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范例(3篇)
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范文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区之间发展不够平衡,使得这项惠民政策的普及受到限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3月24日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截至2008年末,全国应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个人贷款余额为6094.16亿元;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为8583.54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41.47%。
从住建部公布的各项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城镇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从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率和资金使用率上反映出这项制度在全国各地发展还很不平衡,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已达到职工人数的90%以上,单位和职工的缴交率占工资收入的15%,个别达到20%,甚至更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不但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低,公积金缴交率也较低,有的还不足5%这一规定比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区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样就势必使得这些地区和单位的职工难以享受到国家这一惠民政策。
2.缴存比例不规范,行业间、单位间差距大,导致事实上的分配不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上限的具体标准是多少没有规定,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普遍执行5%到20%不等的标准。条件差的行业和单位执行5%的比例,而条件好的就可以执行15%甚至20%的比例。由于是职工个人和单位分别按这一比例缴纳,随着职工工资的不断增加,看似不大的比例差距会使实际缴存额差距很大,且由于单位配套缴存的这部分资金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势必导致了实际意义上的分配不公。通过检索某地级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该市职工缴存额前100?名的平均年缴存额为89388元,后100名的平均年缴存额仅为262元,前100名是后100名的341倍。而且前100名通过公积金贷款改善住房的为33%,后100名的公积金贷款情况为零。过大的缴存差距不但造成分配的不公平,同时也影响了这项制度的惠民效应。
3.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不配套、不全面,行政执法难。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颁布,2002年3月修订的。该《条例》虽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机构、监督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又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难度。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立法工作明显落后住房公积金的发展,造成相关方面无法可依,仅仅通过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就对整个庞大的住房公积金运作进行解释和相关工作的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特别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有关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提取规定等都没有细化,还有低收入人群如何通过公积金来改善居住环境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当前重中之重就是加快法规的建设,既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又充分发挥公积金的效能。
4.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不高、业务范围有待拓展。
从住房公积金存贷比率上看住房公积金使用还没有最大限度地投入到住房消费市场。如何一方面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另一方面在继续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投放的同时,进行多元化投资和运作,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受惠于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途径较为普遍的一是放贷,二是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三是购买国债。但是在欠发达地区由于公积金贷款比例小,购买国债变现慢等因素导致这些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大量沉淀在商业银行的专户中,通过银行存款流向了非住房领域,没有高效率地为住房体系输送资金,笔者认为这背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意。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顺序依次为风险准备金、管理开支和廉租房补充资金。且不说这增值收益的权属是谁的,单就廉租房资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情况,目前法规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监督和管理。在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老百姓想通过廉租住房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的需求不断增加,有待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公积金使用效能的几点意见
1.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加强检查监管力度。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监管检查力度,重点解决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小的问题,强化归集手段。三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监管,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防止资金流失和信贷风险
。地方财政部门通过定期检查资金经营状况和资金运营账务监督,评价资金经营状况;审计部门通过审查资金来源,使用投向及使用结果,全面检查资金归集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金融主管部门主要借助于各种金融法规检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金融合法性;司法部门则从法律的角度对“中心”的资金管理及缴存者行为的规范进行监督,对各种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纠纷进行审理裁决,依法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2.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使中低收入者受益。
一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各地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三是降低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带有保障性质,因此应适当拉大与商业贷款利率差距,减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负担,或实行差别利率,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确实起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3.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作用。
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多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放贷,二是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三是购买国债。如何在继续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投放的同时,进行多元化投资和运作,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更好地受惠于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首先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发挥互和保障性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惠面。贷款的发放应尽量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以方便企业、方便群众为原则,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支持职工直接使用公积金用于购房、还贷、维修和支付房租,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其次是克服重归集,轻使用的倾向,保持公积金归集与个人住房贷款方式的协调一致和额度的同步增长,实现以贷促缴,最大限度地化解风险,保证公积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增值性。
