊逻辑只能描述确定性和模糊性的事物,其推理方法难以作为解决矛盾问题的推理工具。

为此,可拓学建立了用于处理矛盾问题的可拓逻辑,使变换和推理不再停留在传统的确定性和模糊性的基础上,而能作为描述事物可变性的工具,使之成为未来的计算机进行创造性思维,能生成解决矛盾问题的策略的基础。

可拓逻辑汲取了形式逻辑的形式化特点,采用了辩证逻辑研究内涵的思想。其特点是:(1)用形式化模型(2)考虑事物的内涵,因而能表达“变”的推理规律。可拓逻辑的研究内容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a.概念的可拓表示和可拓概念;b.命题的可拓模型和可拓命题;c.推理的可拓模型和可拓推理。

(3)可拓学的理论框架

经过20多年的努力,可拓学建立了初步的理论框架,如图1所示:

(4)可拓工程方法及其应用

元素的变换(包括事元和物元的变换)、关联函数的变换和论域的变换,统称为可拓变换。变换是可拓工程方法的核心。它通过基本变换、传导变换、共轭变换以及转换桥方法等产生一系列解决矛盾问题的策略,表达生成策略的过程和奇谋妙计,然后通过优度评价法等对产生的策略进行评价,选择最佳策略实施。

可拓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产生了信息、控制、管理、思维科学等领域中的可拓工程理论与方法。若干年来,可拓学研究者开展了可拓论和可拓方法在专业领域的应用研究,包括: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应用,在设计领域的应用:机械设计,产品设计,建筑设计,在自动化领域的应用:可拓检测,可拓控制,在管理领域的应用:可拓决策,可拓营销,可拓策划;在中医药领域的应用等等。其中北京交通大学一名普通的本科学生,学习可拓学后3年申请了新型减速器等3项专利,10余篇。

在软件工程中,存在种种矛盾问题。项目经理和程序员天天在处理它们。但有的人聪明,解决了问题,有的人一筹莫展。

可拓学应用流程

1.分别列出目标基元和条件基元。软件工程的目的是进度、预算可控制,条件是软件由人工编程,存在大量难管理的隐性特征。

2.分析矛盾所在。软件工程管理的矛盾在于进度的可见性和人的编程思维不可见性的矛盾。

3.对条件和目标分别进行发散思维及变换。

(1)软件的基元分析。从软件的实义特征、性质、功能三个主要方面进行物元分析:

软件功能通过做事元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果:

使用者通过软件可以便捷地管理数据、存储信息、处理业务,使信息的查询和传递更快速、及时,对大数据的分析可以提供决策支持,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实施特定的软件,可以塑造企业竞争力,提升品牌价值等等。软件的副作用有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需要员工培训。

(2)变换条件。以基本变换为例,可以做增删变换,如增加内容使软件可见性加强,目前强调的文档管理就是一种增加变换,通过增加详细的文档说明使软件开发更好管理,更容易读懂和维护,如ISO9000,CMM,和统一软件开发过程(RUP)等。那么,除了文档,有没有其它可以附加的东西使软件更透明,使软件开发的管理更有效呢?软件中哪些是可以删除的?

置换变换:哪些属性可以用其它满足要求的事物代替/置换?如原先结构化瀑布式的开发改为面向对象的组件化开发就是一种置换变换。拥有者置换成软件公司就是现在崭露头角的ASP模式()。置换程序员为机器开发就是CASE计算机辅助软件工程的思路。

扩缩变换:软件的哪些特征需要放大,哪些特征需要缩小?采用更高级的语言以及更快的机器,扩大软件的功能大而全还是压缩软件的功能?压缩软件团队规模,采取极限编程(XP)和敏捷流程(AgileProcesses)就是一种缩小变换。

组分变换:软件的哪些部分可以组合,哪些需要分解?开发过程的哪些环节可以分解,哪些环节需要组合?采用XP开发方式,持续集成,不断的小步新版本,通过组合使软件产品不断的增长就是一种组分变换的思路。另外还有开发人员可以和最终用户组合成小组,大型软件和小型软件的组合等等。其它变换还有:

中介变换:能否找到一种中介物使软件在设计阶段更容易被用户读懂?

补亏变换:可以用哪些有余的特征弥补不足?

种种变换过程中可以从事物的共扼性进行分析,从事物的蕴含性分析,变换方案之间可以进行或、与、积、逆等的运算。

(3)变换目的。软件工程的目标真的使为了控制进度、预算吗?我们是否真的需要功能众多、结构复杂的大型软件?

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范文篇10

内容摘要: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学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最重要的是掌握其方法。理论界在呼唤“回到马克思”,说明马克思的思想具有当代意义,特别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方法依然是一种思想上的“先进生产力”。本文首先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方法的理论来源开始,重新回到马克思的经典著作中,提取并分析了五种具体的政治经济学方法,为运用它来解决具体经济问题作出了范例。

关键词: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方法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方法的理论来源

(一)对康德分析方法和综合方法的继承和批判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导言中说:“从各种特殊劳动到劳动一般,这一步跨越得多么艰难,多么巨大”。然后又在序言中鼓励读者说:“读者如果真想跟我走,就要下定决心,从个别上升到一般。”从这里可以体会到一个伟大思想家的深切感受,它表明这不是轻而易举随意可完成的工作。因为它取决于人的思想洞见能力,马克思称之为“抽象力”。马克思所说:“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只有用抽象力才能把握到事物的本质。而这种思维的抽象力除了天赋成分,其中重要成分取决于人的后天教育、教养和生活实践活动。康德把这种能力叫做“判断力”。康德在《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和《纯粹理性批判》中首次明确了这种“判断力”作为知识来源的两种方法―分析方法和综合方法。康德的分析方法就是宾词首先蕴含在主词之中,主词和宾词就存在着一种必然的联系,宾词的特征就是主词所拥有的特征,宾词不能超出主词的范围,主词就是概念;综合方法就是宾词不在主词的概念之中,主词和宾词就存在着一种或然的联系,这样就不是一种必然性的判断,但综合方法比分析方法的优越性在于能够扩展知识的内容,这种综合方法不是单纯的从概念出发,而是吸纳了一种新的经验内容。康德的分析方法和综合方法也有其局限性,因为这种判断是一种以现存经验内容为基础,判断本身具有静止的、僵化的特点,但现实的事物都是在不断的变化发展过程中,变化发展的情况在判断中没有表现出来,列宁称之为“隔离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方法是在继承和批判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基础上而建立起来的。

