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公积金政策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5-16

异地公积金政策范文

买房要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普通商业按揭贷款相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减少购房者的利息支出,降低购房开支。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使得原本就有优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更有吸引力了。那么,如何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贷款呢?

降低利息成本的途径

购房依靠住房公积金贷款,能让购房者轻松不少。对于普通购房者来说,依靠自己的力量,一次性支付房款存在不小的难度,因此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已成为购房者的首要选择。一般情况下,居民购房申请按揭贷款有两个选择,一是申请商业贷款,二是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如果能够申请到尽量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肯定能够让购房成本降下来,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利率要低很多。

央行最近一次下调之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5年期以下利率为4.05%,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调整为4.59%。就中长期贷款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最大限度下浮至基准利率0.7倍的利率水平,还要低0.45个百分点。对于同样一笔40万元的按揭贷款,以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之间每月还款额相差98.6元(具体计算见表1)。

新政对普通购房者在税收、贷款利率等等多个方面给予了优惠,相比较税收标准降低、所得税免征等一些措施而言,贷款利率因其贷款数额大、贷款期限长,这方面涉及到的资金成本更值得关注。除了商业性贷款之外,从节省成本的角度考虑,普通购房者首先应该考虑用足住房公积金贷款,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可以大大省钱。

贷款标准心知肚明

目前有不少地方对住房公积金标准做出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其基本出发点无非是扩大受惠人群,让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挥更大的作用。具体做法有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时限,降低首付比例等等。不过通过综合对比发现,各地具体操作的方式有所不同。

贷款最高限额有所提高,提高额度一般在5万~10万元左右,最高达30万元。综合比较而言,以上海为最高。此前上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此次提高到80万元。北京和广州的最高额度则没有变化,仍为78万元和65万元。此外,长沙、成都、福州等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有所提高。

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调整是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调整。据了解,目前北京和上海下调了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至20%。此外,南京、武汉、成都、郑州等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也下调至20%。

除了少数情况外,各地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并未调整。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申请条件与原来相比,几乎没有变化。总体来看,既未放松,当然也没有从紧。不过,对某些特殊情况还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上海对于申请贷款总额80万元的情形,要求申请人除了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还款能力等条件外,还必须是第一次购买自住房,且以户为单位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户成员共同参与贷款)。如北京对申请总额为78万元的情形,也要求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必须为最高的AAA级。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区推出了一些新的举措,如放松借款申请人的年龄限制,如北京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或者实行异地贷款,如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而成都买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实施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如温州市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允许其将商业贷款转办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达50万元。

灵活运用新政来省钱

根据政策的变化,如何灵活运用政策,并根据政策的调整来达到减少购房成本的目的,这需要购房者根据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当地的政策特点来认真研究。本刊在此推出几个例子,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提前还清贷款在北京,如果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购房时能否享受到首次申请贷款的优惠政策呢?答案是可以的。但考虑到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无法第二次申请,因此需要还清贷款。按照北京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在第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就可以申请第二笔公积金贷款,因此公积金贷款不存在二套房提高首付或利率的问题。至于第一套住房要不要售出,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购房者可以灵活调整,在这点上与享受下浮基准利率0.7倍的商业贷款优惠措施有所区别。

家庭成员来帮忙为了能够获得更高额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尝试家庭成员组合申请贷款。如上海规定,与在一起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直系血亲,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达80万元。因此有专家建议,可以让与自己同住的父母、子女等一起申请房贷,贷款额度比个人要高得多。

还有一种方式是利用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来静忙。如福州公积金新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人购房时可提取本人配偶及同在一户的贷款人本人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早早备足缴存余额在上海,对于希望获得个人最高30万元的改善型购房者来说,必须先做好准备,因为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缴存余额必须达到一定金额,才有可能足额申请贷款。上海规定,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余额达到了7500元,就可以获得3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但是不要小看这7500元的缴存余额,因为对于一般的家庭来说,只要还在还贷过程中,每月缴存的公积金资金都会自动用于冲还贷,余额所剩无几。因此这个时候要做的就是停止冲还贷,而改用现金还贷,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沉淀下来。

异地公积金政策范文

作者简介:南京财经大学副教授,从1992年起从事会计职称考试培训,1996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工作。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其追溯调整的理解

1.会计政策变更的前提是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是正确的

会计政策变更并不意味着以前期间的会计政策错误,而是企业变更会计政策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果以前期间会计政策的应用是错误的,则属于会计差错,应按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是经济事项的存在状况未发生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发生的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不同的会计期间执行不同的会计政策。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所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