第三要千方百计提高公积金的效用,促其保值增值。在做好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公积金的资金运作努力实现增值收益,以便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
4.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金融风险。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颁布,2002年3月修订的。到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尚未出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许多内容需要补充和修改。如前面提到的缴存比例问题,按照当时的工资水平,15%的比例差距每月可能也不过百元,但时过十几年,工资水平翻了一倍甚至数倍,其绝对数额就会增加不少。如果单位配套缴存的比例不做修改,那么随着工资水平的不断增长,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之间在公积金配套缴存额方面的差距也必然不断增大,这一方面会增加企业和各级财政的负担,另一方面则会造成事实上的分配不公,影响到制度的和谐乃至社会的稳定。还有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有关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提取规定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细化和完善。同时要认真研究如何健全公积金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问题,借鉴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制订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
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范文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措施
1.住房公积金贷款发展现状以及结构分析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对象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显然低于市场利率,带有某种程度的社会福利的性质,为广大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所欢迎。但是住房公积金采取低息吸储的政策,不利于调动尽可能多的社会闲散资金,仅仅依靠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存,制约了住房公积金的规模,使贷款的对象具有特定性,风险相对集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期限长、贷款金额大、贷款成数高的特点。
2.住房公积金贷款面临的风险分析
2.1资金流动性风险
相比较与商业银行而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缴存资金相对稳定,来源渠道窄。影响住房公积金资金有效供给的因素主要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金偿还两个方面。住房公积金资金在使用时首先必须满足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其次才是满足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
2.2借款职工信用风险
借款职工信用风险,主要指的其实就是那些借款职工中有部分人是不能够按时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的,并以违约去放弃并抵押其房产。这些不诚信行为会带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很大的麻烦,最主要的就是经济上的损失。其实产生信用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多时候也不能简简单单断言说职工缺乏信用,有时候也是有一些客观因素存在。
2.3抵押物处置风险
这是抵押物产权问题所造成的风险。如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清偿期间,由于城市建设规划,拆迁等因素而产生产权风险,尽管政府出台了相关办法对此予以保障,但管理中心仍面临两种风险:一是拆迁后,其补偿价格远远低于住房市场价格,即使货币化补偿全部用于还贷,也可能难以清偿全部贷款。二是抵押权人(管理中心)无法实施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即可能产生产权替代风险。同时,借款职工不能清偿债务时,管理中心可依法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进行处置偿还贷款时产生风险。
2.4经营管理风险
在整个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都会存在着相关的经营管理风险。由于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误说着说是管理制度上的缺陷而导致的产生经济利益受损以及声誉受损的可能性。
2.5房地产市场风险
房地产市场风险是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重要决定因素,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多而分散、期限长、管理难度较大,不可避免要经受来自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考验。例如,宏观政策引导滞后,投资者对市场缺乏详尽分析导致盲目投资行为,非理性的市场供求影响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都容易造成房地产泡沫,从而导致作为抵押物的房屋价格不稳定,甚至严重缩水,贷款本息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6政策与法律风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与经济发展状况、宏观政策与法律规定、行业管理规定及金融信贷政策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的宏观调控不仅对房地产市场及开发商产生了较大影响,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影响也比较明显,尤其是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更加突出,管理中心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应增加。
3.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机制和措施研究
3.1建立贷款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
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的逐年增加,资金归集数量明显增长,但也影响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总体呈增长趋势。表现为随着缴存职工人数逐步增加,即使资金归集数量得以增长,但住房公积金缴存是分散的小额资金流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则都是大额的资金流出,使用人数的增多,势必带来流动性调控压力的增大。
3.2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信用防范机制
个人信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并非不可防范。建立起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信用数据库,这是目前为止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也就是说要依托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个人征信系统,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结合该职工以及所在单位在日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参加住房公积金年审等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在定量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制订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为借款职工可贷额度测算提供决策依据。
3.3提高行业人员素质,规范贷款操作
首先,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防范相关操作性风险。要做到这一点,就应该要做到业务流程标准化,这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点,分别是业务操作、贷款资料、服务流程以及业绩考核等等一些比较具体比较详细的规定。其次,管理中心必须要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加强事前以及事后的监督工作,从而确保贷款安全,并加强对于借款职工资信情况的认真细致全面的调查。最后,应当建立积极将抗向上的住房公积金文化,全面地提高相关从业人员自身综合素质。
3.4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资格审核制度
规范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管理,降低来自房地产开发商的风险:
(1)应建立起一套对于房地产资信严格的审查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以及省市自治区对于开发商以及房地产项目资金和资质规定,对企业的运作情况,财务状况、担保能力、社会信誉进行综合评价分析。
(2)开发楼盘盈利能力分析。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期间的担保方式,管理中心可根据开发企业的资质信用调查、项目建设等情况,通过对楼盘的形象进度、预计销售及项目可行性分析,综合评定楼盘的盈利能力.