(二)对黑格尔辩证法思想的继承和批判

黑格尔辩证法批判继承了康德的分析和综合方法,并在思辩的精神层面上建立起庞大的唯心主义辩证法体系。黑格尔认为凡是实在的事物皆经过了正反相合的矛盾过程,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它贯穿于宇宙、人生。他并不是从外部指出事物的缺点和不足,而是善于从内部揭示其同有的矛盾对立和冲突,揭示其潜在的否定性,进一步通过对事物内部自身的否定而达到对真理的认识,达到一个肯定的结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认识的辩证法,是主体不断认识世界的本质、宇宙的真谛的方法。但黑格尔辩证法虽然包含着对事物进行批判理解的合理内核,但在现有的形式下却是完全不适用的。因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唯心的,而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领域里则要求发展一种比从前所有世界观都更加唯物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前者是从纯粹的自我意识出发,而后者必须从最顽强的事实出发。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改造,从而形成自己的辩证法体系。他从黑格尔辩证法中把这一方法真正有价值的内容剥取出来,打破了唯心主义神话,以便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改造成为在科学上正确的思维方法。

(三)对古典经济学方法的继承和批判

古典经济学方法的形成历史和理论渊源决定了它的一般特征:首先,历史观上的反历史主义;其次,认识方法上的经验主义;最后,逻辑方法上的形而上学。古典经济学方法虽然主张严格地从经验事实出发进行严密的逻辑推论,但却陷于狭隘的经验主义和僵硬的形而上学,不能对经验事实作出批判的理解,往往停留于事物的表面和孤立状态。马克思把对古典经济学方法的批判和继承作为自己政治经济学方法的重要前提。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对《资本论》的方法论作了简明、深刻而全面的总结。马克思充分的意识到:只有批判地研究了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历史和理论成就,才能揭示其世界观上的局限性和方法上的矛盾,进而一方面表明黑格尔辩证法必然为实证的科学研究所拒斥,另一方面又表明古典经济学方法对批判的理解整个资本主义经济生活的根本无能,因而只有唯物辩证法才是创立无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所能采用的唯一方法。马克思对古典经济学方法的批判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马克思通过对古典经济学方法的批判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另一方面,由于古典经济学方法是同当时整个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相一致的,其基础是近代哲学中的经验实证主义思潮,因此,马克思对古典经济学方法的批判,不仅具有直接的经济学意义,而且包含着对一般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哲学方法的批判,因而具有一般方法论的意义。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方法的具体内容

(一)历史与逻辑相统一

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政治经济学方法是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在他的唯心辩证法体系中首次提出的,历史与逻辑相统一也是黑格尔历史观中贯彻的原则。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合理成分,使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成为马克思经济学方法的基本原则。

历史方法中的“历史”是自然界和社会领域事物发展的实在历程或运动轨迹,即事物发展的客观过程。逻辑方法中的“逻辑”是思维运动发展的逻辑规则。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政治经济学方法表明: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也应当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发展只不过是历史过程抽象的反映。逻辑的进程与历史的进程基本上是一致的。逻辑方法就是要以历史方法为基础,表现为一种摒弃的过程,是一种摆脱了历史形式以及对历史发展起干扰作用的偶然因素的方法。马克思的《资本论》是从商品出发来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生,就是逻辑和历史相一致的方法的应用。从历史上看,原始社会末期产生了商品交换关系,后来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产生了货币,商品和货币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都存在,只是到了封建社会末期,当商品经济有了较高程度的发展,劳动力成为商品时,货币才转化为资本,从而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循着由商品到货币再到资本的进程展开逻辑的分析,正是反映了历史上商品形式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并转化为资本形式的历史进程。研究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同样也应用了逻辑和历史相一致的方法,因为“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而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

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表明:逻辑的方法必须以历史的方法为基础,脱离了历史进程的逻辑的方法是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在建立其体系时采用的方法,他们“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就是说单纯采用历史的方法同样也达不到在理论上再现历史的辩证发展的目的。”由于历史常常是跳跃式地和曲折地前进的,它常常会打乱思想逻辑的进程。由此可见,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是建立在所要说明的社会生产关系内部相互关系的逻辑结构基础上的。逻辑的分析并不能完全取代历史的研究,历史方法也不能代替逻辑方法。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二者总是相互依托,互为补充的。逻辑的发展并不完全是通过概念和范畴的演绎来进行的,它需要实际的例证,需要用现实的历史材料来检验。同时,逻辑上在先的东西在历史上并不一定都有一个先行的发展过程;历史上先行的东西在逻辑上也不一定都构成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如此等等。在一切这些场合,单纯地根据逻辑,或单纯地依照历史,都是片面的,必须把历史和逻辑统一起来加以应用。

(二)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

人类社会的实践和全部科学发展的历史证明:各种运动形式都包含着矛盾,矛盾无时不在,无时不有。任何事物都是对立面的统一,矛盾是一切事物的共性。矛盾的存在是普遍的、绝对的,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坚持矛盾普遍性原理,用对立统一观点观察一切问题,是一切科学认识的基本前提,是唯物辩证法宇宙观的根本要求之一。

普遍性和同一性是事物的本质,是事物成为该事物而区别于他物的规定性,是事物存在的根据。主要表现在事物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运动变化发展之中。在每个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中,它首先受到它自身的本质所左右,也就是说,每一个事物在它自身的变化发展中,它本身作为主体或实体是保持不变的,即它在自己的变化发展中不会转变成其他东西,即使它在向自己的对方或他物的转化、过渡或联系中,它也仍然能够在对方或他物中保持自身而不丧失自身于对方或他物之中,其中所发生改变的只是事物的一些本质特性或属性等等。所以每一个事物在它自身生命力的推动下,它始终表现为自我发展,并在自我发展中始终保持其自身。

