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例(3篇)
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篇1
虎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虎林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虎林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虎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虎林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现场指挥部
2.5专家组
3.预测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控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级别与、解除程序
3.4分级响应及响应措施
3.5终止程序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指挥与协调
4.4力量部署
4.5应急联动
4.6信息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与总结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救援装备保障
6.3资金保障
6.4通信保障
6.5物资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交通运输保障
6.8治安保障
6.9责任与奖惩
7.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演练
7.2宣传
7.3培训
7.4预案制定与更新
7.5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快速、准确、有效进行抢险救灾,确保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制定本预案,并与《虎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
1.4事故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将非煤矿山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二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三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四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下同),作为非常设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交警大队、市总工会、供电公司、市融媒体发展中心和属地政府。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可调整增加其他相关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提出建议;
(2)研究确定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处置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负责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工作;
(4)负责处置非煤矿山事故组织指挥、协调;
(5)负责做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物资调拨,并检查落实情况;
(6)负责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7)当非煤矿山事故超出市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按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请求上级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援。
2.2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工作人员: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及业务科室人员。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组织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救援保障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3)负责组织应急预案制定、修订、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做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估工作;
(4)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演练;
(5)负责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6)负责与专家组成员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7)负责提供事故现场相关技术资料;
(8)负责督导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演练和应急抢险装备保养维护工作;
(9)负责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做好事故现场调查、等级确定、损失评估、灾情上报等工作;
(10)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由各成员单位组成。
(1)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消防救援大队、属地乡镇政府、事发企业等。
职责:负责抢救遇险人员、对灾害体尚存危害部分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2)医疗卫生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红十字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医疗卫生单位。
职责: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和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实施现场紧急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急救和病人转运工作,负责后续救治。
(3)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警大队、属地公安派出所、事发企业等。
职责:负责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及时疏散与抢险救援无关人员;保证受灾企业和附近居民安全。
(4)基本生活与资金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属地乡镇政府、事发企业等。
职责:负责准备应急专项资金,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负责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
(5)交通运输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交警大队、属地乡镇政府等。
职责:负责组织救灾车辆,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送,保证交通畅通;恢复事故企业被损坏的道路等与交通有关的设施。
(6)基础设施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供电公司、属地乡镇政府、事发企业等。
职责:负责抢修涉及群众生活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抢修通讯设施,保证事故应急救援和居民正常生活。
(7)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融媒体发展中心等。
职责: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管理、协调和指导,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新闻和报道工作。
(8)事故调查组
组长单位:由市政府授权确定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
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4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及市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组负责人等组成,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派。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职责:
(1)迅速确定事故类型及危害性,事故波及范围;
(2)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3)调集、组织、指挥有关抢险队伍实施排险抢救;
(4)指挥现场工作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5)根据事故情况,作出疏散周边人员的决定;
(6)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有关指示和决策;
(7)在事故抢险结束,经综合分析确认后,提出结束应急工作的建议;
(8)指导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及恢复生产工作。
2.5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聘请矿山救援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
专家组职责:
(1)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对事故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方法、救援措施、灾害损失、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建议;
(2)参加一般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制定事故抢险救援、现场人员及周边群众疏散避险具体方案和具体措施。
3.预测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控与报告
(1)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现场处置措施、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数据库;
(3)市应急管理局建立重大隐患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制度,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市应急管理局要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数据库。
(5)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隐患和危险源数据库,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非煤矿山企业要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出现危及安全生产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第一时间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接报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当迅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鸡西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市应急管理局要组织分析、研究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确认可能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的预警级别;市应急指挥部在确认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后,及时提出相应预警建议,启动相应预案。根据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要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防止事故发生或者事态进一步扩大。事发单位第一时间组织事发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紧急撤离避险。
3.3预警级别与、解除程序
根据事故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特别重大(一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与事故分级相对应。
(1)一般级别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经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通过预警信息平台统一对外或者宣布解除;