3.5加强房地产市场研究分析,规避政策与法律风险
管理中心必须提高认识,大力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区域经济发展形势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重点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的分析研判,及时、准确地把握国家及本地的房地产市场走势,科学设定房地产价格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并要紧密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行业发展趋势,理性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对贷款额度上限、首付款比例规定、期限等贷款要素进行灵活有效的调控,积极应对市场变动,特别是房地产过热的地区更应客观把握市场热度,慎重放款。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成因是复杂的,其防范措施是多种多样的,通过建立信贷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发展风险转移机制,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来防范、化解风险。
参考文献:
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租房;风险
一、目的和意义
租房是职工解决住房的有效途径,目前政府对于特殊困难群体还提供公租房、廉租房和实物配租、租房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有力推动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保障群众的住房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指出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规定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经济租赁房职工提供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支持,市场租房也是租房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职工解决住房的合理手段,因此,通过市场租房的职工也应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支持对象。
目前多数城市除了租住保障性住房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市场租房也允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存在,市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成为一些不法中介诱导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对住房公积金制度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成为住房公积金漏出的渠道,如何在现有的客观条件下防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是已经推出和即将推出该制度的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首要解决的问题。
二、各地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现状
综观东中西部各主要城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方案,大致包括三部分:一是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各城市基本上都要求申请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职工没有住房,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月租金应超过职工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二是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各地允许申请提取金额的规定各异,有规定提取人范围的、有规定提取限额的,但都规定不能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金;三是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各地提取凭证大同小异,主要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房发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表一是主要城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一览表。
三、风险分析
通过对各地租房提取实施方案归纳总结后,可得出租房提取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风险点:
1、提取金额合理性
职工支付房租申请提取公积金,主要考虑的是租金的合理性,也即提取金额的合理性。我们认为职工的提取金额与职工收入,租金,房屋面积,账户余额,租房年限有关,通过主成分分析找出影响提取金额的关键性因素下面我们以某市租房提取数据为例,通过SPSS软件计算出解释的总方差表和成分矩阵表。
从解释的总方差可知租房提取金额由2个主成分解释,由成分矩阵可知,主成分1包含的指标有缴存基数、月缴额,主成分2包含的指标有月租金、租房月数。由于缴存基数、月缴额反映了职工工资收入情况,我们可以把主成分1确定为职工收入指标。由于月租金、租房月数反映了职工支付租金情况,我们可以把主成分2确定为租金指标。因此,我们认为职工提取金额与职工收入和租金密切相关,只要找到职工收入、租金与提取金额的关系,就能控制提取金额的合理性。
2、提取凭证能否反映职工租房行为的真实性
职工租房后,租房发票、租房登记备案等租房凭证由税务、房管局、街道办等部门出具,由于房屋租赁市场没有统一的规范,凭证出具部门无法核实租房行为的真实性,实际操作中职工只要交纳规定的费用,不论租房行为是否发生都能从相关部门获得合法的租房凭证。由于客观原因,因此,职工是否发生租房行为是不能准确核实的。
四、风险防范措施
从以上分析可知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包含两种,一是可通过制定限制性措施控制提取金额的可控风险;二是不能通过任何管理措施核实职工租房行为真实性的不可控风险。本文从如何防范该两类风险的角度,重新构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制度。
1、使提取金额合理化。从风险分析可知提取金额与职工收入和租金密切相关,因此,本文认为合理化标准应包括两点,职工支付房租不能超过职工收入和职工房租不能脱离租赁市场租金水平。首先,由于房租只是职工收入的一部分,一方面为了支持职工通过租房解决住房,另一方面为了增加职工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同时也兼顾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可规定租金超过收入一定比例的金额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可综合考虑各地的生活水平、工资水平、租房市场情况及中心的资金使用率后确定,如上海规定月租赁费用超过家庭月收入20%的部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次,在帮助职工通过租房解决住房的同时,还要防范资金被套取的风险,因此需要衡量月租金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房租水平,可参考当地的住房租赁指导价,同时按照租房市场形成的不成文约定,房客一般预交3个月的房租,提取时最多只能取相当于3个月租金金额的公积金。
2、由于租赁市场不规范等客观因素,出具税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单位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措施都无法核实职工租房行为的真实性,因此,对于提取凭证的要求原则上应该掌握三点,一是核实职工身份正确性和真实性,即不能将职工A的公积金取给职工B;二是同一套房屋不能由多人提取;三是不能给职工增加由于出具凭证带来的额外经济负担。
3、支持对象。支持对象也即提取条件,一般情况下没有自有住房或单位不提供集体宿舍的职工通常会选择租房,在房租可接受的条件下,租房地点通常会选择在单位附近,所以在本市工作在外地租房的情况不合常理;同时,已有住房的职工极小可能再租房住。因此,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对象可设为在行政区域内租房、且没有自有住房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自有住房包括已有住房和已申请了住房贷款购房。
控制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不但要从制度方面完善,而且对于已发现虚假租房提取行为的职工和中介采取严厉打击措施,对于职工责令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违规套取的公积金存入指定账户,并将加盖银行章的缴款凭证交回单位;对于中介可视情况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3]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沪公积金管委会[2009]3号
[4]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9]13号
[5]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郑公管委[2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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