从辩证法的观点来看,由于事物在自己的变化发展中,能够始终保持自身,不论自己在向自己的对方的转化或过渡中,还是在与他物的普遍联系中,都能够始终保持自身而不丧失自身于对方或他物之中,所以每个事物都有自己以一贯之的同一性、普遍性或一般性。马克思把它称之为“既定的主体”或“最一般的抽象”,黑格尔认为它既是实体又是主体,这里的意思是一样的,只是黑格尔把概念或理念看成是真正的普遍性。另外,辩证法又强调事物具有自身的能动性,即事物都有自己设定自己、自己规定自己的能动性,所以事物自身的规定性或内容能够得到不断丰富和扩展。这些具体的规定性就是特殊性,比如一个人可能是学生、教师、校长、儿子、丈夫、公民等等,他可能学到不同的理论知识,有着不同的工作经历或人生阅历,获得了诸多规定性,这些规定性就是他的特殊性。于是每个事物内部就包含了普遍性与特殊性或同一性与差别性两个环节,这两个环节就构成矛盾。当然,矛盾的两个方面也是相互规定、相互影响的,比如,马克思在认识人类社会时认为,社会是主体,是普遍的方面,而特殊的社会形态,如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则是人类社会特殊性的方面。一方面,人类社会普遍地按照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基本结构存在和发展,这样一来,它就规定着一切特殊社会形态的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结构;另一方面,特殊性也规定着普遍性,也就是说,特定的社会形态是由于特定的生产力所形成的特定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所决定的,正如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普遍性正是以这种特定的形式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当一个特定社会向新的社会形态发展时,普遍性与特殊性一同扬弃于新形态之中。

(三)分析方法和综合方法的统一

哲学的分析、综合方法就是去把握个体事物的普遍性或一般的抽象性及其整个运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诸多规定性,从而用概念体系把个体事物的整个运动过程或全体给描述出来。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从黑格尔那里继承来的,特别是在研究资本论过程中,甚至在有些地方“卖弄起黑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所以不论是黑格尔的逻辑学还是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方法,上述所说的两点方法论特征是他们两个人所主张的方法论的实质。从第一个特征来看,其中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思维过程,一是从具体到抽象的思维过程,二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过程。前者是分析过程,后者是综合过程。在分析过程中,思维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思维规定,即把具体事物的整体混沌表象通过思维规定在分析中达到越来越稀薄、越来越简单的概念。在这个方面中,通过分析和思维规定,具体事物的丰富性被抽象为普遍的思维规定性。一般而言,直观的唯物主义仅仅到这里就停止了,认为思维已经完成了它的认识任务,他们的认识任务是以感性直观的方式使对象要素化,即以指出对象中包含哪些要素为认识目的。但马克思认为,思维进展到这个阶段还远远不够,因为思维仅仅停留在抽象的概念阶段不是越来越接近事物,而是越来越远离事物。所以要想让概念把握事物的真理,思维必须在这个基础上,同时开展到第二个方面的思维活动,即综合思维活动。所谓综合思维活动是思维把诸多概念的规定性进行综合,形成多样性的统一,从而在思维中达到具体事物的再现。在第一方面中,思维把具体事物或对象看成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或出发点,这是直观的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它们很少进展到思维的第二个方面。而在第二个方面里,马克思说:“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虽然它是现实的起点,因而也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形成中导致具体的再现。”所以“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分析方法是从具体事物出发,从中抽象出普遍性;综合方法是从普遍性出发,统摄各种思维规定,从而在思维中再现具体事物。在马克思看来,科学上正确的方法是要把思维的这两个方面或两条道路统一起来,才能既克服直观唯物主义的片面性,又能克服唯心主义的虚幻性。

(四)中介方法

中介是标志不同事物之间联系、亦此亦彼的哲学范畴。中介方法是揭示客观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和相互转化的一个重要的政治经济学方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对此曾作过精辟的论述。他们指出,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相互过渡,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辩证法不知道什么是绝对分明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也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了“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要真正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联系、一切方面和中介。

学习马克思的中介方法去研究事物不仅在于通过事物的现象去揭示其本质,撇开规律的特殊形态去研究其一般规定性,从复杂的关系中抽象出最简单的基本关系,而且要考察事物现象和规律的演变过程,抓住其中的中介环节,进而更复杂的在于说明本质关系为何表现为现象形态,一般规律为何借助于特殊的形式而得到实现,简单的关系为何发展为复杂的关系,在所有这些方面,中介方法都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中介方法同时也是唯物史观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具体体现。古典经济学家由于其历史观的非历史主义,所以有必要越过中介环节,企图直接去证明各种经济范畴,特别是一般规律与其特殊表现的一致性。他们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相应的工资、利润、利息和地租等形式,看作是社会生产的自然形式,他们是从把它们作为已知的前提出发,完全摈弃其中介环节,是因为他们感兴趣的不是从起源来说明各种不同的形式,而是通过分析把它们还原为它们的统一性。而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不过是社会生产的一种特殊的历史形式。社会总劳动按比例分配和时间节约是存在于任何社会的一般的规律,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它们的表现形式不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表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上述一般规律是通过价值规律来实现的,而要阐明价值规律与呈现在资本主义社会表面上的各种现象形态之间的矛盾,阐明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形式,就必须从起源上揭示一般规律表现为各种特殊形态所经过的中介环节。

(五)矛盾的分析方法

矛盾的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矛盾观即对立统一规律的具体方法化,是马克思重要的政治经济学方法。所谓矛盾的分析方法,就是通过对事物的矛盾分析,掌握事物的特殊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以便有效地认识和改造客观事物的方法。指出:“这个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矛盾的分析法是辩证法的基本形式。一般性的方法如历史和逻辑统一的方法,分析和综合统一的方法,质和量统一的方法,肯定和否定统一的方法,理论和实践统一的方法等,都是一种贯彻对立统一的矛盾分析方法的具体形式。矛盾标志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矛盾分析方法是一种按照矛盾原理,符合矛盾本性的分析事物的哲学方法。矛盾分析方法的实质是从统一中把握对立,从对立中把握统一,它与唯物辩证法的实质是同一的。