(2)较大、重大或者特大事故预警信息,由鸡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请鸡西市政府批准后,由鸡西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通过预警信息平台统一对外或者宣布解除。
市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事故发展态势,并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预警解除,并将调整结果及时报告鸡西市政府总值班室。
3.4分级响应及响应措施
(1)蓝色、黄色预警后,市应急指挥部应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做出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有关部门、企业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要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非煤矿山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级别,定时向社会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2)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应急指挥部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
橙色预警响应:市消防救援大队和各矿山救护队伍原地待命。责令其他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及时向社会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通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非煤矿山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5终止程序
预警信息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组对非煤矿山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当引发非煤矿山事故因素基本消除或已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预警解除信息,同时终止各项预警行动和措施,恢复日常基本监测监控状态。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及时限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一般或较大事故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市应急管理局和乡镇政府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乡镇政府第一时间核实后,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鸡西市委办信息科和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应急处置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后,应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和乡镇政府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乡镇政府第一时间核实后,在30分钟内将事故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要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鸡西市委办信息科和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应急处置情况。
(2)报告内容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②发生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③事故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⑤事故抢险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⑥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时间。
4.2先期处置
(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属地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发生事故企业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就近、救急、高效”原则,立即组织专业救援队伍、成员单位赶赴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援救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2)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事发企业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指挥与协调
(1)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由属地乡镇政府应急指挥部全权负责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持,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到现场,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由鸡西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处置,事发地乡镇政府密切配合,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制定方案,全面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发生重大、特大非煤矿山事故,由省政府、国家应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市长、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各工作组开展人员和财产抢救、医疗救护、应急物资调拨等工作,确保事故抢险救灾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4.4力量部署
全市非煤矿山抢险救援队伍以市消防救援大队,以各非煤矿山企业救护队伍为辅。
非煤矿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全市各应急救援(护)队伍直接由市应急指挥部调动。抢险救灾力量不足时,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向鸡西市政府报告,请求协调其他矿山救援队伍支援。属地乡镇政府、非煤矿山企业、有关单位要配合市应急指挥部调动。
4.5应急联动
(1)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各成员单位的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人员队伍、应急装备和物资设备,在实施抢险救援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动、整合;
(3)各成员单位接到抢险救援命令后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以最快速度到达事故现场,以工作组为单位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4.6信息
(1)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要组织相关媒体,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相关信息。
(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要指派人员到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
(3)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参与救援的成员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通稿及灾情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
(4)各单位在收集、整理、传递事故信息时,必须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误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信息。
4.7应急结束
(1)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结束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做出同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决定;
(3)一般事故由市政府宣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较大事故由启动预案的鸡西市政府宣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省政府、国家应急部宣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决定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成员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要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恢复正常生产和社会秩序;
(2)由市总工会、市应急管理局和属地乡镇政府协助事故企业共同做好职工和附近受灾居民的救济救助、安置、救助款物接受、发放等工作;
(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事故处置过程中征用的劳务、设施、设备进行补偿;对因参与事故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助和抚恤;
(4)由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等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开展事故现场清理、消毒等工作;
(5)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组织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鸡西市政府报告。受事故影响的乡镇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5.2调查与总结
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要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市消防救援大队是非煤矿山事故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专兼职矿山救护队伍;生产规模较小的非煤矿山企业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矿山救护队伍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2救援装备保障
具有专业应急救援职能的成员单位应当掌握本专业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和企业救护队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当应急救援队伍的装备能力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调用企业或周边地区的可用设备。
6.3资金保障
市政府应及时启用财政预备金,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事故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
6.4通信保障
市工信局协调各电信运营公司建立确保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及现场各专业应急队伍间联络畅通。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建立、完善全市非煤矿山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掌握所有成员单位和本地或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方式,建立联动机制。
6.5物资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建立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6.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要按照要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要组织协调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高速公路收费站应急物资专用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6.8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参与做好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9责任与奖惩
