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督方案范例(3篇)
内部监督方案范文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现状;机制构建
近年来,检察机关违法违纪事件时有发生,充分暴露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体系不健全。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后,在赋予检察机关新的法律监督职责,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规范行使法律监督权、加强自身内部监督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紧密结合新刑诉法实施,探讨如何加强内部监督,强化内部制约,对于推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十分紧迫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面临的困境与原因分析
(一)监督主体关系未理顺
当前,检察机关履行内部监督职责的机构主要有纪检组、监察、检务督查和案件管理等几个部门。纪检组作为同级纪委派驻机构,纪检组长一般担任党组成员,工作性质侧重于党内监督;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监察机构,监督内容涉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人事财务等;案件管理部门主要监督执法办案部门案件流程、时限、质量和效率等。目前,纪检组、监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职责多有交叉,体制关系不明确,监督合力有待整合。
(二)机构人员配备不科学
历次机构改革后,多数县级基层检察院监察部门被撤销,基层检察院只能采取纪检组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形式,有的基层院甚至未配备专职监察工作人员,内部监督几乎由纪检组长一人完成,导致监察职责难以履行。根据高检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应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作为检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但受“案多人少”、机构编制等因素的限制,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设置检务督察机构的很少,大多临时抽调人员开展检务督查,未能形成常态化督察机制。
(三)监督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监督质量的高低、好坏取决于履行监督职责人员的监督水平,但部分检察人员甚至领导干部有“重业务,轻监督”的观念,把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的干警安排到业务部门,办案质量评查外行监督内行,检务督查讲形式,走过场,制度执行监督不深、不透、不细,自然难以发现执法办案、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并及时处理,使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四)执法办案监督缺乏实效性
执法办案工作从案件受理到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每个诉讼环节,由于分工的明确性和案件的保密性,整个案件都是在相对封闭的环境运行,只有办案人员及听取汇报的领导知晓具体案情,检委会的监督仅限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和必须提请检委会的个案,监督的范围非常窄,纪检监察监督、同级监督等监督形式无法把执法办案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无法实现适时、有效监督。
二、新刑诉法实施后对内部执法监督带来的难题
(一)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评价标准缺乏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是依托各办案部门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同时也是内部监督所必须参照的唯一标准。新刑诉法在如何具体执行操作方面规定得较为宏观,具体的配套规定或细则尚未出台,有的甚至处在探索阶段。如简易程序的办案模式、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基层院阶段性探索实践取得一定成效后方能自上而下形成规范性操作细则,由此也带来监察部门开展内部监督缺乏统一衡量和评价标准,使得监察部门在新刑诉法实施的初始阶段开展相关内部监督工作可能会显得有点底气不足。
(二)监督领域拓展与监督力量薄弱的矛盾更加凸显
过去,我们主要从纠正执法过错的角度,对撤案、捕后不诉撤诉、刑事赔偿等案件进行监督,偏重于对“事”的监督。新刑诉法更多体现了宽严相济原则,如严格羁押条件和批准、以及审查救济,刑事和解从轻处罚,未成年人犯罪更加从轻等,这些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地位、作用明显,既有可能发生案件处理不公正,也有可能出现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行为,内部监督由重“事”发展到“人、事”并重,势必对内部监督的专业化和人员力量配备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检律接触机会增多可能引发廉政风险
律师执业活动中存在着一定的利益驱动,案件走向或者处理结果与律师业绩和经济利益有着直接关系,而检察人员行使检察权与这些利益存在着密切联系。随着律师执业活动广泛和全面开展,自侦、批捕、公诉等部门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律师的交往机会将大幅增加,利益的存在使检察队伍也面临更多的廉政风险。检察人员向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不遵守与律师的回避制度,以及收受律师财物、接受律师宴请等行为都有可能发生,将影响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的公正性、廉洁性,这成为内部执法监督需要预防和查处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方式途径
(一)整合内部监督主体资源
形成纪检组长组织协调,纪检组、监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和检务督查部门各负其责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增强内部监督工作合力。在县级检察院增设监察科的同时,将案件管理机构定位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加快推进,加大人员、装备、软件等建设力度。同时,建议省级检察院及有条件的市级检察院增设有机构编制的检务督查办公室;条件不成熟的设立无编制的检务督察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处人员兼任,增强检务督察工作的效力,并明确专人负责检务督察工作。
(二)建立纵向监督体系
一是将案件内部监督纳入检委会监督职能。建议将目前分散的案件督查资源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合署,隶属于检委会,对检委会负责,建立检委会领导下的评审案件机制,及时针对犯罪嫌疑人权益影响较大的立案、提请批准逮捕和羁押等开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实行严格执行三级审批制和检委会议案程序,防止因承办人权力过大而发生、权钱交易等不廉不公行为。