从辩证法的发展历史来看,矛盾的分析方法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就是像赫拉克利特那样,从客观世界中去发现事物的矛盾和进行所谓“一分为二”的矛盾分析。另一种就是像苏格拉底那样,以揭露、分析对方议论中的逻辑矛盾来“接生”真理;或者是像黑格尔那样,通过揭示、分析概念中的矛盾本性来构筑他的逻辑学的理论体系。马克思的矛盾分析方法,一方面超越了赫拉克利特经验的、朴素的辩证法,克服了那种“高山,峡谷”,“咸水,淡水”式的矛盾分析的朴素性;另一方面又超越了黑格尔思辩的概念辩证法,克服了单纯从概念的思辩中发现本质自身所具有的矛盾,从而使矛盾分析方法成为奠基于自己实践唯物主义世界观的一种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学习矛盾的分析方法就是要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矛盾原理,根据事物的矛盾本性去揭示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事物与外部其他事物之间,事物发展进程中的过程与过程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等,因而它是人们分析事物矛盾,解决矛盾问题的普遍行之有效的基本方法。任何经济范畴都包含着内在的矛盾,由简单的抽象的范畴过渡到复杂的具体的范畴,是通过范畴内部的矛盾运动实现的。因此,矛盾的分析方法构成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方法论的核心。

参考文献:

1.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M].商务印书馆,1997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95

6.列宁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72

7.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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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范文篇11

关键词:中学数学教学反证法使用条件

在生活中,我们都有这样的常识,去掉大米中的砂粒,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从大米中把砂粒一粒一粒地拣出来;一种是用间接的方法――淘洗法,把砂粒残留下来.这两种方法虽然形式不同,但结果却是一样的,都能达到去掉砂粒的目的.有时用直接方法很困难,而用间接方法却容易得多.牛顿曾说:“反证法是数学家最精当的武器之一.”当一些命题不易从正面直接证明时,就可考虑用反证法.

一、反证法的基本概念

1.反证法的定义

法国数学家阿达玛对反证法的实质做了如下概括:“若肯定定理的假设而否定其结论,就会导致矛盾.”这是对反证法的极好概括.其实反证法也称作归谬法。反证法适合一些正面证明比较困难,但是否定则比较简单的题目,在高中数学中的应用较为广泛,在解决一些较难问题的时候,反证法能体现其优越性.

2.反证法的基本思想

反证法的基本思想就是否定之否定,这种基本思想可以用下面的公式表示:

“否定推理矛盾肯定”,即从否定结论开始,经过正确无误的推理导致逻辑矛盾,达到新的否定.

3.反证法的逻辑依据

通过以上三个步骤,为什么能肯定原命题正确呢?其逻辑根据就在于形成逻辑的两个基本规律:“排中律”和“矛盾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都为真,至少有一个是假的,这就是逻辑思维中的“矛盾律”;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都假,简单地说“A或者非A”,这就是逻辑思维中的“排中律”.反证法在其证明过程中,得到矛盾的判断,根据“矛盾律”,这些矛盾的判断不能同时为真,必有一假,而已知条件、已知公理、定理、法则或者已经证明为正确的命题都是真的,所以“否定的结论”必为假.再根据“排中律”,结论与“否定的结论”这一对立的互相否定的判断不能同时为假,必有一真,于是我们得到原结论必为真.所以反证法是以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和理论为依据的,反证法是可信的.

二、反证法的步骤

用反证法证题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1.反设.假设原命题的结论不成立;

2.归谬.从这个结论出发,经过推理论证,得出矛盾;

3.结论.由矛盾判定假设不成立,从而肯定原命题的结论正确.

即:否定结论推导出矛盾结论成立.

三、反证法的种类

1.归谬反证.结论的反面只有一种情形,只要把它驳倒,就能达到证题目的.

2.穷举反证.结论的反面不止一种情形,必须将它们逐一驳倒,才能达到证题目的.

四、反证法的典型例题

例1:已知:AB,CD是圆内非直径的俩弦(如图),求证:AB与CD不能互相平分.

证明:假设AB与CD互相平分与点M,则由已知条件AB,CD均非圆O直径,可以判定M不是圆心O,联结OA,OB,OM.

因为OA=OB,M是AB中点,所以OMAB(等腰三角形底边上的中线垂直于底边).同理可得:OMCD,从而过点M有两条直线AB,CD都垂直于OM.这与已知的定理相矛盾.故AB与CD不能互相平分.

五、反证法的使用条件

任何方法都有它成立的条件,也都有它适用的范围.离开了条件超越了范围就会犯错误,同样,问题解决也就没有那么容易.因此,我们应该学会正确使用反证法解题.

虽然用反证法证明,逻辑推理严谨而清晰,论证自然流畅,可谓是干净利落,快速而可行,是一种很积极的证明方法,而且用反证法证题还有很多优点:如思想选择的余地大、推理方便等.但是并不是什么题目都适合用反证法解决.

例2:如果对任何正数p,二次方程ax+bx+c+p=0的两个根是正实数,则系数a=0,试证之.

分析:看了本题的证明过程似乎很合理,但其实第三步,即肯定原结论成立的论证错了.因为,本题的题设条件为对任意正数p,y=0有两个正实数根,结论是a=0,但本题的题设条件与结论是矛盾的;当a=0时,二次方程就变成了一次方程bx+c+p=0,此一次方程在b≠0时,对于任何正数p,它只有一个根;在b=0时,仅当p=-c>0的条件下,它有无数个根,否则无根,但总之不会有两个根.题设条件和结论矛盾.因此,本题不能反证法来处理.若原题改为“如果对于任何正数p,只存在正实根,则系数a=0”,就能用反证法证明.

因此,对于下列命题,较适用反证法解决.

(1)至多至少型命题;(2)唯一性命题;(3)否定型命题;(4)明显型命题;(5)此前无定理可以引用的命题.