(1)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在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演练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2)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市应急管理局。
7.2宣传
属地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企业和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减少非煤矿山伤亡事故。要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从业人员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3培训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和重点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业务知识培训;
(2)矿山救护队要开展日常战备训练和技能培训,确保救护队战斗力;
(3)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职工学习救援、自救与互救知识。
7.4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制定,经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要求,适时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和完善,并报鸡西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地和本部门应急预案。
7.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办。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虎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9日印发
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一)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xx第86号),《××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特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地区工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自的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生,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流通环节发生的(含可能发生的)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本应急预案适用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2.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县性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20人以上的。
3.事故处理涉及县人民政府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
4.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5.事故性质恶劣,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一)县局应当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及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局根据需要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股称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县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2)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与指导意见。
(3)组织和协调全县工商系统及时、稳妥地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4)负责报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2、成员单位职责
公平交易股、办公室(信息办)、市场股、企个股、法制股、监察室为县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1)公平交易股(消保)
制定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指导督促各分局、工商所重大食品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组织查处大要案件,协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各地查处在重大食品安全期间囤积紧促生产、生活物资,牟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2)办公室
将各部门提供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并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市场股
负责组织、指导(分局)各所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4)企业个私股
负责组织、指导(分局)各所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有关商标违法问题的依法查处工作及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食品违法广告依法责令停止和查处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违反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法制股
负责做好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者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参与指导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协调工作。
(6)监察室
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指导(分局)各所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民的责任。
三、县局应响应措施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后,事故发生县局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局报告,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局的指挥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向有关部门、毗邻或者说可能涉及县局通报情况。
(二)事故发生在分局、各工商所的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局报告,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有关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县局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落实以及给予有关方面的支持。
(三)先期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
(四)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各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应急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五)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或者说隐患消除后,应急办公室进行分析论证,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终结。
应急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四、报告、监测与预警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电话、传真、行为、网络等多种方式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保准确、及时,万无一失。并视情况向事故可能波及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二)报告单位和时限
1、对本县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工商所应于2小时内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工商局。
2、事故发生县工商局应于2小时内向市局和县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
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故原因、发展、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3)处理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
4、信息监测
总局、省级及市、县(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密切监测已经确认的有毒有害或者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某种食品是否还在流通环节进行销售。
(1)市场巡查、市场清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以及对有问题食品下架、召回、退市、销毁等;
(2)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3)有关新闻媒体。
(4)相关部门通报。
5、消息预警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对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或隐患、可能涉及的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做出分析预测,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预警信息。
五、后期处置
1、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
分局、各工商所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责任,对本地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
对未按照市局及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3)严格追究工作不力人员的责任
对因监管不办、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程序混乱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作奖励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突出,做出贡献的,依据有关政策,及时给予表彰或者其他奖励。
3、善后总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分析应急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形成善后总结,逐级上报。总结内容包括应急基本情况、组织体系建设、应急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并且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安全工作十分重要。必须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及时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1目的
全面提高对发生燃气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住建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政综[]219号)和《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部门的职能,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燃气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城镇燃气安全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明确相关部门、办事机构、咨询机构以及燃气企业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更有效地处置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