二是建立专职督查员制度。专职督查员受专职检委会委员领导,具体对“非法取证”、决定刑事和解、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等可能存在办案质量风险的案件,进行程序监控、实体监督、以及专项检查、检务督察和效能监察等方式全程跟踪,并针对情况和问题,制发质量通报、督察建议书和效能监察报告,确保此类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一是强化控申、案管、侦监、公诉及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自侦办案的横向监督制约,以流程管理为重点,运用“检察(自侦)办案系统”、“案件管理系统”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作风效能考核”等制度机制安排,落实横向监督。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如在公诉部门内部考核中设置专门板块,就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考评考核。要围绕“案结事了”作为和解特别程序案件的基本标准,对于完成一定量的和解案件后,每上升一定案件数,可增加相应分数;对于因工作不落实不规范发生负面影响及问题,经查证属实的,要作减分处理,从而形成对适用当事人和解特别程序工作的结果导向制衡机制。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察官执法办案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一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联系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执业活动新增规定的特点,结合自侦、批捕、公诉等不同检察业务工作的情况,从交往记录、情况报告、办案回避、违纪追究等方面入手,不断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的职业交往行为。强化与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广泛收集检察人员与律师职业交往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和律师的关切,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和检察队伍清正廉洁。
二是强化内部监督措施。加大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科技投入,在运用案件管理网上系统进行案件流程管理的基础上,设计运行执法办案检务督察管理和内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系统软件,真正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推向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建立检察行为规范投诉机制
以推进新刑诉法为契机,试点设立检察行为规范投诉机制强化事中及事后监督,主要由案件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人员执法过程中适用程序不规范、态度生硬、行为、用语不文明等还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情况,以便检察机关及时纠正,提升执法公信力。对涉及干警执法作风、办案纪律、廉洁自律等举报,采取了解情况、干警谈话、调阅案卷等形式进行详细调查,视情予以诫免谈话或作出党纪、检纪等处理。建议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投诉机构,作为对下级检察院督察和考评的依据。基层检察院也可由纪检监察部门、控申部门、检委会办公室联合组成投诉受理中心,自行办理投诉件。具体包括:事前告知、限时处理、即时纠正和及时分流。
(六)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一是自觉接受地方党委、人大的领导与监督。加强重要案件的请示报告,对人大代表就检察工作提出的议案和咨询予以认真研究、答复。对人大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让他们了解、监督检察工作。
内部监督方案范文篇2
关键词:检务督察;检务督察职能;检务督察重点
开展检务督察,是高检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为出发点,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职权,促进检察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2004年,高检院先后在河南、河北、浙江、山东、福建等地开展检务督察试点。2007年10月,高检院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检务督察工作全面铺开,正式成为各地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全国32个省级检察院和397个市级检察院(占市级院总数的97%)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检务督察活动。《暂行规定》为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提供了系统、科学、权威的参考规则,但是处在起步阶段的检务督察工作在各地的实践不一,如何更加准确地把握检务督察的职能定位,如何把握督察重点,更加有效地开展检务督察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检务督察的性质
从定义上看,《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检务督察是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这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探求,也是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的有效措施。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倍受争议,检察机关监督一切执法、司法部门,那么,谁来监督检察院呢。
对检察机关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党委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宪法赋予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权力制衡方面的监督;一种是内部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地方党委派驻检察机关的纪律监察监督和检察机关聘请的人民监督员的人民监督员机制。但人大、党委由于不是专业执法机关,其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没有深度和广度;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监督显得很苍白无力;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只是对检察机关有可能做出撤案、不等案件进行监督,其监督的范围较狭窄。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建立和制定一个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权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有深度的监督部门和监督制度,这就是检务督察应运而生的前提和必然。检务督察在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的基础上建立,但又监督制约检察权的行使,它改变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原有构架,在职能作用上与其他监督方式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交叉。
第一,检务督察具有权威性和刚性。在机构设置、权责配置及协调运行机制方面,检务督察都体现出一级独立权力的特性,这与纪检监察部门类似。《暂行规定》就检务督察委员会的组织设定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督察长由一名院领导担任;副督察长分别由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级检察机关除了设置常设机构外,可设置检务督察小组,对案件质量、检容风纪、检务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实行具体督察,督察组长及成员,可由群众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投票,并由督察长任命产生。实践中,检务督察人员主要由纪检监察人员组成,也包括法律政策研究室、政治处其他部门人员。
第二,检务督察具有主导性和特殊性。在监察对象上,检务督察以检察执法活动为对象,纪检监察则是党内对人的纪律监察,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则是一种上对下的机关领导,各个业务部门的监督主要针对办案的执法程序和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在内容上,检务督察指向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和活动,涵盖业务监督、行政监督甚至八小时之外的监督,而纪检监察侧重于对机关内部执法作风、工作纪律的检查和惩戒,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则集合业务监督与执法守纪等方面的行政监督,各个业务部门的监督主要针对案件办理。检务督察的内容更为宽泛,涵盖并拓展纪检监察及上级院监督的内容,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中统领全局,兼具行政监督和诉讼监督的职能,强化了上级院监督和对其他部门的协调和监督,奠定了检务督察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体制中的主导地位。