例3:设a,b都是正数,求证:(a-b)/a≤ln(a/b)≤(a-b)/b.

证明:反设ln(a/b)≤(a-b)/b不成立,便有ln(a/b)≥(a-b)/b,由对称性知:ln(b/a)≥(b-a)/a,相加得:ln(a/b)+ln(b/a)>(a-b)/b+(b-a)/a

即:0>(a-b)/a≥0这一矛盾说明ln(a/b)≤(a-b)/b

即:ln(b/a)≥(a-b)/b

交换位置:ln(a/b)≥(a-b)/b

合并得:(a-b)/a≤ln(a/b)≤(a-b)/b

反证法是数学中的一种重要的证明方法.牛顿曾说:“反证法是数学家最精当的武器之一.”它是从命题的否定结论出发,通过正确的逻辑定理推理导出矛盾,从而证明原命题的正确性的一种重要方法.反证法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对结论的否定实际上增加了论证的条件,多一个条件,这对发现正确的解题思路是有帮助的.对于具体、简单的命题;或者直接证明难以下手的命题,改变其思维方向,通过逆向思维,从结论入手进行反面思考,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在现代数学中,反证法已成为最常用和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

参考文献:

[1]赵振威.中学数学教材教法[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2]刘世泽.反证法的逻辑依据[J].高等函授学报,1997(4).

[3]耿素云.离散数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4]赵杰.反证法―――化难为易的法宝.中学生数理化(高二版),2010,(3).

[5]路从条.“反证法”思想在中学教学中的运用.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3,(3).

逻辑推理中的矛盾关系范文篇12

[关键词]人工智能,常识推理,归纳逻辑,广义内涵逻辑,认知逻辑,自然语言逻辑

现代逻辑创始于19世纪末叶和20世纪早期,其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于数学中的公理化运动。当时的数学家们试图即从少数公理根据明确给出的演绎规则推导出其他的数学定理,从而把整个数学构造成为一个严格的演绎大厦,然后用某种程序和方法一劳永逸地证明数学体系的可靠性。为此需要发明和锻造严格、精确、适用的逻辑工具。这是现代逻辑诞生的主要动力。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20世纪逻辑研究的严重数学化,其表现在于:一是逻辑专注于在数学的形式化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二是逻辑采纳了数学的方法论,从事逻辑研究就意味着象数学那样用严格的形式证明去解决问题。由此发展出来的逻辑被恰当地称为“数理逻辑”,它增强了逻辑研究的深度,使逻辑学的发展继古希腊逻辑、欧洲中世纪逻辑之后进入第三个高峰期,并且对整个现代科学特别是数学、哲学、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21世纪逻辑发展的主要动力将来自何处?大致说来将如何发展?我个人的看法是: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将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并将由此决定21世纪逻辑学的另一幅面貌。由于人工智能要模拟人的智能,它的难点不在于人脑所进行的各种必然性推理(这一点在20世纪基本上已经做到了,如用计算机去进行高难度和高强度的数学证明,“深蓝”通过高速、大量的计算去与世界冠军下棋),而是最能体现人的智能特征的能动性、创造性思维,这种思维活动中包括学习、抉择、尝试、修正、推理诸因素,例如选择性地搜集相关的经验证据,在不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尝试性的判断或抉择,不断根据环境反馈调整、修正自己的行为,……由此达到实践的成功。于是,逻辑学将不得不比较全面地研究人的思维活动,并着重研究人的思维中最能体现其能动性特征的各种不确定性推理,由此发展出的逻辑理论也将具有更强的可应用性。

实际上,在20世纪中后期,就已经开始了现代逻辑与人工智能(记为AI)之间的相互融合和渗透。例如,哲学逻辑所研究的许多课题在理论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AI从认知心理学、社会科学以及决策科学中获得了许多资源,但逻辑(包括哲学逻辑)在AI中发挥了特别突出的作用。某些原因促使哲学逻辑家去发展关于非数学推理的理论;基于几乎同样的理由,AI研究者也在进行类似的探索,这两方面的研究正在相互接近、相互借鉴,甚至在逐渐融合在一起。例如,AI特别关心下述课题:

·效率和资源有限的推理;

·感知;

·做计划和计划再认;

·关于他人的知识和信念的推理;

·各认知主体之间相互的知识;

·自然语言理解;

·知识表示;

·常识的精确处理;

·对不确定性的处理,容错推理;

·关于时间和因果性的推理;

·解释或说明;

·对归纳概括以及概念的学习。[①]

21世纪的逻辑学也应该关注这些问题,并对之进行研究。为了做到这一点,逻辑学家们有必要熟悉AI的要求及其相关进展,使其研究成果在AI中具有可应用性。

我认为,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将会重点关注下述几个领域,并且有可能在这些领域出现具有重大意义的成果:(1)如何在逻辑中处理常识推理中的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2)如何使机器人具有人的创造性智能,如从经验证据中建立用于指导以后行动的归纳判断?(3)如何进行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特别是基于已有的知识库以及各认知主体相互之间的知识而进行的推理?(4)如何结合各种语境因素进行自然语言理解和推理,使智能机器人能够用人的自然语言与人进行成功的交际?等等。

1.常识推理中的某些弗协调、非单调和容错性因素

AI研究的一个目标就是用机器智能模拟人的智能,它选择各种能反映人的智能特征的问题进行实践,希望能做出各种具有智能特征的软件系统。AI研究基于计算途径,因此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符号模型。一般而言,AI关于智能系统的符号模型可描述为:由一个知识载体(称为知识库KB)和一组加载在KB上的足以产生智能行为的过程(称为问题求解器PS)构成。经过20世纪70年代包括专家系统的发展,AI研究者逐步取得共识,认识到知识在智能系统中力量,即一般的智能系统事实上是一种基于知识的系统,而知识包括专门性知识和常识性知识,前者亦可看做是某一领域内专家的常识。于是,常识问题就成为AI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即如何在人工智能中清晰地表示人类的常识,并运用这些常识去进行符合人类行为的推理。显然,如此建立的常识知识库可能包含矛盾,是不协调的,但这种矛盾或不协调应不至于影响到进行合理的推理行为;常识推理还是一种非单调推理,即人们基于不完全的信息推出某些结论,当人们得到更完全的信息后,可以改变甚至收回原来的结论;常识推理也是一种可能出错的不精确的推理模式,是在容许有错误知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简称容错推理。而经典逻辑拒斥任何矛盾,容许从矛盾推出一切命题;并且它是单调的,即承认如下的推理模式:如果p?r,则pùq?r;或者说,任一理论的定理属于该理论之任一扩张的定理集。因此,在处理常识表示和常识推理时,经典逻辑应该受到限制和修正,并发展出某些非经典的逻辑,如次协调逻辑、非单调逻辑、容错推理等。有人指出,常识推理的逻辑是次协调逻辑和非单调逻辑的某种结合物,而后者又可看做是对容错推理的简单且基本的情形的一种形式化。[②]