(4)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做到条块结合,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村委会、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燃气事故的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措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燃气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综合素质。
1.4现状
由于我市燃气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后,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我市城镇燃气主要使用类型是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一家(市区),主要经营管道天然气;瓶装燃气企业五家(其中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一家在我市瓶装供应,另有一家现停产),主要经营液化石油气储配和瓶装燃气供应。根据《市燃气专项规划》(—2022),其城镇燃气设施主要是各城镇(含中心城区)城市天然气管道燃气设施、天然气调压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以及新、扩改、建小区庭院管道供气设施;全市城镇燃气用户约5万户。但是,我市城镇燃气行业还存在着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非法使用燃气和部分燃气企业未能依法对燃气设施建设审批申报,一些燃气设施未能按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以及违法经营、建设工程违章操作破坏燃气设施的现象依然存在。
1.5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设施、燃气生产及储存、输配供应环节过程中因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火灾、停气等导致人员死亡或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天然气开采及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配,液化石油气的气源生产及槽车运输,沼气、秸杆气的生产与使用,工业企业为生产、生活配套的自用燃气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行,不适用本预案,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领导机构
成立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组成相关应急工作组,具体为专家组、协调组、救援组、后勤保障组、警戒保卫组和事故调查组。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建设局局长、安监局局长、消防大队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地震办、市广电局、市容管理处、市供电公司、市供水公司、市电信运营相关公司、新闻单位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同志。
市城镇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未在、工作变动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全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
(2)制定全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全市重、特大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网络;
(3)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使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地开展;
(5)对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负责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7)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8)负责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
(9)报请市政府组织对城镇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组织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在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1.2相关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建设局履行应急办公室职责;
市经贸局负责建立防护设备储配制度,做好所需物资供应与信息,组织提供抢险人员的防护装备和其他所需物资,受灾人员生活必需品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参与较大燃气安全生事故现场指挥,处置较大安全事故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协助调集相关安全事故专家、技术人员到现场,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协同各参战单位完成较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任务,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及交警大队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及警戒、交通管制、交通指挥和指挥部安全保卫工作;
市消防大队(市综合应急大队)负责组织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技术保障,协同有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单位在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救援现场待命,开展卫生医疗救治及突发事件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
市工商管理局负责无照非法经营的查处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工伤劳保理培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防护设备储配、应急专项经费的组织落实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人员社会救助及协助受灾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运输车辆调配及提供事故现场交通运输管理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产生环境污染的次事故处理及技术协助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起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地质灾害处理技术协助工作;
市地震办负责因地震灾害引起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处理技术协助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新闻媒体负责在应急状态下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对突发事件、异常情况的报道要本着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新闻的真实性,防止不实报道和炒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燃气应急新闻通稿;教育引导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市容管理处负责协助人员疏散、维持现场秩序及事故后市政道路恢复等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保障工作;
市供水公司负责供水保障工作;
市电信运营相关公司负责通信保障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属地安全保障及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协助工作。
2.1.3办事机构
应急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成员: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广电局、市地震办、市容管理处、市供电公司、市供水公司、市电信运营相关公司、市燃气运营公司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部门指定人员及市建设局办公室、规划科、城建科、建工科、燃管站、村建站、安监站、质监站、房管局、市容管理处城建大队、市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1)负责与应急机构中相关部门的联系,了解最新信息,并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
(2)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指挥专业抢险队伍开展燃气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4)编制审查市城镇燃气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
(5)根据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资等保障;
(6)督促燃气经营企业配置抢修设备、物资及组建专业抢险队伍;
(7)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企业日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城镇燃气行业专业应急物资、设施管理,开展培训、演习、技术研究委托市燃气管理站组织实施。
2.1.4应急工作组
1、专家组。专家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检修以及压力管道(容器)、消防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工程等相关专业具有高中级职称、国家注册工程师或有实际作战经营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参加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到指定地点集结,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提供安全有效的救急方案或建议;
(3)参与事故评估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对事故发生地实施技术支援。
2、协调组。协调组由应急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农林场、村居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
主要职责:
(1)负责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2)负责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单位进行救援工作。
3、救援组。救援组由市建设局牵头,市经贸、安监、卫生、民政、公安、消防、质监、劳动保障、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事件主管单位及事发地镇政府、农林场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现场救援由建设局、安监局、消防大队配合指导作战。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和有关清理工作;
(2)组织有关人员会同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勘查,掌握事故现场的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的分布情况、事故发展情况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3)及时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联系抢救医院,保障必须车辆及救援器材、担架等,及时将伤员护送入院;
(4)迅速制定安全、有效的抢救方案,报指挥部批准,按照批准的抢救方案组织现场抢救工作。
4、后勤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由市经贸局牵头,市建设、发改、财政、安监、质监、消防、民政、供电、供水、电信、市政、市容等相关部门事件主管单位及事发地镇政府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同时提供气属行业应急设备保障。
主要职责:
(1)负责提供抢险人员的防护装备和其他所需物资;
(2)组织受灾群众的安置,联系有关部门提供生活必需品。
5、警戒保卫组。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交警大队、交通局、市容管理处、城建大队等相关部门、事件主管单位及事发地乡镇政府、农林场、村(居)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
主要职责:
(1)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