第三,检务督察具有动态性、事前性、事中性。检务督察制度从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具有全面预防、教育、保护等职能,整个过程是动态的、实时的、全程的。而纪检监察注重在事后监督和查处,具有问责性,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则是宏观性、决策性,各个业务部门的监督具有专业性、深入性。
二、把握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重点
根据全国检察机关已开展的检务督察来看,检务督察工作的主要职责和范围包括:
(一)检察业务督察
内部监督方案范文
一、卫生监督档案概念及作用分析
卫生监督档案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卫生监督、质量抽检、行政稽查、行政许可与处罚、宣教以及内部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是对卫生监督机构管理活动的记录,具有较高的实用与保存价值,对于督促提高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质量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卫生监督档案对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卫生监督档案主要是通过文字、图表、声像等多种形式对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活动以及职能履行的记录,通过开展档案管理可以督促提高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其次,卫生监督档案作为卫生监督管理活动的原始记录,可以起到维护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同时也是反映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主要参考依据,对于督促提高其工作质量具有较高的推动作用。第三,卫生监督档案中记录有大量的原始数据,是对卫生监督机构多年管理活动的总结,因而可以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制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重要参考,同时还可以作为内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当前我国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水平不高。由于卫生监督机构职能较多、管理活动多,因而卫生监督档案资料也相对较为繁杂。一些卫生监督机构对于档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造成了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较差,例如档案管理职责不明确、归档保存不及时、档案管理期限不严格、档案标准要求不统一、存在遗漏等等,影响了卫生监督档案工作整体质量。
(二)卫生监督档案缺少有效的应用。目前,在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档案的整体利用效率不高,卫生监督档案资料的价值没有得到全面的开发利用,大量的档案资料归档保存后就处于封闭保存的状态,检所查询利用水平不高,造成了卫生监督档案资料价值的浪费,而且也不利于指导提高卫生监督机构工作水平。
(三)卫生监督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现阶段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各种信息化、网络化的技术手段应用已经非常普及,但是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中却存在着信息化水品不高的问题,各种智能化的档案管理归集、整理、检所查询以及开发利用手段运用不足,不利于实现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三、改进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提高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基础工作水平。在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卫生监督机构管理人员应该充分重视卫生监督档案的作用,按照单位内部的实际情况,设置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完成单位内部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以及整理归档工作。同时,应该进一步细化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落实责任化管理的模式,并对卫生监督档案的各种门类和载体进行统一;具体到卫生监督档案管理部门以及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主要是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登记、统计等基础工作,同时开展检索工具编制以及档案利用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在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基础工作中,最为关键的就是确保档案资料归集的全面及时,同时对于有保密要求的档案资料,必须严格落实保密制度,避免档案的机密内容泄露,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可靠。
(二)加强对卫生监督档案的开发利用。卫生监督档案具有较高的保存以及使用价值,在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还应该注重对卫生监督档案资料的综合开发利用。卫生监督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卫生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卫生监督档案的利用手续、利用范围以及程序要求,尽可能的鼓励内部单位部门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其次,卫生监督当那管理部门,还应该积极组织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或者是业务科室人员配合,开展卫生监督档案的编研工作,重点围绕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活动,积极地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发文汇集和专题文件汇集等通用性的档案编研材料,进而为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决策以及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具有较高实用价值的参考资料。
(三)推动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开展。利用信息化开展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不仅可以实现各类档案资料信息及时全面的归集整理,加快卫生监督档案资料的形成速度,而且还可以提高卫生监督档案的检索利用水平。在卫生监督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实施过程中,首先应该确保档案管理信息化内容的全面,应该涵盖文书档案、专业档案以及影音图像资料,将传统的档案资料转变为电子档案。在档案的储存方面,尽可能的采用大容量存储设备,同时做好必要的备份。在档案的查阅与调取方面,应该利用智能化的档案管理软件进行操作,并建设档案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档案资料检所查询利用以及编研的网络化。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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