“次协调逻辑”(ParaconsistentLogic)是由普里斯特、达·科斯塔等人在对悖论的研究中发展出来的,其基本想法是:当在一个理论中发现难以克服的矛盾或悖论时,与其徒劳地想尽各种办法去排除或防范它们,不如干脆让它们留在理论体系内,但把它们“圈禁”起来,不让它们任意扩散,以免使我们所创立或研究的理论成为“不足道”的。于是,在次协调逻辑中,能够容纳有意义、有价值的“真矛盾”,但这些矛盾并不能使系统推出一切,导致自毁。因此,这一新逻辑具有一种次于经典逻辑但又远远高于完全不协调系统的协调性。次协调逻辑家们认为,如果在一理论T中,一语句A及其否定?A都是定理,则T是不协调的;否则,称T是协调的。如果T所使用的逻辑含有从互相否定的两公式可推出一切公式的规则或推理,则不协调的T也是不足道的(trivial)。因此,通常以经典逻辑为基础的理论,如果它是不协调的,那它一定也是不足道的。这一现象表明,经典逻辑虽可用于研究协调的理论,但不适用于研究不协调但又足道的理论。达·科斯塔在20世纪60年代构造了一系列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以用作不协调而又足道的理论的逻辑工具。对次协调逻辑系统Cn的特征性描述包括下述命题:(i)矛盾律?(Aù?A)不普遍有效;(ii)从两个相互否定的公式A和?A推不出任意公式;即是说,矛盾不会在系统中任意扩散,矛盾不等于灾难。(iii)应当容纳与(i)和(ii)相容的大多数经典逻辑的推理模式和规则。这里,(i)和(ii)表明了对矛盾的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iii)则表明次协调逻辑对于经典逻辑仍有一定的继承性。

在任一次协调逻辑系统Cn(1≤n≤w)中,下述经典逻辑的定理或推理模式都不成立:

?(Aù?A)

Aù?AB

A(?AB)

(A??A)B

(A??A)?B

A??A

(?Aù(AúB))B

(AB)(?B?A)

若以C0为经典逻辑,则系列C0,C1,C2,…Cn,…Cw使得对任正整数i有Ci弱于Ci-1,Cw是这系列中最弱的演算。已经为Cn设计出了合适的语义学,并已经证明Cn相对于此种语义是可靠的和完全的,并且次协调命题逻辑系统Cn还是可判定的。现在,已经有人把次协调逻辑扩展到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多值逻辑、集合论等领域的研究中,发展了这些领域内的次协调理论。显然,次协调逻辑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③]

非单调逻辑是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D·麦克多莫特和J·多伊尔初步尝试着系统发展一种关于非单调推理的逻辑。他们在经典谓词演算中引入一个算子M,表示某种“一致性”断言,并将其看做是模态概念,通过一定程序把模态逻辑系统T、S4和S5翻译成非单调逻辑。B·摩尔的论文《非单调逻辑的语义思考》(1983)据认为在非单调逻辑方面作出了令人注目的贡献。他在“缺省推理”和“自动认知推理”之间做了区分,并把前者看作是在没有任何相反信息和缺少证据的条件下进行推理的过程,这种推理的特征是试探性的:根据新信息,它们很可能会被撤消。自动认知推理则不是这种类型,它是与人们自身的信念或知识相关的推理,可用它模拟一个理想的具有信念的有理性的人的推理。对于在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中获得成功的应用而言,非单调逻辑尚需进一步发展。

2.归纳以及其他不确定性推理

人类智能的本质特征和最高表现是创造。在人类创造的过程中,具有必然性的演绎推理固然起重要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具有某种不确定性的归纳、类比推理以及模糊推理等。因此,计算机要成功地模拟人的智能,真正体现出人的智能品质,就必须对各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推理模式进行研究。

首先是对归纳推理和归纳逻辑的研究。这里所说的“归纳推理”是广义的,指一切扩展性推理,它们的结论所断定的超出了其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前提的真无法保证结论的真,整个推理因此缺乏必然性。具体说来,这种意义的“归纳”包括下述内容:简单枚举法;排除归纳法,指这样一些操作:预先通过观察或实验列出被研究现象的可能的原因,然后有选择地安排某些事例或实验,根据某些标准排除不相干假设,最后得到比较可靠的结论;统计概括:从关于有穷数目样本的构成的知识到关于未知总体分布构成的结论的推理;类比论证和假说演绎法,等等。尽管休谟提出著名的“归纳问题”,对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和归纳逻辑的可能性提出了深刻的质疑,但我认为,(1)归纳是在茫茫宇宙中生存的人类必须采取也只能采取的认知策略,对于人类来说具有实践的必然性。(2)人类有理由从经验的重复中建立某种确实性和规律性,其依据就是确信宇宙中存在某种类似于自然齐一律和客观因果律之类的东西。这一确信是合理的,而用纯逻辑的理由去怀疑一个关于世界的事实性断言则是不合理的,除非这个断言是逻辑矛盾。(3)人类有可能建立起局部合理的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并且,归纳逻辑的这种可能性正在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研究推动下慢慢地演变成现实。恩格斯早就指出,“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④]有人通过指责现有的归纳逻辑不成熟,得出“归纳逻辑不可能”的结论,他们的推理本身与归纳推理一样,不具有演绎的必然性。(4)人类实践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相应的经验知识的真理性,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归纳逻辑和归纳方法论的力量。毋庸否认,归纳逻辑目前还很不成熟。有的学者指出,为了在机器的智能模拟中克服对归纳模拟的困难而有所突破,应该将归纳逻辑等有关的基础理论研究与机器学习、不确定推理和神经网络学习模型与归纳学习中已有的成果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已有的归纳学习成果上,在机器归纳和机器发现上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⑤]这是一个极有价值且极富挑战性的课题,无疑在21世纪将得到重视并取得进展。