(2)划定警戒范围,维护现场的秩序,阻止闲杂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干扰抢救工作;
(3)疏导车辆和人员,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
6、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总工会、建设、公安、消防、质监、监察等相关部门、事件主管单位及事发地镇政府、农林场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
主要职责:
(1)做好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对事故现场作出安全评估;
(2)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形成事故原因分析报告。
2.1.5各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组织和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应急办备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或兼职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出现燃气安全事故及时向市燃气主管部门、市安监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属地政府报告,并组织进行抢险。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政府领导下工作,同时指导、检查燃气企业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如下图。
3预测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安监局危险源监控中心、市突发公共事件事故指挥中心、市燃气应急办信息互通,对全市燃气事故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事故信息跟踪。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和早期发现的隐患进行核实、分析、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后认为引发燃气事故有可能性超过四级响应级别以上的,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视情况报告省、市燃气应急指挥部。
3.2预防与预警行动
3.2.1预防工作
(1)市燃气应急办应当定期研究燃气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燃气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建立畅通的信息流通渠道,检查本市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2)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救援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
3.2.2预警行动
预警行动由多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应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正确指挥下,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市燃气应急办接到有关城镇燃气事故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预警手段,进行信息研判,根据事故的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传递给相关乡镇、部门和单位。
3.3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根据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类型、起始时间、可能产生影响范围、产生的后果、必需采取措施要求确定预警级别:
(1)一般级别(IV级):城镇燃气设施在生产使用中或外因造成损坏、破坏发生燃气泄漏、爆燃爆炸、设施损坏,企业单位及相关部门无法在正常时间及条件下组织愎复的,应启动IV级预警;
(2)较重级别(Ⅲ级):城镇燃气事故已经发生,可能造成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或可事件能继续扩大的,应启动Ⅲ级预警;
(3)严重级别(II级):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已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能继续扩大的而构成重大或特重大事故的,应启动II级预警;
(4)特别严重级别(I级):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已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启动严重级别(II级)预警且可能事件继续扩大的,应启动I级预警。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市政府确定;较重预警报市政府确定;严重预警、特别严重预警报请省政府确定。
3.4预警解除
根据事情发展动态和处置情况,由分级预警命令的政府决定并解除预警。
4事故应急处置
4.1事故信息报告
4.1.1报告原则和程序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情况报告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
根据事故事态发展控制情况,预警报告相应按照预警级别进行,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1.2报告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设施损失及对供气造成影响的情况;
(2)险情的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3)险情或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或基本结论;
(4)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2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企业单位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启动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发生事故后,构成启动本预案条件时,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相应启动单位应急方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积极参与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的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
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事态发展的严重程度,如果认为本单位自身无能力控制事故事态的继续发展的,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并向当地政府和市建设局(市燃气应急办)、安监部门、公安消防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应急办)接到报警后,立即向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即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3.1分级响应程序
高级别响应程序启动,低级别响应程序自动启动。
4.3.2级别的确定
按城镇燃气重、特大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国家对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分类,响应级别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四级。
Ⅳ级响应,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人至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造成1万户以下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一般事故,需要响应的级别。
Ⅲ级响应,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人至9人,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含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或者造成用户1万户(含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较大事故,需要响应的级别。
Ⅱ级响应,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含5万人)、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造成3万户以上(含3万户)居民停气24小时以上的重大事故,需要响应的级别。
I级响应,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含30人)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含100人)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含10万人)以上的事故,或造成5万户以上(含5万户)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需要响应的级别。
4.3.3应急级别指挥工作
应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通过市政府逐级报请、市政府、省政府或国务院启动相应Ⅲ级、Ⅱ级、I级响应。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在上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一般事故,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启动IV级响应;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协助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
4.3.4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I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
4.3.5分级响应程序流程
4.4响应启动
4.4.1Ⅲ级、Ⅱ级、I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省政府或国务院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各级相应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投入运作。
同时,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经批准,按各级指挥部相应指示,立即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的前期人员抢救和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市燃气应急办职责:
1、立即调派专业抢险队伍赶赴事故发生地进行紧急救援;
2、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前期救援具体实施方案;
3、将事故现场信息及时上报给上级指挥部。
4.4.2Ⅳ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提请越级上报。
事故发生后,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赶赴现场,了解核实事故和所造成的灾害程度,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在指挥部领导下,应急办制定救援具体实施方案,将事故现场信息及时上报上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3发生轻微事故,由根据发生事故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市燃气应急办公室。
5应急处置措施
5.1应急响应措施
5.1.1I级、II级、Ⅲ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人民政府除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1.2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1.3发生轻微事故,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燃气应急办公室,根据发生事故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时应急处理。
5.2事故信息处理
5.2.1燃气事故信息共享和处理的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严重、特别严重事故,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要报告市燃气应急办,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上级政府应急指挥中心。
5.2.2信息共享和处理