3.会计政策变更不一定采用追溯调整法

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无论是属于法规、规章要求而变更会计政策,还是因为经营环境、客观情况改变而变更会计政策,都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4.采用追溯调整法的不一定是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一般要追溯调整,但追溯调整的不一定是会计政策变更,如本期发现属于以前期间重大会计差错,在更正时也要追溯调整。

5.会计政策变更不仅仅是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一》规定,在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的情况下,除由原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计提坏账准备改按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自行确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外,企业由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改按账龄分析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或由账龄分析法改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均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如属滥用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情形

1.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这是国家法规、制度要求的变更。1998年颁布了投资准则,一般情况下,比例达20%及以上就采用权益法(以前是50%以上采用)。

2.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从原规定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

这是根据国家法规、制度要求改变的,2002年执行固定资产准则时,要求对未使用、不需用的设备计提折旧。

3.坏账核算从直接转销法改为备抵法;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应收款项从不计提准备改为计提准备;

5.收入确认由完成合同法改为完工百分比法;

6.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二)》规定,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所做的变更,应在首次执行的当期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其后,企业再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进行的调整,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调整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即应当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相应调整变更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以及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

1.计算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指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余额与原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亦即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是以下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

①在变更会计政策的当年,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所得到的年初留存收益金额;

②变更会计政策当年年初原有的留存收益金额。

差额=按新政策计算的变更当年年初应有的留存收益一按原政策反映的变更当年年初现有的留存收益

(1)按新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例:甲公司在1997年6月10日取得某项生产用设备,原价205万元,预计净残值5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均与税法规定相同。1998年12月31日转入不需用。2002年起按准则规定,对不需用固定资产由原来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并追溯调整,甲公司按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所得税税率为33%,每年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公益金。

上例中,按原政策1999~2001年不提折旧,按新政策每年都要计提20万元折旧。

(2)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税前差异

所得税前差异是指政策变更对税前利润的影响数,税前差异是“+”还是“一”,取决于会计政策变更以后,对利润的影响是增加还是减少了。上例中,1999~2001年每年所得税前利润减少20万元。

(3)计算所得税影响金额

①要明确这里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是指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金额,而不是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金额。

②要明确并不是任何一项会计政策变更都会影响所得税费用。

对所得税费用是否有影响要根据政策变更后与税法规定之间形成的差异性质以及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做出判断。

a)所得税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政策变更后形成永久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无影响;

b)所得税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政策变更后形成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无影响;

c)所得税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政策变更后形成永久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无影响;

d)所得税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政策变更后形成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有影响。

所得税影响金额可以理解为:纳税影响会计法下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额。

若无影响的,则“所得税影响额”栏全为0,税前差异=税后差异。

上例中,所得税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政策变更后形成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有影响,所得税前利润每年减少20万元,所得税费用每年减少6.6万元。

(4)以前各期的税后差异=所得税前差异一所得税影响金额

上例中,税后差异=-20-(-6.6)=-13.4(万元)

(5)计算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各期的税后差异相加之和即为累积影响数,上例中各年相加之和为-40.2万元。

2.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1)调整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

在编制调整分录时,“所得税影响额”肯定记入“递延税款”账户。

因为该项目的金额实质上就是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如政策变更后与税法规定形成的是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则“递延税款”在借方,如为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则“递延税款”在贷方。

“累积影响数”则一定记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注意:政策变更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而且方向与“递延税款”账户一般相同(所得税核算方法变更例外,后述),“所得税前差异”则要根据不同政策变更确定用什么账户。

①调整减少累积影响数: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累积影响数)

递延税款(所得税影响额)

贷:累计折旧(原规定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

坏账准备(坏账核算从直接转销法改为备抵法)

存货跌价准备(原规定不计提准备改为计提准备)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同上)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同上)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同上)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同上)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同上)

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成本法

改为权益法,被投资方以前年度亏损)

②调整增加累积影响数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成本法改

为权益法,被投资方以前年度盈利)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递延税款

③所得税核算方法从应付税款法改为纳税影响会计法

a)原存在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借:递延税款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b)原存在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递延税款

注:如采用应付税款法,政策变更对所得税费用无影响,则上述分录中“递延税款”都没有。

(2)调整利润分配: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做相反分录。

如上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0.2

递延税款19.8

贷:累计折旧60

借:盈余公积8.04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04

3.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

(1)调整变更当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根据编制的调整分录调整。

如上例2002年资产负债表年初数调整如下:

累计折旧+60

递延税款借项+19.8

盈余公积-8.04

未分配利润-32.16

(2)调整变更当年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上年数(特别注意)