再谈模糊逻辑。现实世界中充满了模糊现象,这些现象反映到人的思维中形成了模糊概念和模糊命题,如“矮个子”、“美人”、“甲地在乙地附近”、“他很年轻”等。研究模糊概念、模糊命题和模糊推理的逻辑理论叫做“模糊逻辑”。对它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其代表性人物是L·A·查德和P·N·马林诺斯。模糊逻辑为精确逻辑(二值逻辑)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可能,它目前在医疗诊断、故障检测、气象预报、自动控制以及人工智能研究中获得重要应用。显然,它在21世纪将继续得到更大的发展。

3.广义内涵逻辑

经典逻辑只是对命题联结词、个体词、谓词、量词和等词进行了研究,但在自然语言中,除了这些语言成分之外,显然还存在许多其他的语言成分,如各种各样的副词,包括模态词“必然”、“可能”和“不可能”、时态词“过去”、“现在”和“未来”、道义词“应该”、“允许”、“禁止”等等,以及各种认知动词,如“思考”、“希望”、“相信”、“判断”、“猜测”、“考虑”、“怀疑”,这些认知动词在逻辑和哲学文献中被叫做“命题态度词”。对这些副词以及命题态度词的逻辑研究可以归类为“广义内涵逻辑”。

大多数副词以及几乎所有命题态度词都是内涵性的,造成内涵语境,后者与外延语境构成对照。外延语境又叫透明语境,是经典逻辑的组合性原则、等值置换规则、同一性替换规则在其中适用的语境;内涵语境又称晦暗语境,是上述规则在其中不适用的语境。相应于外延语境和内涵语境的区别,一切语言表达式(包括自然语言的名词、动词、形容词直至语句)都可以区分为外延性的和内涵性的,前者是提供外延语境的表达式,后者是提供内涵性语境的表达式。例如,杀死、见到、拥抱、吻、砍、踢、打、与…下棋等都是外延性表达式,而知道、相信、认识、必然、可能、允许、禁止、过去、现在、未来等都是内涵性表达式。在内涵语境中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首先,对于个体词项来说,关键性的东西是我们不仅必须考虑它们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而且要考虑它们在其他可能世界中的外延。例如,由于“必然”是内涵性表达式,它提供内涵语境,因而下述推理是非有效的:

晨星必然是晨星,

晨星就是暮星,

所以,晨星必然是暮星。

这是因为:这个推理只考虑到“晨星”和“暮星”在现实世界中的外延,并没有考虑到它们在每一个可能世界中的外延,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在其中“晨星”的外延不同于“暮星”的外延。因此,我们就不能利用同一性替换规则,由该推理的前提得出它的结论:“晨星必然是暮星”。其次,在内涵语境中,语言表达式不再以通常是它们的外延的东西作为外延,而以通常是它们的内涵的东西作为外延。以“达尔文相信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这个语句为例。这里,达尔文所相信的是“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而不是它所指称的真值,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人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所表达的思想(命题)就构成它的外延。再次,在内涵语境中,虽然适用于外延的函项性原则不再成立,但并不是非要抛弃不可,可以把它改述为新的形式:一复合表达式的外延是它出现于外延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外延加上出现于内涵语境中的部分表达式的内涵的函项。这个新的组合性或函项性原则在内涵逻辑中成立。

一般而言,一个好的内涵逻辑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i)它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能处理的问题;(ii)它还必须能够处理外延逻辑所不能处理的难题。这就是说,它既不能与外延逻辑相矛盾,又要克服外延逻辑的局限。这样的内涵逻辑目前正在发展中,并且已有初步轮廓。从术语上说,内涵逻辑除需要真、假、语句真值的同一和不同、集合或类、谓词的同范围或不同范围等外延逻辑的术语之外,还需要同义、内涵的同一和差异、命题、属性或概念这样一些术语。广而言之,可以把内涵逻辑看作是关于象“必然”、“可能”、“知道”、“相信”,“允许”、“禁止”等提供内涵语境的语句算子的一般逻辑。在这种广义之下,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问题逻辑等都是内涵逻辑。不过,还有一种狭义的内涵逻辑,它可以粗略定义如下:一个内涵逻辑是一个形式语言,其中包括(1)谓词逻辑的算子、量词和变元,这里的谓词逻辑不必局限于一阶谓词逻辑,也可以是高阶谓词逻辑;(2)合式的λ—表达式,例如(λx)A,这里A是任一类型的表达式,x是任一类型的变元,(λx)A本身是一函项,它把变元x在其中取值的那种类型的对象映射到A所属的那种类型上;(3)其他需要的模态的或内涵的算子,例如€,ù、ú。而一个内涵逻辑的解释,则由下列要素组成:(1)一个可能世界的非空集W;(2)一个可能个体的非空集D;(3)一个赋值,它给系统内的表达式指派它们在每w∈W中的外延。对于任一的解释Q和任一的世界w∈W,判定内涵逻辑系统中的任一表达式X相对于解释Q在w∈W中的外延总是可能的。这样的内涵逻辑系统有丘奇的LSD系统,R·蒙塔古的IL系统,以及E·N·扎尔塔的FIL系统等。[⑥]