1、接到城镇燃气事故信息后,市燃气应急办应立即核实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应在30分钟内指令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核实;将核实的信息及时上报给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
2、事故一经确认,市燃气应急办须立即向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确定事故级别。
3、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综合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4、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通知专家工作组和专业抢险队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赶赴事故现场。
5.3指挥和协调
5.3.1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获悉发生城镇燃气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市综合应急指挥中心,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序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5.3.2指挥或指导现场救援工作。
5.3.3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
5.4应急处置
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原则,共同做好燃气险情及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5.4.1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并及时上报。
5.4.2市燃气应急办,在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抢险救援指挥命令和抢险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督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5.4.3燃气经营企业,在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抢险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5.4.5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件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件。
4、服从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写出事件快报,分别报送市综合应急指挥中心和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必要时直报上级政府应急指挥中心。
5.5事故快报
5.5.1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发生单位的经济性质、生产规模、服务类型。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部门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5.5.2当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力量不足时,及时上报上级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支援。
5.5.3事故发生的救援坚持属地原则和就近原则,及时通报属地和就近各相关单位第一时间现场配合救援。
5.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类型燃气事故发生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危害性的不同,在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任务之前,须给应急人员配备相应应急装备和防护装备,明确进入和离开事件现场的程序,以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5.7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城镇燃气易燃、易爆等危险特点,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敦促各相关单位制定好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案。事故状态下成立的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应首先考虑到群众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组织、指挥以及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紧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相应的计划实施。
5.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发生的级别,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社会力量的动员范围,按规定的组织程序、决策程序进行。
6应急结束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救援处理工作情况,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达到应急结束条件后,向市政府报告,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应急状态结束。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统计上报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物资与人员劳务的征用补偿;统计上报应急救援行动中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应急物资的损耗情况等。
7.2社会救助
按照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规定执行。
7.3保险与理赔
对已投保的事项(项目),有关保险单位应及时定损理赔。
7.4调查与评估
7.4.1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按国家相关程序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对已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检测和后果评估。特别严重燃气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7.4.2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专家工作组和有关部门负责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将已发生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适时予以通报,并报送市政府。
城镇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
2、查明的事实(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得出事故结论;
5、提供各种必要的附件;
6、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7、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8、安全工作改进意见。
7.5信息和新闻报道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由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所在乡镇政府、农林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信息的公开和新闻报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8应急保障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8.1.1建立以市燃气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持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的需要。
8.1.2应急响应期间,市燃气应急办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及其相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8.1.3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由市政府综合应急指挥中心通知市电信运营位,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要求,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加以解决。
8.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8.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市燃气事故发生后可能要使用的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应急常用设备,主管部门需要的由市财政局纳入专项经费预算支出落实,根据市城镇燃气设施实际分布情况,设立城镇燃气专业应急设施储配库3个,租赁或依托燃气企业储配库管理(其中中心城区应急储配库设在安然燃气有限公司柯坑调压站、上半市区域设在榜山镇市龟仔山石油气有限公司储配站、下半市区域设在港尾镇市华润华达石化液化气储配有限公司储配站),燃气企业相应自备负责落实,并造表列出,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
8.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主要依托市综合应急救援中心,各应急响应部门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规定召集、出动程序,确保抢险救援快速反应和持续保障能力。
8.2.3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公安部门交警大队、市交通局归口管理。
8.2.4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生部门归口管理。
8.2.5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部门归口管理。
8.2.6物资保障
由市发改、经贸、民政、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援物资,保障救援和受害区人民的生活必需品供应、恢复水、电、气的供应。
8.2.7经费保障
由市财政设立专门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块提出,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用于防护设备储配、应急装备保障和应急处置。
8.2.8社会动员保障
在必要情况下,由市人民政府进行社会动员工作。
8.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安排,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应负责具体实施。
8.3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并与相关科研机构联系,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燃气事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8.4宣传、培训和演习
8.4.1公众信息交流
向社会公布发生燃气事故的应急预案信息、报警电话和部门。公布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通过各种形式对燃气的基本常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发生事故的应对方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进行宣传普及教育工作。
8.4.2培训
对所有参与燃气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都应进行教育培训。
市应急办公室负责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队伍和人员的教育培训,并组织实施。
8.4.3演习
市应急办公室应按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演习,根据演习的情况提出对预案的修订建议,报市燃气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完善预案。
8.5城镇燃气事故预防保障
经营企业应做好城镇燃气事故预防,涉及燃气工程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审批,并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市建设局规划科、城建科、建工科、燃管站、村建站、安监站、质监站、房管处、市容管理处根据相关职能,加强沟通、互相配合、依法审批,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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