①利润表各项目及利润分配表中的发生额项目只需调整变更上一年的影响数;

②变更上一年之前的各年累积影响数,应在利润分配表的“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中调整,但要扣除提取的盈余公积。

“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的调整数=变更上一年之前各年的累积影响数×(1-盈余公积计提比例)

如上例:2002年利润表,利润分配表上年数调整如下:

管理费用+20

利润总额-20

减:所得税-6.6

净利润-13.4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一21.44[一26.8×(1―20%)]

可供分配的利润-34.84.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34(一13.4×10%)

异地公积金政策范文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业务通办;资金管理

一、实现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公积金提取业务实现大市通办的必要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是指在苏州大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和个人,在可通办的业务范围内,结合自己的实际,就近选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相关提取业务。目前苏州大市范围内人员流动极为频繁,大量存在缴存地与工作地不同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大市范围内异地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需求。业务通办的目的是让数据多跑路,让职工少跑腿,这是大势所趋。为了给缴存职工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解决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只能缴存地办理的不便,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着手打破区域、层级限制,积极推动全市各分中心通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现全市范围就近提取,让群众少跑路。但是,苏州大市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推进速度和力度仍不够。

(二)实现公积金提取业务大市通办的紧迫性。为了使服务更加便捷、高效,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供给能力,满足群众多方面、多层次需求,如在全国率先在保证担保模式下实行贷款“一柜式”受理,协调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对贷款审批、发放全过程实施流程再造,实现前台受理和后台审核同步并行,贷款职工“进一个门”、“叫一个号”、“在一个柜台”即可完成贷款申请的全流程,贷款效率继续保持全国同行领先水平。但是苏州在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比较滞后,仅在市区(指姑苏区、虎丘区,不包含吴中区、相城区和吴江区)实现通办,这滞后于国内一些城市,比如天津住房公积金业务早在2011年就在各营业网点全面放开,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区县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可跨区县办理全部缴存、提取业务,即办理公积金业务的职工不受缴存区域限制,全市公积金营业网点通存通兑。浙江省的温州、舟山、丽水等城市都在2016年实现了公积金业务通办。为了保持苏州住房公积金行政效率的领先水平,苏州必须紧跟步伐,推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进程,增强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实施的难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实现公积金提取业务在各分中心通办,在政策口径和操作执行应该统一,这是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前提。本文结合姑苏分中心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工作实际,发现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实施存在以下难点。

(一)分中心提取业务的具体做法与市中心文件规定存在不同之处。通过对比姑苏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做法和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姑苏分中心在各类提取留存额与市中心有关规定无不一致的地方。但是,在租房提取业务办理中,姑苏分中心的具体做法与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有些不同。姑苏分中心在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除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的需提供的材料外,要求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市区(姑苏、虎丘、吴中、相城)的无房证明。造成这一不同做法的主要原因是租房提取的审核难度很大,而各分中心没有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数据对接,不能查询职工的不动产状况,为了避免有房职工采用租房提取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姑苏分中心在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提供的材料外,增加要求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市区(姑苏、虎丘、吴中、相城)的无房证明。

(二)部分提取业务异地分中心办理存在审核盲点。由于受到区域层级管辖权的限制以及各层级行政资源的不能完全共享,异地职工在办理部分异地提取业务时,提供的材料在真实性审核上,异地分中心必然会存在盲点。比如自建大修提取,需要提供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建造(翻建、大修)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一年)原件;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需要提供拆迁协议原件、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原件等,以上提供的材料都是由异地相关行政部门出具,异地公积金分中心在审核这些材料时,如若遇到疑问需要核实时,往往受到区域行政管辖权限及行政机构异地共享范围等因素的限制,承办异地提取业务的分中心在与异地相关主管部门在沟通上会存在一定的障碍,对于房屋自建大修等事实的核实更是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建议

实现大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办的前提是各分中心或管理部应该在政策口径统一、操作执行统一。而根据以上分析,苏州各分中心在具体做法上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存在些许差异,同时,在部分提取业务在异地办理时存在一定的审核盲点,针对以上难点,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统一大市范围的提取政策、做法、制度。针对在租房提取业务办理中,姑苏分中心的具体做法与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有些不同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办法是直接修改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增加要求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市区(姑苏、虎丘、吴中、相城)或大市范围内的无房证明。另一种办法是针对租房提取的审核难度大,建议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数据对接,提供职工不动产查询功能,并按照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建金[2015]19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要求,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并执行。以上两种方法,方法一需要职工增加提供资料,这不符合市中心不断推进的“简化手续”的初衷。因此,建议采取第二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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