在各种内涵逻辑中,认识论逻辑(epistemiclogic)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认识论逻辑研究与感知(perception)、知道、相信、断定、理解、怀疑、问题和回答等相关的逻辑问题,包括问题逻辑、知道逻辑、相信逻辑、断定逻辑等;狭义的认识论逻辑仅指知道和相信的逻辑,简称“认知逻辑”。冯·赖特在1951年提出了对“认知模态”的逻辑分析,这对建立认知逻辑具有极大的启发作用。J·麦金西首先给出了一个关于“知道”的模态逻辑。A·帕普于1957年建立了一个基于6条规则的相信逻辑系统。J·亨迪卡于60年代出版的《知识和信念》一书是认知逻辑史上的重要著作,其中提出了一些认知逻辑的系统,并为其建立了基于“模型集”的语义学,后者是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先导之一。当今的认知逻辑纷繁复杂,既不成熟也面临许多难题。由于认知逻辑涉及认识论、心理学、语言学、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并且认知逻辑的应用技术,又称关于知识的推理技术,正在成为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重要分支之一,因此认知逻辑在20世纪中后期成为国际逻辑学界的一个热门研究方向。这一状况在21世纪将得到继续并进一步强化,在这方面有可能出现突破性的重要结果。

4.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

对自然语言的逻辑研究有来自几个不同领域的推动力。首先是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的研究,人机对话和通讯、计算机的自然语言理解、知识表示和知识推理等课题,都需要对自然语言进行精细的逻辑分析,并且这种分析不能仅停留在句法层面,而且要深入到语义层面。其次是哲学特别是语言哲学,在20世纪哲学家们对语言表达式的意义问题倾注了异乎寻常的精力,发展了各种各样的意义理论,如观念论、指称论、使用论、言语行为理论、真值条件论等等,以致有人说,关注意义成了20世纪哲学家的职业病。再次是语言学自身发展的需要,例如在研究自然语言的意义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脱离语境的抽象研究上面,而要结合使用语言的特定环境去研究,这导致了语义学、语用学、新修辞学等等发展。各个方面发展的成果可以总称为“自然语言逻辑”,它力图综合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倡的使用论,J·L·奥斯汀、J·L·塞尔等人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以及P·格赖斯所创立的会话含义学说等成果,透过自然语言的指谓性和交际性去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

自然语言具有表达和交际两种职能,其中交际职能是自然语言最重要的职能,是它的生命力之所在。而言语交际总是在一定的语言环境(简称语境)中进行的,语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语境仅指一个语词、一个句子出现的上下文。广义的语境除了上下文之外,还包括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整个社会历史条件,如该语词或语句出现的时间、地点、条件、讲话的人(作者)、听话的人(读者)以及交际双方所共同具有的背景知识,这里的背景知识包括交际双方共同的信念和心理习惯,以及共同的知识和假定等等。这些语境因素对于自然语言的表达式(语词、语句)的意义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这具体表现在:(i)语境具有消除自然语言语词的多义性、歧义性和模糊性的能力,具有严格规定语言表达式意义的能力。(ii)自然语言的句子常常包含指示代词、人称代词、时间副词等,要弄清楚这些句子的意义和内容,就要弄清楚这句话是谁说的、对谁说的、什么时候说的、什么地点说的、针对什么说的,等等,这只有在一定的语境中才能进行。依赖语境的其他类型的语句还有:包含着象“有些”和“每一个”这类量化表达式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论域,包含着象“大的”、“冷的”这类形容词的句子的意义取决于依语境而定的相比较的对象类;模态语句和条件语句的意义取决于因语境而变化的语义决定因素,如此等等。(iii)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在语境中会出现一些重要的变化,以至偏离它通常所具有的意义(抽象意义),而产生一种新的意义即语用涵义。有人认为,一个语言表达式在它的具体语境中的意义,才是它的完全的真正的意义,一旦脱离开语境,它就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语言的抽象意义和它的具体意义的关系,正象解剖了的死人肢体与活人肢体的关系一样。逻辑应该去研究、理解、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当然不是去研究某一个(或一组)特定的语句在某个特定语境中唯一无二的意义,而是专门研究确定自然语言具体意义的普遍原则。超级秘书网

美国语言学家保罗·格赖斯把语言表达式在一定的交际语境中产生的一种不同于字面意义的特殊涵义,叫做“语用涵义”、“会话涵义”或“隐涵”(implicature),并于1975年提出了一组“交际合作原则”,包括一个总则和四组准则。总则的内容是:在你参与会话时,你要依据你所参与的谈话交流的公认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这种需要。仿照康德把范畴区分为量、质、关系和方式四类,格赖斯提出了如下四组准则:

(1)数量准则:在交际过程中给出的信息量要适中。

a.给出所要求的信息量;

b.给出的信息量不要多于所要求的信息量。

(2)质量准则:力求讲真话。

a.不说你认为假的东西,。

b.不说你缺少适当证据的东西。

(3)关联准则:说话要与已定的交际目的相关联。

(4)方式准则:说话要意思明确,表达清晰。

a.避免晦涩生僻的表达方式;

b.避免有歧义的表达方式;

c.说话要简洁;

d.说话要有顺序性。[⑧]

后来对这些原则提出了不和补充,例如有人还提出了交际过程中所要遵守的“礼貌原则”。只要把交际双方遵守交际合作原则之类的语用规则作为基本前提,这些原则就可以用来确定和把握自然语言的具体意义(语用涵义)。实际上,一个语句p的语用涵义,就是听话人在具体语境中根据语用规则由p得到的那个或那些语句。更具体地说,从说话人S说的话语p推出语用涵义q的一般过程是:

(i)S说了p;

(ii)没有理由认为S不遵守准则,或至少S会遵守总的合作原则;

(iii)S说了p而又要遵守准则或总的合作原则,S必定想表达q;

(iv)S必然知道,谈话双方都清楚:如果S是合作的,必须假设q;

(v)S无法阻止听话人H考虑q;

(vi)因此,S意图让H考虑q,并在说p时意味着q。

试举二例:

(1)a站在熄火的汽车旁,b向a走来。a说:“我没有汽油了。”b说:“前面拐角处有一个修车铺。”这里a与b谈话的目的是:a想得到汽油。根据关系准则,b说这句话是与a想得到汽油相关的,由此可知:b说这句话时隐涵着:“前面的修车铺还在营业并且卖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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